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规范(精选7篇)
1.合同审核规范 篇一
财务支出审核审批操作规范
财务支出审核审批操作规范
为了加强本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财务支出审核审批管理健康、有序的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一、财务支出审核、审批岗位分工
1、总经理:行使审批人职能,公司的一切财务支出事项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2、会计主管:行使审核人职能,掌管本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审核生产
经营各环节上报的财务支出事项,经审核无误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3、助理会计:行使复核人职责,根据本岗位的职责分工,复核本岗位对应环节上报的财务支出事项,经复核无误后上报主办会计审核。
4、出纳:行使付款人职能,根据签字手续齐全付款凭证,具体承办本公司的财务支出事项。
5、业
务部门负责人:行使复核人的职责,根据本岗位的职责分工,复核本岗位对应环节上报的财务支出事项,经复核无误后上报财务部门审(复)核。
5、业务经办人:行使经办人的职责,对于每笔财务支出事务根据本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取得付
款凭证并签字确认。
二、财务支出审批权限
1、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财务支出的审批事务,总经理外出时,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书面或临时口头授权指定人员代行审批事务。
2、公司对于对外投资、房屋建筑及机器设备购置、单笔付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等重要的财务支付
业务,实行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
3、为提高工作效率,本公司分别指定两名总经理分工负责供应、销售业务线的财务支出审批事务。
为加强财务控制,两名分工负责审批事务的总经理本人经手的财务支出报销事项应实行交叉审批的方式。
4、员工(包括股东)个人因私借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对确有必要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员工
(包括股东)因私借款,按董事会决议办理。
三、审批及操作规程
1、审批流程
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复核)——会计(复核)——会计主管(审核)——审批人(批准)——出纳(付款)
2、操作规程
(1)外购材料物资应根据供货商出具的发票、收到货物的入库单、现款采购的加附《请购单》,赊销
采购的加附《挂账结算单》,经有关部门复核、审核,报总经理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具体执行本公司公布的《物资流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2)预付、暂付性质的付款项目应根据合同或批准文件(指董事会决议),由经办部门填写请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经有关部门复核、审核,报总经理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
(3)一般性质的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经有关部门复核、审核,报总经理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
(4)税款、行政规费的支出可由经办部门签字后,直接报经总经理批准付款。
(5)总经理直接支付报销的费用经交叉审批后直接报销。
(6)工程承包款、机器设备购置等大额付款项目应根据合同或批准文件(指董事会决议),附发票、工程完工进度确认书,经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经董事会决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总经理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
财务支出审核审批操作规范
(7)出差人员借款,必须首先填好“预借差旅费申请单”,详细列明出差事由、目的地、出差路线、拟搭乘交通工具、预计出差时间、借款金额等内容,经有关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予借支。出差人员回公司应按规定期限报销旅差费,报销后借款余额应及时归还公司;其他借款经办人员在借款业务完成后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具体执行本公司公布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相关规定。
(8)出纳支付(包括因公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总经理批准签字。总经理或其授权
人员外出应由出纳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9)所有支出凭证由出纳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收款单位的印章是否合法有效、领款人的签字是否相符,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有疑问必须先查询并得到确认后方能支付。
(10)涉及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支出事务,会计主管在银行付款凭证上加盖财务专用
章时必须认真审核,并履行最后付款经办人的职责。
四、违规处罚
审批人、审核人、付款经办人未按照本规范办理财务支出付款事务的,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处理。
2.合同审核规范 篇二
一、会计凭证的规范审核作用
由于单位的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 因此会计人员的会计凭证审核工作比较复杂和枯燥, 如果单位不制定相关的审核制度, 是很难保证会计凭证审核质量的, 进而影响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 甚至给违法乱纪人员以可剩之机, 导致单位财务工作的混乱。
二、会计凭证审核中常见的问题
(一) 有些经济业务未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
对于需要跨期确认收入或者费用的经济事项;对于支付货币资金后难以取得发票的交易事项, 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往往在未填制或者取得发票的情况下, 就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账簿,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计算错误或者违纪行为的发生, 必须避免。
(二) 原始凭证填制内容不规范、不完整
一是原始凭证填制不规范, 如有的原始凭证缺少抬头, 有的原始凭证上无填制单位公章或只有填制人姓名, 有的原始凭证的交易金额或者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或有涂改。
二是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 如购买办公用品不填写商品具体名称, 数量、单价等;如工资花名册、各种奖金、补贴费的发放、各种财产物资的验收单、领料单等, 往往缺少经办人、填制内容过于简单、无大写金额。
(三) 原始凭证未能及时取得
由于单位没有制定严格的原始凭证传递和惩罚制度, 尤其是经济业务不规范的情况下, 如果财务部门没有及时取得原始凭证, 容易导致经济业务责任不清或由于时间长难以追究责任。
(四) 原始凭证需要审批而审批手续不全
单位的有些经济事项需要上级或者有权审批部门或人员的批准才能进行, 如果原始凭证未经过审批就入账, 就失去了审批的意义, 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五) 限额报销之外的记账凭证金额与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相符
这种情况有可能是会计人员审核失误造成的, 也可能是会计人员故意舞弊造成的, 必须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六) 记账凭证无附件
一是记账凭证没有原始凭证来证明是否真实、准确。二是会计人员调节企业损益随意编制记账凭证。
三、完善会计凭证审核的策略
(一) 在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增加会计凭证及审核的相关知识
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的审核岗位的财务会计人员, 如果对单位业务不熟悉, 对国家法律法规不精通, 对单位的各种管理制度掌握的不深不透, 就很难适应会计凭证的审核要求。而且由于各种经济业务往往是其他部门经办的, 难免掺杂个人利益, 如果会计审核人员怕得罪人, 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即使精通业务, 也无济于事。因此加强会计凭证审核人员的后续教育是做好原始凭证审核工作的重中之重。单位在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一是加强审核人员对单位财务预算、业务流程知识、经济合同知识等方面的学习。二是对国家最新发布的各种财税法规, 要及时进行后续教育。三是以警示案例的形式, 在避免说教的前提下, 加强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四是鼓励会计人员自学相关会计知识, 树立终身学习的职业态度。
(二) 制定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突出会计凭证规范审核的内容
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并突出会计凭证审核的内容, 做到会计凭证审核规范化、程序化、考核化, 这样才能把好会计入账事项的入口关, 将不规范的经济业务消化在登记账簿之前, 不断提高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三) 制定会计凭证的规范审核工作流程
任何工作, 如果没有规范的流程, 就会导致工作过程复杂化、工作人员工作方式方法随意化, 养成如此的习惯, 会计人员很难在短时期内纠正。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和处理规则, 一般来说会计凭证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来规范进行:
一是按照凭证编号的顺序, 进行审核, 可以防止遗漏。
二是先审核原始凭证, 后审核记账凭证, 如果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甚至不合规, 那么记账凭证即使正确无误, 也不能保证经济业务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三是将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合理保证记账凭证中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相符。
四是做好记录。即会计凭证的审核人员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之处, 要及时记录, 并按照规定处理, 以便及时纠正错误, 防止舞弊的发生。
五是在记账前, 应该根据审核记录, 再次复核前次审核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处理, 处理的是否正确, 即进行双复核。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指定初次复核之外的人员进行再次复核, 以巩固复核成果, 达到复核目的。
六是采用逆向审批制度。即经济业务发生后, 对于业务经办人员取得的原始凭证, 可以先由财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核, 正确无误后, 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这样可以充分利用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对经济业务进行监督, 提高监督的专业性, 同时也体现了单位法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 更好地调动单位全体人员齐心合力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四) 对会计凭证的规范审核进行常态化考核, 并加大考核力度
由于单位员工的素质各不相同, 很多人员存在工作中不积极主动, 不愿意思考。甚至在工作中不认真、甚至拖拖拉拉, 在后续教育中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不重视, 因此加强对会计凭证审核人员的考核就显得尤为必要。否则难保证被考核人的工作结果达到预期的目标。事后的考核虽然很重要, 但是有条件的单位应该对负责会计凭证的审核的工作人员进行常态化管理和考核, 及时促进相关会计人员正确履职,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改正, 对不胜任的会计人员应调整岗位。此外, 动常态化的考核还可以及时处理以虚假经济业务报销的部门或者个人, 起到威慑的作用。而且常态化的考核还可以及时总结、分析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进而不断完善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 单位在常态化的考核中还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审批、审核、稽核、审计等职能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关系, 以便建立全方位的、立体的、高效的动态考核体系, 提高常态化考核的效果。在考核中要根据不规范情况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 比如:记账凭证摘要不清晰, 未能及时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基本情况的不规范之处, 要调查清楚产生的原因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差的原因, 还是有意为之, 如果是前者应该督促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如果是后者, 应对会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又如:对于记账凭证的附件金额错误问题, 应当查明原因, 如果是会计人员主观为之, 应根据造成的不良后果程度, 及时更正并处理相关违纪人员。
四、总结
由于单位的经济业务是由各部门共同完成的, 因此原始凭证的填制往往涉及很多部门的员工, 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由于每名员工的素质不同, 因此单位应该制定符合实际的报销制度, 并在制度中明确报销流程, 流程的制定应尽可能简单明了, 便于执行, 必要时, 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 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原始凭证错误的概率。另外, 虽然原始凭证涉及到单位的每一名员工, 但是财务人员在会计凭证审核中应当是绝对的主导人员, 这不仅仅是会计法对会计人员正确履职的要求, 也是保证单位会计处理依法、合规的必经之路, 因此为了提高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动态考核工作, 同时还应当重视会计凭证审核的规范流程的制定和执行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石小平.浅析原始凭证审核[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 (02) .
[2]宋迎红.关于会计凭证审核的思考[J].中国经贸, 2011 (10) .
3.合同审核规范 篇三
【关键词】合同审核;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作为桥梁和纽带的合同,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它区别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是一种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成立法律顾问部门,规范合同管理和审核。笔者一直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根据自身经验,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合同的审核和管理:
一、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成立合同管理部门,将合同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合同管理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企业通过健全规范相关合同管理制度,从而达到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管理层次清晰,程序规范合理,有效控制合同自签订、履行、直至纠纷处理等全过程。为有效规避各种因合同带来的风险,还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和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负有法律保障、全程管控的职责。
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核、会签、登记、备案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归档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制度等。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和责任应重点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对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保存与管理。根据我国目前对企业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相关管理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保存与管理必须专人负责,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用企业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笔者所在单位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禁止用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笔者所在单位就制定了《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办法》包括授权委托内容、流程、权限等细则,还明确了办理授权委托书的程序:即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制作授权委托书,并附《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呈报法定代表人签发。通过这种方式,较好的防范了法律风险。
二、严格管理控制重要合同,审核主要内容和条款,有的放矢防范风险
一要严格管理控制重要合同。企业的重要合同主要有:合作发展合同、金额巨大的购销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等。作为涉及到企业重要经济利益的企业重要合同,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必要把这些合同同其它合同区分开来。一般地说,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必须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合同起草、修改、签订、履行或变更直至合同解除、纠纷处理全程参与。通过对重要合同严格管理和控制,防范合同纠纷的产生,有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要对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核。审核合同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条款作主要审核。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要履行的标的物;标的物数量、质量;标的物价款或者需要支付的报酬;履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和履行的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在审核合同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条款必须作为要点:
一是对合同当事人的审查,包括当事人身份、资格标准和履约能力。这是合同审核中最先要考虑的事项,也是预防合同诈骗最有力的方法之一。
二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违约责任是保障守约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那么,一旦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将很难认定,守约方也很难直接向合同相对方进行索赔。简洁有效的方式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
三是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一旦合同发生争议,采用什么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尤为重要。目前解决合同争议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若调解不成功,则只能采取仲裁或诉讼。笔者建议在合同中,应尽可能选择在企业本地诉讼或者仲裁。
三、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在合同签订后继续风险防范
一要重点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合同法中明确有很多法定权的行使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其行使权自然丧失。故这些行使期限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合同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企业法律顾问要定期查阅和审核备案合同。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同时采取相应方式进行补救。
二要妥善保存合同原件。合同原件既是合同履行的文本依据,又是纠纷处理的最原始、直接、有力的证据。特别许多合同是保密合同,涉及到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因此,此类合同保管十分重要。至于合同原件保管期限的长短,笔者以为越长越好。最短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不应少于2年。有些重要的工程类合同、融资类合同、担保类合同保管期限最低应等于或大于它的使用年限。
三要履行监督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对各类合同的履行进行全程监管。通过全程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随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防止违约情况发生。此外,企业法律顾问还需与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总之,我们必须加强合同审核管理,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水平。通过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审核,加强事后的监督等,将事后“灭火”变为事前“防火”,为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做到防范于未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4.合同审核的要点 篇四
涉外协议同国内协议在很多地方上有不同。虽然很多要素可以导致一个合同成为涉外合同,但是我觉得最常见的就是因为合同主体位于不同的法律空间,因而导致合同成为涉外合同。
关于涉外合同,突出特点是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同国内合同有较大的区别,中间可能还涉及到很多国际贸易术语和交易习惯。其实合同意思自治基本上已经成为全球任何的原则,因此审核涉外合同除了要注意涉外合同的本身特点之外,其他还是注意一些商务条款的内容,是否会涉及到法务和财务的风险。
今天需要审核的是一个Agency Agreement。国外代理协议,商务角度上来说通常为位于国内的主体,代理位于国外的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合同,现在接触比较多的是代理销售协议。在审核一个代理销售协议的时候,基本要点如下:
1.合同主体
要确认合同对方的主体,涉及到国外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能直接关系到如何去选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地点。
主体是否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
主体是否有资格订立相应的合同
涉外主体的国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是否明确
国内主体是否为本集团内的应该签订合同的公司(集团公司比较常用)
鉴于我们集团的销售团队在内地,因此当我们作为代理方的时候,有的时候我们会使用位于境外的集团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而具体执行由内地的销售团队来进行。这样的好处是在支付代理费用的时候避免了收取外汇的麻烦;同时也利于利润转移国外,节省税负。
2.代理销售内容的描述
代理的性质。按照通常做法,代理一般有三种,普通代理、独占代理和独家代理。十分要注意的是,在代理协议中一定要明确规定不同性质代理的内容。即是否委托方有权利在新的代理区域内委托新的代理方;委托方是否有权在代理区域内进行直接销售;新代理方是否有权进行新的委托等;
代理的区域。
最低销售额。很多经销协议中会有最低销售额的概念。代理协议中也可以约定要求代理方在一定期限内至少销售一定量的产品。这个内容通常是用来保护委托方的利益的。
3.代理模式
一般来说,代理产品的价格都是由委托方来确定的;而代理方只是按照委托方的价格进行销售产品。
这里比较关键的是约定代理方是否出现在合同中。
作为委托方来讲,参与签订销售合同,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
作为代理方来讲,让委托方签订销售合同,有利于限制自己的责任。
4.合同标的-代理产品的描述
代理产品的描述应该清楚,可以在附件中列明;
5.代理产品的价格
关于价格如何约定应该在合同中列明;
6.客户资源保护
可以资源保护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来讲都具有意义。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有一定利益的平衡。
7.违约责任
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责任划分。
8.知识产权保护
鉴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对于委托方还是对于受托方都有一定的意义。
对于委托方来讲,可以声明超出地域外的销售,如果出现了代理产品侵权的情况,则委托方将不负责任;
对于受托方来讲,可以声明如果产品在区域内出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或者负责处理争议。这种责任承担虽然不能对抗第三方,但是这种约定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受托方的损失。
9.法律适用
我们在实践中通常做法是:
国内的话选择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地点;国外的话选择法院。这种做法只是沿袭了公司以前的做法。因为很多代理合同是英文的,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在语言上就没有障碍,而且具有时效性。在国外,因为不了解国外的情况,因此觉得选择法院可以更好的保护国内主体的利益;
具体争议解决地点选择无论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倾向于选择自己所在地作为争议解决地点,作
为平衡,通常选择第三方。我们在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在国内都有分支机构,我们则推荐选择香港法律,因为可能相对其他方来讲我们对于香港可能更为熟悉。
作为法律适用,各方通常也倾向于选择适用本方的法律,所以在实践中倾向于选择第三方的法律。其实这一点上来看,只能从公平的角度去解释。因为实际上选择一个彼此都不熟悉的法律去解释双方拟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权利义务上对于双方来讲都会出现不确定性。
10.代理佣金的规定
要约定代理方的佣金支付方式。为了维护代理方的利益,有的时候会约定客户先支付费用给代理方,再由代理方支付给外方,这样可以防止外方拒付佣金,当时通常外方不会同意这种支付方式。
因此如何保证代理方一定能够获得代理佣金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各位前辈对代理协议的看法集汇:
1.是否答应客户要求获得独家代理权,这更多的是一个业务考虑的问题。法律上而言,授予客户独家代理权或者一般代理权都是可以的。因此,是否答应得由贵司根据自己的业务以及对独家代理利弊的分析而定。
授予对方独家代理,意味两点最核心的:一是贵司不能再与该地区的其他进口商订立代理协议,且一般的做法是即使贵司自己开发的客户,也需要向对方支付代理费。二是贵司出口到该地区的货物都需要通过该独家代理商进行。
在是否授予对方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贵司需要考虑如下问题:第一,该客户的进口量有多大?如果占贵司出口该地区的量不是绝对性的大,则可以考虑不授予。第二,该客户对该地区该商品进口市场的控制能力控制如何?控制差的显然不能成为独家代理商,毕竟贵司今后一段时期内在该地区的促销工作都寄托在该客户身上了。第三,贵司对该客户的信赖程度如何?代理权的授予都是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独家代理的信赖程度就更高于一般的普通代理。并且,今后在处理该地区的销售事宜、促销、商标等等,均需要依赖该客户。
和客户订立独家代理协议时,应当注意到如下几个核心问题。第一,授予代理权的期限。原则上期限不能一次性太长,这样可以便于调整,不至于发生问题无法终止协议。第二。代理权的区域。代理权的区域要明晰,这涉及到竞争范围。第三,对客户的考核指标,也就是客户作为独家代理商应当完成的最低销售量(额)。完不成的处理方式。第四,贵司在该地区可否自行开发业务?如有该地区的客户自己找上贵司,是否需要付代理商代理费?第五,代理费的确定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六,何种情况下,贵司可以提前解除独家代理协议?等。
总之,独家代理协议的订立,是一个非常有技巧的问题,贵司需要根据贵司的业务需要,根据对方国家的法律、我国的法律来确定。并且,由于独家代理协议是一个较长期的、需要持续履行的协议,因此越细致越好。至于很多网站登载的独家代理协议,可以参考,但是不能照搬,因为这些协议只是规定独家代理的一些基本问题,欠缺全面性,更为重要的是,该些协议的针对性不强,不能个性化地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因此,建议您就此咨询有经验的从事国际贸易律师或者咨询人员。
2.个人认为首先应该分析该市场的前景和容量,以及将要合作单位的实力和对本产品的销售力度是如何的,还有贵公司对该市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怎样的等;合作是双方的,有时不要为了目前的短期利益而放弃了长期的战略经营。
3.看了各位发表的见解,我也想说说我公司的情况和我个人的看法。
独家代理是一个关系到每家公司海外业务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独家代理的选择一定要慎重,如果选择不好的话就会使公司在该地区的业务很被动。国内一家知名的家电集团在中东地区就因独家代理的问题而无法有效的开拓市场,丧失了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当初该集团在选择这个地区的独家代理时就是因为没有很好的进行考察,而是感动予该代理商一次次的电话和三番五次到中国企求独家代理的执着而与之签定了长期的独家代理协定。结果在多年以后,该集团发现当初选择的独家代理尚并没有做独家代理的实力也没有认真开拓市场的愿望。这时该集团想收回独家代理权时,独家代理却提出以1000多万美元为撤消独家代理权的条件。但谈判失败,至今独家代理的问题仍没有很好的解决。
通过这个例子我想各位一定对独家代理的问题会有更加谨慎的考虑。现在我们加入了WTO,外国公司蜂拥的进入中国,而我们如何应对这种残酷而又现实的问题呢?所以我们不仅要在国内与这些实力雄厚的公司竞争,更要走出去在成熟的国际环境中与它们竞争,并找出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己。
我公司是一家特种汽车制造商,现在要在中东合资建工厂。在此期间我们也遇到了独家代理的问题。中东的商人有很多想做我们的独家代理,但又不原承诺的太多。所以通过这些事情,我们针对这一问题正在找寻合适的解决方案,但都不成熟。其中有一个想法就是如果要在当地办公司或建厂的话,不妨可以和独家代理的候选人商谈,让它们出资金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份来确定独家代理。这样一方面可以排除一些实力不够资格的候选人,另外也可以很好的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但他们的出资比例不应太大。代理协议的期限也要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在签订协议时,是否还应考虑到以下问题:
1独家代理商对我方产品的推广力度?
2我方产品在期所有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以及所处的地位。
如果我方产品在其公司销售中属于附属产品则完全没有必要给予独家代理。
3独家代理商在目标市场可以提供的各项售后服务
4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与我方所提供的服务质理是否相同
*比较特殊的问题:现在很多公司都采取全球采购,如果一家公司在中国向贵司采购商品,再配送到印度分公司使用,是否侵害了独家代理商的利益??
这个问题最好事先明确,否则象我一样发生问题后再协商,真的很麻烦。
5.企业合同审核工作规定 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合同审核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合同审查,分为合同法律可行性专项审查、交易可行性专项审查、技术支持专项审查及综合审查等多种。
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决定合同审查的类型。
第三条法律部门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交易可行性审查。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对合同草稿初步审查后,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l)基本符合起草要求、内容比较成熟的,转送董事会进行协调论证征求意见,符合条件批准实施。
(2)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应予审查的合同,按本制度夫定进行合同审查。(3)对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4)对暂缓或无需制定的,说明理由,退回起草部门。
第五条合同审查对象一般包括未成立的合同草稿、成立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雏形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l)合同由我方起草且未经过对方阅读表态,为准确判断和查漏补缺的需要而进行审查。(2)合同由对方起草或者由对方提供格式化合同文本,在合同签订前我方进行的审查。(3)我方起草合同,经过对方修改后,我方需要进行审查。
(4)合同签订后,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审查其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以对合同是否有隐患、是否发会生意外以及对合同的实现作出准确现实的预测。
(5)合同签订且发生纠纷后,总结对我方有利的合同条款,归纳推导有利于实现我方利益的合同运用方法,包括使合同失效终止或者解除等方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由我方起草且未经过对方阅读表态,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进行合同审查:(l)报送总经理、董事会审批的疑难合同。
(2)报送总经理、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大于_万元的合同。
(3)报送总经理、董事会审批长期固定交易。
(4)按企业章程规定应报送企业股东会批准的合同。
(5)其他符合企业章程等管理规定的重大交易合同。
第七条重大合同的专项或综合审核,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被确定为审查部门的领导应当亲自负责,吸收熟悉业务和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工作。
合同审查涉及几个部门的,由法律部门负责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小组进行审查工作。
第八条审查小组的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l)审查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3)收集核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参考资料的有效性。
(4)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5)综合情况,对合同草稿进行修改。
(6)撰写审查说明,填写合同文件审查表。
(7)与合同审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合同审查人员进行合同审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l)了解合同意图,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
(2)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3)确定合同的类型,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的示范合同文本和企业的合同范本等,以供参考;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相应的法律文献,补充法律知识。
第十条合同审查应通过讨论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当在上报时附加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同审查稿应当与国家已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如果作出与国家某法规、政策或已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的约定,应当在上报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合同草稿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上报送审稿时,应撰写审查说明,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审查合同的负责人姓名、已修改合同条款的依据、审查过程、部门协调情况、疑难条款的解释等。
第十三条法律部门或业务部门向总经理办公室报送的合同送审稿,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以部门正式合同文件报送;几个部门联合组成审查小组审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后报送总经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企业下级部门接到上级部门的审查意见通知时,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主管领导签署后,加盖公章,按时上报;逾期不报又不申明理由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第十五条提交审查合同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合同起草人和业务人员应主动提供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尤其要明确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进行判断。
在提交审查合同的同时,相关部门应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不能仅凭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工作中应积极主动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十六条提交合同审查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要求合同起草人尽可能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存修改,辅助性文件也可以提供PDF 文档,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合同审查首先应对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或更改,然后法律部门工作人员以当事人接受和更改的合同文本为基础,进行法律条款的审查、添加和更改。
法律部门法律审查的一般思路应按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终止、合同法律后果的步骤进行。审查过程中,要时刻考虑法律后果概念,使法律后果概念贯穿前面三个环节的每一环节。
第十八条企业合同审查的重点如下:.主体资格的审查
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其重点是审查合同的主体、合同标的及合同的数量条款。
(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3)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企业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合同结构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
(1)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
(2)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
(3)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企业合同一般应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他内容,通常在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其后为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然后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3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 合同法》 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4)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5)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6)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可以根据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
(l)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2)是否根据标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3)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4)是否根据客户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5)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
(6)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l)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2)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3)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4)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5)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6)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7)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文字审查
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体例审查
合同体例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的排列形式。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约定了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责任。
(2)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对于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应审查期限和条件的规定。
(4)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5)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6)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等。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审查后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对合同进行重新起草或提交不予实施的意见。
第二十条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读懂条款含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过错。第二十一条审查合同应当达到的标准如下:
(l)交易目的正当,能够保证企业一方达到交易目的。
(2)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虽然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但风险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控制范围内。(3)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权益明确,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4)具有可操作性,结构合理,体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或业务的判断提供意见,企业领导对合同的审查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对企业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士进行专项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报送审批的合同文本业经审查修改后须重新打印或书写并附原件及修改说明,报送审批的正式合同文本不得涂改。
6.合同审核规范 篇六
一、统一年度预算编报表
为规范各公司年度预算编制, 首先统一各高速公路公司“年度预算编报表”及有关要求。
(一) 概述。
“年度预算编报表”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财务核算要求及明细, 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设计的, 若公司按照此表中拟设的损益类科目进行损益类财务核算、按照此表编报公司预算的话, 能够满足如下要求:第一, 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规定;第二, 从财务核算上可以直观地反映出不同类别成本费用情况, 便于公司领导及股东方及时掌握公司详细的成本费用情况, 进行成本控制和财务分析;第三, 可以使公司预算与财务核算口径相符, 使公司在日常核算时就能反映出预算执行进度及情况, 使预算执行一目了然, 便于公司及股东方及时了解公司预算执行情况。
(二) “年度预算编报表”中各科目主要核算内容。
1.营业收入。
(1) 主营业务收入。
核算各站点车辆通行费及月票收入, 并按照各站点通行费收入、月票收入设置明细核算;
(2) 其他业务收入。
核算企业除通行费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并按照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按照项目进行三级核算。
2.营业成本。
(1) 通行养护成本。
核算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与公路经营有关的费用。
①公路养护成本。
日常公路养护维修成本:核算养护工程发生的直接费用成本 (不含在“公路养护业务费用”中核算的公司养护队或养护公司业务费用) , 并按照公路及构筑物养护维修成本、安全设施维护成本、通讯及监控设施维护成本、绿化工程维护成本、其他工程维护成本等进行四级明细核算, 按照外包合同及自己施工项目进行五级明细核算, 按照直接费用成本明细 (即清单项目) 进行六级明细核算;专项工程 (含公路大中修) :核算专项工程中费用化的成本, 并按照××项目进行四级明细核算, 按照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安全设施工程、通讯及监控工程、绿化工程等 (即清单项目) 进行五级明细核算;公路养护业务费用:核算与公路养护相关的间接费用 (包括养护工区或养护队) 。
②征收业务成本。
核算为征收车辆通行费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收费、稽查、机电、监控、拆账、路政) 。
(2) 其他业务成本。
核算除通行养护成本以外的其他业务支出, 并按照租金成本、其他成本等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按照项目进行三级核算。
3.营业税金及附加。
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 并按照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二级核算, 按照税金及附加进行三级明细核算。
4.管理费用。
核算公司管理部门各项费用。
5.财务费用。
核算企业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
6.投资收益。
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7.营业外收入。
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路产赔偿收入、资产再次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转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并按照上述内容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8.营业外支出。
核算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路产损坏修复支出、被没收财产损失、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捐赠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等, 并按照上述内容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9.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三) 预算申报时除填列“公司预算编报明细表”及相关附表、附件、申报说明外, 还需说明以下问题。
一是说明拟购置 (建) 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二是说明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数、储备基金使用数、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使用数发生情况。三是其他需说明问题。
二、规范年度预算编制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财工字[1997]59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具体情况, 规范年度预算编制办法。
(一) 基本原则及思路。
1.实行统一标准编制原则。
依据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近三年的收支数据进行测算, 按照预算科目统一编制标准。
2.坚持编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原则。
在编制过程中, 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包括人员、机构、公路里程、收费额等因素进行编制。各编制指标实用性强, 应用简便,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3.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前提下, 体现量入为出, 科学严谨的编制原则。
成本费用预算编制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 充分体现量入为出、科学严谨的编制原则。
4.以公司编制内实有人员数为基础的编制原则。
公司编制内实有人员按业务包括三大类, 即管理人员、征收人员、养护人员。编制年度预算以公司年初编制内实有人员数为基础进行编制。经董事会批准, 各公司与个人确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人员, 以及股东各方委派到公司的管理人员, 不包括季节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均为公司编制内实有人员。逐步过渡到以合理的人员配置编制为基础进行预算编制。
5.日常公路养护维修成本编制原则。
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费用测算标准的通知》 (冀交公[2010]316号) 测算各公司日常养护维修成本费用。
6.征收业务人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兼顾征收劳动强度, 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征收人员成本按征收业务人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年度预算定额为基数, 并考虑征收劳动强度, 使征收人员的收入与劳动强度成正比, 体现多劳多得。
7.车辆使用费编制原则。
以河北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 (业务) 车辆使用费平均数据为基数, 考虑油价上涨、公路里程等因素, 合理确定系数, 并以合理的车辆配置数量进行编制。
8.部分成本费用预算标准以各公司平均水平为依据的原则。
部分成本费用预算标准按照各公司提供的实际支出数据为依据, 以其平均值为预算标准。
9.部分成本费用坚持以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原则。
部分成本费用 (例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税费等) 坚持以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为预算编制依据。
10.部分成本费用坚持以实际发生为依据的原则。
部分成本费用 (例如:保安服务费、物业管理费、单位取暖费、路政经费、拆帐管理费等) 坚持以实际发生为预算编制依据。
11.编制指标遵循动态、合理的编制原则。
编制指标基于合理测算的基础上, 并非一成不变, 是动态指标, 要与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水平相适应。
12.公司的年度预算编制采取定额编制的原则。
公司的年度预算编制定额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物价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并分年度下达。各公司按照下达定额标准编制本公司年度预算。
13.超预算项目实行单独报批的原则。
凡超出定额标准的预算项目, 超出部分单报单批。
(二) 制定年度预算定额具体方法。
制定年度预算定额的预算科目:公路养护业务费用、征收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1.人员经费类预算项目定额实行最低限额编制原则。
人员经费类预算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职工福利费,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等, 本类预算项目定额为最低限额, 公司实际申报数不应低于按此预算定额计算的数额。
2.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类预算项目定额实行最高限额编制原则。
正常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指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等, 本类预算项目定额为最高限额。公司实际申报金额不应高于按此预算定额计算的数额;如高于定额标准的预算项目, 超出部分单报单批。
3.特殊情况。
对于各公司部分预算项目差距较大, 首先明确核算内容, 再参考省管政府还贷同类预算项目标准, 综合制定该类预算项目定额标准。
三、主要预算项目的审核
(一) 通行费收入预算。
根据经营路段上年度车流量情况, 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相关路段车流量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 征收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公路养护业务费用预算。
1.工资总额。
依据河北省人社厅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及本企业盈利情况, 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2.其他项目。
(1) 有定额的一般类预算项目。
按照年度预算定额进行审核, 且审定的2013年度预算数比2012年实际发生数的涨幅, 不高于2013年居民消费价格预计涨幅3.5% (2013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 来源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 。
(2) 有定额的特殊类预算项目。
第一, 部分预算项目如招待费、会议费,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 公务接待方面要厉行勤俭节约, 安排会议活动要简朴, 不得铺张浪费。审定预算数不高于2012年实际完成数, 也不高于定额计算数。第二, 部分专项公用类预算项目, 如定额计算数与实际发生数及上报数有较大差距的, 根据年度预算定额,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提出合理的理由及依据, 进行审核。
(3) 无定额的预算项目。
如水电费、税费、物业费、路政经费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据实进行审核。
(三) 公路日常养护维修成本预算。
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费用测算标准的通知》 (冀交公[2010]316号)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合理确定公司日常养护维修成本。
(四) 专项工程预算。
依据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冀高[2009]82号) ,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据实审核。
(五) 资产购置 (建) 预算。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据实进行审核。
四、执行效果及意义
按照以上方法及思路, 笔者对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司近年的年度预算进行了审核分析, 为股东会 (或董事会) 批准提供依据。在确保高速公路道路状况指数 (MQI) 保持在90以上, 保证高速公路公司正常运转基础上, 有效合理地控制公司主要预算支出项目的增幅, 为股东实现收益最大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总之, 预算管理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管理手段, 在高速公路公司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在运用中要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 不能盲目地生搬硬套。
参考文献
[1].张长胜.企业全面预算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7.对高校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探讨 篇七
一、 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签订主体混乱,缺乏合同管理机构
高校合同管理涉及的多个部门,如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牵涉到基建处与后勤管理处;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牵涉到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低价易耗品的定期采购牵涉到资产设备处;教材和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牵涉到图书馆;合作办学牵涉到招生就业管理处;教科研的横向课题牵涉到教科处;校企合作牵涉到各系部等等,造成谁都能以部门名义对外签合同,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谁都不承担责任,谁都负不起责任,最后由学校承担责任,同时多部门对外签合同,往往给合同的收集、归档管理造成了难度,给学校财务管理带来了风险和损失。如我校仅中国移动的捐赠合同就分别与学工处、团委、招就处、后勤与产业处、信息中心签订六个不同内容的合同,十分混乱,缺乏合同管理的主体,给学校的利益带来了损失。
(二)合同缺乏流程管理,内部牵制不到位
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系统性行为,合同的管理分为制度、流程、表格、文本、档案几个方面的管理,流程管理又分为合同准备阶段管理、合同签约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合同履约后管理。合同从订立前常出现对对方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审查不够;合同签署中出现合同没有经过承办部门、财务、基建审计等部门联合会签,重大金额没有经过律师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核等;合同签订后出现没有部门能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如合同是否按时完成,完成的质量如何,是否有合同纠纷发生等;合同履行结束后,没有主管部门将合同全部收集归档、妥善保管合同的正本、副本、往来函件、谈判记录、履行记录、解除、变更合同的协议等重要资料等等,结果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税务风险以及法律纠纷等。
(三)合同文本混乱,缺乏规范化的格式文本
很多高校由于缺乏合同管理主體机构,合同大多由各合同承办部门签订,合同的格式五花八门,专业性差,往往忽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约定,导致最终给学校带来利益损失。如有些合同仅限于口头搞“君子协议”,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即使是书面合同,也不注意合同中的一些主要条款的约定及违约处理的约定;更有甚者为了便于应付管理部门的审查,对于同一个项目,往往还要签订 “正规合同” 和“私下合同”两份,“正规合同”形式正规,内容合法,但双方并不真正履行, “私下合同”在形式上不完备,实际上属于不平等合同,会给高校的利益带来很大损失,并容易造成合同纠纷。
二、高校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法制观念,重视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
1、高校领导应充分重视学校的合同管理,加强对合同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强化全校教职工的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举办关于《合同法》、《专利法》、《科技合同法》、《商标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讲座,使教职员工能够熟练地使用这些法律法规,这样就能支持和理解合同管理工作,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2、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知识面宽、法律法规意识要求高、需要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因此对合同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培养显得尤为的重要。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通过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订立与管理的技巧,培养其职业素养,促使高校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合同的签订质量。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高校对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内部合同管理的基本准则。在制度中对合同管理的机构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变更、纠纷、责任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对于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达到规定金额的项目必须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后,才能进入合同签订程序,规范签订主体,严禁以职能部门或院系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要建立与合同管理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除有了合同管理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合同运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定,使每个步骤的开展都有据可依,并处于有效的监控状态。这些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资信调查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授权委托书管理制度、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基础事物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台账登记、合同档案管理等。
(三)建立全过程流程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
1、合同准备阶段。首先签约前要对初次签约主体资格进行调查,所有合同在签订前需要重点调查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了解其资质、履约能力、既往的履约信誉等。重大合同在签订前需要聘请专业人才进行详细的专项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其次对有过合作关系的单位,平时要建立履约、信用档案,建立不良记录的信息管理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应限制其参与学校的相关经济活动,通过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2、合同签署阶段。合同签订中首先规范合同文本。尽量采用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文本,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其次规范合同审批流程。每项合同的签订应由承办部门提出,合同承办部门应就合同主要条款、可行性及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合同的审批流程分别经过财务处、纪检审计处、学院办公室等部门审核合同的相关条款,建立合同会签制。重大合同还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阅,主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实行合同会签审批流程,对每份合同的签订,层层把关,责任到位。再次规范法人授权委托制度。高校对外签订合同, 应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 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约,杜绝职能部门或二级院系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对外签约。
3、合同履行阶段。对合同实施动态化全程监控。首先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次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抓好执行环节的财务控制,财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办理结算手续,把好合同结算关,杜绝违反合同规定超进度付款现象的发生。
4、合同履行后阶段。首先做好合同基础事物管理,进行日常的合同台账登记和合同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并及时进行合同评价分析。合同签署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资料归档,妥善保管合同的正本、副本、往来函件、谈判记录、履行记录、解除、变更合同的协议等重要资料,实现合同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同时适时引进合同的软件化管理、使其能进行网络化审核,规范化的管理,也便于合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处理、分析和使用。其次纪检监督部门要检查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对合同进行年检,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分析寻找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提高合同的履行率,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
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实际上是把经济监督关口前移,用合同管理的方式去规范、约束经济行为,避免了经济活动中由于缺乏法制观念给学校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由于校内各职能部门全方位的参与,形成了监督的机制,增强了经济活动的透明度,有效地抑制了腐败行为,加强了党的廉政建设。学校应当把依法治校与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学校竞争力和维护学校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是高校完善合同管理,依法治校的必然产物。
参考文献:
[1]程秋梅.论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教育财会研究.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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