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2024-09-20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精选8篇)

1.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篇一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浅析论文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长期存在内部监督不力、外部监督不足的困境,从而导致我国公司普遍存在因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分散造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都极为不利。为此,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改进监事会制度

(一)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公司的治理模式,适当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使其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并完善其财务监督权,强化其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力,增加若干其在行使职权时的程序性规定,赋予其公司业务状况的调查权、人事监督权甚至适度的决策监控权等。

(二)完善监事会的保障制度。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也由公司承担,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监事会的保障力度显然还是不够的,比如监事会经费的划拨,监事任免机制的完善都没有明确,故应当继续强化。作者认为监事会的监督费用应当单独进行预算决算,即监事会的各项监督费用都由监事会自行做出预算案并交由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进行干涉。财务上的独立应当是对于监事会最好的保障之一。

(三)强调监事的专业知识和监事的合理搭配。作者认为立法应当对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做出规定,应当强调监事的经济、财务、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应当注意监事会内部各方面人才的合理搭配,这样才能使监事会在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都行使有效的监督。

(四)改革监事的薪酬制度。监事的薪酬也应当由其自己提出方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只有这样,监事才不会因为向董事会拿薪酬而受制于董事会,才能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并最终正常行使监督权。此外,监事的薪酬形式也应当更加的丰富,比如实行报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或者发放股票期权等等。

(五)完善和明确监事的责任。公司法应当细化监事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进一步明确监事的监督责任,明确对于监督不力以及不作为的监事应采取的惩处措施,明确监事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股东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一)立法。新《公司法》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作者建议应当对《公司法》和《证券法》做出适当的修改,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层级和效力,完善立法。

(二)任职资格。从积极任职资格来看,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经济、财务和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从消极任职资格来看,独立董事不可以是公司的现任职工,与公司高管之间应当没有亲属关系,与公司之间也不应当存在重大交易关系或重大股权关系。

(三)任免制度。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不存在类似英美等国公司的提名委员会,即使存在,也只会成为大股东的.工具。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可以由类似“独立董事协会”的行业协会从专门的经理人市场中提名,股东(大)会只能在此提名范围内任免。该行业协会还应该负责所有独立董事的选拔、资格审查以及内部的奖惩。这样一来,通过严格的审查和激烈的竞争就可以对独立董事形成一定的约束。

(四)职权职责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以下的权利:发表独立意见权:参与决策权: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权:高管人员的提名权:决策执行监督权:财务监督权:信息获取权:信息披露权等等。相应的,独立董事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披露义务等义务。

(五)薪酬制度。对于独立董事而言,薪酬的高低十分关键,薪酬过低则独立董事没有足够的动力,会消极怠工,无意监督:薪酬过高,则独立董事会对这一职位倍加留恋,从而丧失独立性,不愿监督。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总原则是既要起到激励作用,又不能使其对公司产生依附感而丧失其独立性。作者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应当多样化,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年薪,股票期权,参加会议津贴等等。至于具体比例及总数则应因公司而异。

(六)责任制度。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作者认为应当适当减轻独立董事的责任,比如在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详细了解了决策内容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后就应当视为己经履行了职责。当然,在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工作质量考核指标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的风险。

三、强化外部监督制度

(一)政府应当给予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并充分重视公司的过程监督,即决策过程监督,而不是一味地只对决策结果进行纠正。

(二)健全完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和媒体舆论的曝光体制。此类机制将会使得公司处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中从而加强公司自律,这对于公司的正确决策以及公司知名度的提升都有巨大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公司的债权人治理机制。目前,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他公司的债权人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治理。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我国公司的债权人治理机制,特别是将银行债权有效且低风险地转化为公司股权。

(四)其他措施。如鼓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化工会以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完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以及加大会计审计力度等等。

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机制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加以完善势在必行。只有如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我国公司才能健康发展。

2.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篇二

►►一、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存在漏洞

公司没能在企业决策、项目上马、生产经营及管理过程中自觉地识别和规避风险, 形成了巨额的资产损失。有些企业由于合同管理混乱、缺少客户信用评价制度、对业务员缺少监控, 未建立应收账款催收与考核制度等情况, 是导致巨额坏账损失的重要原因。

2.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

在投资管理方面, 部分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文件不完整, 特别是投资较早的企业, 有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无法确认;有的在股份转让或调整股权后未及时修改章程、变更工商登记文件;有的企业在投资前实施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决策过程中因缺少职能专业人员的参与, 导致投资后出现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有的企业对投资资产的安全性缺乏监控, 对所投资的企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还有部分企业在营销环节上存在合同订单管理失控、缺少对客户资信评估的程序, 以及形成债权后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到期预警、定期对账和预期催收等措施。对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控制, 部分企业存在人为操控因素, 有的成本不实, 应摊不摊、应提不提、费用挂账等, 造成企业虚盈实亏, 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3.内控失效问题比较突出

尽管公司对调配资金有明文规定, 但是对资金额度和流向缺乏监控, 资金的真实去向、在哪买物资、买多少、收获时间等都缺乏审核, 企业被诈骗的案例多次发生。某印刷厂业务员从承揽货源开始到向客户收取货款全部一人“负责”, 其间跨越了签订合同、填写生产通知单安排生产、给客户送货等多个环节, 因其业务处置权过大, 且企业缺乏内控措施, 导致经营受损。某企业由出纳记账却无人复核、现金支票领取无须登记且不经审查、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一人管理、企业与银行长期不对账等, 该厂出纳员乘机在4年内采取提取现金少入账、不入账的手段挪用公款21.4万元。某公司经理擅自将70万元巨款外借;某公司经理在饭店装修中, 签订了工程款高于市场价一倍的单边合同。上述问题, 皆以监督不严, 内控失效有关。

►►二、针对问题的改进思路

1.构建现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1) 完善企业的控制环境。任何企业的控制活动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中, 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和执行, 以及企业经营目标与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控制环境中的要素有价值观、组织机构、控制目标、员工能力、激励与诱导机制、管理哲学与经营风格、规章制度和人事政策等等, 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执行者, 又是控制环节的被控制对象, 其观念、素质和责任意识等都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二是有明确的内部控制主体和控制目标。即解决由谁进行内部控制的问题, 而控制目标则解决为什么要进行控制的问题。三是要有先进的管理控制方法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2) 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现时期, 环境的变化使企业经营风险增大, 企业必须设立可以辨认、分析和管理风险的机制, 以确认企业的风险因素 (如资产风险、经营活动风险、内外环境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合法性风险等) , 并确定风险因素的重要程度, 评估各风险因素得分, 确定高风险区域。

(3) 设立良好的控制活动。控制活动出现在整个企业内的各个阶层和各种职能部门, 包括经营活动的复查、业务活动的批准和授权、责任分离、保证对资产记录的接触和使用的安全、独立稽核等。 控制活动是针对关键控制点而制定的, 例如, 企业的采购循环就应注意请购单、订购单、采购单等的授权与审批, 要注意对采购的单价、质量、数量等的审核。因此, 企业在制定控制活动时就要寻找并抓住关键控制点分别设计控制活动。

(4) 加强信息流动和沟通。信息与交流就是向企业内各级主管部门及人员、其他相关人员, 以及企业外的有关部门及人员提供信息, 通过信息交流, 使企业内部员工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知道其所承担的责任, 并及时取得和交换他们在执行、管理和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息, 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企业经营成本和社会监督成本的提高。

(5) 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审。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的效果良好, 内部控制过程就必须被施以恰当的监督。监督评审可以是持续性的或分别单独的, 也可以是两者结合起来的。主要应关注监督评审程序的合理性、对内控缺陷的报告和对政策程序的调整等。在监督评审活动和缺陷的纠正方面特别注意对内控系统进行有效和全面的内部审计。内审工作要独立进行, 内审作为内控系统监督评审的一部分, 应当向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工作。

2.健全内控制度的措施

(1) 贯彻执行财政部等5部委制定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控股公司择机对企业经营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在内控较为规范的企业召开现场会, 学习宣传内部控制先进经验。

(2) 着手研究和建立监督评价机制。控股公司要通过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加强对企业内部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评价和监督。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促进各级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履行内控评价职能。

(3) 强化管理层在建立、维护公司内控机制方面的责任。将考核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纳入高管薪酬考核体系和干部评价体系, 根据内控审计评估结果实施企业分类考核, 通过惩劣奖优, 切实推动控股公司加强内控建设, 提升内控水平。

(4) 鼓励各集团、各企业结合行业或企业特点创新内控方式, 推动关键业务点和关键流程的内控措施的建立。如针对印刷包装企业边角料价值较大的特点, 实施相应分类控制程序, 确保这部分资源充分有效利用, 变卖产生最大收益, 同时控制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再如, 对以大宗商品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应建立相应采购价格管理系统, 有效预警, 分散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造成的经营风险。

3.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篇三

关键词水环境污染;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X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62-0195-01

1完善水资源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的水资源配置和水环境污染治理的经验都表明,如果水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晰,水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更多的依靠市场手段。与水权的所有、使用、经营三种基本权利相对应,水权又衍生出对水权进行管理的权力,即水资源的配置权、水经营的特许权和水管理的监督权。

1)对于自然状态的水资源,规定自然水资源为全民所有,赋予政府水资源配置权、水经营特许权和水管理的监督权,也赋予公众适当的水管理的监督权,这能运用国家权威来有力地保证在水资源初始分配中的公平性和持续性,也可以将水管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我们应当打破初始水权禁止转让的制度安排,逐步放开初始水权的二次配置,逐步建立起水权交易市场,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调节水资源的供给和需求。

2)在水资源经营环节,无论是原水利用处理还是污水处理、利用,都应当只允许有水资源开发利用、处理资质的经营企业从政府手中取得水资源经营权,在清洁水制备环节,允许多个自来水处理企业在市场上出现,政府制定统一的自来水处理标准,鼓励自来水处理企业采用先进自来水处理技术设备,尤其在污水处理排放环节,政府应当建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制度,将生活污水纳入统一的污水管网,规定产生工业污水企业自行处理其工业污水并达标排放,同时,政府应当鼓励有污水处理资质的企业和污水处理技术、设备供应商进入污水处理环节,建立起污水处理市场,使越来越多的先进污水处理技术将在污水处理市场中得到应用和发展;污水处理市场的建立给排污企业寻求先进污水处理技术提供了更大的余地,当市场上某种污水处理技术的处理成本低于企业违法排污成本和企业自行处理的成本时,企业将在趋向于在市场上购买这种技术来满足自身需求。

3)在水资源的使用权分配上,政府应参与到清洁水供水管网的投资建设中,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或市场资本的介入来完成投资建设,依靠政府权威来保证清洁水供应管网的公平、全面覆盖,使用水单位和个体都有条件获得清洁水的使用权。政府应当明晰水权,把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通过水市场上水权的有偿转让解决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对水资源的需求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权初始配置,同时,建立水市场也是实现水资源有效配置必须采用的有效手段。

2建立统一的水务市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公共物品的供给也开始逐步市场化。人们已经意识到,水资源有自身的价值和价格,要使水资源能够得到可持续利用,就应当把水资源作为水资源产业的产品进行开发、管理。

只有建立了完整的水务产业链,水资源市场的价格机制才能形成,水资源才能从源头上得到合理配置,从而避免水资源过度开发而导致水体环境容量和自我净化能力的退化、丧失。另外,污水处理市场的建立将对工业水污染的控制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先进污水处理技术将在污水处理市场中得到应用和发展;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市场的建立给排污企业寻求先进污水处理技术提供了更大的余地,当市场上某种污水处理技术的处理成本低于企业违法排污成本和企业自行处理的成本时,企业将在趋向于在市场上购买这种技术来满足自身需求。原有水务市场的“取水、排水、中水回用、污水治理”各环节的相对分割导致了水务市场运行的低效率,我国水务市场的改革应当着眼于打破目前这种格局,在水务市场各环节中适当考虑引入市场机制,依靠市场力量来实现水资源的末端配置。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该承担起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更新改造的责任,主要目标是建立稳定的投资来源和可持续的运营模式,逐步建立起政府投资、企业化运行的新路。对于城市供水等经营性项目,资金来源应该市场化,主要应通过非财政渠道筹集,走市场化开发、社会化投资、企业化管理、产业化发展的道路。污水处理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受制于污水处理费偏低,产业化程度不高,但随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的扩大和标准的提高,也要解决多元化投入和产业化发展问题,起码要建立国家投入、依靠污水处理收费可持续运行的机制。

3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机制

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根本目的是为了公众福利的实现,同时在民主制度的大背景下,环境民主的需要是其他民主形式和内容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环境保护从一开始就是公众的需要与呼吁。民主必须有法律与制度的保障,在环境保护领域亦是如此,只有建立了健全的公众参与制度才能实现环境决策的民主化、才能最终体现广大民主的环境利益诉求。

具体说来,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具有以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环境资源是公众共同拥有的,因此与环境最密切相关的利益群体对环境资源的包括管理在内的相关事务享有发言权。

2)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组成公众的个体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是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3)公众参与可以弥补国家行政的缺陷,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了进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公众参与可以成为对权力与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与制约手段、缓解行政与社会利益的紧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逐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①从公众参与的物质条件准备上看,政府公开环境保護的信息资料,便于公众了解情况,给公众参与提供机会;②从法律完善方面入手,现行《环保法》和有关环保单行法规中尚缺乏有关实施环境行政管理的程序性规定,而其中有关公众参与决策的内容更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补充;③法院对公众参与的鼓励,可以吸收美国、日本等国家经验,法院应积极介入对环保案件的处理,运用判例形成新的法律原则,引导民众参与环境管理,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④有效合理地进行组织,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⑤本土资源的利用,中国公众参与的制度不完善与民众心理有很大关系,可以采取依托《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结社权”,倡导公众为了共同的环境利益联合起来,而政府则应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社会团体的法规做出适当修改,适度放宽限制,促进民间环保社团的成立,以使整个社会的权力构架发生变化,起到制约企业致污行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曹瑞钰.环境经济学[M].同济大出版社,1993.

[2]王斌,张英杰,孙志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博弈分析[J].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4,2.

4.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篇四

普法就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民众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广大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执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提高公职人员的依法办事能力。依法治理就是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按照法治化轨道运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建设法治国家。可见,普法是依法治理的基础, 依法治理又促进普法工作的开展。虽然普法与依法治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这两个渐进的工作过程,是相互融合、交织在一起的。在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进程中, 显现出学用结合、普治结合的显著特征。由普法到依法治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水到渠成的过程。依法治理与普法工作相伴而行,相得益彰,推动了各层次、各行业的依法治理,普法工作开始逐渐向法治实践的方向延伸。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普法宣传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必然是一项艰巨和长期的任务,需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所以,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要针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实践创新为基点,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在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立足多元化上进行探索,寻求突破,切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深抓实。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工作力度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搞生产抓经济上,忽视了普法工作的潜移默化作用,认为普法工作只是形式而已,是软指标、慢工程,出力大、见效慢,而抓好生产不仅见效快,而且能出成绩、树形象;从而忽视了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忽视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漠然臵之。从司法部门每年安排征订的普法教材和组织的普法考试情况来看,有的单位不积极参加,甚至埋怨普法部门,严重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个别干部甚至认为普法只是针对群众学法,而自己不参加,依法治理就是治老百姓,害怕群众掌握的法律知识多了,反而不好管理、不好领导,担心削弱自身的利益,因此存在消极应付思想;而部分农民则认为普法是当官的事、政府的事,搞好搞坏与自己关系不大,学法不如学技术。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法上有欠缺,效果不佳。一直以来,各级部门都把普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对普法对象的教育方式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为主。发放普法教材,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普法教育的主要方法。在宣传教育过程中 “普法”只是从上往下压的硬任务,似乎是在向普法对象“摊派”法律知识,是典型的“要我学”,没有形成双向的互动关系;“依法治理”被片面地理解为依“罚”治理,成了以法律为“罚则”治理群众。一提到法,有人就会认为是罚款、处罚、刑罚,使人们望“法”生畏,谈“法”色变。

(三)考核方式上有缺陷,促进措施不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但是分值太低,不能引起太多的重视。个别单位和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即: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松,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松,总结验收阶段工作紧,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性地应付糊弄一下,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有实效。少数人认识普法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与已无关,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没有一点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没有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另外,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面很广泛,对其考核的措施很难面面俱到,具体方式上也难以科学量化,导致普法工作缺少切实有效的促进措施,从上到下,从县到乡,层层讲,人人讲,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手段来促进工作的落实,激励手段不确定,制约手段很有限,导致考核工作无从抓起,考核结果也难以有效适用。比如说,在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中,普法部门只是出一份试卷,而考试怎么组织,试卷由谁来评判,多少分达到任职资格,普法部门都无权说话,使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促进干部学法用法的作用。目前,虽然有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制度,根据安排每年都要组织一次普法考试,但是考试对象大部分是在职机关干部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由于其他人员比较分散,人力、物力、财力在一定时期内跟不上,普法重点对象之一的农民、流动人口等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及其他考核。实际上只是抓住了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和考核,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人群的学法用法则是一个空白。另外,考核形式比较单一,还是千古不变的方法,只重视法律条文,从实践的角度来进行考核的方式方法不多,对于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和农村基层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核的相对较少,比如说农民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等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情况,缺乏完整的考核机制和办法。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指导普法工作,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式,考评方式,监督方式,从而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创新普法工作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一是要培养法治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法治环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宏观上则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公民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五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各级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公平、正义和秩序的化身,是建设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公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公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才能使公民对法律产生尊重和敬仰,树立法律权威,从而促进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创新普法工作手段,从根本上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以往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普法主管部门单独组织实施,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直接影响了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进程。我们要看到,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能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要改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司法部门“单打独斗”为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方式,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才能大幅提高。普法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各部门、各行业的普法工作内容依据部门职能进行细化规定,将各种专业法或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分配到相应部门,由他们去组织宣传教育工作。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需要才是根本,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需要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普法对象众多,法律内容广泛,普法工作要承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为标准。以往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要让人们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我们在工作中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愿望,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教育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要把普法工作做实做好,切实增强普法教育的实效是关键。而要增强普法教育的效果,一是要把握好时间和空间,增强时效性。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活动,普法教育要取得预期效果,必须恰当地把握好时间和空间,了解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下考虑什么、关注什么、需要什么,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还可以利用一些大型的节假日进行宣传,比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等节日,重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要突出重点和难点,增强效能性。无论是学习培训,还是开展活动,都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和难点,做到有选择、分层次,有步骤、分阶段,合理利用资源,避免面面俱到,蜻蜓点水,确保普法工作的效能和深度。三是区分对象和内容,增强针对性。普法规划为我们划定了一个基本框架,但普法具体内容需结合当地实际和不同对象而定。普法教育的对象,范围广,层次多,接受能力千差万别,因此要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针对性设臵与其社会角色相近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突出地域特色、群体特点、个性风格,做到量体裁衣,分类施教。针对农民的普法教育,要多宣传农村生产生活实际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外出务工人员,要多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四要提高层次和水平,增强科学性。24年来的普法教育,使广大公民从对法律的无知,到对有关法律知识的耳熟能详;从过去把法律臵于“事后”,到现在把法律臵于“事前”,都说明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有了极大提高,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学一点法律条文,而是希望把“法治”精神贯穿到他们的生活中。所以,普法工作要及时适应这种变化,不能总是停留在“灌输条文”上,要提升层次,更新观念,把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律文化、倡导法治思想,作为普法的目的,贯穿于普法工作始终。

要加大各种新闻传媒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要有法律宣传专栏,有专题节目,要有标语、宣传横幅,黑板报、宣传橱窗。司法部门要建立“148法律咨询热线”,各单位要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节目和纪念日举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加大法治舆论宣传。

(三)、创新普法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机制保障才能实现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单位和领导责任,全面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普法工作联系点制度,领导干部包点包部门督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报告制度。每年,各成员单位对各自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发挥的职能和作用进行述职,以提高各单位抓好普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有专门的普法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二是建立和完善不同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制度,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针对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不同的学法用法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方法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1、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保证学法用法效果。领导干部中心组学法要有分阶段的学法计划和课程表,在学习时要带头讲法。同时要坚持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命的必备条件之一。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干部,坚决不予提拔重用。

2、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明确公务员学法和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牵头单位,建立健全公务员经常性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和集中辅导的学时。同时要把国家公务员学法考试成绩和法律知识水平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党校、行政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要有法律培训计划,有专职法律教师,有教学课程安排。各单位要配备法律宣讲员,设立学法园地,将每个人的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和调研文章等资料集中张贴。单位在集中学习时要有培训内容记录,签到册。法制讲座要有授课人员,有教案,有授课计划。单位要将法律知识考试的试卷和成绩表收集归档,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3、要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制度。青少年(包括在校青少年学生和校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构建党委、政府领导,人大监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和负责考核,校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由团委、关工委等部门牵头组织和负责考核,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村居、企业、学校要根据实际制订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经费投入,保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有效运转。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的组织领导机构,配齐法制副校长、法制课教师、法制辅导员,强化师资培训,推行法制课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实现计划、教材、课时和师资的“四落实”。要积极开辟第二课堂,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法治有奖征文、模拟法庭、参观访问、参加法治报告会等生动直观、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指导、鼓励和帮助青少年在实践中增长法律知识,提高在校生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要重视家长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独特作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家长学校,家长学校要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对学生家长进行法制教育。积极创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加强软硬件和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看守所、法院等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为青少年法制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推行青少年学生网络文明行动。引导学生正确上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空间,利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消除网络不良内容对青少年学生的负面影响。建立中小学法制教育监督检查制度。综治、教育、司法、共青团等单位要把协同开展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净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作为重要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行法制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进行考试与考查;中学结合思想政治课进行品行评定考核;大中专院校和职校毕业时进行考试。

4、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制度。明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内容、时间和方式方法,采取自学与集中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条件的部门和企业可以采取脱产办班、举办研讨会、专题辅导、法制课题调研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和法制素质,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要利用律师担任企业、企业协会、工业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满足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的考核。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考试考核”的原则,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5、要建立和完善村(居)民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建立村级普法领导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妇委会、共青团负责人等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村普法教育计划,组织普法工作开展。组建普法宣传员队伍,由专门的普法宣传员负责本村(社区)的法制宣传工作。按照开会先学法的要求,通过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党团员会议等组织村干部开展普法学习教育,学习上级部门指定普法内容和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农村广播网等传媒工具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召开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可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都是我们应当采取的好方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专职工作人员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做到一般民事纠纷不出村(社区),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6、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试点工作制度和调研制度。要突出发挥普法试点单位的典型引路作用。各级各系统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要确定试点单位先期推进,以总结经验,典型引路,全面推广。同时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好的经验和作法,要及时总结交流,从而带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7、建立和完善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宣讲员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以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宣讲员为平台和载体,加强培训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律宣讲水平,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功能,以提高普法工作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对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由普法办和相关乡镇组织人员在当地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点或法制宣传点,也可以组织普法专班临时到农民工打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各单位各企业要聘请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做出各项决策前,要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在重大项目上,要有充分的科学论证和法律咨询,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招投标办法一定要采取招投标方式,不能搞长官意志、暗箱操作。

9、要建立完善学法考试与公务员评定、执法资格确认、职务任免相结合的制度。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执法人员必须系统了解中国法律基本常识,熟悉掌握执法活动的所涉及的实体法知识。相关单位要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将考试成绩与公务员绩效评定、执法资格确认、职务任免相挂钩。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得评定为称职公务员,不能获得执法资格,不得提拔任免,实行一票否决制。以此推动公务员学法,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创新普法工作考核机制,完善监督措施。

要建立规范明确、量化科学的评估考核机制。要保证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需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考核体制。以往的普法工作评比检查大多采取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进行,没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没有一整套事前制定的、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量化标准,随意性较大,被考核的单位可以“临时抱佛脚”。这既不利于真实反映普法工作情况,也不利于普法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制定一套科学、量化的科学评估考核体系,将各部门各行业的普法工作职责明确细化,既能指导各部门开展普法工作,又能为考核提供标准,使之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其次是联动共管、责任明细的考核目标管理机制。除了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外,还要将其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单位”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等项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项目,并分解成具体指标或标准。充分运用综治、依法治理部门的力量推进目标责任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整体联动考评机制,借助各方面力量促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行业对普法考核工作更进一步的重视和更大力度的推行。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中的分值比例,或者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一票否决,以增强工作积极性。

再次是建立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村、社区、企业)”为活动的基层工作考核机制。大力开展的“民主法治示范单位(村、社区、企业)”创建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的基层法制创建模式,又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在开展活动创建的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些了解,在发挥自身作用、解决自身困惑的同时增长了法律知识,为基层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于村一级的普法工作考核,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作用,这就是:制定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推广经验。各乡镇依照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实施对村一级的考核,在此基础上,适当组织对基层一些基本法律和与到农民群众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村民组织法、选举法等)的教育考核,全面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开展。

要突出抓好司法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普遍建立和严格执行“执法四制”,即: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督察制、执法过错追究制。重点抓住三个环节:一是协调组织对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推动人大、政协、新闻、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是否正确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执法考核检查,是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促使执法司法人员做到文明执法,无乱收费、乱罚款、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现象发生。二是推动实行执法首长负责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执法单位发生严重执法过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过错连带责任;对执法过错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三是推动建立行政过错责任庭审制、人民法院庭审与行政执法活动联系制度。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投诉,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开展庭审活动依法作出裁定或判决,执法单位必须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依照本单位的职权进行专项治理。

5.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篇五

江苏捷诚公司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不断加大。2005年初,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志着反腐倡廉工作全面转向注重预防的发展轨道。当前,面对企业快速发展、一些领导干部腐败现象频发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廉洁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企业腐败风险,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创新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思路的具体措施,也是加强企业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企业领导班子经营决策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从探讨廉洁预警机制的内涵出发,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以及完善企业惩防体系建设方面,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现阶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把反腐败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腐败现象并未被有效遏制住,一些单位的腐败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滋生蔓延的原因曾作过深刻阐述,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至今仍然存在;在实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侵蚀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客观上给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留下了可乘之机;有些单位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论述,对于我们正确看待反腐败形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分析,腐败蔓延的 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主要的还是我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多年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建立了一整套较为齐全的监督体系,但为什么大案要案层出不穷,一些身处企业高层领导人员仍在大肆鲸吞国家财产,这充分说明了我们的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监督也只是乏力和无效的监督。因此,构建廉洁预警机制,对于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廉洁预警机制的内涵

预警原则的核心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即尽管危害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只要存在这种倾向,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危害的发生。把预警原则引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领域,就是要建立相应的平台和机制,做到早发现、早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断探索创新反腐倡廉工作思路。

本文提出的廉洁预警机制,就是指将预警原则应用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领域,建立健全能够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机制和制度。廉洁预警机制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廉洁预警机制的预警对象。廉洁预警机制针对的是有可能违反党纪政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已经发生了但只是表现为苗头性的问题,尚未蔓延成风。具体的预警对象,可以是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部门、环节、岗位以及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腐败风险。(2)廉洁预警机制的核心思想。其核心思想是在问题有发生的倾向,或者已经暴露出一点苗头的时候就要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问题发生,把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尤其是腐败作为一种风险,发生与否具有典型的不确定性,根据预警原则,只要风险存在,就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同时,对于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则要准确分析评判其发展态势,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廉洁预警机制作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一 项具体工作,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联系也有区别,相对微观、具体,重在预测和防范将要发生的倾向性问题,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有利于建立健全以腐败风险为工作导向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有利于牢牢把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

三、关口前移,源头治理,不断完善企业惩防体系

当前,在构建国有企业惩防体系中加强制度建设,正处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既要完善反腐倡廉的各项具体规则,也要夯实国资监管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在构建企业惩防体系建设中,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规律的要求,是反腐倡廉工作带实质性、基础性,根本性的措施,也是我们企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充分认识关口前移,抓源头、反腐败工作的深刻意义,有助于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引向深入,有助于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助于正确引导、教育和挽救大批干部。

(一)深入研究分析,找出腐败源头

通过对腐败现象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腐败问题大都出在权力运行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实施监督的乏力点,政策法规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既然这些地方是腐败的“易发点”、“糖弹”发射的密集点,那么也就应该是我们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着眼点。我们党处在空前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面临着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的严峻考验。许多党员、干部身处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岗位,手中握有一定权力。而腐败是伴随着权力滋生的,因此,反腐败抓源头首先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职权影响到哪里,监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中,要树立向自我挑战,向自我开刀的勇气和精神,这是抓源头的 根本所在。

(二)通过强化管理,完善权力运行的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制衡约束机制。要对投资决策、产权交易、资本运营、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产品销售等关键环节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建立适度集权、合理授权、制约用权的权力构架体系,形成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衡机制,依靠制度安排从权力配臵上深化源头防腐。二是按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要在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控制力过程中,抓住决策管理、绩效管理、会计管理、资金管理、审计稽核等内控程序,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责任联签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定投资、担保、抵押等事项的管理权限,加强对外投资和境外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机制。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国务院国资委今年已经制定下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下一步还将出台在投资决策、财务报告、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风险管理配套文件。三是把反腐倡廉的要求寓于企业管理和制度建设之中,完善反腐倡廉的各项具体规则。要规范“三重一大”等决策程序和用权行为,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民主生活会、廉洁承诺、谈话提醒、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述廉评廉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要与企业改制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

(三)从“硬约束”和“软约束” 两方面着手,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一方面,进一步发挥执法执纪和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强制度的“硬约束”。一是充分运用和整合各种执法监督资源,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组织监督,健 全党内监督制度,完善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监督,在推进廉洁从业、效能监察、查处案件和源头防腐等工作中更好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法律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和职能管理监督,提高监督实效。二是建立健全责任、督查和考评机制,实行制度建设与奖惩挂钩。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责任分工,形成责任网络,确保惩防体系中的制度建设能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从而依托整体合力,系统推进制度建设。完善与经营目标考核相衔接的制度建设督查考评办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考评工作。研究制定测评指标体系,对制度建设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实行考核测评结果与奖惩挂钩,奖优罚劣。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惩戒和责任追究,使人本化管理体现在制度制定环节而非执行环节。三是注重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改进监管监控方式。要注重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发挥信息技术快速、准确、可靠、规范和透明的优势,将各项制度规则纳入业务流程和固化在操作环节中,依托信息网络的硬性约束,通过在线运作、“不可逆操作”和授权监控等,加强过程实时监督。四是重视发挥监督对制度建设情况的反馈作用。要把监督活动所获取的制度运行、制度功能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制度制定机构,形成制度运行的闭环式控制,促进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不断提高制度效能,增强预警预测能力。

四、加强党风廉洁宣传教育,筑起坚强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党风廉洁宣传教育,筑起坚强的思想道德防线,是预防和治理腐败,构建惩防体系的有效形式。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党风廉洁建设宣传教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洁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发挥优势,抓出特色,尤其是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抓出明显的成效:

一是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理论宣传教育。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以及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是指导我们正确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思想基础。通过理论学习,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要统一认识、把握方向、提高水平。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从全局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反腐败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尤其是要善于抓住反腐倡廉工作反映出来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和苗头,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有的放矢地开展理论宣传教育,使干部和群众澄清疑虑,明辨是非。二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反腐败工作的必要性、长期性、复杂性,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自觉坚持两手抓,提高驾驭反腐败工作复杂局势的本领,增强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三要更新观念,使各项工作既遵循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与规律,又遵循企业市场化运作与经营管理的特点与规律,使反腐败工作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进行,始终保持健康发展的势头。

二是开展反腐败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反腐败工作,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对党员干部加强反腐败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的基础性工作。有些领导干部在反省犯错误的教训时,竟然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也弄不清楚。有些领导干部开始并不错,但由于放松了学习,平时不读书、不看报、不看文件、不学习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致滑入违法犯罪的泥坑而不能自拔。这说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仍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加强对反腐败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党员干部知纪懂纪守纪,知法懂法守法,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努力使我们的党员干部自觉不犯或少犯错误。要经常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自学抵御拜金主 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自觉经受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考验。

三是加强反腐败工作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指出了领导干部做人从政的基本规范和主要原则,内涵深刻,意义深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思想性、警示性和指导工作性,为我们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及至整体党风廉政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在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中,要积极运用“八个方面”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教育,比如表彰廉洁从业的优秀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先进典型人物事迹报告团、剖析典型案件、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案例通报等,都会产生很好的社会效果。对典型的宣传教育要在深度上做文章,不宣传则已,一宣传就要能起到震撼人心的作用。无论正面典型的宣传教育还是利用反面典型进行宣传教育,都不能浮光掠影,必须挖掘深层次的东西,进行连续的、有深度的宣传报告。宣传教育工作要形成一定的声势。实践证明,党风廉洁建设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只有形成一定声势,才能深入人心,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同时,还要扩大宣传教育的影响,最大限度地起到引导、鞭挞、警示、教育作用,更好地服务中心,服务全局。

另一方面,在构建国有企业惩防体系中加强制度建设,还要注意弘扬“廉洁从业、诚信守法、行为规范、道德高尚”的企业廉洁文化,充分发挥企业廉洁文化的导向、激励、约束和凝聚功能,把廉洁文化理念和方式融入制度之中,提升制度的文化品位,同时通过运用企业廉洁文化富有的渗透力、感染力和约束力,陶冶职工情操,矫正不良行为,为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6.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篇六

[论文摘要]文章探讨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的特殊性和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以南宁产业投资公司为例,提出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机制的思路。

[论文关键词]投融资平台 监事会 工作机制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已成为地方筹集发展资金、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地方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p根据职能和运作模式,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与一般国有独资企业有着特别之处。主要体现在:

1.特殊的发展背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近年来得到大量发展有着特殊的经济环境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一直是拉动中国经济发展最有力的一匹马车,而在总投资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极大,尤其从2008年11月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经济强刺激计划,包括“两年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10大产业振兴计划,并配套了极为宽松的货币政策,政府投资大幅增长。在以投资拉动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下,政府的急需大量投资资金,而地方财力有限政府又不能作为负债主体,使得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应运而生,且得到迅速发展,承担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集资金的角色任务。

2.较强的政策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是根据地方政策确定投向,完全反映地方政府的意图,建设项目带有明显的公益和扶持性质,投资以注重社会效应为主,经济效应为辅。

3.资金来源的特定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本金主要来源是财政拔款和国有股权(资产)划入形成;投资资金主要是财政担保和以存量国有股权资产担保进行发债、向银行借款等渠道进行融入。资金来源的特殊性,要求经营者提高风险警觉、提高对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率的责任感。

4.融资主体的“平台”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资本和财政拔入资本金的有效运营,构筑具有较高融资能力的资产平台,在融资活动中以“借还一体化”运作形式,借助“平台”整体性优势,发挥了有力的杠杆作用,能为投资项目筹集大量建设资金。另外,融资平台是一个复杂的资本运营体系,无论在融资或是投资环节,由债权债务和股权关系形成的体系庞大而复杂。

5.强调资本运作的阶段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方向主要是竞争性不强的领域或地方经济中起着支柱性的、社会资本进入意愿不强的项目作为政府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工具,平台所投资项目具有较强引导性,投资项目重在引导和扶持,由于经营活动不是政府本职,所以平台公司对项目的长期经营不是其最终目的。随着政府产业政策的变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运营将是阶段性和多样化的。

(二)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监事会监督工作的特殊意义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投融资机制的创新,但在政府融资平台规模扩张的过程中,运作不规范和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正在加速暴露,成为捆绑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主要渠道。⑤加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监督工作,使其能健康运行,继续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是摆在平台公司决策者和经营者的紧迫性任务。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监事会是地方政府(通过地方国资委)派出的权益监督代表,负有确保地方产业政策得以正确贯彻、国有资本得以安全有效运作的历史重任,同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特殊性也赋予了监事会监督工作特殊意义:

1.监事会监督工作是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在新经济环境下为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筹集资金,通过整合优化资源实现产业发展的产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监事会监督工作以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为主要目标作监督评价,因此,监事会有效的监督工作,是地方政府产业政策能切实执行、基础性产业得以扎实发展的重要保障。

2.确保国有资本投向符合国民利益,保证国有资本使用的公平公证,同时维护多方权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来源的特定性和融资主体的“平台”性使得平台公司的运营牵及国民的根本利益和多方金融机构权益。平台公司决策者和经营者只是政府国有资本运营的受托者,两者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而平台公司监事会是政府的监督代表,因而,监事会的有效监督是平台资金投向符合政府意愿和国民利益的根本保障;另外,由于平台性运作的作用和反作用都是巨大,通过监事会的有效监督工作,使平台公司规范运作,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不规范的决策、执行引发的巨大破坏性和产生对多方权益造成的损害。

3.对企业用权状况进行清晰监督,避免由于权限混淆引起的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行为产生。国有企业中的所有权主体缺位、经营者越位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在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中或也难以避免,并且随着“授权经营”范围的扩大,企业还拥有部分所有者的权力,因此作为所有者委托的监督人,监事会可以监督企业授权和用权状况,避免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现象产生。

4.督促企业严格遵守业务规则,推进举债行为规范化,有效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为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家国务院2010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对融资平台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以达到规避风险、发挥企业真实融资水平的目的。这是关系到平台公司能否存活的关键性政策要求,监事会监督企业对此文件精神的执行情况,督促其按要求运作,增强规避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能力,使平台公司健康运行,真实发挥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

二、南宁产业投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机制建设实效和存在问题分析

(一)南宁产业投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机制建设实效 南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南宁市政府为实施产业政策,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产业类投融资平台。近年来,该公司代表地方政府,通过运营国有股权资本,对南宁市的重大工业项目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投资。公司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建立了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机构,与董事会、经理层构成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南宁产业投资公司拥有参控股企业19家,除了本部设立有监事会

之外,公司对16家参控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及相关公司章程规定共派出监事25人,初步建成了利于开展监督工作的集团监事工作团队和管理体系。通过实践经验总结,南宁产业投资公司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监事会工作机制,公司监事会对决策过程和执行结果实行了全面监督,积极履行出资者监督代表职责,基本实现投资资金来源的市场化,保证了投资方向的正确性和安全高效性,很好地完成了政府投资监督使命。对参控股企业的派出监事进行了有效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利用企业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纪检等力量增强财务审计监督成果。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时提出质询,纠正了企业运营中违规现象,加强了对企业董事、高管的履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强力地促进企业规范化运行,有效保障了国有股东的权益。

(二)目前监事会工作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随着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项目多样化、股权关系复杂化,监事会工作机制中存在的某些隐性问题显现,影响了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效率,严重阻碍了监事会工作在规范企业运行过程中作用的发挥。

1.监事会主席身份不独立,履职过程中容易产生身份混淆,导致监督结果的公正性受影响。公司监事会属内设监事会,虽然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督部门指定,但其身份仍属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内部兼任有其他职务,在绩效考核、薪酬方面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这种状态下,监事会主席履职的独立性和监督结果的公正性经受考验。

2.监事会监督成果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有待进一步搭建和完善。由于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参控股企业增加,影响派出监事工作实效的信息不对称性情况进一步加强,以及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监事会与被监督者地位不平行,导致监事会在“决策——执行——监督”体系中未能很好地起到制衡作用。

3.有效的派出监事管理体系有待建立,监督力量滞后于企业规模变化速度。近年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出现向产业控股和金融控股集团转型的端倪,以产权为纽带形成的企业体系规模不断扩大。而目前南宁产投公司配置人员数量较少,高端专业人才更加奇缺,公司成立以后仅引进人员15名,管理人员由45名增至60名,而公司资产规模则由10亿增至70亿,参控股企业由3家增至19家。同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本运营的职能和特点决定了资本进入和退出是经营活动常态,因此,面对不断增长的资产规模和股权企业数量,一个稳定而又能适应动态工作的派出监事管理体系和一个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监事人员团体尚待组建。

4.监督工作与其他工作联动性不强。孤立的监事会力量在监督工作中将受到拘束,作为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者,融资平台规模的扩大令监事会的社会责任在不断加重。而在南宁产业投资公司内部,纪检、内审等工作制度还没成熟,相关工作缺乏有效的关联,在新的经济环境和形势面前,公司监事会作为企业经营的主要监督力量显得前所未有的局限和单薄。

三、进一步完善南宁产业投资公司监事工作机制的思路

经过两年发展,南宁产业投资公司已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其监事会工作亦在由资本纽带形成的复杂参控股关系下主要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对公司本部的监督工作;二是对子公司派出监事的管理工作。由于政府投融

资平台公司的特殊性,监事会工作的侧重点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在监督领域和空间上都有所拓展。因此,本文也着重从平台公司的特殊性为出发点提出改进监事会工作机制的措施和思路。

(一)加强公司本部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措施及思路

1.严格保持监事会主席身份的独立性,保证监督评价的公证性。作为地方国有独资公司,其监事会主席一般是由地方国资委在监事成员中指定,这是与《国有企业监理会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监事会主席的派出制度和做法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当前体制下,地方国有独资企业中监事会主席往往还兼任所在企业的工会、党组织中的职位,因此,监事会主席要明确身份的主次,在其他工作与监事会工作发生冲突时,首先要站在国有资产代表人的角度,保持与企业经营独立的身份,做到评价客观,保证监督工作的公证性。

2.保持与地方组织部门和公司纪检部门的密切联系,科学全面地监督和评价公司高管履职情况。目前,公司高管纳入市管干部,其年度考核亦由组织部门进行,监事会作为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应积极与组织部门联系。一方面,通过参照组织部门的年度考核方法和意见,结合企业发展绩效,全面、正确评价高管们的履职情况;另一方面,建议组织部门在国有企业管理层年度考核或干部提拔过程中增加监事会工作评价的权重,加强监事会监督工作与与干部考察、考核的联系。另外,监事会与纪检监察部门紧密协作,保证监督信息的互通共享,在实际工作中形成全方位、全程监督检查的良好互动局面。

3.加强与政府审计部门和公司内审部门的有效联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和畅通,增强监督工作的客观和权威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代表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需接受地方审计部门的审查,相对于企业内部的各项审计核查和社会审查,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查全面、细致、负责。政府审计不但要反映项目建设过程的合法性,还要是否与地方政策、地方政府意图、经济性相符合,这是与监事会作为国资代表的宗旨是一致的,所以监事会除与公司内审部门有效联动之外也要积极利用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监督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是与审计部门全面互动,互通信息,使得监督更全面客观、权威;二是对审计状况进行评析,对审计部门查出的存在问题,监督企业是否如实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建设的审计措施落到实处,保征国有投资资金的正确使用。

4.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应以决策前期阶段为重点,全程介入为主线,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执行的合规合理性。鉴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投资引导性职能,监事会对投资项目要从前期阶段就开始介入监督,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内容如:项目可行性、项目建议书作深入分析,以便在决策过程中提出合理意见,必要的情况聘评专家介入分析,重点监督从立项到申报政府审批的整个过程,对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每个环节都要提出监事会评价意见,确保内部决策过程合法合规,避免由于道德风险和决策的违规造成投资项目有失公平和国有投资重大失误,防范于末然。

(二)建立高效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机构,其中监事会主席由政府任命派出,提出派出监事工作管理机制的措施和思路

1.创建“三位一体”的派出监事工作组织体系

对子公司派出监事工作建立由“公司监事会指导、股权(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派出监事执行”三部分内容组成的“三位一体”组织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推

荐举子公司派出监事的人选,并对派出监事进行培养和工作指导,使其能出色代表公司履职;股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监事的日常管理,负责收集和整理监事工作材料,按公司监事会的安排组织派出监事的交流活动,与子公司对接相关监事会工作;派出监事则根据本公司监事会为指导,遵从股权(资产)部门的工作安排,通过公司的授权对子公司进行正常监督,以股权(资产)管理部门为通道向公司提交监督意见。“三位一体”的方式,分工科学,关系紧扣,实现高效监督。

2.加强派出监事团队的专业化管理,形成强大的集团监督体系

地方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往往由于人员资历的限制,派出监事从履历上、时间上得不到很好的保证。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本级监事会的指导下,建立母公司派出监事办公室,设置专职的监事会秘书,在母公司内部建立对子公司派出监事工作的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对派出监事团队的专业化管理。通过整合集团内部各种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避免监事会在企业中单兵作战,解决监事会人员有限问题;善于利用集团各子公司资源,充分发挥子公司监事会作用,组成一支国资监督的同盟军,形成集团监督体系,发挥监督体系的综合优势。

3.构建派出监事工作交流机制,推进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

由于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行为对地方产业扶持的性质和特点较为突出,投资项目的多领域性使得监事会监督工作的着重点不同,对不同项目派出监事的工作经验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构建派出监事工作交流机制,统一对派出监事进行定期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和相互通报派驻企业的监督情况,同时指出不足,督促改进,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水平。

4.加强内审机构建设

内审机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监督力量,内审机构在规范公司内部运行,纠正不良行为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公司本部首先完善内审机构和相关制度,引导子公司加强内审机构建设,监事会充分利用内审机构的优势,与其共同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5.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加强对派出监事的管理

(1)建立派出监事工作激励机制。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其监督成本小于未进行监督而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适当激励是合理必要的。由于监事是资产所有人的受托者(代理人),因此合理的激励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在激励方法上既要采用精神激励,又要采取物质激励。

(2)加强派出监事的考核约束。有激励就必须有考核约束,通过加强考核逐步引导监事会工作由事后检查向事前建议、事中控制方向全面发展,使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出更高的效率。派出监事在本部监事会的指导下对公司负责,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把工作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派驻企业经营状况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7.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篇七

一、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多层次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但由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我国始终缺乏有效发挥作用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 导致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效, 内部监督机制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 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实践中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由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 经理人在公司管理过程中获得了相当大的控制权, 董事长或总经理包揽了企业的诸多权利, 甚至包括一部分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由于我国国有股缺乏明确的投资主体, 在缺乏所有人监管的状态下, 经营者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进行着恣意妄为的控制, 一方面侵吞公司资产, 另一方面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对自己进行利益输送, 使广大中小股东和国有股东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 公司治理监督机制成为空设。总的来说,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监事会监督功能没有发挥。

监事会是专门负责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机构, 我国2005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9条也规定,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通过监事会代表股东、职工, 对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经营监督。但在公司治理实践中, 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并没能有效地履行其监控职责。一方面监事会人员中欠缺法律等专业人士, 没有能力发现和制止、监督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监事会也很少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揭露起诉。现实中公司经营者违规案件大多是外部人发现的。这是因为, 监事的选任在事实上是由大股东的代表———往往是公司的董事长决定的, 不能期望他们再去监督董事长等经营者。在国有股作为大股东时, 监事会往往成为政府安排闲置人员的摆设。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激励机制规定的也不完善, 监事缺乏积极性去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 更何况在国有股股权主体虚位的情况下, 这是一种出力不讨好的行为。

2. 独立董事难以独立。

独立董事是公司的外部非执行董事, 独立于公司经营者。独立董事正是凭借其独立性而发挥其监督经营者的功能。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根本属性, 是独立董事最基本的、核心的品格, 当然也是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品格特征。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克服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制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正式在我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其后, 证监会又在2002年1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其第49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预期的监督功能, 主要的问题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保证。国外立法对独立董事独立性限制的非常多, 要求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独立于管理层, 与公司没有交易关系、雇佣关系和亲友关系, 另外, 对独立性的界定也非常详细, 如对交易关系中交易金额的界定非常具体、对雇用关系中的年限界定非常科学。而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限制则较少, 也不够科学。实践中, 我国独立董事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的提名多由控股股东提出, 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 推荐、选举支持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独立董事, 排斥反对自己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迫于大股东的压力, 难以对大股东以及大股东的代言人即董事长进行有效监督。而且我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偏低, 难以形成真正独立的监督力量。另外, 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尤其重要。否则, 独立董事就缺乏行使职权的动力与压力。但我国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欠缺, 独立董事薪酬水平偏低, 经理人市场不发达, 缺乏有效激励和约束。一些独立董事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职, 时间和精力有限, 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做出判断, 决策受经营者的影响, 其行为也丧失了独立性、客观性。

3.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在法律上当然享有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权利。然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法律地位弱化的表现非常明显, 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占绝对支配地位, 大股东控制了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基本上都体现的是大股东意志, 使得分权制衡根本无法实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发言权, 没有能力影响股东大会的决策, 这导致许多小股东只专注于在股票市场上的投机, 股东大会如何决策、何时召开、决议什么他们都不关心, 也不愿参加股东大会, 实践中许多股东大会参加人数寥寥无几, 甚至公司通过发放礼品来吸引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形式化导致其无法有效监督大股东选出的经营者代表, 而大股东即国有股主体也缺乏监督经营者的动力。

董事会是一个经营机构, 但根据公司法的设计, 董事会决策遵循集体判断原则, 董事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通过集体判断实现相互监督, 董事长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而且随着经理中心主义的出现, 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职能也开始得到国际上许多公司立法的认可。但在我国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 董事会的实际运作背离了集体判断规则, 由于董事长是由国有股股东决定, 董事长的行政级别高于其他董事和监事, 导致其他董事会成员在实际上要受到董事长的领导, 董事相互制约的机制被打破, 在董事会决策中普遍存在着董事长一人专权的情况。集体判断、民主决策无法发挥作用。

二、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对策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要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进行, 而“公司治理的内容要通过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和运作实施得以实现。如何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设定才能使公司规范、高效运作, 设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怎样才能真正得以落实, 正是公司治理中要解决的问题。”为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要从制度上完善公司各个机关的权利义务制度体系:

1. 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在行使公司法列举的职权外, 还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可以利用这一规定, 加强股东大会的监督职能, 在股东对董事会出现信任危机时, 在章程中扩大股东大会的权力, 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控制, 落实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进行监控的权力。对于股东不愿出席股东大会的, 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制度将投票权委托他人行使, 实现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参与。另外独立董事也可以通过投票权征集制度实现对投票权的集中行使, 组成相对独立的力量实现股东大会上的权利制衡。

由于公司经营权的集中, 在经营者内部实现相互监督也是一个加强公司内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对此董事会要担负起监督职能。公司治理的加强要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也逐渐成为各国共识。我国《公司法》第47条列举的董事会十项职权主要是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 只在第九项简单列举了对经营层的监督权利。加强董事会的内部监督职能, 要赋予董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控制权利, 评价公司经营者的业绩并决定薪酬的权利, 建立经理人人才库、更换公司经理的权利。另外, 董事会作为一个会议体, 要在实践中切实做到集体决策, 去掉董事之间的行政级别差异, 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实现董事之间的制衡。

2. 协调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我国公司法在完善监事会职权和运行保障制度的同时, 在上市公司中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因此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 都是专门负责内部监督的机构, 但公司法对两者的职能分工、配合只字未提, 两者在职权上必然出现的交叉与重叠如何处理?两者都负责监督的领域, 不仅会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 而且可能出现相互推诿, 出了问题谁都不负责的局面。因此, 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能要协调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在两者职能重叠的领域, 要做好信息沟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信息来源不同, 在内容上肯定也有差异, 比如独立董事的信息主要是经营者提供的, 监事会的监督信息来源于对公司的检查、调查, 因此两者要做好信息沟通、交流和共享。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还要着重发挥对方不具备的监督职权, 比如独立董事可以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认可, 可以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最后, 独立董事一般都是企业管理、市场交易方面的专家, 而监事一般是法律、会计专家。因此, 独立董事可以利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机会和能力, 提高公司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降低公司市场经营的风险。

3. 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8.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篇八

一、行政管理协同机制不完善

对物业管理种种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往往需要规土、房管、城管、公安和工商等众多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镇)和村(居)组织的协调配合。但由于各部门、各组织职责交叉,部分区(县)在执法过程中相互推诿,效果不够理想。

在小区管理中,物业企业是为业主提供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用部分管理服务的市场主体,有些政府部门却把很多社会管理的责任强加在物业企业身上,对其指导少、批评多、要求高。有些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在业主委员会组建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组建工作中众多要求、过程和环节缺少基层群众工作组织适时引领等不足之处,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难以平衡。

目前,仍有一些部门的行政管理止步于小区之外,综合管理工作合力尚未完全形成,尤其是违法搭建、“群租”、“居改非”等难点问题只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互相配合,才能将矛盾降低到最小限度以致彻底化解。

以“居改非”为例,“居改非”审批和相关经营证照审批分属规划、工商、劳动、卫生、公安等部门,但是,由于管理衔接不够,对擅自“居改非”执法没有形成合力,难以从源头上予以控制。另外,执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流动性大,取缔后的“回潮率”较高。

对违法建筑的管理同样涉及多部门和组织,然而目前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是,各职能部门在社区层面的协同机制尚未能有效运作,基层管理力量难以整合。有的部门只审批不进行事后监管,有的执法部门又由于从审批部门那里得不到任何信息资料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而有的部门根本不与综合执法部门配合,造成工作脱节,各自为阵,协同作战的运行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给违法搭建行为留下了大量的管理真空区。

二、健全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1.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条块结合的协作机制

物业纠纷的综合性较强,除涉及到房管、规划、市政、城管、工商、公安、环卫、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外,还与属地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相关。上海市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总结近两年的实践经验,应进一步明晰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力量建设,夯实物业管理工作基础,既为依法处理物业事务提供职能保障,又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因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而引发的矛盾。

一是依法理顺“条与条”间的差别管理权限、构建有效联动的工作机制。针对经常发生的用水、用电、用气物业服务纠纷,依法明确市政公共服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与房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公用设施产权界定清晰、物业纠纷预防到位、部门间沟通高效、依法稳妥处置的良性局面。

二是依法加强“条块结合”的沟通、协调,落实既分工明确又配合顺畅的职责权限。建议上海市房管局加强与区(县)政府、区(县)房管局,与街镇之间的沟通、协调力度,明确各方对住宅物业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管理的分工、协作内容与方式。

三是工作层面上进一步发挥“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综合优势,及时、妥善地化解物业矛盾。建议区(县)房管部门、街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之间要在工作层面上形成有效的属地协调与管理机制,加大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监督力度。建议居民委员会,在街镇和区(县)房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居民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社区民间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引导业主通过多种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增强自治功能、化解自我管理中的矛盾。

2.明确具体主管部门,健全联动执法机制

一是在治理“群租”的工作中,由市政府明确一个具体的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赋予具体的执法权,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执法力量,使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既有法律法规支撑,又有具体的主管部门,还有专业的执法力量。特别要防止以“属地管理”为名推诿、失职和不作为,严肃查处失职行为。规范和治理“群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履行职责。

二是在整治“居改非”问题上,主要责任部门在区(县)房管部门,但单靠区房管主管部门显然力量比较单薄,而且工商、规划等部门又是平级部门,再加上职责互相交叉,响应速度显然不够,有时还会出现互相推诿现象,所以建议各区(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层面组建联合执法小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区领导统一指挥,明确房管、规划、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到对物业及时报告发现的“居改非”行为及时查处。

三是在整治违法建筑中,进一步加强市、区(县)政府对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专项工作经费、专门执法装备和专有工作场所,实现“拆违办”实体运作。明确街道(镇)为区域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发现和举报;负责拆违中帮困安置、居民就业、矛盾化解、宣传教育等托底工作;负责重点、难点拆违案件联动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建议各区(县)政府逐步建立拆违工作“联网、联勤、联审、联动”四联机制。建立拆违工作信息平台,在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与相关协同配合部门进行及时、准确的沟通,实现平台联网。落实规土、房管、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派驻专职人员充实各区(县)“拆违办”,进行合署办公,实现部门联勤。区(县)“拆违办”应介入工商、环保、消防、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审核(验收)环节,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实现证照联审。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由三大主体同时到场,进行现场认定、取证并发出“当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进行快速处置,实现执法联动。

3.整合管理模式,完善物业纠纷处理机制

一是整合纠纷来源渠道,提高处理效率。当前,市房屋局收到的物业纠纷主要通过信访、962121物业服务热线、媒体等不同途径反映。三者并行处置的模式,极可能造成处理程序上的重复。因此,有必要对现有三种纠纷来源途径进行整合,共享不同渠道信息,建立统一的处理平台,即:收到通过信访、962121热线、媒体不同途径反映的物业纠纷后,由统一的处理平台合并派单、处置、回访、督办、统计,再分别反馈,以减少重复处理,达到行业监督和行政监督效果。

二是坚持分类处理,充分发挥962121热线的快速服务与处置作用。应发挥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的优势,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厘清物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对物业服务类事项纳入962121热线平台处理程序,按照快速处置原则进行办理,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快捷更优质的服务;对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协调不成,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通过行政处罚或刑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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