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体系标准

2024-12-18

航空航天体系标准(精选8篇)

1.航空航天体系标准 篇一

航空货物运输协议标准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协议标准合同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今天东星资源网小编就给大家来分享一下航空货物运输协议标准合同,就给大家来收藏哦!

航空货物运输协议标准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客服热线电话:华北区:_________;华东区:_________;华南区:_________ 客户账号: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和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时,须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属快递账号,对其负保密责任,对该帐号下发生的全部费用向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2.甲方在使用乙方快递服务时,须正确、认真、如实填写大田快递运单,在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3.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甲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4.发件人采用由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费时,应承担因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时支付该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5.甲乙双方必须互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6.双方之权利义务适用_________快递国内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乙方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需按_________快递国内运单规定负赔偿责任。

二、费用与结算

1.运价按照_________《快递服务价格表》之规定执行。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_________保留因特殊情况(如航空运费调整等)而调整价格的权利,并通知甲方。

2.为了规避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乙方联合_________保险公司推出联合货物运输保险增值服务。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保险费率为_________‰。

如甲方要为所发货物投保时,需同时在乙方提供运单中的“保险事项”一栏中勾选“保险”项,并注明保险金额,即甲方货物的据实声明价值。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出险,则按联合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执行。如甲方未在“保险事项”一栏中勾选“保险”项并注明保险金额,则视为甲方不为此票货物投保。如此票货物出险,则按运单背书条款执行。

◇甲方保险费 = 保险金额(甲方物品的据实声明价值)× 保险费率

3.甲方可以自愿选择购买乙方提供的签单返还有偿增值服务,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票。如甲方选择签单返还服务时,应同时在乙方提供的运单中勾选“签单返还”项。

乙方不承诺签单返还时限,且返还单据不作为甲乙双方费用结算依据。(签单返还,即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将运单签收联等单据返还给甲方的服务)

4.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身份付费(可多选):

□ 寄件人付费 □ 收件人付费 □ 第三方付费

◇如甲方选择第三方付费,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月结协议账号;

2)需付款信用良好。

5.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费用结算方式(可多选):

□ 单票现金结算

□ 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向月用量大于500元的客户提供该项服务)

(若甲方月用量连续三个月低于500元,经双方确认后改为单票现金结算)

6.甲乙双方以乙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做为每月双方对账依据,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每次服务时提供的运单联作为对帐依据。

7.甲方费用结算截止日期(请在□中单选):

□ 每月25日 □ 每月30日 □ 其它

(乙方会在结算截止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单据传达到甲方)

8.甲方月结付款日:结算月次_________日

◇付款流程:

1)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月结对账单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并确认,如无异议,甲方应根据账单付款;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账单3个工作日内提出。

2)双方对帐完毕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同时甲方应付清款项。

9.甲方同意采取以下支付方式:(可多选)

□ 现金 □ 支票 □ 银行电汇

10.甲方不得以部分款项有争议为由拖延其它无争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对有争议的部分,经双方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需于商议付款日结清该部分款项。

11.如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付款期付款,乙方有权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收取日滞纳金;并有权取消甲方在本协议下享有的费用月结待遇而改为单票现金结算;乙方也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不再为甲方提供大田快递服务。

三、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本协议到期,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以一年内为期。

四、除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0款之规定乙方单方终止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快递服务价格表》、《_________快递国内运单》及其他与运送有关的规定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3.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

负责人:_______(签字)负责人:_______(签字)

航空货物运输协议标准合同2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飞机____架次运送__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运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航空货物运输协议标准合同3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缺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接收货物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对货物的要求

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乙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八)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九)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一)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签约地:

甲方:

日期: 年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月 日

2.航空航天体系标准 篇二

为更好地适应我院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发展需要, 更好地发挥标准在产品设计、试验、生产中的作用, 2010年, 我院标准化部门对需要复审的232项技术标准组织了清理、复审, 为后续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奠定良好基础。本文中, 笔者结合复审工作的体会, 探讨如何开展好企业标准复审工作。

1 企业标准复审的原则

1.1 周期性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 应及时复审, 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因此我院明确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为三年。

1.2 有效性

企业标准复审的主要目的是确认企业标准的有效性。随着技术进步, 企业标准内容不可避免的要不断更新, 与当前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只有废除技术内容陈旧, 落后于技术发展现状, 无使用价值的企业标准, 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生产实践经验纳入标准中, 才能保持企业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1.3 协调性

同一技术内容, 原则上在不同企业标准中应避免出现交叉、重复。因交叉、重复使其在不同企业标准中的规定不一致, 产生矛盾、冲突, 应予统一。

1.4 准确性

企业标准中有关技术内容的界定和表述不确切, 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歧义的, 应予明确。

2 企业标准复审的流程

2.1 建立复审工作机构

开展企业标准复审工作首先要成立或明确复审工作机构。企业标准复审工作涉及部门多, 协调任务繁重, 要求仔细准确没有牵头部门工作很难开展下去。标准化处作为我院标准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复审工作由其牵头组织进行, 各相关部门配合。

2.2 制定企业标准复审方案

复审工作机构建立后, 标准化部门制定了标准复审方案, 对整个复审工作统筹规划。初步按照周期性原则, 对企业标准体系中标龄满三年的列出复审清单, 共计232项。

2.3 征求复审意见

征求复审意见是最重要的环节, 复审意见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企业标准的有效性、协调性、准确性。企业标准复审要收集可靠的意见应做到以下三点。首先, 要搜集科研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数据和资料, 为标准复审提供大量真实、可靠信息。其次要收集与企业标准相关的各种国内、外同行业的情况资料, 把握发展趋势。第三, 要注意收集同类标准的国家、行业和国际标准等的有关信息, 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

我院标准化部门下发了企业标准复审通知, 列出待审标准项目清单, 明确标准复审涉及到的单位和责任人, 提供企业标准复审建议表, 要求相关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每一项标准对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进行重新审核, 给出明确的理由和结论。

2.4 作出复审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 复审应做到“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试行) 》的规定, 标准的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因此我院标准化处针对每一项复审标准, 在经过专业人员对其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科学分析和讨论后, 分别给予以下几种结论。

(1) 确认有效。

在标准复审中, 对技术内容和管理水平仍能适应当前技术发展、生产需要的企业标准, 且标准的内容和文字不作任何修改, 确认其继续有效。我院对此类标准, 不做标记, 在企业标准体系中仍按原顺序号及年代号列出。

(2) 修改。

在标准复审中, 对技术内容不够完善或须对标准的部分条款, 图、表等作少量修改或补充的标准, 则下发“标准修改通知单”, 对原标准进行修改。

(3) 修订。

经过标准复审, 若确认总体内容有多处不适用之处、必须对其作较大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科研生产需要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就要进行修订。这时需要将标准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 其编号不变, 仅把年代号改为新修订时的年号。

(4) 废止。

经过标准复审, 认为对现今生产及管理已无指导意义, 或者已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所代替的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经各单位、有关专家认真审查标准内容, 我院标准化部门共收回有效复审建议表358张。标准化处对复审建议表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审查, 尤其对不同建议意见的标准进行了重点审查, 并与标准起草人共同分析、讨论、协调、审议, 给出了初步复审结论。

2.5 复审结果公示

复审结论明确之后, 应对复审结果进行公示, 防止出现纰漏, 确保复审结果的正确性、客观性和严肃性。我院标准化部门以标准化通知的形式发布了公示通知, 将标准按有效标准 (含修改) 、修订标准、废止标准分别列出清单, 结果一目了然。通知中明确公示期为10天, 还提供了复审结果异议表, 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

2.6 发布复审结果公告, 编写复审工作总结

复审结果公示后, 我院标准化部门发布了“关于公布院技术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将最终结果敲定。此外还编写了企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对复审工作进行分析, 可以看出我院继续有效的标准占大多数, 也侧面说明企业标准编制的质量较高。企业标准的复审结果为下一步开展有关标准的修订工作提供了依据。

3 企业标准复审工作建议

3.1 提高对复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保证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是确保高新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顺利进行的一项基本要求。开展标准复审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 使产品具备更强的竞争力, 使企业获得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2 复审制度化

3.航空航天体系标准 篇三

[关键词]控制工程;航空航天特色;课程建设;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12-0165-02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沈航)是一所以航空宇航为特色,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协调发展的高等院校。作为教学研究型定位的高等学校,我校的教学工作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多年来,沈航自动化学院基础教研室承担的控制工程基础课程是我校机械、飞行器与动力和材料等工科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作为核心课程之一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自动化类技术在现代高科技发展的诸多领域(如航空航天)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其密切相关的控制工程基础课程教学也面临着改革,以适应航空航天科技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导向。该课程涉及数学、力学、电学和测试技术等多门相关课程,以系统的动态过程为研究对象,内容理论性较强比较抽象,同时该课程知识又能运用于有明显实践应用性的广泛领域中。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其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不是很紧密,难以跟上航空航天工程中控制技术的快速发展。

为了突出该门课程的航空航天特色,加强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和提升学生的工程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我校开展了具有航空特色的控制工程基础教学模式的探索改革与实践。通过将控制理论知识与航空航天专业特点相结合,以期使学生在掌握自动控制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对于其在航空航天各领域(如飞行控制系统、航空发动机控制系统、卫星姿态控制系统、火箭/导弹控制系统及其他航空航天运载器的机电控制系统等)中的应用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并初步掌握航空航天类控制系统的基本原理和设计方法。

一、具有专业特色控制类课程建设的研究现状

在国内,控制类课程一直在各工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占有重要地位。江南大学王艳针对电气信息类学生的具体情况,对自动控制原理的课程教学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尝试。[1]华东理工大学孙京浩等人针对该校过程控制工程国家精品课全方面探讨了课程创新教学改革实践和经验体会。[2]此外,北航的陈殿生等人,江苏科大的袁明新等人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的李建刚等人还分别对机械控制工程、机电控制工程和控制工程等课程的改革和建设进行了有益探讨并提出了多项措施。[3]面向航空特色的课程建设成果主要体现于国内几所航空类院校。昌航谢小林等对“复合材料”专业的航空特色人才培养途径进行了研究。[4]南航刘海春等对航空特色“电工电子技术”课程教学进行了研究。[5]此外,昌航罗军明等对金属材料工程和普通化学等专业具有航空特色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教学体系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等内容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实践。[6]

综上,在自动化核心课程建设方面,整体上国内高校偏重于理论教学。在具有航空特色课程建设方面,几所航空类学校已陆续在多门课程上开展研究和实践尝试,但在控制工程类课程建设上仅有初步尝试(将发动机控制部分引入)[7],且信息获取方式十分有限,还远不能全面反映航空航天控制领域的整体应用实践情况,有待结合我校的特色进行深入发掘、研究和探索。

二、具有航空航天特色的控制工程基础课程建设方案

(一)突出航空航天特色的课程内容优化

1.课程大纲的修订

课程大纲是控制工程基础的纲领性规范文件,以突显航空航天特色为指导理念,明确目的,对课程大纲的制订和教学内容的安排体现出基础与综合的合理分配、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经典与航空航天控制工程前沿的有效过渡。充分结合主讲教师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按学术专长分工,制订可涵盖航空航天领域典型控制系统和控制问题的内容优化方向和范围。大纲制订目标是使学生具有较强的控制工程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具备初步的在航空航天控制系统设计领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性实践能力。

2.构建航空航天控制系统设计案例库

本文所提出的案例驱动教学,其本质是将理论教学与航空航天控制工程实践相结合,通过工程案例提高课程的实用性和前沿性,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主体性和加强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设计的工程案例大致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启发引导型、认知辅助型和综合设计型。

其中,对于启发引导型案例(起到“线”的作用),引入一个系统的大案例置于课程绪论中,充当引领作用,阐述学习的意义和本质和激发兴趣,解析某个航空航天控制系统的构成和控制问题描述,阐述解决思路,并提供解决路径(教材其余各章节)。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大案例始终贯穿全课程内容,其作为一个大线索,可一方面起到使上下文知识点逻辑紧密的作用,始终反映全局和局部的关系,还可使学生最终实现一个典型航空航天控制系统设计的完整学习过程。

对于认知辅助型案例(起到“点”和“面”的作用),认知型案例主要是针对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利用一些“小型或局部性”航空航天控制工程案例(如飞行控制系统、航空发动机控制系统和卫星姿态控制系统)来诠释知识点。这些案例可在教学的具体章节中夯实学生对某单独知识点的学习、消化和掌握,也可持续体现课程的应用实践性,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可以使学生逐步了解和认识航空航天控制系统涉及的各个具体领域,扩大知识面,提高特色素养。

(二)突出航空航天特色的多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是课程教学必不可少的内容,有利于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应用能力的提高。在现有的教学中,实验(6学时)教学只是在授课期间穿插两三次实验,学生对实验内容的理解仍然比较模糊,未能达到实验教学目的。为此,我们拟对控制工程基础的实验内容进行部分调整,构建多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涵盖基础理论实验和综合性设计实验两个层次,由浅入深,循序渐进。

1.基础理论实验

学生学会利用控制方法去设计系统,这是本课程学习的最终目标,也是教学的难点。现有控制工程基础的实验多是分析验证性实验,缺少设计性实验。由于其只是单纯的系统性能仿真或是稳定性分析(零极点分布、奈奎斯特判据),往往2~3学时的实验学生很快就做完了。学生仅学会了对某些单知识点的初步分析,没有形成完整的控制系统设计思维,当然也不会设计稍微复杂的系统。作为国内外广泛使用的教学和应用软件,Matlab功能已十分强大,应充分利用其更多的实用功能。为此,学校拟在现有基础上,安排设计更加综合的基础理论实验案例,采用Matlab/Simulink工具进行高级设计,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综合理解,同时提升其使用控制系统分析工具的水平。

2.综合性设计实验

实验过程是从预习开始到完成实验报告的一个完整过程。长期以来,实验教学过程中存在着重视实验结果轻视实验过程的倾向。实验前一些学生已经把前面同学的实验程序抄录在手,实验过程中常出现不认真观察实验的现象。为改变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拟增加具有航空航天特色的综合性控制系统设计实验,全面考查学生对系统的分析和综合设计能力,考查建模、稳定性、时域分析、校正设计等具体内容。通过设计性实验来改变学生的被动状态,学生需要自己动脑和互相配合,这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理论联系航空航天工程实际的独立工作和创新能力。

三、结论

本课程改革在教学和实践环节提出了一套带有航空航天特色的控制工程基础课程案例分析、基础仿真实验和综合设计实验相结合的多层次体系。经过精心设计与选择案例和实验内容,将航空航天特色科学地纳入各个教学环节,可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结合到课堂与实践教学环节中,并不断增强学生对本课程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和提升学生对航空航天控制系统分析设计的综合应用实践能力水平。

[ 参 考 文 献 ]

[1] 王艳. 《自动控制原理》课程教学改革与创新实践[J]. 江南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4):49-51.

[2] 孙京诰,罗健旭,刘漫丹,等. 过程控制工程国家精品课程特色建设探讨与实践[J].化工高等教育,2012(2):15-18.

[3] 陈殿生,王田苗,黄宇. 机电控制工程课程的网络教学系统的开发[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1):7-10.

[4] 谢小林,梁红波,范红青,等. 复合材料专业方向航空特色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J].大学教育,2013(6):143-144.

[5] 刘海春,翁晓光,邢丽冬. 基于航空特色的“电工电子技术”课程教学实践[J]. 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13(4):35-39.

[6] 罗军明,鲁世强,张国光.金属材料工程专业航空特色与创新型人才培养探讨[J].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2(1):33-35.

[7] 鲁峰. 具有航空特色的自动控制原理课程教学中的启示[J].科技信息,2013(4):141-141.

4.构建民用航空安全体系探讨 篇四

构建民用航空安全体系探讨

摘要:探讨民用航空安全的研究体系,构建以基础层、过程层以及阶段层为主的空间结构研究体系.通过对空间结构体系的研究,针对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现状及未来,提出了航空事故预防理论、事故救援理论和安全保障理论体系及技术体系,使民用航空安全的研究具备系统性、理论性、标准性及可持续性.作 者:颜影 YAN Ying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工程学院,四川广汉,618307期 刊: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ISTICPKU Journal: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年,卷(期):,3(3)分类号:X949关键词:民用航空安全 事故预防 事故救援 安全保障

5.航空航天体系标准 篇五

航空工业处于制造业的尖端,目前呈现出多学科、边缘性、尖端性等特点。全新的航空工业采用先进生产模式、先进制造系统、先进制造技术和先进组织管理方式,其主要特征和主要途径是加工过程的精密化、快速化,自动化技术的柔性化,以及整个制造过程的网络化、智能化。为了顺应飞机等武器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趋势,满足未来国防军事的需求,长寿命、高可靠性和短周期已成为航空产品研发的基本指标。在此形势下,传统的航空制造企业组织模式与制造方法已难以满足航空工业发展的需求。近年来,随着德国工业4.0等与智能制造相关的概念被提出,各发达国家均把智能制造作为促进本国武器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

智能工厂(图1)是智能制造生态系统的核心,也是未来智能制造基础设施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在智能工厂中,赛博物理系统将人、数据、资源进行深入融合,使产品的制造过程得以全面优化,真正实 现高能效、高柔性的智能制造。目前,西门子、戴姆勒、博世等著名的德国企业已投入巨资进行研发。美国GE公司也将在近年内投入15亿美金,用于工业互联网的开发,旨在实现数字世界与机器世界在制造过程中的深度融合。在航空领域,波音、洛克希德·马丁等世界先进航空制造企业在实施新的战略规划时,也高度重视智能工厂的建设,认为其代表着未来航空工业制造技术和制造产业发展的新方向。

反观我国的航空制造企业,尽管在数字化、信息化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大量的问题亟待解决。首先,企业的数字化、自动化水平仍然较低。这是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效率难以提升的重要原因。例如,波音公司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提出MBD技术,并实现了全制造过程的数字化,而我国航空企业目前仅在产品设计阶段实现基于三维模型的产品定义,但在工艺设计、产品制造等环节仍主要沿用此前的纸质工艺规程。其次,各航空企业缺乏高效的生产流程管理手段。飞机产品的制造流程非常复杂,目前,对制造流程的管控仍然主要依赖于经验丰富的工人。这种工作方式难以综合考虑制造过程中的各种因素,难以保证生产线的流畅运转,容易导致各生产环节之间的产能失衡等问题。以数控机床的使用为例,我国企业虽拥有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设备,也已掌握相当比例的先进操作技术,但设备综合利用率不足世界水平的一半,生产效率更低。最后,对制造过程无法形成闭环的管控。目前,各航空企业对加工过程中的具体数据并不能充分地利用,从车间、生产线中采集的数据大多仅用于显 示与统计,而对于加工设备的实时数据则尚未做到实时采集,更未能实现基于这些数据的制造过程分析与优化。

上述问题在传统制造工厂中借助传统制造水平的提升难以突破,必须在智能制造思路的引领下,通过智能工厂的研究与建设加以解决。

智能工厂的基本特征

智能制造是以智能加工与装配为核心的,同时覆盖面向智能加工与装配的设计、服务及管理等多个环节。智能工厂中的全部活动大致可以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及供应链3个维度来描述。在这些维度中,如果所有的活动均能在赛博空间中得到充分的数据支持、过程优化与验证,同时在物理系统中能够实时地执行活动并与赛博空间进行深度交互,这样的工厂可称为智能工厂。

与传统的数字化工厂、自动化工厂相比,智能工厂具备以下几个突出特征。制造系统的集成化

作为一个高层级的智能制造系统,智能工厂表现出鲜明的系统工程属性,具有自循环特性的各技术环节与单元按照功能需求组成不同规模、不同层级的系统,系统内的所有元素均是相互关联的。在智能工厂中,制造系统的集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企业数字化平台的集成。在智能工厂中,产品设计、工艺设计、工装设计与制造、零部件加工与装配、检测等各制造环节均是数字化的,各环节所需的软件系统均集成在同一数字化平台中,使整 个制造流程完全基于单一模型驱动,避免了在制造过程中因平台不统一而导致的数据转换等过程。

其次是虚拟工厂与真实制造现场的集成。基于全资源的虚拟制造工厂是智能工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产品生产之前,制造过程中所有的环节均在虚拟工厂中进行建模、仿真与验证。在制造过程中,虚拟工厂管控系统向制造现场传送制造指令,制造现场将加工数据实时反馈至管控系统,进而形成对制造过程的闭环管控。决策过程的智能化

传统的人机交互中,作为决策主体的人支配“机器”的行为,而智能制造中的“机器”因部分拥有、拥有或扩展人类智能的能力,使人与“机器”共同组成决策主体,在同一信息物理系统中实施交互,信息量和种类以及交流的方法更加丰富,从而使人机交互与融合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

制造业自动化的本质是人类在设备加工动作执行之前,将制造指令、逻辑判断准则等预先转换为设备可识别的代码并将其输入到制造设备中。此时,制造设备可根据代码自动执行制造动作,从而节省了此前在制造机械化过程中人类的劳动。在此过程中,人是决策过程的唯一主体,制造设备仅仅是根据输入的指令自动地执行制造过程,而并不具备如判断、思维等高级智能化的行为能力。在智能工厂中,“机器”具有不同程度的感知、分析与决策能力,它们与人共同构成决策主体。在“机器”的决策过程中,人类向制造设备输入决策规则,“机器”基于这些规则与制造数据自动执行决策过程,这样可将由人为因 素造成的决策失误降至最低。与此同时,在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知识可作为后续制造决策的原始依据,进而使决策知识库得到不断优化与拓展,从而不断提升智能制造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加工过程的自动化

车间与生产线中的智能加工单元是工厂中产品制造的最终落脚点,智能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加工指令全部将在加工单元中得以实现。为了能够准确、高效地执行制造指令,数字化、自动化、柔性化是智能制造单元的必备条件。首先,智能加工单元中的加工设备、检验设备、装夹设备、储运设备等均是基于单一数字化模型驱动的,这避免了传统加工中由于数据源不一致而带来的大量问题。其次,智能制造车间中的各种设备、物料等大量采用如条码、二维码、RFID等识别技术,使车间中的任何实体均具有唯一的身份标识,在物料装夹、储运等过程中,通过对这种身份的识别与匹配,实现了物料、加工设备、刀具、工装等的自动装夹与传输。最后,智能制造设备中大量引入智能传感技术,通过在制造设备中嵌入各类智能传感器,实时采集加工过程中机床的温度、振动、噪声、应力等制造数据,并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实时控制设备的运行参数,使设备在加工过程中始终处于最优的效能状态,实现设备的自适应加工。例如,传统制造车间中往往存在由于地基沉降而造成的机床加工精度损失,通过在机床底脚上引入位置与应力传感器,即可检测到不同时段地基的沉降程度,据此,通过对机床底角的调整即可弥补该精度损失。此外,通过对设备运行数据的采集与分析,还可总结在长期运行过程中,设备加工精度的衰 减规律、设备运行性能的演变规律等,通过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各因素间的耦合关系进行分析,可提前预判设备运行的异常,并实现对设备健康状态的监控与故障预警。服务过程的主动化

制造企业通过信息技术、网络化技术的应用,根据用户的地理位置、产品运行状态等信息,为用户提供产品在线支持、实时维护、健康监测等智能化功能。这种服务与传统的被动服务不同,它能够通过对用户特征的分析,辨识用户的显性及隐性需求,主动为用户推送高价值的资讯与服务。此外,面向服务的制造将成为未来工厂建设中的一种趋势,集成广域服务资源的行业务联网将越来越智能化、专业化,企业对用户的服务将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若干联盟企业间的并行协同实现。对用户而言,所体验到的服务的高效性与安全性也随之提升,这也是智能工厂服务过程的基本特点。智能工厂中的主动化服务如图2所示。

智能工厂的框架体系

智能工厂由赛博空间中的虚拟数字工厂和物理系统中的实体工厂共同构成。其中,实体工厂部署有大量的车间、生产线、加工装备 等,为制造过程提供硬件基础设施与制造资源,也是实际制造流程的最终载体;虚拟数字工厂则是在这些制造资源以及制造流程的数字化模型基础上,在实体工厂的生产之前,对整个制造流程进行全面的建模与验证。为了实现实体工厂与虚拟数字工厂之间的通信与融合,实体工厂的各制造单元中还配备有大量的智能元器件,用于制造过程中的工况感知与制造数据采集。在虚拟制造过程中,智能决策与管理系统对制造过程进行不断的迭代优化,使制造流程达到最优;在实际制造中,智能决策与管理系统则对制造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与调整,进而使得制造过程体现出自适应、自优化等智能化特征。

由上述可知,智能工厂的基本框架体系中包括智能决策与管理系统、企业虚拟制造平台、智能制造车间等关键组成部分,如图3所示。智能决策与管理系统

智能决策与管理系统如图4所示,是智能工厂的管控核心,负责市场分析、经营计划、物料采购、产品制造以及订单交付等各环节的管理与决策。通过该系统,企业决策者能够掌握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生产资源以及所生产的产品,能够调整产品的生产流程与工艺方法,并能够根据市场、客户需求等动态信息作出快速、智能的经营决策。

一般而言,智能决策与管理系统包含了企业资源计划(ERP)、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等一系列生产管理工具。在智能工厂中,这些系统工具的最突出特点在于:一方面能够向工厂管理者提供更加全面的生产数据以及更加有效的决策工具,相较于传统工厂,在解决企业产能、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能够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工具自身已达到了不同程度的智能化水平,在辅助工厂管理者进行决策的过程中,能够切实提升企业生产的灵活性,进而满足不同用户的差异化需求。企业数字化制造平台

企业数字化制造平台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信息空间中对企业的经营决策、生产计划、制造过程等全部运行流程进行建模与仿真,并对企业的决策与制造活动的执行进行监控与优化。这其中的关键因素包括以下两点。

(1)制造资源与流程的建模与仿真。在建模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智能制造资源的3个要素,即实体、属性和活动。实体可通俗地理解为智能工厂中的具体对象。属性是在仿真过程中实体所具备的各项有效特性。智能工厂中各实体之间相互作用而引起实体的属性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通常可用状态的概念来描述。智能制造资源通常会由于外界变化而受到影响。这种对系统的活动结果产生影响的外界因素可理解为制造资源所处的环境。在对智能制造资源进行建模与仿真时,需要考虑其所处的环境,并明确制造资源及其所处环境之间的边界。

(2)建立虚拟平台与制造资源之间的关联。

通过对制造现场实时数据的采集与传输,制造现场可向虚拟平台实时反馈生产状况。其中主要包括生产线、设备的运行状态,在制品的生产状态,过程中的质量状态,物料的供应状态等。在智能制造模式下,数据形式、种类、维度、精细程度等将是多元化的,因此,数据的采集、存储与反馈也需要与之相适应。

在智能制造模式下,产品的设计、加工与装配等各环节与传统的制造模式均存在明显不同。因此,企业数字化制造平台必须适应这些变化,从而满足智能制造的应用需求。

在面向智能制造的产品设计方面,企业数字化制造平台应提供以下两方面的功能:首先,能够将用户对产品的需求以及研发人员对产品的构想建成虚拟的产品模型,完成产品的功能性能优化,通过仿真分析在产品正式生产之前保证产品的功能性能满足要求,减少研制后期的技术风险;其次,能够支持建立满足智能加工与装配标准规范的 产品全三维数字化定义,使产品信息不仅能被制造工程师所理解,还能够被各种智能化系统所接收,并被无任何歧义地理解,从而能够完成各类工艺、工装的智能设计和调整,并驱动智能制造生产系统精确、高效、高质量地完成产品的加工与装配。

在智能加工与装配方面,传统制造中人、设备、加工资源等之间的信息交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数据交换的种类与方式通常是针对特定情况而专门定制的,这导致了制造过程中将出现大量的耦合,系统的灵活性受到极大的影响。例如,在数控程序编制过程中,工艺人员通常将加工程序指定到特定的机床中,由于不同机床所使用的数控系统不同,数控程序无法直接移植到其他机床中使用,若当前机床上被指定的零件过多,则容易出现被加工零件需要等待,而其他机床处于空闲状态的情况。

随着制造系统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升,智能加工与装配中的数据将是基于统一的模型,不再针对特定系统或特定设备,这些数据可被制造系统中的所有主体所识别,并能够通过自身的数据处理能力从中解析出具体的制造信息。例如,智能数控加工设备可能不再接收数控程序代码,而是直接接收具有加工信息的三维模型,根据模型中定义的被加工需求,设备将自动生成最优化的加工程序。这样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工艺设计人员不再需要指定特定机床,因此加工工艺数据具有通用性;另一方面,在机床内部生成的加工程序是最适合当前设备的加工代码,进而可以实现真正的自适应加工。智能制造车间 智能制造车间及生产线是产品制造的物理空间,其中的智能制造单元及制造装备提供实际的加工能力。各智能制造单元间的协作与管控由智能管控及驱动系统实现。智能制造车间基本构成如图5所示。

(1)车间中央管控系统。车间中央管控系统是智能加工与装配的核心环节,主要负责制造过程的智能调度、制造指令的智能生成与按需配送等任务。在制造过程的智能调度方面,需根据车间生产任务,综合分析车间内设备、工装、毛料等制造资源,按照工艺类型及生产计划等将生产任务实时分派到不同的生产线或制造单元,使制造过程中设备的利用率达到最高。在制造指令的智能生成与按需分配方面,面向车间内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根据生产任务自动生成并优化相应的加工指令、检测指令、物料传送指令等,并根据具体需求将其推送至加工设备、检测装备、物流系统等。

(2)智能生产线。智能生产线可实时存储、提取、分析与处理工艺、工装等各类制造数据,以及设备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等过程数据,并能够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实时调整设备运行参数、监测设备健康 状态等,并据此进行故障诊断、维护报警等行为,对于生产线内难以自动处理的情况,还可将其向上传递至车间中央管控系统。此外,生产线内不同的制造单元具有协同关系,可根据不同的生产需求对工装、毛料、刀具、加工方案等进行实时优化与重组,优化配置生产线内各生产资源。

(3)智能制造装备。从逻辑构成的角度,智能制造装备由智能决策单元、总线接口、制造执行单元、数据存储单元、数据接口、人机交互接口以及其他辅助单元构成。其中,智能决策单元是智能设备的核心,负责设备运行过程中的流程控制、运行参数计算以及设备检测维护等;总线接口负责接收车间总线中传输来的作业指令与数据,同时负责设备运行数据向车间总线的传送。制造执行单元由制造信息感知系统、制造指令执行系统以及制造质量测量系统等构成;数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制造过程数据以及制造过程决策知识;数据接口分布于智能设备的各个组成模块之间,用于封装、传送制造指令与数据;人机交互接口负责提供人与智能设备之间传递、交换信息的媒介和对话接口;辅助单元主要是指刀具库、一体化管控终端等。

(4)仓储物流系统。智能制造车间中的仓储物流系统主要涉及到AGV/RGV系统、码垛机以及立体仓库等。AGV/RGV系统主要包括地面控制系统及车载控制系统。其中,地面控制系统与车间中央管控系统实现集成,主要负责任务分配、车辆管理、交通管理及通信管理等,车载控制系统负责AGV/RGV单机的导航、导引、路径选择、车辆驱动及装卸操作等。码垛机的控制系统是码垛机研制中的关键。码垛机控制系统主要是通过模块化、层次化的控制软件来实现码垛机运动位置、姿态和轨迹、操作顺序及动作时间的控制,以及码垛机的故障诊断与安全维护等。

立体化仓库由仓库建筑体、货架、托盘系统、码垛机、托盘输送机系统、仓储管理与调度系统等组成。其中,仓储管理与调度系统是立体仓库的关键,主要负责仓储优化调度、物料出入库、库存管理等。

结束语

6.航空航天体系标准 篇六

局长刘剑锋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合格;

(2)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

(2)认为体检鉴定结论不正确的,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退回体检机构,责成其重新体检鉴定;对其中由于体检机构适用医学标准不当,而做出错误体检结论的,局方可直接改变体检鉴定结论,签发或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e)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67.21(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的规定,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7.23(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当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2)领航员、领航学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飞行机械学员的为12个月;

(3)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的为12个月;

(4)行使本条(c)款所列权利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飞行通信员、飞行通信学员的为12个月;

(2)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商用驾驶员及其学生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的为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5(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67.27(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的,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对于从事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67.29(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67.3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a)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b)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适用于Ⅰ级和Ⅱ级特许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c)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d)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e)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医学飞行测试。检查结果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行使执照权利的,可予颁发特许体检合格证。

(f)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飞行时间;

(3)飞行职责;

(4)飞行任务;

(5)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

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67.35(申诉)

申请人对局方作出的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诉。

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廊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

67.203(一般条件)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205(精神科)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207(神经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67.209(循环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211(呼吸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213(消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215(传染病)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2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219(血液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2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2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2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2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2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231(听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但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67.2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235(远视力)

(a)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237(近视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需能同时满足67.2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适用性)

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303至67.329(a)、67.331至67.335的规定,方可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

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303至67.

327、67.329(b)、67.331和67.337的规定,方可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

67.303(一般条件)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305(精神科)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307(神经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309(循环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311(呼吸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313(消化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315(传染病)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病。

67.3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319(血液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3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323(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前庭功能障碍;

(2)言语或发音障碍;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329(听力)

(a)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工作环境背景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b)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能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67.331(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333(Ⅲa级体检合格证远视力标准)

(a)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335(Ⅲa级体检合格证近视力标准)

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需能同时满足67.333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67.337(Ⅲb级体检合格证视力标准)

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的视力标准为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佩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

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401(适用性)

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规定,方可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

(c)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7.4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视力)

(a)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b)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

G分部罚则

67.501(对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25的规定,当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继续行使执照权利,局方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警告或者暂扣体检合格证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

67.503(对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17的规定,未取得体检合格证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民用航空活动,自停止民用航空活动之日起6个月至12个月限期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7.505(对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7的规定,航空人员在行使执照权利时,未携带有效体检合格证的,由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吊扣体检合格证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67.507(对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

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可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处罚;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或者给予吊扣体检合格证6个月的处罚。

H分部附则

67.509(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67.511(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签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在原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67.513(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

||||||Ⅲb级 |Ⅳa级 |Ⅳb级 |

|序号|检查项目|Ⅰ级体检合格证|Ⅱ级体检合格证|Ⅲa级体检合格证 ||||

||||||体检合格证|体检合格证|体检合格证|

|--|-----------|-----------|----------|-----------|-----|-----|-----|

|1 |脑电图|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

|||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2 |静息心电图||||每次申请。|首次申请。|每次申请。|

|||30岁以上每12个月一次。|40岁以上每次申请。|40岁以上每次申请。||||

|--|-----------|-----------|----------|-----------|-----|-----|-----|

||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40-49岁每24个月一次; ||||||

|3 |||50岁以上每次申请。|50岁以上每次申请。||||

||图|50岁以上每12个月一次。||||||

|--|-----------|-----------|----------|-----------|-----|-----|-----|

|||首次申请;||||||

|4 |胸部X线透视 ||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每12个月一次。||||||

|--|-----------|-----------|----------|-----------|-----|-----|-----|

||血红蛋白定量测定,红|首次申请;||||||

|5 |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及分类。|每12个月一次。||||||

|--|-----------|-----------|----------|-----------|-----|-----|-----|

||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6 ||||||||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每12个月一次。||每12个月一次。||||

|--|-----------|-----------|----------|-----------|-----|-----|-----|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首次申请;||||||

|7 |||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血清总胆红素)。|每12个月一次。||||||

|--|-----------|-----------|----------|-----------|-----|-----|-----|

||HBsAg(HBsAg阳性者 |||||||

|8 |检查HbsAg,HBsAb,|首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HBeAg,HbeAb,Hb-|每12个月一次。||||||

||cAb)。|||||||

|--|-----------|-----------|----------|-----------|-----|-----|-----|

|||首次申请;||||||

|9 |空腹血糖||40岁以上每次申请。|40岁以上每次申请。||||

|||40岁以上每12个月一次。||||||

|--|-----------|-----------|----------|-----------|-----|-----|-----|

||尿蛋白定性,尿糖定|||||||

|10||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性,尿沉淀物检查。|||||||

|--|-----------|-----------|----------|-----------|-----|-----|-----|

|||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11|纯音听力计|40岁以下每5年一次; |40岁以下每5年一次; |40岁以下每5年一次; ||||

|||41岁以上每3年一次。|41岁以上每3年一次。|41岁以上每3年一次。||||

|--|-----------|-----------|----------|-----------|-----|-----|-----|

||腹部B型超声声像学 |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12||驾驶员每12个月一次;|||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检查(肝、胆、脾、肾)|其他人员每24个月一次。|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

|13|粪便细菌学检验|||||每次申请。||

---------------------------------------------------------------------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br / br / 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

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该项制度对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于1986年颁发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暂行规定》((86)民航局字第316号);1996年根据国际上有关标准,结合中国民航实际,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1-1996)等四个国家标准和《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等三个行业标准。以上规定和标准自颁发施行以来对中国民航的安全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对照国际标准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还存在一定差异,且较零散、不规范。为了规范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保证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与飞行安全的要求,并适应民航改革开放的形势,特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于1996年批准立项,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总结我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经验,并在广泛征求了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空管局、公安局、运输司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规则共分八章一百条,分别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种类、适用范围、申请颁发程序、有效期、医学标准和处罚等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依据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航空人员执照的颁发》(以下简称附件1)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二、制定原则

1、规则规定的医学标准,基本采纳了附件1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所定标准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最低医学标准。

2、规则在体例和表述上,力求与附件1保持一致,以便于国际交流及实际使用。

3、规则充分考虑了与民航总局正在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FS)和已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等有关规章相衔接。

4、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医学标准和合格审定》(FAR-67部)和欧洲联合航空条例《飞行人员执照医学标准》(JAR-FCL3)等规章,吸收了国外标准的优点,使之更具先进性。

三、关于体检合格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规则将我国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等四个种类。其中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又分为Ⅲa级、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

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基本上与附件16.1.1的要求一致。例如:Ⅰ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Ⅱ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飞行通信员、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Ⅲa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

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际上基本没有同类规定。适用范围分别为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规则还按ICAO和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中国民航现有对空中校验员和空中摄影员的体检合格证要求。

四、关于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

国际上,对学生驾驶员申请执照时和行使执照权利时均应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本规则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对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我国商业驾驶员的养成是国家化巨资培养,从培养前途、节省成本考虑,规则较国际同类标准要求高,规定了以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培养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时或在行使学生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其他飞行人员在其学生阶段,申请相应执照或行使相应执照权利时,应当取得相应执照所要求种类的体检合格证。如学习、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五、关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

对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国际民航公约和发达国家都没有要求,但我国《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均有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和持体检合格证上岗的要求。为了航空运输活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方便乘务员体检、办证,规则对乘务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规定。规定以满足国家卫生法规为基准,较现行体检标准减少了体检项目,并简化了体检程序。

六、关于临时体检合格证

为了方便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避免因等待局方办证而影响飞行。规则借鉴了国际上的管理经验,规定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颁发体检合格证期间,可由体检机构对其签发相应种类的《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0天。

七、关于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

规则采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对于不能满足医学标准的Ⅰ级、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规则还规定了特许申请的鉴定程序和对特许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限制等。

八、关于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规则按航空人员所行使的执照权利对健康状况的要求,设置了各种类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其中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在宽严程度、体例和表述方面与附件1基本保持一致;与现行体检标准比较,本规则的医学标准着重于安全标准,体现了政府职能。取消了原体检标准中体检鉴定结论的预防医学内容。有关空勤人员预防医学问题交由航空公司自行管理,必要时可请航空医学技术部门编制技术指南,推荐使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医学标准参照了我国有关法规、标准制定。

规则颁发后,对现行体检标准的处理意见:

(一)废止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1-1996);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2-1996);

3.《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T16408.4-1996);

4.《民用航空航空安全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1-95);

5.《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3-95)。

(二)保留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3-1996);

2.《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转机型、转专业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T7007.2-95)。

九、关于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为了与国际接轨,规则基本采用了附件1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例如40周岁以下人员,在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飞机和旋翼机商业驾驶员执照权利时,所持有的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是参照发达国家的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方法是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规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这种方法与现行计算方法比较,体检合格证到期的那个月内任意一天体检都可以,既方便体检安排,又避免了为保持体检合格证有效而每年都要提前体检的情况。

十、关于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规则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2.5.2.3的规定,考虑到飞行人员在远离驻地和体检机构执行飞行任务,不能及时进行更新体检合格证体检等特殊情况,作出了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67.11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第67.19条(d)款修改为: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四、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五、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67.501条: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第67.507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7.航空航天体系标准 篇七

1 提高航空电缆安全性的重要意义

(1) 提高航空电缆的安全性有助于提升民用飞机安全系统的整体水平。民用飞机的安全系统性能是决定民机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环节。提高民机系统安全性是国内民机生产制造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抢占更多国内外市场份额的突破口。从以往情况来看, 由于我国民用航天事业发展起步时间较晚, 受限于技术因素等原因, 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民用飞机安全系统的总体性能水平较低, 明显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我国自主研发的民用飞机安全性能和安全技术也落后于国外大型企业生产的主流机型。

从目前我国民机安全系统总体情况来看, 供电系统的安全问题最为突出和关键。这是由于民用飞机安全系统中的许多设备都需要通过电力进行驱动, 如果失去了持续稳定的电力资源供给, 这些设备都会丧失应有的功能, 进而给飞机稳定飞行造成重大影响, 进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说, 提高航空航空电缆的安全性有助于提高民机整体安全系统的性能。

(2) 提高航空电缆的安全性有助于带动民航事业的整体技术创新。提高航空电缆的安全性有赖于航空新材料和新技术的使用, 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国外大型民机制造企业相继进行了技术革新, 许多新型航空材料和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民机动力系统、机身、密封系统和电力系统之中, 特别是专门用于航空电缆的X-ETFE新材料技术[1], 更是得到了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推广。对于我国民机制造企业来说, 通过航空电缆设计研发技术创新将会极大地提高民机整体生产研发技术水平的提高, 紧密跟随国际航空材料技术创新的趋势。

(3) 航空电缆设计研发标准的完善符合国际民机行业发展趋势。国外大型民机生产制造企业都具备非常完备的技术质量标准, 用以实现集约化和标准化生产, 在源头上控制各个环节和设备的质量。航空电缆作为民机生产和运行的基础, 其研发设计标准的制定更加受到重视。而对于我国民机企业来说, 由于发展起步时间较晚, 企业内部的现代管理制度和产品规范标准的制定仍然不够完善, 通过完善航空电缆设计研发标准, 将极大地有助于我国民机制造企业追赶国际行业发展势头。

2 现阶段我国民机制造企业航空电缆设计研发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1) 航空电缆材料技术不够完善和科学。从现阶段国内民机生产制造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来看, 许多企业在生产和研发航空电缆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大部分都是上世纪80年代左右国际民机行业所使用的主流材料, 没有进行过较大规模的技术更新, 也没有广泛进行材料的技术换代。在国内民机企业广泛使用的航空电缆材料中, 许多已经被国外大型企业所淘汰, 其安全性、稳定性和性价比都远远落后于新型航空材料。

(2) 航空电缆设计技术未取得重大进展。航空电缆是一个电力集成装置, 其内部结构设计将决定工作效率和安全性。长期以来, 大部分国内民机制造企业采取全盘引进国外技术, 以项目换技术的方式将国外民机制造业的相关技术引进过来。但是受制于项目、资金和技术的劣势, 航空电缆设计技术没有取得相应的突破, 也没有从根本上摆脱对国外技术的依赖。

(3) 航空电缆安全性能检测体系不完善。我国民机制造企业在生产航空电缆的过程中, 对其安全性能的检测手段不够科学, 检测指标不完善, 检测工作整体的智能化水平不高, 很难从产品的源头上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除此以外, 国内民机企业对于航空电缆安全性动态化检测手段不够丰富, 遗留下一些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3 对于完善航空电缆设计研发标准的建议

8.许达哲:建设航天科技创新体系 篇八

作为高科技企业,航天科技集团始终把创新驱动作为发展的战略基点。在科技创新方面,着力建设一个科技创新体系是基础:一是创新战略清晰,二是创新机制有效,三是创新平台坚实,四是创新文化浓厚,五是创新人才凝聚,六是创新成果丰硕。

大家都知道,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航天科技集团能够发展,我们导弹武器装备建设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从某种角度上来讲也是倒逼出来。所以只有自主创新,才能搞出中国人自己先进的导弹武器装备。

创新战略的规划目的是满足新军事变革需求,满足部队的需要,还有我们企业发展做强做大的需要。我们想靠创新驱动,有的人说需求牵引、技术推动,有的时候创新也要驱动。我们做企业是市场引领,但还要引领市场就是要靠创新,当然我们现在还没有做到这个层次,还需要努力。我们的创新规划,都是瞄着怎么打造国际一流的航天防务公司。

创新机制要有效。机制有效就是让我们的创新团队或者让我们员工队伍智慧相继迸发。我们做了一些探索,做了一些尝试,也有一些进展。我们特别尊重专家、尊重总师。我们也要创造一些条件,要使他们得到应有的地位或者社会的认同。

创新平台是从这几方面考虑:一个是结合抓重大工程,对涉及重大工程关键技术的突破,要给创新型人才压担子,坚持出成果同时要出人才;还要利用搞好国家级的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中心,我们现在有六个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有两个国家工程中心,有十个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还有四个国家级的研究中心,还有十七个省市的技术中心,我们把这些都作为我们很好的平台,重大工程作为平台,国家级实验室作为平台,项目任务作为平台。

我们还有创新人才的凝聚。现在我们的型号队伍“两总”都是40多岁的同志,国庆前我到试验基地发射现场,我们新型号总师才38岁,一问边上主任设计师三四个都32岁,有的工作六七年,有的工作七八年,我们就是给他压担子。另外,我们航天科工坚持“四个一代”的研发生产模式,我们在概念研究、预先研究、技术研究方面,不断让创新人才得到发展。

上一篇:比赛时候的心情作文下一篇:做一个讲政治、有理想的共产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