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部职能定位(精选9篇)
1.纪委监察部职能定位 篇一
关于监察职能定位的探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纪检监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部署,提出了“转思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新要求。深圳市监察局作为全国唯一一家没有与纪委合署的监察机关,一直积极探索发挥监察职能作用的路子。本文拟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部署精神,结合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的实践,对监察职能定位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明确地方行政监察的工作目标
职能定位首先取决于工作目标。推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廉政、勤政建设,一直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目标。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把新形势下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目标细化为促进行政机关畅通施政、依法行政、高效勤政、廉洁从政。
(一)促进畅通施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监察对象的监督,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而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转型、政府职能转变等一系列改革的深入,越来越涉及深层次的利益调整,政策措施和改革措施的推行面临更多的阻碍,施政的难度加大,扫除施政障碍、保证政令畅通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监察机关更应把促进畅通施政作为自身的基本目标,积极主动加强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二)促进依法行政。中央提出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法反对腐败。依法行政作为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党委政府所有工作的基础性思维,同样也是监察机关工作的基本目标和基本任务之一。要加强廉政法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公务员从政行为,实现有法可依;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有法必依;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重要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不当行政和违法行政,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促进高效勤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是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监察机关要着眼于促进政府公共服务的优质、高效和低耗,抓住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等关键环节,加强政风和效能问题的专项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机关作风建设。
(四)促进廉洁从政。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紧紧抓住查办案件不放,强化行政问责,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严肃行政纪律,促使监察对象廉洁行政。
二、准确把握行政监察的基本职能
当前职责任务泛化已成为各级监察机关面临的突出问题,职能泛化导致监察机关核心职能虚化、弱化,严重影响了依法高效监察,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
(一)回归监督惩戒本职。监察职能泛化由体制环境、工作机制、目标任务、观念认识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最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监察机关缺乏依法履职独立性,一些职能部门过多借助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协调力和影响力,使监察机关“越位”代替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监察机关自身不断开拓创新,有时履职定位不准,承担许多超越法定职责的工作事项。从《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和行政监察工作目标看,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和惩戒。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必须立足“专门监督、纪律保障”,回归“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对执法的再执法”角色本位。在履职边界上,要严格区分专门监督和职能监督、层级监督、政务督查的职责边界;在履职方式上,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牵头不包办、督促不替代、协调不越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和惩戒职责。
(二)依法清理监察事项。针对基层普遍存在的参加领导小组多、会议多、监督检查考核多、配合工作多、临时任务多,各地监察机关应参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做法,对超出职能范围事项进行集中清理,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着力解决介入工作过多、精力过于分散、工作重点难以保证的突出困境。要清理牵头的工作事项,明确监察机关牵头的工作只能是法定的或者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明确要求的。牵头重点是做好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和督促检查,牵头不包办。要清理参与的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事项,监察机关主要职责是围绕“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对属于职能和层级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监察机关一律不作为成员和联席单位,不参加相关会议。要清理参与现场监督的工作事项,回归“职能部门监督的再监督”本位,监察机关原则上不应参加职能部门现场监督工作。要清理与政务督查交叉的工作事项,明确监察与政务督查的职责边界,建立起与政务督查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探索增强监督实效的有力途径
监察机关要按照“对监管者的监督”的工作定位,全面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能,充分行使各种法定权力,采取更加务实、更加有效的方式方法开展工作,力争干一件成一件,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一)突出检查的优势。检查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重要权限和手段,也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突出优势。检查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它不是坐等群众举报或领导批示才去查处案件,而是主动了解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主动查找问题,发现线索,查办案件。检查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它涉及的工作范围广,可以发现、研究和解决一个领域的问题。监察机关在履行各项职能中,要注意用好检查这一手段。要抓住建筑、土地等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领域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促进廉政建设。要针对机关作风和工作效率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提出监察建议,协助改善管理,改进工作。要围绕政令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抗政令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二)实行办案与其他工作的有机结合。办案是监察机关最具威慑力的手段,必须充分运用到监察机关的各项监督活动中去。实行办案与检查相结合,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中,要注意发现线索,增强查办案件的主动性和准确性;各项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中,要善于抓住典型,严肃查处,通过办案增强检查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实行办案与廉政教育相结合,对查处的每一宗典型案件,要进行深入剖析和专题研讨,实行公开通报和新闻曝光,发挥警示作用,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实行办案与法规制度建设相结合,通过办案研究和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新形式、新动向,加强立法建规,堵塞漏洞。
(三)发挥监察建议的作用。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监察建议、监察决定运用得当,对作风建设、查办案件、执法和效能监督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强化监察机关再监督的重要手段。监察机关每查办一宗典型案件、每发现一个突出问题,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督促落实改进措施。要针对案件调查中发现而不宜直接作出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发挥监察建议在维护行政纪律上的作用。针对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良现象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整改,发挥监察建议在改善行政管理上的作用。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加强防范,发挥监察建议在预防腐败上的作用。在用好监察建议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制定《监察局建议制度实施办法》,把查办案件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措施,以《监察建议书》、《整改建议书》、《工作建议书》等形式书面反馈给发案单位,跟踪督促落实。近两年来,共向交通、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环保等发案单位发出各类建议文书20多份,督促发案单位根据我局的建议和要求,对照检查,落实整改,完善制度,效果明显。
(四)注意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自动、客观、刚性、高效等特点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深圳市监察局从行政审批领域起步创建和推行电子监察,内容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展,已逐步形成纵贯省、市、区、街道,横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11个电子监察系统,对政府主要行政行为实行实时监督。比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将全市25家行政执法单位的1427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电子监察,已对36万多宗行政执法案件从受理、立案、调查、处罚到结案等环节实施了监督,以往普遍存在的处罚畸轻畸重、办案拖沓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四、优化与职能特点相适应的机构设置
近年来,随着行政监察工作领域越来越广,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各级监察机关内设机构不断调整增加,从而也出现了机构设置上下不统一、不规范、内部职责交叉等现象,机构整体效能有待提升。
(一)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反腐倡廉是系统工程,必须系统构建、协同配合、整体推进。行政监察承担执法、廉政、效能三方面职能,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只有各项业务形成体系,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才能凸显惩治和预防腐败、提高行政效能的整体合力。目前各地监察机关普遍存在履行监督检查的内设机构过多过杂、职能交叉的问题,比如大家都设置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电子监察、纠风等诸多部门,一些监督检查的职责交叉错位,与预防腐败部门的职责分工也不够明晰合理。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越分越细,在强化专业性的同时,相对弱化了整合优势,亟待按照“切合实际、上下对口、有利履职”的要求,遵行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起监督检查、案件调查、预防治本、综合保障等“职责明晰、机构优化、运转高效”的内设机构。
(二)强化监督和办案力量。对清理“额外”事项、机构精简调整而空余出的人员力量,充实为监督办案力量。可考虑增设案件调查室,设立案件监督管理室,专门负责对重要案件线索的集中管理、办案组织协调、督查督办等,以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建立案件查办“统管联办”工作机制,提高办案工作效能。同时明确监督检查部门的办案和预防职责。制定完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明察暗访等业务工作中有关监督检查的制度,规范程序,细化明确监督检查与案件调查、预防治本工作衔接,将监督检查和查办违纪案件、行政问责相结合起来,将监督与预防治本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府部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实现“监”与“察”的有机融合。
2.纪委监察部职能定位 篇二
201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按照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全年工作部署和公司党委、纪委总体要求,公司纪委监察部以“执行力建设年”活动为主线,围绕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管理提升,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和劳务队伍管理效能监察,全力以赴做好维稳工作,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展执行力建设年活动。结合实际,制订了印发了《中铁六局北京铁建公司开展执行力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意义、目的、重点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和活动方法步骤,印发了《北京铁建公司执行力建设年活动宣传提纲》,在公司即时通进行了群发,广泛宣传,不留死角。公司纪委监察部制作下发了“查找问题及‘我为提高执行力献良策’调查文卷”,公司所属基层单位1755名员工中,有1296人参与了调查,占总人数的73%以上。公司纪委监察部队对调查问卷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报告,明确执行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领导人员针对突出问题切实整改提供了依据。为使各单位及时推出典型亮点,沟通交流,推动活动深入开展,公司纪委监察部创办了《执行力建设年活动信息专刊》,成为项目部之间的信息交流的快捷平台。截止到6月底共刊发信息专刊22期。在中层以上干部中开展“我看企业提高执行力”为主题的征文活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每人撰写了一篇论文,阐述执行力建设和管理提升重大意义,纪委监察部集中上报了集团公司纪委。
二、深化廉洁从业教育,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为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工程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公司党委、纪委的要求,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公司纪委监察部指导公司所属项目部深入开展“廉洁从业自查自纠及整治清理”活动。项目部认真组织学习“5个文件”,对照差找突出问题,上报自查报告,公司纪委监察部进行了梳理汇总,对目前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基本情况进行了概括,明确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努力方向,并形成了综合文字材料。坚持开展廉洁从业警示教育。公司购置了《反腐启示录》教育光盘,在项目部进行播放,对企业和广大员工同时进行警示教育。督促新调整的项目班子成员和部门主管及时签订廉洁承诺书,规范从业行为,强化廉洁从业意识。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项目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廉洁意识不断强化,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正确的权力观得到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更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为完成全年任务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深入推进劳务队伍管理效能监察。今年以来,公司把强化外协队伍管理放到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为此公司纪委监察部将劳务管理作为效能监察的重点,结合实际印发了
《关于深入推进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按照文件的安排,督促项目部开展劳务管理自查自纠,经常与经营部保持沟通,对项目自查和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建议,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抓好廉洁协议的的签订,截止到6月底,各项目部共签订廉洁协议32份。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公司在28各项目部、工管部、机关有关部门169人中开展了“协作队伍管理调研课题”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汇总上报。参加公司物资设备部组织的7次物资采购招标,做到全程监标。
四、做好信访维稳和事件调查核实工作。今年上半年,公司维稳工作任务异常艰巨,信访接待10余次,仅6月份一个月就接待来访6次,电话7次。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坚持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利益的原则,一方面认真做好来信来访记录,同时对来访人员进行耐心安抚,心理疏导。另一方面及时将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按领导要求就来访的内容及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对事项调查核实,并将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与当事人沟通,涉及到政策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悉心解释。涉及到项目职工的,及时与项目部的党政领导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努力做好维稳工作。4月份,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联合审计监察部对反映直属个别项目的有关管理问题的来信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并形成了调查报告,分别向局纪委和检察院进行了详实的报告。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全力以赴做好维稳工
作,为公司各项管理有序和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稳定环境。此外,公司纪委监察部还协助开发公司联系海淀检察院开具公司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在最短时间内确保开发基础资料的完备。参与局纪委、安质部对公司2011年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检查,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决定书的内容,规范了流程、理顺了关系。
五、起草、修订完善纪检相关文件。公司纪委监察部结合阶段工作重点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起草制订了《北京铁建公司2012年反腐倡廉重点任务分工及具体工作安排》,对全年重点工作进行细化分工,明确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确保反腐倡廉工作公司全覆盖。修订了《北京铁建公司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充分发挥机关各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依据,促进监督形成合力,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了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更好地在项目部落实“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规定,进一步提高项目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修订了《北京铁建公司项目部重要事项党政会签制度》。同时修订的文件还有《北京铁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北京铁建公司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北京铁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办法》。通过及时修订完善一系列纪检相关文件,确保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符合政策的要求,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从而更好
地为企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服务。
北京铁建公司纪委监察部
3.纪委委员职能调研 篇三
用的调查
根据省、市纪委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各级纪委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纪委委员特别是兼职纪委委员“只带帽、不履职”的问题,我委围绕如何充分发挥纪委委员职能作用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验和做法
我委现有17名纪委委员,其中6名兼职委员。近年来,我们在发挥纪委委员履职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努力实现纪委委员由“听政”向“参政”转变。主要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开展警示教育。组织17名纪委委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撰写观后感,由县纪委装入本人廉政档案。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纪委委员观看我县的警示教育片《权利≠金钱》,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结合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组织纪委委员家属集中观看省纪委《警钟长鸣》警示教育片,在干部增强自身免疫的同时,引导家属当好“廉内助”。
二是加强学习教育。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学习方式,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定期组织纪委委员集中学习或外出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等。今年4月7日,结合正在开展的民生领域专项资金巡察活动和政协第十届繁峙县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召开,邀请市委宣讲团在繁峙县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行宣讲。邀请党校教师进行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培训。3年来,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培训30多场次,累计90余学时。
三是沉下去调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常性地开展调研督查工作,及时掌握基层在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纠正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年来,纪委委员本着发现情况、提出建议、解决问题的原则,先后围绕权力监督与制约、社会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查办案件与惩治腐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等8个课题,共深入基层80余次,形成调研报告15篇。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整改意见15条。
二、当前纪委委员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纪委委员应承担参与决策、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质询询问和调查研究五项工作职责。但从这几年的工作实践看,相当一部分兼职纪委委员角色意识不强,成为“只戴帽、不履职”的虚职。一是工作被动。由于纪委委员都是兼职,除参加一年一次纪委全会外,对纪委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很少过问。二是缺乏沟通。纪委委员基本上都是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业务 工作繁忙,缺乏主动参与意识,平时很少沟通和联系,更谈不上对纪委常委会的工作实行经常性的监督。三是流于形式。个别责任心和文字综合能力较强的纪委委员在县纪委征求全委会报告中还能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对报告征求意见稿作一些修改,多数委员只是简单签字同意。
三、对策建议
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每位纪委委员首先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纪委委员整体作用的发挥,而且直接关系到纪委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成效。我委认为,纪委委员履行职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苦练三项内功:一是树立强烈的委员意识。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不断提高参政水平;二是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及时了解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软环境建设、纠风专项治理、行政效能监察等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三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监督好本部门的基础上,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经常走访、调研,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注“热点”问题,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纪委委员与本职工作的关系。纪委委员分布在审计、公检法等重要部门,多数是领导班子成员,有的还是部门“一把手”,对于委员来讲,直接从事反腐倡廉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需要作出合理安排。业务工作和委员职责的关系协调处理好了,不仅没有矛盾,而且会起到推动、促进的作用。委员可以就本部门、本单位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遇到的困难向县纪委反映,提出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也可以在参加纪委全会或闭会活动时,结合履行委员职责,将获得的各方面信息带回本单位。在时间安排上,两者有时可以相互结合,但有时又需要避开,必须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纪委的各种会议和委员活动,认真履行好委员职责。二是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纪委委员在履行职责时,代表的是纪委,不是代表一个单位或者部分人的局部利益。在两者不一致时,局部利益应该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这是纪委委员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纪委委员参加纪委全会或参与闭会活动时,既要关注本部门、本单位的焦点、难点问题,又要站在全局的立场上观察、思考问题。不仅要有领导的“思维”,更要有政治家的“眼光”。
4.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 篇四
改进工作作风 加强廉洁自律
人民网北京2012年12月27日电(记者姜洁)中央纪委监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
通知要求,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和奢侈享乐行为。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利用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要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5.纪委监察部职能定位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行为,切实加强对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所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纪委有关规定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县纪委、监察局在所驻部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协助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监督;对所驻部门及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所驻部门之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根据县纪委、监察局授权,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下列职权:
(一)加强对所驻部门党员、干部遵守党章、遵守党纪政纪进行教育。
(二)监督检查所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部署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四)受理对所驻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驻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五)发现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中存在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及时向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经批准,协办或主办所驻部门有关违纪案件。初步核查所驻部门党组(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调查所驻部门科员级以下(含科员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交办案件;办理县纪委监察局、所驻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党组(支部)、行政领导班子交办或移交的案件。
(七)对所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党员、干部的提拔和奖惩、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提出建议,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受理和办理涉及所驻部门的投诉事项。
(九)对所驻部门开展巡察工作。
(十)督促检查所协调的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一)完成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副组长,列席所驻部门党组(支部)会、行政领导办公会、领导班子***和其他重要会议;阅读所驻部门有关文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可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参与对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考核。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分别履行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当意见不一致时,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形成共识,或报县纪委、监察局协调解决。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受到所驻部门党组(支部)的支持,同时要尊重所驻部门党组(支部)的意见和建议。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要向所驻部门领导班子通报,主动争取所驻部门的支持;自行开展的督查项目和重要活动,要商得所驻部门同意,事后应及时反馈有关情况,使所驻部门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整改。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县纪委书记主管、全面负责;在业务工作上受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职能室的指导,并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开展具体工作时要及时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有关室沟通,并且自觉接受其工作指导。涉及交叉的工作事宜,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同县纪委、监察局的日常工作联系,一般通过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有关室;办理重要事项或案件初核要按照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工作分工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要向县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决定。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的工作联系,按照内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办理。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要尊重和支持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需要转交纪检监察组办理的工作事项,应事先协商,并经过分管领导批准交办。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所驻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坚持下列工作制度:
(一)工作请示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总结,紧急情况和重要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二)工作例会制度。县纪委监察局每月召开一次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工作例会。
(三)每周工作行事历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周一将本周工作安排填写每周工作行事历,报县纪委办公室。
(四)述职述廉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每年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一次。
(五)工作考核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实行考核。
第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驻部门发生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督促纠正、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所驻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而督促不力的;
(四)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自身管理不严,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共利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利辛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6.纪委监察局绩效考评办法 篇六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
二、考评指标及权重设置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职能工作指标、共性工作指标、创先争优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四个部分:
(一)职能工作指标:
突出省纪委考评任务和市纪委重点工作落实,设置机关各室考评指标,总分100分。具体内容以《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职能目标考核指标》(附后)为准。
(二)共性工作指标:
1、信息调研工作考评指标:全面完成纪检监察信息和调研工作任务。由办公室、调研室按照《市纪检监察信息和调研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折算计分。其中:基本分10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日常管理考评指标:(1)严格遵守机关管理制度,对无故不参加机关学习、会议及有关活动的,每人每次扣0.5分;节假日值班不到岗或委局机关抽查工作纪律不在岗的,每人每次扣0.5分。由办公室、干教室负责统计。(2)全面完成上级转办件、领导批示件,未能完成的每件次扣0.5分。由信访室、案管室负责统计。
(三)创先争优指标:
1、受表彰加分。综合工作和单项工作(不包括个人创作)受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下同),分别加9分、5分;受到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表彰的,分别加5分、2分。本级特色工作被评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特色工作项目的,每项加6分;评为优秀的,每项加3分。
2、交流发言加分。工作经验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不含内设机构)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或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不含内设机构)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上交流发言的,加5分;在除省纪委监察厅以外的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不含内设机构)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上交流发言的,加2分。
3、领导批示加分。工作经验、政策建议、特色工作、信息受到党和国家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加5分;受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纪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加2分;受到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加1分。
4、经验成果宣传加分。工作经验、成果被《人民日报》、《求是》等国家级报刊长篇刊载的(1000字以上),加3分;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光明日报》等中央级报刊长篇刊载的(1200字以上),加2分;被《日报》、《政策》等省级党报党刊和《鄂纪办通报》、《楚天风纪》长篇刊载的(1500字以上),加1分。(公开发表的理论文章、先进人物通讯、评论文章等不在此列)
调研文章被省纪委评为一等奖的,加2分。
5、查办案件加分。办理自办案件(由委局立案、调查、处理、发文的案件)数量每超过1件,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办理大案要案(1、涉及镇办或市直部门“一把手”且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经济案件;
2、个人违纪资金不含挪用款项在30万元以上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数量每超过1件,加2分;案件被评为全省优质案件的,加5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当先进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因人为因素造成省纪委年终绩效考评扣分的。
三、组织领导
委局机关各室绩效考评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年底成立委局机关绩效考评组,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魏尚艳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李远宏任副组长,办公室、干教室、调研室、党风室、信访室、案管室共同参加,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四、绩效考评程序及方法
委局机关各室绩效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室自评。12月中旬,各室对照绩效考核指标逐项进行自评,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将自评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办公室。
(二)组织考评。12月下旬,委局机关成立绩效考评组。根据各室提供的相关材料,考评组对照绩效考评指标对各室进行量化打分,并汇总各室综合得分。
各室综合得分=职能工作指标得分+共性工作指标得分+创先争优考评得分。
(三)复审复核。考评组将核算得分情况反馈各室,听取各室意见,并形成最终得分。
五、绩效考评结果的确定及运用
绩效考评结束后,市纪委常委会将根据考评情况,评定3至5个先进室予以表彰奖励。
(一)综合汇总,提出考评建议。考评组对各室考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按综合保障类、执纪监督类、案件检查类三个类别进行分类排序。
(二)集体研究,确定考评结果。考评组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考评情况,提出先进室表彰建议,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7.纪委监察局工作总结 篇七
**年,**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兵团纪委和师市党委的领导下,深入学习总书记在**届中央纪委第*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兵团纪委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师市党委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
显著成效,为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一)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断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年初,师市党委根据领导班子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分解责任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党委班子成员在师市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在纪委全会上,师市党政主要领导分别与67个责任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师市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师市直属机关党工委分别与所属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师市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体系和工作机制。各级党组织将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之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有力地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师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协助党委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工作落实。今年年初,师市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对师市56个机关部局和16家国有企业**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向师市各单位通报。
(二)关注民生,强化监督,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兵师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
随着对口援疆工作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中央第三次对口援疆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我们不断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兵师党委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了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职工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第一,建立了重点项目推进和监督“四项制度”。**年,市在19个重点项目中建立了领导负责制、跟踪服务制、进展情况报告制和廉政承诺制“四项制度”。目前师市领导按照分工全面督促重点项目的推进,牵头单位认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设单位每月上报进展情况,重点项目正有序推进。9月份安排各项目单位进行自查,**月份,纪委又召开了市重点项目检查调研促进会,组织了一个检查组对19个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发现相关问题37个,提出建议4个,有效协调了工作,促进了项目的有序开展。
第二,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和专项治理工作。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会同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对天业水泥厂、天富塔西河煤矿、运输公司修理厂、141团加工厂等5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要求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清明节前夕,师市纠风办前往南山公墓检查扫墓车辆272辆人,查出公车25辆,并对使用公车扫墓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单位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对使用公车接送孩子上下学问题进行了治理。三是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参加了师市打击毒胶囊、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治理行动,协同有关单位对师市白杨小区廉租房质量问题进行了调查。3月份,会同政研室、财政局深入14个团场,调研团场担保贷款情况,发现了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出台了《团场担保贷款相关规定》。6-7月利用一个多月时间对*个农牧团场农资库房库存物资进行了清查和盘点。对于检查中一些团场存在的过期、失效农资农药数额巨大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和追究,并结合师市实际重新制定了《团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团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等。开展了对六部门乱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师市机关的绩效考核,开展了14个团场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加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监督。师市纪委监察局对自治区、兵团招录公务员、全国外语职称考试和卫生职称考试等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了考录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在团场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中,各团场纪委、*乡纪委均成立了督察组,对换届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师市纪委派专人驻扎在石河子乡,始终参与村“两委”班子换届工作,同时抽调人员配合组织部门对团场连队执行换届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效地保障了团场连队和石河子乡村“两委”班子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8.纪委监察部职能定位 篇八
关于印发《惠东县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中心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县信息产业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
现将《惠东县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中心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29日
惠东县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中心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电子监察中心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结合我县行政监察工作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惠东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惠东县纪委监察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以及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组织对依法行政、效能、廉政、投诉等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分工协作,联动应急。
(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三)优质高效,规范廉洁。
第四条 岗位职责
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一)负责系统内部及各与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和不定期的更新内容,投诉的处理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按时上报、通报绩效测评结果。
(二)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信息产业局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纳入电子政务网一同维护,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技术指导和系统维护及有关信息安全保障。协助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运行管理
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子系统部分)主服务器托管在县信息中心主机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监控子系统部分)在监控中心及各监控点运行,必须保障系统、网络、应用、设备均满足每天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及信息的及时更新维护。
工作时段内,值机人员必须保证对软件子系统和监控子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监控。
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及信息更新必须由值机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任何形式的对外宣传、对外提供信息以及接待活动等均须报经有关负责人书面许可。
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限操作本系统,禁止任何人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查阅或获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任何信息。因特殊工作需要查阅或获取的,必须报经分
管领导书面许可。
第六条 维护管理
系统发生任何故障时,值机人员应根据故障发生的情况以及对运行的影响自行决定采取应急处臵措施或故障恢复措施,在30分钟内能自行妥善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并书面记录故障原因及解决办法,不能在30分钟内自行解决的应立刻通报有关负责人。
故障排除后一个工作日内,值机人员必须对故障的发生和排除进行书面分析,提出建议并经讨论后形成书面故障评估报告予以存档。
软件子系统的更新升级必须在同运行环境的模拟环境下测试无任何故障后,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必须事先发布有关系统升级的通知,所有升级工作必须书面记录时间和情况。
监控子系统的全部设备必须定期在每月第一周周一的上午开机检查,并运行1小时以上方可结束。演练结束后须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由专人专职跟踪直至问题解决。
第七条 业务管理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需要监察督办的事项,由有关负责人将情况向分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领导书面申报,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分管领导批转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处理,其反馈结果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
第八条 责任追究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来文、来电、来函、投诉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臵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自作出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或者未按行文规则对外发文,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以及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九)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管理工作的。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效能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教育;
(三)通报批评;
(四)书面效能告诫;
(五)调离工作岗位和参加离岗培训。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惠东县纪委办公室2009年9月29日印发
9.纪委监察局信访工作制度 篇九
作者:admin信息来源沿河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0-9-9 9:38:38 访问次数: 216
沿河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信访受理接待制度
一、信访承办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坚守岗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做好信访工作。
二、接待来访群众,必须按照信访工作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负责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即按登记表的每项内容和要求填写来访人的基本情况。
三、接待人员要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其举报内容或申诉理由,认真做好记录。
四、接待来访群众,做到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热情周到。接待人员不得歧视、叼难、恶语中伤来访人员。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信访工作制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息诉。
五、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1、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和行政监察范围的问题,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2、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问题,可告诉上访人本级机关拟予受理,并劝其返回,等候处理结果。
3、对下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范围的问题,按照分级负 责的原则,介绍其去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4、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委局领导阅示。
5、对重要来访和结案后重复来访的,应尽量由原接谈人员接谈。确有道理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或复议;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劝其返回。
6、对涉及几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请示有关领导,与有关部门会商处理。
7、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来访,按照《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规定》,告诉或帮助他们联系去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接待人员要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反映的问题泄露给与信访管理无关的人员,甚至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信访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
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做好信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处、报结、统计、归档等业务工作。
三、做好电脑化办理信访日常管理工作。
四、研究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动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呼声,为领导决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信息。
五、拟订信访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抓好业务建设,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七、做好信访保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热爱本职,不断提高依法办信访水平。
二、忠于职守,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
四、廉洁清正,秉公办事,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遵纪守法,严守机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专人负责收拆,不得丢失和泄露。
二、接待群众来访应在不暴露来访者条件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两批来访不得在同一室接待。
三、处理信访严格按信访处理程序进行,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
四、信访材料、信访登记簿和微机中信访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查看。不得在外随意谈论信访情况。
五、信访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印,信访工作笔记本列入密级管理。
六、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单位。
七、要求查询信访处理情况时,必须确认是此件的信访举报人,方予答复。不得在电话中答复查询的有关问题。
八、向信访举报人复信不得使用标明委局纪检监察部门的信封。
九、作废的文件资料、信访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要按
规定销毁。
十、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信访登记制度
一、来信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完
整无缺,不得脏污损缺。
二、承办人在认真阅信,弄清来信类型,编信访号后,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被举报人、申诉人的单位、职
务,拟定办理意见。
三、填写《信访举报索引》,并简明扼要地摘录信访内
容,做到字迹端正清楚。
四、以顺序号登记编号,按控、申分类,便于检索统计,用钢笔进行摘登。
信访呈批制度
一、要信访或反映问题比较严重,需呈报领导阅批的,打印出“信访呈阅表”,并附原信及时交分管领导阅批。
二、分管领导接到送阅信访件,必须抓紧批阅,指示内容一定要写清办理方式和要求,签署组织调查的意见,最后签上批办人的姓名,批办时间。
三、重要信访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度向分管领导汇报,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信访查处制度
一、凡上级和领导交办要报查处结果的信访要及时查处、催报和审理结案。
二、上级交办和涉及局管干部的信访,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查处,涉及其他问题的由局纪委协调相关部门查处。
三、在时间上规定:一般信访案件在三个月内查结,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案件可申请延期,在6个月内办结。
四、在处理上:
(一)对界限清楚的轻微违纪问题,由本人向纪委、监
察室说明情况或检讨纠正。
(二)对重要信访,逐个问题进行调查,认真做好谈话
笔录和取证工作。
(三)对上级要求报结和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件要写出初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审核。需进一步调查的,应深入调查取证,完毕,再按程序审核。
(四)够上违纪处分的,转立案进一步处理。
(五)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要与被反映人见面,被反映人要签署意见、表明态度。对被反映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
作出书面说明。
(六)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并由原批办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信访案件审核制度
一、审核范围。凡是上级要报结果的、报回单的,委局转基层要结果或处理意见的,以及转立案处理的均属审核的职责范围。
二、审核程序。审核按以下先后次序进行:
(一)审核结果材料是否经呈报单位领导讨论批准,是否盖纪检监察机关印章,以及是否签署审核意见。
(二)审核必备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核调查材料的内容是否回答了信访者反映或申
诉的问题。
(四)承办人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拟定审核意见,可分别情况提出同意结案、补报材料、补查问题或提出改变
和新的处理意见等。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下级意见分歧案件,由承办人写成书面材料,呈送分管领导审定;对情节简单、性质轻微的案件,可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六)经领导审批或经集体讨论提出的意见,如果必备材料不全,承办人应及时通告呈报单位,限期补报;如需改变原呈报、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则报请领导指示后,通知
有关单位.
(七)对已落实审核意见的案件,有关领导签署结案归档意见后,承办人对材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移交内勤立
卷归档。
三、审核方法。凡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处理意见落实;材料齐全、符合程序、手续完备;党纪、政纪问题处理完毕或已提出意见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对要求报结果的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没有必要继续查处和唯一的被检举控告人已死亡或已由其它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如承办单位已有书面报告的,可作销
案处理。
四、审核报结。凡需向上级机关报结果的审核案件,由承办人拟文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按案件性质分别以局纪委名
义上报交办单位。
信访转办制度
一、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办迅速,准确,无积压、拖延,以便认真,及时查处信访案件。
二、凡应转办的信访,一般在当天装封转出,不得积压。如当天不能转出时,次日要及时转出。
三、对反映基层一般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除特别重要的问题送领导阅批后由委局直接办理外,其余均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对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要求基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材料反馈委局相关室。
四、凡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其他来信,登记后根据
内容转有关部门处理。
信访督查制度
一、对转办至基层单位的信访,在办理期限内,采用电话催办、会议催办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指导,督
促在三个月内结案。
二、对一些疑难信访,基层单位在三个月内不能结案,应督促他们写延期申请,至多再延长三个月,调查结案。
三、对基层单位遇有疑难信访案件,或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报材料的,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信访案件,采取下去协助办理、来人汇报进度、协调会办等办法督促办理。
信访上报制度
一、上级组织及有关领导转来的信访,凡是要报结果的应按期报结,凡是要报回单的,要及时报回单。
二、如不能按时报结,应主动提前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和汇报办案进度,并写出书面延期申请,得到同意后,在延
期后的时间内抓紧办结。
三、需上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均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
拟文上报。
信访答复回访制度
一、对署名信件和来访者,应把查处情况及时以信访回复单的形式对反映人进行回复,对查处意见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
批评教育,劝其息访。
二、对党员的申诉信访,经过复查,不论改变或维持原处理结论,均要回访复信告知结果。
三、对受违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做好工作。
接待来访制度
一、接待来访热情和蔼,态度诚恳,并做到平等待人,急来访者所急,想来访者所想,耐心听其陈述,做好笔录。
二、善于掌握来访者心理,说话讲究艺术,做好笔录,及时进行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对来访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政策上有明确规定的,当面给予答复,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案情严重的,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四、对于来访者的过分言行,做到有礼有节,或给予适
当的批评教育。
信访统计制度
一、按时、准确、全面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二、每季要按时完成季度分析,每半年、全年要有半年
小结和全年总结。
三、对于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力争全面完成,对不能达标的,要找出原因,分析情况,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信访立卷归档制度
一、对信访件查处结束后,无论查处结果如何,均要写出调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最后整理归档。
二、信访案件要求一信一档,一案一档,做到案结卷成,便于保存和查找。对于一般信访材料可归纳在一起装订成册。
三、对于信访案件的立卷归档均按模拟案卷要求装订,做到统一规范。
四、当年的信访登记卡、表等材料,也应整理归档,存放备查,对不宜保存或过期的材料,经请示领导同意定期销
毁。
沿河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委局机关行政效能,全面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建立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根据《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本委局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委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认真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的委局机关
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委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身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部门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和接待,并且必须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接收来信必须按照信访工作
制度做好登记工作。
(二)办理各类来电、来访、来信,必须既要准确,又要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
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四)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或及时联系责任人、或报告本部门
负责人。
(五)属于本部门与局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部门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
(六)不属于本室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委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需联系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在位置、联系电话。
(七)不属于本委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八)除匿名来电、来访、来信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人员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第六条 委局机关将结合考核,对在首问负责制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首问责任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取消其本人或所在室当各
类评先资格。
第八条 本制度执行工作及检查工作由委局分管领导总负责,同委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结合检查。委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沿河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妥善处置机制,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努力搞好信访工作是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全面提升我市信访工作绩效水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故拖延、工作作风粗暴、违反工作程序或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追究的对象是指在信访工作中,因过错使矛盾激化,导致信访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职责对该信访问题负有责任的各部门、各街道、各乡(镇)场及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形式
第五条 各部门、各街道、各乡(镇)场在接待处理信访问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问题不认真查办,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并且不能说明未办结理由和上报进展情况的;
(三)对重大信访信息隐瞒不报,使工作陷入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漏登、漏报重大信访情况,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的;
(五)对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及重大、紧急信访事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未及时处置、上报、有效控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在各种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的越级上访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未及时处置、上报、有效控制的;
(七)对信访问题负有直接处理责任的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堵塞交通,静坐示威,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越级上访人员,责任单位未按通知要求接回处理,主管领导不按要求及时到现场处理或在领导接待日接到通知而未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处理,造成影响的。
(九)需配合查办的信访案件而相关部门推诿不予配合,致使能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第六条 各部门、各街道、各乡(镇)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待处理信访问题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已经确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因解决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而造成信访人反复越级上访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丢失信件或有关信访材料,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故意泄露、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六)办事不认真,反映情况失实,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行为。
(七)不按正常工作程序办事,为了个人或单位的利益,协助、暗示、放任群众越级上访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因其他过错引发群众信访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于有过错的单位,根据过错的性质、程度、后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扣减目标管理得分;
(三)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四)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对于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根据过错的性质、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其向信访人赔礼道歉;
(二)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评优资格;
(三)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或取消职务晋升资格;
(四)由纪检委或组织部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根据各部门、各乡(镇)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因直接故意出现过错,由该工作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二)需经审核、批准的信访工作事项,因工作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失误的,该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单位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三)属领导决策、交办的工作过错,由决策、交办领导承担责任;
(四)工作人员因未如实反映情况造成工作过错,由该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五)隐匿、遗漏上级机关通知,致使单位领导未能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信访问题造成过错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管理责任;
(六)单位负责人接到上级机关通知而未及时赶赴现场调处信访问题,又没有说明情况的,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在信访工作中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有过错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过错追究决定下达前,通过积极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访息诉,挽回影响的,可不予追究。对拒不承认错误、屦教不改等多次发生工作过错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沿河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信访联络员制度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诉求;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上级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受理辖区内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除一般信访问题外,重要信访问题协同本级主要领导处理;
(五)定期向上一级组织报送“群众来信来访统计表”和“矛盾纠纷排查统计表”。
沿河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排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办理程序,强化线索管理,细化操作,精心筛选,发挥信访举报部门提供案源的主渠道作用,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采取多种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提高案件成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评估,精心筛选,从大量的信访举报中捕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分管信访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信访举报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不定期地召开案件线索分析
会,将线索统一分析、集体排查、综合精选,发挥集体评估线索的整体优势,筛选出准确性、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
二、拓宽案源渠道。通过《信访工作协调制度》、与有关部门通互信息,通过检查工作、下访、查办信访案件发现“案中案”等措施,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三、鼓励属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实行双项承诺,规范受理机关和举报人的行为。一是向信访举报人承诺案件办结期限和答复时间,二是要求信访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承诺如实提供线索证据、在办结期限内不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坚持对署实名举报“三个优先、二个不转、一个到位”。即:优先阅批、优先核查、优先回告;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不转,实名举报原件不转;反馈答复到位。
四、强化线索管理。按照《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受理信访举报;严格按照《信访工作保密制度》,执行保密纪律,严把备案登记关;审阅签批关;核查督办关;报结审核关。
五、加强信访情况、特点、规律的统计分析,提高案件
线索利用率。
沿河县纪检监察机关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规章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必须召开中心(扩大)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掌握本乡镇、村(社区)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平时要协调成员单位,加强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乡(镇)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单位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乡(镇)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成员单位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单位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4、召开矛盾纠纷联席、调处分析会议时,要指定专人进行考勤、记录,编发简报,并根据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
通报。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1、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社区)调委会、乡属单位调解组织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如果是文字材料申请,接待人员要认真梳理,并进行登记,给当事人出具签收证明。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
防遗失。
4、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5、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
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
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建立乡(村)、单位矛盾纠纷排查体系,乡(镇)实行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村(社)、乡属各单位每半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
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
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主管领导,并在4小时内上报县联席办,联席办接到报告后上报县主管领导。
4、各乡(镇)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
况上报县联席办。
5、保持矛盾纠纷报送电话24小时畅通,遇到节假日必须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五、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在联席办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
日调处。
2、中心调处提交联席办的矛盾纠纷时,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召开联席办调解会议。
3、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联席办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4、涉及到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矛盾纠纷,由涉及到的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
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5、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县联席办,由县联席办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六、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各乡镇、村(社区)调委会和主管单位调解组织调处范围内的,可以签发交办单的形式,逐案落实到各调解组织,并明确调处要求、调结时
间,并做好相关记录。
2、各乡镇、村(社区)调委会和各单位调解组织,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
调处。
3、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
查,逐一落实。
4、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县协调指挥中心下发督办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处,并向县联席办写出专
门报告。
七、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1、建立健全本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2、中心每月必须对本乡(镇)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如实填写《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汇总表》、《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统计表》、《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统计表》等于每月28日前上报县联席办。无矛盾纠纷的,继续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3、发现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苗头等信息,在报告乡镇党委、政府的同时,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县联席办。
4、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八、矛盾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1、实行档案专管制度。要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联席办的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
密管理办法。
2、实行一事一卷制度。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以及调解中心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材料等。归档时,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调处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整
理归档。
3、规范封面管理制度。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
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4、注重随时归档制度。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注明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予以存档。
5、分类管理制度。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
分别管理。
6、确保及时调阅制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存档的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调阅档案时能及时、准确。
7、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咬,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九、矛盾纠纷责任查究制度
1、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查究制,具体查究办法参照沿河自治县《关于把综治及平安创建工作与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晋职晋级及奖惩挂钩的实施办法》和《沿河自治县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责任倒
查制度》执行。
2、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矛盾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实行政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沿河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信访信息网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地运行,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用户终端。
二、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信访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对信访信息网络安全负责。
三、县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使用用户的建立、变更等需填写申请单,由本级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地纪委信访室备案。
四、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服务器落实责任,由专人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机或在服务器上从事其他操作。严格按照系统要求设置各种管理参数,涉密信息处理场所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信访信息系统服务器和用户终端电脑的管理人员应做好防范失窃的措施。
五、县纪委信访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管理员帐户,由负责信访信息录入的专职人员统一管理。绝对禁止使用系统清库软件对信访信息系统进行清库操作。
六、各级信访信息系统网络操作人员应防止用户密码的泄露并注意定期更新,信访信息系统的访问要严格按照用户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七、县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开机、操作和关机,不得自行在信息终端电脑安装其他程序和使用光盘。绝对禁止使用外来U盘、软盘或利用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泄密事件的,要追究操作人员的责任。
八、进行信访信息系统操作的计算机,只用于登陆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内部网络,绝对禁止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九、对系统文件、数据库及重要数据应按规定定期备份,有关网络的设备参数及系统配置文档资料应保存完备,确保系统遭破坏后能及时恢复。
十、进行信访信息系统操作的计算机作好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安装病毒防火墙和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对系统进行病毒检查。
十一、存储过信访信息的计算机不得另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出现故障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信访信息不被泄露。
十二、县纪委信访室应对使用信访信息系统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十三、县纪委信访室在发现计算机信访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信访信息系统继续泄密,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沿河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信访举报问题办理结果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控制和减少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根据《信访条例》,制定如下规定:
1、公示的条件:对群众举报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联名信或集体访问题;重复、越级信访问题;具有普遍性、对信访举报当事人和群众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信访举报当事人有误解的问题;其他不影响信访举报当事人利益、个人隐私和保密事项,有必要公示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
2、公示内容:经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和定性;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特别是涉案资金的处理;承办单位的联系地址
和电话等内容。
3、公示形式和范围:根据信访举报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在办理结束后,分别采取张榜公示、会议公示、通报公示、媒体公示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公示期限:信访举报问题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张榜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信访监督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警醒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特制订如下信访监督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信访监督是党的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它既是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教育、保持和挽救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渠道。认真开展信访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有着
十分重要的意义。制订信访监督实施方案,旨在通过信访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发生的违纪苗头或已经发生的轻微违纪现象做好预防工作和提出警醒。进一步拓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各乡镇党委、纪委,县直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四次全会和江泽民同志“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扎实、有效地开展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工作,不断推进全县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
二、范围与对象
(一)信访监督的范围:
1、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较为严重的问题;
2、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一般问题和严重不正之风的问题。
3、情节轻微的违纪问题;
4、错误比较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能认真纠正的;
5、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6、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二)信访监督的对象:
1、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等一级组织和重点
企事业单位;
2、县委常委管理的正副科级干部;
3、县委组织部管理的正级股干部以及报组织部门备案的副股级干部;
4、国营企业和重点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
5、农村重点村的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二)信访监督的方法
对于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属于一般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可实施信访监督,其基本
方法是以下四个方面:
1、找被监督对象谈话;(敲警钟)
2、发信访通知书;(责成被监督对象向组织说清楚)
3、展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与组织部门打招呼;(把好用人关)
三、程序与方法
(一)信访监督的秩序 实行信访监督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报经领导审批的原则;
2、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原则;
3、实施信访谈话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的原则;
4、实施信访通知书必须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
5、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的原则;
6、允许被举报人进行解释和申辩的原则;
7、信访监督由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具体实施的原则。
四、职责与领导
认真开展信访监督工作,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为此,必须明确下列职责:
1、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高度事业心责任感来实施信
访监督;
2、要以诚恳热情的态度,做好被监督对象的思想教育
工作;
3、要同案件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科室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4、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借开展信访监督之机整人。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信访监督工作是切实解决信访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廉政意识,监督意识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1、要把开展信访监督作为信访举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指导和支持信访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起来。
2、要定期加强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遇到
难点亲自出面解决。
3、要不断结合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访监督制度,使之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从而更有力地指导信访监督工
作的深入开展。
4、要加强协调。开展信访监督涉及面广、层次高,不仅涉及纪检监察内部相关科室,同时与外部相关单位发生联系,因此,领导要出面协调,保障信访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5、要注意政策界限。信访监督工作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要教育信访干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政策,熟悉和掌握有关政策界限,对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对象和方法要严格掌握,坚决按有关规定实施,保证信访监督有条不紊地
顺利进行
沿河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跟踪督办制度
一、跟踪督办的范围,是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和上级或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问题及由下级机关复议、复核、复查的申诉案件。
二、跟踪督办的重点
1、对超过时限要求,又未说明理由的;
2、对虽已回报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调查或
重新处理的;
3、互相推诿积压拖延不查的;
4、领导批示尽快反馈情况的;
5、影响稳定的重要信访问题。
三、对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和重要信访问题,可采用电话、发函、通报情况等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督办。
四、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或其上报的结果,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提出意见要求承办单
位重新补报。
五、上级机关转办属下级机关管理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或信访问题,上级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要到下级机关检查办结情况。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交待。
六、跟踪督办的信访案件或问题对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沿河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信访举报协调制度
一、成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协调小组。建立由纪委分管信访的主要领导为组长,由政法、公安、检察、法院、审计、信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协调小组。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协调小组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本地区、本单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热点和影响性、苗头性问题,制定预案,提出处理意见,当好党委、政府领导的参谋;组织协调重要信访件的调查处理;督查协调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责任单位和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健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坚持每季度一次信访举报协调小组例会制度,通报阶段性纪检信访工作情况,分析和综合当前主要信访问题,确定工作思路,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建立重要信访协调和处理制度。遇到重要信访,组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处理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规定办理时限。
3、督查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督查职责。督查协调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信
访案件查处工作。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 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受理反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调动群众参与信访举报的积极性,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受理反馈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名举报,是指公民以自己真实姓名和身份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
告。
第三条 实名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有重要线索或特殊情况的,可事先联系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工作人员,约定举报方式。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署实名和真实身份进行举报的内容,属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的,应及时受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五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中办发[1991]19号)文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实名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反馈结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实名举报查核反馈时限、反馈内容、反馈程序、反馈方式:
(一)反馈时限
1、实行优先受理和限时办理。县纪委信访室(县监察局举报中心)在接到实名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受理情况和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告知举报人。
2、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实名举报信访问题后,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举报问题已转为立案查处的,一般在6个月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3、对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实名举报,从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计算,由承办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反馈结
果。
(二)反馈内容
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无论调查情况是否属实,都应如实反馈。反馈的内容主要包括:举报问题的调查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性质的认定;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针对问
题的整改措施等。
(三)反馈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结论后,必须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再进行反馈。
对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实名举报,办理机关应先将调查报告送县纪委监察局审核,然后再向举报人反馈,并将反馈情况报送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备案。
(四)反馈方式
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考虑和尊重举报人的要求,采取适
当的方式进行反馈。
当面反馈:适用于举报人直接到受理或办理机关要求反
馈的;
电话反馈:适用于举报人留有固定联系电话的,对移动电话原则上不进行此种方式反馈;
集体反馈:适用于联名信举报和集体上访举报的,集体反馈可采取召集信访代表(不超过5人)等形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实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和减少损失数额较大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第一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实名举报人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
(一)实名举报人应提供适当的联系方式,以便于纪检监察机关与举报人联络和反馈。
(二)实名举报人要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实名举报者对反馈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异议,并提供明确线索和有关证据,以便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
深入调查。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实名举报的调查核实和反馈工作。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敷衍塞责或置之不理。对相互推诿、久拖不办或因未如期如实反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办理实名举报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
避。
(三)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实情况时,应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等情况。
(四)严格反馈要求。不得将被举报人个人隐私和有关党组织研究决定过程向举报者反馈;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组
织上尚未作出结论前,不得向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反馈;不得将调查取证中的证人证言等情况向举报双方反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沿河县纪委监察局 领导干部下访制度
一、下访对象
县纪委常委及信访室人员。根据需要,县纪委领导下访可约请与信访问题相关的乡(镇)纪委人员、部门纪检人员参
加下访。
二、下访时间及形式
县纪委常委下访采取定期下访和集中下访两种形式:
1、定期下访。县纪委常委采取约访的形式到所联系乡(镇)下访。由乡(镇)纪委根据排查情况确定确需领导下访解决的问题,然后约定县纪委领导下访。下访时间为单月10日到沙子镇、中界乡、晓景乡、谯家镇、夹石镇、甘溪乡、淇滩镇、板场乡、和平镇、黑獭乡、黑水乡,双月10日到官舟镇、土地坳镇、泉坝乡、中寨乡、思渠镇、黄土乡、新景乡、客田镇、洪渡镇、塘坝乡、后坪乡。
2、集中下访。每年在全县开展一次以上县纪委常委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的“大宣传、大排查、大下访、大调处”活动,把集中下访活动与领导包案相结合,与督查工作相结合,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宣传贯彻《信访条例》相结合,营造群众依法上访、干部依法处理、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集中下访活动采取全面排查、事先公告、敞开接待、上下联动、分类处理、跟踪督办的方式进行。一是全面排查。由各乡(镇)、部门对信访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研究分析,摸清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意见和办法,同时做到边排查边调处,能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二是事先公告。集中下访前要通过发布信访公告,接受群众的预约登记。同时要与宣传《信访条例》相结合,进一步增强群众依法上访观念,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三是敞开接待。坚持“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难必解” 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四是上下联动。领导下访接待的信访件,除当场解决和答复之外,直接落实调处责任单位,根据信访问题情况,分别由县、乡(镇)、部门领导包案,跟踪督办,限期解决。五是分类处理。对群众反映情况属实、合理合法的,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也要限期解决;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分类交
有关领导和部门包案处理。
三、下访及要求 ㈠领导包案制度
根据“谁接访,谁负责”的原则,纪委常委领导在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案件,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化解。
1、县纪委常委领导赴乡(镇)、部门下访时所接访的信访案件,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督办。
2、纪委常委领导在联系片下访时所接访的信访案件,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协调、解决。对在下访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落实化解措施;重大或疑难案件,及时向县纪委
常委会和有关领导汇报。
㈡限时办结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在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案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简单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案件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两个月内办结。同时,由乡(镇)、部门将办结情况及时报县纪委常委会。
㈢反馈制度
领导下访后,各乡(镇)、部门要填写《领导下访活动情况报告单》;对本次下访活动确实无法解决,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填写《重要信访事项报告单》,说明理由,提出协调解决的初步方案。《领导下访活动情况报告单》和《重要信访事项报告单》在当月月底前上报县纪委信访室。
信访室每月将下访情况报告县纪委常委,县纪委常委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四)回访制度
领导下访接访时,一时不能办理的案件,要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于一些信访问题办结后,群众仍未息访的,下访领导要亲自上门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以取得群众的理解
和支持。(五)督查制度
1、县纪委信访室负责对全县范围内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督查,以保证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2、县纪委信访室、检查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各乡(镇)、部门督促案件办理、落实情况,定期向县纪委常委
会汇报。
四、责任追究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重大集体上访,影响较大的,要按照《沿河县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把信访工作情况列入全面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 实施信访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教育、保护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信访问题,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省纪委信访监督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信访“打招呼”制度的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接到的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举报信件内容,不构成违纪,或虽已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找单位主要领导或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或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对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者进行的警示诫勉,以达到澄清问题、纠正错误、严格教育的目的。
第三条 信访监督的对象,原则上以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为主。
第四条 信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一)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构成违纪的信件;
(二)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可能发展成违纪行为的信件;
(三)反映领导干部的违纪事实比较具体清楚,但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构不成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信件;
(四)反映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不正之风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件;
(五)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信访件。
第五条 信访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
(四)以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信访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领导谈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为事实清楚,明显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对被举报者当面提出批评指正、责其改进的,由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找其进行谈话。谈话后,被谈话者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十五日内报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二)发《信访通知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只有现象,没有明确线索,需要在工作中引起注意的,或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线索,可信度较高,但调查难度大,查实可能性小的,由信访室向被举报人或其所在组织发《信访通知书》,将被举报的问题摘转告知本人,由其自我对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并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反馈给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三)发《信访督改意见书》。对信访室移交给案件检查室的信访件,经过案件检查
室初步调查了解,被举报人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转立案调查的,由调查案件的有关室提出督改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由信访室向被举报人或单位发《信访督改通知书》,将调查了解后的问题摘转告知本人,责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措施,限期落实。并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四)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如,责成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单位问题或个人问题讲清楚、信访通报警诫、与组织部门沟通,在考察领导干部时注意对群众反映问题的了解等形式对被举报者进行信访监督。
第七条 实施信访监督的程序。
(一)对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发《信访通知书》程序。由信访室提出,经分管信访工作的纪委领导审定。与乡科级干部谈话,由主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进行。
(二)对乡科级干部发《信访督改意见书》程序。按照县纪委信访运行规定程序,由案件检查室调查了解后提出督改意见,经主管案件的副书记或常委审定后,报书记审定,然后交主管信访的副书记或常委阅后,发出《信访督改意见书》。
(三)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的程序。由信访室提出意见,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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