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10篇)
1.泉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2002-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知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知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兔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
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追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金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
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追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七)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请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其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二)地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附件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略)
附件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附件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略)
附件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略)
附件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略)
附件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略)
附件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略)
附件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略)
2.泉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 篇二
一、对原“免、抵、退”税方法的回顾解析
按照财税[2002]7号文,实行免抵退税方式时,有一系列计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这些公式是经过优化或者说是将这种制度按照理论进行实践可操作性转化的,使用起来固然比较方便,但是理解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下面先对该办法简要介绍。
(一)“免、抵、退”税方法的回顾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和现行的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对一般贸易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二)对以上方法的原理简析
“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的过程称为“免抵”,免抵的金额称为“免抵额”,以免抵的过程将内销应纳税和出口免退税两项业务连接起来,简化了征纳过程。
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免抵退”过程:如果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二、对原“免、抵、退”税办法的改进及新方法解析
基于前述对“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的理解与详细解析,可以对原来的方法进行改进,使其更加理解直观化与计算便捷化。下面先进新方法的解析思路及具体方法步骤做一详细说明:
(一)解析思路的介绍
1.首先判断有无免税购进材料(这是两个“抵减额”的前提)。
2.退税率与征税率有无差异,判断需不需要计算剔税额。
3.计算应纳税额:如大于零,不退,需要纳税;如小于零。要与“免抵退税限额”比较,较小者为应退税额;如果应纳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限额,差额为下期的留抵税额。
(二)具体方法及步骤
先计算: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通过计算会出现三种情况,分述如下:
如果②>①>0,不退,且应纳税:应纳税额=②-①,免抵税额为0;
如果①>②>0,应退税,应退税额=①-②,免抵为②;
如果②<0,则应退税为①,期末留抵税额为②,免抵税额就为0。
(三)对上述方法的解析
公式①“免抵退税限额”实际上指的是“名义上的退税额”,只不过可以用退税额来抵顶应纳税额,所以其数量上指的是应纳税额可以抵免的税额的“上限”,如果应纳税额是正数,大于它的差额来交税;如果小于它,差额来退税。如果应纳税额是负数,说明下期留抵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免抵退税限额”全部退税。
公式②“应纳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与境内企业缴纳增值税公式一致,所不同的是销项税额中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是外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至于两公式中的免税原材料被减去,原因是原料购进时免税,当然由其生产的货物的销项税就应该剔除掉,同样道理计算退税额时也应将此因素剔除掉。
此方法只有两个公式,而且在公式表述上更接近于“免、抵、退”税办法的原理,理解上也更直观简便,为教学工作者、学生及实践中的报税人员在学习及工作中带来通俗化理解与便捷化计算。相对于原办法省去了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变得简便快捷。
综合例题详细讲解一下出口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新的计算方法:
某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出口实行“免、抵、退”办法,产品销售适用17%的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3%,当期出口600万美元,汇率1:8,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为600万元,另外当期免税进口价值200万美元的料件(含关税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没有上期留抵税额。
例一: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3000万元。
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600×8-200×8)×13%=416(万元)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3000×17%+(600×8-200×8)×17%-600-0=454(万元)
最终应纳税额=454-416=38(万元)
因为应纳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所以说明应退税未抵顶完应纳税,所以最终应纳税额为:454-416=38(万元)。
例二: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2000万元。
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600×8-200×8)×13%=416(万元)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2000×17%+(600×8-200×8)×17%-600-0=284(万元)
最终当期不纳税,还应退税=416-284=132(万元)
因为,当期应退税额大于当期应纳税,应纳税额被全部抵顶,所以当期不应纳税,且应予以退税。
例三: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100万元。
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600×8-200×8)×13%=416(万元)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100×17%+(600×8-200×8)×17%-600-0=-39(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本期无需纳税。且期末有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9万元,但应退税额为416万元应全部退税。
3.泉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 篇三
一、出口免税申报:(一)作业时间:每月1至15号做上个月出口的货物,系统进来的时候,所属期间写上个月的。当月没有货物出口也要进行出口免税零申报,做完才能增值税申报。(二)作业步骤
1.由于此时还没有收到报关单,先跟物流要“报关预录单”,作为“出口数据明细录入”的依据,此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务必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完成录入。
2.擎天出口退税系统-数据采集-免抵退税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全)-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A.报关单号:报关单上海关编号+001或顺号 B.出口日期:与报关单相同,可查电子口岸日期
3.有发生运保佣(CIF价)的:在出口退税系统-数据采集-免抵退税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运保佣调整(单证齐全)中录入
4.完成以上录入后,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征免税明细申报,生成SB…XML文件,用以进行增值税申报用(零申报只需要做这一步)
其他说明:单证不齐全是因为此时报关单还没拿过来,一般寄物流后3-4周才会有,自己主动跟物流要,否则可能遗漏。
二、出口退税申报
(一)作业时间:每月1至15号,在完成本期免税申报后做。做上个月之前申报免税的货物,每月没有货物出口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二)作业步骤:申报了免税后的次月,也就是拿到报关单证后申请出口退税,申请退税的当月月底,一般能收到退税。每月没有货物出口也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 1.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收齐前期数据录入(输入报关单号,相关数据自动带出)(有出口才需要)
2.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录入→点新增,然后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入,录完后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生成文件(有无出口均需要)
3.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申报→预申报,生成文件:SCYSB_退税机关代码_纳税人识别号_申报年月_批次.zip。同时免抵退销售额会自动生成。
4.将预申报文件进行线上报送,会生成预审反馈文件。原则上,每月10日前进行预申报,对照预审报反馈的疑点对录入差错进行修改,在此期间预申报可多次操作。
4.出口企业退税约谈工作规程 篇四
出口企业退税约谈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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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税约谈工作规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退税企业的日常管理、核实出口退税审核疑点、防涉嫌骗税业务等工作。2 工作职责
2.1 负责与出口退税企业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或企业相关人员开展退税约谈或实地查验,在了解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出口企业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意见。3 作业流程及要求
3.1 出口退税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实行约谈或实地查验
(1)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首笔退(免)税申报(2)出口企业原按C、D类或视同C、D类管理的出口企业申请升级为非C、D类管理时需约谈的;
(3)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业务中发现出口企业出口增幅异常的;
(4)退税业务换汇成本异常的;
(5)出口企业财务混乱,单证申报经常出错的;(6)出口企业从敏感地区收购敏感产品出口的;(7)出口企业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的;(8)出口企业从流通企业收购大额货物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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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税约谈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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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供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复函认为货源存在疑问的;(10)生产企业有出口非自产产品重大嫌疑的;
(11)退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其它疑点需约谈或实地查验印证的。3.2 约谈内容
(1)出资人与出口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2)出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3)出口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合同、仓储、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管理制度;
(4)出口企业与业务员劳资关系,包括业务员招聘、管理、考核、流动情况;
(5)主要进出口业务结构和主要供货企业的变迁情况,进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运发票和提单、进出口岸和储运路径等情况;
(6)出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票货款往来情况、收汇核销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等情况;
(7)其他需要了解和核实的情况。3.3 约谈程序
3.3.1对出口企业出现3.1所列的情况的,分片联系人经初步了解、汇报后,报经分管处长批准后可以实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分管处长批准后,确定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及具体要求,制作书面约谈通知书,并提前书面通知约谈出口企业,对需要出口企业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的,应给出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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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企业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对出口企业出现3.1所列(1)--(5)情况的,不实行约谈的,分片联系人可按《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的意见》的规定进行辅导,分片联系人辅导后,必须及时在出口退税内部管理系统中的企业辅导栏填写详细的辅导记录,如:企业的基本情况、设备、主要产品、经营状况等,以备查阅。
3.3.2 出口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主要业务人员、财务主管人员、办税人员及其它直接与约谈内容相关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约谈。3.3.3.约谈由分管处长主持,有关分片联系人参加, 约谈应做好书面记录。约谈后分片联系人必须整理相关资料,对重要的资料特别是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需作为出口企业户管资料。
3.4 经约谈后,仍需进一步核实的,将通过实地进行查验。实地查验是制订约谈方案和印证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须经分管处长批准,应有两名以上分片联系人员同时到场,要调取相应资料以作证据,同时做好详细的查验记录,并由两名以上人员签名备案。
3.5经约谈或实地查验仍有嫌疑的,报经领导批准后重新查验或移送稽查查处。3.6 资料归档
分片联系人应加强约谈、实地查验相关证据资料的档案管理,并作为户管资料保管。通过约谈、实地查验获得的资料内容涉及出口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4 修订或牵头修订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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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进出口处 5 相关文件及表单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办法》 《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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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泉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 篇五
会计实务操作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处理
知识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处理 1.先征后退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应以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依据乘以规定的退税率。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某进出口公司2009年5月出口美国一批货物,离岸价60000元,从国内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计税价格为40000元,退税率13%,则退税额为:40000×13%=5200(元)。
2.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例:某进出口公司2009年6月购进原材料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20000元(退税税率13%);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退税税率17%),该企业的应退税额=20000×13%+2000×17%=2940(元)。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按先征后退办法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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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篇六
属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且有企业的自产产品,所以符合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范围。在办理免抵退税之前,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并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
(一)企业申报程序及流程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帐上做销售以后,应及时跟催报关单和核销单的返回,为保证申报资料的正确性,没有收到报关单的发票可以到电子口岸去查询正确的报关信息,然后进行免抵退数据的采集录入。
1.基础数据的采集
a.前期单证收齐
对前期在系统中作单证不齐录入的,如果本期收到单证,应做单证收齐动作。收齐功能只能修改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单证不齐标志不要修改。如果其他内容录入错误,只能红字冲减。
b.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对于有进料加工的必需填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否则此栏为空。出口报关单号为海关编号的后9位+3位项号。收到报关单没有核销的应做H单证不齐申报,报关单核销单都没有收到的,应做BH单证不齐申报。
c.进料加工手册录入
如果有进料加工的,先根据企业加工备案手册进行录入,复出口商品代码为手册中主要的一种商品代码。
d.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
根据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和进口报关单逐笔录入,进料登记册号必须为已经登记过的手册,否则系统会提示“该手册尚未登记”并不能保存该条记录。其他的输入同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e.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
红冲的做法:
* 单证齐全的红冲方法:在“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中的左边索引窗口选择要冲减的数据,点击红字按钮“冲减 出口”,即可进行冲减。
* 前期单证不齐的红冲方法:在向导第1步“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中的左边索引窗口选择需要冲减的记录,点击“冲减出口”按钮,冲减“当前记录”并做收齐操作。然后再第一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新的正确的数据。
f.进料加工海关手册核销
对于使用完毕的手册必须进行进行核销,进入手册核销录入(在录入前必须保证相应的进出口明细都已经完成录入),录入本月需要核销的手册号,回车后系统将自动计算实际分配率。点击保存即可。
注意事项:在基础数据采集的时候,应做到仔细核对,保证输入数据的完整与正确,这样可以减少往返税局的次数和不必要的麻烦!
2.数据一致性检查
主要检查各申报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所有字段的输入是否符合规则,以及对免抵退计算、单证收齐情况、信息收齐情况、反馈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立即返回相应的地方进行修改。
3.生成预申报明细
在向导第3步进行数据一致检查后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同时可以选择备份当前系统,已保证数据的存在。建立明细申报路径,我们税局建议可以先在硬盘建立一个C:MDTC200507mx的目录,然后再复制在A盘或U盘,拿到税局预审。
4.预审反馈处理
到税局预审以后,进行“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人”和“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然后进行疑点查询,根据疑点到相关的进出口明细中进行修改。
注意事项:如果有信息不齐标志,有可能是企业没有及时在电子口岸上传造成的,所以应及时到电子口岸保送数据。为预防盘片的损坏,建议使用U盘申报或者多复制一份带到税局。
5.正式申报
a.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成正式申报明细以后,如果有进料加工的企业,在向导第6步做“模拟出具进料免税证明”,否则将影响汇总表的数据。
b.纳税申报数据采集
然后做向导第8步,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项目。此表就是根据你交给税局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录入,在录入的时候可以参照下面的数据项目说明,以便正确的反映报表的数据。
c.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
进入第9步,生成汇总表数据,点击“增加”回车后自动生成。同样免抵退汇总表附表数据也自动生成。
d.生成正式申报汇总数据
进入第10步,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并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建议可以先在硬盘建立一个C:MDTC200507hz的目录,然后再复制在A盘或U盘,拿到税局正式审核。
e.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
如果没有问题,月底自己到税局领取反馈盘。得到反馈以后在向导11步做好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和处理,直到提示“已经完成”,表示这个月的申报完成!
注意事项:上述的向导步骤为有进料加工企业的步骤,没有进料加工的可以参照向导,具体要做第几步。如果在正式申报过程中有问题,我们税局会打电话通知的,然后撤销申报以后重新做正确的申报。
(二)企业申报资料及附件
1.进料加工申请表
附件: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表
2.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附件:整本手册复印件(有间接出口的,附间接出口报关单复印件;间接进口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附企业说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附件:进口报关单(间接进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企业说明)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
附件:单证齐全,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外汇核销单;单证不齐为“H”,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单证不齐“BH”无附件。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单证收齐)
附件:单证收齐标志为“B”,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单证不齐为“H”,外汇核销单;单证不齐为“BH”,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外汇核销单。
6.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附件:增值税申报表
7.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8.明细和汇总数据盘片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1.出口货物离岸价的确定
a.出口发票和报关单上都是以FOB价成交的,那么在计算免抵退税的FOB价金额按外销发票所列的FOB价申报,应与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一致,如不一致我们这里税局原则上按三单取小原则申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并以此来计算免抵退税额。
b.外销发票所列不是FOB价,按当地核定计算方法。即采用统一比例核定申报运保佣等费用来折算FOB价。计算方法:FOB价=实际外销成交价*折算比率。根据上海实际情况,折算比率为95%。
注意:如果报关信息的FOB大于折算价,人工跳过,反之按取小原则调整申报的FOB价才予通过。
2.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可以根据出口货物商品代码依照当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确定。按税局要求及时升级过的出口退税系统软件,在退税系统出口货物明细中输入商品代码会自动跳出退税率。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a、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b、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c、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四、发生退运具体操作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如果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系统单证申报
在单证申报向导第一步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选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根据退运明细分别录入。然后进行单证申报和生成单证申报明细。
2.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申请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发票
(5)单证申请表
(6)单证申报数据盘片
备注:(2)、(3)、(4)根据需要可以是复印件。
3.本年度发生退运的,只要在下期做出口货物冲减录入即可,不用补缴原退税款。
4.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② 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 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④ 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计算补税。
② 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7.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财务处理 篇七
1)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4)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问:我单位是一个生产内销和出口产品的企业。请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如何计算和进行账务处理,请举例说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规定: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5%)=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5%)-2=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2)-6=-21(万元)(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21-15)万元。《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免、抵、退”税设计精巧,原理挺简单,但加上进料加工(还要考虑购进法与实耗法)、单证是否齐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征退税率差(不仅有差,差的大小还不稳定)、特准退税(有的需要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年终清算(2004年终清算采用不完全滚动法有所进步,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彻底取消年终清算)就变得异常复杂,随之而来的账务处理更让很多企业摸不着头脑,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不同理解也让企业左右为难,不知如何是好。本文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提出了“免、抵、退”税相关会计处理方法,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解开这团乱麻,使企业在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的同时,用好用足国家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自1996年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先后纳入国家“金关工程”及“金税工程”,目前是国家税务总局三大核心应用系统之一。软件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统一免费发布企业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X版”软件是2005年最新版本,适用于全国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2004年年终清算及2005年退税申报,全国出口企业可通过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企业端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免费下载使用,并由该系统的开发商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手段提供技术支持。本系列文章将根据全国各地同仁的反馈进行跟踪整理,并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发表,全面详尽的解释请参阅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编著的《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立体图书系列》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待续)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探讨之二(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
龙博客工作室 博约 2005/03/30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 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以前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以前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3)当上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以前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以前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蓝字或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待续)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探讨之三(货物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时的会计处理)
龙博客工作室 博约 2005/03/30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本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② 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 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④ 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以前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损益调整”: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计算补税。
② 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 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④ 与本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待续)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探讨之四(未按规定时间取得出口单证补税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待续)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举例
例1: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12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FOB价)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9,09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8,270,000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827,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8.27×(17%-13%)=33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8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330,800))=129,200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8.27×13%=645,06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29,200
免抵税额=645,060-129,200=515,86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2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9,2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515,8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15,860
例2:若该企业2005年1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4年12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5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8.27×(17%-13%)=264,6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4,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4,64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64,640))=195,360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200,000)×8.27×13%=752,57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5,360
免抵税额=752,570-195,360=557,21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95,3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36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557,2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57,210
(6)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
借:以前损益调整 413,500
贷: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413,500
(7)根据退运货物原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3,755
贷:银行存款 53,755
例3:若该企业2005年3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10万美元,2005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支付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运保费8万美元,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5年1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6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60,000×8.27=496,200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496,200
贷: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496,200
(5)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60,000)×8.27×(17%-13%)=244,792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4,79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4,792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44,792))=215,208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100,000+300,000)×8.27×13%=967,59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215,208
免抵税额=967,590-215,208=752,382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215,2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15,208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752,38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52,382
(7)根据支付的2004年12月的运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661,600
贷:银行存款 661,600
(8)调整2004年12月预估运保费的差额:
调整出口销售收入=(100,000-80,000)×8.27=165,400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165,400
贷:以前损益调整 165,400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0,000)×8.27×(17%-13%)=6,616
借:以前损益调整 6,6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16
调整免抵退税额=(100,000-80,000)×8.27×13%=21,502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21,50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1,502
(9)对2004年12月出口,到期仍未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的10万美元视同内销征税:
对逾期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计提销项税额:100,000×8.27×17%=140,590
借:以前损益调整 140,5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590
冲减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27×(17%-13%)=33,080
借:以前损益调整 -33,0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80
调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100,000×8.27×13%=107,51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107,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泉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 篇八
国税函„2010‟303号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文件规定,你地区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现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评审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评审。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 — 1 — 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二)试点地区地(市)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上述标准,逐项对试点出口企业加以评审,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见附件1)。据此,由省国家税务局将本地区拟同意试点的出口企业名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三)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于试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1.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的;
2.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3.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
二、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 — 2 —(免)税有关规定
(一)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二)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三)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试点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提请银行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对比分析使用。
(四)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一方面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
三、出口退税系统应用有关要求
(一)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已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部分模块进行了升级,增加了若干审核疑点配置,审核系统升级内容见附件3。请你局使用升级后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
(二)请你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数据,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进行数据分析,做好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
附件: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升级说明
9.生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篇九
例一:出口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免税申报及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1、淮安四维工具有限公司2007年8月出口自产工具一批,12万美元。12×7.5(汇率)=90万元
征退税率之差=17%-5%=12%
90×12%=10.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产品销售成本税(进项税转出)10.8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90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90万元
2、当月接退税部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载免抵退审批34万元,其中退税审批20万元、免抵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2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金)1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4万元 例二:以从事进料加工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江苏欢歌电缆有限公司2007年8月有关业务如下:
1、当月取得进项税金13.6万元,出口销售10万美元,内销30万元。出口电缆退税率5%。
取得进项税金:
借:原材料 8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
贷: 应付账款 93.6万元
10×7.55(汇率)=75.5万元
借: 应收外汇账款 75万元
贷:销售收入 75万元
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
10×7.55(汇率)×(17%-5%)=9.06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9.0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6万元
2、收到淮安市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载明“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10万元,用红字记: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
3、当月收到淮安市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载明“当期免抵税额”18万元和“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1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金)1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9万元
4、收到运保佣单据5万元,冲减原以到岸价申报的出口免税销售,以红字记:
5×(17%-5%)=0.6万元
借:销售收入 5万元
贷:应收外汇账款 5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0.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6万元
例三: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 1、2007年9月,淮安笑语金属有限公司出口不予退税铜材一批50万美元。
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
50×7.55(汇率)=377.5万元
377.5÷(1+17%)×17%=54.85万元
借:应收账款 377.5万元
贷:销售收入 322.65 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4.85万元
2、由于淮安笑语金属有限公司上年已申报退税材料中,有10万美元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1%。且未能在规定时间补齐相关材料,税务部门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文件要求,对这部分出口销售进行征税:
10×7.55(汇率)=75.5万元
75.5÷(1+17%)×17%=10.97万元 借:以前检查调整 10.97万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97万元
同时红字冲减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转出进项部分:
75.5×(17%-11%)= 4.53万元
借:以前检查调整 4.5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3万元
笑语公司当月有留抵3万元,经批准可以冲减,余款开票入库:
10.97-4.53=6.44万元
6.44-3=3.44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44万元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44万元
例
四、来料加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免税深结转)货物账务处理
淮安同舟电子有限公司从事来料加工业务,2006年8月份从淮安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取得《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当月进口保税原材料8万美元,购进国内辅料11.7万元(含税价)。当月来料加工手册项下出口5万美元,其中加工费1万美元。国内销售同类货物6万元(含税价):
材料购进:
11.7÷(1+0.17%)×0.17=1.7万元
借:原材料-辅料 1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7万元.国外报税材料进口不作账务处理,设台帐管理。
内销: 6÷(1+0.17%)=5.13万元
借:应收账款 6万元
贷: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5.1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87万元
出口销售:
1×7.55(汇率)=7.55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7.55万元 贷: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7.55万元
计算来料加工进项转出:
5×7.55(汇率)÷(1+0.17%)=32.26万元
1.17×32.26÷(5.13+32.26)=1.01万元
借:销售成本-出口销售成本 1.0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1.01万元
二、外贸企业账务处理
例一:外贸企业一般贸易账务处理
淮安共济国际贸易公司收购纺织品出口,具体业务如下:
1、购进布一批,价税合计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0÷(1+0.17%)=51.28万元
60-51.28=8.72
借:库存商品 51.28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8.72万元 贷:应付账款 60万元
2、转出征退税率之差部分。51.28×(17%-11%)=3.08万元
借:销售成本 3.0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3.08万元
3、出口离岸价8万美元,并申报退税
51.28×11%=5.64万元
8×7.55(汇率)=60.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5.6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64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4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60.4万元
例二:外贸企业作价方式进料加工账务处理
1、淮安众志国际贸易公司从印度购进香料8万美元:
8×7.55(汇率)=60.4万元
借: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60.4万元
贷:应付外汇账款 60.4万元
2、材料入库
借:材料物资 60.4万元
贷: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60.4万元
3、作价70万元(不含税)销售给淮安成城化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税务部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借:应收账款 81.9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 7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11.9万元
4、结转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60.4
贷: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60.4万元
5、众志公司以80万元(不含税价)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并收到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3.6万元
贷:应付账款 93.6万元
6、众志公司出口销售10万美元
10×7.55(汇率)=75.5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75.5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75.5万元
7、结转应收出口退税
13.6-11.9=1.7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1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万元
例三:外贸委托加工方式下进料加工账务处理
1、淮安罗曼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电机一批10万美元
10×7.55(汇率)=75.5万元
借: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75.5万元
贷:应付外汇账款 75.5万元
2、材料入库
借:材料物资 75.5万元
贷: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75.5万元
3、委托淮安罗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成机床
借:委托加工材料 75.5万元
贷:材料物资 75.5万元
4、加工机床收回,同时收到罗兰加工费发票15万元(不含税价)
借:委托加工材料 1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2.55万元
贷:应付账款 17.55万元
5、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90.5万元
贷:委托加工材料 90.5万元
6、出口并持加工费发票等单证申报退税(退税率17%)
借:应收出口退税 2.5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55万元
例四: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产品账务处理
淮安潇潇进出口公司出口钢材一批,作价40万美元。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
40×7.55(汇率)=302万元
302÷(1+17%)×17%=43.88万元
借:应收账款 302万元
贷:销售收入 258.12 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43.88万元
例五:外贸企业补征税账务处理
淮安暮雨进出口有限公司,上半年有委托加工方式进料加工出口床单20万美元的单证,因申报过期不能通过审核,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予补税:
该笔业务加工费100万元(不含税价),退税率11%。
由于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已作如下账务处理:
100×17%=17万元 100×11%=11万元
20×7.55(汇率)=151万元
借:销售成本 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1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151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151万元
所以,补税时:
借:销售成本 11万元
贷:应收出口退税 11万元
应纳税金=151÷(1+0.17%)×17%=21.94万元
10.泉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 篇十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发生退货,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运证明录入,生成电子数据,持纸质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等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外贸企业发生退运的,已申报退税的,需先补税,未申报退税的,不需补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②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③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证明的操作说明:
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1)第二步-单证申报数据录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2)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打印单证申报数据-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2)外贸企业退运时的账务处理:
冲减退运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之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
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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