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产业规划

2024-07-08

乡镇产业规划(8篇)

1.乡镇产业规划 篇一

一、镇情概况

**镇位于**东南部,距县城54公里,东毗邻**县的勐佑镇和营盘镇,西接本县**乡,**、两乡,东西宽12.5公里,南北长26公里,国土面积298平方公里,乡镇农业产业规划情况汇报。全镇辖9个村139个村民小组。海拔在1010米至2175米之间,年平均气温19℃,年均降雨量1361毫米,气候立体,雨量充沛,土地肥沃,既有亚热带低热河谷地区,也有温凉山区,适宜多种经营。有耕地面积31379亩,其中水田面积11375亩,旱地面积20004亩。经济建设以农业产业发展为主,主要产业有粮食、甘蔗、香料烟、茶叶、林业和畜牧业,后续产业有甜龙竹、蚕桑等。

2007年末,全镇总人口6015户25240人,其中农业人口5736户24116人,少数民族1799人;实现农村经济总收入8358万元,同比增1666万元,增合24.9%;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2060元,同比增362.7元,增合21.4%;完成本级财政收入356.3万元,同比104.6万元,增合41.6%;完成镇级固定资产投资1226万元,同比增311万元,增合34%;实现个私经济收入4096万元,同比增534万元,增合15%;实现工业总产值1033万元,增加值470万元;同比分别增203万元、134万元,增合24.5%、39.9%;实现粮食总产1060.5万公斤,同比略增,人均占有粮食440公斤。

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镇农业工作在全镇上下共同努力下,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为主线,按照“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生态化”的农业发展思路,不断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品种布局,扩大优势产业规模,积极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通过提升全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2008年9月,各项主要产业培植情况如下:

粮食产业:小春粮食产量95万公斤,实现收入110万元;完成大春粮食栽种2.42万亩,其中水稻1.02万亩,包谷1.1万亩,其它杂粮0.3万亩,预计实现大春粮食总产944万公斤。

甘蔗产业:完成新植蔗5519亩,甘蔗面积达2.38万亩。07/08榨季实现甘蔗社会产量8.3万吨,入榨产量7.7万吨,实现蔗农收入1700多万元。

香料烟产业:香料烟种植总面积9745.5亩,完成产量26596担,实现烟农收入1497.3万元,提供烟叶税299.5万元。

茶叶产业:茶叶总面积11551亩,其中投采面积8700亩。完成干茶产量60.7万公斤,实现农业总产值531.9万元。

畜牧产业:完成大牲畜存栏11076头、生猪存栏39617头、山羊存栏6914头、禽类存栏77946羽,完成肉类总产1104吨,实现畜牧产值967万元

蚕桑产业:全镇共有9个村107个村民小组1384户农户种植桑树2687.1亩,第一批蚕茧于8月6日交售,共交售蚕茧725.55公斤,平均单产49.4公斤/张,平均单价20.3元/公斤,张效益996.2元,蚕农满意度达95%以上。第二批中秋蚕全镇共饲养67.25张,共涉及9个村53个村民小组165户农户,计划交售蚕茧3350公斤,实现蚕农收入6.7万元。

林业生产:核桃总面积达44500亩,投产产量400吨,实现产值176万元;竹子总面积32600亩,其中甜龙竹16500亩,投产25400亩,其中甜龙竹14600亩,实现产值110万元,工作报告《乡镇农业产业规划情况汇报》。

果蔬产业:水果总面积2363亩,总产量185.3吨,实现产值50多万元;蔬菜总面积6715亩,总产3770吨,实现产值670万元。

三、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十一五”期间,镇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加快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坚持以人为本和关注民生,紧紧围绕“经济提速、财政增长、农民增收”三大目标,着力实施“农业稳镇、项目强镇、科教兴镇、招商富镇、集镇美镇、稳定和镇”六大战略,突出抓好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的“三农”工作、基础设施建设、财税工作、固定资产投资、结构调整、社会稳定六大重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农商并进,山坝统筹,努力把**建成“**南部重镇”,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十一五”期间农业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为:粮食总播种面积3万亩、产量达1000万公斤、人均400公斤;甘蔗总面积稳定在2万亩左右、农业产量达7.5万吨、入榨7万吨,实现蔗农收入1800万元;香料烟总面积1.12万亩以上、产量达3.3万担、实现烟农收入1980万元;蚕桑面积6190亩,养蚕5110张、产量17.9万公斤,产值306万元;茶叶总面积1.2万亩、产量达125万公斤以上、实现产值1250万元;核桃总面积达53000亩,投产产量800吨,实现产值450万元;竹子总面积36600亩,其中甜龙竹20600亩,投产30000亩,其中甜龙竹16600亩,年创经济效益1100万元;肉类总产3000吨、实现产值2000多万元。

围绕上述目标,镇党委、政府在认真总结“十五”所取得成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面临困难和存在问题,确立了“优化粮油、巩固甘蔗、突破烟茶、发展畜牧业,壮大竹子和蚕桑”的产业发展思路。紧紧抓住农业这个最基本的中心工作,加大对产业的培植力度,多角度、多渠道发展产业,切实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改善人民的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一)紧抓粮食产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

近几年,**镇在加强产业发展的同时,毫不放松对粮食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农民群众调整粮经作物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拓宽农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渠道,“优化米粮仓,丰富钱袋子”。在粮食生产上,加大对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不断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搞好服务,推广良种良法,强化科技实施,培育优质水稻基地,办好粮食科技示范样板,加强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提高单产,稳定总产,保持**“粮仓”风貌。

(二)巩固发展支柱产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经济保障。

1.巩固发展甘蔗产业。镇党委、政府通过认真分析镇情,深刻认识甘蔗产业在全镇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合理布局,走“大力推广优良品种、依靠科技、主攻单产、提高效益”的路子,甘蔗面积巩固在2万亩,预计产量7.5万吨、入榨7万吨,继续为全镇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

2.乡镇产业规划 篇二

科学规划乡镇建设是乡镇工作的基础之一。为了做好乡镇规划工作, 应按照一定的规划程序进行合理规划, 并参照相应的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并以此作为乡镇规划建设工作的依据, 提高乡镇规划质量。

经过多年的乡镇规划建设摸索工作, 我国许多乡镇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创造出许多好的规划方法。其中较为知名的规划方法便是弹性规划理论, 这种办法不仅很好解决了发展外向型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人才规模急剧膨胀的现象, 也解决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扩大矛盾, 并将规划做成不同规模和不同形态, 各形态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并进行合理过渡。在我国许多城镇也对此理论进行了实践, 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我国乡镇规划建设提供了有效的依据。该理论将乡镇规划建设划分为两个阶段, 每个阶段的目的和过程是相当明确的, 特别是在引用了经济的观点、区域的观点后, 依据更加充分合理, 规划方法也逐渐向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的方向发展, 将多学科紧密结合, 结合具体情况互相补充, 为乡镇规划工作中的规划工作者、建设部门的同志、各级政府部门都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2 规划问题和发展方向

通过各部门多年的努力奋斗, 终于使乡镇规划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 走上了科学发展的轨道, 而在取得重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高度重视, 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我国大多数乡镇在规划过程中, 规划水平普遍较低, 规划方案也比较传统, 已经不再适合现代化的发展。许多乡镇的规划建设没有将规划与实施进行紧密结合, 并严重缺乏对未来的预见性, 有些乡镇由于规划深度不够造成多年以后出现建设混乱的现象。针对这些发展失衡的现象要及时予以有效处理, 还需进一步完善乡镇规划建设的规范体系。为了使乡镇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 应从基础教育抓起, 做好乡镇规划专业的基础准备, 为培养专业乡镇规划人才做好充分准备, 同时还应大力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的实施管理。

3 主要农房建设弊端

就我国目前来讲, 乡镇建设步入正规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其中较为明显的问题便是对农房建设。现阶段我国农房建设都很随意, 不统一, 并且大多的农房建设虽外表很漂亮, 但内部功能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现阶段乡镇农房建设, 普遍没有进行科学规划, 家家户户建设相对比较独立, 随意性较大, 选址也不太合理, 形式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划, 最终造成建筑材料不统一, 形式不规范, 质量差异较大。

2) 农房建设中, 大多数农房并没有正规的设计施工图纸, 而且农房的抗震要求也没有达到相应的设计要求。当前的农房建设, 大部分农民因为攀比心理, 造成农房建设只重视外表美观, 而不考虑结构是否合理, 功能是否能满足要求, 最终造成不良后果。

3) 进行农房建设的施工队伍没有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 大多数为业余的施工人员。这些施工队伍并没有接受专业的技能培训, 对施工建设的理论知识严重缺乏, 并且他们根本就没有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等, 在施工过程中没有科学的施工操作流程, 常常出现人员伤亡, 农房质量也不能得到可靠保障。

4) 现阶段建成的农房, 质量大部分都没有可靠的保证。农房建设质量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地基夯实度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纵横墙衔接不牢固, 农房整体性与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要求;干砖上墙使砂浆的部分水分被砖吸收, 不能保证水泥硬化所需水分, 难以保证砌体强度等。为了进行农房的规范化建设, 必须克服这些问题, 提高农房建设质量, 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 不重视房屋附近的环境建设, 如沿海城市附近的乡镇农房, 主要问题是风的影响比较大, 容易造成房屋损坏, 危害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房屋附近的环境建设, 有助于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 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

4 农房建设的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乡镇建设进一步规范化, 提高农房建设质量, 下面就农房建设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1) 完善农村建房规划管理。建立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控制用地配套建设, 使农房产生群体效应, 增强农房的防灾抗灾能力。

2) 加强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建议建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企业, 严格按标准进行资质审查, 统一建设;挑选素质好、管理严、能打硬仗、施工水平高的队伍承担生产任务。对无证经营的施工队伍, 坚决予以取缔, 确保人身安全。

3) 加强农房设计规范的建设。建设管理部门在进行农房建设审批时, 应看其是否是具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 是否考虑到农房的抗震抗风设计要求以及是否有必要的绿化设计等, 如果不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不予审批。

5 结语

乡镇规划管理在小城镇建设中起到了龙头先行、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在进行乡镇建设规划时, 要充分认识到乡镇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切从实际出发, 让乡镇规划管理在小城镇建设中发挥有效的重要作用, 从而促进小城镇建设蓬勃发展。

摘要:结合城镇建设以及规划管理工作经验, 就如何对乡镇建设进行合理规划, 使小城镇规划建设更加合理, 更加有助于村干部进行有效管理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乡镇规划,农房建设,建设管理

参考文献

[1]俞燕山.我国城镇的合理规模及其效率研究[J].经济地理, 2000 (3) .

3.浅析偏远乡镇的消防规划 篇三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偏远乡镇;消防规划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6-0000-01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有力推进,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社会进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之时,消防工作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做到与社会和谐发展同步,解决好偏远乡镇的消防规划工作这样一个突出问题,提高偏远乡镇灭火救援的软硬件设施,综而合之,抓好农村火灾防控“防火墙”工程“四个基础”建设是关键中之关键。

一、当前偏远乡镇的消防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基础设施缺乏,满足不了新形势下的灭火救援需要

以我市云霄县的偏远乡镇马铺乡、和平乡为例,绝大多数的农村家庭没有专业的灭火设施,村中没有专设消防蓄水池,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够有效地进行扑救,村民只能依靠原始的人力桶泼进行事倍功半的扑救,而当火灾较大、发展到全面燃烧及蔓延到附近的毗连区时,只能望“火”兴叹;多数偏远乡镇政府所在地重经济、轻民生,也没有将基础的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长期滞后于乡镇经济建设。

(二)偏远乡镇成消防宣传工作的“盲区”,消防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偏远乡镇的农村户口占据绝大多数,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受散户散居和传播媒介少的影响,常常成为消防集中宣传的“盲区”,相当多的老人、妇女和儿童缺乏预基本的防火灾常识。村民消防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差,防火灭火常识缺乏,这是导致农村火灾多发的最直接原因。随着村民经济状况的改善,沼气、石油液化气、电炊具等灶具进入村民家庭,受经济条件限制,村民购买、使用不合格灶具、用电器具较多,加之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常常因不能发现火灾隐患,不能采取正确措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乱仍烟头、用火不慎、乱拉乱接电线、收割季节随意焚烧秸秆和因法制观念淡薄人为纵火等原因等也导致偏远乡镇火灾事故频发。另外,农村中的一些陈规陋习,如婚丧嫁娶、祭祀庙会等都要燃放烟花爆竹,祭拜节日在墓地、林区焚烧纸钱引发的火灾事故也比较常见。

(三)地处偏远、山路居多、交通不便,延误消防队及时赶到现场扑救

近年来,马铺乡的乡村公路较之以前得到了很大改善,已基本实现每个乡镇通公路的目标。但受到地理因素的制约,所建的多数乡村公路坡陡弯急,道路狭窄,发生火灾后消防车花不能及时到达偏远乡镇的火灾地点,极大地延误了灭火战机。加之散户散居,无法村村通公路,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装备根本无法到达现场,只能靠自救和人救。

二、当前偏远乡镇的消防规划的一些可行性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偏远乡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偏远乡镇政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全面协调可持续,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着力加强辖区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规划中没有编制消防规划的或编制的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消防规范要求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得审批。凡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补编消防规划。要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

(二)积极探索偏远乡镇灭火救援新方法,规划中不搞重复和低效益投入

一是大力倡导偏远乡镇灭火救援中心建设。在相对经济发展较好的偏远乡镇建立政府专职队,实现灭火执勤、消防宣传、治安巡逻等“一队多职”的消防队伍;二是巩固发展以乡镇派出所保安队为依托的联防消防队。要从经费保障、规范管理等入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好这支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扑救偏远乡镇火灾中的主力军作用;三是针对偏远乡镇中经济欠发达的,发动群众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自防自救工作,既可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又壮大了社会消防力量,对扑救和处置初起火灾救援任务十分受用。四是可在偏远乡镇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设立消防警务室,配备扑救初起火灾必备装备、器材,并做到装备器材专人专管,定期检查、维修及更新。五是分管民警、村治保主任积极落实和组织义务消防队,大力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督促整改隐患,一旦发生火灾,迅速组织人员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六是在偏远乡镇的消防规划中,考虑实际情况,订购适合本地区灭火救援迅速有效展开的装备器材,避免出现“有而无用”的现象。

(三)建立偏遠乡镇消防设施管理及宣传长效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偏远乡镇也处于不断发展、建设之中,涌现了大批的新兴小城镇、住宅新区。在偏远乡镇的消防规划中应将当前效益与长远效益有效地结合起来,不能鼠目寸光,只顾眼前利益,要把偏远乡镇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之中。在搞好市政消防设施建设的同时,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采取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通过政府专项拨款、受益单位资助等途径筹措资金,加大偏远乡镇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必要的专勤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投入,要把有限的经费投入到急需的器材装备上,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消防效益。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也要督促落实城镇消防水源、消防队站、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的建设,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避免出现耗资大水平低的消防设施,依靠科学发展观展现偏远乡镇的消防规划的最大效益。

同时,应着力落实好偏远乡镇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落实到专人负责,制定落实好相关奖惩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设施操作训练及农村防火宣传,避免出现“有而不管”、“有而不用”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17-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J].城市规划,1990(02).

[3]陈玉娟,汪如刚.城市消防规划的若干问题思考[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7(05).

4.乡镇脱贫攻坚规划 篇四

乡镇脱贫攻坚规划xx镇位于xx市东南部吴

x

县城南

公里处。辖

X

个村委,X

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

X

亩。总人口

X

万人,全镇贫困户

X

户,贫困人口

X

人。现有大马村一个贫困村,X

个贫困户,贫困人口

X

人。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向好向快发展,实现同步小康目标。按照吴

x

县委、县政府要求,镇党委、政府决定启动实施

201x—20xx年精准扶贫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基础先行、产业支撑、民生为本、党建保证”的思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全域推进精准扶贫,实现同步小康目标。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实现贫困村向新农村、小康村转变,贫困户向宽裕户、小康户转变,同步建成小康社会。2019

年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吴

x

县平均水平。

三、建设内容

为实现精准扶贫工作奋斗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吉相关部门的要求,我镇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八大行动”。

(一)实施农村公路畅通行动。

贫困村通村公路由县交通局统一规划,按照民事民办原则实施,有条件的社要修通社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实施,到

2019

年,100%的村通水泥(沥青)路。

(二)实施人畜饮水安全行动。

2019

年,全面解决农村居民饮水难问题,提高集中供水受益率和自来水普及率。

(三)实施特色产业增收行动。

立足贫困村资源状况和发展基础条件,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突出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建设产业基地,实行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发展;突出品质提升、品牌创建,强化市场对接,推进精深加工,依靠科技提高产业效益。

(四)发挥基层党建引领作用。

一是强化带头人队伍建设。村党支部书记,加大对贫困村干部的日常监管力度,每季度至少开展

次工作问效。每年对村两委主要干部集中培训

天以上。加大贫困村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力度。健全贫困村群团组织,发挥工会、妇女、青年团等在扶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二是提升党员干部双带能力。充分整合帮扶部门资源,开展贫困村党员干部群众工作、实用技术、创业技能、法律等培训,确保每名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不少于

天。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到

2019

年,x%的农户、x%的贫困户每户至少有

人掌握

项以上实用技术,有一个当家理财的“明白人”,有一个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

民,有条件的户转移输出一个劳动力。三是加强贫困村民主管理。完善贫困村村级组织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严格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程序。全面落实贫困村网格化管理,细化落实好“帮扶联动”机制,充分发动党员群众参与民主管理。

(五)实施社会公共服务行动。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扎实推进新农保、新农合等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十大救助制度”。大力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体育、残疾人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健全;100%的村级卫生站实现标准化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x%以上;村级体育健身设施覆盖率

x%以上。

四、贫困村(大马村)2015—20xx

年脱贫规划

1、基本情况

大马村位于留唐镇南

x

公里处,总面积

x

平方公里。全村辖

x

个自然村,x

个村民组。全村总户数

x

户,总人口

2725

人,其中贫困户

x

户,贫困人口

x

人,低保人口

x

人,五保人口

x

人。男女劳动力

x

人,全村共有党员

x

名。全村总耕地面积4213

亩。目前,全村只有

x

个自然村通水泥路,农田水利设施只有机井

x

个。村庄内垃圾粪便乱堆乱放,杂草丛生,污水乱流,脏、乱、差现象严重。村小学有一座二层

x

间的教学楼,建筑面积

x

平方米,在校小学生

x

人。村里没有幼儿园,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还达不到

x%,小学教育质量比较低。村里现没有卫生室,村民有小病就得到镇医院看,农民就医比较困难。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还比较小,还有部分贫困户存在着小孩上不起学,看不起病等问题。村委有

x

间办公室,村两委班子成员

x

人,大部分文化程度较低,带领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能力不足。全村以种植水稻,玉米,花生和养猪以及外出务工为主为主要经济来源,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低,2015

年底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

x

元。村里没有任何集体经济收入,是新时期的贫困村。2、目标任务

(一)新修村组水泥路

x

公里,实现村组道路全面硬化。

(二)村内建垃圾池

x

个,硬化排水沟

x

米,植风景树

x

万棵,安装路灯

x

盏。每组指派

x

人专门清除垃圾,保持村内干净,整洁。

(三)改造危房

x

户,实现全村无危房。

(四)进行高标准良田建设,使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

x%以上。

(五)进行农电网和变压器改造,确保全村生产生活用电。

(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文化活动室,文化活动广场

x

平方米,并安装有关器材,满足村民发展生产的知识需求和文体活动需求。

(七)实施宽带网络建设,实现全村宽带,让村民能够通过电脑学习新技术,及时掌握农产品市场信息。

(八)建幼儿园一座,并完善小学设施,使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

90%以上,小学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九)建设标准化卫生室

x

x

平方米,并配备有关器械,保证全体村民小病不出村。

(十)实施全体材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促进贫困农民增收。

(十二)加强劳务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劳务技能。

(十三)将村两委班子建设成一个有战斗力,有凝聚力,能够带领全体村民脱贫致富的领导班子。

3、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基础设施建设

1、村组道路。现状:目前,全村通水泥路的自然村只有

x

个,还有

x

个自然村的道路没有硬化。

差距:村组道路状况差。

措施:整合各种资金,加强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修村组水泥路宽

x

米长

x

千米。需财政扶贫,以工代赈,交通等项目资金x

万元。

完成时间:计划

2016

年完成。

2、农田水利。现状:农田水利设施缺乏,全村现有机井

x

眼用于灌溉面积

x

亩,还需机井

x

眼。

项目:需要打机井

x

眼,x

眼机井电力配套。

资金:需千亿斤粮食或小农水利项目资金。

完成时间;计划

20xx

年完成。

3、农田道路。现状:生产路土路

x

x

千米。

措施:开挖排涝沟

x。建生产桥涵

x座,大型平板桥

x

座。水泥路

x

米宽,x

千米长。路旁植树

x

万棵。

资金:需财政扶贫,以工代赈,交通等项目资金。计划

20xx

年完成。

4、电力。现状:全村虽然都用上了电,但线路老化严重,变压器小。

差距:用电高峰期,供电不足。

措施:进行用电线路和变压器改造。

项目:整修农电线路

x

千米,更换变压器

x

台。

资金:需农电网改造资金。

完成时间:计划

20xx

年完成。

5、环境卫生。现状:村庄内垃圾粪便乱堆乱放。杂草丛生,污水乱流,脏、乱、差现象严重。

差距:没有垃圾池和污水排放等设施。

措施:加强村内环境治理。

项目:建设垃圾池

x

个,建排水沟

x

千米,栽植风景树

x

万棵,安装路灯

x

盏。

资金:需环境治理项目资金。

计划完成时间:计划

20xx

年完成。

(二)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任务与措施

1、教育设施。现状:村里只有一所小学,没有幼儿园。

差距:学前教育入园率低,小学教育质量低。

措施:建村幼儿园,完善小学教育设施。

项目:建幼儿园一座建筑面积

x

平方米,并对小学教育楼进行改造。

资金:需幼儿园建设和小学改造资金x

万元。

完成时间:计划

20xx

年完成。

2、文化设施。现状:村里没有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没有文体活动场所。

差距:没有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文体活动场所。

措施: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文体活动广场。

项目: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资金:需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文化设施建设资金。

完成时间:计划

20xx

年完成。

3、卫生设施。现状:村里没有标准化卫生室,村民有小病就得到镇上看。

差距:

村里没有标准化卫生室。

措施:建设标准化卫生室。

项目:建标准化卫生室

x

x平方米。

资金:需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资金。

完成时间:计划

20xx

年完成。

4、信息网络设施。现状:村里信息网络设施不健全,村民的巿场信息不灵通。

差距:全村宽带网络信号差。

资金:需信息网络建设项目资金。

完成时间:计划

20xx年完成。

(三)自我发展能力建设任务与措施

1、产业。现状:全村以种植水稻、玉米、花生和养猪为主。

差距:没有主导产业。措施:发展主导产业。

项目:种植果树和蔬菜

x

亩,建标准化养殖小区

x

个。

资金:需科技扶贫或畜牧部门扶持项目资金

x

万元。

完成时间:计划

20xx

年完成。

2、就业。现状: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低,劳务技能缺乏,外出务工时间短,收入低。

差距:村民缺乏劳动技能和实用技术。

措施:加强劳务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劳务技能培训

x

人,实用技术培训

x

人。雨露计划和阳光工程培训项目。

资金:需雨露计划和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资金

x

万元。

完成时间:计划

20xx

年完成。

3、组织建设。现状:村两委班子带领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能力不足

。措施:调整充实村两委班子,并加强培训。

项目:培训村两委班子成员

x

人。

资金:需雨露计划项目资金。

完成时间:计划

20xx

年完成。

4、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村第一书记

xx

同志任组长,村书记

xx、驻村干部

xx

任副组长,其他驻村干部为组员的领导小组,确保本村脱贫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精准扶贫到户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扶贫到户,不拔穷根不脱钩,建立“一户一策一干部”的帮扶新机制,2016

年计划脱贫

x

x

人,20xx

年计划脱贫

x

x

人,20xx

年计划脱贫

x

x

人。全力抓好“四到户、四落实”,即减贫目标到户、落实脱贫任务,时间进度到户、落实帮扶干部,扶贫措施到户、落实项目资金,考核验收到户、落实问责机制。真正做到扶贫工作对象精准、措施办法精准、脱贫时间精准、考核验收精准,确保全村实现整体脱贫。

五、帮扶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干部帮扶工作队,分派专人对帮扶对象结对帮扶。

(二)明确帮扶任务。

留唐镇确定大马村为贫困村,共

x

户贫困户,确保在2019年前所有贫困户按照贫困村建设脱贫标准和贫困户建设脱贫标准脱贫。

5.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制定和实施乡镇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宁乡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玉潭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应当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是镇、乡、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

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乡镇规划业务指导,组织规划技术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化。

第七条 镇总体规划制定: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镇详细规划制定: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 乡、村庄规划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风景旅游区规划制定:风景旅游区域规划要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旅游规划,在其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旅游区域规划。

第十一条 具有城市规划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才能承担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乡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草案公告及修改完善后,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草案公告及修改完善后,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乡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结合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规划建设目标,科学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县城乡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选址初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县规划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县城乡规划局,同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征求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五)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进行划拨用地建设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等材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在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

(三)受让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等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由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

(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在镇规划区以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单位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与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征求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三)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在单位建设工程动工前,组织定位、放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协调。县城乡规划局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个人私宅建设放线、定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

(三)县城乡规划局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薄原件和身份证等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按下列规定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县城乡规划局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局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第三十条 县城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县城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每五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城乡规划局备案。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三)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进行修改: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修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提出修改的报告(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同时,报县城乡规划局备案。规划修改后,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村庄规划的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修改: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10(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规划修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规划修改后,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方便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符合下列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

2、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修改申请;

3、县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废止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所发证件、规划图纸、规划条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4、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部门对该建设项目重新设计;

5、大型公建项目、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镇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县城乡规划局、有关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 12 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县城乡规划局或者本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其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布的;(五)修改城乡规划未采取法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13(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批(核准、备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未征求县城乡规划局书面意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

(六)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七)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颁发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未按照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核发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攸县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篇六

攸政办发〔2010〕13号

攸县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攸政办发〔2010〕13号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攸县乡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攸县乡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攸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三条 县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城关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并设立乡镇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规划办),负责乡镇规划具体工作。

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四条 乡镇规划办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住居向集中住居转化。

第五条 乡镇规划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规划局提出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并预算专项编制经费。县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将乡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乡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对代表审议意见要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 村庄规划制定: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 风景旅游区规划制定:风景旅游区域规划要与城市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旅游规划,在其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旅游区域规划。

第八条 具有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才能承担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九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乡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结合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规划建设目标,科学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资料,向县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县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乡镇规划办进行选址初审;

(三)乡镇规划办应在接到县规划局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县规划局,同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四)县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进行划拨用地建设前,应当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发改部门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到乡镇规划办领取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乡镇规划办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工作;

(三)县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县规划局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

(三)受让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向乡镇规划办领取并填好建设用地申请表,由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乡镇规划区以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单位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建筑设计、规划平面设计),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镇规划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收集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

(三)县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规划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规划局负责在单位建设动工前,组织定位、放线,乡镇规划办负责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个人私宅建设放线、定桩由乡镇规划办负责。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规划局审查;

(三)县规划局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薄原件和身份证等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按下列规定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规划局审查。县规划局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镇、乡、村庄总体规划近三至五年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备案。

总体规划修改应符合本乡镇及村庄的发展需求,体现公众意愿、科学合理进行布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镇、乡、村庄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1、规划年限到期的;

2、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县域体系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总体规划的。

(二)乡镇及村庄总体规划修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乡镇及村庄总体规划的修改应符合下列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现有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乡镇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修改申请,并附评估报告和论证会、听证会会议纪要;

4、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方可对原乡镇及村庄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5、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委托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乡镇和村庄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及村庄总体规划修改阶段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乡镇及村庄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方案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天;

7、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乡镇及村庄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8、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修改后的乡、镇及村庄总体规划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应符合乡镇的总体规划,兼顾公众生产、生活需求,体现乡镇建设特色。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1、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年限到期的;

2、乡镇总体规划修改后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3、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4、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明显不适当的。

(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符合下列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修改申请,并附论证结论和听证会、座谈会会议纪要;

4、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方可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

5、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委托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步设计方案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7、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8、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方便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1、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需要对其进行修改的;

2、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其规划布局的;

3、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产生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的;

4、由于国家法令变更、时间等关系修建性详细规划不能按原有规划实施的。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符合下列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

2、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

3、原审批机关接到申请后,废止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所发证件、规划图纸、规划条件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部门对该建设项目重新设计;

5、大型公建项目、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6、原审批机关重新受理该建设项目的用地、工程许可申请,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镇的总体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同时应将下的规划计划作出说明,并纳入乡镇的财政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乡镇规划办负责每日对本辖区内镇规划区、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所有建设项目的巡查工作,对巡查或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下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处理;对严重影响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经制止无效的,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规划局和各乡镇城乡规划办应对各乡镇及各村庄建设严格监管,对已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整体布局进行建设;对未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时,不得影响现状路网结构,严重影响现状路网通行及排灌水利实施等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规划办应公布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方式,并有专人管理,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详细记录,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规划办违反本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县规划局或者本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其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组织编制或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镇、乡总体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未按法定程序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未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现有总体规划进行评估,未取得原审批机关同意而擅自进行乡镇总体规划修改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核发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及时对申请人补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依法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出让地块,国土部门对该地块进行出让或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建项目、开发项目,建设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内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7.乡镇产业规划 篇七

一、村镇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本底特征

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浪潮使中国村镇经历了一次深刻的“洗礼”, 2千多个县城、2万多个乡镇也完成了重新“排队”。从1978年到2011年, 中国经济规模的复合增长率近10%, 同期城镇化率由17.9%攀升到51.3%, 从农业大国向工业强国的转变过程中, 大中城市, 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小城镇是城市化舞台的绝对主角, 引导着生产要素在城乡间流动和集聚。从城乡景观断面的演变特征来看, 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农居点转变为城市社区或城中村;从劳动力角色转换的分异性来看, 虽然以前都是种地的农民, 但城市化发生地的农民转身成为私营企业主、靠房屋或土地租金生活的“房主或地主”, 而工业化吸引来的外地人则成为就业和居住都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 (有些地方客气地称之为“新市民”) ;从干部群众的心理情结和相关政策的具体指向来看, 社会区域已经分化成为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 (一些政府文件称为“欠发达地区”) 两种形态。

目前, 我国已进入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一方面, 大中型城市的结构体系和空间格局基本定型, 大型基础设施已基本建设, 或已做出规划;另一方面, 城镇化初期大拆大建的弊端已经充分显现, 在改变城乡空间结构和城市面貌的同时, 成为资源、能源浪费的重要原因。习近平副主席提出改革开放是未来发展的最大红利, 李克强副总理指出新型城镇化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引擎。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 中国未来城乡规划的出发点也将从GDP导向的投资主导规划和圈地型设计, 向生态经济发展和社会功能保障的协作式规划和公共政策转变, 村镇规划的对象除少数第二、第三产业发达、区位条件较好的中心镇将继续完善功能、扩大规模而成长为小城市之外, 大量小城镇的主体功能依然是服务三农, 而绝大多数山区乡镇的规划目标将是“小而精、小而美、小而富”的生态经济增长点和休闲旅游服务地, 无论是发展方案编制, 还是规划措施落实, 社会公众将起到越来越大以至决定性作用。

二、山区乡镇的生态优势及其发展机遇

上张乡是一个典型的山区乡镇, 地处浙江省中部,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是红十三军活动的主要地区, 也是仙居县委旧址所在地。全境平均海拔460米, 与平原地区有明显的季节性差异, 地貌呈“九山半水半分田”, 森林覆盖率达85.1%, 乡域总人口1.3万人, 散布在32个行政村 (148个自然村) , 农民人均纯收入6300元, 属经济欠发达乡镇。2005年, 上张乡在全国乡镇级第一个完成了农业生态环境地质调查, 查明矿泉水水源地3处、可开发利用页岩和玄武岩储量180万立方、富硒富锗山地3.6万亩。境内山峦重叠, 竹木苍翠, 山清水秀、空气清新、气候温和、土质肥沃、土壤洁净, 是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的本底特征。

(一) 总体发展目标明确, 突破口选择关系重大

作为城乡统筹的基层节点, 山区乡镇发展目标的确定既要落实区划规划的内容, 也应尊重自身的基础条件。从台州市区域经济发展布局来看, 沿海产业带是未来发展的重点;从仙居县域体系结构来看, 三大城镇组群各具特色。仙居县城定位为生态之城、休闲之城、宜居之城、文化名城, 未来发展目标是山水文化旅游胜地和生态产业基地。上张乡农贸型小集镇的主体功能定位是明确的, 即高山农林产品加工基地和集散市场。生态化发展需要合理利用各种资源要素, 实施特色品牌战略, 通过规模化经营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实力。但首要的问题是选准突破口, 即积极申报绿色产品基地。上张乡有条件发挥“提供丰富的绿色农林产品”这一当前大众关注的社会功能, 而且提供这一功能对自身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

(二) 生态景观相对较优, 融合性发展有机可乘

生态环境是山区乡镇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依托。上张乡生态环境本底良好, 人文和自然旅游资源丰富, 火山岩生态景观和绿色农林产品既是未来发展最可依托的资源要素, 也是改善山区人居环境和民生服务的重要依托, 但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尤其是山区村庄, 地形复杂坡度大, 综合改造难度增加。但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强烈, 因而出现了新老建筑混杂、环境设施不足、传统乡土景观消失等影响长远发展的问题。上张开发生态旅游是未来发展的重要发展战略, 既要统筹区域农林产业发展, 又必须与仙居县大旅游体系相融合, 尤其要利用神仙居景区的知名度, 最好能形成一定的互补性。围绕生态经济形成良好的资源与资本互动协调机制, 可以充分利用上张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市场信息和投资愿望。

(三) 集镇建设重在服务, 结构性调整顺势而为

乡集镇是山区乡镇生态产业发展的集聚点和示范区。上张乡集镇本质上是一个带状布局的山区小集镇, 基本上是在一个村 (上张村) 的范围内布置了一些必需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农民建房是主要的建筑景观, 向西南延伸与姚岸村 (乡域范围内的第3大村) 连成一体。工业地块规模小且分散, 集中居住小区建设还是空白。考虑到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的规模效益, 尤其是现状建房严重破坏依山临水的生态景观特色, 集镇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农民住房更新、下山移民建房、农产品加工物流、公共服务设施调整等各类用地需求, 优化道路交通结构、基础设施布局、排水景观河网等廊道的规划管理, 深入推进低缓坡地利用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加快农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 促进集镇空间调整和用地结构优化。

三、支撑美丽中国的山区乡镇规划模式

规划在为山区乡镇描绘未来发展蓝图的同时, 应着重强化各类规划的相互衔接, 尤其是规划实施的具体路径。

(一) 乡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衔接

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乡镇发展的两大空间规划, 二者关联度很高, 都属法定规划 (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实施) , 但在目标设定、编制时间、实际效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冲突。建设规划以空间布局优化为目标, 注重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分析和建设用地的结构性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落实为基础, 强调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稳定和空间落实。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基于上位规划调整、相关政策实施、地方领导变化、区域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引发的外部发展条件, 调整周期较为灵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垂直管理, 基本是10年一个调整周期, 规划的刚性很强。

强化乡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衔接, 能有效破解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针对建设项目选址的矛盾冲突。乡镇以往发展过程中的GDP导向思维模式决定了需求导向的建设规划编制结构:借用一组新鲜的名词来描绘乡镇发展目标, 夸大人口增长因素以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忽视建成环境简化出“点—轴—区”空间结构, 机械地绘制市政工程管线走向等, 远远超出可利用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的建设规划。面向美丽中国的总体建设目标, 山区乡镇的建设规划必须切实转变编制思维, 首要的就是落实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在建设用地总量上的衔接, 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发展的空间结构优化方案, 尤其是与省级、国家级生态示范乡镇指标差距较大的用地类型落实。

(二) 乡镇建设规划与生态环保规划的指标衔接

创建生态示范乡镇是山区乡镇近期正在实施或今后必须开展的一项重点工程, 编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是创建生态示范乡镇的基本要求和基础条件。2003年初, 浙江省被列为国家生态建设试点省, 按照生态省建设规划和相关考核要求, 全省80%以上的地级以上 (含地级) 城市要达到国家级生态市创建考核目标。同理, 生态县 (市、区) 、生态乡镇 (街道) 和生态村都有相应的创建等级要求和具体考核指标。为此, 浙江省根据“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 (试行) ”的相关要求, 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 (街道) 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生态市、生态县、生态镇 (乡) 建设与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要求各地编制乡镇建设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落实生态功能分区管制、相应环保措施和具体工程用地。

“自然景观优美、人居环境落后”是山区乡镇的总体特征。在创建生态示范乡镇过程中的优势主要是绿化覆盖率高、工业企业少、绿色农林产品基地建设条件好, 但受山区地形条件、建设用地指标和政府财力影响, 建成区公共绿地少、饮用水管网铺设滞后、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薄弱是主要缺陷。通常在乡镇总体规划的用地配置中,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能达到7平方米已经非常难得, 但国家生态示范乡镇的最低标准为人均12平方米。当前山区乡镇农民建房以院落式独立住宅为主, 许多民房临河修筑, 没有相应的排污管道, 使得建成区主要河道绿化匮乏、公共空间缺乏、防洪排涝风险增加、水环境质量下降。在修编乡镇建设规划时, 应适当放弃假想的招商引资经营性用地, 充分考虑人居环境优化的空间落实。

(三) 村镇体系规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的用地支持

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具有一定范围的管制区域, 除乡镇政府所在的小城镇以外, 辖区村庄的未来发展也至关重要。村镇体系规划是传统乡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目标是对村庄未来发展实行分类指导, 基本思路是迁村并点、规模化集聚, 即按村庄现状人口规模和区位条件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两级, 分别实施集中建设、环境整治和拆迁还耕 (林) 。在城乡体系演变过程中, 虽然总体趋势是农村人口通过非农化就业, 逐步向城镇集中, 但受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宅基地供给制度的影响, 村庄的消亡过程是缓慢进行的, 除非是受到地质灾害移民、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和脱贫性移民等惠民政策的强力影响。近期引起社会广泛争论的中小学生就读难、上学远问题, 可以说是山区乡镇强化迁村并点、规模化经营的结果。

城乡规划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策略, 空间资源配置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土地开发权利的转移和经济收益预期的增减。山区乡镇的总体优势是自然环境优美, 尤其是一些小山村, 山清水秀、清洁宁静, 充分展示出自然和谐之美, 是未来休闲旅游、度假养生的理想之地, 所缺乏的就是公共服务和市政处理设施。在传统的村镇规划思维中, 这类村庄由于人口规模小, 常划入拆并之列, 归入禁止建设区。近年来在旅游部门和农业发展部门支持下, 有的山区小村出现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农家乐”, 但在规划、管理和实践中多数是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在生态经济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 山区村庄既是绿色产品生产的重要节点, 也是开展休闲旅游的可选驿站, 相关的建设用地需求必须纳入乡镇的总体规划。

(四) 详细规划对改善农民住房目标的统筹安排

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农民住房更新需求、安排适当的文体活动和休闲健身公共空间是新时期乡镇规划的三大基本任务。相对于乡镇政府、派出所、卫生院、中小学等有明确建设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公共服务设施而言, 针对农民住房更新和公共活动场所建设的用地安排和实施措施具有更大的争议。首先, 山区乡镇规划中的居住用地本质上是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约束下的农民宅基地, 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面积标准, 以及原有宅基地的四邻关系影响深远;其次, 山区乡镇的农民建房行为实际上是个体行为, 与城市住宅小区的市场化开发截然不同, 公共停车、绿化景观、市政设施难以一次性完成;第三, 与城市规划实施相比, 乡镇层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非常有限, 拆旧建新的政策规定导致规划难以实施。

先规划后建设是城乡建设的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审批的基本依据, 山区乡镇规划目标能否落实关键在于制定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实践表明, 以地块划分和指标设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与集体土地和农户自主的零散建设行为之间存在很大的偏差, 农户不可能像城市住宅小区的建设主体 (开发商) 一样, 在地块控制性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建设方案。现行规划体系的解决办法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 , 但多数山区乡镇很难提供相应的经费。目前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详细规划的时候, 尤其是在地块划分、指标确定、公共空间设计的过程中, 充分认识到山区乡镇居住用地的本质特征。

四、规划设计单位的观念转变与服务转型

伴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 我国的规划设计行业迅速壮大, 目前从业人员达10万人之多, 规划设计的行政性引导和市场化竞争不断增强。虽然从2000年开始实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但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行业地位和实际作用尚不明确,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规划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划设计的市场认同。如果说“千城一面”是城市建设的结果, 那么“通用制图”则是乡镇建设规划的写照, 这既受中国转型发展过程中制度缺陷的客观影响, 也是规划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观念不转、态度不良、方法不当的直接后果, 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强化规划成果评审和拓展公众参与途径的近切性。

规划成果失效问题已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针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评估也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但针对山区乡镇而言, 规划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真实有效对提高规划的实施效力意义更为重大。对社会大众而言, 城乡规划依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活, 他们可能看不懂地形图和空间结构的真实对应, 也不明白用地色块和数字指标的实际意义, 这就需要规划师尽可能少用专业术语, 而更多地选择能有效引导公众参与的对白语言和表达方法。比如说, 用照片、影像来代替工程图纸, 以展现规划前后生活场景的变化;用工作模型、动画和效果图代替规划理念和指标数字, 来说明规划的分析过程和方案比较。这样做, 短期内可能会增加规划设计成本, 但长远来看, 确能增强规划的公众认同和行业价值。

摘要:山区乡镇在过去30年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总体处于“欠发达”状态, 其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并未充分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根本性因素。山区乡镇既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统筹对象, 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基础环节, 编制山区乡镇的建设规划应放弃过去GDP导向的土地供给模式, 以生态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建设为目标, 积极处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的关系, 体现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民住房改善的用地需求, 规划过程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 农民看得懂、能接受是评价规划成果科学有效的重要标准。

关键词:山区乡镇,发展转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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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乡镇产业规划 篇八

【关键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基础,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是最具实施意义的一级规划,也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严格实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强势推进,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重新编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那么,如何才能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要明确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重点建设用地,明确各土地用地的用途,特别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引导与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2、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3、集约节约用地原则。规划圈外的建设用地要逐步向圈内置换,着力挖潜盘活存量闲置、空闲土地和已建设的粗放低效土地,强化“双控”指标体系,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4、可持续利用原则。重视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因地制宜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须充分考虑土地的自然、环境、区位等特性,充分利用坡陡在25度以下的低丘缓坡区的非耕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6、与上一级规划协调一致原则。根据上一级规划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土地用途布局和规模结构调整。

7、公众参与原则。采取公开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并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各社会阶层的意愿,协调政府与公众需求,推行“阳光规划”。

二、规划修编的实施

做好新一轮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

首先:做好规划前的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成立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精干工作班子,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2、制定计划。根据规划修编的程序步骤,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每一步骤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日期和责任人,积极推进规划修编工作有序开展。

3、筹措经费。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量大、涉及内容多,成果资料复杂,报批要求高,乡镇、街道都要安排落实好规划修编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其次:收集基础资料并进行前期的调查工作

1、收集乡镇、街道的自然、社会经济基础资料,包括人口资料、经济发展资料、统计手册,工业功能区块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及年度党委、政府工作报告等。

2、收集土地利用的现状和规划资料,包括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文本、说明、图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调查与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

3、收集各种相关规划资料,包括乡镇、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旅游规划、生态镇规划、农业区划和综合开发规划,规划期间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及中心村、行政村建设布点等情况。

4、收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集约用地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有关资料。

5、完善乡镇、街道的集镇规划,按照乡镇(街道)人口、经济状况核定集镇用地面积;将工业功能区块纳入集镇用地范畴,工业用地要与上一轮规划衔接,应进入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块,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应充分利用荒地、荒坡地安排建设用地,尽量少占用耕地,集镇用地面积的扩大应与农村村庄用地面积的减少相挂钩。

6、做好村庄布点规划。根据乡镇、街道行政村规模调整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心村位置,按照“中心村用地扩大与自然村面积减少”的原则,做好中心村及其它村的定点规划。

再次:开展调查研究

1、评价上一轮规划。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评价,梳理上一轮规划已用空间和剩余空间的面积和位置,总结规划实施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问题,为新一轮规划修编提供借鉴。以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图,形成规划工作底图。

2、调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资料的核实,人口调查,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调查,建设项目与用地需求量调查,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开发潜力调查,土地生态环境现状及建设调查等。

3、研究内容。依据调查结果,对乡镇、街道土地利用现状、潜力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研究。预测规划期间常住人口总规模、各类用地需求,分析规划期间土地供需状况,为规划修编提供依据。

然后:确定规划初步目标

根据乡镇、街道调查研究的结果和乡镇、街道经济社会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好规划初步目标。初步目标应突出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一般包括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目标。要按近期和中远期确定规划目标及任务。

最后:编制规划草案

1、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上一轮规划剩余的建设用地、待置换用地控制指标进行适度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用途布局和规模结构的调整方案。

2、按照初步拟定的规划方案,依次在规划工作底图上落实基本农田、重点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开发、建设用地复垦、生态建设等规划控制指标。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地块的规划用途。

3、编制规划草案,初步形成规划文本(初稿)。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注意的事项

乡镇在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必须制订计划,严密组织,分步实施,扎实做好规划修编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完成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并形成规划草案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下达给各本乡镇、街道的规划控制指标,及时做好规划的修编完善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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