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5-02-02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交换管理,确保日照市票据交换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强资金周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交换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组织的日照市票据交换区域内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是适应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辖区内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第四条 票据交换循环“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五条 票据清算中心是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中介场所,具体负责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日照市辖区票据交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授权协助做好票据交换工作。

第七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或备付金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为票据交换管辖行(以下简称管辖行)。

管辖行负责系统内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的监督检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日照办事处要加强对系统内办理票据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票据清算中心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设立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管理全辖票据交换业务。

第九条 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票据清算中心负责传递票据,各管辖行交换员在指定时间到达票据清算中心清分票据。

第十条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办理以下事项: 1.银行机构参加、退出、停止交换,交换银行名称及变更、确定交换代号等事项;

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批准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为同城票据交换行(亦称同城清算行,以下简称交换行)。

2.确定并公布票据交换的场次、场结时间、日终时间和收票截止时间; 以上如有时间调整的,票据清算中心及时通知各交换行。

3.负责对交换行及交换人员的管理及违规的处分,具体组织对交换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票据交换和票据资金的轧差和平衡; 5.办理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票据清算中心的运行运费用由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和使用同城清算系统的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票据清算中心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内控制制度要求,同城清算系统管理员与票据清算员不得由一人兼容。

票据清算员作为重要岗位定期轮换。

同城清算程序的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操作计算机,处理会计账务。操作人员和账务处理人员不得参与程序的开发和修改计算机程序。第十三条 票据清算中心要严格管理,确保票据凭证传递的安全,采取措施为交换行提供优质服务。

票据清算中心要对交换行建立考核、培训、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票据清算中心要明确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确保票据传递及时、安全,资金清算准确无风险,同城清算系统高效运转。

第三章 交换行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许可办理结算业务; 2.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3.管辖行要具备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差额; 4.能派出符合条件的交换员,履行票据交换职责;

5.自愿遵守票据清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缴纳票据交换费用,能准时提出和提入票据,在规定时间办理退票。

第十六条 系统审核员和系统操作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2.严格执行支付结算规则,熟悉会计业务,具有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能当场处理票据交换业务;

3.能自觉遵守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的各项规定。系统审核员和系统操作员需经票据清算中心培训后上岗。

第十七条 各管辖行派到票据清算中心现场清分票据为系统审核员。系统审核员需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考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参加县域内票据交换的系统审核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综合业务部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

第十八条 交换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填写“票据交换申请表”(附表1),经其管辖行签署意见,由管辖行行文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该银行机构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和申请表为申请文件的附件,并需向票据清算中心出示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的原件。

交换行为管辖行的,需确定系统审核员,填写“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员上岗申请表”(附表2)。

2.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现场查看相关银行机构的准备情况。

银行机构驻在县域内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在票据交换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3.经审核合格的,票据清算中心确定其交换代号,发放票据交换专用章,发布公告,开办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管辖行申请文件明确该机构可以签发银行本票的,票据交换中心为该机构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

交换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由管辖行向票据清算中心申请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

第十九条 交换行填写的票据交换申请表上有关事项变更的,填写“票据交 换申请表”,由管辖行行文申请,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和申请表为文件附件。

第二十条 交换行撤销的或机构未撤销欲退出同城清算系统的,由管辖行向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报告,并交回票据交换专用章,签发银行本票的交换行交回银行本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内部职能部门参加票据 交换的,视同一个交换银行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提出行录入票据交换信息,提入行根据发送的信息和传递的票据办理业务。场结或日终时由票据清算中心打印差额清算凭证送营业部门记账。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可以委托其管辖行或其代理银行代理票据交换,管辖行或代理行要富票据交换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交换业务有关的提入、提出清单、差额凭证及其他报表由同城清算系统打印。

第二十五条 票据交换使用以下业务印章:

1.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交换行保管使用,加盖于提出的票据上。系统审核员不得保管和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2.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由票据清算中心清算员保管和使用,加盖于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和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上。

各管辖行和交换行自行打印的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不需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

以上印章由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统一刻制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交换行应遵循结算规定,认真审查票据,避免提出无效票据。第二十七条 提出票据业务必须换人复核,并在提出票据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按规定加锁封包。

第二十八条 系统审核员负责清分票据,根据提入行打印的提入清单与票据实物进行核对,按提入行加锁封包。

第二十九条 提入行收到票据后,应核对以下事项:是否本行票据;票据上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提入清单与提入票据是否相符。

第三十条 提入行如发现提出行虚构借方票据、故意提出错误借方票据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票据清算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是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与交换清算行的记账凭证,必须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和清算员名章,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记账的联次要及时送到营业部门,各管辖行记账的联次于次场交各管辖行核对。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同城清算系统方式下的贷记业务应实时处理,银行本票的兑付比照贷记业务处理,支票等借记业务实行隔场抵用。如有退票,应在次场规定时间及时提出。

第五章 差错与退票处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交换差错处理

各管辖行要认真核对票据清算中心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利用网上对账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及时核对账务,确保本行打印的差额清算凭证与票据清算中心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记载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发现问题的管辖行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营业室报告,并与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核对账务,查明原因。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查明原因后及时报告核对情况。

第三十四条 提入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入票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退票理由书办理退票:

1.非本行票据; 2.未经出票人签章;

3.未经持票人签章或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 4.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密码不正确或未填写密码的; 5.绝对记载事项不齐全或更改的; 6.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或记载不符; 7.已逾付款提示期; 8.字迹擦改;

9.更改可更改事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10.背书不符或不连续; 11.取得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 12.已经挂失止付或司法机关通知止付; 13.伪造或变造票据; 14.账号或户名不符; 15.出现空头的;

16.其他违反规定应予退票的。

第六章 空头支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因支票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产生空头的,以及出票人因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提入行要填写空头支票报告书,并提供支票复印件,余额不足的,提供付款时出票人的账户余额表,印鉴不符的,提供出票人的预留印鉴复印件。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义务的交换行为空头支票报告行,报告行要在报告书和余额表上加盖业务公章。

交换行按属地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 空头支票报告行最晚应于次场交换时将空头支票报告书和有关资料报送至日照市票据交换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综合营业部。

第三十七条 支票出现空头或印鉴不符现象的,提入行不得以其他理由退票,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提入行和提出行要配合票据中心的调查,按要求提供余额表资料等并作出说明。

第七章 票据交换纪律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交换行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票据及结算凭证。

第四十条 交换行要严格落实票据传递过程的各项安全措施,在票据清算中心票据传递人员到达时,应封好交换包或做好准备,随时可以将票据封存交换包。

票据交换包内有票据或资料的,必须加锁。钥匙由系统审核员和交换行业务人员分别保管。

第四十一条 系统审核员要准时到达票据清算中心。

第四十二条 各交换行要及时签到,场结时要及时对账,日终时及时签退。第四十三条 系统审核员发现收到票据少于提入清单记载票据的,要与提出行系统审核员核实,确认后登记缺票登记簿。

第四十四条 提入行要对提入的票据负责,不得自行涂改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票据无效。

第四十五条 退票行不得在规定的退票理由之外随意退票。

禁止使用其他原因作为退票理由,如确有需要的,退票行要做出说明交票据清算中心,必要时提供有关票据的复印件以作证明。第四十六条 管辖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的匡算、调度工作,确保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的存款足以清算借记差额。

第四十七条 提入行要认真审核提出的票据,确保提入行正确、票据有效等,提出票据被提入行以正当理由退票,且该项因素提出行应能审核的,提出行承担票据审核不严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换行在票据交换过程中出现违规的,票据清算中心予以考核记录,相关人员接受培训,情节严重的全辖通报。

第四十九条 交换行违规次数较多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研究决定可以暂停或正式停止相关银行机构的票据交换资格。

第五十条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接受客户和银行机构的投诉,如有投诉,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制定。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篇二

工作, 有利于提高农机手的驾驶操作水平和维修技能, 确保农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东港区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的基本情况

东港区辖3个街道、7个镇, 全区总人口65.8万人, 农机总动力42万k W, 拖拉机保有量4.12万台, 其它工程机械600余台, 驾驶员2.4万人。维修网点326个, 维修工530人。农机培训资源非常充足。2009年12月, 东港区农机化学校在做好常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基础上, 精心组织实施, 全面开展了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

1. 加强领导, 成立组织机构。

东港区农机化学校是省农机办公布的农机规范化学校, 今年承担了200名农机使用和维修专业的培训任务。任务下达后, 学校立即成立阳光工程领导小组, 设立阳光工程办公室, 制定实施方案、培训计划、课时安排等一系列工作, 积极做好“第一节课”的准备。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培训, 确保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顺利实施。目前该校拥有专兼职教师5人, 学校占地总面积1000m2, 教室4间, 总面积400m2, 培训考试场所500m2, 建设了实习场所3000m2, 添置了大拖、小拖、手扶及相关设备24台, 图书1000余册。

2.营造声势, 加大宣传引导。学校把阳光工程培训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 同党的惠农政策一并开展多方位宣传动员。一是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纸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宣传方式, 宣传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的目的和有关政策。二是配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大力宣传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三是针对基层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维修网点等相关人员宣传引导, 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精心组织, 确保培训质量。教学采用课堂讲授、实习操作、现场参观等灵活多样和农民喜闻乐见的培训方式。一是安排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讲授基础理论知识。二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选择农机使用典型案例进行讲解, 引导学员思考分析, 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通过操作实习, 学员亲身体验, 尽快掌握农机使用新技术。四是保证培训时间, 采用“一训三证”的培训模式, 提高培训质量。

4.规范培训, 提高培训实效。阳光工程是一项惠民、务实的严肃性工作。学员实行一人一档, 本人填写, 内容真实完整。建立培训台账, 并及时上报区阳光工程办公室。阳光办通过电话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 对阳光工程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保证了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的真实性。

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组织招生难。农民整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存有“小富即安”的思想, 认为培训学习费时间、没必要。再是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农民认识不到位, “阳光工程”还没有深入人心。

2. 培训名额少。

东港区农机从业人员多达5.6万人, 200个培训名额只占从业人员的0.035%, 难以满足农机化发展的需求。

3. 培训时间短。

阳光工程培训多以短期培训为主。农机使用和维修专业培训时间仅为7天, 学员掌握的知识少, 培训效果不明显。

4.教学条件差。学校教职工人员少, 基础设施、教学设备相对落后, 未能开展灵活多样的教学, 难以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应对措施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宣传, 让广大农机手深入了解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学时安排、财政补贴标准、联系方式等相关政策信息, 提高农机手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2.拓展业务范围、增加培训数量。阳光工程是提高农民就业技能, 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建议开设更多培训专业, 增加培训名额, 让更多的农机手享受到党的惠农政策。

3.增加经费、改善教学条件。首先要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教师教学能力。二是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购置先进电教设备, 提高规范化教学质量。

4. 创新培训模式。

3.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篇三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结合区情实际,夯实社会建设工作基础

南岗区是哈尔滨市的中心城区,在一定意义上说,南岗区的社会建设程度直接代表全市、乃至全省的社会建设水平。为此,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过程中,必须把握国家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紧密结合“实施新战略,打造新南岗”的新任务、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愿望、新期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当前,我国既处在发展的黄金期,也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南岗区虽是经济总量位于全省各区县的首位之区,但与国内其他十四个副省级城市中心城区比,又是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加之老城区可开发空间不足的限制,给城区经济发展、产业调整、项目落地带来不可逾越的困难,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路桥建设、产业大项目开发建设急需发展空间,围绕房屋拆迁征收等问题造成的群众上访问题更加突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更艰巨、要求更紧迫。面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面对省市加快发展的新要求,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任务,更需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严阵以待的状态、求实务实的举措,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激发社会活力。只有我们进一步夯实社会工作基础,才能为实现区委确定的“1536”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证。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牢牢把握关键,加速推进社会建设

首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第一要务,以经济的大发展促进社会管理大创新。发展是解决一切前进中问题的关键。只有加快发展速度、提升发展质量、提高发展效益,才有足够的财力和实力来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因此,要始终强化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扭住跨越发展不放松,坚定不移谋发展、促大发展快发展。要把心思和精力用在产业结构调整急需解决的问题上,用在推进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上,抓住市委“实施新战略,实现新跨越”的战略机遇,解放思想、改革探索,加速推进以“大商圈”、“大园区”为重点的项目建设,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其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民生优先,从源头上推动社会管理取得新进展。创新社会管理,关键在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紧紧抓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这个根本出发点,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就业、就医、就学等实事做起,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让群众生活得更好一些,安全感更强一些,幸福指数更高一些。引导全区党员干部强化服务意识,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通过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满足广大群众对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用做好群众工作的成效,实现十八大提出的“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工作目标。

第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服务为先,从理念上改进社会管理工作方法。要转变思想观念,注重以服务的理念和手段解决好社会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公共安全管理、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两新组织服务管理、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六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要以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认真开展领导干部下访接访活动,着力解决好涉及群众合法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平安南岗”建设,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要时刻强化“安全生产从零开始”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健全科学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多办符合民意好事实事,以社会管理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第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好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关键是要动员组织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力量去推进、去落实。一要强化领导责任。党委、政府要把社会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定期分析形势,及时研究问题,做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有力,工作上得法。党政主要领导要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二要提升工作能力。认真研究探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带头学习社会管理和创新理论,不断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用群众听得懂、听得进的语言做群众工作。要敢于面对媒体、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真实信息,加强正面引导,疏导社会情绪。三要严格考核奖惩。要把社会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以社会管理的新成效,为实现城区跨越发展服好务。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精心谋划,统筹抓好社会建设各项工作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紧密结合区委“1536”发展战略和建设“六个新南岗”的总要求,以“全市当龙头、全省创一流、全国争先进”为主要目标,以社会管理目标化、民生服务项目化、社区管理网格化、网格管理智能化、社区服务人性化为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让居民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使南岗成为人民幸福指数快速攀升的文明先导区。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我们的主要设想是:一是构建“社区党组织+辖区企(事)业党组织”党建新格局,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社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网络和群众基础,以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需求为纽带,建立由街道、社区党组织牵头,辖区单位参与,居民参加的社区党建共建、社区事务共管、社区文明共创、社区稳定共保的新机制,充分挖掘辖区单位的场地、设施、资金、人才等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多赢,为社区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二是采取“资金+项目”运作手段,夯实社区基础设施。按照“一年抓基层,90%以上社区达到优秀;三年打基础,90%以上社区基础设施达标”的目标,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年”活动。通过建、买、租、改等方式,加大社区办公和公益用房建设力度,在2012年建设6处标准化千米中心社区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每个街道、乡(镇)都建成一处标准化千米中心社区。三是实行“制度+规范”管理模式,探索创新社区工作准入制。社区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政府职能部门要树立“依法行政”和支持社区“依法自治”的意识,理顺与社区“指导与服务、协调与监督”的关系。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从社区性质和职能出发,合理划分和确定社区承担的工作任务、服务事项,协助的公共管理、公益事务,以及委托社区完成的其他事务。通过探索创新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明晰社区职能,细化工作标准,完善工作程序,推进社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特色化建设。四是扩大“1+20”服务半径,将行政服务向社区延伸。在全省首创“1+20”行政审批服务模式的基础上,以打造千米中心社区为依托,把行政审批服务的受理权向社区下移,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形成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实现社会事务受理“全区通办、全天受理、全程公开”的延伸代理服务,为居民提供就近、透明、亲民的行政事务服务。五是提供“单项+综合”全方位保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低保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部门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临时救助与长期救助相结合,探索对特殊困难家庭多渠道帮扶措施,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为支撑、慈善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落实《南岗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等惠民政策,确保全区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率达100%。六是完善“网络+机构”养老体系,实现老有所养。以“爱心助老服务网”为依托,引进“大管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网络养老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升级改造进程,构建面向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务渠道,搭建集为老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慈善服务、助残服务和志愿服务为一体的生活服务平台,为社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质、便捷的专业化社会服务。七是搭建“公益+专业”综合平台,推进社会化服务进程。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庭院管委会、夕阳红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等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团队,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形成社会各界参与社区建设的合力。按照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精细化管理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进入社区服务领域,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对各类便民服务资源进行大调整、大整合、大集成,推广全省首个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南岗区黑大社工服务中心的经验,打造“政府购买服务,社区整合资源,社会组织参与”的社区服务新模式。八是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提升服务就业水平。解决就业问题,最根本的还是创造就业岗位。按照“创业形成产业,产业形成规模,规模带动就业”的思路,积极引导和政策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地农民转岗就业。充分发挥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作用,通过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创业辅导和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促进更多大学生、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福祉。作为省会城市的中心城区,在未来五年,新一届区委、区政府提出了建设“创业南岗、宜居南岗、平安南岗、生态南岗、人文南岗、幸福南岗”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必须有新进展、新成效,为“推进新战略,打造新南岗”营造优良的社会发展环境。

4.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篇四

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16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日照支部:

《拓宽农业投融资渠道 积极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八届二次(提案)第16号]提案收悉,非常感谢贵支部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一直是金融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全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扩大信贷投放,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取得明显成效。2008年,《各区县、各部门落实<2008年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实施方案》(日农组办[2008]2号)明确规定了金融部门“争取2年内农业贷款余额突破80亿元”、“争取2年内新增农业贷款12亿元”的工作目标任务,现已全部提前完成。2008年6月末,全市农业贷款余额已达80.02亿元。至2009年3月末,全市农业贷款余额87.5亿元,较年初增加4.8亿元,同比多增1.9亿元,较2007年末增加16.9亿元。

与全市贷款存量和增量相比,我市农业信贷投放规模偏小。3月末,全市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623.6亿元,较年初新增90.6亿元,农业贷款余额仅占全市各项贷款余额的14%,新增占比仅5.3%。主要原因:一是我市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少,信贷投放资金来源单一。当前,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贷投放的主要主体。3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农业贷款余额86.2亿元,占全市农业贷款余额的98.5%,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73.2%,较年初增加4.6亿元,同比多增1.5亿元。尽管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不断增强,但远不能满足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二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支农信贷资金投放难度不断加大。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防控意识逐步增强,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普遍要求贷款人提供充分的抵押或担保。而在农村,自身房屋、土地不能抵押,且又缺乏其他有效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农民获得贷款难度较大。即使是“联保贷款”,受还款来源少、经济收入低等多种因素影响,贷款投放也呈现数额小、期限短的特点。三是农民组织化生产经营程度抵,不能有效提升融资能力。

上述情况突出反映了当前金融支农所面临的瓶颈问题,也是目前金融工作需要重点攻克的关键环节。从近年来金融工作实际情况看,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市政府及金融部门已采取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增加涉农信贷投放主体,拓宽涉农资金渠道。2008年4月份,日照市储蓄银行挂牌成立,信贷支农作用初步发挥,至今年3月末,农业贷款余额1.1亿元。今年以来,我市先后在东港、莒县成立了2家小额贷款公司。二是搭建涉农企业融资平台,推动银企合作。自2004年起,已先后组织开展了9届市、县级银企合作推介会,通过推介、对接,涉农企业项目共累计到位资金100余亿元。三是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环境,为加大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全市农村信用社通过开展农村“三信”工程,简化农户贷

款程序。手持贷款证的农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在信用社柜台随时办理贷款。至3月末,全市农户在信用社系统已累计办理贷款证16万个,授信额度高达90亿元,实际已办理贷款金额达63.8亿元。四是创新贷款方式。农村信用社已在经济条件好、信用程度高、班子能力强的乡镇或区域大力开办“大联保贷款”,在经济活跃、行业集中的乡镇或区域探索开办农村专业合作社贷款。市农发行探索开展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截至目前,已发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1.5亿元,主要用于沭河上游(莒县段)治理工程建设以及莒县、五莲县中低产田改造、灌区渠道建设等项目。

贵支部在提案中所提关于“创新金融支农机制”的建议,对全市金融支农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也是当前加强和改进金融支农工作需要努力的方向与重点。今年,我们在《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09年货币信贷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日政办发„2009‟22号)中明确指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60%,县域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在当地发放贷款。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两个1号文件精神,加大涉农信贷资金投入,推动我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加快金融创新步伐,积极探索发展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大力推广以乡村“2+1”贷款、信用联盟贷款为主的“2+1”贷款模式,以“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贷款、“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贷款、专业合作社贷款为主的农业产业化贷款模式,实现对“三农”的广覆盖支持。下一步,我们在加强对金融支农工作督导的同时,将高度关注国家鼓励

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政策进展情况,及时出台配套实施措施,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以引导更多资金投向“三农”。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5.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市人防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规划等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并统一下达未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其他区县,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

第九条

规划人防工程时,应考虑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或预留连通口。

第十条

人防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设主体:

(一)人防指挥所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从市、区(县)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中城六区、西安铁路局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不足部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市建委等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其他区县人防指挥所建设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所需经费均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列支。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建设经费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中央财政补贴经费安排。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救护工程由医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一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棚改、经适房、廉租房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防护等级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项目,一类设防区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设防区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三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进行审核。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应与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原则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建设,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区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等项目,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所修建单建人防工程,必须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总体规划和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单建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单建人防工程经立项审批后,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除国家规定的保密项目和人防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所有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单建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单建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执行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由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一)兼顾人防工程等级不低于6级

(二)兼顾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兼顾人防工程面积,地下建筑为一层按地下建筑面积50%兼顾人防工程;地下建筑为二层以上(含二层)按基底面积兼顾人防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建设人防工程,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设计。

(二)人防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防护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三)人防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在开工前1个月,应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在建设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国家规定的保密项目除外)。

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平时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战时无条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地下建(构)筑物房屋用途时,凡属人防工程的,应标注为“人防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

(一)城市公用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三)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四)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因重组、搬迁、倒闭等原因不能继续管理时,在新的隶属单位确定前,由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一)安排专人维护管理人防工程;

(二)每年定期对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设施设备进行自查;

(三)建立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落实防汛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五)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办法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三)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或使用者出资;

(四)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出资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实施兼并或破产前,应及时向新的接收单位或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二)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护范围(距人防工程围护结构5米)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

(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遵守人防工程维护、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内部装修的,要事先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除保密工程外,应当设立规范统一的标识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并由拆除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标准补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易地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6.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 篇六

第 111 号

《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1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星泰

2016年3月19日

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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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燃气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管委协助市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关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质监、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并对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燃气设施保护、节约用气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县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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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市政燃气管网。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线敷设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覆土前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当及时、有效、准确,建设单位对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燃气经营者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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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应当每月至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设立并公布24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四)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新建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已建成的燃气管线信息系统应当与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加气站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二十三条 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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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并向燃气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宣传。

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格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燃气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质监部门许可,从事充装活动;

(二)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给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给超残液量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气瓶充装燃气;

(六)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恢复供气;因突发事件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质监、工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燃气价格、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价格,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缴纳燃气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安装燃气设施不再收取天然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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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安装价格;未缴纳的,按照物价部门原批准文件收取天然气设施安装费。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并按照供用气合同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包裹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者查询相关的经营收费和服务等事项。燃气用户当面或者电话查询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给予答复;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查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管理、物价、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及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供气服务质量、燃气安全、收费标准、质量等事项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接到举报和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灶(含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等燃气燃烧器具)前阀以前(含灶前阀)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计量器具阀门后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用户负责。

单位(业主)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6—

燃气用户灶(含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前阀以前(含灶前阀)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计量器具阀门后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用户负责,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维护和更新。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品牌。第三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经营者等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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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燃气设施改装、拆除、迁移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燃气管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重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本单位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安装监控设备,并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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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居民燃气用户中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用户应当确保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工作状态,保持探头清洁。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确认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投保燃气安全责任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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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具、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三)瓶组站,是指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和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等。

(四)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燃气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等。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来源:日照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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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照解决农机合作社建设用地做法 篇七

一、深入调查研究, 查找问题根源

2011年8月, 日照市农机局对全市农机合作社机具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截止2011年6月底, 全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共92家, 拥有大中型拖拉机1245台, 联合收获机918台, 配套机具3857台。据测算, 1台套大中型拖拉机 (含联合收获机) 和配套机具需机具库30平方米左右, 全市农机合作社共需机具库6.5万平方米。而全市农机合作社机具棚总面积不足0.4万平方米, 仅占需求总数的6%。94%的农业机械长期被放置在院外和路边, 不仅锈蚀严重, 降低使用寿命, 而且占用道路, 影响村容, 阻碍交通, 被盗、人为破坏和交通、安全事故时常发生, 乡村邻里多有怨言。尽快建设机具库, 解决机具存放问题成为合作社和当地村民的强烈愿望。调研中了解到, 农机合作社之所以存在配套设施不足、机具棚建设滞后等问题, 除建造资金不足外, 主要是因为农机合作社建设用地未列入政府土地使用规划, 机具库、维修车间、办公室等设施建设用地难以审批。

二、争取政府领导重视, 探求解决办法

日照市农机局及时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加快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具库建设的报告》, 全面客观地反映农机合作社配套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提请市政府出台政策, 将农机合作社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作出详细汇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市委常委、副市长刘西良作出批示, 要求国土部门认真研究, 提出解决意见。根据刘西良副市长批示精神, 市国土部门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加快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具棚建设的意见》, 建议将农机具库房建设用地纳入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范围, 解决合作社用地总体规划问题。刘西良副市长在国土部门呈报的意见中, 再次作出批示, 要求市农机部门与国土部门做好协调配合, 解决部分急需的农机停放棚用地问题, 做好示范带动。之后, 刘西良副市长亲自到部分农机合作社进行调研, 多次调度落实情况。

三、搞好部门配合, 抓好政策落实

8.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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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民防规[2012]3号

各市(区)民防局(人防办),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民防建设》的通知精神(苏政办发(2012)150号),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现将《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暂行办法》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标准执行。

苏州市民防局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令10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照《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2、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贯彻“按设计规范建、依政策标准收”的原则。新建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GJ32/TJ120-2011)(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指标规划设计建设。按现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计算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大于按规范指标计算的配建面积时,按规范指标建,其余应建面积可以易地建设。

3、县级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建筑总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县级市中心城区按3 %比例配建、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按不低于2%配建。

县级市中心城区范围划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苏州市民防局备案。

4、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且上部有建筑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有多层地下室的,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一层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外、其余各层的地下空间按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标准计算设防面积。

5、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且上部有建筑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规划、技术措施等原因需要集中修建的,经批准后可以在一次性规划的区域内集中修建,但不得抵扣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设防的面积。一次性规划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并应满足《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指标要求。

6、基础埋深按建筑物与相邻室外最低设计地坪至基础底面(或桩基承台顶面)的垂直距离确定。

7、新建民用建筑按百分比计算配建面积的,可以在一次性规划区内集中修建;但不得抵扣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且上部有建筑的应建面积。地下工程面积较大且上部有多幢建筑、基础埋深均达到3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10%计算配建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余地下空间按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标准计算设防面积。

8、城市居住区内与地面建筑同步开发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纳入地面建筑面积计算兼顾设防面积。有多层地下室的,应当分层计算面积。

9、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按照(RFJ02-200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设计。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共同沟),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应全面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10、城市地下综合体、大型(6000平方米)地下工程的兼顾设防要求,按照地下工程内配置的经营管理人员数量,人均掩蔽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日均客流每5人1平方米标准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地下综合体、大型地下工程的配套停车库和纯车库类项目不得低于一层建筑面积按六级(含)设防。

11、地下空间开发未能兼顾设防的面积,参照地面建筑配建比例和防护标准计算应建面积。

12、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

食堂、宿舍等生活服务用房、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

13、全市新建人防工程按甲类标准执行。

14、保障性住房应按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及《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指标计算面积,配建人防工程,其余地下空间不再计算设防面积予以优惠。

15、按照《苏州市人防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配建配套工程的,应首先满足人员掩蔽面积需要。配建5级人防工程的,按5级人防工程面积乘1.3的方法计算应建面积,人防专业队工程配套的装备掩蔽部面积宜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

苏州市民防局

9.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篇九

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二)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三)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四)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设施、器材完好。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消防、治安、防汛、卫生等责任制度,落实具体措施。

(二)地下空间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七)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未按期整改,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依法向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九)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及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二)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三)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四)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五)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六)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七)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八)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九)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遵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第十三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备案及有关资质的取得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应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篇十

从本次调研发现, 日照非农业经济比较单薄, 其经济支撑主要靠钢铁制造、港口运输以及部分旅游业。但是, 其钢铁制造业产品主要是一些高能耗粗放型产品。在港口运输上, 由于临港产业发展滞后, 所以其港口业主要停留在矿石, 散货运输领域, 由于受交通及其旅游资源等因素的影响, 旅游业及其相关的带动产业的发展也非常有限。面对如此产业单一, 经济力量相对弱小的日照市, 对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采取休克疗法, 急刹车或一刀切都不适合日照地区经济的转型模式。因此, 日照市经济要得到可持续健康的发展, 面对来势凶猛的经济危机转危为安, 必须采取软着陆的转变方式。要做到这一点, 就必须要解决如何软着陆;日照经济产业升级如何定位;如何解决日照产业升级所面对的瓶颈制约因素。

1 日照经济转型升级的软着陆问题

日照经济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产业必须升级, 这是该地区经济发展总的出路和基本方向问题。但是, 由于日照其经济产业层次总体来说就很低, 如果对于一个基本没有高端产业的地区, 我们盲目去掉低端产业, 那该地区的财政税收运转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更不要说就业等社会问题。没有生存又如何发展, 所以, 对于日照目前的高能耗、粗放型产业必须适度保留, 但对该部分产业必须逐步转型, 一方面山东省政府对这种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给予适当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 地方政府要集中一切资源培育高新产业。就拿日照钢铁业来说, 目前该企业属于高能耗企业, 但是, 钢铁业与高能耗和低附加值产业不是完全对等的, 就钢铁业来说, 在粗放型产品领域中国钢铁产能确实过剩, 但是, 对于精品钢, 特殊钢的供给却严重不足。尤其随着山东半岛蓝色战略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 以及中国未来海洋战略发展和海军建设的发展需要, 特殊钢、精品钢的需求将会更大。因此, 山东省政府和日照地方政府完全应该集中一切资源, 充分利用日照港口资源优势, 打造特殊钢、精品钢基地。这样让传统的粗放型产品逐渐萎缩, 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逐步发展到最后完全取缔高能耗粗放型产品的软着陆转变方式。对日照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都很有好处。但是, 该项目提倡多年, 却只见狂风起不见雨点滴。长期这样会使日照市乃至山东省经济失去很多的发展良机。

2 日照经济产业升级如何定位的问题

提到产业升级, 有很多学者的提议和地方政府的做法:不是想办法让自己现有的产业在该产业体系内在产业链上的提升, 从而使本地方的相关企业在该产业内获取更多的利润空间, 占有更有力的市场经济优势, 而是放弃自己手中的产业, 跟风似的重新上一些自己感觉现代化的产业。这在本质上不是产业升级, 而是另起炉灶。这样的做法不但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利, 而且还造成新的资源浪费。日照在经济产业升级问题上一定不要走入这个误区。日照要永远是日照, 它不可能成为北京、上海或者香港。对于一个在技术、人才和资金都处于劣势的地区, 日照不管怎么发展, 决不能去和比我们很强的地区盲目竞争, 我们只有结合自身情况, 去做好强者忽视了的产业或者其不愿做的产业, 避开与比自己实力强大很多的竞争者的直接竞争, 把自己能做的产业做得最好, 这才是我们的生存发展经营之道。我们也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一点才可能结合日照本地区的资源情况, 产业境况做出正确的抉择。笔者发现有的学者提出在日照发展创意产业, 金融业等。笔者认为这些产业对日照是不适合的。日照地区目前在这些领域既没有相应的专业人才、资金和市场资源, 也没有相应的产业基础。因此, 从日照的地方实际出发, 结合地方的资源情况和现有的产业基础, 日照在现代农业、钢铁制造、港口运输、水上运动以及滨海旅游做好文章, 在该几项领域占有应的市场地位相对来说比较可行。对于日照的农业来说, 日照地处东部沿海, 农村人口占有绝大部分比重。对内有广大祖国内陆腹地, 对外可以直接进入海外市场, 更重要的是, 目前中国很多地区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业制造业领域, 因此在工业制造业领域基本上是国内竞争。一方面农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 它永远不会过时;另一方面, 农业的产业链比较长, 农作物的种植生产技术到种植生产所需要的更新、生产资料以及农产品精加工、深加工到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培育等, 这些都是中国农业的薄弱环节。日照内陆地区如果在如何提高农业的发展层次上做足文章, 这对国家和地方人民是大有贡献的。在工业制造业领域, 日照利用现有的钢铁制造基础, 大力发展精品钢、特殊钢的生产。提升日照钢铁产业的产业层次是比较现实和可行的。港口运输业的发展和产业制造的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日照地区如果在钢铁制造, 与农业相关的产业得到很好的发展, 这必将带动港口运输业的大发展。日照如果在钢铁业、港口运输业、特色农业精品农业得到很好的发展, 其地方经济必定上了一个很大台阶。有了经济基础, 这时再结合日照的滨海旅游资源和水上运动项目的发展, 发展特色农业精品农业、滨海旅游观光度假和水上运动休闲业等, 彻底改变日照旅游业长期以来留不住人气的尴尬局面。

3 日照经济产业升级科学的指导思想和措施

3.1 产业升级的目的在于发展, 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产业升级的目的在于发展, 落脚点也在于发展。产业的优化升级牵涉每个产业的发展问题, 包括资源如何配置、方向怎么选择和效益怎样提高等, 其实质就是促进产业的理性发展, 实现经济的科学发展。为此, 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 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在推动产业升级的全过程。要科学、客观地看待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升级的方向, 既要看产业规模、增长速度和产业总产值, 又不能只唯规模、唯速度和唯产值, 而重要的是看产业基础、增长的可持续性和效益。只有我们每个干部都具备了科学发展的意识, 才能确保产业的升级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才能推动经济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上去。

3.2 产业升级的关键在于技术, 必须坚持依靠科技进步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 科技进步在产业升级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然而, 就日照的现状来看, 因产业技术能力薄弱凸显: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薄弱, 企业在进入制造业领域极易涌入低门槛的产业, 生产低档次的产品, 挤在单一的目标市场内过度竞争, 赚取微薄利润, 艰难求存, 根本无暇顾及长远发展。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薄弱, 企业尽管生产的是高科技产品, 但重要的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严重依赖进口, 产品设计、应用软件和技术标准都要向外国企业高价购买, 大部分利润被外方赚走, 命运也掌握在外方手上。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薄弱, 制造业整体发展长期停留在低技术、低水平上, 使得因产业分工细化、产业关联复杂化和产业技术创新化而产生的对金融、咨询和设计等服务行业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导致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 阻碍了产业结构的顺次演进, 造成经济转型难以为继。毫无疑问, 技术创新能力薄弱, 已经成为日照产业升级的重大瓶颈, 迫切需要形成新思路, 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加以解决。① 加强政府的帮扶引导。进一步细化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增强可操作性和便利性。② 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扶持、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型科研单位和高校在人才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及引进研究成果产业尝试。③ 大力引进高素质产业。要从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 按照本地产业发展导向,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④ 尽快培育一大批民营高科技企业。扶持民营企业建立科研机构, 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各种合作关系, 建立技术依托,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不断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3.3 产业升级的主导在于市场, 必须积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

市场是工业产品实现销售, 取得资金回报的必经环节和主要载体。产业的竞争, 直接表现为市场的竞争和产品品牌的竞争。传统产业中的企业只负责产品的开发、设计和营销, 凭借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和影响全球的强势品牌就分走最终产品的绝大部分利润。江苏、浙江地区不少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成功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 在生产技术、企业管理和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与国际先进的企业差距明显缩小, 但由于缺乏有影响力的品牌和国际化的市场营销网络, 只能以贴牌生产的方式参与国际分工, 收益不高。更为严重的是, 这种分工方式造成企业完全受制于订单, 缺乏做大做强的主动性, 缺乏升级的动力。要改变这种现状, 必须要在品牌建设上下功夫, 鼓励和引导企业自创品牌, 以名牌开拓市场, 以市场带动产品开发, 以产品开发带动企业技术升级, 以技术升级带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 从而推动产业的全面升级。一是扶持重点企业。从现有企业中筛选一些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高, 市场发展潜力较好的龙头企业进行辅导, 引导企业优化品牌标志, 加强宣传策划, 并鼓励和帮助企业通过各项国际技术认证、制定严密的市场拓展规划, 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对成为国家、省级名牌企业或成功创建国家、省级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 给予重奖。凡是面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优先向名牌企业倾斜。三是大力宣传推介名牌。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商务洽谈会和专业展销会等, 走出日照, 走出山东, 走向全国, 走向世界, 扩大市场影响力。加强政府部门、宣传媒体和广大群众珍惜本地品牌、扶持本地品牌的意识, 创造条件主动宣传本地的名牌, 使名牌产品在最短时间里为市场所接受, 为消费者所接受。四是加大保护力度。由工商部门不定期地协助企业对假冒产品进行严厉打击, 保护企业自创品牌的积极性。

3.4 产业升级的载体在于园区, 必须不断优化产业发展平台

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先进发达城市、地区成功实践表明, 形成上规模的发展载体, 开发高水平的工业园区, 是优化城市布局, 集约利用土地, 提高产出效益的可行办法, 是实现产业集聚, 改善外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有效措施。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依靠园区发展的模式不同, 日照的产业发展载体小, 引入企业必然规模小、档次低。要扭转这种不利局面, 必须以园区发展为龙头整合土地资源, 以大平台承载优势产业, 实现集中开发、集约发展。

3.5 产业升级的依托在于城市, 必须不断加快城市升级步伐

从日照的现状看, 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港口与城市通达不匹配, 城市功能不完善, 既影响了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 又削弱了对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承载力, 已成为产业升级的“绊脚石”。要搬掉这块“绊脚石”, 日照需要全面推进城市升级。一是着力完善城市功能。二是着力改善城市形象。做靓日照的“门户”和“窗口”。三是着力强化城市管理。全面加强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交通管理和市场秩序管理, 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整洁和卫生的城市环境。

影响日照经济产业转型升级是否成功的影响因素和矛盾很多, 因此, 如何在推动日照经济产业升级的同时, 照顾到各相关方的利益, 使产业升级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最小化, 这是产业升级中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在各种因素和各种力量中, 有两股力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一个是日照地方政府;另一个是日照地方企业以及各个经济体。从根本上讲, 日照地方企业以及各个经济体是日照经济转型升级的有生力量, 它对市场的感知能力最强。日照经济的转型升级离开了这一有生力量, 日照经济的转型升级必将成为水中月, 镜中花。与此同时, 政府是为日照经济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必须的条件和环境的主要力量。政府掌握企业和经济体发展的足够多的资源。只有两者全面有效结合, 双方互动, 日照经济的转型升级才可能有效地实现。就目前日照地方政府而言, 其首要关键工作是利用山东半岛蓝色战略经济区建设的有利时机, 从不同途径争取到资源和政策, 为地方企业提供激发其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动力。

摘要:产业转型升级是否成功的影响因素和矛盾很多, 在推动日照经济产业升级的同时, 照顾到各相关方的利益, 使产业升级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最小化, 是产业升级中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日照经济转型升级成功与否, 日照地方政府和日照地方经济体是两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力量, 只有两者全面有效结合, 双方互动, 日照经济的转型升级才可能有效地实现。日照地方政府要利用山东半岛蓝色战略经济区建设的有利时机, 从不同途径争取到资源和政策, 为地方企业提供激发其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动力, 是工作的关键。

11.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工作,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单建人防工程的审批

人防工程审批程序,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顺序进行报批。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小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北京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1、上报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请示;

2、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

3、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或者政府会议纪要。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材料:

1、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请示;

2、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纪要;

4、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址、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优选,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方案图。、(三)编报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初步设计文件的有关材料:

1、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请示;

2、编制好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3、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四)编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有关材料: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请示;

2、编制好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施工图预算。“结建”工程的审批

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有关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下达的设计条件及其报建的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

3、地质勘察报告;

4、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申报表。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条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在10日之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战时用途、防护等级等与设计有关的设计条件。

(三)编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对编制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具有审图资质的人防工程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四)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加盖人防工程审查专用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图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项目,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建设单位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便可进入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质监机构跟踪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审批

对于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申请,主要是说明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理由原因。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详细规划、规划部门下达的设计条件及其报建的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

3、地质勘察报告。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易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作出建设单位可不修建进行易地建设的批准决定,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2、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其建设单位,不予批准,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和理由。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应按照结建人防工程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批

对于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单位提出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

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2、该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

3、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下达的设计条件及其报建的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

4、地质勘察报告。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免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工程部门审查核实后呈报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定,并作出决定:

1、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根据减免审批表核准的易地建设费到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2、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说明不批准的理由。“结建”工作管理

(一)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晋人防办字[2008]71号《关于规范全省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的通知》的要求,抓好审批工作,提供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条件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承办,分管工程的领导负责签发;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承办,主要领导负责签发。

(二)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快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政府批准的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结建工程人防行政审批的控制性指标,杜绝审批的随意性;要制定行政审批作业流程图,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

(三)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应由驻办纪检组长对审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布人民防空行政审批的监督举报电话。

(四)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加强与发改、住建、规划、土地、消防和房管等部门合作,制定出台联合审批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联审联批长效机制,确实把联审联批和人防前置审批的关键性工作落实到位。单建人防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二)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承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

(三)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四)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评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审图机构对经审查符合设计条件和人防工程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的施工图,应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上加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专用章。

(二)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施工图审查管理,未取得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图机构不得从事人防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三)没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从业单位所出具的设计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四)没有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设计条件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五)对不符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条件的施工图文件或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文件和合格书要严格把关,对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批准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的管理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向建设单位下发签订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方案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质量监督机构对防护设备生产单位未出具质量保证资料原件和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证原件的,防护设备不得使用。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竣工工程的专项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分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综合验收由审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人防工程主体工程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主体工程验收申请;

2、人防工程主体工程已完工,防护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七)人防工程综合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防护、防化设备试运转正常;

3、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出具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防护设备检测中心出具了防护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八)人防工程综合验收应提出综合验收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限期进行整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整改回复单后,再组织进行复验。

(九)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人防工程建设和验收的相关资料一并整理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造价审计的管理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含易地建设费)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

(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分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项目未经竣工后审计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四)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应由具有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资质(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直接下达。

(五)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概算审计、施工图预算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合同价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等内容。

(六)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1、设计文件和竣工图;

2、设计变更;

3、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竣工决算;

4、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现场签证;

6、施工合同;

7、工程量清单、单价、人防工程定额;

8、索赔清单。

(七)审计所需经费由组织审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保证。人防工程认证和维护的管理

(一)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由组织综合验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认可书》。

(二)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应在该工程的显著位置悬挂人防工程标识牌,同时由使用单位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协议书。

(三)维护管理协议书,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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