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解读(8篇)
1.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解读 篇一
学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临桂县文化稽查队:王冠明
随着新的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参加了局组织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通过学习是我了解到《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落实依法行政,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维护文化市场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全面阐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规定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执法人员的条件、执法工作应遵守的程序、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及责任追究形式,共计五章四十四条。《办法》既是对近年来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的总结和归纳,也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现有制度进行的巩固和提升,并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执法程序,强调了程序的合法性和操作性。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办法》第三条特别明确了其执法权来源的两种类别:一是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这是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综合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模式予以确认,解决了委托执法模式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执法程序规范是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实现公平、公开、公正执法的关键要素。《办法》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框架下,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和执行等法条进行了梳理。一是结合文化市场执法特点,完善了《行政处罚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重要执法制度,如举报受理制度(第十三条)、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处罚决定抄告备案制度(第三十一条)等。二是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如紧急措施(第二十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第二十六条)、听证会召开的程序及听证报告的内容(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等。同时,《办法》与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衔接,指出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如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素质直接决定着行政执法效能,因此加强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形象建设和廉政建设,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是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目标。2010年,为加强和细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为固化已有制度,《办法》规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第十条),“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第九条)。另外,《办法》还制定了岗位轮换制度、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其他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等。
综合执法改革以前,相关行政部门发放各自的执法证件,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等。为统一证件管理,严格执法人员条件,明确证件发放和管理部门,《办法》规定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文化部作为综合执法指导部门,负责统一综合执法证件的样式和编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制作、核发并管理。另外,针对目前部分地区省、市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发放行政执法证的现状,《办法》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
2.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解读 篇二
一、行政法对行政执法的要求
1. 行政执法在行政法上的性质。
行政执法是一个行政管理的概念, 在行政法当中, 行政执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基本相同。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分为了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几个主要大类别。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能够影响具体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次性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者法律赋予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实施的能够对不特定对象在特定时间内产生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内部实施的对内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从这三者的定义上可以看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以及行政执行等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规范等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处分等行为。而行政执法的一般概念是指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为, 因此在概念范围上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当, 在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时应当按照行政法中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来进行。
2. 行政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组织、作用及其统制的国内法, 它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进行约束规范达到对公民私权利保护的目的一类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哪些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以及个人或者组织可以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的范围如何, 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的程序应该如何进行, 以及这些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行政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 其目的是通过限制公权力来保护私权利,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上包括以下内容。第一, 行政法规定了从事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行为, 并且承担行政行为后果的组织。第二,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主体的具体职权。行政职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可以为某种行政行为的资格以及行使的方式与范围, 比如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权, 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警告、拘留以及一定范围的罚款, 如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了其他类型的处罚措施或者超出处罚措施要求的范围的都是违法。第三,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法要求的行为来进行, 否则就是违法。第四, 行政法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和对行政机关产生的确定力等。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又私自进行了更改就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确定力的要求, 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最后,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目的以及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范围, 如果超出这些也会造成行政违法。
3. 行政执法档案制度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政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当中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理解。首先, 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主体的关系应当厘清。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是指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机构, 而非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只是代表该机关行为的人, 他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该机关来承受。因此, 在有些地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时, 以该执法人员并非正式员工来进行托词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只要是该机关派出的在机关的意思下工作的人员的行为后果都应由该机关承受, 该行为人为合同工或者正式工并无区别。
二、建立及意义
1. 政法干警执法档案建立要求。
政法干警执法档案制度的建立, 应当按照记录案件处理真实为目的, 将案件处理状况真实地反映到档案当中, 保持档案记录内容与执法过程相一致, 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法上对具体行政行为要求的几个要素都要体现出来, 建立这种制度就要求档案记录受到监督, 要达到这个要求, 其一要保证档案记录的规范化, 即档案要求的要点要记全, 既要记录处理顺利的过程, 也要记录处理出现麻烦的过程, 内容还要包括与执法对象发生矛盾的内容, 有这类内容的必须要求行政相对人签字。涉及罚款、警告、没收、扣押等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的强制性措施的, 必须经过行政相对人的签字或者画押方能入档。其二, 要求行政执法的人员要为两人以上, 如果一个人进行执法就不能达到相互之间的监督作用, 两人以上执法的档案应当同时签字方能入档, 如果出现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两人不同的意见也要强制要求写入档案。其三, 行政执法档案建立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对档案进行要在外部进行监督管理, 一旦执法档案形成并入档以后非经法定程序和管理部门的签章不得借出, 任何人员不得改动档案的内容。最后, 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的建立中也要求档案与事实保持一致, 这种一致性的保证决定了这一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 从档案时间上解决。任何执法行为在行为开始执法档案当中就必须写明时间, 在执法行为结束, 档案要记录下结束时间, 在这两个时间段中间的内容要当场完成, 不得后来补充进去, 所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细致, 所有档案表明必填的内容都要填写, 否则就要按照对填写人不利的方式去理解, 这样就能够更好地促进执法人员能够认真记录档案, 能够保证档案的真实性。
2. 政法干警行政执法档案建立的意义。
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的建立对于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进程、提高政法干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都具有积极意义。在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 加强立法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基础, 在这个基础之上实现依法治国, 一方面需要增强人们的法律素养, 自觉遵守法律, 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另一方面是执法机关在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过程当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 以法律作为最高的约束, 依法办事。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的建立在多个方面都有影响。第一, 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的建立能够完善执法责任体制。当前行政执法过程当中违法现象呈现易发多发趋势, 要真正遏制这种现象就要加强执法力度, 明确行政责任。而在近期发生的一些案件来看, 许多机关出现问题以后出现捂盖子的现象, 不愿意将事故的真正责任人公布出来, 甚至在单位当中用临时工来代替, 这是违背依法行政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基本原则的。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的建立能够很好地遏制这一现象。第二, 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的建立能够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一直是行政执法的一个难点, 也是行政执法产生腐败的原因之一, 然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使得不可能有一个机关在每次执法行动中都予以监督, 那么就只能通过制度来进行监督。任何一个执法行为其行为方式、过程都有法律进行规范, 因此, 只要这些东西能够记录到档案当中就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也能够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从整体上提高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效力, 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第三, 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的建立能够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执法产生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 不仅一些违法行政的现象会引起纠纷, 在一些合法行政的场合也可能因为行政相对人的不理解而引发纠纷。这些行政执法引起的纠纷在诉讼当中, 就需要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这个最好的证据就是行政执法档案, 因此说, 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的建立能够保护执法干警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权益。最后, 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的建立也能够很好地强化执法绩效考评体系。执法档案是对每天的每一次的执法行为进行记录的, 通过这些档案可以更加具体地对执法干警的行为和行为效果进行考评, 能够从源头进行考评, 将考评渗透到执法办案和服务管理的各个环节, 促进执法干警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效率, 能够通过这种客观公正的考评机制建立更加客观的晋升机制和激励机制, 对推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效果。
3.解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篇三
1.受案范围扩大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大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案件。新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2.可口头起诉
新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
3.应当登记立案
以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立案很大程度上是进行实体审查,适用新法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行政首长须出庭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派谁出庭,并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新法规定行政首长应该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可跨区域管辖
新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行政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行政机关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6.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二款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新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复议公信力下降的问题。
4.《行政处罚法》解读 篇四
先谈一下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具备“四种能力”的问题。
一是学习能力。二是话语能力。三是思维能力。四是适应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上述“四种能力”,对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显得非常重要。“四种能力”中,学习能力是基础,话语能力是途径,思维能力是关键,适应能力是保障。“四种能力”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只有加强对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下面,我讲一下《行政处罚法》,在讲之前,我先简要谈一下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
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我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了解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后,我给大家谈谈《行政处罚法》。
我认为,行政处罚法可以用“三个亮点”、“两个特点”、“一个重点”来涵盖。
一、“三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不服可申辩。主要表现为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这里,我给大家举一个案例:就是著名歌星毛阿敏偷税听证会。1998年9月29日上午,毛阿敏偷税案听证会在浙江嘉兴举行。在历时3个半小时的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出示了有关毛阿敏自己签名的假合同以及虚假申报的纳税单等材料。毛阿敏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应由扣税义务人缴纳”,双方辩论激烈。此后8年,在各类行政处罚中,听证会成为许多被处罚人的选择。这场不足20人的听证会,却在当时的社会上引来多方关注,被处罚款还能开听证会申辩,颠覆着国人看待处罚的惯性思维。《行政处罚法》首次正式将听
证制度引入我国,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对方意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为自己进行申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听证在英国是普通法上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在美国则是联邦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听证形式有多种,听证会是其中最为正式的形式,让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展开充分对抗,有助于行政机关准确认定事实,保证行政决定的最终正确出台。关于听证程序及其适用范围。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由当事人和调查办案人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活动。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举行听证程序,法律只规定了对部分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即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可以举行听证。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当事人对听证有选择权,即对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关于听证的具体规则:一是告知听证权利。行政主体在作出上述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3日内答复行政主体是否要求听证。行政单位注意的是:要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是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主体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
间、地点,以便给当事人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三是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为行政主体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听证程序的参加人由本案调查人员作为一方,由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另一方,并可以有证人等参加。可能被处罚的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四是公开听证与回避。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此外,当事人如果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是当事人有权辩论和质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辩和进行质证,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反驳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六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结束以后,由行政主体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是否适用行政处罚。
第二个亮点是罚我先通知。主要表现为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05年5月23日,安徽到北京务工人员杜宝良查询得知,自
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缴纳罚款1.05万元。此事一出,人们的目光集中在对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不规范的质疑上:如果在杜宝良初次或者哪怕前几次违章之后能够得到交管部门的及时告知,也就不会有之后那么多次违章。事后,北京市交管部门于2005年8月19日起,向北京市各车主邮寄交通违法通知书达71万余份。杜宝良事件里凸显出的交通执法方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事人违章、且已被电子眼记录在案时,是由行政机关及时通知当事人还是由当事人主动查询获得自己被处罚的信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处罚的目的而言,制裁违法人是手段而非目的。违法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就应当及时通知违法人,让其终止违法行为,而不应当任由违法行为继续,任由管理秩序持续遭到破坏,否则就有以罚款代管理之嫌。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告知程序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仅有原则性规定,并无详细程序要求。关于告知的时机问题:第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的内容:首先告知执法身份。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其次是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告知,行政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三是告知相对人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四是告知处罚结果:拟将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五是听取当事人的的陈述和申辨。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二,是处罚决定书中的告知。处罚决定书中的告知:一是告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数额、时间、地点等,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如果是罚款,就必须告知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二是告知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起诉权,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时间规定。三是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告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如将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强制执行等,以促使其自觉履行。
第三个亮点是过罚得相当。主要表现为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过去,罚多罚少一般是由执法人员说了算。再给大家举一个案例:某日上午,在郑州市绿城广场,一名外地男性游客吸完烟后,随手把烟头丢在水泥地上,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
这名男子被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0元罚款。被罚者没有提出疑义,旁观的群众倒是七嘴八舌起来,家住某小区的张大妈说,咱郑州有规定,这样的行为以前可以罚50元呢。按照《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等废弃物,要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从2005年6月起,郑州开始执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相关部门要对行政罚款细分档次,按“标尺”同过同罚,使行政罚款有“度”可依。具体到这件事,执法人员首先责令其清除,然后按统一规定的20元处罚标准施以处罚。而不是像过去,执法人员想罚20就20,想罚30就30,想罚50就50,全凭执法人员说了作数。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机关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更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过罚相当原则,就避免了因为执法者个人的偏私、好恶而作出处罚强度与违法程度不成比例的处罚决定,体现了对违法人处罚的公平、公正精神。
二、“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规制公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
1、统一、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意义重大,它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应当实行法定原则,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才受处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处罚,即法无明文不得罚。第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第三,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要真正实行法定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要确立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种类:一是人身处罚,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二是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的行政处罚。三是行为罚,如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四是申诫罚,如警告等行政处罚。为此,《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 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1)警告。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错误不再重犯的一种处罚。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人,所以是一种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一定强制性质的较轻的处罚种类,其适用对象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一种处罚。罚款是对违法者财产权的一种合法损害。目的是通过罚款,使违法者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适用较为广泛的行政处罚措施,从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看,基本上都规定有罚款的处罚种类。(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将违法者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或者非法财物强制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措施。这里所指的非法所得是指违法者以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财产等。非法财产主要是指用于违法活动的财产,如走私物品、淫秽物品、用于赌博的赌具等。没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其执行领域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性,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案件都可以实施这种处罚,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才可以实行这类处罚。对没收的某些特殊的非法物品,分两种方式处理:一是依法予以销毁,主要是指黄色书刊等违禁品、劣质腐败的食品等。二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如爆炸物等。这些物品不能公开拍卖,但也没有必要销毁,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处理。除此之外应当公开拍卖没收的非法财物,严禁内部私分或者低价处理。(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一种处罚。
一般来说,责令停产停业应当有一定的期限,由违法者在停产停业期间内进行整改,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由于这一类处罚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处罚措施的实施将直接影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与经营利益,往往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在违法者确实改正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之后,应允许其恢复营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执照是行政主体应有关相对人的申请,而颁发的准许其从事某项活动或赋予其某种权利的批准证书。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具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暂时地扣留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或执照,从而停止或撤销了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或享有某项权利的一种处罚。这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处罚,主要适用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必须对适用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在许可证或执照的持有者的违法行为达到了不可能正常行使许可证或执照所赋予的权利的时候,才可适用这一处罚。(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目前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
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都作了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立法中,除规定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之外,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出台这一规定,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为今后增设新的处罚种类提供法律依据,上述的6个处罚种类只是处罚的基本种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需要增设新的处罚种类则可依据该弹性条款的规定。二是避免与现行立法的矛盾,在现行的关于处罚种类的立法中,只要是法律、法规中确认的并且符合《处罚法》立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仍然有效。
由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涉及的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各国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具有不同的作法:在英国和美国,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原则上必须由议会以法律形式确定。经过议会的授权,行政机关也可以自行设定行政处罚。在德国,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在议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原则上不能超越联邦议会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适用范围,另行设定新的行政处罚。日本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在中央,设定权集中在国会。在地方,地方议会和行政长官经法律的一般授权 ,就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在奥地利,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实施。在意大利,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国会和地方议会,但地方议会的规定不得与国会的法律相抵触,国会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地方
议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从上述国家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不同规定来看,各国在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上,一般具有以下共性: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在立法机关。二是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具体的授权。三是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处罚一般是程度较轻的处罚种类,并且要受议会和法院的严格控制。
而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必须与我国的立法体制相适应,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同时又是分层次的。为此,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也应当是统一的和分层次的,《处罚法》规定:第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四,规章原则上不享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只是在以下两种特殊的情况下才享有有限的设定权: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二是在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领域,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规章应否赋予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立法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规章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不能创设行政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规章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量的行政管理是依据规章进行的,如果规章不能创设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将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为此,《处罚法》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出发,对规章赋予了有限的行政处罚权,但同时又给予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2、规范了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是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处罚主体。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主体,当然也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主体。为此,《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一规定表明,第一,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第二,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才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哪些行政机关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三,特定的行政机关只能在其主管的范围以内行使处罚权。第四,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具体给予何种处罚种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在处罚实施中,临时机构行使主管部门的职权问题较为普遍。各级政府习惯于设立一些临时机构来开展工作,如各级政府设立的财税检查办公室、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办公室、打击走私领导小组、调处土地山林纠纷办公室等。这些临时机构是否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同志认为,应当确认临时机构的处罚主体资格,因为这些临时机构
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名义实际行使了行政处罚的权力,并且临时机构是行政机关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为法定的处罚主体。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不应当确认临时机构的处罚主体资格,因为处罚主体资格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虽然临时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际行使了处罚权,虽然行使这些处罚权力的依据来自于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政策文件的规定,但是,这都不能构成其成为合法的处罚主体的理由,目前在处罚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临时机构行使处罚权的行为应当看作是一种规避法律的现象,应当通过完善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严格行政处罚执法来解决。本人认为后一种意见符合我国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二是非行政机关作为法定主体的必要补充。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十分广泛,单纯依靠行政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再加上在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有相当部分的主体是属于非行政机关,如果完全否认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那么,在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就会出现无法可依、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为此,《处罚法》规定了通过授权和委托两种方式赋予非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
《处罚法》第17条规定了授权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表明,授权处罚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授权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第二,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授权的范围必须是在授权对象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如根据《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旅客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处罚法》第18条规定了委托处罚主体:“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县安监局委托各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就是此类情况。由此可见,委托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委托的前提是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即只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的,该行政机关才能够依法进行委托处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决定委托。县安监局就是依据《四
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川办函[2005]160号文件的规定才委托各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的。第二,委托的权限范围只能在委托的行政机关自身的职权范围以内。第三,委托的对象仅限于《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组织。即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地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委托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表现在委托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并且对自己的行为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各位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县安监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授权主体不同于委托主体,二者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差异:第一,法律依据不同。授权的依据是法律和法规。委托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第二,对象不同。授权的对象是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委托的对象则是符合《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第三,权限范围不同。授权的权限范围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以内。委托的权限范围则是只能在委托行政机关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第四,法律后果不同。授权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并对其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委托主体则以委托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且由委托的行政机
关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确立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制度。《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确立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制度,其积极意义主要有:一是在处罚实践中,有许多地方已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综合执法,综合管理卫生、工商、市容、交通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已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收效。如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监察大队,负责管理广州市的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绿化保护、生活噪声等问题。佛山市成立巡警大队,负责管理佛山市的市容、治安、交通等问题。二是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有利于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精兵简政,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三是能够避免对同一管理对象的重复处罚。根据《处罚法》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以下几项基本规程:(1)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是在综合管理领域,如城市管理、市场管理、运输管理等领域,在这些领域行政管理权限交叉的现象较为突出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减少冲突 ,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2)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不得违背专属处罚的规定,即在处罚中不得超越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如治安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海关处罚
权只能由海关机关处罚,税务处罚权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等等。(3)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必须报经特定的机关审批。根据《处罚法》的规定,有权进行审批的机关只能是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目前,我县为切实加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正在积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申报工作,准备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其列为政府22个行政序列局之一,将把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卫生、公安交通涉及建制镇范围内的有关职权统一划归其行使,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推动城市管理健康发展。
3、在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上注重对处罚权力的制约 区分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在《处罚法》的第5章中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法》第33条至第35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第36条至第41条规定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较为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虽然简单,也不能随意适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定依据;三是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这种程序具有手续简单、效率较高以及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等特点,但也有缺陷。如确凿的违法事实应当通过充分的证据来反映,而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也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承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机关又如何举证?简易程序既没有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相分离,也没有明确要求执法人员一定不得少于两人。事实上,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是融调查身份与决定身份于一体的,不仅如此,还将执法人员与案件的证人相混同,执法人员既是案件的处理人,同时也是案件的证人。那么,在别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以单个的执法人员单方面的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岂不是助长了个人擅断、扩大了自由裁量权运作的空间吗?由此来看,完善简易程序中举证方面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一般程序中,具体规定行使处罚权力的规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等。
设立了听证程序。
前面我已讲过听证问题,就不再多赘述。我在这儿给大家讲一个处罚程序的典型案例:某卫生局根据上级通知和统一部
署,组织“打假”检查。当检查到某花生油店时,认为该店现榨现卖未经精炼的花生“毛油”不符规定,且店内加工设备落后,场所卫生差。据此,该局工作人员当场作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店立即停止加工,限期搬离加工设备,立即销毁现存25公斤花生“毛油”及注意店内卫生等意见。同时,检查人员未办理任何手续,带走在检查时向该店索取的卫生许可证及检测报告书,10天后,某卫生局将原许可项目“加工销售花生油”变更为“销售粮油副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送达该店。为此,该店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卫生局取走花生油店内的卫生许可证及化验单的行为违法。法院审理认为,卫生局虽有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程序。该卫生局的食用油“打假”检查组在检查时发现并认为花生油店“加工销售花生油”不符合规范要求,当场作出了卫生监督意见后,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办理书面手续扣走店内的卫生许可证及检测报告书,并直接将该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变更,其执法程序违法。据此,法院判决卫生局扣走花生油店的卫生许可证及检测报告书的行为违法。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花生油店加工“毛油”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未经精炼的毛油不得食用。”《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规定:“贮存原辅
材料、加工植物油的厂房应当分设并保持清洁。当原料品种或设备使用时间较长时,应将所有输出机、设备、中间容器及管道地坑中积存的油料或油脂全部清出,防止腐烂的油料重复加工。成品经严格检验达到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包装,包装器应有明显的唛头标记、标明品名、等级、规格、毛重、净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等。”本案中,卫生局在对花生油店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花生油店的花生油是现榨现卖的“毛油”,且该店加工工艺及设备落后、没有精炼设备、场所简陋、环境脏乱,店内卫生差,现成塑料桶装“毛油”没有产品标志、标签。这些事实表明,花生油店加工花生“毛油”行为不符合食用油生产规范。第二,卫生局当场扣走花生油店内卫生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单的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以上条款表明,卫生局有权对花生油店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其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花生油店业主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但是,卫生局在扣押花生油店卫生许可证时没有出具扣押清单,违反了《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清单,证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相对人签名或盖章”的规定。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卫生局当场扣走花生油店的卫生许可证,同时又直接将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变更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其违法是正确的。因此,大家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程序,否则便会违法,要吃官司。
实行行政处罚的承办人与决定者相分离的原则。在《处罚法》的第37、38条中确认了行政处罚的承办人与决定者相分离的原则,确立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克服和防止腐败现象,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在某些地方,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处罚到执行,全部环节都是由一个人负责,这样就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为此,在一般程序中,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之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不同的处罚决定。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实行罚缴分离的原则。
《处罚法》第46条确立了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原则。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乱罚款的问题,剪除基于经济利益上的驱动所进行的罚款行为的毒瘤。为此《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定的当场收缴的罚款外,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并且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不能将行政经费拔款与上缴罚款多少相“挂钩”。
严格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处罚法》首先在总则中确定了公正、公开原则,明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和组织能够知道,实施行政处罚要公开,以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第54条又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申诉或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为了从根本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从不同方面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滥用处罚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1)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2)不使用罚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单据的。(3)不按法定程序收缴罚没所得或者将罚没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拒不移交,以罚代刑的。根据上述行为情节的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在执法中造成的损害,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个特点,保障私权利
无救济便无处罚,在我国行政处罚的立法中,重视对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护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我国行政处罚的立法中,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护: 第一,在权利的赋予上,全面具体地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1)在处罚实施之前,相对人享有知情权、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权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知情权源于公民的了解权,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受处罚人有权知晓以下情况:a.执法人员的身份。b.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受处罚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在处罚过程中和处罚之后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声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2)在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3)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如果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还享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如果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第二,从程序的设计上,充分重视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权利的保护。(1)在简易程序中用专门的条款规定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在一般程序中,明确规定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为法定的内容之一予以规定。
(3)如前所述,在《处罚法》中,还专门设立了听证程序来保护相对人的申辩权。
第三,首次赋予了相对人抵抗权
第四,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5.《行政监察法》解读 答案 篇五
第1部分:判断题
(共14题,共28.6分;默认单题0.0分)
1、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争议的监察机关协商解决。()(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2、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3、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只需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决定。()(2.08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5、复审、复核期间,可以停止原决定的执行。()(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6、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所驻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7、监察建议对当事人同样具有约束力,并且约束力的表现于监察决定。()(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8、审理的任务是:审核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鉴别证据;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案件性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9、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10、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11、双重管理体制是指监察机关既要对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同时也要对相关的纪检部门负责。()(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12、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13、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14、监察机关依法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第2部分:单选题
(共15题,共30.6分;默认单题0.0分)
1、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2.04分)得分:
A 公开
B 监察
C 审核
D 保密
正确答案:D
2、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有关会议。(2.04分)得分:
A 与监察事项
B 本级人民政府
C 下级人民政府
D 上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3、如果发生监察机关不便或无力行使管辖权,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在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议等特殊情况时,就需要监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加以变动,这就是()。(2.04分)得分:
A 转移管辖
B 监督管辖
C 裁决管辖
D 应变管辖
正确答案:C
4、从行政监察的概念可以看出,行政监察的主体是()。(2.04分)得分:
A 执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人民政府
D 监察机关
正确答案:B
5、()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2.04分)得分:
A 国务院监察机关
B 国家司法机关
C 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
D 中央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A
6、对于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主体可以有多种,如人大的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等,都是属于行政系统的()。(2.04分)得分:
A 内部监督
B 政法监督
C 群众监督
D 外部监督
正确答案:D
7、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2.04分)得分:
A 监督制度
B 行政制度
C 交流制度
D 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C
8、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2.04分)得分:
A 个人能力
B 思想认知水平
C 个人修养
D 专业知识
正确答案:D
9、行政处分建议的内容,必须是接受建议的部门行政()限范围内的事项(2.04分)得分:
A 监察权
B 查询权
C 建议权
D 处分权
正确答案:D
10、监察建议对当事人同样具有(),只是它的表现不同于监察决定。(2.04分)得分:
A 执行力
B 监管力
C 约束力
D 处分权利
正确答案:C
11、行政监察的对象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在这些行政机关工作的();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4分)得分:
A 政协机关人员
B 人大机关人员
C 公务员
D 审判机关人员
正确答案:C
12、监察机关行使()时,应注意的是权限的对象是监察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2.04分)得分:
A 行政处分建议权
B 直接行政处分权
C 查询权
D 监察权
正确答案:C
13、监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或者提出监察建议。(2.04分)得分:
A 监察总结
B 监察报告
C 处分决定
D 监察决定
正确答案:D
14、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必须是本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2.04分)得分:
A 与同级行政机关
B 管辖范围内
C 行政机关
D 监察对象以外
正确答案:B
15、列席被监察部门的有关会议是指()有权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2.04分)得分:
A 行政监察人员
B 行政司法人员
C 行政监察部门领导
D 行政机关公务员
正确答案:A
第3部分:多选题
(共10题,共40.8分;默认单题0.0分)
1、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包括()。(4.08分)得分:
A 监察对象实施的行为是违法或者违纪的行为
B 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C 采取的措施,应在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
D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在实施违反纪律,法规或者行政纪律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D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4.08分)得分:
A 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务员
B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C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D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正确答案:BCD
3、从哪些方面来要求和管理监察人员()。(4.08分)得分:
A 纪律和职业素质
B 内部监督
C 个人修养与能力
D 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ABD
4、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4.08分)得分:
A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B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C 国务院内个党派人士以及共产党党员
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正确答案:ABD
5、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4.08分)得分:
A 监察机关的直接行政处分权
B 监察机关的行政抗议权
C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建议权
D 检察机关的上诉权
正确答案:AC
6、行政监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包括()。(4.08分)得分:
A 双重领导体制
B 单一领导体制
C 内部监督体制
D 派出体制
正确答案:AD
7、监察机关行使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这条权限时的特点包括()。(4.08分)得分:
A 临时性
B 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时方可使用
C 强制性
D 对涉嫌单位、嫌疑人产生的影响极为明显
正确答案:BCD
8、依法行使监察权的原则包括()。(4.08分)得分:
A 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B 实事求是原则和适用法律、政纪人人平等原则
C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D 依靠群众原则
正确答案:ABCD
9、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范围界限包括()。(4.08分)得分:
A 违反法律
B 违反道德
C 违反行政纪律
D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
正确答案:CD
10、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采取本项权限的特点包括()。(4.08分)得分:
A 行政强制性
B 实效性
C 临时性
D 合法性
6.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下) 篇六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第 1 题.《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A.正确
B.错误
答案: A
第 2 题.《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A.正确
B.错误
答案: B
第 3 题.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十五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 B
第 4 题.《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 A
第 5 题.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A.正确
B.错误
答案: A
第 6 题.行政诉讼中得被告是实施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A.正确
B.错误
答案: B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 1 题.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A.三日
B.十日
C.七日
D.二十日
答案: C
第 2 题.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的赔偿,叫()。
A.民事赔偿
B.司法赔偿
C.人身赔偿
D.行政赔偿
答案: D
第 3 题.《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十五天
B.一个月
C.两个月
D.三个月
答案: D 第 4 题.(),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强制措施
C.代履行
D.执行回转
答案: A 第 5 题.(),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A.代履行
B.催告
C.和解
D.执行回转
答案: B
第 6 题.《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A.五日
B.十五日
C.十日
D.三十日
答案: B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 1 题.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D.代履行
答案: ABCD
第 2 题.《行政强制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C.执行标的灭失的D.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答案: ABCD
第 3 题.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制止违法行为
B.防止证据损毁
C.避免危害发生
D.控制危险扩大
答案: ABCD
第 4 题.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划拨存款、汇款
B.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D.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 BD
第 5 题.《行政强制法》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划拨
答案: ABC
第 6 题.《行政强制法》指出,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A.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社会安全事件
7.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解读 篇七
一、《执行标准》的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 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在何种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档案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 并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法、科学执法、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近年来,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准确适用档案法律法规, 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在打击档案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受执法环境和执法者素质等影响, 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处罚随意性大、畸轻畸重、有失公平等现象。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保护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结合全省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 黑龙江省档案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档案局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了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通过对裁量标准的细化, 有效避免了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的行政处罚随意性,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同时, 通过规范自由裁量权, 实现同案同罚, 消除档案行政部门与相对人之间的对抗情绪, 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档案法制环境。
二、《执行标准》的基本内容
《执行标准》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编写, 逐项标明违法行为的种类、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等内容,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细化标准, 充分考虑各种情节和因素, 不过于灵活, 也不教条僵化, 力求有效实现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阳光操作”。
第一部分“违法行为”, 明确了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中涉及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梳理, 共列举出13种档案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立卷归档;2.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3.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馆接收范围;4.未按规定开放档案;5.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6.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7.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8.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9.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10.涂改、伪造档案;;11.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12.倒卖档案牟利者或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1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第二部分“法律依据”, 遵循了处罚法定原则。档案行政处罚的类型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种, 其设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中档案违法行为和处罚幅度的确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3部法律法规, 当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冲突时, 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第三部分“实施主体”, 确定了《执行标准》的适用范围。《执行标准》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省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在执法时都要遵照《执行标准》, 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 (县)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另行制定标准。
第四部分“违法情节”, 规范了违法行为档次划分和裁量主要考虑因素。从我们国家规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来看, 违法行为档次划分有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由于档案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比较大、罚款数额也比较高, 《执行标准》将每种违法行为的档次划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量罚:对前7种违法行为和第13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较重违法和严重违法情节四个档次;对第8~12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和严重违法情节四个档次。裁量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等。省档案局在总结档案行政执法实践、分析档案行政执法案例的基础上, , 对每个裁量档次列举了具体违法表现情形。
第五部分“处罚标准”, 细化了各档次的处罚额度。。按照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13种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了划分。第1~6种档案违法行为, 具有一般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2 000元以上4 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具有较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4 000元以上6 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6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罚款。第7~13种档案违法行为, 具有一般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 500元以下罚款;具有较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标准》的主要特点
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执行标准》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吸取了全省档案系统执法实践中的各种经验教训, 同时也借鉴了一些省市的有益做法。
(一) 积极压缩自由裁量的施行空间, 实现了“自由有度, 裁量有据”。档案行政处罚标准的上限与下限之间存在10倍差距, 如果简单适用最低限处罚标准, 将无形间降低了违法成本, 弱化了档案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如果一味从高适用处罚标准, 虽能实现惩戒目的, 却增加了违法者经济负担, 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容易引发对处罚决定合理性的质疑。因此, 《执行标准》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四个档次, 对每个档次的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都有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档案法律法规条文的“刚性”与档案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 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变得有章可循。一些基层档案执法人员表示, 《执行标准》减少了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 处罚标准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 执法更有底气了。
(二) 充分重视档案行政处罚的警示教育作用, 设定不予处罚、轻微处罚档次。鉴于《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对前7种违法行为和第13种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前置条件, 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执行标准》对这8种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经责令限期改正就立即改正的, 不再给予处罚。同时, 《档案法》二十四条中对第8~12种违法行为作出了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因此, 《执行标准》对这5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违法等级, 对于后果轻微的, 只给予警告而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重点细化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事项。比如, 在对档案丢失、涂改、伪造等行为的裁量主要考虑因素细化时, 对违法行为侵害的档案价值以“保管期限”为标准具体划分为永久、定期30年 (或者长期) 、定期10年 (或者短期) 三个等级;对未按规定立卷归档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等行为的违法情节细化时, 则根据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作出详细的量罚规定。
四、多措并举, 推动《执行标准》贯彻落实
8.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解读 篇八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国土资源部门1.征地管理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商务部门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国土资源部门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采矿登记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企业注册登记费,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1.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房屋登记费3.住房交易手续费;交通运输部门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农业部门7.国内植物检疫费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新兽药审批费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拖拉机行驶证费15.拖拉机登记证费16.拖拉机驾驶证费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计量授权考核费;环保部门29.环境监测服务费;新闻出版部门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林业部门31.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权勘测费33.林权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药品行政保护费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中药品种保护费38.新药审批费39.新药开发评审费;旅游部门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1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取消(停征)代单位保管人事档案收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等12项中央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货物港务费、船舶过闸费等2项本市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有关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时,需相应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各执收单位应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2011〕300号)有关规定,对符合小型微型标准的企业免征相关收费。
三、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取消、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五、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对此次涉及取消或停征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将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停征和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015年春节假期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等: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扩大到20万元以内,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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