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

2024-08-0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精选3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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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安监发〔2010〕79 号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 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87 号)转发给你们,请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 《意见》 《通 和 知》尽快贯彻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结合各自的实际,抓好 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认真汲取各地事故教训,且加强重 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控,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1 鲁安监发〔2010〕87 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 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关 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 中毒窒息事 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关于加强金属 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 110 号)、《关于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 20”透水事故 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转给你们。请将以 上《意见》和《通知》尽快转发至县(市、区)安监局 及 2 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并结合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预防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附件: 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 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 安监总管一〔2010〕110 号 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 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矿山企业接连发生 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 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 我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 件复杂。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 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在矿山水害预测预报、防治 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 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 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4 部分地区盗采或私挖滥采老空区、废弃矿井周边的矿产资源 现象严重,异常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对 矿山防治水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 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加强矿 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 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 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大力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 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 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障防治水 工作投入,组织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组 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组织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 综合治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排水机构,其中大中型露天矿山要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有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 5 业探放水队伍(其中:水害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 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水害不太严重的中小型矿山,也可采取签订技术协议聘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三)完善并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矿山企业要在建立 健全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防治水技术 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 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四)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汇水面 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 现状、规划等情况,了解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 位等气象情况。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 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 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与此同时,要查明矿 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 性。矿山防治水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关要求建立排水系 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6 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在矿山上方和山坡排 土场周围要修筑可靠的截水沟; 排土场内平台要设置 2%~5% 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 汇水。地下矿山主要泵房进口处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 件复杂的地下矿山还要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 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 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 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一昼夜 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 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 2 条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 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 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 7 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于 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 0.5 米(浅没式泵房除外)。井下水 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 水仓应能容纳 2-4 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 水仓容积,应能容纳 6-8 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由地面到井 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 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确保井下水 泵正常供电。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恢复生产。7

(六)立即组织排查治理矿山水害隐患。所有矿山企业 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从 今年下半年开始,用半年时间,对前期的水文地质资料及工 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补工程的要补工程,该补资料的要补资料。在此基础上,露天矿山要对周边截排 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确保排水系统通畅;要加强矿山 边坡稳定性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 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 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要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 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地下矿山矿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历 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 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要筑人工岛;矿区地面塌 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凡井下与周边矿 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及时进行封 堵和疏排水。

(七)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作措施。地下矿山 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 留设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相邻 8 的矿井或矿块,存在一个有透水危险的,则应在矿井或矿块 间留设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必须在初步设计中明确规 定。采掘作业过程中,凡遇到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 空区或相邻矿山、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 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经矿山相关 职能部门、总工程师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审批后,由副 矿长以上负责人带班组织有经验的班组实施。探水前,要检 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并 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 等现象,要停止凿岩,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放 水钻孔要安装孔口管及闸阀,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 放水量;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也应设孔 口管及闸阀。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 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 业时,要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确保抢 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 9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 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 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采掘工作面 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有关 责任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 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

(九)加强矿山防治水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应 用。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优势,依托矿山 企业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突(透)水机理、采矿诱发的导 水通道形成机理、老空(硐)积水探测手段等技术的攻关和 研究,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在露天矿山推广应用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监控等技术,在大水 地下矿山推广应用物探技术、预注浆堵水和帷幕注浆隔水等 技术,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

三、切实做好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 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 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害事故隐患。要落实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矿山建设项目实 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 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施工单位要切 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严禁层层转包、10 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 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立即整改。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完善矿山防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同时要加 强水文地质观测,全面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发 现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 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 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四、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要成立企业主要负 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 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 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 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 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 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 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 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 报后,要实施 24 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 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 11 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 检查制度,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 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 改。

(二)加强汛期水害预防工作。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 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当 地水库、水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 的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力量 对防排水设施、蓄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挖、泄流,位于地表 河流、洪水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矿坑、尾矿库、工业 场地等应当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分洪设施,有效防止 地表洪水倒灌;要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电设备设施进 行维护检修,并进行防排水试验,保证汛期各种防汛设施可 靠运转、发挥作用;要对地面采空区裂缝及时充填加固,对 采矿后形成的塌陷坑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充实填死关闭废弃 的矿井井筒。

(三)认真开展汛期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 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 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 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 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责令整改的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 12 水隔离保护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关 闭废弃矿井是否充满填实;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存在山体 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 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尾矿库坝 体是否稳固;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 和制度是否建立等。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并在当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五、加大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和矿山企业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 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要把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 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强化基础工作,严格行政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要对辖区内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矿山登记建档,重点跟 踪,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安 全监管。要督促各矿山企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 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 理尤其是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和各项工 13 作措施,排查治理水害隐患。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矿山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核准,对新、改、扩建矿山 建设项目,凡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督 促、引导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要重点检查企业防 治水机构是否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水文地质资 料是否齐全、防排水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水害事故应急 预案是否完善。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 企业立即停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水文地质勘察,查明 水害情况,补齐相关资料,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 采掘活动;对防治水工作制度、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责令 限期整改;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 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 严厉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 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 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 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 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 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 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 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 故的保证。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 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以及(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15 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地 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 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 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重大损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 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 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 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 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 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 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地下矿山企 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 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要实行通 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 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 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16

(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地下矿山企业 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 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 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要 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从事 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 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 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 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 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 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 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 置。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 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 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 风量的 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 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 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 反风。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 行。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 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 17 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 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 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 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 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 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 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 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 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 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 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 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 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矿山企业 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 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 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18 资金和整改期限。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 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 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 专用,不得挪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 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 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 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 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 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地 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 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 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对关闭和 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 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 理。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 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 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 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19 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 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独头工作 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 30 分钟,并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 时,局部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暂时或永久停止作业并已撤除 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巷 道,应及时用栅栏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若需要重新进入,应先进行通风和空气成分分析,确认安全 后方准进入。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 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 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 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 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 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 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 的回风道。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符合《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 20 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 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 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 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 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 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 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 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 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 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 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 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 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 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 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 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 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 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 21 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 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 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 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 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 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 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 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 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 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 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 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 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 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 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同时,要 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的、专用的、特殊的救援 装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力、有效施救。

五、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 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 22 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 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机械通风系 统的,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局部通 风设计的,没有要求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专篇审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初步设计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现场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 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的,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 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 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 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通风管理制 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科学作出安排。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及检测 记录,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 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发生 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 范措施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重大隐 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 23 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 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 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 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肃调查处理每一起 中毒窒息事故,对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章指挥施 救,以及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究 责任。要监督指导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 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及时修订相关作业规程和工作制度,举 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 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 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遏 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矿山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 监管局令第 18 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督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但是,部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 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 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二是建设项 25 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 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 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 生产;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 工;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 工;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 位。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 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安 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 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 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项目安全全面 负责。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 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对安全设施进行 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对其设计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 进行认真分析,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26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岗位操作规 程,做好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 岗。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切实查明建设项目地质条件 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条件,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 依据。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 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矿区地下 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 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 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 定性;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 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 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调查核 27 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老采空区,估算积水量,提出防 治老空水的建议。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 位,主要构造线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规模及充 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详细查明矿体及 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 价;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 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 计任务。

四、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 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 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要 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未经有关 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 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 28 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 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安全 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对施工组 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 施工边修改。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 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继续施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 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 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五、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 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要确保每天至少有 1 名安全管理人 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 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要组织施工人员认真 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使其了解并掌握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要 29 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每班 至少要有 1 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要严格执行施工 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 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情况,逐一建档。要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强 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 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对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者不 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 投入生产或者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的,要责令其停 止建设、生产,限期整改;对于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跟 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要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 20”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 通 报

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 年 7 月 20 日 18 时 10 分左右,湖南省花垣县磊鑫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发生透水事故,共造成 13 人被困。据初步了解,磊鑫公司锰矿硐在掘进过程中(巷 道标高 327m),与邻近的花垣县中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发锰业公司)巷道贯通(该公司已停产 4 个月左右,巷道标高 338m,巷道内有约 3 万立方米积水),大量积水迅 速涌进磊鑫公司锰矿硐,造成该矿硐现场施工人员 8 人被困。因磊鑫公司锰矿硐与另一相邻的文华锰业公司矿硐也相通,又造成文华锰业公司 5 名作业人员被困。磊鑫公司、中发锰业公司和文华锰业公司均属民营企 业,所属矿硐均位于花垣县锰矿区,均为斜井或平硐开拓方 式。磊鑫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至 2010 年 4 月),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整合矿硐;中发锰业公司各种证 照齐全;文华锰业公司无任何证照。这起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非法违 31 法开采活动猖獗,企业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水文地质工作不落实,防治水工作不落实等问题。为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 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118 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全 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立即开展“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土、工商等部 门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私挖滥采、越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矿山;严厉打 击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 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提请地方 政府关闭; 认真执行 “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 要求,对已纳入实施整合的矿山,遵照“先关闭、后整合” 原则,依法注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实施关闭的矿山,必须及时吊销或注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毁闭井口,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遣散从业 人员,防止关而不死、死灰复燃。

二、着力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及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 管一〔2010〕75 号),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安全隐患 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建立健全 32 并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制度,配套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尤其是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或相邻矿山等可能出水的区域,必须确定探水线,编 制探放水设计。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 企业立即停产,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 对水害隐患实行逐级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重大水害隐患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进一步强化对整合矿山和矿区的安全监管。各级安 全监管部门要把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非煤矿山“打 非治违”专项行动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要紧紧 盯住小矿山密集、事故多发的重点整合地区和已公告的全国 省级挂牌督办整合矿区,指导编制非煤矿山淘汰落后产能工 作方案,大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开采 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企业重新 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扎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 企业制订和完善矿井水害及其他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 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定协议,配备满足抢 险救援需要的各种设备、物资;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 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水害等事故的 应急处置能力。目前正值汛期,要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 33 预警信息,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发现 隐患立即撤离井下作业人员,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 复生产,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大对非法违 法生产行为和由此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34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 篇二

关于印发《淄川区非煤矿山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

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安监站、矿产公司,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区非煤矿山“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计划安排,特制定《淄川区非煤矿山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淄川区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00九年五月六日1

淄川区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

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的开展,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春、夏、秋、冬四大战役和“打非、治违、抓责任”为主线,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全面排查全区非煤矿山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能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自觉性;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地下矿山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生产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

4、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露天矿山一证多点、未按照批准上下限开采的。

(二)“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违法生产行为: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河流威胁矿井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及演练不及时的。6月15日前,地下矿山为完成停产撤人演练的;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落实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打好春、夏、秋、冬四大战役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以点带面;生产矿山2009年10月31日前必须达标,并力争一定数量企业进行达标升级。

4、对有典型代表性的违法生产行为进行通报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6、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抓好夏秋两季全员安全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

三、措施要求

“三项行动”要贯穿全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始终,结合安全生产季节特点,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一)积极行动,开展自查自纠

自即日起到5月12日,各有关乡镇安监站、矿产公司、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防治水会战大检查活动,安排部署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地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严防事故发生。

各有关乡镇安监站、矿产公司要将整治情况于5月12日前报区安监局。

(二)认真排查,抓好隐患整改

结合《淄川区非煤矿山二○○九年安全监管要点》各项工作安排,年底前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防治水会战检查活动。按照川安监字[2009]41号文件要求,区局将对部分重点矿井进行检查,隐患严重的,要停产整改;二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利用黑板报、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设立展台、开展安全竞赛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三是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工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四是抓好“雨季三防”工作,落实汛期防洪、防雷击、防倒塌、井下防治水等各项安全措施。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鲁安监发[2007]126号《山东省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连续降雨超过50毫米或天气预报为“暴雨”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五是安排布置好国庆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国庆期间凡主要负责人不在岗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不全的,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或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不得生产;六是开展好“冬季四防”和年终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抓好地下矿山防寒、防冻、防中毒、防结冰工作;对全年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做好整改销号工作;组织开展好年终安全大检查,杜绝年底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突击生产;提出明年的安全计划和措施,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落实责任,巩固整治成果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责任落实年”总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深入分析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按照“人员落实、资金落实、物资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及时、高效整改事故隐患。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三项行动”的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各有关乡镇安监站、矿产公司要按照山东省《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鲁政办发明点

[2009]50号)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在对所辖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确保整改质量的同时,要抓好辖区内非煤矿山现场安全监管,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区安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不定期、不定时的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对各非煤矿山企业“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推进“三项行动”工作不力、走过场的矿山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 篇三

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所:

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涪府发2003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补充通知》(涪府发56号)精神,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分局、环保局、林业局参加,建立了《区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涪安监发136号),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国土资源部门在非煤矿山管理中的安全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管理所负责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换、发的初审工作,在初审时,必须到矿山现场进行核实,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

二、各分局、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含非经营性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按规定参与上述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每个季度对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区局将进行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及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各分局、管理所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行为。必须建立(来源:好范文 http:///)非煤矿山档案,随时审查企业的采矿资格,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通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延缓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的依法停止开采行为,并告知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分局、管理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环保条件,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整改的对采矿许可证予以暂扣,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对采矿许可证予以收回,交区局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各分局、管理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新建矿山的矿址进行初步审查。

六、鉴于目前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的实际,从本通知之日起,各分局、管理所每个季度须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分局、管理所须于每个季度末将排查和查处情况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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