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共10篇)
1.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2]12号 【发布日期】2002-01-23 【生效日期】2002-0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12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地震除外),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级、特大级地质危害的处置工作给予支持。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为特大级地质灾害。
第四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
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或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并把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处置结果,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报、瞒报。
第六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调配合。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测预报、防治规划、应急调查及治理工程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地质灾害的救灾协调、灾情查核、灾民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发放及民房搬迁建设等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发生区的伤员救治、疫情处置等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宣传口径,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通稿,确定刊播灾情的新闻单位。一般级地质灾害不作宣传报道;较大级地质灾害可由云南日报社、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作简短报道;重大、特大级地质灾害各新闻单位按要求作宣传报道。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新闻纪委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
省建设厅、交通厅、教育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电力局、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当地生产、生活、教学秩序恢复正常。
省计委、财政厅负责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事项商有关部门安排救灾、治理等专项经费。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正常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含国家安排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省级资金配套),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确定安排,主要用于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补助、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预测预报等。
发生重大、特大级地质灾害,省给予一定支持补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灾民搬迁、恢复重建等经费按原渠道办理,由省财政厅商省民政厅等部门研究确定安排。
第九条 第九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而造成地质灾害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二
日期:2011-07-14 10:36 作者: 来源:新华社 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北京勇先创景规划设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3.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三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9]171号 【发布日期】1999-09-14 【生效日期】1999-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9〕171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打好扶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含外援扶贫资金)。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贷款、以工代赈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资扶贫资金。
第三条 第三条 各项扶贫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以改善贫困地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类扶贫资金的主要用途。
1.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有经营效益、能还贷、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好、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以及小额信贷扶贫。
2.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建设基本农田(地)、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县乡村公路、建设草山草场、发展经济林果,以及改土、治水、通路、通电、绿色等五大扶贫工程。用于小额信贷扶贫、异地开发扶贫、科技扶贫、畜牧扶贫、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及推广、温饱试点村及扶贫安居工程等项目。适当用于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卫生、计划生育设施。
3.外资扶贫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县的大农业开发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及专项扶持等项目。
第五条 第五条 扶贫资金管理。根据“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的原则,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对各项扶贫资金实行统一使用原则,统一使用方向,统一计划分配。分级分口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 第六条 扶贫项目管理。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各级扶贫办负责立项,经同级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同级农业银行推荐项目,各级农业银行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评估、审定发放。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由计委负责立项,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扶持的改土、治水、通路、通电、通电话、绿色、科技、畜牧等扶贫工程或项目,由省扶贫办与各有关部门联合立项,报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下达计划。异地开发扶贫、温饱村试点、扶贫安居工程等项目由各级扶贫办(异地办)负责立项,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按项目拨(付)资金。有关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实施。
第七条 第七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各地(州、市)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办要积极支持、协助农业银行回收到期贷款,努力盘活贷款存量。
第八条 第八条 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制度。
1.建立健全扶贫部门的内审制度。各级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协助审计部门定期对所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各有关部门的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检查,防止改变资金用途。凡使用扶贫资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扶贫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效益报省扶贫办,由省扶贫办汇总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国务院扶贫办。
2.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监督。3.对贪污、挪用、拉用、挤占扶贫资金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第九条 建立完善扶贫资金使用激励机制。实行当年扶贫资金审计情况同次年资金分配挂钩的原则。根据对各地各部门在扶贫资金投向、使用效益、信贷扶贫专项资金的回收等情况检查的结果,次年分配资金时酌情增减,违规违纪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资金分配制裁。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四
【发布日期】1988-06-11 【生效日期】1988-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提高
省政府机关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11日)
现将《关于提高省政府机关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近来,省政府机关各部门贯彻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推进城乡改革,组织实施“科教兴鲁”的战略方针,总的说决心是大的,行动是快的,成效比较显著。机关工作节奏加快,作风有明显变化。但是,省政府机关工作某些环节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有的商品观念不强,竞争意识淡薄,办事拖拉,致使一些很有价值的信息疏漏了;一些我省经济建设很需要的项目,因工作抓得不紧,把机会错过了;有的对向上级部门写的重要请示报告,不催不问,本来能够解决的问题也解决不了;有的对领导同志的批办事项,重视不够,办理不及时;个别单位工作制度不严,纪律松弛,作风散漫。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给工作带来损失,必须认真加以克服。省政府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要求,对机关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认真进行一次检查,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制订并采取得力的改进措施,使机关作风有一个新的转变,办事效率有一个大的提高,以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关于提高省政府机关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实现富民兴鲁的宏伟目标,必须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省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建设和改革服务。为此,针对省政府机关工作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一、建立健全责任制。省政府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在实行主任、厅(局)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层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本部门的每项任务、每项工作,都落实到有关负责人和有关处室,做到人人责任明确,事事办理落实。要根据各项工作的特点,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并对工作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登记和记录,做到不漏事,不压事,不误事。
二、二、强化时效观念和竞争观念。省政府所有工作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强烈的时效观念和竞争观念,对每项工作、每项任务、每件事情,都要有时间和质量要求。对各市地的请示报告,从部门收文之日起,一般要在十五天内作出答复;会签文件,应随收文随送签,无特殊原因,在一个单位一般不要超过三天;涉及部门较多的重要文件尽量集体会签,以缩短办理时间。要争速度,抢时间,凡是当天能办完的事情,绝不拖到明天;凡有时限规定的事情,都要按时完成,只能提前,不能拖后。一切对经济建设有价值的信息、技术、项目、机遇,都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决不能坐失良机,贻误工作。
三、三、建立严格的催办制度。对上级领导批办事项、请求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问题的请示报告,以及对下的工作部署,要加强查办、催办、督办,实行全过程“追踪”,搞好信息反馈,务求善始善终,抓出结果,不能有始无终、半途而废,或只布置不检查。
四、四、把提高涉外经济工作的办事效率放在突出位置上。为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对省政府作出的对外开放工作的部署和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划和部署,要抓紧组织落实;对涉外经济事项要加快办理,按规定时限办结;一般事项随到随办,情况特别复杂,在规定时限内办不完的应有所交待,并提出措施,切实避免延时误事。
五、五、改革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转变职能,搞好简政放权,强化服务观念,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坚决改革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条条、框框,缩短和减少办文、办事在机关内部、机关之间的周转时间和周转环节,尽量压缩常规工作事项的办理时间,提倡现场办公,当场解决问题。
六、六、把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在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官僚主义严重、办事拖拉、压事误事的,对领导批办事项拖着不办的,对于国内外有关人士提供的重要项目不积极办理、坐失良机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经济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者和直接经办者的责任。
5.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五
帖] 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 作者:sdlxz 发表于:2006-10-16 19:09 查
看:3468 回复:2
来源于:呐喊网http://24.59.192.246/weiqua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24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政法[2006]10号
发布时间:2006-08-24 16:32:58
------------------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党组(党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中央政法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央政法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
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第一
(一)、(二)、(三)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第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单位有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属于其所在单位主动追究的,该单位在本的政法综合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加分;属于被有关部门责令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减分,其中,受到第(四)、(五)项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
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律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群众上访,无正当理由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将上访群众劝返当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再次越级上访,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信访事项涉及本部门,不配合、不支持其他部门的处理,致使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信访结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未履行应当履行的督办职责的;
(三)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
访事项的;
(二)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诿、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
支持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者对上级要求限期上报查处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
限内不上报结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信访结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
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扣压、隐暱、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蔽,索取或者收受信访人或者有关人员贿赂的;
(三)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四)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各级政法部门的纪检、监察、信访、政工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
行。
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本地、本系统的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有关
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获知责任追究的事实和依据,有权按照党政纪律处理的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
复核。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追究责任人员的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央政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
6.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六
京民社发〔2011〕247号
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区县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强化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下称社会组织)应按照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社会组织利益和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级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所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社会组织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社会组织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六)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慈善协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第八条 社会组织发生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社会组织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社会组织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年检考评的参考依据,并与“社会组织信用系统”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体系”挂钩,酌情予以奖励。
7.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七
鄢水【2009】1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鄢陵县水利局纪纪检组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鄢陵县水利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鄢陵县水利局
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务实为民,根据《中共许昌市纪委印发〈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许纪发[2008]1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纪检监察机构向报告人回复“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函”,进行廉政提醒的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1、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个人有关事项:
1、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
2、操办个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
3、本人因私、因公出国(境)的;
4、领导干部任职调动、退职时公共财物因故未及时移交的;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
6、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
7、本人在企业兼职的;
8、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
9、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局党政正职的个人有关事项向县廉自办报告,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向局监察室报告。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局监察室,一份交本 2 局党总支部,一份个人留存。
纪检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报告人回复“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函”,报告人按回复意见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按照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纪检监察机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八
(2006年6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6〕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业、工作,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和对外联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南宁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回国或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留学人员到南宁市创业、工作的综合服务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市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与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到南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或受聘任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及名誉职务。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到南宁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与南宁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研究,在市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接受市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委托市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接受国外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参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多种形式投资。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帮助培养各类人才。
(七)建立中介机构,为南宁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南宁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南宁市境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八)到南宁市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机构工作。
(九)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促进南宁市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其他各种有利于南宁市发展的方式。
第七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符合条 件,拟在南宁市落户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在南宁市落户的,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享有与当地人才同等待遇。在南宁市所辖县工作,符合条 件的,户口可入户南宁市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申领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八条 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支持。对留学人员短期来南宁市服务,及专项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经费,按择优资助原则,可以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培训培养工作经费中申请解决。进入我市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的,资助经费可优先安排。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南宁市境内新办的企业,享有与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工商、税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人事行政部门的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协助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第十五条 进南宁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博士、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高级专家或携带经省部级以上鉴定的先进技术项目的科技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5万元;进南宁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2万元。经费来源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由各级财政支付,其它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根据需要,可以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1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未成年子女,按照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安排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配偶需要在南宁市工作的,有关部门积极推荐就业,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安排工作。留学回国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区属大中专院校的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入学的待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留学人员,在南宁市工作期间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第十九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层管理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专业技术聘用结构比例限制,有空编的单位可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在工资总额管理方面给予特殊倾斜。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技术职务、国际互认的执业资格,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留学人员回国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先聘后评的方法办理。留学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工作后的工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等待遇。在国外定居的,享受每年一次30天的带薪出国休假。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来南宁市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同时对引进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
9.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九
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发〔2015〕52号各市、县(区)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和《福建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级检查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4〕22号)等,制定本规定。
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是“五抓五看”,即:看有没有抓加强教育,看有没有抓制度建设,看有没有抓“一把手”,看有没有抓查处,看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党支部(党总支)、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学习,并将学习研讨情况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把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六项基本条件和党员八项义务作为教育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党员宗旨意识,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三)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以及从政道德、“三严三实”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在各级党校开设新提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专题教育班,作为主体班次予以固定,每期不少于3天。
(四)强化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拟提拔担任厅级、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要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廉政法规的基础上,对照岗位履职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提交党委(党组)备案。
(五)采取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组织阅读案件剖析材料和忏悔录、观看警示教育片、旁听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庭审、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
(一)按照“可执行、可检查、可整改、可督办、可追究”的要求,制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明晰责任主体、内容、标准、时限。
(二)落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及时修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责任和措施等。
(四)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健全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差旅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配套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五)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求,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干部“下”的规定,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中明确的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予以调整。
(六)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实行“凡提必查”。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条
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必须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常委(党组)会议等,组织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指示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动态及干部群众的反映,对被反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及个人廉洁自律、“四风”方面有问题的班子成员,要亲自进行谈话提醒。
(三)发现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
(四)坚持上级“一把手”抓下级“一把手”,对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下级党委(党组),亲自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五)每年开展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工作。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七)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六条
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纪党规的行为。
(一)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领导、支持纪委(纪检组)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二)注重抓早抓小,进一步完善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加强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巡视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拉袖子、咬耳朵,防止轻微变成严重、违纪走向违法、小错酿成大祸。
(三)领导、支持和保障纪委(纪检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查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领导,及时听取汇报,协调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要问题。抓好上级纪委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和反馈。
(四)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委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
(五)领导、支持纪委(纪检组)开展“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条
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检查、落实。
(一)每年根据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纪委全会、形势分析会等,部署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常态化督查,紧盯重要节点、重点地区(部门)、重点事、重点人,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
(三)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严肃问题整改,在收到检查组反馈意见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四)严格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的整改,在收到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对履行以上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根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按照失责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责任主体,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
10.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十
状态:有效;发布文号:法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更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剧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注: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样式之三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年××月××日。
××××年××月××日(院印)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②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四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样式之五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样式之六
×××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②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
样式之七
×××人民法院通知书(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追加当事人”或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填写,并应当写明追加的当事人的名称及诉讼地位),本院决定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追加人之外的各方当事人。
样式之八
×××人民法院通知书(二审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上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方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者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运用于二审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②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③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九
×××人民法院通知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表述为“×××经本院告知已变更诉讼请求”)。
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现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十一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十二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证据交换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庭前交换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对你方的申请,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样式之十三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②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样式之十四
×××人民法院决定书(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七条(可根据情况以第 十八条或者第 十九条为依据)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样式之十五
×××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驳回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复议)
(××××)×××字第××号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样式之十六
×××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字第××号
×××:
×××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字第×××号决定;
二、准许×××(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的调查收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的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样式之十七
×××人民法院通知书(证据保全担保)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关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证据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方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提供……(具体的担保方式。采取何种担保形式,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作为担保。逾期不提供担保的,视为放弃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样式之十八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据保全用)
(××××)×××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的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
审判长
审判员(或独任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本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二三人。
样式之十九
×××人民法院通知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出决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三条(有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援引)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方的证据保全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可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院委托×××(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子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一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原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名称)院委托××(原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二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记入证据目录或证据收据。
样式之二十三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四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证人。
样式之二十五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情形。
②本通书送达证人。
样式之二十六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情形。
②为程序公正考虑,此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二十七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作方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八
×××人民法院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本案涉及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协助其质证。本院经审查已准许×××(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应当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法庭审理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
二、你应当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不得参与本案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无关的诉讼活动。
三、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你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你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进行对质。
四、你在法庭上可以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出庭协助质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样式之二十九
×××人民法院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主张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的名称)。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针对该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对方。
样式之三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担任审判长,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涉及举证期限的变化,由此,在程序转换通知书中应当一并写明有关举证期限的确定。
②本通知中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三十一
×××人民法院证据收据
(××××)×××字第××号
今收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交的证据……(单一证据可填写证据名称。如证据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
××××年××月××日
附录:
┌──┬────┬──┬──┬──────┬────┬──┐
│序号│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复制件│证明目的│备注│
├──┼────┼──┼──┼──────┼────┼──┤
││││││││
├──┼────┼──┼──┼──────┼────┼──┤
││││││││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 2003-01-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更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 30.程序转换通知书 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推荐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9号)07-0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06-14
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意见07-29
中共云南省委11-01
关于云南省9月份普通话考试报名通知10-2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07-2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读后感07-08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07-15
云南省总工会历届领导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