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处理流程

2024-08-17

劳资纠纷处理流程(精选9篇)

1.劳资纠纷处理流程 篇一

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 仲裁申请书 证据 方法/步骤

1.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号等,被申请人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卡等

2.准备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作日志等

3.将申请书交到单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知道在哪的咨询12333。

等待仲裁立案,并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定等同于实际营业地,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信息网查询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的,依照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还应附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参见沈律师的另一篇文章“劳动争议仲裁举证 劳动关系举证”;

2、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2、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3、如果请专业人士指点,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

4、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10、46、47、82条!

一、劳动纠纷找哪个部门、劳动纠纷该哪个单位管

1、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子做分析并做出仲裁。

3、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或有异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劳动纠纷诉讼。

二、如何解决劳动纠纷、如何处理劳动纠纷、劳动纠纷怎么解决、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

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

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

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没有签订合同的劳动纠纷

1、根据法律规定,没签劳动合同能得到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2、公司扣发提成是不合理的。

3、因为客户未及时付款,和劳动者是否完成任务没有关系,而是公司的责任。

四、劳动纠纷怎么处理、劳动纠纷处理、劳动纠纷解决、劳动纠纷官司怎么打

1、停薪留职人员在约定期满后,未与单位办理延续手续,也未对单位付出实际劳动,而单位未对其支付劳动报酬。

2、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已没有劳动权利义务,单位可行使对“空壳”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

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是从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判断纠纷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纠纷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

4、企业辞退、解聘或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

5、用人单位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未进行转岗培训,员工拒绝服从安排,从而引发劳动纠纷,仲裁部门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而认定其决定无效。上述现象在国内许多企业都存在。

6、这就告诉用人单位: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应依法进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处理意见,无法及时处理犯错误的员工,还白白浪费了精力和时间。

7、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纠纷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还有:处理证据不充分,缺少有力证明;忽视处理时效性规定和处理书送达手续不完善等,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企业处理意见无效。

8、企业处理劳动纠纷、纠纷留有法律“漏洞”的现象说明,一些企业处理员工存在随意性,没有充分重视员工的辩驳权利,以为劳动纠纷纠纷处理仅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

9、企业如果继续忽视这些问题,被处理员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仲裁,不仅人力资源管理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企业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10、《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你与单位或老板发生了劳动纠纷,首先应与单位或老板进行协商,找出解决纠纷的方法。协商虽然不是法定程序,但却是解决一般纠纷最常用的方法。

11、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对解决劳动纠纷有很大作用。

12、调解不成,就得申请仲裁了。根据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要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4、仲裁庭处理劳动纠纷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也要注意时限,必须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或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其审理期限为6 个月。

16、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之间为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订立和如何订立,对于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

17、所以,劳资双方在招聘或受聘进入劳动关系时,应该考虑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头等大事来付诸实施,以免留下后患。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也应当适用这一原则。但由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相对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依附性的特征。大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由资方即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福利设施和待遇发放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如果一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颇。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表明,在大量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争议案件中,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合理的。我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一)对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纠纷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6条和《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这6种类型的情况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三)(三)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进一步补充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类型,解决了工伤保险争议中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的问题。

(四)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或不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或不为女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案件,我认为这是关于是否违反劳动基准法的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处于支配地位,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或待遇发放记录、卫生物品发放记录、安全防护措施的考核记录以及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记录等,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的。

因此,对于这类争议案件,应当将是否实施行为的主要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当然,我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在诉讼中对自己应当提供的证据必须提供。原告首先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即自己是与争议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次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造成的损失等。原告拒不提供或不积极提供自己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的证据的,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2.劳资纠纷处理流程 篇二

会议认为,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适用法律尺度不一。现在我国司法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近几年,一些省市的中、高级人民法院,如河南、内蒙古、北京、安徽、深圳、上海等地,也出台有关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地方规定。但据了解,各地对医疗纠纷诉的讼审理,适用法律的尺度并不一致。

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在发言中指出,各地相关规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两种认识上。一是认为医疗事故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一种结论,和医疗过错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二是认为医疗过错的外延大于医疗事故。原因是对最高法院的《通知》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不一,使诉讼案由、纠纷鉴定以及赔偿责任确定,都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医疗纠纷诉讼案由多种多样。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案由的规定,主要有人身损害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合同范围中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并规定医疗事故诉由的医疗纠纷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起诉人身损害的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于是,各地出现不同做法。深圳市规定,只要是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不管以什么诉由起诉,都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审理。内蒙古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医患纠纷应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其他医患纠纷”三种案由予以立案审理。而北京市的做法是,患者即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甚至诉讼中还可以改变诉由。

其次,对于鉴定各地做法不一。深圳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就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申请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等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内蒙古对诉讼案由可选择,但对疗纠纷鉴定,规定须由医学会进行,法院不得自行确认医疗事故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北京的规定是,患方如以医疗过错为诉由,医疗机构应进行抗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再次,适用不同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距巨大。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究竟怎样,各地适用法律不同。深圳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依照条例确定。因非法行医行为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适用民法通则。河南省规定,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不宜过高,虽有医疗过失但过失达不到构成医疗事故程度的,一般不予判付精神抚慰金。北京高院则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款进行赔偿。如果参照医疗事故条例处理使患者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可按民法通则和其他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荣桂指出,医患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二者没有根本性矛盾。医疗纠纷不是患者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司法公正,也会影响政府、医院和医生的形象,容易导致医院和医生过于谨慎,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

分析目前纠纷处理的问题,与医院

La w ada pt ati on an d pro ce du re/DEN G Yuz he n//Chinese Hospitals.-2008,12(2):46-47

Author's address:Journal of Chinese Hospital,Room 402,6th Building,No.27,Nan San Huan Dong Road,Fengtai District,

内部管理不到位,医患沟通不力有密切关系。如涉及电子病历的纠纷败诉,是管理规范滞后所致,需要健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现在的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立法应考虑行业特点和医学发展的自身规律,要对医生有激励作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医院管理是系统工程,完善立法能解决多数问题,如医疗纠纷处理法包括事故、差错、药物不良损害等处理原则,利于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赵宁认为,医疗纠纷处理成为热点不可避免,医患应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法律是处理矛盾的底线,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手段。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缺陷行为,全球的医疗误诊率是30%,所以,在法律层面认定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到什么程度是合理范畴,难度很大。国外的医疗纠纷有九大类,主要是一些明显的医疗错误,如手术把左侧肢体做成了右侧等。但这些并不否认我们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卫生部下一步要对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和分级标准进行修改,也在想办法解决病历的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的司法解释,统一案由、鉴定、赔偿标准问题,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信访办处长张鸣介绍说,卫生部每年的信访接待50%是医疗纠纷。在处理的过程中如何考虑医学的特殊性,法律能否规范医患关系,我的观点是原则上同意立法,但无疑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也就是说,用立法解决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不现实的。一是医患关系是特殊的,应该建立在彼此非常信任的基础上。二是立医疗事故专门法的环境尚不成熟。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就是例子。由于该法有些规定制定的比较超前,带来一些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结果使矛盾集中到了卫生部门。卫生部门的立法本意是帮助维权,现在反倒成了被诉对象。这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大环境很相似,应该吸取教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处长王艳彬介绍了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几个阶段:1950年~1959年由法院裁决,不需经过鉴定;1959年~1977年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978年~199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刑法》中增加医疗事故罪;1997年至今,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医疗事故条例》、举证倒置等措施出台实施,有效地改变了患者的被动地位。

目前,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的问题已很突出,到了亟待解决的地步,但究竟设立什么样的制度,既能有效调整医患关系,又使实施救死扶伤的人没有后顾之忧,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我们对医院体制研究不多,但曾经发生的“救人”和“采血”事件,都留有价值取向考虑的空间。制度的完善需要实证的研究基础,以往我们有些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受到谴责,原因之一是研究政策与实际脱节,加上我国地域性的特点,缺乏实证的操作性。国外的研究多用数字说话,可操作性就强,而我们实证研究缺乏数据支撑,自然难以操作。

制度性障碍恰恰需要制度设定来解决。为了客观全面地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卫生部已经立项,对医疗纠纷处理进行专门研究,经过公开招标,选定一个卫生厅和一所医学院校,以及最高院医学法学研究所、北京海淀法院共四家单位参与研究,目前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相信会有一个比较客观的结果。

医疗领域需要加强沟通和理解。解放军总医院副院长陈晓红认为,医生是特殊职业,尽力尽心救治患者是职责,但经验不足或特殊情况发生,难免出现处理缺陷,造成患者损失。司法处理医疗纠纷是有效的途径。但法院如果偏重关注诉由和患者的利益,忽略医疗行业的特点,如尿毒症患者生存期已经很短,稍有医疗过错,就判出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赔偿,这不利于医学正常发展。医学越来越具有高科技含量,如支架技术的运用,使以往心梗患者须卧床一月才能下地,变为卧床一天就可以下地活动。技术含量提高,风险自然也加大。

高技术含量的行业应单独立法,限制巨额赔偿。举证责任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应由医方提供,但如果因为一个签字是否准确,就否定整个病历的真伪是不妥的。医疗行为是一种客观的活动,即使无病历,通过医患双方对病史的陈述,专家也可以判断问题,因很低级的病历错误就认定医院举证不能,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公正的。

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提出,立法层面要有这样的理由和理念,即医疗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最重要的地方是,医疗产品本身是有瑕疵的,任何医疗行为即有好处也有坏处。在其他行业,产品有瑕疵就不能用,如航空业的产品一定是在充分研究完善之后才使用,而医疗行业不行,明知道手术有风险,但不能等完善了再使用。治病救人用有瑕疵的医疗“产品”,可能能救一些人,也可能会损害一些人。这是医疗行业典型的一个特殊性。

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讨论从未间断过,讨论问题不会干预法律,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病历瑕疵对医疗纠纷鉴定究竟有多大影响。目前,患方质疑病历不真实或病历丢失,法院会不委托鉴定,直接推定医院举证不能,必须承担责任。其中不乏存在把病历问题扩大化的现象,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3.劳资纠纷处理流程 篇三

在如此巨大的成交量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纠纷就是一个令商家们头痛的问题。本文将以2013年8月阿里速卖通官网发布的《阿里速卖通网上交易纠纷规则》英文版(AliExpress.com Dispute Rules for Online Transactions)为例,分析交易纠纷的处理规则及相关流程以及有效的预防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避免网上纠纷的产生,从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稳步发展。

一、 阿里速卖通针对网上交易纠纷的相关规定

所谓纠纷,社会活动中的相关利益方出现的意见或分歧不一致。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纠纷,如医疗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交易纠纷等等,全球速卖通平台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就是属于交易纠纷。

网购在给全球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的纠纷。据报道,2015年,仅上海市消保委受理的跨境电商投诉就多达1059件,同比上升368.6%,这只是有关海淘进口的统计数据,而国内B2C出口平台数量多,加上国外消费者对中国产品的一贯挑剔态度,网上交易纠纷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上线截止到2014年,阿里速卖通每年成交额保持300%到500%增长,在线商品数量已达到亿级水平,产品类目平均纠纷率达6%左右。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西班牙订单中产品数量为10件,卖家通过两个包裹发货。其中一个包裹已经妥投,另一个包裹仍然在途,而买家以未收到货提起纠纷并要求部分退款,卖家在平台做出反应,拒绝退货,强调另一个包裹在运输途中,并再次给出运单号,请买家延长收货时间等待包裹。然而因为物流原因,包裹没有在商议的延长时间到达,买家继续提出纠纷,速卖通裁定卖家部分退款,卖家不仅要服从,还得先承担包裹退回的运费,再向物流公司索赔,能否索赔成功又取决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谓既劳民又伤才。另有一个案例,俄罗斯买家订购的产品到达进口国海关,但产品因涉嫌侵权被海关扣留,买家因卖家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提供证明材料协助清关,产品被海关没收,买家提起纠纷要求全额退款,速卖通裁定全额退款,卖家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还有一个乌克兰买家,购买了一个2万毫安的充电宝,以实测只有17655毫安提起纠纷,要求部分退款,速卖通裁定退款60%,尽管卖家觉得难以接受,但是不得不服从。像这样的例子在速卖通卖家平台有很多,这些纠纷不仅给了平台的买家非常不好的客户体验,同时也给卖家带来严重影响,如产品的曝光机会减少,客源流失,卖家的评级也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更好的规范市场,提高用用户体验,同时鼓励诚信经营,阿里速卖通在《全球速卖通平台规则》(卖家规则)的基础上,于2013年8月推出了《阿里速卖通网上交易纠纷规则》(以下简称交易纠纷规则),对交易纠纷的种类以及产生纠纷的相关规定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同时不定期地对规则进行修正和更新。

(一) 关于网上交易纠纷种类的规定

《交易纠纷规则》将网上交易纠纷分为有两大类:买家未收到货物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买家收到货物但货物与约定不符导致的纠纷。第一类未收到货具体包括(1)被海关扣留;(2) 货在途中;(3)包裹被退回;(4)被卖家发送到错误地址;(5) 显示产品妥投/被签收;(6) 物流跟踪信息异常;(7)包裹退回;(8)买家拒收货物;(9)擅自改变物流方式。第二类情况在行业内被通称为货不对版,具体包括:(1)与产品描述不符;(2)质量问题;(3)销售假货;(4)虚拟产品;(5)货物短装;(6) 货物损坏。

(二)关于物流和物流跟踪信息的规定

跨境物流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气候条件,国别状况、海关问题、派送转运等。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这些复杂的情况很难被控制,难免会产生包裹清关延误,派送超时甚至包裹丢失等状况。对于买家来说,长时间无法收到货物或者长时间不能查询到物流更新信息将会直接导致其提起纠纷。从相关调查和统计看,因物流引起的交易纠纷更为频繁,而且在大数情况下,卖家通常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还要搭上时间和店铺声誉。《交易纠纷规则》对商业物流以及物流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速卖通商业物流指的是航空快递的物流方式,但不包括EMS,平台接受的物流服务商包括UPS(美国联合包裹),DHL(中外运敦豪),FEDEX(美国联邦快递),TNT(中外运天地), Shunfeng(顺丰国际);物流信息是指根据某个订单能够在物流公司官网查询到的货物在途的物流状态信息。同时还规定,卖家发货所选用的物流方式必须是买家在速卖通平台所选择的物流方式,未经买家同意,不得无故更改物流方式。卖家填写发货通知时,所填写的运单号必须真实并可在线查询。

(三)关于交易纠纷的责任划分和举证要求的规定

《交易纠纷规则》对每种纠纷产生后买卖双方的责任以及应该提交的证据也做了明确划分和要求。如对于海关扣关,属于买家责任的有:不支付关税、不配合清关、进口国禁止进口、买家缺少相关的证照或者进口资质;而如果原因是侵权、假货、仿货、申报价值不符、缺少需要卖家提供的相关证照等则应该由卖家承担责任。又如,如果买家因产品被派送到错误地址而没有收到货提起纠纷,其原因可能是买家自己提供的信息有误、卖方使用了错误的收货地址、物流公司将包裹递送到错误的地址,或卖方因买方的要求更改了地址。速卖通平台要求卖方应提供运单副本或者买方提供的地址信息记录或要求更改地址的沟通记录。

(四) 关于交易纠纷的时效规定

每种具体的纠纷因其类型和性质不同在响应时间上也有不同的要求。如关于因没有收到货而提起纠纷,《交易纠纷规则》规定当买家提交纠纷后,卖家必须在5天内“接受”或“拒绝”买家的退款申请,否则订单将根据买家提出的退款金额执行;买家向平台提交纠纷后,双方有7天的协商期,纠纷专员会在7天内(包含第7天)介入处理;在买家退货并填写退货信息后的30天内,若卖家未收到退货或收到的货物货不对版,卖家也可以提交到速卖通进行纠纷裁决;而为了解决买家因查不到订单跟踪信息提出的纠纷,速卖通要求卖家在3天内提供正确的跟踪号或者其他凭证,如发货底单。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卖家首先应该通过纠纷后台查明买家提出纠纷的类型或者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在规定的时效内协商或者举证,争取主动。

二、 全球速卖通网上交易纠纷的处理流程

《交易纠纷规则》鼓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在速卖通交易过程中遇到纠纷,如果希望避免纠纷产生,卖家应积极联系买家协商解决。在买家向卖家反馈交易疑惑时,应该及时给予买家回应,主动友好协商,了解买家反馈的具体问题,并有效地给予帮助和解决。若买卖双方无法沟通协商,买家会在平台提出索赔(make a File Claim)导致纠纷升级到平台,平台才会介入处理。从有关调研和调查来看,卖家们经常遇到的纠纷问题中,最常见的分别是买家在卖家承诺时间内未收到货、包裹滞留在海关,或买家虽已收到货但发现与描述不符、产品破损、产品短装、质量问题等。下面针对这几种常见的纠纷,结合纠纷规则探讨网上交易纠纷的处理流程。

(一) 未收到货:货物在运输途中

如果货物运输时间已经超过承诺运达时间,买家提起纠纷,卖家首先要积极与买家沟通,告知货物在途的具体信息,缓解买家的焦虑情绪。根据纠纷规则,如果买家以未收到货物提起纠纷后,平台要求卖家在3天内提供证明文件,如运单副本、快递公司网站屏幕截图、妥投证明,同时给双方7天的协商期,平台会在7天内(包含第7天)介入处理;若买家提起的退款申请原因是“未收到货:货物在运输途中”,系统会在限时达到后自动提交速卖通进行裁决。

(二) 未收到货:货物被海关扣留

货物被送抵国的海关扣留也是跨境电商经常碰到的事情。海关扣留货物的原因有:需要买家清关;申报价值与实际不符;关税过高,买家不愿意清关;买家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产品涉嫌侵权;特定产品缺少进口国海关所需的文件,如CE,ROHS、发票、产地证等。一旦通过物流跟踪信息发现货物滞留海关,卖家可以从商业快递公司,如DHL, UPS取得扣关原因的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卖家要积极联系买家,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其清关;如果买家坚持不清关,卖家应尽快联系邮局开具查单或联系货代开具扣关证明,并时时关注、跟踪信息,安抚买家,防止买家在平台修改为未收到货,然后以未收到货的理由提起纠纷;当物流信息显示为货物在退回途中后,再同意买家纠纷,确保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 收到货:发现货物与描述不符

根据《交易纠纷规则》,如果买家收到货后,认为货与卖家在网站上展示的不符,如颜色、尺寸、品牌、款式、型号等,买家可以提起纠纷。速卖通要求买家提供证明文件,如图片,视频,与卖家的沟通记录等来证明收到的货物与描述不符;如果买家提供证据不足,速卖通将要求买家3日内提供补充资料。速卖通将基于合理的证据告知买卖双方一个合理的退款范围,买卖双方据此协商。如果买卖双方无法达成全额退款,速卖通将执行纠纷部分退款。速卖通有权依据所有证据事实进行判定,裁定一个合理的退款额度。

(四)收到货:发现货物有破损

根据《纠纷规则》,货物破损是指买家收到的货物本身的包装或货物有不同程度的破损。包装限指货物本身的包装,比如手机的包装盒,不包括邮局或者卖家使用的外箱包装;同时也规定买家有责任在签收包裹时检查货物。如果包裹在买家签收前已经破损,买家需在收到货物起3日内提起纠纷,同时买家需要联系物流公司取得破损证明,并提交给速卖通平台。如果买家没有在三日内提供纠纷,速卖通将驳回买家索赔,买家负全责,并全额放款给卖家。如果买家在收到货物起3日内提起纠纷,速卖通将会依据有效证据告知买卖双方一个合理的退款范围,如买卖双方达成协议,速卖通将会按照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来处理。如果买卖双方无法达成退货退全款的协议,速卖通将会按部分退款来处理纠纷。速卖通将全权依据事实裁定合理退款金额,如产品种类,产品破损程度等。

(五) 收到货:货物数量短缺

短缺的定义很简单明了,就是买家收到货的数量少于订单里的数量(The quantity of the products that Buyer has received is less than the quantity ordered by Buyer in the Order.) 这也是一项经常出现的纠纷类型。出现这类纠纷,买家需在收货10日内提供收到产品重量的实证,比如签收文件上有明确的显示数量及重量信息,或者买家称重产品的拍照图片;卖家也需要在3日内提供寄送货物重量的证据,这个主要是指运单上显示的数量和重量。速卖通将按照买卖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建议双方自行商议,就收到的货物进行部分或者全额退款退货。如果买卖双方无法在3日内达成一速卖通将会按照以下列明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卖家提供证据表明寄送货物的数量与订单一致,且买家或买家代表在包裹派送时当场签收,买家负全责,速卖通会全额放款给卖家。

(六) 收到货:发现质量有问题

买家以质量有问题提起纠纷也是速卖通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尤其是对没有公认质量标准的产品,很容易发生对质量认定的纠纷。根据速卖通纠纷规则,如果买家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或者功能有问题,如电子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质量低劣,买家都可以提出退款。买家向平台提起纠纷时。速卖通建议买卖双方协商是部分退款或者全额退款退货,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站内信或者邮件协商。如果买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平台要求买家提供照片视频或者与卖家的沟通记录来证明收到的货物质量有问题,速卖通将根据证据事实,决定退款金额;如果买家提供的证据不足,速卖通会要求买家在3天内提供补充证明,速卖通做出裁定部分退款或全额退款退货。

三、 网上交易纠纷的预防措施

(一)真实准确地描述产品

买家是根据产品的描述而产生购买行为的,买家知道的越多越准确,其预期也会越接近实物, 因此真实准确地描述是避免货不对板类纠纷的关键。卖家在编辑产品信息时,首先务必基于事实,全面而细致地描述产品。例如,电子类产品需将产品功能及使用方法给予全面说明,避免买家收到货后因无法合理使用而提起纠纷,又如服饰、鞋类产品建议提供尺码表,以便买家选择,避免买家收到货后因尺寸不合适而提起纠纷等。其次,确保产品页面数量、重量单位的描述清楚,不产生歧义,如是一件(one piece)还是一打12件(a dozen)或是一小包3个(three pieces in a packet),避免买家收到货后因货物短装提起纠纷。另外,在产品描述中建议注明货运方式、可送达地区、预期所需的运输时间。同时也建议向买家解释海关清关缴税、产品退回责任和承担方等内容。

(二)严把进货与发货质量关

做好进货与发货质量检验能防范于未然,最大程度地降低买家因质量问题提起纠纷的风险。卖家首先应该遵守速卖通平台卖家规则,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做好进货检验,确保进货产品质量;同时做好发货前检查和检测:如检查货物的外观是否完好,产品的功能是否都正常可用,产品邮寄时的包装是否抗压抗摔适合长途运输等等。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厂家或上游供应商进行更换,从而避免因产生纠纷而造成退换货或者退款退货的损失。跨境电子交易中退换货物的运输成本是极高的,一般全部由卖家承担。

(三)做好物流规划

因物流引起的纠纷是最常见又是最令卖家们无可奈何的一种情况,因为货物交付物流承运之后基本处于不可控状态。为了降低物流风险,速卖通平台鼓励卖家选择正规的、风险可控的物流渠道,同时要做好物流规划。因此,卖家首先应该遵守速卖通平台关于物流和物流跟踪信息的规定,选择平台认可的物流渠道,首选速卖通平台线上发货,这样时间有保障,出现问题取证也容易;其次,要合理设置承诺运达时间,如平台规定俄罗斯、巴西和阿根廷3个国家承诺运达上限为90天, 对这些国家的买家最好设置成90天;第三是不要私自更改商业物流,如需更改应与买家达成一致,并保留沟通记录;最后一点是及时跟踪物流信息,出现延迟及时与客户沟通并作出安排。

(四) 注重及时和有效沟通

无论在哪个平台做外贸,都不难发现一个规律,那就是出单好、信誉好的商家往往都是那些如实描述产品、与买家沟通好的卖家。所以,作为卖家一定要有懂外贸业务、又善于用英文沟通的人才。及时有效的沟通具体体现在:发货前与买家在线确认订单所涉商品的数量、颜色、型号以及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买家有不满意时,马上做出回应,与买家进行友好协商,避免纠纷升级;若是买家迟迟未收到货物,在承受范围内可以给买家重新发送货物或提供其他替代方案;应用一定的沟通技巧,和买家沟通时注意买家心理的变化,当发现买家有不满意时,尽量引导买家朝着能保留订单的方向走;当出现退款时,尽量引导买家达成部分退款,避免全额退款退货。努力做到“尽管货物不能让买家满意,态度也要让买家无可挑剔”。

(五)妥善保留记录和凭证

对于交易过程中的有效信息都要保留下来,以备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积极举证。为此,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保留与买家的沟通信息,包括站内信和邮件,如与买家就接受色差问题的沟通记录;二是发货前要对高价值产品进行拍照或拍视频,留作凭证;三是保存发货底单,物流跟踪记录截图等;最后还要保留好纠纷出现后双方协商过程中有关文件或者通话记录等。这样既可提供给速卖通帮助裁决,又可最大程度地保护卖家的利益,减少因纠纷遭受的损失。

4.劳资纠纷处理流程 篇四

(一)医疗费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医疗收费单据计算。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及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后续治疗费。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1)一级乙等医疗事 1 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不赔偿死亡赔偿金)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 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残疾用具费 “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参照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中所指“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应以五级伤残以上程度(含五级)为限,即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

(九)交通费 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金。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 2 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一)至

(十一)项的总额并不等于一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大小来确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1)完全责任(2)主要责任(3)次要责任,(4)轻微责任。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5.办公室人事劳资流程图 篇五

一、人事相关工作

1、员工招聘流程:

人员招聘目前主要有现场招聘、网络付费招聘、网络免费招聘、劳动力市场招聘,公司目前主要采用的是现场招聘和网络免费招聘相结合的方式。

工作要求:接到招聘申请后一周内发布招聘信息或人才市场现场招聘。

2、员工入职手续:

予以解聘。

3、员工转正流程:

工作时效要求:员工转正资料交至办公室后,二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是否完整/

测试成绩是否合格,符合要求的提出转正建议(含薪资和转正日期),资料不合格的列出全部要求补办的手续和资料,退至各业务部门人事兼管员。

员工转正后,办公室必须在员工生日当天早上送上贺卡并代表公司和领导对员工表示感谢和祝愿。

4、员工的晋升(加薪):

5、员工离职手续:

6、人事代理关系的建立:

工作要求:员工离职时督促办妥各种移交手续,审核齐全后方可开具离职证明、结算工资等。

员工人事代理关系的建立是指员工转正后,由人事部门将其个人人事档案转至公司在人才开发中心的户头下,并通过人才开发中心与其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手续。

工作要求:入职时即与员工说明转档和人事代理的情况和要求,督促其在转正后一月内办妥档案转移和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7、人事代理关系的解除:

8、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是指员工转正后,经公司同意后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统筹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医疗保险金)的过程。

工作时效要求:员工转正后,人事档案按要求转到公司指定的人事管理中心后,经核准,可以补交自入职以来的社保(一般为三个月),转正当月完成开户和补交。

9、社会保险关系的解除:(各部门人事兼管员应及时提供人员离职信息)

工作时效要求:每月9日以前离职的,停当月社保和人事代理,10日以后的停下月社保和人事代理。

10、女工生育保险的报销:

核报生育保险应提供的凭证资料:病历本、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医院产假证明。

时效要求:在提交的资料完整后五个工作日内送交社保部门审批。11

6.劳资纠纷处理流程 篇六

1、申请 由民间纠纷当事人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较为简单的可口头申请),申请人递交申请书时,应将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一并提交调解委员会。

2、受理 调解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3、调查 调解委员会对所受理的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采取:①听取各方纠纷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②走访知情人和周围群众,了解核实纠纷事实;③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专门机关对有关情况作出鉴定证明;④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核实。

4、调解 由调解委员会确定调解时间,并通知召集纠纷当事人,主持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在查明纠纷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引导纠纷当事人消除矛盾,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平等的原则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5、结案 经一次或数次调解,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在一个月内宣告调解终结,根据调解结果作如下处理:①调解不成的,告知纠纷当事人可就原纠纷事项申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②经调解,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除较为简单和能够即时履行的协议外,对于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人员认为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6、履行 ①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②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7.浅谈种子纠纷案件的处理 篇七

一、如何调节与处理种子纠纷

出现种子纠纷后, 作为种子经营者要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 采取积极的态度妥善解决。对因自然灾害, 病虫危害, 栽培方法不当等造成减产的纠纷, 要耐心解释, 不厌其烦。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纠纷要及时协商, 对发生纠纷后经协商难以达成赔偿协议的, 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受理机关依法鉴定。种子管理机构在处理纠纷时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弄清原因, 保全证据

受理案件机关在接到农户投诉后要认真了解案情, 明确办案思路, 要对投诉人提供的人证、物证和案件发生地同期的不良气候、栽培方法、措施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分析, 查找引发纠纷的原因。要认真做好询问笔录, 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投诉的品种名称、来源、数量、购种价格、售种人基本情况, 购种时的发票和包装物品。

2. 现场取证, 确定责任

种子管理机构调查人员, 会同经销商和投诉人赴田间进行实地勘查, 进一步调查取证, 核实发生纠纷的原因、灾害面积、产量损失等。经勘查, 确定纠纷责任, 是种子经营的问题, 经销商要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认可;如果是非种子质量问题, 经销商无过错责任的要向农户现场讲明, 其责任由农户自负或申请政府救济。种子管理机构在调查纠纷案件结束后, 要制作田间调查报告书, 一时难以认定的, 要保留现场, 必要时拍照。调查核实责任、面积、产量损失情况, 调查人员应记录在案, 并请到场人员对调查的相关材料签字认可。

3. 公正处理, 合理赔付

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田间调查结果, 要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和损失额度, 积极促成经销商与农户间达成协商理赔协议, 及时兑付农户损失的赔偿。依据《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受到损失的,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 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的该作物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统计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 按当年当地同类作物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它合理支出费用, 确定理赔额度。

实际工作中, 由于温室生产的特殊性, 保护地栽培的可得利益损失, 按照所在乡 (镇) 前3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 无统计资料的, 可参照当地同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计算。

二、创新管理机制,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 改变行政观念, 加强服务水平

执法部门和种子经营者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只有把管理体现在服务之中, 帮助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能力、科学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 才能真正管好种子市场。

2. 创新管理机制, 提高执法水平

健全种子质量投诉、举报网络, 依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制定种子质量事故调查制度和种子纠纷处理制度,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置, 把矛盾纠纷和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处置在萌芽状态, 维护社会稳定。

3. 提高种子生产者和使用者 (农民) 的水平

8.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研究 篇八

·含义

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之请求,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环境纠纷进行处理的程序。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必要性

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专业优势。环境行政机关具有环境管理的权能和职责,拥有相应的监测技术和手段,积累有基本资料,对环境状况及污染、破坏环境的情况了解得最为及时和清楚,便于较快地查明事实,作出妥善处理,维护国家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环境行政机关处理环境纠纷,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公正的解决。由于环境侵害的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会对人的财产乃至健康等造成严重的损害。然而司法程序程序繁琐、取证困难、费时费力,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当事人望而却步。与诉讼程序相比,行政机关处理相对简便灵活,通常行政机关能及时掌握证据, 较快确定环境纠纷的成因,计算损害后果,确定责任承担,高效、及时地解决纠纷。

对未来环境管理和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协调产生重大影响。“以个别的纠纷处理为起点,通过自己的管理权限进一步发掘问题和谋求更具一般性的根本解决,正是行政性纠纷处理机关的最大优势”。行政机关在解决个别的环境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一些普遍的环境问题和管理漏洞,从而结合相关信息和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反映到环境方针政策中去,为制定和协调未来的环境和经济政策提供了一定的根据。

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立法,仅仅存在一些较为原则的零散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第 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是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中的“处理”一词由于立法用语模糊,曾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同理解和争议。199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 < 环境保护法 > 第 41 条第 2 款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起诉,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此明确了此处“处理”仅为行政机关居间的“调解”。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第 86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62 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61 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84 条等单行法中均有相关条款对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作了规定。此外,许多地方性立法也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湖北省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等等。

·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缺陷

我国缺乏解决环境纠纷的专门立法,仅仅存在一些较为原则的零散规定。相比较发达国家,如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美国的《行政解决纠纷法》和韩国《环境纠纷解决法》等,均对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作出专门规定。而我国而没有专门立法对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形式、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也存在交叉和矛盾,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常常引发许多分歧与争议。

缺乏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我国目前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机构,一般是由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然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又要追究违法责任,使得环境执法机关和环境司法机关合二为一,不符合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没有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也没有专门的经费来源,无论在人事任命上还是在财政上都受其制约。这些因素决定了在解决环境纠纷时难以保证其独立性与中立性。

没有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行法中的相关条款中对于环境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范围、程序、期限等程序性问题都没有加以明确地规定,没有一套完整的、严格的程序规则以保障其处理环境纠纷的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导致行政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操作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各地的实践不统一,影响处理结果的正当性。

环境行政机关之间缺乏协作。环境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时需要多部门联动。然而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一方面缺乏专门程序和规则体系,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环境管理权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以致于经常出现各个部门之间争夺权力,推诿责任的现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加大了环境管理的难度和执法成本。

缺乏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救济机制。为充分保障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国在制定行政处理程序的各个环节时,非常重视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与诉讼的对接,以留下环境纠纷诉讼救济的最后通道,防止行政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而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第 2款规定的“处理”指的是“调解”,目前实体法上未明确规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对调解协议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也缺乏规制。这种行政处理结果极易导致行政救济机制失效,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将形同虚设。

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

·整合法律资源,进行环境纠纷处理方面的专门立法

制度的建设应与立法同步进行,否则就会给我们带来无穷的损害,甚至灾难。一项制度或一种程序如果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它就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它的操作和实施便成为可能。否则,制度或程序游离于法律之外,不仅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影响该制度或程序的效力的发挥,而且使整个社会离“法治社会”日渐遥远。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或程序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因此,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立法。一方面,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与单行法之间、各个单行法之间中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相冲突的规定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制定我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立法,具体规定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原则、专门机构、处理方式、管辖范围、处理程序和行政处理的救济方式等内容,形成一套完整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和规则体系。

·设立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机构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理应具有独立性与专业性,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及权威性。我国可设置独立的环境纠纷处理机构,并将其从行政机关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之在人事、财务上不受政府约束而具有相对独立性。另外,组成环境纠纷处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多样化,除环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外,还应当包括有环境保护、法学、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环保团体的人士,此外还可以吸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代表。

·应当详细规定行政处理之程序

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进而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而我国环境立法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在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上更是没有规定程序规则。在此,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践,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纳入法制轨道,具体详尽程序规则,增强可操作性和可实践性,以保证能够依照法定程序来救济实体权益,进而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实现解决环境纠纷的目的。

·建立健全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良好运行,还需要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如信访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等的协调与配合,同时也离不开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经济政策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各项制度的优势,使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实施产生良好的效果。

·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纠纷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要求公众参与其中。因此要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其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和自觉性。同时,还应当完善公众参与形式,规定具体的参与程序,建立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通过这些措施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更有效地支持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

9.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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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日常生活工作中,很多人都会遇到债务纠纷。无论你是这纠纷当中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只要碰上了纠纷肯定还是想解决的。那么大家知道实践中发生的债务纠纷该怎么处理吗?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问具体阐述有关内容。

第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第二、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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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

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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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第四、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五、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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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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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第八、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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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第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十、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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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在实际处理债务纠纷的时候,各位可以参考上文中赢了网小编带来的十种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当然也可以将其中的几种方式中和一下进行运用。对债务纠纷的处理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如果你搞不定的话,建议及早委托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你。

来源:(债务纠纷怎么处理http://s.yingle.com/zw/191669.html)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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