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2024-12-11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13篇)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篇一

摘要

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然后通过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1、“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1“法治”与“德治”区别

1.1.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1.1.2 “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2.“法治”与“德治”联系

2.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3.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3.2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文革”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文革”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3.3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3.4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篇二

一、遵守宪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重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宪执政。宪法的权威性也从自身的规定中明确体现, 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是世界上唯一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精神文明方面内容的法律, 对道德建设也提出了比较系统的要求。宪法序言中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国家的根本任务, 因而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内容的道德建设也包含在内。所以,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 是以宪法为依据的。目前,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 必须对党、国家、社会事务及军队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社会主体必须在宪法内作为, 不存在有任何特权的个人和组织。

二、与时俱进, 科学立法, 公正执法, 是促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关键

四中全会提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通过立法, 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 使之取得全社会遵行的法律强制力。2013年7月1日, “常回家看看”已正式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说明了有些原属于用道德自律来调节的社会关系, 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达到他律, 用法律的形式有效地保护人民应有的权利。这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顺应时代潮流, 反映人民呼声的法律与道德的实践典范。另外, 通过公正执法, 惩恶扬善, 摒弃一切不道德行为, 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

三、加强普法教育, 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 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前提

我们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传统和新兴媒体, 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法律法规, 只有让人们知法、懂法, 才能守法。四中会全重点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宪执政。但是, 目前究竟有多少人知道宪法长什么样, 估计只有在这方面做研究的专家、学者, 以及行业内的人知晓吧。所以, 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全面的普法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 使人人敬畏法律, 逐渐养成维护法律, 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可喜的是, 2014年11月1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设立国家宪法日,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四、坚定信心和决心, 从严治党, 从严管理干部, 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重要抓手

为了发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作用, 成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力推动者。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这是我们党对当前形势的清醒认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等各种严峻的考验, 同时道德滑坡、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党的面前。党的先进性关乎党、国家、人民和民族的命运。因此, 我们必须加强党的建设, 使党员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做官先做人, 做人重品德, 自觉依法办事, 身先士卒, 才能使党永葆青春, 成为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党。

五、发挥文化引领和德育育人的作用, 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重要保障

2014年10月15日, 习近平主持召开了文艺座谈会, 他指出, 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 追求真善美是文艺的永恒价值。我们要通过文艺作品传递向上向善的价值观, 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 向往和追求讲道德、遵道德、守道德的生活。所以, 我们当务之急要净化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的文艺作品,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弘扬知难而进、无私奉献的可贵精神, 报道舍己为人、勇于献身的英雄事迹。重点体现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增加全国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 要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对人们进行道德教化。以中小学及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为重点, 改变目前普遍过于重文化课程的学习, 而忽视对学生良好品德培养的现状。中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 所以, 在学校教育过程中, 教师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不断地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 防止学生违法乱纪和道德败坏, 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结合起来, 既要加强法制教育, 又要不断地陶冶道德情操, 并自觉开展道德实践, 做到知行合一, 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总之, 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治国方略不动摇。坚持这一方略, 关键在党, 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作为, 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 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党, 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崇尚道德的楷模。只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 注重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精神世界中, 激励全体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摘要:本文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会议精神, 提出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采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治国方略, 并详细论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实践途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实践途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2, 第2卷

3.依法治国需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篇三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D64

一、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思想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要地位,在国家治理方面,儒家主张德治,“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然而,儒家并非否定法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令来引导百姓,以刑法来整顿社会,百姓虽然免于犯罪,但是没有廉耻之心。用仁德进行社会治理,百姓不仅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服正。孔子并非一味反对刑法,他这样讲,乃是告诫为政者,立法实刑应以道德为前提,双管齐下,“礼”多指道德,但本身具有法的约束力,故有“出礼入刑”一说,自春秋战国以来这种约束力逐渐消退。

孔子反对的乃是恶法,即不道德非仁义的政令刑法。周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衰微,礼坏乐崩,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诸侯争霸,战争不断,“挟天子以令诸侯”,整个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在此背景下,孔子给出了自己的政治方案,主张推行仁政,实行德治。荀子认为,“故非礼,是无法也”,不合乎礼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即荀子所说的“礼”,儒家反对的是违背道德精神,否定道德基础和道德价值的“恶法”,提倡以道德为基础,礼法合一的“善法”。

商鞅起初以“帝道”论之,然而“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再以“王道”荐之,却是“吾说以王道而未入也”;最后力推霸道之学说,“语数日不厌”;其实上,推行霸道,实行法治,正顺应了当时各国并争的局面与秦国渴望迅速崛起的实际。商鞅变法,使得秦国国力大增。秦灭六国而一统天下,标志着法家学说赢得了“德刑之辩”第一回合的胜利。

法家主张法治,也并未完全否定道德的价值,《五蠹》中说“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认为,随着历史发展,道德的作用不断弱化。“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在他看来,在当时的社会环境,法治是最有效的治国手段。

先秦时期,儒学在不断发展,但影响力有限,汉朝建立以后,儒家学派得以重生,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官方意识形态,既有陆贾、贾谊、董仲舒等人主观上努力的原因,这更是吸取秦朝灭亡之经验,适应当时国家统治需要的结果。从秦朝覆灭到汉朝兴盛,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赢得了“德刑之辩”第二回合的胜利。

纵观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思想,不难发现,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治与德治关系处理的好坏往往影响到朝代的兴衰。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当家做主。

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继承性和超越性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总结历史经验,适应时代发展做出的选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法治和德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两大基本方式,任何时期都不可偏废其一,是德主法辅还是法主德辅,要适时发展,因时而异,需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但不变的原则是,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会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一定的影响。道德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法要体现道德精神,良法方能善治。法律是保障德治实现的必然性选择,是道德的忠实守护者。道德涵养法律,法律促进道德。

今日所说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本质上不同于古代社会的德治和法治,在当前的社会主义中国,以德治国的“德”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但法治的基础是道德,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既要有党员干部的“人民公仆之德”,也要有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道德,对于处在市场经济中的人们,忽视对其进行道德教育,势必造成极端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当然,也不可轻视法治的作用,倘若德治没有法治做后盾,德治就显得软弱无力,社会依然难以和谐。依法治国的“法”不是古代社会的刑法、律例,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然而,人民的权力并未得以很好地行使,权力异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为官者乱为、不为,拿着公权力做个人私利交换的砝码,一段时期以来,党内特别是党员干部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从严治吏。通过从严治吏,将本属于人民的权力归给人民。古往今来的一切国家,对法治造成威胁的,往往不是来自人民群众,而主要是来自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既要有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各方面的教育,也要有管党治党的制度性的法律约束,将德育和法治紧密结合,使其锻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作为人民群众,既要有道德教育,强化共同的理想信念,凝聚集体的力量,达到最大程度的社会认同,同时,也要有规范的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社會主义制度下的德治和法治,归根结底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要靠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去解决,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一个需要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具有中国的特色。

三、西方法治建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

西方法治观念萌芽于古希腊时期,时至今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明已经确立,其法律制度比较成熟完善,有很多内容值得学习。

通过研究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史便知,西方法治始终以法律至上为核心,例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写到:“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法律对人的生活影响极大,而以野蛮兽类的生活做比方,其实,已经显明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标志;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有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要获得普遍认同,而这获得普遍认同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不是恶法,只有良法,人们才会服从,良好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必须受到普遍的尊重。

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3],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中国法治建设必须相应得到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在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基础上,汲取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使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史记·商君列传[M].岳麓书社,2011.

4.试论领导道德建设与以德治国 篇四

试论领导道德建设与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治国方略的完善和创新,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是人类经济史上的一项创举,是社会主义中国经济体制的一次重大转型.要使以德治国的重大方略得以实施,领导道德建设是关键,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长期性所决定的.干部素质的不断提高至关重要.

作 者:程梅梅 作者单位:贵州工业大学,成教学院,贵州,贵阳,550003刊 名:贵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物科学版) ISTIC英文刊名:JOURNAL OF MOUNTAIN AGRICULTURE AND BIOLOGY年,卷(期):21(1)分类号:B82-053关键词:市场经济 道德建设 以德治国 干部素质

5.以德治国的思考 篇五

关于以德治国的思考

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其主要实现形式有: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德治与人治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德治才是真正的德治.人民是“治国”的主体,要以德治国,就必须以德“育”民,提高人民的“治国”能力,概括为:克明俊德、以民为本、立身惟正、明道善策、举贤任能、教而后刑.官员是社会道德活动的主体之一,以德治国,必须重视以德育官,以增强理论功力、实践能力、人格魅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定要以法治国,以德固基.

作 者:苏宇 SU Yu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西安,710006刊 名: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ANXI ADMINISTRATION SCHOOL AND SHAANXI ECONOMIC MANAGEMENT SCHOOL年,卷(期):16(1)分类号:B822.9关键词:社会主义 德治 法治 官德

6.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篇六

一、新时期依法治党的重要性

邓小平说过:“国要有国法, 党要有党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关于党内的法规制度, 如果党内法规制度不完善, 国家法制体制就不可能完善。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依法治党才能引领依法治国, 依法治党有利于培养党员带头依法办事, 为依法治国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1. 依法治党是管党治党的重要途径

依法从严治党, 实质上是严格按照党的制度和党规党纪来管党。长期以来, 我们党依靠党规党纪保证了党的统一, 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新形势下, 只有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才能建立起为民务实清廉的常态化机制。只有长期运用党纪党规管党治党, 才能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2. 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在十八届中纪委四次会上, 中纪委总书记王岐山同志提出建设党内法规制度的一个时间表, 到2021年, 也就是我党建党100周年的时候, 我们要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完备、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 形成完备的五大法制体系之一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在党内起作用, 不属于国家法律, 但它与国家法律相补充, 人民群总可以依据党内法规监督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的遵守。如果党内法规制度不完善, 国家法制体制就不可能完善。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依法治党才能引领依法治国。

二、坚持依法治党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依据党规党纪管党治党, 坚持以下几个原则来建设党内法规:

1. 方向必须正确

建设党内法规制度, 必须有利于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 要有利于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要能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自我完善能力, 能提高党的自我发展和提高的能力。能调动广大党员同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要从密切党和群众关系出发, 达到党群关系更加紧密相连的目标。

2. 方针必须严格

推进党内法规建设, 坚持严格要求、严格规范、严格执行, 目的是建设严肃的党内生活、严明的党内纪律, 规范的党内工作。要求党员严于律己、严于修身、严于使用职权, 高度自觉的严格执法。

3. 思维必须明确

坚持法治思维, 就是党内法规必须与国家法律相统一, 保证正当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活动,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管党治党, 遇事寻找法律、办事依照法律、解决问题运用法律, 化解矛盾依靠法律, 一切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 方法必须科学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有自身的规律, 需要总体规划和周密安排, 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推进。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考虑到局部与整体、眼前于长期的关系, 还要做到继承与创新的结合。抓紧建设缺位的部分, 加快完善不科学的部分, 坚决废除不合理的部分, 及时改进不适应的部分。率先突破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 最终达到带动整体推进的目标。

三、新时期依法治党对依法治国的促进作用

1. 依法治党能增强党内法制意识

依法治党能增强党员干部和各级党组织的法律意识, 使他们能在各项工作中积极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和各级党组织是当代中国政治的领导核心, 他们的法律意识尤其重要, 只有培养起党员和党组织的法律意识, 让他们在工作中处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时时事事做到依法办事, 就能达到依法处理国家事务的目标。

2. 依法治党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 市场经济这种自由竞争的经济方式开始推行,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竞争经济之外, 也是一种法制经济。我国的经济基础在引进市场经济之后发生了一些变化, 相应的政治上层建筑也将随着发生变化。过去我们党和国家对经济事务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和命令来完成, 现在我们必须使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党的执政方式变化关系到执政能力的变化, 这种由行政命令向经济法律管理方式的变化, 势必是一种执政能力的提高。

3. 依法治党促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我国社会的长远战略目标。作为人类政治进步状态的政治文明, 十一民主和法治为其最实质的内容。作为政治文明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 自然也当是民主和法治的表率。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 是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为途径来实现,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也将是通过以依法治党促进依法治国的途径。

4. 依法治党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 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战略路线, 十七届四中全会有做出部署要发展党内民主。民主和法治一直相辅相成, 这是国内外政治发展经验证明的真理。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建设真正意义的民主政治。党内民主跟国家民主一样, 没有依法治党, 就没有党内真正的民主, 没有依法治国, 就不可能建立起国家真正的民主。

党内生活的最高准则是党章, 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是党内法规, 遵守党内法规是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党的法规是党的最高宗旨的补充, 是全党的意志, 适当的执政要求和执政经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形成完整的法制体系, 是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法律保障, 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是全体党员的政治义务, 是法治精神在治党和治国的体现。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党内法规, 就能自觉抵制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达到依法治党的目标, 为依法治国提供先决条件和基本保障。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研究,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增强党员和干部对党内法规制度的信仰认同和敬畏, 依法治党管党, 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徐信贵.依法治党的基本问题与实现要素[J].探索, 2014 (04) :49-53.

[2]何海荣.宪政视域下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良性互动[D].苏州大学, 2010.

7.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篇七

【摘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议题。本文通过介绍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的含义、关系,得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当前社会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重要意义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

要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首先要了解何为法,何为德。法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者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可见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作用就是用来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规定着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们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一)区别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存在一定区别。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使用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說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二)联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是精神文明。二者都具有独特地位和功能,同时又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要树立信仰,就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德治的实现需要法治的规范、制约,需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法治本身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二者缺一不可。

三、重要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

早在孔子就提出“宽猛相济”,《孟子·离娄上》中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古代儒家“德法兼用”,“德主法(刑)辅”思想的简明概括。荀子提出“隆礼重法”,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唐代提出“礼制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了宋元明清时期,更是有“德法合治”的思想,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

(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明确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承载着社会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法律的实施要靠道德的依托,只有那些具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他律必须转化为自律才能更好地起作用;法律对道德的实践又具有强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在新形势下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的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原则要求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确立宪法精神、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文化,必须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法治环境,要靠法治引领和规范。人文环境,要靠德治教化和滋养。与此同时,我们党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也必须同时发挥好法律的力量和道德的力量。只有坚持和落实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形结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时期,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通过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推进,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才能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篇八

以德治国的根本任务是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

“以德治国”的基础是以德育人,其根本任务是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要完成这个任务,必须实现道德素质更新和德育创新。培养公民现代的科学精神、道德责任义务、公正观念、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实现道德教育向养成型、和谐型、开放式、自主式转轨。

作 者:王贺顺 作者单位:郑州防空兵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刊 名:河南社会科学 PKU英文刊名:HENAN SOCIAL SCIENCES年,卷(期):10(5)分类号:B81-05关键词:以德治国 素质更新 德育创新

9.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论文 篇九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邓小平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科学地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威做出了贡献。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就提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党章总纲中也再次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又反复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有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因此可以说,树立法律权威是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法具有最高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有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因此,笔者认为应主要围绕信仰、专业、独立、公正、统一这五大目标,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

1、切实推进人权和普法宣传教育,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特权。在强调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专利”、司法独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利益的工具的同时,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的法律知识教育,让公民汲取法的养分,提高法律意识,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漠视法律的民众。

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在法官的挑选上应当切实遵循独立、能力和正直的原则,注重被挑选对象的品德操守与业务技能,改变过去那种片面强调政治素质轻视业务素养,重使用轻培训的传统做法。在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上,也亟需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论资排辈、重行政级别轻专业技能、重温驯听话轻尊重个性的旧的做法,努力为法官提供一个宽和、严谨的人文环境。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从近年来人民法院执法情况看,可以说多数法院工作人员是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少数法院和少数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从外部执法环境看,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对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干扰和影响非常普遍。当事人通过各方面关系托人说情,请吃送礼;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给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障碍。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一些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此外,有的法官审判业务素质不过关,运用法律有偏差和失误,也容易造成执法不公。为此,应当努力提高法官素质,使每一位审判员都成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广博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的优秀法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正在进一步落实。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日益对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保证司法公正,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四、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使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既要切实使监督机构能行使监督职能,更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当前在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二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有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监督的思想也批判地继承了西方理论家的权力制约学说的合理因素。即: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不是几权鼎立的关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同时又是分工合作的关系。江泽民同志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实践已经证明,人大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比较,在本地区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当然,对司法权的监督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于非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人大应予以制止,支持法院司法公正。关于公民的监督应当看到,公民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和不侵犯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扩大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范围,增强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较充分的知情权。鉴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权利及时、公正、有效的救济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10.诸葛亮“以德治国”逊刘备 篇十

王平最终取代魏延,从才气而论,基本上是逆淘汰的结果。

从荆州到长沙,由汉中至成都,魏延业绩卓著却一步一个坎,到了孔明手下,更是成为领导的眼中钉肉中刺,待遇越来越低,最后领导死了也不放过他。令他亦以死亡出局。这一切皆因他的个性……

魏延因个性出局,王平因庸常胜出。在主帅诸葛亮手下,魏延处处走背字,而王平则如与兔赛跑之龟,慢慢耗到前头。

诸葛亮用人,基本上沿袭的是汉朝“举孝廉”遗风,注重表现出来的“德行”。而好德胜于好才,必有虚伪无能之徒表演的舞台。

那关羽镇守荆州时信任的大将潘睿、糜芳,刘备的螟蛉子、见死不救的刘封等人,均为虚伪无能之辈,一触即溃大难临头各自飞。蜀汉后期,费祎蒋琬有德无才,大都将就材料,最后文武百官悉数听命于弱智的皇帝,纵然诸葛亮鞠躬尽瘁,庸才辈出、只有虚伪道德家表演的蜀汉亦焉有不亡之理?!

奉行德治的诸葛亮,在用人方面极为苛刻。“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是史学界对他的普遍指责。诸葛亮要求众将群臣“又红又专”,如果“专”而“不红”,他宁可不要;而倘若“红”而“不专”,他却可以将就使用。“蜀汉无大将”时,有着“一颗红心”的廖化不也是作了先锋吗?

刘备时期的蜀汉造就黄金一代。刘备用人也重德,但刘备用人比较宽松、容忍个性并善于用人之长。而诸葛亮却不容有短、求全责备。世上人才哪有完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完人”王平算是人才吗?求全责备的结果,是“尽数庸才”。感化人才,令有个性的人才从心理上有归属感,这才是使用人才吸引人才的最高境界!也是刘备高于诸葛亮之处,由是使得前者在识人的眼力上,远胜后者一筹!

蜀汉之盛,就在刘备诸葛亮君臣合力,谋取汉中大胜之时,蜀汉之衰,就在刘备白帝城死后。表面上看,蜀汉亡于魏将邓艾的一次偷袭,实际上人才的枯竭才是蜀汉灭亡的根本原因。

诸葛亮故去之后支撑蜀汉军事局面的两位大将,姜维与夏侯霸,竟都来自曹魏阵营。可见诸葛亮在本土培养人才方面,是何等的失败!他没有为蜀汉留下足够的人才库,在蓄才选才上,他是一个不及格的主帅。甚至可以说,诸葛亮设置的人才“关”,其实是场毁人游戏,他“至清至察”的“准孝廉选才法”,毁掉的何止一个魏延!

在三国的北方土地上,完全是另一番人才济济的繁荣景象。那里的曹魏阵营,魏王“唯才是举”,英雄不问出处,不计前科,故人才纷至、门庭若市。三国归晋,晋的老底是魏,灭亡蜀汉的邓艾、钟会这样的军事奇才均出自魏国,曹操“用人之道”,惠及两朝魏晋。

1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篇十一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的有志之士开始不断地探索是中国富强、独立的办法, 例如:农民阶级的太平天国运动、封建阶级的洋务运动、资产阶级的辛亥革命, 他们都失败了, 并没能改变中国的现状, 虽然, 资产阶级的辛亥革命运动取得了胜利, 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 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但是, 仍没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 没能改变人民的悲惨命运。中国的革命亟须新的阶级兴起、新的理论指导和新的先进政党的领导。

1917年,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 给在黑暗中苦苦探索救国之路的中国有志之士带来了一片光明, 中国一批先进分子纷纷转向马克思主义, 他们深入了解指导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理论武器———马克思主义, 并开始广泛的宣传马克思主义。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中工人阶级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也使得先进人士看到了工人阶级的伟大力量, 至此, 中国的先进人士开始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工人阶级相结合,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武器武装中国的革命, 开始了新的探索救国的道路。1921年, 中国共产党成立, 它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

中国共产党成立在千疮百孔的旧中国之中, 这时的中国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 各种道路在中国都行不通, 但是,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 带领中国人民致力于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革命和对内推翻封建地主压迫的民主革命。中国的革命不断地取得进步, 但是, 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的过程中, 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外部帝国主义国家的攻击, 内部其他党派的打击, 使得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如履薄冰, 但是, 中国共产党不惧艰难, 坚定马克思主义的信念, 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迎难而上, 身先士卒, 为求得中国人民的解放, 不怕牺牲, 面对内外交困的情境, 时刻保持清醒, 以大局为重。虽然, 在期间, 中国共产党的内部也出现过错误, 但是, 党能够及时纠正错误, 重新作出正确的决定。经过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推翻了国内外的反动势力的统治, 建立了新中国, 取得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 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 三大改造的完成, 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成为社会主义国家。

二、在党的领导下取得成就

中国之所以能过从内外交困的旧中国走向崭新的新中国, 主要是依靠党领导全体人民努力的结果。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 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历史也已经证明, 党的领导能过带领我们走向更美好的未来。在党的领导下, 我们建立了新中国, 走进了新时代, 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 经济上, 我们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建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不断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在党的领导下, 我国的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 但是, 由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条件不足够, 经济发展不足, 精神文明建设不够, 等等诸多的原因, 导致我国的恢复发展过程的漫长性, 但是, 总体上说, 我国的经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这是毋庸置疑的。

(二) 政治上, 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 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1) 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 对于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以及基本的权力至关重要。

(三) 文化上, 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着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切实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 不断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转变文化发展方式, 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 不断增强我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 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 努力实现物质基础与精神发展相一致。

在党的领导下, 我们的社会生活不断地稳定发展, 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得到了提高, 国际地位不断地提高, 国际影响力不断地增强。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 坚持党的领导都是必要的, 党的领导不仅带领我们走出了困境, 还带领我们走到了美好的现在。但是, 我党并不是一党独大, 在党的领导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我党成为执政党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 它是人民的代表。

三、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

(一) 依法治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新中国刚刚成立, 百废待兴, 需要一个规定来制约, 在新中国第一个宪法的起草、制定过程中, 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 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 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 是根本大法。” (2) 经过中国历代领导人的不断完善, 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 江泽民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 于1996年2月提出了“依法治国”思想。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第一次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深刻含义, 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这次报告中,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3)

随着我国不断地发展, 各方面均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 总结取得的成就, 同时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会中明确规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大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等, 这次会议的主题就是围绕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由此可见, 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二)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一致性

我党作为执政党, 从确立为执政党起就不断探索执政方式, 经过长期的探索研究, 十六大以来, 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方式, “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有机统一的执政方式。” (4) 我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 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 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 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 也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 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国只有在我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的开展下去, 只有在我党的领导下才能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实现它的价值。同时, 我党的领导只有在依据法律特别是宪法的前提下, 才能做出明确的判断, 才能制定出正确的方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党只有依据法律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大众利益的大政方针, 依法治国只有在坚持我党的领导下才能有效的实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 二者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

[2]编写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

[3]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简史 (第2版) [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2011.

[4]雷厚礼.中国共产党执政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12.谈谈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篇十二

根据中心组理论学习的计划安排,在自己先行学习的基础上,今天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有关依法治国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什么叫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

线和基本方针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段论述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到兴国安邦的战略高度来实施。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依法治国,是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年志。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发展,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密切相联系的。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二是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三是以发达的法律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思想基础。

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就是经济较发达,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等。在金钱就是一切的社会里,有钱有势的人违法犯罪,往往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阶级斗争的激烈时期,资产阶级政府往往置自己制定的法律于不顾,自己破坏法治原则,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而以残酷的手段,对反剥削、反压迫的广大劳动、进步人士实行血腥的镇压。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但是,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

三、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依法治国的实践,必须坚持这一方向。

(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力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执政的重要方式。

(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依法治国重要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基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人民民主专

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符合时代的精神的法。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主要表现在: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

五、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

(一)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的十八大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遵法、守法,努力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

1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篇十三

【关键词】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一、引 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二、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一)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涵义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3、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种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宪政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 语

总之,中国共产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毛德龙,男,1977年3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截至目前,共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有三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获奖。参加过三个课题研究,其中包括一个省部级课题。

delongmao@yahoo.com.cn(电邮)

上一篇:当我唱起这首歌情感美文下一篇:北大青鸟员工的培训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