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精选12篇)
1.2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广大旅客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第三条、本规定实用本公司各部门、公司承包车主、所属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乘务员。
第四条、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第十一条、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6、撤职调离岗位
7、开除留用
8、除名
9、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制度的修改权归公司安全委员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科,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参照补充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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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篇二
中国目前的资源情况:中国绝大多数资源总量丰富, 但人均资源贫瘠, 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资源的消费增长成倍增加。尤其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 使得对资源的“消食”更快。所以我们更应本着“开源”和“节流”两个策略、方针, 才能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建设循环经济, 落实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须。
说到企业生产责任, 人们首先反应的是质量安全, 消费安全, 至于对社会环保责任, 资源节约责任则是社会、企业忽略的, 或者说滞后考虑的。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及发展
20世纪90年代,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起源于欧洲, 代表了发达国家对废物管理模式的变革趋势。1988年,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概念首次提出, 它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特别强调生产者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的责任。作为一种科学的环境保护战略, 它被各国广泛接受和推广。作为一种环境保护制度, 有学者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定义为:“与产品有关的责任人将其责任延伸到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阶段, 使责任人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有关的法律义务, 促进改善产品全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状况的一种环境保护制度。”
早些年, 中国把产品出口到欧洲各国, 欧洲各国纷纷对中国企业提出了“建立产品回收网络”的要求, 实际上就是要求中国企业承担生产者责任延伸。当时在国内, 生产者责任延伸还是个新名词, 很多企业闻所未闻。对方要求达不到, 直接后果就是限制出口。因此, 我们开始反思, 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探索尝试也逐步开展。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2005年4月1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第15条明确规定,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一个产品就跟生物生命一样有着生命周期, 该周期包括材料的收集、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废弃整个过程, 即它存在“摇篮”到“坟墓”的过程。任何环节都会出现废弃产品, 垃圾山问题就是没处理好废弃产品的弊病。生产者责任延伸作为循环经济的一项制度, 解决的是废弃产品引起的环境问题。
“十二五”规划中强调对中国经济发展要作出正确估计:“必须清醒地看到, 中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 主要是, 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节约能源, 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发展循环经济, 推广低碳技术,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现状
1.“生产者责任延伸”停在纸上。
尽管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含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一些条文或思想, 但由于不明确、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普遍的刚性约束而收效甚微。
2. 原因分析。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 从对最终处理责任完全由生产者负担到处理费用由生产者和纳税人共同承担, 到产业自愿性计划或必要时由政府制定法规强制执行, 通常由企业自愿、法律强制和经济刺激等三种手段。 (1) 社会大众和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 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思想及操作缺乏系统的理解; (2) 缺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经济实力和再利用的技术和能力; (3) 缺乏明确具有刚性约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规, 企业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度的主动性不强; (4) 缺乏系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执行机制, 如缺乏相应的经济鼓励措施, 缺乏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等, 都制约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如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1. 生产者是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主要主体。
生产者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核心主体, 因为废弃产品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生产者的产品生产行为。在产品生命链中, 无论是产品的设计, 还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 生产者始终是最为重要的主体。那如何界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生产者呢?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从宏观角度衡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生产者就是产品的制造者, 而此处的产品应该是包括合格产品即可用于消费流通领域, 也包括不合格产品, 甚至是伪劣产品。同时经合组织在《EPR框架报告》中提出,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所指的“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商, 也包括产品的进口商, 把生产者的范围从单纯指制造商扩展到了产品的进口商。二是现实的生产者责任承担问题。结合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可以确定承担延伸责任生产者的基本原则是:由废弃物追踪生产者即谁生产谁就是责任者。而该原则的最简单的实现方式就是通过产品的商标即通过生产者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所标示的名称、商标、产地、规格、等级、成分等来追踪生产者。
2. 政府是落实生产责任的管理主体。
笔者认为政府也是主体之一。政府在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上起着统筹规划的作用, 同时, 对于非法产品生产者的行为起着监督的作用。一些不法企业为谋取暴利假冒其他企业商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这样的产品在废弃处置阶段如果也按照商标来确定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 对知名企业来说就明显不公平。同样如果无法找到假冒、伪劣产品的真正生产者, 那么, 确定废弃假冒产品的生产者就成了一个问题。确定了政府成为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主体, 这些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因此, 政府作为责任者的原则是:找不到废弃产品的生产者, 国家就要承担回收处理责任。该原则的好处是:一方面, 可以让国家更加尽职尽责, 加强环境方面的监管及废品回收的监控, 另一方面, 可以让国家更积极地去控制伪劣假冒产品的生产, 防止找不到生产者产品的出现。而找不到生产者的情况有:一是伪劣假冒产品生产者 (此处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抓到的生产者) , 二是无主产品。无主产品既指其生产者因破产等原因不在的废弃产品, 也指无法找到生产者的除假冒产品之外的产品。有学者认为在此处国家承担的责任并非是延伸责任。政府承担废弃假冒产品回收利用责任也是延伸责任, 因为此部分是本应该由生产者承担的责任。当然, 政府在承担了相应废弃产品生产者的延伸责任之后, 一旦发现了废弃产品生产者, 不仅应追究其制假的法律责任, 也应该就其代为承担延伸责任的各项支出向假冒产品生产者进行追偿。
3. 销售者是生产责任制度的宣传者。
销售作为产品生命周期的一个环节,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责任主体应包括销售者。销售者作为直接与消费者联系的主体, 其在宣扬保护环境, 回收废弃产品等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更多的是宣传责任:提醒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注意其要承担的废弃产品回收的责任, 及如何回收, 到哪里去回收等等问题。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产品的销售环节得到确实的环保监督。
4. 消费者是生产责任制度的协助者。
消费者也是责任主体之一。消费者是很多废弃产品的直接抛弃者, 其行为对于整个环境及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等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 消费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 国民在产品长时间使用、使用再利用品和回收循环资源方面有义务进行合作, 有义务遵守有关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当产品成为循环资源时有义务协助企业收集。消费者除了要承担相应行为责任外, 有时还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例如日本《家电循环法》规定, 当生产者回收产品废物时, 消费者要交纳一定费用。当然, 有的国家虽然规定了消费者要承担指导性的义务, 但不承担任何的可见费用。
中国在选择实施方式时, 要在确保实施EPR制度 (即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获得环境效益的同时, 也要考虑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对于环境危害性大的废弃物, 应由法律规定强制生产者承担责任延伸, 同时运用各种适当的经济手段, 赋予各种相关主体适当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环境危害性小、再生利用价值高的废弃物, 可以通过自愿方式, 或者借助市场机制引导生产者或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回收和再利用。比如说在现阶段,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包装物、电池、电子产品、家电领域、办公设备、汽车、轮胎、家具、建筑材料等。
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消费者对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产品有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 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美国加州立法机构最近通过了一项在美国首开先河的提案:要求顾客在购买新电脑和电视机时, 要交纳1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费, 以帮助安全处置居民家中的电子垃圾。有学者将此费用称为“保护环境的税”。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扩展到产品寿命期后的处理, 纠正了受益的生产者不负担责任的不合理现象。资源枯竭将成为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瓶颈”, 发展以资源再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具体实践模式,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之一。
中国在生产者责任延伸方面的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大量再生资源得不到有效回收利用, 资源损耗严重。
3.2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篇三
目的
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修理条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倒查 3事故责任倒查范围
3.1 凡发生1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3.2 发生较大火灾等工业安全事故,或1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3.3 车辆在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3.4 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4 事故责任倒查内容
4.1 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4.2 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堪查和取证,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论断等。
4.3 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认定: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4.4 根据责任认定的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5 公司经理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4.6 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5 责任倒查的程序
5.1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先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5.2 根据事故的等级和程度 建立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负责人和成员。
5.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5.4 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上报集团安全监察部处理。
武汉捷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4.幼儿园安全检查倒查制度..16 篇四
一、为加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责任倒查,指对单位内出现的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有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责任倒查必须坚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落实责任追究。
四、成立团安全管理责任倒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园长负责对全园安全管理责任倒查的组织领导。
五、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责任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倒查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倒查工作的实施。倒查办设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倒查办主任。
六、倒查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
5.21 功能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五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构建安全文明校园,根据《安全管理规范》,特与功能室室管理员签定本安全责任书。
1、爱护室内的公物,保管好室内器材物品,做好财物帐,做到帐目清楚,损坏照价赔偿。
2、确保功能室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
3、使用功能室后应切断所有电器电源,关好门窗,每次使用完毕,管理员必须仔细检查。
4、每次使用后,督促使用者应在使用记录上认真登记。
5、其他师生需要使用功能室的,须经管理员同意。使用前应由双方验收器材、设备等。使用时,应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管理。
六、未经领导批准,不擅自出借功能室器材。
七、工作有变动时,做好移交工作。
以上责任要引起高度重视,谁发生的事由谁负责。本责任书的职责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如有更换的,由接任者继续履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校长签字:
安保处责任书签字: 功能室管理员签字:
2018年2月
6.2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篇六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十一款将“食品安全事故”界定为“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 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 而基金, 各界对其定义都十分广泛, 核心在于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在食品安全事故领域中补偿基金在于保障受害人的索赔权。故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可定义为, 通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强制缴纳、国家财政拨款、社会保险或者社会募集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基金的管理模式去弥补受害人因食品安全事故所造成损害的专项基金。有学者提出应采用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基金, (2) 笔者认为采用补偿更佳, 补偿带有补充的特性, 强调对于损失进行弥补, 而赔偿带有惩罚性, 此基金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而非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一)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高发、频发的特点
随着工业化文明的不断发展和高新技术的持续运用, 现代社会的潜在风险也不断加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 往往有潜在受害群体范围广、致害手段日新月异、治疗费用高昂、社会影响恶劣等特性。 (3) 表一为2008年到2011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食品类投诉的情况, 食品类投诉一直都处于消协投诉量前三、四位, 其中食品安全类问题平均占据65.6%。专家称此数据尚不足实际发生的十分之一。 (4)
数据来源:笔者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数据整理
(二) 食品安全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缺陷
1. 现有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疏漏
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产品责任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十分健全, 但是由于食品安全侵权的特殊性, 使得产品责任制度在实践适用存在困难。首先, 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造成受害者人数以及赔偿数额的难以确定。其次, 有些食品安全侵权行为对于人体具有潜伏性和隐蔽的损害,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待受害人发病时举证已十分困难。三是民事赔偿数额有限, 难以全面赔偿受害人损失。 (5)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 在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条制度存在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基数”确定标准、证明责任分担以及销售者主观状态不明确等问题。因此, 只依靠过去民事赔偿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如今的食品安全问题, 补偿基金成为及时保障受害方利益的必然选择。
2. 食品安全责任险难以覆盖
产品责任保险, 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因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造成产品使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6) 责任保险的突出优势为转嫁风险, 分摊损失和实施补偿。但责任保险具有赔偿的限额, 原因在于责任保险合同承保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及的赔偿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 投保人和保险人会约定一个赔偿最高限额的条款来代替固定保险金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只在限额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也就是即使生产企业投了责任保险, 数额之有限也是很难充分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同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非强制保险而是自愿缴纳, 但其投保率不足10%, (7) 只有少数高校投保, 覆盖面极其有限。
(三) 有利于维护社会各方的稳定
“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 食物在我国古老历史进程中起着载舟覆舟的重要作用。推行补偿基金制度对于各方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受害者而言, 有利于及时获得补偿资金, 进行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对于企业而言, 有利于恢复生产, 避免企业破产;对于社会而言, 在避免企业破产倒闭的同时也就避免了会引发社会动荡的企业税收以及劳动力方面问题。所以保护食品安全不仅是法律工程而且也是稳定民心的工程。
三、食品安全事故补偿性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
食品企业可以利用社会化解决方式 (8) 来分散发生侵权损害的风险, 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则是多元化解决中重要的一环。
(一) 补偿基金模式的选择
1. 政府主导基金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政府主导基金模式也称为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 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 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9) 政府性管理基金的优势在于依托行政模式, 高效便捷。但是政府管理基金只能用于特定的公共事业且须经过层层审批, 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 (10) 国家依靠公权力采用无偿征收方式作为付款主体代替食品安全事故实际法律主体——责任企业偿付是不符合法理的, 因为国家合法纳税人不应当为责任企业“买单”, 不可因政府主导模式的高效率就忽视了社会公平。政府应避免成为“万能政府”, 应当重视第三方机构处理公共事务的力量。“三鹿奶粉事件”是政府主导的原因在于从一开始该事件就“被作为公共危机事件引上了政府行政主导进行危机处理和救济的轨道”。 (11) 此为个例, 非常规之路, 并非所有食品安全侵权事故的处理都能得到如此“高规格”待遇。但22家违法企业出资建立的基金也为以后食品安全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铺平了道路。 (12)
2. 信托基金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信托基金模式不同于政府主导模式在于信托“独立性”、“民事性”的实质内涵, 资金在募集缴纳后其所有权已转移至基金, 依据基金目的而独立运作, (13) 对受到问题食品损害的受害人进行补偿。有学者提出, 补偿基金与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主体间的关系为纯粹的民事关系。 (14) 笔者十分同意, 一则可以明确以信托三方当事人为主体的法律关系, 避免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最大程度的平衡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二则可以极大地促进基金以及基金管理机构这种在西方各国高度发展而在我国却无所作为的第三方机构, 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由第一, 企业缴纳。体现企业自负其责的法理。第二, 财政拨款。如德国“康特甘”事件设立的“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中, 制药公司出资1亿马克, 德国联邦政府也拨款1亿马克。 (15) 此部分可以包括国家财政的拨款以及对于食品企业行政罚款。第三, 各种可得利益的保险, 如产品责任险。第四, 社会募集等几个方面来完成。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代付和追偿权, 如果责任企业尚未缴纳足额资金, 或者当基金按照相应的规章流程给付后, 基金管理机构可向责任企业追偿, 得到的追偿款将继续作为基金的资金。 (16)
(二) 补偿基金的适用
1. 适用范围
补偿基金发挥作用的范围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 不明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人的, 如三无产品。第二, 责任企业明确但无力承担赔偿又没有投保的。第三, 责任企业明确且投保责任保险, 但保险费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于责任保险是限额赔偿, 如果侵权造成的损失巨大, 受害人的损失仍然无法弥补。 (17)
2. 适用条件及程序
补偿基金适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即限于民事赔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才适用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因此, 补偿基金并不是取代本应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而是从公益出发, 在其他救济不能有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时, 及时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救济, 承担第二位的补偿责任。
补偿基金是一项很涉及利益巨大, 补偿程序繁琐复杂的制度, 运作得当不仅可以取代传统的政府主导情况, 同时兼顾了公平、效率, 使得受害人得到应有保障。具体操作程序可参考图一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流程图, 需要提及的一点是受害人对是否选择适用补偿基金制度具有选择权。当受害人选择适用补偿基金时候, 应当与基金签订和解协议, 放弃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这是国际上赔偿 (补偿) 基金通行的做法, (18) 目的是防止累诉, 节约诉讼资源。
四、结语
对于食品安全侵权这种日益频发的大规模侵权事故而言, 补偿基金制度是重要救济途径之一, 只有在对现有侵权救济模式完善的基础上, 构建从责任保险到诉讼赔偿再到补偿基金的多元化体系的救济模式, 三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建立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损害补偿体系才能够给与受害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
摘要:近年来, 我国出现大量食品安全侵权事故, 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而广大受害者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文章从相关概念入手, 阐述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作为救济措施之一存在的必要性, 最后提出对于该制度的构建, 以期保障受害人的索赔权,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7.2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篇七
(一)幼儿园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每月第一周的第一天召开安全工作例行,会议由园长或园长委托的分管副园长主持,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请全园教职工参加。
2.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通报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对没有完成安全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上月绩效考核。
3.对上月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完成的时限。对幼儿园 一时不能整改的,制定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对幼儿园范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对上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安排。
(二)进出幼儿园 人员查验登记制度
1.本校教职工凭工作证进入幼儿园,本校幼儿凭校牌、校徽进入幼儿园。
2.上课期间,幼儿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或园长签字同意的证明条,警务室(值班室)对照幼儿证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证明条存档备查。
3.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必须经安保人员询问事由、查验身份、进行登记后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必要时,要求外来人员将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放在警务室(值班室),待离校时领走。
4.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警务室(值班室)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 并做好解释工作,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幼儿园。
(三)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1.园长是幼儿园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人人都有维 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人人都要熟知火灾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教室、图书室、食堂、幼儿宿舍、教师宿舍、实验室、药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配备消防栓、防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应急照明灯,疏散标识,保持教学楼、图书室、办公楼、幼儿宿舍楼安全出口畅通。
3.幼儿宿舍、图书室严禁吸烟,严禁幼儿宿舍安装电源插座、乱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火炉取暖、蜡烛照明。
4.严禁使用彩钢板搭建教室、图书馆、食堂、幼儿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5.每月对消防设施设备、用火用电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出门随手关好门窗、电源、气阀,确保安全。
7.坚持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预防幼儿溺水教育与管理制度
1.对幼儿园 及周边水域进行排查,协调有关部门在可能发生溺水事故的水库、山塘、建筑工地水坑等危险区域设立防溺水警示牌。
2.不允许幼儿中午吃完营养餐后走出幼儿园。对下午第一节课未到校上课的幼儿及时询查去向,尽快追回。
3.采取主题班会、安全知识测试对幼儿开展防溺水宣传教育、放学前一分钟的安全提醒。
4.严禁幼儿私自下水游泳或到水域边游玩或嬉水,教育幼儿同伴落水时不能贸然救助。
5.争取水域周边的村民对有玩水苗头和下水游玩的幼儿及时阻止。
6.通过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和监护人印发《告家长书》、责任书等,强化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五)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
1.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未经交通部门年检车辆、无资质的驾驶员驾车接送师生;
2.幼儿园 组织活动需要用车时,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方可使用。
3.劝阻幼儿及家长不乘坐农用车、摩托车、拼装车、报废车等“三无”车辆、超载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4.定期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教育幼儿不在公路上追逐打闹、不在高速公路上行走。
5.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幼儿园 出入路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六)预防幼儿打架斗殴管理制度
1.严禁幼儿携带锐器、刀具、危险品进入幼儿园。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管制刀具清查收缴。
2.邀请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每一个学期到幼儿园 至少开展一次法治专题讲座。
3.邀请驻园民警定期到幼儿园 检查指导工作,加强幼儿放学时段幼儿园 出入口的巡逻防范。
4.发现校门外有闲杂人员聚集,值班人员、安保人员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告,同时加强警戒。
5.经常性对幼儿开展暴力事件的警示教育,及时排查化解幼儿之间的矛盾纠纷。
(七)预防踩踏管理制度
1.在教学楼楼梯中间划出上下分界线,在醒目处张贴“请勿拥挤,靠右行,严禁追逐打闹”等警示标语。
2.教育幼儿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在上下楼梯时系鞋带、捡东西、不推挤,不吓唬同学。
3.幼儿下课开展课间活动时,值日领导、班主任和刚下课的教师站在楼梯口负责疏导,严禁教师强调快速、整齐。
(八)幼儿课间安全管理制度
1.教师在下课前一分钟须强调幼儿安全注意事项。
2.值班教师、班主任、科任教师在课间随时观察幼儿活动情况,发现幼儿有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幼儿,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3.不准幼儿在走廊、过道、楼梯内打闹、互相追逐、狂奔乱跑。4.禁止幼儿攀爬教室窗台、走廊阳台、篮球架等体育设施和做危险游戏。
(九)幼儿园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 园长是幼儿园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幼儿园 要成立幼儿园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幼儿园 食品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2.食堂工作间和餐厅保持通风、明亮、洁净,地面无脏物、无油污,功能间(粗加工、清洗、切配等)要按照生进熟出的流程布局严格区分,加工设施(消毒柜、炉灶等)、三防设施(防鼠、防蝇、防尘)、消防设施(消防栓、灭火器)、留样柜、视频监控完善,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3.严格按照毕节市营养改善计划17个管理制度和“六五四三”的工作要求规范操作。严禁幼儿园 食堂制作凉菜和外购熟食品;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菌;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出售过期变质食物及“三无”食品;严禁将生、冷剩菜供应幼儿食用。
4.幼儿园 内超市、小卖部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超市、小卖部不准经营“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5.幼儿园 食堂、超市、小卖部必须接受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定期对幼儿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幼儿不到无证摊点和流动摊点购买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腐败变质的食品。
(十)危化物品保管、进出使用制度
1.易燃、易爆、放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物品保管、使用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熟知其特性及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操作。
2.各种危险物品实行保管实行“三铁防范”,进出使用实行“双人双锁”登记造册。
3.对危险物品按特性分类保管,做到防光、防晒、防潮、防冻、防高温、防氧化,并且经常检查。
4.在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室配备消防灭火设施,安装视频监控。严禁在保管室内存放食品、使用明火和吸烟。
5.对已无用的有毒、有害化学药品应上交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置,不得由幼儿园 私自处理。
(十一)幼儿宿舍管理制度
1.幼儿园 成立寄宿幼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兼)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寄宿幼儿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2.寄宿制幼儿园 每栋宿舍楼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宿管人员(女生宿舍楼宿管人员必须为女性)。
3.在幼儿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安装视频监控,配备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装置,在幼儿宿舍楼设立值班室。
4.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每天晚上带领幼儿园 保安、宿管人员,在 幼儿就寝前查铺、点名并做好记录。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
5.宿管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擅自请人代岗。幼儿离开宿舍时,及时锁好大门,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宿舍,未办请假手续的幼儿一律不准私自留在宿舍内;幼儿夜间就寝后,锁好大门,严防幼儿夜间私自外出。
6.幼儿宿舍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械、火源等危险品带入寝室,严禁使用煤炉、电炉、蜡烛照明、玩火、吸烟,严禁安装并使用电源插座,严禁幼儿私接电源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的电器及电热毯,严禁留宿外人(含亲人)。
7.幼儿家属或外人来访,要在值班室进行探访登记,经幼儿本人确认后,同性来访人可进入幼儿寝室,异性来访人不能进入,禁止来访人携带不安全物品进入宿舍。来访人进入幼儿寝室时间不能太长,离开宿舍要到值班室注销登记。
8.住宿幼儿突发疾病、打架斗殴、食物中毒及遭遇其它人员滋扰、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宿管人员要及时向值班教师报告,并积极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9.宿管人员每天督促幼儿准时熄灯、就寝,准时起床,做好寝室、楼道、走廊的卫生。
(十二)园外租住民房幼儿管理制度
1.建立园外租住民房幼儿安全管理台账,全面掌握校外租住民房幼儿基本情况。
2.幼儿园、幼儿家长和房东要签订安全监管协议书一式4份,一份由幼儿园 留存、一份幼儿家长留存、一份房东留存;一份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案。
3.幼儿园 领导、班主任每一个月实地走访一次租住民房幼儿居住地,掌握幼儿生活环境,帮助幼儿排查安全隐患。
4.不定期邀请驻校民警对租住民房幼儿的居住环境进行走访,强 化房东的监管责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房东进行整改。
5.建立幼儿园、幼儿家长和房东三方联动机制,及时反馈交流幼儿学习生活情况。
(十三)幼儿园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对师生的安全宣传教育是幼儿园 安全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每一个班级、每一名教师必须坚持不懈地开展。
2.分管校长要认真组织开展“开学安全第一课”和“放假前安全最后一课”,利用班刊、校会、广播、家长会、责任书、手机短信、告家长通知书等形式对幼儿及家长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3.教师要将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纳入教学内容,渗透在教学过程中,同步推进。坚持做好“放学前一分钟” 的安全提醒。
4.班主任在每月精心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和“安全知识测试”。
5.班主任在每周指导幼儿学习《毕节市幼儿意外伤害案例分析手册》。
(十四)防范幼儿园 欺凌工作制度
1.幼儿园 设立幼儿园 欺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职责,建立预防幼儿园 欺凌长效工作机制。
2.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定期对幼儿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案例分析教育。
3.增加幼儿园 内盲区死角视频监控,值班教师和安保人员要加强对幼儿园、宿舍、厕所、幼儿课间活动的巡逻查防,及时处置幼儿暴力(欺凌)行为。
4.建立发现预警机制,在每一个班级、每一间幼儿宿舍明确一名幼儿作为观察员,及时向班主任反馈幼儿中间的矛盾纠纷,及时开展化解疏导。
5.建立家校联系制度,通过家访、家长会、电话定期向家长(监护人)沟通,随时掌握幼儿思想和行为动态,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家长。
6.建立特殊幼儿档案,对存在幼儿园 欺凌行为的幼儿开展教育疏导。涉及校外人员和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十五)安全工作及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使用管理制度
1.“毕节市幼儿园(幼儿园)安全工作及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是记录幼儿园 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由安全管理员进行管理。
2.每月的25-30日,安全管理员将台账打印出来后,按照台账内容,根据工作职责,将排查记录表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排查记录进行排查。
3.每月的1-5日,安全管理员将原始排查记录表收齐汇总后,登录台账,如实填报、提交上报。
4.学期结束后,安全管理员将每个月各部门上报的原始排查记录表收集整理后装档,作为幼儿园 开展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
5.安全管理员要经常登录台账,随时掌握上级教育部门发布的通告及信息,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十六)幼儿园 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1.幼儿园 安全工作档案是幼儿园 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反映了幼儿园 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是追究幼儿园 安全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2.幼儿园 安全工作档案由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进行管理,每一个学期进行一次收集、整理、归档。
3.幼儿园 安全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幼儿园 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幼儿园 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幼儿园 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书、教职工安 全工作考核情况;有关安全工作的各类文件;幼儿园 研究安全工作的会议记录;幼儿园 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方案、教案、图片等相关材料;安全工作检查、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原始排查记录表、治理结果记录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情况记录;教职工培训材料;幼儿园 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以及调查处理结果记录;幼儿园 安全设施建设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校外租住民房幼儿、留守儿童、特殊体质幼儿、其他特殊幼儿档案等;
4.幼儿园 安全工作档案一般应保存三年,重要的作长期保存。
(十七)保护女幼儿身心健康安全制度
1.完善对教室、图书室、宿舍大门外、教师办公室门外、走廊等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
2.对照“十严格、十不准”的要求,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培训。
3.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幼儿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铃响后立即放学,不准滞留幼儿;
4.教职工喝酒后不准进入幼儿园 内、不准与幼儿接触,除了幼儿父母,任何人不能将幼儿带离幼儿宿舍、幼儿园。
5.班主任、科任教师发现行为异常表现的幼儿要及时向幼儿园 领导报告。
6.每一个班级明确一名女教师为生活指导教师,定期对幼儿开展心理、生理教育。
(十八)领导带班及教师值班制度
1.幼儿园 实行“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值班领导是当日幼儿园 值班的督查领导,向校长负责,对全校的事务负责,是对外事务的第一接待人。
2.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在值班期间实行责任追究制。3.值班领导职责:
(1)值班领导对教师值班情况随时进行督查,并做好相应的情况记载。发现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缺岗时,第一时间调整、解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值班领导带领值班人员早晚自习清查幼儿人数一次,填写好值班记录的相关内容,对值班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必要的调整和处理。
(3)值班领导带领值班人员在幼儿下自习后巡视各教室及办公室,做到关灯、关电脑、关门窗,室内无幼儿逗留。
(4)值班领导带领值班人员对幼儿园 各方面进行监查,值班期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安全事故,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要第一时间向幼儿园 主要领导报告,并做好详细情况记录。
4.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按时到指定岗位进行值班。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私自离岗,更不准私自找人顶替。
(2)值班人员值班期间维持好幼儿上课、课间纪律,做到勤巡视,勤检查。
(3)晚自习后,值班教师要巡视各班,做到关灯、关电脑、关门窗,室内无幼儿逗留。
(4)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5)早晨,值班教师要检查幼儿早自习情况,维持好幼儿早自习纪律。
(6)如实填写值班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督促整改,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5.值班领导、值班教师要认真做好幼儿园 安全保卫工作,尤其对重点部位要加强监视看管,确保幼儿园 财产安全。
6.值班领导、值班教师值班期间必须比正常上班早到30分钟,比正常下班晚走30分钟,等待幼儿全部离校方可离校。值班期间要保持 通讯畅通,以便工作联系。
(十九)幼儿园 组织外出活动管理制度
1.幼儿园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者必须事先向幼儿园 领导书面申请,经幼儿园 校务会讨论通过,再向教育局、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2.组织者事先要对活动场地、交通工具、设施设备、就餐环境等作详细的勘察,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活动方案须经幼儿园 主要领导审阅签字。
3.每次活动都要落实一名校级领导亲自组织带队,带队领导外出前必须召开相关带队老师会议,做好分工,提出要求,明确带队教师的职责。
4.活动前要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告知幼儿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增强幼儿遵纪守规和安全防范意识。
5.开展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6.幼儿外出活动,如遇突发情况,带队领导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控制事态的扩展。
7.严禁组织幼儿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二十)师德和教师法治教育制度
1.为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提升教师职业道德和法治理论素养,制定本制度。
2.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下同)教师每年参加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集中培训不少于10学时,记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或折算相应学分。
3.中小学教师每年必须拟写教师职业道德和依法执教自我剖析材料1至2篇,定期反思和剖析自己,并立即整改。
4.中小学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列入幼儿园 的业务、政治 学习计划,教师参学情况列入其绩效考核。
5.中小学每年组织教师全员开展师德师风和法治教育培训不少于10学时,通过“师德教育周”、教师节等活动,组织教师座谈、分组评议1次以上,每次评议必须拟出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6.幼儿园 应采取邀请专家集中讲座培训、例行学习、考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学习,逐步提升教师队伍师德和法治理论素养。
7.县(区)教育局、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要把开展师德师风和教师法治教育的情况作为所辖幼儿园 的目标考核重点内容。
8.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教师集中培训,必须将师德教育和教师法治教育列为培训学习模块之一,并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提升培训实效。
9.市、县、乡三级教育部门将教师参加师德和法治教育培训的情况列入督查和暗访的内容,督查和暗访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10.未参加师德和法治教育的教师,或提供的剖析材料不认真、照搬照抄的,当年不能评优;未认真开展师德和教师法治教育的幼儿园,推荐先进表彰对象时不予分配名额;市级开展的表彰活动,对师德和教师法治教育开展不好的县(区),酌情调减表彰名额。
(二十一)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 应成立由一名幼儿园 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部门和人员,负责幼儿园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工作。
二、幼儿园 购置和使用的火炉设备、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严禁购置和使用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不合格产品,严禁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设计、铺设、安装线路及管道,严禁不按使用说明违章违规操作使用电器、设备。
三、幼儿宿舍、图书室、教室、办公室、档案室、库房、会议室、机房等严禁使用明火或火炉,严禁私自拉接、安装电源线和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电褥子、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超负荷用电和违规用气。
四、幼儿园 应明确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对用电、用气情况进行维护保养,专业人员每月对全校的电源线路、管道、插座、插头、电气开关、电器、燃具等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线路、管道、设备,应及时报废更新,长期不使用的电器、燃具,应确认其安全性能后方可使用。
五、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洁、维修保养。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关闭电源,并及时找专业人员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使用后,才能继续使用。
六、变电房、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要关闭上锁,要防水、防潮,防止小动物侵入,并保持周边环境干燥通风,变压器、配电房周围要设立隔离防护栏,并用醒目的警示牌提醒幼儿危险、禁止靠近、攀爬。
七、幼儿园 要定期开展对师生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宣传教育,值班领导和教师必须每天对师生用火、用电、用气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人员进行处置。所有师生要做到人走灯灭,人走关电、关气。
赫章县古达乡新星幼儿园
8.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
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
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
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
2、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
3、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
第七条 约谈程序:
1、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采取文件或传真的方式。
2、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呈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
9.2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篇九
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立法实施和立法目的实现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中应对现行立法责任制度进行检视,坚持科学、理性的原则,立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以法律实施机制转型为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实现对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机制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法律实施机制的科学创设和有效运行。不同特质的法律有不同的实施机制,一般来说,私法和公法的实施机制有明显差别。旨在保护和平衡私人利益的私法,主要依靠主体间的自由博弈使法律得以落实,公共权力很少介入私法法律关系。公法的实施机制带有国家权力强势推行的色彩。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演进特点对法律实施机制设计带来了不同的视野和思路。没有一种法律单纯依靠一种实施机制,通常采用综合、系统的实施机制,鼓励充分的动机,调动尽可能多的力量来达致法律实施的目的。
从各国立法的具体制度上看,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实施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行政监管模式;二是产品责任模式。
1.行政监管模式的逻辑思路
在这种模式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实现主要依赖行政力量的监督和管理,利用行政权力的强制作用,规范和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行为合规”或“产品达标”是其基本的执法目标。
行政监管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政府作为“家长”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政府通过立法确立自己努力的目标、设定规则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依靠执法确保主体行为合规。按照这个逻辑,农产品质量安全达不到人们要求时,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强化执法监管成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途径。在行政监管模式下,政府是法律实施的主导力量。为了执行法律、实现法律目的,政府需要配置更多的权力,而权力运行的成本由全民通过公共财政机制承担。全民对某种公共产品需求的强烈程度决定着人们的购买欲望,政府的权力因此而扩张。
从法律责任角度看,行政监管模式主要规定执法者责任,以激励和约束执法者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保障法律实施。
2.产品责任模式的逻辑思路
产品责任模式从根本上并不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完全的公共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效用是被单个社会成员排他享有的,质量不安全产品主要损害的也是消费者个体的利益。消费者个人应该通过努力并负担一定成本,自力追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这个逻辑,消费者想获得质量安全的产品,就要主动掌握消费安全基本知识、通过消费合同安排尽可能给对方施加更多义务、通过事后的救济实现自己的权利。相反,根据私法中权利义务的衡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产品质量安全担保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也构成了对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安全产品的逆向激励。
这种模式是将农产品归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农产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其代表国家是美国、法国。[1]在产品责任模式下,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巨额民事责任的承担来惩戒不法经营者,同时在巨额赔付激励下,消费者有足够的动力去关注质量安全。在这种模式下,与不法经营者做战的主要力量是广大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成本由社会成员分散承担。
产品责任模式对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法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立法设计主要规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机制获得救济,同时生产经营者通过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到制裁。
3.两种模式的比较与评价
(1)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属性决定了质量安全责任模式的适用。人的需求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私的需求和公共需求,并分别由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来实现。一直以来,我们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不特定的公众安全,属于公共需求,应该由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政府来实现。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实中的物品或服务表现为从纯私人品到纯公共品的连续性,[2]即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并非界限分明,大多产品具有公私二元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公众的安全,是每一个人都需要的公共需求,但是它更是每一个具体的消费者在消费个案中更关心并且愿意支付一定成本来实现的私人需求。
(2)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模式具有实施成本优势。在行政监管模式下,行政权力扩张是强化监管的根本途径和必然结果,庞大的行政执法队伍、高频次的抽样检测产生了巨大的行政成本。相较于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法的实施成本更低。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突出民事责任,利用巨额赔付来激励消费者、惩戒违法者,不法生产经营者必将陷于广大消费者“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3)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模式可减少行政执法负效应。除了巨大的执法成本,执法负效应也是行政监管模式备受责难的弊病。首先,由于行政执法资源有限,无法做到对监管对象的全覆盖,存在监管真空,在现实中也常常是这些真空领域出了问题;其次,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权的强化,在权力运行中寻租等腐败行为成为难以根除的现象;最后,行政监管模式实质上就是将政府信用与生产者信用捆绑在一起,以恢复消费者信心。[3]一旦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损失的不仅是生产者的商业信用,政府公信力也将受到巨大影响。
(4)质量安全责任模式的责任分配更合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和执法中有一个“经典之问”———“合格的农产品是产出来的还是管出来的?”这反映了到底谁应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问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开始质疑监管责任的力度,几乎所有的社会不满情绪都指向监管部门。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仅未能做到对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激励,相反对他们的积极性却是一种伤害。客观上讲,质量不安全的农产品通常在生产流通中存在着“违法”行为。违法自然要承担责任,这样的归责逻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二、产品责任模式的实施条件
产品责任模式和行政监管模式相比有一定的优势,对于克服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过于倚重行政监管带来的弊端,是值得探索的出路。但是这种模式的实现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制度环境。
1.责任主体制度
产品责任模式下,责任主体是基础和关键。每一次农产品质量不安全事件都应该由某一个主体承担责任。产品责任模式的制度设计就是帮助消费者便捷地锁定应该为其损害负责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数量众多,往往又经过复杂、多层次的流通环节,所有可能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体都应该纳入法律视域。就农产品来说,生产者、收购贩运贮藏经营者、销售者等均应该通过立法的规定明确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将相关主体进行登记甚至更严格的准入管理是责任主体制度的必然要求。
2.科学的归则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该依据何种根据使之负责。[4]归责原则集中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抑或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归责原则的价值功能,不仅是直接的受损者获得补偿、责任者受到惩戒,更重要的“应该是为避免事故发生提供激励”。[5]
民法上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绝对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这些区分除了反映不同社会关系中的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外,还与侵权现象发生频次、公共舆论、社会反响等因素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需要根据立法的功能和价值追求,确立科学的归责性原则。
3.严密的追溯体系
只有让真正做错了的人承担法律不利益的后果才能产生对农产品质量保障的正向激励,这与救济消费者权利是两个问题。如果单纯考虑消费者救济,只需要根据合同关系让最终销售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即可。而追溯体系是要求能够溯源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和提供者,其核心是农产品流通中的信息控制。
4.有效的激励与制裁
产品责任模式立法实施的主导力量是消费者,对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制裁主要依赖民事赔偿。充分调动消费者追究不法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以维护他们受损的利益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基本条件。当然,任何试图救济权利的努力都要支付时间、精力、经济等成本。根据传统民事责任理论,民事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恢复受损权利,这种考虑,可以避免滥用司法资源谋利的不必要诉讼。但是如果一场诉讼除了救济权利外还有更具公共性的价值,那么给予诉讼发起人一定的激励就是合理、必要的。赔偿法律责任设置的主要目的,肯定不仅仅是责任方赔偿受害方的损失,更主要的是为了使潜在的责任人能引以为戒,将可预见的责任内部化为预防行为,减少事故发生、避免实际赔偿。因此,需要通过更高的赔偿,一方面,有效激励消费者的维权动机;另一方面,也提高违法成本。
5.完善的司法保障
顺畅、便利、公正、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体制,是产品责任模式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让消费者树立对司法的信心,并且大幅降低提起诉讼的成本、缩减诉讼程序的繁复、提高裁判执行的效果,才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切实的保障。
三、模式转型的质疑与突破
产品质量责任“看起来很美”,然而,社会制度的选择,并非逻辑上的简单论证。理性论证的最佳方案,不一定是现实的最优选择。制度必须植根于它的现实土壤。产品责任模式的转型从实施难度和实际效果上受到了质疑。
1.被高估的困难
(1)管理成本和难度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在于规范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该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主体管理作为质量责任模式的基础,是立法坚守的基本前提。然而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经营方式高度分散,有限的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无力展开对生产者的全面监管。因此,现行立法没有设定对分散的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控制制度,也没有设定法律责任。
(2)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冲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可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功能和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如果对农业生产设定更多条件,实行严格管制,必将提高农业生产成本,客观上会造成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3)可能增加农民负担。农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的重大社会关切,几十年国家政策改革的导向,就是更充分地保障农民权益,赋予农民更充分的权利,不断减轻农民的负担。如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进行主体登记管理,必然增加农民负担。
(4)实际的赔偿能力。基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高度分散、农业生产者普遍规模偏小,责任能力较弱,即便是设定了对消费者有足够激励性和对违法者有足够震慑力的高额赔偿,在实际执法中的作用也是令人担忧的。当责任大到完全超出客观承担能力的时,这种责任就形同虚设了,由此设计的制度体系也会趋于失灵。
2.困难的分析及克服
(1)合理界定登记备案管理的口径。现行立法没有对分散农户的主体管理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管理的困难。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业态规模化程度已有了较大提高,而且农业生产继续保持进一步聚集的态势。这一点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上可以得到佐证。此外,信息化技术也极大丰富了主体控制的手段,降低了登记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随着法律规制手段的进步,实现对主体的源头控制并非“不可能的任务”。例如可以将产品质量主体监管的职能适当下放,在乡镇一级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管派出机构。这样就缩小了单位监管机构的监管口径,降低了监管成本。
当然对于农户“自产自用”或少量用于零售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生产是否需要登记,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目前的农产品市场的现实是,这种生产和销售方式所占的比重极低。有统计表明:我国城市农产品消费的70%~80%是通过批发市场流通的。[6]100%的安全是做不到的,只要能将主要的部分纳入规制视域,就可以做到基本不出大的安全事件。
(2)市场分担管理成本。要将高度分散的农户生产监管起来,哪怕只是简单的登记管理,如果单纯依靠政府投入,也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如果收取登记管理费用,必然增加农民负担。笔者认为对于产业化或市场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适当承担一定的监管成本是必要的,因为一方面这种监管实际上是政府信用注入,对于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积极影响;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可通过价格机制将成本部分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作为最终获得严格监管的受益者,应当为其所追求的质量安全目标支付一定成本。此外,主体登记管理在范围和强度上采用渐进加强的方式,可以把监管成本在较长时间内分摊。
(3)流通环节索证倒逼———化解对抗的技巧。如果从生产源头强制推进生产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可能引起生产经营者的激烈对抗。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采用流通环节索证倒逼的方式来推进农产品生产登记制度。首先,强化消费者的“看标识证”意识,培育和提升标识的市场价值;其次,强化农产品流通中的标识管理,确保标识不断档;最后,严格要求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入市(主要是指进入批发市场)必须提供生产经营者登记证明。这套机制不是用行政的强制力量完成市场主体登记,而是利用市场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登记,完全是市场条件下提升竞争力的自觉选择。
(4)提升赔偿能力的两种途径:促进产业化和责任保险制度。高度分散的以家庭为主的生产方式,一旦发生事故,其赔偿能力极其有限。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流动摊贩农产品,享受其低价和便捷的同时,也应承受其可能的风险。随着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小农生产经营支撑的销售方式终将逐渐自然淘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赔偿能力。当然一旦形成一定的规模,其“资产专用性”就大大提高,规模生产主体通过规模较大的固定资产和品牌等无形资产提高其“资产专用性”程度。当投入巨大,转产和逃跑相对困难或不划算,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将会损失巨大,这就促使农产品生产者考虑长远利益,做好自我约束。保险是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制度性安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消费者的求偿权可以较好得以实现。
四、模式转型的现实基础
由于过度依赖行政力量的体制传统,从实施机制上看,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上是行政执法法。现行立法中缺乏产品责任模式实施的基本条件。
1.主体管理覆盖不全
受我国现有农业生产方式的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对我国农业生产的基础主体———个体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提出强制性要求,加之个体农户也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因此我国政府各部门管理生产经营主体通常使用的手段,如主体登记、资质许可等,目前对个体农户均无法应用。由于主体管理覆盖不全,导致责任主体规定欠缺。
2.行为合规与产品达标的模糊
由于主体管理覆盖面的缺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的主要路径不能因循主体管理的惯常思路,必须沿着产品管理的线索进行设计,跳过直接的主体行为控制,主要通过产品管理间接调整主体行为,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践的难度。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也规定了农业生产主体的行为规制,例如立法第24条(生产记录)、第25条(投入品使用)、第26条(自行检测)、第28条(包装和标识)等条款。那么“行为合规”、“产品达标”的欠缺哪一标准是追究民事责任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是个问题。
3.可追溯性不强
可追溯性是指一旦发现农产品存在危害人类健康的安全问题时,可按照从原料上市至产品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所记载的信息,逆向梳理流通过程,查找源头的可能性。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更是落实责任的重要途径。但是受到管理能力、追溯技术、追溯成本、消费者对追溯成本的承担意愿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不强。
4.责任偏轻,体系不科学
由于在法律实施机制上对行政执法的过高依赖和期望,现行立法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
(1)法律责任规定简陋。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共十二条(第43条至第54条),这些条款中第43条(监管人员责任)、第44条(检测机构责任)、第45条(环境责任)不是针对生产经营者的;第53条是刑事责任,相当于其他责任的兜底。真正关系到生产经营者责任的仅七条。
(2)责任设置偏轻。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6至第52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罚款,一般额度在二千元以内,最高额度为二万元。这种额度设定不仅缺乏弹性,而且与其他立法(如《环境法》、《食品安全法》等)相比,额度较低,对违法行为缺乏震慑力。
(3)民事责任语焉不详。由于农产品消费明确被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食品安全法》也仅包括部分食用农产品,农产品消费能否主张“多倍赔偿”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1.明确主体登记制度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登记管理是强化行为监管、落实产品责任的基础性制度要求。所有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必需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议立法中增加“农产品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应当进行登记。”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经营性的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行为才需要进行登记,这种对管理口径的缩小,不仅考虑到管理能力和成本的现实需要,也是对减轻农民负担的考虑。
2.完善质量标准与行为标准
在当前形势下,单一的产品达标与行为合规都不能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难题。一方面,应从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目标出发,强化末端控制,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努力做到质量合格的产品才能销售;另一方面,也应当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生产中的技术操作规范,确保产出来的产品都是合格的。完善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行为标准,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提供有力支撑。将“行为合规”和“产品达标”相结合,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为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提供正当性解释。
3.强化追溯体系
责任追溯主要通过流通中的标识制度和购销台账制度实现。要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者证明”和购销台账制度,表明产品来源、记录产品流向,并保留一定期限。此外,鉴于目前相对集中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在追溯体系中可以通过批发市场末端倒逼方式,推进主体登记。即规模经营主体要求所有进场的农产品必须附有经登记的生产者证明。
4.强化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应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核心形式。立法中需增加民事责任的内容。首先,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为实现通过民事责任惩戒不法者和激励消费者的功能,应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制度,规定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其实际损失若干倍的赔偿金;其次,证明责任的分配,产品不达标,就由生产者对行为合规性进行证明,否则就推定不合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应完善民事责任的实现手段,例如将行政处罚依据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鼓励生产经营者参加产品责任保险;明确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的适用等。
参考文献
[1]李玉文,胡钧.我国农产品质量立法探析[J].法学,2003,(05).
[2]李增刚.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N].光明日报,2011-09-16.
[3]窦竹君.功夫在法外: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的思考[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9,(12).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施少华,姜建强等译.法和经济学(第三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10.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1、学校安全工作,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上课教师是本节课的直接责任人。
2、班级安全工作,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3、各线、各室的安全工作,各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4、对工作不力或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者,学校按有关规定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东冶教学点
2011.2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工作、学习安全,学校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组织安全责任人员在校园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2、每周星期一上午,学校专门组织人员检查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及时查缺补漏。
3、各班班主任每天上课前要对本班教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
4、对各次检查,检查人员要做到耐心细致,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真正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做到谁负责,谁检查,谁鉴字,做到安全事故万无一失。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安全教育师生大会,请有关人员讲解安全教育案例,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二、学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关安全工作教师会,认真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三、及时组织广大师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安全会议内容,使有关精神及时落到实处。
四、班主任每周星期一下午第三节上安全教育课,做到教师有教案,学生有记录。
五、每次安全教育会议,要求全体师生全员参加,如确需请假的,假后必须补会。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的各项安全事故实行及时报告制度。
二、各班级、班主任责任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在1小时内必须上报学校,学校在2小时内上报中心校,在8小时内上报市教体局办公室和市教体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责任人对安全事故的上报必须事求是,不得瞒报、少报或不报。
冶教学点
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篇十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TYHI/Z1508-1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职责分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接替人员为自然接任人,必须履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如下:
1、公司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公司及各单位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公司对各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本责任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全体职工。
二、岗位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1、董事长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织对公司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最终责任,任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八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者代表,按照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任命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权限。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组织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
第九条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综合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建议,督促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
3、监督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用品的落实情况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4、推进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支持公司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做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7、领导综合部,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8、组织将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按照“党政同责”要求,纳入到党纪考核中来。
第十条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把安全工作列入纪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
3、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协助党委书记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党员、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5、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6、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7、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参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副总经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分管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总经理负责。
2、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4、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
5、在组织新、改、扩建项目时,做好“三同时”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深入一线,掌握了解职工动态,解决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7、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8、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准备。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2、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是总经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执行者,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总经理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检查责任。
3、组织制定、修订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领导和组织公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落实整改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5、宣传倡导企业安全文化,经常对全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形势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6、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项目计划,督促公司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问题,负责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8、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9、领导生产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策划好现场定置管理,符合公司要求。
第十三条
经销副总经理、经销部部长、海外业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经销业务范围内额度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做好外出业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做好来访客户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召开经销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上存在的问题。
2、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定期研究、协调、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参加安全大检查,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负责收集经销活动中相关方对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期望,并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
6、对外签订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项目特点,必须有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7、建立商务合同安全、环保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财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定期研究、协调、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金筹措和拨付;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投入费用的专项列支,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公司财产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事故后理赔工作;督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费用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奖罚资金专户管理。
4、参加安全大检查,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在履行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的基础上,总工程师对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等安全技术方面负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负责组织编制各类安全技术工艺操作规程,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6、主持或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7、参加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十六条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抓好团员青年的安全思想教育。
2、制定团员培训计划,组织团员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充分发挥团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3、领导各团支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总结推广团员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部门及业务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在重要地位。
3、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落实工作。
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活动,及时听取职工提出的建议,对新职工、转、复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公司备案。
6、督促职工妥善保养、维护安全设施,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对本部门发包的相关方作业进行监管,督促办理备案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作业。
8、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9、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10、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质量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对质量管理活动中安全工作负责。
2、制定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时,注重保障员工安全生产。
3、组织制定工种、工序工艺作业指导书,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的要求,并监督实施。
4、加强产品安全装置和安全性能的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安全性能安全可靠、有效。
5、做好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合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资产范围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安全决定;在履行职能部部长职责的基础上,领导安全环保部作好以下工作。
2、组织或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或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或参与公司应急救援演练。
6、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做好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协调、指导、督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活动。
10、参与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监督“三同时”的实施,督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
11、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做好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2、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意见。
13、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提出安全目标考核奖罚意见。
14、负责审查相关方安全生产方面的资质和材料,督促各单位并做好公司级检查。
第二十条
物流采控办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在执行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审核发包过程中,初步审核相关方的安全资质、监督相关方按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并将公司安全生产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3、做好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项目招标和物流采控。
4、全体组标人员必须熟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应用到招标过程中。
5、严格审查涉及安全方面的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和中标保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在办公网上的及时传达。
2、为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提供信息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部长、宣传(统战)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2、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3、负责收集党内外对公司安全工作意见及建议,做好沟通协调。
4、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5、通过太重电视台、广播电台、太重报等媒体,做好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环保意识。
第二十三条
经济运行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将安全管理目标、指标、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公司计划,监督完成情况。
3、制定管理制度和职能划分时,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有效分配安全环保职能。
4、按照责任制组织安全环保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战略规划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编写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加入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划。
第二十五条
设备技改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预评价、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负责“三同时”的组织落实,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在编制技改、技措、大修理计划时,编制安全环保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负责技改、技措、大修理项目与生产的联系、协调、交接工作。
3、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5、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全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坚决停用。
6、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检查监督。
7、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8、组织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9、负责设备事故、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履行职能部部长职责的基础上,作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部长对公司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
3、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
4、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会同安全环保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对新职工录用健康状况审查,做到严格把关。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职业病人的工种调整工作。
6、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措施。
7、参加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组织工伤能力鉴定工作。
8、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内容。
9、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消防人员的配备。
10、编制、修订岗位职责,应有安全环保条款,使岗位职责描述更加合理、清晰。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时,鼓励和支持涉及安全生产的科技项目和计划。
3、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方面专利的审查、申报。
4、积极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的“产学研”合作。
5、把新产品开发中的安全环保符合性作为重要指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武装保卫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危险物品进厂的安全检查。
2、参与公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负责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公司生产区域内火险的救援工作。
4、负责审批动火作业,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
5、负责组织消防、交通、治安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负责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督促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及车辆安全状况,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7、负责公司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其他安全生产项目的审计,监督安全投入专项资金的运作状况。
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为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合同谈判及签订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其合法性。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管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确保老年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加强消防检查指导,完善警示标识,做好活动引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加入并不断完善安全装置和模块,使产品研发向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方向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子、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活动,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意见。
4、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配备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7、对本单位发包的相关方作业进行监管,督促办理备案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作业。
8、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员职责
1、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隐患,果断制止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分公司和工部(科)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2、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三十六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本班组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及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
3、推进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做好相关记录。
4、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点,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机关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2、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用火、用电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
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文明办公。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十八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三、考核及附则
第三十九条
考核
1、考核范围为公司各单位、职工及相关人员。
2、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领导、各单位及重大安全事项的考核。
3、各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4、公司将设立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不定期),以表彰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5、公司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在重伤、死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个人和集体,不得评选安全生产先进。
6、奖罚的具体措施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附则
1、公司各单位结合具体实际,按照本制度制定各单位、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
2、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篇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在有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使其具备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如实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事故现场维护和救 援工作。
义乌市X X厂 2007年4月20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和《浙江省消防安 全生产条例》第20条规定:
一、本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 本岗位必备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六、为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普通员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知识教育;
七、本单位通过会议、VCD、黑板报、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对员 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八、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必须填写《全员安全培 训工程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培训记录,由本人签字。
义乌市X×厂 2007年4月20日 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事 故发生的重要手段。通过自身安全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检查重点
1、及时发现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潜在安全隐患;车间内 不得吸烟,严禁使用明火;走廊和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关门封锁 作业;并在明显处设置应急照明和警示标志;工作期间不得赤膊、穿拖鞋;
2、检查劳动条件、生产环境、生产设施及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 合安全要求和有关安全标准。电线不许私拉乱接,必须套管;电器设施必须装有接地保护装置,开关、闸刀附近不许堆有货物;
3、对一些要害部位和危险源加强检查,是否存在违章作业,锅 炉房、配电房应单独设置;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车间作仓库使用;
二、隐患的整改
l、自查发现的隐患必须逐项登记,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缺陷必须及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
2、坚持奖惩相结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无故拖延不整改或造 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严重的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的防 护措施外,应列入年度安全技术改造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组织实施整改。
义乌市X X厂 2007年4月20日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一、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本单位负责人召集全体员 工参加。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周、每月分开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 需要临时决定召开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三、会议基本内容:
1、通报一周和一月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各岗位负责人汇报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存在哪些问题;
3、分析研究当前的安全生产情况,落实整改措施;
4、本单位负责人对会议进行总结,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5、会议内容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义乌市X X厂 2007年4月20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特种作业是 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 险因素的作业。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下面主要对焊接作业的通风 及防火、锅炉作业人员制定以下制度:
一、焊接、切割时的防火要求
焊工在焊接、切割中应严格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焊接 现场环境条件,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在规定的禁火区内不准焊接,需要焊接时,必须把工作移到 安全区内进行;
2、焊接作业的可燃、易燃物料,与焊接作业点火源距离不应小 于10米;
3、焊接、切割工作区域必须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4、焊接、切割工作完毕时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完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锅炉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l、锅炉房实行岗位责任制,包括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 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2、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应对锅炉房的安全实行定期检查;
3、锅炉工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学习,提高 业务素质,并持证上岗。
4、确保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畅通无阻。
5、做好保养、维护和运行的记录。
义乌市X×厂 2007年4月20日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应单独设置专用仓库,专人保管,严格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保证仓库内通风、阴凉、干燥,危险化学品应避免阳光照射和远离热源。
三、按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装备,应有防爆和避雷措施。
四、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分类、分垛储存并保持一定间距,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五、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使用明火,电线应采用套管敷设。
六、严禁危险化学品在车间过夜,当天没有用完,应及时送仓库存放。
义乌市X X厂 2007年4月20日 危险设备、特种设备设施及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危险设备、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一、对在用的危险设备、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危险设备、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查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5、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义乌市X X厂 2007年4月20日
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二、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三、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一般线路每年检修一次,设备每半年巡视维修一次。
四、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经批准的,检修人员应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
五、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六、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义乌市X X厂 2007年4月20日
现场安全生产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各自工作岗位,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各车间班组加强团结协作;
二、保持半成品、成品的清洁卫生和完整,搬运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分类堆放、成行成线,在生产过程中不落地、不倒换,并按规定放在指定地点。
三、搞好工作场地布置,工具箱要符合标准,齐全适用,摆放有序。工具箱里外清洁、整齐,设备保养完好,坚持班前加油、班后清扫,周末大清扫;
四、车间各种图表要求鲜艳醒目,字体工整,原始记录,生产统计报表准确无误,及时清晰;
五、车间及厂区的通道严禁堆放材料、成品及杂物,确保通道无阻;
六、仓库要保持整洁,物资摆放要做到“入号定位、五五成行、有架有格”,做到帐、物、卡一致。
七、按“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和安置管理规定加强车间、库房、厂区的管理,卫生分片分区,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义乌市X X厂 2007年4月20日 消防安全及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一、按照物品特点,设置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不得挪用,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物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二、物品堆放与墙壁插座、目光灯等电器设备至少保持0.5米距离,配电箱下不能堆放物品。
三、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防止由于短路、超负荷、电火花和电弧引起火警、火灾事故。
四、在禁烟区内不得吸烟,严禁明火作业,不准使用电炉、电焊机等设备和电器。
五、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出现火警,狠抓“不放过”。
六、电焊工在操作前,首先检查焊接地点,消除作业现场周围5米以内的任何易燃易爆物品。焊接工作结束后,彻底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
七、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义乌市X X厂 2007年4月20日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做好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是关系到企业良好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粉尘等,要采取净化处理措施,使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三废”排放的标准要求。
二、对排毒防尘通、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搞好维护保养,不得擅自移置他用和拆除。
三、加强对生产区域尘、毒等污染物的定期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好的,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加强防尘、防毒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并规定配置好防尘、防毒器材,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巡查。
五、保证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执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尘毒作业人员须穿戴防护用品。
六、加强防尘、防毒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义乌市X X厂
2007年4月20日
女工保护制度
为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利,保护女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 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为减少和解决女工劳动和工作中 因生理特点造成的困难,保护其健康,增强企业凝聚力,特制定以 下制度:
一、切实执行国家保护女工权利和权益的各项规定,不得以结 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二、对妊娠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原从事正常弯腰、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应及时调做其它工作或减轻工作量。
三、女工的经期,一般不应该安排重活,在孕期视其健康情况调换工种,在产期(含小产、难产或节、绝育手术等)其休息假期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四、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员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的休息日)。
2、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以上的增加产假1 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上述产假期间,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
五、企业应努力改善女员工的沐浴、冲洗保健等卫生设备条件。
义乌市X X厂 2007年4月20日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了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伤亡事故,避免和减少轻伤事故,减少工伤歇工率,确保人身安全,特制订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根据车间设备的安全程度、台数、运转时间、车间人数及往年安全生产实施和事故率高低情况,对一年中未发生或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设备、火灾、人身安全事故的车间,在年终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二、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歇工率超过标准,每天罚全车间员工l元/人。
三、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歇工率超过标准,每天罚全车间员工2元/人。
四、以上罚款在工资中扣除,专款专用。
五、工伤事故的时间不指在工作时间之外所发生的事故。
六、工伤事故的范围:指员工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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