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14篇)
1.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一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制论坛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制论坛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
构,依照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意外伤害,事故,诱因,防范
学生意外伤害是倍受社会和家庭关注的问题。我国每年大约有16 000多名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溺水等各种意外而死亡, 平均每天约有45名学生死于意外伤害, 相当于一个教学班的人数。这些事故中, 虽然有一部分是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 但其中约80%以上的学生意外伤害是可以通过防范和应急处理而避免发生的。认真总结分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发现各种存在的诱因, 深入细致做好防范工作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诱因归纳分析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很多, 归纳起来主要有四方面:一是由于学校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二是由于各种社会因素造成的;三是由于家庭因素造成的;四是由于学生本身和其他综合因素造成的。
(一) 学校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 学校校址处于不安全地方
学校校址的选取, 首先应考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但目前许多学校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 并未考虑学校所处地理位置存在的安全隐患, 或者即使已经考虑到, 但也未能有效的避免。例如学校建在车流很大的道路旁、较大面积水域边、加油加气站附近等等, 均存在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 容易导致学生意外受到伤害。例如某学校建在国道318线旁边, 自2006年9月投入使用不到两年时间, 就发生了4起事故, 造成4名学生受伤。
2. 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是学校学生学习活动的载体, 但同时也是容易引发学生安全事故的因素。如建筑物年久失修倒塌、运动场地不平整和积水湿滑、实验室危毒药品泄露或丢失、防火设施不到位或存在危险隐患的地方无警示标识等等, 都是诱发学生安全事故的因素。根据《市级学校安全预警与救助机制研究》课题组调查, 以遂宁市为例, 近年来因学校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导致学生意外伤害的占整个学生意外伤害的1%左右。
3. 学校活动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学校在教学、实验实训、活动等方面引发的学生意外伤害占一定比例。如学生在做实验时不慎将硫酸溅入眼睛导致烧伤失明;学生操作车床时头发被卷进机床导致大块头皮被扯掉坏死;学生上体育课打篮球, 跳起后跌落在地导致严重脑震荡等等。除此以外,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也是诱发学生意外伤害的因素之一。如在2007年11月遂宁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迎检期间, 许多小学安排学生在车流量相当大的交通密集地协助指挥行人和车辆。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本身还需要照顾, 但他们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 往返穿梭于马路上, 其安全保障可想而知。
4. 学校疏于管理
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呈现多种形式。如学校安全保卫措施不力, 有外来人员进入学校与学生发生冲突致使学生受到伤害;寄宿学生在午休、晚就寝后无人管理, 学生发生伤亡后学校才知晓;学生因自己原因跌倒受伤后, 学校未及时采取进一步救护措施而导致学生死亡;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未归, 直到第二天学生遇害后由警察告之学校后才知晓;学校食堂提供变质食物致使学生集体中毒等等, 这些因学校疏于管理的因素都会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二) 社会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 交通事故导致学生意外伤害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汽车工业的发展, 近年来汽车数量急速攀升, 城市交通压力明显加大, 交通事故急剧上升。据统计, 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员伤亡达10万人以上。在教育部网站公布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形势分析报告 (2006) 中显示, 2006年全国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 主要是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 两类事故发生量占全年事故总量的50.8%, 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人数总数的60%。以遂宁为例, 据统计数据显示,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全市机动车入户便高达67 945辆, 而城市道路的承载能力却并无显著提高。同时,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大量使用, 使整个城市交通压力空前巨大。全市大中小学大部分处于交通压力大、车流量大的街道, 学生上学、放学时面临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安全威胁。此外, 城市交通秩序比较混乱、市民交通意识淡薄、交通管理相对薄弱, 更加容易使学生受到交通安全的威胁, 从而导致伤害。据统计, 2002—2006年, 遂宁市学生意外死亡 (不包括学生疾病死亡) 中由于车祸导致的占到10%。
2. 不良的城市社会治安引发学生意外伤害
城市社会治安差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经常发生在各级各类学校。综合许多学校发生的社会治安事件来看, 因财物问题导致伤害人身的事故高居榜首, 绑架勒索、盗窃、抢劫学生财物最易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和人员稀少的城市边缘是社会治安案件的高发区。大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受到顾主伤害或遭遇正在发生的事故而无辜受伤的也时有发生。女生在校外遭受性侵害也是特别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
3. 社会自然环境导致学生意外伤害
学校所处的地理环境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全。如学校处于山丘地带、低洼地带或者江河水系发达的地带, 很容易受到山体滑坡、洪水来袭或玩耍时跌落、溺水等伤害。以遂宁为例, 城市处于涪江和人工渠河的包围, 城市面积的窄小使得学生接触河流的机会无限增大, 致使当地学生因溺水身亡的事故占据了整个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绝大部分。根据《市级学校安全预警与救助机制研究》课题组调查研究显示, 遂宁市2002—2006年71%的学生意外死亡 (不包括学生疾病死亡) 是因为溺水而造成的。
(三) 家庭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 家庭变故导致家庭教育和监管的缺失
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离婚等因素, 导致单亲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在这些学生中, 很多学生缺乏家庭的教育和管理而成了“问题学生”, 特别是在学校视野之外, 就像脱缰的野马, 成为不良因素的牺牲品。同时, 在学校里, 他们往往遭到其它学生的嘲笑和鄙夷, 造成强烈的心理失衡, 很多时候又成为伤害其它学生的潜在隐患。
2. 留守学生
父母常年在外务工, 留下庞大的“留守学生”军团。2005年, 四川省妇联对省内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 初步显示当时四川省留守儿童数量已突破500万人。2006年, 遂宁全市有“留守学生”16.6万人, 占学生总人数的26.02%。留守学生长期缺乏亲情和家庭教育, 在学习、生活和人格心理等方面存在各种问题, 往往容易遭到侵害和意外伤害, 女孩甚至会遭到熟人或家人的性侵害。
3. 不良的家庭教育影响
如父母长期不和, 吵架甚至打架;父母自身言行作风不够严谨;对孩子过分溺爱或严厉, 经常训斥、打骂孩子等都容易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从而会导致孩子出现逆反心理重、不服从教育管理的现象, 甚至有时离家出走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 学生本身及综合因素的影响
1. 不易觉察的疾病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也是学生意外伤害的因素之一。如遂宁某中专学校一名男生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 晚上入睡后死于床上, 事后证明是夜间突发疾病导致;2005年5月, 某高校一名二年级男生在早上跑步时突然倒地, 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鉴定是因本身身体特质原因导致猝死;2010年, 一名学生在打篮球时, 在无外力作用下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类学生意外伤亡的原因是学生本身存在不易觉察的疾病或身体器质性缺陷, 是很不容易防范的因素。
2. 心理脆弱
现在很多学生是独生子女, 在家中得到各方面的娇宠和关爱, 有着强烈的自我意识。虚荣心强、心理脆弱、承受压力的能力差在他们身上表现得很充分。在出现的学生自残、自杀现象中, 大部分人正是由于心理脆弱, 在面临困难和压力时无法应对而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 目前已经是导致学生伤害的重要因素了。
3. 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差
学生处于青春成长时期, 思想单纯, 容易冲动, 社会经验欠缺, 防范意识薄弱, 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在面临突发事件时, 往往不知所措或采取不正确的方式应对, 结果是有些本应该可以避免的事故还是发生了。如学生在遇见抢劫时为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受到了人身伤害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学生意外伤害的诱因很多, 以上是主要诱因, 经分析可以看出, 许多因素是可以通过我们细致努力的工作达到防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重在事前的预防。当事故发生后, 不管处理得多么合理、合情、合法, 但带给学生和家庭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同时也会给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 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耗费大量的资源。所以, 研究学生意外伤害的防范显得特别有意义。
二、学生意外伤害的防范
(一) 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
人最可宝贵的莫过于生命。人的一切存在都是以生命存在为基础的, 失去生命就失去了一切。学校、社会、家庭和个人应该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作为第一要务, 关爱学生, 从教育学生珍爱生命开始, 使他们懂得生命存在的意义。学校和家庭应该从情感、心理、法制以及自我保护的方法等角度教育学生如何遵纪守法、驱利避害、健康成长, 教会学生懂得如何珍惜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存在。
(二) 积极推行素质教育
推行素质教育, 是提高学生综合能力、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首先是改观教学的内容, 在教授学生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增加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卫生救护教育等;第二是改观教育方法手段, 科学执教、因材施教, 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家长粗暴管教孩子等;第三是改观教育的目标, 特别是要摒弃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思想, 教育学生先成人后成才, 降低对学生的期望值从而减轻学生压力;第四是改观教育评价, 不以单一的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的高低来衡量学生和学校的水平, 重视全面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等。
(三) 有效的安全教育和演练
学校和家庭都应该积极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和训练。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应该全面系统介绍学生在各个时期、各种环境可能发生的意外, 让学生提高警惕, 懂得防范;二是教给学生防止意外伤害的本领, 教会学生如何自我保护和自救;三是要通过活生生案例分析介绍、讨论、演讲等形式深化, 达到警钟长鸣;四是进行模拟训练, 增强学生规避意外伤害的能力。
(四) 建立有效约束机制
学校应建立规范、健全的规章制度, 做到覆盖面广、责任明确、分工负责、落实到位。制度贵在执行, 防止一纸空文的现象。各类学校都应该安排专门的人员队伍来抓学生安全工作, 并以到位的资金、设备辅以保障。及时发现和排除校园内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把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程度。对安全意识淡薄, 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 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
教育部公布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形势分析报告 (2006年) 中显示: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61%是在校园外发生的。因此, 单纯仅仅依靠学校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齐抓共管, 群防群治。家庭与学校应实现信息通畅地交流, 实现对学生整个学习、生活和休闲娱乐全面跟踪了解, 尽量减少学生既不在学校又不在家里的真空时间, 使学生无监护或保护。整个社会 (特别是政府) 应该高度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 改善交通、社会治安等社会环境, 创建优美舒适的自然环境才能有效防范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1]肖炜.谈加强学校安全教育[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4 (12) .
[2]陈珠琳.略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防范[J].汕头大学学报, 2003 (19) .
3.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三
出走事件面面观
某校,2007年3月,一个姓张的男生在周一到校时,未进校园而出走。班主任刘老师习惯性的在班级清点人数后发现该生未来校,立即与家长取得联系。不料张姓学生家长到校后大肆叫嚷喧嚣,严重影响到学校教学,最后在校方和派出所联手劝慰下才平息。学校继而派出人员四处搜寻,两天后不得已通过网警的定位系统才寻到。事后该生说只是去会见女网友就会回来的。
反思:从男生张某出走案例来看,凸显了未成年人沉迷虚拟的网络世界带来成长的负面效应,更折射出当前未成年人对外面的世界充满了好奇,有一种憧憬,从而表现出以一个人为中心的思维意识、行为意识。而张姓家长的行为,则透出其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国家关于《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意见》相关规定一无所知。
因此,作为基层教育的管理者,针对未成年人世界观、价值观等还处于懵懂期,存在很大程度的模仿性、随意性,应采取以下策略。
1.授之于渔。学校利用广播、墙报、手抄报、讲座等媒介,宣传科学上网常识,诸如网络交友忌透露真实姓名、学校名称、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关系自己安全的内容,忌浏览色情网站、阅读暴力资讯、沉迷网络游戏等;教育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的复杂性,面对外面精彩的世界要学会禁得住诱惑,及时广而告之社会中各类欺骗现象,如短信诈骗学生钱财、陌生人拐骗学生等侵袭校园的案例,提醒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使得学生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诱之于鱼。学科教师、班主任要在日常教学和班级管理时科学地设计网络教学内容、网络社会实践探究活动、认识社会了解世界等主题班会,在无形的境界中引导学生科学地利用网络,在网络中享受成功的快乐;在自娱自乐的活动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3.施之于家。学校、班主任。依托学生群体广泛宣传《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即使学生懂法知法,又促进家长学法守法,以至配合学校教育。
课间事件面面观
某初中,2008年4月,王某因与李某吃饭洗碗时发生摩擦,曾相互斗狠说要叫人干一场。当李某纠合校外马某殴打王某时,王某忍耐不住时拿出早就备好的刀子捅伤了校外人员马某。
反思:学生由于年龄的缘故大多讲哥们义气,当触及法律时茫然不知。鉴于此,学校应实施“以生命教育为抓手,促和谐成长”的策略。
1.坚持以学校为载体,开展警示教育。学校定期举行“服役人员现身说法”演讲会或观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实录视频”警示教育片或法制讲座,使学生切身感触,明辨是非,进而懂法、敬法,懂得生命的来之不易,学会珍爱生命。
2.固守“四个工程”校园文化策略。坚持“名生工程”,每学期张扬学校优秀学生事迹成果,为每位学生健康前行标立活生生的行为楷模,享受校园道德之美;坚持“名人传记工程”,每月开展一次古今中外名人事迹报告会,让学生根植做高尚人的意识,享受高雅之美;坚持“联欢工程”,间周一次开展学生联欢活动,使每位学生在活动中融洽同学情谊,享受友谊之美;坚持“珍爱生命工程”,围绕生命为话题,举行多样的主题班会,诸如开辩论会、情景剧表演等。
3.推行“做有道德的人”引领策略。(1)开展和谐班级活动:即进行“文明礼貌用语”“礼仪谦让”“关爱他人、乐于助人”“诚信守纪”“养成好习惯,争做‘形象大使”四个专项活动。首先学习相关专题的音像、文字资料,让学生知晓行为的准则;其次进行班级大讨论,用笔写出认识,鞭策自己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2)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评比:每学期,评选一次“道德标兵”“文明礼仪标兵”“形象大使”等,并彰显其事迹,使学生有意识做“有道德的人”;每月举行一次“做有道德的人”主题演讲活动,让学生懂得其对自己人生幸福的意义所在;每周一次“我的道德行为”自查自评和互查互评,时时提醒学生,及时帮助学生健康地成长。
寝室事件面面观
某校,2009年5月,高某在寝室突然呕吐不止,学校宿管员、值班教师及时送该生去医院救治,结果不幸死亡。事后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此事是该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当天确属突发疾病。
反思:案例中的事情,纯属突发事件,应该说学校处理及时、处置得当。但却提醒了学校管理者,应注意学生的日常管理,尝试“四制”策略,有效预防偶发事件。
1.学校安全行为预警干预制。建立身体特质学生(诸如先天性心脏病、抑郁症等)档案,包括病况、家庭住址、应急联系电话、定期询问记录等;建立行为特异学生(诸如网迷、烟民、博友等)档案,违纪记载、不定期聊天记录等;建立安全排查档案,即针对学校的教学设施维护与保管、食品采购与保管、学生活动公共场所等涉及到安全隐患的内容,实行月查汇报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汇集相关人员采取整改,防患于未然。
2.科任教师课堂教学询问制。课前候堂时,扫视教室学生到班情况。出现空位学生,询问班干部弄清该学生去向,如无法确定就第一时间通告班主任,防止偶发事情的产生;课堂教学中,如出现学生病态异常现象,及时安排医院就诊并告知家长,防止病情异化,同时利于与家长沟通。
3.班主任学生管理日常制。每月不定期召开班委会、团支部会议,及时了解班级学生心理动态、学习状况、生活困难等生活细节,以便及时化解学生各种困惑或困难;定期利用早会,向学生念美文、时文,潜移默化地激励学生要有“会当击水三千尺”的勇劲、“沉舟侧畔千帆过”的胸襟等,或利用班团活动开展心理、理想、人生、感恩等主题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渐成健康的人格。如此,把学生偶发事件的产生遏止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4.领导值日巡查责任制。学校领导值日当天做到“三巡查”:上午、下午首节课巡堂,防止教师空堂、学生缺堂,及时处理偶发事件;课间巡道,留意学生课间活动,便于解决突发安全事故;晚上巡寝,与值日班主任,关注学生就寝情况,防止偶发事件出现。
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篇四
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可能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
课间学生追逐、打闹,不注意文明休息;学生自行到校外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扭伤;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二、预防办法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处理程序
(一)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
2、及时通知家长。
3、报告。一般事故当天内报校长室;重大事故立即报联校及有关部门,可先口头后书面,同时向有关保险公司报出险。
4、重大事故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
由校长、政教主任、后勤主任、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等人组成。
5、调查取证。
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2名以上,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用钢笔或水笔。
(二)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l、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学生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的分寸。
2、一次性解决原则:
5.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五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突发一些事故,为了避免事情往更坏的方向发展,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应急预案。那么你有了解过应急预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1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可能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
课间学生追逐、打闹,学生自行到校外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诱发的原因。
二、预防办法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加强对学校教育、放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处理程序
(一)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应急小组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2、快速开展抢救工作,组织力量送医院及时救治。
3、做好安抚学生(家长)等工作。
4、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保护现场及做好收集证据材料。
5、协助相关部门作好调查处理。
6、控制事态,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7、向相关部门报告。
8、调查取证,分清责任,得出结论。
(二)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的方可。
2、一次性解决原则。
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户口、开学和工作等方面;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1、起草《协议书》。
《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学生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
2、给付补偿金。
数额小的可支付现金,金额较大的用现金支票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家长均要出具收条。
3、理赔。
提供下列材料:
(1)《协议书》复印件。
(2)病历卡复印件。
(3)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凭上述材料到填写《校方责任险赔付意向书》
(5)学校帐号。
(6)平保理赔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2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特制定本预案。
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
课间学生追逐、打闹,学生自行到校外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诱发的原因。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加强对学校教育、放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一)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保留车票和发票)
2、及时通知家长。
3、报告:
一般事故三天内书面报告学校和相关科室;重大事故立即报学校和相关科室,可先口头后书面。
由政教处统一向有关保险公司上报备案。
4、启动处理应急小组。
5、调查取证。
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2名,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用钢笔或水笔。
(二)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的方可。
2、一次性解决原则。
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户口、开学和工作等方面;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可由教育局安全办调解解决原则。
学校在无力调解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时,可由教育局安全办介入调解解决。
(三)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1、起草《协议书》。
《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学生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
2、给付补偿金。
数额小的可支付现金,金额较大的用现金支票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家长均要出具收条。
3、理赔。
提供下列材料:
(1)《协议书》复印件。
(2)病历卡复印件。
(3)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凭上述材料到政教处填写《校方责任险赔付意向书》,并由校办盖章。
(5)学校帐号。
(6)平保理赔地址:县人民北路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
通知家长
发生事故 送医院 成立事故处理小组
报局有关科室、保险公司备案
调查取证 协商 起草《协议书》 支付补偿金
6.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六
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体育课上意外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师生思想不重视;缺乏合理的准备活动;技术上的错误及运动负荷过大;身体机能和心理状态不良;组织方法不当;运动粗野或违反运动规则, 等等。在体育运动中, 主要表现在:男生思想麻痹, 缺少防伤观念, 运动中好胜心强、好奇心大, 易心血来潮、忘乎所以, 常盲目、冒失地从事力所不及的运动项目, 导致运动损伤;女生则胆小、害羞、手脚放不开, 做动作时易出现恐惧、犹豫、紧张等心理状态, 也会造成运动损伤。因此这就要求我们防伤观念常备不懈, 预料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
体育课上发生意外伤害, 常因学生不重视安全教育或麻痹大意有关。因此要提高学生的安全运动意识, 培养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保护的优良品质,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此我利用平常积累的资料在室内课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从正确参加体育运动到体育课上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讲起, 列举发生在其他学校的一些意外事故给学生所带来的痛苦和危害, 并通过讲述事故发生的过程, 让学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引导学生思考有无减轻或避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使他们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 时时注意运动安全, 不存在侥幸心理, 从根本上杜绝隐患的存在。
三、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工作。课前我会根据学生的
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运动水平认真钻研教材, 对一些学生不易掌握的或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做到心中有数, 事先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提前对运动场地、器材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不在不符合体育活动要求的场地上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械进行体育运动。另外我还要求学生在体育课上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活动安排、正确使用体育器械、听从体育教师的统一指挥、穿着适合运动的衣服和鞋子、不带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物品, 从客观上消除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四、认真充分地做好准备活动。
准备活动是室外体育课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体育课准备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性, 克服内脏器官惰性, 增强各器官系统功能, 使人体由相对安静状态过渡到紧张活动状态。准备活动的内容要根据学习或测试内容而定, 既要有一般性又要有专门性活动, 对运动中负担较大和易受伤部位要特别做好准备活动。一般兴奋性低, 运动时间短的项目或天气寒冷等, 准备活动强度可稍大, 时间稍长。准备活动要以身体感到发热, 微微出汗为宜。另外准备活动结束距正式运动的间隔时间不宜太长, 一般以3—5分钟为宜, 若间隔时间太长还要补做准备活动。
五、掌握动作要领, 加强运动中的保护与帮助。我
们在做练习时, 如果技术动作错误, 违反人体结构、功能的特点及力学原理, 很容易发生运动损伤。如前滚翻时, 因没有低头而引起颈部扭伤;篮排球接、传球时, 因手型不正确而引起手指扭、挫伤。因此我在课前认真钻研教材, 抓住教材重点、突出难点、结合学生特点, 对容易造成损伤的动作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并在课堂上对学生加以正确的引导, 使他们在克服畏惧心理的基础上学到正确的技术动作。
六、加强医务监督工作。
7.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七
摘 要 本文根据本人多年的基层体育教学经验,对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的发生原因(造成体育教学中意外伤害事故的人为因素、导致体育教学意外事故发生的硬件条件因素、环境因素亦是导致出现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与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体育教学意外事故的发生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希望可以对广大基层体育教师在规避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方面有所助益。
关键词 高校体育教学 预防 处理 意外伤害 规避风险
体育运动随时会产生运动风险 ,这是由体育活动的本质所决定的 没有风险的运动也就不叫运动了。大部分体育运动都避免不了与他人大量的身体接触,激烈运动中的身体碰撞与肌肉用力都有可能导致运动意外事故的发生,除此之外,体育教学中的一部分运动风险是可以被预知并提前排除的,下面就针对体育教学意外事故的成因及预防做一下深入探讨。
一、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发生原因
(一)造成体育教学中意外伤害事故的人为因素
1.课前热身准备活动不充分。
体育教师专业水平不高,对体育教学流程的安排缺乏科学合理性,对体育教学课前准备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体育教学活动进行之前显少甚至从来不带领学生做课前准备活动,在学生身体还没有进入运动状态时就已经开始了体育教学,这种情况下若进行较为激烈的体育项目教学则很容易造成学生肌肉拉伤、关节扭伤以及软组织挫伤等身体伤害。
2.教学组织不够科学严谨。
体育教学组织是指体育教师根据体育教学特点、任务,对学生、场地器材进行合理安排时所采取的措施,而体育教学意外事故则是在这个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而体育教学中很多意外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教师体育教学不够严谨,如体育教师所选择的体育教学方法或内容的选择不符合当前所教年级学生的身心发育现状,若教学活动中教师没有把握好运动量要求较大的项目时间,那么就极易超出学生的身心承受能力,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伤害。
3.对学生身心状况不够了解。
学生由于成长环境、先天体质水平等各不相同,导致其在运动强度、运动时间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各不相同,若在教学过程中不对学生这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所有学生采用一刀切的训练方式,则极易导致一部分学生在这个过程身心受到伤害。
(二)导致体育教学意外事故发生的硬件条件因素
相关调查显示:体育场地与器材等硬件条件不高也是造成体育教学意外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在体育教学方面的投入有限,很多学校存在体育场地空间较小、体育场地不平整、体育器材质量不高等安全隐患,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学生若全部参与其中不仅会略显拥挤,而且也容易导致体育教学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环境因素亦是导致出现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自然环境恶劣的天气里如果教师没有对体育教学活动进行更加合理的安排也是容易出现体育教学事故的。如:在天气过于炎热的室外对学生进行较为激烈的体育运动,容易引起学生中暑。而雨雪天地面湿滑则容易导致学生摔倒从而对身体造成伤害。
二、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体育教学意外事故的发生
(一)提高体育教师专业水平与责任心,降低体育教学风险
前面提到过,很大一部分体育教学事故成因是体育教师专业水平不高,无法意识不到体育教学准备活动的重要性,在教学准备活动不足甚至没有任何教学准备活动的情况下,贸然使学生进入到运动状态而导致学生身体出现肌肉拉伤、关节扭伤等。因体育教师专业水平与责任心不强,往往会出现教师自身能力有限无法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与运动量,使学生因超负荷运动而对身体产生损伤。因此,学校及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体育教师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避免因教学活动组织不合理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二)对学生加强体育风险意识培养
安全教育工作是体育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引导让学生认识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学生的风险规避意识,提高学生预防体育运动以及生活中预防风险的自觉性,教师可在恶劣的自然天气时组织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意识的基础课;通过引导使学生在今后参加体育活动时要量力而为,不做危险行为与动作,同时,学校应将预防体育教学风险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加强对体育教师、体育场地与设施、学生的组织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教师要尽职尽责、合理组织、科学安排、耐心教导,教育学生时刻注意安全,规避体育活动风险的发生。
(三)对运动器材及场地进行定期维护排除安全隐患
上节讲到,由于体育教学投入不足,我国有很大一部分地区的教学场地及设施并不完善,若使用过程中不注重维护容易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运动场地及器材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大部分是可以通过定期的检修而将其排除的,所以,教师在致力于提高专业水平的同时也要注重对运动场地及器材的定期检修,最大限度的排除体育教学中的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学校医务管理
完善学校医务管理可在体育运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学生进行损伤进行正确处理,将事故伤害与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李莉,周次保.体育教师应重视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J].教育教学论坛.2011(03).
[2] 侯柏晨,孙玉琴.高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研究[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7(02).
[3] 郑柏香,白风瑞,邹红,谢忠萍.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J].体育与科学.2009(06).
8.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八
东关小学 李永刚
我国的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 育 部 门 和 社 会各 界 的 关 注。近年 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又出台了12号文件《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后,引起了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办法》实施后,在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工作、促进学生伤 害 事故妥善及时处理等方面,发挥了比较明显的作用。近些年来,新闻频频曝光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如食物中毒、校舍倒塌、游泳溺水、教师体罚、学生自杀、歹徒闯入校园施暴等,一些事件导致了学校与家长的纠纷、学校与社区及新闻媒介的突发矛盾等。事件发生后,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不能有效解決問題,甚而扩大矛盾,指责四起,学校的声誉面临极大的挑战。因此,如何有效解決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化冲突、阻力为动力,值得学校管理者重视。首先谈谈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特点,就目前情况而言,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多以因学生权益受到侵害而导致的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居多,尽管形形色色,但有如下共同特征:
1、突发性: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发生对学校形象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是不可避免的。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到底何时发生、何地发生、发生在谁身上都是无法准确预知的,令人猝不及防的。即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具有不可预知性和不可抗拒性。
2、纠纷性
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就涉及利益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当事人双方对事件责任认识的不同而导致的不同利益主张所形成的。最典型的纠纷是经济赔偿问题,其症结在于学校、家长双方对各自责任持不同的见解。
3.紧迫性: 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突然的,学校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內做出处理,以降低对学校所造成的损害。
4、放射性
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学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稍有不慎,就会引起轩然大波。新闻媒体的关注可能是因其典型的法律意义,一般民众关注可能是因其对“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同情,教育行政机关的关注可能是因其难以回避的角色和身份,因此,学校管理者必须采取积极、审慎的态度,否则学校肯定会陷入极大的被动。那学校面对意外伤害事故有哪些应对策略呢?
第一:建立预防机制
首先,要强化安全意识。人们常说,居安思危,“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学校领导在涉及师生的安危问题上,一定要强化人本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人的健康、安全、生命,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实、抓细、抓落实。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就学生而言,从已发生的意外伤害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学校的校园设施如教学楼、实验室、厕所、围墙、宿舍等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事故;
2.火灾事故; 3.食物中毒;
4.正常的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造成的; 5.校外人员对学生的非法侵害;
6.教师不讲职业道德,对学生进行体罚或性侵害造成的师生冲突。
7.校园暴力事件:同学间或高年级对低年级的勒索、恐吓、甚至暴力等。
8.意外伤害事件:包括车祸、溺水。或者學生于上下学途中嬉戏、推挤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学生校外聚众滋事等。针对这些情况,学校领导应当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向学生开展安全知识和学校规章制度等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救护意识,提高救护能力。再次,加强安全管理。
一是学习法律。认真学习包括《教育法》《教师法》《刑法》《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同时,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弥补我们法律知识的不足。
二是要收集各个学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的案例,认真进行前瞻性预防研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三是拟定预案。学校要深入分析本校的具体情况,找出可能引发危机的隐患和漏洞,分析危机产生后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及其发展阶段,并研究出防范和应对措施学校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同的危机事件,做出具体的安全预案,并将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整个过程形成制度。
四是模拟演练。学校应当经常进行危机的模拟演练,培养师生镇静地面对险境的勇敢精神和应对能力
五是加强沟通。学校要鼓励教师与学生家长广泛地建立联系,加强感情交流,促进相互理解,增强学校的影响力,以便在处理问题时更容易达成共识。另外,学校还可以通过法制副校长和各有关部门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相互通报情况,从而更好地协调立场和行动
第二:建立应对机制。
从实践看,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重点抓好两个关键: 一要建立和健全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制度,二要及时处置。危机事件发生后,最重要的工作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程序。按照危机预案确定的操作规程,迅速成立负责处理危机事件的临时机构,并任命全权责任人,确定学校负责发布信息的专职人员和渠道,完善危机事件的处置程序、制度。危机事件的及时处置包括客观、及时的向全校师生员工通报危机事件的真相,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猜疑和误传;对事件的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并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防止恐慌蔓延;请求当事人及见证人提供合作,以便于调查取证;必要情况下,还需保护好现场控制,保留各种证据;涉及到学校代办的团体保险,学校要提醒家长及时索赔,以免超过索赔期限;根据事实真相认定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征求各方意见,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结论。
第三,加强学校公关。其功能就是要最圆满地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缩小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负面影响。其主要任务是: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协调行动;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事
件的真相、处理的经过和结果,提高事件处理的透明度。
1、主管部门的对策
学校危机事件虽然发生在学校,但更多的情况下,学校有义务也有必要及时的向学校主 管部门汇报相关的情况,这样可使学校和主管部门在危机事件处置的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这是因为主管部门掌握着政策的制定权和解释权;有些事件会在主管部门的积极协调下得以圆满地解决;学校危机事件的发生,有可能影响到政府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需要指出的是:在学校危机事件处置的过程中,学校对主管机关可以采取请示、通报、汇报的方式进行沟通。
2、被害者对策
“被害者”是学校危机事件中与学校存在利益和责任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被
害
者 ”对
策包括:如有必要,学校应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表示同情和歉意,即使是在事件中学校是无责任的一方,学校仍有必要表现出足够的同情和人道;学校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主张、意见和要求,不要因处理方式不当而引发双方在情绪和情感上的对立与冲突:学校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并表现出足够的耐心;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学校最好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双方对问题的认识和主张差距太大,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许是不得已的办法。
新闻媒体对策学校危机事件的处置,是检验学校管理者在学校公关活动中的态度、能力和智慧的时机,处理不好,有损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连锁反应,处理好了,不仅化被动为主动,而且也有助于展现学校形象,提高学校声誉,变成一次有益的公关活动。因此在处置学校危机事件过程中,学校有必要与新闻媒体进行良好的合作,在学校危机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学校采取的对策主要有:在新闻媒体已经介入的情况下,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如实地向他们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并以书面形式、经学校确认无误后分发给媒体从业人员;如有必要,学校也可主动邀请新闻媒介参与学校危机事件的报道,以利他们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在学校危机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接待媒体从业人员,以免出现混乱;如有失实报道,学校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总之,在学校危机事件的处置过程中,面对新闻媒介的介入,学校不应出现护短、推诿、搪塞甚至有辱媒体从业人员尊严的行为,而应开诚布公地配合新闻媒介的工作。
总 之,学生意外伤 害 事故,是目前 教育主管部 门、学校最为棘手之事。为了更加有效的避免或预防学校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而使学校工作陷入困境,笔者认为对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应本着以人为本,以人为主的指导思想,以构建安全防范体系,强化安全教育为预防事故发生的主阵地,有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借助学生平安险及校(园)方责任险分散学校意外事故风险程度,依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稳妥处理意外伤害事故,建立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机制,是保障学校及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东关小学
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模版] 篇九
一、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所谓学生,一般是指在学校读书的人。由于历史原因,学生在我国已成为学龄青少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身份,一种特定的社会称谓。作为自然人,学龄青少年除了具有公民的社会身份,学生是其主要的社会身份。人们通常把在大中小学校读书的青少年公民,不论其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受到伤害,都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且把事故与学校的责任挂钩。因而,哪些学生伤害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为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因为,学龄青少年除了在学校学习,还有很多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活动,划清学生人身伤害是学校的事故还是非学校的事故的界限,不仅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要求,也是正确区分学龄青少年的公民身份和学生身份的要求。教育部《办法》第二条按照学校教育管理标准,除了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确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所以不能用校园围墙的界限来区分学生伤害是否为学校事故,而要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来区分。就一般情况,走读学校的管理职责始于学生上学,终止于学生放学。因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都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而且,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从责任归属上判断,也不属于学校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在校学生是指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一般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国民教育体系外的学校的在校学生的伤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比如社会上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的学员的伤害事故就不是《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学龄青少年的伤害事故,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对于这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能会负有责任。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办法》第八条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 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项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列举了学校履行了管理、保护职责以后,对于因其它原因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故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教师正确地履行了体育课的教学职责,学生在体育课或在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学校也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是《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究其原因,这类事故属于体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体育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受害人同意理论”,司法界早已有此规则。基于此,学校不承担体育活动中人身伤害的责任。然而,学生参加学校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校级比赛或者在学校运动队训练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没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应参照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负责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其根据不是体育活动的风险规则,而是源于“雇主规则”。
《办法》对自杀和体育活动中的学生伤害的规定,实为对众所周知的法则的重申,并非教育行政机关所独创,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推进素质教育的开展。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致害人经过归责之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所以,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二是指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前者《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其归结为“依法”,根据《教育法》和民法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以及其它事故当事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事故当事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后者《办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解决负有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赔偿多少的问题。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学校应不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来确定。学校依法应该赔偿多少呢?则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目前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这四个方面。赔偿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不久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上述四个方面13项的具体赔偿标准,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在与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协商或调解时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
10.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十
关键词:中职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对策
近年来,学生在体育教学或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中职校学生由于学习负担比普通中学要低得多,他们将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体育运动和活动,因而面临的意外伤害风险相对更高。中职校体育教师为了保证学生安全不敢进行相关体育技能的教学和训练,学校为了避免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甚至鼓励体育教师将体育锻炼的时间、强度和内容简化缩水,大幅降低体育活动的难度,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一定程度上直接造成学生体质的持续下降。虽然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但由于中职校未能建立起一套科学安全的体育教学制度,对体育安全缺乏相应的研究,
不知道如何防范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对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极度恐惧,中职校体育教学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一、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从表面上看往往是偶然和始料不及的,但现代安全理论认为:任何事故的发生根源都不是单一的,而是相关联的多种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按照某种方式和顺序在某个时空点结合的产物。
(一)人为失误
体育教师对学生所从事的体育项目的危险性缺乏预见,或者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警告,学生对危险性的认识不足,体育运动时缺乏必要的保护,事故发生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等等,往往是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比如跳高、跳远时的扭伤摔伤,铅球、标枪投掷过程中的意外伤人,学生大运动量长跑昏倒后未及时救治导致猝死等等。
(二)场地缺陷与器材故障
有的学校受办学规模和经费的限制,体育场地狭小简陋、不独立,不符合规格或布局不合理,体育设施陈旧、年久失修,因教师意识、管理制度、学校经费等各种因素对体育器械缺乏必要的保养和维护,场地缺陷和器材故障是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比如跑道的高低不平,篮球架的突然断裂和倒
塌等。
其实,所有“人的失误”和“物的故障”归根结底都可以歸结为管理上的不到位,尽管体育意外伤害可能在某一瞬间突然发生,实质上却是一个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导致的连锁事件,如果采用适当的对策,去掉这条“事件链”中的任一连接点,就能够切断这条“事件链”,从而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二、保证体育教学安全的策略
(一)学生策略
1.树立危险观
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生应牢固树立体育运动危险观,运动前要做充分的准备活动;平时多注意积累体育安全知识,对体育活动过程中危险环节和区域要有一定认识;发生意外危险时要能合理应对。
2.加强纪律性
纪律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学生要遵守体育课堂纪律和要求,不追逐打闹,不做与教师指定的项目无关的事;严格按照体育教师的要求完成相关动作和程序,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应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平衡性、对抗性体育运动中能作好自我保护;身体不舒服时能与教师及时沟通,出现意外伤害时及时获得教师和同学的帮助。
(二)教师策略
教师要不断加强师德学习,严禁体罚学生;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传授学生正确的技能动作要领;要注意提高多方面的能力来防范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提高管理学生能力
体育教师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学生上课纪律,消除学生运动过程中的心理障碍,提高学生体育学习品质,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发生伤害时的自我救助能力。
2.提高危险预警能力
体育教师应具备足够的体育安全知识,根据课程教学内容及时预见体育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并在课前和课上向学生提出强调和警示,提高所有同学的体育学习安全意识,动作要领讲解示范到位,并做好具体的保护措施。
3.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体育教师应具有足够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学习事故急救知识,掌握急救方法,合理处理各种意外事件和危险情况,有效减轻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危害程度。
(三)学校策略
1.加大对体育教学安全的宣传
中职校要强化对体育教学安全的宣传,可以通过举办体育安全知识讲座、体育安全事故演习等对学生的基本保护技能进行培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互助的能力;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从侧面强化学生的体育安全意识。
2.完善场地器材设施
中职校要完善体育场地建设和器材配置,及时更新不能发挥正常使用功能的器材;对体育场地和器材作定期检视和保养维护,及时查找容易导致体育安全事故的隐患,消灭滋生意外伤害的温床。
3.健全落实体育安全制度建设
中职校要不断健全体育安全制度,从管理上下工夫,扎实推进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要建立体育设施定期巡视和保养维护制度,从环境、物质方面消除伤害事故发生的源头;要规范体育教师上课程序,尤其是要做好运动前准备活动,抓实课前和课上体育教师对学生从事项目潜在危险性的提前告知警示,确保学生心中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体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事发时能合理应对。
中职校要从培养合格健全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教育目标出发,扎实开展体育教学和活动,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宣泄情绪和释放体力,同时增强他们的运动技能和体质;另一方面还能培养学生将来从事职业所需的意志品质、合作与竞争能力等;只要抓住人和物两个源头,从强化管理上下工夫,实施有效的策略,就一定能有效防止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景林,林柏泉.安全学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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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洪阳.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教学安全认知现状及对策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2(3).
11.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十一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择山东省3个大学作为调查地区, 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方法, 对抽中学校的全部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调查学生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意外伤害情况, 对学生进行回顾性调查。
1.2 伤害的纳入标准
入选标准[3]: (1) 到医疗单位诊治, 诊断为某一类损伤; (2) 因损伤请假 (休学、休息) 一日以上。
1.3 调查内容
采用自编调查表, 调查研究对象的一般状况;采用艾森克个性量表 (成人版) , 对大学生进行个性测试[4]。
1.4 资料整理与分析方法
资料按统一标准编码, 用excel建立数据库并用SAS软件系统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2.1.1 伤害发生率:
共发放调查问卷2034份, 回收问卷1929份, 有效回收率为94.84%。其中, 男生495人 (25.66%) , 女生1434人 (74.34%) , 男女比例为1:2.90;年龄在18-23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21.02±1.09岁。调查对象中发生伤害的共有280例, 伤害发生率为14.52%, 男、女生意外伤害发生率为15.55% (77/495) 、14.16% (203/1434) , 两者年发生率间差别无统计学意义 (χ2=0.47343, P=0.4914) 。
2.1.2 学生伤害的类型分布:
位于前两位的伤害类型为:跌落/碰撞伤[5] (40.71%) 、车祸/车辆伤 (17.50%) 。
2.1.3 学生伤害的人群分布:
伤害学生中18岁的6例 (占2.14%) , 19岁的19例 (占6.79%) , 20岁的77例 (占27.5%) , 21岁的118例 (占42.14%) , 22岁的43例 (占15.36%) , 23岁的17例 (占6.07%) 。伤害在年龄上的分布具有统计学意义 (χ2=15.2513, P=0.0093) 。男生中有115人发生伤害, 女生中有165人发生伤害, 两组差别有统计学意义 (χ2=46.64, P<0.0001) 。
2.1.4 学生伤害的时间分布:
学生意外伤害发生有明显的季节性, 以秋、冬季多见, 6月份最低、1月份最高;1月到6月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6月到11月呈逐渐增高的趋势。
2.1.5 学生伤害的地点分布:
学生意外伤害的发生场所主要在校园内 (45.71%) , 其依次为家中 (19.64%) 、上学 (放学) 路上 (15.36%) 及其他地方 (19.29%) 。
2.2 意外伤害发生的危险因素分析
2.2.1 单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对所有研究变量进行单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以α=0.05水准初步筛选出与学生伤害有关的因素, 其中10个变量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分别为年龄、民族、是否独生、母亲文化程度、父亲职业、母亲职业、家庭成员月收入、是否打工、是否参加社团活动、P分、N分, 结果见表1。
2.2.2 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为进一步明确以上影响因素对学生伤害的影响, 采用逐步选择法筛选变量, 对有统计学意义的10个变量再进行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结果显示在入选标准α=0.05, 剔除标准β=0.05下, 有8个变量进入方程, 其中5个危险因素, 3个保护因素。危险因素依次是父亲职业、是否打工、是否参加社团活动、是否走读、P分得分高 (得分高者易抑郁、焦虑) ;保护因素依次为在家排行、父亲文化程度、N分得分低 (得分高者情绪易不稳定) 。结果见表2。
3 讨论
本调查发现学生的伤害类型以跌落/碰撞伤为主。在方启的关于运动伤害的调查[6]中, 提出田径、球类等大运动项目伤害比例最大, 受伤类型以皮肤损伤、韧带损伤多见, 受伤原因主要是准备活动不充分、动作不规范。因此, 应加强大学生运动伤害的健康教育, 使大学生真正养成自我保护的意识。
本研究表明独生子女是学生伤害发生的保护因素 (OR=0.722) , 说明非独生子女意外伤害的发生风险是独生子女的1.385倍, 这主要是由于独生子女往往受到家长的更多爱护和照顾, 家长更能在早期提醒孩子, 给孩子安全教育, 使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 防止伤害的发生, 这与姚应水的报道一致[7]。
调查中父亲职业是学生伤害的危险因素之一, 这与可能是由于在家庭中, 父亲往往与孩子的交流较少, 没有较多的时间对孩子进行安全监督和教育有关。但也有学者认为, 母亲职业为医生、科教人员, 其工作时间比较长, 会有较少的实践与孩子沟通、交流, 无法使孩子从小建立正确的安全意识, 故伤害发生率也不低[8,9], 是学生伤害的危险因素, 但在本调查中母亲职业和文化程度均未进入方程, 还需要近一步探讨。同时母亲文化程度也未被引入模型, 这与姚应水采用1:1病例对照研究对254例中学生的伤害影响因素的调查结论一致[8], 本调查发现, 学生在校参加社团活动、打工和走读均是意外伤害发生的危险因素, 这可能是由于大学社团活动往往以体育活动类为主, 这与调查发现的学生伤害类型以跌落/碰撞伤为主一致;同时学生在此年龄段精力比较充沛、做事热情度比较高, 但做事不太考虑后果、体育运动之前不适当进行热身活动有关, 使学生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学生打工过程中由于工作多以体力工种为主, 比如上门调查、发放传单等, 此类工作多在室外, 因此发生碰撞上的可能性比较大。
本调查中, 精神稳定性纬度 (P分) 得分高为意外伤害发生的危险因素, 神经性纬度 (N分) 得分低为意外伤害发生的保护因素。在人格层面, 精神稳定性纬度 (P分) 反映了人体植物神经、边缘系统及丘脑功能, 得分高者易焦虑、紧张、抑郁及易激怒, 对外界刺激缺乏冷静的思考, 容易造成心理、生理功能失调。由于强烈的情绪反映而影响了个体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和正常的社会适应, 从而增加了疾病的易感性。神经性纬度 (N分) 反映个体情绪稳定性的程度, 得分越高说明个体情绪稳定性越差[2,10]。故发生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是, 内外向纬度 (E分) 反映内外向人格倾向, 与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抑制的强度密切相关, 得分高者反映外向、好动、易冲动、喜冒险, 缺乏稳重性且具有攻击性, 此类个体不注意周围环境状况, 因此比正常个体更易发生意外损伤。掩饰性纬度 (L分) 反映了掩饰性, 高分显示掩饰性高, 其应付行为多表现出理性的方式[7]。在本调查中, E分与L分均没有引入模型, 对这一部分需要近一步探讨。
同时, 本研究只考虑到学生人格是否是伤害发生的影响因素, 没有具体将学生中可能存在焦虑、抑郁、自闭等心理问题与伤害之间建立联系, 故尚需专门对这一部分进行探讨。
基于本文的研究发现, 学生伤害多由于学生本身安全意识不足, 家长未及时与子女沟通, 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够造成的, 可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开展健康、安全的社团活动、加强家庭的干预措施, 以减少伤害发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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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十二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学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学校与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职责,形成教育合力,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清远市博爱学校(甲方)与学生家长(乙方)就学校与家庭双方应担负的学生安全教育责任和义务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确保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国家办学要求,校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
2、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反复深入地对学生进行交通、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煤气中毒、防自然灾害以及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
3、通过校园安全管理平台和校园监控系统等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到威胁和伤害时,要积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5、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在学校的异常表现,对无故旷课的学生,班主任老师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6、加强门卫管理,学生每天上学放学凭校卡或学校各部门签发的出门条进出校门,对外来人员一律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7、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后果由学校承担。
8、及时掌握学生私自组织集体活动的苗头动态,通过短信、电话、家访等方式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并与家长或监护人紧密配合,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9、学校如有放假、变更作息时间或举行大型活动,应提前通知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并安排时间对学生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10、加强校车管理,定期组织校车司机和跟车老师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不得使用报废车、拼装车接载学生。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在子女入学时应如实填写《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积极配合学校对学生的统一管理;对子女旷课、逃课、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严加管教。
3、关心子女的思想成长和身心健康,密切关注子女的异常行为,教育子女在遇到校园暴力、敲诈勒索等问题时要及时报告老师,主动寻求学校的帮助和保护。
4、教育子女不要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或与同学结伴外出活动,不要到江河、山塘水库游泳,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5、教育子女不要把火种、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刀具等危险物品或数码相机、手机等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带入校园,如因此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责任自负。
6、教育子女注意食品安全,不吃来路不明的食物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街边食品,在学校不叫外卖,从小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7、发现子女人身可能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学校反映和实施救助,并配合学校或有关部门的调查。
8、教育子女在校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离校,如因家中有事确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应向班主任老师请假,报年级长或行政值日领导同意方可离校。
9、子女如有偶发性疾病或器质性病变要及时告知班主任老师,否则孩子在学校因上述疾病发生意外,责任由家长自负。
10、教育子女乘坐校车时要服从跟车老师的管理,排队上车并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得在车厢内追逐打闹,不得在车厢内吃早餐,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学生毕业离校时终止。
甲
方(公章):
乙方(签名):
13.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十三
一、高职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一) 概念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校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故。
(二) 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1. 受害主体具有特殊性。
在高职学生伤害事故中, 受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职院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 休学学生、已退学学生, 因其已不具有高校学生学籍, 因此不能成为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
2. 伤害地点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例如, 学生在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 在教室、宿舍、操场等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3. 伤害时间是特定的。
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发生或者同时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 即在学校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期间内。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4. 伤害客体是特定的。
伤害事故既包括人身损害事故, 也包括财产损害事故和精神损害事故。但是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调整的内容仅包括人身损害, 因此, 本文所研究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客体仅指人身伤害事故。
二、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处理
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伤害事故其处理情况也不同。
(一) 学校教学、生活设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高职院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 因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陈旧、老化, 设备、设施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标准, 存在安全隐患等,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但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 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校生因食物中毒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的食堂、餐厅等就餐发生食物中毒的, 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校内设置的不属于学校所有的餐饮摊点, 学校负有监督、管理义务, 因此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学生在校内斗殴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之间谩骂、斗殴而造成人身伤害, 应由有过错的学生承担责任。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受伤害学生及时救治, 如果故意伤害可能构成轻伤以上或者过失伤害可能构成重伤以上的, 学校除应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处理。
(四) 学生自发组织的校内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自发组织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只要学校的集体活动具备设施安全条件, 责任应由活动组织者或有关责任人承担。学校对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 应予以制止。
(五) 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学生有组织的校外活动, 如社会调查活动、集体出游等, 活动的组织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要认真进行安全审查, 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否则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组织者未提出申请擅自组织活动, 出现责任事故, 应由组织者和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学校因不知情而免责。学生个人参与校外社会活动或少数人相约出游等类似情况的, 应视为“校外”,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不承担责任。
(六) 学生因突发重病、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是学生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注意;二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 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七) 学生自杀事件
按自杀的诱因, 大学生自杀可分为学生个人原因和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 对不同情况应不同处理:一是学生个人原因和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 后果应由学生自负;二是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 主要是指学校存在过错致学生自杀, 如教师、工作人员侮辱、体罚学生, 处罚明显不当等, 学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论学生在校内还是在校外自杀, 学校知情后均负有救治义务。
(八) 校外人员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对于突发性的违法犯罪案件, 学校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学生, 并积极指导帮助受害学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学校的安全保卫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那些由校外人员的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 高校的安全措施存在明显疏漏或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 则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
面对日益高发的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须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具体措施如下:
(一) 完善立法
寻求法律救济是权利受到损害后最根本的保障。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颁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当前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但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存在较多问题, 如存在对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规范较少, 法律层次较低, 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不明等问题。由此看来针对我国国情制定高校安全立法, 已成为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规范学校管理制度, 提高学生法制观念
一方面, 学校要提高学校领导及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使学生管理实现民主法制化。同时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 保障教育教学等各项设施设备的安全。另一方面, 要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 积极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 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 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三) 完善事故处理机制
高职院校应建立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组织, 可以由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后勤部门等的相关人员组成, 确保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或者尽量降低损害程度。
(四) 参加社会保险, 使损害赔偿社会化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 赔偿问题往往是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 要有效缓解这一矛盾, 可以借鉴国外借助保险制度分散学校风险的做法, 建立学校事故保险制度,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相关制度未予完善之前鼓励学生参加学生平安保险, 便于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 使伤害降至最低。
建立健全高职学生伤害事故救济途径, 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只有这样, 才能为学生建立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真正做到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王丹, 郝红梅.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1 (6) .
[2].刘慧, 昊猛.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类型分析及其防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9 (1) .
1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十四
关键词:顶岗实习;意外伤害;法律救济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为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各职业院校也与时俱进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与此同时,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各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率亦逐年上升。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相关立法的倒退或是“避而嫌之”,使得此类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困难而艰辛,给各方当事人均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和损失,严重影响了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制度的深入落实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深化。
一、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概念和性质
按照上述有关文件精神,顶岗实习就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二个学期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由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和具体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指导或辅助等形式对实习生进行帮助,实习生则通过实习过程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并根据实习岗位的职责要求相对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的活动过程。由此可见,顶岗实习的本质属性就在于:它使学生相对独立地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打破了岗位属于原工作人员的界限,实习学生基本属于独立按要求完成所在工作岗位既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换句话说,顶岗实习学生在其所在岗位上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岗位职责、作息要求等与原工作人员基本一致。
一般来说在具体操作中,能来某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不会是不掌握所顶岗位必要技能的人,都会有基本适应所顶岗位的基础技术和操作能力。由于在顶岗过程中,原在岗职工退出这个岗位的具体操作,由新来之顶岗实习人员完全负责,原岗位人员只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而不再进行实际操作。因此学校派往实习单位的学生一般并不是随机抽取或者是随意确定的。派驻某实习单位的学生基本是已经和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结束后绝大部分学生会继续留在顶岗单位进行就业而不是流失。这也是接收单位愿意让部分学生来顶岗实习提前进入工作角色,以便将来快速适应工作环境的初衷。
面对大学生求职时“没有工作经验难就业,而不能就业也就没有工作经验”的尴尬局面,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因此,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以及大学生本人都极其重视大学生的实习实践环节。顶岗实习作为一种新的实习方式已经获得高等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的普遍认可。
但是,在现有教育及法律制度下,学生实习(包括顶岗实习)仍然是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的一项具体内容,是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身份严格意义上依然是学生。在校生顶岗实习虽然是相对独立地按要求完成所在工作岗位既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但也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在工资及生活待遇上不可能与实习单位正式员工一样。顶岗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完全的依附性,供其完成学业的学校仍然对其具有一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与义务。这也是顶岗实习期间需要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合同,约定三方主体在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原因。实习单位并没有单独与实习生签定劳动合同,因此,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没有形成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如果在顶岗实习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业、取得就业资格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其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则问题另当别论。)
然而,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尽管学校和企业为了做到安全实习,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由于岗位性质、工作经验、注意程度等因素,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还是屡有发生。如果不在认识上尤其是制度上打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是劳动者的桎梏,那么工伤认定就不可能造福广大职业院校的莘莘学子,有关部门制定的顶岗实习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政策就不可能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学生顶岗实习中人身意外伤害的救济渠道及其不足
我们知道,法律责任性质的界定是以相关法律关系的存在为逻辑条件的,而法律关系的建立又是以相应立法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立法,也就无所谓法律责任。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所受伤害的处理,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多数情况下可纳入工伤保险进行处理。但可惜的是,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第1款关于实习生受到伤害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处理的规定,且对此没有作出任何相应的替代处理规则。2010年12月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未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情况直接导致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都排除在校大学生作为适用对象,因此直接造成顶岗实习大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设计,高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付,只能依据有关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来展开,而不能适用劳动法律。然而,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重心在于惩处而非实体救济,民事责任则主要按照侵权行为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其具体责任的承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劳动法所公然表明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和宗旨。这就是说,现行法律框架下最能保障顶岗实习学生实体利益的民事法律在救济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时,首要考虑的是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学生、实习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与否及其程度,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承受直接伤害后果的实习学生的利益。
首先,在顶岗实习学生的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的混合过错甚至是学生的单独过错造成,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实习学生只能得到部分赔偿,甚至得不到赔偿,这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顶岗实习学生虽已步入工作岗位,但其仍然具有学生身份,仍然属于需要社会各方予以特别保护的对象。
其次,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人身损坏赔偿。在顶岗实习工作中发生了实习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受害学生要想获得相应赔偿,就必须自身要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关当事方存在相应过错和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这对于实习受害学生而言,简直就是雪上加霜,极其不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相应权益。
再次,高职院校、实习单位等责任主体客观上责任能力有限,即便是其主观过错得到证实也往往无法为实习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实体利益救济。
现在,很多人提出在当前法律背景下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分担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个别地方也颁行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2010年1月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19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应该说,针对顶岗实习的性质和需要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在目前情形下不失为上策,但这仅仅是权宜之计,其不足亦十分明显:一是商业保险的赔付限额往往不足以补偿受害学生的全部损失;二是商业理赔过程复杂,要求严格;三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难以全面推广。即便是上述广东省的规定也只是强调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使这一规则也只是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强制性。
三、解放思想,顺应潮流,明确界定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目前世界上许多职业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卢森堡、挪威、俄罗斯、匈牙利、罗马尼亚等,都通过立法将学生伤害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来加以保护。从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立法发展的趋势看,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倒退迹象。除上述相关规则的调整外,2009年7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5条还准备将上下班途中的伤害事故排除出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好在最后的定稿只是将该条进行了修改而不是删除。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高职学生下企业实习越来越普遍,形式也越来越多样,但顶岗实习和一般实习有着重大差别。顶岗实习学生从事的岗位工作特点突出在一个“顶”字上。顶岗就是顶替了原有工作人员而进入独立的工作状态,在岗位设置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必要指导而让学生脱离在校状态全身心投入岗位工作,这在形式上就和原工作人员无异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顶岗实习和普通实习的区别在于:普通实习只是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践中去应用和检验,并锻炼工作能力的活动,在实习的过程中不是岗位的主要占有者,岗位上主要的工作仍然由以前的工作人员完成,对于接受实习的单位来说实习学生此时的身份是编外的,因而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实质上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然而,顶岗实习生虽然仍然具有学生身份,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协议往往也有所在学校参与,是一份三方主体协议,但从顶岗实习的本质特点来看,将顶岗实习学生与其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从理论上讲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从事的有偿劳动。在我国“劳动者”泛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都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显然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更为重要的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财产性和人身性,而顶岗学生与其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基本符合这些属性:顶岗学生与其实习的经济组织双方主体特定;在顶岗实习关系的确立过程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均有选择的自由,一旦达成协议,两者之间又具有指挥与服从的隶属性;在顶岗工作过程中,顶岗学生向实习企业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从创造的财富中获得一部分报酬,具有财产性特征。这就是说,顶岗实习学生在身份关系上一方面仍然需要接受所读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还需与实习企业的其他员工一样,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服从企业的安排和管理,从而使其在身份上具有了双重属性。所以,即便我们认可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形成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在理论上将其视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加以立法保护亦未尝不妥。
总之,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下的一个新生事物。顶岗实习增强了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用人单位快速培养了既懂得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操作技能的产业人才,锻炼了学生的职业技能,扩大了学生的职业见识。解放思想,顺应潮流,认定顶岗实习过程是学生在特定阶段作为劳动者的一种特殊工作形式而加以专门立法保护,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包括顶岗实习学生在内的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和产业人才资源选择与储备,切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法治的人性化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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