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创新机制体制 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2024-09-17

不断创新机制体制 强化权力运行监督(4篇)

1.不断创新机制体制 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篇一

杭锦旗编办会议交流材料:创新机制 强化监督 不断提高机

构编制工作管理水平

机构编制会议

经验交流材料

创新机制

强化监督

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管理水平

杭锦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

近年来,为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我旗根据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先后制定出台了《杭锦旗旗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管理办法》、《杭锦旗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办法》中明确规定:全旗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均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其他非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编制有关事宜。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五定”规定,规定了进人原则、进人条件、进人程序、进人纪律,实行了实名制管理制度、编财挂钩制度及责任追究制等规定。较好地完成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任务,下面简要介绍我们的做法和体会:

一、我旗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我旗虽然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机构编制规定和旗内制定出台的办法做了各项工作,但在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进人程序上虽然按《杭锦旗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配人员,但在具体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按规定程序进人,导致出现了超编进人和违规进人的问题。二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到位,而导致出现了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盲目申请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情况时有发生的问题。三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未能足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而导致出现随意更改机构编制规定事项的问题。四是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着对工作调查研究少,措施不得力,创新力度不够的问题。

针对出现问题,我们认真研究,积极查找属于编办工作环节上的原因,主要是机构编制管理比较粗放,宣传力度不够,管理创新不到位,没有真正建立起科学、规范、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

二、积极探索机构编制管理新模式、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为解决存在问题,我们从制度上入手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效率。2004年开始,经过调查调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杭锦旗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全旗各机关事业单位的进人原则、进人程序和进人纪律,凡补充或调动工作人员的单位首先向编制部门提出使用空额编制申请报告,编制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申请部门下达《空编使用通知单》,用人单位接到《空编使用通知单》后,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增人或调动工作人员计划,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凭编制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列编注册凭单》到编制部门办理列编注册手续。经编制部门列编注册后向财政部门出具《人员调配列编注册工资核拨凭单》,财政部门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分配文件、工资介绍及编制部门出具的《人员调配列编注册工资核拨凭单》后,才能核拨经费和发放工资。办法中还要求机构编制部门所掌握的全旗实有人员花名与财政部门所掌握的全旗工资发放人员花名一致,并要求年内根据工作需要至少两次相互核对人员花名。此项制度的出台和严格执行,真正建立起了我旗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既要相互协调配合,又要相互监督约束的管理体制。2009年,我办根据上级有关全面推广使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对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进行了实名制管理。在我旗推广和使用实名制管理,对于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促进机构编制工作效率,提升机构编制管理质量,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改进机构编制统计工作以及控制违规进人、超编进人、减轻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仅是编制部门的事情,需要社会各界及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与配合,需要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使做好各项工作。为此机构编制部门首先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及领导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工作涉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政权建设。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各界及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机构膨胀、人员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践证明,机构编制管理的好坏,其实关键在领导,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及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编制就是法律”、“节约编制就是节约开支”,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做好减人增效工作,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齐抓共管,才能使机构编制管理真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才能为全旗的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所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宣传是非常必要的。

(二)创新机制,开拓机构编制管理新局面。机构编制管理重在日常管理。一是完善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挂钩机制。编制与财政预算挂钩,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有效遏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重要手段。二是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和日常调控机制。按照管政策、管总量、管结构的要求,坚持机构有破有立、人员有进有出,在控制住编制总规模的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能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坚持编制总量不超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服务人才战略,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对于新设和新增职能的机构,其人员编制以横向调整为主。

(三)注重调研,保证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性。机构编制调研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机构编制业务工作的一个新拓展。加强调研工作可以使机构编制部门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科学的核定和调整机构和编制,保证机构编制的科学性。一是组织专项调研活动,了解掌握一些突出的,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开展定期的机构编制调研,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现状,拓宽工作思路,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旗委、政府做好参谋助手。

三、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的基本职责。只有强化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遏制机构编制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具体的说,就是要强化一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强化机构编制查处力度。对全旗各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一些部门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督促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要提交旗委政府予以处理。二是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处罚机制。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查处和处罚。三是建立统一的监控体系。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年检、《使用空编通知单》和《编财挂钩》等手段,对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核定编制以及人员调配管理上进行统一的监控管理。四是强化管理手段。在坚持现有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实践新的管理模式,要设立机构编制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应积极主动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经常沟通,对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能及时纠正和处理。上一篇: 伊旗编办会议交流材料:全市机构编制工作培训会议经验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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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断创新机制体制 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篇二

孟建柱

《 人民日报 》(2014年11月07日

06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重大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目标和原则,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充分认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意义

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对司法权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决定》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 1 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依法治国理政既是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障。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分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全面把握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任务

《决定》着眼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司法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改起,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措施。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表明,一些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影响了司法公正,有的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教训十分深刻。《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硬性规定,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发挥化解纠纷、定分止争功能的重要基础。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法院裁判不受尊重、难于执行的问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秩序,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活动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和利益归属,事关罪与非罪。司法人员处在矛盾和利害的焦点,时时面对各种干扰和压力。要从法律制度上为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 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有利于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保障和支持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如何配置司法职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决定》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我国,司法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这四种权力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四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司法实践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对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大发展和完善。

二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一般来说,审判权是司法权力,而裁判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权力。在我国,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同时,法院还依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申请,依法对部分非诉讼事项进行强制执行,而“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判决是公正的,但由于被执行人已经丧失实际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往往归咎于法院,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或部门行使,符合这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是世 4 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内部实行审执分离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是一项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改革措施。要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模式,取得实践经验,认真研究论证后再逐步推开。

三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目前,我国刑罚执行权由多个机关分别行使。其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执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执行权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标准。《决定》提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有利于加强刑罚统一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是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对三中全会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要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合理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

(三)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部门或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这项改革,考虑对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加以改造,合理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即可实施。

三是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对行政诉讼案件采取异地集中管辖等方式,以有效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不当干预。

(四)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决定》在这方面提出了多项重大举措。

一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目前,我国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立案审查制,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才予以立案,为有案不立留下了制度缺陷。《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利于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要加强研究论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完善审级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再审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对一审、二审、再审定位不清、功能交叉,不利于发挥各个审级功能,也影响司法效率。为此,《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各审级功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四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是诉讼的中心环节。法庭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形成裁判结果的场所。没有庭审,就没有裁判。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判权的判断和裁决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五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一些个人、法人、组织违法或者侵权行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确定,导致无法提起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督促公民、法人、组织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权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必须健全对司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制度机制,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一是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决定》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这有利于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执法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是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四是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决定》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交往划定了“禁区”。《决定》还明确要求,“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终身职业禁止”的严厉措施,体现了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

三、始终坚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具有全局性影响。在推进改革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基础上的,强调的是对案件依法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具有本质的不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决定》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正确处理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关系,确保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不能搞自我封闭。但是,如果脱离国情照搬照抄外国司法制度,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就会犯颠覆性错误。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机关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大局;也要尊重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法定职能,遵守法律程序。司法调解是我国的创造,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

(三)正确处理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司法文明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对有利于司法文明进步的改革举措,要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动冒进。要把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有利于社会安定,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四)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3.不断创新机制体制 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篇三

一、权力缺乏监督的主要表现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且漏洞较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与职责不明确、不对等。现实中,许多人“官念”越来越浓,总认为当官相对其他职业风险小、回报大,并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尊严。权力与责任不明确,给一些玩弄权术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大于责任,导致监督无法适从。

2、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由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合理的配置,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的软肋。一直以来,我们部分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机关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重任,从监督者的知情能力来看这种设置是合理的。然而这些纪检监察机构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人权、财权均掌握在部门领导手中。试想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还能做到强有力吗?在多数情况下,单位部门领导出于自身的职责和政绩考虑,对于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内部处理”。这在一些条管单位中显得尤为突出。

3、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遭遇难题,缺乏权威性。建国以来,我们逐步建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监督体系。从理论上来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下,这些形式的监督,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非常有限的。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监督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不仅是纪检监察实行双重领导,而且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也同样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掣肘,而舆论监督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4、维护党内制度的严肃性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权力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和保障。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在有些单位流于形式。一些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不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任意越权包揽;有的班子成员原则性差,看领导眼色行事,使一些错误意见也能通过合法程序。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目前尚无可操作性的规定及检查的标准,给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5、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这就造成了法律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有空档。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甚至权钱交易等外在因素影响,造成执法中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对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比较重视,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比较薄弱。同时,在关于权力监督的问题上,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较为完备的监督法。

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是一个涉及面广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对权力制约机制进行具体化、精密化的设计,使之运转合理,制约有力。

(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端正权力意识

正确的权力观,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宣传教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一要实行跟踪式教育。要把权力观教育贯穿到干部培养、成长、成熟的全过程和考察、提拔、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准确把握干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权力观形成和发生变化的规律,分别制定长期的和阶段性教育规划,有的放矢地抓教育,使公共权力观真正入心入脑。二要实行开放式教育。正确权力观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拓宽教育渠道,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组织教育、单位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开放式教育格局,增强干部对权力的理性认识,把党纪国法以及道德规范对权力观的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三要实行分层次教育。根据各级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干部所处地位和环境,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选择上也要各有侧重、增强权力观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对领导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对普通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四要引导大家正确理解得与失的关系,算好人生“七笔账”。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算好“经济账”,勤耕方才富足;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园;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算好

“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壮。

(二)建立制度防范机制,规范用权行为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职权、程序、时效等,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重点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其次,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实行定岗、定员、定权、定责。其三,设置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人、监督方式,构建一个完整的权力规范、行使和监督体系。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并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确保权力始终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运行。一是要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在内容设计上,要围绕权力运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按照明确具体、可操作、管用的要求,重点健全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人、财、物、事”四权运行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在结构设计上,要做到总体制度和实施细则相配套,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相配套,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合力,形成各种权力相互制衡的格局。二是要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有令则行,令行禁止,严格按制度规定行使权力;要加强制度落实的督办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定期不定期对干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等(不搞下不为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予以严肃处理;对在制度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上负有重大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三是要保持制度的先进性。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权力运行将呈现出新的形式、新的特点和新的规律,必须与时俱进,加强对这些新形式、新特点和新规律的研究,把继承和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在总结成功经验和借鉴有益作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新机制新体制。四是要研究探索制度的预警性。与时俱进是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前瞻性和预警性是制度的本质要求。亡羊补牢毕竟造成了损失,应该说不是我们设计制度的最终目的。一项政策或举措出台后会引起人们在思想上、行为上的哪些“异”动,必须要有一个事前的研究和预测,为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在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方面,应当加强建立健全和切实执行以下制度:

1、基层党委“重大事项票决制”,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工程、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安排等事项全部采取党委(党组)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进行,进一步健全基层党委重大问题民主决策机制,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提高基层党委班子整体执政能力。这项制度的执行,要作为上级党组对下级党组巡视的主要内容之一。

2、党政正职“届中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制”,防止权力异化。积极推行党政正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实现由“离任审计”向“全程审计”的转变。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轮岗、退休、辞职、机构裁撤合并前都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且要先免后审。对重点部门和群众反映较大,意见比较集中的领导干部可由组织部门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届中审计的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制定和执行,杜绝人情审计、关系审计、不负责任审计、不依法审计。

要改进评价办法,增强可操作性。为了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迫切需要改进评价方法及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办法基本思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定量评价部分;定性评价部分和存在主要问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定量评价分值为100分,按照下列要素进行量化评价:①主要经济工作指数完成情况20分;②财务管理情况30分;③重大经济决策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实施结果20分;④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10分;⑤审计查明的问题20分。定性评价分为四个等次:好(90—100分)、较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以下)。当审计查明被审计单位(不含下属单位)同时存在下列两条以上问题的,定性评价确定为“较差”等次:①私设小金库,乱支乱用;②单位内部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受党纪国法处理的;③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④在国有、公用资产处置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按照量化评价标准进行打分,确定其标准评价等次。

3、试行重点、热点单位“一把手”选任、定期交流制,防止“带病上岗”和打破权力垄断。对重点、热点单位“一把手”的选任,应严把考察关,在集中考核的基础上,每个职位实行差额考察(不少于3人),重点是到曾经工作过和居住过的地方找知情人个别深入了解和核实情况。知情人应具有代表性,忌事先通知、兴师动众,注意保密。通过优中选优、精中选尖,尽力防止“带病上岗”。加大对掌握管人、管钱、管工程、管审批等权力的干部交流力度,对部分热点单位主要领导采取定期交流换岗,重新洗牌,每三年调整换岗一次,根据工作表现把每个领导干部都尽可能地调整到最适合其能力特点的岗位上去,做到“人岗相适”,打破“重要单位”领导长期“坐庄”的局面。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各单位主要领导的奋斗热情,激励竞争。有利于完善干部淘汰机制,以“换”代“下”,逐步淘汰,解决领导干部“下”的问题。对经组织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坚决从现有的领导岗位上调整出来。逐步实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化。

4、完善“干部监督网络制”,延伸干部监督的触角。进一步整合纪检、组织、检察、审计、计划、统计、财政、工商、信访等部门对干部勤政廉政的监督信息资源,增加监督的透视点。从对干部8小时内的监督向8小时以外延伸,从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延伸,前移监督关口,多角度监督、多侧面考察干部勤廉表现,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同时,聘请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人士作为监督员,公布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过举报电话和干部监督网,随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和举报,保证干部监督渠道的畅通。

5、建立“干部监督预警机制”,防微杜渐。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内警系统和外警系统的协调、双向运作,实现工作的着力点由事后惩戒向事前监督转变,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生活、社交圈的表现,不断规范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限。同时,建立科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亲属重大事项档案”。对党政一把手亲属的重大事项实行登记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党政一把手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建房、分房、购房以及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防止领导干部借亲属之名,变相以权谋私,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干部监督的开放程度,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意识,逐步养成在监督中工作的习惯。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评结果反馈制度”。加大干部考察监督的力度,使干部考察考评结果更好地运用于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干部考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反馈考察测评结果。反馈内容包括群众对干部本人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素质评价情况,对干部的综合评价、任职建议,以及考察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达到预警效果。

(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提高用权绩效

从本质上讲,共产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运用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加强“三个结合”,建立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权力运用的质量和效益。一是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干部权力运用是好是坏、政绩是高是低,不能单独由上级领导下结论,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高度重视群众评价。要切实保障群众在干部考核评价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把上级评价和群众评价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同纳入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健全上级满意、群众称道的双重评价标准,形成正确的用权导向。二是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建立权力运行台账或监督卡,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兴办实事、解决突出问题等与运用权力有关的情况,同时,既到现工作单位考察,又到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住所考察,找知情人了解情况,认真记载,深入调查核实,实行集中考核结果与日常考评结果综合运用,既加强过程监督,又加强结果监督,改变以往重结果,轻过程的作法,及时纠偏防误,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尽量降低权力运行的成本。三是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把权利运行产生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起来考虑,既充分肯定用数字反映出来的显而易见的政绩,又科学评价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潜在政绩,还要客观评价,因条件具备,不努力作为而错失机遇,影响当时和此后一个时期发展的负面政绩。同时,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责任追究制,确保考核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治理用权失误

权力运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探索前进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失误。必须区别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种失误进行有效治理,确保权力运行始终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由于疏忽大意或水平不高、用权不当造成失误并勇于承担责任的,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引导权力人从个人能力、个人作风、个人德行等方面找原因,责令其限期改正,尽量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滥用权力造成失误,不从主观上找原因,故意推卸责任或相互推诿责任,或制造假相欺骗组织和群众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严肃处理,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理顺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各监督主体充分协调发挥作用

目前,普遍存在的“监督无力”现象,与我们拥有形式多样的各种监督是极不相称的。究其原因,监督者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并非监督者主观上的不想监督,而是客观上的无法进行监督。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监督者缺乏监督所需要的权力,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权力的对等程度的判断标准,权力对比程度越高,监督越有效;程度越低,监督越无效。而实现权力的对等就必须改革权力架构理顺监督机制,使监督者享有充分的权力,避免其权力被已经滥用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

首先,必须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改革权力架构,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其监督的抗干扰能力和独立性,必须明确规定纪委履行职责所必须有的规范、干部职权、执纪权限,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任免干部、部署工作、业务领导的权力,使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具有权威性。其次,必须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监督。第三,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述权,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第四,要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第五,要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人大对“一府两 院”的监督,把权力运作和廉政情况的审议、监督作为审议工作报告时的重点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建立廉政委员会。同时,畅通社会协商对话渠道,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作用。第六,要进一步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监督权的异化,即监督者自身权力运行的不正当,是当前监督工作中出现的一个危害极大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监督工作的权威和有效性。必须加大对有监督职权的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处这些部门监督不公或滥用监督权力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促使监督部门尽职尽责公道正派地行使监督权力。总之,我们必须不断地通过体制创新,通过加快立法,使各个监督主体、各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使广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观念,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六)加快权力运行的法制建设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为此,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

首先,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含和处延,用法律法规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一百多个法律、法规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总体而言,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政策性规定占据主要地位;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应急性多,稳定性少;惩罚性规定较多,预防性规定较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完善廉政立法,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经济活动实名法》等,以便把廉政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违反了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具体规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体系。

4.不断创新机制体制 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篇四

不断提升粮食执法工作水平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惠民县粮食局面对新形势,积极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探索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逐步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积极稳妥地推动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

一、健全执法体系,夯实执法基础

(一)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针对职能的转变,在2004年经县编委同意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科室,专门负责粮食执法工作,为顺利开展新的职能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经我局积极争取,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06年6月,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成立惠民县粮食执法联合办公室的通知》(惠政办发[2006]30号),成立了由粮食局牵头,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粮食执法联合办公室”;同时,为适应粮食执法工作的需要,我们积极向县政府汇报有关粮食执法工作,2008年经县政府同意,并经县编委批准成立了“惠民县粮食执法大队”,增加了全额事业编制3个;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们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执法培训,目

前,我局有8名人员取得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监督检查证书,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为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我局投资10万余元配备了粮食执法车辆及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录音笔等相关取证工具,并统一了执法服装,为粮食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硬件”基础。为规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及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且防止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等现象的发生,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并出台了《惠民县粮食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粮食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二、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粮食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一)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安排,我局多次向县政府汇报有关清仓查库工作精神,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制定了《惠民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相应的工作小组,我局与有关单位加强协作,圆满完成了我县粮食清仓查库自查工作,顺利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普查。因清仓查库基础工作扎实、工作组织有序、措施有力、程序合理、完成质量高,工作得到了上级粮食部门的充分肯定,荣获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省级先进单位称号。

(二)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严格依法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并不定期地进行复核。对到期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进行重新资格审核、认定,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认定和颁发新证,严把了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

通过对全县56家粮食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逐一进行梳理、审核,对16家达到国家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经企业申请,颁发了《粮食收购许可证》证书,并全部纳入社会粮食统计范围,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县的粮食统计网络。

(三)深入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每年5月份,我们通过出动宣传车辆、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粮食政策法规,在全县营造了依法管粮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了依法管粮的社会认知度。几年来,我局共出动宣传人员15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0000余份。

(四)持续开展粮食收购市场检查。为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维护种粮农民利益,在每年夏、秋粮收购期间,我局通过采取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积极开展好粮食行

政执法工作,确保了粮食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联合检查主要是会同工商部门,对全县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依法检查,查看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经营,是否存在有关违法行为,对无证经营、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专项检查主要是开展好小麦最低收购政策落实情况、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出库情况。通过检查确保了粮食收购市场平稳有序,保障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深入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制度,着力抓好统计信息化建设,强化统计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每年两次对纳入统计范围粮食经营者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敦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对没有建立统计台帐、统计台帐建立不规范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通过几年来的努力,我县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了明显提高,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

三、创新机制,不断探索粮食执法工作新路子

(一)加强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的管理

一是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执法人员业务学习制度,规定执法人员每周抽出半天时间集中学习,主要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监督检查暂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粮食局出台的一系列执法方面的文件,同时要求执法人员都要建立学习笔记。每半年组织一次学习交流活动,结合业务学习和执法实际,谈心得体会,对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不明白问题进行讨论。年底对执法人员组织一次执法理论考试,并请市以上粮食执法主管部门出题、监考,检查执法人员的学习笔记,评出优秀学员。通过学习交流,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粮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不断加强对执法相对人的管理。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管理,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我们每年对纳入统计管理对象的企业统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一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现场指导的方法来帮助统计人员进行整改。同时,为企业免费发放统一印制的粮食经营台帐和统计报表,要求他们按规定管好、用好、保管好台帐,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报表,认真执行粮食统计制度,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详实的资料。

(二)积极探索粮食执法新路子。随着执法工作的推进和需要,我们在不断加强粮食执法制度建设同时,努力探索粮食执法新思路,有针对性地解决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学习过程中,执法人员自上而下地进行对照检查,尤其是抓住执法活动中发生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认真的剖析,在探究多种形成原因的基础上,针对在执法取证难的实际问题,探索并制定了《报表催报通知单》、《报表未报通知单》等文本,极大地解决了粮食执法取证方面的问题,并在执法过程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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