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09-19

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精选8篇)

1.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 篇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度北京市第十三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通

京经信委发〔2011〕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企业的综合实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机制、技术中心基本条件、技术创新活动成果等,经专家评审及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导小组审定,同意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等85家企业的技术中心通过北京市第十三批认定。具体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如下:

1、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2、联想网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鼎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4、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

5、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7、北京瑞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北京视博数字电视科技有限公司

9、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北京时代凌宇科技有限公司

11、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3、北京经纬恒润科技有限公司

14、北京通美晶体技术有限公司

15、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16、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

17、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21、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2、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

23、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4、北京市研祥兴业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5、冠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6、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7、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8、北京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9、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

30、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3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北京尚洋信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3、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

34、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北京中科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6、北京航天万源煤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7、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8、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39、北京全四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40、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2、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北京亨通斯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44、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有限公司

45、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6、中轻太阳能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47、北京铁道工程机电技术研究所

48、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三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50、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1、阿尔特(中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52、北京中冀福庆专用车有限公司

53、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54、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55、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6、北京三元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

58、北京奥瑞金新美制罐有限公司

59、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

60、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61、富思特制漆(北京)有限公司

62、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3、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4、北京颖泰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北京奥得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66、北京安泰钢研超硬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67、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68、北京信得威特科技有限公司

69、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

70、博奥生物有限公司

71、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72、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74、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75、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76、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77、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8、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79、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80、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1、安通建设有限公司

82、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

83、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84、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85、中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请各企业技术中心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交评价材料。对违反《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者将撤销其认定资格。

2.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 篇二

2016年10月10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节能节水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节能节水企标委) 2016年度年会在北京召开。节能节水企标委委员、有关专家以及标准主编单位代表共计54人参加了会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人杨果, 节能节水企标委黄飞主任委员、徐英俊副主任委员和王学文副主任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王学文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上, 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人杨果介绍了当前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议听取了节能节水企标委秘书长余绩庆作的工作报告, 研究讨论了2017年工作计划和今后发展思路;徐英俊副主任委员宣读了《关于表彰集团公司节能节水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十二五”优秀委员、优秀标准起草人和优秀标准的决定》;会议邀请了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发展战略研究所杜伟副所长作了《国内外能源发展规律及趋势》的讲座, 邀请王学文副主任委员作了《集团公司“十三五”节能节水发展规划》的讲座;复审了《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规范》等3项企业标准;黄飞主任委员作了会议总结讲话。

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篇三

态度与决心:

不负众望 不辱使命

仪式现场,市城市管理委首任主任孙新军同志表示,新机构的成立是北京市委市政府立足全局、立足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北京市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一委总揽、多部门共同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格局已经形成。面对市委市政府的信任与希望、人民群众的重托与期盼,作为明确担负主责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但一定不辱使命,勇敢担当,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明确城市管理的工作方向,把握和尊重首都城市发展规律,紧盯难题,确保管理成效。深化服务保障,关注群众的实际感受与获得感,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首都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市城市管理委首任党组书记宋连娣同志也表示,坚决拥护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全力推进首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要以身作则,打造一支忠诚、廉洁、奉献、担当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为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提供坚实的政治、组织和纪律保障。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共同致力于保障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希望与要求:

担当新任务 开创新局面

北京市副市长张建东同志代表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市城市管理委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回顾肯定了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自2009年机构调整所取得的成绩,对新组建机构提出了希望与要求。

张建东说,作为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委要切实把重任担起来,主动研究如何发挥好综合统筹作用,担当起牵头协调职能,履行好职责;要发挥好综合部门的作用,处理好与相关专业部门之间的关系,统筹各方资源,共同把城市管理好;要尽快熟悉新任务、适应新要求、拿出新举措,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城市管理内容,狠抓落实,切实解决长期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要充分认识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升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能力的新要求,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新贡献。

调整与改变:

增加新职能 实现大统筹

市城市管理委孙新军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这次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和管理需求所做出的重大决策。目的是通过治理体系的改革,推动治理能力的提高。主要变化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身份。明确定位城市管理委员会为本市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这种明示将彻底改变过去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九龙治水”、“各管一摊”造成的扯皮和顾虑,主责部门要义无反顾,主动担当。

二是匡定职责。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环境、能源运行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如果把城市看作一个有机体,那我们就是负责映入眼帘的景观、注入体内的能量、排出体外的废物以及遍布全身的血管。

三是扩大边界。在原市政市容委基础上,划入了发改委、商务委、水务局和园林绿化局的部分职能,在外延上有了扩大,管理内容更加系统化。如实施煤电油气热的统一管理,使热电气联调联供在体制层面上更加顺畅。

四是强化统筹。改革明确了市城市管理委对城市管理的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专项整治、检查评价的职责,强化了对财政运维资金和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管理职责,能有效的避免政出多门。

五是填补空白。如新增地下综合管廊、汽车充电桩的规划、建设运行的管理监督职责,做到管理对象的全覆盖。加入了对公共服务企业和各区城市管理主体责任的考核职责,使管理流程形成闭环。

此次调整还把原来属于市水务局河湖周边的环境卫生、市园林绿化局的城市绿化带环境卫生管理全部划归市城市管理委,实现了全市卫生统筹统管;新组建机构还担负统筹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职责,实现垃圾的全流程管理,促进资源最大化循环利用。

与市城市管理委挂牌同一时刻,还举办了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挂牌仪式。这是一个集重大决策、统筹协调、监督考核于一体的强有力的工作平台,有关中央部门、部队和公共服务企业都参与其中,共同承担城市管理责任。

(本文图片由北京市市政市容宣传教育中心提供)

(责任编辑:黄荔)

4.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 篇四

信用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引导作用,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在从业单位确定信用等级评定后,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的监督管理。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根据各从业单位在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用等级情况,在资格审查、投标担保、评标、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奖励或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本市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

第五条

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需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将相关奖惩措施予以明示。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各从业单位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需登录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申请注册并开通单位帐户,填写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初次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有全国综合评价的,其等级按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无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第八条

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和我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考评的具体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不良行为录入本市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相应扣分。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和履约的,如果是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信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信用等级;如果是由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该项目主要专业工程的从业单位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招投标、合同履 约、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廉政建设、劳动用工管理和资金管理等行为。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在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

企业信用分最高为2分,最低分为-3分,投标企业最终得分为企业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技术文件得分和企业信用得分相加。

对特大型桥梁、特长大隧道等技术复杂、安全风险高的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和企业信用分设置另行报批。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中“企业信用分”按照企业前三年的信用等级年度信用得分加权计算。

被评定为AA级、A级、B级、C级、D级的,企业年度信用得分分别为2分、1分、0分、-1分、-3分;前三年所占权重为20%,前二年所占权重为30%,前一年所占权重为50%。

第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奖励:

1、当其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且符合合同条款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投标保证金免于缴纳;

3、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所要求金额的50%提交;

4、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50%扣留。

第十四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奖励:

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50%缴纳;

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中要求金额的80%提交;

3、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80%扣留。

第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待遇:

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100%缴纳;

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中要求金额的100%提交;

3、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100%扣留。

第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待遇:

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150%缴纳;

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中要求金额的150%提交;

3、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100%扣留。

第十七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待遇:

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200%缴纳;

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中要求金额的200%提交;

3、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100%扣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对D级从业单位要重点监控。

第十八条

在采取有限制数量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项目中,通过强制性标准要求条件的投标单位数量大于资格预审文件限制数量,信用等级较高者优先通过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对投标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打分,同时应在评审或评标报告中注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查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信用等级为项目招标时在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已正式评定公布的最新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登陆网址为:http://210.75.218.36/

第二十二条 乡道、村道的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5.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 篇五

2017年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之年,是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一年,是推进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改革的重要之年。北京市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讲好首都卫生计生故事,传递首都卫生计生正能量,让百姓健康有更多获得感,为首都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北京工作的新要求,自觉强化“四个意识”,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认真落实全国卫生计生工作和北京市宣传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展现成果、回应关切,做好政策解读,创新宣传思路,强化舆论引导,加强阵地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突出中心工作,加强重大政策解读

(一)深入贯彻宣传全国和北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以建设健康北京为主线,做好《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宣传解读,市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以市级新闻发布会形式,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系统宣传解读《纲要》。各单位结合《纲要》内容,做好宣传解读方案,借助主流媒体做好宣传解读;做好健康促进(爱

2进个人和集体,讲好身边故事,传递身边感动,唱响时代主旋律,为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凝聚强大正能量。广泛宣传第六届“首都十大健康卫士”的先进事迹;认真组织第五届“全国和首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积极做好“中国好人”、“北京榜样”和“首都道德模范”推介工作;扎实开展“不忘初心跟党走、继续前进护健康”主题宣讲活动,用身边的典型和真实的故事感染人、教育人、激励人。

(三)开展传统品牌推介创新。紧紧围绕北京市卫生计生在多年宣传工作中规范并固化的宣传品牌,继续深入推进第十六届好新闻评比、第二十六届杏林杯电视片汇映、第十二届摄影比赛、第五届北京市《幸福家庭》DV大赛等主题宣传活动;持续推进首都中医药文化传播品牌创建,普及中医药健康文化,做好《中医药法》及其配套政策的宣传普及;优化“幸福家庭大讲堂”活动和公园科普展览内容;继续制作、传播《家庭历书》、《E点健康》等科普载体,深化与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人口直通车》、《今夜私语时》等栏目的合作,加强与人民网、中国网、光明网等中央网络媒体以及北京《首都之窗》的合作,发挥好“幸福家庭健康生活”微信服务号、计划生育网上宣教馆等新媒体作用,促进宣传品牌持续推进,丰富宣传品牌内容,提升宣传品牌内涵。

(四)开展重大活动、节日及纪念日宣传创新。积极筹备北京市每年“两会”期间“市民对话一把手”电视、电台和网络直播宣传工作,做好北京市“两会”北京市政府重点工作情况汇编之提高首都人民健康水平篇的起草、报送工作,利用“两会”做好卫生计生行业成果宣传;各区、各医院和直属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重大活动、节日、纪念日,加强市、区、医院和直属单位的协调联动,做到重大活动、节日、纪念日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把重大活动、节日、纪念日宣传活动作为树立行业形象、推进行业发展重要节点,积极营造正面宣传声势。

三、突出舆情处置,提升舆论引导能力

(一)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制度建设。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医院和直属单位结合《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京卫权益〔2016〕10号),制定本单位舆情监测与处置相关制度,形成一整套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沟通顺畅、有效管用的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机制。同时做好12320热线、市卫生计生宣传中心的舆情对接,对每日舆情快报数据实施重点预判分析,研判舆情形势,做好应对与处置工作。

6.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 篇六

【发布文号】京教社〔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03-07 【生效日期】2002-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社〔2002〕5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

为全面贯彻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民办教育的发展方针,积极引导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形成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民办教育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规格高等教育的需求,根据《高教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对照本办法制定出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相关设置标准。

二○○二年三月七日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 高教法》、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以及有关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设置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专业设置具有特色等原则择优受理和审批。

第三条第三条 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授权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高决策机构。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董事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举办者或董事长与校长签署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举办者通过校董事会决议体现其办学宗旨。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第五条 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以固定资产形式注册的实物投资(指符合本标准的学校自有教学、实验、行政用房)。

二、必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二)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高教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以及有关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设置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专业设置具有特色等原则择优受理和审批。

第三条第三条 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授权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举办者或董事长与校长签署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三、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专职教务主任、专职德育工作者和系科专业带头人。

四、有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7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六、必须具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在城镇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学校自有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生均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七、必须配备与开设专业相应的必要的实验、基础技能训练条件、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其中,仅开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六个学科范围内专业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

八、课程设置必须达到高等教育层次。一般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三章 筹 办 申 请

第六条第六条 设置教育机构需先期办理筹办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 市教委每年一至三季度接待筹办咨询和受理筹办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筹办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单位的筹办申请和拟设学校名称。

二、学校设置方案,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学宗旨;

(二)拟任校长情况介绍;

(三)拟设专业和培养目标;

(四)设计办学规模;

(五)配套校舍条件;

(六)教学实验实习等设备配置方案;

(七)师资队伍构成;

(八)办学经常性经费主要来源;

(九)毕业学生主要去向。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学校方案的必要性;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可行性论证;

(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论证报告的相关附件(包括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件的有效复印件,建校地点或征地意向书,建设标准与设计总体思路,资金来源说明,筹办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四、设立文艺、体育、卫生等涉及专业性教育内容和名称冠以民族性称谓的教育机构,应当经文化、体育、卫生、民族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并提供审核文件。

第九条第九条 市教委依据下列原则审查和核准筹办申请:

一、筹办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筹办学校地点符合教育布局规划;

三、建校资金来源证明;

四、筹办方案的有关内容符合设置标准;

五、设置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条第十条 筹办期不超过3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可向市教委提交设置申请。筹办期满,仍未达到设置标准或仍未提交设置申请的,筹办工作自动终止。届时,筹办批件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筹办期间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筹办期间不得开展招生办学活动。

第四章 设 置 申 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教委每年一至三季度受理设置申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和筹办情况报告。

二、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件的有效复印件。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举办者,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退出和解除联合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

三、学校章程草案。

学校章程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1.办学宗旨;

2.学校名称、地址、层次、性质、类别;

3.实物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学校注册资金数额须经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来源渠道的证明文件;

4.办学形式、办学范围与招生对象;

5.举办者名称,及权利和义务;

6.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举办者注入学校的经常性办学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7.举办者的变更、退出方式、程序和生效办法;

8.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9.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以及任期;

10.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11.章程修订程序;

12.学校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13.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学校董事会章程。董事会章程应当包括董事会成员的条件及任期、组织机构、董事会决议生效规则、董事会决议的权限、因决策问题造成学校损失董事会成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董事会出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董事会章程修订和终止办法等内容。

五、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简历、资格证明文件。

六、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包括资产产权关系报告、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等材料。

七、办学场所证明。学校所有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

八、专业教学计划。

九、有关学校内部人事、财务、教学、学生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十、校长、专兼职教职工人员基本情况和学校会计、出纳人员有关情况。

十一、安全、消防、卫生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十二、其它必要材料。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设置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市教委在接到教育机构设置申请后进行初审,对于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办学申请,以及设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问题的,将退回申请单位,不予受理。设置申请基本符合要求的,市教委业务部门书面函告申请办学者受理情况及受理后的工作安排,起始日期以发函日期为准。

二、评议。市教委受理办学申请后,聘请专家组成评议组对办学申请进行评议。评议组在认真审阅材料、实地考察、民主评议、表决的基础上,向市教委提交设置评议意见书。

三、批准。市教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办法及评议组的设置评议意见,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批准同意办学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办学许可证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

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半年内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的;

二、存续期间未经批准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未进行法人登记,或法人登记被注销的;

二、获办学批准后,办学条件下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三、教育行政部门评估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连续三年不举办高等教育层次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办学层次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成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办理变更手续的,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审理变更内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7.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 篇七

经中国微循环学会批准, 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中国微循环学会神经变性病专业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5日在北京宣告成立, 北京协和医院李延峰教授当选为首任主任委员。据悉, 神经变性疾病是一类缓慢起病、病程进行性发展且缺乏有效治疗的疾病, 神经变性病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 以运动障碍为主的有帕金森病, 多系统萎缩等; (2) 以认知障碍为主的有阿尔茨海默病, 额颞叶痴呆、路易体痴呆等; (3) 以肌无力和肌萎缩为特征的有运动神经元病等;还有一些少见的与遗传代谢相关的神经变性病。研究证实, 微循环障碍可能是神经变性疾病非常重要的致病原因, 近年来, 转化医学的模式注重实验室和临床之间的相互转化, 微循环研究结果和神经变性疾病临床预防和治疗之间转化有可能为最终治愈神经变性疾病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微循环障碍引起神经变性疾病可能机制: (1) 导致神经系统毒性物质堆积; (2) 直接对神经系统造成缺血缺氧、代谢降低的破坏作用。对此两个机制研究可能发现治疗此类疾病的药物。神经变性病具有高发病率、高患病率和高致残率的特点, 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临床上对神经变性病无法早期诊断, 更无有效防治措施, 成熟神经细胞变性后难以再生和修复, 神经变性疾病最大特点是其进行性损害, 如何减缓或逆转其过程是神经生物学和临床医学面临的最大难题。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的逐渐深入, 很多神经系统疾病均归属于神经变性病的范畴, 对其病因和发病机制的研究已成为国际神经科学领域的热点。

8.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 篇八

关键词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治;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

一、社区业主经济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社会背景

实现城市社区依法自治。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倡导和努力的战略性目标。随着中国住房体系公有住房占主体地位的解体和私有住房社会群体的兴起,社区的依法自治才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内涵和历史必然性。而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则为社区业主的经济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民安则国泰。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政府如何顺势而为,依法规制和引导以社区业主共有产权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业主自治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其自治组织的社区自组织功能,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公共管理资源,并取得首都社区治理中政府与业主互动的最佳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的历史课题。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有悖于实现社区的和谐和经济自治

社区业主自治首先表现为经济自治,经济自治是业主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现社区业主经济自治,即居住区业主大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制定业主公约,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其居住区的共有财产和资源,行使当家作主的管理权力,使其家园文明、有序、保值、增值。这本是人类社区管理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国家、社会和业主均受益的社区治理模式。自然,作为社区自治的重要主体-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和有效运转,是推动和实施社区经济自治的主导力量。具体表现为:①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使得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表达和诉求变得更加有序、理性,业主有了表达自己不同意见并进行讨论乃至决议的合法平台,有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②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性的沟通互动机制,很大程度上化解和规避了分散的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对抗所产生的经营风险:③通过依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事务中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政府由原来的对社区的直接管理,变为通过法律程序制定规则对社区的自治进行间接调控和监督。社区在法律框架下的真正自治将极大激发广大业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人翁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将极大地节约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④业主委员会作为较业主更为专业的物业管理组织,能够更好地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有利于业主共有权益的保障和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换言之,没有业主经济自治组织的存在,实现业主的经济自治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北京目前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现状却令人担忧!

中国商品房社区的兴起至今有十年的历史,根据2008年12月23日北京晚报提供的数据,北京市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仅占20%左右。即还有80%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在业主举步维艰终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大多数组织在行使业主物业管理主体权利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挠、处境艰难,有些业主委员会已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地正常开展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代表业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组织的存在和有效运行,社区经济自治的合法基础和制度前提也就无从谈起。如此实现社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经济自治也就变得扭曲和异化。经济自治主体的缺位和弱化,导致社区业主共有财产自治权出现真空地带,然而社区的管理和运行又不可能处于无人监管和实施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出于不同动机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组织或利益集团的越位介入、或错位替代社区经济自治便“十分自然”地产生和形成了。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等与业主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关系,业主委员会的缺失必然导致业主的整体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内实现;由于社区内部架构中自治决策和管理主体与服务主体关系的失衡或单一服务主体的存在,必然导致社区内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非理性冲突不可避免;由于业主缺乏自己的利益表达诉求组织,必然导致业主只能以分散的个体和独特的方式进行抗争,使游戏规则被漠视、社区管理变得混乱和无序;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管理”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必然导致社区的管理和自治仍然变相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其带来的后果是政府、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三输的结局:①政府在管理成本加大、管理效果不佳的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②业主的经济权利被剥夺的同时,社区的安定和有序管理受到严重影响;③物业服务公司在求得短期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和行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政策环境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配合责任界定不明确

按照北京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社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按其规定必须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准备十余种不同种类的文件,并负责做好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期组织准备工作。然而向小区办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的重要文件如《产权清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批准文件》等建筑批准文件,均掌握在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手中。由于现行政策缺乏对相关单位的不配合的处罚规定,导致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相互扯皮推托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造成业主委员会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业主联系方式的花名册、需要在小区公告、或将会议通知投入业主信箱等都受到一些物业服务公司的变相阻挠,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不合作行为,使之本来十分困难的群体性组织工作变得难上加难。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时,其权利和相应责任的界定不对称

由于中国基层社会缺乏民主的传统,更无开展民主工作的经验。从社区稳定和业主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业主委员会筹备初期,政府就对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进行规范,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筹备组的成员要求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等几方组成,从整合社区各种资源,充分取得各方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看,政府的初衷和良苦用心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十分困难:①有关基层部门人力资源和经费有限,参加筹备组的指导监督过程在时间上难以协调和落实;②有关部门的人员对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程的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和学习,难以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③政府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对其推诿、拖拉造成业

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延误没有明确的罚则,也未将推动和促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导致相关部门的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实际上掣肘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进程,加大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政策成本。有的部门甚至不是支持、指导和协调,而是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制变成了审批制。

(三)筹备组业主成员的确定,其行政色彩浓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举背离了业主民主自治的原则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

这种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行政干预,虽然对早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会有积极作用,但对贯彻业主“自治管理”无疑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导权应当由业主来掌握,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负有配合的义务;②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人选的推举应充分体现广大业主的意愿,物业使用人并不具有物业产权人在物业管理自治权力的同等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代表业主意愿的业主代表主持筹备组的工作,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业主参与和配合的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还规定:筹备组应与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里存在两个政策误区: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权力实际上由筹备组、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共同掌控,这是对业主民主选举权利的一种分割和削弱,与业主的自治精神相背离,难以得到业主的响应和认同;②剥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自荐权,使真正具有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意愿的业主丧失了通过民主程序而当选的渠道,而被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却未必有着强烈的工作意愿,这种带有指定性质的“选举”机制,使之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很难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负责。作为一个理性的业主,业主对选举工作的漠视和不配合,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力机制设计存在缺陷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之一是必须有业主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意愿,并作为自荐候选人表达自己的竞选理念。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看。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仅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物业政策水平、政治智慧、任劳任怨的品德和顽强的韧劲。而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十分稀缺,自然,其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业主委员会的本质实际上是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理财机构或组织,她肩负着居住区业主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付出和工作业绩,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价值的肯定和尊重。

由于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费用来源更无相关的规定,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的费用都是业主自掏腰包、或部分业主赞助。而大多数业主的理念是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公益性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应收支平衡,委员们领取少量的工作津贴也就可以了。而业主委员会从成立伊始,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承担繁重枯燥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而且还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风险,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不是少量工作津贴就能弥补的。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提出更多要求和责任时,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监督时,当业主委员会做出不俗的业绩时,当业主委员会收入和支出、责任和义务明显不对称时,有什么样的制度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权益?有什么样的机制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积极性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五年之多,但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物业产权人、物业租用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之间在政策层面上权力界限模糊、权力与责任不对称、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这是造成业主委员会成立缓慢、乃至处于停滞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希望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参考。

(一)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应明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由规定一定数量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牵头,负责组织小区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发起人等代表,就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需提供的指导性政策和相关服务举行联席会议,明确参会各方的具体义务和责任。街道办事处具有协调参会各方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的权力和责任。

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如从发起到正式成立的时间、是否有过投诉、是否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冲突、筹备组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评价等,纳入街道办事处业绩的考核指标体系。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建议明确小区办备案不是审查性备案,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二)应明确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配合是开发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

应明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只是服务提供商。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开发商应履行将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全部图纸材料文件等按监管审查程序全数移交的义务。如不合作,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管处罚并责令开发商履行义务。

(三)建议依法明确物业产权人、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委会之间的定位和权责边界

建议明确物业使用人在拥有物业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具有在小区共同财产管理权方面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资格,否则,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仅限于与物业产权人签署的“房屋使用和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人选,应充分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推举和自荐,选举业主代表。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垄断或干预筹备组代表人选的产生过程,以避免损害业主的整体利益。

筹备组涉及外部有关各方的协调工作,应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办,筹备组中由街道办事处派一名代表参加,主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整个筹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对筹备组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和小区办应书面依法提出异议,如筹备组仍不改正,则提请司法诉讼裁决。

(四)建议政府倡导建立业主委员会动力与责任相平衡的激励与督导机制

建议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予以监

督的同时,明确业主委员会具有对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进行理财、保值、增值的经营性质,倡导业主委员会所取得的成果全体业主分享之余,应按照市场原则给与小区经营者们公平合理的报酬,并使之制度化、科学化、市场化,以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议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积极有序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

国家面对新生的、且不断发展壮大的业主社会群体,如何从政策、法律和制度体系的改革上科学、积极、主动适应已经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广大中产阶层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是我国当代政治的重要课题。

建议通过北京市立法,建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对其经济权利主张、社会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和责任约束机制,将物业产权人有序纳入依法治理城市和社区管理的轨道。北京的社区建设、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精神文明等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离开了广大业主的有序参与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政府在制定与业主利益和责任有关的一系列城市公共管理政策过程中,通过业委会协会作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参政议政,将会极大地改善政策质量、政策执行效果,有效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真正建立和谐、文明的居住社区。

(六)北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应遵守科学组织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首先应明确参与主体的构成。考虑到物业管理权是业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涉及到业主权权和物业服务公司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为避免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局限性,建议由行政地位更为超脱的北京市法制办或民政局牵头,会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北京学术界、法律界、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推举的代表、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业服务协会等单位或团体进行研究制定。

北京市各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抱有极大的关注和热望,其政策的出台是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取决于是否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肯定。因此,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广泛吸取民智、尊重民意,认真听取和分析不同的意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郑重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建议政府牵头部门应积极利用北京市各大媒体就拟出台的政策草案以充足的时间进行公开讨论和答辩,并举行由各界代表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七)鼓励业主进行自营管理模式的试点

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京、沪、穗500名公众的调查统计,有49%的被访者表示希望采用业主自营式管理办法管理自己的物业。这个数据表明,有半数业主要求自己管理物业,不同意交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个居住区的群体特征、经济水平等多样性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因此,应当允许多元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并存,如果简单地搞“一刀切”,不仅不利于社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创新,更重要的是,严重违背广大业主意愿,侵害业主的选择权,得不到广大业主的拥护和支持,从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上一篇:反邪教心得体会.李任doc下一篇:圆周率的故事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