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25-02-04

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篇一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编辑本段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编辑本段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编辑本段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

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土地局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一)垦区移民户和因国家建设或乡(镇)村集体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二)低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的居民户;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者,其中一人已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第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征求村民小组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应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以及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建、建造围墙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审批。

(二)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或者国有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征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村个人建房既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又使用耕地、国有土地的,以及在集镇范围内申请建房用地的,按前项规定办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用地机关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三条

市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所在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移送市土地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县(区)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审批建房用地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房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建、建造围墙等,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还应缴纳建房用地保证金。建房用地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在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竣工期;延长期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在开工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严格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的位置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到现场进行查验。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本办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退还建房用地保证金。

第十九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的农村个人建房户,应在原址建设,不得移地迁建。

第二十条

移地迁建住房的农村个人建房户,应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退还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他人房屋。经批准后,买卖双方应在两个月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和房屋买卖交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全部或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农村居民户,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加层。

无本村民小组户口的农村房屋不得扩建。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造两层以上(不含两层)住房的,应有设计单位设计或审核过的设计图纸。

第三章

建房用地标准和规划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个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区、户型和人口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屋前屋后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系指居室、灶间、卫生间、楼梯、阳台等占地面积;屋前屋后占地面积系指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围墙等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标准;屋前、屋后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占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有围墙的住宅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无围墙的住宅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建房用地按两人计算。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用地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在城镇工作,但未分配住房的配偶;

(三)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同住子女以后不得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分摊给其他子女);

(四)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蔬菜区(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粮棉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农村集镇个人建房户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积为准。四人以下(含四人)建房户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十四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四人以上建房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户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需原地翻建或按规划移地迁建住房的,应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前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围垦不满五年的垦区,移民房屋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

围垦满五年的垦区,按粮棉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经批准买房或建新房时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个人建房朝向为南北向或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一点四至一点六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一点二倍。

集镇、老宅基地按前款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房屋间距可适当缩小。朝向为南北向或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一点二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一倍。

集镇建房的建筑间距用地属于公用土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三点三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一点五米,最多不得超过二米。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将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农业用地圈进围墙,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建房的干部,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个人建房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的建房用地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以买卖房屋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并没收百分之五十的建房用地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逾期未竣工,且未申请延长竣工期,或经批准买卖房屋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超过竣工期每月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未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建筑;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四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违反《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建筑物;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百分之三十建房用地保证金,并处以超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房屋层高或室内地坪标高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并没收百分之三十建房用地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修建围墙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碍公共交通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二条

对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农村居民,逾期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认为应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建造生产经营性房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包括商品房或集资建房)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继续施行。本办法实施后重新编制、调整、修改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有关个人住房建设的标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2.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篇二

1 新能源项目的后期管理现状及主要问题

随着北京市政府近年来大力推广新能源建设, 目前, 北京市的新能源利用情况有了非常大的进步, 普及率逐年上升。据统计, 到2007年年底, 远郊区县约有823个村安装了太阳能灯, 占村庄总数的20.7%, 累计约8万盏。每年可节电1 317万MJ, 节约电费近200万元;同时还有大中型沼气工程53处, 总池容达到l.5万m3, 供气1.4万户;即将建成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约60处, 可满足l.8万户村民炊事用气。

然而, 随着各类新能源项目在北京市农村地区的推广, 其后续管理工作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据了解, 大部分项目仍然是“重开发, 轻管理”, 工程方只关注项目的开发情况, 而在设施修建完成之后, 忽略了其后续维护工作。很多项目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 因缺乏维护、无人看管而效率降低甚至荒废, 进一步可能造成整体资源的极大浪费, 这实际上违背了使用新能源的根本目的。

通过实地调查研究, 北京市农村地区的新能源项目后期维护工作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1 后期管理维护的服务网络不健全

目前, 北京市农村地区新能源建设的后期管理维护尚未形成完整的服务网络。部分地区的新能源工程设备在后期的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出现技术问题时出现了权责不明的情况。是由政府负责, 村委会负责, 还是设备的建造厂商负责, 或者由农户自己解决, 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少区县也组织了一些专门的技术人员来负责维护的工作, 但全市范围内仍没有形成完整的、分层分级的维护体系和合理的服务网络, 各项后期管理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准备不够充足。在新能源设备设施发生了问题之后, 没有合理的机制确保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将问题上报并解决。

例如, 在“亮起来”工程中, 北京市近郊大部分地区都引进了太阳能路灯项目。这个项目耗资很大, 每个路灯的价值在1.1万元左右 (包括了灯杆、太阳能板、蓄电池) 。投入了大量资金来建造的工程, 仅因为缺乏合理的后期管理, 当开关或者其他零部件损坏就放弃使用, 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1.2 缺乏有关新能源后期管理维护资金的支持政策

近年来, 北京市政府在新能源上投入了巨大的资金, 而这些资金大多是用在技术引进、项目开发上, 对项目的后期管理维护很少重视。笔者从村委会基层工作人员的描述中了解到, 绝大部分的乡镇, 政府都没有投入专门的、定向的后期维护资金。正因为如此, 当很多地方的新能源设施出现故障问题后, 村委会没有资金去组织维修, 而农户也不愿意自筹资金修缮, 部分项目就出现了“一年好、二年差、三年垮”的局面。

对于后期管理的资金问题, 一方面是投入不足, 另一方面则是管理不充分。政府没有对后期维护资金的配置、使用方式、负责部门做出规定, 从而使得基层工作人员无奈于没有合适的方式和可依据的政策对新能源进行后期管理。

1.3 缺少专职的技术人员

一是缺乏日常的看管、维护员工。很多大型的新能源项目, 例如沼气池, 需要固定的人员负责看管和定期清扫, 才能延长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 减少设备、设施出现不必要的故障。而目前北京地区很多沼气设备都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二是缺少相关的专业维修人员。新能源设施设备的很多问题比一般设备复杂, 需要专业的维修技术。而北京市农村地区配备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不足, 很多区县存在几个村才有一个沼气技术员。同时, 农民普遍欠缺相关知识, 不能及时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这样就使得大量沼气池及其他新能源设备“因病报废”, 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1.4 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对于新能源设施设备的后期管理维护工作, 最终的服务对象、受益者和最重要的工作支持者都是农户本身。对于北京地区的农户而言, 新能源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物, 农户对新能源的绿色环保性、科技性等特征有了基本的了解。然而就目前的情况而言, 农户对使用新能源、维护新能源设备设施的主动性却不高, 大多数仍处于如果政府提供就接受, 而不会自主去购买的状态。农户对“花钱买环保”的态度并不积极。因此, 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环保意识的培养, 解除其可能存在的误区, 以加深其对新能源的认识[1]。

2 新能源建设后续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2.1 建立完备的后期管理与维护体系

政府应该牵头, 针对现有的各种新能源项目, 根据各区县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规划, 因地制宜, 尽快建立完善的后期管理与维护服务体系, 实现包含新能源项目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管理、维修在内的整体服务网络, 以推进农村能源的管理标准化、服务专业化, 改变项目覆盖面小、组织化程度低的局面。

就此, 国家在2007年推出了《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其中提到了建立乡村服务网点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补助标准等等。关于这一点, 房山区政府率先做出了创新, 到2010年, 共建设1个区级服务中心、2个镇级区域服务站、120个村级服务队, 形成一个3级实时监控服务网络, 实现“管理维护一条线”, 同时运用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进行标准化管理。目前, 已被农业部列为全国典型示范模式, 而这样的服务网络尚未普及到全市的范围内。

2.2 制定长期的发展规划, 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目前北京市的新能源项目多在各区县农村地区,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不高, 农户的收入水平较低, 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而北京市政府每年在新能源整体上的政策扶持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例如, 自2010年1月《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实施后, 政府每年用于支持太阳能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将不低于2亿元[2]。然而, 到目前为止, 北京市政府对于新能源后期管理与维护的资金投入的重视仍不足, 支持力度较小。因此, 各级财政应该制定长期规划, 合理利用资金, 加大对新能源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管理维护的重视, 做到“重开发、重维护”, 这样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3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在新能源设备设施的后期维护工作中, 技术是关键[3]。只有在专业的技术支持下, 才能够切实解决实际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设备的完好及正常运行。故政府应该定期组织开展农村能源技术的普及, 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其实际操作水平和科学理论水平, 从根本上改善新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情况。

例如, 2010年大兴区青云店镇会同区能源办公室组织孝义营、大谷店等村的8名太阳能公共浴室管理人员参加了太阳能利用工专业等级知识培训, 学习了有关太阳能公共浴室配备设施的维护、操作, 太阳能路灯的安装、日常维修等知识。这样类似的活动都非常实际, 能有效提高新能源项目后期管理水平, 值得进一步推广。

2.4 引入物业化管理服务的模式

对于部分类别的新能源项目, 在其后期的管理维护工作中, 可以引入物业化的管理模式, 例如沼气池的管理。由于沼气池本身具有物业的属性, 其后期管理也符合物业管理的一些特征, 目前国内很多省市都开始引入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模式[4]。沼气物业服务模式是指由政府引导, 个人、企业或政府承办, 建立沼气服务站或专门的物业服务公司, 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员工, 以现代化的经营手段对沼气及其系统提供全方面的管理、维护服务, 并通过对农户定期收缴一定的费用来支持其自身的运营[5]。

这实际上是公益化和市场化的结合。其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沼气池的后期管理维护工作水平, 提升沼气池使用率、保有率, 而且可以增加农村的工作岗位, 故这一模式是非常可行而有意义的。但是其中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例如对用户物业服务费如何规定, 政府对此类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如何制定以及优惠幅度等等。

2.5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农户的环保意识和科技意识

政府应该及时加强新能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从根本上提高农户对使用新能源、维护新能源设备、设施的热情。让绝大部分农户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新能源建设中, 而不是单纯得依靠政府的力量推动。首先, 对于新制定的新能源政策, 基层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向农户宣传, 让其了解到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实施步骤;其次, 可以用农民通俗易懂的形式, 例如张贴宣传画报、组织培训、向农户发放科普资料等多种方式, 提高农民的整体环保意识和基础科学知识。

摘要:以北京市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 从政府、农户等方面进行分析, 总结了近年来北京农村地区新能源建设后续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新能源建设,后续管理,问题,对策,北京,农村地区

参考文献

[1]大兴区青云店镇对太阳能公共浴室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EB/OL].[2010-04-14].http://www.bjnw.gov.cn/cxyth/jcssjs/201004/t20100443-246943.html.

[2]北京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介绍[EB/OL].[2007-07-13].http://www.beijing.gov.cn/zhuanti/zwgk/jujp/zdjngc/t796432.htm.

[3]张明娇.农村沼气后续服务管理的探索及对策[J].农业工程技术 (新能源产业) , 2009 (11) :28-29.

[4]孙振清, 王香雪, 王凯, 等.沼气发展障碍及建立沼气物业服务体系的可行性[J].可再生能源, 2005 (2) :56-58.

3.农村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农村住房;空心村;环境;问题;对策

近几年,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居住环境和农民住房问题。出台多项政策,大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作为旅游型城镇,依托老龙湾风景区,2013年重新调整镇区的整体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实施配套,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使农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打造一个适合居住、环境优美的旅游小镇。但在改建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1 当前农村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村庄布局相对散乱,旧村面貌有待改善 目前,镇区住宅从单体来看,造型、色彩和材质等方面普遍都不错,但由于分散建设,没有形成一个整体形象。冶源镇的小区不少,但是都相对零散,而且,村庄四周新房林立,村内破破烂烂。不但布局散乱,而且形成“空心村”。新农村建设面临着“年年建新房,年年不见新农村”的尴尬局面,这种旧村、空心村布局混乱,道路不畅,配套缺乏、卫生较差,与我镇的经济发展水平,新农村建设极不相称。

1.2 违章建筑势力难挖,“一户两宅”情况普遍 近年来,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宅基地和建房的管理力度,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仍十分突出。一些人利用区域优势和外来人员租房需求量大的特点,违章搭建、扩建、翻建房屋,一是用于出租廉取租金收入,二是期盼在今后旧村改造、征地拆迁中得到更多的补偿,从而使得违章建筑越来越多。同时,农村建新不拆旧的情况十分普遍。

1.3 启动资金筹集难 从现有情况看,聚集房建设启动资金一般由镇、村集体筹集,同时建设过程中的公建配套皆由集体支付,这对冶源镇来说,基本上难以完成。

1.4 观念问題 一是村民观念。受传统的耕作模式生活方式的影响,村民习惯于居住底层、低容量率住宅,一是难以接受多层、高层式集聚小区。二是村干部观念。小区建成后续管理一时难以跟上,物业管理,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建设让一些村重新背上包袱,导致村干部顾虑重重。

1.5 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工作开展收到制约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历史沉淀的问题比较多,工作难度大,很多情况需要进一步探索。

1.6 农村建房用地困难,新农村配套设施跟不上 在新农村规划点集中建造村民住宅,必然涉及户与户之间宅基地调剂问题。农民建房用地由所在村村委会负责征用调剂,由于失地群众要求养老保险,而现有宅基地用地政策无法满足的矛盾,以及群众“恋土”心态较为严重,村民补偿要求高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村民之间难以达成调剂共识,导致土地征用、调剂难以实施,农民建房无法供地,无形中加大了村民建房的难度。在一些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村庄,部分村民借土地征用之机,对拆迁安置提出过分要求,不给满足就不让征地,不让进场,阻碍建设,也是导致农村建房用地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2 农村住房建设的对策建议

2.1 鼓励村庄整理,优化资源利用

2.1.1 宅基地整理 本村内部进行宅基地整理,建设低层别墅式集聚房,安置已置换宅基地的村民,以及符合建房条件未享受过宅基地权利的村民,使村民居住趋于集中,完善配套设施,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2.1.2 中心村建设 村庄之间按照中心村建设规划,引导零星村庄向中心村聚集,山区边远村庄向城区外迁。中心村由村统建和村民自建独立式或联排式别墅,村民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只拆不建。

2.1.3 安置住宅区建设 针对城镇近郊和工业园区村民无耕地或少耕地、基本不务农的特点,按照规划建设多层、小高层公寓的住宅区,用来安置被征用宅基地的村民。

2.2 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管理工作

2.2.1 认识农民住宅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农民住宅建设和管理问题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解决农民住宅建设和管理问题,有利于促进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有利于破解农民住宅建设难、土地征收难,有利于增加农民福利,促进农村稳定。因此,要从坚持为民、集约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搞好农民住宅问题。

2.2.2 继续加大违法建房整治力度 针对违法建房普遍、情况复杂的现状,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周密部署,妥善处理。由各职能部门配合、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镇范围内的违法建房的专项整治活动。新闻舆论宣传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氛围,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使农民建房逐步走向规范化发展道路。

2.3 探索土地置换办法 探索集体土地置换办法,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利用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和外出经商或务工农民弃包交回集体的土地,换取规划区农民的承包地;农民需跨村建房的,由镇、村协商进行土地置换。具备条件的农户可将户口迁到规划点所在地的行政村,并申请宅基地,原宅基地退还原村并复垦。

4.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篇四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 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 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增强村民建房法律意识。

第七条 村民建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区规土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各镇村民建房的用地需求,综合平衡,确定村民建房的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各镇。

镇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规土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庄规划,村民实施个人建房,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和翻建。

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安置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政府或者区规土局及时组织整理复垦。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区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所在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 凡居住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建房条件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户籍人口中有两个子女(含两个)以上,其中一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要求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户籍人口中三代同户,第三代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要求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试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四)按照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或者因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六)原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

(七)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在原址翻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八)办理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家庭,经原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户口已迁回,且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

(九)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因部分土地被征收享受“镇保”而转为非农户籍,经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镇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所在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政府实地核查完毕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政府审批建房用地;涉及农用地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办理土地农转用的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政府核发用地批准文件;受区规土局委托,由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涉及使用耕地的,按相关规定,由镇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占补平衡指标费等相关税费,区政府给予50%补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非农村村民;

(二)已有宅基地和建筑面积均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三)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变住房用途造成居住困难的;

(四)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建房的;

(五)已享受动迁补偿安置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的;

(六)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

(七)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八)在基本农田、工业用地或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1—2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二)3—4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

(四)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

(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在6人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加45平方米。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间距和围墙的建造要求严格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高度一般以自然地面至檐口计算,同时酌情考虑左邻右舍及现状的实际情况,做到统一室外地坪高度、统一同层住房檐口高度。村民集中建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每户申请个人建房的人数,按照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口进行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身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该政策);

(二)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三)父母均为农村村民,因户籍政策原因,2000年以后出生的非农业户口的直系子女,可以计入户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计入户内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应按批准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村民建房完工后,镇政府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政府应按季度将验收结果报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规土局负责解释。凡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5.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目标责任书 篇五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责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贯彻、落实好地区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优惠政策,为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宽松的施工环境。

三、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征地拆迁、提供料尝筹措前期费用和配套资金等工作。各项目的前期费用和配套资金,必须在项目开工前足额到位,以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必须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接受审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挪用。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国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以及公路施工技术规范及自治区交通厅、地区交通局有关公路施工方面的规定,规范有序地组织施工。

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各县(市)应健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技术人员,制定责任明晰、控制严谨的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七、认真做好公路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县(市)要做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要求,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的现场监督管理。

八、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工作。

九、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公路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实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双合同制,认真执行中共中央xx《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自治区交通系统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廉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

十一、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增加农牧民收入。

十二、要确保~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期完成(以地区交通局下达的计划任务为依据),由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及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将由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及时进行通报。对各县(市)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农村公路建设的依据,对完成任务好的将实行项目奖励,因组织不力工程建设管理滞后的将缩减投资。

十三、本责任书作为行署考核县(市)政府年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认真抓好落实。由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地区行署领导:县(市)人民政府:

签字:签字:

6.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篇六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阿勒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设施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施工意识,进一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项目既定目标的实现,阿勒泰地区交通局结合建设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阿勒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地区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各参建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

第四条:承包人项目部依据本细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标段创建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并报项目执行办批准。

第五条:创建标准化工地建设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创建活动分以下三个阶段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纳入文明施工考核内容:

第一阶段:承包人办公、生活设施建设阶段。第二阶段:施工现场建设阶段。

第三阶段:工程全面开工后的维护、保持阶段。

第六条:承包人标准化工地建设检查验收达不到本细则及合同规定要求,执行办将拒绝支付承包人驻地建设及其它临建工程费用,已支付的将在下期计量中扣回,直至达到本细则及合同的规定为止。

第二章 项目部(含分部、工区)驻地建设

第七条:承包人项目部、分部建设标准

一、项目部办公区:

项目部要单独设置(院落式),室外有停车场地和活动场所,办公室不得兼做宿舍,项目部驻地房屋可采用活动板房或砖混结构自建用房,也可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者民用房屋,但必须坚固、安全、美观、耐用,并满足工作要求。

1、项目部设置:

项目经理室、总工(技术负责人)室、安全生产办公室、财务室、工程部、质检部、计划合同部、档案室、综合办公室等。

各办公室在门口设明显标示牌。

施工单位办公区门牌

2、各科室及上墙标牌设置内容

项目经理室:不小于15㎡,并应有不少于2人的招待沙发或座椅;布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总体计划图、企业质量目标、质量方针,岗位责任制(牌);

总工室:不小于15㎡,并应有不少于2人的招待沙发或座椅;施工总体计划图、岗位责任制(牌);

财务部:不小于15㎡,会计、出纳、主管等岗位责任制(牌); 工程部:不小于15㎡,工程部长、内业工程师等岗位责任制(牌); 质检部:不小于15㎡,质检工程师等岗位责任制(牌);

计划合同部:不小于15㎡,计量工程师和计划工程师岗位责任制(牌);

安全办:专职安全员岗位责任制(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档案资料室:标段档案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牌); 综合办公室:文秘、内勤岗位责任制(牌);

会议室:面积不低于30m。满足20人的会议需要。布方针和质量目标、项目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文项目明施工组织机构图、施工总平面图、计划

进度图、反腐倡廉制度或警示教育栏、学习园地、网络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晴雨表、环境保护措施等。

会议室

试验室:用房建筑面积、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招标文件要求。试验室房屋必须坚固、安全、耐用,并满足工作要求。一般面积不小于40m,养护室不小于20m,不宜采用活动板房,标准养护室应分别配备温、湿度自动控制设备。布岗位责任制(牌);操作规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质监机构检定合格,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并附有仪器设备检定标识。

各办公桌设岗位牌,标明姓名、职务、部门、职称、政治面貌等。

3、各种管理图表尺寸

岗位责任制(牌)、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项目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图、计划进度图、反腐倡廉制度、网络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措施采用0.9m(高)×0.6m(宽);晴雨表采用1.1m(高)×0.9m(宽);

4、对项目部院内布置的具体要求:

a.项目部安装旗杆3根,旗杆为不锈钢材质,高度为8-9米,旗杆基座采用红色大理石贴面,设在项目部大门中心线上醒目位置,旗杆悬挂国旗(4号国旗)、彩旗(有承包人公司标志)、彩旗(有筹建处徽标),两彩旗大小要比国旗小一号,在基座周围设置不小于10-15

2㎡的花坛,b.项目部大门宽度一般不小于4m。

拱形门效果图

项目部须设置钢结构拱门,拱门口≥500 cm×500cm,两边设砖砌门垛,门垛尺寸为80×80cm,高度为300cm,颜色为贴红色墙砖,大门左侧悬挂项目经理部铭牌(不锈钢牌匾45cm×240cm),施工单位公司名称+XX农村公路第XX标段项目经理部。拱门上方设置有明显的施工单位名称和项目经理部标志。

c.围挡或围墙高度不小于180cm,颜色应与环境相协调,在空旷区、彩钢板房也可设简易围挡,形式自选。

简易围挡

d.项目部门口旁设置采用防水喷绘或彩绘制作的施工告示牌和施工路线平面示意图版牌,其中,宣传栏、告示栏:橱柜≥150cm×250cm,施工告示牌≥150cm×200cm,施工路线平面示意图版牌150cm×250cm。施工告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标段号、起讫桩号、工期(含开工日期、交工日期)、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号码、总工姓名及联系号码、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组长姓名及联系号码、建设单位名称、业主代表姓名及联系号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号码、廉政举报电话,施工路线平面示意图版牌标明起讫桩号、主要结构物和主要控制工程等情况,其中:工程告示牌要求灰底黑字;平面布置图要求灰底蓝字。

e.企业宣传和文明施工标示标牌

标段两端头或工程项目与临近交通干道、城市、村镇人群密集点的醒目位置各选几处位置建彩门或明显的宣传版牌。项目经理部、围墙、预制(拌合)场、主要施工点应设置或悬挂有企业精神、目标等标语以及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等宣传标语。各标段经理部驻地和施工现场应该悬挂总承包部标识的彩旗和本单位标识彩旗,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彩旗交叉悬挂。工地彩旗采用工地质量、安全宣传刀旗或彩旗,尺寸为50×150cm,公司标志区域尺寸为50×50cm,文字区域为50×100cm。详见下图:

5、在项目经理部驻地及民工驻地应设置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公示发放人员名单、发放月份及金额、投诉电话等内容,每月如实公示民工工资发放到位情况。

6、项目部、劳务队生活区建设要做到住房横成行,竖成列,生活区内要有完善的排水排污设施,要统一设置明显的密闭垃圾桶,生活区内电线不得私拉乱接,严禁出现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的问题。

项目部各功能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所有劳务队伍不得使用简陋板房、帐篷等设施,所有生活区、办公区周围要因地制宜的搞好绿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形象宣传

1、彩门:在经理部驻地通向交通要道的进出口处设置大型彩门。彩门规格:横梁高1.0米,厚0.6米,跨度可根据所处路的情况定。彩门立柱净高5米,宽0.8米,厚0.6米。彩门横梁、立柱均外蒙彩色喷绘布,红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彩门横额正面、背面内容均为:自选

彩门(样板)

2、队伍建设:配统一的安全帽、企业服装和岗位证,帽徽基本按企业简称,服装的样式、颜色自定,参建施工、监理人员进入工地一律佩戴上岗证和统一着装。

队伍形象

第三章 预制(拌和)场地及施工便道建设要求

第九条、应选择合理安全的桥梁梁板预制场、路面基层、面层拌和场设置地点,桥梁基

础及下部结构施工场地应就近设置。整个标段的梁板(包括小桥涵梁板)预制应按标段内桥梁建设分布情况和可选场地实际情况,以方便、合理、安全、经济和满足工期为原则,原则上选择集中一个或二个预制场进行预制,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不占用桥头路基作预制场。施工场地不得小于合同文件规定的面积,应设置材料堆放区、梁板存放区、拌和区、作业区、模板、钢筋制作区,各施工区域布置合理。场内主要作业区、场内道路等应作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

第十条、砂石等材料堆放场地应硬化处理,不同规格砂石料应分隔堆放。沥青面层集料堆放区要搭建防雨棚,并严格分仓隔离堆放;应修建钢材、水泥存放仓库,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一条、预制(拌和)场内施工标识牌,要结合有关原材料及混合料报验制度的规定,在材料堆放处设立,并注明材料品名、规格、产地、抽检时间、检验结果、监理工程师是否同意使用等内容。在拌和设备前应设混合料配合比标牌,并严格按施工配合比施工。

第十二条、临时施工便道要按招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合理布设。自建施工便道路基应边线顺直,排水顺畅,并设简易路面,由专人负责养护并经常洒水,保证路面平整并防止积水、扬尘。便道宽度小于4.5米的,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会车道。

第四章 桥梁现场施工管理要求

1.桥梁基础及下部施工场地应做到施工场地平整,排水顺畅。陆上和水上施工均应设置陆上或船上专用沉淀池、泥浆池,不得随意排放泥浆,排污工作规范到位。

浇注基础及下部构造的混凝土混合料,要集中拌和、运送;模板、支架应堆放整齐,及时整修。

2.施工场地内的水泥袋、钢筋头等杂物应及时清理,确保施工场地清洁、整齐。3.桥梁构件等外露钢筋均须采用塑料薄膜等包裹,防止钢筋锈蚀;桥梁护栏钢扶手要及时进行防锈油漆。

4.立柱、盖梁、梁板上应标注构件编号、制作时间、养生周期,梁板还应注明张拉时间和封头施工时间和养生周期。立柱、盖梁脱模后应采用塑料薄膜紧密包覆等养生措施,梁板养生期内要定期洒水、覆盖或安装自动喷淋养生设施等,有条件的梁板预制场可安装质量安全监控录像装置,确保梁板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项目部分部办公、生活设施及劳务队生活区建设参照项目部建设标准执行,一并纳

7.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探讨 篇七

农村住房,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无偿取得的宅基地上自行建设的住房, 以及合法购买或者继承的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农房具有生活和生产资料双重功能, 是农民重要的资产形式和获取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福利和保障得以实现的基础。[1]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 农村居民住房条件也得到不断改善, 对于农村居民的生活安定和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看到农村居民住房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 农村住房领域仍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 亟需得到合理解决。

1.农村居民住房现状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 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从2002年到2011年逐年增加,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从2002年的24.5平方米增加到2011年的32.65平方米, 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从2002年的26.5平方米增加到2011年的36.24平方米。可见,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 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均不断增加。对比城乡居民住房面积, 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略高于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两者差值最小为1.5平方米, 出现在2004年;最高为3.59平方米, 出现在2011年。单纯从住房面积来看, 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略高, 但考虑到城乡住房特征的不同, 住房面积略大并不能说明农村居住条件优于城镇。

根据国家统计局综合司2008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 2006年末, 农村居民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 居住平房的14774万户, 占66.8%;居住楼房的6750万户, 占30.5%;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584万户, 占2.7%。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9799万户, 占44.3%;砖混结构的8706万户, 占39.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335万户, 占6%;竹草土坯结构的2124万户, 占9.6%;其他结构的144万户, 占0.7%。因此, 从建筑质量来看, 城镇居民住房的安全性要远远高于农村住房。

同样来自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 2006年末, 24.5%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5.8%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 33.5%的村有沼气池, 20.6%的村完成改厕。10.8%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 11.7%的乡镇有公园, 71.3%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95.5%的村和82.6%的自然村通公路, 25.0%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居多, 村内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居多。从农村居住配套设施来看, 与城镇居民更是没法比, 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大财政投入, 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农村居民居住生活更加便利。

2.农村居民住房消费支出

在图1中, 柱状图反映的是城乡居民人均居住消费支出在人均收入中所占比重, 采用左边刻度来刻画其数值;折线图反映的是城乡居民人均居住消费支出在总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 右边刻度来刻画其数值。由上图可知, 农村居民人均居住消费支出在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始终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消费支出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重。两者差距呈现扩大趋势, 可见, 农村居民住房消费支出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较高, 建房资金紧张, 很多农民长期攒钱的目的就是盖房子, 负担沉重。从居住消费支出在总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来看, 即折线图反映的情况显示, 农村居民人均居住消费支出在总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也要高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居住消费支出仅次于食品消费支出, 在消费支出中排在第二位。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来看, 从2002年开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11倍, 一直到2011年的3.13倍, 始终在3倍以上, 最高时的2009年达到3.33倍。因此, 农村居民住房消费应该得到政策支持, 让农村居民能够共享发展的成果, 缩小城乡差距, 统筹城乡发展。

二、农村居民住房存在的问题

1.浪费土地现象严重

由于缺乏整体统一的合理规划, 农村所建房屋大多呈分散状态。很多农村居民建新房并不拆除原先的旧房, 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 即使拆除了原来的老住房, 宅基地也并未得到有效改造复耕。农村居民宅基地的选址一般考虑生产、生活的方便程度等因素, 以自然院落形式分散居住、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极为常见, 这都导致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加剧了人地矛盾。在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 农村经济活动发生了重大转变, 大部分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 家庭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据主导地位, 许多农村的孩子在城镇读书, 有的农村家庭已经举家迁入城镇居住, 但是由于城镇生活的不稳定、户籍限制等, 使来自农村的务工者难以在城镇长久安居, 只能在城乡之间过着季节性的候鸟式生活。即使有的农村务工者在城镇买了房子, 农村的房子也留着, 以备出现意外风险, 于是出现了很多空心村现象, 许多农村住房空置。

2.农村住房保障水平低

自我国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以来, 虽然住房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 但保障对象限于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被排斥在外。当然, 这种制度安排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发展模式有关。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推进, 房价不断攀升, 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异常严峻, 在这种背景下, 优先考虑建立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也在情理之中。但是, 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 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已得到逐步完善, 农村住房保障的问题却开始凸显, 单一的宅基地保障制度已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居住需求的满足, 无法促进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宅基地福利保障制度仅仅是低水平的住房保障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需要改善, 尤其是农村低收入群体, 其居住水平较低, 仅仅靠一块被限制流转的宅基地无法满足其生活水平的提高的要求。

3.农村居民住房价值低

农村社会保障与土地制度紧密相连, 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两项保障制度。为了实现宅基地对农村居民居住的基本保障功能, 我国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身份”色彩的宅基地制度, 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包括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宅。农村住房虽为农村居民的合法财产, 但现行法律制度却严格限制其流转和买卖。随着城镇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和住房市场化的推进, 城镇居民住房可以上市自由买卖, 一方面提高了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也使得城镇住房成为城镇居民最重要的财产, 对于提高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限制, 不能自由买卖的农村住房, 其财产性价值较低, 也不能用来进行抵押融资, 不利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对资金需求的满足。

4.农村住房金融制度缺失

长期以来, 农村居民建房购房往往主要靠省吃俭用、长期积攒来筹集资金, 不足部分也大多向亲戚朋友借款或向民间高利贷者借贷, 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很小。调查表明, 在自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农村居民建房借款的比率高达70%, 由于农村居民从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得到贷款, 许多农民都是向亲朋好友或者民间高利贷者借款建房。民间借贷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 由于其不规范, 产生了较多的金融诈骗、借贷混乱的问题, 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 影响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按目前的收入水平, 一般农民承担债务的能力较低, 大部分农村居民不具有能够进行抵押的财产性物资, 尤其是农村土地不能进行抵押融资, 这就使得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向农村居民进行贷款, 因此, 农村居民要想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住房贷款消费很难。随着农村居民住房消费需求的凸显, 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农村住房金融政策, 保障农村居民住房消费资金的筹集, 不断改善其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三、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针对农村居民住房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状, 亟需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金融支持政策。作为实行于城镇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通过具体政策设计的改变, 辅以相应的配套措施, 应该也能为农村居民住房筹集资金发挥重要作用。

1.制度建设

(1) 机构设置。

考虑到现有的城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一系列监管机构的设置, 可以在现有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构建办理农村住房公积金的分支机构。将现有的城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变成城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部划分为城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农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个负责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一个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为了方便农村居民办理住房公积金, 在各乡镇设置住房公积金储蓄所或者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 如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内部设置住房公积金储蓄部门, 该储蓄所或储蓄部门隶属于农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并开设住房公积金储蓄专户, 为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服务。

(2) 资金筹集。

城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职工各负担一半, 而农民却没有单位, 但要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功能, 因此可以采用“住房互助, 国家贴补”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情况, 制定不同的缴存标准、补贴标准和缴存模式。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 地方财政较为充裕, 可以由地方政府来担负补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 当地财政紧张, 可以由省级或者中央财政来担负补贴。另外, 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减免的方式予以政策优惠, 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减免, 进一步体现国家对农村住房的扶持。考虑到当前大部分农村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还较低的现状, 较多家庭可能没有过剩的储蓄能力, 同时在住房公积金便民原则的导向下, 农村住房公积金可以实行参储自愿、国家贴补、住房储蓄有奖、利率优惠等原则进行管理。

(3) 资金使用。

农村住房公积金应该和城镇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实行多存多贷、少存少贷。对于农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给以更大的政策优惠, 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鼓励农民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 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 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建设或购买的支持作用。实行农村住房公积金储蓄略高于一般的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贷款低利率甚至无息等惠农住房政策, 吸引较多的农村居民缴存住房公积金,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考虑到合理利用农村土地, 在资金使用上, 提倡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楼, 并以旧村改造为主, 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就容易得到优惠的贷款。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村居民, 在统一的利率优惠前提下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 收入越高贷款利率越高, 收入越低贷款利率越低。在贷款担保上, 可以考虑农村土地贷款抵押问题, 允许农村居民利用手中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进行抵押贷款;可以通过设计第三人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的形式来解决。另外, 随着资金规模的扩大, 农村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问题也凸显出来, 可以和城镇住房公积金一起开展相应的投资业务, 在保证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寻求高回报, 使住房公积金能够保值增值, 在更大程度上服务民生。

(4) 资金监管。

在全国层面设立中央住房公积金政策金融中心, 在各省设立省住房公积金政策金融分中心, 把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脉贯通。在每个地级市设立市一级的城乡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下设城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农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农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在市一级的办公机构外, 重点在各乡镇设立住房公积金储蓄所或储蓄部, 负责农村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方便农村居民。纳入整个城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农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了与城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样, 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外, 尤其是在各乡镇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储蓄所, 应该受到各乡镇政府部门的监督, 也要受到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监督。

2.配套措施

(1) 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实物保障或货币补贴。

政府通过收购、置换、租赁等方式, 将闲置的住房资源储备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包括部分小产权房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转变为农村保障性住房房源。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农村家庭, 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来保障其住房需求, 房屋修缮后仍可居住的, 由政府直接提供相应的现金补贴或者建材补贴, 农村居民利用资金补贴自行进行房屋修缮;属于危旧房无法修缮的, 由政府统一进行安置。随着城镇化的推进, 政府部门应当着眼于统筹城乡发展, 将城镇的经济实用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扩展覆盖到农民。

(2) 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和抵押制度。

农村和城市住房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城市居民可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让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内涵, 农村居民也应该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益。[2]因此, 应当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允许农村住房自由上市交易, 提升农村居民住房的财产性价值。同时要求农民转让房产必须征得户内人员全部同意, 转让房产后户内人口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对于无其它固定住所的, 不得转让农村住房。制度的实施应当在全国分地区分阶梯地进行, 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随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 逐步允许宅基地可以进行抵押, 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抵押担保, 也能够为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筹集资金提供帮助。

四、小结

对比城乡居民的住房现状, 城镇居民住房质量和配套设施远远优于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住房消费支出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要高于城镇居民, 可见农村居民住房消费的压力较大, 仅仅依靠单一的宅基地福利制度无法充分保障其居住水平, 需要构建农村住房保障制度, 尤其要构建农村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帮助农村居民筹集购建住房的资金, 才能够在更大范围上解决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因此, 借鉴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经验, 在农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政策性金融, 在充分发挥农民自有资金作用的基础上, 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利率优惠等政策解决更广大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本文对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从机构设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等角度进行了策略探讨。

参考文献

(1) 刘李峰.我国农民住房建设:发展历程和前景展望[J].城市发展研究, 2010, (01) .

(2) 郑晔, 陈林顺.发展农村住房消费信贷的建议[J].西南金融, 2004, (02) .

8.关于农村住房建设的调查报告 篇八

学号:***调查人:***指导老师:***

时间:2013年10月02日——2013年10月03日

地点:***

正文:

【关键字】

农村;住房;问题;工作

根据政治理论课程的要求,我利用国庆假期,选择自己的家乡,开展了以“农村住房建设”为主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活动。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家乡的基本情况。我的家乡位于***。根据党中央提出的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家乡的整体面貌有了较大地改善,但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房屋是村民居住和进行日常活动的基本场所,有了钱,首先要盖房,是中国农民的传统。住房在中国农民的心中有着较重的地位,因而在新农村建设中,正确地解决住房建设问题是重中之重。

农村住房建设中的问题:

一、村庄布局相对散乱,旧村面貌有待改善。目前,农

村住宅由于分散建设,没有形

成一个整体的村庄形象。村庄

四周新房林立,村内破破烂烂,布局散乱,形成了“空心村”。

旧村、空心村布局混乱,道路

不畅,配套缺乏,卫生较差,与新农村建设极不相称。新农

村建设面临着“年年建新房,年年不见新农村”的尴尬局面。

二、农民正常建房需求量大,建房用地得不到保证。近年来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从严审批,而相应配套政策却未及时跟上,导致一些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无法申请宅基地建房。而这些农户当中许多又属于无实力到集镇和城区购房,迫于无奈在本来应该拆除整理复耕的旧村庄内,再次进行翻建加层,甚至未批先建,给村庄建设和宅基地整理复耕工作带来极大的被1 《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

4动。

三、违章建筑势头难控,“一户两宅”情况普遍。近年来,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的管理力度,但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仍十分突出。部分农民违章搭建、扩建、翻建房屋,企盼在今后旧村改造、征地拆迁中得到更多的补偿,从而使得违章建筑越来越多。同时,农村建新不拆旧的情况十分普遍,部分农民建了新房不拆旧房。

四、农村建房用地困难,新农村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新农村规划点集中建造村民住宅,必然涉及农户之间宅基地调剂问题。由于群众“恋土”心态较为严重,村民补偿要求高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村民之间难以达成调剂共识,导致土地征用、调剂难以实施,农民建房无法供地,无形中加大了村民建房的难度。部分村民借土地征用之机,对拆迁安置提出过分要求,不给满足就不让征地,阻碍建设,也是导致农村建房用地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农村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做好路、排、水、电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房后基础设施配套不及时,提供配套后相应设施不完善或档次不高,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民进入新农村生活的意愿。

根据调查成果,结合老师的指导,我认为,农村住房建设作为加快新型城市化的重要载体,多层次推进农村住房集聚建设和农村人口集中居住的同时,应不断完善相关体系、机制。

特别是要加快完成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鼓励村庄整理,优化资源利用。加快改造步伐,允许以房屋置换土地,获取建房指标,加大宅基地整理力度,盘活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后增加的农用地要全部用于农民建房,把节约出来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保和小区配套、物业管理资金以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是科学合理分配建房指标,加大帮扶力度。用地指标分配,优先考虑并保证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切实解决农民住宅建设难。对无力建房的困难户、危房户,可通过村集体统一调剂农户新建住宅后闲置的部分旧房,安置一批无力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确保其居住安全。

三是统筹协调,突破农民

住宅建设的规划制约。要在现

有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

优化村庄规划点布局。坚持长

期性原则,为农村住房改造建

设和其他建设预留发展空间。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原则,统筹

考虑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

服务配套,方便群众的生活。

在规划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公

寓的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原则,在编制农村新社区布点规划的同时,抓好旧村改造利用规划和宅基地整理复垦规划,使新村建设、旧村改造和宅基地复垦工作得以统筹有序推进。坚持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村庄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努力实现农村住房建设新增用地与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总量平衡。/

4四是打造平安工程。坚持“凭图施工、内行人建房、凭合同审批”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加强施工队伍和施工环节管理,将规划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从土地使用审批、登记延伸到建筑施工管理。加强农民建房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农民科学建房,提高农村房屋防灾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安全、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和资质管理,推行建筑许可证制度,坚持有图施工、持证上岗、按图施工,保证农民住宅建设的安全与质量。

五是加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及法律监督作用。避免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侵犯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破坏土地资源。依托旧村落的现有规模进行改造,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发展模式。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利用新农村建设政策,破坏土地资源,大搞房地产开发的政府部门和其他人员,坚决给以严厉的打击。确保党的农村经济改革路线顺利的进行下去。

最后,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2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新农村住房建设问题的背后是深植于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切实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农村经济改革路线,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农村建设水平;有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为城乡建设发展赢得空间;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实现农村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应用版)[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2] 江华, 杨秀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1.[3] 韩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9.[4] 马艳敏.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调研报告[R/OL].[2013-11-9].附:实践日志

关于农村住房建设调查的实践日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4/ 4

9.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篇九

一、农房设计投入不足,难以做到“因地制宜”。农房设计是指对单体的农民住宅内部结构的设计。从萧山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农房设计的实现途径有四:一是工匠凭经验设计;二是建房户自行设计;三是请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四是套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图集。其中工匠设计和建房户自行设计主要是凭主观经验,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既缺乏科学性和绿色环保意识,房屋功能和质量安全又难以有效保证,往往导致农房的频繁拆建,对人、财、物造成极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请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和套用政府部门图集,虽然提升了农房设计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促进了农房功能布局的合理和建筑材料的绿色环保,但在农房造价控制方面不尽合理,对农村生产生活发展的新需求考虑不够,缺乏适应性、灵活性和可改性。

同时,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农房设计样板图集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设计理念落后。目前的农房设计缺乏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特别是南片山区,导致“有新房、无新村”、“千村一面”等现象,不利于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民情的延续,并且功能不完善、空间布局不合理,缺乏超前性和灵活可变更性;二是设计水平较低。设计单位在进行农房设计前缺乏对农村现状和农户需求的调查论证,往往闭门造车,或简单套用城市标准,脱离农村的自然环境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有关部门在委托设计单位时,缺乏对其水平的考证和充分沟通,也造成设计水平不高;三是设计经费不到位。虽然各级财政每年对农房设计有一定的补助,但总体上对农房设计的资金投入不足,缺乏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无法保障高水平设计单位的选择和前期调研工作,影响了农房设计水平。

二、农房建设标准缺乏、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多,难以实现绿色环保。

农房建设是指在完成单体内部结构设计后对施工方案的组织及房屋外墙色调的选择、周边环境的营造等。

萧山的农房建设情况根据不同年代,可将其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二十世纪80年代之前的农房建设。此阶段的农房建设处于低水平发展时期,主要以2开间和2层楼房为主,建设位置分散,建筑形式简朴,大多采用两坡屋顶,用木檩条加瓦,外墙多为石灰或水泥砂浆粉刷,门框和窗框采用水泥预制件,结构形式为空斗墙承重,预制多孔板和毛石基础,抗震性能较差;二是80年代的农房建设。此阶段的农房主要以2、3层楼房为主,并且3层楼呈逐渐增多趋势,虽宅基地面积逐渐减少,但建筑面积却在不断增加,平面实用紧凑,开始注重建筑外观的修饰,如利用马赛克或面砖贴面,建筑顶部也开始增加装饰檐口,部分采用平顶形式,结构形式为砖墙承重,预制多孔板,钢筋混凝土条型基础。三是90年代的农房建设。此阶段农房基本为3层楼房,某些地区甚至有4至5层,并追求住宅样式的多样性和个性化,讲究内部功能的实用性,屋顶形式更是多种多样,既有中式亭子,也有西式尖顶,门窗开始使用铝合金材料,结构形式一般仍为混合结构,但增设了构造柱和分层圈梁,屋顶采用现浇板,楼板仍为多孔板。四是90年代后的农房建设。当前成规模的两户联建和多层楼房建设逐渐增多,更加注重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开始追求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农民的建房观念发生了变化,主要建房趋势有:①追求使用功能的完善;②追求多代同堂的便利;③追求生产方式的适应性。

农房建设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超高、超面积现象较多。由于攀比、摆阔心理普遍存在,农民大都希望通过高大的房屋展现家庭财富并争得好风水,还有些农民依靠建大房子出租或自办小作坊来增加收入。而有关部门对农房建筑高度标准没有硬性规定或者有规定但落实不到位,这就造成了农房超高、超面积现象的产生。二是建筑造型“纷杂化”。农民建房过分追求个性化,不断摒弃传统的农居建筑形式,对城市建筑式样盲目“跟风”,呈现出“欧式”、“日式”、“中式”各种形式的“混搭”,其“纷杂化”的造型与当地的历史文化积淀、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传统的民风习俗很不协调。

三是色彩不协调。部分农民为了追求与众不同,盲目攀比,在立面色彩上别出心裁,一幢房屋集合了红、黄、绿、白、灰等多种色彩,严重影响了整个村庄的美观。

四是施工技术落后。很多农房一层作活动空间、二层住人、三层堆放杂物,究其原因是这些农房的屋面多数不作任何隔热、保温和防水处理,造成一层由于施工技术不到位,地面墙体潮湿不适宜居住,只能作为生产用房或对外活动空间,三层夏天闷热,难以居住,只好空置或堆放杂物,极大地浪费了建筑空间。

五是安全隐患多。现有的农房大都未经正规设计,即使采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图集,也进行了很大修改调整,建筑结构大多是由工匠凭经验现场设计,缺乏对消防、抗震、抗台、排涝等方面的考虑。另外,为了降低建房成本,往往采用一些价格比较低廉的建筑材料,例如明令禁止使用的多孔板在农房建设中仍存在,施工中部分柱子和梁也是能省则省。工匠技术水平不到位,农村严重缺乏有资质的建筑单位,工匠上岗技术培训没有严格规定和要求,低层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又缺乏专业的监督机构,均导致农房建设水平低和质量安全隐患多。

六是重复建房造成浪费。许多农民在建房前,不请专业设计人员进行正规设计,也不选用政府部门发放的图集,往往是看见别人怎么盖自己就怎么盖,房屋的总体结构和功能布局等都是“跟着感觉走”,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问题逐渐凸显,大多在使用十几年后就又拆了重盖,造成极大浪费,也给农民自己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三、对策思考

随着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目标的提出和建设生态型城市的要求,农村住房的改造建设也逐渐成为政府部门日益关注的问题。2011年1月5日,在杭州市“百千”工程暨农房改造现场会上,邵占维市长就我市农房设计和建设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农民充分的建设技术服务和帮助,要把建筑的节能、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与建筑套型的科学合理紧密结合起来。为此,结合当前提出的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战略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以下对策思考。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更新思想观念。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村镇一线开展农房设计和施工技术咨询与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农民安全、质量、节能、环保、绿色、生态等意识。引导农民更新建房观念,注重统筹规划,科学处理住房、附房和垃圾堆放的关系,对农房布局结构和建筑风格进行合理设计,充分考虑新建农房与周围自然环境的协调,以及对历史文化传统的传承。

二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好设计关口。在确保原有财政对农房设计补助资金到位的同时,要进一步研究落实配套资金的投入问题,并建立健全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房设计,切实保障资金投入。在具体操作中,有关部门要注重甄别,选择专业水准高、团队力量强的设计单位,对农村发展现状和农户生产生活需求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升农房设计水平,把好设计关口,促进农房设计因地制宜、传承文化、控制规模、质量安全、功能完善和节能环保。

10.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篇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常路镇地处临沂和泰安两市交界处,是临沂市和蒙阴县的西大门,全镇总面积77.4平方公里,辖30个行政村,3.5万口人,是山东省中心镇、文明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市级园林城镇。

去年以来,常路镇把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作为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加大投入,重点突破,使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我镇成立了由政府镇长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常路镇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土地、乡建等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全镇按照各自任务目标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同时加强宣传,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了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日调度、日报告”制度,通过调度、检查、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力地保障了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搞好调查摸底工作。我镇以管理区为单位分为5个小组,对全镇农村拟分散新建住房情况及农村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了逐户调查摸底走访,经过排查,全镇共有拟分散新建房604户,总建筑面积62967.5平方米,危房304户,总面积21713.3平方米,其中新建翻建162户,配建安置106户,修缮加固36户。排查的同时,逐户拍了照片,分别建了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档案,为全镇实施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坚持“发展建设,规划先行的原则”,镇党委、政府聘请山东省新泰市规划设计院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南围子社区、常路社区建设做了详细规划,请县规划设计院对社区房屋建筑做了建筑设计。对促进小城镇建设带动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我镇也制定了计划:一是农村拟分散新建住房。从2009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全镇力争实施新建房面积为62967.5平方米,2009年新建182户,建设面积20765.5平方米,计划2010年新建199户,建筑面积17865平方米,2011年新建223户,建筑面积24337平方米。二是2009年改造危房53户,改造建筑面积3443平方米,2010年改造危房137户,改造建筑面积9812平方米,2011年改造危房114户,改造建筑面积9358.3平方米,其中残疾人、五保户74户,力争3年内完成农村住房改造任务。三是整村迁建改造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实施常路社区、南围子村的整体搬迁任

务,2010年完成常路社区210户、南围子村55户的建设任务,2011年完成以上两村的全部搬迁建设任务。

四、强化措施,加快农村住房建设步伐。为解决好耕地保护和保障发展用地这个问题,镇党委、政府立足农村住房建设和土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结合点,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紧紧抓住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以落实增减挂钩政策拆迁复垦,以拆迁复垦促建设,全力抓好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镇选定了常路社区、南围子2个村为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示范村,项目实施后,新增土地220亩。目前,南围子村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已全面完成,并通过检查验收,共计拆除旧房150余间,新增土地60余亩。常路社区利用三年时间实施东山自然村搬迁土地复垦工作。在此基础上,镇党委、政府及时出台了各项住房扶助和奖励政策。对新建房户,每户给予10吨水泥补助,帮助搞好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做到亮化、绿化、美化和硬化,提供各类绿化苗木累计达15000多株。

五、打造亮点工程,加快建设步伐。今年以来,我镇农村住房建设共开工458户,完成封顶350户,危房开工86户,总建筑面积达5.3万平方米,总投资4100万元。其中,常路社区60户五层住宅楼已全部完工,150套建筑面积达3.6万平方米的三层农民公寓楼正在建设中。居民区内三通工程已完成,架电260米,铺设供水主管道380米,两纵三横园区道路修筑完毕。居民楼第二层建设已经基本完成,预计今年年底主体工程将全面完成。南围子社区在去年完成14栋二层带阁楼居民楼基础上,今年开工建设一层住宅完成了50套,5栋二层带阁楼居民楼,正在施工中,预计年底工程可全部竣工,社区三层办公楼主体工程、中心公园建设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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