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生态

2024-10-23

保险生态(精选7篇)

1.保险生态 篇一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21%,你自己缴纳 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9%,你自己缴纳 2%外加 10 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2%,你自己缴纳 1%;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8%,你自己缴纳 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 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 8%+2%+10 块+1%+8%=19%+10 块 暂时去掉你交的 10 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 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 社保缴纳了 190 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 413 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 413+190=603 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 2 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 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 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 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 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 413:190 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 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 7 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上一 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确定的,南京今年 7 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 1189 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 1189× 41.3%=491 元,而职工每个月最少要交 1189×19%+10=236 元,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但是现在又出来了新问题,南京市职工工资差别很大呀,有人一个月拿 1000,有人一个月能拿 10000,难道叫拿 1000 和拿 10000 的都交同样的社保费? 请注

意,这 1189 是最低基数,在 1189 之上还有最高基数, 南京今年的最高基数好象是 8000 多,具体我也忘记了, 反正如果你的工资每个月在 1189 元以下,单位也必须按照 1189 元为你交 1189×41.3%= 491 元,而你自己每个月最少 也要交 1189×19%+10=236 元,这个就是 1189 作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意义之所在了:哪怕你一个月拿 1000 或者 800 块,你每个月最低也必须要按照这 1189 交钱!但是如果你工资比 1189 要高,比如你一个月拿 3000 块,那单位去劳动局给你交保险的时候(你单位和你缴纳的社 保费用都是劳动局扣的喔~)就应该对劳动局说:“ 呀呀,我们这边有位同志一个月拿 3000,请按照 3000 块钱的标准来扣 社保费”.那么劳动局就会以 3000 块为缴纳基数来扣你单位和你的钱然后打到你的社保帐户上,你单位这时候每个月 就应该为你交 3000×41.3%= 1239 元,而你个人每个月就该交 3000×19%+10=580 元 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在 1189 元以下,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 1189 交;如果你的工资在 1189 元以上,那么每个月你 就按照你的实际工资交,除非你的工资比最高基数还要高,如果你一个月拿 10000 而最高基数是 8000 的话,你和你单位 就都按照 8000 交 在这里要揭露一些公司的无耻做法, 这些公司每个月可能给你好几千的工资,但是他们去劳动局申报你的基数 的时候并不会按照你的实际工资去报,比如你如果每个月拿 3000 块,他们去劳动局可能说你只拿 1189 块,然后劳动局 每个月只扣你 1189×19%+10=236 元,你恐怕还高兴的很,因为你觉得扣你的钱少,你实际拿到手的钱多错!如果这样 你的公司就太无耻了!因为公司缴纳的钱是你的 2 倍多,所以你交的越少他们也交的越少!如果按照你的实际工资 3000 来算,他们每个月该给你交 3000×41.3%=1239 元的社保费,而按照 1189 来算的话,他们每个月只为你交 1189×

41.3%=491 元!所以实际上你吃了大亏!正规的公司只会按照你的实际工资去劳动局申报然后扣钱!只有那些下作的公 司才会不管你工资多高都按照最低标准给你交!千万别以为每个月你的社保费扣的越少越好!可能你已经被公司无 耻地欺负了而你还完全不知情!!要确定单位为你到底缴纳的基数是多少很简单:如果你每个月扣 300 块的社保, 那你的基数差不多就是 300÷19%≈ 1578 元,你看看你工资是不是这个数,如果你工资明显比 1578 高,比如每个月你其实拿 3000 或者 4000,那肯定你已经 被公司给欺负了,被欺负以后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告你单位,一般一告一个准,不过最好在离职的时候把证据(比如工资条等)找好了再告,否则你告了以后在公司一般混不下去了--+ 要再次说明的是,各个地方的社保构成比例不一样,如果你不在南京那你的缴费比例

例很可能不是 19%,但是肯定不会差 太多,比如你的基数可能是 20%或 22%,但绝对不会是 30%或 40%!所以虽然 19%是南京的比例,但是外地的同学也可 以靠这个大概算出自己的基数 下面介绍一下这些社保费具体是什么情况以及该怎么用 前面已经说了,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先说说养老保险好了 这个保险一般都要交满 15 年以后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同学请务必在自己退休 之前的 15 年以前就开始交,这个在南京以外差不多也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你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 15 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 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那你会问,单位给你交的 21%到哪里去了? 这个你就别指望国家会交给你了,你退休把你个人的钱拿走之后,国家就把单位为你交的 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 老统筹基金里了,从此这钱就和你再也没有关系了 你也许会说:我靠!那是我的钱为什么不给我 因为国家就是这么规定的 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他自己扣的个人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了-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你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因为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举例来说好了:如果你现在 30 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 是 3000 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 55 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 40 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 30 岁就开始 交,交到 55 岁是 25 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 25 年后你交的 3000 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 6000 块(我说的是如果),那你 55 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 6000×20%=1200 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 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 25 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 25 年里个人帐 户上应该有 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 年×12 个月=108000 元钱,那么除了之前的 1200 块以外你 每个月还能拿到 108000÷ 120=900 块,这样你 55 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 1200+900=2100 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 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 900 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 1200 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 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 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 会越来越多,现在交 1000 十年之后拿 1500 都是有可能的这里要介绍一个变态的政策,就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 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这么来看,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 的地方享受养老金
的人那就亏大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来举个例子,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 20 年的社 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 20 年的平均基数是 3000(我说的是如果),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 1000(我说的是如果),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 1000 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 受的很少!交 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 1000 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 在西部等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同学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 在退休之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 那也许你会说,如果我的户口在南京,那我在黑龙江交 20 年不就好了嘛,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基数 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南京市劳动局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一般这种情况下南京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 你转入!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 5 年从基数低的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 继续交 5 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它才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今后打算转的同学最

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下面说说医疗保险 这个险国家的政策还算不错,重要的是住院报销的不少之前说了单位每月给你交的医疗保险是 9%,你个人每月交的 医疗保险大概是 2%外加 10 块钱的大病统筹,这个大病统筹不管别的只管你住院,而那 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 保帐户上打属于你自己的 2%,如果你每个月按照 1189 元的最低基数交社保,那么 1189×2%=23.78 元就是国家每个月 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你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 9%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 按照南京的规定,如果你从 2007 年 1 月开始缴纳医疗保险,那么从 2007 年 2 月起你就可以刷卡买药或者看门诊 了,从 2007 年 7 月起你住院的费用就可以报销了,报的还蛮复杂的,举例说好了: 如果你 2007 年 8 月 1 日住院了,住的是南京市最好的三级医院,住院期间用的都是医保范围内的药,手术+住院等 费用一共花了 5000 元,那么报销的时候医保中心首先扣除 1000 块,这是起步价,剩下的 4000 块医保中心可以报销 4000 ×86%=3440 元,你个人只要付 4000×14%=560 元就可以了,加上之前的 1000 元起步

价,你花了 5000 块自己只要付 1560 元就可以了,而且这 1560 元还可以从你的医保卡里扣(如果你平时不怎么用那卡), 所以实际上你住院花不了多 少钱 医疗保险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比养老保险重要多了,毕竟看病住院实在太他妈贵了,这也是参加社会保险最重要的意 义之所在不过南京市规定医疗保险必须交满 25 年才能在退休以后终生享受,所以如果你 55 岁退休,那最迟 30 岁起就 必须开始交医疗保险了 下面说说工伤保险 这个险实践中一般用得少,我接触的也不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你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了什么 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出了事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这是很可惜的 如果你下班的时候被车撞了,那你应该赶快报警,让警察来调查记录并拍照采集证据,警察处理完以后会给你开个事故 什么鉴定书之类的东西,你就可以拿这个去单位要求报工伤了 如果你出了事就随便让人跑了而且还不找证人还不报警什么的,那没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采纳为工伤的 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 2007 年 7 月 1 日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证据和事故鉴定书 以及你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做工伤鉴定,你的单位必须在 2007 年 8 月 1 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离你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 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 果你单位不去给你鉴定,那你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 下面说说生育保险 这个也举例说明好了,如果你是位女生,每个月工资为 1000 元,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 1189, 而你 2007 年 3 月怀孕,2007 年 12 月底生了孩子,2008 年 1 月出院,那么你出院以后要赶快把结婚证(未婚生子的报销 不了)+独生子女证(一般来说生 2 胎的报销不了)+病历+建大小卡检查和住院和手术费用的所有发票+住院清单+出院 小结这些所有的材料交到公司,如果你怀孕时候检查花了 500 块,生孩子的时候住院+手术花了 2000 块,一般来说,公司 在医保规定范围内基本上可以给你全部报销,报销以后给你的钱包括:500 块检查费+2000 块住院手术费+1189 元/月× 4 个月=7256 块, 1189 元/月×4 个月这是医保中心特别为报销的 女生补贴的,只有女生报销才能拿的到 国家规定女孩子报销生育保险的时候必须给 4 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生孩子报销的话不仅不要花钱而且还可 以赚 4 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基数交的比工资高,比如拿 1000 块交的是 1189,那么你还赚了呢 生育保险起码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记切记 此外还有个

2.保险生态 篇二

2014年7月, 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的10万吨/年保险粉项目试产后, 两次引起鹿寨县鹿寨镇二坪屯村百名村民集体身体不适。2014年12月13日 (保险粉项目试生产期间) , 该企业发生了1起因机械伤害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人死亡。

2014年, 绍兴市所辖的上虞区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倾倒保险粉母液几万吨, 上虞区法院最终判处主要涉案人员4年半有期徒刑, 处个人罚金1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应的罚金。

保险粉, 一个不起眼的小产品, 近来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里, 颇有成为“网红”的架式。保险粉“红”是因为和环境问题沾上了边, 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环保不到位等都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 也是因为充当了下游“美容果蔬”事件的“主角”。

让我们把时间倒回到4个月前的5月27日, 国内保险粉骨干企业负责人在那天共同签署了自律宣言, 承诺要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公平交易原则、加强质量管理、打造绿色产业链、杜绝环境违法行为。该自律宣言的签署希望能给保险粉营造一个公平、合法、合规的竞争环境, 使其行业、企业从本质安全上做到真正的“保险”。

能查到的为数不多的公开资料显示:保险粉为连二亚硫酸钠, 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印染工业中用做还原剂时, 能保证印染质量, 使纺织品色泽鲜艳, 不致被空气氧化, 因而得名保险粉。但保险粉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甲酸钠、二氧化硫、甲醇及产品保险粉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且在生产及产品存运中的危险性均很高。

那么保险粉是否保险?污染是否真正存在?保险粉是不是可以被完全替代?带着这些问题, 笔者展开了调查, 一探这个小行业的真实面目。

行业有多大

都说保险粉是个小行业。有着60多年历史的中国保险粉行业, 真的很小吗?中国化工报保险粉产业调研小组的调查显示, 这个行业其实说小也不小。

20世纪50年代, 我国保险粉生产起步。60~70年代总年产量跃上1万吨, 但产不足需, 每年都要大量进口。而真正的工业化却要到1980年, 5000吨/年甲酸钠法制造保险粉装置这一年在四川投产。1989年, 第二套甲酸钠法工业装置在湖南株洲建成, 初始生产能力为3000吨/年。1993年3月, 合资企业广东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开始建设国内第三套大型甲酸钠法保险粉生产装置。该装置1994年4月投产, 产能1.1万余吨/年。

随后几年内, 我国保险粉行业发展速度较快, 国产保险粉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均被看好。2010年前后, 一些保险粉经销商看到保险粉盈利前景不错, 纷纷新上保险粉生产装置。但随着新进企业不断增多, 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 行业利润开始走低。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保险粉行业健康发展座谈会上,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会长王孝峰给出了一组不乐观的市场数据:我国保险粉行业年产能已超100万吨, 而实际市场年需求只有20万~30万吨, 且大部分集中在长江流域和广东。出口量在5万~25万吨/年, 主要出口至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目前国内保险粉企业普遍开工率超过50%, 全行业面临产能过剩、产品附加值低、低价倾销、濒临亏损等诸多困难。

因此, 从生产企业数量来看, 保险粉行业真的不大, 只有十几家生产企业。从生产能力来看, 国内年产能是需求量的2倍, 也不能算太小。

形象是否好

在笔者调查的企业中, 有成立约30年的老企业: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粉装置、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有成立一二十年的中年企业:山东双桥化工有限公司、烟台金海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保险粉项目、浙江嘉成化工有限公司;也有不到十年时间的年轻企业:山东寿光广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

但这些企业中, 绝大多数都有负面消息或负面反馈。

负面报道和负面反馈主要集中在保险粉的“三废”污染问题。其中包括, 今年7月底中国法制新闻网首发的《山东多家保险粉企业严重污染环境居民陷入无法生存》被光明网、新华网等多家媒体转载;今年7月中旬, 荒野之花公众号发表《广西鹿寨污染受害者, 不只坐等环保钦差》引发社会关注;2015年11月, 齐鲁晚报网刊登《寿光广汇化工厂区内挖坑设暗管偷排废水被查封》;2015年9月, 搜狐公众平台财经频道发布的《湖南中成化工污染严重频遭举报多年却无果》;2015年9月, 网曝《湖北宜化集团保险粉厂大量偷排剧毒工业废水》一文被网上转载。

其中, 中国绿发会、荒野之花和双面胶等环保组织机构、志愿者针对保险粉行业的污染问题发布的文章尤其多。

工艺成熟吗

有这么多反映保险粉污染问题的报道, 是因为技术不成熟吗?笔者在调查中发现, 保险粉企业生产基本采用甲酸钠法, 区别只是工艺优化的侧重不同, 最大单套装置产能10万吨/年, 也说明这一工艺是成熟的。

其实, 保险粉最早的生产工艺是锌粉法, 之后才有了钠汞齐法、甲酸钠法和硼氢化钠法等。其中, 锌粉法是老工艺, 产品纯度高、稳定性好, 但成本高, 废水量大, 污染重, 已被逐渐淘汰。钠汞齐法生产工艺的“三废”处理要求较为严格, 耗电量较大, 在工业上已很少被采用。甲酸钠法发展最快, 全球约有75%的产量采用这一方法,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处于主流地位。

甲酸钠法制保险粉技术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 生产企业由1家发展到4家, 最大生产装置的产能为8000吨/年。该阶段的技术是在日本三菱瓦斯初期实现工业化生产的技术基础上开发和发展起来的。其技术特点是, 所有进入反应釜的原料都是溶液状态, 便于自动控制。由于反应物的浓度较低, 决定了这种工艺单位容积的产量较低, 大约1立方米有效容积只能生产15千克产品。国外的甲酸钠法制保险粉基本仍采用这种工艺。

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后, 生产企业发展到7~8家, 这些企业的产能均在1万吨/年以上, 最大的单套装置产能达到了10万吨/年。此阶段使中国逐步成为保险粉的出口大国, 目前, 保险粉的出口量已占全球保险粉贸易量的50%以上。

该阶段的技术是中国企业开发成功并逐步完善的。其生产原料为甲酸钠、二氧化硫和焦亚硫酸钠。其技术特点是, 除二氧化硫外, 甲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基本上是以晶粒状态进入生产过程, 用循环母液和甲醇溶液作液态载体。由于参加反应的3种原料所带入的水很少, 使需要补充的甲醇量少, 这就为大部分母液的循环利用以及提高反应物的浓度创造了条件。

“当前我国保险粉生产企业所采用的工艺均是这个阶段技术, 而且技术水平几乎差不多, 只不过是在此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改造。”浙江嘉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阮华林这样总结道。

瓶颈在哪里

这么多负面报道的原因, 主要是由于保险粉生产中产生的“三废”难处理。

“‘三废’治理已经成为保险粉行业发展路上遇到的最大环境障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问立宁直言不讳地表示, “环保部对保险粉废水的处理非常重视, 要求各保险粉生产厂家必须对残液处理去向进行详细说明, 并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还否决了很多处理不彻底、处理效率低下的方法。”

由于每家企业对甲酸钠法主体工艺的技改不同、操作工操作水平不一, 使生产同样产品产生的污水量也不同。但是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组分基本差不多, 具有高盐分、高COD、高浓度、有臭味的特点。其中, 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废水COD大多数都处于15000~30000毫克/升。

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进行了专利检索、查找了学术文章之后发现, 关于保险粉废水处理的研究报道, 国内外都比较少, 产业化处理方法更是单一。

企业的废水处理都是先经过物理化学法处理, 再经生物化学法进行处理, 之后达标准进行排放。生物化学方法采用的曝气池逸散出来的大分子有臭味, 而且相当刺鼻。这种气味随风扩散, 也是企业经常接到周围村民投诉的原因之一。大部分企业在建罩子, 将臭味气体收集起来, 防止其扩散。

笔者发现, 专家学者和保险粉生产企业都在尝试新方法, 如采用Fenton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絮凝沉淀法、超声波氧化法等技术手段进行保险粉废水处理。这些方法虽然能去除一部分有机物, 但不彻底, 主要污染指标COD难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而且大量化学药剂的使用还会带来较严重的二次污染。

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继文介绍, 保险粉企业主要废气中包括甲醇、环氧乙烷、二氧化硫等物质, 通过精馏、碱洗去除。碱洗去除二氧化硫, 精馏去除甲醇。其中, 一般碱洗为两级碱洗。

河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部副总黄栋梁表示, 工厂可能会有气味是因为反应过程中会出现甲硫醇, 这种气体臭味很大, 人体对其很敏感, 虽然工厂目前可以做到甲硫醇的达标排放 (1ppm) , 但是这个量依然可以被察觉。

笔者在调查时发现, 许多保险粉企业的废气处理装置外排口处已经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 监测数据直传地方环保局和环保部。站在大多数企业的废气处理装置旁边时, 没有闻到特别刺激的气味。

此外, 废渣处理工艺各家也有不同方法。有些企业将废渣进行焚烧副产海波等产品;有些企业将废渣焚烧回收余热;有些企业从工艺角度避免废渣产生;有些企业将废渣送至危废处理中心处理。

有钱治“废”吗

阮华林表示:“保险粉‘三废’处理达到国家标准时, 环保投入比较高。例如, 当保险粉每吨售价4000多元时, 环保成本会占到产品成本的10%。”

为了更好地处理“三废”, 保险粉企业不是没有想办法, 但那些下大力气进行“三废”处理的保险粉生产企业几乎是贴近成本线在销售。

据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学恩介绍, 保险粉国外客户, 除了重大问题一般不会更换供货商, 市场需求比较稳定。在保险粉市场价格低迷时, 企业也不能停产, 因为停开操作能耗更大, 企业的利润就在赚钱与亏损之间徘徊。

上世纪80年代初, 1吨保险粉可以卖到1万多元。尔后保险粉销售价格总体随着总产能的提升而一路走低, 目前已经降到企业生产的成本线附近。由于生产企业少, 有一两家停产整顿, 保险粉售价就会有较大波动。

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伟介绍, 2014年保险粉的国内销售价格在7000~8000元/吨, 2015年7~8月份时国内销售价格在6000~7000元/吨, 2016年4月份保险粉国内销售价格4000元/吨包到, 7~8月才涨到4700~4800元/吨包到。

相比国内售价来说, 出口价格能高一些, 因此企业更愿意把产品卖到国外。

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王庆军介绍, “保险粉是一釜一釜间歇性生产的, 每釜都由一个操作工控制。由于操作工的经验不同, 对反应温度、反应物在反应釜中停留时间的控制、滴定速度把握不同, 每釜的产品收率也有差异。因此, 不同企业甚至不同批次的成本都会有差别。”但据企业反馈, 这种工艺操作不同导致的成本差异并不大, 为了在价格上有竞争力, 有的企业就打起了减少环保投入的算盘。

能被替代吗

保险粉污染、自燃、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很多企业遂开始寻找更加安全, 且易于储存与运输的化学品, 来代替保险粉。

比如, 环保型剥色剂CY-730 (与催化剂CY-770配套使用) 就是一种理想的保险粉取代剂。它可全面取代保险粉在印染工业中的应用。剥色剂CY-730与催化剂CY-770是不含重金属的无机化合物, 分开使用时, 不起剥色作用;而同时使用时, 二者在剥色液中会发生化学反应, 生成还原能力极强的还原剂, 破坏染料结构或使蒽醌结构的染料还原成氢醌而可溶于碱液中, 是真正的环保型印染助剂。其单独储存时其半衰期为数十年, 可认为不会分解。1吨剥色剂CY-730其还原能力相当于3吨85%的保险粉。

市场上能替代保险粉的化学品还有二氧化硫脲, 其还原性约为保险粉的10倍, 且较稳定。

据王庆军介绍, 二氧化硫脲在实验室中已经开发出很长时间了, 但是生产技术和成本较高制约了工业化。另外, 二氧化硫脲是液体, 在储运和使用方面没有粉末状产品方便。因此其短期内并不能替代保险粉。

保险粉真的能被完全替代吗?出现一种成熟可替代保险粉的化学物质仍需较长一段时间,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问立宁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3.如何保险才“保险”? 篇三

无论有没有亲历,这次地震都足以让人们更多地开始刷新自己的安全保障观念。与日俱增的危机感,来自于对未知的恐惧,当我们见识过台风、洪水、海啸、地震的无情,谁又能忍得住心里面的担忧:我们的城市安全么,我们的人身安全么,我们的房屋安全么,我们的财产安全么?

你的人生足够保险么?

“我坚信投资房地产最稳妥,因为它是不动产。”

“我向来福大命大,小心驾驶,交通意外之类不可能会发生在我身上。”

“我有社保,公司也买了保险,我觉得已经够了,还是别再花冤枉钱了。”

……

上面这些话,你或者从朋友那里听到过,或者自己就曾经很坚定地表达过,然而,一场打破价值观的大地震之后,你还敢这么说吗?

原来不动产也会动,原来意外真的会发生……

天灾之前我们是无力的,我们能做的只有重新审视自己的理财观,当你发现你高额买下的房屋险在地震面前完全免责,或者变故之后没有保险可以为你分担这些意外时,有没有一丝丝遗憾掠过心头?危机感忽然降临,是时候好好清理清理放在柜子最底层的保单了,是时候联系一下那个被你每次草草敷衍的保险专员了,因为保险和股票一样,是需要规划的,只有配置了合理充足的保险,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在意外发生时消减损失,共担风险。

保险就是为自己规避风险。

人生有很多阶段,各自有着不同的财务目标和不同的风险,因此,只有对保险目标有了准确的定位,才能理智地选择保险产品。

1、事业起步期

在我们刚参加工作的五年内,身体健康,充满活力,家庭压力很小,甚至还有父母的经济庇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突发意外(例如车祸、摔伤等事故)带来的风险。可以考虑购买的是定期寿险、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以及一些报销型的医疗产品。这类产品保障很高,而费用相对比较便宜。

2、甜蜜新婚期

组建家庭后,财务情况发生了变化,房、车费用、亚健康的身体状况、高通胀下的生活负担。如何有效转嫁潜在风险,是理财的关键。家庭的底子还不厚,所以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一旦遭遇风险,对家庭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打击。建议可以通过定期寿险与意外险来解决房屋按揭与家庭人员安全保障的风险,用重大疾病和附加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有了小孩以后,还可以用带豁免功能的教育基金解决孩子未来的教育问题。

3、事业稳定期

随着经济实力的逐渐成熟,家庭收入的逐年增加,我们开始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养老规划、财产保险与投资收益进入了我们的视线。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有保证的幸福晚年还得靠我们自己来打造。

此阶段的保险任务需要以全面、合理、高投资回报为目标,除了定期寿险与意外险、重大疾病和附加医疗保险、小孩的教育基金等基础险种之外,还应该为家庭财产、公司财产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此时完全可以考虑保险的投资功能及税务规划功能。例如购买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这笔投入从法律角度讲是绝对安全的(保险法律规定:保险金不受债务追偿),这笔钱可以作为企业后备金,一旦出现经营问题,也不会影响到家庭的运转。同样,这笔钱也不会产生税务问题,是企业合理避税很好的一个方式。

专家建议,购买保险的顺序应该是:意外险及意外医疗险(意外保障)——定期寿险(人身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重大医疗保障)——子女教育保险(子女教育保障)——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理财类保险(财务保障)——终身寿险(税务筹划)。

让我们更多地了解保险。

保险产品从总体上来说,可分为人身保险(寿险)和财产保险(产险)两大类。针对不久前刚刚发生的大地震,很多读者都想了解此方面的保险知识。总的来说,寿险公司的所有产品都保地震,而产险公司只有个别产品涵盖了地震责任。

1、意外险:最基本的配备

意外险是指以意外伤害导致客户死亡或者残疾作为赔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这是最基本的保险产品,是风险不可预测和风险转嫁理念的直接体现。意外险包括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险并不等同,要想获得全面保障,可以选择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它包含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等。

2、家庭财产保险:有所保有所不保

家财险,顾名思义,是对家庭财产提供保障的险种,家用电器、装修、家俱及其他生活资料等都属于被保险范围。家庭财产保险同时可以附加盗抢险和水管爆裂险等,即使水火无情也无需紧张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许多财产都可以承保,但由于保险技术等原因,国内的大多数财险公司对某些难以界定价值的产品不予承保:例如货币、票证、钻石及制品、玉器、金银、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等贵重财物。

3、子女教育金:保费豁免很重要

商业保险公司的子女教育金,最大特点在于豁免功能。子女的教育费用来源于父母,如果父母发生意外,那么子女未来的教育金储蓄就会有很大的问题。所谓豁免,就是说父亲或者母亲为子女购买教育金,一但父亲或者母亲发生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保险公司会豁免他们剩下的保费(即不用再交钱也可以继续享受此保险)。这种产品能够保证小孩子的教育费用不会受到家庭风险的影响,而且父母也可以通过教育保险为小孩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减轻经济负担。

4、房贷险:规避按揭风险

市面上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按揭购房者的夫妻房贷险,即夫妻一方身故,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房款。这款保险将保障您不会因为家庭突遭意外事故,导致还款能力下降而被银行收回房子。

5、投资连接保险:兼具保障与投资

投资连接保险在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欧洲,是包含一定保险保障功能的投资类的保险产品。它会最少设立一个投资帐户,将客户的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进行运作,比如说购买基金和债券,产生的收益或者亏损都由客户承担。这类产品有很强的投资性,而且设立在各个投资帐户中的钱可以相互转换来规避风险,资产透明度很高,由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团队来进行运作,相比个人投资来讲具有专业性,风险较低,是国外家庭进行资产托管的金融工具之一。

你买对保险了么?

更多地了解保险知识可以让你更准确、有效地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可是生活中也不乏因为对保险知识不够了解而错误投保的案例,买了不必要的保险花冤枉钱事小,该买的保险没买,到时候才是一声叹息。

未能正确投保的案例

1、刘女士32岁,是一名财务人员,老公王先生从事传媒行业,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小孩3岁。夫妻双方的收入都不错,有50万的房屋贷款。今年初在别人推荐下以小孩的名义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投资连接保险,准备作为将来小孩的教育金规划。但是,天有不测风云,6月份王先生因酒后驾车意外身亡。因为王先生本人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因此只得到少量的车险赔款。因为经济支柱的倒下,每月高额的按揭房款让家庭负债累累,最终刘女士只能放弃房子选择和孩子租房生活。价值10万元的投资连接保险,在这次变故中,没能起到任何风险防范的作用。

刘女士购买保险的误区:

盲目购买不适合自己家庭情况的保险,同时也没有为家庭经济支柱购买足够的寿险,意外险等,保险意识的偏差,才导致悲剧过后更重的悲剧。

2、张女士38岁,是一个收藏爱好者,家里面收藏了价值不菲的字画和古玩,去年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价格不菲的家财险。5.12地震让她价值百万的古董花瓶们瞬间化为乌有,当她回到家里看到满地的“高价”碎片时,忽然想起自己保了家财险,而当保险专员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给她看时,她才发现家财险的保障范围并不包括古董,因为当时草草签下合同并未仔细阅读其中条款,以为高枕无忧的家财险在关键时刻并未能为她分担这次的损失。

张女士购买保险的误区:

在购买保险时没有详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障范围。虽然家财险可以帮张女士保障生活中的很多风险,但是对于家中最贵重的古董却不能起到任何保障作用,这和张女士投保的初衷是有偏差的。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家财险在地震中都是免责的。

投保建议实例

我们选取了比较典型的几个读者,分别代表各个收入层面,让专业人士为她们制定一套粗略的保险方案,

1、月存款1000以下

李小姐,26岁

职业:会计

婚姻状况:单身

房屋状况:无房,与父母同住。

收入状况:月存款不多,500-1000不等。

建议:

李小姐现阶段的家庭压力较小,身体健康,主要担心一些意外风险和小的疾病。可以选择高保障低保费的产品。建议购买较高额度(比如20万)的定期寿险,为将来可能的房屋按揭做好准备,同时附加医疗报销类的险种(每次报销4000元)和意外险(20万的额度),每月费用80元左右。

2、月存款1000—3000

赵小姐,28岁

职业:医生

婚姻状况:结婚两年,还没有小孩。

房屋状况:15万的按揭贷款。

收入状况:每月家庭固定存款2000元左右。

建议:

此阶段主要需要考虑的是意外以及未来的疾病,可以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最少10万的额度,并在此基础上附加定期寿险15万,意外保险20万,每次住院报销4000的医疗保险,每月费用不到300元。其中,重大疾病的10万元保障可在未来的某一时间点返还,达到风险转嫁与储蓄的双重功能。

3、月存款3000—8000

王女士,32岁

职业:外企HR经理

婚姻状况:丈夫在政府部门工作,女儿两岁。

房屋状况:10万的按揭贷款,有一辆价值10万左右的车。

收入状况:每月家庭固定存款6000元左右。

建议:

王女士的家庭属于中产阶级,可以通过合理的理财渠道来保证家庭生活的品质,以及孩子的教育资金。随着步入中年,健康也应该成为关注的要点。建议可购买一份和女性重大疾病相关的储蓄型医疗产品(15—20万),附加20万的定期寿险与3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包含住院报销和住院津贴的健康险,解决家庭的后顾之忧。同时,可以和先生分别为孩子投保带豁免与医疗功能的教育基金产品(例如小孩大学教育大概花费10万元左右,和先生分别购买5万元,将潜在风险分散)。这样的保障计划每年花费大概在7000元左右,并且带有储蓄返还功能。

4、月存款8000元以上

钱女士,40岁

职业:某医药公司西南区销售总监,年薪15万左右。

婚姻状况:丈夫是私企业主,儿子正上高中。

经济状况:家里除了住房还有3套投资型房产,银行存款60万左右,还持有一些股票。

收入状况:不很稳定,每月平均保持1万元以上存款。

保险状况:夫妻双方和孩子已经拥有比较完善的保险保障,主要各买了2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很高额度的健康产品,由于都要开车,所以各买了4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

建议:

钱女士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好,有不错的投资渠道,家庭基本风险已经规划,现在主要可以考虑养老、投资和税务规划三个方面,同时将老公餐厅的一些经营风险进行规避。

钱女士夫妻可以购买可保证领取夫妻连生养老保险,具体额度可以根据规划的退休后每月生活水平而定。在投资理财及税务方面,可以分别购买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用类似基金定投的方式每月或者每年固定存入一笔钱,既可以享受投资回报,也可以全面保障资金的安全。在先生的餐厅经营方面,可以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预防工伤的出现),为餐厅购买责任保险(比如转嫁食客在餐厅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

家庭财产方面,可以为几套房屋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例如地震险这一类的自然灾害保险,为餐厅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为车辆购买机动车辆保险。这样,钱女士一家的风险基本就可以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

保险产品没有好坏,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最重要。

买保险就像婚姻,我们寻找的永远是最适合自己的另一半,而不是所谓

最好的。每一种保险产品都有自己独有的功能,买保险切忌跟风,找到最适合自己现在的经济与家庭状况的保险,才是关键。

4.保险生态 篇四

来源: 作者:

一、案例分析:

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清理债权债务的书面协议,约定将车转让给张某,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并将车当场先交付张某。张某驾该车回家途径某国道一拐弯处发生事故,致使车毁人亡。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了案,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查验了事故现场。公安局交警支队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此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随后,贸易公司多次要求赔付,均遭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贸易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此车转让给了张某,且未向我公司申请批改,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对于本案,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由此可见,投保人或保险标的受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经过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并附单批注后,保险合同的效力才能得以延续。学界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具有明显的属人性。保险标的所有人的变更将极大地改变保险标的的安全系数,带来承保时不可测的风险,因而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从保险利益的角度而言,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标的过户手续者,受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既然不具有保险利益,依照《保险法》原理,保险公司当然不能赔付;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给付合同,投保人(即债权人)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通知债务人并经其同意,合同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象,即使此案在法院诉讼,法院支持拒赔的可能性也很大。

二、保险标的转移的内涵和我国《保险法》的一般规定

所谓保险标的的转移,是指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移转,即包括这些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包括买卖、让与、继承等,也包括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抵押权等的转移。但依照我国《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似乎仅指保险标的所有权的变更。从我国《保险法》体系逻辑来看,也是指所有权的转移,标的其他物权的转移并不影响投保人的所有权,也就不影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保险利益,其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效力未改变,保险人至多依风险明显增加而主张投保人应负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4条第1款,针对《保险法》第34条作了以下规定:“转让”是指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但未实际交付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因此,本文所言之保险标的的移转是指保险标的所有权的变更,即取其狭义上的内涵。保险标的通常是投保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订立,不影响投保人的上述权益。投保人转让保险标的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的行为,单纯转让保险标的的行为本身是不需要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时也不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在保险合同中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一般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更是补偿财产保险损失的基础。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利益随之转移给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从而必须导致使保险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迁。

我国保险合同具有明显的属人性质,保险合同并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并不随同保险标的转移而自动转移,所以通常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原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没有取得保险人的同意而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他人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时起失去效力。因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估计的危险负担。因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转让保险标的前,应当通知保险人,由其决定是否继续转让后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险人收到转让保险标的的通知,可以决定继续承担保险标的的危险,也可以终止合同。如果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应当在保险单上加贴批注或者另订立书面协议以示变更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可以变更保险合同。同时,考虑到商业活动的一些特殊性,《保险法》34条规定,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允许保险金或者保险凭证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而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因为货物运输尤其是海上运输,路程遥远,流动性很大。货物在远地买卖易主,一般很难先行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按照上述一般原则办理,必然会丧失交易良机。鉴于此,货物保险合同标的保险标的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同时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时,一般不涉及内容的变更,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也即建立,我国《海商法》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另外,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可以不用通知保险人,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自然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

三、保险合同效力与保险标的转移关系的规范分析

对于保险合同是否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属人主义说。此种说法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基于个人性质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法人组织形式、资产、信用等级等,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都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采用何种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等问题。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单的转让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以作为对欺诈的预防措施。因而保险合同除了另有规定外,不因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

(二)从物主义说。该说认为,财产保险合同除另有规定和约定外,在保险标的转移后,基于经济的考虑,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将其效力延至受让人。此为大陆法系的通说。如日本《商法典》第650条第1款规定:被转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让保险契约权利。

属人主义和从物主义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属人主义强调保险合同的个人性质注重保险人的利益;而从物主义则是从经济角度考虑问题,强调节约交易成本,便捷商事交易,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采属人主义学说,无疑极大的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保险条款中作出如此规定,乃是担心保险标的转让之后,由于被保险人的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如果危险增加,而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确实可以拒赔。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只要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的危险就一定增加吗?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转移导致的风险的轻微增加是否可以一律地拒绝承保?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用返还保险费,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公司而言,解除合同是明显得利而不负任何风险的方法。因此,保险条款一律将保险标的转让视为危险显著增加,进而对一切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者拒赔,明显有失公允。关于保险利益问题,学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于保险契约订立时,不必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iii以被保险人订约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阻却其索赔权利也是不合理的。同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作出同意继续承保或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时间期限未作规定,一律采加贴批注或者另订立书面协议实现保险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方式也略显僵化。如依《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应以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进行背书为标志,保险合同始发生转让的效力。若保险标的已转让,而保险人尚未背书同意,则这段时间将形成保险期间上的真空区。此外,若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间内未作表示的,其效力又应如何?

四、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移和保险合同效力关系的重塑

保险合同属人主义学说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信为基础,一般而言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转移。出卖人将货物转让给买方时,货损风险自交付时转移给买方,出卖人由此丧失了对该批货物的保险利益,并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如买受人延续保险合同的效力,有两种方法:

(一)解除原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部分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由买受人作为保险利益人和保险人重新订立新契约。

(二)在保险标的或风险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自由选择解约或继续承保,并在原保单上加贴批注,实现保险合同转移,由受让人作为新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继续享有保险合同的权利并承担保险合同的义务。

显然采用转让保险合同的办法,不仅手续较为简便,节约时间费用,而且可以使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尽量地得以延续。保障较为充分。当然,这种方法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坚持的保险合同从物主义相比,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无法避免产生期间上的保险空白期。iv若保险事故在该期间内产生,买受人将没有办法取得保险赔偿,这就是保险理赔实务中产生诸多纠纷的制度缺陷。因此,从经济角度来说,采保险合同随物主义,即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合同除另有规定外,仍为受让人之利益而存在,可能将更符合现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和商事交易及时便捷的要求。当然,在肯定保险合同随物主义,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保险人的利益。从物主义保险合同属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况且关于保险标的权属转让或风险承担者转移的合同与保险合同毕竟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不应随保险标的或风险转移而自动转让。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在坚持保险合同的属人性的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减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限制保险人免赔和解约的权利,将有利于调节保险合同双方的矛盾。更何况保险人可以主张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来主张自己的应有权利。

区分保险标的转让的原因,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延续具有重要意义。国际通行做法,一般将财产保险标的的转移分为法定转让和约定转让。法定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时发生的转让;约定转让是指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或风险转移等事实发生通过合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续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对于保险标的的转移岁保险合同的影响,外国保险法一般区分不同原因而为不同的规定。关于法定转让,英美法系采绝对当然继受主义,即当事人死亡或破产后,其继承人或破产管理人当然继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在大陆法系则采相对当然继受主义,但仅就当事人破产加以规定,而未涉及当事人死亡。

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据此,我国保险实证法关于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区分法定或约定原因,即除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论因何原因转让保险标的的,均以保险人的同意为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中的保险标的转让引起的合同转让既无须保险人同意,也无须再办理变更合同的批改手续。规定有法定转移方式的国家,保险标的因法定原因而转让,一般导致财产保险合同当然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其法理依据在于法定转让是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其情形往往也比较特殊,即使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所变化,也非当事人的行为所致。因而,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当继续接受财产保险合同的约束。我国《保险法》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以仅可能地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减少保险责任空白的空间。

在保险标的约定转让中,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效力才能得以延续,对此一般没有争议。但由于《保险法》本身不完善,实践中出现许多争执。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和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的关系,笔者认为,应权衡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作以下规定:在法定保险中,保险合同转让的效力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时生效;其他情形中,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保险人同意并批注背书时生效,但生效效力溯及力至保险标的转让时。这样就有利于消除保险责任的空白期,也有利于保护受保险人的利益,且不违背保险人继续承保的意愿。

对于保险人以批注背书方式延续保险合同的效力,在带来书面证据利于解决纠纷的同时,带来更多的问题。要式主义立法例使得保险人可以从容地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和方式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使所保风险未明显增加,保险人也可以拖延或不作背书,相对人亦无计可施。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未作书面表示进行抗辩,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保障。因此,保险人的同意权的表现方式不应受是否书面要式的限制。《保险法》修改中可增加如下规定:“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的,亦应视为同意。”这样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能力。

五、结语

5.保险生态 篇五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项俊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标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

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第十六条

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第十八条

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保险条款;

(三)保险费率表;

(四)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

(五)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办法;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五)产品说明书。

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内容的销售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与本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同类险种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可以免于提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

(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相应的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分别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

(三)中国保监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四)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提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二)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还应当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三)法定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五)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除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列明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列明减额交清保额的计算方法;

(三)具有利益演示的,列明利益演示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

决定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保监会文告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定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专家评审时间和听证时间不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内计算。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撤回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的审查,并将审批申请材料退回保险公司。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对申报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保险公司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审批期限自中国保监会收到修改后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于未获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在修改后重新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不得迟于使用后10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备案回执;

(三)发现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责令保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应当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且不改变保险责任、险种类别和定价方法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三)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名称变更导致人身保险定名发生变更,但其他内容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决定重新销售已经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重新销售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重新使用的原因、管理计划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具总精算师声明书,并签署相关的精算报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下列责任:

(一)分类准确,定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精算规定;

(四)具有利益演示的险种,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指定法律责任人,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法律责

任人。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五)具有5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其中包括三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的法律从业经验;

(六)过去3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人身保险开发策略;

(二)审核保险条款的相关材料;

(三)定期分析由保险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件;

(四)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条款的重大风险隐患;

(五)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

(三)具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条款符合《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核准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经历证明;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法律责任人管理,建立法律责任人相关制度,向法律责任人提供其承担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并保证法律责任人能够独立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责任人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报告或者保险公司对未作离职报告的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

职说明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其他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申报核准法律责任人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法律责任人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团体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6.纵观全球保险版图浅析中国保险 篇六

关键词:法制建设,保险监管,职业道德,产品结构

纵观中国保险业现状:保险市场基本寡头垄断;保险业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专业经营水平不高;保险市场体系未完整;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保险监管能力亟待加强。 因此客观地说中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论法制建设、保险监管、职业道德、产品结构、市场布置、市场体系等都有待完善与提升。

一、法制建设

2009年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保险法》,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了49项条文,删除了原《保险法》20项条文,修改123项条文,保持不变的仅有15项条文。

(一)新 《保险法 》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弱化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这是首次纳入“不可抗辩条款”,抗辩期为二年,本款能有效防止保险人恶意收取保费,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利益。

对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制, 进一步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首次明确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新保险法第134条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在保险业法中, 营业自由与规制得到双向加强, 体现了市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对立统一

在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和业务范围有了较大的拓展。

对保险业的准入及偿付能力监管更加严格, 保险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得以加强和扩充。

新《保险法》反映了中国保险业国际化的趋势,也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得以提升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新《保险法》虽弥补了原《保险法》许多不足,但存未尽人意之处。 如投资保险、网络保险、共同保险、保险招投标等许多重要保险领域没有涉及;像信用保险、巨灾保险、农业保险等仅有名词无具体条款;与外国保险监管机构合作,也缺乏法规约束。 《保险法》还需完善,应当配套实施细则,使中国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保险监管

2009年出台的新保险法虽然弥补了原保险法不足,但其颁布后违规事件还屡屡发生,足以说明中国保险监管在目标、技术、实践、体系、 手段等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保险监管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

(一)存款变保单

银行为了多吸收存款,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拿提成,明明只是去存款的市民,等到取钱时才知晓“被保险”。 尽管银监会2010年下半年发出通知,禁止银行和保险公司玩“混搭”,但由于监管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银行在继续“混搭”坑害客户。

(二)理财产品变保单

去银行买理财产品需谨慎,一不留神就买成保险。 银行代理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都以高收益率做诱饵,向客户进行“误导”宣传。 保险主要功能在于保障,代理人员宣称某款保险产品收益丰厚,肯定是诱导客户投保。

(三)购置税要保险

购置税算作车价核算保额是多数保险公司的“惯例”,如此违规行为却没有遭到保险监管部门的调查或纠正。

(四)假保单屡禁不止

虽然保监会严厉打击伪造、 销售 “假保单” 的违法行为, 但纵观2008年携程航意险保单门、2010年泛华南通1700万诈保门、2010年安邦沁阳私制假保单与阴阳保单事件、2012年国寿西安千万假保单案。

诸多案例都突显出保险监管严重缺失,针对保险监管乏力现象,保险监管应严格依据新《保险法》,调整监管目标,改进保险监管体系;转变监管理念,优化监管手段,借鉴国际先进监管模式;制定配套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完善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

三、职业素养

中国保险职业道德教育多停留在理论上,具体措施很少,保险职业道德建设往往流于形式,偏离诚信、公平、服务、竞争的保险职业道德建设基本原则,结果中国保险业乱象丛生。

(一)何谓诚信

保险是以一纸合同的形式, 连结和调整当事人利益关系的一种信用行为, 忠诚信约是保险立业之本, 是保险从业人员最基本的道德标准。 “信誉既是无形的力量,也是无形的财富”。 香港保险从业人员协会制定的十项专业守则中涉及诚信就有五款。

(二)何谓公平

竞争的道德准则就是公开、公正、公平。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主体多, 竞争激烈,但频繁出现降低费率、提高佣金等自杀性的行业竞争。 英国是保险业的发源地,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着眼于宏观,但市场竞争有条不紊,从业人员和企业经营者公平竞争的道德自律意识强。

(三)何谓服务

“服务第一、销售第二”,这是当今发达国家保险界人士最为流行的口头禅,也是他们经营管理的重要道德准则。 所有的优秀公司都把自己定义为服务性公司,强调以服务为宗旨。 日本保险业的“服务革命”使其行业各项指数均名列全球前列。

(四)何谓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之一。 西方保险业承认、鼓励竞争,并以平常的心态看待同业之间的互相竞争,关心竞争规则和如何改善自己的竞争措施。 美国人认为竞争是最道德的行为,倡导价格、人才、服务全方位的竞争。

四、商险产品

中国保险公司长期采取粗放式经营方式,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中国保险产品虽然数量众多,但产品差异化程度较低,整个市场的产品架构并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保险公司在争夺更多市场份额中, 忽视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产品创新乏力。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国保险产品不具备原创性,缺乏保险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缺少保护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 有时保险公司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很快就被竞争对手模仿,并以更加低的价格和条件向市场推销,结果市场竞争更趋无序。

(二)保险产品创新乏力

保险公司缺乏科学的市场分析与研究。 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市场需求一手资料,根本无法做到“有效创新”。

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产品生命周期的有效管理。 产品创新需要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配以不同的市场策略, 整体把握产品开发的节奏。

保险公司还缺乏对产品投放市场后的跟踪和监控。 产品推出后,没有实地评价,没有系统的跟踪、评价和反馈,进而缺乏对产品开发部门和人员必要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中国保险产品应通过差异化策略细分市场,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客户需求出发,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专业保险服务。

五、结束语

本文针对法制建设、保险监管、职业素养、商险产品等核心问题剖析中国商业保险优劣,期望中国保险业着重强化与完善市场体系化、制度创新化、竞争有序化、人员专业化、管理集约化、产品品格化、业务专业化、发展国际化,以扩大国际影响力。

(一)保险市场体系化

监督和法规发展跟不上市场发展,保险中介混乱,违规代理严重, 权力运作、官方管制使各保险主体在市场中处于不平等地位。 因而需建立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

(二)保险制度创新化

从目前的状况看中国的保险创新尽管有所发展,但还很落后。 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中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 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

(三)市场竞争有序化

中国保险市场处于一种严重的无序化竞争状况, 为此需加强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保险业自我约束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完善保险法规和保险机构体系与运行机制,切实加强保险监管,防范与化解经营风险。

(四)从业人员专业化

在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背景下, 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培养适应国内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保师、核赔师、精算师、专业人才,更要培养精通国际保险惯例、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外向型的人才。

(五)经营管理集约化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 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实现投资多元,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六)保险产品品格化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商业保险会更加深入人心,企业与居民在逐步提高保险意识的同时,对保险的选择意识也不断增强,投保需求呈多样化和专门化趋势。 在这种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

(七)经营业务专业化

同国际上专业化保险公司相比,我国保险专业经营水平还很低,随着中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八)行业发展国际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 中国需加快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接受外资保险公司资本投入,积极发展高科技险种,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金涛.新保险法实施对保险业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09

[2]胡庆康,叶明华.保险监管模式比较[J].商业时代,2006

[3]冷煜.保险监管国际比较及发展趋势研究[J].保险研究,2009

[4]王杨华,何厚发.国外保险职业道德探微[N].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0

7.友邦保险:家庭保险360° 篇七

保险不同于其他理财产品

不同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通常来说,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和定期寿险偏重于保障;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偏重于投资,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针对消费者对资产传承及养老储备的需求,保险公司会将产品设计为按人生不同阶段领取生存金,满足被保险人不同阶段的需求。友邦保险新推出的《友邦金福尊享A/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按月领取、集身故给付、生存现金、增值红利、现金红利于一体的分红型年金保险,生存现金保证退休后的生活品质,保单红利可以增加收益,协助客户实现财富保值和增值。

家庭成员保障有所侧重

由于家庭成员角色不同,主妇对每个人的保障规划都应该有不同的侧重。

丈夫优先保障

一般丈夫的收入承担着家庭绝大部分的开销,按照先为家庭经济支柱购买保障的原则,丈夫的保障需求在家庭中应率先考虑。可优先购买保障型产品,如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型产品可以用相对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额,通常建议投保人将意外伤害保额设定为自身年收入的10~20倍;重大疾病险保额设定为5~10倍。中年家庭可选择符合国人消费支付周期、按月领取型的养老型保险来补贴养老生活的开销。《友邦保险全佑一生“六合一”保险计划》是一款涵盖六大保障利益的终身健康保险,除了可以满足人们最为关注的重大疾病保障需求外,还兼顾了身故保障、全残保障、老年长期护理保障、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障等,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全方位的终身健康保障。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对风险作经济补偿的理财工具,因此为防止因病致贫影响家庭生活质量,拥有一份功能齐全的疾病保险,不仅是为个人,更是为家庭增加一份安心的保障。

孩子保障双管齐下

子女健康及教育永远是父母关注的焦点。根据友邦保险2011年理赔数据分析,10岁以下儿童的意外医药赔付占比为12.7%,全面的意外、健康保障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极为重要。《友邦附加守御天使B款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友邦附加添益少儿综合住院Ⅱ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子女的重疾保障、住院医疗保障,可以满足周全的健康医疗保障需求,让父母的爱陪伴宝贝无忧无虑地成长。

子女教育方面则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进行前期准备,分红两全保险、万能保险和年金等产品有确定的利益保证,且长期来看回报稳定。许多保险公司都有针对教育金设计开发的产品,其最大特点是专款专用。《友邦金色年华II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友邦保险第一代教育金产品的升级版,该产品具有付费期短、满期早的特点,主要满足孩子18~21岁大学教育费用的需求。

女性保障侧重

当代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5~8岁,这意味着她们在养老和医疗方面将承受更多的风险;而女性所具有的独特生理功能,决定了女性在罹患重疾方面的几率要大于男性,女性的亚健康现象随着工作压力凸显。针对女性,医疗、意外等保障类产品应优先考虑,尤其是针对女性特有疾病的健康险是基本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是养老和投资类产品。随着年龄的增长,保险配置逐渐与男性趋同。除此之外,还需要重点考虑养老计划和资产保值增值。

注:文中提及的《友邦金福尊享A/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友邦金色年华II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分红保险产品,其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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