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2024-09-29

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精选11篇)

1.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篇一

现代商业银行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也有着特殊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模式。一方面,其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稳定都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具有自有资本比率低、日常交易量大、风险高的特点。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措施。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恰当、及时的披露,是对银行监督的有力支持,同时也是银行取信于投资者和存款人的一种方式。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网上披露情况进行了调查,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研究方法

1、调查方式。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程度较高,几乎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笔者是通过对商业银行各自网站的考察,来了解其会计信息网上披露情况的。

2、样本选取。英国的国际金融界权威杂志《银行家》公布的2000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中,有我国的14家银行。笔者选取了这14家银行,并加上我国目前仅有的4家上市银行中没有人选的深圳发展银行,共15家作为考察的对象。它们应该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流。

3、调查项目。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家银行会计信息在网上的披露情况:各银行网站是否提供财务报告、首页是否能直接链接财务报告、提供了几年的财务报告、是否提供英文财务报告、是否提供审计报告、是否提供完整财务报告的下载等。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特征的`考察,来展现目前我国银行业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调查时间。笔者在2002年6月对于这15家银行的网站进行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以2002年6月30日的情况为准,也希望以此来增加数据的可比性。

二、调查结果

笔者对经调查的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基本状况整理成表1列示如下:

2.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篇二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述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涵

美国COSO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经理以及员工实施的,为保证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法律法规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5 要素包括:(1)控制环境;(2)控制活动;(3)风险评估;(4)信息与沟通;(5)监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测,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载体。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2010 年证监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同时对上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2011 年,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以及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它融合了国际先进的经验以及近些年国内研究的成果,为构建完善的企业内控信息披露体系奠定了基础。这些准则的颁布类似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为国内发展内部控制体系保驾护航。

二、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

(一)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总体状况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沪深两市有上市公司2000多家,而其中上市商业银行仅有16 家。深圳发展银行是国内上市最早的商业银行,21 世纪初各大银行也陆续上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都很年轻,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自五部委2010 年颁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强制性规定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以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成为上市商业银行每年必须披露的报告之一。

经统计分析发现,16 家上市商业银行在近三年都能够正式独立发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专业机构审核意见。虽然,中国银行在2012 年没有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但也披露了等同内控自我评价的内控报告,并披露了专业机构的审计意见。

(二)上市商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市16 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选取其2012—2014 年三年期间披露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合计48 份进行分析。本文对样本公司披露的报告内容进行比较,披露的具体内容(如表1)。

1.责任主体、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真实性声明等4个方面的披露。国内所有上市商业银行在近三年的披露中都确切表明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董事会对报告真实性负连带责任。由于上市银行业务比较固定,其评价范围和评价依据方面在每年的披露内容中变化不大。

2.五要素也是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报告重要披露的内容。从统计分析结果可知,在2013、2014 年所有银行都进行了五要素的披露。从报告中可发现,各大银行也在不断地完善五要素内容,从而使内控报告更加符合内控基本规范的要求。

3.内控评价程序和方法的披露。2012、2014 年大部分的银行均披露具体的内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但是在2013 年披露的银行数剧减,仅仅只有6 家,未披露的比例高达62.5%。由此可见,2010 年4 月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颁布促使各大银行开始尝试披露评价程序和方法,但是效果是非常短暂的。当然,也有一些具体内容披露的频率得到很大的提升,比如缺陷认证披露数,2012 年只有14 家银行详细披露,2013 年以后所有银行都进行了披露。

4.整改措施的披露。披露数量由2012 年的6 家发展至到2014 年的12 家,虽然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但还有一部分银行未曾披露此方面信息。

总体来看,随着各大银行对内部控制越来越重视,各上市商业银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内容也越来越详细。大多数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报告内容基本上包括责任主体、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缺陷认定、董事会声明、整改措施等内容。通过对比近三年的内控报告发现,虽然有些披露项目还需进一步的优化,但整体而言,大部分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正趋于完善。

三、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缺乏可比性

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有效性的前提,而2010 年《内部控制评价指引》颁布的主要目的也是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具有可比性。根据统计分析而知,2013 年有31.25%的银行未披露整改措施,而对于评价程序和方法在2013 年披露的银行数仅仅占所有上市商业银行的37.5%。此外,各大银行虽然都披露内部控制五要素,但其内容的详细程度参差不齐,无可比性。

(二)自我评价报告缺乏实质性内容

目前,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主要披露银行内部控制现状以及执行效果。因此真实、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不仅可以加强银行的管理,而且更利于维护相关者的利益。从表2 可知,2013 年15 家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都得出了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的结论,只有1 家银行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当然,也可能因为每个银行缺陷认证的标准不同,得到的结论不同。但无法否认的是,上市商业银行在披露报告的时候,会尽可能避免披露不利于企业的信息,很多内部控制报告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

(三)缺陷认证和整改措施缺乏规范性

缺陷认证在内控信息披露报告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缺陷认证的标准直接决定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的结论,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部分进行规定,银行可以自行认定,从根本上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结论缺乏可比性。比如,2013 年浦发银行和宁波银行把缺陷认证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在财务类认证中依据利润收入为基准判断;2013 年建设银行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总和为依据认证财务类风险。

四、优化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我国是一个以为数不多的机构监督庞大的金融市场的国家。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建立一套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

(二)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理念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体制不够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基础比较薄弱,因此,上市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理念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内控信息披露。在借鉴国外内部控制经验的同时,也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战略。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面,我国银行业协会可以成立国际咨询委员会,为国内外银行业往来提供良好的交流环境和便利政策。

(三)规范缺陷认证及改进措施的披露

目前,在我国由上市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证的标准。对该部分的认证直接决定了内控报告结论以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因此,统一缺陷认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银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的可比性,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建设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以及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性,提升内部控制报告的严谨性与有效性。所以,规范缺陷认证是解决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问题有效途径。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规范缺陷认证。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市场调研细化缺陷认证,把缺陷认证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对于财务类项目进行量化处理,对于非财务类项目采取业务化质变分析。另一方面,提高外界对内部控制报告结果的关注。应该详细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所取得效果,还要详细披露内部控制固有的风险。只有不断规范缺陷认证以及改进措施的披露,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才能逐步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刘中华.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分析[J].会计之友,2013,(8).

[2]李惠英.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之友,2013,(3).

3.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篇三

【关键词】内控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一、全面强制披露下我国内控信息披露问题

1.内控披露相关规定不健全

在获取各个主板上市公司的内控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发现,即使我国已进入内控信息强制披露阶段,但是仍旧有一小部分公司没有进行披露。

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对于内控披露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及规定不够健全。当主板上市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进行内控披露时,却不需要受到相关规定及法律的惩罚,这无疑会使相关公司更加忽略对内控披露的关注,导致其披露不全面,或者披露假信息,甚至不披露。

2.披露内容过于空泛

通过分析发现部分主板上市公司的评价报告内容过于空泛,报告只是流于形式。部分公司披露的内容不够详实,有用的实质信息少,信息含金量低

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应急反应能力弱;(2)内部控制的设计不完善或不合理的,使其很难执行;(3)内部控制意识薄弱的相关工作人员,缺乏适当的培训;(4)内部审计部门成立时间不长,业务执行能力有待加强;(5)内部审计人员不足,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有限,无法有效开展相关业务;(6)职责分工不够明确,不相容职务没有足够分离;(7)对外投资难以得到有效控制;(8)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能力是不够的等。

3.评价标准不够明确

虽然评价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需要至少披露的内容,但是对每个内容披露到何种程度并未作出明确地介绍,也就是说,对每项内容的评价标准不够明确。

4.报告形式不统一

我国主板上市公司能否合理进行内部控制的完善以及执行情况逐渐成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关注焦点。但是由于缺少对于书写内控评价报告格式的相应规范,导致了内控报告形式混乱,因而更加不利于使用者提炼相关信息。

5.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主动披露的动机

主板上市公司在披露与财务状况有关的内控信息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同时披露内容越详实,披露内容越充分,随之而来的披露成本也将会大大增加。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已进入内控信息强制披露时代,仍然有部分公司不及时披露,或者披露不到位甚至不披露的原因之一。

二、提高主板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本节利用上文得到的研究结果,在结合和借鉴国外先进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内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健全和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系统

其中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系统既包括针对违反内控信息披露原则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又包括我国内控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1)健全和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我国应尽快出台针对违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原则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出台相应监管政策,尤其是针对披露虚假信息或不披露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提供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审核报告等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公司及会计师应付何种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2)健全和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内容的相关标准

针对我国内控信息披露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出台更为明确,更为规范,更为细致的评价细则,将每项内容都细化,细化到每个内容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尤其是有助于投资者判断的部分更应该加以重视。

2.提高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认识

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质量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内部因素的。而造成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失或者质量较差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企业上下没导致内部控制没有切实有效实施甚至疏于形式,很容易造成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

3.提高企业自愿披露的积极性

我国应规范资本市场,改善市场环境,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董事会的热情。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管理,董事会上市公司一旦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负责内容的信息披露,如果信息披露欺诈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参考文献:

[1]王惠芳.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现状、困境及基本框架重构[J].会计研究,2011(8) 61-66.

[2]杨有红,汪薇.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研究,2008(3)38-40.

[3]杨玉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09.4-38.

[4]李明辉.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仁[J].当代财经,2002,(03):72-77.

作者简介:

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分析 篇四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体系的愈加完善,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也越来越多,光是披露信息的种类就有四种: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可是在众多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中,又有许多信息夹杂着泥沙,导致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被欺骗。概括地说,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描述为以下三点:

1.1会计信息失真主体范围广泛,金额巨大。有关部门从1994年1月至7月对26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造假)的金额进行统计,累计会计信息失真(造假)金额平均为14977万元.。

1.2会计信息失真手法多种多样。其主要的手法有: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及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各期利润;通过非公允的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滥用会计差错更正增减利润;以非公正的资产评估为基础实施“资产重组”制造利润等。

1.3种会计信息失真情况的关联性及传导性强。一个案件中往往包括有多种违法行为。

2、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披露低下的原因进行分析:

2.1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1)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控股股东任意操纵企业会计信息。

(2)内部人控制――董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没有起到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

(4)对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足,使得会计信息失真不可避免。

2.2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1)资本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成为企业解困的最佳途径。

(2)经理市场缺乏竞争,弱化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外在需求。

(3)独立审计未发挥应有作用。

(4)政府保护并帮助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5)证监会无法制定出合理的管制规则及其多重职能导致不可能追求真实的会计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使得上市公司的内部没有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可能,而外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又使得本应发挥监管作用的外部约束弱化,使经理层感受不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巨大压力,反而使会计信息系统成为经理人员直接操纵的,反映其意志、实现其利益的工具。甚至大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为了各自的利益合谋操纵会计信息,这样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问题。

3、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针对转轨经济时期中国公司治理的特征和一般规律,提出如下改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建议。

3.1减持国有股,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减少行政干预,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单一化、商业化,重视资本回报,依靠董事会治理国有企业。

3.2培育机构投资者,发挥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控制作用。我国目前机构投资者还很不成熟,机构投资者比重很小,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治理效应在我国还很弱,为了健全股东的治理作用,应该加快发展规范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3.3加快董事会改革,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大都为其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专家等,独立董事市场还没有形成,独立董事的供应严重不足。

3.4完善监事会职能。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最重要的就是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契机,在监事会成员的选聘、激励、党政兼职以及监事会的结构、会议召开的有效性等方面加以完善。

3.5建立动态化、长期化的`高管人员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弱化对经理层的行政治理,适度提高经理层的薪酬水平,并实现动态激励、长期激励与显性激励。

3.6发展公司控制权市场。证券市场上的公司控制权竞争,能够促进资本有效地重新配置,形成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外部市场约束。

3.7促进经理人市场迅速成长。首先,取消国有企业经理的行政级别,使经理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系列;其次,建立健全经理人员职业档案制度;最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经理市场,建立真正的经理人才流动机制和专业化的经理职业介绍网络和中介机构,为经理市场的供需双方服务。

3.8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审计独立性。为了提高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中介机构就必须和主管政府部门脱钩,完善中介机构的产权结构,使其具有追求长期利益、珍惜声誉的内在激励。

5.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篇五

(刘根霞 河南 郑州 451191)

摘要:河南省地处中部,上市企业数量较少且多集中在重污染行业,本文以38家河南上市公司样本,对其招股说明书和2002年-2006年年报中环境披露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最后提出改善河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建议。关键词:上市公司 环境会计 环境信息披露

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由于相关企业的环境防范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8年2月25日,环保总局对外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总局将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并会向公众公布。甄国红(2007)认为环境信息公开是继“直接管理手段”与“经济管理手段”之后的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其在防止污染、保护生态、节能降耗等方面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河南省地处中部,近年来工业化进程加快,各类企业发展迅速,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本文以河南省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各个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这对于了解河南省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现状,为后备公司上市或已上市公司再融资有重要意义。

一、样本的选取

本文选取截至2007年12月31日在沪深两地上市的河南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选择标准为:(1)上市当年所在地为河南省;(2)自上市日起有连续交易数据。符合上述标准的河南上市公司有38家,其中包括三联商社,其前身是郑百文。样本的上市时间从1993年到2007年,其中2000年以前上市的公司有21家,2007年上市的公司有3家,其中3家新上市公司只能获取其招股说明书来进行分析。样本的行业分布如表1所示:金属加工企业数量最多,有6家,占全部已上市企业的16%;医药、仪器仪表、电子元件行业分别有4家上市公司,所占比例分别为11%;食品、化工、煤炭行业的上市公司分别占样本的8%;纺织、电力、造纸、建材行业上市公司数量分别占样本的3%、3%、5%、3%;其他企业占样本的16%。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中将重点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那么样本企业中有22家属于重污染企业,占样本总数的58%,非污染企业16家,约占42%。

表1

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

二、河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招股说明书中环境信息披露分析

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的通知”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的通知”等文件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河南省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见表2。从表中可以看到河南省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总计有25家,占上市企业数量的65.8%;从1996年到1999年上市企业的数量较多,共有19家,其中披露环境信息的有15家,约占79%;其中1993年、1998年、2000年、2005年上市的公司100%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从行业角度

表2 河南省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来分析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见表3,煤炭、造纸、电力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百分比为100%,金属加工行业有83%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这与上述相关行业对环境破坏较重有关,也与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规定有关系。披露比率为0的是电子元件行业和仪器仪表,可能该行业本身在生

表3 按照行业分析环境信息披露比率

产环节产生的污染较少。

招股说明书一般包括风险因素、发行人情况、募集资金运用、报表附注以及业务和技术五个部分,从披露位置来看,环境信息在“风险因素”中披露的有25家,占到已披露企业的100%,在“发行人情况”中披露的有4家,占16%,在“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的有4家,占到16%,在“业务与技术”中披露的有2家,占到8%。总体看来河南省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主要集中在 “风险因素”中,披露的内容主要是企业对环保法规的遵守、环保荣誉、环境管理、环保投资以及技改项目等。

(二)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分析

在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环境信息的披露主要反映在企业年报或临时公告中,本文对35家(另外3家为2007年上市企业)上市公司2002~2006年的年报进行分析,以反映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

首先从信息披露的位置来看,上市公司一般在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具体数据见表2。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主要选择董事会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并且采用报表附注进行披露的比率有上升趋势。其次,从披露的内容来看: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主要是定性说明企业的环境管理、环保投资和费用、环境荣誉等,披露一般出现在“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新年度业务发展”“募集资金的运用”等项目中;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环境信息主要反映企业的环境投资、环保费用、环保收入等,一般出现在“在建工程”、“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环保补贴收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报表项目及说明中,详细披露企业的排污费、绿化费、堤围防护费、河道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环保补贴收入、环保贷款豁免等。最后,从披露方式来看,环境信息的披露较为单一,只是在董事会报告或会计报表附注中简单提及,没有单独的环境报告,也没有环境绩效分析,信息披露的不明晰、不充分,并且缺少可比性。

表2

年报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主要选择董事会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并且采用报表附注进行披露的比率有上升趋势。其次,从披露的内容来看: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主要是定性说明企业的环境管理、环保投资和费用、环境荣誉等,披露一般出现在“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新年度业务发展”“募集资金的运用”等项目中;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环境信息主要反映企业的环境投资、环保费用、环保收入等,一般出现在“在建工程”、“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环保补贴收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报表项目及说明中,详细披露企业的排污费、绿化费、堤围防护费、河道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环保补贴收入、环保贷款豁免等。最后,从披露方式来看,环境信息的披露较为单一,只是在董事会报告或会计报表附注中简单提及,没有单独的环境报告,也没有环境绩效分析,信息披露的不明晰、不充分,并且缺少可比性。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河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这种现状,考虑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实践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以及比重,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做法,我们认为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环保宣传教育

据环保调查资料显示,在我国无论公众或企业环保意识都比较淡薄,缺少责任感,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责任,只有当环境污染直接侵害个人利益时才愿意采取行动。这是极其错误的认识。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占用自然资源,就有责任进行环境保护。政府环保部门以及社会中的环保组织应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积极进行环保教育,随着整个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环保政策的实施成本才会降低。投资人、债权人在关注企业经营的同时关注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金融证券部门在企业进行融资融券时关注企业环境信息,这些都可以为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增加一些内在动力。

(二)加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当前河南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格式不规范,内容不统一,缺少可比性。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对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以及环境信息的披露等制定出可以实施的操作指南,方便会计人员操作,也方便对不同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评价。此外,财政部门还应积极鼓励企业财务部门建立环境会计信息系统,对环境信息进行及时充分披露。

(三)严格环保执法,加强环保引导

我国自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以来,已经相继颁布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环境标准400余项,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起到约束作用,通过对这些法规的严格执法,使得企业将自身利益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2008年2月环保总局还下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重污染企业首发和已上市企业的再融资进行环保核查,要求上市公司加大环境治理和环境信息的披露,从信贷、证券角度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要求。河南省上市公司较少,后备上市企业众多,政府部门可以在制度、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于企业进行环境治理以及环境信息公开披露的行为进行奖励,引导已上市或将上市企业加大环境保护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力度。

参考文献:

[1]甄国红.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9)22~25 [2]于敏.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6(5)76~78 [3]顾晓敏,封晔.中美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差异研究[J].经济经纬2006(3)69~71 作者简介

刘根霞

汉族 1974-今 河南工程学院财务会计系讲师,会计学硕士 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经济开发区中山北路1号财务会计系 邮政编码:451191 联系电话:0***

6.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篇六

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对于资源和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废水、工业固体废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日益增加,而这些污染物绝大部分产生于企业的生产。所以,环境污染既然是由企业造成的,那么,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就应当由企业所承担。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不仅与企业自身有关,而且有关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也特别侧重于关注企业披露的相关环境会计信息,在做出理性的决策之前,利益相关者需要参考企业如实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鉴于社会责任、外部压力以及市场动机的强烈要求,企业披露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任务成为必定的要求。环境会计成为会计新兴的领域源自于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环保高潮的来临,由此,国外学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专门研究幵始出现。Buhr和Freedman选取美国及加拿大的部分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了自1988年至1994年六年期间这部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渠道(单独的环境报告、年报与按照证交所要求制订的报告)之后,发现通过单独的环境报告来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日益增加;随后,对于在企业网上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Isenmann等()和 Patten等()都展开了相关研究。有关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方式。大致可分为定性披露、定量非货币性披露、货币性披露三种。早期的研究,如Ness和Mirza(1991)对英国企业的研究表明,定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占绝大比重;类似的研究还有Niskala和Pretes(1995)关于芬兰企业1987与1992年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研究。一些学者(如Petroni、 Inclan和AUFekrat,)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具体有关内容总结为4个方面,分别是财务和会计、环境诉讼、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方面;G. Kreuze等(1996)将企业环境信息分为十二项,包括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三废”回收与利用及节能情况、企业现在与未来环境义务、企业的环境成本与构成、有关法规、与环境相关的诉讼、企业有关的环保节能计划与策略、环境事故的信息以及相应的保险赔偿、企业的环境责任与影响、企业获得的环境奖励、管理层制订的有关环境监控的制度与实施情况;企业环保负责人员及其在企业中的地位等。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点。根据现有研究,有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受影响因素大致可划分为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两大方面。内部因素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特征(如企业绩效、企业规模、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性质、财务杠杆)等因素,外部因素涉及到公众的环保意识、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有关企业治理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较多使用的变量包括企业董事会的规模、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设立情况以及企业CEO两职合一的状况等变量。Y.T.Mak等 (2003)的研究发现,大规模的企业,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也比较高。企业所存在的行业类型对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着较大的影响,企业规模与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呈现正相关。如公用事业行业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就会更多一些。Lacina和Karim等()选取了美国五年内有关上市公司的10-K报告和年报附注里所披露出来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分析结果显示企业的盈利能力及企业的规模大小等因素对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程度有着明显的影响力,但是企业绩效对于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水平的影响中,其不确定性比较大。在公司治理方面,ShunWong,Simon等(2001)研究发现,企业独立董事占据的比例与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之间,二者的相关程度并不明显,对于那些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机构的企业,则更加侧重于如实反映和披露更多更透明的相关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进行了积极的研究。程辉、沈洪涛()对至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主要是通过在年报中进行披露,而企业编制的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或者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虽然近年来日益增加,但是其所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却不高;肖淑芳、胡伟等()认为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定性的描述,而且信息披露的大部分是历史信息,而非面向未来的信息,而环境会计信息所要求的可比性、全面性以及连续性却较差;王珍义等()研究表明:非货币性计量仍然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二、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目前状况分析

( 1)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将冶金,化工,煤炭,石化,电力,造纸,酿造等7个行业列为重污染行业。截至底,这7个行业共有上市公司502家,笔者随机抽取样本数264家。因行业性质不同与环境的相关程度也不尽相同,导致重污染行业中不同类别的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所占比例大为不同。近年来我国重污染企业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统计结果显示:20重污染行业披露会计信息的有203家,与和相比,有较小的增加。行业内披露比例也从20的71.21%上升到年的76.90%。在重污染行业中,化工行业的披露比例比其他行业的比例高,说明化工行业在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较为理想。重污染行业的总体披露比例都在50%以上。究其理由,主要在于国家环保局的强制力,政策要求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对其有关的环境事项进行披露。由此可见,强制性披露(而非自愿性披露)是我国当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特征。

(2)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统计结果显示:上述264家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涵盖有关环保投资、绿化费等。由此可见:我国重污染行业中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不够完整,用于揭示环境会计的全貌还不够全面,也达不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标准。国家给予企业的环保拨款与补贴在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占了较大的比例,这表明国家对环保理由非常重视,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并且协助企业处理好环境理由。

( 3)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价值形式 环境会计信息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目前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形式,主要采取货币形式来披露资源费、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环保投资、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绿化费等内容;与以上内容相比较很难用量化指标定位的环境会计信息、环境相关认证、政策影响等内容用非货币形式披露;排污费、资源费、资源补偿费、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等信息则是由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形式披露。从以上描述中可看出我国重污染行业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披露价值形式。

( 4)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的形式,重要事项中反映的主要涉及公司当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项,此外,其他方式几乎很少采用。采用“独立报告”方式披露的只有一家公司,理由在于这家公司同时在香港上市,所以其年报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一个文字说明形式的定性分析,无法提供实用性的定量信息。

三、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与成因分析

( 一 )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集中在一项或几项内容上,并没有按照有关《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企业缺少自愿披露的公开环境会计信息,这就导致披露内容不建全面。此外,具体细节不够完善,如环境相关的资产、成本、负债等内容,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独立并相应的会计账户进行反映,部分公司仅限于在会计科目中反映的环境会计信息做简单说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还不够完整和全面,对于信息使用者没有实质性作用。

(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因有的公司披露内容较多,有的披露较少,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就会不同,这些披露方式很难对不同性质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正确比较,并且很难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策。披露方式多以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对外披露,缺乏固定且规范的形式,企业很难找到适合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行业间可比性较低。

(3)自愿性披露的企业少。主观因素决定公司自愿与非自愿的披露模式。因此,判断公司是否出于真正的自愿披露很难下定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可能是因国家环保要求较大的压力,也可能出于社会公众对环保较高的关注,还可能出于自身环保责任的考虑。在环保法规中,除了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国家仅仅是鼓励普通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而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更加没有提及。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以,大部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都是非自愿性披露。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占比例很小,而自愿性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只是其中一部分,可见,其所占比例就更加小了。

( 二 )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理由的成因分析

(1)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和会计法规方面,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界定较模糊,只有环境保护法规对相应的公司与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其只是对环境信息的规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并不适用。会计法规中对环境信息的规定比较零散,无规律可循。环境会计是是一个比较冷门性的学科,简单的环境法律法规或者是会计方面的法规不能达到强制性规范的效果,因而必须建立专门对重污染行业进行强制性披露的法律法规。

(2)会计规范方面缺少有关环境会计的规定信息。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既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还需要有相应的会计规范。环境会计信息也属于会计信息,它的披露需要标的形式,而要使信息使用者方便并快速找到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需要统一的披露形式,所以必定要建立相应的会计规范。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会计规范对环境信息的要求,公司根本没有规范可以参考,是否披露、怎样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只能由公司自己来选择。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环境会计信息相应的会计规范。

(3)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愿望。公司通常以营利为目的,很多公司只关注短期利益,看不到长远的发展。因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资源的有限性,严重忽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忽视公司和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从而也丧失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愿望,自愿披露的公司随之越来越少。

(4)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监管制度。环境会计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环境会计缺少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环境审计还没有得到较为完善地开展,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政府的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多个部门参与管理一个事件,但是出现环境相关事故需要负责时,各个部门之间急于相互推托,无人愿意负责。这样,往往使局面变得更加糟糕,到最后会变成谁都不想管,谁都管不好的局面。

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完善的策略

(1)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法规体系 政府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并把焦点放到实务操作中,推动更多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一样,应当考虑适时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环境会计的相应地位和作用,使公司披露行为有法可依,并为以后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规范统一的标准。

( 2 )构建环境数据报告资源库 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对外发布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而言,对其环境会计信息的管理效果影响尤为重大。因此,相关部门应重点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就有关方面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加大力度加强管理,明确规定发布该行业应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标准指标数据。同时,为了满足外部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降低决策风险的需要,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改善企业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个性化,从而实现有效地披露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使得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 3 )设立相关审计监督机构 加大力度设立相关的审计监督机构,针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准确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进行积极有效的鉴定和监督。作为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因素,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审计鉴证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告于社会公众面前的必要条件,经过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如果有造假现象的发生,就会挫伤广大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并且使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把牢这个关卡是必须的。会计人员对环境会计的认识不够全面、处理环境会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标准,造成披露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状况不甚理想。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使其熟练掌握环境会计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技能。

( 4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在披露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整个过程中,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对于企业各级管理层以及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影响颇大。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体系和证券监管机制,从而降低管理层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正确披露企业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重污染行业中,披露企业非财务信息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指标、企业各个内部管理部门对于非财务信息的详细分析等,这些信息逐渐成为投资者在制定决策时必须关注的因素。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也可以在公司网站或在各地政府官方的网站发布。由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产生的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比较多,可以先作为试用点,等积累到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到一般的行业。

参考文献:

[1]殷晓红、陈世辉:《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略探》,《财会通讯》20第1期。

[2]许家林:《中国环境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会计研究》2012年第4期。

[3]肖淑芳、胡伟:《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目前状况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第5期。

[4]何少娟:《环境会计的确认与报告初探》,《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3期。

[5]肖华:《企业环境报告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全集》。

[6]李建发、肖华:《论改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

[7]焦若静、耿建新:《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会计研究》20第1期。

[8]张白玲:《环境核算体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9]许家林、孟凡利等:《环境会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0]徐泓:《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11]于玉林:《现代会计百科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

7.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篇七

(一)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 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股份公司的产生导致了“两权分离”即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这种分离形成了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形成了受托人对资源法定的直接利益所有者 (委托人) 的责任即受托经济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括行为责任, 还包括报告责任, 对外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也是一种报告责任。在现实中, 由于代理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不愿为利益相关人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因而笔者认为, 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对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 第一大股东为国有企业

对于我国而言, 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股权结构, 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 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很大, 有些上市公司甚至高达80%以上, 法人股比重约15%;同时, 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且不能上市流通, 流通股非常分散,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笔者认为, 这种股权结构往往导致国有股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股东对企业经理人的监督流于形式, 并出现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代理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公司“内部人”往往不愿为利益相关人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

(三) 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站在在独立的立场, 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后的得出的结论。随着一些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法规的颁布, 以及信息使用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关注度增加,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审核时往往都会考虑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运行情况。在2008年的审计报告中管理层陈述中一栏, 专门披露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在考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运行情况后出具的。因而, 笔者认为, 审计意见对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 公司经营业绩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信号传递理论, 高质量公司通过传递信号披露信息可将其与其它公司区别开来, 市场会对此做出积极反映, 通常这些公司的股票价格上升, 那些不披露信息的公司则被认为是低质量的, 其股价预期会下降。高质量公司的管理当局有动力进行充足披露, 以向外界传递有关公司质量的准确信息, 以此证明其公司适合投资者投。由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本身会向外界传递一定的信息, 外界可以据此推断出披露企业的质量, 因此, 内部控制越完善的公司对外披露的动力也越强。上市公司作为盈利性组织是以获取利润作为其经营目标的, 内部控制作为保证公司有效运营的一种措施, 与公司目标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具体而言, 内部控制越完善的公司, 表明公司的经营越有效率, 因而其盈利能力越高;反之亦然。盈利能力是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 是评价企业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

(五) 公司规模

公司规模与自愿性披露的关系在以往研究中并无统一结论, 这与各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背景差异相关。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 规模更大的上市公司一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更多的监管, 因此笔者认为公司规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一定影响。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影响因素统计性分析

(一) 变量选择结合上述分析, 本文选择以下变量 (如表1所示) :

(二) 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08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化工板块年报作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样本。样本合计为75家。

(三) 实证分析过程具体内容如下:

(1)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

本文只考虑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联系, 因为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改制的, 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为国企的现象较普遍, 同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比其余股东持股比例明显大, 因此本文只考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联系。

一般上市公司是指没有被证监会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而且公司近年来财务状况未出现异常。而ST上市公司是指近年来财务状况出现异常, 且股票交易被证监会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有时ST上市公司会为了生存而售出股份来解决其财务问题, 这使股权结构会发生改变, 所以相比一般上市公司而言股权结构会相对不稳定。因此本文将一般上市公司与ST上市公司分开研究, 表2和表3分别说明了一般上市公司和ST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情况。

注:披露程度是将每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相加后的总和除以公司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 (DSHBG+JSHBG+NDBG+SJBG) /4 (下同)

从表2、表3来看,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无明显规律性。从股权集中度来看, 股东持股对公司价值的影响通常存在两个效应:协同效应和侵害效应。协同效应是指随着股权比例的增加, 大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利益比重也逐渐加大, 此时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趋于一致, 因此对公司价值产生正面影响。侵害效应是指随着股权比重的增加, 大股东控制公司资源的能力越大, 这时大股东就可能利用职权谋求自己的私利, 因为这并不需要其为这种侵害行为付出完全成本, 一部分成本被小股东承担了, 这就是通常所称的代理问题。

(2) 第一大股东为国企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

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 虽然国有股不断减持, 但第一大股东为国企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中还是占有一定比例的, 这种股权结构往往导致国有股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股东对企业经理人的监督只是流于形式, 并出现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代理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公司“内部人”往往不愿为利益相关人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因此, 有必要研究第一大股东为国企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

从表4来看,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并不随着持股比例的提高而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升高, 变化并不是特别显著, 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无明显规律性。

(3) 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

一般上市公司是指公司近年来财务状况未出现异常, 因而其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正常没有出现异常现象。ST的公司一般是盈利能力出现问题, 进而内部控制出了问题, 因此ST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程度不高。本文将上市公司分为一般上市公司与ST上市公司两类进行说明, 具体如表5、表6所示。

从表5、表6中可以看到, 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一般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明显较审计意见为其它的一般上市公司高;一般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明显比ST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要高。这符合信息经济学的信号传递理论, 高质量公司通过传递信号披露信息可将其与其它公司区别开来, 以此证明其适合投资者投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是向外界传递信息, 一般上市公司比ST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要好, 因此更有动力进行充分披露。

(4) 公司经营业绩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

从信号传递理论看, 在充满信息不对称的资本市场上, 公司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区别于那些较差的公司, 就有动力将其所有的私人信息———如内部控制完善、有效, 向资本市场提供, 从而引导优质资源流向自己的公司。这是对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最广为接受的解释。本文选取了资产净利率作为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的指标。

从表7可以看到, ROA小于零的公司有8家, 披露情况为-0.5;ROA在[0, 5%]的有45家, 披露情况为0.01;ROA在 (5%, 10%]的有18家, 披露情况为0.611;ROA在 (10%, 15%]的有4家, 披露情况为0.625;ROA在>15%没有一家, 因此披露情况为0。以上分析经营业绩高的公司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关系, 虽然ROA在 (5%, 10%]与ROA在 (10%, 15%]两个范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区别不是很大, 但在总体情况下, ROA高的公司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积极性也高, 基本上符合经营业绩高的公司趋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5) 公司规模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

一般而言, 上市公司规模越大说明其内部控制体制越完善, 因为规模大公司比规模小的公司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更多的监管。本文采用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公司规模, 其范围在9至14之间, 因此分为以下5档, 如表8所示:

从表8可以看到, 公司规模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在公司规模为[9, 10) 时披露情况为0;在公司规模为[10, 11) 时披露情况为0.15;在公司规模为[11, 12) 时披露情况最大为0.17, 在公司规模为[12, 13) 和公司规模大于13时迅速下降, 披露情况分别为0.09和0.08, 呈现抛物线趋势。因此公司规模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之间没有成正比关系。

三、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 可得出以下结论:首先, 根据统计性分析显示,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因素中, 公司经营业绩、审计意见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本成正比例关系。ST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不受其公司经营业绩、审计意见的影响。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为国有企业、公司规模这三个因素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影响不显著。其次,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不高。通过分析各表中的披露程度,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最高的为0.625, 最低的-1, 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动力不足。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假如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建议, 并要求上市公司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这其中的审计费用和披露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开支。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的效益未知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没有强烈的动机去披露这方面信息。

参考文献

[1]李明辉:《试论内部控制报告》, 《上海会计》2002年第5期。

[2]周勤业、王啸:《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其借鉴》, 《会计研究》2005年第2期。

[3]陈关亭、杨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调查研究》, 《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7期。

8.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篇八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 风险信息 衍生金融工具 对策

中国上市银行为了更好地从海外融资,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应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高质量的银行信息披露需要借助于完善的会计体系予以实现。目前,对银行业影响较大的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有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2《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和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处理》,上述三个准则提出了一套新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本文把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与美德等金融发达国家的具体披露制度作对比,将为完善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具体的参考。

一、中美德具体比较

1.风险信息的披露比较

我国要求报告前一年所披露风险因素在本年内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内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并且对各种风险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美国要求在管理当局的讨论与分析报告(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中披露风险暴露、风险管理实务信息,包括证券化风险、贷款出售风险、信用集中风险等方面的内容,并要求进行定量分析。德国要求金融机构在管理层报告中披露一般风险、特殊风险、风险种类及各种风险的定量定性分析、金融集团风险管理状况等信息。

我国银行在风险信息披露与美、德相比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规范本身不完善,披露要求简略,可操作性低。我国要求对风险因素应进行定量分析,但没有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南。以市场风险为例,我国只简单要求披露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及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定量信息的披露规定基本上是空白的。美国则详细规定了市场风险的定性定量信息披露要求,定量信息要求披露模型、假设、参数等,并提供了风险披露的研究案例。

2.利息收入披露的比较

利息是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利息确认报告的正确性直接关系到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我国上市银行对利息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在附注中披露收入确认原则。

美国对利息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并披露收入确认原则。对逾期30天~90天的贷款首先将本会计期间内的该笔贷款应计利息收入冲销,将以前会计期间的应计利息从贷款损失准备中冲销,以后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利息收入。德国是以贷款本金的到期时刻作为应收利息停止计入表内利息收入的标准。在贷款到期前,视银行逾期的应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来确定是否应确认为当期损益。通过以上比较,利息收入披露的差异在于:(1)逾期贷款利息收入计入表内的标准不同。我国和美国都是采用贷款本金和利息双重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近,同时也更符合会计的稳健原则。而德国是以贷款本金的到期时刻为标准。(2)对于有欠息现象的逾期贷款,当企业还款时银行应当首先将其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利息。德国没有做出规定,我国和美国都要求先归还本金后还利息。从税收和稳健经营的角度出发,将这部分还款额首先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是有利的。

3.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比较

衍生金融工具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为规避风险和获取投机利润对初始投资要求较低的合约。但衍生金融工具在产生极高利润的同时也可能蕴含着巨大风险。近年来,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我国衍生金融工具正在迅速创新,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将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改变了长期以来衍生工具在表外披露的现状。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国外从1990年开始公布了一系列有关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准则,如SFA105《具有表外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披露》、SFA107《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披露》,并且在SFA133中将“衍生金融工具”改为“衍生工具”。对衍生工具的披露要求如下:(1)公允价值的披露;(2)衍生工具及套期活动的披露。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方面,我国已初步与国际接轨,还有一些披露细节需进一步规范。

二、经验借鉴

在以上比较看出,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本文总结了两点改进之处:

1.加强会计准则建设,完善信息披露规则

国际经验证明,会计准则不完善,财务报表就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因此,健全的会计准则有利于保证银行编制出客观的、具有可比性的财务报表,以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建议成立银监会下属的信息披露委员会,专职负责银行信息披露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修订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具体设想如下:对外,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沟通和联系;对内,并结合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通行惯例的最新进展,提出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规则的修订和改进建议,并在披露规则正式公布前征求各方意见,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

2.逐步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规范和风险评价体系

一个审慎的会计规范体系和风险评价体系是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基本保证。当前我国银行会计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基础上,加快建立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增强金融企业信息的可比性。基于风险评价体系的可保障性,设计一个层层递进的由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银行财务报告应披露的信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层次构成的会计规范框架体系。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其他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影响及其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人数,公司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数量;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宣告破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限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十)对员工开展信息披露及保密责任培训的安排;

(十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未尽职人员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送达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需经董事、监事知晓的重大事件,董事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和依据,并对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作出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评估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第五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标准。

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材料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五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上市公司作出不实、或者严重误导的评论,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监管警示函;

(三)责令改正;

(四)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在整改完成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和审核该机构的业务许可类申请事项。必要时,可以移交其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处理。

保荐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照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第六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对上市公司做出失实报道,误导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同时废止。

10.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篇十

摘 要 近些年来由于内部控制不完善而产生许多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毕竟起步比较晚,人们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笔者主要是基于上述考虑,研究在现行法规下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以及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对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1年底“安然事件”曝光以来,美国相继爆出国际性大型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丑闻,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我国而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毕竟起步比较晚,人们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监管机构内部控制规范

我国内部控制披露方面的法规尚欠完善,涉及内部控制披露要求的政策法规主要见于四个方面:

1.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12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2001年4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59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但是上述两个规定主要是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尚不是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

2.中国证监会2002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銀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起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3.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分别于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5年、2007年历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等。可见,这是监管机构普遍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内部控制信息,单从其要求来看,并无强制约束力。2005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有关“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对于推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估,并由外部审计核实评价提供了依据。

4.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内控指引》。《内控指引》均要求上市公司(深市为其主板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明确了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负责,董事会应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与公司年度报告一起对外披露。《内控指引》虽然没有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做出强制性规定,但对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却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这实际上就是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做出强制性规定。

(二)管理部门内部控制规范

2001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和货币资金(2001)、采购与付款(2002)、销售与收款(2002)、工程项目(2003)、对外投资(2004)、担保(2004)等六项具体内部控制规范,克服了原有内部控制定义局限于审计的缺陷,对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改变企业内部控制乏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的现状具有积极的作用。200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对内部控制的审核进行了指导,提出了注册会计师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特定日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的相关要求。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下发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评价组织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但仅从审计角度而言,并非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规定。

2006年,财政部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下,发起成立了由来自监管部门、实务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旨在为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供政策咨询。通过内部控制委员会的努力,2007年3月2日,财政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将已草拟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2008年6月28日发布了修订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的外部原因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缺失

我国现有的规定对所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规定都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格式和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与统一要求,对披露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时间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较大的选择性和随意性,造成各个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形式化严重,降低了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规定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由于缺乏统一要求引发的信息披露混乱。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不够

现行制度只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管理当局应披露而不披露或者披露了不符合实际的内部控制评价意见时,管理当局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如果提供了不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价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国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尚处于空白阶段。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的内部原因

首先,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存在错误或不全面的认识。

上市公司普遍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但对内部控制还存在一些错误的或不全面的认识。具体包括:第一,过分强调内部控制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目标,忽视内部控制的经营性目标。第二,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会计控制,将实现会计控制、监督的职能等同于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事实上,内部控制不仅仅涉及会计,它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企业应当针对采购、生产经营、销售、财务管理、研究开发、人力资源等各方面全面地制定内部控制。第三,将内部控制等同于内部牵制。内部牵制是内部控制的最初发展形式,同时也是现代内部控制的重要方法和原则,但是,现代内部控制不仅仅是内部牵制,还包括预算控制、资产保护控制、人员素质控制、风险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而这些都不是内部牵制所能涵盖的。

其次,出于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成本的考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内控信息不做充分披露。上市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若是花费的披露成本不能够从进行信息披露直接获得利益中进行弥补,必然会不愿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原则成为大部分上市公司考虑的重要前提之一,这也是导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在两方面共同作用和影响之下,便形成了目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实质性内容的现状。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健全内部控制相关法规制度

我国应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做出详细规定与统一要求。虽然中国证监会在《内控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但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还有着不一致的地方,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还各有各的标准,必然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不一致、不规范,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混乱,没有统一标准。

相关法规应该做一改进,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声明内部控制系统整体设计是否健全,整体执行是否有效;2.声明本企业已按照有关的标准、程序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如有重大缺陷,必须详细描述;3.说明所依据的内控规定或标准;4.表明负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已经对本报告实施了审核;5.管理层签字以表示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报告负责。

对于这五个方面的信息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描述,必须揭示企业的实际而具体的情况,能够使投资者真正的从中获得有用的信息。

(二)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内部控制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據。对于上公司不按规定披露有关内部控制情况,包括不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隐瞒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的情况,应当予以惩处。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着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尚未大规模启动民事赔偿机制。

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惩罚主要就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上市的所在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相关法规和《证券法》。

(三)提高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自觉性

内部控制薄弱是中国上市公司不争的事实。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加大,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他们需要充分了解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从而有利于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在已经实行了强制信息披露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使得监管当局、投资者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并借以减少公司丑闻和重大财务舞弊。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强制性披露时,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并无实质性内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还是应该提高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的自主性。因此,除强制性披露要求以外,国家还应采取措施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有关的内部控制信息。

1.积极鼓励并保护企业自愿披露有关信息。

2.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和指导。

3.建立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吴曙霞.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股价的相关性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大学.2005.

[2]蒋平,董惠良.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问题.财会探析.2007(8).

[3]张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6.

[4]柏口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东北师范大学.2008.

[5]余利.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东华大学.2003.

[6]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与启示.会计研究.2000(5).

[7]张立明,钱华,李敏仪.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审计研究.2003(5).

[8]陈关亭,张少华.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及其审核.审计研究.2003(6):34-38.

11.上市公司现金流信息披露状况调查 篇十一

一、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流信息披露状况

2001年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 但并没有要求现金流量表必须提供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只要求提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而2007年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则要求在现金流量表中提供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由此, 我们分别调查了新旧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

首先, 在2007年的年报披露中, 我们发现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中, 有548家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等于其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而274家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不等于其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两者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减去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之间的差额总计13473.8842百万元。进一步发现, 有18家上市公司没有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披露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只披露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其次, 我们也调查了2007年年报中母公司现金流的披露状况, 发现603家上市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等于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而184家上市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不等于其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两者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减去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之间的差额高达12847.1305百万元。在这184家上市公司中, 其中有51家上市公司 (表1中括号里的数字, 下同)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差额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减去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等于其在母公司报表中的差额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减去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我们还发现, 另有53家上市公司没有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披露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表1中表示为“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可直接获得”, 下同) , 只披露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006年的年报中, 有些公司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 还有一些公司并没有执行。我们发现4300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有差异, 占抽样公司的50.41%, 差异金额高达201173.8283百万元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减去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在有差异的公司中, 41家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差异与母公司报表差异完全相同。

注:“差异金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减去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差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可直接获得”的样本公司是指在年报中没有披露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 或者说从年报中无法直接获得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公司。表4同一栏的含义与此处相同。

表1表明, 从合并财务报表方面来看, 2006年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与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差异额远大于2007年的差异额, 而且样本公司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要高些。但母公司报表的情况却相反, 无论是差异额或是差异公司的绝对数和相对比例, 2006年的差异都远小于2007年。

同理, 上交所上市公司2001~2005年间合并财务报表的现金流信息披露情况见表2。

注:“差异金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的差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差异。“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可直接获得”的样本公司是指在年报中没有披露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或者说从年报中无法直接获得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公司。表3、表5、表6中同一栏的含义与此处相同。

表2告诉我们, 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 2002~2005年间,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与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之间的差异在逐年递增, 不仅公司的绝对数量在增加, 而且有差异公司的比例也在上升。

从2006年到2007年, 有差异的公司从430家减少到274家, 相对比例从50.41%降低到32.20%, 可能因为很多公司对新会计准则掌握得不熟练而造成该年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量表的差异。但从2001年到2005年, 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量表有差异的公司在增加, 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有趣现象。

再从母公司的角度来看 (见表3) , 2001~2005年有差异的公司数, 无论绝对数或相对比例都在增加, 这说明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 有差异的公司也在增加。

进一步地, 我们把2001~2007年有差异公司的相对比例进行比较 (见图1) , 可以看到:除了2006年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差异异常显著, 其他的年度, 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之间的差异没有多大。

二、深交所上市公司现金流信息披露状况

相似地, 我们调查了2006、2007年度深交所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披露状况, 其结果见表4。

表4显示, 从2006年到2007年, 合并财务报表的差异从28.86%上升到31.39%, 母公司报表的差异从22.57%上升到24.03%。相比上交所同期数据, 其差异的变化幅度相对小些。

表5显示, 2001~2005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差异不是在逐年上升, 也不是在逐年下降, 而是有起伏。而上交所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差异在同期却在增加。

表6显示, 2002~2004年间母公司报表的差异在上升, 而2005年在下降、2001年在上升。这种状况和上交所上市公司同期的状况也不同。

2001~2007年有差异公司的相对比例情况 (图2) 表明:除了2001年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差异较大, 其他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差异都不大。图1和图2的对比表明, 深交所上市公司中, 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与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差异相对稳定。

三、对上市公司现金流信息披露状况的反思

研究表明,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状况急需进一步改善。货币资金是流动性最强也是最重要的流动资产之一。如果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不等于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或者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的差额不等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我们就有理由怀疑上市公司年度报表信息的正确性和相关性。如果上市公司报表有问题, 那么其如何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呢?其他利益相关方又如何来使用报表提供的信息呢?

相对于合并财务报表而言, 母公司报表的差异问题较小, 这或许是因为不需要合并的原因。但如果母公司报表的勾稽关系都不正确, 那么如何才能消除合并财务报表的差异呢?所以, 要从母公司报表入手来解决两种报表间的差异问题。

从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来看, 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披露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可是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差异不仅没有缩小, 反而有所扩大, 这说明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会计报表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供正确、合理、真实的会计报表, 不仅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也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因此, 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 是解决上市公司目前财务报告披露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 有关部门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上市公司完善会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常海英.现金流量表分析的目的.社会科学论坛 (学术研究卷) , 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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