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2024-09-28

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共11篇)

1.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篇一

局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管理工作,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有效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用油管理

1、车辆加油实行IC卡定点加油,一车一卡。

2、本市范围内车辆用油,仍采取按月包干的办法,由主卡管理人员(车队队长)每月按标准向各车专用IC卡充值。标准为:局领导用车每月300公升,其它车辆每月200公升。

3、局领导外出开会(一般指省内和北京等地),1—2人一般不带车,3人以上(含3 人)确需带车的,原则上按300公里以下50公升以内,300公里以上视里程而定,最高不超过100公升。其他因公务需出差省外的,一律不得带车,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方可带车。

二、车辆维修管理

1、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爱护和保养,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自己保养车辆,并本着节约的原则维修车辆。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队和维修厂建立单车维修保养台账和档案,做到一车一本,所有维修保养事项全部记入档案。

3、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需维修时,提出申请,经车队队长审核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到指定维修厂维修。严禁擅自购臵配件或先维修后报告,违者费用自理。

4、车辆在维修中发现新问题,需增加修理项目的,要报经车队队长,经同意后方可增修。

5、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到非指定维修厂维修车辆。车辆在外行驶途中,因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应急维修,应先请示,回机关后及时补办手续,交回所换旧件。

6、送修车辆结算单必须与修理通知单内所填项目或更换配件一致,不相符的维修项目和材料费用不予报销。

7、车队队长及驾驶员要认真做好维修车辆质量的验收工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避免出现同一事项故障多次维修,减少损失、节约经费。车辆维修后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修后验修,验修合格后,方可进行车辆交接。

8、车辆维修费用结算由车队、办公室会同财务科统一办理。办公室每半年对单车维修费用开支情况进行统计公示一次。

三、本法办至2011年 月 日起执行。

2.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篇二

【本刊讯】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制定印发《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为建立公开遴选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对公开遴选的原则、程序与权限、纪律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明确,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公开遴选机關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办法》规定,公开遴选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采取差额考察办法,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已经步入常态化开展、制度化推进阶段。公开遴选成为领导机关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扩大选人用人视野、规范选人用人方式、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有效措施,对于畅通和规范基层公务员“上行通道”、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链,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方式方法,注重总结评估,健全公开遴选公务员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这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低保家庭的应届生可享一次性求职补贴

【本刊讯】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今年高校应届毕业生达699万人,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从六方面入手:一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集中检查;二要拓宽就业渠道,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促进计划”,为他们提供持续的就业帮扶;三要鼓励自主创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降低自主创业门槛;四要完善就业服务,毕业生异地求职,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五要开展就业帮扶,对城乡低保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并适当提高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六要促进就业公平,严防招聘过程中出现性别、民族、残疾等方面的歧视。

网络创业就业和社保研究项目正式启动

【本刊讯】5月9日,由中国就业促进会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组织实施的网络创业就业统计和社保研究项目正式启动,网络创业促进就业研究成果同步发布。

网络创业就业统计和社保研究项目在网络创业促进就业研究基础上展开,目的是摸清网络创业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社会保障状况,并对此提出对策建议,以此推动网络创业就业人员纳入国家统计和基本社保覆盖范围。2013年第一季度,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3520.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6.6%。网购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创业就业机会,但这一领域从业人员的就业社保问题研究一直处于空白。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实施的网络创业促进就业研究成果填补了此项空白。研究成果表明,网络经济活动已经直接和间接创造就业岗位超过1000万。网络创业将促进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质量不断提高。

人社部将建200家国家级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本刊讯】记者从4月17日召开的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从2011年至2020年,我国将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分期分批建设200家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据了解,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点项目之一。人社部将稳步扩大规模,2020年前,每年新建20个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目前,人社部已批准建立了40家基地。

山东:强制执行带薪休假

【本刊讯】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旅游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加强对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带薪休假执行情况将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同时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通知》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通知》要求,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陕西:增加15个统考新职业

【本刊讯】陕西省人社厅日前宣布,为适应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对知识技能型人才评价的需要,今年,陕西省将新增企业文化师等15个全省统考新职业。

据悉,今年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有12个,陕西省统一鉴定的职业有2个。同时,全省还将举行22个试点职业的统一鉴定,其中,企业文化师、客户服务管理师、智能楼宇管理师、黄金投资分析师等15个职业为新增的统考职业。

海南:2262名选手角逐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本刊讯】日前,在2013海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来自全省各个中高职院校的2262名学生选手参加了25分大类共87个比赛项目的角逐。此次大赛的宗旨是检验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水平,促进职业教育水平提高,调动社会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据悉,2012年底,海南中高职在校生达到25万人,年培训20多万人次。全省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取得可喜进展,基本形成了覆盖三个产业,门类比较齐全、结构较为合理、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专业体系。

内蒙古:查处人力资源市场76件违法案件

【本刊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共检查单位2103户(次),查处违反就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76件。在行动中,全区参加专项行动人员近四千人次。

执法行动组每到一户,采取“查、问、看、讲”的方式进行:查有无合法证照,有无提供虚假信息、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雇佣童工和未成年工、强迫劳动等情形;问劳动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女工保护等是否合法;看工作环境是否危害职工身心健康;讲《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招用工政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整改。对个别经营场所机动性强、隐蔽性高的职业中介机构,加大群众监督举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对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治理。

3.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等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公务接待的新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 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应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局机关处室和单位公务外出须经局领导批准,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局接待服务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单位配合,以局名义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酒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住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住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标准执行,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第八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来访人员的公务活动必须有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九条

实行对口接待。国管局、中直局、兄弟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及同行来湘,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协调相关省、厅局领导参加。

本省市州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的领导及同行来我局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由局相关处室对口负责接洽,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

第十条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局机关所有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各自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报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重大接待活动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调研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局领导下基层单位考察调研,陪同的局机关处室负责人从严控制,基层单位只安排与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三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严格控制饮酒(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以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上酒);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标准。局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参照省本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当地的差旅费住宿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单独列示,超额支出要作出说明。规范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审批,每年年初接待处与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预算,报局党组会审定,经费开支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第十八条 规范公务接待费支付。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局机关公务接待费应在接待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财务管理处负责审核报销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局接待服务处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局领导和局财务管理处、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局接待服务处会同局财务处按年度依规公开本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局机关食堂工作餐管理办法》《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补充规定》(湘管办发〔2016〕2号)以及《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管办发〔2014〕3号)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解释。

湘办发[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 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 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确定接待单位。

中央、国家各部委和有关单位、兄弟省区市省部级领导(含正副省部级)来湘,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省领导参加。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市州不超过2人,县市区安排1人;其他省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市州、县市区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第十五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省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省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54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6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46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00元。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全省各地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省本级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 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四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要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七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 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4.局机关卫生检查办法 篇四

一、指导思想

以 “xxxx”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市“一申四创”工作,认真落实《某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某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夺取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二、组织领导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检查的范围及标准

(一)检查范围:局机关办公楼、局家属院、公共场所等。

(二)检查的标准:

(1)办公楼

卫生要求:办公室、会议室、楼梯、走廊、宿舍等,做到门窗、墙壁、开花板无积尘、蛛网;地面无垃圾、纸屑、烟头、痰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判分标准:①门窗、墙壁、开花板有积尘和蛛网者每处扣2分;②地面有垃圾、纸屑、烟头、痰迹者每处扣2分;③室内物品摆放零乱每处扣2分。

(2)环境卫生

卫生要求:环境规划合理,因地制宜地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路面硬化,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杂物,无卫生死角,垃圾箱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3)公厕卫生

为水冲式或其它无害化厕所,经常洗刷消毒,做到无积粪、无污垢,基本无蝇、无臭,地面无污物,四壁整洁,无乱贴乱画册,有防蝇及通风设备,贮粪池密闭,经常清掏。

四、检查评比的时间和方法

1、检查评比时间每周五进行一次,每月进行一次的流动红旗评比。

2、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站有关人员参加。

3、卫生检查评比每次检查将分别评出3名最好的和1名最差的科室给予表扬和批评。

五、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领导。各科室站要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好卫生检查活动,各尽其责,加大工作的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卫生检查活动顺利开展。

2、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实行各科室负责制,各科室要结合自己的工作任务,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3、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各科室站要积极参与卫生检查活动,强化日常检查监督,加强自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全面推动我局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5.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篇五

明年春季公开遴选即将开始,任职满2年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可报考正科级

从明年春季开始,贵阳市将全面启动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凡是德才兼备、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一线工作人员,都有机会择优录用。

记者从昨日下午召开的2013年春季贵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安排部署会获悉,今年10月29日,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面向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以拓宽基层公务员上升通道,引导和激励更多的优秀干部到基层去,使基层成为锻炼培养公务员的源头活水。《暂行办法》对报考、审查、考试、录用等环节,均有明确规定。

同时,2013年春季贵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即将启动,本次公开遴选职位包括正科级领导职位、副科级领导职位和科员职位。

1.每年春秋两次报考机会 除了要有才更要有德

据介绍,公开遴选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由贵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组织、集中进行,一般每年进行2次。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市直部门可以单独组织公开遴选,公开遴选方案须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公开遴选计划一般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分两批报送。

公开遴选主要有制定方案、计划与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公示、试用与任职等程序。

其中,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突出“干什么、考什么”。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竞岗演说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公开遴选单位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加试业务水平测试。

笔试结束后,各遴选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进入面试的人员全部参加业务水平测试;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成绩,总分为100分(增加业务水平测试的,笔试、面试、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各占40%、40%、20%)。并规定长期在基层一线埋头苦干、在近三年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或获得地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公务员,可实行笔试加分制度。

组织考察方面注重“德”的考察。在考察中,考察内容除了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外,还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注重考察“德”的真实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

按规定,公开遴选实行层层差额选拔。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公开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考察对象与公开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考察结束后,通过比选1:1提出拟遴选对象。

2.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试用期三个月

公开遴选是选拔优质干部的方式,也是基层公务员提升的机会,不过,公开遴选有严格规定,报考也需谨慎。

报考人员在遴选过程中,报名时每人限报一个职位;个人自荐报名的,须经所在部门同意。报名过程中,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以及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将取消报名资格。

在公示环节,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公开遴选的遴选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公开遴选,待查实后再作出决定。

此外,公开遴选将严格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拟任人选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转任等手续;试用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工作。

3.遴选 公务员主管部门放权“不放手”

据了解,经贵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开遴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遴选工作。

在开展遴选工作过程中,报名、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民主测评和考察等许多关键环节都将授权给各公开遴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开遴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同时,公开遴选拟任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由公开遴选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留用。

贵阳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贵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公开遴选,该市针对2013年春季遴选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流程,将严把工作程序关、资格审查关、考试测评关、考察试用关等关卡,确保公开遴选的透明度、公信度和满意度。

4.明年春季报考职位:正副科级领导职位和科员

据了解,本次2013年春季公开遴选职位包括正科级领导职位、副科级领导职位和科员职位。遴选范围及对象包括:各区(市、县)机关和乡镇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各区(市、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以及省、市直机关设在各区(市、县)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报考。

报考人员必须满足:工作能力强;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等条件等。

凡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须现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主任科员或任职满2年的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须现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或任职满3年的科员职务。并规定长期在基层一线埋头苦干、在近三年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或获得地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公务员,可实行笔试加分制度。

按照有关要求,各遴选部门将根据编制限额、职位空缺情况和本部门公务员队伍结构,在认真做好职位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编制遴选计划,准确界定职位需求,合理设置资格条件。

遴选计划采取书面申报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将于2013年1月15日前分别报贵阳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和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专业设置方面,计划遴选职位无特殊要求的,规定应设置为不限专业。如确需设置专业,根据教育部网站上公布的专业目录,设置为专业大类(一级目录或二级目录),设置为相关专业的须有明确界定所包含专业范畴。

5.明年2月下旬启动报名7月20日前完成所有事宜

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确定为2013年2月25日至28日。各遴选部门组织现场报名,并对报考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可个人自愿或经组织推荐方式进行报名,每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

笔试定于2013年3月9日,由贵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时间地点,各遴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笔试试题原则上由遴选部门命制,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笔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须公布笔试成绩,并按规定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员确定后,需要增加业务水平测试的职位,由遴选部门按笔试有关规定组织面试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面试时间约为2013年3月中旬,由各遴选部门组织实施。3月下旬进行考察。综合考试和考察情况,经遴选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遴选人员,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公示和试用环节。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确定的拟遴选人员在规定的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各遴选部门也分别在本部门和拟遴选人员原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遴选部门对拟遴选人员实行为期3个月的试用。试用期满后,需办理转任手续的,由遴选部门申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转任手续后,由遴选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任职。所有事宜须在2013年7月20日前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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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篇六

关于印发《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办发〔2014〕17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1—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区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同时正确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定和热情周到服务的关系,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标准,务实节俭;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简化礼仪,确保安全;

(四)热情周到,突出特色。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

第六条 市领导同志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对口负责。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市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当提前与各办公厅沟通对接,并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严禁承办单位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参加活动的请示件。

—2—

第七条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参加会议或活动,应当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经市委批准后向省委提出申请,不得先请后报。承办上级在青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牵头单位应当提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筹备情况,包括会议或活动的时间、地点,拟来青的上级领导同志和拟邀请的市领导同志,确保信息对称、事项清晰、职责明确、协调一致。

第三章 市内公务活动

第八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到基层考察调研以及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基层单位负责同志不得到辖区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欢迎屏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

第九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考察点现场不准临时装修装饰或增置设备设施,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工作汇报应当突出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缩短汇报时间。

第十条 市内公务活动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用餐的,一律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和用餐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考察调研期间一律不得饮酒,不得接受基层单位赠送的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四章 迎 送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客人乘汽车抵离时,一律不到边界迎送,可派车辆引路;乘其他交通工具时,可相应安排1位同志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主要负责同志不参加迎送。

第五章 住 宿

—3—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六章 用 餐

第十四条 各区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餐。

从严控制就餐工作人员数量。驾驶员就餐的不再发放误餐补助。

第十七条 工作餐、自助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章 用 车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公务活动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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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八章 重要客情报送

第十九条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直属企业、各大银行的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省内正厅级以上领导同志,省外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将军,副省级以上离退休老领导,以及其他重要或知名人士来青信息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来青客人的姓名、职务、人数、行程和住宿安排等信息同时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九章 审批控制

第二十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往来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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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如出现公务接待活动与接待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如实备注说明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并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通讯、洗衣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予以报销。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一并作为接待费报销凭证。

第二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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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推进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第三十四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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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三十五条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推进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九条 全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4日印发的《青岛市市级公务接待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青厅字„2008‟23号)同时废止。

7.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篇七

2013年兰溪市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实行按职位招考的方式。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记载为准。

一、老干部活动中心“文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哲学类:哲学、逻辑学、伦理学专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科社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共党史专业

社会学类: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

政治学类: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思想政治教育、国际政治经济学专业

教育学类:教育学、人文教育、科学教育专业

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专业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

历史学类:历史学、世界历史等专业;

其他专业的人员报考,在市(地)以上报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体现文秘写作能力的作品(每篇不少于1000字,科技类论文除外)。

二、兰溪市政协办公室“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以报考:

经济学类: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民经济管理、贸易经济、投资经济、网络经济学、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金融学专业;

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劳动经济、运输经济、国际商务、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

三、人民法院“法警1”“法警2”、司法局“科员”“司法助理员1”“司法助理员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执法1”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法学类:法学专业;

法律各相关专业;

其他专业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位资格证书的,可以报考。

四、公安局“狱医”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临床医学专业。

五、公安局“法医”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法医学、临床医学专业。

六、公安局“计算机”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七、公安局“财会”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

八、老干部活动中心“财务”、林木种苗管理站“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会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学、会计电算化等专业;

其他专业的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也可报考。

九、农业局“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植物生产类:农学、园艺、果树、蔬菜、茶学、植物保护、土壤与农业化学、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作物遗传育种专业;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十、畜牧兽医局“畜牧”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畜牧兽医、动物科学、畜牧、蜂学、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专业。

十一、畜牧兽医局“兽医”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畜牧兽医、兽医、中兽医、动物医学专业。

十二、农机管理站“计算机”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计算机及应用专业。

十三、农机管理站“农机管理”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农业机械化、农业工程(农机)专业;

机械类专业。

十四、地方税务局“基层税务执法”职位,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税务、财政学、会计学专业;

其他专业的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也可报考。

十五、工商局“计算机”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信息科学技术专业。

十六、工商局“工商管理”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十七、工商局“汉语言文学”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专业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

十八、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临床医学”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临床医学、中医学、医学技术、基础医学专业。

十九、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国土员”、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国土监察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土地规划利用;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大地测量;采矿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选矿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源勘查工程、地质矿产勘查、矿物资源工程、地质工程。

二十、粮食局“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经济管理、市场管理、经贸管理、经济学、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信息管理、企业管理与财务会计、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投资经济管理、国民经济管理学、经济信息与科技情报、国有资产管理等专业。

二十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林业”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林学、园林、园林技术、森林保护、森林旅游、经济林、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风景园林、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二十二、卫生监督所“预防医学”、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预防医学”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预防医学类:预防医学专业。

二十三、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药学”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药学、中药学专业。

二十四、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中文”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专业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

二十五、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财务”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

二十六、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公共卫生”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公共卫生、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临床医学专业。

二十七、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信息科学技术专业;

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通信工程、光电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专业;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器件及设备、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信息对抗技术、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技术、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电子应用等专业。

二十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执法2”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化学、应用化学、化工、化学工程与艺术、化学工艺、应用化工技术、精细化工、有机化工、化工设备、化学类专业。

二十九、中共兰溪市委统战部“办公室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专业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

历史学类:历史学、世界历史等专业;

十、教育局“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专业

政治学类: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思想政治教育、国际政治经济学专业

历史学类:历史学、世界历史等专业;

教育学类:教育学、人文教育、科学教育专业

十一、行政服务中心“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文秘专业

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专业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专业

政治学类: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思想政治教育、国际政治经济学专业

社会学类: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

教育学类:教育学、人文教育、科学教育专业

十二、劳动仲裁院“仲裁员”、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法律”、水政监察大队“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法学类:法学专业

十三、供销合作总社“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政治学类: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思想政治教育、国际政治经济学专业

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专业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

其它未列举职位的专业要求为“不限”。

8.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篇八

编稿时间: 2006-12-08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 小 浏览次数: 次湘财行〔2005〕37号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2005.12.13.发出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05〕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

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9.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篇九

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人社规〔201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以下简称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市府办《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待遇通过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予以保障。

职业年金制度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

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经费安排及资金监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事务。

第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为其月工资总额,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综合管理类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包括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改革性津贴。

(二)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及其他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为其薪级工资。

第七条

职业年金按照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与上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实行不同的缴费比例:月工资总额在上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月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上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缴费比例为9%。

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与上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缴费比例的,统一在每年7月进行。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将本单位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列入部门预算,按月划缴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聘任制公务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领取职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一次或定期领取,直至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二)出国(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去世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聘任制公务员未达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第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以下情形的,奖励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一)被国务院或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20倍的职业年金。

(二)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直属机关记一等功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10倍的职业年金。

(三)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直属机关记二等功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5倍的职业年金。

第十一条

聘任制公务员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经调查未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职业年金予以补缴;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职业年金不予补缴。

聘任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停缴职业年金。行政处分解除后,职业年金继续缴交,处分期间停缴的职业年金不予补交。

第十二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职业年金由财政部门全额收回:

(一)在聘任期间受到开除处分的。

(二)离开本市行政机关后,因其在本市行政机关聘任期间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离开本市行政机关,并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享受委任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管理。

受托人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运营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有关投资运营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将其原企业年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解除聘任关系后,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账户;若未就业或虽已就业但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军队转业安置、本市事业单位调任、选聘、整建制转制等方式进入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由同级财政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以上述人员进入我市聘任制公务员队伍首年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按年均递减4%的比例进行模拟倒算,直至其参加工作的首年。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补缴额为其工作年限内各模拟倒算的工资乘以当年我市规定缴费比例后的本息和,年利率按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历年记账利率计算。若模拟倒算的工资超过我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则其当年缴费工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上述人员1992年7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不需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职业年金补缴额为其工作年限内各模拟倒算的工资乘以本办法第七条缴费比例后的本息和,年收益率暂按4%计算。

上述人员已按深府〔1997〕75号文有关规定参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缴费总额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分别划转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若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低于聘任制公务员模拟倒算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齐。

从本市事业单位调任、选聘、整建制转制进入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其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计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补缴年限。

第十六条

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同级财政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聘任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社会养老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10.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篇十

为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范用车行为,有效预防腐败风险发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用车范围监控

(一)校领导上下班、市内开会办事和外地出差等用车。

(二)来客来访用车: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和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客人用车;各单位邀请的著名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活动用车;

(三)干部参加工作会议等公务活动用车。

(四)学校大型活动和专项活动用车。

二、公务用车申请监控

(一)除接送校领导上下班外,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上述公务用车范围的,须按公务用车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11.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篇十一

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1—

第二章 接待管理和接待范围

第四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由接待单位的主管领导在派出单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领导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三章 接待标准

—2—

第九条 接待住宿、用餐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在定点单位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住宿费按本市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第十条 各区县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和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接待场所

第十三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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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预算管理与结算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清单。

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单独核算公务接待活动的明细费用情况,以便接受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党政机关应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本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

—4—

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按组织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费预、决算汇总数;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信息。

各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涉及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贸促会等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国内公务接待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2014年3月18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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