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镇规划管理

2025-02-25

浅谈村镇规划管理(共10篇)

1.浅谈村镇规划管理 篇一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镇按照上级组织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切实增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认真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效促进了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将2013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宣传,大力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党委、政府将其作一个工作重点,列入镇党委政府议事日程来抓,党委书记亲自抓宣传彻底落实,组织镇、村、组、三级干部和全体党员学习《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强调《城乡法规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在实际中严格落实。全镇的10个行政村、78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都书写了1-2条永久性标语,张贴了一副新农村住宅推广图集,并设有一个城乡规划宣传栏。与此同时,印发宣传资料2000多份,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为确保我镇各项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镇拨出专项资金20万元,专款专用,严格按上级要求和国家标准,认真抓好了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并做到依法及时报批。目前,现已编制完成镇区总体规划图和全镇10个行政村及78个自然村的编制规划图,都有政府批复文件并依据村镇总体规划编制了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抓好落实,依法开展村镇规划管理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为了进一步搞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成立了村镇规划管理所,并配合专职人员3名。制定违规建房查处办法,镇规划所派专职人员每周进行 一次全面巡查,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理。

4制定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检查办法,并培训房屋质量质检员,○对全镇农民建房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查。

5抓好集镇规划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依法执行规划审批管理制度。自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来、不管是集体建房、公益建房、私人建房,都严格依法执行“一书两派”、“一书一派”、“一书”的规划审批管理制度。各项建筑施工,都要求有规划设计,同时有施工管理人员参与规划和质检管理。一年来@@@各项工程建筑,无一例有安全隐患建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认真做好镇村规划。在集镇规划方面,2008年,我镇 以集贸市场为中心,全面辐射,新建车埠工业小区,并建设规划实行了绿化、美化、亮化、硬化,改善了@@@容镇貌。在自然村规划方面,全镇有20个自然村已按照规划图实施完成,极大改善了我镇村民居住环境,美化了村容村貌。

4、抓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设立危房改造办公室,成立

危房改造专业队伍,制定了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建立了危房改造完整档案。

5、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我们配备了三个街道环卫员,每天定期清扫卫生两次。各自然村配备一名环卫员,每天定期清扫卫生一次。镇村委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定期到街道,各自然村进行巡查。一年来,全镇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有了较大的改观。

6、规范档案管理,建好一套完整档案,配备档案管理员和专门档案室。所有规划建设材料都及时归档,并制定了相关的档案制度。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我们辛苦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把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2.浅谈村镇规划管理 篇二

1 村镇园林绿化的特点与作用

村镇园林绿化不同于城市园林绿化, 它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大地园林化。村镇园林绿化应该是涵盖村镇及其周围、荒山、荒地、河岸、滩涂的大环境绿化。村镇园林绿化的特殊性要求它除具有净化空气、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的功能外, 更应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 为农民创收。不少城郊村镇发挥区位优势, 打造特色园林, 如建设樱桃园、蟠桃园、葡萄园等, 举办樱桃节、葡萄节等特色采摘节庆, 招引游客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的不胜枚举。因此, 村镇园林绿化要和农、林、果业生产有机结合, 与乡村旅游业的开发一起推进, 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彰显其强大的生命力。搞好村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发展, 不仅能给人们创造一个“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同时也能有力带动村镇农林业生产以及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不仅能改善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而且对促进农村多元化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2 村镇园林绿化规划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规划管理不到位。

当前村镇园林绿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规划管理不到位。有些村镇至今未编制系统的园林绿化规划, 使村镇园林绿化工作缺乏长远性与科学性指导, 导致村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村镇现代化建设进程不协调, 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村镇园林绿化、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

2.2 村镇园林绿化意识不高。

从目前各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看, 许多村镇普遍存在着建房多、绿化少的倾向, 村镇园林绿化意识不高, 导致村镇建设中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迟缓的严重局面。

2.3 绿化植物种类单一。

村镇园林绿化建设中, 植物配置单调, 缺乏特色。总的来看是用材树种多, 观赏树种少, 观赏和经济兼用树种更少。绿化植物的多样性不充分, 园林绿地结构层次不丰富, 绿量不足, 乔、灌、藤、草比例搭配不恰当。

2.4 养护管理粗放, 重建轻管。

目前, 村镇园林绿化建设中养护管理粗放, 重建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 大多缺少专人管理, 毁坏绿地、乱砍滥伐、随意修剪绿化树木的现象时有发生。

3 搞好村镇园林绿化规划与管理的建议

3.1 搞好村镇园林绿化的科学规划, 是搞好村镇园林绿化建设的前提。

村镇园林绿化规划要坚持“经济、景观、生态”的原则, 与农、林、果、牧、药、游业发展有机结合, 按照村镇当地的地理、气候等条件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 打造和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村域镇域经济的各类园林化生产基地。3.1.1从生态村镇建设出发,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 塑造村镇特色景观, 做到一村一景, 一镇一貌。3.1.2着眼于村镇内外绿地景观的衔接和协调, 重视村镇重要地段和村镇周围的空间设计。3.1.3树立村镇整体大环境和系统工程理念, 强调村镇绿地景观的整体性, 突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充分保护好原有的江河湖泊和山、田、园、林等自然资源, 以环境质量的提高引领村镇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3.1.4荒山、荒坡、河岸、滩涂、村旁绿地的景观设计应同发展农、林、果、牧、药、游业结合起来, 把各类绿地规划建设成既满足人们休闲、游憩、观光、维护生态平衡需要, 又能成为农民增加收入、发展村镇经济的各类园林化生产基地。在为人们提供物质财富, 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2 搞好村镇园林绿地植物种植设计, 提高绿化植物的配置水平, 是实现生态绿化、突出地方特色的重要途径。

搞好村镇园林绿地植物种植设计, 提高绿化植物的配置水平, 要求我们首先要对绿化植物种类及品种的认识和生长习性的了解, 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 结合当地及绿化场地的气候特点、立地条件, 选择适合当地生境的绿化植物, 最终形成乔、灌、藤、草有机结合, 层次丰富的复合植物生态群落。绿化植物种植设计应优先选择乡土树种, 突出地方特色, 按照“生态、景观、游憩”的要求, 结合农、林、果、牧、药、游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划分村镇园林绿地的功能分区, 建设绿地广场。根据地形特点和功能分区, 规划营造不同功能的特色绿地, 如风景观赏园林、水土保持园林、水源涵养园林、速生用材园林、游牧放养园林、有机草药园林、经济适用园林等, 从而丰富和放大村镇园林绿化植物的多样性及功能适用性。

3.3 切实加强对村镇园林绿化成果的养护管理, 是搞好村镇园林绿化建设的关键。

“种好是基础, 管好是关键”, “三分建、七分管”, 这充分说明养护管理在整个村镇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只有切实搞好园林设施及绿化植物种植后的养护管理, 才能使村镇园林绿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充分发挥出来, 才能使绿化成果得到保护和利用, 才能使村镇园林绿化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当前, 由于体制、经济及技术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村镇一级的园林绿化缺少专人管护, 养护管理较粗放。因此, 为充分发挥村镇园林绿化的最大效益, 村镇园林绿化必须设置专职管理队伍, 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使村镇园林绿化管理尽快步入日常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村镇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要知法、执法, 懂法、守法, 敢于管理和善于管理, 避免“以权代法”、“依人代法”。同时, 要加强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他们自觉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生态自然的意识,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村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搞好村镇园林绿化, 一靠科学规划, 精细管理, 依法治绿;二靠群众的广泛参与;三靠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 三者缺一不可。在今后的村镇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 还应该加强村镇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研究工作, 使村镇园林绿化在给村镇带来巨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的同时, 也为村镇园林绿化的快速、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总之, 村镇园林绿化工作应该在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的基础上开展, 应该以促进村镇经济发展, 改善和提高人们的居住环境、生活质量为最终目的。现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该是生态环境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大地高度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建设, 真正实现在进行村镇园林绿化建设的同时发展村域镇域经济, 并使二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和实现共赢。

摘要:村镇园林绿化工作应该在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的基础上开展, 应该以促进村镇经济发展, 改善和提高人们的居住环境、生活质量为最终目的。加强村镇园林绿化建设的规划管理, 实现村镇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势在必行。村镇园林绿化规划要坚持“经济、景观、生态”的原则, 与农、林、果、牧、药、游业发展有机结合, 科学规划, 精细管理, 打造和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村镇域经济的各类园林化生产基地。

关键词:村镇建设,园林绿化,规划,管理

参考文献

[1]赵丙和.如何搞好村镇园林绿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32) .

3.浅谈村镇规划管理 篇三

尽管目前我国的村镇规划建设步伐正在逐渐加快,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前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对当前村镇规划管理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以期能促进村镇规划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村镇规划;现状;对策

目前,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从客观角度看,无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若处理得不好,将严重影响着村镇的建设,如何结合我市的村镇建设实际情况,扎实稳步地推进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上档次,上水平,明显改善广大农村和各镇的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是摆在我们每个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者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村镇规划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目前我市的村镇规划采用的仍是十几年前的老规划,各镇的建设重点模糊,发展布局缺乏统一的宏观调控手段,各镇规划自成体系,随意性较强,各镇的功能结构、产业结构、平面布局和建筑风格单调雷同,难以形成自己的风格。二是自2011年起,我市11个镇均开始了新一轮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但仅有2个镇的总体规划通过了市政府的审批,其余的仍在编制过程中,而且大部分没有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许多建设项目只能在总规宏观控制下进行,规划管理比较粗犷,基础设施配置、绿地率、容积率等技术指标很难有效控制和落实。其中有些镇编制的规划比较全,涵盖了总体规划、重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等,但却迟迟不予评审和报批,究其原因,一是规划审批权限不清,致使规划报批过程拖沓冗长,二是为了便于随意修改规划,唯恐批准后被“框死”,根本就不愿意评审报批。这些问题致使村镇规划落后于经济发展,使规划形成空白,起不到应有的规划指导作用。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违法建设工程屡见不鲜。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现象较为严重,许多镇的产业园项目、公建项目大多是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受土地部门办理程序的制约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对那些不需要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根本就不办理规划手续。

(三)镇域基础设施差,违章管控不到位。规划建设档次较低。受规划滞后及资金、观念、产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各镇基本上没有供排水、供暖、供气、综合管线等专项规划,多数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如供水、排水、供暖、垃圾处理等公建项目建设严重滞后,排水不畅、污水横流、垃圾随意倾倒、环境卫生条件差以及占道经营等现象普遍。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村镇在我国的城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关系着我市的整体布局以及以后的生态环境状况,所以要重视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如何针对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便有效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村镇规划是村镇建设最基础、最关键、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村镇建设的龙头。在村镇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根据城镇建设的总体发展思路和地理位置、交通条件、非农产业发展程序、产业布局、人口状况、辐射带动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布局。编制规划要有超前意识和战略眼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资源条件进行系统分析,综合论证,要以城镇为中心,全面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住宅、商业、交通、市政设施等各项建设,保证近期规划有较强的超前性、可操作性和控制性,远期规划要有发展余地,增强规划的弹性和应变能力,克服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的短期行为,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使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相配套,详细规划把各规划地段的土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具体要求等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村镇规划许可证制度,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办理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在具体实施规划管理时,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既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约束、调节作用,又要充分考虑方便群众,简便易行。

在村庄、镇规划区外不得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设的,应当在符合上位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单独编制规划,报政府批准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方能进行建设。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美丽村镇。通过规划促使村镇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减少分散建设、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同时全面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环境质量,搞好道路绿化、庭院绿化及公共空间的绿化,采用点、面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多样化的活动空间,以提供比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服务,不断完善城镇的居住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违法工程的查处力度。规划执法是维护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规划的监督执法工作,加强规划的监督体制建设,充实规划执法力量,延伸规划的执法范围,同时加强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实行项目全过程跟踪检查,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规划实施。

三、结语

我市的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们也看到,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要进入一个更高、更科学的层次,就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理论与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方能指导我市的村镇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郑政标.村镇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论述[J].城市建设理论研,2012(12)

[2]陈朝刚.村镇规划规划建设的管理现状意见对策[J].中国房地产,2013(05)

4.关于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篇四

(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

(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七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

第九条 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

第十一条 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村镇规模、发展方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绿化、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布局;近期建设计划等。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行蓄洪区和低洼易涝地区规划建设村镇。现有村镇,可迁移的,应逐步迁移;不能迁移的,应有防洪涝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现有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区范围内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

第十四条 不得跨公路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或以公路作为镇内道路。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历史形成的跨公路村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在村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申请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村镇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规划实施前原有的建筑和设施,与村镇建设规划不一致的,应逐步调整改造。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按期拆除,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村镇内较大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其它多层建筑,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建筑企业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 村镇应按规划植树造林、种植花草,美化环境。

第二十二条 保护村镇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严格保护水源。有污染的企业应限期治理,新建企业的防治污染措施应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镇建设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其建筑和设施需要拆除且给予合理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动员仍拒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对第(四)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3‰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诉讼期间,工程建设应当暂停。

第三十条 妨碍、抗拒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当廉洁奉公,热心为群众服务。凡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省过去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5.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篇五

条例名称: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20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一)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二)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三)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编制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注重保护文物、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当对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结合村镇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村镇。

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其他集镇应当编制建设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期限为10至20年,建设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集镇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对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村庄应当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至10年。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所在地建制镇或者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对住宅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编制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村庄、集镇规划到期前,应当及时进行续编。续编村庄、集镇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不符合现有规划的用地按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实施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实施规划给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并负责清理场地,恢复原貌。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其对规划要求、工程设计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发证单位按规划要求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变更。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以批准的村镇规划为依据,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每个审查环节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每项证件必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在15日内补发证件。

第二十条不得跨国道、省道规划建设村镇。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历史形成的跨国道、省道的村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批准机关报告。第四章村镇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及抗御自然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跨度、跨径6米以上或者高度4.5米以上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禁止无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村民自建住宅,提倡选用通用设计或者标准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实际需要提供图纸,为村民建房服务。

第二十四条承揽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批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

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在开工前,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派员到现场放样、验线。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须经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到现场放样、验线的,该工程可以按批准的规划面积、位置开工。第二十六条承揽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第五章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村镇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依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镇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护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村落、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

第三十一条村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植树绿化,美化环境。村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地、专用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建制镇和集镇应当规划建设垃圾集中堆放场、公共厕所,创造条件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村镇主要道路和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组织人员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和饮用水源,并逐步兴建集中供水设施,使村镇生活饮用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建设,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当用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擅自变更村镇规划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退回;对违反规定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要求核发规划批准文件的,规划批准文件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收回规划批准文件;对违反规定核发规划批准文件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设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规定经营范围承揽施工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村镇广场、街道、集贸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6.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设立的镇。集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和集镇、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域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它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沿革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工矿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区域。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交通布局及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村庄建设的规划编制,应当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的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基础设施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对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地段的建设,应编制详细规划。

第七条

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建委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重庆市规划局备案。村庄建设规划需经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备案。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三证”管理制,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一)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报建资料

1.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需提交资料:书面申请报告;计划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或预用地文件);国土管理部门的地质灾害评估意见;1:2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六份);工业项目和需作环评的项目应提交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易燃易爆项目必须持消防部门的选址意见;涉及到文物保护、高压电力、防洪控制、地上交通、河道岸线保护等,应提交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资料:《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总平面图及方案设计(平、立、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立案(通过评审的纪要或文件)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资料:市建委(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红线图;国土部门的用地手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图和施工图(含地勘)审查意见;消防、人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对施工图的专项审查意见;缴纳城镇建设配套费和规划综合费的凭证。

4.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需提交资料:建设工程竣工图;实测竣工地形图;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镇政府签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村(居)民建房

(一)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按本细则第九条办理。对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建房,根据实际提供的审批资料可适当简化。

(二)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外单位建房和公共建筑,按本细则第九条办理。村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直接审批并发放“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在公路两侧的建房,应按规定退出公路预留控制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手续,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专业人员现场放线、市建委村镇建设管理人员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许可证作废。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建临时建筑,须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建委审批。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作违章建筑处理;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用地时,应按规定拆除。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

市建委和村镇建设办公室有权对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做到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和规划综合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管理

下列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重庆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配备适当比例的地形图。

(一)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

村镇设计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市建委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睡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更改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以上所列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业务。

村民建房应推广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或标准设计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无偿为村民建房提供相应的通用或标准设计图纸。第十六条

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及质量安全管理按《合川市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五章

村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村镇建设项目完工后,须到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的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市建委质监站、安全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市建委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章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是全市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村镇建设办公室是各镇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日常管理。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专业人员,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事务,由市建委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人员未经市建委的同意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

(一)未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确定的内容或改变验线位置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进行建设的。

(六)其它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或占用公共绿地、公用设施、市政管网或影响城镇景观,造成环境破坏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村镇规划区外的单位建房,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违法建设,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村镇规划区以外的村民建房,未经批准乱占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已办理土地手续,但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建设或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的违章建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理》第六章之规定予以处罚;危及居住安全或占用公路红线、压占国家管网的,应予以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7.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及其管理探究 篇七

关键词: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现状分析

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农村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从而促进了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不断向建制镇集中, 这就使得很多小城镇迅速扩大, 使这些小城镇的建设步伐逐渐加快。村镇建设获得的成绩能够反映广大农村建设的方向。在当前村镇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村镇建设的快速发展。本文针对村镇建设规划及其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分析了村镇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从而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方法, 使村镇规划和管理得到不断的加强, 最终将这些问题进行适当的解决, 保证我国村镇建设能够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1 村镇建设与管理现状分析

1.1 不能准确的预测村镇的未来

编制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人口规模的确定, 这属于一项基础性工作, 但是, 过多的不确定因素都会对人口的规模产生影响, 因此由于缺乏真实可靠的科学依据, 进行规划预测工作变得非常困难。

1.2 较大的规划实施难度, 对于实现规划目标村组干部没有足够的信心

那些比较贫困的地区, 大部分村集体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 甚至村委会办公房都由上级拨款才得以修建。同时, 管理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政策相对“僵化”, 由于没有预留“机动用地”, 导致村集体无法对土地进行调整或进行拆迁的实施工作, 这就使很多地方都成了不认敢接的“烫手山芋”。由于这两个主要原因的影响, 实现规划目标成为了非常困难的事情。同时, 在很大程度上村组干部以及规划编制人员对这些问题的担忧和顾虑对规划工作的效能和质量以及设计方案水平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1.3 土地建设规划与利用规划相互脱节

建设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 不能同步制定各自的工作部署, 没有相同的目标要求, 地方领导稍有不慎就会形成封闭、独立, 缺少交流沟通的规划过程, 这就导致规划成果互相矛盾, 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冲突。

1.4 薄弱的基层技术力量

县级以下缺乏规划设计资源, 尽管省、市级规划单位证照齐全、人才济济、生意火爆, 但是农村地区请他们进行规划编制却是少之又少。一方面是由于规划经费的严重不足, 另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对规划工作的重视。对于很多贫困地区而言, 这样的格局是非常不利的, 是需要在近期进行尽快转变的。

2 加强规划与管理的方法

2.1 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

(1) 使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进一步得到完善。对村镇规划建设而言, 城镇体系规划能够发挥良好的指导作用, 我们要使其不断得到加强, 从大局着眼, 协调乡村城镇之间的关系, 忽略行政区域界限, 使城镇的规模以及总体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 撤销小规模城镇的规划, 将重点放在中心镇的建设上, 在农村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过程中凸显中心镇的功能地位, 对区域设施进行统筹安排, 使重复建设现象得到避免, 使公共设施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优化, 使乡镇企业逐渐向工业区靠拢, 住宅向生活区靠拢, 促进村镇合理布局并协调发展。

(2) 使修编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工作进一步加快, 使小城镇建设水平得到提高。小城镇属于城市居民点的最基层, 就像一条纽带联系着乡村和城市, 在一定范围内属于农村的中心, 规划小城镇与城市要有所区别, 要以区域的观点加强分析城镇经济发展的条件, 在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 根据城镇性质, 合理、准确的进行城镇用地和人口规模的确定, 使城镇地方的、历史的、自然的特点得到充分的挖掘, 并进行认真的规划和设计, 使城镇兼具地方性特色和时代感, 体现出鲜明的特色。

(3) 对小城镇进行详细规划, 进行小城镇规划管理规定的制定, 使小城镇的品味得到提升。过去对小城镇进行详细规划时没有较高的覆盖率, 没有有效的控制和指导群众的建房, 导致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从而导致小城镇具有类似的面貌, 没有特色也没有较高的品味。对小城镇近期建设要进行强制性的规定, 并进行详细的控制性规划的编制, 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划分, 使其满足用地要求。那些近期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 必须编制详细的规划, 对项目建设进行充分的指导。

2.2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小城镇规划

(1) 对于那些经济基础较好、区位重要的村镇要给予大力扶持。例如:县镇、区镇等卫星乡镇, 远离中心城区, 相对偏远的区域中心, 已经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产业优势, 能够对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具备一定的带动力和辐射力的村镇。进行这种乡镇建设时应该给予大力的支持, 开放优惠政策, 促进其快速的发展。

(2) 应尽快将近城区郊区镇归入城区管理。例如:目前虽然属于建制镇, 但是已经和城区相连, 对这样的城镇要给予独立的规划, 尽早将其纳入城区, 根据城市标准统一管理, 使其具有与城区相衔接的配套实施和功能定位。尤其是那些对于城市组群与中心城区之间的村镇, 要不断完善其体系规划, 对区间村镇规划建设进行合理的引导, 使那些影响城区功能、重复建设的现象得到切实的避免。

(3) 要适当控制基础较差地处偏远的村镇、中心村周边村庄、中心镇所辖村庄等发展, 对其进行恰当的引导, 使其向中心村、中心镇发展。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 农村人口正在不断地涌向城市和中心城镇, 同时由于出生率下降, 近年来, 农村人口正在迅速减少。因此, 针对这种状况要适当的对上述地区进行控制, 同时要促进中心城镇的发展, 使其全面振兴。不仅如此, 还要进行小城镇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 使村镇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2.3 加强村镇规划管理, 保证其严肃性

(1) 完善各级村镇规划管理机构。

加大村镇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力度, 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要配备专业人员, 进行大中专毕业生的录用, 根据计划使其加入到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中。

(2) 加强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使其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进行培训计划的制定, 分批、分期的培训技术人员、建设助理员以及乡镇长。要采取持证上岗的制度, 从而保证村镇规划建设助理员的专业技能, 要对其严格进行考核。利用培训的方式使其办事效率得到提高, 服务意识得到增强, 促进依法行政。

(3) 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充分考虑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形势, 对政策措施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加强领导作用, 塑造典型实例, 促进村镇规划的进一步发展。

3 结语

总而言之, 村镇建设规划及其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 这关系到村镇建设的长远发展, 同时也关系到所有村镇居民的利益。做好村镇规划工作才能打下良好的基础, 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所以, 必须要进行认真的学习、努力的工作,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最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方蓬, 叶国松.我国当前村镇建设规划的意见以及思路[J].价值工程, 2010 (21) .

[2]周海霞.对贫困地区村镇建设规划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 2011 (2) .

[3]王东升.试析村镇建设规划[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 (22) .

8.浅谈村镇规划管理 篇八

【关键词】历史文化村镇;理论指导;调查研究;技术路线

现阶段,我国历史遗产保护体系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多方面的历史遗产保护工作都不完善,像历史文化村镇这类历史遗迹的保护工作还面临着很多问题。笔者近期有幸参与到《两当县杨店乡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项目中并总结了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要点和技术,编制了一套保护规划技术路线,以促进历史文化村镇的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笔者对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技术路线进行了探讨,并在下文中叙述了具体的构建方法。

一、调查和研究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资源

(一)构建完善的基础资源调查指标体系

在对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资源进行调查前,必须建立完善的调查指标体系。以基础资源的实地调查和数据库调查为调查活动的两条主线,结合两者的信息综合评价历史文化村镇,并对其分类,然后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要包括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代适应性控制体系、及村镇的发展规划三部分。

(二)建立并完善基础资源保护数据库

构建基础资源保护数据库的目的在于形成集采集、分析、存储、传输、管理于一体的统一平台,这样能够对历史文化村镇所拥有的所有文化遗产信息进行合理的控制。

可将“空间数据一属性数据”作为基础资源保护数据库的分类方式,在实际操作时,要结合保护管理任务的实际需求进行具体采集的数据采集[1]。采集本地的基本信息、特征信息,构建数据资源的基础,进而合理的表述不同历史文化村镇的各项历史信息,如形成原因、文化背景,文化特色及保护现状,从而忠实的反应出地域差异造成的文化差异。

利用通用数据、选测数据的动态监测,可以指导基础数据资源在科学化、多元化、公开化等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监测,从而保护好历史数据信息。基础资源保护数据库要具备动态信息录入,数据库资源全开放,参与式支撑数据库建设等功能,同时采用一些数字化技术辅助研究工作,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将“动态全息式”的历史文化村镇数据监测体系展现出来。

二、综合评价历史文化村镇

我国拥有众多的历史文化村镇,遍及我国各大省份,覆盖地域较广。对这些历史文化古镇的综合评价及分类工作是一项非常庞杂的工程,但也是对其实行有效保护的基础,因此,必须严谨的完成这项工作[2]。完成资源调查后,依据调查所得信息和数据综合评价不同的历史文化村镇进行。将综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步对村镇进行分类的依据。正确的对村镇分类,确保保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应该将分类和评价有机的结合起来,以保证历史文化村镇各项保护工作符合每个村镇的实际需求。

在综合评价体系中,要分别进行客观评价、主观评价,这样才能全面的评价历史文化村镇的所有信息。在进行综合评价时,要将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所得数据的加权平均分作为综合评价历史文化村镇的依据,并根据这个数据划分历史文化村镇的等级。等级不同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方法也不同,应根据历史文化村镇的等级进行分类保护,这样不仅可以使资源配置合理化,而且可以保证保护工作达到应有的效果和效率。

以杨店乡为例,笔者在深入现场仔细调研后总结得出:杨店乡古民居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特性,对研究甘肃省陇南地区建筑风格和建筑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堪称研究陇南地区居民建筑的活化石之一。

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由于多数历史文化村镇留存的历史文化遗产已经与周边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因此,要保护好文化遗产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使文化遗产保护更加完整,具体如山川、河流、植被等。

2、历史文化村镇中的历史街区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载体,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要尽量保持这些古老街巷的外观、尺度、密度、装饰及各种传统的文化要素,以保持其原有的韵味。

3、对于历史文化村镇中的环境小品也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它们可以很好的体现村镇的文化底蕴。应该对一些反映乡土气息、少数民族风情的设施及工具予以保护,如水车、石碾、古桥、古树等。

以杨店乡为例,规划提出了 “一水两山、一街多点”的总体保护框架,并从保护范围、高度控制、建筑保护与更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护规划要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如果说历史文化村镇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重要载体,那么历史文化村镇本身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法估量。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它们与物质文化遗产一同构成了我国的传统文化遗产,这是历史文化村镇馈赠给我们的独特文化宝藏。但是,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受重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失传,或者面临失传的危险境地,因此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编制在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规划中,并将其作为保护工作的重点,全面贯彻执行各项保护措施。

以杨店乡为例,我们的规划从节庆习俗、地方特产和革命事迹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规划保护措施。

四、构建历史文化村镇现代适应性控制体系

历史文化村镇的发展与保护始终是历史文化村镇规划中的难点和重点。要保持历史文化村镇的风貌,就需要原住居民在此生活,这样才能赋予村镇文化旺盛的生命力[3]。因此,要在保护好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上,促进其发展,真正改善当地百姓的生活水平,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构建历史文化村镇现代适应性控制体系,可以很好的指导古镇的更新和改造,既不违背保护的原则,又让百姓实现小康的生活。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改建现有的保护技术和方法,也要在城市化的背景下保留历史文化村镇的原始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这样才能使这些历史遗产得以保存和延续。在规划历史文化村镇的技术路线时,要坚持以保护为中心,协调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有所针对的控制规划工作和保护对象,严格规范历史文化村镇的一切建设行为,同时也要促进历史文化村镇的健康发展,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平衡。

【参考文献】

[1]赵勇,张捷,卢松,刘泽华.历史文化村镇评价指标体系的再研究—以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为例[J].建筑学报,2013(03):19-25.

[2]许志坚,宋宝麒.民众参与城市空间改造之机制—以台北市推动“地区环境改造计划”与“社区规划师制度”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13(10):78-79.

9.浅谈村镇规划管理 篇九

2008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坚强领导下,在区建委、规划分局等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梅龙村镇规划建设服务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区城乡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扎实推进我街道城建规划工作,以科学的城乡规划推动我街道的健康发展。

一、科学规划,健康发展

按照我街道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发展需要及时编制调整一些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建设。今年初对所有村居进行了村庄布点规划;编制了郭港居委会、桐梓山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和中心村规划,现正对梅龙村、中梅村、建华村进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力争2009年底完成所有村的村庄建设规划。今年同时编制了S321省道梅龙段北侧环境整治规划,郭港安置点、机场安置点规划,现正对孙村老村庄改造进行规划。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组织建设。坚决做到“三个到场”,即察看到现场、放线到现场、发证到现场,保证集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无零星住房建设,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查处违章建筑,确保我街道规划建设健康发展。

二、健全队伍,加强管理

为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我街道成立了村镇规划建设服务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三名,负责项目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申报,农户建房规划报批等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同时为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我街道成立了规划巡查队,由服务所工作人员、三名巡逻人员和三名城管队员组成,对村镇规划建设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各类违章建筑27起,共拆除违章建筑12户,拆除面积442平方米,有力地打击了违法建设行为。

三、强化监督,安全生产

规划建设,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关键在于监督。对机场安置点工程、郭港安置点工程、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我们始终参与其中进行监督。督促他们按照施工要求安全生产,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督促他们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四、文明创建,提升品位

为更好地改善我街道的人居环境,在巩固去年环境整治成果的同时,今年我们又对S321省道梅龙段北侧进行了环境整治,绿化面积3万多平方米,铺设人行道400米,架设各种灯具86盏,总投资150余万元,同时投资60余万元用于修建集镇基础设施,其中修建下水道620米,砂石路460米,现在准备对孙村进行环境整治。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我们完善了街道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成立了集镇文明创建办公室(由服务所工作人员、城管、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专门负责管理街道经营户的乱搭、乱建、乱摆、乱放,车辆的乱停等违章行为。按市场化运作程序成立了环卫保洁所,现有职工11人,每天清扫垃圾两次,清运、填埋垃圾,保证街道环境整洁,确保长期创建一个文明集镇。如今已初步实现了我街道的美化、绿化、亮化、硬化,集镇的居住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也大大提升了梅龙的品位。

2009年工作计划

1、完善村庄建设规划,争取修建梅龙集镇总体规划,搞好孙村、楼屋、新庄等村庄的新农村规划,建立新型、科学、合理的新农村规划。

2、按照规划,做好重点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申报及农民建房报批工作,切实解决农户的实际问题。

3、加强规划建设巡查,严防违章建筑的发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4、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

5、积极参与文明集镇创建工作,创建一个美丽、文明的新集镇。

10.村镇规划调研 篇十

鄱阳湖地处江西省北部,上承赣、抚、信、饶、修五河之水,下接我国第一大河——长江。作为我国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不仅养育了江西4400万人民,也是我国目前为数不多没有遭受严重污染的大型湖泊。

每年三月的鄱阳湖,蒿草连天,“泽国芳草碧,梅黄烟雨中”。鄱阳湖地处暖湿东南季风区,从而形成了湿润季风型气候,这里的环境和气候条件均适合候鸟越冬,因此,在每年秋末冬初到翌年春这里候鸟群集。如今,保护区内鸟类已达300多种,近百万只,其中珍禽50多种,已是世界上最大的鸟类保护区。这里还发现了当代世界上最大的白鹤群,每年到鄱阳湖越冬的白鹤约占全世界白鹤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五,鄱阳湖被称为“白鹤世界”“珍禽王国”。鄱阳湖是国际重要湿地,是长江干流重要的调蓄性湖泊,在中国长江流域中发挥着巨大的调蓄洪水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特殊生态功能,是我国十大生态功能保护区之一,也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划定的全球重要生态区之一,对维系区域和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鄱阳湖生态环境却大不如前,“20年前,每次出船至少能捞上来三四条上百斤的大鱼,而如今连筷子大的鱼大家都在捞”,“水位上不来,已经连续旱了六七年了”从附近渔民的话里我们就能听出形式的严峻,情况确实如此,由于长年累月的过度捕捞,以及沿湖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而出现的水污染问题,鄱阳湖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生态挑战。

鄱阳湖是湖区人民的衣食父母、财富源泉,鱼类达90余种,以鲤、鳙、鲫、鳊、鳜、鲶、鲭等较多,以鲥、银鱼著名。近年又进行了滨湖围湖放。沿湖盛产菱、芡、莲、藕、芦苇等。野禽有凫、雁、天鹅、鸨、鸥、鹭等;此外又引进了水豹、海狸、麝香鼠、牛蛙、毛蟹及珍珠贝等。这就决定了湖区社会的特殊性和各类矛盾交织的复杂性——人、水争地,人、鸟争食,不同行政区域的渔民争夺渔业资源。近年来,水位降低之后,又新出现了湿地、滩涂资源的使用与保护问题。

鄱阳湖的生态状况也引起了国家相关单位的重视,2009年12月,国务院公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其中提到鄱阳湖地区既肩负着保护“一湖清水”的重大使命,又承载着引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功能。在新的历史时期,从国家战略全局和长远发

1展出发,为积极探索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新模式,建设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我国大江大湖区域综合开发提供良好示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定位为“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加快中部崛起重要带动区”、“国际生态经济合作重要平台”。

谈到鄱阳湖生态保护,人们首先想到的词就是“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作为江西五大河流唯一的入江口,鄱阳湖流域占江西全省辖区面积的97%。科学保护、开发、利用鄱阳湖“一盆清水”显得日益紧迫。“鄱阳湖湿地为鄱阳湖辐聚水系的汇聚中心,湿地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如何,是其流域水资源治理的关键。”江西省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晓鸿在接受《科学时报》采访时这样说。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是目前中国政策提倡、各阶层普遍认同、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潮流的湿地主导政策,它包括“保护”与“合理利用”两个不可分割的目标。而合理利用同时又是保护的基础,没有合理利用,保护也无从实现。

之前,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表示,为永保鄱阳湖“江西靓丽的生态名片”、“中国最后一湖清水”的美誉,省林业厅提出了“大鄱阳湖”湿地保护概念,切实保护管理好鄱阳湖湿地。坚决治理乱栽树等破坏湿地造林行为,一律停止在鄱阳湖吴淞高程17米以下湿地区域内人工栽种各种林木,对已栽植的杨树,要全部平毁或移除,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坚决实施退田还湖、移民搬迁、退耕还林等措施。同时加大对湖区候鸟保护宣传,湖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我们坚信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在各级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科学合理地利用现有资源,定能在改善鄱阳湖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周边经济的发展,共同捍卫鄱阳湖生命线。我们还坚信只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鄱阳湖的水定能更清澈,鄱阳湖的生态定能更稳定,鄱阳湖的经济定能更加繁荣和谐。

自2009年12月,国务院颁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全国就掀起了保护鄱阳湖的浪潮,作为一名普通大学生,保护鄱阳湖、宣传鄱阳湖生态保护,我们责无旁贷。借着暑假的空闲时间,我选择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部分地方的新农村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总结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调研中的部分村镇,虽 有所发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集镇建设零乱,居住环境较差,给排水等市政设施不完善,路网结构不合理等,因此,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针对乡镇特点,对未来发展提出科

学合理的建设规划,明确其性质、建设规模、产业结构是必要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有的地方,对新农村建设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利于推进城镇化。这是一种“对立论”的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推进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战略布局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两个方面,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城镇化可以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富裕农民,从而带动农村发展。同时,农村的发展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新农村建设好了,不仅有利于改变农村自身的落后面貌,也有利于扩大内需,形成城镇和农村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格局,为工业化、城镇化顺利推进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提出新农村建设并不是说不重视城镇化,放慢城镇化,更不是否定城镇化,而是要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发展新农村,使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建设新村”。这是一种“简单化”的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综合概念,不能只强调农村某一方面的建设。在具体的工作推进中,我们要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组织建设。绝不能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理解为“建设新村”,并非农民住进了漂亮的小区就算等于建成了新农村。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市场主导。这是一种“取向错位”的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经上升为一种国家战略,它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内在联系。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尽快从发展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是主导规划工作,二是主导合力推进工作,三是主导公共性产品的供给。

(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不断增加农业比重。这是一种“概念不清”的认识。增加农业的比重和增加农业的总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业的比重是指农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例,农业的总量是指农业产值的绝对量。我国是一个人口多、人均耕地少的发展中国家,粮食的安全、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始终是党和国家的头等大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增加农业的总量,保证供给。但要降低农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增加农业的总量,减少农业的比重,是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发展趋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5)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组织建设只是党组织建设。这是一种“片面性”的认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无疑是农村组织建设的核心,但党组织不是农村的惟一组织形式,不能涵盖组织建设的全部内容,还应该包括村委会组织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以及农村各种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等上面给钱、给物。这是一种“等靠要”的认识。中央有一个政策重点,就是政府的支农资金不是直接对农民进行收入补贴,而是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农村“六小”工程等项目建设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农村公共事业建设。但要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有不同的属性:具有公益性的(比如水利、乡村道路、主务教育等),应当由国家投入;农民自己的私人用品(比如农业生产、农民建房、环境卫生等),主要由农民自己来投入;介于两者之间或者具有一定公共产品性质的(比如改造厕所、建沼气池等),主要由农民出钱,政府给予补贴。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要千方百计提高农民的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用农民的聪明才智,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

(7)新农村文化建设,就是拆旧建新。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对宝贵历史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上。我们知道,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的祖先遗留下来的物质财产和精神财产的总和。由于遗产的不可再生性特点,即“一毁即灭”,因此,遗产的价值往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升值(这主要体现为无形的价值)。年代越久远,其本身的价值就越大。这些祖先留下来的历史遗存,不论其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都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价值,都是我们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遗产,理应给予很好的保护。然而,现在的情况是,大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却无时无刻地在遭受着人为的破坏。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中,这种破坏状况至今没有被各级领导所重视,所觉醒。甚至还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错误甚至犯罪的行为。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的片面强调高档次、高规格,把一些旧房子甚至把一些很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随意拆除,有的为了实现眼前的所谓开发、建设,不顾国家的政策、法规,不顾文物部门的三令五申,轻易毁损历史文化遗产,这种状况实在令人痛惜。在我们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时候,却同时又在肆意破坏我们祖先留下来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这实在是一种 “好心办坏事,破坏当建设”的愚昧型做法。

对此,我的建议是:

(1)要积极消除新农村建设的认识误区,正确理解新农村建设的真正内涵。没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是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也肯定是没有生命力、没有创造力、没有竞争力的。新农村建设不能走“形象化”道路。

(2)要正确处理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的关系。要有科学的规划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指导,作为检验新农村建设成败与否、目标实现与否的标准。要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处理好当前发展现状和长远建设目标的关系。

(3)要正确处理好客观条件和建设目标的关系。所有的实践都应该从实际出发,新农村建设更要认真考虑各地财政承受力、群众参与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不能强调搞同一个模式、同一种方法和同一个标准,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不搞盲目攀比,避免新农村建设中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避免新农村建设运动化。

(4)要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中的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力度。投入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不仅应该涉及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环境、教育、文体、医疗、商贸、住房等硬件条件的改善、整治和建设,而应该同时覆盖软件系统的建设,村干部与村民的培训、村规民约的制订、社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社区健康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等等。当然,“社会主义新农村”毕竟是农民自己建自己的家园,我们要吸取过去的大包大揽搞运动的教训,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而不能以政府主导作用取代农民主体作用。要以农民为本,研究农民的现实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着眼农村的发展远景,立足当地的具体条件,在积极、科学的引导下,通过规划引导、政策引导、典型示范的方式,引导农民参加新农村建设,让农民看得到,感受得到新农村建设的益处。鼓励农民通过辛勤劳动,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把农村建设成为自己理想的家园,以此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为主、社会参与”的新农村建设模式。我国农村经济还是比较脆弱的,农民尤其经不起折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要坚决防止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搞达标升级等形式主义东西,最要紧的是不能急躁冒进搞运动。

上一篇:数豆子 教案下一篇:数据库考研真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