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年鉴范文(9篇)
1.公共图书馆年鉴范文 篇一
赞贤小学年鉴资料
学校简介
南康市赞贤小学位于东山街道东山社区,泰康东路北侧,毗邻东山大桥。学校由赣南著名工运领袖陈赞贤创办于1918年,原名‚东山高等小学‛,后更名‚东山中心小学‛。学校历经沧桑,几易校名。1985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以陈赞贤烈士英名命名,改为‚南康县赞贤小学‛,校名由原中顾委委员、山西省省长罗贵波题写,被列为南康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6年8月,赞贤小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重新定为东山街道中心小学。
学校占地面积12.7亩,校舍总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学校现有教学班22个,学生1314人。教职工51人,其中大本学历15人,大专学历24人;小学特级教师1人,小学高级教师31 人;省骨干教师3人,赣州市学科带头人 1 人,骨干教师 1 人;南康市学科带头人2人,骨干教师4人。学校有陈赞贤事迹展览室、计算机室、多媒体室、实验室、仪器室、音体美器材室、远程教育室、舞蹈室、图书室、教工活动室等功能室。
学校确立‚一切为了学校的发展,一切为了教师的发展,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办学宗旨,树立‚以德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导航‛的办学理念,秉承‚以校为本、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本、以发展为本‛的发展理念,恪守‚弘扬赞贤精神,培育时代英才‛的校训,形成了‚和谐、文明、求真、感恩‛的校风和‚敬业、爱岗、博才、善教‛的教风,以及‚立志、笃行、多能、乐学‛的学风。
主要业绩
近年来,学校先后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南康市‚创和谐平安校园特色学校‛‚教育工作综合评估先进单位‛、‚教育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工会工作先进单位‛、‚南康市文明单位‛,2010年2月8日,被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命名为‚江西省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在2009-2010学小学质量目标考评中获二等奖; 2010年被南康市教育局党委授予‚先进党支部‛称号;在 2010年全市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中获小学组团体第6名。2010年10月,学校被共青团赣州市委、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市少工委授予2010赣州市“少先队工 1
作先进集体” 荣誉称号,2010该校还被授予南康市 ‚三八红旗集体‛、赣州市‚文明单位‛、‚江西省安全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学校有1人获2007年全省农村中小学工会工作‚四个一‛活动‚先进个人‛称号,3人次获赣州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少先队工作者‛称号,1人获赣州市‚优秀教师‛称号,46人次获南康市‚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教育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工会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称号。在各级教育部门主办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得佳绩,130多篇论文获奖,其中县市级72篇,设区市级62篇,省级22篇。省级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学生有2人获南康市‚十佳少先队员‛、‚十佳少先队干部‛称号;116人次获南康市级征文或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
特色工作
德育教育:赞贤小学以‚弘扬赞贤精神,打造红色文化‛为办学特色,唱响‚赞贤精神‛主旋律。学校充分挖掘和利用本校独有的文化资源‚赞贤精神‛,立足乡情、校情,打造红色文化。运用‚赞贤精神‛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学生进行有特色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大力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不断赋予‚赞贤精神‛以新的时代内涵。学校充分发挥陈赞贤塑像、陈赞贤烈士墓、陈赞贤事迹展览室、陈赞贤事迹小册子的宣传教育作用,形成校园文化特色。3月6日是陈赞贤殉难纪念日,学校把每年的三月份作为‚赞贤精神活动月‛,以‚弘扬赞贤精神,做赞贤新人‛为主题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学校以‚赞贤杯‛命名,在教师和学生中开展各类竞赛活动。2007年1月,学校申报了省级研究课题 《弘扬‚赞贤精神‛,构建校本文化的实践研究》,此课题于2008年 11月结题,编印出《赞贤精神代代传》、《陈赞贤故事选编》、《赞贤魂》、《赞贤风》等校本教材发给学生阅读。
廉政建设:学校充分挖掘 ‚赞贤精神‛,并以‚赞贤精神‛为突破口,确立‚崇廉尚洁、从我做起‛的廉政教育理念,精心打造廉政文化,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学生进行以廉政文化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不断赋予‚赞贤精神‛新的时代内涵。学校全方位实施廉政教育
‚三五九‛工程。从领导干部、教师、学生三个层面开展系列活动,全面建设崇廉尚洁校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对象的针对性。通过畅通环境熏陶、主题活动、学科渗透、家校互动、中心辐射五种渠道,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突出廉政文化建设参与的群众性。与科学发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素质教育、红色文化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校务财务管理、‚荣辱观‛教育、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切实为教职工办实事;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有力推进学校廉政文化建设。扩大廉政文化建设社会效应。
教学教研:学校以课程改革为核心,以新课程理念下的课堂教学研究与实践为主要内容,扎实开展特色教研活动。按照‚注意‘四个聚焦’,实现‘四个提升’‛要求,突出聚焦学生和课堂两个重点,确立以‚让常规成为一种习惯、让教研成为一种生活‛的管理理念,以‚四个带入‛为抓手,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以‚六化六性‛为推手,强化教学常规管理;以‚两类四课‛活动为舵手,打造名师工程。目前学校的‚同课异构‛教研模式、‚反思教学法(我的课堂我反思、别人的课堂我反思)‛、‚读书沙龙‛等教研活动成为学校教学科研一大亮点。
撰稿人:卢致宝校对:罗天波审核:曹开明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文] 篇二
工 作 职 责
一、牢记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积极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
二、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城市社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居民健康需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三、掌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为居民提供综合、适宜、经济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
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开展健康讲座、健康咨询等。
六、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辖区传染病防控、传染病人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结核病、艾滋病等及其他各类传染病)。
七、做好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实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向孕产妇提供规范的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向育龄妇女提供常见妇女病查治工作。
八、做好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开展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服务,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九、进行慢性病与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人和精神病人提供咨询服务和治疗指导。为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定期随访等。
十、做好公共卫生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报告,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
十一、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帐,及时、认真做好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记录和资料管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归档、上报。
十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各种报表、资料数字要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做到不虚报、不漏报。
十三、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自查评估,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细则》对照检查各项工作,及时做好查漏补缺。
3.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分析(范文) 篇三
公共事业管理是指在具备现代管理技术和理论技巧的情况下,对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单位的行政工作进行组织、规划、实施的活动集合。作为一个合格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合格毕业生,必须学的知识有以下几项:
一、管理类。
管理学原理是所有管理学的基础,因此,公管专业作为管理的一个分支,这方面的内容应该是学生必备常识;另外,行政管理学也是公共管理的必修课程,因为专业本身就是行政工作挂钩的。
二、法律类。
作为管理者,多多少少都会和法律打交道,经济法学则是管理类专业的法学常识。其中经济法原理、企业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证券交易法税法、金融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则是一个合格的从事公共事业管理工作者日常接触到的常用法律。因此,管理学专业学习法律类常识就显得非常必要。
三、金融类。
金融类常识是政策制定正确与否的导向。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是学习金融类知识的基础;金融学则是了解金融市场运行方式的简单途径。
四、项目规划类。
政策的制定、规划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比如投资评估、定量分
析和会计学原理,这些原理是制定项目、修改项目、核定项目和实施项目的基础能力。而工作分析的方法则是项目制定与规划的核心。
五、国学。
既然是公共事业,那么了解整个民族的思维习惯,则是行政工作人员应该考虑到的。国学所包含的内容其实很广泛,能掌握国学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如何运用,则更容易顺应整个公众群体的需要。
六、政策原理类。
政策随时因人而异。行政管理学是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必须了解的内容。公共事业管理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考虑的要素则是经济效益,因此,政治经济学的内容必须被考虑到。
七、心理学类。
心理学目前已被各个领域运用。作为用人单位,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了解人的常见心理特征,能够提升一个人的专业素养。就公共事业而言,心理学应该是学生的选修课程,了解公众心理,才能更好的为公众服务,才能提高民众满意度。
八、专业知识类。
公共事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包括:公共选择学,公共管理学,社区管理学,公共关系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公共政策等等。除了以上内容需要学习,还有一些必备的技能和必须养成的习惯,具体分为:
一、熟练操作基本的办公软件:现在是知识时代,更是信息时代,对于基本的电子信息储存、分类以及提取,必须依赖电脑软件完成。因此,掌握办公软件的用法势在必行。
二、学会处理基本的纸质文档归类,对于资料的收集和查找非常必
要。并学会各类文书的书写格式,更加有利于文件的规范化管理。
三、要养成关注时事的习惯。时事政治是政治的重要板块,作为公
共事业管理的从业者,必须保持对时事新闻的高度敏感度。
4.公共图书馆年鉴范文 篇四
一、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天中午、晚上各打扫一次,保持地面、便槽、冲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垃圾桶每天清理一次。
三、公共厕所应确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周两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无异味。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干部职工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及时放水冲槽,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持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一、办公楼的卫生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各责任区进行检查,对卫生工作提出促改意见。
二、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
1、各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由本办公室人员负责。
2、县领导班子办公室、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
3、走廊、楼梯、水房、厕所均由保洁人员负责。
三、卫生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纸屑、果壳等杂物。
5.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范文 篇五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何时颁布?什么时候施行?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2011年3月10日颁布的,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公共场所有那些?
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共场所的范围主要是指下列公共场所:①宾馆、旅馆、招待所;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游泳场(馆);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3、谁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答: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公共场所哪些指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答: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顾客用品用具等
6、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对上述指标进行检测?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7、公共场所如何应对危害健康事故?
答: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2、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8、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9、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1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12、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3、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14、卫生许可的延续与变更。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5、消费者如何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
答:消费者可通过查看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检测报告等。上述三项内容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16、什么是艾滋病、性病?
答: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目前还没有治愈艾滋病的药物,但是可以预防。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性疾病。
17、艾滋病、性病的传播途径有哪些?
答: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如男女之间、男性之间的性交;公用注射器吸毒;输入或注射被艾滋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制品等;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可通过妊娠、分娩和哺乳把艾滋病病毒传染给婴幼儿。
卖淫和嫖娼是传播艾滋病、性病的重要危险行为,多性伴、婚前婚外性行为、青年人过早的性关系等,既会对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也有可能增加感染艾滋病和性病的机会。
18、如何预防性病、艾滋病?
答:①尽可能减少性伴数量,每次性交时全程、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套。
②定期到正规医院进行检查。如果有不安全性行为,最好每三个月做一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③得了性病及早到条件好的正规医院治疗并定期复查,劝说性伴同时治疗避免重复感染。④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刺针。需要时,要求使用经检测合格的血液、血制品和经严格消毒的器械、针头等。不吸毒,更不要与别人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
6.公共图书馆年鉴范文 篇六
防范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防盗、防破坏、防意外及应急处置而对所管辖的物业区域进行值勤监控、巡视等一系列管理服务活动。防范管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人为造成的事故与损失。
为了达到物业区域防范管理服务的目的,必须从防范管理服务的“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下功夫。物业区域防范管理服务的硬件是指根据防范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所必须配备的一整套硬件设施,防范管理服务的软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的专职秩序维护人员及其实现防范管理服务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规定和制度。
2.消防管理
消防管理包括防火和灭火两个方面,物业服务消防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火灾灾情发生后采取何种措施才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另一工作重点是防患于未然,即将防火工作做在前头,并从人力、物力、技术等多方面做好随时灭火的充分准备。物业消防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有: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制度的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及管理;灾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等五个方面。建立一支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为主、业户为辅的高素质的专群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伍,是落实区域消防工作的组织保证,其任务是进行消防值班、消防检查、消防培训、消防器材的管理与保养、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灭火工作。3.道路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主要包括道路管理、交通管理、车辆管理和停车(库)场管理四个方面。
(1)道路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对非法占用道路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置。
(2)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正确处理人、车、路的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做到人车分流,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安全、畅通,其重点是机动车辆管理。
(3)车辆管理包括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和自行车的管理,主要职责是禁止乱停乱放和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7.公共图书馆年鉴范文 篇七
当人们联想到一座没有去过的城市时,首先映入你脑海的是早已被媒介宣传的、代表这座城市的建筑以及介乎于建筑与艺术之间的那种被称之为“公共视觉艺术”的街头雕塑。在你倘佯在异国他乡的陌生街道上,带给你无比温馨与亲切的也是那些多姿多彩、不其而遇的街头雕塑。在现代化的大都会城市,在线条与方块构成的“钢筋水泥森林”中,在人流和物欲互相拥挤的狭小的生活空间,如果缺少了街头雕塑你会觉得这座城市是多么的索然寡味。因此在一座城市里,除了高楼大厦、车辆、道路之外还必须注入更多的人文因素。街头雕塑,就是最能体现城市生活当中所需要的人文关怀的一种艺术形式。
优秀的城市雕塑作品应该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珠联璧合、遥相呼应;它们使城市更具亲和力,有的上升为一座城市的标志、甚而成为城市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这在世界著名的大、中城市中不乏先例。如罗马的母狼塑像、哥本哈根的美人鱼、华沙的持盾女神和纽约的自由女神像„„
说到纽约的街头雕塑,我们不得不从纽约的早期历史谈起。纽约是因为有了港,才有了“市”。所以纽约雕塑也与港口城市的特征有关。早期的纽约城,人们对于公共雕塑的认识几乎是一个空白,除了来往的船只需要在船头增加一些雕饰外,几乎不需要任何装饰。然而缺少公共雕塑并意味着缺少雕塑,我曾经在纽约美国民俗博物馆里见到曼哈顿最早的原住民-印地安人制作的一支以印地安传奇酋长坦摩尼(Tammany)头像造型的黄铜大风向标,这支风向标无论从艺术造型、还是从工艺制作上都堪称上乘。
19世纪初期,纽约市出现了用木头雕刻人像和寓言人物的职业,但这只限于为少数有钱的雇主服务的范畴。到了1810年代末,公共雕塑才真正出现。当时与英国的战争刚刚结束,战争中许多被毁的公共建筑需要重建,而公共建筑需要建庄严的纪念碑和革命先烈与国父们的塑像来装饰。雕塑-作为公共场所的艺术,到了那时才得以大放异彩。
街头雕塑崇尚英雄与伟人的时代
现代主义出现之前的公共艺术都是为政治、神话、宗教题材服务的,所以英雄、政治家和神往往是艺术家们讴歌的主体。早期纽约市最具代表性的公共雕塑当属纽约证券交易所斜对面的联邦厅(Federal Hall)前的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立身塑像。在1789年,数以千计的纽约市民众挤在华尔街与与宽街街口一带观看美国第一任总统的就职大典,在联邦厅前他们跟着纽约州的法官三呼“乔治·华盛顿万岁!”。现在我们看到的华盛顿立像是在1834-1842年间重新修建联邦厅时塑造的。在美国立国初期,纽约曾经是美国的首都,联邦厅就是美国国会的所在地,联邦厅前的这座华盛顿塑像,很好地表现了华盛顿总统的温文尔雅的领袖风范。
象这样的以领袖人物、革命将士为题材的公共雕塑在纽约市有多处,如位于纽约市上城汉密尔顿庄园国家纪念馆前的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塑像;位于公园大道印刷厂广场的富兰克林立像;位于格林威治村克里斯多佛公园的南北战争期间任联邦军总司令的谢尔顿将军塑像;还有在市政厅门口的公园里的内森·黑尔(Nathan Hale)塑像。内森·黑尔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民族英雄,他在英军的后方纽约为华盛顿将军工作,英军以间谍罪将其逮捕后,未经审判就判处他绞刑。在执行前,英国军官问他还想说点什么,他说:“我唯一遗憾的就是我没有第二条生命献给我热爱的祖国”,这句话如今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名言。
英雄与伟人的题材不仅仅限于美国人物。纽约是一个多民族文化汇聚的城市,它的街头雕塑也反映了这种多民族文化的特点。拿华人集聚的“中国城”而言,孔子大厦前的广场就有由华裔雕塑家刘新创作的孔子塑像。
纽约街头雕塑从“神”到人的蜕变
南北战争以后、尤其是现代,纽约市的街头雕塑不再狂热地追捧理想化的历史人物。一批被称之为“现实主义”的雕塑家们与过去的传统彻底决裂,以新的、自由的风格和个性阐述对于公共视觉艺术的理解。他们的作品的一个特点就是接近普通人的生活,塑造平民形象。如位于纽约市第七大道上的一尊成衣工人的雕像,该雕像塑造了一位犹太裔的成衣工人正脚踩缝纫机、聚精会神地缝制衣服。纽约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就是时装业,第七大道又被称为“时装大道”(Fashion Avenue)。其原因是纽约许多的成衣加工场和成衣店都选择在这里开铺。早年刚到纽约的犹太移民大多从事成衣制造业,在“时装大道”塑造这么一个形象既说明了城市的发展历史,也使原本十分呆板的街景添加了生动的一笔。凡人的塑像往往在你不经意地满步街头时出现,如34街一家出售颜料、画笔的商店门前,有一座雕像描绘的是一位正在埋头作画的画家。许多行人在他身边走过都未必能发现这是一座“死的”塑像。这不仅让人感叹:是纽约的生活节奏太快了、以致于人们对于身边的事物熟视无睹,还是雕塑家的手艺太高明、塑像太逼真了?
纽约城市生活的快节奏给人们带来透不过气来来的压力,所以在一些街头,雕塑家们在塑造形象时刻意让都市人的神经放松一下。如纽约肯尼迪机场通往市区的496高速公路,在进入市区前要经过一处名为“完蛋街”(Vandam 的中文谐音,在纽约的中国人就给起了这么一个名字)的街道;当人们驾驶的车辆一驶入完蛋街就能发现一座建筑物的屋顶上坐着两个人,一人在看报纸,另一个人在伸懒腰。此景此情,让过往的驾车人忍俊不禁。
当然都市的幽默必须扎根于民族文化的土壤,象这样的塑像摆在纽约市大家看见后会会心地一笑;若要是搁在北京市,就未必受欢迎。前些日子看到媒体上一条消息,说的是有一家工艺美术工厂将一个恰似活人的塑像放到了房顶上面,结果引起了“公愤”;住在附近的的大伯、大妈们认为,该塑像一到晚上挺吓人,以为是贼翻墙过来了;路过此地上班族、尤其是女同胞意见更大,说是“猛一看真像劫道的流氓”。结果在大家的呼吁下,派出所出面干预,让这北京市唯一的“怪物”蹲仓库去了。
动物雕塑在纽约街头也占一席之地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纽约市的街头雕塑不乏以动物为题材的雕像。如在纽约的一些政府机关的大楼上、银行、大学等高大建筑物上,经常地可以看到美国精神的象征-白头鹰的雕像。另外还有几处动物的雕像让我印象深刻。
纽约中央公园靠近第五大道、儿童动物园附近有一座狗的塑像。这只狗名叫巴尔托(Balto),它曾率领一群爱斯基摩犬横跨阿拉斯加,完成运送血浆医治白喉的义举。据说在完成任务后,巴尔托就倒地“牺牲”了。
纽约金融区华尔街附近,有一个象征华尔街“牛市”的公牛铜像,据说每天早上许多证券商在路过铜牛时会将手触摸一下牛鼻子,希望新的一天会给股市注入“牛气”。注意看一下铜牛鼻子,你就会发现这块地方被磨的光可鉴人。
位于第五大道纽约市公共图书馆门前有两头气宇轩昂的石头狮子一左一右地把着大门。这两头狮子由纽约市曾担任过市长的拉瓜地给起了名字,一个叫做“耐心”,一个叫做“毅力”。拉瓜地担任纽约市市长期间正值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纽约市几乎每天都有商家倒闭破产,都有人因绝望而自杀。拉瓜地给狮子起名的目的是要告诉他的市民,在艰难的岁月里,人们最缺少的是“耐心”和“毅力”。他要求他的市民在活不下去的时候,想一想这两头把大门的狮子,他坚信,纽约市一定会度过艰难的时光。从这一实例可以看出,城市街头雕塑已经超出是美化城市环境的视觉艺术的范畴,它几乎成为人们在困难时期的一种精神支柱。
8.公共图书馆年鉴范文 篇八
摘要
公共决策是公共行政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公共决策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政策实施的绩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近些年来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来保证公共决策的质量,日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课题。近些年来,听证制度的应用开始进入公共决策领域的视野,并成为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这项制度设计也吸引了全社会的关注,民众热切地盼望通过这一制度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但随着听证实践的深入进行,这项制度暴露了一些问题。这影响到制度本身发挥作用,也挫伤了公众的热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与自己的所学知识,从理论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分析,对在实践中表现出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与总结,也有的放矢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拟从以下三部分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介绍公共政策与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并着重分析了在公共决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听证制度在公共决策过程中所具有的功能。
第二部分分析当前我国公共决策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系统地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实施公共决策听证制度的大环境不够完善,二是公共决策听证制度本身存有一些问题。关于前者,笔者又细分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公众参与意识与能力不足、行政主体对听证制度认识不足几个方面;关于后者,笔者则细分为未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听证会的发起模式不合理、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足、听证代表的选择机制不合理、听证笔录的效力不确定五个方面。
第三部分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包括完善公共决策听证制度运行的大环境与完善公共决策听证制度本身设计两个大方面。第一个大方面包括深入政治体制改革、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与能力、转变政府决策观念三个要点;第二个大方面包括形成统一法律规范、完善听证会的启动模式、完善主持人制度、完善听证代表选择机制、确定听证笔录法律效力、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六个要点。
[关键词] 公共决策 听证 问题 对策分析 Study on Hearing System of Public Policy Formulation
Abstract
Public policy formulation, which impacts directly on the implement of public policy, plays a key rol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forms on the politics system have gotten a great progress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EFORM AND THE OPEN POLICY developing into practice, and it has become a important issue in national politics that how to guarantee the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policy by means of perfecting the regime design.Recent years has witnessed that the HEARING SYSTEM was put into practice in the process of public policy formulation and became a important part of reforms on the politics system.In addition, the whole society has drawn great attention to the HEARING SYSTEM, which enables citizens to have a new way to take part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However, with the hearing practice developing, this new thing encountered some problems, which have a negative effect on its effectiveness as well as public enthusiasm.In such backgrounds, this thesis sums up these problems and offers relevant proposals according to the other scholars’ study and the writer’s own thinking.This thesis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as the below.Part One introduces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PUBLIC POLICY FORMULATION and the HEARING SYSTEM, and analyses the necessary of introducing the hearing system into public policy formulation along with its functions.Part Two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into two aspects, the imperfect environments and the defective itself designs.The first aspect includes the slow-processing politic reforms, dim awareness and disabilities of the public in politic participation and government’s indifferent care about the hearing system.The second includes the lacking of complete law, unreasonable starting way of hearing, the emcee’s shorting of neutrality, the imperfect selecting mechanism of hearing representatives and the unsure potency of the hearing record.Part Three is mainly involved in relevant proposals, which divide into two aspects.The first apply itself to perfecting the whole environment, which is composed of developing politic reforms, increase public awareness and abilities in politic participation and change the government’s idea on policy formulation.The second aims at perfecting the hearing system itself, including formulating complete law, perfecting the starting way of hearing and the selecting rule of the emcee and the representatives, ensuring the potency of hearing record and strengthening information releasing and social supervision.Key words: Public Policy Formulation
Hearing
Problem
Path Analyses
目录
导言.............................................1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
(二)现有文献综述...............................2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及功能研究.....3
(一)公共政策与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3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引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4
1、引入听证制度是提高公共政策科学性的必然要求......4
2、引入听证制度是提高公共政策民主性的必然要求......5
3、引入听证制度是保证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必然要求......5
(三)听证制度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功能..............6
1、听证制度能够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6
2、听证制度的应用能够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6
3、听证制度能够提高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增强公共参与技能................................................6
二、当前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7
(一)实施公共决策领域制度的大环境不够完善........7
1、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7
2、社会公众政策参与的意识不足......................7
3、社会公众政策参与的能力不足......................8
4、行政机关对公共决策听证制度的认知不足............8
(二)我国公共决策听证制度自身设计不完善..........8
1、尚未形成关于公共决策听证制度的统一规范..........8
2、听证会的启动模式不合理..........................9
3、听证会的主持人中立性不足........................9
4、听证代表的选择机制不合理.......................10
5、听证笔录的效力不确定...........................10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政策制定中听证制度的对策分析..10
(一)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11
1、加快推进政治改革的进程,改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运行的环境.........................................11
2、拓宽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11
3、加快转变行政机关决策观念,重视公众意见.........12
(二)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自身设计.................12
1、加快形成统一、完善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法律体系.12
2、改变现有的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启动模式.............12
3、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13
4、完善听证代表的选择机制.........................13
5、确定听证记录的法律效力.........................13
6、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确保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序进行...............................................14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谢辞............................................17
公共决策过程中听证制度研究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听证制度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的支柱性制度,对于促进公共政策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等参与,保证政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公共权力,实现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有着极为重要和不可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作用。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但今年来听证实践发展很快,表现出了巨大的生命力。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①温家宝在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通过各种形式征求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②听证制度要求各方利益代表方的公平参与,表现出较大的民主性和正当性,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因此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听证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实施公共决策听证制度的大环境不够完善、制度设计本身也存在缺陷等,这都是我国听证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提出了一些对策,力图能为公共决策领域中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份绵力。
①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9.② http:// , 2011年2月15日访问。
(二)现有文献综述
我国听证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80年代中后期,随着王名扬先生系统地将美国、英国、法国行政法介绍给国内读者,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开始认识和了解并研究听证制度。比如,肖风城在1988年《法学》上发表的《协商对话制度的法律化探讨》一文中指出,协商对话制度的内涵是参与制和公开制,其实质是用法律手段确保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帮助国家机关客服官僚主义。③叶必丰于1989年的《法学研究》上发表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一文中也明确了听证是一项很好的行政程序制度,他能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是行政官
④员兼听则明,比较客观地作出决定,同时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另外,应松年教授、马怀德教授也在相应的著述里提到了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运用。当然,学者们对听证制度的研究并不局限于此,杨惠基的《听证程序概论》、刘勉义的《我国听证程序研究》、汪全胜的《立法听证研究》以及彭宗超的《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等学者的著作从听证范围、听证原则、听证主体、听证方式、听证程序及其立法完善、法律适用等角度对听证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但是,当前对于听证制度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法学领域,尤其是行政法领域,从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角度思考建立完善有效的听证制度的研究却相对较少。
③④ 肖风城:《协商对话制度的法律化探讨》,《法学》,1988,1.叶必丰:《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法学研究》,1989,2.一、公共政策制定中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及功能研究
(一)公共政策与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
公共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和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⑤公共政策是阶级意志、利益的集中表现和表达,它的目的在于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各种利益的调节器,公共政策的形成,也往往是各方利益激烈博弈后的结果。关于公共政策制定的体制,可以以历史发展为线索,笼统地分为独裁制和民主制。前者集中表现为君主独裁,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议会制、总统制。我国所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不同于西方传统的议会制,但也可以看做是议会制的一种发展形式,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制定的体制。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当前中国政治改革中的一项基本任务。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主人翁意识和公共参与意识越来越强烈,人们迫切地要求在关乎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出足够有力的声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听证制度作为一项能够满足公共参与政策制定要求的制度,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吸引着人们足够的关注。
听证制度是一件舶来品。它的理念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自然公正原则要求公共权力的行使影响个人的权利、财产及人格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⑥;正当程序理论则要求“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⑦。以这两种理论为发轫,时至今日,听证制度已经广泛存在于西方国家的民主生活中,各种立法、政策、司法听证会常见诸于报端。我国对于听证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末,真正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则是九十年代的事情。从1996年起,我国在全国层面陆续在行政处分、价格调整、立法决策、行政许可等领域相继引入听证制度。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了行政执法程序,这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⑤⑥ 陈振明主编:《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50页。
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⑦ 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随后,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对价格听证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⑧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里发上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根据适用领域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听证和行政决策听证。本文所论及的听证制度是后者,即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听证制度。目前,我国学术界尚未对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进行统一的定义,笔者参考各种资料后,认为可以将这种制度定义为:行政主体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政策制定主体吸收合理意见并体现于新形成政策之中的一种制度。不难看出,行政决策听证的主体主要分为行政主体以及相关利益方,由于政府在我国公共管理中的强势地位,行政主体无疑是在这一制度中的居于主导地位的一方,而相关利益方由于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往往是较为弱势的一方。如何平衡两方之间的力量对比,进而使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是今后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引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1、引入听证制度是提高公共政策科学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公共政策作为人类一种特有的认识成果,集中体现着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但即使是看上去很完善的公共政策,不经实施也无法先验地决定其正确性与真理性。在制定一项公共政策时,只有尽量把可能触及到的问题考虑全面,并在政策中加以预防,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这也是通过提高政策科学性来保证政策时效性的必然逻辑。如何才能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呢?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全面、详实、准确的信息,是一项力求科学性的政策所必不可少的要素。由于听证制度的主体是政府以及相关利益者,涉及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面较广,能兼顾各方的利益考量,因此能够呈现代表各方利益、涉及各个层面的信息,待将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之后,呈现在政策制定主体面前的信息便具有极大的利用的价值。基于这些信息所制定的有关政策,由于兼顾到了各方利益,因此在实施之中便能最大可能的避免出现问题,从而保证了政策的有效实施,降低了各种不利成本,进而便能保证政策的科学性。
2、引入听证制度是提高公共政策民主性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腾飞所带来的政治层面上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当前的中国公民越来越希望在这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发出越来越有力的声音,公众的参与意识与主人翁意识越来越强烈。如何开辟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无疑是关乎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课题。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能够使民众发出更大声音的听证制度才会如此引人关注。听证制度要求各方主体的平等参与,这种至少能够保证形式民主的制度设计无疑能让大众给予其相当的期待。当然,随着这项制度在实践中的日臻完善,其必然也能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实质民主,即民众的意见会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占据巨大的分量,从而提高公共政策的民主性。
3、引入听证制度是保证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的生命,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具有何种程度上的合法性,是衡量一项公共政策有效与否的重要标准。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源于社会公众对于政策的普遍认同和接受。只有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一项公共政策才具有较高的合法性,在实施的过程也才能有更高的绩效。听证制度的引入,其实质是尊重各个利益相关主体尤其是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形成的政策中体现出对这种意见的足够尊重,因此往往使得公共政策更容易为各方所接受,在实施中更容易获取公众的理解与自觉遵守,从而使得公共政策具备相当的合法性。
(三)听证制度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功能
1、听证制度能够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
听证本身即是以实现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目的,运用民主和科学的方法,把政策制定过程变成集思广益、有科学根据、有制度保证的公共行政过程。听证制度的首要目的便是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这也是听证这项制度设计的首要功能所在。如前文所述,听证制度能够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从而兼顾到各方的利益诉求,使政策本身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合法性,有效地预防了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从而使公共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并表现出更高的绩效。
2、听证制度的应用能够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曾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根深蒂固,难以一时革除。受其影响,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政府一直处于十分强势的地位。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高高在上,说一不二,拥有绝对权威。很多时候,人们对于一项好的公共政策的期待只能寄托于政府官员能够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众的这种被动地位,使公众的境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听证制度的引入,使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获得话语权,使自身合理的利益诉求能够在公共政策中得以体现。这不仅能够有效保证公众的利益,更是对政府固有行政理念的有力冲击。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引入听证制度后的公共决策主体除了自己,还有其他利益相关方,自己拍脑袋决策的一家独大的待遇已经成为历史。引入听证制度,打破政府在公共决策领域中传统的垄断地位,是当前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无疑会对建设一个新型政府产生积极作用。
3、听证制度能够提高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增强公共参与技能
听证是一项制度设计,更是一种政治实践。通过这种实践,公众能体会到亲身参与所带来的现实利益和精神快乐,从而激发起巨大的参与热情,树立强烈的 参与意识。同时,随着这项实践的深入进行,公众会摸索出相应的经验与心得,不断提高自身的参与能力,获得较强的参与技能。这项功能虽然并不是听证制度设计初衷的直接指向,但却可以说是对社会影响最为深刻的一项功能。当前,随着我国向市民社会的转型,公众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与参与能力的提高,会极大地推动这一进程向前推进。
二、当前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施公共决策领域制度的大环境不够完善
1、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公共决策听证制度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其构建和发展是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性架构内进行的,从根本上说,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程度无疑构成公共决策听证制度发展的系统环境。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相对于经济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在政治领域实施改革所取得的突破可谓是相形见绌。近些年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政治生活中曝光率高之又高的一项课题,尽管此项改革已进行多年,但组织的惯性⑨和一些传统的行政理念仍然影响着我国各级政府官员并进而影响到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我国目前的公共决策体制仍呈现一种精英决策尤其是党内精英居于主导的内输入⑩特点,具有的较强的封闭性。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期待注重公众参与的听证制度在公共决策领域发挥较大的作用,无疑是对这项制度的苛求。
2、社会公众政策参与的意识不足
公共决策听证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打破了以往政府在公共决策中的绝对权威的垄断地位,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决策、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进而影响公共 ⑨⑩ 参见金东日:《现代组织理论与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在这种“内输入”机制下,精英决策不仅表现在狭义的决策过程中,而且也表现在决策问题信息的输入、政策规划、执行等阶段,它使公共政策由一个超强制的主体设计出来并强化于共同体,基本上不是通过政府与社会的互动进行决策。这种决策机制导致我国比较封闭的决策模式,对公民参与缺少制度设计,公民参与难以落实,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影响能力也十分微弱。决策的机会。从这个角度说,听证制度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价值能否得到充分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众能否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长久以来,社会公众只能充当公共决策的对象,而不是参与公共决策的主体,这种固有的角色定位导致了社会公众的政治卑微感和对公共生活的政治冷漠心理,这直接导致了公众的政策参与的意识不足。
3、社会公众政策参与的能力不足
由于长久以来公众缺少政治参与的实践,难以获得政治参与的直接经验,加之自身文化水平的影响,所接触到的政治参与的间接经验也较为有限,这导致了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能力较低,无法在获得政治参与的机会时合理、有效地利用相关的制度设计,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另外,由于公众在公共参与时多为个人所为,缺少合理的组织形式,利益表达单一,声音有限,难以形成团体的合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公众的能量与影响力。
4、行政机关对公共决策听证制度的认知不足
长久以来,行政机关一直是公共决策的绝对主体,高高在上、说一不二。这种角色传统所形成的固有观念,成为当前行政官员接受听证制度并保证听证制度发挥作用的一个障碍。很多时候,政府官员在做决策时,根本不会想到利用听证制度听取民意、维护民益,即使是想到了,也仅仅将听证制度当作一个体现自身民主意识的花瓶,只是能实现“装饰性”的公民参与,并不会对公共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行政机关这种走形式、走过场的心态,严重贬低了听证制度的价值,更是对公众参与的亵渎。
(二)我国公共决策听证制度自身设计不完善
1、尚未形成关于公共决策听证制度的统一规范
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了行政执法程序,这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从那时起,关于听证制度的规范开始散见于我国的多部法律之 8 中,如《价格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单行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但是,这些法律不能涵盖我国公共决策的所有方面,造成了某些领域关于听证制度的法律空白。法律规范上的缺失,使政府获得了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多听证会的发起与否完全取决于自身意愿,而不受法律规范的制约,从而限制了听证制度作用的完全发挥。
2、听证会的启动模式不合理
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听证会的启动模式可分为政府主导式和民间导向式:前者指由政府决定是否就某一决策事项发起听证会,并由自己设定相关议程;后者指社会公众可以就某一事项向政府申请举行听证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一旦决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议程设置由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设定。11从理论上讲,民间导向式比政府主导式更注重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更能体现听证制度的精神,无疑是启动听证会的理想模式。但迄今为止,我国公共决策听证会的启动模式仍然采用政府主导式,民间导向式的案例应用鲜有所闻。
3、听证会的主持人中立性不足
听证会的主持人是整个听证会的掌舵者,对听证会的进程演进和进展节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听证会的参与主体涉及行政机关以及各方利益相关者,主体较为多元,为了保证听证会最起码的公正,听证会的主持人理应处于第三者的中立地位。但是综合这些年的实践看,听证会的主持人多由行政机关指定,并且绝大多数为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12这不仅与听证主持人应为非本案调查人员的法律规定不符,而且关键环节上的如此设置让听证会看上去更像是行政机关主导下的一次作秀,一切似乎尽在政府的掌控之中。这对听证会效力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1112 参见周汉华:《对我国听证会制度发展方向的若干思考》,《南方周末》,2003,第5期。
同上。
4、听证代表的选择机制不合理
综观现存有关行政决策听证的相关立法,并结合行政决策听证的有关实践,可以发现行政决策听证代表如何选择基本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听证会的价值在于通过倾听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声音来达到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和保障各方利益从而实现决策的顺利执行的目的,如果听证代表不能真正代表各方的声音,势必会对听证价值的实现产生阻滞作用。行政机关对于听证代表的选择环节上插手过多,有可能导致真正有资格参加行政决策听证的人进不来,而进来的都是一些由行政机关安插的“耳目”,这与行政决策听证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相悖的。
5、听证笔录的效力不确定
听证笔录对整个听证会的完整记录,是各方利益代表意见的文本反映。充分参考和研究听证笔录的内容,对于综合各方意见,保证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行的有关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法律中,仅《行政许可法》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他法律都未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规定。听证笔录这种缺乏法律保障的尴尬境地,很容易使听证笔录仅仅停留在文字文本的层面,并不能对行政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是很可怕的,关于这一环节的法律规定的缺失,很容易导致整个听证过程的功亏一篑,因为缺少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听证笔录在行政决策者面前是一张可有可无的纸头,而整个听证过程也仅仅是一次形式,到头来,行政机关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决策,全然不用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声音。
3三、建立和完善公共政策制定中听证制度的对策分析
结合前文对我国当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中所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要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二要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自身设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一)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
1、加快推进政治改革的进程,改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运行的环境
任何制度都不是一个孤立的点,而是一系列纵横交错的线所交织的结,各项制度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14我国当前所着力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是由控制的、封闭的行政走向服务的、开放的行政,是一个政治与行政现代化、民主化的过程,它追求整体性的、系统性的制度变革,而不是单一的、孤立的制度创新。因此,政治体制改革构成了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外部环境,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推进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发展的快慢。当前,我国正在加紧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如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保证实现民主选举、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等等。事实上,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也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作为行政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一方面受到政治体制改革大环境的影响,另一个方面又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产生反作用,两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推进,必然能够带来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2、拓宽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因此,要完善各级人大选举制度,保证实现公民这一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进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另外,还要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使民众能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身边事务行使决定权。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使民众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逐步培养起并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国家主人翁意识,具有更为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通过这些切实可行的政治实践,使公民积累起相当的政治参与经验,掌握一 14 L.M 弗里德曼著,李琼英、林欣译:《法律责任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252页。定的政治参与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参与能力。当然,也要加强对民众的政治教育以及政治常识的普及,使社会公众具有更高的政治素养,为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打下基础。
3、加快转变行政机关决策观念,重视公众意见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这项改革任务是实践层面的操作,更是观念层面的转变。因此,要特别重视革除行政机关历史遗留下来的官僚观念,树立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新型行政观念。在行政决策这一环节上,政府更要摆脱固有的一家独大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公众意见在行政决策中所能发挥的巨大作用,积极引导民众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建言献策,修正行政机关自身的决策偏差,努力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自身设计
1、加快形成统一、完善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法律体系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针对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问题,运用法律手段都是行之有效的一项措施。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关于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统一、完善的法律规范,这才使得各级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有了回旋的余地,未能发挥出听证制度的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强这一领域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运用国家力量保证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用刚性的手段保证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发挥出自身巨大的能量,从而保证公共决策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2、改变现有的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启动模式
如前文所述,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启动模式有政府主导式和民间导向式。鉴于民间导向式更有利于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更契合听证制度创设的本意,因此笔者建议改变现有的政府主导式的启动模式,代之以民间导向式,将行政决策听证 12 会启动的主导权赋予社会公众,避免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听证领域拥有过大的权力,并保证社会公众在行政决策听证的制度框架下享有更大的发言权。
3、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
衡量一名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主持人合格与否,无非两个标准,一为专业性,二位公正性。要实现主持人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可以利用考试等形式加以考察,而考察内容主要涉及被考察人对听证制度的价值和目的的理解以及对各个听证环节的准确把握和掌控。考察主体可以是相关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地位中立的学术机构;被考察人的范围则主要根据个人的申请进行确定。要实现主持人的公正性,则主要看候选人是否来自相关的行政部门以及是否与决策事项具有利益关系,即通过对候选人的中立性的考察来评判其公正性。
4、完善听证代表的选择机制
行政决策的听证代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为利益相关方,二为对决策事项有着深入研究的专家。对于前者的选择,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从申请人中选出与决策事项确有利益关系的人。之所以强调相关利益,是因为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场合下,利益相关者能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真实、不受他人控制地提出决策事项可能触及到的问题,从而为行政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听证信息。对于后者的选择,则应该主要强调专业性和公正性。专业性要求听证专家必须是在相关领域作出一定成绩、有一定名望的人,从而保证其所提供的决策意见对具有足够的专业水准;公正性要求听证专家必须处于第三者的中立地位,不因与行政机关或利益相关者有某种牵扯而违心地提供虚假决策信息。
5、确定听证记录的法律效力
听证记录是对整场听证会的文本总结,它集合了各方的意见,是整场听证会的成果所在。通过对听证记录进行法律定位,能够确保各方意见在行政决策中予以体现,避免行政机关闭门造车,防止听而不证、证而不用的局面的出现,从而保证公共决策的质量。
6、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确保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序进行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并为权力阶层的腐败提供滋长的土壤。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能将公共权力的运用至于透明的环境中,使公共行政在阳光下有序进行。具体到公共决策听证领域,由于行公共决策听证会的环节较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整场听证会的效果。而较为复杂的程序设计,又极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在其中的某一环节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暗箱操作。为了避免这种问题,行政机关应该在公共决策听证的框架下,加强有关信息的披露,使公众能够了解听证会的进程,并进行必要的监督,避免行政机关随意更改听证程序,操作听证会的进展。这不仅能够保证公共决策听证的效力,也是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的要求。
结论
当前,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期,期间的很多制度都有不完善,或者说是具有能够改善与发展的巨大潜力。毋庸置疑,公共决策听证制度就具有这样的潜力。作为一件舶来品,这项制度在中国存在和发展的时间并不长。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笔者坚信,这项制度虽然目前有着很多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进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其必然会得到长足发展,成为一项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够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制度。道路坎坷,前途光明,所以,一方面要坚定信心,另一方面更要脚踏实地,为这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付出必要的努力。笔者学力有限,在文中的论述必定有欠缺深刻和妥当的地方,惟愿这项制度早日得以完善,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占得一席之地,发光发热,更祝愿祖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取得更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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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共图书馆年鉴范文 篇九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
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甲类场所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不合格时,应当及时关闭其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备清洗消毒服务所需仪器、设备;
(三)人员专业构成、技能培训等能满足清洗消毒服务工作;
(四)具有质量管理体系;
(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工作。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清洗单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内发生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三章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涂改、倒卖、转让。
乙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及卫生审查认可书;
(五)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六)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核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甲类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根据量化结果确定监督频次。
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场所单位应当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量化评定结果。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迟报、瞒报。
对发生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件的公共场所或者因相关指标检测不合格等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设施或者物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第三十三条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生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等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四)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二)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
(四)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
(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
第三十八条 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空气、饮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各项卫生指标的检验、检测、评价和技术评估等工作的卫生技术机构。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饭馆:是指带空调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是指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美容店: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美体等区域和专间。
商场(店)、书店:是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店等。不含农贸市场。
体育馆:是指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游泳场馆: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池所和水上娱乐设施。
营业厅:是指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服务场所,包括证券交易场所、银行服务场所、通讯服务场所等。
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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