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乱倒垃圾通告(9篇)
1.禁止乱倒垃圾通告 篇一
各位居民:
垃圾燃烧产生的恶臭气体对人体的健康危害极大,尤其是对孕妇以及胎儿的健康危害更大,有百害而无一利。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禁焚烧各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所有垃圾全部运到垃圾池内统一收集填埋。让禁烧成为自觉行为,确保我乡境内不发生焚烧垃圾的行为。从即日起,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特设举报电话38810xx
欢迎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并举报露天焚烧垃圾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xx乡人民政府
年12月14日
2.禁止乱倒垃圾通告 篇二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城乡环境质量,巩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有效遏制偷倒、乱倒垃圾违法现象,消除城市管理盲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杜绝偷倒、乱倒垃圾现象发生,确保无影响区容区貌的卫生死角,无群众反响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采取宣传教育、督促整改、集中整治、定期巡查、长效管理等方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偷倒、乱倒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偷倒、乱倒垃圾违法行为,有效推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偷倒、乱倒垃圾频发、高发点位和区域,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偏僻区域和日常管理薄弱区域,以执法大队排查摸底掌握的偷倒、乱倒垃圾重点区域为主。
三、组织机构
成立整治偷倒、乱倒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
四、职责分工
执法大队:对偷倒、乱倒垃圾现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计汇总全区范围内偷倒、乱倒垃圾频发、高发点位和区域,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偏僻区域和日常管理薄弱区域,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强化日常督查,充分统计数据并细致核查,及时做好奖惩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对排查的点位和区域进行蹲点守候,对发现偷倒、乱倒垃圾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和执法处罚。
组织宣传科:利用“XX微城管”公众号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舆论引导,并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行为,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监督考评科: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专项考核,促进专项整治行动落实长效。
政策法规科:对整治中的法制问题负责解释,予以法制保障。
特管站、环卫处:结合日常工作和巡查,及时将发现的偷倒、乱倒垃圾现象报送给执法大队。
物管处:指导各物业公司规范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和监管,统一清运的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开展,业主自行清运的加强监督。发现偷倒、乱倒垃圾现象的,及时报送给执法大队。
五、整治步骤
自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区偷倒、乱倒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5月底前)
1.全面排查摸底。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对易偷倒、乱倒垃圾的点位和时间进行细致摸排,根据每个点位易倾倒的时间形成台账记录。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小区物业宣传栏广泛宣传偷倒、乱倒垃圾相关法律法规,张贴公告、悬挂条幅及设置警示牌,鼓励群众积极检举,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支持整治工作。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
工作领导小组每月牵头组织一次集中整治,执法大队加强辖区网格化巡查,普通点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重点高发点位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并根据辖区情况安排执法大队各中队自行组织集中整治。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偷倒、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格查处,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及时进行移交。局监督考评科要定期开展专项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通报,督促整治取得实效。
(三)长效巩固阶段(2021年4月起)
将整治工作内容纳入《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绩效考核细则》,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整治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执法大队班组或个人(社会化用工)给予一定奖励,并给予所在中队考核加分。总结经验做法,将偷倒、乱倒垃圾专项整治纳入常态化工作,定人、定岗、定责,对已清理和整改的区域加强日常巡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各部门要将偷倒、乱倒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充分认识偷倒、乱倒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既要立足自身职责,扎实做好份内工作,又要相互协调、相互协作,强化部门间信息互通,提升整治行动整体的协调高效,合力确保整治成果成效。
(三)管罚并举,杜绝源头
执法大队要加强源头监管,对装修、建筑垃圾的手续办理、围挡设置、垃圾清运进行全程监管,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果断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绝不姑息。物管处要强化行业指导,要求各小区物业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公司统一清运装修、建筑垃圾,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应做好监督,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督查,健全长效
3.禁止捕鱼通告 篇三
为加强珊溪水库水源保护,根据《渔业法》、《水法》等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张网捕鱼和垂钓。
二、严禁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三、严禁“三无”船舶(包括竹筏、轮胎筏等)航行和作业。
四、严禁其它从事危害水源的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处罚。
六、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4.公路禁止通行通告 篇四
一、共玉高速化公路一期、二期全线封闭施工;
二、禁止通行时间20xx年11月15日00:00至20xx年7月31日24:00止;
三、封闭施工期间除沿线施工人员、车辆外,禁止一切社会车辆、行人通行;
四、其他车辆、人员从国道214线通行,服从交警、路政工作人员指挥,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道路施工临设标志通行。
以上措施给您出行暂时造成不便,敬请谅解,请提前做好出行计划,特此通告!
xx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xx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xx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禁止赌博通告 篇五
二、为赌博看场护院、通风报信、发放高利贷、追逼赌债的,妨碍公安机关查禁赌博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条件。宾馆、茶楼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凡利用宾馆、茶楼、网吧等公共场所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者,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场所内活动的人员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自通告之日起,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并为其提供条件的经营场所一律停止经营活动,关闭场所。拒不执行或继续经营的,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五、严禁党员干部参与以麻将、扑克等作赌具,以货币、物资等为赌资的一切赌博性活动。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无论以何种形式,无论参赌数额大小,无论涉及到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处理。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活动的,在工作场所参与赌博活动的,在宾馆、茶楼等公共场所参与赌博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国家工作人员在禁赌工作中失职、渎职、利用职权干扰禁赌执法、充当“保护伞”的,一律从严追责。
七、望广大居民自觉抵制赌博违法犯罪,积极举报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杂多县公安局
6.禁止通告 篇六
(一)自20xx年10月16日起至20xx年6月16日止,对江浦街道东、西门桥封闭施工。封闭期间,行人及非机动车由临时便桥通行;文德东路向西经由东门桥车辆,可由同心路、河滨路绕行;文德西路向东经由西门桥车辆,可由雨山路绕行;文德路东门桥至西门桥路段内车辆,可由一条巷、二条巷、中圣街绕行。
(二)自20xx年10月16日起至20xx年10月16日止,对文德东路东侧路口封闭施工。封闭期间,禁止通行,车辆和行人可由同心路、河滨路绕行。与此同时,对周边有关道路实行单向通行,有关车辆停靠点位置予以调整。
1、公园北路:(1)自公园南路路口至海院路口设置大客车专用道,全天禁止其他社会车辆通行;(2)海院路口至象山路口实行机动车自东向西单向通行,此单行区域内机动车,可由象山路、沿山大道、海院路绕行,或由河滨路、珠泉路、珠江路绕行。
2、公园南路:自公园北路路口至凤凰山瀑布实行机动车自北向南单向通行。
3、文昌路:自二条巷路口至象山路口实行机动车自西向东单向通行。
4、一条巷:自文昌路至文德路实行机动车自北向南单向通行。
5、江浦客运站门前出租车停靠点调整至海院路。
因工程建设实施的交通疏导管制措施,给广大市民和车辆驾驶人员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xx市xx区人民政府
7.禁止露天烧烤通告 篇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各类烧烤食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店入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城管、环保、工商、公安等多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市直有关部门要联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查处。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或者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烧烤食品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五、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烧烤食品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六、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食药监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对拒不接受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也要发布《通告》,依法整治规范辖区内烧烤食品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5月下发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市中心区露天烧烤的通告》(唐政通字〔〕9号)同时废止。
xx市人民政府
8.关于禁止自备井通告 篇八
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补办取水手续不予批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严禁违法打井取水,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必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封填违法挖凿的水井,逾期不封填水井的,本机关将组织强制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并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9.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 篇九
一、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焚烧、乱抛农作物秸秆和公路打谷晒场的监督和管理,村组干部、党员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到农户,确保各行政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烧一棵树,不占一段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对发生的秸秆焚烧行为要积极举报。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作物秸秆堆放到国道、省道、农村公路路面及其两侧,严禁将农作物秸秆推放到河道、渠道和沟道中,不准在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和集镇主街道上打谷晒场。
四、农户有责任监督农机作业手把水稻茬口控制在10cm以下,否则一经查出,重新粉碎等一切经费和后果由农户自己承担。所有农机作业手必须按市、县统一要求,自觉将秸秆茬口控制在10cm以下,否则后果自负。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占用公路打谷晒场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规定,给与当事人焚烧秸秆的按一堆火罚款200元(焚烧每亩田按10堆火计算)、在公路打谷晒场的按每米路面罚款200元的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88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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