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24-08-04

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精选10篇)

1.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篇一

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并做到一人一档。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向司法所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同时将矫正对象有关材料及档案复印件移交司法所。

第四条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狱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原判法律文书、出狱鉴定表。纳入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法律文书。

(二)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

(三)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监护协议;

(五)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六)矫正对象学习教育记载、公益劳动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

(七)矫正对象考察表、评审鉴定表;

(八)矫正对象奖惩表及相关材料;

(九)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建议书;

(十)矫正对象警告处分通知书;

(十一)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二)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十三)矫正对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十四)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五条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管理。

第六条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矫正对象及时移交变更地司法所,并做好移交登记手续。

第七条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条外调人员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应经县(市、区)司法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

第九条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保密、防潮、防虫、防霉、防遗失等。

第十条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

第十一条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将档案上交县(市、区)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高校,档案文化建设,路径

很多高校档案承载着悠久的历史,有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开展高校档案文化建设,对传承和发扬高校独具特色的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就以四川医科大学为例,探讨高校档案文化建设的路径。

四川医科大学1992 年建立综合档案科,2010 年11 月成立档案馆,作为副处级单位挂靠院长办公室,2011 年10 月成为独立的处级部门。

明确了思路和目标,四川医科大学的档案工作者近几年来在档案文化建设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明确学校档案文化的新理念,新使命,新任务

转变观念,明白档案工作者应转变为档案的记录者和展示者,不是单纯的档案接受者和保管者;档案馆从被动接收档案转为主动征集、积极抢救档案;从被动保管档案转为主动记录档案、积极研究档案;从只注重馆藏历史档案的发掘、宣传转为更加注重社会文献、资料的抢救、征集和编研。不断提高档案文化建设水平,更好地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推动校园文化传承创新。如果没有推行档案文化建设,历史文化的连续性就会被阻隔,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文明的延续就不可能实现。

二、主动争取校领导支持,为档案文化建设落实坚强后盾

美观、功能齐全的档案馆舍等基础设施是档案文化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必要的经费保障。我校档案科升格为档案馆后,新一届领导意识到档案文化建设是将来档案工作发展的重要内容,而档案文化建设离不开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档案馆积极的努力下,领导将修建新档案馆纳入了学校的125 规划,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学校信息化平台建设统筹。此外,学校为档案馆下拨的经费逐年攀升。今年,学校还为修裱破损实物档案和实物档案征集划拨了专项经费,并将档案文化建设经费列入档案馆年度专项工作经费预算,为档案文化建设落实了坚强的后盾。

三、丰富馆藏资源,为档案文化建设夯实基础

1. 定期召开专兼职档案员培训会,加强档案意识,促进档案归档的系统、齐全和完整。通过培训,让部门归档人员了解档案的重要性,调动归档人员的归档积极性。

2. 开展档案工作下部门活动,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加强与各归档部门(单位)的业务沟通交流,宣传档案意识,及时解决各部门(单位)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让归档部门领导了解和重视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的开展。

3. 开展实物档案征集活动,四川医科大学有着60 多年的悠久历史,有很多珍贵的、记录学校发展历史的档案留存在社会中。征集社会档案,丰富馆藏资源,优化馆藏结构,为档案文化建设提供更加丰富的素材。

4. 开展口述档案工作。为补充学校重大历史事件和重大活动的相关材料,档案馆开展口述档案工作,确定主题,联系采访对象,采集了大量录音、录像,丰富了馆藏档案内容。

通过不断的努力,最近几年,我校档案馆每年档案进馆量增长20% 以上。

四、立足现实,把握时机,充分发挥现有档案资源的文化价值

1. 将校史展览馆建成爱校教育的基地和展示学校悠久历史的窗口。2011 年是我校建校六十周年,为了更好地展示学校的历史和精神,重新修建校史馆。档案馆不仅参与了校史馆的布局设计,还为校史馆提供了大量历史资料,丰富校史馆内容,将校史馆打造成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以及来校参观宾客了解川医大、热爱川医大的文化阵地。

2. 建设历史图片墙、宣传栏、报刊专题等,形象生动地展示艰苦创业的川医大精神和历史变迁。为了更好的宣传档案文化,档案馆在办公区域内以及过道建设历史图片墙,在校内合适区域设立宣传栏,在校报上参与校史资料研究,形象生动地展示学校的历史变迁。

3. 将档案馆网页建设成宣传档案知识、了解川医大历史的文化阵地。在档案馆网页上设“川医大影像”、“历史回望”等专栏,以丰富的图片,展示学校发展历史原貌。“馆务公开”、“规章制度”等栏目宣传档案知识、档案业务流程等。

为了宣传档案文化,在建设档案馆网页的时候,特别开设了“川医大影像”和“领导题词”专栏,图文并茂地展示学校历史原貌。

五、精耕细作,积极开展精品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

近三年来,以学校建校六十周年为契机,档案馆参与或是提供历史素材,完成了《泸州医学院校史(1951-2011)》(泸州医学院为四川医科大学原校名,2015 年5 月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忠山文化》、《六秩风华- 建校六十周年画册》等作品。同时,分阶段编撰了《泸州医学院2000-2008 年院发文文号索引》、《泸州医学院2009-2013 年院发文文号索引》、《泸州医学院档案全宗及档案利用指南》等汇编作品,为大家利用学校档案提供了便利。此外,档案馆还为学校其他部门提供大量史料,完成了很多编研工作。

档案文化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重而道远,我们将牢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的“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努力向档案文化建设做得好的高校学习,不断实践,争取实现川医大档案文化建设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武玲娥.高校特色档案文化建设推动校园文化发展[J].兰台世界,2013,(20):99-100.

3.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工程档案管理 篇三

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内含

档案信息化的内容包括狭义上的信息化和广义上的信息化两个方面:狭义上的信息化,即档案自身内容的信息化;广义上的信息化,就是将档案信息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融合处理的信息化。所以,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就是在现代化的技术条件下,一方面促进档案本身信息进入社会交流系统,在社会中广为传播;另一方面就是将档案中的信息与其他社会信息形式融合使用,广泛地服务于社会。这两个方面的目标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因为,档案信息一旦广为社会大众利用,狭义的档案信息资源,必然与社会发生普遍联系,与社会中的其他信息交融而广泛地交流和传播,形成广义上的档案信息化。

二、改进档案管理方式,推进工程档案管理进程

档案信息化建设,需要科学高效的档案管理为前提,如何切实改进档案管理方式,制定工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规章制度,改革不适应工程档案信息的管理体制,提高工程档案管理水平,从单纯的传统管理方式向综合的现代化管理方式转变,是我们各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着力思考和着手解决的问题。

1.拓宽档案信息管理思路

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要拓展档案信息管理思路,坚持档案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思想,从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转变过来,改变过去那种重保管轻利用,片面强调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管理原则和以档为本的价值取向;扭转那种将本应该提供开放的档案束之高阁的局面和档案发挥作用的范围相对狭窄的局面;揭开档案神秘的外衣,将广大的社会公众迎进档案室的大门。

近些年来,档案管理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从过去的手工操作逐步向着现代化管理的方式转变,这就要求我们档案管理人员在拓展档案管理思路的同时,切实掌握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从档案实体管理人员向档案信息管理人员转变。现代化档案管理工作需要高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不能单纯停留在“档案保管员”的层面上。各级档案部门,更应该顺应时代所需,从现实出发,从长远考虑,实现档案从“重藏轻用”到“以藏促用”的转变;从主要向领导或领导机关提供档案转变到为社会大众提供档案服务上来。

2.提高档案信息管理水平

随着先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电子档案的加快推进,计算机管理软件为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网络建设和计算机管理在系统开发和档案利用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使得档案管理的重心不断向档案信息化、现代化层面转变,也给档案信息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

档案电子文件作为档案信息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档案管理虽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可为社会经济效益服务,产生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随着大量电子文件的生成,如何安全可靠地管理电子档案已成为档案管理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档案管理软件的对象是电子文件,选取合适的档案管理软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和利用是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一项重要的工作环节,档案管理软件,智能、高效、便捷、全面,通过软件的整合和开发利用,形成对档案电子文件功能的有益积累和对档案电子文件功用的有益发挥。从而达到科学、高效、规范管理档案电子文件的效果。

选取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固然是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然而,发挥档案管理人员的聪明才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是疏通档案信息化管理脉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档案管理成效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成败。

3.加强工程档案信息管理

工程建设的过程是工程档案的形成过程,决定着工程档案的建立和形成。从工程立项直到工程验收的各个阶段,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都是由不同的单位或部门来实施,从客观上增加了工程档案建立和管理的难度,而信息化管理无疑提高工程档案管理效率与效益。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要从传统的档案实体管理向档案现代化信息管理转变。建立多层次、多渠道、重实效的工程档案信息化人力资源培训制度和考评制度,逐步提高工程档案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工程档案工作人员应全面学习和掌握计算机信息管理知识,参与本单位的软件开发工作,选用适合工程档案管理的软件,制定工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规章制度,改革不适应工程档案信息管理体制,打破地域和部门分割,提高工程信息交换及共享水平,创造更多有利于方便工程单位和部门利用工程档案的条件。

数据质量和容量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优势和成败的关键,要严把数据质量关,保证各项数据的全面和准确。利用计算机对工程档案管理,也应着重考虑数据审核制度的建立,在数据录入前进行审核,在数据录入后进行校对。

充分利用计算机功能,提高工程档案管理效率。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工程档案的管理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搭建专门的档案管理平台,不仅能有效地实现工程档案的动态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还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保证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社会信息化同步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快捷有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4.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篇四

攀办发〔2005〕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档案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

攀枝花市档案局

2005年9月3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5〕103号),进一步提高我市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现结合攀枝花档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档案工作是各项工作的基础,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是实现“依法治档”的重要载体,是“合理管档、科学用档”的前提和基础,积极开展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健全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机制,形成完善的档案管理网络,大力提高我市的档案管理水平,从而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信息作用、凭证作用和宣传作用,为我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服好务。我市从1988年开展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以来,全市档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较低,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因此,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川办函〔2005〕103号文件,把全市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任务,稳步推进

目前,市、县(区)一级部门尚有22个单位的档案工作未实现规范化管理,占全市的7%,今年内必须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已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市、县(区)一级部门及其以下单位,依照川办函〔2005〕103号文件,3年内要完成重新认定工作。

已达标的5个国家综合档案馆,依照川办函〔2005〕103号文件,3年内要完成重新认定工作,未达标的东区档案馆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档案馆舍建设,为档案馆达标创造必备的条件;市房地产档案馆、攀枝花学院档案馆,要在3年内实现规范化管理。

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和科技事业单位重新认定工作2年内要完成;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重新认定工作3年内要完成。

各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重新认定工作结束后,要不断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使档案规范化管理向更高的等级迈进。

三、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组织培训,统一认识,把握标准,规范运作,精心安排,分期分批对各级各部门进行指导和考核验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及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依法履行档案法所赋予的法律责任。凡是达三标的单位,下属单位必须全部建档;达二标的单位,下属单位必须全部达三标;达一标的单位,下属单位必须有50%的单位达二标、50%的单位达三标。

四、精心部署,全面推进

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以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定为契机,指导好民营企业实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继续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意见》(攀委办〔2004〕27号),进一步抓好乡镇综合档案室规范化建设,依照川办函〔2005〕103号文件,今、明两年内完成乡镇综合档案室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对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逐步实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档案规范化管理。

5.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篇五

四川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稿

为实现我校发展目标和规模,培养高质量人才,提高教学质量,紧密结合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写出质量更高、更具特色、适应性强的教材,落实学校重点教材建设规划,加强对重点资助教材编写、出版及全校教材的选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正式列入国家、省(部、委)教材规划项目,且由我校教师担任主编的教材;我校教师任副主编,并且批准立项文件上正式列入由我校校名的国家级、省(部、委)级重点规划的参编教材;经学校审定批准的校级重点资助教材;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等。

二、组织领导于工作机构

1、由校长直接领导下的教材建设委员会和教务处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全校的教材建设工作。各教学部门的学科学术评议小组,在部门负责任领导下,指导部门的教材建设工作。

2、出来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

三、教材建设的基本要求

1、教材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根据课程设置于教学改革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学校应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制订教材建设规划,既有较为长期(五年)的规划,又要有短期(二至三年)的具体计划。

2、教材建设规划的制订,既要全面考虑,又要确定重点。要将教学改革力度较大、有创新精神、有特色风格的教材,以及教学急需,尚无正式出版的教材选题优先列入规划。

3、教材建设范围,主要包括全日制本科生教学使用的文字教材(包括实践课、习题课、实验指导书等配套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以及电子类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

4、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的精神,教材建设应本着以下七项原则:

(1)要把教材建设的重点放在师资力量比较

强,教学和科研水平比较高的教学部门。

(2)要把重点发展本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

科专业。

(3)要把重点放在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和各类

专业的基础课程,尤其是国家、省、校级重点课程。(4)编写教材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以课程

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需要为前提,力求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之处,考虑本校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空白等。

(5)新教材的编写必须在掌握学科前沿信息、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教材内容和体系等方面有一定要紧的基础上进行。

(6)新编教材一般应经过讲义阶段试用两届,经申请批准,才能交出版社正式出版;对已列入资助的质量较好的讲义经过逐步修改完善后应积极推荐出版。

(7)凡属国家、省统考的课程一般不宜自编正

式教材。

5、凡自编内部印刷的讲义均应通过审稿程序,须由同行专家审稿、各有关教学部门负责任签署意见,以确保质量。

四、教材的选用原则

1、学校开设的课程应选用高质量的、有特色的教材。对于不具备自己编写高质量教材条件的课程,应积极选用校外编写的质量较高的教材。

2、开设的教材应优先选用国家、部、省级优秀教材;国家教育部推荐的本学科的主干课程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及统编教材;校资助的重点教材。

3、如无上述第2条所列教材可选用,我校教师主编、参编、协编、合编的正式出版教材,必须在院系上报下学期教学计划的同时单独填表(提前)申报,经院、系、教务处、教材建设委员会认可,方可用于教学。

4、全校公共基础课选用的教材一般不得改变,如要更换教材必须提前按程序报批。

五、申报立项资助教材德组织与管理

1、立项重点资助教材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校资助德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教材编写应在主编的主持下进行,主编负责全书统稿合书稿质量。主编一般不能变动,书名也不能作实质性的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主编和书名,须报学校教材指导委员会通过。

3、重点资助教材必须通过由出版社组织的审稿程序,以确保质量,审稿任对所审教材的质量负审查责任。

4、已批准立项的重点资助教材的编写者,应按计划和出版社的要求交稿;有关的院(系)应创造条件支持编写者完成教材的编写任务,并按承担的任务多少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正式出版的教材在职称评定时作为评审教材的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5、凡列入校级重点资助的教材从批准日起,均须在两至三年内完成,并签订出版合同,逾期未完成者,作自动放弃资助经费处理。

6、校级立项重点资助的教材原则上应在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我校出版社出版,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应报教务处批准。

7、凡正式出版的校级重点资助教材应在扉页上注明“四川大学重点资助教材项目”字样。

8、教务处要及时了解资助教材编写进度情况,每年将资助教材的完成情况及使用情况通报全校。

9、立项资助教材出版后,每种教材送8本到教务处教材科存档、陈列(含校际交流),并送学校图书馆5本。

六、校资助教材的经费管理

1、对校重点资助教材根据立项级别、主编或副主编情况分档次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在教材建设转向经费中列支,按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2、资助经费中10%~20%用于购买参考资料、文化用品等开支,实报实销,在项目批准后即可实施;对列入国家级、省(部、委)级立项的重点教材,其余80%~90%的经费用作出版补贴或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在收到批准立项正式文件后即可实施;对校级重点资助教材,其余80%~90%的经费须待书稿完成,出版部门审定纳入出版规划,签订出版合同,待出清样后,划作出版补帖。资助经费的支付和报销办法,由教务处审定,计财处按有关规定报销。

3、重点教材立项资助经费的管理有教务处负责实施,并接受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监督。

4、教务处每年年终向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和主管校长汇报立项重点教材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6.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篇六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我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建设项目对可能范围内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产生的安全影响;

(三)可能范围内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安全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效果评价;

(四)预评价明确的结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确认书;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预评价不合格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的主要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三)建设项目涉及主要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六)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相关标准和实际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和处置方案不适应安全生产需要的;

(八)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九)提供虚假资料及相关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三)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未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的,一律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 对设立安全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涉及的产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计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述;

(二)设计依据(分项对应);

(三)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评价;

(四)建(构)筑物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情况;

(七)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对应防范措施;

(八)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九)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十)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一)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一)安全设施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现场有2/3以上专家签署肯定性意见或者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合格报告书;

(三)其他可用以确认的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设计和申请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所需条件和经费,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设施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竣工后,应当制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总结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按原设计施工可能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后,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进行专项监理和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出具监理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其安全设施必须同时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作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形成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四)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监督报告;

(五)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验收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经整改仍未合格的;

(三)验收申请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验收申请材料中有一项否定结论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安全设施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上级有关部门可以监督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

(五)上级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发现违反本办法进行项目立项、办理行政许可等,应当提出安全监察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安全审查、竣工验收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由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应当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不少于3人组成的专家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有关专业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组织专家组、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结论性意见等有关材料,由出具材料的单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承担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骗取立项手续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

(三)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审查的。

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直接参与安全评价的评价人员,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及办理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三)经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审查、验收,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发现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指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者安全评价机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7.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篇七

关键词: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信息化,实践,探讨

0引言

四川是水库大省,目前共有小型水库7 878座, 占全省水库总数的96.7%[1]。小型水库是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设施,尤其在建设防汛抗旱减灾体系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库水雨情、工情的自动测报和预警工作,已成为水库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四川省农田水利局依托信息技术在多地同步开展的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试点建设,已在监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施工现场,实时监测水库的水情、雨情和工情,以及水库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巩固小型水库信息化试点建设的实践成果,扩大应用范围,还需在科学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作进一步工作。

1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

1.1系统组成

四川省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采用多通道水库动态监控装置技术、声波水位计、声波雨量计、高性能防雷技术、无线通信技术(2G,3G)、卫星通信技术、三维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可以实时采集和传输水库水位、雨量、气温、图像、大坝安全等信息。系统由信息采集与传输、多线程接收和信息管理及预警等3部分子系统组成。系统组成如图1所示。

1)信息采集与传输子系统。该子系统由声波式水位计及其安装配套设备、声波式雨量计、摄像头、温度计、气压计、大坝安全工情采集设备、无线传输模块、电源电路及智能主控机构成。

2)多线程信息接收子系统。该子系统能同时接收多套信息采集与传输子系统传来的数据(多个水库或水电站的数据),进行解密、校验等处理后,自动将数据存储到系统后台目录或数据库,便于其他应用系统调用。

3)信息管理及预警子系统。该子系统对众多水库的各类数据进行管理、查询和显示。用户可使用电脑通过IE浏览器查看本地区所有水库的运行情况,也可以查看单个水库的各类信息。系统还具有自动报警机制,水库一旦出现问题(如库水位超过防汛限制水位或低于死水位、大坝安全隐患等)系统将自动报警,并会将报警信息发送到相关人员的手机上。通过信息管理及预警子系统查询水库监测信息情况如图2所示。

1.2系统特点

水库预警系统将水库信息采集硬件与后台基于GIS的信息管理及预警系统软件集成于一体;系统兼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北斗卫星4种通信方案,具有一点多发、后台服务器同步,实现县、市、省、流域、部委等多级多部门数据同步共享;同时,该系统充分考虑成本因素,将产品价格控制在水管单位的承受范围之内。

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监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施工现场,实时监测水库的水情、雨情和工情。发生紧急情况时,系统可根据水库实时水位的高低及降雨量的大小,分级别向不同的对象(管理员、管理站长、局长、政府首长等)发出预警信息。

1.3设备安装

对于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的现场安装,主要采取搭建1个4~5 m高的水泥或金属竖桩,竖桩上安置安装架、摄像头、雨量计及其智能主控机等设备的方式。安装位置可选择坝端、溢洪道进口等关键部位。

2水库信息化试点建设实践

2.1试点建设背景

近年来,四川省旱洪灾害频发,尤以洪灾损失严重,每年都要发生10多次强降雨过程,而且几年内接连遭受“5.12”汶川8.0级特大地震和“4.20” 芦山7.0级强烈地震袭击,水库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大中型水库经过多年除险加固,预警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已较完备和通畅,但小型水库则由于数量多而分散,管理和预警设施还存在很大差距。四川省小型水库普遍缺乏大坝安全观测、水情测报和防汛抢险预警设施;加之大多数小型水库地处偏僻山区,日常管理成本普遍偏高而水平较低, 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工程运行状况,为水库安全埋下隐患。为加强小型水库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建设、 提高水库管理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实现对水库水雨情、工情等的实时监控,优化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手段十分必要。

2.2试点建设范围

为改变四川小型水库管理信息化水平滞后的现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川省农田水利局于2011年8月开始开展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试点建设工作。考虑试点地区的典型性和急需性,首批选取暴雨洪灾和干旱灾害频发的川东、川中、川南三大片区中山区、丘陵、平原3种类型地貌的小型水库上试点,试点工程具体为自贡、南充、达州、巴中和眉山等5个市29个县(市、区)的465座小型水库(绝大多数为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的小型病险水库)。

2.3试点建设进展

按照试点计划,首批试点的465座水库已于2013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预警系统的安装建设。 同时,除首批重点试点的465座小型水库外,四川省成都、泸州、广元、遂宁、内江、乐山等地也于2012年起积极开展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建设。据统计,截至2015年7月,全省已完成动态监管预警系统安装并实现系统正常运行的水库已有1 333座,还有大量水库正在安装或正在招标采购系统设备。

2.4手机APP的开发与使用

随着我国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许多地区提出 “智慧水利”、“信息水利”的发展目标[2]。2013年, 四川还结合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的建设进行了手机APP的开发和使用,委托系统研发单位开发了基于Android,IOS这2套水库监管系统PDA(掌上电脑、智能手机)应用。其主要功能是能够通过智能手机对全省小型水库实时信息进行监控,实现水库基础信息查询浏览,水库实时数据、实时图片的查询显示等功能,为水库管理、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移动化管理工具,极大地提高了水库实时信息传递的实效性和便捷性。目前,系统手机APP软件已在四川水库管理人员中广泛使用,受到了一致好评。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手机APP管理界面如图3所示。

2.5试点建设成效

已完成预警系统试点建设的水库,经过1~3个汛期的试运行,总体性能稳定,能及时掌握水库水雨情和实时现场图像,为水库防汛保安提供决策依据。其主要成效有:

1)可实时掌握水库最新信息。预警系统每15 min自动更新一次水位、雨量、蓄水量等数据及水库图片资料,遇强降雨等险情时系统自动提高数据更新速度,可每5 min更新一次,还可即时召测。 图像监视界面水库排序采取水位危险度法,即按当前水位与汛限水位的差值和坝顶高程与当前水位的差值比做为危险系数排序[3];还可根据超汛限水位程度及降雨量多少排序。各级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水库基础资料、运行管理现状、安全隐患、水位危险度等情况,实现水库的实时管理,有助于完成国家防总《关于加强水库实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提出的实现水库实时报汛的要求。系统图像监视界面如图4所示。

2)水库管理更加便捷。各级水库管理人员均可通过电脑或手机随时随地查看水库的运行情况。水库一旦出现超蓄等安全隐患或低于旱限水位运行, 系统可自动将报警信息发送到相应人员的手机上。

3)显著降低水库管理成本及人员劳动强度。以往水库管理人员了解水库的情况,或通过电话逐级询问(用时多),或开车加步行前往水库(费用大), 或通过实地查看、测量等方式(耗精力)。现在安装了预警系统的水库,通过电脑或手机即可查阅所需信息,显著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4)增强了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在预警系统试点地区,水库工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已形成了上班后首先打开电脑或是手机查看所管辖水库最新运行情况的习惯,发现安全隐患,当即询问查实并解决。

3信息化实践的经验和思考

3.1系统改进建议

四川省依托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进行的信息化试点建设实践,以满足水库业务应用需求为牵引,紧紧围绕水库工作实际,积极反馈各地试点的应用效果和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和开发系统业务应用新功能,以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了与时俱进地帮助水库管理单位解决实际工作难题,实现系统的“有用”、“能用”、“好用”,对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的改进建议如下:

1)增加监测点,实现夜间图像采集。鉴于系统目前所安装的均为固定方向摄像头,不能从多角度对水库进行观测,且系统成像清晰度有时欠佳, 特别是系统在夜间没有光线的情况下不能对水库进行观测、拍摄。下一步可对图像采集部分进行升级改进,同时增加串口摄像头数量,能从多地点、多角度对水库大坝、溢洪道、库内水位进行观测;同时,可增设红外线装置或以补光的方法,提高夜间图像采集清晰度。

2)对防汛重点水库升级为全天候视频监测。 鉴于视频监测用电功耗大,数据流量也大,系统运行成本较高,所以目前系统采集的仅是间隔一定时间的图片,无法全天候显示水库实时动态图像。下一步可对不同等级水库区别对待,如对防汛重点水库,可以使用视频监测,对其他一般小型水库可改进系统实现雨量加报功能,做到雨量强度大或水位上升幅度大的时候自动拍照传回图片,做到真正意义的动态监管。

3)变查警为自动报警。该预警系统主要以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网络传送数据。建议系统研发单位、水库管理单位与通信运营商3方协商合作,实现系统监测出险情后自动报警。即系统可根据水库实时水位的高低、降雨量的大小,分级别向不同的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对象(水库管理人员、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地方政府责任人等)发出预警信息。

4)提高系统采集信息的精度和代表性。水库常用的信息采集设备有大坝安全信息、雨量、水位、流量、温度等多类型的感知和监测设备,实现对涉水基础信息的采集、控制问题。系统研发单位可应用新型传感器,不断提高采集信息的精度,加大和优化传感器的安装密度能够提高采集信息的代表性。

5)因库制宜,加强专用子系统的建设。对具有供水、发电、旅游、养殖、航运等不同功能的水库,可增加建设相应的专用子系统,如建设水库水质监测、供水(灌溉)管理、发电数据采集、水利旅游管理、水产养殖管理等子系统[4]。水库管理信息子系统建设要依据水库规模、坝型、功能、位置、 管理实际需求和信息技术管理能力,科学构建系统框架,合理选用子系统,因库制宜,确保充分发挥效益,不造成资金和资源浪费。

3.2加强系统管护保障的思考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信息化的实现途径,就是合理设定基本目标,选择合适的实施方式,稳步推进预警系统建设[5,6]。为了在下一步扩大预警系统试点建设范围时,做到“管好”、“用好”系统,实现效益最大化,还需在管护保障上下功夫。

1)加强系统的顶层设计,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做好水库信息化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以顶层设计为指导,全省小型水库信息化建设可分3步实施:a. 实施小(1)型水库,以落实向国家防总实时报汛的任务;b. 实施重点小(2)型水库,以及正在或即将进行除险加固的小型病险(震损)水库;c. 实施位置重要(或防洪任务重)的一般小(2)型水库。

2)建立四方协同的管护机制,并加强系统使用管理。所谓四方协同的管护机制,即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整体建设规划的实施推进和监督指导;市县水库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协调沟通;水库管理单位和人员负责设备的看护,防止人为破坏损毁;系统研发单位(设备供应商)跟进售后服务,定期进行回访、技术指导和设备更新升级。以上四方共同努力,加强对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设备长期正常使用。该系统安装运行的环境特点是分散、地域广,设备运行环境较为恶劣,在使用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小的故障。水库管理人员离设备是最近的,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要加强对水库管理人员进行系统使用和管护的培训,建立定期巡查和设备管护制度。为充分发挥系统的使用价值,需加强系统的使用管理。

3)加强各平台系统兼容整合,杜绝资金浪费。 为避免重复建设,杜绝资金浪费,应加强小型水库动态监管与山洪地质灾害、水文、气象等监测预警系统的兼容整合,建立水库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已有系统进行集成统一的信息平台,充分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对水库工程的安全分析评价,对洪水进行预报,并可根据水库工程安全现状、洪水预报结果、抗旱水源最低保障和水质水量变化动态,提出最优化调度方案,以供决策。实现平台整合统一,有利于水库的安全管理、 安全度汛和抗旱水源调度,对于提高水库管理的工作效率,增强水管工作的准确、科学、前瞻性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4)加强视频监控的力度及新技术的应用。为了满足市县水库主管部门提出的实现水库全天候实时视频监控的需求,系统研发单位需将远程视频监视及流域的整体监控作为必备的技术要求,同时已建监控点要逐步实现联网改造和接入。从技术上讲, 水库全天候实时视频监控必然对系统架构及服务器平台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扩大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实现服务器分布式部署,同时解决服务器级联、备份及互相支援等问题,提高流媒体服务器的转发效率以满足大流量视频数据的转发和分发,并确保不堵塞现有网络。

4结语

四川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托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试点在全省范围内稳步推进水库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切实强化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四川小型水库管理信息化实践已在监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施工现场,实时监测水库的水情、雨情和工情,以及水库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其功能的高集成和信息的高共享,减轻了水库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水库管理单位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实现水库的现代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但在扩大预警系统建设范围的工作中还面临着缺乏相关政策指导、缺乏专项建设资金支持等难题,未安装预警系统的小型水库实时报汛难度大。

8.档案管理安全体系建设要点 篇八

一、当前我国档案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档案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才较少

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安全意识、学习能力等普遍要求较高,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力量不足、素质不高,而且普遍缺乏档案管理安全意识,再加上没有必要的教育培训,制约了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档案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相对较为薄弱,造成了整个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基础不牢靠。特别是针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安全应急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档案遗失、信息丢失或失效等档案管理安全事故问题的发生。

3.档案管理安全保障技术水平不高

当前信息化时代档案管理工作早已经步入了以数字档案为主体、数字纸质档案并存的时代,对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一些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保障技术水平不高,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性很容易受到威胁,一些涉密的核心档案资料甚至出现泄露问题。

二、优化档案管理安全体系建设的措施

1.提高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水平

在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保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安全管理要求。对于保密管理,首先应该根据档案资料的不同性质,准确的确定档案资料的保密等级以及使用权限,严格进行权限的控制管理。其次,在这些涉密档案资料的管理过程中,应该严格控制档案资料的传输和复制,尤其是加强对各种照相机、录像机、智能手机使用的控制,以免涉密资料泄露造成档案管理安全事故。

2.完善档案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建设

在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上,首先,应该建立科学的档案资料收集制度,特别是全面利用前端控制理论,加强档案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对不同档案资料的重要性、归档保存要求等进行明确,合理分级确定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其次,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强化档案安全保管制度的建设,为所有檔案建立全宗、档号,并编制好档案检索查询目录,全面掌握所有的档案资料;同时,对所有的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载体的安全性,尤其是对于电子档案载体,必须设置相应的防磁化、防复制保护技术。第三,建立有效的档案管理安全应急制度,重点是针对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以及损坏档案资料的恢复工作,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可靠。

3.提高档案安全管理技术保障水平

对于档案安全管理技术保障水平的提升,重点应该针对当前信息化、数字化的特点,合理的确定各种安全管理方案。首先,在档案的安全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对档案馆的库房、机房等进行标准化的建设,避免档案资料受到各种物理、化学或者是生物灾害的影响。其次,重点加强对电子档案的安全保障管理,对于一些涉及保密需要的档案资料,必须采取防扩散加密技术进行处理,同时对于一些重要的数字档案必须建立自动备份以及异地备份技术,并加强对防火墙技术、安全检测技术、虚拟网络技术等网络安全技术的运用,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可靠。第三,应该加强对档案安全修复技术的研究应用,对于一些有损坏的档案资料及时制定档案修复技术,或者是与外部修复服务商合作,提高企业的整体档案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强档案安全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

在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上,一支合格的档案管理工作队伍是基本的要求。首先,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引进选拔上,应该尽可能的引进高层次、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充实到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中。其次,应该重点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教育培训,除了必要的档案管理知识以外,还应该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理念以及计算机技术的教育培训,使其既可以准确的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的程序以及安全管理要求,同时也可以有效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三、总结

9.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篇九

2009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我省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接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县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各重点县要集中资金,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扎实推进项目建设。要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进行,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各重点县建设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包括: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下、小型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着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等。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要围绕 “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目标,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实现新增灌面。并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切实增加投入,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支持重点县建设。

第三章 重点县的确定

第十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以往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可增加其它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第十二条 重点县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申报,公正、公开和公平遴选确定,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重点县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务部门。

(二)重点县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务部门按程序逐级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重点县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2、项目统筹原则。统筹考虑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3、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管理上方便。

4、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5、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四)省财政、水利部门对各县的申报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按照项目指南规定的立项条件择优确定重点县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并经核查备案后作为中央重点县。

第十三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各重点县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确定,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重点县直接取消资格。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重点县建设方案由县级水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联合审查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方案应围绕重点县建设任务,阐述项目区基本情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水资源状况,明确重点县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进行典型设计、投资估算,提出资金筹措及整合方案、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方案,分析预期效益,制定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在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复核项目区工程现状和水资源状况,明确建设标准,优化技术方案,确定工程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提出主要工程量和投资概算,细化工程管护方案。

第十七条 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应通过最新资料的收集整理,了解项目区自然、经济与社会发展、农业生产、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的现状。

第十八条 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中涉及工程规划布局和农民筹资筹劳的内容,应通过村民大会等形式,事先征求受益农民意见,并形成民主议事决议。

第十九条 对已建工程的续建、配套、改造项目,应进行供用水平衡分析或复核;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应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及供用水平衡分析。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各重点县要成立以县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领导小组,加强重点县建设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各地要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重点县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由县级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的,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以“民办公助”方式开展建设的小微水工程,可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形式组织实施,其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一折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

第二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确实符合公开招标、比选条件的单项工程,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定具有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市县两级财政、水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行业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积极推行合同管理制。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须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落实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各重点县应及时将项目主要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各地要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重点县项目建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组织和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重点县建设,应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工程验收分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重点县建设的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或委托市级财政、水务部门组织。重点县建设总体任务完成后,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自验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的要求;确认工程量;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自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 工程具备下列条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程合同建设内容均已通过建设单位自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工程能正常运行;自验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已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管护主体已明确,管理制度已经建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核实建设内容和工程类型;依据有关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检查工程外观质量;按照竣工图检查工程数量;提出结论意见。

第三十七条 重点县总体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县建设工程均具备以下条件,应由县级财政、水务部门逐级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已通过竣工验收,且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已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移交手续齐全;已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到位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工程验收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工作。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四十条 重点县应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将工程落实给管理主体,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水量分配、运行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各项制度。第四十二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以用水者协会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原已经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未进行改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符合条件的,应全面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所有权的水利工程,应及时核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

第四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10.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篇十

后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后期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建设系指在天保工程区内实施的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营造林措施。

第三条 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二章 抚育管理

第四条 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造林第二、三年要及时进行补植(播),树种以原造林树种为准。

第五条 要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工作,严格执行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文件要求的生产作业内容和规格标准,前3年每年进行2—3次抚育,刀抚和锄抚相结合,实施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抚育作业。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新造林地的管护,禁止开垦、放牧、割草、打柴等人为活动,搞好病虫及鸟鼠害防治。

第七条 全面推行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制,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经费到位、管护责任到位。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单位或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

第八条 加强公益林异地建设的管理。公益林异地建设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与异地建设施业区所在县(市、区)签订使用林地合同(协议)并经公证处公正,合同(协议)中不仅要明确异地建设的地点、规模、造林方式和管理办法,还要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双方要切实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九条 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州”的要求,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林建设的领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公益林建设实行县(局)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省林业厅组织的对各地天保工程公益林核查,统一纳入营造林综合核查范围。

第十一条 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公益林建设达到纳入森林资源统计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时间,一般按照人工造林3年,封山育林5年进行。

第四章 建设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公益林,应纳入森林资源范围进行管理,及时核发林权证,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经费。第十四条 各市、州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公益林建设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公益林建设变化动态情况,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公益林建设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效差、严重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建设质量严重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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