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精选11篇)
1.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一
淮安市环境保护局 淮 安 市 教 育 局
淮环发[2007]107号 文件
关于开展2007“绿色学校”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环保局,开发区城乡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精神,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环境意识。同时实现市委、市政府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中确立的加强环境教育和创建“绿色学校”的工作目标,着力提高“绿色学校”的数量和质量,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的建设,促进我市中小学环境教育的深入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现将2007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容和要求:
1、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具体工作内容按照“淮安市绿色学校评选及管理办法”要求实施。各县(区)主管部门要做好县(区)级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同时做好申报市级“绿色学校”推荐工作。
此项活动由教育部门牵头,环保部门全力配合,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四城”创建工作任务中下达的“绿色学校”创建任务。
2、按要求如实填写《淮安市“绿色学校”申报表》,提交的“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实施报告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创建工作的过程。创建市级“绿色学校”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和“创建工作总结”材料各一式三份。
3、提交一定数量的、能全面反映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相关文字、图片或视频资料,内容涉及环境教育的组织管理、环境教育教学、校园生态建设、污染控制及能源与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以及开展校内外环境实践活动、营造校园环境文化氛围等方面的成果和现状的典型材料。
4、各县(区)所属学校申报材料需经县(区)教育、环保部
门盖章后报送;报送材料寄(送)市教育局宣传处(德育处)收,联系电话:3605334;市环保局宣教中心联系电话:3675537。
二、创建工作安排:
各县(区)级“绿色学校”确认工作要求在2007年9 月底前
完成,上报市级“绿色学校”材料截止日期为2007年10月底前。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由市教育、环保部门对各地申报学校进行考察,经评选后,年底前命名公布。
附件:淮安市“绿色学校”申报表
二00七年六月八日(盖章)
主题词:创建绿色学校活动通知报送:省教育厅基教处,省环保厅宣教中心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7年6月8日印发
共印45份
淮安市“绿色学校”申报表
2.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二
关键词:城镇化,乡村文化,乡村文化保护
乡村文化包括古建筑、碑刻、雕塑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语言、地方戏曲、地方性节庆、民俗、建筑布局、传统工艺以及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其独特的价值。但是,在我国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传统村落逐年减少,由2000年的300余万个减少到目前的200余万个,16年间消失100万个左右的村落,折算后每天消失200个自然村落。其中,传统村落现存数量仅有1.2万左右,最具中国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仅存4,000个。因此,新城镇化背景下,以村落为代表的优秀文化正在淡化,乃至消亡。
一、武安市乡村文化的主要内容
乡村文化即村落文化,是农村社会信仰禁忌、价值取向、生活和生产方式、风俗习惯等文化现象的综合,包括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两种形式。依据该定义,武安市乡村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口头文化。所谓“口头文化”,就是指未形成书面材料但在社会群体文化继承方面起作用并协助塑造群体世界观的习俗、信仰、生产及生活技艺以及文化传统中的口传部分。武安市乡村“口头文化”种类繁多,主要有传说、戏曲(傩戏、赛戏、平调、落子)、方言、故事等。这些口头文化是我们探究武安市传统乡村村民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奠基石”。
1、传说。武安太行山区传说较为丰富,主要有京娘投湖、天仙配、天降龙雾、村名来源以及氏族祖先生活传说等等,它们反映了武安先辈们的宗教信仰以及村民精神寄托,体现了他们古朴的生活方式。
2、戏剧曲艺。武安地方戏曲艺术种类繁多,如赛戏、傩戏、平调、落子等等。武安傩戏、平调落子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武安傩戏最初以面具戏为主,逐步发展为傩戏、赛戏、队戏等形势,具有分布广、种类多、传承性强等特点。2010年以来,武安市固义村傩戏《捉黄鬼》和白府村《捉死鬼》,以其磅礴的声势,独特的形势,精彩的内容,吸引国内外学者的接踵而来,打破了“长江以北无公认戏”的断言。武安平调落子极具地方特色,念白以武安方言为主,大多数剧目体现了武安居民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及其价值观念。
(二)传统节日文化。武安地区节日文化种类繁多,甚至月月有节日。例如,在武安一带流传着农历六月六敬谷神的习俗。农历六月六这天,当地家家蒸馍、豆包,而最时兴吃的好饭是裹卷。敬谷神是为了感激上苍赐给人们粮食,同时也是因传说中人们担心五谷神收回人们享用的粮食。从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武安固义村以傩戏形势欢度元宵佳节,吸引国内外学者关注。这些节日体现了武安人民朴素、踏实的品格,也凸显了武安人民热情、勤劳、遵从孝道、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
(三)传统技艺、工艺以及建筑艺术
1、传统技艺、工艺文化。武安地区拥有悠久的传统技艺文化历史,且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要包括酿酒、米醋、冶炼、雕花、雕塑、剪纸等传统工艺。其中,冶炼技艺是武安的传统工艺,拥有2,000年的历史,古冶炼技术曾在古代盛行一方;活水米醋采用地下甘泉水、武安小米、麸曲等,用古老传统手工艺酿制而成。古老的传统技艺与工艺反映了武安人民不断探究,精益求精的探索精神。
2、传统建筑艺术。武安房屋多为砖木结构,高大敞亮,高台阶、高门楼、高房基。建筑造型往往是沿街门楼、陪房门楼、窗框上、照壁上方皆有飞檐盖瓦,瓦上压脊,两端出兽,斜顶后是平顶,人从院内向上看是瓦房,实则是平房;陪房屋檐有的出檐,有的上设女儿墙,墙间设水口,水口由青砖雕刻而成。木雕、彩绘多用于室内装饰,如隔扇、屏风、炕围、梁柱等,也有用于室外的,窗棂、门楼、屋门等。以徐家大院为代表,伯延建筑群反映地方建筑特色,建造工艺独特,细部装饰精美,是历史的见证。它集建筑学、艺术学、设计学之精髓,具有武安地方特色,是武安乡村文化的活化石。
二、城镇化背景下武安市乡村文化存在的问题
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受到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影响,强势的城市文化不断侵蚀着乡土文化,乡村的发展与其自身文化相矛盾,致使传统“乡村文化”面临巨大的困境。
(一)缺乏文化自信致使传承乡村文化的主体逐年减少。随着武安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传统村落主体的农民在富裕之后开始向往现代城市的生活方式,自发的人口流动不断涌向城市,促使村落人口不断减少,“空心村”、“老人村”等问题越加凸显,村落居民由于文化不自信导致村落文化的传承出现断层,致使武安傩戏、赛戏、剪纸技艺的传承人不断减少,民间技艺以及工艺不断失传。
(二)城市文化的不断侵蚀导致乡村文化失去本真。由于城市文化的侵蚀,村落向城市看齐,村民的价值观、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方式发生改变。为追求高质量生活水平,村民建新房,集体建新厂,从而导致民居建筑的衰颓、村落景观的凋落、山水体系的破坏、传统工艺、地方语言、戏曲的遗弃以及大量以“文化”为名的乱搭乱建,古村落文化在城镇化进程中已经面目全非。
(三)地方政府力不从心。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在乡村文化保护方面凸显出很多问题,如以政府保护造成财政负担大,效力有限;文化监管权责不明,管理困难;缺乏专项资金投入,日常维修保养难以到位;乡土文化保护机制不健全,致使缺乏法律依据;乡村文化保护缺少技术规范支持等。
三、建议
武安乡村文化是人们在这一地域经过漫长的探索所创造一切文化的总和,是中国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然而,在今天城镇化进程中却面临着消亡的困境,因此乡村文化保护已迫在眉睫。
(一)政府应在乡村文化保护中发挥职能。乡村文化保护是城市化必经之路,弘扬传统文化的必然选择,彰显乡村价值观的必然之举。武安政府应跟随时代步伐,积极转变观念;规划乡村文化保护项目;加强政府监管,确保资金对号入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且使其投入渠道多元化;完善乡村文化保护保障机制;设立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切实保护传统文化资源,制定相关城乡互补政策,使城乡文化共存荣。
(二)促使村民文化自觉,提高村民文化自信。随着城市文化的侵蚀,乡村文化不断消亡,应在满足村民生存、安全需要的前提下,加大乡村文化保护的宣传力度会引发村民文化自觉,村民文化自觉才能唤醒,从而实现保护传统文化资源的价值。保护传统文化资源激发村落文化资源旅游、经济价值,从而满足村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使村民自发地保护乡村传统文化。因此,当前政府应重视村民利益,在开发、利用、保护传统文化资源时,不能忽视村民的力量,维护村民利益,提高村民文化自觉以及文化自信。
(三)加大构建乡村文化博物馆力度。武安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且种类多样,依据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两种形式将武安乡村传统文化进行分类,对其进行重点保护。因此,乡村文化博物馆的建设不仅能宣传地方特色和稀缺性的文化资源,而且还能提高村民对武安乡村文化的认可。同时,紧随时代潮流,构建武安乡村文化数据库以及数字博物馆,主要呈现形式以图片、纪实、报刊为主,运用数字化存储手段,对武安传统文化资源资料进行及时更新,真实、全面、详细地记录和归档,展现武安传统乡村文化风采。
参考文献
[1]钟坛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乡村社区致力研究:影响因素分析与指标体系构建[D].甘肃:兰州大学,2014.
[2]韦顺国.广西资源富集区乡村文化建设研究[D].陕西:陕西师范大学,2014.
3.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三
常环计„2008‟4号
关于组织常州市
2007环境保护奖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引导和调动全社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本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尤其是生态市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市设立了“常州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现根据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建[2008]1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2007环境保护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生态建设考核奖
1.完成常州市建设国家生态市任务情况较好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2.荣获国家生态市(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称号的辖市区人民政府。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辖市(区)党政一把手。
4.完成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考核奖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书的辖市区人民政府。
(三)环境管理贡献奖
1.在全市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环境科技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环保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以及对环境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环保志愿者。
二、申报要求
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2月18日前,将填报的《常州市2007环境保护奖励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二份书面稿及一份电子稿光盘,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市环保局计财处。
联系电话:85682767、85682769,联系人:堵小东、段伟年。
附件:常州市2007环境保护奖励项目申报表
主题词:申报环保奖项通知 二○○八年二月四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2月4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4.青海环境保护厅文件 篇四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青海省海西州鱼卡30万吨/年露天煤矿改扩建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青海五彩通正荣煤炭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海西州鱼卡年产30万吨露天煤矿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青五彩煤炭字〔2014〕1号)及附送的《青海五彩通正荣煤炭有限公司青海省海西州鱼卡30万吨/年露天煤矿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和《青海省海西州鱼卡30万吨/年露天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悉。我厅于2014年1月19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大柴旦镇,鱼卡煤田东南部。该煤矿原生产规模为6万吨/年,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改扩建完成后,全矿分为两个采区,采用露天开采、单斗一卡车开采工艺,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6.8年,矿区面积约1.136平方公里。项目利用原有设施进行工业场地布置,布设地面生产系统。主要建设内容为:露天采场、外排土场、储煤场以及配套建设的供电、供水、采暖、废水处理设施等公用、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6335.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3.03万元,占总投资的6.05%。我厅于2012年4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青环发〔2012〕158号),又于2013年9月对该项目有关环保设施变更进行了复函(青环发〔2013〕271号),经海西州环境保护局同意,该项目于2013年11月进行试生产(西环函〔2013〕102号),验收调查期间生产负荷达到86.7%,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建设过程中,项目内容发生了以下变更:
(一)主体工程部分
储煤场面积由3000平方米变更为16320平方米(136米×40米),储煤场四周挡风抑尘墙由长220米、高5米变更为长512米、高7米。
(二)公用辅助工程部分
采暖及淋浴由2台1.4兆瓦的燃煤锅炉变更为1台0.2兆瓦和1台0.117兆瓦的燃煤锅炉。
(三)环境保护措施部分
1、淋浴锅炉未按批复要求安装脱硫除尘装置;
2、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由20立方米/天减至12立方米/天;
3、储煤场降尘方式由喷淋系统降尘变更为洒水车洒水降尘。
以上变更履行了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矿坑涌水全部收集到矿坑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采矿生产和洒水降尘。食堂、洗浴等生活污水经WSZ-AO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泼洒降尘,无废水外排。
(二)废气
工程落实了“以新带老”措施,新建燃煤锅炉替代原有旧锅炉,对露天采场、储煤场、排土场及运输道路采用高压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
(三)噪声
工程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并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空压机、水泵等固定噪声源采取减震与建筑隔声的降噪措施。
(四)固体废物
工程落实了“以新带老”措施,对原有遗留露天堆放矸石全部运往青海煤业集团鱼卡煤矿矸石砖厂进行综合利用。剥离的土石方、锅炉废渣均运往外排土场堆放,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生活垃圾一起定期运至大柴旦镇垃圾填埋场填埋,矿坑水处理过程产生的煤泥掺入原煤中销售。
(五)生态保护
工程在建设施工和试运行期间,严格执行用地计划,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及时进行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外排土场周围建设了简易防洪堤、铅丝石笼挡墙,对原有矸石场进行土地整治。水土保持设施已通过青海省水土保持局验收。
(六)施工期措施
工程在建设施工期将剥离的土石方全部运至排土场堆放,对施工临时占地进行了地表恢复、平整,工程施工没有造成噪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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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五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表彰第十四届西洽会环保“三会一展”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市、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参展单位:
2010年4月8日~12日,第十四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在西安召开。我厅主要承担了四项任务,即主办“中国环境认证产品宣传推介会”、“中国东西部地区环保产业协会联谊会”和“韩-陕环保产业合作对接洽谈会”,以及组织节能环保展馆的招展、布展(简称“三会一展”),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规模大、规格高,亮点多、影响广,赞誉多、成果丰”的预期效果。此次西洽会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区域合作,扩大内需,科学发展”的主题思想,得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环保部、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及西洽会执委会领导的高度赞扬。在西洽会执委会组织的量化考核中,我厅综合得分在72个省级部门、单位中名列第六,受到了省政府的表彰。我厅承办的“三会一展”活动也被陕西电视台、陕西日报、中国环境报、西安晚报、经济日报和西部网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
本届西洽会“三会一展”活动筹备工作任务重、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各参会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接受任务愉快,安排部署周密,筹备工作细致扎实,注重办会效果,圆满完成了预定各项目标任务,涌现出了一批争创佳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经省厅研究决定,对筹备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西安市环保局等21个先进集体和王文等2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按照本次西洽会组委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可适当给予先进个人必要的加班补贴。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坚持发展环保事业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责任意识,继续发扬同心同德、团结奋进的环保团队精神和识大体、顾大局的思想观念,总结经验、再接再励、扎实工作、争先创优,为我省环保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先进集体名单
2.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 2 附件1
先进集体名单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延安市环境保护局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陕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宣传教育处 陕西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陕西省环保厅科技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管理处 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陕西兰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华江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华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朝日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本香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3 — 附件2
先进个人名单
王
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 李和平
陕西省环境保护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冯永强
陕西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徐
刚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 张育奎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副主任 刘全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调研员 白玉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 乔润芳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处长 葛晗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主任科员 靳玉林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
李
炎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与计划科副科长 付军民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干部
李生伟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宣教法规科科长 杨松鹤
延安市环境保护局产业办主任 叶小渝
西安市环保产业协会秘书长 于亚伟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招商办科员 杨丽娟
陕西省环境保护协会 王伟军
陕西省环境保护协会
— — 4 雷媛媛
陕西省环境保护协会 黄
静
陕西省环境保护协会
主题词:西洽会 表彰 通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打印:杨亚峰
校对:黄静
6.环境保护部文件-泸州环保局 篇六
环发[2008]48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十四)增强科技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研究。研究开发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推动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土壤修复工程技术中心。研制一批国家土壤分析测试方法和标准样品,开发污染土壤修复装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十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壤污染的危害以及保护土壤环境的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把土壤污染防治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的环境教育和干部培训当中,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7.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七
第 29 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条 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批准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限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九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8.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八
粤环发〔2009〕1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厅制订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程序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丹丹
020-85266599)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程序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对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1份;
(四)省级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意见;
(五)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六)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公众参与材料;
(七)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项目,有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其网站(网址:)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或主管机构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其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附具相关意见。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第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在批准涉及减少河水流量、影响水流流态和可能影响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
——
第十三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若上述两方面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补充
报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接到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资料完备、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6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后3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后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9.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九
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联系人:何素娟
曹子洲
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163.com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
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简化后的内容可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4、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建议;
5、污染物总量控制;
6、评价结论。
五、环评文件编制及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并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环评文件报批前,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咨询专家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
六、环评文件审批应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
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
5、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鼓励网上远程申报。通过网上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人可根据地方审批主管部门网上报送、受理办理指南,按要求进行资料上传。通过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过电子邮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受理结果信息及时转达申请人,其申报材料的文字版可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寄送、报送至审批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
八、受理信息公开。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有关项目信息须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九、内部征求意见。审批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征求内部有关部门、同级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下级审批主管对总量和标准的确认等,以及京津等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要求须征求其环保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相关方意见,相关方应于接到函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及矿产规划等各类颁布实施的规划,应由有关环评编制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在充分调研和资料搜集的基础上确定。审批管理部门一般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地方有关部门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或说明。
十、对于项目处于环境敏感区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因子复杂,环境现状存在同类型污染因子排放等情况的,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审批主管部门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服务费用。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要点:
1、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各类规划、规划环评、生态红线控制要求。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实施后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3、环评文件依据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
十二、依法对环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准予和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意见,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做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不予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三、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核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是否继续有效;
3、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评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其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十四、审理时限。根据河北省对标先进省份、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要求,各级审批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应当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的项目,听证、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二部分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
二、验收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一)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三)信息公开。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三、验收要点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需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验收现场检查重点内容。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1、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3、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需要的是否配套衔接;
5、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6、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7、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二)验收意见内容。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在市政集水范围内的,提供水务部门出具的排水证明(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五)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六)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八)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九)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十)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一)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五、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六、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吉安市教育局文件 篇十
吉安市教育局
关于永丰中学、泰和中学等学校暑期违规补课典型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井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经过持续多年的治理规范,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仍未得到根本的解决。近期,在全省暑假期间治理违规补课实地督查中,我市部分县(市、区)和学校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的问题比较突出,现将已查实了的永丰中学、泰和中学、万安中学三所学校暑期违规补课问题通报如下:
1.永丰县永丰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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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高三年级全员补课,每人收取补课费和资料费1000元,预计7月30日结束。
处理意见:吉安市教育局决定,对该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该校校长进行约谈,并在全市教育系统半年工作例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校本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责成永丰县教育局督促学校立即停止补课行为,并将所收费用全部退还。要求永丰县教育局启动问责机制,对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该校高三年级相关教师进行严厉批评,对该事件进行通报,市局还将就此事进行后续追踪督查。
2.泰和县泰和中学
事由:高三年级预计补课至7月27日,每人收费700元,后来退回300元;下一轮补课预计从8月15日开始。并且,高二也有部分学生补课。
处理意见:吉安市教育局决定,对该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该校校长进行约谈,并在全市教育系统半年工作例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校本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责成泰和县教育局督促学校立即停止补课行为,并将所收费用全部退还;鉴于高二学生现已放假,责令学校作出书面公开承诺,确保学生秋季到校后立即退还。要求泰和县教育局启动问责机制,对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该校高
二、高三年级相关负责人进行严厉批评,对该事件进行通报,市局还将就此事进行后续追踪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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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安县万安中学
事由:高三年级全员补课,每人收费500元,预计7月25日结束,下一轮补课从8月15日开始。
处理意见:吉安市教育局决定,对该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该校校长进行约谈,并在全市教育系统半年工作例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校本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责成万安县教育局督促学校立即停止补课行为,并将所收费用全部退还。要求万安县教育局启动问责机制,对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该校高三年级相关负责人进行严厉批评,对该事件进行通报,市局还将就此事进行后续追踪督查。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要求。上诉违规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各地各校要从上述问题中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对照检查,举一反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取信于民。
1.耐心受理群众举报。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群众的呼声和诉求,凡接有效举报,必须耐心接待,不得推诿扯皮,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实、有错必纠,从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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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依法、及时、就地、妥善解决问题;完善对信访举报的受理、核查、反馈工作机制,对查实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定性,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全程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直查快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群众疑虑,在源头上减少群众对教育收费问题举报,从而减少和避免越级信访、重复信访发生。
2.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收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暑期违规补课的紧急通知》(赣教基字„2018‟36号)相关精神,严厉打击暑期违规补课行为,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要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对“三违”行为进行查处。将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六条“红线”(即“六个严禁”),切实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于违规违纪、屡教不改、纠而复生、情节恶劣的乱收费问题,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3.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各校要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常规检查和后续督促整改结合起来,重抓现行、抓典型,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抓实抓紧。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三违”问题,要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对发生—4 —
“三违”行为的校长和教师给予相应处分,严肃问责追责。要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重点监督制度和约谈制度,对部分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教师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淡薄的,要及时进行约谈,纠治思想偏差;对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要按照《吉安市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吉安市教育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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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印发
11.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十一
沪环保总〔2012〕231号
关于加强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和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规范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整改要求,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级环保部门按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整改工作(见附件1),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提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其根据考核结果查找原因,按技术规范要求维护、调试自动监控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在《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中明确考核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对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设备参数设定和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进行公示,并责令企业恢复设备参数正常设置并消除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因素。
三、整改期一般为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整改期间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方法向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整改结束后将整改情况报告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四、环保部门于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15天内安排整改验收工作。因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而导致监督考核未通过的,安排监测部门进行比对监测;涉及其他不正常运行行为的,组织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五、环保部门确认比对监测结果符合技术规定、现场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档案齐全,出具《整改验收意见》(见附件3)并将其作为监督考核的依据。区县环保局应将企业整改情况归档保存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联系人:陈轶波(总量控制处(监测处))电 话:23116950 电子邮箱:chenyb@sepb.gov.cn
附件:1.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整改流程
2.整改通知书(参考格式)
3.整改验收意见(参考格式)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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