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信贷管理

2024-09-20

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信贷管理(共9篇)

1.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信贷管理 篇一

驻马店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知识试题

答案:1.信用、担保、贴现 2.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3.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4.保证、抵押、质押5.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6.超过原贷款期限、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7.面谈、面签8.2名9.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超过

10.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股权11.借款人交易12.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它临时性固定资产贷款13.10年 14.受理、调查、审查 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15.一次 季 16.月半年季17.按新增贷款 18.5年.10年.15年19.商业秘密.对外公开20.最高风险限额 21.大于 22.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出诉讼 25.保证人 债务人 债权人26.约定的保证份额 连带责任27.书面28.免除。30.使用权31.超出

32、名称 数量 使用权权属33.出让金34.两年35.正常 36.关注37.一定损失38.较大损失39.40.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资产流动性

二、选择题1.A_B_C_D 2.A 3.B 4.D 5.A 6.A 7.A 8.A.B.C.D 9.D 10.B

11.C 12.C 13.A.B.C.D14.D15.B 16.C

17、C 18.A.B.C.D 19.C 20.A 21C

22.C 23.D 24.B 25.B 26.D 27.B_ 28.B 29.B 30.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8.×9.√10.×

四、简答题

1.(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2.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

3.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4.首次跟踪检查贷款发放后15日内,新建立信贷业务的公司类客户应每月检查一次, 存量贷款中正常、关注类客户每季检查一次;新建立信贷业务的个人大额贷款客户应每月检查一次,其他个人贷款正常类每半年检查一次,关注类按季检查,不良贷款按照重点检查进行实施。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五、计算题.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360/(26.32+44.79-16.79+7.2-1.25)=

5.97

营运资金量=上销售收入×(1-上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3117×(1-0.14)×(1+0.15)/5.97 =2173万元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2173-600-500=1073万元

六、论述题

2.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信贷管理 篇二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风险防范

随着近年来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农信社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信贷风险也越来越大。面对这种情况, 农信社必须加强信贷业务的管理, 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内、外部发展环境, 对自身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 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和防范措施, 通过管理水平的提升, 有效规避信贷风险, 以此来为农信社的长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 当前农信社运营中面临的信贷风险

(1) 农村信用环境风险

农村居民由于普遍知识程度不高, 再加上地区因素的制约, 大部分农户对于信用意识比较欠缺, 法制意识相对不足, 不能主动偿还信贷资金的利率及本金。 农村信用社借贷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并且对于法律的依赖感比较强, 但法律效用不高, 借贷风险性更高, 致使许多农村信用社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许多农村信用社只能对不良资产报以消极的处理, 不采用法律途径,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致使出现大量资产的流动性。 再加上许多农村政府干预贷款的情况比较常见, 许多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非农贷款本身不应其负责发放, 致使部分资金投入出去, 却得不到有效回收, 致使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户, 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贷款的支持。

(2) 资金风险

大部分农户贷款是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进行发放的, 但是部分农村信用社自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不良资产比例较高, 在其经营中存在许多亟待接近的问题, 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资金相对匮乏, 难以满足农户贷款的要求, 就这一问题上而言, 制约了农户借贷, 对农业生产发展造成了影响。 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问题, 虽然二十一世纪以来, 我国许多农村信用社资金问题得到解决, 但是还是有很多信用社资金处于紧张的情况。 许多农村信用社需要使用自身存款来维持经营活动, 甚至不少农村信用社还需要向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来促进自身经营和运作。 归咎许多农村信用社资金缺乏的情况, 其主要可表现为信贷资产质量低下, 大部分资金处于流动状态, 其中绝大多数属于不良资产, 这是造成不少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发展实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还有许多信用社自身亏损情况过于严重, 不良资产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信用社自身支付比较困难, 再加上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发展实力不足, 进一步造成支付困难的情况, 信用社资产压力比较大。 还有一个原因是转账、结款手续过于繁琐, 尤其是异地汇款, 许多农户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优质的服务, 致使许多农户将业务办理在其他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主要的客户来源转移, 农村信用社业务能力不足, 资金筹备能力也相对不足, 致使农村信用社负债比例不恰当, 进一步加大资金风险。

(3) 农户风险

对农户进行分析, 发现其贷款困难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因为许多农户自身不具备偿还能力, 由于我国相关的农户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完善, 尤其是农户抵押担保、联保等没法得到有效的支持。 大部分农户因为自身不具备贷款的基础保障条件, 致使往往无法得到贷款的支持。 农户抵押担保情况中, 农户主要的贷款抵押物品, 不外乎一些农电器械和房屋, 但这些东西往往没有经过公证、过户的呢过法律途径, 贷款抵押风险性极高, 一旦贷款无法得到及时收回的话, 贷款抵押也不具备偿还的能力, 信用社不良资产随之增加。 再加上最近几年来, 我国农民普遍收入不足, 农户发展农业项目本身就具备一定的风险性, 农户一味依赖养殖和生产, 收入相对不足, 不具备贷款能力及偿还能力[1]。 大部分具有风险性的贷款项目, 只有少数贷款能够得到有效回收, 通常情况下, 不属于农村信用社本身的存单作抵押, 不会给予大额的贷款发放, 而小项目的农户生产, 一般不会有大额存单的质押, 因此, 大额贷款受到一定的局限。

2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对策

(1) 加大对支农资金的投入力度

首先我国作为农业大国, 农业的发展必然会对我国综合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农业的经济发展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发展主要的经济来源, 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 能够最大限度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支农资金的来源主要依赖于政府, 通过政府宏观调控, 提高对信贷支农的支持力度, 能够扩大信贷支农的范围及服务领域。 信贷支农的主要方向应包括农业生产及农户发展的资金支持上, 通过以年度为实施周期, 加大年均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投入力度。并且农村信用社应注重资金的管理工作, 对信用社各资金进行有效的清算和回笼, 保证每项资金的安全性, 保证支农资金的充足, 能够及时的下放至农户手中, 当信用社自身资金较缺乏的时候, 可以向其他银行进行借贷, 制定相关合同文件, 明确贷款时间和金额, 贷款将用于支农。

(2) 加强信贷管理, 保证严格执行信贷程序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过程中, 信贷程序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环节, 只有从信贷程序的管理做起, 从根本上杜绝出现信贷风险的可能, 从而有效的防范信贷风险, 在借贷前对借贷人员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借贷的过程中仔细核实并评估, 在借贷后对借贷人员进行科学性的监管, 并给予一定的引导好扶持。

(3) 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机制和担保抵押机制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机制是提高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水平的基础, 主要分为产权机制、治理结构、内部监管体系这三个方面, 农村信用社通过加强自身内部管理, 对各类数据及信息进行全面的监管和审核, 对各级信贷人员进行监管, 并对信贷工作的任一环节作出控制, 进而控制与防范出现信贷风险的可能。 同时还需建立起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与担保抵押机制, 考核激励机制能够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使其能够严格按照制度来进行信贷流程, 从而保证信贷的安全与有效[2]。 其次, 农村信用社还需对担保抵押的物品进行评估和审查, 保证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同时制度相关合同, 降低因债权所致的借贷风险, 还需对担保人员及单位进行评价, 确保担保对象的信用程度、实力, 降低借贷风险。

(4) 提高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信贷人员作为农村信用社信贷过程中主要的实施人员, 其自身业务水平及素质, 即代表了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与质量的高低, 通过加强各信贷人员的素质水平, 加强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从而降低借贷风险。 对信贷人员进行定期性、专人制的培训, 未经培训的信贷人员不得参与到实际的岗位中来, 同时农村信用社还通过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激励机制、考核机制, 不断提高信贷人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 提高信贷质量, 使其能够具备应对信贷风险的能力。

(5) 加强不良资产的处理

对已存在的不良资产, 应作出严格的处理, 按照相关制度, 将不良资产情况进行盘查后, 交由地区资产保全单位, 使其联合纪检单位、稽核单位对不良资产情况进行调查, 明确责任后作出处理。 并对恶意的信贷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置, 必要时, 还可借助法律手段及媒体手段, 对其作出严格的处罚。

3 结语

综上所述, 在未来的时间里, 农信社要从多方面来考虑信贷风险的问题, 将控制和防范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作为主要的工作内容, 在此基础上, 促进农村信用社信贷的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 在创造自身效益的同时, 也能为农户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田婷娜.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防范与管理[J].中外企业家, 2013 (28) .

3.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信贷管理 篇三

【关键词】信贷;内部管理;创收;信用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管理上存在的不足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极大地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总体功能实现目标是:以提高办公效率,控制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为核心,通过先进信息网络技术,运用风险控制理论和决策分析模型,为日常信贷管理、信贷风险控制提供有效的手段和工具。

一、信贷管理实现的功能

(1)客户管理。包括个人客户管理、企业客户管理、客户信息的增删改查,客户基本信息、客户大事信息,黑名单客户信息的管理等。(2)信用评级。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个人信用等级评估。通过客户报表及相关数据生成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生成评级报告。(3)授信管理。根据信用等级及相关数据,自动计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以控制客户能够取得的最大贷款额度。(4)贷贷申请及审批管理。包括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审查、贷款额度控制等、调查报告的上传、审批流转等。(5)合同管理。包括:主、重合同要素的录入、合同信息的增删改查、合同附件管理、抵质押资料管理、合同的冻结、解冻、合同归档、合同撤销、合同打印等功能。(6)贷后管理。包括:贷款五级分类管理、贷后检查、贷款催收提示、抵贷资产管理、法律诉讼管理、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核销管、贷款资料文档管理等。(7)贷款风险预警。包括:贷款到期预警、贷款逾期催收预警、诉讼时效预警、保险到期预警、抵质押物到期预警等。(8)系统管理。包括:机构管理、操作员管理、角色管理、菜单定制、业务品种维护、审批流程设置、公告信息管理、系统参数设置、系统运行监控等。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现状及成因

目前农村信用社背负着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不良贷款的沉重负担,由于这类资产质量差,难以通过市场有效处置,甚至出现“前清后增”的现象,给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造成了极大的困难。(1)受农村地区条件的影响。农村信用社面对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以农民为主打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由于我国农业技术发展水平比较低,农业季节性强,受天灾影响较大,风险相对较高;而乡镇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本身存在着投资规模较小、资金周转较慢,再加上管理水平不高的因素,因此遇到的不可抗力较多,盈利水平较低,受风险影响较大;农民本身也存在着抗风险能力较差、风险和信用意识相对淡薄等特点。所以,一旦贷款形成不良,其质量必定很差,清收难度必然很大。(2)历史包袱沉重。由于计划经济时代所受的影响,农村信用社一般受当地政府的管理,因此对其依赖较大,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者提高提高政绩水平,往往在没有市场调查,没有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通过行政干预等方式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乡镇企业,盲目上项目,致使信用社沦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后面大部分项目亏损或破产,所遗留的债务成本也往往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后来,信用社归农业银行领导,成为其一个部门,在行社分家之后,农业银行也转嫁给信用社大量的不良贷款。这些不良贷款,虽然有的通过央行专项票据置换,地方政府置换和核销等手段的应用,不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示,但信用社的对此的考核仍占相当大的比重;而不能通过这些手段处置的,大多仍在挂账,以正常形态显示。致使信用社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3)缺乏有效的处置方式。前些年随着农行和其它商业银行逐步淡出农村市场,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快速的扩张,存在着超实力放款,超实力担保等现象。很多不良资产的处置是通过传统的方法进行的,比如借新还旧、还后贷、展期等方式。信用社通过做通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法人的工作,采用换据的方式,维持该笔贷款正常朝前走。由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根本性好转,采用这种方式操作,一旦出现天灾人祸,直接导致该笔贷款再次形成不良,且清收难度进一步加大。(4)内部管理不尽合理。在信用社的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着未认真落实责任追究,缺乏正确的激励导向等问题。由于农村信用社以县为法人单位,相对比较分散,制度也不尽一致。贷款责任追究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落实起来缺乏持续性,有的甚至根本得不到落实。致使有的信贷人员产生侥幸心理,没有全身心投入清收,越拖清收难度就越大。很多贷款以还后贷等方式处理,对经放责任人追究力度不够,一旦工作调动就万事大吉。而对从事专项资产清收的工作人员,又缺乏正确的激励导向。任务的分配往往是按照上一年度不良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而没有按照各基层信用社、每笔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清收回来的已经是不良但在资产负债表中状态不是不良的贷款又不在考核之列,严重挫伤了清收人员的积极性。

三、处置农信社的不良资产的对策及建议

(1)认真贯彻制度,从源头上进行防范。规避不良贷款的最好方法莫过于从源头上进行防范,将不良贷款消除于萌芽状态。因此农村信用社员工要从思想上重视,加强信贷人员的培训,提高对贷款申请人审查的能力,加强案件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贷款的“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控新增贷款,大力推行贷款保险制度,引导借款户规避好市场风险,同时杜绝违章违纪贷款的发放,防范内部人风险,从源头上控制不良贷款的形成。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对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根据调查、审查、审批人员的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加大对违规违纪发放贷款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贷款发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坚决推行风险贷款赔偿制度,从而在源头上予以控制。(2)常规清收为主,创新清收方法。由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多为小额保证贷款,在不良贷款的清收方面,还是应以常规清收为主,重现金清收。对于确实因为实际情况资金困难,但又有良好信誉的,可以办理展期,还后贷、借新还旧等。同时细分不良贷款,针对各笔贷款的情况,一户一策,一笔一策,大胆地创新清收方法。将有些适合于系统外人员清收的贷款实行委托清收,按清收本息比例并给予适当的报酬;将一些符合转让条件的贷款进行债权转让,尽快回笼资金。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借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验,由政府或省联社出资,在全省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清理农信系统不良资产。(3)创新业务品种,逐步消化历史遗留。抵押贷款相对于保证贷款,风险相对小一些,农信社可以在抵押物的方面进行创新。针对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实行宅基地抵押,荒山经营权抵押,林地抵押、鱼塘抵押、安置房抵押,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等抵押方式,开发出新的贷款品种,确保贷款安全性。对于历史遗留的不良贷款,通过换据等置换方式,重新发放抵押贷款,并且逐步压缩贷款规模,达到清收盘活的目的,确保逐步收回。(4)在政策上予以差别对待,培养信用观念。加强农村地区的信用知识宣传,并通过贷款政策向信用状况好的客户倾斜的方法,细分客户群体,培养贷户的信用观念。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及其担保人,尽量不与其发生业务;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客户,增加对其授信额度;对于那些长期拖欠贷款,形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人员,依法进行起诉,并通过与法院协调,强制执行的方式,尽可能收回贷款,减少损失。(5)改善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实施差异化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各社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设置不同的考核项目,紧紧围绕不良贷款双降这一目的,优势互补,形成整体效益。制定结合实际的目标,不盲目分任务。同时,对于专职清收不良资产的信贷人员,在绩效薪酬考核和费用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1]王斌祥.《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师.2008(8)

[2]白军库.《浅析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审贷分离的管理》.中国城市经济.

2010(12)

4.农村信用社考试信贷业务复习题 篇四

一、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二、贷款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什么是自营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3、什么是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4、什么是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5、什么是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6、什么是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7、如何进行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一)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农户贷款可口头或电话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保证贷款应通知担保人协助催收。

8、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应采取哪些措施?

贷款逾期7日内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置质押物通知书》;对贷款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要进行如下处理:

1、采取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质押物偿还贷款,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借款人;

2、采取抵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先与抵押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可直接凭抵押人出具的《委托拍卖书》委托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抵押物;

3、采取保证形式担保的,要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4、行政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信用社可于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根据《委托扣划工资授权书》和《代扣工资还款承诺书》,按月扣收借款人、联保人或保证人的工资,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扣收工资时不能全额扣收,要为其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9、贷后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帐务是否准确,总分帐是否相符,帐簿是否一致,科目划分使用是否正确;

(2)有无借款户不认帐,顶名、冒名贷款及以贷收息行为;

(3)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超权限、超规模、跨区域放款现象,保证、抵(质)押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合法,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4)贷款时效及抵(质)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否有保证;有无挪用、截留贷款,收贷不入账和以贷收物、以贷谋私违法问题;

(5)贷款抵(质)押物品是否与会计总帐、抵(质)押物品登记簿及贷款档案一致;

(6)贷款档案是否按规定管理,登记是否真实完整;

10、对借款人的哪些情况信用社应严密监控?

(1)对于应按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首次在还款日期无故向后拖延,或偿还的金额少于规定金额;

(2)对于到期的贷款要求展期或转贷;

(3)借款人在信用社的帐户资金流量明显减少,或只出不进,帐户没有余额;

(4)借款人态度发生变化,有意疏远与信用社、信贷员关系的;

(5)借款人的不法行为被揭露,司法部门要求检查或冻结借款人存款账户的;

(6)借款人与本社的其他业务往来明显减少;

11、信贷人员在填写贷款凭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素填写齐全;

(二)不能涂改、挖补、刀刮、皮擦;

(三)利率不能随意更改;

(四)借款人名称、签字、盖章三者必须一致;

(五)印鉴不得用篆字名章;

(六)借款人本人亲自办理贷款手续,并亲自签字盖章。

13、贷款期限内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应如何处理?

贷款期限内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的,短期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长期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14、约期内贷款利率如何调整?

贷款合同期内原则上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贷款遇利率调整仍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贷款遇利率调整时,借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贷款利率,合同中约定调整的,在合同期间可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合同中无约定调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15、如果贷款展期则贷款的利率应如何确定?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若新利率低于原利率,在签订展期合同时一般按原利率确定或按照有关法规双方协议确定。

16、挤占挪用和逾期贷款的加罚息应如何计算?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50%罚息;挤占挪用贷款从挤占挪用之日起加收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100%罚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执行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计收利息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17、办理贷款展期的条件有哪些?

1、生产经营正常;

2、未涉大额诉讼;

3、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利息,不欠息;

4、担保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

5、农户贷款因遭受无法抗力的自然灾害;

6、市、县两级联社及放贷信用社审贷部门同意展期的。

18、贷款“四公开”、“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四公开”即:公开贷款对象、公开贷款条件、公开贷款利率、公开贷款程序。

“八不准”即:一是不准以物抵贷,不准以任何形式用化肥、种籽等农用物资顶抵贷款,必须将现金交到农民手中。二是不准放新收旧,严禁在发放贷款时扣收陈欠贷款本金和利息。三是不准提前扣收贷款利息,各信用社应将发放的贷款足额交至贷户手中,不得要求贷款户

开立存款帐户将贷款利息存入信用社。四是不准强制入股,严禁在发放贷款时扣收贷户股金。五是不准代扣税费。六是不准集体承贷,不得变相以乡村干部或社员名义发放贷款乡村集体使用。七是不准违反信贷政策发放贷款。八是不准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发放贷款,“短贷长约”和“长贷短约”。

19、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怎样的顺序分配?

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利息;

(四)变现收入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及利息

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20、处置抵债资产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什么?

处置方式、方法初步确定后,要形成完整的处置抵债资产情况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各级管理部门审批,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原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产收回情况、资产现有状况及相关情况;

2、处置方式的选择及理由、处置价格的建议及依据;

3、处置资金的分配及损失情况;

4、拟定实施的处置时间、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及将采取的补救措施;

5、拟定处置公示过程、结果和审批情况;

6、处置抵债资产的责任认定及落实情况。

21、信用社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的原则有哪些?

信用社坚持以现金方式回收贷款,在确实无法以现金形式回收贷款的前提下方可考虑收回抵债资产,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信用社最大利益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逐级审查、分级审批、集体决策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原则;

(五)坚持审慎决策原则。

23、什么是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以现金形式归还全部贷款,信用社根据有关法规和协议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用以抵偿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置的资产。

24、通过贷款风险分类要达到哪些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28、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9、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0、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1、担保的形式都有什么?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2、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贷款人的权利有哪些?

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34、贷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35、贷款通则对贷款展期的规定有哪些?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二、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三、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四、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五、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六、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36、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收益、使用的权力。如何进行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一)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农户贷款可口头或电话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保证贷款应通知担保人协助催收。

37、采取什么样方法进行贷后检查?

答案:贷后检查要深入乡、村、屯、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与借款户见面,检查帐目、核对贷款、了解情况。

38、贷后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帐务是否准确,总分帐是否相符,帐簿是否一致,科目划分使用是否正确;

(2)有无借款户不认帐,顶名、冒名贷款及以贷收息行为;

(3)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超权限、超规模、跨区域放款现象,保证、抵(质)押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合法,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4)贷款时效及抵(质)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否有保证;有无挪用、截留贷款,收贷不入账和以贷收物、以贷谋私违法问题;

(5)贷款抵(质)押物品是否与会计总帐、抵(质)押物品登记簿及贷款档案一致;

(6)贷款档案是否按规定管理,登记是否真实完整;

39、贷后跟踪检查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5.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信贷管理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业务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对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失职等原因造成不 良贷款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四)道德风险从重处罚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不 良贷款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不 良贷款的界定。农村信用社不 良贷款按《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准划分,包括次级、可疑、损失三类。

第六条 责任界定。不 良贷款责任界定按责任人在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前审核、贷后管理等环节所承担的责任及其行为对贷款安全性的影响程度界定。

(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办理权限内小额贷款业务形成不 良的,信贷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8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二)分支机构办理权限内贷款业务形成不 良的,审查、审批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5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10%。

(三)分支机构办理分级审批贷款业务形成不 良的,分支机构贷款审查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审批人为第二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及贷款发放前审核人(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四)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形成不 良的,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主任委员(理、董事长,主任、行长)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6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不 良贷款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视其风险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清收、扣薪清收、离岗清收、经济赔偿等处理、处罚措施,要求经济赔偿的,由责任人按照相应比例赔偿贷款本息,赔偿损失不足以抵补贷款损失的,应视其情节采取以下处理和处罚方式。

(一)取消责任人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

(二)工资降级或解聘职称、职务;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不 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保全信贷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

(二)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仍未还清的;

(五)抵债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导致抵债资产灭失等造成损失贷款,无法获得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贷款业务违规操作责任追究 第一节 评级授信

第九条 在评级授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任人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一)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程序不规范的;

(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

(三)对评定对象未建立相关资信档案的;

(四)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的;

(五)对农户贷款证未建立登记制度或登记不及时的。

第十条 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

(一)对符合小额信贷条件的农户未办理贷款证发放贷款的;

(二)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控制”原则,超授信额度发放信用贷款的;

(三)评级授信与贷款发放环节未分离的。

第十一条 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的,扣发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 良的,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予以发证贷款的;

(二)未经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提高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

(四)对辖内同一客户多头授信或对同一农户发放多个贷款证的;

(五)违反“周转使用”原则,垒大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二节 贷款调查

第十二条 由于调查人的行为,造成下列资料之一缺失,限期内可以补充完整的,处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限期内无法补充完整,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 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法人客户贷款业务缺少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或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其年检证明的;

2、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3、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的;

4、无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复印件的;

5、无企业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证明材料的;

6、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7、公司制企业法人无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签字样本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借款授权或决议的;

8、无企业资质证明、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项目、协议)、验资报告、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的;

9、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资料缺失的(其中中小企业财务无相关财务状况调查说明的);

10、担保贷款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担保授权或决议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贷款无相关部门出具同意担保意见的;

11、项目贷款缺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相关部门有效批文、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和开户社(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证明的;

12、项目贷款无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13、缺少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其他资料的。

(二)自然人客户缺少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个人身份合法证明的;

2、借款人属于单位职工无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或农户贷款无其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调查说明的;

3、担保贷款无担保人同意担保资料的;

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要求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调查表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论证的;

(三)调查报告无结论性意见的。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中未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对其提供资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致使贷款资料出现以下问题,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 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形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 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真实或无效的;

(二)法人客户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

(三)法人客户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申明作废,内容发生变更未发现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贷款卡无效的;

(五)自然人客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中出现以下问题的,扣发责任人1至6个月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因工作过失造成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

(一)客户在金融同业中有不 良信用记录或其提供的担保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二)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组织机构、股东构成、经营管理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的;

(四)未对法人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及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中,未按规定核查抵(质)押物和抵(质)押人及保证人情况,造成保证人、抵(质)押人不符合担保条件或担保合同无效,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3至6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7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 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

(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三)伪造、变造贷款资料套取信贷资金的。

第三节 贷款审查

第十八条 在贷款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

(一)对审查情况未形成书面意见的;

(二)审查结果无结论性意见的或审查人未签字的;

(三)对不同意的项目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四)未按规定复测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的。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贷款下列资料不全贷款的,责令审查责任人限期补充,并处以审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贷款形成损失的,审查责任人与调查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法人客户贷款业务无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或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其年检证明的;

2、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3、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的;

4、无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的;

5、无企业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证明材料的;

6、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7、公司制企业法人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的;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借款授权或决议的;

8、无企业资质证明、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项目、协议)、验资报告、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的;

9、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缺失的(其中中小企业财务无相关财务状况调查说明的);

10、担保贷款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担保授权或决议;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贷款无相关部门出具同意担保意见的;

11、项目贷款缺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相关部门有效批文、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开户社(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证明的;

12、项目贷款无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13、缺少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其他资料的。

(二)自然人客户无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2、借款人属于单位职工无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的,属于农户无其个人及家庭收入和资产调查说明的;

3、无担保人同意担保资料的;

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

(一)审查通过无调查报告贷款的;

(二)审查通过未进行项目评估论证贷款的;

(三)审查通过调查报告无结论性意见贷款的。

第二十一条 审查通过下列贷款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扣发1至6个月的等级工资;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扣发6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贷款损失的,审查责任人与调查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 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真实或无效的;

(二)法人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

(三)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申明作废,内容发生变更未发现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贷款卡无效的;

(五)自然人客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扣发6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令审查责任人限期赔偿或与其他相关责任人连带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的;

(三)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四)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贷款的。

第四节 贷款审议

第二十三条 信贷审议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扣发1至6个月的等级工资;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扣发7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一)未达规定人数召开审议贷款的;

(二)分支机构贷审会对贷款审议未实行签字审核制度的和县级行社贷审会未按要求实行投票表决的;

(三)县级行社未按规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贷审会等贷款审议机构和辖属机构未按规定设立贷款审议组织的;

(四)贷款审查委员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议贷款未按规定在审议表签名或在记录上签署意见,或审议贷款未形成记录的;

(五)干预审议人员独立发表意见的;

(六)强令审议人员审议不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贷款的;

(七)主要领导强令审议人员审议违规贷款的;

(八)违反贷审会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2次(含)以上复议的。第五节 贷款审批

第二十四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处分,并扣发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

(一)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二)审批发放没有调查、审查主责任人贷款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予以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撤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的等级工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 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专业审查人员、贷审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五)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六)违规审批发放所在县(区)以外贷款、垒大户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的;

(七)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第六节 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合同要素不全,但不危及贷款安全的;

(二)合同文本使用不正确,但不影响贷款安全的;

(三)签订合同未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的;

(四)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9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违反审批规定,签订与审批额度、用途、利率、担保方式等要求不符的借款合同的;

(二)签订的合同文本存在损害本行(社)合法权益的内容和条款的;

(三)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签订合同的;

(四)合同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影响贷款安全,但可在限期内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致的;

(六)借款人、担保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与其预留样本不符,可在限期内纠正的;

(七)与无权代理人或超出法人授权范围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导致借款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可在限期内纠正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 良的,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一)合同要素填写不全,影响贷款安全,无法整改的;

(二)违反审批规定,签订与批准额度、担保方式等要求不符的借款合同,影响贷款安全的;

(三)借款人、担保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与其预留样本不符,无法纠正,影响贷款安全的;

(四)与无权代理人或超出法人授权范围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导致借款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无法整改的。

第七节 贷款担保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无抵(质)押物价值评估、鉴定或内部协议书面证明;

(二)对抵(质)押物未纳入表外会计科目核算的;

(三)未建立抵(质)押物登记簿或已建立未按规定登记的;

(四)对抵(质)押物他项权利凭证未移交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保管人员入库保管的。

第三十条 办理担保贷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3至12个月等级工资,并予以记过至记大过处分。贷款形成不 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一)对贷款抵(质)押物未办理核保登记的;

(二)抵(质)押比例超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规定标准的;

(三)办理共有财产抵(质)押贷款,共有人未在合同或抵(质)押清单上签字确认的。

第三十一条 办理担保贷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国家禁止财物作为抵(质)押的;

(二)伙同抵(质)押人虚估抵(质)押物价值的;

(三)与抵(质)押人串通提供虚假抵(质)押手续的;

(四)以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财产办理贷款抵(质)押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抵(质)押物解付时,登记手续不完善,形成错付,引起经济纠纷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6.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

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

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7.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信贷管理 篇七

一、绥化市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管理的现状

2000年8月8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正式成立, 下辖绥化市、海伦市、安达市、肇东市、绥棱县、庆安县、明水县、望奎县、青冈县、兰西县共10家县 (市) 区联社。截至2013年末, 全市营业网点总数294个, 其中营业部10个、基层信用社175个、信用分社16个、储蓄所93个, 共有员工3 734人, 各项贷款余额197.5亿元, 较年初纯增39.2亿元。

(一) 信贷支农业务的基本状况

第一, 开办“社团贷款”品种,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是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要支撑, 因而更需要给予其必要的金融支持。

第二, 开办“阳光系列”贷款品种,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创新开办了涵盖粮食种植、牲畜养殖、农机生产等范围的“阳光系列”贷款产品。

第三, 开办“种粮大户”贷款品种, 支持种粮大户。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及时组织调研并积极与种粮大户进行沟通, 对符合种植面积等条件的种粮大户给予信贷倾斜政策。

第四, 开办“良企通”贷款品种, 支持粮食收购、加工企业。即先由粮食收购与加工企业进行互保, 再以各自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分别获得其所需贷款。

(二) 信贷服务管理的基本状况

第一, 优化人员配置。绥化市农村信用社为提高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 近年来愈发注重信贷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 新设服务机构。2012年12月绥化市设立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中心, 通过前置专门的信贷服务窗口, 积极与保险、资产评估、房产等机构合作, 对农业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专业化、便捷化、个性化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第三, 实行激励机制。绥化市辖区内各农村信用社均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薪资考核办法, 大幅增加信贷考核指标的权重, 以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提高绥化市农信社信贷规模并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二、绥化市农村信用社支农管理的问题

(一) 涉农贷款规模有限

1. 三农贷款需求快速增长。

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生产金融需求旺盛, 粮食生产逐步由小户种植转变为农场主式生产, 禽畜养殖业规模化趋势明显, 农产品加工企业设备更新加快, 仓储、物流等新兴行业迅速发展等, 导致对资金需求急剧上升。二是农民消费资金需求扩大, 农村大学生助学贷款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增多, 导致农民由亲属借款转为金融信贷。三是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激增, 落实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等战略, 急需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金融支持。

2. 信贷投放力度明显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贷款总额占农业产值比重较低, 例如, 2002年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约8亿元, 约为农业生产总值的7.92%;2012年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72亿元, 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16.36%。二是农户人均贷款额较低, 2012年绥化市农村信用社辖区内农户的人均贷款额仅为8 500元, 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3 260元;其他县域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户的人均贷款额仅为1 826元, 远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9 077元。

(二) 支农信贷结构欠佳

1. 总体放贷结构有偏差。

绥化市农业生产总体上呈现规模小、布局分散的特点, 且农村劳动力技能和素质落后, 农村企业、集体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创收增收能力不足, 资产收益率较低。基于收益率考虑, 近年来绥化市农村信用社逐步将信贷投向转移至其他贷款, 间接对农村工商业贷款和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产生排挤作用, 导致农信社总体放贷结构有所偏差, 偏离了服务“三农”的宗旨。

2. 农贷投放结构不合理。

目前绥化市农村信用社注重以粮食种植为代表的农业生产, 忽视农产品仓储、冷藏、初加工等辅助行业及农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因而在选择信贷投放对象时将种植业作为重点, 将70%的支农贷款总额投向种粮大户。例如, 2002—2012年间, 农业经济组织累计获得贷款为0.65亿元, 农村工商业累计获得贷款为1.89亿元, 农户贷款累计获得贷款超过350亿元。

3. 信贷期限结构不协调。

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使“三农”贷款需求由短期向中长期贷款转变, 但绥化市农村信用社的涉农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截止2012年末,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短期贷款余额75.65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25.21亿元, 二者比重为71.25%和23.83%, 且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中长期贷款增加额占全部贷款增量比重为71.11%、59.04和14.49%。

(三) 信贷产品创新不足

1. 涉农贷款模式单一。

目前, 绥化市农民创业致富的欲望愈发强烈, 对大额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比如, 农村企业迫于市场和技术压力, 急需资金进行设备更新、规模扩大和市场开拓;农民专业合作社欲吸收更多农民入并扩大规模, 需要金融资金支持。但绥化市农村信用社目前涉农贷款模式单一, 主要以小额农贷为主, 在信用等级评定、信贷额度、贷款期限、抵押担保等方面无法满足农村集体组织、农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大额金融需求。

2. 信贷创新意识不足。

目前,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的诸多基层分支机构市场营销意识和能力较低, 仍然采用传统的、被动的柜台服务方式, 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服务宗旨、创新性信贷产品推广不足, 且农村的农户、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优惠政策、涉农信贷产品、信贷流程和手续缺乏必要了解。这些均导致其信用社无法及时、准确获悉农户等的贷款需求, 同时也无法满足不同空间、时段、客户的融资需求。

三、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强化支农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 明确信贷投放重点

1. 加大农户信贷支持力度。

主要包括:一是推广粮补质押贷款, 对超过授信额度的3A级和2A级农户由各县级联社采用粮补质押组合方式贷款, 对贷款需求额度以内的采用粮补质押方式贷款。二是推广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对土地流转试点地区且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为3年以上的实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对不符合条件的采用农户、村、乡镇、信用社四方协议方式辅助抵押。三是探索农民住房抵押业务, 逐步将农民的住房财产纳入信用社贷款的抵押范围, 在授信额度内向农户发放贷款。四是开创农户担保式贷款, 积极与当地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担保公司合作, 开展农信社、农户、担保公司“三方协议式”贷款模式。

2. 保障经营主体信贷需求。

主要包括:一是满足种粮大户资金需求,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利用政府财政贴息政策, 对符合信用级别、资信条件、收入状况的种粮大户给予大额信贷支持。二是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应组建信贷业务对接小组对各类合作社进行走访并因地制宜制定信贷投放方案, 同时积极与担保公司合作, 对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合作社给予信贷支持。三是开办家庭农场信贷业务, 面对家庭农场的商品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的发展趋势,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应全面考虑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状况、发展潜力等因素, 参照种粮大户资信条件对其给予信贷支持。

(二)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1. 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主要包括:一是扩大金融工具覆盖, 应逐步扩大ATM和POS机具等自助金融服务终端的覆盖范围, 实施“一村一机一点”工程, 开创村村有自动柜员机的金融服务新局面。二是推广信贷结算工具, 在农户、反向农民工、农村小微企业等主体中推广“惠农一卡通”、“信通卡”、“农民工特色银行卡”等信贷结算工具, 为农户建立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金融服务平台, 方便农户进行存取款、查询、转账、缴费等。

2. 丰富金融服务方式。

主要包括:一是设立农贷协管员,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可效仿其他省市设立农贷协管员, 负责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涉农信贷审批等事物。二是改变信贷营销模式, 选派专职人员深入农村进行走访、调查和宣传, 准确掌握农户资金需求, 积极提供信贷服务, 及时进行贷款催收。三是简化农贷流程手续, 向符合年均收入、信誉状况等信用评定条件的农户发放“信用证”, 并实施实施“一次核定、随时可贷、余额管控”的管理方式。

3. 大力吸收农村资金。

主要包括:一是扩大存款规模。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应牢固树立“存款立社”的理念, 做好宣传动员和柜台服务工作, 建立并推广客户经理与联络专员制度, 引导农户将剩余资金存放到“农民自己的银行”, 逐步增加“黄金级”客户数量。二是拓展存款业务,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应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支持, 适时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财政性资金等存款业务, 改变以往上收、下拨的资金管理模式, 实现农村剩余资金向农村金融市场回流。

(三) 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1. 创新小额信贷模式。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应扩大农村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覆盖范围, 探索“订单+期货”的贷款新模式, 引导订单式农业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大型农机具接力贷、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公司专项担保、农副产品抵质押、农垦 (连队) +农户等贷款业务等;在林业经济较为发达地区, 积极创新和推进林权、木材、工艺木制品加工、山产品生产、加工、收购、销售、林下经济产品抵、质押贷款业务。

2. 创新粮食信贷方式。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借鉴发达省市地区的经验, 以农业现代化改革试点为契机, 实施粮食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和仓单质押贷款, 满足粮食种植农户和粮食收购、加工企业的贷款资金需求;逐步创新粮食流通信贷模式, 支持粮食电子交易市场建设, 支持创办“粮食银行”试点, 减少粮食流通环节, 增加农民收入。

3. 扶持现代农业发展。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应加快支农信贷产品创新的步伐, 扶持地区现代农业发展。例如, 创新涉农科技金融产品, 切实加大对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力度;围绕地方支柱行业、特色产业及核心企业、产业集群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 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农村金融客户的融资特点创新结算产品, 提高农村客户结算效率, 降低资金在途成本。

参考文献

[1]刘雪莲, 焦方义, 祝洪章.典型省份农信社小额农贷发展经验及对黑龙江省的启示[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2013, (4) :12-16.

8.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信贷管理 篇八

当前信贷业务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省联社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以争创一流金融机构为目标,秉承“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经营理念,坚持四个面向的市场定位和“一二三四六”的发展战略,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省信用社不断强化管理,信贷业务稳步发展,资产质量大幅提升,各项经营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

一、信贷资产规模大、结构优、质量高。

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多年来,邹平农商行紧紧围绕业务发展这条主线,立足三农,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截至2010年9月末,全行各项贷款余额达53.04亿元,较2004年末增加37.8亿元,增幅248.12%。其中涉农贷款余额49.82亿元,较2004年末增加28.9亿元;农户贷款余额19.26亿元,较2004年末增加9.57亿元。涉农和农户贷款余额均居全市金融机构首位。在做好信贷支农的同时,积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10年9月末,全行公司类贷款余额31.82亿元,较2004年增长25.16亿元,增幅为378%。

信贷结构不断优化。在不断扩大信贷规模的同时,严格落实省联社、办事处各项信贷政策,抓住省、市和县区转变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地有利时机,积极落实“进、保、控、压、退”的行业信贷政策, 以“黄河三角洲大开发,创建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为指引,严控潜在风险较大领域贷款,果断停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资金支持,加大对高效农业、绿色环保等领域的信贷投放,确保信贷投放总量适度、结构得当、节奏合理、质量良好。

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提高。在省联社的指导和管理下,邹平农商行积极做好票据兑付工作,大胆尝试不良资产政府置换、打包拍卖不良贷款、内部竞价招标清收不良贷款等方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截至2010年9月末,全行不良贷款占比1.68%,较开始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2006年末降低了6.1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4.41%,较2006年末提高了4.86个百分点;拨备充足率314.02%,较2006年末提高了260.09个百分点。

二、信贷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在省联社制定出台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系统性制度办法的基础上,该行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积极强化措施,全面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形成了辖内工作办事按制度,操作按程序,岗位相制衡,过程有监督,违规有处罚的信贷管理长效机制。

首先是全面规范信贷流程。结合省联社在该行推行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试点工作,笔者对信贷流程进行了梳理、规范。积极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流程,切实落实贷款资金监督。

其次是在完善现有贷款流程的基础上,对借款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了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借款人在支付贷款资金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为内容的“支付”条款。

最后是按照贷款新规关于审贷分离、贷放分控的有关要求,该行单独设立了贷款资金发放监督岗位,制订了贷款资金监督柜的岗位职责。对会计主管岗位职责按照贷款新规有关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从而进一步规范了贷款支付行为,由以前的“实贷实存”模式,逐步向“实贷实付”模式转变,确保了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及“顶冒名”等违规行为的出现,促进了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有效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

三、信贷环境逐步改善。

该行始终把加强新农村文明信用工程建设与提高资产质量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一项长期工程来抓。由于整个信用评定过程公开透明,贷款全部实行“两证一印”到柜台办理,面对面服务,有效杜绝了各种违规贷款、人情贷款及以贷谋私等不良行为,防范了信贷风险。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农民诚信意识,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农民诚信意识和主动还款意识明显增强,贷款逾期率明显下降。目前,该行共评定信用村829个,信用户17506户,授信金额 54874 万元。

信贷业务的发展方向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农信社要想在竞争中发展壮大,信贷业务的发展总体上应坚持“立足三农,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管理”的方针。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信贷业务发展策略。从邹平经济发展的特点来看,邹平农商行信贷业务的发展要坚持“一个重点,两个创新和三个转变”。

一、信贷业务要突出一个重点。就是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邹平县实施的是工业强县战略,工业比重占全县经济比重的80%。纺织、钢铁、能源、电力等产业发展迅猛,成为支撑邹平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良好的市场和经济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沃土,中小企业在邹平县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邹平农商行应紧抓中小企业作信贷文章,用实用活信贷规模,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发展。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效益的快速发展。

二、信贷业务要坚持“两个创新”。一是加大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行应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金融需求。例如该行在保证风险可控,手续合规的前提下,创新推出了林权质押贷款、养殖水面抵押贷款等信贷业务品种,有效的解决了农民贷款和担保难的问题,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需求。经过多年的努力逐步将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理财业务等金融产品推广到农村地区,更好的满足了农民衣食住行等消费需求。二是加强信贷管理上创新,在做好中小企业评级体系、公司类贷款集中管理、信贷专管员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例如该行正在试行的业务定价办法。在借鉴滨海银行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邹平实际,笔者对城区内营业网点客户经理业务进行了定价,由行总部直接考核到人,实行月考核,月兑现。首先由各支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上报本网点需要的客户经理人数,行总部平衡各网点人员情况后,确定县城各网点客户经理岗位数。按照所投单位1:3的比例确定客户经理候选人,由支行行长从候选人中选择本单位所需数量的客户经理。没有选择够数量的支行(分理处),由行总部根据所剩竞标人员情况,统一安排客户经理。原单位没有竞得客户经理岗位的客户经理向一级支行进行分流。客户经理一经竞标成功,可在城区内自由营销、公关客户,不受县城区域限制。这一举措,进一步提高了我行城区网点业务市场占有率和信贷工作质量。截至目前,该行城区网点存款余额达25.69亿元,占全行存款的40.5%;贷款余额达20.85亿元,占全行贷款的38.7%。

三、信贷业务要实现“三个转变”。近年来,邹平县农业向着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和生态化方向发展。邹平是全省第一个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常年全县生产粮食50万吨,棉花2万吨。像焦桥刘道口禽蛋批发市场是中国北方最大的禽蛋集散地,日成交鲜蛋200吨。邹平水杏、长山山药、好生花卉种植、魏桥韭苔、码头白玉芸豆、九户牛奶都成为远近闻名的农产品名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农业龙头企业。像中日合资日清食品有限公司成为全县蔬菜基地发展的龙头,拥有世界一流肉食品加工设备的邹平肉食品加工厂成为全县畜牧业发展的龙头,还拥有魏桥纺织、果品公司、芳绿、西王、利生等一大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带动作用日趋明显。针对全县农业经济发展的特点,邹平农商行应牢固树立“大三农”的发展意识,充分利用全行营业网点多,金融覆盖面广,利率定价灵活的优势,加大对特色化和产业化农业的信贷支持。实现从主要支持传统的三农领域到支持现代市场化的“三农”领域的转变;实现从主要支持传统农业的发展到支持农村新环境建设,农民新生活消费,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转变;实现从支持农村基础产业发展到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的转变。只有实现这三个转变,才能更好适应市场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新型的农村市场。

信贷业务如何发展

近年来,省联社在信贷业务发展方面进行多项改革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我们在信贷方面的改革还有很大的差距,应针对信贷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

合理定位客户群体,加强贷款营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贷款已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必须改变观念,强化贷款营销工作。一是要强化贷款营销意识。当前,在不少干部职工中存在一种认识,即:目前整个市场资金十分紧缺,供不应求,在农村贷款业务方面基本没有竞争对手,因而加强贷款工作没有多大意义。这是对贷款营销的片面理解,应该改变观念,放弃贷款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偏见和“等客上门”的理念,树立主动出击、寻找市场的信贷营销理念,树立“贷款也是产品,需要主动上门营销”的理念,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贷款营销要因地制宜,充分认识到所处区域的特殊性,加快转变营销理念,合理定位客户群体。应摒弃贷款“垒大户”和“孵小鸡”的双极化观念,实事求是地做好对优质大额贷款户的“拼盘”工作。既注重维系与优质传统客户的良好关系,又要注意规避大额单户贷款的风险,巩固和拓展自身市场份额。对于整个农信系统来说,我们的目标市场是农业或农村经济领域,但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邹平县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是工业强县。上市公司就有5家。中小企业发展较快,农业相对落后。邹平农商行要想更好的服务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就要做好当地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提供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不同的企业其资金需求、经营商品、所处行业皆不同,农商行要根据其特征为其“量身定做”,推出符合企业需求的配套信贷产品,为企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强化信贷产品创新,为客户量身定做信贷产品。首先考虑市场进入策略,除柜台贷款业务外,通过横向联合,纵向深入,在农村市场形成一个庞大的营销网络;其次实行差异化市场营销策略,由于各地的贷款营销市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客户提供不同的贷款品种,提供个性化服务。结合邹平经济发展,加快信贷产品的创新,就要把农商行信贷产品创新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不断的调整信贷产品结构,适应“大三农”发展的需求。随着邹平县农户多种经营向规模化、多元化发展,“两小”贷款的额度已不能满足当地农户的需求,要适当调整贷款额度。通过农户联保小组联保贷款,盘活农户现有资产自留山林权、集体林地承包权,对其进行评估并且通过林业部门登记抵押贷款;以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贷款,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支持农户种养业的发展;采取企业财产、设备抵押、原材料和产成品质押的方式贷款,支持农户办企业;采取农商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以农商行+担保公司+农户的金融合作方式,支持农户从事运输业、服务业、采矿业、农产品流通业的发展。最后采取市场竞争策略,面对同业竞争,要想抢占更多市场份额,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推出高质量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在提高服务质量和贷款效益上狠下工夫。

全面盘活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邹平农商行在盘活不良贷款方面走在了全省改革的前列,但由于种种原因,余下的这些不良贷款大部分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需根据各地实际的情况,借鉴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做法,建立资产处置公司实行不良贷款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对于问题贷款严重,亏损面较大的农信社,可采取集中处理模式,由省政府出资建立或由省联社直接成立一个单独经营机构,来统一处理存在的不良贷款,这便于把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显得更加专业化,也可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更好地把实施依法清收不良资产,法院强制执行和集中拍卖,这也有利于借助政府的财政资源来帮助农信社核销不良贷款充实资本金。

信贷风险控制

农信社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除了壮大规模、提高发展速度外,更重要的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的同时,必须对贷款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积极探索建立信贷管理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要提高思想认识,严防道德风险。要强化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心和事业心,使认真履行职责、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成为全员的自觉行动,从而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

第二要规范操作行为,严防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基层支行存在的最为普遍的风险,目前,农信社的信贷管理制度已经非常多,内容也比较健全和完善。但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层层递减的现象,执行效果较差,绝大部分风险都是因部分单位不认真执行制度、操作不规范造成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贷管理质量。因此,要强化合规文化建设,教育员工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信贷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管,推行信贷操作“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真正做到执行制度无弹性,按章操作不违规。

第三是强化贷款“三查”,严防管理风险。要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切实抓好贷款管理工作。

首先是严把贷前调查关。切实发挥贷前调查的机制作用,真正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市场销售等做好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该行对辖内账内、账外的不良贷款客户建立了“黑名单”档案,内容包括不良贷款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详细信息。对向农商行申请贷款的客户我们对照“黑名单”逐笔排查,凡是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在“黑名单”中的均实行“一票否决”。此举不仅在贷前调查这一环节起了关键作用,将风险拒于门外,同时对该行清收不良贷款起到了促进作用。

其次是严把贷款审查关。充分发挥信贷专管员职责,严格落实信贷专管员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不定期交流制度、例会制度、履职考核制度、尽职免责制度,信贷专管员在贷款审查中严把“对象关”、“手续关”、“审批关”、“放款关”、“款后管理关”五道“风险关”。在实施信贷专管员制度的基础上,该行在贷款审查环节上实行了审查AB岗制度,即在支行分设信贷专管员审查的基础上,业务管理部另设信贷专管员两名。支行信贷专管员作为审查A岗,充分利用对借款人相对熟悉,信息来源畅通的有利条件对贷款进行风险审查与拦截,业务管理部信贷专管员作为审查B岗着重对贷款手续齐全性、信贷政策符合性等进行二次审查,对贷款审查结果以审查确认书的形式反馈至信贷管理前台部门,督促他们进行整改,有效增加了贷款审查深度,确保了贷款风险防控关口前移,违规违纪问题得到及时抵制,促进了贷款的合规性。

9.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信贷管理 篇九

为了加强信贷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信贷队伍素质,保证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队伍状况,特制定市农村信用社信贷队伍考核管理办法。

一、信贷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

2、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能模范遵守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品行端正。

3、熟悉信贷有关规定,掌握信贷工作的基本原理和整个业务操作程序。

4、熟悉与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以及统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具备农工商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知识。

(1)贷款季度利息未能按季缴纳,挂息时间超一个月以上未归还的;

(2)未能说明其他客观原因,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以上未归还的;

(3)由于企业内部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等原因,使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异常的;

(4)其它特定情况下需要驻厂(公司)的。

三、信贷人员的交流轮换:

1、在一个信用社从事信贷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信贷员,必须异社交流。

2、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信贷员,不得继续在信贷岗位从事信贷工作,必须轮换调整到其它工作岗位。

四、信贷人员岗位工作质量考核: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1、考核信贷基础工作执行情况。

根据上级行有关信贷规范化管理标准要求,检查信贷员信贷档案管理情况。

2、考核组织资金工作实绩。

各社(部)应根据存款任务,制定信贷员组织存款的考核办法,按完成情况如实登记反映,作为考核依据。

3、考核正常贷款管理,化解潜在风险情况。

信贷人员要及时关注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努力化解和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度,市联社将以《市农村信用社?年新增不良贷款月监测明细表》反映的情况为依据,对经办信贷人员进行考核。

4、考核清贷收息完成情况。

各社部应根据清贷收息任务,分解下达给每位信贷人员,按完成情况如实登记反映,作为考核依据。

5、考核信贷工作作风和遵纪守法情况。

信贷人员要立足本职,求真务实、廉洁奉公。如因工作作风不端正或违反信贷纪律,“吃、拿、卡、要”经查实的,以信贷岗位考核不合格论处,调离信贷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纪纱ψ只蛞平凰痉ú棵糯怼?br>

(二)、贷款失误责任划分及认定。

造成贷款失误原因大体可分为信贷员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信贷员主观原因造成失误,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1)、调查报告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2)、不认真落实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调查数据失实的;(3)、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抵押手续,造成贷款手续不符合法律规范的;(4)、贷后无跟踪或对存在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5)、越权审批贷款的;(6)、逾期无催收超法律时效的。

2、由于客观原因造成贷款失误,信贷员应积极清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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