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分析资料新

2024-09-18

行政案例分析资料新(精选8篇)

1.行政案例分析资料新 篇一

案例分析 1、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民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李某因未批准砍伐秸秆回家喂猪被镇震政府罚款三百元。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裴庄镇冠以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上的救济?

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2、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阂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问题: 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镇政府;C.李某)。3).本案中,阂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不是)。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3、【同上案情】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1)是越权;(2)是镇政府;(3)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

(4)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4、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块钱,再走。”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我?”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锣嗦什么?”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答:(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

(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5、案情:2010年12月7日,某区政府工作人员以违法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为由将马某夫妇家的笔记本电脑带走。同年12月31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又在孙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区政府告上了区法院。问题:1 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谁?2 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马某夫妇和区政府。(2)本案件中区政府行为违法。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的财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6、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人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B.县林业局)。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D.李某)。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县林业局;D.李某)。

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答: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案例分析 7、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C.深圳市民樵某)。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行政许可)。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D.其他规范性文件)。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8、【同上案情】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2)粤公、通宇[2006]376 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1)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2)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9、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某区工商分局于S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10、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心。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10月17 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 时,被人抓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答:(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①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②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③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11、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2、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请问:(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2)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 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杈有内在联系。

(3)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杈的,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13、案情介绍: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9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因此,王某养成了沉默寡言、内向的性格。2006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 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强迫其行窃。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问题:(1)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2)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答:(1)((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现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的双重功能。(2)((行政处罚法》规定:巳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①王某未满18周岁。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到王某违法行为作出时的2006年9月17日,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③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边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之一。

14、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题:(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为什么?(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1)是个人身份。(2)①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②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3)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

15、案情介绍:司机甲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看见,赶紧去调解处理。徐某出示了交警的证件,并且要求甲出示驾驶证,并问甲是否喝酒,甲承认喝了酒。徐某对甲开出处罚单,甲某因为徐某已经下班有由,对处罚不服。问题:(1)在此案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2)本案中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

答:(1)属于行政纠纷。本案件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为交通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因为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2)存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办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3)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坐在的交通管理局。公务人员自身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16、案情介绍:2007年5月20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对超载的司机王某给予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当天下午,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张某10元的罚款,并且当场收缴罚款,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公安局印制的罚款收据。问题:(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机王某应当在多少日内向公安机关履行200元的罚款决定。(2)如果王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3)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为什么? 答:(1)15日内。《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有三种措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收据不合法。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7、案情介绍: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为要回货款,B市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

18、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准备捉拿此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之。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问题: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说说你对公务员双重身份的理解。4.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答: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因为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赋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为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的执法行为并没有违法,但给他人造成了伤害。3.公务员具有公民身份和公务身份,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应当准确加以划分,以便于确定责任的承担。4.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2分)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张某的行为亦为职务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后果由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因此王某的损失仍然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只是以行政赔偿的方式予以承担。赔偿后可以对张某进行追偿。

19、案情介绍:某区公安局判处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带回调查,孔某因为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派出所决定对孔某拘留10日。问题:(1)在作出拘留决定之前,孔某是否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问题:(1)在作出拘留决定之前,孔某是否有权要求举行听证?(2)对孔某的拘留决定是否合法?(3)如果孔某对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但是没有提供合适的担保人或者保证金,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暂缓扣留决定的执行? 答:(1)无权要求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不包括行政拘留,因此,孔某无权要求听证。(2)不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由此可知,公安派出所仅仅是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处罚决定权,对行政拘留没有决定权。因此,该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3)公安机关不暂缓拘留决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因此,孔某虽然起诉,但是公安机关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20、案情介绍: 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l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请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 为什么?(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某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杈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21、案情介绍:张某经营一家熟食店,为谋取暴利,经常向无证商贩购买低价猪肉,加工成熟食后进行销售。2002年7月经群众举报,市卫生局对该熟食店进行检疫调查。结果发现张某经营的熟食制品中有三个品种、七批次细菌严重超标,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危害。因此,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之规定,对张某处以5000元罚款,销毁所有不合格熟食制品,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吊销张某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张某对此处罚决定表示服从,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02年8月,张某所在区的工商管理局以熟食店违法经营为由,又对张某进行了查处。决定罚款6000元并吊销熟食店的营业执照。张某认为自己因为出售不合格食品一事已被卫生局罚了款,工商局不应该再进行处罚。而区工商局认为卫生局是依据其对食品卫生监督的职权对张进行查处,而工商局是根据其对市场管理的职权依法行政,且程序合法,两者并不矛盾。问题:1.结合本案解释什么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3.本案中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

1、依职法行政行为有:对张某处以5000元罚款,销毁所有不合格熟食制品,没收违法 所得2000元,并吊销张某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原则: ⑴处罚法定原则;⑵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⑷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⑸一事不再罚原则。

3、本案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例分析 22、2009年1月,Y省人民政府颁布的《Y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公布他人的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罚则。有人认为该条例的内容违法。问题:该条例属于何种类别的行政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实现对其监督? 答:该条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里的行政立法。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3、罗太忠诉某县人民政府案。原告:罗太忠。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请分析:⑴ 原告行为是否合法?⑵ 本案中的指挥部是否有权处理该事?⑶ 谁交纳诉讼费用?

答:⑴ 原告行为不合法。⑵ 指挥部无权处罚。⑶ 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减半。

24、某市第二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原告:某市第二建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分析:⑴ 本案的被告究竟错在哪里?⑵ 没收财产行为是否正确?⑶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合理吗?

答:⑴ 错在工商部门没有吊销许可证;⑵ 公安没权没收财物,属越权行为。⑶ 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但应减半。

25、张某诉某县税务局案。原告:张某。某县个体户。被告:某县税务局。请分析:⑴ 税务所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⑵ 该案行政处罚应由哪个机关去处理?⑶ 税务所扣押“营业证”是否可行? 答:⑴ 不能扣押,税务所是越权行为,是工商部门的行为。⑵ 应该由工商部门处理。⑶ 不可行,属于越权行为。

26、高永革诉大兴庄人民政府案。原告:高永革。被告:大兴庄人民政府。请分析:⑴ 乡政府拆围墙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⑵ 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⑴ 是错误的,属越权行为;行为和权利属于人民法院。

⑵ 不正确,法院依职权不予撤诉,法院要看原告行为是否损害双方面的利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此案两方面都受损害,因此法院不能轻易准予其诉。

27、张开祥诉某县马庄镇人民政府案。原告:张开祥。被告:某县马庄镇人民政府。请分析:⑴ 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 法院草草了事,政府草草了事这种行政诉讼活动是否正确?

答:⑴ 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只有经过开庭审理才能认定,而且法院先行判决,因为行政行为不能用调解。⑵ 既不能围护法律的尊严,又掩盖了作为被告的虚荣心。法院这种诉讼活动特别是撤诉行为显失公正。

28、某酒店诉某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案。原告:某酒店。被告:某野生动物自然保护站。请分析:⑴ 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的行政行为是否越权?⑵ 诉讼费用处理是否合理?

答:⑴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该类型案件应由工商部门处理,动物组织行为属于超权行为。

⑵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充许,所以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但可以减半。

29、彭某诉某市公安局案。原告:彭某,某供销社采购员。被告:某市公安局。请分析:⑴ 本案是否为行政案件?⑵ 原告是否具备起诉条件?⑶ 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众钱财方面有无问题?

答:⑴ 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他们对脏款进行了处理,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属于行政案件。⑵ 原告对公安机关不对脏款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民事请求,因此,原告具备起诉条件。法院应该受理。⑶ 有问题,公安机关少退5500元侵犯了群众的财产所有权。

30、某区工商局诉某县卫生局案。原告:某区工商所。被告:某县卫生局。请分析:⑴ 行政机关可否作为原告?⑵ 工商所工作行为有无过错?⑶ 本案罚款1148元由谁承担?⑷ 法院如何审查?

答:⑴ 行政机关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原因在他也有双重身份,他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民事主体。⑵ 工商所已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① 是就地出售假人参;② 是私分销脏所得款项以权谋私。⑶ 对工商所罚款1148元属不公,理因追偿行业人的责任。

⑷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除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还应就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1、平双公路指挥部诉赤峰市郊区土地管理局案。原告:交通部二局六处平双公路指挥部。被告:赤峰市郊区土地管理局。第三人:周长彬,交通二局六处平双公路指挥部职工。第三人:田丰强,第三人,赤峰市郊区五村委会。请分析:⑴ 被告对第三人周长彬处理是否正确?⑵ 法院判断是否正确?⑶ 被告对北洼村的赔偿处理行为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象?⑷ 被告在事发后六个月做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答:⑴ 受雇人代表雇用人所为的行为后果应由受雇人承担,因此对周长彬的处罚属于对象人错误。⑵ 法院直接于正确的事实为依据,变更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理结果判决决正确,因为他纠正了有关补偿的数额。⑶ 属于具体行政行业,又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⑷ 被告属于不当拖延,构成公务懈怠,如此做法已失去行政法规的制约性和时效性。

32、案情介绍:某省某自治州东海县李家营镇铁杉屯村地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该村部分村民便利用该村地理位置偏僻,工商等执法部门不便进行监管的便利条件生产、加工掺有麦麸、变质植物油、霉变花生米和核桃仁的伪劣辣椒面,并使用工业染料“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GR ”对产品染色。由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松牌辣椒面在当地十分的畅销,而且销售价格相对较高。该村生产的伪劣辣椒面的包装全部假冒红松牌商标。工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多次进行检查、打击、取缔。但是往往是执法部门前脚一走,制假生产又死灰复燃,屡禁不绝。经初步检查,2003 年9 月到2004 年5 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该村制假作坊

案例分析

共加工假冒辣椒面500 多吨,获违法所得10 万多元。经检测,含有“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GR ”的辣椒面对人体有致癌畸变作用,不能食用。该种伪劣辣椒面由于售价比较低,经不同的渠道大批量地流入市区,给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给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不得已就派驻4 名职工常驻铁杉屯村执行打假任务,一经发现制假企业和作坊生产假冒辣椒面就立即报告工商等执法部门。但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执法部门仍然不能有效及时地对违法生产进行打击。为了更加方便、经常地打击不法生产,东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签署了行政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行使打假的行政职能。2004 年5 月,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发现铁杉屯村村民王某某在山上隐蔽处生产假冒的红松牌辣椒面,当场查获已经加工好,未来得及外运的假冒成品1 吨多。打假人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东海县工商局的名义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终止违法活动,没收产品、原料和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 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中的被委托组织?被委托组织的范围、特征及其法律地位如何?2.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有什么不同?3.本案中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 答:

1、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来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行政委托有以下的特征: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行政委托 的对象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能是其他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组织,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话,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不同,被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被授权的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且行政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及主体资格的转移。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使职权时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3、被委托的组织并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33、案情介绍: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问题:

1、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2、人民法院如果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

3、人民法院若维持土地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答:

1、行政诉讼第三人。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3、理由:(1)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2)适用法律正确。(3)符合法定的程序。

【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1)答: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答: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答: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答: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案例分析

【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案例3 行政主体资格】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案情一):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药厂购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合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50支送兽药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是:该批青霉素钾1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3)罚款二万元。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的处罚决定,理由是:1)兽药是J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2年内如发现问题,J药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请问: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体育区别?2.兽药的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1.本案中有三种法律关系。(1)H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生产的行政法律关系。(2)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因合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有:(1)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依据行政法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而民事法律民事关系依据民事法律规范。(2)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属监督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为平等的民事主体。(3)内容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行政处罚而形成的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施处罚是A县农牧渔业局的权力,反之接受处罚是H兽药门市部的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而引起的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作为监督主体,对A县农牧渔业局作出的处罚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其的权利,反之,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依法实施审判,就是其义务。而作为原被告双方的H兽药门市部和A县农牧渔业局双方都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同时又要履行诉讼义务,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履行的诉讼义务不是相同的。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被告负有法院的举证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为H兽药门市部购买J兽药厂劣质兽药而引起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平等主体双方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2.H兽药门市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A县农牧渔业局对H兽药门市部的处罚行为是因为该门市部向顾客销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只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就必然要进行行政处罚而引起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至于该兽药是从何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兽药不合格的过错是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后,另行担起民事诉讼,要求J兽药厂赔偿损失。J兽药厂当地主管机关也可以同样对生产不合格兽药的兽药厂进行行政处罚。(案情二):1998年,国家残疾人基金会发售福利奖券,某县教委规定本县教师每人必须购买10张,学生每人必须购买5张。很多学校为了完成教委下达的任务,规定不买不准上课,许多老师及学生家长对此不满。问:对某县教委下达的本县师生必须限量购买奖券的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案情三):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他在耕地内建坟墓是违法行为。但黄某认为其多年前过世的父亲也是埋在这里的,将其母与其父合葬是天经地义,于7月1日开始挖穴造墓。黄某所在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36条关于禁止用耕地建坟的规定,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已占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的规定,要求黄某应在8月20日前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区。逾期不迁移的,镇政府将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一切后果由黄某承担。

请问: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2.先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的执行权,其行为是否无效? 答: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即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包含以下两项内容:(1)黄某负有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的义务。(2)在前项内容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镇政府将进行强制迁移。

2.该行政行为有效。因为第二项内容是第一项内容的执行。行政行为的效力很大程度取决其内容如何,由于第一项内容中,黄某确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黄负有迁坟的义务内容是有效的,而第二项内容,由于镇政府行使强制迁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内容,但这项内容的违法并不影响第一项内容有效,除去第二项内容,并不影响整个行政行为的成立。另外,无效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相对方具有“抵抗权”,而此无法律依据的强制迁坟行为,相对方无法判断其是否无效,根据行政行为的四个效力规定,该行政行为仍有效。(案情五):1995年6月5日,张海将预购的100张足球票拿到位于西城区的市体育馆门口倒买。当他出售球票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6月10日,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不服向位于东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张海倒卖戏票属实,但处罚过重,遂决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注:经查,张海系北城区某街道工人.问:本案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什么? 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1)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案情六):某工商局李某,因爱人突然病重,便立即驾摩托车将其爱人送往医院,路上不慎将一位老太太撞伤,受害人家属多次找李某所在的工商局要求该局赔偿。局长说:“你们可以同他本人打官司,我们不管。”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规定分析下列问题:(1)局长的说法正确与否?为什么?(2)受害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答:(1)局长的说法正确。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故所致。此时,李某的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3)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案例七)、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案例八)、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案例九)、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答: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十)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问题: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

1、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案例十一)、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为零分.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月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该考生仍不服,7月21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分析

(案例十二).1998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县境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以“原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为由,对原告做出没收矿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原告不服,以县矿山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征得原告同意,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请问: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能否将其列为第三人? 答:①《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原告的行政处罚是由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共同做出的,因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因此,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②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这一要求意味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所以,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案例十三).1998年2月起,甲开始从事走私活动,某省工商局经调查取证,做出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①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②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改变原决定,那么以谁为被告,向何地何级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①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省工商局作被告,由省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依《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被告,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工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和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例十四).原告:新兴百货大楼 被告:市商业局

新兴百货大楼1980年独家投资开办了新兴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新兴百货大楼所有,百货大楼一直行使着领导和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百货大楼。1991年5月20日,市商业局做出决定,将新兴照相馆从新兴百货大楼独立出来,并入新世界影楼,并申请吊销了新兴照相馆的营业执照。新兴百货大楼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新兴百货大楼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请问:此案中人民法院应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什么? 答:《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因在于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如果随着诉讼的提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必将影响行政管理的秩序。但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其中第二项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根据此规定,本案裁定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是正确的。首先本案如不停止执行必将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市商业局未经新兴百货大楼的同意,擅自将原告的附属企业新兴照相馆分离出去,并将其并入其他企业,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如果不停止执行,必然会带来一定损失,如财产管理的混乱等。此外,停止执行这个行政决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案例十五).原告:某贸易公司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3月,内地某县机电公司借搞活经济之名,派员到某省联系汽车购销业务。1993年9月,当原告贸易公司和服务公司将3辆进口汽车送至机电公司时,机电公司因担心进口汽车准运证有假,便将此事报告了县工商局。经审查,这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系伪造。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工商局遂于1993年9月25日做出没收这3辆进口汽车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即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应先向做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未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县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请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否正确合法? 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做出的。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例中并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原告有权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进行选择。本案原告对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案例分析

(案例十六).某国家机关科研处处长赵某利用外出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小物品,受到海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的机关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赵某不服,认为处罚和处分过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请问:(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赵某的起诉?为什么?(2)对本案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后可能做出哪几种形式的判决?并说明其适用的条件? 答:(1)人民法院应受理赵某不服海关处罚的起诉,而不应受理赵某对其所在机关所作行政处分的起诉。理由在于: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内部惩戒,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2)对于赵某不服海关处罚的起诉,法院受理后,可能做出以下三种形式的判决:①维持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②撤销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时,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③判决变更,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案例十七).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办一家饮食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①李某对工商局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②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允许?为什么?③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经过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①能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②李某委托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允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3)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案例十八).张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动手打伤张某。张某请求县公安局对李某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给予李某警告和罚款250元的处罚。李某对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不服,认为处罚过重,向地区公安处提起申诉,地区公安处经审查,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裁决。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的罚款权限为1——200元,县公安局的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请问:①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②该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③张某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什么?④法院对该案应当如何判决? 答:①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县公安局的罚款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该案的被告应是县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③张某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他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④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因此,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并判令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案例十九).黄某和刘某是邻居。黄某住房的南墙与刘某住房的北墙前后相距6米。刘某为了搞家庭副业,在自己住房的北面修建了2间鸡舍。因鸡舍影响了黄某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于是黄某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刘某的违章建筑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乡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认为黄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是一般的邻里纠纷,政府不宜干涉,动员黄某与刘某协商解决。事后,二人协商未成,又多次找乡政府请求处理,均遭拒绝。黄某遂以乡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接到黄某的起诉后,认为司法不能干涉行政,乡人民政府的态度是工作方式、方法问题,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建议黄某通过申诉途径,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乡人民政府出面处理。

请问:①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理由何在?②乡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③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①县人民法院应受理该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黄某的起诉,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②乡人民政府的做法错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建造住宅包括鸡舍必须首先申请,待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筑。同时该法规定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行政处罚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因此,乡人民政府拒绝处理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法。③该案中黄某对乡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依法做出判决,责令乡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案例二十)、某市甲、乙两人在晚上电影散场后,相互碰撞,直致吵骂殴打。附近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制止此事的扩大,并将二人带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作出对甲、乙两人各自罚款40元的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析: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吗?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治安行政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其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申诉(复议)不得提起诉讼,即行政治安案件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所以甲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案情二十一):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请问:(1)本案的被告是否适合?为什么?(2)被告提供的证据之(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被告提供的证据之(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答:(1)本案的被告适合。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北京科技大学作为高等院校,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授予的,而且其在教育活动中的管理行为是单方作出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对原告田永的退学处理、拒颁毕业证和未授予学位等行为是由北京科技大学一个系或内部某一部门负责行使的,但是都是以北京科技大学的名义作出,因此,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被告适合。(2)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之(2)三份材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之(6)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6)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在诉讼过程中,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证据,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采用。(案例二十二)、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人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是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问:(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2)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诉讼参加人有:王某等10人村民和被告乡政府。理由是根据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2)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违法的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但是无权直接进行审查并且在判决书主文中撤销。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由此给行政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三).某市B区冻肉厂被处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冻肉厂做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冻肉厂不服,便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①B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②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案应当做出怎样判决?为什么? 答:①B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广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处于A区的市卫生局。据此,该案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B区人民法院应告诉冻肉厂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并应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对受委托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②A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可以做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本案当事人依法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市卫生局不能予以剥夺。据此,市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二十四).A省某县化工厂属私人合伙企业。该厂于1990年2月从外省运进300吨化工原料,得到补贴3万多元。该种化工原料由于储存不当,造成外泄,从而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该县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群众投诉和现场调查,督促该化工厂采取补救措施,但该化工厂负责人周某一直置之不理。于是,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在1991年5月决定对该厂罚款2.7万元,并通报全县。周某等不服此处罚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免除处罚。该县人民法院收到周某的起诉状后,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复议为前提条件,周某应该首先向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因此,以周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请问:①周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请说明理由。②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有误?为什么? 答:①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原告主体合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周某认为县环保部门的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县环保部门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周某的起诉是符合法定条件的。②县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由于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该案也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之列,因此县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对县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案例二十五)、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分和处罚。问:(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2)人民法院若受理张某的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案例二十六)、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2.行政案例分析资料新 篇二

一、企业行政管理新体制的意义和要求

实施企业行政管理的新体制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使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受市场经济体制的直接影响, 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局势日益激烈, 如果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不随着市场形势做出更新与调整, 就必然无法与市场环境相适应。

实施企业行政管理新体制能够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企业在面对各种复杂的市场竞争时, 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与改革, 能够使企业在核心管理水平上明显提升。进而为企业的市场发展提供更加强大的动力支持, 从而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行政管理新体制还是企业对未来发展进行有效把控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企业在处理各种发展问题时科学性更强, 进而能够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事业的不断深入和落实。

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是实施新体制建设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第一, 要求对行政组织部门进行合理化设计。第二, 要求建立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第三,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职责划分方案。

二、企业行政管理新体制的建设策略

1.加强新体制的建设力度

企业行政管理新体制要想取得良好的建设效果, 就必然要明确新体制的建设任务, 并且从这些任务依次入手加大逐一加大建设力度, 这样就能够使新体制建设的成效尽快实现。

首先, 应当明确行政管理新体制的最基本任务, 即建立起优化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这是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 所以也是加强新体制建设力度中的首要任务。

其次, 根据新体制的改革需求将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加大监督力度, 进而获得更加优秀的落实效果。

最后, 在对新体制中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理的分工与完善, 在行政管理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现人员的精简与合理的职责安排。

2.加强新体制管理手段的改革

行政管理新体制必然要求从管理手段上进行大力改革, 面对传统行政管理中的方法陈旧、手段单一的问题, 应当建立起能够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手段。并且通过有效的改革创新使管理手段的可应用性更强, 这样才能为新体制的建设提供有效动力。一方面, 现代化的管理理念能够使行政管理新体制中的各种管理手段及方法效率更高, 所以采用现代管理手段来处理行政管理中的部分任务是行政管理新体制的必然需求。另一方面, 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管理工作效率,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各种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技术支持, 信息的储存与管理, 多媒体的传播形式, 都为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支持。

3.实施行政管理职责体系的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各企业中的影响不断扩大, 新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无法运用传统的职责分配体系支撑。因此, 在建设行政管理新体制的工作中, 以新的管理职责分配方案为前提, 是提高新体制实施效果的必要条件。行政管理职责体系的创新, 首先应当在职能分配上进行调整, 建立起创新的职能分配框架。以当前企业的运营特点为依据, 对各种岗位进行职能划分。其次建立创新的责任体系划分, 根据经过调整的职能分配方案, 建立起相应的责任体系, 使各项行政管理事务有机结合在一起, 通过行政管理的职责体系有效落实。

4.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企业行政管理职责划分固然能够为企业各项行政管理新体制中的管理任务有效落实提供必要支持, 然而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行政管理新体制中的各项管理制度无法达到最佳的实施效果。所以, 在进行管理制度、管理方法、职责体系创新的同时, 还应当建立起与之知识的激励机制, 以推进企业行政管理新体制的不断加强落实, 进而获得更好的建设成效。激励机制的建立应当以管理制度与职责体系为基础, 从物质上与精神上两个方面实施合理的人员或部门激励。激励手段以薪酬增加为主, 使企业对外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此外还应当从福利制度上加以完善。

三、结束语

我国企业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 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发展形势与任务。作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 也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发生了显著的改变。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是最基础的管理任务, 只有从行政管理上进行有效优化, 建立起能够与市场经济适应的新体制, 才能实现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那金儒.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体制分析与思考[J].商场现代化, 2014, 09:66-68.

[2]邱捷.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新体制的构建[J].现代商业, 2014, 20:187-188.

3.资料同步新方式 篇三

P2P也能数据同步

BitTorrent Sync作为一款利用BitTorrent协议直接连接PC进行同步的新服务,不需要借助第三方存储空间,所有同步文件都是加密后直接点对点传输,并且只有知道密钥的用户才能同步到这些数据,存储空间仅受本地硬盘容量的限制。

首先在需同步数据的PC中下载并安装BitTorrent Sync客户端,在安装过程中会涉及到同步文件夹路径的设置,因此不能草率的点下一步跳过。安装最初两步保持默认选项即可,接下来的安装步骤就要视具体需求来选择了,选择“Standard Setup”表示本地计算机有文件或是文件夹要同步到其他计算机,另选项“I have a secret”则是本地计算机要接受来自其他计算机的同步文件。选择完毕后点击“Next”进入下一步的源文件夹选择窗口,在安装程序时,只能选择单一文件夹,如有多个不同路径文件夹需要同步,稍后可以从软件里另行添加。确定需同步的文件夹后,BitTorrent Sync会随机生成一个同步密钥,当其他PC有同步需求时,只有输入密钥才能同步文件。每个文件夹的密钥都可以随时更换,甚至可以生成一个只有24小时有效期的临时密钥。如果忘记密钥或在安装时忘记保持密钥,可呼出软件主界面后,切换到“Shared Folders”标签,右击文件夹并在弹出的菜单中选择“Copy secret”命令,一样可以复制密钥。

在需数据同步的PC上安装BitTorrent Sync,在安装时选择“I have a secret”,随后输入记录的密钥,接下来准备一个干净的文件夹以便接受从其他计算机上同步过来的文件。到这里,最基本的文件同步已经建立,双击任务栏托盘里的软件图标,呼出软件主界面就会看到同步工作已经开始了。

当用户需要添加多个数据同步文件夹时,只需切换到Shared Folders标签,点击“Add”就可添加其他需同步的文件夹,而“Remove”则是移除不再需要同步的文件夹。在添加文件夹后,系统会弹出Add Folder窗口,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你是添加一个本地同步文件夹,还是获取新的密钥同步文件,皆是在此处操作。两者区别在于Shared secret框里内容的处理方式,添加一个同步出去的文件夹你需要点击右侧的Generate来生成密钥;而接受新同步文件夹的话,只需将密钥输入这个框里,然后选择需要同步的文件夹即可。

跨平台的云剪贴板

对于临时数据的同步,需求最大的莫过于文本文档,无论是从网络上还是从Word文档中得来的数据,将其保存在私有云或是网盘中都有杀鸡焉用牛刀之嫌,这时用户就需要一款轻量级的云剪切板。

早期的Archive Clipboard是用来为剪贴板建立档案馆从收集剪贴板历史记录的一个存储性质的软件,在升级后就却变身为云剪贴板,除了收集剪贴板历史记录外,还能支持云同步。它的用法相对简单,只需熟练使用Ctrl + C与Ctrl + V即可。 运行Archive Clipboard后即可进入后台监视模式,当用户利用复制或剪切激活剪贴板系统时便会自动将其记录在案,文字与图片会直接保存在Archive Clipboard里,当需要同步时,直接在Archive Clipboard中拖去即可,通过 Archive Clipboard 可以方便的跨平台实现数据的同步与交换。

不过,运行在后台的Archive Clipboard会监视所有的剪贴板内容(包括文件),在文件检索时比较麻烦,并且它供免费的100M存储空间略小,将其视为文档同步工具还是可以的。

时间线的文字记录

单论AudioNote功能,它是一款不错的一边录音一边记录文字的录音笔记本,特别是它能将笔记与录音同步,把它作为会议记录、外出采访以及听课笔记的工具想必是没错的。运行AudioNote后,点击工具栏下方的“Record”,即可开始录音,这时就能在Note Title处输入文字,每一行文字都会有时间点的记录,将来重播或者读取录音时会高亮提示文字,反之点击文字也可以定位到录音。除了传统PC上的文字笔记,在移动设备上AudioNote还支持插入图片及手写功能,将会议或是采访实拍照片插入到笔记中更能直接的让用户将笔记归类。

在iOS系统上Audionote能比传统的Windows更强,不单是它售价比Wnidows便宜不少,而且无限时录音与笔记的文档能通过iCloud同步,各个设备间无需连线甚至不需要处于同一空间就可实现远距离的文档传输,把Audionote作为会议纪要,策划方案甚至课堂学习想必是没错的。

4.行政案例分析资料新 篇四

一、填空题

1、语文教学设计就是“教什么”和“如何教”的一种操作方案,它是语文教师根据语文学科教学的原理和教学目标要求,运用系统的方法,对参与教学活动的诸多要素所进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分析和策划过程。

2、教学设计能促进教学的系统化,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优化教学过程,搞好教学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系统教学设计的最根本特征是追求教学系统的整体优化。

3、教学目标具有确定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的功能,有指导教师选择与运用教学方法以及检测教学效果的功能。

4、教学设计理论根植于教学本身的系统性特点,通过设计使教学系统 的诸要素之间联结起来,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便于课后的反思和评价以改进和完善课堂教学。

5、语文教学设计是以学习者所面临的问题为出发点,进而捕捉问题,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达到学会解决问题 的目的。

6、课内语文教学系统的要素,就静态系统而言,指的是教师、学生和语文教材;就动态

7、系统教学设计的最根本特征是追求教学系统的整体优化。系统理论把事物看成是由相互关联的部分、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

8、口语交际能力包括倾听能力、记忆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表达能力和应对能力。

9、教学目标具体化,是指把教学目的、范围、意图、领域转化为具体的行为目标或业绩目标。

10、从时间角度看,学校语文教学系统(普通教育阶段)依次分为义务教育阶段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系统中每个单元为教学的基本单位。

11、当我们把课堂教学作为一个系统来对待时,系统教学设计主要是从“输入(建立目标)——过程(导向目标)——输出(评价目标)”这一视角来看待其整体优化问题的。

12、教学目标具体化,即按照期望学习者身上出现的可观察、可操作、可测量的结果的方式对教学目标作具体说明,这种说明包含了行为(做什么)、条件(在什么具体情况下)和标准(达到什么样的要求)三种成分。、13、系统教学设计把教学成功基础建立在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合理化、有序化 和技术化上。

14、语文能力具体体现在听、说、读、写四个层面上。

15、教学设计要求人们着眼整体,从整体与部分、整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中选择解决问题的优化方案。

16、教学任务分析是以教学目标为依据,“由上而下”地逐级排序。将来的实际教学过程遵循着任务分析中确定的路径“由下而上”地逐级达标。

17、语文教学设计要有语文的意识,也就是在平时的听、说、读、写的过程中,对如何运用语言文字正确表达,如何遣词造句,如何布局谋篇的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关注。

18、作文中的构思就是布局谋篇,就是通过对材料的分析、研究、确定主题、安排材料,使之条理化 的过程。

19、新课程标准确立了语文学科性质和特点:“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 性与人文 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20、阅读能力一般分为如下五个层级:认读能力、解读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应用能力、欣赏评价能力。

21、我们在平时的语文教学中一定要把语文意识贯彻于语文教学的全过程中,不断强化学生的语文意识,不断提高语文素养,并逐渐增强语文能力。

22、当代语文教学设计依据加涅“为学习设计教学”的理论,把语文教学过程分为学习事件和教学事件两部分,对学生语文认知结构 和语文的行为技能改变起到支持和推动作用。

23、新课程标准认为,语文课程必须根据学生身心 发展和语文学习特点“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24、体验性或表现性目标的陈述方式描述学生自己的心理 感受与体验,明确安排学生表现的机会。所采用的行为动词往往是体验性、过程性的,这种方式指向无需结果化的或难以结果化的目标。主要应用于“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领域

二、《新课程初中语文课堂教学设计和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简答题

1、语文教学设计的基本前提是什么?(1)语文教学设计必须以帮助每个学习者学习语文为目的。(2)语文教学设计必须运用系统方法。(3)语文教学设计必须基于人们如何学习语文的知识。(4)学习者不仅向教师学习,还可以从不同的媒体中学习。(5)语文教学设计必须以教与学的理论作为科学决策的依据。(6)目标是学习活动、评定和决策的驱动力,目标、学习活动、评定的协调一致。评价和修改是语文教学设计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2、语文教学目标设计的要求有哪些?⑴促进学生的发展,⑵体现语文学科的性质特点,⑶适应社会需要。

3、简要回答语文教学方法选择的依据?语文教学方法的选择要根据教学的目的、教学的内容、教师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来思考。其一根据教学的目的选择教学方法。教学的方法是实现教学目的手段,是为教学目的服务的。不同的教学目标要求,决定教师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其二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课文不同,体裁不同,内容的深浅难度不同,选择的教学方法也不相同。要“因文而异”,灵活运用。其三根据学生和教师的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能力程度生理和心理特点、语文学习的心理等,选择教学方法。教师既要面向全体,又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同时教师要在遵循语文教学普遍规律的前提下,又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有利于发挥自身特长的教法。教学方法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发展,是为了学生学习语文服务的,这是我们选择教学方法必须关注的。

4、什么是问题教学?问题教学指的是在学生充分自读课文的基础上,再提出问题的一种教学方式和方法。

5、什么是揣摩教学法?揣摩教学法是语文教学法之一,指的是反复思考探求的一种教学方法,它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反复揣摩语文味,就是语文的形式。揣摩语文味,就是要揣摩为什么用这样的语文形式表达这样的思想内容。

6、简要回答语文学科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的三个不同点。一是,它的知识体系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显得不成系统。二是它的知识都包容在每一篇课文之中。三是知识系统庞杂。

7、简要回答特色语段在教学中所起的作用。这类语段往往在层次结构、表现手法、语言风格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能给读者于阅读、写作方面以较大启发。深入分析这样的语段,对学生领会文章的特色,了解作者风格,提高语言能力和写作技巧等具有重要意义。

8、简要回答探究体验教学策略的要求。要尽可能地让学生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加深理解和体验,有所感悟和思考,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乐趣。要珍视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要重点培养学生具有感受、理解、欣赏和评价的能力。逐步培养学生探究性和创造性学习的能力,拓展学生思维空间,提高学习质量。加强对学习方法的指导,让学生在学习中学会积累、体验、养成语感。

9、什么是教学任务分析?教学任务分析要求把教学活动结束时学生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即终点目标分解为若干个过渡目标或从属技能、过渡目标本身之间的关系又怎样、过渡目标又以哪些先决条件习得作为支撑。

10、怎样保证行为目标与检测项目的对应匹配? 行为目标与教学结果检测项目之间必须有一一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一个行为目标至少应有一项检测项目加以落实,必要时常常用几项检测项目(不同类型、不同形式)检查一个行为目标。

11、确定语文教学目标的依据是什么?语文课程标准中的语文课程总目标和阶段目标,语文教科书中的单元目标,是确定语文教学目标的依据。

12、技能目标设计的要求是什么?技能目标的设计就必须围绕总目标为总目标服务。设计技能目标时,我们可根据“加涅模式”,“从最简单的学习任务开始,即从它的层次系统的下面一层的任务开始,按顺序向更深更为复杂的学习任务推进”。利用“不断分化”和“综合贯通”的原理提高学生识别新的学习内容的能力。

13、“教课文”,“用课文”各有什么含义?引领学生透彻地理解欣赏文本是“文”的教学,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教课文”;而利用该文本,把文本隐含的听说读写知识还原出来传授给学生,则是“语”(“知识”)的教学,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用课文教”,课文只起到一个例子的作用。

14、教学评价中学生参与评议有什么优缺点?学生的评议很重要,因为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学生,学生是能为教学作出评议的。但学生的评议缺乏理论依据,凭印象,容易受感情左右,因此学生的评议可供改善教学参考。

15、教学目标的评价有哪些标准?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学生的学习实际水平;体现语文的学科特点;目标设定与和教学内容一致;表述简明扼要,问题集中;知道自己要教什么;注意教学的连续性。

16、什么叫举例法?用具体的事例解说事物、情感和道理的方法,称为举例法。

17、简要回答语文教学设计的主要内容。、语文教学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目标的设计、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板书和媒体的设计、教学方案的编制等。

18、语文学科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有什么区别?一是它的知识体系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显得不成系统。二是它的知识都包容在每一篇课文之中。三是知识系统庞杂。

19、语文教学目标设计具有哪些功能?教学目标具有确定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的功能,有指导教师选择与运用教学方法以及检测教学效果的功能。

20、什么是理解性问题?这类问题的特点是,要依据已知进行推理,求得未知。其答案是预期的、确定的,但很具有思考性。

21、什么是语文教学设计?语文教学设计就是“教什么”和“如何教”的一种操作方案,它是语文教师根据语文学科教学的原理和教学目标要求,运用系统的方法,对参与教学活动的诸多要素所进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分析和策划过程。

22、确定教学目标时应该整体考虑什么?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23、从学生实际出发设计教学目标要注意什么①了解学生的兴趣、动机。②分析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③了解学生的认知倾向。

24、陈述教学目标指的是什么?指用书面语言明确指出课堂教学中学生具体的学习结果,即对某一教学事件终了时对学生确定的学习行为做出具体说明。

25、简要回答课内语文教学系统的要素构成。就静态系统而言,指的是教师、学生和语文教材;就动态系统而言,除上述要素外,还有一类要素组成了系统运行的逻辑程序即教学过程。前者形成了系统的空间结构,后者形成了系统的时间结构。

26、什么是复述教学法?复述教学法是语文教学法之一,复述分为两大类:一为创造性复述,二为一般性复述。创造性复述指改变文章结构、人称、叙述角度的复述。一般性复述指接近课文内容的复述。复述教学法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思考能力、想象能力的提高。

27、确定语文教学目标的依据是什么?语文课程标准中的语文课程总目标和阶段目标,语文教科书中的单元目标,是确定语文教学目标的依据。

28、简要回答板书设计的要求答题要点:⑴板书语言要言简意赅,要求准确、规范、简洁、直观。⑵布局要合理,整齐有序,要保持其完整性。⑶突出教学重点,教学目的明确。⑷有条不紊,层层深入。⑸语言准确,画龙点睛。⑹形式多样,生动有趣。

29、什么是教学目标具体化?指把教学目的、范围、意图、领域转化为具体的行为目标或业绩目标,即按照期望学习者身上出现的可观察、可操作、可测量的结果的方式对教学目标作具体说明,这种说明包含了行为(做什么)、条件(在什么具体情况下)和标准(达到什么样的要求)三种成份。30、简要回答文章产生的自然程序。宏观程序:认识与经验准备——写作需要与冲动——起草。微观程序:构思——起草——修改。

31、语文教学设计中的语文意识指什么?指在平时的听、说、读、写的过程中,对如何运用语言文字正确表达,如何遣词造句,如何布局谋篇的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关注。

32、教学程序设计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教学环节清晰、简洁、集中。这是从学生接受的角度提出的,清晰便于学生对文本的理解和学习,便于学生形成良好的思维习惯;简洁集中则是便于学生把握和积累,便于重点和难点的解决。

三、《新课程初中语文课堂教学设计和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辨析题

1、因为语文教材是以文选的形式编辑的,所以语文知识具有系统性不强和知识庞杂的特点,因此,语文教师有自主选择 “教什么”的权力。

1、答题要点:因为我们的教材是文选型的,所以,语文的知识定位跟其他学科有所不同。一是,它的知识体系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显得不成系统。二是它的知识都包容在每一篇课文之中。三是知识系统庞杂。教师有权对教材和教学内容进行选择,但必须有道理。必须符合语文教学和语文学习的规律。目前有的教师在新课程的旗号下,教学随心所欲,“课堂里的语文教学内容随意性过大”,自己认为应该怎么教就怎么教,可以说是属于“不知道在教什么”。

2、语文教学目标是指语文教学活动预期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它是人们对语文教学活动结果的一种主观上的愿望。所以,教学内容不一定要围绕教学目标展开。内容为目标服务,语文教学内容的设计安排要根据语文教学目标确定。离开教学目标,你不管怎样去追求教学内容的精、教学媒体的新、教学方法的活,是舍本求末的行为,是无益于提高教学质量的,也是徒劳无功的。

3、语文教学中根据内容决定形式的原则,我们在教学中要紧紧抓住内容这一关键,对于形式则可以忽略。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语文教学要遵循的是语文内容和语文形式的统一的原则,这是由语文学科工具性与人文性统一性质决定的。首先,语文内容决定语文形式,文以载道,这是一条语文的规律,“无不载道之文”,道和文的关系,是载体与实质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的。一定的语文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语文形式表现出来。内容的量和特性,决定体裁的选取,内容决定修辞的表达,语文内容还决定文章布局谋篇。其次,语文形式为表达语文内容服务。语文内容要通过一定的语文形式来表现。语文是思想感情等社会信息的载体,多种多样的语文形式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所以,语文教学要重视读解课文。要循文解意,通过课文的语言文字正确理解深入体验课文的思想内容;又要重视因意悟文,在领会思想内容的基础上加深对语文形式的理解。

4、语文教学的评价要根据教学的要素展开评价。这种说法是片面的。构成一堂语文课的教学活动是多方面的,因此评价也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评价应该是对教学具有一种普遍的价值意义,所以主要从教学的主要因素、教学基本技能、教学的即时效果三方面来展开评价。

5、识字和写字教学是小学的事,中学应该舍弃这一繁琐的环节,着重于阅读与写作。见第三章第四节相关内容。

6、语文教学方法越多,教学就越生动,效果也就越好。

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语文教学方法的选择要根据教学的目的、教学的内容、教师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来思考。

其一根据教学的目的选择教学方法。教学的方法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手段,是为教学目的服务的。不同的教学目标,决定教师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其二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课文不同,体裁不同,内容的深浅难易不同,选择的教学方法也不相同。要“因文而异”,灵活运用。

其三根据学生和教师的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能力程度生理和心理特点、语文学习的心理等,选择教学方法。教师既要面向全体,又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同时教师要在遵循语文教学普遍规律的前提下,又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有利于发挥自身特长的教法。

教学方法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发展,是为了学生学习语文服务的,这是我们选择教学方法的必须关注的。

7、任何一种教学方法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不存在绝对好绝对坏的方法。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语文教学方法具有相对性的特征。某种教学方法可能有效地解决某些教学的问题,而对解决另一些问题则无效。某种教学方法可能较为有效达成某种教学目标,但可能不利于其他教学目标的达成。

8、口语交际能力是阅读、写作能力发展的基础,阅读、写作能力的发展又促进口语交际能力的提高。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识字与写字、阅读、写作是通过书面语言进行的,口语交际是通过口头语言进行的。口头语言是书面语言的基础,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着书面语言。离开口头语言,书面语言就会僵化,从而丧失生命力。而书面语言一经形成,便规范、净化和优化着口头语言。人们学习语言,通常是以口语交际开始,在口语交际活动中逐步提高口头语言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即提高口语交际能力。然后学习书面语言,提高书面语言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即提高阅读、写作能力。所以说口语交际能力是阅读、写作能力发展的基础,反过来阅读、写作能力的提高又促进了口语交际能力的提高,当然这种提高指的是对口头语言的规范、净化和优化。

9、我们在教学中品味言语形式的目的是为了把握课文的内容。错误。虽然品味言语形式的同时也是在理解内容,但它的目的主要不在把握内容,而是学习特定的形式如何表达特定的内容。(意对即可)

10、复述指的是要求学生能接近课文内容的复述。不全面。复述分为两大类:一为创造性复述,二为一般性复述。创造性复述指改变文章结构、人称、叙述角度的复述。一般性复述指接近课文内容的复述。(意对即可)

11、口语交际能力培养是指说的能力培养。错误。口语交际能力包括倾听能力、记忆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表达能力和应对能力。

12、教学目标一定要告诉学生,让学生明白。这一观点有片面性。教学一定要有目标,但教学目标可以告诉学生,也可以隐含在教学过程中,不一定非得告诉学生,教学中教师只要心中有目标,围绕目标进行有效教学就行了。

13、问题教学与发现教学是两种完全相同的教学方法,只是说法不同。错误。问题教学法是以提出疑难问题为主,重在会提出问题,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发现教学法以发现为主,重在发现,“发现”也包括发现问题,但此“问题”非彼“问题”,主要不在 “疑”上,而在需要研究的“矛盾”上,或者文本本身的问题,发现的对象还有,发现差异、发现精彩、发现结论等。

14、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教师一定要遵循有什么答什么的原则。错误。让学生提问题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 “问题意识”。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筛选,再引导解决。教师无须学生提什么答什么。因为在筛选的过程中学生会体会到什么问题该问;什么问题不该问,什么问题无须问,什么问题必须问;什么问题有价值,什么问题无意义。

15、有位老师把《春》的教学目标设计为:“了解本文的写作上的一些特点。”这样的目标明确,可测量,可评价。错误。这样的教学目标模糊,很难测量和评价。学习一篇课文,教师首先要考虑学生的疑问、学生的兴趣、文章的特色和学生学习后应达到的具体结果。这些问题如果事先没有考虑,教学目标就难以确定,即使确定了,也是模糊的,难以实现的。

16、教学目标陈述的行为主体一般是学生,但也可以是教师。错误。教学目标陈述的行为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

四、《新课程初中语文课堂教学设计和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观点论述题

1、为什么说语文教学系统是一个由各种要素构成的相互作用的综合体?见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

2、试论述教学媒体使用要注意哪些方面。、总的来说,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有利于增进教师与学生的沟通,有利于增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消化吸收。(1)教师对教材和教学内容无法用语言和文字描述清楚时;(2)于适当之时机,运用适当的教学媒体,引起学习动机;(3)要有利于学生注意力的集中;(4)需要观察,但对象是危险事物;(5)因时空的限制;(6)需要补充教科书以外的相关知识;(7)有助于学习者自我学习。

3、教学的目标设计如何体现语文学科的性质特点。见第三章第五节相关内容。

4、结合自身教学实际,论述学习教学设计理论的必要性。

5、试论述教师该不该“讲”,应当怎样讲。

四、答题要点:(见新课程教学设计初中语文P38——39)

语文课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主要是靠自己听说读写的实践形成语文能力的。但学生不懂,还是需要教师讲的。讲是语文教学的重要方法。教师应当在学生出现疑难问题时,在学生有困难时,又无法解决时讲,在学生讨论达不到要求时讲,在学生出现错误时讲。教师要讲得精,讲得清,讲得生动、讲出启发性、讲出风格,讲出特点。

6、语文教学内容设计为什么要遵循识字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全面训练、协调发展的原则?答题要点:听说读写四个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按照信息论的观点,听与读是信息的输入,说与写是信息的输出。听说读写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听读能力提高了,说写的能力也会相应提高,同样说写能力的提高又会促进听读能力的提升。同时识字是学习语文的起点,是阅读和写作的基础,写字是最基本的技能训练,是一种实用性的启蒙教育,口语交际能力是阅读、写作能力发展的基础。所以,我们在教学内容设计时要遵循识字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全面训练、协调发展的原则,以促进学生语文能力的提高。

7、试论述语文的内容和形式关系。答题要点:语文教学要遵循的是语文内容和语文形式统一的原则,这是由语文学科工具性与人文性统一性质决定的。首先语文内容决定语文形式,文以载道,这是一条语文的规律,“无不载道之文”,道和文的关系,是载体与实质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的。一定的语文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语文形式表现出来。语文内容的量和特性,决定体裁的选取,内容决定修辞的表达,内容还决定文章布局谋篇。其次语文形式为表达语文内容服务。语文内容要通过一定的语文形式来表现。语文是思想感情等社会信息的载体,多种多样的语文形式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所以,语文教学要重视读解课文。要循文解意,通过课文的语言文字正确理解深入体验课文的思想内容;又要重视因意悟文,在领会思想内容的基础上加深对语文形式的理解。

8、试论述如何在教学设计中体现语文的能力定位。

五、《新课程初中语文课堂教学设计和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教学设计或案例分析

1、请从教学内容角度评析自己上的一堂语文课。

2、阅读下面短文,从读者角度进行教学问题设计,注意培养学生自主阅读的能力。(不需要进行完整教学 黄杜 宫 玺

紫杜鹃花开了,白杜鹃花开了;只有那棵黄杜鹃,依旧不开花。

三年了。我感到有些扫兴!我尽心尽意,一视同仁,培养侍弄了三年,紫的给我温馨,白的送我洁净,只有你,黄杜鹃,为什么这般郁郁寡欢,终年没有一丝笑容? 朋友们来,交口赞叹紫杜鹃和白杜鹃,而对你不屑一顾,我竟说你是“假杜鹃”。

可我鲜明记得,你在深山里不是这个样子。——在那幽谷悬崖,你同形形色色的杜鹃花相衬相托,开得何等欢畅,笑得何等灿烂!我特意把你移回家来,植于盆中,与已有的紫杜鹃、白杜鹃为伴,可你为什么闷闷不乐呢? 你是不适应这小小的盆土、狭窄的阳台?为什么那棵紫杜鹃和那棵白杜鹃却长得适意呢? 哦,莫非是因为你生在山野,长在山野,离开了山野便魂牵梦萦?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你是可敬的,是值得同情和赞美的!由此,我倒可怜这紫杜鹃和白杜鹃了。它们是我从花店里买米的,在小小的花盆里抽枝、舒叶、含苞、开花,怡然自得,何曾有丝毫抑郁?它们不知道它们的祖籍曾是深山旷野了。

啊,来自山野的黄杜鹃!(选自《人生小品》)

3、、试以 “经历”这一话题,对学生进行写作指导,注意指导的程序性,要思考如何让学生打开写作思路、选择材料和语言及读者对象。(不需要进行完整教学设计)

4、试举出自己教过的以“文”取向为主的一堂语文教学案例,并根据教学设计相关理论进行评析。

5、试举出你在教学中采用揣摩法的一个教学实例,并写出教学反思。

6、试举出你在教学中采用朗读法的一个教学实例(注意朗读方法的丰富性),并写出教学反思。

7、试举出你在教学中采用问题教学法比较精彩的一个教学案例,并写出教学反思。

5.行政案例分析资料新 篇五

一、名词解释

1、思想品德课教学规律

教学过程与认识过程的一致性、启迪与内省相结合、认知与行为的统一性。

2、思想品德课教学设计原则

从学生的生活、思想实际出发,依据课程标准要求,遵循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和认识规律,预设教学目标,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确定教学步骤的过程。

3、讨论式教学法

指课堂教学中学生以班级或小组形式围绕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教材疑难问题,各抒己见、相互启发并进行争论、磋商,以提高认识或弄清问题的教学方法。

4、谈话教学法

指教师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提出“话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并通过师生之间的对话,让学生自己获得知识、得出结论的一种方法。

5、思想品德课的人文性

注重以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和民族精神培养学生,关注学生成长需要与学生体验,遵循学生学习与发展规律,不断丰富学生的思想情感,引导学生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培养坚强意志和团结合作的精神,促进学生人格健康发展。

6、隐形课程资源

指以潜在的方式对教育教学活动施加影响的课程资源,如,学校和社会风气、家庭气氛、师生关系等。

二、简答题

1、思想品德课教学成功的基础是什么? 1)了解思想品德课程的教学规律。

2)明确思想品德课基本教学原则和教学策略。3)正确了解和把握《思想品德》课程标准。

2、在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中如何拟定具体教学目标? 1)以学生为中心设计教学目标。2)把握教学目标的整体性。3)教学目标的可操作性。

3、新课程实施过程中选用教学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1)依旧师生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2)教学方法的选择要依据学科教学的特点。3)根据实现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教学方法。4)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适当的教学方法。

5)教学方法的选择还要考虑班级、学校及社会环境的实际情况。6)教学方法应注意综合运用与优化组合。

4、初中生“逐步扩展的生活”包括哪些方面?

新课程标准在教学建议中指出:“在教学中,要面向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开发和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选取学生关注的话题,围绕学生在生活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社会生活的要求和规范,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5、思想品德课教学原则与教学策略的关系?

教学策略是(遵循教学规律)贯彻教学原则的手段和途径。思想品德课采取的基本教学策略是:抽象—具体--抽象。

实施这一基本教学策略,不仅贯彻了坚持从学生实际出发、正面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相统一、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以及“知识性与思想性相结合”等一系列思想品德课最基本的教学原则,更有利于贯彻启发教学的设计原则,为教师的“主导”教学和学生”的自主“学习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6、思想品德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有哪些基本途径? 1)拓展思想品德课的教材资源。2)创造思想品德课的实践资源。3)联接思想品德课的信息资源。4)广辟思想品德课的人力资源。

三、辨别题

1、青少年思想品德的培育对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思想品德教学是以初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为核心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教师要帮助并促进学生真正提高道德素质,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宏扬民族精神,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奠定基础。教师就必须以教材为依托,依据新课程所倡导的教学思想或理念,结合自己对思想品德课程的理解,对学生思想品德基础的认识,对教学过程的理解和把握等,对教学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和精心设计。

2、思想品德课本身具有德育功能,课程资源的利用不存在导向性问题。(×)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抽象的教学活动不可能完全解答生活实践的所有问题。唯一有把握正确的方向、掌握科学的方法,才是学生“学会生存、学会交往、学会学习”的基础。教学设计应主要强调帮助学生选择正确的立场和方向,向学生传授科学的道德修养方法,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发展起导向作用。

3、讲授法就是“灌输法”,新的思想品德课程教学不宜使用。

(×)在于许多教师把讲授法等同于“灌输法”,这是一种误解。其实,讲授法只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问题的关键是讲授是否具有启发性,如果能做到富有启发性的讲授,同时会取得好的效果。

四、观点论述题

1、道德实践活动能大大增强思想品德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新课程注重与学生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的联系,通过学生的实践促进学生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实践性是思想品德课程的内在规定性,离开了学生的内心感悟和亲身体验,思想品德教育就只能是纸上谈兵,画饼充饥。实践能大大增强思想品德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倡导思想品德教育的实践性,就应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自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生活,体验社会生活,从而逐步达到思想的升华和道德的内化)。要创设一定的形式和情景,让学生多了解社会,扩大人际交往,参与公共生活,许多良好品德就在此中养成的。

2、在《思想品德》教学中,教育者不应代替被教育者进行价值选择。可以根据本人的教学实践谈谈。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学习就不仅仅是获取知识了,而成为学生全面发展的载体。

《课程标准》指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当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他们就会学会学习,在学习体验快乐。学会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不仅是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实现学生自学的需要,也是实现人的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成为推动学生全面发展的载体。

五、案例分析题

1、教学案例:

【新课导入】播放视频《千手观音》(央视春晚版)

【师导】大家了解《千手观音》里那个领舞女孩吗?下面就让我们走进“千手观音”领舞邰丽华的人生舞台。

【出示】两岁时邰丽华因一次高烧注射链霉素失去了听力;上学后最能打动她的是这里的一门特殊课程--律动课;15岁那年邰丽华被选入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学习舞蹈;17岁那年她就立下志愿要上大学;1994年考取了湖北美术学院装潢设计系,成为一名大学生;今天邰丽华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里的台柱子。【设问】邰丽华的人生经历,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透过邰丽华的人生经历,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挫折,树立对待挫折的正确态度,明白在挫折面前采取挑战的姿态,不但能战胜挫折,而且能够增长知识、发展能力,成为一个成功的人。由此导入新课“挫折面前也从容”。)分析:该节课导入的方法及导入设计的原则。情境导入法。目的性原则。

2、教学案例:

一上课,教师说要做个实验:请三个男女学生将他们的眼睛用黑布蒙起来,同时用棉花塞住耳朵,静坐在自己的位子上。其他同学则一律默读将要学习的课本内容《人生而平等》。三分钟后,再放开三个同学的眼和耳,请他们谈谈自己在这三分钟内的感受。教师根据这三个学生的感受,引导学生关注、理解、尊重弱势群体到平等待人。

分析:此案例设计的优点在哪?突出显示了思想品德课的什么特点? 优点在于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动思维能力。体现了思想性特点。

3、教学案例: 教师在设计《做诚信的人》的教学方案时,选择了向学生讲述《国王与种子》的故事,和向学生展示被曝光的“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的新闻图片。分析:(1)教师在教学设计中,利用了哪些思想品德课课程资源? 利用了社会课程资源和文字资源。

(2)为了上好这节课,还可以开发利用哪些思想品德课课程资源?

6.行政管理学复习资料 篇六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所谓行政就是指政府行政组织为了公共的利益和目的,以公共权力和法律为基础,对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自身内部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2.行政原理:是行政管理规律的升华,是研究对象和内容的本质反映,是科学理论宝库的组成部分。

3.行政的社会环境:它是指国内的人口、民族、社会历史、社会制度、社会分层结构、贫富差距、社区发展、社会变迁、社会管理方式等因素。

4.行政的社会职能:所谓社会职能,是指振幅所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职能。

5.国家公务员制度: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制定法律法规,依法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6.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构内部形成的监督系统进行监督的制度,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行政监督单指内部,狭义上的兼指内外)

7.行政手段:是指依靠行政机构和领导者的权力,通过强制性的的行政命令,直接对管理对象发生影响,按照行政系统来管理的方法。

8.行政管理方法:是指能够保证行政活动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各种专门的方式、手段、技术措施等等的总称。

9.行政效率:是指所获得的行政效果与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比率。

10.行政成本:是指政府行政活动对经济资源的消耗。

二、简答题

1.行政监督的范围、意义

范围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协调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行动。

(2)撤销违法或不当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指导监督对象的行政执法活动,处理监督对象在行政执法中越权、滥用职

权或失职渎职行为。

(4)研究解决行政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本行正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职务,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在行政过程中发挥着行政督察、行政纠错和行政防护等功能,对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规范运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具体表现在:

(1)行政监督是惩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保持正常

行政秩序和良性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

(2)行政监督是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客观要求。

(3)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实现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

2.行政与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所谓管理,就是把人力和资源,通过运用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法来完成一定的组织目标的过程。

所谓行政就是指政府行政组织为了公共的利益和目的,以公共权力和法律为基础,对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自身内部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行政专与政治(管理)有关;而管理的概念却更广,包括行政的,也有更多其它的,如“商业管理”、“学校管理”!

3.行政沟通中存在的障碍问题

客观障碍

(1)当前行政组织机构存在着层次过多、机构臃肿、关系不顺和渠道单一等问

题,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沟通的高效进行。

(2)时空距离障碍失控距离等外部因素对信息沟通传递及其效果有很大影响。

(3)行政体制导致的障碍,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对行政沟通监管仍待完善。主观障碍

(1)个人素质引起的障碍。由于行政人员的个人素质及文化水平不同,利益、观念、性格,情感、方面有种种差异,认知水平,大家对同意思想、事物有的表达有所不同,对同一事物可能产生不同甚至相左的看法和结论。

(2)职级差异导致的障碍。沟通双方因处于上下级关系而造成心理障碍,导致

一些行政领导主管意识太强,下级又瞻前顾后惟命是从,严重影响了我国行政运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其他

行政沟通中除了主管、客观障碍外还存在着其他方面,如沟通方式的障碍。

4.行政领导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问题

(1)行政领导是行政管理协调统一的保证。行政管理有纵向与横各层次的区别、划分。但形成统一的意志,实施统一的指挥,则是对所有行政管理的共同要求。

(2)行政领导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行政领导是一种具有管理性质的社会活动行政管理过程与行政领导过程是交叉的。并贯穿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始终。

(3)行政领导是行政管理成败的关键。行政管理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大系

统,每个因素都对行政管理产生影响。由于行政领导具有“统领”、“引导”的整体管理功能,尤其是行政决策规定了目标及达标的途径和措施,因而成为行政行为的指南和准则。

5.机关事务管理的现代化

(1)目标一致原则。

(2)职、责、权一致原则。

(3)效率原则。

(4)精简原则。

(5)分层管理原则。

6.行政信息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信息系统本身是行政管理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是行政计划与行政决策的立足点。

(3)信息是行政执行与行政控制的根本保障。

(4)信息是行政沟通和行政协调的纽带和桥梁。

行政信息对于行政管理的每个环节、每个领域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7.行政决策的特点

(1)决策主体的权威性。

(2)决策依据的法律性。

(3)决策实施的强制性。

(4)决策目标的非营利性。

三、论述题

1.行政领导职位、职权、职责的含义,结合周恩来总理行政管理工作,阐述行政领导艺术的内容

(1)所谓行政职位,是指行政领导者在国家行政机关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担任的行政工作职务。

(2)所谓行政职权,是行政职位所赋予的权力,是由于行政领导者担任一定的职位而获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力。

(3)所谓行政领导者的职责,是指行政领导者在国家机关中处于一定的职位所

承担的一定工作任务及应负有的责任。

行政领导艺术的内容

(1)权力运用的艺术。包括交流;说服;命令;奖惩;授权。

(2)把握全局的艺术。领导者要具有全局的、系统的观点;在工作时具有超前的观念,掌握立足当前谋长远的预见未来的本领;有细致的观察力,要对周围环境的变化和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有敏锐的感知力,善于从细微处发现别人发现不了的问题。

(3)随机决断的艺术。要善于审时度势;要做到当机立断。

(4)知人善任的艺术。用人所长,扬长避短;宽以待人,团结为重。

(5)时间运筹的艺术。集中精力,重点突破;跳出“会海”,缩短交际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日程;充分利用现代工具。

2.衡量行政效率的主要方法(提高),行政职能的含义、作用。结合我国当前实际谈谈我国转变行政职能的原因何在?

衡量行政效率,应根据调查数据进行类比分析:

(1)从职务类别看人与事是否相称,以事定位,以位定人,看职权是否统一,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否科学化、法制化;

(2)确定工作质量标准是否从现实可行的先进水平出发,具有内在的激励与竞

争因素,工作统计表格(如工作分配表、工作进度表、工作报告表等)是否合理,数据是否可靠;

(3)在职人员熟悉业务的程度如何,培训、考核、工资、晋升等制度是否调动

积极性,能否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

(4)公文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是否规范,渠道畅通与否;

(5)办公用品能否保证及时供应,品种齐全,有不造成积压浪费;

(6)行政开支是否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控制会议经费、差旅费和社会

集团的购买力,杜绝不合理的开支和请客送礼、私分财物等不正之风;

(7)工作计划是否实行目标管理,讲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成绩及费用(包括单位费用、人平费用、事平费用等)的比例,是否符合正常标准。

所谓行政职能,是指政府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基本作用,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

(1)行政职能是决定政府角色地位的大问题,事关国家的兴衰成败。

(2)行政职能是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前提和基础。

(3)行政职能决定着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4)行政职能的实现是衡量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的重要标准。

(5)行政职能的界定是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政企关系、政社关系的前提,是我国当前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行政职能转变的必然性:

(1)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开

展和深化,传统的计划市场经济逐渐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代替;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政府管理经济的内容和方式随之也要调整,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府职能就要相应转变;

(2)社会矛盾运动的表现和要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是

落后的生产力和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

7.行政案例分析资料新 篇七

关键词:新公共行政运动,公共行政观,社会公平

“公共行政”这一概念对于中国学者来说是即成的, 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历程中, 公共行政在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定义和内容表现形式[1]。而对“公共行政”概念的理解反映了时代的发展需求。 而中国和西方国家的国情和社会性质存在许多不同, 我们需要寻找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公共行政观,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适应中国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框架, 才能对中国政府的困难给予科学有效的建议。在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历程中, 其不同时代的公共行政概念具有不同时代的特色, 我们在此系统的回顾公共行政观, 是为了发现一个适合我国持续发展的公共行政概念。

一、公共行政与新公共行政管理运动

新公共管理运动是公共部门 (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 的一次深刻的变革。新公共管理运动不仅涵盖了西方发达国家, 对我国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很多国人发现顽固的遵守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不适合新中国的发展, 更无法提高我国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此外, 来自我国国民的抱怨和抨击, 使得我国不得不急切的寻找一条能够有效解决社会公共事务的科学理念和方法, 在此刻不容缓的国情下, 新公共行政观应运而生。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公共行政管理, 只是着重关注政策和技能的“公共管理”, 是公共行政下一个低层次的技术性领域。在20世纪80年代, 为了适应全球信息化和国际综合贸易的发展, 适应国内公共服务水平的质量和提高对政府行政效率的需求, 中西方各国相继掀起了政府改革的时代潮流, 极大的促使了新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新公共行政管理”运动主要是根据各国的实际国情和现状制定的个性化改革方针。如美国的“企业化政府”改革运动、法国的“革新公共行政计划”、英国的“管理主义”运动等。随着政府改革发展的不断完善, 公共行政管理得以继续发展, 并汇总了政策学派、工商管理、公共行政、 政治学及公共选择学派等多种学科。可见, 此时的“新公共行政观”才是日后人们常常提到的新公共行政管理。从新公共行政逐步向新公共管理过渡, 此时的新公共管理不仅仅只关注政府内部事务, 还关注外部环境及灵活的管理策略等更为广泛的行政管理内容, 以及对取得成果, 增强责任进行强调。新公共行政管理和传统的的行政管理相比, 在公共事务、治理方式、公共权力、价值导向、公共参与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显而易见, 新的公共行政运动给公共行政管理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使新的过行政管理具有全新的生命力[2]。

二、公共行政与“治理”和“善治”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 治理理论在西方国家兴起。在过去15年间, 治理理论涉及许多的领域和事务, 成为当时最流行的词汇。治理理论主要是分为两个方面:国际援助机构的发展研究和福利国家危机所引发的公共行政改革, 而国际援助机构对发展中国家的的援助效果不明显, 大量的援助项目无法实现, 主要是由于受援国的政府与公共管理部门的治理能力出现了危机。在1989年, 世界银行首先对非洲国家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治理危机”, 此后“治理危机”一次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而福利国家危机所引发的公共行政改革是指二战后西方国家普遍面临的福利国际危机。在20世纪70年代, 福利国家几乎破产, 社会福利不仅没有帮助社会, 刺激国民的创造能力, 更在很大的程度上助长了国民的懒惰风气, 社会问题不但没有较少, 反而出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社会分裂严重, 家庭解体等现象不断增加,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 公共行政管理进行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大改革。缩小了政府的规模、从经济方面进行整顿、合同采购、国有企业私有化等各种新的行政措施出现, 治理理论在这场大改革中脱颖而出, 在20世纪90年代, 治理理论就开始进入到新行政管理运动, 但是治理理论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新行政管理运动, 从而滋生了社会自组织网路这一新生事物的治理能力[3]。治理理论既不是一套整体规则, 也不是一种活动, 而是一个协调的过程, 是一种持续性的互动方法。总之, 治理理论是一个倡导公共管理为主体的多元化方针, 是政府和社会之间进行网状互动的纽带。而善治是治理的升级版, 可以有效避免“无效治理”, 并使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的社会协作管理手段。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最佳的治理状态。 治理和善治理论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 更对新的公共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公共行政观

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国情而进行改变, 新公共行政观必须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不断的提出新思路、新理念, 满足“加快行政管理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而进行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 需要我们汲取发达国家的优秀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道路不断的完善适应我国持续发展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首先,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行政体制需要做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建设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开放性政府, 并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 促进任何社会的和谐发展[4]。此外, 构建和谐社会还要以公平为指导方针, 以效率为导向, 而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 要切实的贯彻到各个基层, 这也是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在以人文本的理念下加入公平正义的新公共行政管理制度, 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特色。

综上所述, 新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需要根据我国基本国情, 抽象的借鉴发达国家的时间和理论成果, 寻找一条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持续发展的公共行政管理制度, 使公共管理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设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张康之, 张乾友.解读“新公共行政运动”的公共行政观[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13, (1) :23-34.

[2]常菲.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共行政:一个新的行政观[J].继续教育研究, 2009, (4) :149-151.

[3]徐海燕.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中国适应性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 2013.

8.新《行政诉讼法》亮点简析 篇八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受案范围;附带审查;信息共享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行政诉讼法》,标志着中国行政法治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但是这部法律还不完善,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不适应症”。比如,第二条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这就相应地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实践中的 “长沙禁摩令案”等案件中,法院就因此而陷入审查困境,行政相对人感受到权益受到威胁,却求助无门。《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修改是关乎公民切身权益的问题,是关乎公权力尊严和公信力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学界的相关教授、学者们也曾就此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和雄辩。

终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修改决定,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新修法条中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受案范围、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的确立以及对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又一次跨越性发展,也使曾经在理论界备受争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一部分淡出争议之巅,并且,加之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的确立,表明法院审查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变化。总之,这次修改大大推进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解决了许多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立法目的的修改

在新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增加了为“解决行政争议”,使得这一表达更为准确、完善。

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受到侵害。换句话说,行政诉讼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一种救济方式。因此,保护公民权利,就需要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但是,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权利通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权利,而行政机关并不认为侵害,双方因此产生行政争议,公民不服,遂向司法机关起诉,由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通过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这是对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也正因为行政诉讼是通过解决争议进行的,因而它也有了调解的可能。

因此新《行政诉讼法》加上 “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可谓修改中的一个亮点,使法律条文的表述更加准确,也更切合实际。

二、受案范围的变化

新《行政诉讼法》更将第二条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由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这使得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成为可能。

这一变化的成就可谓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经历了一段坎坷的历程。在原法条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应地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之后,实践中涌现了一系列类似 “厦门市小学生状告教育局性别歧视案”、“长沙禁摩令案”等案件,法院因找不到法律的明确授权而陷入审查困境,公民感受到权益受侵害,却求助无门。学界也因此展开了热烈讨论,使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关理论在争议中得到发展。

1.在学界的争议

学界对此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可以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部分学者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 一是如果不依附具体案件,法院不具有审查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职能,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中并未就此向法院授权; 二是没必要让法院专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在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指导之前,尚未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法院需要处理的是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仅就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还不“不成熟”,没有达到法院能就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事项进行调解或审判的程度,西方国家对此也坚持“成熟原则”;四是让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意味着法院介入政府、法律审判政策,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所谓术业有专攻,法院依法办事,而政府等行政主体还须考虑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领导和决策,因此法院的介入并不一定是明智之举;五是如果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法院会应接不暇,进而妨碍行政效率。

当然也有大部分学者认为应该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他们认为:一是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维护和救济公民利益上具有共性,但前者有普遍约束力,对不特定对象可反复适用,对公民的影响更大,因此更需审查;二是1989《行政诉讼法》将审查限定在具体行政行为上,导致审查范围过窄;三是授权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权完整性的需要,也会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得到较好的衔接;四是法院审查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能确保政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首先是合法的,进而才可能保证其据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五是授权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然会相应地加重法院的工作量,但是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不该畏难、在适应中发展完善。

2.司法实践的困境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处理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是认为被告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予以确认。二是法院经向最高院请示得到答复后,再根据答复意见选择使用相关行政解释。尤其在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法院更倾向于经向最高院请示得到答复后,再根据答复意见选择使用相关行政解释。也称其为“找家长”的处理方式。三是通过法律解釋方式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相应裁判。四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这种处理方式是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较多的一种。例如厦门市小学生状告教育局“性别歧视”案中,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思明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2004年初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中关于推荐入读厦门外国语学校的男生或女生比例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决定,即抽象行政行为,根据原《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原告上诉至厦门中院,中院二审以同样的理由决定维持原判。五是法院认为作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律法规,更多的是不予适用。也就是(下转第页)(上接第页)采用回避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此种情形下,法院在对所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判决的时候表现得比较谨慎,法裁判时通常回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而直接适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判决。

综上,我国在2015年5月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没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统一路径,也反映出法院在面临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时的困惑。

3.达成共识、新修法律

经过二十多年的坎坷发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上的争议告一段落,终于达成多数人的共识,也发展出一种能解决更多司法实践难题的应对方式。即新《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赋予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附带审查的权力,这是应对行政行为自身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更是行政法学界争议之后的一大跨越,使得《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审查衔接起来。

三、对新法实施的建议

新《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原《行政诉讼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使公民权利受到了更好地保护,也使许多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得到解决。

在此,笔者仅就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后续实施提出初步建议。我认为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做到全国各法院的信息共享。

因为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的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对同一规范性文件不断提出附带审查请求。那么,全国不同地方的法院有可能对同一规范性文件反复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相关信息及时在规范性文件上予以标注,以便全国法院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及时了解之前该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审查情况,这种方式可能更有利于节约查询时间,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其次,也可以审查者(人民法院)為基点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来实现全国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结果的信息共享以及审查标准的统一。建议构建一套用于法院系统内部的全国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信息系统,全国各地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生效裁判后及时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录入该系统,从而为全国地方法院查询相关审查信息时提供查询便利。

参考文献:

[1]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J].法律科学,1997.(4).

[2]郭百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实然状况与应然构造.[J].行政法学研究,2012.(3).

[3]刘俊祥.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J].现代法学,199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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