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子采购合同

2024-11-01

鞋子采购合同(精选8篇)

1.鞋子采购合同 篇一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各项条款。

一、货物清单及价格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颜色、单位、数量、价格等详见:“报价单”。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产品的总金额已包括包装费、运输损耗费、保险费、制作加工损耗费、装卸费、税金、利润等乙 方应承担的一切费用。

2.货到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方式付款;同时乙方提供与支票金额相同的正式发票。

三、技术要求说明

乙方提供所需货物的品牌、规格、数量及单价,应按甲乙双方认可签名确认的合同及样品为准。(样品由 甲方妥善封存,以便验收)。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08号

3.联系人:张志坤 采购部经理

4.联系电话:(86-10)65678100

五、货物运输及验收

1.乙方免费送货。

2.甲方验货并签收。

六、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对所收获物将严格按照厂家的售后服务标准实施“三包”服务。

2.本厂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除人为因素外,如产品出现大小不同、断底、断棒、断面、掉跟等质量问题,乙方视具体情况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3.质保期为半年。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绝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包括甲方中途退货),视为甲方单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拒 收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的百分之十五作为违约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a)甲方要求变更或补充订货合同的;

b)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c)乙方提出书面延迟交货申请,与乙方协商并经同意延期交货及其他情况的;

d)如因甲方错误告知交货地点和联系人,致使乙方无法按时送达,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交付的货物之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包装经双方确认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可以拒收并要 求乙方更换,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八、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合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十五日之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允许 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可以免除责任。

2.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九、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如一方确需变更合同,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并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

3.如若双方就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议变更方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十、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若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法院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2.鞋子采购合同 篇二

关键词:军队采购,合同组合,管理决策

加入WTO之后,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 任何经济活动都不能脱离国际市场而存在, 这就是在采购过程将会面对更多的更为广泛的竞争, 同时也受到国际上如战争、金融危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价格波动十分激烈, 特别是一些对采购价格依赖程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如军队对于原油、钢材等原料的采购, 这些产品比较容易受到价格影响, 有的还没有出厂采购价格已经大幅上升, 是军队采购成本大为增加, 传统消除价格风险的方法是通过定量合同来管理的。定量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约定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但是定量合同可以控制未来采购产品价格上升风险, 却不能有效控制价格下降的风险。

采购活动是通过采购合同来实现的, 不同类型的采购合同具有不同类型的风险。采购合同类型的分来可以根据价格控制、数量控制和服务水平三个方面来划分。本文总结采购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 结构性合同, 包括长期定量合同和短期合同, 长期定量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约定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短期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不愿的讲来按照约定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 主要是采购商承担风险。 (2) 非结构性合同, 包括柔性合同即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 但是采购商可以根据合同事先约定的比例调整具体的采购数量;期权合同是采购商向供应商先支付一部分产品价格作为预定费用或者期权价格, 并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个时间采购商有权以一定执行价格向供应商采购不高于合同事先约定数量的商品。采购商和供应商共同承担风险, 现货市场和现场采购是采购商以当前市场价格向市场采购所需商品。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的特点, 单个合同类型具有不同风险, 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的特点, 使用采购合同组合管理方式, 克服不同类型的风险, 能够帮助军队有效降低采购总体风险, 例如:单个定量合同可以控制采购商品价格上涨的风险, 但是不能预防采购商品价格下降的风险;单个期权合同可以降低库存风险, 但是不能有效控制价格风险, 单个柔性合同管理可以控制库存风险和顾客服务风险但是不能控制军队采购的价格风险;将这些风险组合管理, 是总体风险最低, 是采购合同组合管理的主要目的所在。应用现代组合管理理论和方法正是通过正确进行采购投资组合来实现收益最大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1基于组合管理思想的战略合同组合管理决策

对战略采购项目定义为:供应商数量少, 且对军队采购效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采购物品, 供应商在供求关系中处于优先地位, 其在质量、服务、运输等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而军队采购部门没有更多的选择只能接受供应商提出的合同要求。战略采购项目对军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不进占有总采购物品价值的比例大, 而且供应商比较少, 军队面临着供应链断裂风险、库存风险、成本风险和需求风险等比较突出。对于战略项目采购合同组合管理主要是管理这些风险, 军队通常需要与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以保障长期供应, 减少战略项目的供应链风险。一般说来根据合同类型与供应商类型可以将战略采购合同管理类型分为以下两类

2相同的合同类型不同的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组合策略

在战略采购中, 军队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成本可能较小, 但是由于供应商数量少, 一旦出现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出现问题, 军队将面临巨大的供应链断裂风险, 为减少这种风险, 军队可以采用多元组合采购, 实现采购成本和风险最小化。

3不同合同类型不同供应商组合采购管理决策

在成本有效条件下, 军队可以与不同供应商签订不同合同类型 (如数量合同、期权合同、柔性合同等等) , 这样的组合策略可以实现军队降低供应链断裂风险, 提高采购效益。

4期权合同与长期合同采购组合管理策略

非战略采购是指采购物品具有标准化的特性, 存在现货市场的采购机会, 供应商数量众多, 更换供应商对供应链影响不大, 而且市场柔性比同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更重要。对于战略采购项目的管理, 为实现采购风险最小化的目的, 主要引入期权合同管理。主要指军队采购通过期权合同和长期合同向同一供应商采购商品, 综合控制价格风险、库存风险和顾客服务风险等决策策略。

5期权合同与现货市场采购组合管理策略

军队采购对非战略商品选择市场采购, 将面临成本风险和需求风险, 所以军队采购过程中可以选择应用期权合同与市场采购组合进行采购。

6多个期权合同采购组合管理策略

在非战略采购问题中, 军队采购可能面对多个供应商提供多个期权合同的采购问题, 并且不同供应商提供不同期权价格和不同执行价格。另外军队采购既可以通过期权合同提前订购产品, 也可以到时在市场现货采购。

3.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篇三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界定问题

1.世界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性质的界定

(1)法国:将公共工程、公共劳务和公共供应契约统称为公共采购契约,但法国将行政相关签订的契约区分为行政契约和私法契约两类,公共采购契约也不例外,除公共工程合同为法定的行政合同外,公共劳务契约和公共供应契约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情况,决定空间缔结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

(2)德国:其行政法虽有明确的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的区分,但传统上采用私法来处理政府采购,称为行政上的私法后备行为,将行政必需的物质条件的供应,通过私法合同解决。

(3)英国和美国:它们作为判例法国家,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普通合同法,同时也适用一些特殊规则,如英国的“合同不得束缚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规则,美国的“政府使得的终止”规则。但这并不是说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合同均为行政合同,实际上,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对所有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都进行司法审查,也必须将合同分解为具有因素的政府采购合同和纯粹商业性的政府采购同,区别对待,前者为行政合同,后者为民事合同。

2.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界定的争议

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其中主要形成“民事说”、“行政说”和“混合说”三个方面的观点:“民事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私法性;“行政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法律救济手段上,具有公法性;“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从总体上看属于民事合同,但也应该认识到它的特殊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公利性,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过程的法定性等特征,《合同法》调整的是民商事合同关系,它并不能概括所有的合同法和合同制度,许多合同都属于民商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范畴,如经济合同。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比较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广义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除民法中的合同以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而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即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2.民事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它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订立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②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成立并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就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③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3.行政合同

如前所述,广义上的合同中包括行政合同。所谓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签订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利益;③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⑤是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具有合意性;6、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发生纠纷后要通过行政法的途径救济。

4.两种合同之比较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大致相同,须经过要约与承诺过程,双方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一经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在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法定性。①行政性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享有行政优益权上。民事合同讲求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而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②法定性在于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③在订立形式上,民事合同采取口头或书面,而行政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我所持的是第三种观点“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有其特殊性的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说,我认为它是兼具有民事合同及行政合同特征的一种经济合同形式。当作为采购人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主体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不在此范围的“政府采购”则属于民商事合同的范畴。

1.订立合同的主体

订立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则应依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它采取民事合同的订立原则,虽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但是他们之间的地位仍是平等的,这有利于相对弱势的这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减少了行政合同中规定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会引起行政主体滥用其行政优益权的可能性,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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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合同的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如行政合同一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它不仅包括民事合同的一般条款,还包括一些特殊条款,如该法第45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们体现了政府采购法律和公共政策,故这些合同条款是不得任意改变的。与民事合同采用的形式较自由不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能更有效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3.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款,采购对象主要用于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使得政府采购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些和行政合同很像,因此它也具有法定性,尤其在程序上要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制。除非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且应当对因此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政府采购主体享有较多公法上的权力,所以相应地就要承担更多程序上的义务,这也是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性的另一方面体现。

4.政府采购合同更符合经济合同的范畴

政府采购合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我国过去没有将政府采购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开来,因此造成了很多问题,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采购合同更符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该从经济法的角度界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争论恰恰符合经济法的特殊位置,二者均各自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特点,但又都无法涵盖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特点。我认为经济法位置的特殊性恰好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兼具公法与私法因素,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调整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私”的关系;同时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共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虑的“公”的关系,以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体现了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结合。所以,将政府采购合同划分到经济合同更为贴切。

参考文献:

[1]陈靖《政府采购的性质》,法制天地,2006年8月

[2]柳经纬《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3]邹志臣《政府采购契约的法律性质初探》,吉林大学学刊,2006年6月

[4]王周欢《浅谈: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国匙网,2006年12月25日

[5]马德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6]唐开元《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私法兼容性》,湘潭大学

[7]史际春《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

作者简介:

杨艺琳(1989.7~),女,毕业院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背景: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本科);2012年3月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获奖情况:2008年6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2008年11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三等奖学金,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2009年10月,参加“第二届经济增长与就业国际研讨会”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2009年12月及2011年6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三好学生。

4.购销合同(采购合同) 篇四

合同号: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甲方主要负责提供教材销售给乙方。对于教材以外的其他相关资料,乙方可自行上甲方的公司官方网站搜寻。如若需要其他资料,可与甲方协商后视情况支付一定的费用;

2、为了保障教学质量,乙方经过甲方的培训后只能给学生上课,不能培训其他的英语老师。如若违反,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

3、当乙方确定上课地点后,需及时告知甲方;将来如有其他老师与乙方同一地点上课,需征得乙方同意;

4、开班前半个月,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学生人数,以便甲方及时准备教材;

5、甲方发出的所有教材均不含运输费,运输费用由乙方支付;

6、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开课第二周内,乙方需将学生名单发回给甲方,甲方为这些学生在公司网站上申请帐号,便于学生网上学习;

7、甲方的义务:甲方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开设一个教师专区,放招生用的资料供乙方招生用;

8、乙方的义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密、公布、复印、出版、传授、拷贝、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

9、产品名称: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 购书方式:款到发货

10、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5.鞋子采购合同 篇五

买方:

卖方:

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购物明细

乙方按下表所列要求中的酒类和数量,按时按地供货给甲方:

产品名称

单价(元)

数量(件)

金额(元)

合计

第二条、质量要求

乙方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因乙方所提供的烟酒中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运输方式及时间: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时间及地址,于

****年**月**日将货物分批分次次发给甲方签字验收后双方签订《酒类随附单》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运输途中由乙方负责货物安全及运输费用,因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除不可抗力外,如地震、水灾、风暴等)导致货物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付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将货品分次发货、付款。首次发货(即20

****年**月**日),乙方将货品运至甲方要求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人民币捌万伍仟伍佰元整(小写:元)作为首付款。剩余尾款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小写¥

元),分次在货物运至甲方要求地点,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

%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货款的,若乙方无法履行合同,则按货款双倍偿还甲方,若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货款。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2

项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向甲方出据货品相关证件票据,乙方出售货品必须为正品保真,如出现虚假、谎报,乙方则双倍赔偿甲方已付货款金额。

(2)乙方将货品运至甲方要求地点,由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验收合格货品货款后,乙方可允许甲方卸车。

(3)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货品作二次销售,如乙方发现甲方在市场出售乙方提供货品,甲方则按货款双倍赔偿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6.材料采购合同 篇六

供货方:黑龙江金哈丰管业有限公司 需货方: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供需双方本着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品:PPR管材及附件

第二条、供货日期:2017年4月14日。期间送货以需方通知为准(需提前三天通知)。

第三条、质量要求:供方在需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供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负责产品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负责,检测报告及现场试验提供给需方存档,供方供给需方同样质量的产品。供货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1、交货方式:所有货物由供方送往供需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负责卸车。2、3、4、交货地点:工程地点 结算方式: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材料总价格:126000.00元

第五条、经济责任

(一)供方应负责的经济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补偿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供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需方需要而供方不能交货,则供方应付给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二)需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供方供货无误的提前下,如需方中途退货或使用其他同类产品,需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1%给供方作为违约金。

2、需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供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总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供方,作为延期罚金。

第六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变更。第七条、如需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7天与供方协商。

第八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位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供方承担一切运输费用。

第十条、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本合同如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供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需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供需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供货方:(盖章)

需货方:(盖章)

7.浅议高校设备采购的合同管理 篇七

(一) 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含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签订, 只要其合法、有效,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被限制在合同上。

高校设备合同管理是指高校对合同进行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通过审查、监督、控制等合同管理的手段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内容进行管理。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加强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利于保持设备采购各个环节相互衔接, 规避风险, 有利于保证设备采购计划顺利完成, 从而满足高校的资源配置。

(二) 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现状

1. 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

部分高校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 合同管理的整体协调性较差, 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审核以及审计能力较弱。目前承担合同管理职能的主要是设备采购部门, 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未能完全分开, 缺乏相互牵制和制衡。

2. 合同信息共享性差。

合同管理需多部门协同开展, 现实中, 各部门只根据需要建档或者未作记录, 缺乏一个统一查询信息的平台, 合同执行进度不清晰, 而各部门建档的信息也没有标准化, 合同管理信息共享性差, 导致很难及时发现采购存在的问题。

3. 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法, 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同签订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 合同文本不规范。

合同文字不严谨、不确切, 用词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容易引起争议;合同条款不全面或自相矛盾, 容易导致合同纠纷。如有的合同未明确合同双方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未对违约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约定, 易产生合同纠纷。

5. 合同变更不规范。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进行修改, 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目标实现。现实中, 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合同变更的意识, 未及时进行合同变更和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导致合同纠纷。

6. 合同质保事项的管理较弱。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部分高校对交货期没有进行严格控制, 对一些无故逾期交货的供货商没有追究违约责任;质保期内, 没有专人负责对购入设备的维护及保养进行跟踪管理;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时, 没有严格核实供货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供货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7. 合同资料保管不全。

合同及相关鉴证资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责任划分的有效依据, 有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 致使有些资料未妥善保管和交接, 造成资料遗失, 从而致使发生纠纷时, 无法举证而败诉。

8. 对验收环节重视不够。

有的高校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工作, 特别是对于大宗或大型设备的购置验收工作不严谨, 导致验收人员对不合格物资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单, 由此给高校造成了损失。

9. 索赔管理能力较弱。

部分高校未及时进行合同索赔。如:设备款违约拖欠后既没有妥善处理, 也没有因拖欠事宜诉诸法律, 直至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 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二、高校采购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一) 合同签约前的管理

1. 健全合同管理部门。

建立和健全采购合同管理的机构, 是加强采购合同管理的组织保证。高校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统一组织本单位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2. 加强采购项目的立项与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是通过对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 如用户需求、资源供应、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等, 从预期、经济、成果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 并对设备采购后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进行预测, 从而提出该设备是否值得购买的咨询意见。职能部门应该对大型设备购置论证的要点提出指导意见。

3. 健全合同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对高校合同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排查, 检查高校的采购合同管理是否设置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 健全工作以下制度: (1) 工作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用户与采购岗位分离, 订立合同与合同验收岗位分离, 监督与验收岗位分离。 (2) 授权审批制度。合同签订应按照审批权限, 审批后订立。签订合同一律由法定代表人或有书面授权委托的授权代理人签订, 授权代理人或复代理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期限内签订合同。 (3) 合同审查制度, 规定合同管理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程序、内容、标准、时限, 从而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如对合同主体资信审查和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4) 法律顾问审查制度。高校签订合同, 必须通过法律顾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以规避风险, 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二) 合同签约过程的管理

1.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主要审查: (1) 供货商资信, 查阅供货商《营业执照》, 看合同标的是否超出经营范围, 如果采购标的物为特种设备的, 需要对方提供特种设备制造或者经销许可证等。 (2) 供货商履约能力, 对供货商的经营状况、注册资本、银行资信、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核。查看供货商的信用情况、是否存在恶意投标历史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3) 签约人资格, 确定签约人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合法授权, 审查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2. 审查采购合同的内容。

主要审查: (1) 标的物、数量、质量条款。核对设备名称、技术参数是否填写正确, 是否和标书及承诺书一致;保修期、技术培训是否与标书一致;质量标准条款中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要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2) 标的物交货方式。核对到货时间、付款条件及方式是否和招标或谈判一致, 以明确界定货物风险的承担人。 (3) 价款的支付方式。价款的支付与供货进度相匹配, 避免预付货款, 减少支付风险。明确装卸费用等间接费用的支付方。 (4) 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和惩罚措施, 明确罚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设定解除合同的条款, 在出现合同纠纷时, 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 避免出现诉讼。 (5)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方式一般有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和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6) 合同附件。附件应在合同正式文本中提及, 并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同样需要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它与合同正文有同样的法律效用。

3. 审查采购合同的文本。

主要审查: (1) 文字表述。合同的文字应表述清晰, 严格准确, 避免使用有模棱两可的词汇。合同书的内容不能随意涂改, 要保证内容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2) 合同章。查看合同签订名称是否与合同专用章一致。核对供货商盖章名称是否规范, 是否和提供的资质材料一致, 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三) 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

1. 合同的进度控制。

高校要对采购合同流程进行梳理、优化, 对每一进度跟踪检查。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为:根据招标或谈判结果草拟合同→提交审核签订合同 (进口设备还需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协议书) →执行合同中的条款 (进口设备还需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办理商检证明等) →货物验收→固定资产建账和财务结算→保修维护等。上述进度要执行有效的报告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合同执行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权限分配, 各项任务的工作事项和进度一目了然, 用户可以随时查询到合同执行的详细状态, 从而进行有效管理, 提高效率。

2. 货物的验收管理。

严格依据合同对货物进行全面验收, 对标的物的质量把关。 (1) 设备开箱检验。进口设备需由商检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用户、供货商同时进行开箱检验, 重点检查设备整体外包装是否完整, 设备型号是否相符, 数量是否真确, 检查设备的插座是否符合中国制式, 说明书及其警示标识是否齐全等。 (2) 安装调试和初验。安装调试由供货商根据合同规定负责完成。特殊设备还需由质监技术部门对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测试。 (3) 设备验收。用户试运行后一段时间, 设备的整机性能稳定后, 可以申请组织资产管理部门、监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设备验收, 大型设备的验收还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验收要核验设备能否符合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技术和功能要求, 对设备的质量, 包括对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进行评价, 出具验收结论。 (4) 设备建账。验收后, 资产、财务部门依据合同检查验收单、商检合格证明和海关报关手续等资料后建账。合格证、保修卡、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等资料由用户妥善保存。

3. 货款支付管理。

(1) 资金支付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格高校采购预算管理和采购计划审批, 杜绝无预算、无资金、无计划的设备购置和超预算的设备购置。 (2) 执行采购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采购项目开标前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合同执行中的履约保证金和采购完毕后的质保金制度;跟踪核实在质保期内, 供货商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维护及保养;对各合同的保证金建立记录表、汇总表、反馈表等, 使用经济手段强化合同执行力度。 (3) 严格付款流程。价款支付应严格审核, 坚持验收后付款;价款支付严格按照经费审批流程, 杜绝超审批权限的付款。

4.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指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变化。引起变更的原因有多种, 如更改所购设备型号、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变更是引起双方争议和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必须引起合同双方的重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合同变更, 应本着解决问题和规避风险的态度, 首先通过协商, 针对不同情况, 采取不同的变更措施, 尽量减少变更的风险。合同变更后及时出具变更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此附件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率。

5. 合同索赔管理。

(1) 索赔制度是对合同主体合法权益的确认及保护, 当事人的索赔请求是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依据的, 缺乏权利依据不能得到赔偿。高校在提请索赔时, 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一定的程序, 提交与索赔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和事实证据。避免因为索赔程序瑕疵, 不能取得赔偿或不能取得充分赔偿。 (2) 采购合同的纠纷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根据纠纷的大小来决定处理方式。

(四) 合同收尾管理

1. 合同的履约检查。

通过将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情况相比较, 找出未尽事宜,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检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方法、时间、地点进行了标地物交付;看价款或酬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守合同规定, 是否有逾期现象;看货物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生违约或纠纷是否追究对方单位的违约责任, 纠纷发生后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或法律法规方式解决。如需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是否在有效期内办理起诉或申请仲裁手续。

2. 合同档案管理。

采购合同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在维护高校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各高校要建立合同存档管理制度, 加强合同存档管理的信息化管理, 避免合同丢失和合同提取不便;确保存档合同印章、字迹清楚, 做好借出收回记录;对存档合同进行分类, 方便查找。同时,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并分类统计, 准确掌握合同业务量的基本信息, 分析相关统计数据, 从而针对性地开展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总之, 设备采购合同是保证设备采购的质量、进度和售后服务等符合用户要求的基础性文件, 高校合同管理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 而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管理, 涉及效益、风险和技术等多个方面, 是全过程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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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小金.理想的实现:项目管理方法与理念[M].北京: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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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江涛.浅议政府采购合同管理[J].经济研究参考, 2010, 59:43-45.

[5]戚安邦.项目中的合同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8.鞋子采购合同 篇八

一、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属性特性

军用物资采购目标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都要借助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实质,其实就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完成军队需求部门提出的物资采购保障任务,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国防利益和如何建立起军事优势的问题。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显然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意性。这种合意性,表现为供应商也有选择权,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但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仍然有其独特性。

首先,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发动者是军队,另一方是市场上提供物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这与民事合同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有着明显的区别。

其次,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为了满足部队战备、训练和建设的物资需求,履行的是法律法定的职能,行使的是国防职权,实现的是国防利益,不同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仅仅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目的。

再次,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代表国防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上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为了维护国防利益拥有事实上单方面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以及在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制裁供应商的权力。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性,属于一种“混合性”合同,具有民事性、行政性的双重属性特征。

二、军用物资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民事性、行政性双重属性的“混合性”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防利益优先原则

国防利益之所以优先,是因为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而国防利益又与国家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体现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国防利益优先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能够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争议过程中为正确地处理公益与私益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

(二)双方自愿合意原则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自愿合意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是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基本前提;其次,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依法订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了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全面履行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通过军队采购机构与供应商正确地履行采购合同,使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预定目标得以实现,全面履行原则连接着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与消灭,正是采购合同不断地订立与消灭,才使军队物资采购以非强制性手段实现了其原本要通过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才能达到的目的。

(四)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有效实现满足国防物资需求从而实现国防利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供应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公开竞争原则要求军队物资采购机构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可以通过采购合同来完成的采购项目,同时还要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通过一定的方式最终选择最有实力的供应商作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另一方主体。

三、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当事人权利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国防物资需求,维护国防利益和保障国防安全。如美军采办合同有关条款则规定:“只要政府或军方认为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全部或部分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它便可随时做出这样的决定,即使承包商履行合同非常出色。当变更、终止命令一经下达,承包商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借鉴美军相关做法,基于维护国防利益的需要,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军用物资采购机构应该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如物资采购机构对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享有一定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不再符合国防利益时,物资采购机构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损害国防利益时,物资采购机构可以协调军队和国家有关部门,直接采用强制手段对其进行制裁,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制裁主要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的实现,是保证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权。无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中有无明确规定,都不影响军用物资采购机构行政特权的存在,这其实也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本质特征。

在保障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单方面解除采购合同或者变更采购合同权利的前提下,也应当对供应商的具体权利做出规制。

一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不能缔结时供应商的质询权。缔结采购合同不仅是物资采购机构提出的,而且对于和谁缔结、如何缔结,物资采购机构都占据主动的地位。因此,要对那些参与而又未能与物资采购机构订立采购合同的供应商给予质询的权利。

二是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在行使指挥权时的抗辩权。供应商有权就军用物资采购机构行使单方面解除或变更权的动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为维护国防利益目的所必须进行抗辩。

三为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单方变更、解除采购合同和行使制裁权时供应商的听证权。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为了国防利益的需要或由于情势变更、政策上的变化,在单方面变更、解除采购合同时,供应商应当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使供应商有充分表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四、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制度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所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双重属性特征,使其在违约责任上也具有双重性。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比较起来,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违约,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承担违约责任上,当事双方也应该是不对等的,即物资采购机构(军队)违约,一般只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供应商违约,则应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其次才是民事赔偿责任。基于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实现的是国防利益这一公益性,军用物资采购机构为确保军用物资需求目标的实现,对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同时对不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供应商具有强制执行权,并可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施之以行政处罚。

既然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责任制度具有双重性,在救济制度上,就必须适用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和民事并用的救济途径。因此,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应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救济方式。

一是代表军队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实施了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使供应商承担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就必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实施救济。

二是代表军队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并未借助行政强制力追究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是请求经济赔偿责的,或供应商对物资采购机构提出违约赔偿请求的,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是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纠纷中出现了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的情况,如果分两种途径实施救济,显然其有不合理性,这就必须通过建立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制度予以解决。例如,可以考虑将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并列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适用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民事救济的基本规则;明确涉及民事性质的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纠纷不列入行政复议的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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