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大调查(精选11篇)
1.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大调查 篇一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八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 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客户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我行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
(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贷款公司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
(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可实现性;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品的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五条 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判断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可控的基础上,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贷业务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四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七条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公司信贷规定、基本条件;
(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
(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
(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
(五)借款人在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信情况;
(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
(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公司主管同意,可按规定送交法律人员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完成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第二十条 对拟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应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经审议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内容包括信贷方案(如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
贷款额度、定价、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估算营运资金总量和缺口基础上,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及自筹资金、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贷款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
(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及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三)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四)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时向贷款公司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公司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公司同意;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时贷款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公司;
(五)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贷款公司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六)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还可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
(二)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三)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等。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要求落实信贷批复内容,并按贷款公司用信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后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公司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五条 对低信用风险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公司可视情况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公司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必要时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二)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公司债权。
(四)对借款人的贷后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综合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信贷策略。
(五)贷款发放后15日内对贷款进行首次跟踪检查,核对与贷款申请时的相关内容,对于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向相关部门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六)对逾期30(含)天以内的贷款客户经理应进行短信、电话或催收函催收,逾期30-60天(含)以内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或按贷款公司新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因市场环境变化、现金流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临时性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低于原贷款条件,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附件:1.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
附件1: 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
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近期的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四、人民银行核发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五、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
六、近二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二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贷款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八、采取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担保相关资料;
九、生产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凭证、资料,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信用的客户,农业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服务“三农”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贷款公司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 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除外)。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用信、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
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二章 客户准入
第六条 申请个贷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金融机构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应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七条
申请经营类业务,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外。第八条 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单位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九条
借款人向我公司经营机构提出个贷业务申请。第十条 借款人首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书面贷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和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借款人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暂提供用途声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除须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交易对象收款账户信息,贷款申请时因交易对象尚不确定无法提供的,待交易对象确定后,在申请贷款资金支付时提供。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定期向贷款公司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五)按规定需评级的,提供评级需要的相关材料;
(六)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申请办理生产经营性贷款业务,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需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评级与授信
第十一条
办理个贷业务原则上需要评级。经办人员应根据贷款公司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
第十二条 办理循环类个贷业务须对借款人进行授信。授信是指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情况及提供担保情况,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额度。循环类个贷业务是指借款人同贷款公司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后,可在合同约定额度内多次用款的个贷业务。
第十三条 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3年,最多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个贷业务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情况,综合考虑借款人及配偶收入等资信情况核定。授信额度为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之和。抵质押率、保证担保额度和信用授信额度核定及计算等,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办理个贷业务的单户最高贷款额度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 核定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额度,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经营类业务,应关注经营项目的现金流及其稳定性。计算收入偿债比例时如借款人收入按家庭计算,则月债务支出也应按家庭计算。
第十六条 对借款人在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用信的,仅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审查:
(一)授信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三)本笔用信增加后,借款人收入是否符合还款要求;
(四)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七条 受理岗根据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申请。如不予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同意受理,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查岗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调查,调查人员对调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个贷业务主要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是否真实;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合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
(四)借款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五)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包括家庭概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六)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七)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制度规定可免评估的除外)。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应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审核确认;
(八)对经营类业务应调查借款人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等;
(九)个贷业务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对经营类业务的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应通过观察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地理位臵、周边客户等了解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项目有无行业风险及未来前景等,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核实及双人调查。
第二十条 个贷业务调查实行面谈制度。调查人员须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面谈,并做谈话记录,由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调查表或撰写调查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贷款方案(包括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下同)提出具体意见。调查结论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出终止信贷程序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查岗负责个贷业务的审查。审查环节对个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承担责任。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的完备性。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备。
(二)业务的合规性。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贷款方案是否符合贷款公司信贷规定。
(三)风险的可控性。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条件,有效收入、信用评定结果、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利率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经营类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等。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员同意调查意见的,需提出明确的审查方案,不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需审议的个贷业务应报公司贷审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结论为同意的,应明确贷款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超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个贷业务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论等因素审批个贷业务。审批结论分为“同意”和“否决”两种。作出“否决”结论需表述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有权审批人下达贷款批复,明确贷款方案、风险管理措施、审批有效期等。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七章 用信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信与支付管理的内容包括落实批复条件、合同签订、抵质押登记、放款审核、支付管理等。抵质押登记和放款审核环节应与受理调查环节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不得由受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 个贷业务资金支付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受托支付是指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公司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落实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后,按规定选用合同文本,根据批复内容填写合同要素。借款合同应明确资金支付方式,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明确具体额度;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且借款人已确定交易对象及收款账户信息的,应在借款合同中填写相关支付信息(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或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支付金额等,下同)。合同填写后按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担保人当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提交有权签字人签字。签订合同时,应审核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真实性。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采取受托支付的,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合同签订后暂不发放贷款,待交易对象确定时,由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公司递交相关交易证明。客户经理与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的资金支付。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时,应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用款的,应填写借款人放款账户;按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用款的,借款人填写交易对象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并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由贷款公司履行单笔用信审批后按规定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三条
抵质押登记不得由调查人员单独办理。抵质押登记人员应亲自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亲自办理质押凭证的止付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他项权证和质物交接时需填制“交接清单”。抵质押物需办理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并明确贷款公司为第一受益人。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但先采取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放款条件是否全部满足。
(二)审核合同的规范性。
(三)审核担保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手续是否完备、阶段性担保是否在规定的额度内、他项权证是否办妥,保证金缴纳、止付手续、保险等是否按规定办理,已实现抵质押登记网上查询真伪的地区还应网上查询抵质押情况等。
(四)支付条件审核。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应核实贷款用途及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借款人借款合同支付条款或《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中相关支付信息,核对借款人交易对象姓名、收款账户及开户行等是否填写完整、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一致,借款人是否按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等。
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审核贷款额度及用途是否符合资金自主支付的规定,借款人是否按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等。
第三十五条
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后,送交会计结算人员办理会计放款。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个贷业务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更新借款人信息、受理变更合同要素申请。
(二)回答借款人咨询,按月提取贷款结清名单并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结清的相关手续。
(三)监测贷款资金用途。对借款人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记录贷款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对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五)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理。
(六)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管理。
(七)贷款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第三十七条 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关于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频次规定:对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不要求固定的贷后检查频次;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个人贷款,在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条件下,不要求固定的贷后检查频率;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的个贷业务产品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二)借款人的资产、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状况等是否有较大变化;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减少,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五)经营类业务还应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有较大变化,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合作关系是否正常等。
第三十八条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经理负责个贷业务风险监控。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现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督促客户经理限期处理;
(二)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进行现场核查;
(三)向上级报告个贷业务风险状况。第三十九条 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一)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个贷业务,客户经理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二)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按新发放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三)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报贷款公司有权人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四)个贷业务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凭结清全部本息的还款凭证办理抵押权证出库手续,并出具一份登记机关认可的注销抵押登记证明,交给抵质押人签收登记或陪同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六)对逾期30(含)天以内的贷款进行短信、电话或催收函催收,逾期30-60天(含)以内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或按贷款公司新规定办理;
(七)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协议重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大调查 篇二
一、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类型
小额贷款公司与传统的银行贷款显著不同, 如贷款额度小、贷款周期短、审批时间短、操作更加灵活、面向群体多为小微企业, 在风险类型和特征上有一定特色。
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 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及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小贷公司的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中出现概率最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客户还款的积极性完全取决于借款人、担保方信用以及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一旦出现恶意不还款的情况, 后续的追偿和法律诉讼将花费较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费用。
2.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来自公司内部控制, 是对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因素产生的贷款决策失误, 是对员工职业道德因素以及违反操作规程形成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风险。这样产生两个后果, 一方面小额贷款没有取得客户的真实信息, 二是人为因素发生错误或由于道德风险发生欺诈。
3. 流动性风险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 即只能以股东出资额为限发放贷款, 不能吸收存款。而现实中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贷放的速度要比资金回收速度快的多, 资金出现紧张状况时不可避免的。同时由于缺乏系统的流动性管理方法也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缺乏足够的预防措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测与评价
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对各种贷款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识别和测定, 形成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调查报告, 是贷款发放、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额度的控制、贷款的方式选择基本依据。
1. 建立系统的定性分析系统
小贷公司定性分析主要分两个方面, 一是信用风险的定性分析, 主要针对借款人和担保人, 二是操作风险的定性分析, 主要针对小贷公司内部控制。
信用风险的定性分析是对借款主体本身以及行业情况的评价分析, 一是关注宏观经济方面的信息, 如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二是关注贷款行业的经济周期特性, 如贷款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三是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基本情况, 如法定代表人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 此外也需要关注一些灾害等不可抗衡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操作风险的定性分析主要是对小贷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环节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一看小贷公司风险决策能力是否准确有效;二看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岗位的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三看风险管理是否能全面覆盖公司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四看小贷公司是否具有适宜和完善的信息采集及管理手段等。
2. 建立定量风险分析系统
定量风险分析是通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抽取风险预警指标, 进行科学分析,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 建立预警机制, 指导进一步行动。
(1)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系统
小额贷款系统数据是公司信用风险预警的主要依据, 公司信息系统通过对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行业数据、企业数据, 得出预警信号数据, 并根据分析结果提供风险评价建议。
(2)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宏观经济指标:主要通过待审会对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政策等调整、变动进行评级, 确定指标得分及权重。
借款人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率、现金流量等指标。
借款人信用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的具体测量比较困难, 而贷款内部评级模型是目前较常用的方法。具体指标有:资产质量指标、资产集中度指标和风险迁移类指标。风险迁移类指标参照商业银行设置正常类贷款迁移率, 关注类贷款迁移率, 次级贷款迁移率和可以类贷款迁移率等指标。
行为预警指标:一般为借款人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进行评价的指标。
操作风险指标:一般是公司自身在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信贷档案规范程度、信贷管理内控机制完成程度的方面的评价指标。
(3) 建立风险分析系统
风险分析系统包括方法库、模型库、知识库、数据预处理库、返回检验库和算法优化子系统, 主要功能是根据分享预警分析模型, 对输入的信息进行计算分析, 得出定量化的风险预测结果。
3. 风险等级评价
根据风险预测定性描述和定量结果分析, 公司贷款委员会对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级, 做出是否发出和发出何种警报的决策。对风险预警进行分类监控, 设计红、黄、蓝、白的若干风险预警等级。红色等级表示该类贷款已潜在一定风险, 应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严加管理、监控清收;黄色等级表示该类贷款属于信誉担保, 有较大的潜在风险, 应加强贷后跟踪, 密切关注, 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蓝色等级表示贷款风险小, 做好日常检查管理即可;白色等级用于展期贷款及小额农户贷款和联保贷款, 表示贷款处于正常状态, 要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加强管理, 按期回收。
三、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方法
风险控制可以有效地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可以将人为造成的风险降至最低。研究结合风险评价及风险预测结果, 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自身机制建设, 有效规避风险
首先,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公司组织结构清晰, 股东之间权责关系明确, 避免专权现象出现, 避免大股东或个别领导层成员违规操作出现的风险;其次, 规范管理制度,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运用制度, 将信贷从业人员考核制度、重大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贷款分类制度、拨备制度以及各项内部控制列为建立健全重点。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制度, 例如至少一个季度对影响风险的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进行分析评价;最后, 提高员工业务素质。重视人的培养和引进人才, 吸引大批道德品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从业人员。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机制, 有效激发从业人员积极性。加大对信贷人员的培训力度, 及时更新信贷管理知识。
2. 强化风险控制, 加大“三查”力度
(1) 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要重点抓贷款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一是要对借款人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和判断, 关键是要通过行之成效的途径和方法验证借款人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以增强贷款审查决策的有效性。二是应当实行双人制, 即贷前调查至少要有两人一起参与, 共同完成贷前调查报告, 以提高贷前调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三是审查内容要细, 有针对性。
(2) 贷时审查
贷时审查要重点抓风险量化预防控制管理。以风险系统方式量化每项内容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论证贷款发放的风险隐患程度, 根据风险度判断掌握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选用适当的贷款方式, 使贷款决策从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 以增强贷款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关键是要使审贷分离制度落实到位,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要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 以确保贷款审查工作做深做细, 增强贷款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 复测贷款的风险度, 提出贷款意见, 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并上报审贷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3) 贷后审查
贷款放出后, 风险控制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调查。要重点抓贷款风险生长的预警和处置管理。一是要强化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的刚性, 贷后检查的行动、内容、质量要到位。对于贷后检查工作薄弱的行处, 要坚决取消其新增贷款审批权。二是要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反馈贷款风险生长情况的预警信息。三是要根据贷款风险预警信息, 区别各种贷款风险生长节点, 及时果断地采取与之相适宜的贷款风险处置途径和措施, 以提高贷款风险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四是要理顺与政府、执法部门、人民银行之间的关系, 进一步提高依法化解新增贷款风险的工作效果。
3. 积极拓展思路, 转移风险
首先,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 转嫁本公司贷款的风险。接纳具有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 拓宽贷款业务面, 转嫁本公司贷款风险。
其次, 构建征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 但公司可以利用商业银行共享的客户资源的同时, 进一步建立自己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 形成自身的资信等级体系信用。
3.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研究 篇三
【关键词】小额贷款 信用风险 存在问题 措施
小额贷款是种无抵押和无担保形式的信用贷款,这种贷款的主要特点就是简便、快捷。[1]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十分迅速,以前的额度审批方式已然无法满足现阶段发展形势的要求,尤其是在业务量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信贷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而需要基于当前的研究现状,探寻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稳步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信用风险的基本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述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我国一种新型的组织,综合来说,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性。其一是具有多样化的投资主体和贷款形式。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主体是非常丰富的,其限制条件相对而言比较少。其贷款形式主要包括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自己抵押贷款等,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其二是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允许吸收存款的,只能够从事贷款业务,这也是其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差异所在。其三是贷款金额和利率的灵活性。就贷款利率来说,基于司法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可以根据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在贷款金额方面,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一定的差异,因而贷款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二)信用风险的涵义
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从主观角度来说,信用风险和贷款人的个人道德有关,很多信用风险的产生都是由于贷款人不愿偿还贷款,最终给贷款公司造成损失。从客观角度来说,受到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贷款公司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信贷风险是非常高的,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如何有效的控制信用风险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2]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时间相对而言是比较短的,在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员是非常少的,其中有很多工作人员专业技能薄弱,这对各项业务的有序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次,很多公司的管理者此前没有从事金融行业相关的工作,无法从整体上分析金融行业的发展局势。同时这部分管理者缺乏一定的风险控制意识,没有认识到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最后,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缺乏完善的人才管理机制,人员队伍缺乏一定的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风险。
(二)过于单一的经营业务,风险承担能力薄弱
从上述中可以知道,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贷款业务的时候只贷不存,同时公司的规模普遍比较小。[3]在面临风险的时候,这类公司缺乏一定的应对能力。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身份是不够明确的,因而它不在政府财政税收的优惠范围内,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营运成本,而公司利润增长的途径少之又少,这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能力的重要因素。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区域经济的发展形势对其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贷款者的经营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贷款的收回,一旦出现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就会受到影响。
(三)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特殊性在于它无法通过吸收公众存在的方式来扩大资金来源,这就使得公司所发放的贷款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自有资金。从实际情况来看,资金回收的速度已然无法和贷款发放速度相平衡,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存在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小额贷款贷款公司潜在着很高的流动性风险,这也会成为信用风险的诱因,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安全。除此以外,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无法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全面的监控,使得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隐患。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控制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
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有着直接性的影响,因而提升人员的整体专业素养显得尤为重要。[4]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聘用一些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并且有金融行业管理经验的高层管理人员。使得公司的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将风险控制管理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工作。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为人员提供专业化培训的机会,让他们不断地吸收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公司人员的整体专业素养。最后,逐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业务以及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意识,根据当前发展形势制定全面的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农户等,因而在对贷款对象的管理和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区别。首先,严格贷款审批的流程,对贷款对象进行一定的控制,尽可能的在贷款前期降低信用风险。其次,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了解贷款者的经营状况,以此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最后,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一旦出现问题需及时的反馈并采取应急措施。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关键,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三)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因而在经营的过程中面对着诸多阻力。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这类公司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尽可能的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此外,政府还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扩充资金來源,解决其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5]小额贷款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还应根据其发展情况提供更多的支持。
参考文献
[1]沈俊伟.当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纵横.2011,3(02):46-47.
[2]曹姣.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农户信贷风险防范[J].商场现代化.2011,2(01):59-60.
[3]陆锋.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系统风险因素分析[J].企业导报.2012,9(13):23-24.
[4]中国人民银行晋宁县支行调研小组,蔡敢林,叶斌.晋宁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及风险情况调查[J].时代金融.2012,12(26):101-102.
4.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防范论文 篇四
一、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一般都是信用条件较差的小商户或者个体人员,因此它的贷款风险的形成有他的特殊性。
(一)贷款人信用条件较差
由于银行相对来说资本比较雄厚,并且利率相对来说较低,所以贷款人多数都是首先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的审核标准比较严格,但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多营业规模较小、文化程度不高、信用意识淡薄,并且中小企业倒闭的可能性极大,这样就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更大的经营风险。这样对于一些自身条件差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难从银行贷到款项的。那么这些中小企业就会选择贷款利率相对来说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条件没有银行那么严格,为了盈利可能会给一些相对来说信用条件不好的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因此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安全产生影响。
(二)征信系统不健全,抵押机制不完善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规模都存在局限性,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和风险评估人员,信用评定和授信额度缺乏统一的标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仍然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因而,借贷前的信用审核风险、贷款中的管控风险以及贷后的资金得不到偿还的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期望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平衡信用风险所带来损失,那么在实际上是对信用风险的降低是无用的,甚至它自身的`有效贷款的数量也会减少。同时,由于抵押担保手续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因此对于一些抵押物足值的企业和个人也很难实现担保,在我国的现有信用评级体系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人员结构复杂、专业技能弱、知识水平较低等问题,信用风险评估人员尤其匮乏。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也大多是一些大中型企业的企业家,他们接触的行业多数与金融行业关系不大,因此风险防范意思普遍较弱。加上我国的小额贷款行业刚刚起步,大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激励机制,没有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贷审核流程,也是导致信用风险无法防范的一个原因。与此同时,多数小贷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和贷款的数额,往往盲目追求对外的扩张,而忽视公司内部的规范与建设。
(四)业务品种单一,风险分散能力弱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因此能够经营的范围有限,资金规模小,应对风险的能力较,而且由于其行业界定比较模糊,对于其属于金融企业还是工商企业的划分不是很明确,不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金融行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使其盈利性得到限制。同时,小贷款公司经营地域性较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集中,结构单一。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片面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严格的按照风险规避的流程来执行,因此影响了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这样一旦贷款风险出现,必然将危及自身的正常经营。
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人员素质
一个公司的兴盛与衰败和优质的领导者分不开,同时也需要有一个高技术水准的团队。因此,对于公司内部的人
员安排也要十分的谨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具备较强的行业技能及多年的从业经验,对基层信贷人员的选拔也要提高标准,并且由于行业的信息更新的快速性,要加强对员工的基本业务知识及风险防控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素质。同时,制定和完善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制度,把发放贷款的数额和绩效直接挂钩,对于不良贷款也要对相应的贷款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力求公开、透明、通过直接的量化考核,把信贷质量安全这个概念深入到公司内部。
(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
小贷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的研究,是现在理论界一个热点的议题。因此,应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着手,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牵制,避免由于单方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资金安全的短期行为。在内部管理架构中,设置风险控制岗位,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如果公司内部控制得到有效实施,则可以较大程度上控制风险。
(三)完善客户的评定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在对贷款客户进行审核时应严格遵循评定程序:在放贷前,信贷人员应对客户的个人基本情况及信用情况作出全面的调查。调查的集体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资产情况:收入、房车、经营行业等;借贷历史:历史还款情况,银行贷款情况,其他贷款公司的借款情况,信用卡申请及还款情况;社会联系:家庭状况、父母的状况等。调查后,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客户基本情况,采用相关的指标制定信用评定办法,将客户划分为三大类信用等级:诚信客户,偶尔违约客户及不良客户。
(四)建立分期还款制度
为了给贷款人充足的时间偿还贷款,为其减轻还贷压力。可以给客户一些宽松的偿还政策,比如分期偿还贷款,意思是贷款人可一次性的获取全额的贷款,但是在还款的时候可以分期进行偿还,如果共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是1年,利率是8%,那么一年后应该偿还的本金和是10.8万元,一年以后可以分12月进行偿还,每个月还9000元,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小贷公司的贷款的坏账率,还可以扩大小贷公司放贷的规模。
(五)实行团体贷款机制
团体贷款具有特殊的信用风险控制功能,有利于客服单一贷款人信用条件差及偿还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助于减少单一方面承担的高额交易成本。团体贷款机制在不同市场环境中都可应用,例如共有三个贷款人分别向金融机构贷款10万元,在他们之间实行联保责任制,其中有一个人的贷款不能偿还,其他的两个人要帮他来偿还这笔贷款。
(六)制定高效便捷的信用评估制度
5.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大调查 篇五
2013年06月19日 09:37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7期上 作者:杨 宁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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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立足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现状和特点,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对策
河南省紧紧抓住中原经济区建设带来的发展机遇,以服务全民创业、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助推富民强省工程为目标,一手抓贷款发放,一手抓贷款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现了健康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9月底,全省当年新增担保贷款6亿元,是上年同期新增量的2.5倍;当年新发放贷款74亿元,同比增长185%;全省累计到位担保贷款22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增强河南省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以及有效缓解创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河南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1家,从业人员数量2,425人,贷款余额64.87亿元。河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全国排名第九位。从2003年开展工作以来,全省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26亿元,还款率达到99.3%,累计扶持45万人成功创业,带动就业和小企业吸纳就业154万人。2012年河南省将强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争当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100亿元,累计发放总量突破300亿元。
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目前,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试点阶段,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无论是经营体制还是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经营范围受限。虽然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贷款利率比较高(一般为基准利率的2~4倍),但由于不能吸纳存款,不能开展贷款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且放贷对象多为信用等级较低、风险评估较难的小企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对不良贷款率的控制难度大。
2、后续资金没有保障。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被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规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仅几个月,放贷额已接近或超过其注册资本金,大部分河南小额贷款公司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现有的制度和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补充资金的途径,使其后续资金难以得到保障。
3、税负较重。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按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只要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经营比较完善的农信社都是减半征收营业税,而小额贷款公司却要全额交税,这对发展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显失公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税后利润所得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税收使小额贷款公司无利可图。
4、贷款者违约风险较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借款者主观违约风险。能否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不仅取决于对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了解,还取决于对贷款担保品和抵押品的处置。目前,我国诚信评估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特殊,现行的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而且对于担保物设置、处置、质押、抵押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在目前不允许吸收存款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渠道较少,资金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经营。
三、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将小额担保贷款列入向人民群众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和定期通报制度。我省各地也普遍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机制,实行严格的目标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1、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客户信用体系资源以外,还需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估体系。目前,河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设立了136个政策性担保中心,同时依托479个街道、1,882个乡镇和3,404个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形成覆盖全省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各级担保机构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服务场所功能,规范服务程序,健全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2、规范贷款管理制度。首先,严格贷前审核,把好发放关。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对贷款客户、贷款用途、贷款时间、信贷风险等指标进行严格的分析,做好事前控制,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其次,在审批环节,实行交叉审核和集体会商,保证贷款审批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贷款质量。小额贷款公司应每月对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程度进行测量和分析。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信贷人员考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再次,强化贷后服务,把好回收关。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工作机构,定期对创业者进行跟踪回访,帮助创业者解决困难,直至走上盈利之道,为安全回收贷款打下基础。
3、完善激励机制。对于提前或到期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采取贷款上的优惠措施。同时对经办银行,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给予手续费补助;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1%的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小额担保贷款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根据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2011年7月,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河南省政府召开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议,对80个先进集体和12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这些措施有效地调动和激发了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做好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4、加强监督管理。河南省工商、税收、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合作力度,打击不良信用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各级工商部门应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融资信息申报是否真实、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融资对象、利率和融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对于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部门应采取约谈、警示、下调企业信用等级、暂停融资申请、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应提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暂停或取消试点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有效解决“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服务对象的弱势群体性、贷款额度的微小性和高素质专业人员的稀缺性等原因,使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群策群力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政策,切实保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6.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大调查 篇六
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营总体状况
截至2011年3月全国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33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抑制资金外流、遏制非法融资、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4400万元,是滁州市第二家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贷款管理办法、小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五级分类办法、财务会计制度等,明确公司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流程。两年来,公司已为本地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累计发放贷款近2亿元。从贷款用途看,元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主要投向于工业生产领域。所有贷款业务均按制定的业务流程规范运作,公司的运行有序而且规范,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现象,没有向股东借款和发放任何贷款,也没有吸收社会公众的一分存款,更没有放高利贷,公司已进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后续资金缺乏,盈利模式难以持续。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没有存款资金来源,从而对外融资成为其扩大资本规模的主要途径。
二、小额贷款公司外源性主要方式、渠道
在“只贷不存”的和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政策的环境下,外源性融资主要有捐赠资金、金融机构融资两种。但是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着现实的筹资困难首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所以捐赠资金不可能太多,其次金融机构融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不明加上金融机构相对保守的做法使多数小贷公司融资出现极大困难,甚至有商业银行明确规定:不得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目前我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贷款业务。但是,依靠股东增资和长期的分红截流,并不是长久之计。由于股东都有自己的企业,也需要发展壮大的资金,不可能无穷制地投进资金。资本金的严重不足,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规模,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自开业以来公司一直处于空仓状态,而客户需求仍较多。两年来公司一直不遗余力的从银行寻求融资,但由于政策层面等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如愿。融资难问题已逐步成为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瓶颈。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需求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变化,企业普遍面临着原材料上涨、职工工资成本上升、外贸缩水的被动局面,中小企业纷纷闹起了钱荒。与此同时,不少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上调30%至40%。如果是担保贷款,还要加上担保机构2%至3%的担保费率。再加上繁杂的审批限制,中小企业想要从银行贷款就更是难上加难。
迫于无奈,中小企业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以解燃眉之急。一方面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金游离在外,在这样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受资金来源监管政策和其行业特殊性的制约,在资本金方面对整个社会的资本需求量来说无疑只是杯水车薪。
四、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外源性融资业务开展存在的主要困难和制约因素
为解决资金匮乏问题公司一直致力于转制为村镇银行。2008年初,银监会和央行达成一致,央行推动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这就意味着,银监会和央行在分别进行了3年的小额信贷试验后,终于达成妥协,使小额贷款公司,也有看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仅能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的题目,而且能够解决其资金来源匮乏的困境。但是,这个选择的过程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却是十分痛苦的。由于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东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就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从银监会来说,也曾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进条件,降低对银行控股比例的要求,但是考虑到当前的社会信用环境,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在银行控股上是没有任何让步的可能。而小额贷款公司,本着“谁掏钱谁投资”的原则,几乎全部为私人资本。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假如转型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但是不接受改编方案则将失去一次获得金融牌照的机会,就不能获得向公众吸收存款的权利,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面临严重考验,而且以后能否有这样的机会尚不知晓,在这样一个机会眼前,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放弃控股权,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或者放弃这一机会,从其他渠道筹集发展所需资金。
五、小额贷款公司外源性融资业务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环境和我公司现状为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外源性融资业务开展,应出台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源性融资办法,规范、拓宽、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环境,加大外源性融资比例并适当放宽村镇银行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存款是突破融资瓶颈的最根本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是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多项优势。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是其发展壮大的必然途径,融资问题因为性质的改变也就荡然无存。因此,应在防范金融风险和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下,适当考虑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成长空间,让他们探索自己的村镇银行之路。
适当放宽政策空间,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将有助于其内部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全面提升和解决无钱可贷的尴尬局面。但是在具体转制过程中,应考虑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现状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更强的实施细则,达到既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突破性发展,也可以为农村金融带来更新鲜的血液的改革效应。
(一)扩大其融资范围。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金的100%。
(二)是增加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对于依法合规经营、且效益不错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其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的政策限制。
(三)是减轻其税收负担。制定与农村商业银行享受同等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新生的小额贷款行业以扶持。
(四)是给予优惠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融资。
(五)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社会化的评级体系,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风险控制等的综合评价,鼓励银行机构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准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转制村镇银行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作者:陈杰)
7.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风险浅析 篇七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新型金融机构。
目前,全国开办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如全国总工会等,强调“扶贫”社会目标;第二类是农信社和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面向农村市场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强调为三农服务;第三类是全国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年7月,浙江省率先颁布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颁布了中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民间贷款机构首次在制度上获得合法身份,一大批捷足先登的企业相继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并迅速投入运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中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对改善金融环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法律风险。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管辖范围,但它从事的却是金融类业务。换句话说,《公司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但是无从约束他的业务范围。相反,《商业银行法》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小额带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但小额贷款公司却不注册在《商业银行法》的名下。也就是说,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身份不明确,其业务运行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2.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的最大难题是其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这种从制度上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政策,导致其资金渠道狭窄,资金贷放的回流速度慢,使小额贷款的供给资金面紧张。如宁夏某小额贷款公司首期3 000万元注册资金在成立之初短短2个月内就发放了2 000多万元,为进一步开展业务,该公司只得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增资扩股,又注资3 000万元,但是由于贷款需求大,新注资的资金在不到3个月时间内已发放贷款完毕。后续资金不足已成为困扰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的发展[1]。
3. 征信系统不健全,信用风险控制体系薄弱。
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和中小企业。就服务对象来看,他们的信用观念相对薄弱,易受外在气候、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情况的影响。况且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尚未接入企业和个人基础数据库,还不具备查询用户条件,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另外,由于小额贷款没有严格的财产责任担保机制,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具备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来有效降低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后的道德风险。而且,由于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像担保物和反担保物的设置、处置、质押、抵押等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基本上就是一种信用型的贷款,而在中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信用型贷款的风险相当大,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
4. 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操作风险大,贷款风险管理成本高。
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实力不足,区位优势不够明显,造成内部运营人才匮乏,加之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使得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合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刚刚起步,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致使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暗箱操作”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而是由省政府指定金融办和相关机构负责试点,没有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分解,这样很可能导致监管失控,金融风险也随之大大增加。
从孟加拉乡村银行来看,20世纪90年代其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工作人员增加迅猛,其中掺杂了一些素质和品质不过关的工作人员,涂改账目、贪污公款的问题是有发生。因此,孟加拉国为乡村银行专门设立了审计部门,加强了监督管理,有力地保证了乡村银行的健康持续发展[2]。
5. 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合理统一的利率定价标准,市场风险大。
虽然各地方都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营中,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管理者的经验自主确定利率,这将给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造成隐患,甚至引发恶性竞争。
目前,中国法定贷款年利率的4倍是21.24%,以全力公司为例:其发放贷款的最低利率为12.02%,最高利率为23.4%,全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9.7%;其中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9.02%,个体工商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0.66%,乡镇微小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9.73%,普遍低于国际标准。利率上限的存在,以及农村信贷高风险的特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扩大贷款范围、拒绝高风险客户来维持低利率运行,这使得一部分急需贷款的初始目标客户失去了小额信贷的机会,同时也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长久发展[3]。
三、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运作风险的具体对策
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身份。
没有独立的小额信贷法律,就没有小额信贷业务的标准,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尺度,扶持政策就难以做到有章可循。所以,中国应当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身份,另外要对其实行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参照农村信用社进行减免,对其向银行拆借的资金降低贷款利率等。省政府可以通过地方税“先征后返”、安排专项资金利用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必要扶持。
2. 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后续发展资金的问题。
建议适当扩大公司注册资本金,在股东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或者不改变出资额,增加股东人数。省政府应向小额贷款公司注入扶贫资金、支农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等。适当放宽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比例,尝试发行短期金融债券。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一定的负债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可以避免财务资源的浪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也将会扩大[4]。
3. 搭建服务保障平台,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首先政府应当着手建立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等级评估体系,信用评定结果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间共享,共同约束、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其次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要培养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人员,应进一步加大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此外,还应当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与管理,创造条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参与同城结算。
4.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体系。
制定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营业收入票务服务。为此政府应当出面,首先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或者设立担保基金,通过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如由政府出资组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进行信用担保。其次要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属小额贷款公司负责的,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与补偿。另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讲,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信息外,还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牵头开展的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尽可能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5]。
5.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运作,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管理。
通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风险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良性发展。中国目前拥有5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规模上都已经具备了成立行业协会的客观条件。此外,从人民银行的成功经验来看,由银监会来监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这样有利于发挥民间监管的积极作用,效果显著。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创新,对改善当前的金融环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服务,不仅能够弥补农村金融的薄弱,弥补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不足,同时为国内充沛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打开了一扇大门。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法律法规、市场机制等方面还不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过程中诸多的运作风险,成为困扰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机制,风险
参考文献
[1]宋克玉.中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问题探析[J].财政金融,2008,(10).
[2]刘阳.农村小额信贷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3]赵小晶,杨海芬,王建中.中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探析[J].南方金融,2009,(4).
[4]孙天琦.适度负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杠杆率[J].华北金融,2008,(4).
8.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篇八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203-01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实例的发展状况。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式以担保为主,信用贷款所占的比重较小。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大多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具有高风险的特征,所以对这些客户大多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贷款的方式。再次,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更加多元化。小额贷款公司早期试点特别强调其服务对象要以"三农"为主,对于"三农"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但在新一轮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更加倾向于城市和企业,发展方向由乡村转向城市,由农户转向中小企业。最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地区间差异明显,发展存在严重的地区不平衡。其中,中东部地区发展较快较好,而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
1.政策风险。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越来越严,但是现在的政策设计却并不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等方面不能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的优惠待遇。其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只贷不存”的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普遍出現了资金紧张的情况,资金成本比银行高的多,银行压缩信贷规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上升,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较难,后续资金无法保障,可持续发展境况堪忧。再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银行业的补充,所接触的客户大部分是银行难以接受的业务。
2.环境风险。近几年,随着小额贷款业务的蓬勃发展,原先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及农户的银行也纷纷推出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小额贷款产品。其次同行业竞争激烈。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态势很好,数量增加,可能会导致恶性竞争的出现,使得该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率下降,不利于整体的良好发展。
(二)内部风险。
1.管理风险。缺乏高效的贷款管理制度。其制度往往缺乏针对性和实践性,根本难以有效指导实践,很多问题一旦发生根本没有制度可以提供有效的应对思路和解决方法。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贷款业务中存在严重的不相容职务由一人担当的问题。如,很多贷款人员往往出于个人利益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小额贷款的管理风险。
2.人员风险。信贷人员素质偏低,信贷风险管理问题严重原因之一。首先,从业人员在业务知识和技能上有所欠缺,很多信贷人员由于文化程度较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的业务操作能力,一旦遇到问题,往往难以对其进行客观正确的分析,更无法从容应对信贷风险。其次,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很多信贷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刻意隐瞒贷款潜在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小额贷款风险。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方法对策
(一)优化外部发展环境。
1.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有着本质区别,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制度与银行又有相似之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制度设立和运作可参照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小额信贷的监管法律体系:其一,规定多元化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其二,健全审慎性监管法律制度;其三,建立小额信贷的市场退出机制。
2.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较重,需承担30%左右的税负。我国政府应当在发挥好监督职能的同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政策扶持。
(二)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1.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吸引优秀人才。要建立公平公正的选人和用人机制,选拔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队伍。其次,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使其专业能力不断得到提升。
2.提升自身营运能力,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建设。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将其切实执行。一是要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思路,将内部环境、信息沟通、监督检查、风险评估等要素进行有效的整合和优化,从而有一套包含所有部门、环节、人员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便对贷款风险管理的各个细节进行严密控制,从根本上防范贷款风险。二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2]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
[3]章敏.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0,(07):26-28.
作者简介:
1.张卓涵(1989-),男,汉族,山西吕梁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2.张峰(1990-),男,汉族,山西吕梁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3.王敏(1992—)女,汉族,山西晋城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资产评估。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篇九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促进公司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业务申请
第三条 企业或自然人申请贷款,须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贷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和负责。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3、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含密码)。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借款申请书及申请借款同意提供担保物的董事会决议。
9、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经符合法定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0、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如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1、公司简介(主营业务、本年收支预测、贷款项目情况及所需资金说明)。
12、担保物有关资料:房地产权证、固定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等。
13、已向其他抵(质)押权利人设定抵(质)押的资料。
14、应收应付帐款清单、存货清单。
15、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16、税务登记证。
如果企业(或自然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担保人也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原则上参照上述资料必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
第三章 贷款业务受理
第四条 公司业务部负责贷款管理,首先应审核是否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担保措施。
4、申请贷款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五条 由业务部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贷款项目受理登记表》、《贷款申请人材料清单》、《担保人材料清单》等,作为《贷款申请书》的附件。
第四章 贷款业务初审
第六条 业务部根据业务量,项目特点和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项目和业务经办人员(即贷款第一责任人),重点贷款应有2人以上人员共同办理。
第七条 对申请贷款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应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审核的主要方面包括:
1、按“受理要求提供清单”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
2、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的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3、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提出保留意见,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为实地调查核实做好准备。
4、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担保物,重点审核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八条 贷款初审过程中,业务办理人员应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及有关进行实地调查。进行调查前,应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实地调查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1、凭借职业敏感性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访谈,以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财务状况、资源的供应等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2、考察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等形式,判断企业实际
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的真实程度。
3、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按重要性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相符,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存在虚假因素。
(4)对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部份应予重点关注。
(5)审核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4、查看抵押物、质物具体情况:
(1)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值和净值、周边环境等方面。
(2)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值和净值、用途等。
(3)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求权利凭证原件,识别真假,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鉴定。
5、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应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分析五大要素,即:客户的品德、经营能力、资本、抵押和经营环境,进行全面的定性分析以判别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分析经济环境对贷款、项目和承担项目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等。
(3)财务分析的关注点是历史性的和目前的财务绩效。
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4)、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
(5)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条 项目初审结束,项目受理人员应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综合的评定和结论意见,即《贷款项目的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
(1)贷款项目概述(基本情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管理情况。
(4)企业信用记录分析。
(5)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7)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 贷款经办人完成了《贷款项目调查报告》后,应送交公司业务部经理完成最后初审,即贷前的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对项目完成初审同意后,交公司风险管理部进行贷时审查。主要是对贷前调查的复审,复审时,认为调查资料中有疑问可退回业务部进行补充,也可以到现场进行再调查,完善调查报告内容,得出本部门的审查结论,最后送交贷审会议评审。
第五章 贷款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的评审,主要采用会议评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贷款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为评审会召集人。评审会议参加人员:评审会全体成员、贷款经办人和复审人员以及评审会认为必须参加的人员。
第十四条 评审会主要职责:
1、听取贷款经办人员及复审人员的汇报。
2、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加以审查。
3、对企业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4、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5、对贷款风险度进行评价。
6、对该贷款是否进行贷款进行表决。
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评审会议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贷款评审通过,贷款经办人员、复审人员不参加表决。贷款额度超过公司管理权限的,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
会议由指定专人,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人员对贷款的意见和最后综合意见,并按规定将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贷款项目的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对获得批准贷款的企业,必须落实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和企业担保等。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在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保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并完成抵(质)押合同文本的签订手续。
第十七条 如贷款企业提供其它企业信用担保的,在审查完担保企业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后,应与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章 贷款合同签订及放款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在贷款项目相关手续办妥后,必需签订贷款合同,签约程序如下:
1、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或格式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及其它需准备的法律文书。
2、由业务部及法律顾问对上述合同文本进行具体审核,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文本,报总经理审定。
3、由业务经办人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4、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件进行复核。
5、涉及到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本公司至少应有2人在现场。
6、业务部对项目所有手续办妥后,把相关资料报送风险管理部一份备案。
7、业务部对项目所有手续办妥后,应填写《贷款项目放款通知书》,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送财务部一份,财务部凭总经理签字的通知书方可办理放款转帐手续。
第八章 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贷后管理包括:项目跟踪及抽样检查、展期项目、逾期项目的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或自然人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资金和及时支付利息。
2、经营和财务状况。
3、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4、风险评估。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的检查由业务部负责,风险部可随机抽查。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贷款以及其他需要引起特别关注的贷款,应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前应制订计划;其它贷款则应进行日常定期检查,一般来说,一个月不少于一至二次。贷款项目实行谁经办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或重大问题时,应立即上报;撰写检查报告,报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会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所有贷款项目,在贷款到期日前(短期5天、中期10天、长期20天),由业务部填制《贷款到期通知函》。每月末,业务部、风险部应向总经理室提交当月《到逾期项目统计表》和《贷款项目检查表》等报表等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特殊需要展期的贷款,企业须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公司提出展期书面申请。业务部负责对展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申请。业务部负责对展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贷款项目展(逾)期报告表》报评审会审批。对同意展期贷款的担保,需按照新贷款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结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办理终结手续。对有风险的贷款应提前解约并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不可抗拒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遭受贷款损失时,将分别追究经办人、复审人、会议评审人员等的经济责任,按《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贷款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属归档范围。业务部、风险部应共同负责自贷款业务起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借阅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10.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
第四条 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本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本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 县(市、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小型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开展以下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出资额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全部为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审批机关规定的上限,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法人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名 称
法人类型及注册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 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本公司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八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本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六)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11.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的探索 篇十一
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 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股东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一到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资”, 与此同时, 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获得, 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也就是说, 小额贷款公司只可以发放贷款, 不能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 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样的限制条件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 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虽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融入来自银行的资金, 但在实际工作中小额贷款公司想要获得银行融入的资金十分不易, 而且就算可以融到资金, 其融资的比例也是有限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间对于短期资金的较大需求。小额贷款公司是针对那些不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人, 或者急需短期资金周转的公司, 为支农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的一类新型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 用于弥补银行在当地金融环境中职能发挥的不足, 为各个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十分活跃, 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在刚开始经营的几个月内资金就已被全部贷出, 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严重资金紧缺问题。虽然这之中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其在发展贷款业务中缺乏预期性, 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单一也是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流动性风险的重要原因。现金流是一个公司的血液, 资金周转若出现问题, 对任何类型的企业都将是致命的打击, 更何况是以贷款利息为生的小额贷款公司。若经济下滑导致严重的资金周转不畅, 甚至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倒闭的危机。
二、内控制度不完善, 操作风险较大
首先,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型金融机构, 成立时间较短, 缺乏经验, 导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足的风险, 表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规章、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等不够健全, 操作随意性较大。另外,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较低, 股东及管理层人员水平有限, 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流程对一个公司的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深刻, 因此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缺乏积极性, 从主观上轻视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其次,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流程大都仿照银行的贷款发放流程进行操作, 却在这个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问题, 那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环境, 都有别于银行, 有些操作流程生搬硬套过来, 要么难以与实践结合, 要么就是根本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一些规范的银行放贷操作流程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对专业人员和软硬件设备的缺乏而难以付诸实践,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同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有一些有别于银行却适合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操作流程。加上小额贷款公司以贷款的“便捷、迅速”为特点, 使得其在贷款过程中难以像银行一样对于信贷对象有一个更为客观真实的认识, 对审慎性的把控不足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最后, 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是为了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而设立的, 为的是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都设立在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农村地区, 这些地区往往地理位置不够优越, 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身份, 两个原因综合起来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很难吸引真正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入。从管理人员到从业人员, 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整体素质水平都较为有限, 对风险管控的意识薄弱, 专业水平和业务熟练度不高, 违规操作风险较大, 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
三、利率偏高, 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我国对于高利贷的一个认证标准, 就是贷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被认为是高利贷。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帮助其设定一个科学的利率水平, 而股东自身专业水平有限, 缺乏对公司长远发展的眼光, 迫切追求眼前利益, 便将利率设定在一个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4倍以内的较高水平上, 一般达到20%左右, 同时还可能收取一些费用, 如管理费、咨询费等。这样的利率水平使得借款人负担着较重的财务负担。
但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企业一般为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人, 相比那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 他们的信用风险会更高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本就是为这些风险较高的企业提供融资, 同时获得高于银行的风险回报的企业, 但其收益应该与其承担的风险配比。若小额贷款公司所设定的利率过高, 一旦借款人的经营过程出现问题, 对于投资的收回有限, 就会加大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这就可能会促使借款人违约, 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逾期甚至无法收回, 产生信用风险。尤其是在宏观经济形势走低的情况下, 这种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较高的贷款逾期率和违约率将会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周转不畅, 严重的资金周转不灵甚至会导致破产倒闭的结果。
四、监管体系庞杂, 存在监管漏洞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出说明, 即“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 (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但由于并没有确定应该具体由哪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过于庞杂的现状, 存在着监管漏洞。目前,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的金融办负责, 但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等诸多部门也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权限, 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 监管部门过多且权限设置不够科学合理。这样的监管体系不仅使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不足, 协调难度大, 还使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的问题, 监管效率不高。合理而有效的监管可以使小额贷款公司规避外部风险,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目前的监管制度显然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违背经营宗旨, 支农贷款份额较少
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目的是“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 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 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然而在实践中, 小额贷款公司投向农业相关产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数额却十分有限, 大部分的资金都流向了中型企业, 这一行为违背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宗旨, 导致其服务目标发生偏移。
这一现象的形成原因不单单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追逐利益的结果, 小额贷款公司赋税较高、“只存不贷”的限制条件也是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违背其经营宗旨经营的主要原因。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就不能像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一样享受一些国家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比如税收方面对于支农贷款利息所得的所得税的优惠和在再贷款等方面的优惠。追求最大化利润的本性会使小额贷款公司不断的压缩管理成本。由于对支农贷款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的风险难以控制, 管理较为困难, 所需的管理成本也较高, 而对于大中型企业的贷款则不需要太多的管理成本, 风险较小, 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更倾向于将资金流向大中型企业。这一行为不仅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初衷不符, 也与很多监管措施不相符,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并无益处。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设立的一类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2008年5月,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 维护了小额贷款业的经营秩序。但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定位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经营环境的特殊性, 使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 人们必须予以关注。
关键词: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高霞.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及防范[J].吉林金融研究, 2013 (9) .
[2]吕全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及其防范[J].西部金融, 2012 (5) .
[3]吴瑛.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 2008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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