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入境注意事项(精选10篇)
1.印度入境注意事项 篇一
出入境健康体检须知
1.申请出国的中国籍人员,出国前须到检验检疫机关所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简称保健中心)接受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领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简称健康证明书)。出境时须向中国检验检疫机关出示健康证明书,方能出境。未办好上述手续者,检验检疫机关视情况可以阻止其出境。
2.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回国,入境后须到就近的保健中心接受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书。
3.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在出发前须到保健中心接受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证明身体状况适合在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工作后领取健康证明书,方能出发。
法定体检对象
1、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
2、回国的中国籍人员;
3、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非法定体检对象
除上述法定体检对象以外的其他出国人员。
北京体检中心
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蒋宅口】
电话:010-64274240
咨询电话: 010-64274239/58648800/58648801
地址(Add):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0号
乘车路线:地铁安定门站换乘104路蒋宅口下车向东150米路南。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0:30体检并预防接种。
中国公民出入境健康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时间为上午8:00-10:30。下午不开展体检业务。
2.您须携带护照或身份证,三张二寸彩色证件照;若前往独联体、沙特、新加坡等需加做艾滋病证明的国家需携带五张照片;如近期患有疾病,请携带病例资料或诊断证明。
3.体检后4个工作日(包含体检当日)在一楼大厅接待处可领取健康证明书;
4.法定体检的费用为380.5元(不含预防接种费用和加急办理费)
5.如需办理急件,要求出示4个工作日内起飞的机票凭证;加急费用为12元;在办理时请提前说明办
理加急,体检当日下午15:30以后即可领取体检结果。
6.体检当日清晨保持空腹;
7.体检前应注意休息,前一天应清淡饮食,如遇发烧、或服用药物请推迟体检,女同志最好避开月经期。
8.对于F1签证体检,若学校有体检表格则一并携带,若学校没有亦可。
关于《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的领取
1.体检结束后,体检中心会给体检者一张取证凭条,携带取证凭条可领取(体检者本人或其他人代领均
可)
2.若取证凭条不慎丢失,可以凭借体检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若代领,则携带代领人和体检者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墨西哥移民出入境需注意事项 篇二
移民在外,总是会遇到回国探亲或者出国旅游商务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出入境是免不了的。那么墨西哥移民出入境有什么问题需要了解呢?下面是小编给出的几条小知识,可以帮助大家做到胸有成竹。
1、如果你是去墨西哥旅游的,停留不超过半年,或者你只是过境墨西哥,停留不超过一个月的,那么,你已无须再去墨西哥使领馆申办签证了,只需要带上护照去领事馆盖上一个墨西哥的入境签章就可以顺利通关了。
2、如果你是商务人员,需要短期停留在墨西哥,你也不再需要申办墨西哥的长期居留类居留证了。同样,只要你的护照上盖有领事馆的墨西哥入境签章就可以安心地在墨西哥呆上半年了。
3.印度入境注意事项 篇三
(1)旅客被引导到入境检查室,按照入境签证的不同,排队等候检查。持非移民签证者(如我们的F1)应排在nonresidents(非居民)的队伍,持移民签证或绿卡者在citizens/residents(居民)的行列。多说一句,美国护照和其他第一二世界国家护照有自己的入关口。
(2)轮到你受检时,将护照、I-20、I-94(飞机降落前空姐会给你)、及报关单一并交给移民官查验。要知道,持有护照及签证并不保证可以入境。因为签证只给持有人要求入境之权,准其入境与否,则操在移民官身上。移民官会核对「黑名单」,看看该外国人是否在榜上,如果过去在 移民局有过不良记录,例如曾被递解出境,则入境时即有麻烦。
(3)照惯例,移民局官员会问你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最主要的是确定你来美之后的住所地(WSU)、来美的目的(Studing)、及携带多少钱等。不必紧张,从容回答即可。
(4)移民局官员问完问题,就会在I-20及I-94上签章━盖章注明入境日期,签字注明签证身分及再次合法入境的期限。如果你持(F-1)签证,美国将允许你在美停留至学业完成的必要年限。因此,通常移民官会在I-94表的停留期限栏打上D/S(duration of status)印记。如果你持交换学者(J-1)签证,美国只允许你在特定时间内停留,并必须攻读IAP-66上所指明的课程以维持交换学者的身分。无论你持F-1或J-1签证,你必须注意入境时护照的有效期必须始终保持比预定在美停留期限多出六个月以上。
(5)移民官会将 I-94的出境部分撕下,钉在护照上,并将I-20一并交还给你。(你要立即确认添加的资料无误,如果有错误立即要求更正。离开柜台后再回去要求或问问题,只会徒增麻烦)。你要千万注意,I-94是唯一证明你合法入境美国的证件。虽然只是一张小纸,在居留美国期间一定要和护照一起妥当保管。遗失的话,须向临近移民局申请补发。
2、领行李、缴交报关单及验关
(1)根据走道上的指示走到Terminal领行李处,依电脑屏幕或告示找到自己班次(Boarding card上面有班次)的行李招领台。
(2)从转盘上取下自己的行李,小心核对行李号码,因为不少皮箱看起来一模一样。
(3)机场备有手推车,一些机场的小车免费。也可以找porter代劳,小费1$。
(4)国际机场很大,领行李时常容易找错转盘,有时航空公司也会作业疏忽。找不到行李别紧张,持登机证上的行李注册存根向航空公司查询,万一还是找不回来,则须填写报失单,并记下机场服务人员的姓名及电话,以备日后询问。(曾有同学遭遇类似的情况,本想向航空公司索赔数千元,结果航空公司第二天就找到了,还派专人免费送到家。)
(5)排队验关时,不妨选最短一行排队受检。不要左顾右盼,犹豫不决,更不可看另一行通关迅速而临时换行,而变成「行迹」可疑而遭受仔细盘查。面带笑容,态度诚恳,有问必答,但不要多话,以免自找麻烦。
(6)检查行李时要递上证件,如海关要求开箱检查,立刻打开受检,不要迟疑。如果验关人员示意通过,也不要怀疑,立刻提出行李离开。按照美国法律,海关人员无权私自打开你的行李,但是如果他们要求你打开,你拒绝,他们有权打开你的行李。
(7)如果在行李中被发现有任何禁带物品,是要被当场没收的,原本打包好的行李弄得一团乱,得花点力气让东西归位。但有时运气好,也能快速通关。看好你自己的行李,既不要少也不要多,不要给任何人带行李过海关。小心别人利用你夹带毒品。
(8)随时注意自己行李证件,不可离身,以防被人乘机盗取。
(9)携带入境的金额超过一万美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填报四七九○表。
3、换机
如果你入境后要换机,你得估计好时间,尽早到要转换的航空公司机场柜台去报到,当然行李还是要重新checkin。如果机场大,为避免走冤枉路,不妨问一下人。在换机手续办妥,找到确定的机门后,你可能有一段休息时间。这时不妨四处走走,舒展一下筋骨或上一下厕所。
如何处理行李方面的紧急情况
行李损坏时怎么办?
如果发现行李在货舱内损坏,你应该在行李转盘处或是航空公司设有的专设柜台处理。处理行李损坏事项,旅客必须填写行李破损报告,航空公司会安排专人修理行李,或由旅客自行送修,再将收据寄回航空公司,则能获得理赔。若毁损的程度到完全无法修理,有些航空公司会理赔一只新皮箱,有些则以一年折旧10%的折旧率,根据行李购买的年份换算现金赔偿。
根据国际航空协会规定:行李于国际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害,应于损害发生七日内以书面向运送人提出申诉。但航空公司表示,最好在机场就作出反应,否则事后还需要另外填写一份报告书解释为何没有立刻发现行李毁损。
如何避免行李遗失
航空公司拖运的大件行李都是在转盘上拿取,由于数量多,很可能有拿错或被盗、转机时行李不见了的情形,发现找不到行李时,首先不要慌乱,看看四周有没有类似的行李箱被误拿,若真的找不到了,赶紧找航站人员帮忙,拿着行李牌及机票向失物招领处登记。
若使用新的行李箱,要记住行李箱的特徵、颜色及尺寸,否则领取行李时,茫茫然不知如何找起。为避免行李遗失及托运物品损坏,有几个方法可避免意外的发生:
行李上务必写上英文名字、学校地址,如此比较容易在机场被寻获。各航空公司会提供行李名条供顾客写上联络地址及电话,一旦遗失,航空公司可按照行李名条,将行李送回。
对于行李的描述越详细越好,若能指认出行李上有特殊的标签,可让寻找的人较易找寻。可在行李上贴上醒目的贴纸或图画,以便寻找(有同学贴上熊猫像,是好办法)。
若是易碎品,最好放在比较妥当的地方或者干脆不要放在行李内,因为有些航空公司对于易损、贵重或易腐物品,概不负赔偿责任。
凡持卡购买机票的旅客,在到达目的地后超过六小时未找到行李,持卡人可获得美金250元的刷卡金额购买日用品,如有家属同行者可获得美金500元的理赔。超过48小时未寻回行李,判定属于遗失,金卡持有者有美金1000元,普通卡有美金750元之刷卡额度,作为购买日常贴身用品之用,即使第49小时找到行李,依然可以申请理赔,但要持机票、登机证明申请理赔。旅客若有贵重的物品,应尽量随身携带。
办理挂失手续
当在机场发现自己的行李遗失时,请先办理挂失手续:立即向机场“失物招领办公室”(LostFound)报遗失。办事员会替旅客填写“行李意外报告”,内容包括飞行路程、携带几件行李,并拿各式行李的图片供旅客指认,并将资料输入电脑,透过国际性协寻行李网路,找出行李遗失处的站名。超过21天若未找回,则由末
站的航空公司负责理赔。根据航空公司的“终站赔偿法则”,多次转机的旅客,由搭乘终站的航空公司负责理赔。
关于赔偿的额度
根据国际航空协会规定:托运行李之赔偿限额约为每磅美金9元7分(每公斤美金20元,德航为每公斤53.5马克),随身行李之赔偿限额为每位旅客美金400元。对全部旅程均在美国境内各点之间者,相关法令规定航空公司之赔偿限额,每位旅客不得低于美金1250元。
美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带东西方面
在进入美国前,先准备好你的行李。你必须遵守下列的限制
1、自用品——凡是自己使用不是要卖的物品,可以免税带入境。这类物品包括衣着、首饰、摄影 机和运动用品。
2、家庭用品——家具、地毡、职业上所需配备和仪器,可以全部免税带入境,但必须是
(一)你 自己用;
(二)不打算出售它们;
(三)在家里至少已经用了一年。
4、礼物——可以带入价值100美元的礼物,但必须在美国停留至少72小时,同时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提出全部或部分这种允许限额的要求。所满21岁或以上的游客,礼物可以包括100支雪茄烟和3.8公 升酒精饮料。
5、酒、烟叶、香烟——家庭里每一成年人,可带0.95公升的酒免税进入美国,也可以免税带300支 香烟或50支雪茄,或1.35公斤的烟叶(非古巴产的),或每样若干入境。可以带数量超出限额的物品入境,但必须缴纳逾额的关税。带入美国的物品,不必同你本人一起到达,你可预先运来或日后运来,一切看你方便。如果东西先 到,在领取的时候一定要付税。不过,等你向当地海关申请之
4.出入境管理 篇四
1、入境人员管理。联系民警:出入境入管科蒋冬云。根据《细则》要求,主要包括辖区涉外宾馆和派出所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目前,辖区有涉外宾馆21家,已经全部对其前台登记员进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培训。在加强教育培训的同时也加大了处罚力度。第一季度,临时住宿登记境外人员634人次,登记量在11个分县局排第5位,三率(登记率、及时率和准确率)一直保持在100%,第1名。
2、“三非”综合治理和在济滞留毗邻国家妇女专项排查工作。联系民警:出入境案查科苏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绝大部分境外就业者都是我们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我们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目前辖区有涉外企业(单位)203家,常住境外人员209人,涉及美、日、韩等15个国家和港澳台3个地区。今年以来先后走访涉外企业(单位)10家,对辖区日、韩、台资企业进行了全面摸排,其中日资企业20家,日本人籍19人;韩资企业8家,韩国籍31人;涉台企业14家,台湾籍45人。发放外管知识宣传资料100余份,同时依托济南高新人才工作QQ群,在线为涉外企业进行法律咨询和服务,编制了外国人入职流程,并发布在QQ群里,受到有关企业的好评。今年以来共为27家涉外企业提供外管法律咨询,先后解答疑问35人次。
5.出入境证明 篇五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贵州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单位全称)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职务或身份)。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出入境证件
种类)。
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6.入文、入境、入心 篇六
入文、入境、入心
入文、入境、入心 ---------- 谈语文好课的标准 江苏省金坛市洮西中心小学 吕伟忠 213233 从教以来,执教各种类型的课已有二千多节,可让自己感到十分满意,久久回味的课就那么几节。为什么会对这几节课情有独钟呢?是教法?是学法?是媒体?抑或是,又抑或不是。随着对《语文新课标》的深入学习,我茅塞顿开。原来,这几节课后不仅教师感到无比轻松,无比释然,而且学生两眼也熠熠生辉,仿佛沉浸在课堂的愉悦之中。于是,就有了我对一节语文好课的标准――入文、入境、入心。 大凡文学作品的阅读一般要经过这样三步,即:直观感受、设身处地、“名理分析”。不经过以上三步的锤炼,就很难获得对文学作品的真切感受。文本也隶属于文学作品,所以它的学习也脱离不了这三个过程。教师只有引领学生共同经历这三个过程。课文中的语言才会被学生不断地内化、吸收,僵化的文字才能鲜活起来,情感才会被调动起来,思维才会被激发,才能获得身心愉悦的感受。 一、直观感受,入文,让文字鲜活起来。 因此,在备课时我总是按文学作品阅读的步骤去阅读课文。然而,教师在经历以上三个过程时,是以成人的眼光来阅读的`,儿童阅读时由于他们的认知特点和理解方式与成人的不同,所以教师在备课时,还需把自己当作一个儿童,以儿童的眼光再次阅读课文。通过两轮阅读,就会形成备课时的一条主线,接下来的重点就是如何设计学法,引领学生阅读感悟课文了。 教师只有引领学生经历了文学作品的阅读过程,这样教师与文本、学生间的共鸣点才会增多,课本语言也就不再是单纯的语言符号。到了学生的嘴里就有了他们各自的理解和个性,语言符号就 会 成为有生命的载体。师生围绕这一载体开展的对话都是那么自然、流畅。 二、设身处地,入境,让情感丰富起来。 古人云:“志不强者则知不达。”志即感。没有情,求知欲不强烈,要掌握一定的知识是很难实现的,而人的情感体验是在一定的情境中产生的,所以教师要善于创设情境,去吸引学生,调动学生的健康的情绪体验,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习活动成为学习主动进行的快乐事情。 设身处地就是要求阅读者把自己当作作者,与作者一同激动、感伤。没有一定的情境作为信托,学生很难做到“感同身受”。在执教《二泉映月》时,学生不易体会阿炳是在苦难、凄惨中创作这首歌曲的。更无法理解乐曲中抒发阿炳对社会的控诉。为了引导学生设身处地的体验阿炳悲惨生活的心境,我创设了一种情境:一位才华横溢的民间艺人,手执二胡,沿街乞讨,遭遇了一个又一个的冷眼;晚上露宿街头。画面播放的过程中,始终萦绕着那段凄凉悲惨的音乐。学生们目睹这样的画面有的眼圈通红,有的小声啜泣,整个教室充斥着悲伤的气氛。画面看完后,我说:“看完了画面后你有什么感受?”学生的情感一下子被激发起来。纷纷表达了内心的感受:这么一位才华横溢的民间艺人,落到这样的地步,真让人痛心;社会为什么对他如此不公!竟让他流落街头;老师,看了画面我都流泪几次了,我被阿炳的遭遇深深地打动了。如果阿炳还在的话,我愿意拿出自己所有的积蓄都捐给他;看了画面我已理解了阿炳为什么会创作出让人伤感的《二泉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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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入境申请报告 篇七
中 国 公 民 普 通 护 照 申 请 表
(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以正楷字书写,并在相应方格内填上“√”):
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系(填写单位全称)的(填写职务或身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填写出入境证件种类)。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篇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填写样本模版
填 表 说 明篇三:韩国出入境申请书(ministry of justice① alienregistration ② reissuanceofregistrationcard ③ extensionofsojournperiod ④ changeofstatusofsojourn ⑤ grantingstatusofsojourn ⑥ engageinactivitiesnotcoveredbythestatusofsojourn ⑦ ⑧ ⑨ alterationofresidence changeofinformationonalienregistration alterationoradditionofemploymentplace(,)reentry(single,multiple))photo 35 ㎜×45 ㎜application form(report form)select application□ □ □ □ □□ □ □ □ □photo only for alien registrationfor all full name surname given names 漢字姓名 □ sex □year month day registration nom fdate of birth or alien registration no.(if any)nationality / others tel.no h?p no tel.no position passport issue date e-mail choose your application tel.no passport validity @()()--address in korea home address workplace passport no.reason for application ③④⑤⑥⑦ ⑥ ⑦ ⑧ ⑨ ⑩ intended period of sojourn place of employment alteration or addition place intended period of re-entry previous address 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alien registration full name ? date of birth relation ? confirmation「 21, article1.□(i agree)((years)(months)position position type □(days)single □multipledependent in passportfull namedate of birthrelation」 211.i, theundersigned, hereby agreetoallowall documents andinformationrequiredforprocess of this applicationto beviewed bythepublicservant incharge.as specifiedundere-government law,section.□.(i disagree.i will supply all related documents by myself))()().applicant(sig/seal)spouse of applicant(sig/seal)father/motheroftheapplicant(sig/seal)date of applicationsignature ○((place of employment)/ ,)(position).when applying to engage in activities not covered by the status of sojourn, specify where the said new activities will take place in(include the name of the firm/school along with its location, etc), as well as your position there.○(alteration or addition of workplace)/ ???(alteration(position).when a registered foreign worker wishes to change or add their workplace, specify the name of the new workplace and their position in it.○ re(intended period of re-entry)/.,2 v.(type)1when applying for reentry, specify how long the visit outside korea will be(in units of months or years).this must not exceed their original period of sojourn, and you must check single if you intend to leave once during your period of sojourn, and multiple if you want to leave more than once.○(previous address).when applying for alteration of residence, provide full address of previous residence.○ , ○(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alien registration), ,.list all related information that changed from the information currently on your alien registration card.(dependent in passport).only fill this out if there is any family member currently residing in korea with the applicant who can be/is listed as dependent in passport on the registration record.篇四: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台胞证号码/港澳居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有些许区别)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xxxxxx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xx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措施。
8.出入境旅客申报须知 篇八
一、入境者行李为其生活必须或旅行所需的用品,包括随身携带,事先或事后托运行李。
二、出入境者应在以下情况申报行李:
(一)行李超过以下第四条所规定的免税定额者;
(二)旅行之前或之后托运的行李;
(三)所携外币或黄金超过以下第五条所规定的应报限额者;
(四)以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形式携带专业用具者;
(五)携带致瘾药剂者;
(六)携带其他治病药物价值在30美元以上者。
三、不限制出境行李定额,除非带有按法律规定的禁止出口或有条件出口的货物。
四、入境者可免税携带入境的行李定额:
(一)对于酒类:入境者携带整瓶超过定额,但超过部分不足1升的可整瓶免税;如超过定额部分大于1升则应按超过定额部分缴税。
(二)对于卷烟、雪茄、烟丝:入境者只允许按免税定额携带;如携带量超过免税定额,则超过部分须留在口岸海关仓库并可在寄存之日起不超过180天内出境时领回。
(三)当入境者行李超过上述第3、4、5点免税定额时,超过部分被认作进口货物,应按进口商品的法律规定执行。
五、出入境者携带外币、黄金、宝石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行李申报:
(一)携带3000美元现金以上或具相等价值的其他币种,或500万越南盾以上;对于出境者,除须进行海关申报外,还须持有银行证明(扣除入境时随身携带现金并经海关在行李申报单上确认的数量)。
(二)携带1公斤以上的金块、金条。除向海关申报外,还须持有国家银行的证明(对于出境者);或将超过部分存放在海关仓库(对于入境者)。
(三)携带300克至1000克用于首饰、工艺美术、原材料或箔状黄金。
9.出入境情况自查报告 篇九
住建局关于出入境特殊人员管理的自查自纠报告自20**年新年伊始,我局全体工作人员经过不懈努力,严格按照规章法规做事,保证工作中不出错,不出纰漏。在过去的一年,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出入境特殊人员进行了严格管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建立了出入境证照统一保管制度。
我局对因私出国人员证照进行了统一集中管理。做到绝不漏一人,绝不因私漏管一人。二是建立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备案制度。
我局将因私出国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报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力地配合了该部门的工作。三是严格落实证照使用、管理制度。
特殊身份人员在办妥出国护照一个月内,要向我局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使用情况等。经过共同努力,我局没有出现一例特殊人员漏管现象,没有出现一例因私出国不按制度行事的情况,成绩斐然。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足。
一小部分特殊身份人员对待管理还不够积极主动,存在工作被动的现象。二是制度透明度不够。
对于工作人员的去向没有进行及时公开。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加大思想工作力度。对特殊身份人员,展开思想攻势,争取化工作被动为主动。二是做好信息公开。
对工作人员的去向进行及时公开,让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共同监督。相信,通过我局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局在特殊人员方面的成绩,将承继去年的辉煌。篇二:出入境报备汇报“关于本单位特殊身份人员信息报备情况的汇报”。
关于本单位特殊身份人员信息报备情况的汇报省教育厅人事处:根据教育厅《关于报备出入境管理信息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共需要报备**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市出入境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现将报备情况汇报如下:
1.省馆干部**人,省管干部报备的印章名称是河南省委组织部;
2.厅管干部**人,(姓名分别是**、**……),厅管干部报备的审批印章名称是河南省教育厅人事处,签字人是**;
3.按有关要求,应由本单位管理审批的人员共**人,他们的报备印章名称是**(本单位人事章),签字人是**(本单位负责人)。
篇三:寺庄乡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寺庄乡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在县纪委指导下,寺庄乡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乐反腐办20**1号)等文件规定,以完善出国境证照管理为抓手,不断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现将寺庄乡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自查自纠报告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切实加大管理力度。
乡党委充分认识到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实行由乡党委书记负总责、乡党委副书记亲自抓、单位负责人严把关、组织人事办贯彻落实的管理体制,并带头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大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力度。二、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工作制度。
在出国(境)的审批及证件使用过程,严格执行“四制”:预审制-在办理证件、签注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把出国(境)审批表送相关负责人、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登记制-领用、交回证件均需在《领用证件登记册》上如实登记,并签名核实;限期交回制-因私出国(境)的,在回国(境)后15天内交回证件,因公出国(境)的,在回国(境)后10天内交回证件;专人负责制-组织人事办专职人员负责对党员干部的通行证、护照进行集中保管、使用登记、收缴汇总等工作,并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接到通知后以来,我乡对乡机关干部个人信息情况进行了登记备案。三、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国(境)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按审批权限,认真做好党员干部出国境审批工作,上半年我乡没有办理出国境证照人员。在证件集中保管工作中,要求有关人员必须在出境回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出国(境)证件交组织办保管,并做好领用和交回证件的登记工作。四、强化责任,加强监督,落实责任惩处措施。
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乐反腐办20**1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证照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力度,如出现党员干部出国(境)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10.香港入境条例 篇十
-第115章
入境条例SECT 1 简称 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入境条例》。
(由1997年第80号第103条修订)
入境条例SECT 2A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8号第2(2)条
第IA部
香港居留权及香港入境权
(由1998年第28号第2(2)条修订)
(1)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换言之,他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由1997年第124号第3条修
订)
(a)在香港入境;
(b)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c)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
(d)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2)即使有第(1)(c)款的规定,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有递解离境令向其发出的人,不享有香港居留权,除非该递解离境令已期满失效或撤
销。
(第IA部由1987年第31号第3条增补)
入境条例SECT 2AA
确立附表1第2(c)段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身分VerDate:01/07/1997
第IB部
关于附表1第2(c)段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条文
(1)任何人作为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只可借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
(a)发予他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于该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
(b)发予他的有效特区护照;或
(c)发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2)任何人凭借其作为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而享有的香港居留权,只在按照第(1)款确立了他作为该类永久性居民 的身分时方可行使,而据此当其作为该类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并无如此确立时,他就本条例而言须视作并不享有香港居留权。
(第IB部由1997年第124号第4条增补)
入境条例SECT 2AC 发出复本 VerDate:01/07/1997
(1)发予任何人的居留权证明书如遭遗失或毁掉,该人可向处长申请该证明书的经核证复本。
(2)第(1)款所指的申请─
(a)须按处长以宪报公告指明的方式提出;
(b)可由申请人的父亲或母亲、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或获处长接受的任何其他人代表申请人提出,而就第(6)(b)(ii)及(iii)款及第
2AD(2)条而言,该父亲、母亲、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人须视作申请人。
(3)第(1)款所指的申请如不按照第(2)(a)款提出,或未附有订明费用(如有的话),均不予受理。
(4)第(2)(a)款所指的公告不是附属法例。
(5)为免除疑问,现宣布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并不使申请人有香港居留权或有权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以等侯处长对申请作出决定。
(6)凡有人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
(a)如有处长所指明的证明,令透过获处长授权的入境事务主任行事的处长信纳─
(i)申请人属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ii)申请人曾获发居留权证明书;及
(iii)如此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遭遗失或毁掉,处长则须按他决定的格式及方式向申请人发出该证明书的经核证复本;
(b)如未能令透过获处长授权的入境事务主任行事的处长信纳(a)段所指明的事项,处长则须─
(i)拒绝该申请;
(ii)以书面将拒绝的理由通知申请人;及
(iii)告知申请人向审裁处上诉的权利。
(7)发予任何人的居留权证明书的经核证复本如遭遗失或毁掉─
(a)该人可向处长申请另一张经核证复本;及
(b)本条经所有必需的变通后,就该另一张经核证复本的申请及发出而适用。
(第IB部由1997年第124号第4条增补)
入境条例SECT 2AE
审裁处作出决定前不得申请司法覆核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如处长─
(a)根据第2AB(6)(b)(i)条拒绝发出居留权证明书;
(b)根据第2AC(6)(b)(i)条拒绝发出居留权证明书的经核证复本,则除非审裁处根据第2AD(5)或(6)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在就该项拒绝所提出的上诉中作出决定以及在审裁处作出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就该项拒绝为根据《高等
法院条例》(第4章)第21K(1)或(2)条申请司法覆核而提出该条例第21K(3)条所提述的许可的申请。
(第IB部由1997年第124号第4条增补。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入境条例SECT 2AG
禁止为报酬而提出申请等VerDate:10/07/1997
(1)任何人如─
(a)以下列事项为代价而直接或间接地索取、谋求或收取或同意收取任何款项、利益、好处或报酬─
(i)根据第2AB(2)(b)或2AC(2)(b)(视属何情况而定)条代表另一人申请第2AB条所指的居留权证明书或第2AC条所指的经核
证复本;
(ii)就居留权证明书的个别申请提供意见;或
(b)要约以任何款项、利益、好处或报酬为代价而代表另一人申请居留权证明书,或显示自己为愿意以任何款项、利益、好处或报酬为代价而代表另一
人申请居留权证明书,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2)某人因收取任何款项、利益、好处或报酬而根据第(1)款构成犯罪此一事实,无碍于向任何人追讨该等款项、利益、好处或报酬。
(3)第(1)款不适用于任何在执业过程中行事的律师或大律师。(第IB部由1997年第124号第4条增补)
入境条例SECT 4
向人讯问 VerDate:30/06/1997
(1)就本条例而言,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
(a)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可在任何人抵达香港或在香港入境时,或离开香港前,向该人作出讯问;如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人在香港非法入境,则
可随时向他作出讯问;
(b)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违反或曾违反向其施加的逗留条件,或未得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准许而留在香港因而违反第7(2)条的规定,则可随时向他作出讯问,(由1987年第31号第4条修订)
(c)(由1987年第31号第4条废除)
而被如此讯问的人,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仍可规定他接受进一步的讯问。(由1981年第75号第3条修订)
(2)任何人如能使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信纳他是军人,则在抵达香港时或离开香港前,无须接受第(1)(a)款所订的进一步讯问。
(由1980年第15号第10条修订)
入境条例SECT 4B
借自动化方法给予入境的准许VerDate:17/11/2005
(1)任何借根据第4A条提供的自动化方法而给予的入境准许,须当作是根据第11(1)条给予的入境准许,而第11条的其他条文据此适用。
(2)任何借上述自动化方法而对某人施加的逗留期限和其他逗留条件,须当作是根据第11(2)条施加的逗留期限和其他逗留条件,而第11条的其
他条文据此适用。
(由2005年第6号第2条增补)
入境条例SECT 5
与第4条所订的讯问及第4A条所订的核实身分有关的处长权力及规定VerDate:17/11/2005
(1)处长可规定─
(a)任何船只或飞机的拥有人或其代理人;或
(b)任何船长或机长,按处长所指明的方式交出下列的人,以便接受第4(1)(a)条所订的讯问及借根据第4A条提供的自动化方法核实身分─(由2005年第6号第3条修订)
(i)乘搭该船只或飞机抵达或离开的乘客;及
(ii)该船只的船员或该飞机的机员。
(2)第(1)款所订的规定─
(a)可关乎全部或任何乘客,或全部或任何船员或机员,或全部或任何乘客及船员或机员;
(b)可概括地适用于所有情况,或在不损害有效的概括规定下,适用于任何特定情况。
(3)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规定任何人前往他所指明的地方,以便接受第4(1)条所订的讯问。(由1980年第15号第10条修 订)
(4)除军人外,任何16岁或以上的人,在接受第4(1)(a)条所订的讯问时─(由1982年第79号第4条修订;由1987年第31号第5条修订)
(a)须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入境证或回港证;及
(b)除第(9)款另有规定外,须提交一份具订明格式并已填妥的旅客抵港或离港申报表。
(5)如接受第4(1)(a)条所订讯问的人,年龄在7岁或以上但未满16岁,并且─(由1982年第79号第4条修订;由1987年第31号第5条修订)
(a)由一名成年人陪同,则该成年人─
(i)须出示该接受讯问的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入境证或回港证;及
(ii)除第(9)款另有规定外,须为该人提交一份具订明格式并已填妥的旅客抵港或离港申报表;
(b)乘搭船只或飞机抵达或行将乘搭船只或飞机离开,亦无成年人陪同,则船只或飞机的拥有人─
(i)须出示该接受讯问的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入境证或回港证;及
(ii)除第(9)款另有规定外,须为该人提交一份具订明格式并已填妥的旅客抵港或离港申报表。
(6)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规定接受第4(1)条所订讯问的人(军人除外)─
(a)声明他是否管有该主任或助理员所指明并与讯问目的有关的任何种类的文件;及
(b)向该主任或助理员出示他所管有的上述文件(由1972年第57号第3条修订)
(7)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规定正接受第4(1)条所订讯问的人,向他提交为施行本条例所需要的资料。(由1980年第15号
第10条修订)
(8)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发出他认为需要的指示,以防任何人规避第4(1)条所订的讯问。(由1972年第57号第3条修订)
(9)入境事务处处长可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界别或种类的人遵守第(4)(a)、(4)(b)、(5)(a)(ii)或(5)(b)(ii)款的规
定。(由1987年第21号第2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入境条例SECT 7
入境管制的概括规定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8号第2(2)条
第III部
入境管制
(1)未获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准许的人,不得在香港入境,除非─(由1980年第15号第10条修订)
(aa)他享有香港居留权;或(由1987年第31号第6条增补)
(ab)他凭借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或(由1998年第28号第2(2)条增补)
(a)(由1997年第88号第3条废除)
(b)他凭借第9(1)或10(1)条无须上述准许而可在香港入境。(由1982年第79号第5条修订)
(2)在香港出生但不享有香港居留权而亦未凭借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如无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的准许,不得留在香港。
(由1982年第79号第5条增补。由1987年第31号第6条修订;由1997年第88号第3条修订;由1998年第28号第2(2)条修订)
入境条例SECT 8
(由1997年第88号第4条废除)VerDate:30/06/1997
(由1997年第88号第4条废除)
入境条例SECT 10
有关军人的特别条文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8号第2(2)条
(1)军人可无须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准许而在香港入境。
(2)就本条例而言,上述军人如不再是军人,则除非他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凭借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否则他须被当作为寻求在香港入境的人;
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根据第4(1)(a)条在下列期间内向他作出讯问─(由1997年第88号第6条修订;由1998年第28号第2(2)条修订)
(a)他不再是军人后的28日内;或
(b)如他在不再是军人之时,正依据法院的判处或命令遭羁留,则在他获释后的28日内。
(由1987年第31号第9条修订)
(3)任何上述的人,如在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按照第(2)款对他作出讯问的期间内,未有出席接受根据第4(1)(a)条而进行的讯
问,则在该段期间完结时,就本条例而言,须被当作未得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准许而已经在香港入境。
(由1980年第15号第10条修订)
入境条例SECT 12
有关给予船员入境准许的特别条文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8号第2(2)条
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准许一名并不享有香港居留权而亦未凭借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船员在香港入境,即使该人并未曾接受第4(1)(a)条所订 的讯问;而在此情况下,对该人施加逗留条件的通知,若已发给该人所属船只的船长、拥有人或代理人,即当作已发给该人。
(由1980年第15号第10条修订;由1987年第31号第11条修订;由1997年第88号第8条修订;由1998年第28号第2(2)条修订)
入境条例SECT 13AA
第IIIA部的适用范围 VerDate:09/01/1998
第ⅢA部
越南难民
1)如任何人—
(a)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抵达香港或在香港入境;或
(b)在本条生效日期前抵达香港或在香港入境,但在该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才在与该抵达或入境有关连的情况下根据本条例被羁留,则本部并不适用于该人,亦不就该人而适用。
(2)如任何人抵达香港或在香港入境,而随后根据本条例被遣离香港或自愿离开香港,则本部停止在该抵达或入境方面或在该抵达或入境与该遣离或离
开之间的期间方面而适用于该人,本部亦在上述方面停止就该人而适用,而据此,自该遣离或离开的日期起—
(a)根据本部就该抵达或入境或该期间授予该人的所有权利即告终绝;及
(b)不得就该抵达或入境或该期间而根据本部提出法律程序。
(3)(a)除(b)段另有规定外,不论第(2)款所提述的遣离或离开是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发生的,该款均适用。
(b)凡有以下情况,第(2)款并不就在本条生效日期前发生的遣离或离开香港而适用—
(i)如此被遣离或如此离开的人在该生效日期前,再次抵达香港或再次在香港入境,并在与该抵达或入境有关连的情况下,根据本条例被羁留;及
(ii)如此被遣离或如此离开的人在第(i)节提述的抵达或入境之后,没有根据本条例被遣离香港,亦没有自愿离开香港。
(由1998年第8号第2条增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条由1998年第8号第2条加入。就该第2条的实施,请参阅1998年第8号第1(2)及(4)条,其内容如下—
“(2)本条例第2条当作自1998年1月9日起实施。
(4)第(2)款并不给予本条例订立刑事罪行的条文或加重刑事罪行的刑罚的条文追溯效力,而据此—
(a)如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其发生时根据香港法律及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行,则不得凭借该款而裁定该人因该项作为或不作为而犯刑事罪行;及
(b)不得凭借该款而就刑事罪行施加较犯该刑事罪行时适用的刑罚为重的刑罚。”。
入境条例SECT 13B
((由1992年第48号第3条废除)VerDate:30/06/1997
(由1992年第48号第3条废除)
入境条例SECT 13C
难民中心的指定 VerDate:01/07/1997
(1)保安局局长可发出命令,指定任何地方为难民中心,以供越南难民居住。(由1982年第42号第6条修订;由1992年第48号第5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保安局局长可订立规则,就难民中心内越南难民的待遇及行为管制,难民中心的管理和保安事宜,以及中心内秩序、纪律、清洁及卫生的维持,作
出规定;保安局局长并可就不同的中心,订立不同的规则。(由1982年第42号第6条代替。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3)在以不损害第(2)款的概括性为原则下,根据该款订立的规则,可就以下事宜作出规定─
(a)如违反其中任何规定,得处以不逾$500的罚款及不超过28天的隔离拘禁;(由1982年第42号第6条修订)
(b)被处隔离拘禁者的拘禁事宜;
(c)由指明的公职人员就上述违反事件处以上述惩罚;
(d)就所处的惩罚提出上诉,以及与此等上诉有关的常规及程序;
(e)缴付和处置罚款的任何方法。
(4)-(5)(由1992年第48号第5条废除)
入境条例SECT 13DA
针对以秩序或良好管理为理由而移转的上诉VerDate:01/07/1997
(1)如─
(a)任何根据第13D(1)条被羁留的人从一个羁留中心被转往另一羁留中心;及
(b)入境事务处处长已作出核证,证明对该人所移离的羁留中心的秩序或良好管理,移转乃属必需,(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则该人可向根据第13H(2)条获保安局局长委任负责控制及管理该人所移离的羁留中心的人员(“有关人员”)上诉,反对移转。(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 公告修订)
(2)意欲根据第(1)款上诉的人,须在转往另一羁留中心后的48小时内,向该羁留中心的监督送达上诉通知书,述明上诉理由及所倚赖的事实;但
在有关人员就该人的上诉作出裁决之前,该通知书不能限制该人提出及倚赖其他事实。
(3)根据第(1)款提出的上诉,有关人员须予以考虑,该人员并可维持、更改或取消该项移转。
(4)有关人员根据第(3)款作出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5)在本条中,“羁留中心的监督”(superintendent of the detention centre)指掌管羁留中心的人,而该人是由根据第13H(2)条获保安局局长委任以控制及管理该羁留中心的人员所委任者。(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1年第52号第3条增补)
“羁留中心的监督”(superintendent of the detention centre)
入境条例SECT 13F
由难民身分覆检委员会进行覆核VerDate:30/06/1997
(1)根据第13D(3)条获送达通知的人,可在通知送达后28天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覆核他不能以难民身分留在香港的决定。
(2)根据本条提出的覆核申请,可由父亲或母亲代其子女提出或由照顾该名子女的人代为提出。
(3)申请人在为其个案作出准备,以便根据本条进行覆核时,须获提供一切合理设施,使其能得到下述的人协助─
(a)如他有法律代表,则为他的法律代表;或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为一名订明人员,而该代表或订明人员须获提供一切合理设施,使他能够提供此等协助。
(4)申请人或其代表皆无权在委员会覆核其个案时出席。
(5)委员会在聆讯覆核后,须就上诉人的身分,以及上诉人根据第13D(1)条被继续羁留一事,作出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决定(该项决定是处长本来
可以根据本条例合法作出的),而处长则须使该项决定生效。
(6)为免除疑问,现宣布根据本条提出申请,并不使提出申请的人(不论是自行提出或由他人代为提出),有权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以等候委员会对
申请作出决定。
(7)委员会在根据本条考虑覆核时,须以管理或行政身分行事。
(8)委员会无须就其决定给予任何理由,而委员会的决定,亦不得在任何法院覆核或上诉。
(9)任何越南居民或前居民,或其子女,如在《1989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1989年第23号)生效日期之前,根据第53条就其被拒
绝准许以难民身分留在香港,或根据第13D条就其被羁留或遣离一事提出反对,而其反对在该条例生效日期之日仍未得到裁定,则须当作已根据第(1)款向难民身分覆
检委员会申请覆核该项决定。(将1989年第23号第6(1)条编入)
(10)难民身分覆检委员会主席可授权或指示将根据第59条订明并连同第13G(5)条解释的覆核常规和程序规则,按其指示的方式加以变通,以
便聆讯第(9)款适用的申请(将1989年第23号第6(2)条编入)
(11)拒绝准许某越南居民或前居民以难民身分留在香港的决定,如在《1989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1989年第23号)生效日期前
14天内作出,则第(1)款所提述的28天期限,须由该条例生效日期起计算,犹如根据第13D条所发出的告知他该项决定的通知已在该生效日期送达一样。
(将1989年第23号第6(3)条编入)(由1989年第23号第4条增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1989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乃“Immigration(Amendment)Ordinance 1989”之译名。
入境条例SECT 13H
羁留中心的指定 VerDate:01/07/1997
(1)保安局局长可发出命令,指定任何地方为羁留中心,以羁留根据第13D条授权予以羁留的人。(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羁留中心须由保安局局长委任的一名人员控制和管理;获委任的人员须为─(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a)惩教署署长;
(b)警务处处长;或
(c)民众安全服务处总参事。
(3)获保安局局长委任以控制和管理羁留中心的人员,可发出不与本条例或不与根据本条所订规则不一致的概括命令和指示,而这些命令或指示,对于
他所控制的羁留中心的管理是必需或有利的。(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4)受雇于羁留中心的每名人员及其他人,在根据本条例或根据本条所订立的规则行使任何权力、职能,或履行任何职责时,须遵守根据第(3)款发
出的概括命令及指示。
(5)保安局局长可订立规则,就羁留中心内被羁留者的待遇及行为管制,羁留中心的管理和保安事宜,中心内秩序、纪律、清洁及卫生的维持,以及对
犯事者的惩罚,作出规定。(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6)在以不损害第(5)款的概括性为原则下,根据该款订立的规则,可就以下事宜作出规定─
(a)被羁留者如违反其中任何条文,得处以不逾$500的罚款及不超过28日的隔离拘禁;
(b)隔离拘禁,以及在何情况下可将人隔离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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