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租赁合同

2025-03-12

农村宅基地租赁合同(共15篇)(共15篇)

1.农村宅基地租赁合同 篇一

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集体土地所有方(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宅基地及房产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租赁房产

1.1甲、丙方同意将位于的房产及空闲用地约 亩(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丙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用于自行居住、休闲、娱乐、转租以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使用期内不受甲方、丙方干预。

第二章 装修、改建

2.1 为改善居住环境,甲方同意乙方拟对本房产进行装修、改建。

2.2装修、改建房产所需各项手续由甲方、丙方负责办理,并帮助协调处理乙方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当地关系。

第三章 租赁期限

3.1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年,自本房产交付之日起计算。

3.2 本合同3.1条约定的20年租赁期满后,甲乙丙三方同意无条件续约,续签合同租赁期仍为20年,三方无需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所有合同内容沿用本合同约定。

第四章 租金

4.1租金为200元/年,在房产交付之日支付当年租金给甲方。乙方按每年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

4.2 若在租赁期内,甲方丧失该房产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乙方有权向其权利承受主体要求继续行使本租赁合同,并向其支付租金。

第五章 房产能耗费用

5.1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自行支付。5.2 乙方只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明文约定属于乙方应当承担的租金、费用。

第六章 保证及责任

6.1甲方及丙方保证确实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土地所有权。甲方丙方保证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房产现状不属违章建筑,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6.2 甲方及丙方保证办妥房屋改建装修批准手续。

6.3 丙方承诺,在甲方丧失出租权利时,由丙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处理好该宅基地及房产承继者与乙方继续履行本租赁协议的相关事宜。

6.4 合同各方须确保乙方根据其房产使用需要,在其生活、经营期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各项公共设施。

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出租房屋及院落进行翻建、改建或扩建的。

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产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给除乙方之外的其他方。

6.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经通知甲方或丙方后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前提是该受让方应承继和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6.8乙方也可对房产外型、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该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9 甲方保证,若该房产有新落户迁入的人口,该人口应当认可并遵守本租赁协议的全部约定。

6.10 在租赁期内,若发生政府征地、拆迁、市政统一规划,本合同约定的房产被国家征收、征用的,新建地上物的补偿归乙方,甲方还应将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房屋租金退还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第七章 合同提前终止

7.1在租赁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7.2 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或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房产毁损不能正常使用,则乙方可对房屋进行修复、重建或者解除合同。若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将已收租金未履行部分退还给乙方。

第八章 违约责任

8.1若甲方将合同约定房产抵押或转卖第三方的,甲方应承担租赁期租金总额的30%的违约金,以及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8.2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若甲方或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甲方或丙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改建装修费用、已付未用租金、乙方另行租赁房屋以及改建装修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或丙方承担与前述费用一致的违约金。

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式

9.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第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0.2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0.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

丙方(盖章): 年

2.农村宅基地租赁合同 篇二

一、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内涵

根据租赁准则,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用公式表示为 (公式中以I租赁内含表示租赁内含利率, 以I租赁合同表示租赁合同利率) :

多数情况下是先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然后采用内插法求租赁内含利率。科学、准确地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前提。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根据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成本计算承租人分期偿付租金的利率。租赁合同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 具体采用何种利率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就是计算租金的逆运算, 即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

1. 公式比较。如以租赁合同利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 则有:

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比较 (其中, 出租方每期收取租金=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 ,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如果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如果不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不好确定。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或等于租赁合同利率。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 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租赁准则中关于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的隐含假设不准确。

2. 理论推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作了解释, 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理论上, 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均符合公允价值定义, 在实际中对资产也多以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则包括租赁标的物的成本、利息和营业费用。租赁标的物的成本除了包括租赁标的物自身价值, 还应包括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如是进口的还包括进口关税;利息是指出租人因购买租赁标的物而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营业费用指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看出, 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涵盖范围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涵盖范围, 一般情况下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 租赁内含利率通常情况下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三、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是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好确定, 使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 承租人由于折现率取值不同而出现相同条件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的状况。

笔者认为, 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是非常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从中不难发现,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购买成本甚至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清楚的, 承租人可参照自己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将购买价格加上租赁物的途中运输、保险、安装费等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费用, 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后, 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即可。

另外, 为防止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 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 与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比较, 比值超过 (含) 90%, 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 这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摘要: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公式和理论比较, 多数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和租赁准则的隐含假设不相符。承租人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使用租赁合同利率更为相关和可靠。同时, 确定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更简单实用的方法。

3.农村宅基地租赁合同 篇三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4.基地租赁合同 篇四

承租方

甲方自愿将位于镇社区十三社一块106平方米空宅基地面积租赁给乙方堆料场地使用,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期限:

一定五年不变,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租期届满后,甲乙双方愿继续租赁的,可续租赁,但租赁期限暂不确定,租一年算一年,交一年,甲方不愿续租的,可收回,乙方不愿租赁的,可交回。

三、租金及缴费办法:第一年租金为,第二年起至合同期内为20__元,缴费方式即可一年一交或三年一次交,由乙方自愿选择确定,甲方不要求乙方确定。

四、乙方应加强防火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彻底杜绝火灾发生,由次引起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和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租赁期满且不续租后,乙方不能撤除所投资的四周围墙,等甲方建房或出售时,甲方需要的可无偿使用,不需要的可由乙方自行处置。

六、如果甲方主客观条件成熟建盖新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享有优先满足建盖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甲方违约的退还所收租金,并给予以赔偿30%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的按收取租金双倍的30%给予赔偿。

八、次协议不办理公证,但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且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甲方:

乙方:

5.农村土地租赁合同 篇五

村()农包字第 号

甲方:xxx村民委员会

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租赁给租赁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1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所有的,位于 x 的荒滩租赁给乙方作为生态农业开发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x;南至x;西至x;北至x。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滩荒山共计x亩。

三、租期为 x 年,自x 年x月x日始至x 年x月x日止;合同期满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x 年。

四、租金按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x 元,共计人民币x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x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x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x 月 x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

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种植养殖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无权自行转让。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农业开发、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x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x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公证处一份,xx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附:

1、平面图一份;

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

6.农村租赁土地合同 篇六

乙方:

一、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 ,

西至: ,

北至: ,

南至: 。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的租赁经营期限

1、该地租赁经营期限为年 年 月 日止。

2、该地的租赁金为每亩人民币1、2年,第3、4、5年,第6、7、8年,第9、)。

3、乙方土地租赁金于每期每年

4、乙方有权处理租赁期内租赁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租赁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金。如周边地块(解庄一队,道埝地块)如地价租赁金增长,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增长,但不得超过本合约租赁费用之二倍。

2、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租赁地的道路,甲方协助乙方把电力线路架设到乙方田头,用电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并负责协调周边的治安环境。

3、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4、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租赁期限内,如因租赁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6、租赁期限内甲方擅自解除合同,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租赁费用,并按乙方所承包地上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租赁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花卉等,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

2、乙方对租赁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和花卉等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7.我国融资租赁实务合同问题分析 篇七

关键词:融资租赁,代理,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一、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

融资租赁是在充分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理论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但是在实践当中,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从我国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无论信贷规模紧缩, 还是信贷宽松, 中小企业贷款的推动力都没有增强, 据数据显示, 90%以上的银行信贷规模仍然是放给了2%大型国企、央企。这就形成了某些大型设备、机器等购买者的地位相对与销售者偏低, 买卖双方的地位出现了倾斜。如此一来, 购买方在购买过程中, 信息必然会不充分, 购买者在对所需机器、设备进行购买选定, 为了简单方便, 会将其的购买事宜交由销售方进行代理。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 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但是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在实务当中, 销售方作为购买方的代理人, 与融资租赁公司, 当然一般以银行为主要的买受人, 在形式上, 会出现承租方, 销售方, 出租方也即买受人, 我们在此先姑且将其称做“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承租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代理协议后, 然后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以融资租赁合同命名的但是只存在承租方与出租方两方的合同, 在这一合同之后附带了一个出租方与销售方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我们将其称作“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二、对实务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分析

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种是合同书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形式上存在三方当事人, 实质中只存在着销售方代理承租人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其签订的以融资租赁命名的合同中只存在两方当事人, 承租方与租赁方, 仅仅在合同后附加了一个买卖合同。

对于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类“形式三方的融资租赁合同”, 因为从实质来讲, 在这样的合同中, 存在的实质利益直接行使当事人只是销售方和出租方, 在其中销售方作为承租方的代理人, 行使本人授予其的代理权力, 一方主体担当两方主体利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制度约束, 企业缺乏信用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这样的代理行为在实践当中普遍的存在。恰恰在融资租赁实务中, 出租人在见到承租人出具的收到货物通知书时, 即对销售者所要求的价款进行履行。而此时的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的出具权力由于代理权的授予而归销售方形式, 也即销售者自己出具证明来为自己收取价款进行提供实现条件。在实践中, 承租人还没有收到货物时, 销售者为了提前获得价款, 可以提前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 来提前取得价款。如果后期的货物实际交付出现问题后, 这样出租人利益就会出现无预期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中由其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第二类在实务中出现的“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 但是在合同中存在的签订方为出租人与承租人, 销售方没有在合同当中出现, 这样的合同本质上来讲, 是一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 其法律效力不对销售方进行约束。这样在无形当中就把销售者的一些责任免去。虽然实务中, 在这一合同之前承租人会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代理协议, 出租人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但是这样来看的话只是存在着单纯的买卖和租赁法律关系, 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却不仅仅是这两类法律效力的相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仅像单纯的买卖与租赁合同分配。

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实务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首先, 国家政策给与帮助, 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偏向性的照顾。由于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没有得到银行的充分提供, 国家的政策只是“有风无雨”的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在这样的现状之下,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国家在对经济的发展与引导时, 适当的扩大融资规模中中小企业的份额。这样可以让这样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不至于处在地位弱势的一方。

其次, 中小企业也即承租人要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把握, 不能由于某些条件不优惠, 简单的依靠代理, 要尽量避免这样的代理。由于现在的市场环境影响, 即使必须通过代理的方式, 来换取融资, 进而得到标的物的迅速使用权来实现自己的盈利性操作, 也要对代理权限进行合理的限定。

结语:毋庸质疑,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融资租赁与代理的结合使用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错误的, 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他有利机制, 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 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合理订立以及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

[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

8.农村宅基地租赁合同 篇八

您好!我是一位退休在家的老人,1998年5月我把自家一处120平米的门头房出租给了一个远方亲戚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5年一涨,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半年交纳一次。开始几年我这位亲戚还不错,每次都按时把租金给我送来。但是近五六年来,他总是无故拖延,每次收租金都成了我和老伴的心病,往往电话打了几十个,跑上十几趟才能把他堵在家门口,把租金收上来。我们年纪大了,实在没有这份精力了。我听说,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了呢?

青岛 赵华闻

赵华闻:

您好!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其中第214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该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5月,是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的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您这份租期30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您所说的,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的情况,您可以在每次到期之日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给他一段合理期限交纳房租,通知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以便保留证据。如果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仍未交租金,您就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租金的及时交付总是出租人最关心的事情,建议您先把您的立场和难处向承租人阐述清楚,如果承租人并非恶意拖延,只是因为繁忙疏忽,您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等比较便捷的收取租金的方法,以便解决双方的不便,更好地履行合同。

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可以免责吗

律师:

您好!我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则按日支付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写上了,如果因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因为购房合同都是房地产公司提前打印好的,也不允许我们购房人改动,我只能一字不改地签订了合同。不想,买房后快3年了,开发商才于最近开始交房。而且,开发商提出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这两年夏天气候不正常,雨天过多无法施工造成的,加之小区修改规划无法报批才导致不能交房,责任并不在他们,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业主3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不公平,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呢?

济南 吕婷婷

吕婷婷:

您好!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提前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无疑是免除了开发商自己应负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开发商提出的雨天过多,这一理由属于正常的气候现象,不是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至于小区修改规划未能获批,更是其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逾期交房的事实,并不能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而免除责任,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婚内夫妻间借款 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妻子结婚12年,妻子娘家弟妹较多,日子比较困难,多年来我也一直帮助妻子的娘家。可是,什么事情都是有限度的,这些年来,妻子包揽了她弟妹上大学、找工作、买房等相当多的花销,我觉得难以接受。为此,我们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后来,我要求妻子的弟弟为我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写张借条时,妻子表示借条由她来写,算是她借我个人的钱,我们在借条中约定这10万元由妻子在5年内偿还给我个人。其实,当时我们夫妻间财产是一起管理使用的,我同意妻子来写借条,也是想给她一些约束,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现在我和妻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我想请问,我可以凭这张借条找她要求还款吗?

烟台 刘刚

刘刚: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通过借款的方式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一方通过选择借款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的追求和其他需要,也是对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益的,因而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您与妻子离婚后,可以凭当时两人达成的借款字据,向她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您的借条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

您好!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婆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里。2001年,婆婆单位推行住房改革,我和丈夫拿出8万元钱购买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不过因为是婆婆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仍然是婆婆的名字,但房子确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并一直居住的。如今,我和丈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我想请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平阴 张伟

张伟: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该处房产只能按照房产证的登记,归您婆婆所有。至于您当时出资的钱,可以按照债权处理,由您婆婆来偿还给您夫妻二人。如果出资时,您没有约定这笔钱的利息,而您这些年又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的话,您婆婆是无需支付利息的。(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律师提供)

9.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杨) 篇九

出租方: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土地及荒山租给乙方,用于科技农业、林业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出租的土地荒山的面积、位置及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详见附图)。租期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到期后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发生变化,则继续租赁给乙方,不在续签合同;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的承租金。

2、荒山位于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具体详见附图)租期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到期后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发生变化,则继续租赁给乙方,不在续签合同;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 的承租金。

二、地用途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和养殖、林业园艺种植培养及为了满足以上发展的一些配套建筑、设施等。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也不得把该地块租给第三方。

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进行新技术的开发、宣传、应用及推广。

3.保证水、电、道路畅通,水、电到现场的指定接入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电费按当地村民标注收取);道路至乙方租用地块边即可,租用场地内道路乙方自行解决。

4..保证乙方权利,协助乙方协调外围关系,协调处理当地村民的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期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及对公共设施的使用的权利。

4.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在合同期限范围内根据项目发展的需要乙方可以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 联合投资、开发甲方不得干涉。

8、按合同约定定期缴纳租金。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标准?)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承担其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6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村民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10.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篇十

为发展村庄经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租赁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柳五村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其四至为:东至 ;西至 ;北至 ;南至 , 共计 亩

二、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的土地只能用于苗木、花卉种植及农林综合开发项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价款。

2、监督乙方合理利用租赁土地及农业资源。

3、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约定租赁的土地。由双方验收交接,并办理《土地验收交接单》。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合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7、协助乙方解决农业用电,用电设施及用电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享有本村村民用水浇地的同等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仅限于种植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准取土,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若乙方自行改变土地用途,则视为乙方违约,由甲方无偿收回土地,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租赁款。

4、土地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土地对外转包,如需转包,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有关事项由甲方进行把关。

5、租赁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甲方收回土地对外租赁,若乙方确需继续租赁,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应当在租赁期满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租赁期间,乙方如需临时建筑,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五、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1、租赁价款:每年每亩 元。按照省级高新区补偿价格为准,租赁价款随省级高新区土地补偿标准而调整。

2、支付方式: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度的租赁价款。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当年租赁款的5%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地上附着物损失。乙方应按时交纳租赁费,如逾期按每天2.5%交纳滞纳金,逾期壹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租赁期满,如甲方不再租赁,乙方应在2个月内将地上附着物清除,如逾期不清理或清理不净,视为放弃,由甲方负责清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协议内容另行协商。

八、其他事项

1、租赁期内,因国家、上级各级政府征用该宗土地,双方应终止合同。地上附着物经评估并取得乙方同意后,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拆除办法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若遇国家土地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都应共同遵循,按照调整后的`国家土地政策执行合同。

2、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镇经管中心存档两份。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盖章): 乙方(签名): (盖章):

11.农村宅基地租赁合同 篇十一

一、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解约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探讨问题前, 我们首先要对房屋租赁合同及解约进行一个界定。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单独设立, 而是以租赁合同一以概之。房屋租赁又可细分为商业房屋租赁、工业房屋租赁、住宅房屋租赁等, 随之而来将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定义界定, 本人把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定义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 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而解约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因承租人原因而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本文仅指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约。

下面就几个具体的问题进行阐述。

1. 熟悉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清楚解约风险

由于承租人经济活动战略调整等因素, 需要对目前所承租的物业进行退租。作为承租人首先要熟悉与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解约的前提条件、解约的违约责任等。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将到, 那么就要尽可能的避免提前解约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还很长, 承租人等不起那么长时间, 就会面临提前解约。就要去了解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解约事项的约定, 有无提前解约的免责条款, 没有免责条款就要去参考解约条款中最有利于解约的条款。另外还要了解解约对承租人违约的罚责, 承租人是否能承担罚责而带来的损失需要权衡。

2. 解约意向的提前告知

承租人已明确要解约, 那么应当提前及时地与出租人联系, 将对承租房屋的处置意向告知, 避免出租人损失的扩大, 以取得出租人的谅解。承租人提出解约意向后对出租人来讲肯定会有情绪, 除非出租人正好想解约, 所以在沟通中一定要注意不要将矛盾激化。要将解约的原因等详细原因告知出租人, 以取得谅解为下一步的沟通创造基础。告知的主要内容有:提出解约的原因和依据、合同终止的意向日期、善后方式等。告知方式主要有口头方式和函件的方式, 但以函件方式为佳。

3. 解约的沟通

解约沟通中, 很大一部分内容会是赔偿问题, 除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商业行为出现亏损到什么情况时, 承租人可以解约而不作为违约外, 提前解约是违背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条款, 比如谁违约谁要负怎样的责任。那么实际中, 对于承租方来讲解约主要是因为经营难以为续, 出现亏损。这样的话再加上违约赔偿, 便是雪上加霜, 但合同约定的必须履行。如果原先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投入的设施设备由承租人拆除的, 承租人可以从投入设施、设备处分上的灵活应用, 来求得出租人对违约索赔的减少。一些设施、设备的留弃, 对于出租人来讲房屋可以更好地进行再出租。而承租人如果拆除这些设施、设备也是需要花工时的, 还要找仓库储存。不如与出租人沟通将此作价以抵消部分违约赔偿。

4. 解约终止协议签定

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取得一致意向后就要签定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日期、租金计算截止期、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支付、因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如顾客投诉处理、商业活动的保密约定、违约赔偿细则、房屋交付状态等。协议约定的清楚明了, 对以后实际撤退会起到引导作用, 防止或减少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摩擦。

5. 善后事项的处理

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后, 双方就要开始履行合同, 特别对承租方, 要有计划的退出, 比如商品清退、设备设施的拆除等列出时间计划, 按步实施。在撤退过程当中, 承租方要根据房屋交付状态进行操作, 注意对房屋主体结构的保护, 不得有破坏性的拆除行为, 防止对房屋产生结构性影响。

6. 房屋交付的问题

要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 以便承租人计划相应的工作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有一个交付记录, 比如水表、电表的起始度数, 租赁房屋内的一些设施、设备归属清单等。以便以后双方的费用结算及理清界限。设施、设备的归属清单可以参考原先签定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合同到期后设施、设备处分的约定。双方可以在签定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时再次加以明确。

二、结论

本文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解约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提供了有用的参考。能有效地避免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希望本文的探讨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因为水平和经验有限, 文中不免存在不足, 未能做到更加详细全面的阐述, 缺乏更多事实案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

12.农村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十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当事人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房屋租赁合同》,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自愿将坐落在 作为 使用。乙方对甲方所出租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承租以上房屋。

二、经双方议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年)人民币(大写):陆千元整(¥6000.00元)。

三、乙方租赁房屋期间,房租支付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一年房租¥6000元(大写:陆千元整)。

四、乙方所租用房屋已经由甲方全部装修完成,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破坏房屋主体构造,不得损坏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乱画、涂染等),如有损坏乙方有责任按甲方损失程度进行赔偿或修复、更换。

五、租赁期满后,乙方收回个人财产时,不得拆卸房屋已装修好的影响房屋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乙方退租时,由甲方检查合格后方可退房,如房屋存在明显损坏,而乙方未修复完善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索要相应赔付。

六、在乙方经营期间,乙方所租用房屋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其中乙方所需的宽带费用,甲方只需承担宽带费总费用中的¥240.00元),乙方所租用区域所有设施设备损坏以及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所承租房屋,在使用期间,乙方不得使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八、在乙方租用期间,如遇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甲、乙双方相应损失,双方均不负责。

九、在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租赁费用,合同期满后,由甲方根据市场行情定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

十、在乙方使用期间如乙方遇事需转租该房屋时,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使用房屋转租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扣除押金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其他相应损失。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 身份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3.农村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篇十三

地址: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346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合法拥有的位于 的仓库及其他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仓库用途及管理要求

1、乙方向甲方提供仓库用于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家电类产品(含其不良品和退货及促销品或其它产品等)的存储。

2、乙方应保证仓库地面平整、干燥、不漏雨,协议期间乙方对于所提供仓库的结构和设施的调整须事先知会甲方并确保不影响仓库的贮存条件。

3、乙方保证所出租厂房消防设施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并根据甲方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4、在不违反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本协议中仓库的使用、运作及管理由甲方自主决定。

5、未列于本协议中的甲方其他需求,包括临时或长期增加的库房及办公室的需求等,乙方承诺将给予妥善解决,具体条款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甲方人员需遵守乙方的园区管理制度及安全规定,切实做好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甲方应对租赁使用仓库的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维护,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需负责修复或赔偿。

3、对于乙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甲方应给予配合。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在仓库启用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仓库,确保仓库库内、外安装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且完好可用,能保证仓库可24小时收、发货作业。

2、乙方在园区内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并保证园区内道路限高不得低于4.5米,满足目前甲方使用车型进出库作业顺畅。

3、乙方不分节假日每日24小时向甲方提供整个园区门卫巡视和园区内的清洁卫生服务,仓库内的清洁服务由甲方自行负责。

4、乙方负责做好园区的防火、防盗、防涝、防漏雨等工作,并定期对仓库硬件、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甲方货物存储期间,如因仓库硬件等缺乏维护、修缮或修缮过程中对货物的防护措施不足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本协议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雷击等),对甲方储存物资和乙方仓库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6、乙方免费提供仓库及办公所需水、电、照明设备等日常检查及维修、维护。

7、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乙方应配合甲方保管好货物(不可抗拒的事故除外)。

8、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储存的货物。

第四条 仓库租赁期限及面积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3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从 年 月 日起开始计费。

2、仓库结算面积以双方实际测量为准,为平方米 。

第五条 费用结算

2.15日,按照结算周期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20天内付款,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31日双方抄表确认后,由乙方提供收据,甲方在收到有效收据后20天内付款。

2.3付款方式: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款,乙方开户银银行及账号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均视为违约。

2、若乙方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乙方将无条件承担甲方因紧急搬仓产生的所有转仓费用及其他损失,作为违约赔偿。

第七条 文本及时效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需提供以下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消防验收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变更、补充或提前终止,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应协商续签书面合同,乙方授予甲方以不高于本合同约定标准和其他条款的优先续约权。

4、若本合同期满甲方不再续签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取回货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货物及财产。

第八条 纠纷及仲裁

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一方就争议存在的事实书面通知另一方后三十日内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2、如果在上述协商期限内双方之争议未获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取代各方先前就本协议相关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口头的、书面的协议、承诺或理解。

2、合同中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甲方(盖章):滁州德丰高科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14.农村宅基地租赁合同 篇十四

一、承租主体及租赁用途

除与其它类合同一样, 要严格审查承租人的身份、资质、行业、履约能力、信用状况、诉讼或仲裁情况等, 并留存相关材料 (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有效授权及其他与其经营有关的资质等) 外, 还要严格审查租赁用途, 既要符合出租物业的用途 (决定于土地用途) , 又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约定保证金外, 对于部分规模小且资质较差的承租人应尝试引入其他担保机制, 如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提供履约担保。同时, 承租人如因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先由一家已成立的公司或个人作为签约主体, 预备待新公司登记手续完成后再予替换的话, 应在合同中约定替换相关事宜。

二、租赁面积

一般采取《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GB/T17986-2000) 中的相关标准, 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鉴于建筑面积为房地产权证所采用, 且对出租人较为有利, 建议出租人使用, 尤其是已有房地产权证或业经法定机构出具测量报告的, 最好将上面记载的建筑面积约定为租赁面积, 并将该等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否则, 可由合同双方共同派代表或聘请中介测量机构进行测量, 双方确认结果, 并将测量报告、测量图表作为合同附件。同时, 最好提前明确租赁面积争议的解决办法。

三、交付标准和条件、交付期限

一般在交付时, 承租人应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预付租金及管理费, 出租人则应确保交付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 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注意事先约定供水供电、中央空调、电梯、消防等配套设施 (对餐饮或健身等业态还包括隔油池、排风/排水设施等) 的交付标准, 并考虑其后期维护责任及承租人的二次装修, 还需约定承租人故意逾期接收出租物业“视为交付完成”。

四、租金、费用和保证金

(一) 要根据租赁物业的用途、地区情况等公平合理地确定租金标准, 并灵活选择租金约定方式。

租金约定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纯固定租金, 即承租人每期交纳租金固定;二是纯提成租金 (或扣率租金) , 即承租人每期交纳的租金为其营业额与约定比例的乘积;三是提成租金和固定租金两者取其高。前两种在市场培育期常用, 而第三种则因利于实现双赢而在市场成熟期常用。实践中, 要注意三点, 一是多数合同因租期长而每年的固定租金都变动, 因此应参考区域同类商业地产年租金环比增长率 (可借鉴统计部门或地产中介机构的数据) 确定租金递增率, 并减少低租金递增率的年限。二是采取纯提成租金的, 应明确逾期开业期间的租金标准。三是承租人营业额的确定和掌握, 基本上通过商铺所获得的收入, 全部被计入“营业额”范畴, 可要求承租人定期提供财务报表或双方定期核帐 (出租人统一收银下) , 并对承租人的营业额上报义务约定严厉的违约责任。

(二)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 (应适当高些) 的抵扣及补足方案, 即限于出租人主动抵扣, 且每次抵扣相关费用后, 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补足保证金, 否则出租人可单方解约, 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的分担条款, 最好经物业公司确认, 或由承租人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的职能应在租赁合同中或单独的物业管理合同中详细约定。

五、租赁期限和免租期

(一)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续约的, 续约租期亦受此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且未签订书面合同的, 或是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 将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

(二) 免租期

最常见的是装修免租期。出租人应了解免租期的一般行情, 并根据租期长短、租赁面积大小、承租人装修时间的长短、物业现状、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时间等来综合判断, 确定适当的免租期, 并约定明确的免租期起止时间 (建议将装修期纳入正式租赁期限) 、免付的费用 (一般只免租金, 水电费等还需按约定承担) 和法律责任。此外, 最好明确免租期适用的条件和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免租期租金如何计算的条款。

六、装修改造及配套设施设备维护

(一) 要明确约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装修、改 (扩) 建事宜

装修改造须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须事先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二是不能损害房屋主体结构 (应约定好相应的返修责任的承担主体) , 影响房屋建筑安全;三是消防报批和验收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装修改造方案应先获消防审批再动工, 且承租人在开业前应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四是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 装修、添附的处置一定要约定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9-14条对装修、添附的处置作了具体规定, 此处不予赘述。现实中, 会存在承租人为获取高额补偿而恶意添附情形, 如出具假发票抬高添附物价值等, 因此出租人应就此等行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 还有一些大品牌对所有门店有统一装修标准, 签约时可满足该要求, 但前提是承租人必须通过出租人的消防等安全审核, 且设计方案须与出租人商业项目的整体风格保持和谐。

(二) 应明确物业和配套设施 (特别是消防设施设备) 等的维修保养责任以及使用、保管的义务和办法

依据《合同法》第220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10条规定, 租赁期间, 物业和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 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 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七、转租

通常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物业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第二种是房屋承租权转让, 即在租赁期限内, 承租人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取代其地位, 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中应明确转租条款, 《合同法》第224条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了转租须取得出租人同意, 而实践中, 业主为自身利益, 通常约定租户不得转租, 这种情况下要注意租户变相采取合作经营、联营等形式, 将商铺交付给他人使用, 本身不参与经营但却获得租金性收益的情况, 应对此情况作出限制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反之, 若约定“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 则应进一步约定再承租人出现欠租或破坏物业等恶意情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等。

八、续租和优先承租权

续租涉及到提出续租申请的时间和方式、具体续租条件及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等问题, 出租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订立相应条款, 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如承租人须在租赁期满前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续租申请、租金的增长以及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承诺等。优先承租权, 指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合同时, 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 (参照优先购买权, 主要指价格、付款时间和方式等) 拥有优先权。行使优先承租权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只能由原承租人行使, 二是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 三是要在同等条件下。尽管我国法律对优先承租权没有明确规定, 但因其与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精神 (《合同法》第230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民通意见》第118条) 并不相悖, 为免合同期满所有权受限, 出租人最好在合同中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承诺。

九、合同的提前解除和终止

(一) 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分为约定解除的情形和法定解除的情形。法定解除情形详见《合同法》第219条、224条、227条、231-233条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7-8条规定。至于约定解除的情形, 出租人应尽量争取利己约定, 如可约定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或业绩达不到要求时, 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等。

(二) 停水停电和强行收回出租物业、处理承租人遗留物品措施的适用

在租赁合同已提前解除, 或租赁期满出租人已明确拒绝续租的情形下, 若承租人仍占用出租物业, 出租人采取上述保护性措施并无不当。但为慎重起见, 最好在合同中做相应约定, 尤其是应明确约定出租人可强制收回房屋, 并约定在承租人逾期归还出租物业的情况下, 同时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出租物业内的所有设备和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该等设备和物品。鉴于强制措施的实操难度, 可进一步约定出租人可请公证人员或该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派出所、律师等第三方 (至少2人) 对清理物业的全过程进行公证或见证。同时注意, 可约定在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又不希望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出租人亦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此外,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若承租人未变更或注销工商经营地的, 将会导致在同一个场地上无法再次注册新的营业执照, 因此, 出租人应事先在合同中就此作出限制, 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十、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 应明确约定承租人的经营责任, 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制度文件或是签订相应的营运管理合同和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协议, 合同、协议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

(1) 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合法经营, 并出具销售票据, 出租人不就承租人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2) 若出租人因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而承担了责任, 出租人享有后续追偿的权利; (3) 出租人可提前解约的情形。在出租人采取与商户联营等经营模式, 实行商场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统一收款、统一开具销售票据的情形下, 除上述约定外, 还可做以下约定来防范风险: (1) 收取侵权责任违约金, 约定承租人发生侵权行为时, 出租人有权扣押其在商场的存货或没收该保证金; (2) 要求承租人提供有能力的担保人, 担保因承租人的侵权导致的商场损失, 如前所述, 如承租人系小公司, 可约定其法定代表人 (或股东) 负连带责任。

(二) 应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需购买的保险

这由商业地产具有承租人多且实力参差不齐、人流量聚集等特点所决定。一般说来, 建议要求承租人至少须购买公共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其中公共责任险可附加:电梯责任条款;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火灾、爆炸及烟熏责任条款;客人财产责任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急救费用条款;救火费用条款等。

(三) 应明确约定出租物业遇被征收的处理办法

租赁期间出租物业遇被征收如今大量出现在我们生活中, 但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体现相应的处理办法。因此,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拆迁属于不可抗力, 租赁合同终止, 出租人返还剩余租金, 承租人腾退房屋, 并最好就补偿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无论如何, 出租人应尽量争取在拆迁中占据主动。

(四) 应明确约定通知与送达条款

主要包括:通知的形式;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送达的标准等, 这一点对于实践非常重要。

(五) 应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履约中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根据诉讼和仲裁各自的特点并结合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在二者中择其一。相较于诉讼,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结案快、保密性和费用高等特点, 因此, 一般说来, 以下情形宜选择仲裁方式: (1) 事实较清楚、证据较充分、法律依据也较明确且双方争议不太大; (2) 涉及商业秘密或其它不公开信息的合同; (3) 需快速回笼资金。而争议标的较小的合同则不宜采用仲裁方式。应注意, 若选择仲裁, 须签订书面仲裁协议;若选择诉讼, 则应选定利于己方的法院管辖。

(六) 尽量避免对同业进场进行限制

总之, 商业地产业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还有许多, 因篇幅所限, 在此无法也不逐一列举, 在实践中, 业主应考虑周全, 尽量掌握主动权。除签约外, 控制履约风险也是业主的重要工作, 针对履约中的纠纷, 业主应提高法律意识, 并及时保留证据材料,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防止风险及损失的扩大。同时还需与房产、工商、消防、卫生管理、公用事业部门等保持沟通联系, 以预防行政风险。

摘要:商业地产, 广义上通常指用于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形式, 2011年以来, 该市场呈现出投资活跃、租售两旺的局面, 但也因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隐含的法律风险面广类多, 而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租赁是商业地产收益的实现形式之一, 笔者结合多年商业地产租赁的法务经验, 就商业地产业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归整分析, 以最大限度保障业主权益。

关键词:商业地产,业主,租赁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孙巍, 张歆伟著.商业物业租赁合同法律实务 (第1版) [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10.

15.农村个人土地租赁合同怎么写 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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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土地租赁合同怎么写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涉及到的土地租赁是比较多的,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此时土地租赁的一方就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另一方就是承租人,那么他们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该如何写呢?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告诉你农村个人土地租赁合同怎么写。

农村个人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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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塬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面积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具体以合同附图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经营。

叁、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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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至 年。每年租金为 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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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叁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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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叁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塬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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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份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范本,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租赁合同的期限是不能够超过20年的,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是无效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赢了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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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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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会议制度 http://s.yingle.com/y/gs/1094400.html 小股东状告大

股东“竞

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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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人员如何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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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094397.html

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和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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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暂停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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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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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股份:出资设立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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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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