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2024-11-01

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精选12篇)

1.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一

公告

为了切实保障村民的集体利益,确保土地承包有序进行,村“两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结合群众建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了以下清缴拖欠土地承包费的具体措施,现提交党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

具体措施:

1、给拖欠承包费的户下达清欠通知书。写明欠款的金额和事由,还款日期;

2、拖欠承包费的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将承包费交到村委会,逾期不还的户,集体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解除承包合同关系;

3、家庭确实有困难的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允许其分期缴纳拖欠的土地承包费;

4、对无故拒不缴纳的户将采用法律手段清缴承包费;并利用广播和村务栏等方式在全村予以通告;

5、对逾期不还的户,村集体将扣留其未确权土地效益分配款等各种款项,包括工资;扣留其上级下拨的各种财政转移支付补贴;

6、村集体有竞标项目,拖欠承包费的户无权竞标,包括承租房屋、土地;

7、给拖欠承包费的户办理各种手续时要严格控制。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委会

2010年12月31日

2.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二

一、存在问题

1. 第二轮土地延包时, 有一部分村或村民小组至今还没

能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耕地承包合同书》 (以下简称土地承包“两证”) 发放给农户, 承包农户也没有在未发放的“两证”承包合同书上签字。土地承包“两证”有的堆放在村部, 有的在村民小组长家, 有的年久失管已经零散丢失。例如:某村11个村民小组, 300多户, 1000多人口, 人均1.2亩耕地。1999年签订和发放土地承包“两证”时, 每个村民小组绝大多数的村民因为人地矛盾和其他原因, 一直不同意签订土地延包合同。为了完成任务, 最后村干部只好请各村民小组长将农户土地承包花名册报给村委会, 由村干部在几天内完成填制土地承包“两证”工作。因为村民没有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名, “两证”一直堆放在村部。

在发放的土地承包“两证”中, 有一定数量存在内容填写错误和未填问题, 有的土地地名不相符, 有的面积与实际相差很大, 有的甚至不清楚或没有填写, 有的应分田人口出现遗漏, 有的姓名张冠李戴。

2. 不少城镇郊区村民小组将好田按人口发包到户, 证载

面积比较清楚。而对少人耕种的缺水土地, 边远、贫脊土地和山垅田则不细分到户, 在土地承包“两证”上只记面积, 没有地名和四至。产生土地纠纷后, 村民要求分清楚自己承包的土地。例如:某村民小组地处城区, 20多户70多人口, 以种蔬菜为主。有一个农户5口人, 第二轮土地延包发放“两证”时, 土地承包“两证”上只将分得的四处菜地1.5亩填写清楚, 而对较差的土地则只笼统填写“农业地”1.15亩, 没有地名、四至及所处地块, 自己也不知这1.15亩“农业地”在何方。这种情况, 全组农户都一样, 原因是当时这些“农业地”少人种, 有的被本组村民耕种, 有的被本组村民租赁给外地人耕种。近些年, 该组土地由于城市道路扩建, 每亩土地征用补偿费3至5万元, 有耕种“农业地”的农户拿到了大量土地征用补偿费, 而没有耕种的, 则不知自己的“农业地”在何处, 类似“农业地”填写不清楚的纠纷比较普遍。

3. 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 有少部分村民小组就一直按照

小组成员自己签订的协议三至五年或八至十年调整一次土地, 至第二轮土地延包发证以来也一直延续这种做法。这样, 就出现了土地承包“两证”记载的土地与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不相符问题。例如:某村民小组103个人, 耕地面积人均1亩左右, 1983年11月第一次家庭联产承包时, 小组制定了内部协议, 规定今后每5年调整一次土地, 生死嫁娶和其他原因造成承包地增减的, 5年内不变动。对涉及到的征地补偿费则归小组按现有人口分配, 失地农户在5年内就按每亩每年400千克干稻谷补偿损失。26年来, 该组一直延用这种办法, 已经持续调整了5次承包耕地。小组成员认可这种作法, 没有发生过土地纠纷问题。隐忧:如果小组土地受侵权, 则拿不出合法的土地承包“两证”来维权, 倘若今后出现土地承包纠纷, 档案局保存的土地承包“两证”档案, 各户承包证载面积已经数易其主与实际面目全非, 将很难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4. 在一些第二三产业发展较快, 经济较繁荣和劳务输出

较多的城镇郊区农村, 少部分农户因自身原因和当时的一些情况, 没有承包到土地, 现在要求享受家庭承包土地。例如:某村民委员会, 地处城中村, 其中有一个村民小组, 因建设征用失地, 大部分青壮年和未成年小孩都已农转非, 剩下老人。在第一轮家庭承包期间, 因为农业收益少的缘故, 没有人愿意耕种土地。村委会将这些土地统一管理, 有租给林业企业搞苗圃的, 有建设鱼塘租给人养鱼的, 有租给外地人耕种的。现今, 土地升值, 该组村民及其子女强烈要求承包本组土地, 村民委员会则难以归还已经租赁出去的土地, 此类纠纷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5. 第一轮土地联产承包期间, 由于家庭劳动力富足的农

户需要土地耕种, 与人协商, 将面积少的阳面好地同他人置换面积多的较差土地。而一旦碰到土地征用时, 土地面积多的征地补偿款是土地面积少的数倍, 这时, 反悔换地的纠纷则因此产生。例如:某村甲农户, 将靠近乙农户住房的一块承包田, 置换乙农户较边远面积更大的山垅田, 双方多年来一直没有更改土地承包“两证”的置换内容, 也没有形成书面协议。2007年, 甲农户置换的山垅田被征用得到补偿费, 乙农户感到置换吃了亏, 反悔要求甲农户换回置换的承包地, 因证载面积置换时没有更改, 这类纠纷难以解决。

6. 有的农户, 因为缺少劳动力, 为了更方便租赁, 将人口

并在需要租赁其土地的农户人口中一起分土地, 户与户之间没有细分, 不知哪些土地属于自已, 容易引起土地承包权纠纷。

二、概况和成因

1.1983年前后, 第一轮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时, 农村农民终于摆脱了生产队长期捆绑劳作的困境, 解决了农民出工不出力的问题。由于当时第二、三产业还未兴起, 绝大多数的农民都对家庭联产承包土地非常重视, 还签订协议, 规定村民小组 (生产队) 在约定年限期满时调整土地,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生死嫁娶和灾害毁损造成的人地矛盾问题。但是, 也有部分农户好田占得多或是减少的人口多而不愿调整土地, 这一时期人地矛盾成为未调整土地小组的尖锐问题。

2.1990年至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发证期间, 城镇郊区和经济发展较快区域, 许多农户经营了二三产业或到异地劳务输出, 家庭承包的土地收益少, 没有人愿意耕种, 政府又不允许抛荒, 农民也担心今后政策会变动, 怕失地有后顾之忧, 只好将土地寄给亲戚朋友耕种。对于较差无人耕种的土地, 还得补贴给代耕人化肥农药或“养地费”才肯帮忙耕种。在后来土地调整时, 有的怕背包袱交“养地费”, 只要求分一些阳面大丘省工省肥效益好的土地, 对边远差的土地和山垅田则不参加分。还有一些农户缺劳力, 怕无人管理土地就干脆提出不要土地。现在地价升值, 村民又提出要承包土地。

3. 第二轮土地延包发放土地承包“两证”时, 有些农民不

理解, 认为大部分农民没有其他出路, 需要耕种土地维持生计, 30年不变政策, 兄弟多的结婚生育后, 三四口人只有一份人口田, 粮食不够吃还得租田种, 而地多人少的农户则有土地出租。分到差田的农户, 希望五至十年后有机会调整, 土地因灾毁损的农户也希望短期内能得到调整。所以有的农民无论如何做工作都不愿意在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为了按期完成“两证”发放工作, 村干部或村民小组长则只能在办公室闭门造车填写承包合同书和“两证”, 因此土地承包“两证”出现了各种差错和复杂问题。

三、探讨与建议

1. 广大农村因地域、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土地投入、收

益等各方面不一致, 土地承包工作问题十分复杂, 县乡两级政府应加强完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工作, 为了统一管理、协调、全方位地行使各项职能, 建议应确定和提升县乡一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行政编制。独立设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常设机构, 配备专职的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和业务经费, 专项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发证、换证、变更、鉴证、档案管理和土地流转、征用核销、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等工作。实现10亿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 对于农村承包土地固定投入多, 征用土地补偿费70%

以上归个人所有和承包工作相对稳定的村组, 必须坚持土地承包长久稳定不变的政策。而在第一、二轮土地承包到户时, 人口劳力按比例分地, 人口增减悬殊及灾毁土地等原因造成人地矛盾尖锐的村组, 建议因地制宜,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允许农民自订灵活、科学、能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方式方法解决土地承包遗留问题, 适当放宽土地承包期, 可以一定30年, 可以20年, 也可以10年不变等多样化, 在承包土地到期时调整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则按审批程序给予换发土地承包“两证”。

3. 对土地承包“两证”内容填写有误问题, 不能仅凭一方

要求就予以更改。为了防止纠纷双方或多方的虚假请求, 有关部门应持认真谨慎态度。凡要求变更土地承包“两证”的当事人, 必须打申请报告给所在村民委员会, 由村民委员会派干部到申请人小组做详细调查, 并由全组村民或土地四至相邻的承包人签名证实, 经乡镇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无误后方可报告上一级政府给予更改。

4. 对好田证载指标填写清楚差田填写不清楚的村组, 村

委会应组织所在村民小组成员通过会议决策解决存在问题, 客观处理好现耕人的损失补偿事宜, 将没有细分到户的土地按照家庭承包人口分到户, 按法定程序对土地承包“两证”进行更改补充。

5. 对推行三至五年或八至十年调整一次土地的村民小

组, 能延续至今不变的, 一般成员内部比较团结, 对自己制订的调整协议较有诚信, 对存在的问题能互让解决, 这类村民小组一般没有上访和群访事件。建议引导这些小组能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对于土地承包“两证”和档案与现在承包到户的土地不一致的, 建议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将原有发放或未发放的土地承包“两证”和相关档案统一收回注销作废, 重新按现有承包状况进行认真核实, 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并发放“两证”。

6. 对当时自身原因放弃承包土地而今又申请要承包土

地的农户, 应体恤其当时的放弃承包属于土地收益少或者缺家庭劳动力形成的, 存在客观因素, 如果村组有预留机动地或集体收益, 建议能优先承包机动地或得到相应经济补偿。

7. 对差地置换好地而反悔的农户, 如果双方签署有置换

协议, 则应从属协议, 如果没有签订协议的, 则宜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走仲裁或法律渠道解决的, 受理机关应充分考虑口头协议和事实依据。避免因“证”误判的问题。

8. 对两户以上合并在一起承包土地的, 农村土地承包管

3.太康县农村土地承包有关问题调查 篇三

近年来,太康县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农业产业化的客观需求,积极稳妥地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其流转形式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有些承包户,由于无力种田或从事二、三产业等因素,不愿继续种田,经发包方同意,对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给有种田能力的农户。其办法:有的是由承包户自己转包转让,一般都在亲戚、族内、邻里之间进行,这种办法比较普遍;其次是在沿海地区或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转包转让,采取这种形式的不多。转包转让费一般都有双方商定,并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据统计,在全市将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让)的有2,243个农户、转包(让)土地4529597平方米。

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反租承包。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地方,有集体经济组织以高于原承包额的基数,将土地经营权全部租赁过来,再发包给种田能手、专业队,办集体或家庭农场。

三是对承包地采取互换办法。对原承包地过于零散,不便耕作的,或产业调整需要,对承包地采取互换的办法。其互换方式:有的按其土地基本等量等质的原则进行互换调整;有的按土地投入、土地级差,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额度,一般在同等经营与投入条件下,按单位面积产出的差异来商定。

四是承包权作价入股。有的地方将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太康县常营镇在去年发展养鸡联社中,在养鸡户入股时,将承包地计入股份,实行合作经营。

各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流转工作中,都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便和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承包方和发包方意愿,注意处理好土地流转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在承包期内流转,流转试用期不得超过承包期;坚持规范管理,对流转形式、流转报偿,都签订书面合同,履行签证手续,并报农业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问题

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基础性工作。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组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要按【2010】52号和国发【2013】7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其职责,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要杜绝强迫命令、以权代法等行为。

2.强化农业承包合同规范管理。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应认真搞好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续签和重签合同,都要用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做好对农业承包合同签定、签证指导工作,做到主要条款齐全、责权利明确,承包指标合理,法律手续完备,意见达到准确、文字表述清楚。

3.要正确处理农业承包合同中三者利益关系。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这是当前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热点问题。按照省《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当前应注意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在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各项指标。对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无论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都不准收取超过村提留、乡统筹标准的承包费,不得实行上打租和收取抵押金。

二是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中,要教育农民按合同规定,履行各项义务,按时缴纳国家的税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自觉承担合法负担,确保农业承包合同的兑现。

4.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研究

作者:付春晓 白官玉

摘要:中国地大物博,自古一直是农业大国。因此,怎么将土地利用最大化,如何让土地创造最佳的利益?也是长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基于此,文本对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也给出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问题;措施引言

现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另一种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现在家庭承包的机制下,农村土地的产权结构又分为集体拥有所有权和个人拥有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思就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用途不改变的基础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的权益转给他人的行为。目前,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转让、租赁、互换、抵押、入股等。虽然我国领导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也做了巨大努力,但经综合调研后,发现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而要真正提升我国土地利用开发率,就需不断更新完善现有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律条例不清晰

首先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就存在不清晰的问题。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条例,农村土地属于“乡、村、村民组”三级集体所有,也就是农村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集体。然而《民法通则》却规定乡、村两级是所有权主体。同时《农业法》又明文规定所有权主体是村委会或地区性合作组。这些法律的冲突和不同,给人感觉是混淆不清,不知道农村土地所有权究竟应该由那一级进行行使和负责,自然,这一法律问题也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对日后产生法律纠纷造成隐患。2.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成熟

流转机制的不成熟不健全,也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受到阻碍。首先,在签订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时候过于笼统,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系统和具体的操作步骤,同时相关管理机构也不完善,就造成现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次,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不健全,也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发展。

2.3 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开始降低

市场需求不足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程发展遇到的问题之一。现目前,影响土地流转市场需求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种植业整体收益率走低,在我国,基于农产品的特殊性和相关政策影响,使其价格一直走低,也就使收入低的人们缺乏利益驱使,不会想通过经营土地来创造财富。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益也较低。第三,由于相关政策扶持,农户们看到了是眼前的利益,而不明白国家是想借助承包商来更好的利用土地的原因,导致许多农户宁可死守着土地,也不急于流传。

2.4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是中国几百年来都固定不变的,那么,让农户把土地进行流转,首先在感情层面给农户带来障碍。其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主要原因,虽然,现城市吸收了相当大部分农民,但由于户籍和个人能力等原因,导致农民们并没有真正融入城市,也没有各种社会保障,缺乏归属感和存在感,才使得农户们不愿意把土地进行流转。如此种种,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使农村土地得不到好的开发利用,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以提高土地利用率,阻碍了农村的进步和发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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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

首先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能为日后其他工作打下根基,提供依据。其中笔者建议三点。

1.切实维护好农户个人的主体地位,农户是农村土地真正的主人,有权参与决定所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但在现实操作中,基于种种原因,农民的还是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2.现有的法律中三级所有制不明确现状,建议以乡村经济组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3.能够减少一定的纷争和争议,同一集体的内部之间往往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出现纠纷时容易多一份忍让少一份霸道,通过调解和沟通来解决问题而不依赖诉讼或申诉,减低了法律成本。

3.2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机制

首先1.相关机关单位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详细的、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让广大农民都能清楚的知晓,以防某些恶意份子为了贪图个人利益,在整个流程中有违规行为或暗箱操作。2.政府应加强流转程序的管理工作,并鼓励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等发展,明确其中的相关法律条例和操作步骤,让买卖双方都能够通过有效渠道去咨询和反馈,使整个交易程序和手续办理都能顺利,畅通,及时。3.为了使每位农户都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还应合理的开展咨询工作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户的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以减少交易过程中不正确的操作,从而能有效控制地纠纷的发生。

3.3 加强农村农户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要促使农户们能交出土地,还应该提供给他们更多更好的保障制度。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当前时期,城市的发展已经能稳定地发展,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视并加以扶持,给出相关倾斜优惠的政策,才能让老百姓积极配合机关政府的改革政策。2.加强相关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建立。为了使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就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同时,应加强配套的监管机制,使保障和福利能有效的在农户身上实施,防止一些恶意份子贪图个人利益而破坏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 张甜.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探讨[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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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五

一、设定抵押要合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是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本质就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三)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超过上述范围,例如将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抵押条件要具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林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或渔业、林业)用途。

三、价值认定要合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根据抵押当事人提供的有资质的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书)进行确认;

(二)或按照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同期辖区内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准价格协商确认。

四、抵押登记要合规

(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及时到县级政府指定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一般为农村经营管理局)。

(二)抵押登记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

3、地上附着物价值情况说明;

4、抵押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7、抵押物的评估报告或评估确认书;

8、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6.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六

黑政办发[2004]17号2004年5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⒈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 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 定的基础。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⒉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事。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1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黑发[1997]21号)的要求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上述两个文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总体精神是一致的。各地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同时,要对二轮土地承包中制定的具体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自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坚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违反规定的要主动纠正,但要防止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⒊因地制宜制定解决办法。我省各地二轮土地承包采取的方式不同,有的是“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顺延,有的是打乱重分。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问题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绝不能一刀切。

⒋坚持多种途径并举。解决农民增收和人地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发展二、三产业。村集体有地源的,要按政策规定补给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未得到承包地的农民土地。村集体没有地源的,要积极帮助这部分无地、少地农民通过承包其它集体资源或扶持其发展畜牧养殖业和多种经营,扩大就业门路,拓宽增收渠道;优先安排这部分农民参加非农岗位技能培训,通过输出劳务增加收入。

⒌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的意愿。尤其是处理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注重从实际出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协商解决。

二、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户口在人不在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全省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一些户口

在人不在的(不包括暂住户和挂靠户、取得两地户籍不在本村居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分得承包地。有地源的地方,应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持原协议不变。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教育工作,防止已转移的农民工回流。

(二)关于新增人口和劳力的承包地问题。对新增人口和劳力,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原则上不给补地。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给没有取得土地或取得少量土地的新增人口和劳力适当补地,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平均标准。

(三)关于欠债农户的承包地问题。不得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欠款农户所欠债务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欠款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农户因欠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有地源的地方,要补给承包地。取得承包地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能退回的要退回。农民自愿以地抵债并与村签订协议的,应维持原协议不变。

(四)关于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子补地;在现居住地末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五)关于机动地管理违反规定问题。机动地要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之内,主要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出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对机动地发包大多数农民满意的,维持原合同不变;大多数农民有意见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进行复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按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承包合同。要切实加强机动地管理,机动地必须全部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得再转包。

(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保护并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决制止和纠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要退还款项。为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流转双方达成协议后,要报村委会备案。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因流转价格和期限引发合同纠纷的,对短期合同(2年以内,含2年),原则上应当将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对长期合同(3年以上,含3年),原则上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解决纠纷一般应由责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调解,也可由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仲裁,还可直接诉诸法律裁决。未经承包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不准代为流转承包地使用权。

(七)关于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在土地承包中,少数乡(镇)村干部暗箱操作、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清查。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八)关于占用基本农田造林、种草和水冲沙压等到自然灾害造成农户失地问题。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造林等行为。已经占用农田造林的,鉴于我省土地后备资源相对充足,生态环境需要保护和改善,同时为尽量减少损失,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毁林还耕。要严格实行基本农田补偿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因水冲沙压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户失去土地,在有地源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造成失地数量,积极调剂解决。

(九)关于农林、农农土地矛盾和非法抢占耕地问题。农林和农农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负起责任,主动做好协调工作。按照既尊重历史又兼顾现实的原则,凡是能协商解决的,应通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凡是土地权属已经确认的,不许越界开荒、抢种;凡是有争议一时又不能确定权属的一律维持现状。严禁非法侵

犯他人土地权利、抢占抢种他人耕地。对个别农民和个别职工无理闹事的,要果断依法严肃处理。对少数干部暗中挑起事端或发生冲突时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关于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足额偿还。对补偿标准偏低或违规征占农民土地的,要进行纠正。今后,征占农村土地必须严格按政策办事,规范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凡征占农村土地,必须征得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三、切实加强对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领导

(一)要把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妥善解 央好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认真负责,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对问题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要派工作组帮助解决问题。县、(市)、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将矛盾上交。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承包合同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处力度,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资源台账,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全省促农工作队要密切关注并督促各地解决好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同时,各地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要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各级领导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农村政策,准确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善于运用多种手段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信守合同。农民反映土地承包问题,要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申诉,不能搞过激行为,更不允许发生无理取闹、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等违法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解决。

7.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七

(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这里并没有明确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5条规定:“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 应当认定无效。”可见, 在法律层面上,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仅仅是针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地, 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2) 《担保法》第34条、37条就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允许抵押的问题, 采取了针对不同土地类型区别对待的基本立场, 具体标准是:“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而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禁止抵押。此外, 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企业的情况下, 无论承包人还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企业, 均不得在该入股的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设定抵押的, 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

(3)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即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 (一般是普通耕地、林地和草地) 属于保障性土地, 其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而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商业交易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 (多为四荒地) 属于营利性土地, 其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适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江苏省淮北市、山东省寿光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陆续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经验。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涉及多方面利益, 要通过政府搭台、银行助推、农信社配合, 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流程, 本着审慎原则, 对风险规避措施进行细化, 在论证基础上精心落实试点样本。二是要综合考虑各地具体情况, 试点方案力求完备规范, 明确贷款发放、有效抵押、贷款办理、风险防范等各种机制, 明确规定贷款发放流程。三是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案、办法进行, 严格审查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 确保抵押风险低、收益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问题。一是《物权法》及《担保法》都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应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 银行能否胜诉就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二是如果在纠纷中法院判定银行胜诉, 银行要不改变农业用途而将其全部流转出去存在很大困难, 如何处置土地也是一个问题。三是农民大规模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银行, 如果无法还贷, 土地被银行收走了, 失地农民缺乏生活保障, 将会危及社会稳定。

3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建议

(1) 修订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对《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现有法律进行修订, 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进行抵押, 从根本上消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障碍, 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功能的完全实现。

(2)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和市场化服务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 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 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植养殖品种、先期投入、地上附作物、行使抵押权的成本等多种因素的权重, 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同时, 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引入社会资本, 为土地流转当事人提供完备的市场信息、法律服务, 最终形成市场化的交易服务机制。

(3)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指导与监督。由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明确其贷款对象及条件、规范贷款操作流程, 建立贷款风险评估、防范保障机制, 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发展。

8.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八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含义

(一)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理论上,农村土地的流转应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两个方面。其中,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土地的买卖、赠与、征收等。土地利用关系的转变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土地利用关系在主体之间发生转变,如承包地的转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只能单向性转变,即只允许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而这由土地征收制度加以规范,不纳入土地流转机制。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为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是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设置的。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占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从事种植、养殖和其他农、林、牧、副、渔之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即为一切生产经营者。农业用地的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非永久性的流转

农村土地的流转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出去的一方,称为流转方;占有该承包地进行利用的一方,称为受让方。每一次的土地流转,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次换手。实际的土地占有人即受让方享有一定时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在该期限内不能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分享土地流转收益或有权收取其原来投资于土地上的成本;或有权以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参与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当流转结束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随着土地占有的转移,回归到最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手中。土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而流转,这种土地流转不具有永久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主体是一切农业经营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非从事农业生产者不能成为该权利的主体。在具体地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仅限于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农业经营者不得成为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换言之,在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发包方是土地所在的特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则是该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双方之间需要一定的隶属关系。由此决定了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农户得以自己的意志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二)权利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权利。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而在国有土地上不得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绝大多数都是集体所用的农村土地。在我国,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确定给集体长期使用,这种情况属于少数但也长期存在。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是由发包人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发包人是农村土地所有者,他享有发包农村土地的独占权。从物权的角度看,土地既然为土地所有者所有,由谁来承包经营土地,应该是土地所有人所能依法原则和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人本身是土地所有人选择的结果,如果其选择他人代替自己,首先应该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否则,土地几经流转,土地所有人可能根本不清楚谁在承包经营土地,土地所有权可能名存实亡。其次,是由发包人享有的法定监督权决定的。发包人拥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督权,监督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再次,是有发包人享有的社会职能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对承包人是否享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收入进行核实,防止承包人因一时的经济困难或债务所迫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己失去了生活保障从而成为新的社会问题。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让费。这些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层面上存在较大缺陷

(1)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以来存在物权和债权之争,对于是以物权的方法解决纠纷还是以债权的方式解决,实践中一直没有定论,导致司法保护的结果往往是尊重现状,以违反合同承担侵权责任了事。

(2)法的本身规定过于原则。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遵循,往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渠道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条款的严密程度方面存在不足,在对外发包土地方面与土地管理法存在冲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障方面与土地管理法口径不一致。

(3)立法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价值等保护性不足。按照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承包方享有物权性质的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但仅在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这个前提下适用,一旦农户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土地改变后的收益则依土地管理法收归国有。有关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问题,特别是土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后增值利益分配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分配结构,难以公平保护承包地农户的利益,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这一问题未予规定。

(二)流转方式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一般是私下流转,大多仅是达成口头协议而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即便签订了合同,也不规范。这种流转不仅未经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同意也没有向集体备案。还有一些流转行为是由村组织代承包户进行的,不仅是手续不规范,有的流转过程中农地用途也发生了改变。还有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的过程中,是由村干部与承租者达成私下交易,既没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也没签订规范的承包协议。不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导致土地纠纷大量存在。由于流转程序的不规范,导致流转双方责任不明确,当出现不兑现收益分成、不支付流转费用、受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自行再流转等纠纷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因此不规范的流转行为会破坏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秩序和农业生产的稳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维护农村土地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和保障。当前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①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节机制,使农业部门依法调解土地承包纠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②抓紧有关农地征收相关法律的起草,推动农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制度改革,保护好土地征收中的农民合法权益,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提高征地补偿标准。③积极推进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全面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必须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进行。要从四个方面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①始终坚持承包方的主体地位,严格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严禁行政推动,坚决纠正任何以上土地流转为名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的行为。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特别是要严格规范大户、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认真审核其农业经营能力,保护承包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加强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

注释:

①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页

参考文献:

[1]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魏正赢主编:《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3]亓宗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4]周应江:《家庭承包经营权:现状、困境与出路》,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

[5]史清华,徐翠萍。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变迁和形成根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9.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九

摘要: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其重要的举措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职能,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其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问题;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适应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高效生态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产业化

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人人有份式的土地占有方式,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同时也阻碍了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广,使耕种只能停留在小规模经营的水平上,带有“小农经济”的色彩,古老的耕作方式导致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产业化。对此,只有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扩大现有农业经济的规模,规模扩大了,才能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和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机械,使农业生产不再仅仅满足于自给自足式的生存之需要,更多地与社会经济大市场相联系,农村经济才能真正走上社会化、产业化之路,形成规模经济,产生规模效益。

(二)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不宽裕,人地矛盾相对紧张,这是基本国情。因而,合理地配置耕地资源,努力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显得尤为重要。按照经济学原理,资源应向最能充分利用它的主体流动,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作为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不仅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还是一种资产,具有商品属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和本质要求,因为只有流动起来才能实现最优配置,只有进入市场才能产生交换价值。产权若不能流通转让,则土地的配置效率就难以提高,而一切稀有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主要途径就是流通转让。

(三)有利于加快城镇化步伐

降低农业人口比例,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存在过多的障碍,必然使农民被束缚于土地之上,即使出现了其他合适的非农业职业,也会因为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而难以选择,这样就会阻碍城镇化的进程。因此,正确选择城镇化道路,关键在于正确统筹人地关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在我国,正确选择城镇化道路的根本依据在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多地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城镇一体化”战略的实现提供了契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降低农业人口比例,为实现“城镇一体化”战略奠定了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土地流转意识不强

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农民自己和国家都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能提供给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为失去劳动力的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险,更重要的是土地起到失业保险的作用。基于当前的社会现实,农村社会保障缺失、非农就业既不高也不稳、市民化进程较慢,导致农户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不大。农地流转还存在一些风险,决定了农民不肯轻易离开土地,农民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退路,即使从其他行业赚不到钱了还可以回来种田,可以依靠土地养老。虽然当前政策允许有偿流转,但土地流转价格比较低,流转得不到较高的收入。所以,许多农民宁愿守着,也不急于流转。

(二)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容易产生土地纠纷

由于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他们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往往不规范、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农地流转大多不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大多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土地流转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协议往往不规范,也不完整,稳定性差,导致流转的期限不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不便于管理,而且容易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另外,口头协议的随意性,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难以达 到高效增产的目的。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影响了集体土地流转

现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不明确,经济实力薄弱,一部分乡村集体有名无实,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势头很好,但还没有形成气候。农业教育和科研单位、农业企业覆盖面狭窄。国家专业技术服务部门作为主导力量功能弱化,使得农户的各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目前多数地区的农业服务主要集中在统一提供粮种和统一灌溉等有限的几个项目上,满足不了农民在再生产过程中对社会服务的各种需要。在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产品价格不稳定的情况下,多余劳动力外出打工以增加收入,而打工带有一定风险,使他们不愿放弃土地,制约着集体土地的流转。

(四)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

目前,集体土地流转的价格评估机制和体系不完善,集体土地咨询业不成熟,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土地的流转。我国城市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已经有了较大地发展,但服务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相当匮乏,流转机制不完善,缺少一个自下而上、网络状、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造成买卖双方信息不畅,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需要转出土地和需要转入土地之间缺乏信息联系,缺乏中介服务,只是在狭小范围内进行交易,阻碍了土地流转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现有法律鼓励在同区范围内进行农地流转,这对于农地资源的配置也很不利,降低了经营权流转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的可能性。

(五)地方政府与民争利,农民流转权利易受侵害

部分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为名,滥用征地权,把挤占征用的农地获得的收益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利益的驱动为政府“权力转让土地”提供了温床。一些地区为片面地追求农业规模发展,随便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些地方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或规模经营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的农业用途,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格、大规模出让土地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甚至随意调整承包土地,变相剥夺农户的土地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策研究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建议研究“用土地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制度,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二)强化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

土地流转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户的切身利益,不仅政策性强,而且时间跨度也较长,管理部门应主动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三)培育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中介服务组织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媒介和桥梁作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围绕土地流转的管理及中介,认真做好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动态,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协调处理流转各方关系;对已经形成稳定流转关系的要督促流转双方订立流转合同;建立并管理好土地流转档案;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为农村土地流转明确方向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将成为农村改革的重点。因此,科学定位政府角色,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1.必须坚持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 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

2.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向。土地流转的方向应尽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具体来说,一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应向农业园区和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而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应鼓励向农业大户、示范田、种田能手流转;二产用地向工业园区流转,既扩大工业园区规模,又可提高土地产出率;三产流转在严格土地使用条件的基础上,走市场化道路,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进入市场公开流转。

3.加强对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 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加强对流转面积大、流转期限长且有工商企业参与流转的监督,有效防止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正确引导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促使流转土地向种粮方向发展。

4.坚决纠正和查处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司法、信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制,重点纠正和查处违背农 民意愿强迫流转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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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十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调查报告 前言近几年,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日益突出。至县妇联信访办接待此类案件分别为24件、37件、35件,1-4月达14件,分别占同期上访案件的15%、19%、21%和24%。针对这一课题,县妇联组织机关干职工和部分乡镇妇联干部深入城郊、白马、夏铎铺、历经铺等4个乡镇的15个村22个村民小组走村串户开展调研,认真完成了400份成

年妇女、100份基层干部的调查问卷。组织县信访局、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及问题比较突出乡镇的15位基层干部代表召开座谈会。旨在了解宁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解决的办法。

一、问题的表象和特点

1、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补偿费分配方式管理不规范。一是妇女失地和一人双份地现象同时存在。本次调查中有5位妇女反映自己在娘家和婆家都分有田地,有10名妇女娘家和婆家都没有田地。二是对妇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随意性大。农村妇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由村规民约、户主代表会决定,即是同村同等条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结果。

2、上访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此类案件大多为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如历经铺乡新宝塔村沩丰坝组戴海霞等6人的土地维权事件,越级上访到全国妇联,引起高度重视;城郊乡沩丰坝村实行组陈小平、陈梦婷两出嫁女土地承包权事件越级上访到省、市妇联;金洲乡全民

村10组妇女向平因征地补偿问题,在省两会期间去省政府上访,惊动分管信访的副省长即时召开听众会。上访的内容主要是婚姻状况的变化使农村妇女失去土地:一是出嫁女承包地被强行收回。占妇女土地权益上访案件的65%。主要表现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归集体,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白马桥乡仁福村歪坝组出嫁女王湘宁、王宗平,98年外嫁本县非农户口,按政策规定户口只能落在娘家。而3月,村民小组重新调整责任田分配方案,将她们排除在外,从此,两人成为老上访户。二是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土地被强行收归集体。有的离婚后不论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有的回到娘家后,村里只给本人上户口及发放承包地,却不给其抚养的子女上户口及发放承包地。三是男到女家落户的村民,其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村规定,有女无儿户允许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分田;有子户不能招婿,否则,不

予落户分田。

3、行政协调基本不起作用,法律维权步履艰难。一是起诉时被告不应诉、不出庭。有的村组出现村民集体围攻法官、谩骂法官、村民组长辞职等事件,导致开庭时间多次推迟。二是胜诉容易,执行难。从座谈会中获悉,目前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胜诉后仍有三分之二不能得到及时落实。甚至有村组干部反映,法院将土地补偿款强制冻结分给胜诉妇女后,他们在第二次分款时会将前一次强制到位的部分又扣回来。元月,戴海霞等6人征地拆迁补偿款一案惊动全国妇联和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胜诉后,几名妇女拿着判决书却分不到补偿款,只能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多次督促,但因补偿款已分发到各家各户,至今仍未落实。

二、问题凸现的原因

1、妇女法制素质提高,自主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妇女自主维权意识增强。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宁乡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结妇女土地维权案61件,由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58件,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

2、户籍制度引发一系列矛盾。一是经济较发达的乡村,嫁出去的妇女不愿迁出户口,嫁入的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的矛盾突出,利益分配压力逐年加大。二是城乡地区户籍管理分割性,导致不少与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不能随其夫户口迁入城镇。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嫁入本村的妇女又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就“僧多粥少”,村民们认为自身利益被抢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

3、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监督存在盲区。在现实生活中,“村规民约”、“土政策”在农村有相当的权威性,对农村妇女权益侵害的作用也最明显。从基层干部调查问卷中了解到有相当一部分村民委

员会不参与监督组级分配方案的制定,完全由村民说了算,乡镇政府根本不知道也不去管“村规民约”是否合法。

4、对村民自治缺乏正确认识。曲解“村民自治”的含义,无限扩大“村规民约”的效力,认为不管什么事情只要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主或村民代表同意就可以决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级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了解。

三、进一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几点建议

1、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建议县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土地征收相关乡镇在征地款下拔前办好基层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政策,联村干部要当好法律辅导员;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侵权事件的调解;职能部门对公务员的普法教育要落到实处,进一

步营造全民知法、懂法、守法,干部带头用法的良好氛围。

2、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监督。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底线,所制定的政策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不一致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追求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同级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执法主体的监督。同时,建议上级职能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户籍制度,尽快出台便于基层操作的户籍管理制度。

3、各级政府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力度。

《村民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依照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有指导和帮助的权力。一是从程序上予以指导,保证在《村民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下制定;二是在内容方面予以指导,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三是严格“村规民约”的备案制度,便于乡镇政府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管理;四是政府部门要规范土地补偿款的管理,可预留补偿款的20%作为土地权益纠纷备用资金,由乡镇农办保管一年,其使用权由群众代表会决定;五是清理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区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应责成村委会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对公然歧视农村妇女、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所谓“村规民约”、“集体决定”要立即纠正,制止“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11.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确权;农户;承包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05-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事关农村社会稳定,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在土地确权中要处理和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1 分户和并户

户籍管理:我国现行的是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二轮承包时农户的子女长大成人分别结婚、嫁人,一家分成了几户;二轮承包期的临近,承包户的老人年龄越来越大,担心户口独立的老人去世,从而失去承包地,农户为保证家庭利益,采取并户以延续老人的承包份额,几户合并为一家。

分户,涉及到房基地的审批、农机具的购置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并户,涉及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变动、村集体利益分配等。然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明文规定分户、并户的细则,却因户口的差异影响利益分配,造成农村户口实行过程中人为的不公平,因无法可依,让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家庭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的农户。把家庭和农户混为一谈,实际上家庭和农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家庭是指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一夫一妻制构成的社会单元;广义的则泛指人类进化的不同阶段上的各种家庭利益集团即家族。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户口,指住户和人口的总称,户有户主,户内每一成员(即人)称一口。人与住址相结合,经过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二轮承包时家庭的概念是狭义的范畴,至今,因子女的长大分户,家庭有了广义的范畴。

正确区分家庭和农户法律性质之间的差别,以原承包关系确立时同一农户的家庭成员作为基础,依据变动的原因,把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限制在以户为单位的范围内,以户作为基本单位,按各自应得的份额予以分配。

2 家庭承包的共有性质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种形式。家庭承包中每个成员对土地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关系到土地权利的分配形式。在征占地时,如果是按份共有关系,那么家庭成员各自所使用的份额被征用,补偿款就应归使用人;如果是共同共有关系,那么在承包期限内,无论哪一个家庭成员使用的任何部分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征用,除青苗等补偿费用归使用者个人外,其他因土地被征用而由集体分配的各种补偿款项,均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应平均分配。

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家庭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种,除家庭成员明确约定外,为在成员内部共同共有。土地确权时要登记清楚共有状况、家庭成员变动及户籍变动情况。

3 边界确定

土地确权的边界争议是权属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集体与国有之间,主要是村组与水利、林业、交通、电力等部门之间的所有权纠纷,这些纠纷还与土地用途问题交织在一起,历史跨度长,成因复杂。第二类型是集体与集体之间,主要是乡与村组之间、村与村之间、村与组之间、组与组之间的所有权纠纷。

对土地承包纠纷,总体上要依据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进行妥善解决。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防止因解决现实问题而引发历史问题的纠葛。土地确权时解决纠纷,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遇到政策进行调整的,新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不能用现行政策追溯改变以前政策形成的事实。第一种类型纠纷《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等法规基本能解决历史问题,其后法律逐渐完善,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第二种类型纠纷,可参考村组档案、税费档案等佐证,依法解决。国家级法规不足的,可以查看地方出台的条例、规定等。

4 开荒地面积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主要原由之一就是农村承包地面积不实,面积不实原因众多:有折等分地、划分“两田制”的原因,也有预留“树胁地”、磨牛地的原因,私开乱垦是主要原因之一。开荒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原承包基础上拱地头、镶边接袖增加面积;另一种是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四荒”地。

第一种类型的开荒隐蔽性较强,涉及农户多,很难界定。查看二轮承包台账,可分清每个村集体成员应得份额,基本可解决镶边接袖农户多开荒面积;拱地头面积可根据地块情形确定承包时地块位置。在采取措施上,这类形式的地块开多少是允许的,没有规定,地块的价值不同农户对此重视程度也不同,地块越值钱,矛盾越难解决,而且这类地块的界定尺度也影响第二种类型地块的认定。

12.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十二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流转方式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 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是我国解决土地问题, 保障农民利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不少问题, 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不清晰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不清晰, 一是表现在集体所有权主题不明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乡镇、村、村民小组所有。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十分抽象, 难以操作。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土地制度, 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带来许多麻烦, 造成许多纠纷, 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是表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现行立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界定不清, 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有限, 不可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土地的最终支配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不清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信心不足, 也严重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不充分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方式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等方式。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方式不包括抵押, 只允许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是当前农地流转方式不充分的直接体现。法律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作出这种限制主要是基于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然而, 对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这种限制性规定, 从逻辑上很难认定其合理性。首先, 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 那么就没有理由不可以抵押;其次, 目前农民可以作为抵押的其他财产非常有限, 农民贷款、筹集资金很困难, 作为一项财产权,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抵押, 不利于加大农村承包地上的投资, 限制了农业发展。

(二)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受限

我国《物权法》《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 应当经发包人同意, 这种规定同样有其不合理之处。首先, 这种规定违背了物权法法理。按照物权法原理, 依性质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时无需所有权人同意。法律规定转让需得发包人同意的实质是将承包经营权视为债权, 如此规定显然与《土地承包法》立法目的和宗旨相矛盾。所以农民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享有自主转让的权利, 而无需发包人同意;其次, 发包人做出是否同意转让缺乏法定或科学依据, 而且发包人也不可能在此问题上为承包人做出合理的安排, 其结果是这一规定要么流于形式, 要么成为发包人寻租的手段。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存在的不规范

首先, 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有些地区由乡、村组织代替农户越权对外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合同主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地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 随意将土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有的则在没有获得农民授权的情况下, 代表承包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从而造成了一块地多份合同的“一女多嫁”现象, 人为地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不规范。《土地承包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其目的在于通过书面形式和备案的形式能够做到清楚规范, 不会引起争议, 即使引起了争议, 也有书面凭证予以解决。然而农民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大多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特别是户与户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没有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些地方即使签了合同, 但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都没有明确地规定, 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造成很大困难。

再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缓慢、服务机构缺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 许多农民之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交易行为既没有任何权威性的法规可遵循, 又缺乏相应的市场规则、监督机构保证规范运作, 结果造成交易成本高, 交易缺乏透明度与公平性。另一方面, 交易只局限在本村、小组狭小范围内, 这种自发行为所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很不稳定, 制约了土地的长期有序流转, 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规模经营和优化配置。因此, 建立健全中介组织,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无疑是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一) 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

首先, 要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要通过修订现行法律, 科学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村集体, 并明确集体所有就是广大农户共同所有, 广大农户享有土地的最终归属权以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要强化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使之成为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高机构。其次, 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要赋予土地承包经营者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即赋予承包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的处分权, 其中, 有条件的处分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权能, 必须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要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要取消村干部在短期内任意发包土地的行为, 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性。要赋予土地承包经营者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稳定承包者对土地经营的预期, 使其能注重对土地的中长期改良, 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从而拓展土地流转的空间。

(二) 放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

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国外的立法经验方面,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是不受怀疑的。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真正的用益物权, 权利人就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从现实经济状况而言, 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也有利于解决农业融资的“瓶颈”问题。当然,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土地仍然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生存保障手段的权利人, 不得以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但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设置过多限制, 则妨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为发包人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以行政或准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留下了太多余地。为了保障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和生产自主权, 法律应当赋予承包人完整的流转权, 并确定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具备的条件和范围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农民与土地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更好的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 保护土地资源。

(三)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管理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关键是要依法规范流转行为, 确保流转平稳有序进行, 流转形式严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必须按照申请、信息发布、洽谈、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双方就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并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和登记。在现有制度框架内, 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 强化农民承包权, 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给农民, 禁止乡、村两级组织代替农民或越过农民对外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清楚界定流转中各方的权利, 将权利变动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使承包经营权的得失变更清晰透明, 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各种纠纷, 保障交易的安全与承包经营权权属的稳定。

(四)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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