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2024-07-08

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精选13篇)

1.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一

村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村务公开工作,大多数地方开展的比较好,群众较为满意,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稳定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村务公开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是干部认识不到位。个别人对当村干部的动机不纯,指导思想不对头,把当村干部作为谋私的机会,怕村务公开影响自已谋利。一些村干部把村务公开简单理解为财务公开,认为财务公开主要是针对不廉洁干部的,只要自已清廉,没有必要搞村务公开。少数村干部民主意识差,怕村务公开“亮相揭底”,群众对自已不信任,难以开展工作。

二是公开内容不全面。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的事务涉及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多个方面。由于村务公开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公开项目不规范,内容不全面,数字不具体;一些村在村务公开时只公布几张统计报表,对农民真正关心的热点,如宅基地审批、土地承包、招待费开支等问题,却没有公开。

三是公开方式不规范。按规定不同内容的公开应选择相应的方式,特殊情况作出特殊处理,如重大工程建设、大笔财务开支,都应在实施前先向群众公布,听听群众反映,但实际上往往是事后公布的多。再则,现在常用的上墙公布固定的表现形式,有的没有固定的宣传场所,有的没有固定的内容要求,有的没有按时定期公开,让群众摸不着头脑。

四是公开效果不理想。有的地方在实行村务公开时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该公开的不公开,以应付上级领导检查为目的,欺上瞒下;还有些地方村务公开避重就轻,玩数字游戏,甚至搞假公开,使村务公开失去应有的效果和作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村务的机制形同虚设。

五是公开监督主体不明确。村务公开工作应由谁抓落实,不明确。如村务不公开,应由谁来提醒督促?公开不规范,应由谁来监督检查?公开得好不好,应由谁来进行评价?是乡镇党委、政府,还是纪检监察部门,或是组织部门和涉农部门,还是农民群众?主体不明确,就在客观上造成了村务公开的随意性,影响了村务公开的效果。

开展村务公开活动,主要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隔心墙”拆掉,将村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土地批租、水面承包等重大事情向群众全面公布,置于广大农民群众的直接参与监督下。其实,村务公开做得如何,村民心知肚明,随着农民素质的不断提高,民主意识、参政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农民要求参与民主管理和对村务及时、全面公开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为了把村务公开搞得扎扎实实,卓有成效。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要明确公开目的。村务公开的目的就是改进工作,转变作风,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村干部是村务公开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村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村务公开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增强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廉政意识,避免被动地接受村务公开,产生抵触情绪现象。

要规范公开内容。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开程序、项目、内容。公开栏要设在群众活动集中的地方,并逐月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在公开栏上向村民公布。同时公开前乡镇审计室和经管站要将当月公开的项目和数据全面审核,以确保公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持之以恒,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要强化监督管理机制。要使村务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选派党性强,作风正,办事认真,主持公道,直接能代表村民利益,为村民说话的村民代表为小组成员,监督村务公开工作,并按期向乡镇报告本村的村务公开情况。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搞好村务公开作为政治任务和考核村级工作硬指标来抓好,及时解决村务公开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不断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工作,使村务公开工作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阳光”工程。

《[图文]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二

一、我国财政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 政府部门缺乏财政信息公开的意识

公民与政府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 政府作为代理者, 必须如实主动向委托者反映履职情况, 并公布一切可公开信息接收公民的监督和审查。但是, 在我国政府官员对于财政信息公开的意识是十分薄弱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受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 多数官员认为手中掌握的信息是一种权力, 自己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外公开。另外, 有些官员还担心公布的财政信息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 从而冲击到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这一点从前段时间国务院要求6月底98个中央部门要公开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情况就可以得到印证, 大限已过, 截止到7月中旬, 仅仅只有10%的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大多数部门的信息数据还迟迟不敢露面。

(二) 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完整

目前我国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 总体来说, 一些描述性、概括性、结果性的信息公布比较完整, 涉及一些细节性的信息数据却比较含糊, 往往对其去向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在信息的全面性方面, 仅公开一般预算开支项目, 目前对社会保障资金、国有企业资金、政府资产负债情况等重要财政信息的公开还比较缺失。在信息的完整性方面, 特别是社会各界比较关心的一些数据, 比如民生、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信息不够完整, 往往只公开到粗线条的类、款级科目, 对项、目、节等更具体的科目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 改革预算科目势在必行。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最新一项研究显示, 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信息公开的调查统计, 发现113个本级财政决算信息中, 政府选择公开仅有10项, 即使提供信息最全面的福建省, 仍然有40项无法获得。由此可见, 我国的财政信息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加强完整。

(三) 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律不健全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 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却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规定和约束。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85开始颁布施行的, 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对预算公开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修改之路也是十分曲折。另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般都是指导性文件, 内容过于粗略, 不够具体详细, 使各地区、各部门对其理解在公开尺度把握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没有对财政信息公开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即使是最近财政部刚公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 都是一些指导性文件, 硬性的制度约束和法律规定并不多。这样的法制环境容易造就一些政府部门在财政信息公开上予以很大的灵活性, 往往不够真实、具体, 尽量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二、推进我国财政信息公开的对策

(一) 转变观念促进财政信息公开

财政信息公开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 要促进财政信息公开, 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信息公开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 按照“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意识。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 政府履行的权力来自人民, 人民理应享有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政府官员要从根本上改变公开政府信息是对民众的恩赐的陈旧观念, 认识到公开包括财政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是法定义务, 无可推卸。政府官员要把转变工作作风与财政信息公开的原则结合起来, 促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 增强财政信息公开过程的规范些和责任性, 真诚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从而为我国建设阳光型政府、透明型政府贡献一份力量。

(二) 细化内容促进财政信息公开

目前我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大部分都只列出基本建设金额多少, 而没有具体到每一笔开支去向的具体内容, 财政信息公开经常“外行人看不懂, 内行说不清”。因此, 一是要建立预算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明确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内容和时限, 使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二是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力度, 进一步细化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标准, 统一部门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 避免政府部门敷衍了事。要及时公开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 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预算和决算, 主动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 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范围, 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对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财政专项支出, 主动向社会公开民生工程资金的管理政策和分配结果。

(三) 健全法律促进财政信息公开

目前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条文大多数滞后, 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法律体系, 加强财政信息法制建设成为当前我国一项重要的任务。必须改革陈旧法律体系, 修订相关法规, 使之对政府行为产生根本的约束作用。第一, 加快《预算法》修改不发, 增加有关预算信息提供和披露的具体规定;第二, 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层次, 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政策法规或指导性文件的层次上, 明确规定政府应该公开的财政信息内容和方式, 提出具有可操作的法律规定;第三, 对违法行为进行问责。任何法律或制度要得以有效实施离不开相关处罚, 只有建立相关处罚问责机制, 才能保证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有效执行。对此, 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三、结语

总的来说, 我国财政信息公开起步比较晚, 但进展迅速, 为扎实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促进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我们也要认识到, 提高财政透明度不仅是一个资金管理问题, 也是一个触及行政管理模式变革和国家权力实现方式转变的大问题。如果条件欠缺, 硬要全盘透明, 结果可能是引起与财政透明目标背反的社会后果。因此, 推进我国财政信息公开不能急于求成, 需要各级政府长时期不断努力,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逐步扩大公开内容范围, 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从而实现我国透明型服务政府建设。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财政信息公开主要存在的问题, 即政府缺乏主动公开的意识、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够全面完整、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律不健全, 因此, 转变观念、细化内容、健全法律是我国促进财政信息公开的重点所在。

关键词:财政信息公开,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嵇明.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的研究思考[J].财政研究, 2011, (5) :14-17

[2]蒋镇叶.论财政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J].中共浙江省党校学报, 2010, (5) :59-62

3.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公开条例;公民参与

我国近年来大力提倡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各级政府从传统的“强政府”角色转型,着力打造一个亲民、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形象。作为服务型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则有着更高的要求。但可以看到的是,目前我国政府虽然有意识的提高信息公开水平,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过在面对公民社会崛起,公民自我维权意识高涨的情况时,当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无法满足公民的要求,这尤其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完善。

(1)公民参与的意识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公民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不断得到提高,公民除了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外,还有闲暇的时间来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但是由于我国国情比较特殊,公民受教育程度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公民参与意识不高。公民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并不是很感兴趣是公民参与程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或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并未触及公民自身的根本利益点。

(2)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可公开的范围一直是公民关注的焦点。当前,在一些信息公开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绝大部分信息都是对外公开的,法律规定的少数信息除外,其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但在我国,由于现实与历史条件等原因,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是“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因而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更偏向于保密,造成公开程度不高,这样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进程。例如发生在2009年5月7日的杭州富二代胡斌飙车事件中,杭州市公安局此前并未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准备,即使其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且在网上进行案情公开,其所公开的内容却不够完整,以至造成各界社会人士的误解,从而产生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何准确地掌握好公开与保密的“度” 是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核心问题,我们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既要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又要遵守《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事实是我国许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都是有悖于信息公开的原则。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管缺失

“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认公民在对国家拥有的政府信息有权要求其公开的请求权,国家对这种请求有回答的义务的制度”。“其中最核心的是任何人都有权请求政府公开行政机关所拥有的一切信息,不管请求人与请求信息的利害关系或是信息的使用目的如何。”在国外,英国有《信息公开法学案》、美国有《信息自由法》等,这些法律对政府的信息公开有着重要的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第一次彻底打破了政府的保密传统,让政府的行为最大限度地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条例明确了信息公开的方式有民众申请公开和政府主动公开两种形式、公民有获得信息的权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上实行豁免公开例外制度,并且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的保障程序,建立可行的救济制度。

(1)搭建NGO桥梁,提高公民参与意识

善治的本质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长期良性合作。这种合作时而直接,时而间接,因而需要一个中介组织或是机构来从中进行协调。链接政府与公民的一座重要的沟通桥梁就是正在逐渐兴起的中国民间组织。我国早期的NGO组织通常积极活跃在我国的各项公益或慈善事业上,获得了公民的信任感,积累了良好的社会口碑,进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正是由于NGO组织性质的特殊,使公民更加信赖NGO组织。所以,公民在参与社会事务中最先也最容易接触到的是NGO组织。对于公民参与意识的培养和启发有着独特的效果和优势。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法制建设

我国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的同时,若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任何权利都会失去必要的保障,当务之急则是要制定出符合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保证公民的参与权。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政府依法申请公开所需要的信息,其“任何人”是不需任何理由的。

因此,政府部门应尽量放宽公民参与信息公开在主体上的限制,行政机关不应以“相关具体的利益主体”为由来削弱公民的知情权,减少限制,尽量给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放低门槛,使公众能根据自身需求依法申请信息,而不只是因资格限制被取消该有的知情权。

制定群众参与的监督和考评机制

监督机制的完善能更好的保障信息公开的推进。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首先是要建立和政府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同时要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在适当时可以由全国人大带头,由纪检监察机关、群众组织、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合作组建成监督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导向与监督,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主管部门通报,尽快进行整改与修正。另外,可建立群众投诉中心。通过建立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等,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同时能对群众的投诉和要求尽快解决或当场进行答复;若不能当场给予答复,最好能给出确切答复时间,并将进程及时告知投诉人。最后,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发挥全国人大民主监督、政治协商的作用,新闻媒体可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曝光,还要切实严格落实信息公开考评制度。将信息公开人员工作成绩和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惩、干部任用、单位评先的重要指标,对刻意隐瞒、应公开的事项没有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杜撰编造虚假信息、欺瞒群众的组织或个人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

[2]王少辉:《迈向阳光政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齐爱民、张万洪:《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发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李廣宇:《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 石国亮.谢伏瞻:《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与借鉴》,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年版

4.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四

环境信息作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在新农村新环境建设中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造成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重要原因是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严重缺位,使得相关环境信息得不到全面收集和法定公开.农村居民及相关部门不了解农村有哪些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有什么危害,因而意识不到它的严重性,没有进行环境保护的压力和动力.区(县)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向各乡(镇)、村派出环保专员,作为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选举出环保代表,协助环保专员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需要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

作 者:乔丽娟 倪志勇 Qiao Lijuan Ni Zhiyong  作者单位:乔丽娟,Qiao Lijuan(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倪志勇,Ni Zhiyong(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刊 名:环境科学与管理 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年,卷(期): 32(11) 分类号:X32.08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村环境问题   环境信息公开  

5.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五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加强预防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实施几年来,全系统上下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验。但是,政务公开工作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公开意识淡薄。有的单位及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部署组织协调不力,力度不够,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投入不足,致使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比如,有的认为收入少,接待费、办公用品等开支也很少,没什么好公开的;有的虽然也在一定的小范围内公开,但一般主要是在中层干部会议上进行情况通报,广大普通干部、职工、群众不知道具体情况;有的虽然公开了,但公开的只是粗枝大叶,内容不够细化。

2.执行不够到位。有的单位虽然在公开内容、时间、程序、形式上制订了一些制度,但没有很好地执行或执行不够到位,停留在表面上,类似于走过场,制度形同虚设,造成政务公开工作难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

3.公开内容、程序、时限、形式上,存在形式主义。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公开内容上,存在缺乏真实性、片面性以及形式化、表面化的问题。有的避实就虚、避丑扬美,只公开一般性的管理事务,对群众应该知道和密切关注的重要事项如财务开支等未能进行认真的公开;有的进行假公开,公开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上级来检查时就应付一下,没来检查平时就不公开或少公开;有的公开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的多,公开决策、实施过程的少,没有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二是在公开程序上,什么样的内容应该经过什么样的会议研究,应在什么样的范围先行公开,在什么样的范围后行公开等,缺乏有效的程序,随意性很大。三是在公开时限上,存在公开不及时,公开栏内容未及时更新,有的项目因不及时公开失去实际意义等现象。四是在公开形式上,表现在形式和途径过于单一,目前县一级工商局的公开形式和途径主要是公开栏,由于公开栏的固定和不可移动性,使得公开内容不易为广大干部和群众所了解,群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4.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一是单位内部的制约监督机制不够有力,干部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很好地行使。二是外部监督缺乏权威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介入不深,其作用没有

得到有效发挥,对政务公开工作所组织的监督检查往往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在检查监督时往往更多注意公开栏的达标和档案建设情况,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还缺乏有效的手段,对基层工商所存在的问题也只能打打招呼,提提醒,缺乏强有力的监督。

5.档案建设不够规范。有的单位根本没有公开资料档案;有的不够健全有序,乱堆一气,没有按进行分门别类整理装订;有的重要的会议记录不全;有的原始票据不够规范;有的没有专门管理人员等等。

二、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1.缺乏约束机制。对单位领导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是否开放民主缺乏有效的约束,对不进行公开、假公开或者公开不到位的单位领导缺乏强制性的责任追究机制,这种情况造成政务公开工作完全取决于主要领导的觉悟和重视程度,领导重视的单位,公开工作搞得较好,公开的程度比较高,范围也比较广,领导不重视的,这项工作就执行不力,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多公开就多公开,想少公开就少公开。这样就必然会存在公开面不够广,公开内容不到位,公开时间不及时,公开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2.制度和政策本身的缺陷。一是目前已有的文件对办事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等方面提出了不少要求,但是这些往往都是宏现和总体层面上的要求,基层单位在操作上感到不够具体,落实和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比如在政务公开中,到底应该

公开哪几项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公开内容上避重就轻、避短扬长、避实就虚。或者有些制度操作起来过于复杂,基层不易掌握。二是有的制度与制度之间,或者政策与政策之间本身就相互抵触或者存在差异。三是制度和政策本身不实事求是,在基层根本难于执行。四是制度和政策本身存在扭曲或者改革不到位。

3.物质条件方面的限制。在推行办事公开工作过程中,都需要建设一些必要的公开载体和阵地,开展一些必要的活动,比如制作公开栏、购置电脑,这些都需要一定的开支和投入,无形中是一种负担。从公开栏实际发挥的作用看,效果并不理想,最好的公开形式还是网上公开。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一时还很难跟上,无形中也影响了公开工作的进程。

4.人员素质方面的限制。有些领导对公开工作往往不关心或者不感兴趣,依法办事、民主管理、执政为民的意识还不够强,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要求理解不深不透,在对待办事公开上或不愿公开、或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5.地域或空间方面的限制。目前的政务公开一般都是当地政府统一设立固定公开栏和本单位的固定公开栏及网上公开,有的干部、群众难于或者不方便阅读和了解到公开栏上所已经公开的内容,这很大程序上增加了推行办事公开工作的难度,加上公开栏上的内容更新不够及时,或者公开的事项是一些不重要的东西,所以公开栏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三、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对策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繁重,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好的。下面是笔者提出的一些对策:

1.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制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法轨道,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能够得到切实的落实。

2.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干部职工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3.加大对公开载体的投入力度。网络在信息发布方面发挥的作用最明显,效果最好,它不仅能够促进信息共享,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沟通,增加办事过程中的透明度,还能够降低行政成本,节约管理资源,提高办事效率,应该成为主要的公开载体和公开平台。推行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4.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在当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基本上取决于单位领导人的觉悟程度。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政务公开知识的培训力度,努力通过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在认识上的误区,做到视行政和管理服务为一种责任、义务,从而能够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6.党务公开问题对策 篇六

一、主要问题

一是党员群众参与度不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认为党务公开纯粹只是党组织开展的一项工作,与他们并无任何关系,群众党员干部更为关注的是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这就反映出部分地方的党务公开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党员、群众与组织对党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党务公开工作只是落在了文件与形式上,而并未真正发挥其实效。

二是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本身素质不高,政治觉悟性低,对国家相关政策知之甚少,县上下发了系列文件,但要实现公开,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村一级基层缺乏人手,即便公开,只是一些很粗的内容。

三是条件限制,无经费。在公开过程中,无经费保障,全县共有村级党组织1000多个,要在全县范围内全部公开,村级党务公开栏大的大、小的小,有的甚至没有,直接就地取材在老黑板或者外墙进行公开。

二、对策建议

一是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广大党员群众参政议政意识,提高人民群众政治素质,变被动为主动,自觉要求党委政府进行党务公开,推动基层组织完善相关制度。

二是严格选拔刷选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相关政策解读讲座等,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思想政治素质。

7.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七

一、公开水域游泳概念界定

国际泳联的竞赛规则规定:在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中举行的比赛称为公开水域游泳比赛。群众公开水域游泳指的是在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中进行的有组织的集体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或比赛。

二、济南市公开水域游泳的现状

由于公共游泳馆前期投入的建设费用以及后期的维护费用较高, 所以在对公众开放的过程中, 费用较高。对济南市的奥体中心、全民健身中心和各家健身俱乐部的调查情况也是如此, 对外开放时, 价位在20~50元不等, 价格较高。相比室内游泳, 公开水域游泳更划算、更亲近自然。经过调查, 在夏天的时候, 人们更倾向于到泉水浴场、护城河、黑虎泉、王府池子、无影潭等处游泳。除泉水浴场以外, 其余地方都是禁止游泳的, 没有配备专业的管理单位、救生员以及安全措施。泉水浴场的池水是天然泉水, 而且免费对外开放, 造成人员拥堵, 并没有缓解人们对公开水域游泳的需求。

三、济南市公开水域游泳的主要问题

(一) 政府对公开水域游泳缺乏重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越来越重视身心健康, 在巨大的室内工作压力的促使下, 人们渴望走进大自然。济南有着丰富的泉水资源, 人们在观赏泉城美景的同时会有亲近自然, 到泉水中畅游一番的想法。每逢夏季, 人们会集中到护城河、黑虎泉等地游泳, 人们的公开水域游泳需求较高。但政府对人们的需求缺乏重视, 现有的公开水域游泳场所大多缺乏安全措施, 存在安全隐患。

(二) 公开水域游泳比赛较少

济南的公开水域游泳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与人们参与公开水域游泳的需求相比, 在济南市所举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比赛太少, 现仅有大明湖一处不定期会举行比赛, 并且规模不大, 比赛模式单一。对公开水域游泳场所的开发较少, 赛事的开展不能对公开水域游泳起到宣传推广作用。

(三) 缺乏专业的公开水域游泳管理机构和人才

在我国, 公开水域游泳还没有成为全运会项目, 现行

责任编辑:宋春凤

的最早关于公开水域游泳的管理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是在1970颁布的, 我国对于群众公开水域游泳爱好者的管理逐步规范, 但在实施过程中, 还是会出现多种问题, 管理规定老旧并且不具体, 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运营公开水域游泳比赛并管理这些爱好者, 由于公开水域游泳缺乏市场化, 会缺少资金以及专业的管理人才。

四、济南市公开水域游泳的对策及建议

(一) 政府加大支持力度

政府的扶持以及政策的支持可以保障公开水域游泳运动的开展, 济南市政府应该重视公开水域游泳运动, 利用先天的全水资源, 规划城市建设, 例如改造护城河, 举办品牌赛事, 促进这项运动的开展, 并成立全城公开水域游泳管理机构, 对参与这项运动的爱好者规范管理, 举行活动, 增加公开水域游泳运动人口。

(二) 市场化运作公开水域游泳运动

利用济南的泉水景观, 如趵突泉、大明湖、护城河等, 开展公开水域游泳比赛, 打造品牌赛事, 加大宣传, 革新公民观念, 一部分人认为在泉水中游泳有煞风景, 但在青海湖、西安城墙、海滨之城等地都有自己的品牌赛事, 在济南也可以有自己的品牌公开水域游泳赛事。以此来吸引更多媒体、企业的参与, 获得资金投入, 带动公开水域游泳的发展。

(三) 培养专业的公开水域游泳人才

我国的公开水域游泳运动起步比较晚, 缺乏理论研究, 限制了公开水域游泳的发展, 急需这方面的管理人才。济南市可以采取支持体育院校开设公开水域游泳专业, 培养人才;在社会范围可以开展培训活动, 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对外可以引进人才, 带动公开水域游泳的发展。

五、结论

济南市公开水域游泳的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政府支持, 没有政策保障, 赛事单一, 人们的观念陈旧, 缺少专业的公开水域游泳管理人才。济南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要加大支持力度, 开展丰富的公开水域游泳赛事和活动, 培养专业的管理人才, 促进济南市公开水域游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晓鹏, 马湘君.中国公开水域游泳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科技博览, 2009 (6) .[1]郑晓鹏, 马湘君.中国公开水域游泳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科技博览, 2009 (6) .

8.党务公开问题和对策探究 篇八

关键词:党务公开;意义;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这些论述反映出我党执政理念的新突破。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行民主执政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推进党务公开的战略意义

1.推进党务公开,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一方面,通过党务公开发展党内民主,通过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从而更好地实现民主执政。另一方面,党的决策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而党务公开是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只有逐步推进党务公开,让党员和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和更高的参與度,才能保证决策制定的科学性。

2.推进党务公开,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民主的关键是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力运行活动的公开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集体领导”、“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诸多涉及党务公开的制度给予确立,有力地推进了党务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

3.推进党务公开,有利于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是党的根本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工作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唯一宗旨。党务公开搭建了党联系群众的平台,使党组织及时直接倾听群众的心声,进一步密切了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国各地创造的包括建立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党务公开听证会等制度都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

二、目前推进党务公开中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讲,党务公开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1.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部分党员干部缺乏民主意识,对党务公开重视不够,存在思想认识上的顾虑,缺乏推进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为党务公开工作就是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或认为党组织的工作公开不公开无所谓,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广大基层单位和普通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制约了党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有效推进。

2.操作方式上存在轻内容、重形式的现象。有的单位党务公开内容不系统,没有分门别类,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对公开内容采取了限制性形式,如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避而不谈;公开形式不符合时效性要求,对需及时答复的问题拖延时间;党务公开内容存在回避重点、公开一般事务多、公开实质性问题少的现象。这些都不利于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发展。

3.推进党务公开的程序及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在公开内容和形式上忽视党务公开的内在制度建设,没有建立健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对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规则;二是公开程序的不健全和不规范,使党员的权利缺乏保障,对如何操作还缺乏程序性规定,例如对一些敏感内容应该是党内公开还是党外公开并没有明确的法规制度规定等。

三、有效推进党务公开的对策建议

党务公开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执政理念,营造良好氛围。推进党务公开必须从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入手,进一步转变和创新执政理念,充分认识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把推进党务公开看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消除人们思想观念中存在的党务工作神秘感,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营造党务公开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引导广大党员、群众充分了解党务公开,为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规范内容程序,探索灵活形式。党务公开应因时、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一是在公开的时机上,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紧急的事项及时公开、分歧的事项合适时再公开;二是在公开的内容上,凡是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引发不公的事项,要最大限度地公开;三是在公开的程序上,遵循“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的程序。公开程序要力求规范、严谨、刚性,保证党务公开取得成效。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有益的公开形式,如建立党务公开网站,设立党务公开专栏、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

3.健全科学机制,保障党务公开。一是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具体方案,进行科学分工,层层分解落实,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健全考核评议机制。把党务公开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重要条件。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党务公开成效评估体系。三是健全监督机制。由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内容、程序、制度进行监督检查,面向社会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广泛收集意见建议。

9.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九

推行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兵团农牧团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的重要政治保证。因此,扎实稳步地开展好农牧团场和连队的政务公开工作,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给职工群众带来更多的实惠,而且也会赢得职工群众的大力支持。为此,抓好团务、连务公开工作,必须从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把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团连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开,切实把团务、连务公开落到实处。

一、推行团务、连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推行团务、连务公开,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从一些农牧团场和连队推行的政务公开的实际来看,依然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1、事后公开多,事前公开少。有些团场或连队,往往只是公开事后的结果,而对有关计划或实施方案,很少事前向职工群众公开,这不利职工群众参政、议政和实施监督。

2、数据公开多,相关说明少。极少数团场和连队的公开栏中,只填写团场或连队财务开支的一些数据,这些钱究竟花在哪里,怎么花的,缺少相关的说明,职工依然是雾里看花。

3、“冷点”公开多,“热点”公开少。在公开栏中,往往是群众已经知道的占了很大一部分,而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的不多,让职工群众感到失望。

4、突击公开多,平时公开少。有些单位,把企业或连队的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临时的活动来开展,而没有作为一项制度来执行,每逢上级来检查,搞突击公开,最终还是说不清道不明。

5、单项公开多,全面公开少。对于该公开的内容,往往是公开一半,隐瞒一半,职工虽无话可说,但仍是一知半解,心存问号。

6、被动公开多,主动公开少。有少个别的企业领导或连队领导缺乏监督意识,往往不愿主动公开,迫于上级检查,做个样子,搞个花架子,团务、连务公开依然落不到实处。

对团务、连务公开存在的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大工作力度,真正通过团务、连务公开,达到职工明白,干部清白,促进企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对策

1、提高认识,组织领导到位。团场、连队的领导干部,应从讲政治的高度,着眼与新的形势和新的发展,来认识团务、连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抓好政务、企务、厂务公开的论述。要深刻认识到,还广大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是依靠职工群众建设好屯垦戍边新型团场,新型连队的具体体现。同时,实行团务、连务公开,也是对团场各级领导干部保持廉洁自律的一个方面的重要保证。政务公开所体现的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行政行为置于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它有利于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能有效防止权力暗箱操作和权利滥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消除腐败赖以生存的环境。同时抓好政务公开,也是构建和谐团场、和谐连队的重要的举措之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因而,团场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打消怕失权、担心政务不通、怕麻烦、担心事与愿违、怕揭短、担心引火烧身的“三怕三担心”想法。因此,提高思想认识是抓好团务和连务公开的重要保证。

在提高认识的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尤为重要。团场和连队一把手要负总责,从团到连,成立团务、连务公开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工会牵头,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认真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察检查,及时解决团务、连务公开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合力推进团务、连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2、内容完整,不搞遮遮掩掩。农牧团场的团务、连务公开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

主要要应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需要职工参与的,如团场连队经济目标、责任内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等。二是需要职工群众监督的,如团场连队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团场的基本建设情况、医药购销、学校“两免一补”情况等。三是关系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如承包土地、机力作业、地膜、化肥、农药、灌溉用水的价格和成本开支情况,“两还一减”税费改革情况。四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涉及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原则下,坚持职工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想知道什么,就说明什么,不回避热点和焦点问题。团务、连务公开,重在全面,贵在真实,对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回避,不能把“主人”当外人,只有这样,团场的各级领导干部,才能和职工群众心心相印,共图企业的发展。

比如:二十九团从2000年开始到至今,团务连务公开,内容实实在在,职工想知道的事情,公开栏中应有尽有,职工一目了然,全团每年购买的7000多万元的农用物资,坚持政府统一采购,实行一票到户,收费价格月月进行公示,并发放“明白包”、“明白卡”2100多个。从2005年以来,团内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40余项,两亿多元人民币,全部实行招投标,招投标率达到100%,确保了资金安全和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团场1.8万亩生态开发,弃耕地收复还林等多个项目,实行租赁承包,个人买断,都是经过团广播站、电视台公开招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再如:团医院把600多种常用药品价目表悬挂在门诊大厅,进行公开,各项医疗费用公开上墙接受病人监督。学校“两免一补”费用仅2007年达到62万多元,全部进行了公开公示,受到了学生家长的好评。

3、抓制度建设,保规范运行。政务公开搞得好与差,不仅取决于公开的内容和方式,还取决于确保公开工作长期坚持,并且不断完善的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的制度。二是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四是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搞形式主义的假公开,侵犯职工民主权力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同时,在进行团务、连务公开时,要坚决克服,想起来就干,忙起来就算,企业处于顺境就公开,处于逆境就不公开,或者是走过场,摆花架子图应付,或者随意性。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推行团务、连务公开的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使团务、连务公开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运行。

这几年来,二十九团纪委、监察科和团工会在团党委大力支持下联合制定了《二十九团关于推行团务、连务公开的八项规定》、《二十九团团务、连务公开实施办法》和《二十九团对违反团务、连务公开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等,就避免了团务、连务公开走形式的问题。

4、形式多样,打造公开平台。团务、连务公开的形式,对公开效果有直接的影响,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因此,团务、连务公开要因团制宜,因连制宜,因时制宜。采取多种多样,灵活多变的方式进行。如设立团务、连务公开栏,通过团场广播站、电视台、连队的自办广播、黑板报、宣传栏、出刊简报等多种方式和方法,把团、连的大事、要事、职工关心的事,及时向全团、全连职工群众进行公开,使职工群众知实情,聚人心,求得职工群众对某项或多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比如:二十九团在进行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的基础上,2008年,团党委又投资了40多万元,建立了农户“一卡通”,把兵团党委的“两还一减”政策规定,农二师和二十九团党委关于撤掉关卡后的有关经营制度、《土地承包合同》、农产品订单收购合同》、《二十九团关于落实税费改革政策、建立完善减轻职工负担指导意见》《二十九团进一步完善落实土地承包的有关规定》《二十九团公共预算管理办法》《二十九团2008年财务经营管理计划》《二十九团关于对“三重一大”问题有关规定》等,十多项政策性文件以及承包户所有的费用支出、分项开支,全部输进了“一卡通”内,“土地承包户只要把IC卡插入电子触摸屏的读卡器,个人种地所有的开支、兵师和团场的政策文件、连队管理的各种资料,今后棉花加工厂的收购棉花的各项数据一目了然,实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对此土地承包户非常高兴,他们说:“农户一卡通,我们感到最大的好处是,让我们明明白白种地,清清楚楚交棉,高高兴兴拿钱。”目前,二十九团党委又决定,下一步把农用一卡通融接到农户家用的电脑中,农工不出家门便可查阅到各种自己所需要的公开资料。

5、加大监督力度,取信于民。团务、连务公开,实施民主监督,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对企业发展建设,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力,增强职工主人翁的责任感,最大限度地使他们把精力、才能、智慧投入到团场连队的发展建设之中。为此,团务、连务公开,在建章立制,约法三章的同时,要成立监督机构,在团务、连务公开后,认真地收集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汇总和落实。同时,上级有关部门要把团务、连务公开,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团场连队领导干部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经常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以防止“暗箱操作”,搞内外两本帐,假数字、假内容、欺上瞒下的假公开,或搞形式主义的不良倾向。对公开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应由团场纪检监察部门协同团工会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对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或不按规定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在2007年,二十九团纪委监察科协同团工会,就对两个不按规定办理连务公开的农业连队主要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取消了年终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10.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十

《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次将公开“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郑重地提上法律程序,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更有效地法律监督,具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然而,在以往的工作中,将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对其认识与运作不尽一致,所产生的效果与作用也各有差异。《监督法》实施后将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必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这种新旧制度规范的转换,在实际工作中,会给我们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注意和改进。

避免认识上的误区

《监督法》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和地位,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不公开就是违反《监督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消除把人大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认定为“找毛病”“挑刺”;法律没有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等这种传统认识上的误区,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把公开当作一种制约、一种支持、一种促进。一是公开实质就是制约。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是《监督法》明文规定的,是我们监督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具体成果,具有监督的法律属性。通过公开来增强工作透明度,来制约权力的滥用,这是监督的法律含义,也是监督制约的本质属性,这种制约是法定的、基本的、不可替代的。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对其法律地位的认识,明确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权威性,克服多栽花、少栽刺,肯定有余、制约乏力的现象,达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制约到位之目的。二是公开也是支持。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审议、决定关系地方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一府两院”的职权,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其目的是使制约监督和支持促进,形成良性互动,建立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利运行机制,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力支持。三是公开更是促进。通过公开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这是从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性上去理解监督的含义,是公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对 “一府两院”的监督,既不是居高临下的监而不督,也不是无目的的为监督而监督,目的是为了改进和促进工作。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公开,其实质就是通过公开这一途径,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改进,共同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避免审议意见质量不高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会议的集体意见。这说明,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体现。在《监督法》实施以前,一般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会前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三查(察)”报告写出审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审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这种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代替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方式,改变了提出审议意见的主体,导致一些委员不愿在会中审议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缺乏实质性内容,必然影响审议意见的质量,如果继续以往的作法,也必然会影响公开的实效。为了更好的实施《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审议意见的形成要科学选题、深入调研、改进审议方法,切实提高审议意见质量。一是科学选定议题。按照“议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把围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确定议题。在选题时,可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代表小组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注重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并报送党委,取得支持,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力求实现“审议意见”与党委主张的最佳结合。二是深入开展调研。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审议意见之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围绕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或开展检查、视察活动,然后写出有见解、有深度、高质量的报告。既要看典型、又要看一般,既要看好的、又要看差的,力争做到多层次、多角度深入了解民情和各方面情况,以便审议发言时充分反映民意。三是审议发言到位。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结晶,审议发言水平的高低,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关键。往往审议发言中,存在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讲成绩头头是道,说问题避重就轻;有的发言针对性不强,,不着边际的内容多,具有可操作性、比较实用的意见少;有的人云亦云,没有个人主见等问题。这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时,要依法、有理、有据,客观公正、简明扼要,不重复相同内容。既要敢于发言,敢于讲真话,敢于揭露矛盾和问题,又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分析产生矛盾和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真正让被监督对象信服和接受。四是改进审议方法。可以推行“书面审议制度”,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制作包括“审议议题、审议人、审议意见”等项目在内的审议意见书。在常委会召开前,把专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书一同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填写后,交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这样可以解决会议时间紧,审议时间不充分的问题;碍于情面,审议不深不透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充分等问题。同时,要认真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所提意见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克服建议笼统,批评不足的现象。这样,议题选准了,调查深入了,审议到位了,就能形成较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避免办理不实

11.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十一

关键词:廉政建设;信息公开;网络;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强化公开,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1]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与公开内容,是当前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要求。现代社会是一个互联网+时代,顺应历史潮流,充分利用网络,贯彻落实网络信息公开,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加速剂”。

一、廉政建设中网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网络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而出现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也会消亡。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研究法中,强调社会是一个过程的集合体。网络也不例外。在实践的发展中,网络信息公布经历萌芽、健全建立、全面发展的阶段,在廉政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此期间,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第一,对网络信息公开的认识存在偏差,态度不正确。从地域分布来看,网络反腐数量与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状况或网民的数量没有直接关系,而与地方政府对网络反腐的态度有很大关系。网络信息公开的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到网络反腐的发展状况,而主客体对于网络信息公开的态度直接影响网络信息公开的程度。态度正确与否,对网络信息公开的贯彻落实有重要影响。

第二,信息公开范围不够全面。虽然网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仍存在没有涉及到的地方。2004年至2011年数据统计表明,公众通过网络揭露出来的腐败分子人数达到96人,其中副部级以上的只有2人,不到2%,正厅级与副厅级共20人,占21%,而处级及以下则占77%。[9]可见,县处级及以下级别是网络集中揭露腐败分子的主体。之所以网络反腐发挥作用的空间主要是中下层,而高层触及的很少,主要原因在于信息公开的不够全面,包括信息被公开的主体不全面、公开的内容与形式也不全面。

第三,地区不平衡。网络信息公开在中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中发展不平衡,中东部地区的信息公开明显优于西部地区较少。这种不平衡的原因主要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东部和中部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西部地区,中东部地区最新接受、研发科学技术并应用到实际中;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能力与意识存在差异,中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群众文化素质、获得信息技术能力与参与意识也高与西部地区。由于中东部与西部的差异,获取信息的意识、表达自己想法的意识与能力都存在差异,引发地区不平衡。

第四,部分信息质量不高,存在虚假信息。在公开的信息中,由于网络自由、隐蔽等特点,虚假信息虽呈下降趋势但仍占有一定比重。部分信息的 公开,是由于发布者妄图诋毁他人,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等。恶意信息的公布,对个人、社会国家都形成一定的伤害,并浪费相关部门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情绪性言论在网上也较常见。部分信息质量不高,信息虚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腐败分子,不利于网络廉政建设的落实,影响反腐败的社会氛围。

二、廉政建设中网络信息公开的发展对策

第一,引导思想,端正态度。对网络信息公开的认识存在偏差,态度不正确,就需要政府明确树立信息公开中的荣辱观,对进行信息公开过程中思想上出现的问题进行疏导,使信息接受者能够及时、有效的接收到信息,信息发布者在正确的价值观念指导提供高效度、高信度的信息。通过思想观念的引导,树立正确的态度,进而加强对网络反腐的实效,提高政府回应力,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第二,激励机制的运行,激发先进,带动后进。信息公开范围不够全面,是当前影响权力可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原因。让网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当前没有的触及的地方,扩大信息被公开的主体,扩展公开的内容与形式,就需要树立良好的的激励机制并使之良性运转。奖励网络信息公开贯彻落实优秀的单位与个人,同时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形成先进带后进的局面,进而实现公开的全面化,参与主体的全员化。

第三,实现不同地区的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再平衡中联动发展,即建立切实可行的平衡机制。不同区域的经济水平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不同区域内的信息公布因此而不同也是正常的。在新的互联网+时代下,通过建立平衡机制对包括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等进行平衡,制定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实现地区间信息公开的平衡状态。

第四,逐步完善约束机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拥有权力的的地方,就会存在腐败。良性的引导机制、激励机制、平衡机制,都是以德治国角度中的“德”上,对信息公开进行疏导。当部分情形遇到法律法规,疏导不通的时候,就需要约束行为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廉政建设体系,需要有一个网络信息公开监测系统,掌握网络信息公开情况,并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监测、搜集、整理信息中的焦点、言论、动向和趋势,及时约束并制止不良的、错误的行为主体、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制度的良性运转。

三、结语

网络是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到现今阶段的一种科技形式,从出现到高潮,也会由高潮到消亡。网络反腐、网络信息公开依托于网络的发展,在未来也走向衰退。在当前形势下,信息公开在廉政建设中仍旧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需要不断深化网络信息公开机制建设,解决出现的问题,让其更好地在廉政建设中发挥作用,让权力关进笼子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实现这场没有消烟战争的胜利。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395.

[2].杜治洲任建明.我国网络反腐特点与趋势的实证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1,(02).

12.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十二

2013年11月27日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透露, 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通过公开执行信息, 让公众和当事人及时了解人民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执行信息公开的现状及问题

(一) 各地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的具体实践及问题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执行信息公开的实践也是有目共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 执行信息公开分为四个板块。第一,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可以通过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法院范围等途径进行查询;第二,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其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 可通过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省份进行查询;第三, 执行案件流程。案件相关人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执行案件流程;第四, 执行法律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有关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2笔者通过统计得知, 2014年全年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公布的执行案件共有21598起。其中, 1月份650起, 2月份276起, 3月份536起, 4月份699起, 5月份760起, 6月份1827起, 7月份2068起, 8月份1055起, 9月份2102起, 10月份2317起, 11月份2494起, 12月份6814起。公开的执行案件只是一部分, 还有很多执行案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公开。

在地方人民法院中, 笔者选取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作为研究对象, 对它们的较完善的做法进行梳理。首先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包括: (一) 执行业务规范性文件; (二) 执行指南信息1.执行案件立案标准2.执行案件启动程序3.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和根据4.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5.执行费缓减免的程序6.执行风险提示7.执行公告: (1) 悬赏公告; (2) 拍卖公告 (三)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2) 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3) 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

2011年2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中院层面, 率先启用“执行事务中心网上辅助系统”作为法院运用新媒体手段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又一形式, 通过线上咨询、预约、查询等方式, 实现线下诉讼案件执行的推进。此外, 上海各地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与人民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信息公开情况。4

从以上几个地方的法院的做法我们可以看出, 公布被失信执行人的名单信息是最常见的做法。然而这一做法会不会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值得商榷。也就是执行信息的公开在什么限度内是合理的。5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对当事人的信息保护很不充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网站上人们很容易就可以看到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类型、执行案号、执行依据文号、执行法院、立案时间等。

二、执行信息公开的完善

我国还处在法治完善的道路上, 存在执行案件裁判文书数量太少、执行双方当事人在信息公开情况下的权利救济、法院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缺乏正当程序保护等问题, 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 各级法院要转变执行信息公开理念

做到主动、全面、即时、互动四个方面要求。主动公开意指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广播等途径, 主动公布执行信息。全面公开要求执行信息全面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各领域, 涵盖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确保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能够公开的内容。即时公开是对过去集中公开的改革, 公开的内容应该随着司法活动的推进逐步及时公开。

(二) 充分保护申请执行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理知情权

从现有立法上来看, 通说认为公民知情权是其表达自由的延伸, 但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对公民的知情权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使得公民在请求执行信息公开失败时不能依据知情权得到救济。可见我国执行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缺乏权利基础。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虽然其33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但是这一条例并没有将司法机关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因此这一条例并不适用于司法机关。之后, 我国司法机关也一直尝试推行司法信息公开, 颁布了一些规章条例, 但里面对执行公开的救济也没有明确规定。6由此, 可以得出执行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缺乏法律依据。所以, 制定完善合理的关于执行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三) 制定法院公开标准

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公开的规定, 对于哪些属于程序性问题, 并没有明确。虽然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 有部分规定包含了公开的问题, 如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执行的依据、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等, 但这些内容都是公开的范围, 涉及的是公开的实体问题, 而对于按照何种程序、在多少期限内公开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 法院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这会放纵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 法院可以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

法院可以把被执行人的被强制执行情况向银行、工商、税务等公共服务单位公开。如此, 一方面可以帮助公共服务单位在为这些被执行人提供有关公共服务时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诚信、经济实力状况, 另一方面也可给被执行人一定压力。同时还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立司法信息管理的专门机构, 负责包括执行信息在内的所有司法信息的统一管理, 建构制作、审核、发布三级管理程序。7

(五) 确立最终救济机制

赋予当事人诉权无疑是最终救济途径。有些学者对此也进行了探索, 如有的认为“对于诉讼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请, 遵循‘有限司法执行’的原则依法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案件, 一般裁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8

三、结语

执行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完善判决书的执行力度, 并有利于公众监督执行结果。在执行公开过程中, 只有处理好公开的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之间的关系, 才能达到公开的目的。在司法信息公开的背景下, 执行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 而且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高一飞, 龙飞等.司法公开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9.

[2]李荣珍, 黄永锋.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初步研究[J].法学杂志, 2013 (4) .

13.村务公开问题及对策 篇十三

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我国在村务公开制度的规范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对村务公开制度做了规定,但对具体“怎样公开”、如何保证公开的真实性以及没有按规定进行村务公开应承担什么责任,则缺乏明确规定和一定的规范性,同时,对公布时间也没有作出规定。法律法规不够具体,导致在现实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有的村年初工作年末公开;有的村在公开栏上换日期不换内容;有的村则以“定期公开”为借口,对一些突发性、临时性的事务不及时公开,致使内容不完整。尽管一些群众对一些关键信息、热点和焦点问题提出意见,但是公示的内容仍是遮遮掩掩,避重就轻。

2.缺乏有效完善的村务公开监督机制。一个制度的良好运行,除了制度本身科学合理的设计和严格的执行外,还必须有完善的监督制度。在内部监督上,一些农村基层组织没有一套完善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组”为主体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即使建立了这一机制,由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缺乏相对独立的组织保证,基于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极易受其影响,有些甚至听命于村两委会主要领导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很难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因而有时也就形同虚设。

3.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2条虽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时,相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却没有对相应责任进行具体规定,责任条款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再如《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文件)对未依法进行村务公开行为所规定的处罚,也不过是党内纪律处分,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因此,由于一些与村务公开相关的制度没有配套完善,建立和落实上的缺位导致了考核与奖罚的不到位,影响了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的思考及建议

村务公开是一项深受基层群众欢迎的民主管理制度,已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普及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进—步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仍然是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系统修订村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据了解,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工作已提上议事日程,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时,应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一般程序、特殊程序以及监督救济机制等,以推动村务公开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鼓励各地进行制度创新。地方在推行村务公开时,要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寻求最适合本村的村务公开机制。特别是在公开形式上,不宜单一采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的形式,应多结合流动公开方式和媒体公开方式。如网上公开、短信平台等公开性更广、更快捷的方式。在村庄面积小,村民关系紧密的地方,则可以多采取当面公开、交流的方式。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地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公开内容目录,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做到与时俱进。在制度创新上也要注意避免因村务公开的程序不严谨,出现村干部唱“独角戏”,民主理财、议事和村民代表组织处于被动地位,进而弱化村务公开作用的情况。

3.完善村务公开监督机制。要完善村务公开监督机制,应该建设一个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以发挥最佳的监督效能。①加强村民的自我监督机制,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并明确村务监督机构的地位、职能及其与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关系,以更有效地开展村务监督。②加强外部监督,如各级纪检、纠风、村务公开办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定期全面检查。一旦发现村务公开违法行为,要通报批评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惩处。③坚持审计监督,加强乡镇政府的审计职能,定期组织力量对各村的账目进行集中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子,要随时进驻进行重点审计等。④完善民主监督,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尤其要反对重形式轻反馈、有公开内容无落实措施的现象。⑤要做好法律监督,通过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和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能,适时进行督察,确保落实。⑥发挥好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工具(电视、网络、广播、报刊、宣传资料)的作用,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对不公开、假公开或应付差事走过场的,要进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为村务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4.明确村务公开责任,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建议在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时,明确责任范围、责任主体、惩处方式等。考虑将行政处罚、党内处分、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多种惩处方式结合起来,针对具体责任人,依其行为性质、后果

程度予以选择适用。

5.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经中央批准,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同时,开展“难点村”专项治理工作。2009年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2个单位印发了《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

2009]20号),明确了治理“难点村”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原则、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和组织保障,提出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现有“难点村”面貌发生根本性转变。

6.加强法律培训和学习,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强化基层干部的自律意识。村务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更好地促进干群关系的和谐,在给群众一个“明白”的基础上还村干部一个“清白”。要通过学习和培训,改变村干部工作思路:不应该把村委会组织法看成是对自己的约束,而应该以此为工作平台,发挥自己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群众服务;而相关部门也要把村务公开当作一项与农村其他各项工作紧密关联的工作来抓,并以此为抓手带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的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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