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11-0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精选8篇)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 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

式的);

(四)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 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

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补遗书应当向招

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

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

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收受商业贿赂、滥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同时废止。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投标管理,方法运用,投标报价,策略

引言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招标管理和投标管理分属两个概念, 但是两个概念之间又存在必然的联系。无论是招标工作还是投标工作, 都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受必要条件的限制和约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在我国目前处于相对成熟的阶段, 具有完整的程序和规定, 而建设投标工作则是建设工程中重点需要掌握的内容。我们研究工程施工单位的投标管理, 就是要从理论层面发现工作招投标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 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改进, 从而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施工单位进行投标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从1984年开始实施。200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并实施。制度的建立, 使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在很多细节上都实现了有法可依, 有据可查。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 招标投标管理的模式和效果直接影响着工程开展的程度和成果。因此, 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工作体系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需要。建筑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制度管理的引导下, 取得了正规化的资质和手续。能够保证在施工进行的各个阶段, 都能规范化、科学化的完成任务。投标工作是企业重要的管理实务, 投标工作做的好与坏, 直接可以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企业的生存问题。

二、建筑施工企业投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1. 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内容

建筑工程管理是建筑行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工程招投标更是工程开展的重要内容, 招投标管理的效果可以影响工程的整体效果。随着建筑业进入新的竞争时期,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是指投标人在同意招标人拟订好的招标文件的前提下, 对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的条件。通过竞争方式, 获取招标项目的行为。投标和招标的共同点, 就是二者都具有自身运行发展的规律。投标的程序与招标都是彼此适应的, 投标和招标是联动的行为。

2. 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程序

投标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包括前期准备工作阶段、编制投标文件阶段、开标阶段和后期阶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可以为投标工作提供稳定的基础。企业在得到建设项目的信息后, 就要在工作阶段进行跟踪, 前期多与设计方沟通, 了解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挂网报名后, 进入预审阶段, 企业需要编制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预审文件。文件审核合格后, 进入投标阶段, 这个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例如购买招标文件和领取施工图纸, 进行现场查勘, 编制投标文件, 审核投标文件, 对文件进行装订、签字盖章和密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递交投标文件后, 进入到开标阶段。开标阶段需要召开开标会, 由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定。公布结果后, 确定中标单位, 并在网上公示。中标单位要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 同时做好合同谈判的准备。施工企业投标工作是非常细致的, 各个环节在管理时都需要严格谨慎。

3. 投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投标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性工作, 程序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制度和规章, 投标要掌握的关键内容为市场动态、招标信息、基础规范、对手信息、企业实力等多方面内容。施工企业要对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能够从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上双重考量。尤其是报价方面, 企业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 对报价的合理性、竞争性、盈利性和风险性有明确的认知, 并从这些因素中做好报价的决策。开标阶段要将检验的原件备齐, 如果需要进行答辩的, 需要事先准备好答辩的内容。投标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活动, 因此如果没有中标, 就要做好善后工作, 应该继续与招标单位保持紧密联系。投标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具体, 需要施工单位能够保持专业的精神和认真的态度, 对待任何一项投标工作。

三、施工单位投标管理需要掌握的要素

1. 人力资源的准备

人力资源管理是任何一项工作的重要推动力, 企业的员工处于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对于施工单位的投标工作来说, 需要不同的人才进行不同种类的工作。投标管理中, 需要的人员必须要掌握编制投标预算书的能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能力、编制综合商务部分的能力。投标工作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投标工作具有特殊性, 编制人员必须要有对事物强烈的预知性。在处理具体文件时, 有精确的标准。能够针对不同问题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法, 坚持科学性原则, 注重技术性标准。根据自身的专业经验, 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投标工作。同时, 投标管理人才还要具备优良的品质, 能够严格执行企业的决定。在投标过程中, 要有保密的义务, 对企业信息要有严密的保护意识。投标工作管理的核心就是人员的管理, 人员管理可以为施工企业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

2. 基础装备的完善

投标工作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多, 因此做好投标工作的基础就是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包括硬件方面和软件方面。硬件方面包括办公用具, 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各种工具书, 装订设备, 网络支持等。软件方面企业制作投标文件需要必备的办公软件, 例如专业的报价软件、制图软件等等。但凡涉及投标工作的内容, 都要有必要的计算机软件工程与之相适应, 使投标过程中的内容能够实现信息化操控。同时投标过程企业要给予部门和人员必要的活动经费, 保证在投标过程中, 员工可以进行必要的设备改善和资料更新。

四、结语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催生了建筑行业的突飞猛进。改革开放以来, 建筑行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工程招投标管理是建筑行业的基础性工作, 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投标管理可以让投标工作能够按照规定执行, 在操作过程中, 尽少的出现矛盾和弊端。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快速时期, 国家建设处于高度运行的阶段, 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对工程招投标管理进行严密的检查和监督, 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 可以实现我国工程建设的高质量、高标准, 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基础性服务。

参考文献

[1]余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投标管理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3.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三

摘 要: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招投标变为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程序,投标工作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加强对投标经营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投标的每个环节与最终是否中标息息相关,其影响因素较多,对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工程;投标;管理

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的程序也日益完善,工程招投标逐渐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投标工作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与企业的切身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所以,要投好一个标,就要从标段的选择(即购买标书)开始认真仔细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确定投标的最终报价,以达到中标的目的。然而制度虽然完善,但实际中却不尽然。下面就针对几个内容进行阐述、剖析。

1、需要招标的项目,业主在招标时,会允许施工单位报一个或多个标段。对于投标单位来说,在选择工程标段位置方面,一是所选标段工程施工内容要与本单位施工强项相匹配;二是要做到标段大小兼顾,施工难易兼顾,有条件的话,可以到工地现场勘察后再做决定;三是要注意避开实力较强的竞争对手。然而一些招标企业以规避招标为目的,通过以下方式不走正规投标形式。(1)用违法手段对项目进行分段实施或化整为零,以不采用法定招标项目的标准直接发包,或是将主体工程招标,把其他工程直接内定发包。(2)在公开招标时,通过各种关系手段把性质变为邀请招标的形式,就是为了减少竞争,达到内定目的。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都带有规避招标的目的,从而实现交易的结果。

2、投标文件的编制是投标工作的重头戏。招标文件出售以后,会很快召开由投标单位参加的标前会并组织现场勘察,以解答投标单位对标书及施工现场的疑问。所以,投标单位在购买标书后要抓紧时间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列出需要业主解答的问题清单和需要在工地现场调查了解的项目清单。勘察后要制定投标计划,明确人员分工,使整个编标过程按计划有序进行,以免造成前松后紧,粗制滥造。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质业绩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预算要注意采用的定额要正确;各项预算单价要考虑施工期间价格浮动因素;工程量以业主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即使发现有明显的错误,未经业主书面批准不得自行调整;其它项目费用预备费、监理费、暂定金等要按招标文件要求计列;预算编制完成后要经他人复核审查,切不可有误。还要注意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预算相统一,施工方案是预算编制的必要依据,预算反过来又指导调整施工方案,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不可分离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中标后施工管理的计划安排和监理工程师监督的依据之一,一定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工程施工方案是其中的关键,直接影响到预算标价及投标的成败,投标单位要根据现场考察情况,确定合理、经济的方案。根据业主的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工期内合理安排实际工期,以取得标书评审中的工期得分。投标单位投标最终报价一般要占整个投标文件分值的60%-70%,将对是否中标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一定要根据所做工程预算认真分析、反复比较,以使所确定的最终报价最大限度地接近最优报价(得满分的报价),提高中标率。合理标的最优报价一般是稍低于业主的标底(-5%-8%)的报价,可能是一个范围,也可能是一个确定的数。

3、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进入开标程序,评标工作是能够显示公平、公正的。业主单位在监督单位的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并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企业资格、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预算、标书的响应情况、标书制作的质量来进行综合评价及打出分数,评选出中标候选人,最终由业主单位确定中标人。可是在有些工程项目中,某些企业不够资质,不符合中标条件,造成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发生同时,通过买通评标专家及监督人员,暗箱操作,让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中标,还会给中标单位以通过工程牟取非法利益的机会。一旦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中标,就会立即倒手转包,更严重的导致再次转包、分包现象出现。经过几次转手后,不仅实际用于该工程项目的资金被缩减,而且建设单位还会对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失去有效监控,从而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及使用质量埋下严重安全隐患。在实际中,建筑工程领域出现的质量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格,以致虚假中标违规分包现象造成的。

二、多部门管理存在

现如今,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由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发布实施的各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使得本来看似统一的建筑市场建筑工作和专业工程,政府设置的建筑主管部门只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而无法对专业的招投标进行管理,这样就把招投标的管理分成了各自管理的范畴,必然会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而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看,自然的就形成了各自管理,以行业管理的行业垄断行径。

三、招投标管理措施的提升

1、科学的评标体系与方式。这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办法要充分考虑施工项目的共性与差异,制定合理、科学并有效的评标方法与体系,保证各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有效的遵守与执行。评标时要把质量、工期、投资结合在一起,不能只片面的追求质量和进度而达不到控制工程造价,更不能追求较低报价,而忽视了工程的质量。评标专家必须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必须熟识招投标法律法规,必须选择具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的工作人员。

2、全面提高招投标的公开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通过招投标信息网,能够有效的提升招投标效率,增加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还能将成本大大的降低。建立健全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在编写合同及文件时,要详细全面,对技术内容的规范性必须要认真详细,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投标、评标和定标的全过程,从而建立高效、科学的工程招投标平台。

四、结语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

(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八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进行。

有形市场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为依法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功能完善的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计算机网上撮合定标。

有形市场不得成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借提供服务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规定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家行政机关及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已办妥;

(二)建设用施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的来源已落实,并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五)施工准备已就绪。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市场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亦可同时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公告规定的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在有形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低于三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或数据电文等形式。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法定程序、权限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对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等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后,可采取定向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报建;

(二)招标人组建招标班子或委托招标代理;

(三)报送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五)投标报名,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投标人同时申请投标;

(六)分发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人密封报送投标标书;

(九)编制、审定标底;

(十)建立评标组织,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招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经审查批准的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应在发标时或答疑会议前分发给各投标人。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对报名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投标人报名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以共同认可的方式确定不少于六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对于建设项目较少、投资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但不得少于四家。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不得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对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投标须知、技术标准、设计图纸以及招标人发出的补充通知等组成。其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及地点、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及时组织答疑会,并形成答疑会纪要,答疑会纪要应与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相一致,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查。必要时,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2天。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设标底。

标底由具备资质的招标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由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审定中发现标底有误时招标人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需作调整时,应与原编人员核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及其shui金等组成;

(二)编制标底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和我省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预算价格、费用定额进行编制,并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

(三)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编制或审查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投标人的投标预算;

(六)编制投标人投标预算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标底的编制、审查或审定工作;

(七)所有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对标底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及能力,其拟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第三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施工图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

(四)投标工期;

(五)工程质量等级;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部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可行性,质量、安全施工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主要机具、劳动力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同时应将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与各投标人相互签字,在投标截止时,各投标人也可相互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应妥善保存,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定标前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款等合理化建议方案,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三十四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投标文件以及向招标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开标、评标按先技术标,后商务标分两阶段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评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人员;

二、宣布唱标、监标、监督管理、会议记录人员名单;

三、宣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

四、查验招标人、投标人证书、证件;

五、招标人提交密封的考查信誉得分;

六、投标人提交相关证书的原件;

七、招标人、投标人、监标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共同验查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性;

八、开启技术标;

九、评审技术标,并核对相关证件;

十、开启商务标:

(一)依次公布投标文件内容及该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撤回等情况;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

(三)公布经审定的招标标底;

(四)评审商务标;

十一、公布评标结果;

十二、有关人员讲话;

十三、开标、评标会议结束;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公布的评标办法重点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一般由计算机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不得接受他人暗示,影响评审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更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形市场按不同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须由从事施工组织、工程造价、质量安全和合同管理、经济管理等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评标的需要,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聘为评委。专家评委与该工程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有隶属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三)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五)投标人未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论证及评审意见;

(四)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排序,并提出中标候选人,候选人一般只提一名。

评标报告一般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四十七条

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且投标报价最低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确认后可作为首选中标候选人。

实行量化评标时,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应当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控制范围在评标细则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在24小时内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它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五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招标结束后7日内退还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人同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是否招标,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是否进入有形市场,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党政处分暂行规定》(陕办发(1999)67号)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有关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3.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同时接受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属于国家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可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施工招投标监管。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订、完善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三)备案程序

1.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应将拟招标事项行文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招标文件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水运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直接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确定,并符合招标人资格标准要求;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公路、水运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宜以类似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专业人员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经验等为择优选取条件;不得以超出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或者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资质、业绩、条件等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四)草拟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的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以及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以下合同额控制:高速公路4~8亿元,一级公路1.5~4亿元,二级公路3000万元~1.5亿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项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港口码头的水工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内河航道宜以3000万元~1亿元合同额为一个标段;航运枢纽工程原则上以一座船闸作为一个标段;航标、信息化、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材料,并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或冻结财产等情形;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或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允许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2个标段的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最多能中1个标段。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

(三)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奖励。

(四)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给予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一定的加分奖励。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递减:

1.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为AA级的;

2.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在A级及以上的。

(五)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限制其投标;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扣分;对于最新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不予加(或扣)分。

(六)投标人(或申请人)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上述信用奖惩涉及加分、扣分的具体分值等事宜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项目特点来编制。

第二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依法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六)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包括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还应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十)确定中标人,将中标结果、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情况、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情况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高速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等宜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90天,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且最高不宜超过50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推行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机电工程等,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房建、绿化等技术简单的附属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十五条招标用的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由招标人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编制,或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的单位(机构)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施工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施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将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工程量清单预算超出概算相应部分的,招标人应同时将超概原因分析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

省、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的预算审定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将工程量清单预算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到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六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人);

(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

(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本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三)材料用量分析;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预算书;

(六)标底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标底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十)对投标人出示的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计分;

(十一)开启投标书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承诺和优惠条件;

(十二)招标人宣读密封完好的标底;

(十三)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定标工作阶段,各投标人可返回单位等待招标人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七

1.1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工程项目如果在建设过程中以非常严格、科学的标准来要求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并以此为基础优化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就可以取得相对良好的投标效果。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仍然存在众多问题,如招标程序不规范、效果不理想等。因此,在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应该以优化招标程序、完善招标制度为核心,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要求进行招标,才能选出良好的中标单位,有了非常好的建设队伍,才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1.2扩大效益

如果某个单个的公路工程项目开始正式实施投标工作后,参与投标的企业就相当于加入了投标市场参与竞争,并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从企业的经营到企业的发展,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依靠企业自身的努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不会出现紊乱的问题。整个招标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招标方式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模式,促使企业从单一型生产模式逐渐转变为复合型,从而激发企业进行内部改革。从具体层面来看,招标制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施工企业带来某种直接的利益,企业可以通过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断进行体制、管理模式的改进来实现升级,由此来看,招标模式的采用对于相应的企业发展而言弊大于利。

1.3控制工程造价

公路工程投标的整个过程必须以公开、公正为基本原则,招投标的整个工作过程实质上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合理性给供求双方提供一个相对具有合理选择性的条件,从而为社会生产力提供不断衍生与发展的空间。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用市场本质特性来做出价格选择,在此种规律的影响下,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市场环境与条件,就必须在市场价格的制定条件下完善企业成本优化,防止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影响社会的整体劳动力消耗水平,为工程项目的运行提供更优质的成本节省模式。

2当前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

2.1建设单位方面

公路工程项目的相关主管单位与参与企业都希望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可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因此会根据相应的招标内容与模式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法与策略,为投标企业设置了众多障碍,如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如提高资格条件、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等来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还有部分建设单位会利用垫资能力来作为评判投标企业的标准,对可能中标的有经验的企业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一些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会与投标企业进行串通,做出一些泄漏标底、透露信息、协商报价等行为,致使招投标工作难以达到真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中标的投标单位不一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造成很大影响,也对投标企业的竞争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2招投标过程方面

在公路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招标工作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阶段在招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众多问题,这并不利于之后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招标单位对项目内容并不十分深刻的了解,相应的参与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提供一些有差别的信息,分别安排不同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第二,一些投标单位凭借关系中标;第三,评标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第四,投标企业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对参与竞争的别的投标单位造成严重影响。

2.3投标企业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公路网络的发展,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在增加,相应的投标企业在面对激烈的竞争时会表现出更加激烈的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在投标工作中,凡是参加投标的相应企业必须满足相应的投标资格条件,即意味着投标企业应该具备相应的价格优势,这就导致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优化本企业的运行模式而扩展所获取的信息渠道,从而找出缩减成本的有效方式,企业之间也会根据参与企业做出的优化行为做出本企业自身的应对行为,这就加剧了企业竞争的激烈性,甚至某些并不符合资格的企业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提高本企业的优质条件来中标,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原则。

3强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3.1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健全,从而影响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首先逐渐建立、健全公路招投标管理制度。在公路招投标的实际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完善审核流程、审核方法等;同时规定对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要求招标企业能够提供详细的、统一的公路工程项目的信息,投标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投标资料,保障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其次,加强评标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的评标人员工作标准,要求评标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办法进行评标;完善工作责任制,要求评标人员对自己的评标结果负责;对接受财物,犯规操作,给招投标企业带来损失的评标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保障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以公开招标为例,其基本过程及一般工作程序见图1。

3.2切实强化监管工作的开展

当前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规避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对招投标企业加强监管。公路招投标的管理人员要按照要求严格筛选参加投标的企业,严格审查参加投标的企业,避免企业信息虚假、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情况。做好标底、投标人数量等敏感信息的保密工作。此外应加强公路工程项目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3注重造价管理

对于招投标工作来说,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管理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程量的清单,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评审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单位应加强造价、合同方面的专业知识,确保工程量和结算的准确性,严格控制造价,提高标价管理。要求招标人员、评标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法律法规、工程造价、合同等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的培养。

3.4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公平、公正、公开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基础,也是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保障。为做到招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同时强化每个流程的监督;

2)对于招投标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必须问责到底,尽可能避免出现串标、围标的现象;

3)杜绝挂靠的现象,净化公路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上述措施,保障招投标的正常进行,提高招投标管理成效。

4结语

相关单位在今后招投标工作中,需要注意完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种种的应对措施,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从而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可以井然有序的进行。

摘要:基于招投标在公路工程项目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从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工作、注重造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招投标管理的措施,有效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造价管理

参考文献

[1]姜海.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4.

[2]毛会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J].交通世界(工程技术),2015(3):16-17.

8.公路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技巧与分析 篇八

关键词:公路工程;报价分析;报价技巧

1、公路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概况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4年,招标投标制度就已经进入我国。尽管相较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善的投标报价制度,如FIDIC合同条件、复杂科学的招标投标程序等,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通过三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中国顺利加入世贸组织的推动下,招标投标制度在中国的各种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着眼于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种招标投标行为,我国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法律的权威和手段维护并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继续发展。

公路作为国家的一项基础工程,在任何国家的工程建设体系中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对于中国而言。中国是一个公路大国,截至2008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已经373.02万公里,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通车总里程增长了3倍多。改革开放之后的公路建设中很早就使用了投标招标制度。1987年建设的京津塘高速公路,由于使用了世界银行的贷款,当时就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招投标制度。以此为基础,我国之后的公路工程建设运作模式逐渐与国际接轨,招标投标制度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加人世贸组织以后,一方面国内本已竞争激烈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受到了国际公路建设公司的冲击;另一方而,也为国内建设公司开辟国外市场提供了机遇。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各个建设公司都着眼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其中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采用合理的公路工程投标报价策略。

2、公路工程项目投标报价分析

招标投标制度是目前我国基本建设体制改革中推行的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把对施工项目的竞争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多数施工企业是欢迎和拥护的。为了竞争取胜、占领市场、取得效益、发展企业,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把高素质的人才、先进的设备配备到经营队伍中,以求承揽到更多的工程,经营人员为了多中标,中大标,付出艰辛的劳动,有时却事与愿违。这不仅浪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屡屡地投标,屡屡地落选,又使不少施工企业感到困惑,甚至对招投标工作产生了情绪。因此,如何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水平,及时、全面、科学地进行报价,提高投标中标率,尽快地带动施工企业积极投身市场经济中,是摆在广大工程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投标的目的是为了中标,中标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但中标概率和盈利水平又是呈反向变动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投标报价越低则中标概率就越高,但从该项目获取的利润就越低,反之亦然。当然,投标报价不能过低以至于招标人认为依此价格根本不可能完成该项目而使投标成为无效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报价低于标底20%的投标书,如无充分理由证明能够保证降低造价的,评标时可不予考虑。”由此可见,报价过低不一定就能中标,即使中标也将面临亏损的问题。只有低而适度的报价才是中标的基础。这是报价的一项基本规律,所有的投标决策都不能违背这个规律。同时,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利润最大化,而任何招标项目只是企业希望从中盈利的所有项目中的一个,是局部而不是全局。因此,投标人除了考虑该招标项目的盈利外,还应当根据企业战略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如竞争的大小、任务的饱满度等,从全局的观点予以考虑。本文总结出投标报价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下:

(1)不考虑企业战略等方面的影响,投标人应当选择“期望利润”最高的报价。

(2)当企业施工任务不足,或者准备在某区域打开局面、扩大市场和创出声誉时,可采取薄利保本原则。

(3)当企业施工任务基本满足,或在某些区域己基本打开局面时,可以按一般利润水平来报价。

(4)当企业施工任务饱满时,可适当提高利润率,这样中标与否均可,若中标则可获得较高利润,不中标也对企业影响不大。

(5)根据项目性质来确定利润水平:对于一般工程,采用低报价;对特殊工程采用高报价;对短期能突击完成的项目,以及工程简单、工程量大的项目报价可以低一些。

(6)根据招标项目的竞争激烈程度来确定利润水平;预期的利润率,竞争不大的项目可略微提高利润率;竞争激烈的项目可降低企业预期的利润率。

(7)根据自身优劣势来定利润率。若招标项目必须使用企业有专长的施工技术,则利润率可定高一些;若必须使用其他竞争对手有优势的技术,则利润率可低一些。

(8)根据项目的风险来定利润率。风险越大,企业报价相应应该越高,以留给自身一定的抵御风险的余地。

3、投标中经常采用的报价技巧与思路

(1)不平衡单价方法。不平衡单价法是投标报价中最常采用的一种方法。所谓不平衡单价,即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将某些项目的单价定得比正常水平高一些,而另外一些项目的单价则可以比正常水平低些,但这种提高和降低又应保持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工程单价的明显不合理而导致废标。常采用的“不平衡单价法”有下列几种:①为了将初期投人的资金尽早回收,以减少资金占用时间和贷款利息,而将待摊入单价中的各项费用多摊入早收款的项目(如施工临时设施费、基础工程、土方工程等)中,使这些项目的单价提高,而将后期的项目单价适当降低,这样可以提前回收资金,既有利于资金周转,存款也有利息。②对在工程实施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而对在实施中可能减少工程量的项目则适当降低单价。这样处理,虽然表面上维持总报价不变,但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投标单位将会得到更多的工程付款。这一方法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投标单位在投标复核工程量时,对今后增减某些分项工程所作的估计是否正确。③ 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的,估计今后有可能修改的项目单价可提高,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单价可降低,这样做有利于以后的索赔。④ 工程量清单中无工程量而只填单价的项目(如土方工程中的挖淤泥、岩石等备用单价)其单价宜高。这样做不会影响总报价,而一旦发生时可以多获利。⑤对于暂定金额(或工程),分析其将来要做的可能性大的,价格可报高些;估计不一定发生的,价格可报低些,以增加中标机会。⑥ 计日工工程一般要稍低于正式工程单价,因为虽然计日工在总报价中包含,但是一般不一定发生,发生时实报实销,况且施工中很难拿到这笔费用。

(2)调差系数的利用。多数施工承包合同中都包括有关价格调整条款,并给出利用物价指数计算调差系数的公式,付款时投标人可根据该系数得到由于物价上涨的补偿。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就应对该条款进行仔细研究,以便利用该条款得到最大补偿。对此,可考虑如下几种情况:① 有的合同提供的计算调差系数的公式中各项系数未定,标书中只给出一个系数的取值范围,要求承包者自己确定系数的具体值,此时,投标人应在掌握全部物价趋势的基础上,对于价格增长较快的项目取较高的系数,价格较稳定的项目取较低的系数。这样,最终计算出的调差系数较高,因而可得到较高的补偿。②在各项费用指数或系数已确定的情况下,计算各分项工程调价指数并预测公式中各项费用的变化趋势。在保持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不平衡报价的原理,对计算出的调价指数较大的工程项目报较高的单价,可获较大的收益。

(3)多方案报价法。目前大多数招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但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或对于一份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风险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果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的额度。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投标人这时应组织一批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理想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这种新的建议可以降低总造价或提前竣工或使工程施工更合理。但要注意的是对原招标方案一定也要报价,以供业主比较。增加建议方案时,不要将方案写得太具体,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防止业主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投标人,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或过去有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因为投标时间往往较短,如果仅为中标而匆忙提出一些没有把握的建议方案,可能引起很多后患。

(4)突然降价法。报价是一项保密的工作,但是对手往往通过各种渠道、手段来刺探情报,因之在报价时可以采用迷惑对手的方法。即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到快要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价。

(5)先亏后盈法。对大型分期建设工程,在第一期工程投标时,可以将部分间接费分摊到第二期中去,少计算利润以争取中标。这样的第二期工程投标时,凭借第一期工程的经验、临时设施以及创立的信誉,比较容易拿到第二期工程。但第二期工程遥遥无期时,则不可以这样考虑。

4、结束语

在公路工程施工投标活动中,科学合理地编制报价,既要从自身条件、战略经营目标进行纵向分析,还应与各竞争对手进行横向比较,正确运用投标策略与技巧,提高中标率并获得最大的利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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