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民警察的文章

2025-03-20|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公安人民警察的文章(精选10篇)

1.公安人民警察的文章 篇一

一、招录计划及职位

招录计划 181 名(职位表附后)。录用后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分解定位到县(市、区)公安局。

二、招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范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2016 年全日制普通类应届公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公安专业范围以人社发〔2015〕106 号文件确定的目录为准。

(二)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报考资格条件,原则上为河北省户籍或河北省生源。报考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没有达到毕业条件,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不符合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录程序(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月 23 日—4 月 6 日,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分别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报名。有关公安院校提供本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名单,并对报考人员的报考2资格进行审核把关。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在公安院校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省公务员局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二)笔试

笔试时间:4 月 23 日——4 月 24 日

笔试全国统一组织。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30%+公安专业科目成绩×30%。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三)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省公务员局负责面试组织工作。省公安厅负责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组织工作。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方可进入面试,面试成绩不计入考试和考察总成绩,面试合格分数线为 60 分。笔试、面试合格的人员,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程序。考生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工作,在院校所在地组织开展。

(四)选择职位

职位选择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省公安厅配合。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均合格的考生,分顺序按照笔试总成绩(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依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单项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如再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研究决定),依次在录用职位表中选择职位。第一顺序:河北省生源或户籍的公3安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公安英模子女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的公安英模子女,优先选择本人生源或户籍市;第二顺序:河北省生源或户籍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毕业生;第三顺序:非河北省生源或户籍的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毕业生。每个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前者如放弃职位选择,则依次递补,直至报考人员全部选择完毕。放弃选择职位的考生,今后报考公安机关不再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职位选择时执行任职回避规定。

(五)办理录用手续

省公安厅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核,省、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为新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省公务员局和省公安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分配至县级基层公安机关,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含试用期一年)。

2.公安人民警察的文章 篇二

要提高教育训练质量和效能,全面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必须进一步更新思想理念,调整重心,改善教育训练条件。而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要以体能训练为基础,体能是警察技能、战术的前提,是警察素质的落脚点。擒拿格斗、手枪射击等实战能力所需要的力量、速度、耐力、灵敏等都有依赖于体能训练去获得,都要通过体能训练打好基础。体能训练不仅是各项警务实战技能的基础,也是培养警察良好的心理品质的基础,还是直接为提高战斗力服务的。只有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体能素质和在职警察的体能素质,才能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因此,公安院校作为培养和培训人民警察的主要阵地,研究警察的体能和体能训练等问题,提供有关的体能训练方面的理论指导,以切实增强身体素质,促进全面发展及树立终身体育的意识,提高整体战斗力,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实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警察体能与警察体能训练

警察体能是指警察在各种复杂、艰苦环境条件下,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所必须具备的融体力、脑力、心力(即心理素质)为一体的特殊综合生物学能力。警察体能是包括身体基本活动的能力,一般身体素质和本职业要求的专项素质。三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共同促进。基本活动能力是素质必备的最基本的活动能力,如跑、跳、掷等各种基本活动能力。

警察体能训练的基本概念源于原始体育和军事体育的历史过程,是在警察体育训练的发展过程中和警务实践活动过程中渐趋形成的 。警察体能训练是警察根据科学的训练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系统地、计划地为提高身体机能和素质水平而进行的一整套组合练习。运动素质、身体形态结构、身体机能是影响体能发展的主要因素。警察体能不完全同于一般体能,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需要,警察的身体机能需要面对许多艰苦的条件,诸如高温等险恶环境和复杂地形、长途作战和夜战等。因此,警察体能是警察在各种艰苦条件下,为完成任务而在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身体机体功能的良好综合反应能力,即“形态—体力—脑力—心力”四位于一体的综合反应能力。

警察体能训练是公安院校的一门必修课程和重要课程,它对实现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运动素质,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名公安院校的公安专业学生应具备能从事本专业,适应公安工作特点的特殊能力。然而这种特殊能力要从自学自练、教育、体育活动、基层实习等多方面中逐步形成。

2 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顽强的意志品质

艰苦而科学的体能训练可以锤炼警察的意志品质,可以育化警察的道德。毛泽东同志在《体育之研究》一文中指出:“体育之效,至于强筋骨,因而增知识,因而调感情,因而强意志。筋骨者,吾人之身;知识、感情、意志者,吾人之心。身心皆适,是谓俱泰。故夫体育非他,养乎吾生、乐乎吾心而已。”即告知人们通过体育锻炼可培养自己的意志品质和思想道德。公安警察通过长期艰苦训练,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吃苦耐劳,坚持不懈,勇敢顽强的思想作风、果敢的作风和顽强的意志及高昂的士气,而这些也是作为公安警察必须具备的品质。

3 加强警察体能训练是当前治安形势的需要

近年来,每年都有几百名公安警察英勇牺牲。据公安部最新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共有9000多名警察为国捐躯,十几万警察光荣负伤。特别是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警察达6000余人。平均每年因公牺牲500余人。2005年,我们又有414名警察因公牺牲。4548名警察光荣负伤,平均每天有1.1名警察因公牺牲,平均每天有11.3人因公负伤,2006年全国共有398名公安警察牺牲,2007年全国警察因公伤亡3797人,其中因公牺牲的是452人。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有400多名警察因执法执勤、抢险救灾等任务而牺牲。数以千计的警察负伤。新形势下面对犯罪集团化、智能化、国际化的斗争现实,对警察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精湛的擒拿格斗技能技术和缉捕战术,还需要具备处置群体暴力事件、突发群体等事件应变指挥的实战能力。由于长期的大负荷量的工作,又缺乏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身体素质锻炼,许多警察体能素质下降明显,大大地影响了警察的战斗力。中国警力之严重不足是世界公认的,这就意味着中国警察必须在警力不足,设备不足的情况下,相对比国外警察担负更重的工作和责任。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导致心力、体力、脑力都严重透支,故每位警察除了具备坚强的意志、崇高的敬业精神,还要有良好的警察体能。因此,我们倡导全国警察提高个人体能、技能水平,提高战斗力,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新时期的公安工作。当然,为了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战斗力,公安部提出了“三基”工程建设,制定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三个必训”制度以及开展了系列大练兵、大轮训等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4 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又好又快地促进现代化公安队伍的建设

众所周知,又好又快地促进公安队伍的现代化建设,靠的就是高素质的综合人才。身体素质是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物质基础。公安队伍的建设越是现代化科学化越是要重视体质建设。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的是有过硬体质和灵活技能的警察,掌握灵活技能需要良好的警察体能,而体能训练是基础,是前提。通过科学合理地训练警察的体能,提高警察的“形态—体力—脑力—心力”四位于一体的综合反应能力。在开展“全警大练兵” 运动后,警察参加体能训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越来越强,对警察体能训练的理论和科学方法的了解和掌握也愈加迫切,对促进我国公安队伍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5 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有效促进警察技术、战术技能的运用

警察体能训练作为一种活动现象,不仅仅是单纯的身体活动,而是客观现实作用于人脑,使人产生反应活动的过程。它涉及很多相关的人体与运动的科学知识。这些科学知识源于运动实践活动。故通过体能训练可使警察进一步了解到人体运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可以学习和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养成坚持锻炼的习惯,有利于认识能力的提高,而认识能力的提高促进技术和战术能力运用的提高。警察擒拿格斗的技术和战术、射击、驾驶、翻越、警械操作及警察查缉战术等的提高及有效运用,需要有良好的警察体能为前提。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运动素质有利于对擒拿格斗动作、散打技术等警察专业技战术的掌握和运用,敏锐的判断力和快速的反应力有利于技战术动作的有效发挥和运用,良好的体能素质加上坚韧的毅力有利于坚持大负荷长时间的工作,良好的协调性和灵敏性有利于翻越各种障碍等。总之,体能、技能,战术是一个和谐的整体,要完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任务,彼此缺一不可,而良好的体能是进一步学习技能和掌握战术基础和前提。

6 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生命力

一名合格的警察必须是具备良好的警察体能是由公安警察特殊的职业性质特点决定的。拥有良好的警察体能,就能顺利应付各种复杂的客观环境,能熟练和灵活掌握各种技能、战术,能随机应变地解决一些突发性事件和群体事件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活动能力,解决追不上,抓不住,斗不过,打不赢的问题。增强体质,强健体魄,提高身体素质,促进身心的全面发展,服务公安实战是警察体能训练的目的。公安队伍是一个整体,是一个团队,要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提高警察的综合职业素质能力,而体能仅是警察职业素质能力之一。警察体能得到提高,个人职业素质能力或个人作战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就会相应增强,继而增强整个团队的作战能力和协同作同战力。“团结就是力量”,一个具有良好体能的警察团队,一个具有团结和协作精神的警察团队,能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

因此,设置或制定一个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的体能训练计划和训练内容,督促警察积极地主动地参与和选择适合自己的身体运动,养成终身训练和锻炼的习惯,把体能训练视为工作的一部分,甚至视为生活的一部分,刻不容缓。另外,科学的体能训练可增强警察运动素质,提高身体工作机能,保持充沛的精力和旺盛的斗志,增强各种免疫力,预防各种疾病发生,使警察的自我保护、生存能力加强,这样整个公安队伍的生命力也相应加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也随之增强,从而减少警察在工作中因体力不支导致的伤亡。

7 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促进警察软实力的建设

随着警察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减少警察数量、提高警察本身的素质(含体能素质)和质量将成为未来警察发展的方向。

但保持一定比例的警察是现代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当然要维持警察工作网络的正常运转,还必须有一定的专用经费等硬实力作保障。现时代,随着犯罪手段的科技化、智能化和治安问题的日趋复杂化,公安科技(非物化的)和警用装备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它们是警察软实力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基本条件。警察是警察硬实力构成要素中最基本的和起决定作用的要素,没有一定数量的警察,软实力也就无从谈起。当警察硬实力被严重削弱或者甚至丧失时,无论多么强大的警察软实力都难以真正稳定社会治安形势。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软实力越来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作为掌握国家重要执法权的公安机关是应该重视和发展警察软实力。而具有良好体能的警察是硬实力构成之一,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促进警察软实力的建设。21世纪的警力将有赖于警察硬实力和软实力这两种警力资源的有效结合与协调发展,根据社会治安变化的具体情况,要重视警察硬实力和软实力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保证警力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警察硬实力和软实力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警察硬实力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物质基础,但却离不开警察软实力的有效支撑,同时警察硬实力的发展和提高能有效促进警察软实力的建设。

总之,为了尽量减少警察的伤亡率,培养一批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顽强的意志品质的公安队伍,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和生命力,又好又快地促进现代化公安队伍的建设,就要重视根基的建立。良好的警察体能是公安实战之基,为适应当前治安形势和社会的需要,警察院校教师和体能教官须采取科学持之以恒的警察体能训练,切实提高警察的体能。

摘要:警察体能是警察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是警察整体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体能是警察有效使用技能和战术的基础。本文运用调查法、对比法、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从六个方面探析了良好的警察体能是公安实战之基:一、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顽强的意志品质;二、加强警察体能训练是当前治安形势的需要;三、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又好又快地促进现代化公安队伍的建设;四、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有效促进警察技术、战术技能的运用;五、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生命力;六、加强警察体能训练能促进警察软实力的建设。

关键词:警察,体能,公安,实战,基础

参考文献

[1]刘生杰.体能训练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7.

[2]亚历山大.斯蒂威尔.野外生存精神与体能训练[M].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

[3]杨世勇.体能训练学[M].四川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4]王加伟.我国公安本科院校学生体能训练现状的调查与对策研究[D].硕士论文,2007.

[5]杜清森.论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J].福建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11).

[6]陈长礼.论中国警察体能教育学课程的创建和开设[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6,41.

[7]郑卫民.浅论警察体能水平的保持与提高[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0,(3):127.

[8]李锡海.试论公安院校的学科建设[J].公安研究,2004,(8).

[9]王平等.论警察体能和警务实战技能训练的重要性[J].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2003,(10).

[10]王海源.警察体能基础教育训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论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保障 篇三

关键词:行政执法;警察权益;保障

现价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治安形势较为复杂,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他们不但要肩负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任务,还要履行缓和、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的基本职责,社会对公安行政执法能力的期盼越来越高,对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关注却较少,致使一些较为基本的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合理的保障,警察权益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建设的一部分,就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问题进行讨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现状分析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相关问题概述

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就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其涉及的内容却较为广泛,包含了社会的各个方面,从行政职权和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公安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性和实施的强制性等基本特点,社会关注的也主要是这部分内容,即警察权的问题。而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除了是一名公务人员外,也是一名普通公民,其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鉴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我们将其享有的权益定义为警察权益,警察权益和其他公民权益一样,都容易受到侵犯,如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休息休假权、职务防卫权等,但是警察权益的问题却并没有被重视起来。对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加以保障,既是保障公安依法行政和改善公安行政执法环境的需要,也是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

(二)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广大公安民警的权益,尤其是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暴力袭警,不仅干扰了广大公安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还侵害了公安民警的生命健康权,而因误解或恶意诋毁警察形象,对公安民警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则直接损害了公安民警的名誉权。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之所以屡受侵犯,相应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是由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其内在的原因,就袭警案件而言,不乏是因为部分公安民警滥用职权激起民愤所导致的,再加上一些警察缺乏实战经验,为民执法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暴力袭警才会愈演愈烈;公安系统双重管理机制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过多的非警务活动不但没能解决现有的矛盾,反而增加了民众对公安工作的误解。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外部原因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对象素质不高,以及新闻媒体的不正当宣传,这些都加重了警察权益保障的难度[1]。

二、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规范的公安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

完善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建立规范的公安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首先要保证警务工作的法制性和规范性,以此来消除公众的误解,获取公众的支持。警察权益保障必须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警察权得到合理的运用,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才会得到相应的保障,鉴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警察享有的人身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权益进行特殊保障,可以考虑增设“辱骂人民警察罪”、“暴力袭警罪”等法律条款,加大对侵害警察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警察权益。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但是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将辱骂警察、暴力袭警等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罪中,通过司法解释来对警察权益予以保护。

(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公安民警為民执法和自我保护意识

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是由公安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公安民警自身建设不及时造成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安民警的为民执法和自我保护意识。警察执法质量的好还取决于警察执法素质的高低,二者又直接影响着公众对警察工作的态度,公安行政执法如果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不仅能够保证行政执法的效能,也能够使警察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广大公安民警首先应树立起为民执法的理念,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公安系统应该加强对广大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在提高警察执法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也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增强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改善外部执法环境,建立有效的与外部联系和沟通的机制

改善外部执法环境,首先要建立起有效的与外部联系和沟通机制,从改善警民关系入手,创造良好的警民互动氛围,和谐的警民关系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能力的同时,也使警察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公民法律意识与警察为民执法意识同时得到增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才能得到突破性进展。此外,新闻媒体也要发挥其正面的宣传作用,引导舆论走向,使公众能够密切配合警察的工作,重新塑造公安机关及其广大公安民警的正义形象,为接下来的公安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

结论: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以及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袭警案件逐年增高,鉴于公安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执法现状,警察权益遭受侵犯的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如何保障警察权益,已经成为现阶段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本文在对这一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保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切实保护好广大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完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

参考文献:

[1]刘卉.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理性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0(1):18-23.

[2]黎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执法权益保护之途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12(6):19-22.

4.公安人民警察的文章 篇四

今年6月2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二十一世纪之大转型,共创和谐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

“条令”的最大威慑力在于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经历过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大案的辉煌战绩。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警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5.公安人民警察的文章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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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导读: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等资料,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备考!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又颁布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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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指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责和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规范学习秩序,以保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调以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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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铁 岭 科 信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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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 篇六

一、警容仪表

1、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2、着警服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不准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3、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鬃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4、保持行为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港城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5、注重礼节。晋见或遇见上级领导,着警服民警应当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可行注目礼;晋见或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应当互相致意。

6、参加重大庆典、集会等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二、值勤礼仪

1、执勤民警在履行公务检查时,应例行公务用语,态度刚柔适度,实施文明检查,公开执法依据,管教结合妥处理。

2、岗位值勤时,应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交接岗,应互相敬礼。

3、着装徒步执行巡逻任务,应保持步姿有力,步速适中,身体端正;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4、执行警卫及保卫任务,应当严整警容风纪,严肃言行举止,实施文明管理;首长车队经过时,应呈立正姿势行注目礼,以示尊重。

5、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职务,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6、因公与有关人员接触或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应当主动打招呼致意;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应当先行敬礼。

7、着装驾驶和乘坐警用两轮摩托车,应当佩戴警用头盔;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子和接处警可以使用警灯、警笛外,一般只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闯红灯。

三、接待礼仪

1、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语气谦和客气,表述准确通俗,内容言之有理;一般应讲普通话,不得讲粗话、脏话。

2、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用亲切的语言进行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作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

3、接待群众信访和投诉,应主动招呼来访者入座,作些寒暄,缓解和打消其不满和对立情绪,耐心倾听和记录其谈话,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4、接待办理证、照事项的群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政策、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公开告知单”,并作耐心详细的说明;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情,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接待老弱病残者,主动上前搀扶就座,服务给予优先照顾;对有特殊困难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精神,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并视情提供特殊服务。

6、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虚心听取;属误解的,可作适当解释,消除疑虑;工作有失误的,应立即向群众致歉,并及时改正,取得谅解;不能马上答复的,要做好记录,同时告知来人再次联系的方法,并表示抱歉。

7、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群众的请客、送礼应委婉拒绝,无法返还的礼品,应交由组织出面捐送福利部门或公益事业。

四、走访礼仪

1、走访应因地制宜,讲究实际,以不予打扰、少添麻烦为原则;事先应与被访单位或人员约定时间,并简单交代走访有关事项,使对方有所准备。

2、走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时,应遵守上述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礼貌,态度谦虚随和;指导布置工作时应多予协商,少下命令,帮其所需,解其所忧。

3、走访一般居民,应选择适当时间,尽量避免用餐时间,做到仪态谦谨,谈话礼貌,注意清洁,并准确把握好话题,掌握好告辞时间。

4、走访外来人口、鳏寡孤独和特困户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帮教对象等特殊群众,应语言文明,态度真诚,平等待人,注意了解和帮助其解决困难。

5、走访遭受不法侵害者,应给予同情和安慰,并以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地了解案情,帮助寻找隐患,做好补救工作;对调解纠纷、查处违章等有关人员,要尽力避免对立和过激情绪,在充分调查、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讲清利弊得失,做到有利、有理、有节,妥善解决问题。

6、走访少数民族、宗教人士,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应预先了解他们的礼仪禁忌、风俗习惯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态度要热情友好,语言要亲切自然,举止要有节有度,谈话要讲究策略,不卑不亢。

五、公务礼仪

1、公安民警拨打或接听电话,应首先问好,然后根据需要报出自己的单位、部门、姓名和职务,简洁、明确地说明公务联系事项,结束时应道谢或再见;接听重要电话,应及时进行记录,并作好善后处置。

2、参加会议应准时入场,注意倾听,并认真作好记录;发言人开始或结束发言时应鼓掌致意,以示尊重;与会期间不得与他人交头接耳,不得打瞌睡。

3、向上级汇报工作,应按约定的时间到达,经敲门允许后方可进入;汇报时应中心明确,要点突出,精神集中,讲究效率。

4、陪同上级领导视察工作,应注重礼节。一般两人同行时,以前者、左者为尊;三人同行时,以中者、前者为尊;进门、上车时,应让尊者先行,并用手起好保护作用;引领时,要一边用手示意,一边辅以说明,切忌独自在前,背对着领导。

5、参加重大庆典和集会及出入其他比较正规的场合,应该着较新的、整洁的警服;着便服时,男民警一般应穿西装,配单色衬衫,系领带,穿皮鞋;女民警应着西装、套裙、礼服等,并保持服装整洁、挺括。

6、公务场合与他人握手时,应身体向前微倾,握力、握距要适中,同时点头示意;与上级和女士见面,应由对方先伸手;介绍他人身份时,应将年轻的、职位低的先介绍给年长的、职位高的。

7.浅析警察体育与公安队伍建设 篇七

1、警 察体育

1.1、警察体育的概念

警察体育结合了警察学与体育学, 是一门新型的综合学科, 应用性很强, 属于警察教育与教务实战技能的一项重要内容。警察体育这门学科以公安特点为根据, 以人体生长发育以及身体活动的一般规律为基础, 通过身体练习以及基本技术等基本手段, 体现了公安民警的职业能力。警察体育不仅包括普通体育, 还包括擒拿格斗、查缉战术、射击、驾驶、指挥等技能, 警察体育通过这些技能的教学, 使学生体质有明显增强, 对警务实战能力提高也和重要。

1.2、警察体育的确立及发展

警察体育是随着警察职业的产生和演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是由体育学和警察学结合起来产生的新兴学科, 直到1986年才真正确立了警察体育这一概念, 到1993年, 国家教委开始把警察体育正式列为体育学门类之下的一个独立专业。此后, 公安院校有关警察体育的理论和教学以及竞技体育等逐渐开始发展起来。

由于国家以及各方的逐渐重视, 警察院校渐渐发展, 竞技体育以及各种国际交流活动的开展等因素, 都为促进警察体育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随着公安院校对警察体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专业体育教师以及专业体育人才都开始被引进学校, 充实院校的教师队伍, 极大的促进了警察体育的发展。

1.3、警察体育的特征

警察体育为了完成提高警察队伍战斗力的目标, 就必须要完成三项任务。第一, 通过训练来增强体质和发展体能, 以此来提高警察的作战能力以及适应能力。第二, 通过教学, 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及技能, 提高警务技能的应用能力。第三, 通过各项任务及各种活动, 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以及拼搏精神, 培养其警察意识以及战术意识, 使警察能够安全快速的抓捕犯人。警察体育与军事体育相比, 主要是研究如何通过体育活动促进警察身体素质的提高以及警务技能的提高。对于公安院校来说, 警察体育科目的设置要遵循打牢基础, 全面掌握, 促进实战能力低的提高等教育观念。

2、公安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2.1、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加强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作为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同时具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以及治安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 因此, 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公安队伍的建设。在现阶段, 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这一主要矛盾的提出, 成为了公安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根据这一指导思想, 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和形势, 只有不断从个方面加强公安队伍的建设, 不断促进公安队伍综合素质提高, 才能使国家安定, 为人民富强和国家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2、当前的形势与任务迫切要求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我国在当前经济稳步发展、政治社会稳定、各民族团结、社会不断进步的大背景下, 仍然存在着危害国家稳定和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的因素。此外, 在国际上我国还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敌视与较量。再加上随着我国各方面的快速发展, 各种矛盾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情况。在这样的形势下, 就要求迫切加强公安队伍的建设。

而在应对新形势的过程中, 公安队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思想观念没有跟上时代要求, 工作方式较为陈腐, 人员素质不够高, 执法水平没有达到标准, 体制不健全, 经费不够等, 这种种问题都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建设, 因此,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不仅是形势的要求, 也是公安队伍本身任务的要求。

3、警察体育对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作用

在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变化, 打击犯罪工作以及维护各方稳定任务日益繁重的局面下, 通过提高警察的综合素质和加强开展群众性警察体育活动, 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依然是当前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就目前警察素质的整体情况来看, 警察素质仍然偏低, 这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第一, 在各方面都在快速发展的状况下, 公安工作也随之加重, 而由于警力的不足, 很多公安民警都是长期超负荷的运转, 因此造成工作和生活没有规律, 这种情况导致很多警察对警察体育没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 因此体质下降、病患增多, 甚至连英年早逝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第二, 随着国家的发展, 治安形势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这种变化对对警察的体质以及警体技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种恶性暴力案件尤其是涉枪案件的大量增加, 加上犯罪分子越来越凶残的作案手段, 警察的牺牲率与负伤率也越来越高。警察的这种牺牲精神值得称颂,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 这也反映了公安队伍在身体素质及技能乃至战术水平的不足, 需要不断的改善与加强, 这已经成为现代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迫切的任务。

现代的警察学与体育学有机结合在一起, 形成了具有现代特色的警察体育学科, 这一学科既与现代司法实践活动相联系, 同时也是现代体育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先进警察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对促进警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以及促进公安机关队伍的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增强警察的体质, 提高其体能水平并促进其战斗技能更好发挥等各个方面。对于增强警察体质来说, 体育无疑是一种最积极最有效的手段, 而一般来说, 警察的体能水平是对敌实力的一部分, 是执法战斗中最直接的战斗力。不论是巡逻、守侯还是射击、缉捕、攀爬索降、格斗等都是需要体能的。一般在现在的执法战斗中, 执法时的周遭环境比较复杂, 对于时间的要求也比较严格, 加上武器装备更加精密, 对一线指战员的体能水平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并要求警察掌握更加全面的警务技能。另外, 警察体育对公安队伍建设的作用还体现在对警察意志品质的培养以及警营文化生活的调节等方面。与其他学科相比, 警察体育对警察集体意识的培养, 对其顽强勇敢的意志品质的树立都有着其他学科所无法代替的作用。

4、结 束语

警察体育以警察职业以及警察自身的需要为基础, 是提高警察身体素质, 增强警察克敌制胜本领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是公安警察类院校在教学大纲中的一门必修课程。警察体育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建设强大的公安队伍以及强有力的公安工作有重要作用。如何通过警察体育不断推进公安队伍建设, 为我国的公安工作打好基础, 是目前各公安院校所必须重视的问题, 还需要所有警察体育的工作者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对这个问题进行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1]王泽.警察体育在公安院校和公安队伍建设中的功能及作用探讨[J].警察实战训练研究, 2011, (11) .

[2]黄渴.浅谈我国警察体育的形成及在公安教育中的作用[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0, 22 (5) .

8.公安人民警察的文章 篇八

这个农民究竟有多大的本领?他是怎样炮制这一起起耸人听闻的“假贩毒案”的呢?

生财有道,打工汉摇身一变成“公安特勤”

今年38岁的尤峰原本是甘肃省东乡县的一个普通农民。后来,他进城在建筑工地找到了一份临时工的活儿,每天搬运石头、拌灰浆,一年到头也没有攒下几个钱。闲暇之时,尤峰喜欢看电视和录像,港台片中黑老大靠绑架杀人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很快让他眼界大开。

1998年,正当尤峰为生计发愁时,他从一个朋友那里得知:临洮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最近公布了一条信息,凡是给该局提供贩毒线索者,便可得到一笔可观的缉毒奖金。这可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尤峰立即赶到临洮县公安局打听,确认了该信息后,他兴奋不已。

以后,尤峰就开始绞尽脑汁地搜集毒贩的线索,由一个打工汉摇身一变成为“公安特勤”。为了打进贩毒圈内,尤峰干脆将自己伪装成买家,混进毒贩的圈子里,然后将“情报”悄悄地反馈给缉毒刑警。

几个回合下来,缉毒警察真的没有扑空过,尤峰因此也得到了应得的奖金。尝到了甜头后,尤峰发现自己找到了一条“致富”之路,他不仅给临洮县公安局提供贩毒线索,还开始把目光投向其他的公安局。两年来,警方根据尤峰提供的线索还真的破获了4起贩毒案,他因此名声大振,还得到了数万元的奖金。然而,在警方的大力打击下,要想发现毒贩们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尤峰大多数时候还是劳而无获的,有时甚至一筹莫展。

2000年7月初,临夏公安局禁毒支队因上半年的禁毒任务未完成,急需寻找贩毒线索,以完成任务。于是,支队长丁永年亲自出马找到“神通广大”的尤峰,要他帮忙提供贩毒线索,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重奖。尤峰满口应承了,可他跑了近半个月也没有得到一点线索。一天晚上,尤峰无意中看到电视里正播放着一部关于缉毒的影片,其中有个情节深深地吸引了他——一个毒枭为了陷害他人,故意将海洛因放进他人的车内。看到这里,尤峰兴奋得一拍脑袋:“有办法了!”

第二天,尤峰找到自己的结拜兄弟马宏宝,将从电视中学到的办法说了出来。马宏宝一听,也把大腿一拍:“是个好办法啊,以前我们怎么没想到呢?”于是,两人经过策划,一个歹毒的“假贩毒计划”出笼了。

7月25日,两人在马宏宝家里加工了8份毒品。第二天上午,他们便匆匆地赶到兰州。下午2时左右,尤峰在兰州小西湖边,随手招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称准备到上海出差,现在去临夏取身份证。

在交谈中得知,司机叫杨树喜,开出租车已五六年了。当出租车行驶了约30公里时,尤峰借口下车方便,悄悄打电话给临夏公安局禁毒支队队长丁永年,告知他这辆出租车的车号、车型及颜色。丁永年接到电话后,立即安排部署了几名警察,在达板镇待命。

接着,在出租车到达渡口上船时,尤峰乘杨树喜不注意,偷偷拿出自己公文包里的毒品,放进了出租车的后备箱。浑然不知的杨树喜驱车准备返回兰州时,被守候多时的临夏公安局禁毒警察拦截了,当场查出一袋可疑的白色粉末……

经过鉴定,司机杨树喜“贩毒”数量高达3279克。杨树喜很快意识到是那个乘客栽赃于自己,他连声喊冤,可人赃俱获,哪里还由得他去申辩?

这是尤峰第一次栽赃陷害他人。事后,他也觉得自己太残忍了,可一想到钞票,他的心就狠了起来。由于尤峰为公安局缉毒立了“大功”,他这次得到了2.1万元奖金。见毫不费力就拿到这么多钱,尤峰心里乐开了花,他的灵魂完全被欲望占据了,胆子也越来越大了。

2001年6月初,兰州市西固公安分局上半年的缉毒任务没有完成,受到上级的批评,副大队长赵明瑞因此焦躁不安。后来,在一位朋友的介绍下,赵明瑞决定利用一下“公安特勤”尤峰。他给尤峰打电话表达了意向,并恳求道:“你快给我帮忙提供些贩毒线索吧,我好完成任务啊!”其实,尤峰正有急事要找西固公安分局呢,他满口答应了赵明瑞的要求。

原来,尤峰有个18岁的儿子,刚刚因为盗窃被西固公安分局抓获,关押在看守所。即使赵明瑞不找尤峰,尤峰也会前去为儿子说情的。然而,老奸巨猾的尤峰一开始并没有表现出求人的意思,他一到公安局,就故意向赵明瑞说道:“赵队,现在的毒贩相当狡猾,一有风吹草动就躲了起来,除非出钱请人去‘探路’。”赵明瑞明白对方的意思,立即从公安局的缉毒经费中拿出1万元交给了尤峰。拿到钱后,尤峰却话锋一转,提出释放儿子的事情。赵明瑞求功心切,竟爽快地答应道:“那是刑警大队办的案,我去通融一下,只要你能帮我把事办成,保你儿子回家。”

2001年6月中旬的一天,尤峰与广河县三甲集镇宏达汽车修理厂厂长马福祥联系,以每克43元的价格,从他的朋友马尔洒(在逃)手中购买到1000克真海洛因。紧接着,马福祥和马宏宝用模具将“扑热息痛药片”进行粉碎,然后掺入海洛因,再以2075克、3699克、3279克及10001克分别进行包装。“毒品”制成之后,尤峰付给马福祥毒资4.3万元,要他将钱转交给马尔洒。

接着,尤峰立即实施栽赃计划,可他一连找了好几个栽赃目标都不理想。一次,尤峰存一家舞厅跳舞时,结识了服务小姐彭清。于是,他故作神秘地对彭清说:“小彭,你在这里一年能挣几个钱,还不如帮我们运点东西,保你一次就能赚几个月的工资。”彭清好奇地问道:“运什么东西?”尤峰说:“是一个大老板急需的东西,这你就不用管了,保你赚钱就是。”彭清见钱眼开,也未多想便答应了。一切安排妥当之后.尤峰才将自己炮制“假贩毒案”的真相告诉了赵明瑞。赵明瑞大吃一惊,他责怪尤峰不该骗自己,尤峰却无所谓地说道:“放心吧,我们干得很巧妙,绝不会出事的。”赵明瑞为了完成任务和尽快“建功立业”,竞对尤峰的行为听之任之,也没有再去追究。

7月20日,尤峰装模作样地通过电话告诉赵明瑞.“我发现了一个贩毒线索,有个年轻女子,明天下午将在兰临公路65公里处交货,你们去接货,一举将她抓获……”第二天,赵明瑞和助手倪兴刚便早早“守”在了约定地点,等待“毒贩”彭清前来“交货”。下午两点,不知是计的彭清按照尤峰的吩咐,带着一包东西,来到指定地点交货,被“从天而降”的两名警察一举抓获,现场查获“毒品”2075克……

这一次,尤峰不但得到了4.6万元的奖金,儿子也被无罪释放回家了。

这样,“公安特勤”尤峰的名字在兰州缉毒警察中越来越响了。张文卓是兰州临洮县公安局分管缉毒工作的副局长,2001年7月,在市里举行公安缉毒任务大检查中,临洮县公安局完成的缉毒任务是全市倒数第一,被上级领导批评。“痛定思痛”,张文卓也萌发了找神通广大的“公安特勤”尤峰“帮忙”的念头。

一天,张文卓千方百计地和尤峰取得了联系。尤峰很快就行动起来。尤峰乘坐出租车时,有意结识了一个叫荆爱国的出租车司机。2001年8月11日中午1时,尤峰给荆爱国打电话,要他开车到滨河饭店门口等自己。

剂爱国立即将车开到指定地点,把尤峰载上。这时,尤峰说要去东乡达板镇接一个病人。

荆爱国把车开到达板以后,尤峰突然改变主意,说病人不走了,不需要用车。当尤峰如数付了钱后,荆爱国便开车走了,但还没走500米,就被几名警察拦住了。还没等他申辩,一个警察喝道.“你还狡辩,人赃俱获,带走!”

这样,荆爱国被戴上手铐,押到了临洮县公安局缉毒大队,被关押了起来。随后,缉毒大队对荆爱国出租车上所搜缴的嫌疑物品进行了鉴定,确定为海洛因,共有3699克!

一幕幕人为炮制的“假贩毒案”果然使兰州市几个公安分局“圆满”地“完成”了缉毒任务,缉毒警察受到嘉奖,张文卓、赵明瑞、丁永年等人也成了“缉毒英雄”,受到上级部门的嘉奖。可是,那几个被无辜陷害的人却陷入牢狱之灾,家人正承受着无比的痛苦……

与此同时,一封封蘸满血泪的申诉信惊动了公安部,也惊动了国务院。2002年3月,国务院派督察员赴甘肃省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几例“制假”案进行全面调查。甘肃省省长陆浩就此案作出重要批示:“对假贩毒案的制造者严惩不贷!”

从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尤峰用来制作假道具的海洛因就高达19054克,仅他一人,便获得“举报奖金”25万元,真是触目惊心!由于钱来得容易,尤峰有了钱后就挥金如土,开始频频出入高档酒店和娱乐场所。由于嫌弃以前的老婆“土气”,他甚至多次离婚再娶,还暗地里包养一个三陪小姐。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尤峰如此胆大妄为,炮制多起“假贩毒案”,陷害无辜百姓,却一直安然无恙,直至2003年还在继续作案。他的“成功经验”甚至被更多不法之徒加以借鉴、学习,有恃无恐地另起炉灶,步其后尘。

到了2003年,联合调查组在对彭清、荆爱国和杨树喜三案进行复查之后,查明每件案子发案的过程中,都有尤峰牵涉其中。至此,他的疑点不断上升,终于被确定为重点怀疑对象。专案组决定对其进行监视和布控。2003年5月14日,尤峰正在家中加工造假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逮捕。在看守所里,尤峰慑于法律的威严供出了与缉毒警察一起制造假贩毒案的事实。兰州市公安局和甘肃省公安厅立即派人展开调查,并将剂爱国、杨树喜案所获毒品重新鉴定,结果除表皮、外角部检出含量O.1%—O.19%的海洛因成分外,中间均未检出海洛因成分。

随后,甘肃省公安厅决定对2001年全省公安机关侦破的数额较大的毒品案件逐案进行复核。首先,参与造假的张文卓等被纳入了审查对象。被调查组隔离审查后,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们只好低头认罪。

2003年5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丁永年有期徒刑6年;判处张文卓有期徒刑5年……以上犯罪嫌疑人不服一审判决,均已上诉。赵明瑞于2003年11月5日被公开审理,至今未判。

令人稍感欣慰的是,三名无辜受害者,除彭清之外,荆爱国和杨树喜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先后被宣布无罪释放。

9.公安人民警察的文章 篇九

(1996年11月19日)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

(三)病故。

第七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逮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的;

(二)在(一)款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

(四)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

(五)因执行其他公安任务或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 1 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六)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第八条

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

(一)由死者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查清死难情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征求同级民政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所在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写出申请报告;民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必要时可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死者的死难情节等进行核实。

(二)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经研究认为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革命烈士审批材料抄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工作部门。

(三)死难情节特别突出的,由民政部审批。

(四)对死难情节特殊、疑难的,各级民政、公安机关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审查结论工作。对于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民政机关应及时通知死者所在单位。

第九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而死亡的;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而死亡的;

(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伤口复发而死亡的;

(四)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五)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第十条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机关复核,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病故,其死亡性质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

因人民内部矛盾自杀身亡,或非执行任务时遇意外事故死亡,按病故对待。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

(三)病故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 35%;

(二)被公安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 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死亡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其生前供养的。

第十五条

革命烈士家属是孤老、孤儿的,应增发定期抚恤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20%。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机关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机关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另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在公安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死亡后,除按规定享受以上抚恤外,可增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八条

《革命烈士证明书》、《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证明书的管理,按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伤残,按致残性质分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在制止、侦查犯罪活动中,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属因战致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训练、值勤等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

(二)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中致残;

(三)因患职业病致残。

因医疗事故致残,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第二十二条

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民警察的残情医学鉴定,须在医疗终结后,由县级以上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民政机关指定的职业病鉴定部门作出。

第二十四条

评残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伤残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级以上民政机关审查。

(二)民政机关审查后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并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逐级报送上一级民政机关审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填好伤残证件,加盖钢印,并通过县级民政机关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转交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机关应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加盖印章后,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把评残情况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于残情变化,原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二十七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评定伤残等级后,发给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二)《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是伤残人民警察证明个人伤残等级和享受抚恤的有效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

(三)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级民政机关。县级民政机关审查后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换发。

(四)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级民政机关。半年内查找不到,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级民政机关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第二十八条

伤残人民警察的抚恤:

(一)伤残人民警察从评残批准之日起计发伤残保健金,并享受有关公(工)伤和抚恤待遇。

(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的特等、一等伤残人民警察可以享受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由发放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单位发放。

(三)伤残人民警察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因伤口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差旅食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因伤需要配制辅助器械的,按民政部或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伤残人民警察死亡后,根据有关规定,停发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其家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由民政机关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定期抚恤金,并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民政机关按因公牺牲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

(三)伤残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按所在单位病故人员的规定办理,民政机关按病故人员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

第三十条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时,当年的伤残保健金由迁出地民政机关发给,从第二年1月起由迁入地的民政机关发给。

第三十一条

伤残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民政机关注销其伤残证件,停止抚恤,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

(一)死亡;

(二)出国定居;

(三)被判处徒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被通缉期间。

第三十二条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伤残人民警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伤残抚恤。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按本办法执行,其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优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10.公安人民警察的文章 篇十

2014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之人民警察的纪律 招警考试网:为了备考2014年招警考试的同学能更好的了解掌握相关的招警考试专业的基本知识,中公老师将为大家进行一系列的招警专业知识的解读,祝备考招警考试的同学马到成功!人民警察的纪律

(一)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人民警察为正确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职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织纪律,而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纪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更明确、更强烈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由于人民警察在职权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纪律对人民警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具有铁一般的纪律,绝不允许各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

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农大西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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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这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人民警察一定要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对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方面的纪律主要有: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2.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不参与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度,自觉接受监督,无条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3.工作纪律。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积极履行公务,一是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二是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三是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秉公执法,一是严格公正执法;二是廉洁执法。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它的职业活动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做到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在情与法面前要铁面无私,斩断情缘。在权与法面前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

4.保密纪律。人民警察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看的坚决不看。绝不允许徇私枉法,给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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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民警察的纪律

(一)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人民警察为正确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职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织纪律,而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纪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更明确、更强烈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由于人民警察在职权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纪律对人民警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具有铁一般的纪律,绝不允许各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北京特警考试网校辅导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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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农大西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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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人民警察一定要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对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方面的纪律主要有: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2.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不参与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度,自觉接受监督,无条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3.工作纪律。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积极履行公务,一是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二是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三是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中公图书、试卷全场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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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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