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防护规范

2024-09-16

建筑安全防护规范(共14篇)(共14篇)

1.建筑安全防护规范 篇一

墙改办林主任传达了《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墙改[2015]1号)和《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工作的通知》(齐建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并以文件要求为依据,公布了全县加强新材生产应用的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全县建筑工程应用的新型墙材必须有省节能证和市产品质量合格证,要做好“两证”的备案手续,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次新型墙材产品都要提供市产品质量合格证,对使用无“两证”新型墙材产品的建筑工程,县墙改办不予出具建筑工程验收意见和不予返退建设单位预缴的墙改专项基金。规定还要求,今年我县的新型墙材企业要启动产品标识认证工作,从2017年开始,没有进行标识认证的新材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建筑工地使用。同时,林主任就近期在检查验收新型墙材生产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简单总结和说明,对个别工程不能及时提供出“两证”等问题,要求各在建工程要引以为戒,如果再出现“两证”在检查之后送到墙改办的情况,将不予验收。

张彦平局长在讲话中强调,要落实好建筑安全七项责任,即:施工责任、设计责任、图纸审查责任、质量安全员责任、检查验收责任、竣工验收责任、部门监管责任。

2.研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二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策略

一、建筑设计中规范防火的意义

防火设计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都是为保障建筑的安全而制定的,是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特别是规范中许多条文都是属于强制性条文。每项工程、每位设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懈怠。

二、有效的规范设计的防火办法

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我国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因而,制定了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战略方针。众所周知:人民的生命安全及财产权是民之根本,但是将人权与财权放在一起相较是不可取的,无论在何时何地,以公民的生命安全为先毋庸置疑,所以,在消防人员扑灭火灾时,先救人后灭火,是每个消防队员的基本准则。自然而然,在进行设计防火设施时,必须首要考虑到人的安全疏散和保护,之后再考虑消防设施的有效与合理。

2.1 防火设计的方式

依照指定的条例去落实是目前所能使用的防火办法,因而根据所要设计的建筑的现有状况而进行设计,是设计师仅有的选择,在规范中确定设计的指标就好比教师的照本宣科,毫无新意,局限的不仅只是设计者的才能,还束缚着我国建筑方面的发展。

2.2 防火设计的性能化

在消防安全工程学基础上设立的新型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即是防火设计的性能化,不但要在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的同时,还要在了解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下,对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预测和评估,得到最优的设计方案。推行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是丰富建筑艺术、推广新技术的最佳途径采用现行规范进行建筑设计禁锢了建筑师的创新思维,传统上,规范都指定或规定建筑设施的方方面面:结构要求、耐火要求、机械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等等。性能化防火设计具备更广泛的一致性、性能化设计也是系统化的设计、它借助多种分析工具增加性能化设计的可靠性、性能化设计提供廉价而有效的防火系统,但同时,借助多种性能化防火设计作为一种发展中的防火设计方法,没有经过工程实例的反复检验和改进,还是一种不是很成熟的设计方法。相信在今后的发展中这一问题将被完美解决。

三、有效便捷的建筑设计

3.1 有效的疏散通道以及灭火装置

要减小火灾伤亡率,防微杜渐,那么在烟熏中毒和房屋倒塌而遭到的严重的伤害时,必须尽快撤离;因此建筑设计时要将安全的疏散纳入设计理念之中。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得少于两个,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需经过精密的计算安放更多的出口。楼梯为楼层的安全出口,在火灾中开敞的楼梯间易导致火的蔓延,请勿行之!而且封闭的楼梯间能将烟气阻挡在外,同时也利于人员的疏散。在高层在设计中应设临时避难所,如有必要可以设屋顶直升飞机,从空中进行人员的疏散,另,疏散通道上要设紧急照明灯、疏散的方向指示灯和安全出口灯,为此应要求建筑物设有完善的安全疏散设施。

此外,灭火装置的设计应注重有效性及合理性。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能使人们一目了然地知道何处可取灭火器,减少因寻找灭火器而花费的时间,及时有效地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灭火器更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包括不受阻档和碰撞)的地点、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不仅指灭火器本身,而且还包括与灭火器设置相关的托架和灭火器箱等等附件都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火器在某些场所设置时应有指示标志)、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以及应有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3.2 设置有效地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是类似于在居民小区里的某条环形车道,可以在火灾发生时供车辆通行。与道路的设计相结合,在建筑物四周设置适宜的消防通道,以保障火灾发生时消防车畅通行驶,且能够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实施扑火救援受灾人民的工作,为消防扑救工作创造先决有利的条件。因此,人们在室内装修中使用的材料尽可能是不燃或者难燃化,才能杜绝火灾的发生和延缓蔓延时间和速度。

3.3 合理有效的楼梯间

楼梯是垂直疏散的唯一通道,而确定楼梯数量和楼梯总宽度是建筑防火设计的关键。疏散楼梯的合理设置很重要,应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例如在商场四周外墙设置封闭楼梯间,省去前室面积,同时,疏散楼梯间疏散有效宽度主要由前室门或封闭楼梯间门为首要确定要素,另,封闭楼梯间与地下室楼梯共用一个楼梯间时,因地上、地下楼梯间在首层作了防火隔断,地下室楼梯段不能自然通风、采光,此时地下室楼梯段按防烟楼梯间设计。疏散楼梯设计的规范非常重要,很多设计院只看到了“疏散楼梯”,却没有发现规范指的是“室内疏散楼梯”,每个疏散楼梯都有自己的最大保护面积,同时,在最大保护面积内,本楼梯疏散不了的,就得增加宽度或加设楼梯,以形成人员较为均匀疏散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设计者不应生搬硬套,而是要在理性、客观、全面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方案,为消防战斗员的灭火工作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环境。所以,设计者应做到设计合理,措施得当,立足自防自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4 设置有效的排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与开启外窗是建筑的两种排烟方式,设置专用的排烟口、排烟管道及排烟风机等是使用机械排烟的方法,将火灾发生时产生的烟气和热量排至室外。自然排烟则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压,通过可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将烟气排到室外。虽然《高规》允许并部分提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但是允许烟气排进安全保护区域,机械加压送风比之更为安全可靠,故而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建议不使用此方式。建筑设计中防火规范对于公共场所中的游戏厅和娱乐场所进行布置走道的两侧以及按要求进行设计安全出口的距离的同时满足最远房间的疏散门,都应按要求设置防烟设施,不仅如此,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均应设置排烟设施。多层民用建筑要在一二三层设排烟设施,可设在四层或以上的區域。由于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产生大量浓烟,因此,不管在地下建筑、高层楼梯间、走道及消防电梯中,都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四、结束语

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复杂且综合性强,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囊括了建筑设计的一切过程,还遍布涉及了各个行业。所以,专业人员必须从方案入手,在脚踏实地地对建筑防火设计做出全面、周密的考虑和决策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法规,采取防火措施,杜绝和减少火灾危害性,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损失。这是建筑设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同时也是建筑设计人员的责任所在,需要设计者尽心尽力地投身其中,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

参考文献

[1]刘江红.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M].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7.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篇三

(一)建筑施工建筑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项部分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九)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十二)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证律书式样、编码方法和证书订购等有关事宜见附件三。

(十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五)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十六)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十七)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八)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九)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二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十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五)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建筑安全防护规范 篇四

第4.3.1条屋顶的排水系统应严防渗漏;藏品库房的地下层室内和地面层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第4.3.2条水池、喷泉不应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布置。

第四节 光照要求

第4.4.1条藏品库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阳光直射的装置。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库房可选用过滤紫外线、吸收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处理。

第4.4.2条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白炽灯,并有遮光装置。陈列室内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线少的光源。

第4.4.3条陈列室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确定,推荐值参照表4.4.3。

展品照度推荐值 表4.4.3

展品类别 照度推荐值(lx) 对光不敏感:金属、石材、玻璃、陶瓷、珠宝、搪瓷、珐琅等≤300(色温≤6500k) 对光较敏感: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画、壁画、角制品、天然皮革、动物标本等≤180(色温≤4000k) 对光特别敏感:纸质书画、纺织品、印刷品、树胶彩画、染色皮革、植物标本等≤50(色温≤2900k)

第4.5.1条若大气环境中的烟雾灰尘或有害气体的日平均浓度超过限值,设置通风或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对新风采取过滤净化措施。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 表4.5.1

污染物类别浓度限值(mg/㎡)烟雾灰尘0.15二氧化硫(so2)0.01二氧化氮(no2)0.01臭氧(o3)0.01一氧化氮(no)0.05一氧化碳(co)4.00

第4.5.2条锅炉房、熏蒸室、化学实验室等用房应与藏品库房和陈列室间隔一定的距离,废气排放应作净化处理。

5.建筑安全防护规范 篇五

A 1 B 2 C 3 D 4 3.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m的深基坑应进行设计方案论证

A 1 B 3 C 5 D 10 4.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宜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至少各()名

A 1 B 2 C 3 D 5 ======多选题部分====== 5.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

A 既有建(构)筑物 B 道路 C 地下设施 D 地下管线

6.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和监测单位承担基坑工程的相应工作。

A 勘察 B 设计 C 施工 D 监理

7.基坑场地的()、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A 勘察范围 B 勘察深度 C 勘探点数量和间距 D 钻孔深度

======判断题部分====== 8.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对

9.基坑周边有其他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对

6.建筑安全防护规范 篇六

早在2006年,原建设部就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2007年8月,原建设部又出台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2007.8)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根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并颁发证书和标志;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2008年4月,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与绿色建筑专委会共同成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成员单位包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绿建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受理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指导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

绿建办成立后,于2008年4月到7月组织了2008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共有6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通过总结第一次评价工作,绿建办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成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并进一步完善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评价程序。

《实施细则》明确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别用于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运行使用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有效期分别为2年和3年。

近期,将按新制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始继续受理规划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请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7.浅谈分支电缆与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篇七

分支电缆是适用于现代化高层建筑和现代化工厂的一种新型主干线电缆。其最大特征是依据配电设计要求,在干线电缆的规定位置工厂化预制分支接头和分支线。

可以认为,分支电缆即是将普通电缆现场制作接头的工作转移到工厂预制。这样,多个接头的质量和一致性是现场制作接头不能实现和难以比拟的。

从制造角度,分支电缆的生产是相对简单的。其整体性能的好坏,很大程度地取决于产品的前期设计,如冷压模具、注塑模具以及制造工艺等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分支接头使用的卡子(或称连接管)、配套压模和压缩率,应为分支电缆制造的关键。

二、分支电缆的组成和结构

分支电缆由电缆本体(干线和分支线)、绝缘分支接头、绝缘吊头(末端装置)和安装附件组成。

绝缘分支接头是分支电缆的主要部分,每套分支电缆有若干个绝缘分支接头。绝缘分支接头是用分支卡子把干线和分支线固定在一起,使用冷压模具压缩连接制成分支接头,并在极短的时间内模塑绝缘。

各分支电缆生产厂制造的绝缘分支接头在结构上基本相同。但外观和外形尺寸有一定差异。另外多数厂家使用代用“C”形连接金具作分支卡了,使用专用分支卡子的厂家很少。

分支电缆绝缘吊头为电缆末端装置,能够承受电缆重量和敷设时的牵引力,牵引到位后作末端固定,其上部金属吊环或挂钩与电缆导体应有足够的绝缘强度。

多数生产厂的分支电缆处理,其外形尺寸很大,这就要求分支电缆末端最后一个分支以上要有较大的空间,给建筑设计带来不便。另外,敷设时牵引力作用在电缆护层上,故只能在牵引力小于电缆护层允许牵引力时使用。再有,牵引钢丝网套暴露在空气中,在潮湿或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使用寿命会受到很大影响。有些生产厂采用瓷绝缘子等材料制造绝缘吊头,体积很大。如干线电缆为240mm2的绝缘吊头的外形尺寸为Φ90×500mm。河北新华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分支电缆绝缘吊头如图3b所示。其采用专门设计的连接组件,外模注绝缘,具有允许拉力大,绝缘强度高(绝缘电阻大于50000MΩ),外形美观小巧,可以直接吊挂等特点。干线电缆为240mm2的绝缘吊头的外形尺寸仅Φ50×195mm,吊环允许拉力大于1000kg。

分支电缆安装附件包括电缆支架、电缆线夹和末端固定用的吊挂装置(吊头横担)。该部分不同生产厂在结构和外形尺寸上也略有不同。

三、相关规范对建筑电气系统中配电线路的设计要求

建筑电气相关的设计规范目前与建筑电气低压配电系统设计有关的规范主要有:

(1)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2)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7年版本) (5)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是两项基础规范,主要内容参照采用了IEC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供电系统和低压配电部分与其规定基本一致,但由于这是一个建筑行业的专业标准,建筑相关的部分规定更具体,如供电系统的负荷简等级,除规定分级原则外,更规定了各类具体建筑名称的负荷级别。

由于上述规范在颁布实施时,分支电缆产品在国内还没有应用先例,因此在规范中并未提及分支电缆,但在众多条款中体现了设计指导方向,总的说来,有三种观点:

1、关于配电级数——越少越好;

2、关于配电方式,从高到低依次为放射式>树干式>分区树干式>链接式;

3、关于安装敷设方式,应与环境、建筑特征、机电应力等多种因素相适应。

(一)关于配电级数:对配电级数而言,GB50052-95第3.07条规定: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8.14条规定:“自变压器一次侧至用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但对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超过三级。”上述规范体现了一个要领,那就是配电级数越少越好,越少技术越先进。

(二)关于配电方式,GB50052-95中第6.02、6.03、6.04、6.05条中提出:“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但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离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少的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三)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对配电方式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8.2.15居住小区的高层建筑,宜采用放射式配电”“8.2.2.4除多层民用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对于较大的集中负荷或较重要的负荷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于向多层配电间或配电箱配电,宜采用树干式和分区树干式的方式”“由层间配电间或层配电箱至各分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结合的方式”,“8.2.3.2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各层配电间的配电宜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A.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也采用分区树干式或首层至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B.工作电源和多用电源都采用由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方式。C.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多用电源取自应急照明等电源干线。

上述规定,是限于制定规范时,分支电缆尚未在国内推广应用,供电线路主要依赖普通电力电缆和母线。笔者认为,在应用分支電缆配电后,上述规定应该可以简化。放射式高于树干式,又高于链接式的观点。

四、分支电缆配电设计的注意点

可以说分支电缆就是一种为现代建筑度身定做,量体裁衣的专业产品,具有最佳的适用性和技术经济性,但在工程设计中,需注意一点——那就是分支线的保护问题。对由于支线截面一般都有比干线小,因此,当支线发生过载或短路时,干线保护系统一般不会对其发生作用,必须在支线配电箱中设置保护器,保护器与分支接头问题不超过3m,如超过,分支线必须受敷设在不燃的管或槽中,且当该段发生单相或两相短路时,干线保护应能够断开。对此,应予以注意。

分支电缆作为一种从国外传入的新型建筑配电电缆,已经在国内众多工程中得到推广应用,并且已为广大设计人员认同并使用。本文旨在说明分支电缆配电与现有建筑电气相关规范的一致性,并能更好地体现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一种能满足现有规范的一种最先进、经济的配电方式。因水平所限,文中如有谬误,敬请读者指正。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甘肃省白银市建筑设计院)

8.建筑安全防护规范 篇八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租赁单位备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

(二)中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证。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安装附着)活动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前基础(基础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见附件3。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见附件4),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见附件5);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附件

6、附件

7、附件8)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二)使用登记机关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标签。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

3、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及检验检测管理

(一)我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开展业务。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

11、附件12的规定。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 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3的规定。

六、其他要求

(一)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

1、备案证: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办理安拆告知、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备案证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备案证,备案证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方法由使用登记机关简称和年份、序号两组数字组成,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使用登记证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将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例如:石家庄20100309—0006,表示使用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建设局,登记日期为2010年3月9日,2010使用登记顺序号为0006。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

(二)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地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4、15)报送安监办。

9.建筑规范购进专题 篇九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混凝土程质量验收规范

5、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9、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3、建筑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4、塑料MC安装及验收规范

1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

1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17、建筑施工冬季施工规范

18、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19、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20、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2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程

23、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验收规范

2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2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26、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2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28、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9、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注:以上规范资料册为施工控制必备资料

淮南市圣烨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

10.建筑安全防护规范 篇十

北京市东城区从7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执法工作。一是抓总体筹划,统领专项执法工作全过程。东城区主管城市管理副区长陈之常亲自组织,城管委牵头,以联席制为基础,推动各街道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方案措施,各部门主管领导轮流带队一线督导落实。城管执法局、交通支队划片分工,责任到人,执法不留死角,形成无缝管理体系。为更有效的做好专项执法工作,组建专人宣传小组,把每月市、区两级专项治理重点、要求、检查督导工作安排、达标车辆改造、通报曝光处罚的施工企业等信息汇制成宣传材料,月初走访所有工地,发放宣传材料500多份,进行学习宣传、面对面辅导、解难答疑,掌握工作进展,为顺利有效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固长效机制提升联勤联动专项执法协调融合能力。联勤联动执法长效机制,是专项执法工作落实到末端的重要保障。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由城管委牵头,各部门主管领导轮流主抓,组织联勤联动专项执法;交通、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主动配合,适时沟通,对查扣车辆现场移交,就地高限处罚;三是重源头治理,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在治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中,突出工地源头治理。在专项治理期间,对7个工地的施工单位进行了高限处罚。(通讯员 孙治中)

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十一

7.6.6对原条文的补充。

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等,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考虑到其火灾特点,可以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7.6.7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增加。

一、条文各项所提及的房间,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后果,必须加强防火保护和灭火设施。因此,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外,尚应增设相应的气体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考虑到上述房间内,经常有人停留或工作,以及国内目前尚无有关含氢氟烃 (HFC) 和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与施工的国家标准等实际情况,所以本条未限制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的使用。

二、卤代烷1211、1301、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装置,对扑灭密闭的室内火灾有良好效果,不会造成水渍损失,但灭火效果受到周围环境和室内气流的影响较大。因此,计算灭火剂时需要考虑附加量。

三、具体技术要求,按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的有关规范执行。

四、电子计算机房,除其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之外,是可以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扑灭火灾的。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其它建筑物中或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另一防火分区内,其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对7.6.7.1条专注说明。

五、“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是指装备有对生产或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设施的房间,这类设施一旦被毁将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所以亦需采取严格的防火灭火措施。

7.6.8系新增条文。

本条文中所涉及到的房间内, 存放的物品均系价值昂贵的文物或珍贵文史资料, 且怕浸渍, 故必需气体灭火。同时, 这些房间大多无人停留或只有1~2名管理人员。他们熟悉本防护区的火灾疏散通道、出口和灭火设备的位置, 能够处理意外情况或在火灾时迅速逃生。因此, 可采用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气体灭火系统。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国家方案》和《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的要求, 对上述场所规定禁止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

7.6.9系新增条文。

灭火器用于扑救初期火灾,既有效又经济,当发现火情时,首先考虑采用灭火器进行扑救。所以,应将灭火器配置的内容纳入本规范之中。具体设计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有关规定执行。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1.1、8.1.2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 (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 。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6.2.1条及第6.3.3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设置前室的作用: (1) 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 (2) 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 (3) 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 (4) 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1/2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1min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对于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的方式很多,下面分别介绍几种。

自然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如图17 (a) ~ (d) 。

其优点是: (1) 不需要专门的排烟设备; (2) 火灾时不受电源中断的影响; (3) 构造简单、经济; (4) 平时可兼作换气用。不足之处:

因受室外风向、风速和建筑本身的密封性或热压作用的影响,排烟效果不太稳定。据调查情况表明,这种自然排烟的方式一直被广泛采用。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及管理水平,此方式值得推广,并宜优先采用。

2.竖井排烟。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依靠室内火灾时产生的热压和室外空气的风压形成“烟囱效应”,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这种排烟当着火层所处的高度与烟气排放口的高度差越大,其排烟效果越好,反之越差。这种排烟的优点是不需要能源,设备简单,仅用排烟竖井 (各层还应设有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排烟口) ,缺点是竖井占地面积大。按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前室排烟竖井的面积不小于6m2 (合用前室不小于9m2) ,排烟口开口面积不小于4m2 (合用前室不小于6m2) ;进风口竖井截面不小于2m2 (合用前室不小于3m2) ;进风口面积不小于1m2 (合用前室不小于1.5m2) 。在我国一些新建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中有的采用了这种方式,如:无锡滨湖饭店,南京工艺美术大楼,郑州宾馆等。但无锡滨湖饭店等几座高层建筑设置的自然排烟竖井及排烟口,其截面积与日本的规定相比小很多。目前尚无法肯定国内采用的竖井和排烟口截面能否有良好的排烟效果。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由于采用这种方法的排烟井与进风井需要占有很大的有效空间,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被设计人员接受。我国的设计人员认为,这种方式由于竖井需要两个很大的截面,给设计布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降低了建筑的使用面积。因此近年来已很少被采用了。

机械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机械排烟与自然进风或机械进风。此方式是按照通风气流组织的理论,把侵入前室的烟气通过排烟风机和某种形式的进风 (自然进风或机械进风) 把烟气排出和形成透明的“避难气流”。排烟口设在前室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进风口设在靠近地面的墙面上。日本“排烟量的标准”规定其前室: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为4m3/s (14400m3/h) ,合用前室应为6m3/s (21600m3/h) 的排烟能力。进风靠自然进风时,应设截面积为2m3的进风竖井。进风靠机械进风时,其进风量为排烟量的70%一80%保持负压,这种方式前几年被广泛采用。如:天津内贸大厦、北京图书馆、上海宾馆等均为机械排烟、机械进风,北京昆仑饭店等均为机械排烟、自然进风。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防、排烟的进一步发展,对这种排烟方式的采用提出异议,认为这种方式是在烟气或热空气已经侵入疏散通道的被动情况下再将它排除,没有从根本上达到疏散通道内无烟的目的,给疏散人员造成不安全感。设备投资、系统形式也比较复杂。另一方面,当前室处在人员拥挤的情况下,理想的气流组织受到破坏,使排烟效果受到影响。因此近几年高层建筑设计中也很少被采用。有些工程原设计为此方法,现在也在改造,如天津内贸大厦、深圳国贸中心等。

2.机械加压送风。此方式是通过通风机所产生的气体流动和压力差来控制烟气的流动,即要求烟气不侵入的地区增加该地区的压力。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已出现,一些国家曾经利用它来防止敌人投放的化学毒气和细菌侵入军事防御作战部门的要害房间。在和平时期,又有人利用它在工厂里制造洁净车间,在医院里制造无菌手术室等,都取得明显的效果。如今,机械加压送风技术又广泛应用在高层建筑防烟方面,并已被广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所承认,世界很多国家均设有研究中心和试验楼。如:美国的布鲁克弗研究所的十二层办公大厦、德国汉堡一座七层办公大楼等均被列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的试验地或研究中心。我国近几年来高层建筑发展很快,对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技术从研究到应用均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种方式已广泛被设计人员接受并掌握,利用机械加压防烟技术的高层建筑在我国已有2000余幢。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达到了疏散通道无烟的目的,从而保证了人员疏散和扑救的需要。从建筑设备投资方面来说,均低于机械排烟的投资。因此,这种方式是值得推广采用的。

综合上述各种防烟方式的介绍与分析,结合目前国内外防、排烟技术发展情况,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的防、排烟设施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措施。除此之外,其它防、排烟方式均不宜采用。

8.1.3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火灾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热量,如不排除,就不能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扑救工作的进行。根据日本、英国火灾统计资料中对火灾死亡人数的分析:由于被烟熏死的占比例较大,最高达78.9%。在被火烧死的人数中,多数也是先中毒窒息晕倒后被火烧死的。例如:日本“干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118人中就有93人是被烟熏死的。美国米高梅饭店火灾,死亡84人中有67人是被烟熏死的。因此排出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也是防、排烟设计的主要目的。据有关资料表明:一个设计优良的排烟系统在火灾时能排出80%的热量,使火灾温度大大降低。本条对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中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面积超过l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作出规定,其理由及排烟方式分别说明如下。

一、设置排烟设施的理由。

1.一类高层建筑的可燃装修材料多,陈设及贵重物品多,空调、通风等管道也多。塔式建筑仅仅一个楼梯间,疏散困难。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其垂直疏散距离大。因此设置排烟设施时以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为条件。

2.走道的排烟,据火灾实地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的距离为20~30m。根据原苏联的防火设计规定:内廊式住宅的走廊长度超过15m时,在走廊中间必须设置排烟设备。根据德国的防火设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内廊每隔15m应用防烟门隔开,每个分隔段必须有直接通向楼梯间的通道,并应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参考国外资料及火灾实地观测的结果,本条规定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3.房间的排烟:以尽量减少排烟系统设置范围为出发点,房间的排烟只规定“面积超过l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这句话只是定性的,人定量上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过去的设计中给设计人员带来疑惑,考虑到建筑使用功能的复杂性等因素的限制,仍不宜按定量规定,只能列举一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例: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室、公共场所及书库、资料室、贵重物品陈列室、商品库、计算机房、电讯机房等。

4.地下室的排烟见本说明第8.4.1条。

5.中庭的排烟见本说明第8.2.2条和第8.4.2条。

二、设置排烟设施的方式。

1.自然排烟: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压,通过可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 (包括在火灾发生时破碎玻璃以打开外窗) 把烟气排至室外。

2.机械排烟:设置专用的排烟口、排烟管道及排烟风机把火灾产生的烟气与热量排至室外。

需要说明的是,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对走道与房间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方式,如唐山市唐山饭店等,由于竖井需要的截面很大,降低了建筑使用面积并漏风现象较严重等因素,故本条不推荐采用竖井的排烟方式。

8.1.4新增条文。

根据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案例经验教训,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由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引起火灾迅速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是很多的。如韩国汉城“天然阁”饭店的火灾,从二层一直烧到顶层 (二十一层) ,死伤224人,其中一条经验教训是,大火沿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迅速蔓延。又如,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文考夫饭店的火灾,起火地点在三楼走道,建筑内的可燃装修物等几乎全部烧毁,死伤220多人,最主要的教训也是通风空调系统的竖向管道助长了火势的蔓延。我国杭州市一宾馆由于电焊时烧着了风管的可燃保温材料引起火灾,火势沿着风管和竖向孔洞蔓延,从一层一直烧到顶层,大火延烧了八九个小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可见,通风、空调系统风道是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使火灾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此本条规定对通风、空调系统应有防火、防烟措施。

8.1.5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般机械通风钢质风管的风速控制在14m/s左右;建筑风道控制在12m/s左右。因不是常开的,对噪音影响可不予考虑,故允许比一般通风的风速稍大些。日本有关资料推荐钢质排烟风管的最大风速一般为20m/s。本条规定:“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一般排烟风管是设在竖井内或用竖井作为排烟风道 (即非金属风道) 。

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排烟口风速一般不大于l0m/s。并宜选用与烟的流型一致 (如走道宜按走道宽度设长条型风口) ,阻力小的排烟口;送风口的风速不宜过大,否则造成吹大风的感觉,对人很不舒服。本条规定:“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l0m/s”。金属排烟风道壁厚设计时可参考表16。8.2自然排烟

8.2.1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修改的。

一、由于利用可开启的外窗的自然排烟受自然条件 (室外风带、风向,建筑所在地区北方或南方等) 和建筑本身的密闭性或热压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有时使得自然排烟不但达不到排烟的目的,相反由于自然排烟系统会助长烟气的扩散,给建筑和居住人员带来更大的危害。所以,本条提出,只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有条件要尽量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二、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建筑着火时最重要的疏散通道,一旦采用的自然排烟方式其效果受到影响时,对整个建筑的人员将受到严重威胁。对超过50m的一类建筑和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自然排烟措施。

12.建筑专业规范图集目录 篇十二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05版本)

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J114-2001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8、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9、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45/T392-20071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1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1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13、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14、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1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16、建筑图集

05ZTJ204、桂07TJ201-2*、05ZJ103、05ZJ201、05ZJ301、03J930-1 02ZJ702*、02ZJ602、03J103-

3、97J103-

13.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 篇十三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建筑和法律的关系、我国建筑业的一些混乱现象以及通过

出台就《建筑法》对于这些现象的约束作用体现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并 于结尾处提出想法:发挥建筑法规的作用重在执行。

关键词:建筑法规法律手段制度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监督

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市场准入的门槛,也是政府进

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但一直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

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我国建筑

市场混乱现象严重:

(一)转包及承包不合法。在中国,很多时候都讲究“社

会关系”,加上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现状,建设方往往

在招投标过程中乱用发标权,利用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

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设方在承发包过程中往往会收

取“介绍费”、“中介费”,违法分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

揣到个人腰包里,不仅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变得混乱而无序,而

且使得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

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困扰,从而给本

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层层经济压力最后

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

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建设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导致监理

公司的质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承揽不到

业务而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便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

价使监理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

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上加难。

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

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

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n月1

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次把建筑市

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一、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才有资格进行发包。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

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

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承包单位从

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

程。另外省市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向当地的建管办办理申请登 记手续,获得从事勘查、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施工许可 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境外企业也需向 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 范必须严格。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二、要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但在套用合同范本的同 时,要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到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让合同在开始的时候就能贴合企业和业务的需 求,对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 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

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 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 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 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 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 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 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 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 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 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 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 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

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缺一不可。同时,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 建立业绩等,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等,且 三级均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 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做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另外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

从事建立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2.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 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 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 段,建设工程师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 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 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

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理行业是个新兴的领域,使得建设 公司要在心理上真正重视它,承认它的权威性确实需要一 定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应该对建设单位进行 开导和教育,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 性,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现在的工程监理不只是技 术工作,更是结合了管理、法律、经济、技术的综合 性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力量。另一方面,应该 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因此监理公司要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建 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在执行监理业务时严格把关,保 证优秀的工程质量,这就是一种良性循环。

结语

无疑,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

在执法和守法的过程中,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国家 的法律制度再如何完善,最终还是要看执法的过程。所以,我 想我们更加应该做的是改变思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口号变成现实,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身边,走进每个人的心 里。另外,为了尽快与WTO的协议、协定及国际惯例接轨,促 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加强 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改变传统的 做法,加快立法的速度。

参考文献:

【l]陈东佐.我国建筑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探讨.太原 大学学报,2003.4

fZ]许戈,我国建筑法规与FIDIc合同文本.广东建筑装 饰,2003.5

14.创建和谐建筑规范质量管理 篇十四

1. 组建优秀的管理组织

常言道:内行管内行, 没处躲没处藏。建立一个精兵强将的管理班子, 是每一个建设单位营造更高利润、打造和完善健康发展路径的基础。内行的管理人员从何而来?从基层而来, 从基层一步一步实干而走出来的、有经验的、善于接受新鲜事物的, 德才兼备的年轻管理者群体中来。实施现场管理远远区别于办公行政管理, 现场管理是一个多社科、多专业、多门类的复合型管理场所, 没有一定的现场管理、协调、防御经验是无法胜任在众多经验丰富的被管理者当中去管理他们的光荣任务。有了精兵, 需要一位善于人事管理的“大哥大”, 团队精神和凝聚力是其工作重点。当然, 成员中新人的比例最好是不超过两成。

2. 聘请高品质的监理单位

现今监理单位的部分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形同虚设已是公开的秘密和现今难以解决的事实。由于监理市场的种种原因, 监理单位难于挽留有能力的人员为其工作, 致使监理组织的能力薄弱, 很难或无法胜任现今监理工作的行业要求, 致使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跳出其行业范畴行使监理方的部分职责与权利。调整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是当务之急;即在现有监理费用的基础上, 打消一味的要求监理人员数量的做法, 辞退滥竽充数的监理组织和个人, 提高现场监理人员个人和组织的管理素质, 使其能在管理现场最大限度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3. 引进优秀的施工企业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组织的整体素质事关整个建设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不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下, 滋生出的承包商大多数是挂靠行为和层层转包方式, 真正在现场实际管理和操作的项目组织其本身很少有与所负责的项目要求的各项指标相适应的, 包括管理人员素质、自身设备配置、资金周转状况等各项指标;说白了就是其没有较高的施工管理能力, 只是有一个美丽的外表而已。在长期良性发展的建设单位里都会有一定比例的长期合作的优秀施工企业;在行业市场经济不景气或本身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 会同舟共济, 共渡难关, 并且在关键时刻会挺身而出, 维护你的切身利益, 起到一个带头作用, 为拖后腿的做一个榜样, 使工程管理工作顺利进展。这样就需要建设单位巩固永久合作基础的现有合作伙伴, 引进信誉好的有较高施工管理能力的团队。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 暗中调高有其带头作用的团队的优惠条件, 切实让他起到良好的先锋作用。

4. 工程现场质量管理

4.1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签订

严格按现行的招投标程序进行, 广开思路引进优秀合作企业, 确保招投标的严密性与公正性, 杜绝暗箱操作, 从源头上根治不良组织混入团队的情况。合同签订中各项条款内容需严密、实际、细化;特别是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形成操作性强的合同文本, 为以后争议的解决奠定基础。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及时纠正和补充不合实际的合同条款。

4.2 工程设计

一份完美的施工图纸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在现今的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普遍存在各专业设计沟通不足、设计深度不够的现象, 导致各专业施工过程中遇到相互妨碍无法施工的现象, 甚至由于建筑、装修、配套、环境等方案的调整, 导致变更图纸多于施工图纸的怪现象。加强设计阶段的方案论证工作, 在专业图纸审查的基础上, 加大项目设计方案综合审查力度, 使各专业设计融为一体, 让各专业设计图纸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为减少或杜绝施工过程中的专业变更打下良好的基础。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项严格按程序进行。建设现场在配备齐全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上, 需设立一位各专业技术知识全面、施工经验丰富、能对建设项目方案综合审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项目的整个技术方案全面负责。

4.3 建设、施工方案的科学性

有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投资计划的调整或投资概算失误, 有的由于各阶段建设时间方案不合理或时间控制失误等, 导致建设设计方案调整, 打乱了整个建设施工方案, 给现场管理制造了不必要的烦琐事项。加强前期的建设实施方案论证工作, 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使工程建设顺利按计划进行。

4.4 工程现场施工期间

4.4.1 施工方案的会审:

一个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 事关这个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工程进度顺利进展的控制工作。现阶段众多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做的施工组织设计大多是为应付施工技术资料而形式化, 所做的施工组织设计脱离了现场实际, 失去了方案会审的真正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质量管理, 无相应的控制依据。让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真正在工程进展中起到相应的作用, 是某些现场管理工作者急需调整的必要任务。

4.4.2 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

建设用大宗主要材料提倡统一公开招标, 由建设单位统一购进、多方验收的做法, 减少材料在使用前的多余环节;附属材料按常规监督。

4.4.3 严把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关: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是现场工程质量把关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 特别是主要隐蔽项目, 按程序及行业要求进行, 提倡关键点保留摄像资料的做法, 切实做到上道工序达不到要求下道工序不开工的控制原则。

4.4.4 工程签证:

工程建设进行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多少会有签证事项, 签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是控制重点, 多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是签证控制的必然条件, 某些签证, 单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使其达到合理要求,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施工、技术、预算、合同、法规等常识知识的能力, 并对各专业设计内容熟悉, 做到签证内容公平有效。

4.4.5 竣工资料的审核:

很多的工程管理当中资料管理是一个弱项, 控制工作主要放到了竣工时期, 中间的检查与纠偏工作几乎为零。最终的施工技术资料审查只是面上的控制, 已与现场脱离, 工程中的某些实质内容无法表现在资料当中, 甚至伪造保证项目内容, 失去了资料的真实性;比如竣工图的存档, 大多项目不按规定绘制竣工图, 特别是变更项目多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很少有技术制图专业人员。应加大资料管理力度, 为竣工后期的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4.4.6 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疏于安全管理的项目不在少数, 安全资金投入少已是普遍现象, 认为安全管理中的一些措施是形式主义的人不在少数, 再加上众多建设单位不按相应规定给施工单位计算安全费用, 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等脏、乱、差的现象。提倡适当提高取费标准, 各个工程必须为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做法。

4.4.7 工程进度款与结算:

资金状况是影响工程进度管理的主要因素, 较好的计划和协调资金运转状况是解决一些在建工程进度缓慢的关键工作。今年由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性变化, 使得某些工程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 及时调整建设投资方案是众多房地产企业的当务之急, 避免出现更多的烂尾工程和破产企业。

4.5 工作流程

有些建设项目由于时间急迫等原因, 导致工程建设过程非常规运作, 出现诸多难以解决的弊端, 容易出现工程实体质量不近人意情况。大小事物按常规流程进行, 避免亡羊补牢事件的发生。

4.6 预防思维

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是出现了问题以后才想到如何去预防, 这不同于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建设计划方案中对工程的影响因素及防御环节考虑的不够, 优秀的管理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在此起到了重要作用。

5. 建立互助、双盈的和谐合作施工环境

一个建设项目的完成, 有诸多相关企业单位的参与和帮助, 相互间建立一个互助、双盈的和谐合作环境是项目顺利进展与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 是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每个单位的诚信建设是和谐合作环境的基础;并建立和协调好外部关系, 为项目的顺利进展“铺桥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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