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设

2024-07-29

防空地下室建设(精选13篇)

1.防空地下室建设 篇一

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有关问题的答复

穗价函[2001]43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标准及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请示》(穗人防办[2001]10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收取防空地下定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1996]79号文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应建而未建人防工程的,以及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500元,实际造价每平方米低于2500元的则按实际造价计缴。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新的收费标准,从2001年3月10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广州市物价局 二OO一年三月九日

2.防空地下室建设 篇二

人防地下室建筑设计必须遵循一个总的原则——平战结合。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等规定制定工程图纸, 不能马虎大意。人防地下室的面积、规模等元素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在进行设计前先进行方案筛选, 选择最优方案, 最后制定成图纸。

1.1要合理划分人防区域。人防区域的基本位置要统筹各方面因素合理选择, 只有选定了一个合适的位置才能为后续共层夯实基础。人防区域不能过于集中。要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杜绝因设计缺陷造成的浪费。人防区域是人防地下室建筑的重点, 建筑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这样才能在战时发挥应有的效果。要合理划分保护区与非保护区, 根据平时与战时要求来确定地下室的具体层高。人民防空地下室梁底净高要大于2.0米, 室内净高要大于2.4米, 也要符合平时使用的功能。人防地下室的面积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遮蔽所等级执行。

1.2在正确划分保护区与非保护区以后, 还要根据防护要求划分抗爆单元和防护单元。其中防护单元的面积应满足一下要求:普通人员遮蔽所不大于2000平方米;专业队员隐蔽所防护不大于1000平方米。其中抗爆单元的面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普通人员掩蔽所与专业人员掩蔽部都不大于500平方米。相邻防护单元应当设置至少一个连通口。每一个防护单元都要设立2个及以上的出入口, 特别注意战时使用的出入口要设置在室外, 严禁采用竖井式。在确定防火区与人防区后要充分考虑人防口的位置并交给水电、通风等部门完善。

1.3大于5000平方米的人防地下室应当设置柴油发电站, 发电站机组容量大于120千瓦时应为移动发电站, 大于120千瓦时为固定发电站。设计时充分考虑机组的运输能力, 电站的排风、排烟井与进风井之间距离应当等于或大于15米, 高差应当大于6米。

2人防地下室口部设计要点

2.1人防地下室的口部设计要充分考虑出入口的位置。口部的位置对于人员的流通至关重要, 战争时期能够让慌乱不堪的人们井然有序地进入人防地下室是出入口位置选择的原则。每个防护单元至少设计两个出入口, 出入口不能过于集中。出入口周围加注安全出口的说明。为了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设计者可以将战时出入口与平时出入口合并, 到战时在对出入口进行加固, 这样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当然, 出入口位置的选择不能仅考虑出入方便, 也要把周围的环境质量计算在内, 充分考虑出入口外部的建筑物、交通等环境。

2.2由于战时与平时出入口的功能有差异, 出入口的大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在平时, 出入口就是一道普通的门, 每天会有很多人流, 因此出入口的宽度应当尽可能宽;在战时, 出入口变成防护空袭的屏障, 是抵御空袭的第一道护栏, 因此, 开口的大小越小越好。但也没必要为了平战两用而专门设置两道门。人防地下室建筑设计的一大原则是平战结合, 出入口的设计正式这一原则的直接体现。人防地下室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平时, 因此出入口开始建设时没必要选择防爆门、防化门等, 但要为防爆门的安装预留空间。到战争时期能够迅速加固出入口。

3地下室的管线构造及要求

3.1由于建设的需要, 某些建筑管道可能要穿过人防地下室。这些管道中传输的可能是污水, 也可能是燃气。管道一旦破裂, 人防地下室将从安全场所迅速装变为危险区域。依次, 对穿过地下室的管道要充分保护。每一根管道都要增加防护措施, 安装护栏。也要防止锈蚀等化学破坏, 对于金属制管道要定期刷防锈漆。

3.2人防地下室必须保证其墙体的坚固性。对于穿过墙体的管道要严格控制器直径, 原则上直径不能小于15厘米。

3.3给水排水、通风、电器等设备的孔洞要严格按照规定以及专业的空洞图预留。外墙穿管都要按照施工图纸预留, 严禁临时打洞。相应的大样做法必须参照专业图集。

3.4人防地下室的通风口要保持清洁。卫生问题一直是人防地下室后期管理的一大难点。通风口是新鲜空气注入的第一扇窗, 风扇必须顶起清理, 这样才能提高污染物、尘埃的过滤量。

3.5人民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墙面抹灰不能掺用纸筋等容易腐烂的材料, 地下室内部的装修材料应与平时的用途相结合, 充分考虑抗震、防腐、防潮, 最主要的是注意防火。

4人防地下室通风口设计

未来战争可能用到大量的化学武器, 依次, 通风口对有人防地下室至关重要。但是, 就像出入口的设计一样, 和平年代没有必要设计战时专用通风口。平时, 人防地下室通风口主要考虑的是防水、防堵、防倒塌、防污染。通风口通常包括独立式通风口和附壁式通风口。独立式通风口设计比较简单, 可以有效地预防倒塌。附壁式通风口结构较复杂, 其防倒塌部分必须与地面分离。

结语:

人民防空地下室还有很多小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这是由其功能定位以及设计的复杂性决定的。在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死角, 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只要能够及时发现, 是可以消除的。这就要求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技能, 既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也能及时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人防地下室口部建设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许多设计与普通的设计时截然不同的, 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要求更加严格, 允许的误差更小。如果在设计与建设过程中能够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些小问题是可以避免的。对于不能避免的, 只能不断地改进。

参考文献

[1]王超, 王向明.人防地下室建筑口部设计初探[J].煤炭工程, 2016, 48 (4) :31-32.

3.防空地下室建设 篇三

关键词:人民防空地下室;建筑过程;注意问题

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在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方面,更是不断的进行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的创新与完善,并且在施工质量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尽管如此,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筑中仍旧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在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设置方面、通风和给排水系统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如何有效的解决好这些方面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国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是摆在所有建筑企业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一、人民防空地下室建筑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高层建筑和人民防空地下室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人口增长同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并且有效的提高了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储藏等方面的能力。因为人民防空地下室基本都是建设在整体建筑的底部,同整个建筑共用一个占地面积,而不需要额外的占地,因此很好的节约了土地资源。但与此同时,这种优势同样也增加了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难度,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的考虑到地下室的工程质量、防护能力、通风、给排水等一系列问题,因为人民防空地下室位于整个建筑的最下方,是整个建筑的基础,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的质量,并且还要保证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能够有安全、稳定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来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甚至是储藏粮食、水等重要的物资。只有解决好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保证整个高层建筑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在2008年4月,国家颁布了《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对人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安全和质量控制,以及对地下室的审查工作做出了明文的规定,由此可见,国家对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重视程度。因此,在进行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筑中,务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二、人民防空地下室建筑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在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之前务必要进行全面的地质勘测

在每个工程展开施工之前都要进行必要的地质条件勘测工作。对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筑更加应该重视起地质勘测的重要性。因为整个地下室都被建筑在地表以下,并且是整个建筑的根基所在,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整体质量和稳定性。若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展开施工之前,没有进行全面的地质勘测,做不到对地质特征细致全面的把握,就无法保证地下室的施工质量,从而难以控制整个建筑物的质量。因此,在进行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施工之前,务必要进行有效的地质勘测工作,了解当地的地质条件和地质构成,并且根据地质条件的特点来决定各方面施工的要求,包括深基坑的强度、防护结构的稳定程度、选用何种混凝土施工技术等等,严格按照各方面的要求来设计施工图纸、制定施工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进而确保整体建筑物的稳定性和永久性。

(二)人民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计

保证对人民防空地下室出入口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整个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最主要的问题。由于人民防空地下室自身的建设目的是进行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储藏,这就决定了人民防空地下室必须要设计出入口。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时,为了确保通道的畅通,加快人员疏散的速度和物资的运输速度,必须保证出入口设计的合理性,将出入口设计在室外。另外,在进行出入口的设计和施工中,保证出入口质量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对出入口的建设一定要采用高强度的施工工艺,与此同时,还要保证出入口具备能够承受高负荷的能力,使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始终能够发挥出其在整个人民防空地下室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做好人民防空地下室的通风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由于都是修建在地下,并且只有出入口与外界相联系,可以说是一个密闭的地下空间,这就对地下室的通风有了较高的要求,因为地下室若没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在长期密闭的环境下,地下室会相当潮湿,不利于物资的存储,并且空气质量也会严重下降,空气中的含氧量会大量减少,若人进入地下室可能会产生窒息的情况,甚至空气长期不流通,空气沉积在一起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因此,在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过程中,务必要做好通风工作,保证空气的正常流通。

在进行通风设计时,要保证通风系统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即清洁性、滤毒性和隔绝性。所谓的清洁性,就是说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空气要保证其清洁无污染的要求,这样才能满足人们对空气最基本的需求。滤毒性是指整个通风系统要具备滤毒的功能,若外界的空气带有毒性,通风系统能够自动滤毒,将有毒的气体进行过滤,保证空气的清洁性之后再向地下室送风。隔绝性也是通风系统必须要满足的要求,通常在外界的气体不明确,或是在更换空气过滤器之时,会将人民防空地下室同外界隔绝开来,这时就体现出了通风系统隔绝性的重要功能。

(四)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给排水设计

在整个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中,给排水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保证给水系统能够正常为地下室提供优质的水源,同时还要确保排水系统能够将地下室中的污水有效的排放出去。那么,在进行给水和排水的设计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在给水方面,要使用城市自来水或者是人民防空的区域水源作为整个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水源,这是保证水源和水质的重要途径。对于贮水池和给水管道的设计方面,贮水池要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最大程度的需水量来确定,保证贮水池中能够贮藏足够的水资源,并且尤其要注意的是保证水资源的清洁,这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给水管道在设计中,主要是以贮水池容量,以及用水需求为依据,并且要确保给水管道无泄漏的情况,尤其是在管道的接口处。其次,对于排水方面的要求比较简单,主要是地下室的排水系统要与上部建筑的排水系统相分离,并且集水池应该采用自启动、机械排水的方式进行排水。同时,排水管道要采用铸铁管或者是钢管,尤其重要的是要保证排水系统能够将人民防空地下室中的污水进行有效的排放清理。

总结:

综上所述,人民防空地下室在我国人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和建筑必须要科学、合理,尤其是在地下室出入口、通风、给排水等方面的设计和施工,要保证整个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质量,发挥出其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储藏等方面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 郑玉红,王权山,牛志伏.人民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要点探讨[J].邮电设计技术,2011(08).

[2] 陆明.人民防空地下室防护结构及防护措施的论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07).

[3] 许小琴.防空地下室建筑主体设计在人防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城市建设与商业网点,2009(26).

[4]朱玲.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建筑与文化(学术版),2013(01).

4.防空地下室建设 篇四

XXX人防办公室:

我单位投资新建的宜州XXXX·项目位于XX市龙溪路与南山路西北交角,2014年6月26日取得了市发改委的新建宜州XXXX项目核准的批复(宜发改项目【2014】51号),X州泰宏·项目方案设计中X#楼建筑面积为22014.21㎡、X#楼建筑面积为12771.16㎡、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2666㎡,现向贵办申请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办理。

5.防空地下室建设 篇五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3月28日 川财综〔2012〕28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人防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包括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分别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予以确定。

第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经人防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免收或减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免收;

(五)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和校舍、公益性医院的医疗和保障用房、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以及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减半收取;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除上述情形之外,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1:9的比例实行省与市(县)分成,就地分级缴入财政国库。

第八条 各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应到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采用《四川省人防收费信息及管理软件》。具体收缴工作按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人防重点 县(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非〔2009〕10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其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人民防空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政府不得统筹调剂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人防部门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6.防空地下室建设 篇六

易地建设费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遂府发〔2005〕32号

市级各部门,市直各园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令28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遂府发(2005)2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收管理

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出让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要求从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符合减免的除外)在市城区从事建设,都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符合减免规定的,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各征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监管到位。

二、减免范围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免收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户原住居民在规划区域内、建成区域外修建自用住房;

2.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3.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普通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不含经营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学生公寓);

4.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5.国家兴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医疗用房;

6.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7.市政公用设施;

8.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9.工业项目(生产厂房、值班室、仓库、厕所、变电用房);

10.人民防空设施;

11.中央、省明文规定应免收的建设项目。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空体系的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免收;

4.工业生产厂房予以免收;

5.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7.防空洞地下室建筑的几点思考 篇七

一、防空洞地下室建筑类型

在实际工程中,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一般都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可以按弹塑性阶段进行设计。考虑结构在弹塑性阶段的工作, 充分利用了材料的潜在能力, 节省钢材, 具有很大的经济意义。

(1) 梁板式结构。梁板式结构是由钢筋混凝土梁和板组成的结构类型。除个别作为指挥所、通信室外, 大部分防空地下室在战时是作为人员掩蔽工事、地下医院、救护站、生产车间、物资仓库等, 属于大量性防空工事, 防护能力要求相对较低。随着墙体的改革, 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在一些工程中已经采用“内浇外挂”的剪力墙结构, 其内承重墙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外墙、楼板、隔墙等也采用钢筋混凝土。 (2) 板柱结构。板柱结构是由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和板组成的结构形式。板柱结构的主要形式为无梁楼盖体系。为使防空地下室结构与上部地面建筑相适应, 或满足平时使用要求, 可采用不设内承重墙和梁的平板顶盖, 顶板采用无梁楼盖的形式, 即板柱结构。 (3) 箱形结构。采用箱形结构的防空地下室一般是属于以下几种情况:工事的防护等级较高, 结构需要考虑某种常规武器命中引起的效应;土质条件差, 在地面上部是高层建筑物。地下水位高, 地下室处于饱和状态的土层中, 对结构的防水有较高的要求;或根据平时使用要求, 需要密闭的房间 (如冷藏库) 等;以及采用诸如沉井法、地下连续墙等特殊施工方法等。 (4) 其他结构。当地面建筑物是单层 (如车间、食堂、商店、礼堂等) 、大跨度, 并且下面的地下室是平战两用的。

二、防空洞地下室建筑的设计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 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 同时要考虑与地面建筑四周环境的协调及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等。特别是位于临街和重要建筑物、广场附近的室外出入口部建筑形式、色彩等, 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增加城市景观的美感。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的防护要求不一致时, 设计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1) 早期核辐射的防护。早期核辐射是核爆炸最初十几秒释放出的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流。它透过岩土及结构进入工程内部, 引起人体伤害和电子元件、光学玻璃损伤。由于散射的作用, 也可通过出入口通道并透过门扇进人工程内部。适当选择高密度的材料, 如钢筋混凝土、钢板等, 当其顶板厚度不满足要求时, 在顶板上面增加覆土, 增加口部拐弯和临时墙厚度, 使最终进入人防工程内的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满足规范要求。

(2) 主体设计。人防工程各组成部分平面布局应紧凑合理, 人员隐蔽所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应按有关规范采用, 其他工程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4m。人防工程必须设置防护单元及防爆单元。在防空地下室主体中划分防护单元是一项降低炸弹命中率, 避免大范围杀伤的有效技术措施。由于防空地下室上方有永久性地面建筑, 上部建筑对炸弹具有一定的遮挡作用。上部建筑的层数不同, 对炸弹的遮挡作用会有所不同。对于上部建筑层数较多的防空地下室, 由于楼板的遮挡, 防空地下室上方就可以不考虑遭炸弹破坏, 但在其四周仍需考虑。

(3) 口部设计。防空地下室的每一个防护单元应不少于两个出入口, 其战时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室外, 且不宜采用竖井方式。两个出入VI应设在不同方向, 并保持一定距离。出入口的通道尺寸、防护门、防护密闭门设置的数量, 按照设防要求和防护规范确定。当出人口口部建筑物位于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时, 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对处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口部建筑, 应采用防倒塌的棚架。供战时使用和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装置。

(4) 辅助房间设计。医疗救护工程和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宜设冲水厕所, 人员掩蔽所宜设干厕 (便桶) 。当因平时使用需要, 设置水厕时, 也应根据战时需要设置便桶的位置。配套工程应根据需要确定。医疗救护工程应设开水间。其他工程当人员较多, 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间。开水间、盥洗室、饮水间、贮水间、厕所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并在上述房间或走道设置弹簧门。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 宜在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值班室, 其使用面积为6~8m2。

(5) 内部装修。防空地下室的装修设计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功能需要, 并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在灯光、色彩、饰面材料的处理上应有利于改善地下空间的环境条件。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 并满足防腐抗震及其他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 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摘要:人防工程的分类与分级人防工程又称民防工程, 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 是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本文主要关于防空洞地下室建筑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防空洞,地下室,建筑

参考文献

[1]门玉明、王启耀:《地下建筑结构》,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7.08。

[2]骆沙:《防空洞地下室建筑设计若干问题探讨》, 《民营科技》, 2011.09:112-113。

8.防空地下室结构验收注意问题 篇八

一、成立验收组。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5人(含5人以上)单数组成,且应有相应的职称证件。

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组织并主持验收。介绍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宣布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出示相应职称证件。

三、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介绍防空地下室施工及自评情况。向验收组汇报竣工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监理单位介绍防空地下室质量评估情况。

3、检查分组:

分建筑、结构等专业全面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结构验收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情况汇总:

观感组、测量组分别汇报情况。其他人员补充发现的问题。

5、验收组汇总情况,并作总结。

6、质监站谈验收监督意见。

7、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作指示。

人防主体结构验收资料准备:

1、基坑验槽资料是否齐全(设计、施工、监理盖章)

2、图纸会审记录,以及有无变更

3、检验批验收记录(土建三个部分,结构、防水、孔口防护)

4、隐蔽记录,钢筋隐蔽(底板钢筋,外墙,临空墙,门框墙,单元隔墙,活门墙,封堵墙等钢筋,顶板钢筋,梁柱钢筋的节点图)以及穿墙管线的隐蔽记录(风水电)

5、保证资料:水泥,砂,石等商混材料,厂家资料,试块强度试压报告,钢筋合格证,准用证以及复试报告

6、结构抽检报告

7、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一般从结构、防水、孔口防护门框墙钢筋绑扎制作方面来写)

人防主体结构验收现场注意问题

1、防空地下室不能存在渗漏现象。

2、后浇带浇筑完成,混凝土达到龄期,结构抽检合格。

3、混凝土结构偏差满足规范要求。

4、设计穿临空墙、密闭墙的管道必须预埋钢套管,墙上不允许开洞或预留光面空洞。

5、所有人防墙及外墙穿墙螺栓,禁止用PVC套管。

6、人防门框位置型号埋设正确,开启方向正确。

7、垃圾清理干净,临时照明到位。

9.防空地下室建设 篇九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无权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护标准。你单位在区路(街)号,开发建设的项目,须按以下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报批、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按公示的建设人防工程和设施工作流程,使用人防工程和安全保护区、拆除人防工程及设施行政许可流程,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使用、拆除及改造手续。

二、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位置、建筑面积、防护标准、平战用途等必须满足市人防办下达的《人防工程规划及设计条件》的要求。

三、必须委托具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相关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人防办审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

见书》办理结建人防工程批复手续。

四、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按照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

五、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大连市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要求,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平战功能转换的设计和施工。按要求完成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备安装,防护设备必须是国家人防定点生产厂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须按批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0元/m2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对个人或单位进行罚款。

六、防空地下室要随地面民用建筑同步配套建设(地面建筑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也应分期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在地面建筑验收前或同期验收。防空地下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地面建筑不能验收,房产部门不发产权证,不能投入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具体按《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防空地下室不随地面建筑同步配套完成,将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0

元/m2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审批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建设的,少建部分面积按2000元/m2补缴易地建设费。

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市人防办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包括使用权)、转让、抵压、顶债,但可优先租赁使用。使用前必须到市人防办办理使用手续,与市人防办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及维护协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未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市人防办将收回防空地下室使用权,并追缴其全部使用所得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防空地下室建设中,项目情况若有变化,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防办,并重新进行审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不按上述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报批、建设和管理的,市人防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结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不明之处,请向大连市人防办工程处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411-62273671。

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月日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阅后签字:

承诺书

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公司在区路(街)号,开发建设的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市的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并按市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告知书》的具体要求进行报批、建设和管理。

特此承诺。

单位:

法人代表:

10.防空地下室建设 篇十

在实际工程中, 地下防空洞等人防工程属于地下隐蔽工程, 在其上面建造房屋时往往会采用卸荷拱来分散上部结构传下来的荷载, 从而保证了防空洞的正常使用[1,2]。但建造在19世纪80年代的卸荷拱, 大多采用砖砌筑而成。随着时间的增长, 以及雨水的侵蚀, 这种在防空洞上建造的房屋, 往往会因为防空洞的塌陷, 而造成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 发生裂缝, 从而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针对这类问题, 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的加固方法, 来确保这类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就显得非常重要, 不仅可以改善建筑物的寿命, 节约业主成本, 而且可以消除居民的恐慌, 具有很大的现实意思。

某单位家属院有一幢带地下防空洞的居民楼, 由于上部墙体有多处裂缝, 引起了居民的恐慌, 因此需要对该建筑物进行加固。

1. 工程概况

该建筑物建于1980年, 五层砌体结构, 采用粘土砖砌筑而成, 其主要特征见表1所示, 由于1、2单元地下有防空洞, 防空洞距离室内地面时间较久远, 防空洞离地面10m左右, 防空洞平面图及剖面图见图1、2所示, 2012年发现该建筑物的外墙及内墙有轻微裂缝, 2013年6月雨季后, 该建筑物的裂缝比较严重, 2单元1到5层住户门口均出现裂缝, 外墙的窗口、门口均出现裂缝, 2单元地面出现了塌陷, 1、2单元的墙体均有裂缝现象, 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居住。

2. 原因分析

经过对现场的查勘, 针对裂缝产生的原因、分布范围、趋势进行了分析, 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1) 、防空洞部分区域塌陷, 造成上部土方进入空洞内, 引起上部结构部分变形, 导致该建筑物墙体出现裂缝。防空洞是砖砌筑而成, 距今时间已有30年之久, 空洞内长期受雨水浸泡, 砖已松动, 其承载力降低, 发生破坏。

(2) 、地下水浸泡地基土, 其承载力降低。

(3) 、对2单元楼梯区域进行加固施工时, 开挖此区域的基础, 发现楼梯间的圈梁在有高差处断开了, 没有连成整体。

(4) 、加固施工时, 发现裂缝处墙体砌筑质量较差, 砖与砖之间咬茬较少, 有通缝, 墙体的整体性较弱。

(5) 、建筑物只有地圈梁与顶圈梁, 其他楼层均无圈梁与构造柱, 整体性较差。

3. 加固方案

根据勘察报告的数据, 以及以往的工程实践经验及该实际工程的特点, 选用以下方案:

(1) 、基础外扩承台梁+托换桩的方法

原结构条形基础属于浅基础, 该层土比较软弱、具有高压缩性, 为了抑制建筑的继续不均匀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载力, 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鉴于, 该建筑时间比较久远, 考虑对基础的损伤程度, 结合目前的各种加固方法[3,4], 由于补强基础 (防空洞上对应位置) 与条形基础的差别, 以及地下防空洞的存在, 19号楼的地基处理方式应分别处理, 不能单一的采取一种加固方式, 因此, 对补强基础采用植筋连接增大截面+桩基的方法;对原结构条形基础采用增大截面+桩基的方法, 可以有效地提高地基的承载力。

对补强基础, 加固的土层位于第5层粉土层, 有效桩长13.5m, 桩径为600mm, 布置图见图3所示;对条形基础, 沿原条形基础边缘布置, 避免对原基础造成较大的损伤, 布置图见如图4、5所示。

(2) 、建筑物局部脱空部位加固处理

采用半干水泥砂浆进行挤密处理, 并做防渗处理。

(3) 、上部开裂墙体的加固处理

采用钢筋网片-砂浆的方法进行加固处理, 利于墙体连接成为整体, 有利于抵抗整体变形、沉降, 还有利于既有建筑物的抗震。

4 加固效果

通过此加固方法, 解决了实际问题, 消除了居民及物业管理层对该建筑物问题的恐慌, 可以继续正常使用, 为业主节约了开支, 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摘要:通过对一幢80年代砌体结构地下防空洞住宅房屋的加固实例, 分析了上部墙体出现裂缝的原因, 从而制定了对防空洞上的补强基础采用植筋连接增大截面法并增加桩基础的方法进行加固, 对原结构条形基础采用桩抬基础的方法进行加固, 并且详细地阐述了该结构中所用到加固方法的施工要点及注意事项, 为以后类似的工程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砌体结构,防空洞,地基加固

参考文献

[1]王建刚, 赵雷.建筑物基础下部防空洞的处理[A].第二届全国地下、水下工程技术交流会论文集[C].2011.

[2]彭柏兴.利用卸荷拱理论对地基中防空洞进行评价和处理[J].勘察科学技术.1999 (06) .

[3]JGJ123-200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S].

[4]11G311-1.混凝土结构加固构造[S].

11.防空地下室建设 篇十一

【关键词】 人防; 地下室; 通风系统; 通风设备。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防空的职能范围也在不段的扩展。除了战时防备敌人空中袭击、减轻战争危害外,在应对和平期自然灾害、突发事故以及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人防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人员掩蔽工程在城市中更是及其重要。附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是城市人防体系的主干力量,我国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占 80 %以上。合理可靠的设计不仅仅能满足平、战时功能的需求,节省了投资,也能提高战时转换效率。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四川省温江区,为附建式防空地下室。人防总建筑面积 3 071 m2,设有 2 个防护单元,平时为汽车库和设备用房; 战时均为二等人员掩蔽部。本工事防护类别为乙类,抗力级别为常 6 级,二等人员掩蔽部防化级别为丙级。平战结合通风系统形式的选择。

GB 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 5.3.7 条规定: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但应在接口处设置转换阀门。”根据此条规范,把平时地下车库的通风及防排烟的设计与战时防护通风设计有机的结合,既能满足平、战时功能的需求,也能减少战时工作量,节省投资。

本工程采用平时排风(兼排烟系统)与战时的防护通风送风系统共用一条风管及风口的形式。设计原则为: 按照排风和排烟最大者计算风管及风口的尺寸,校核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风管的相关部位还需设置转换阀门或法兰接口,以便实现风管的平战转换。通风量计算。

本工程战时防护通风设计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

本工程分为 2 个防护单元,本文以防护单元一为例计算风量。

掩蔽人员数: N=650 p(p 为人数);滤毒新风量: q = 2.6m3/(p·h);最小防毒通道体积: V0= 23.5 m3;清洁区容积: V= 4 355 m3.(1)清洁通风: 根据规范清洁通风: 二等人员掩蔽≥5m3/(p·h),取清洁新风量为 q = 6.8 m3/(p·h).送风量: LQ= N×q1= 650×6.8 = 4 420 m3/ h.排风量: LQP= LQ-0.04V = 4 420-174 = 4 246 m3/ h.(2)滤毒式通风: 根据规范二等人员掩蔽滤毒式通风≥2m3/(p·h);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40 次 / h;清洁区超压≥30 Pa;取滤毒新风量: q2= 2.6 m3/(p·h);送风量: LDR= N×q2= 650×2.6 = 1 690 m3/ h.LDH= 40 V0+0.04 V = 23.5×40+174 = 1 114 m3/ h.LDR>LDH,LD= 1 690 m3/ h.排风量: LDP= LD-0.04 V = 1 690-174 = 1 516 m3/ h.(3)隔绝通风。

根据规范要求二等人员掩蔽需满足: 隔绝防护时间≥3 h,CO2容许体积浓度≤2.5 %.根据规范,按下式校核隔绝防护时间: τ=10 V(C-C0)/(N·C1)。

式中: τ 为隔绝防护时间(h);V 为防空地下室密闭区容积(m3);C 为防空地下室室内 CO2容许浓度(%),应按规范表取值;C0为隔绝防护前防空地下室室内 CO2初始浓度(%),按规范选取;C1为每人呼出 CO2量(L/h),对掩蔽人员宜取 20;N 为隔绝防护时室内实际容纳人数。

τ = 1000×4355×(2.5 %-0.45 %)/(650×20)= 6.8>3 h;满足要求。

(4)防毒通道换气次数 K = LDP/ V0= 1516 / 23.5 = 64 >40;满足要求。

(5)超压排气活门数量 n= LDP/ L0= 1516 /700 = 2.16,故选用 3 只 PS-D250.(同理,计算出防护单元二,LQ= 4 480 m3/ h;LQP=4 292 m3/ h;LD= 1 680 m3/ h;LDP= 1 492 m3/ h;隔绝防护时间为 6.8 h>3 h;满足要求; 防毒通道换气次数 45>40;满足要求; 超压排气活门数量选用 3 只 PS-D250.)4 防护通风系统原理。

(1)清洁式通风: 新风---防爆波悬板活门---扩散室---除尘室---送风机---送风---排风---厕所---排风机---扩散室---防爆波活门---室外。

(2)滤毒式通风: 新风---防爆波悬板活门---扩散室---除尘室---过滤吸收器---送风机---送风---自动排气活门---防毒通道---密闭阀---扩散室---防爆波活门---室外。

(3)隔绝式防护: 开启回风插板阀和进风机,关闭排风机和其他密闭阀门。防护单元进排风口部原理图见图 1、图 2,操作表见表 1.防护通风系统及设备确定。

(1)本工事各防护单元均从楼梯间进新风,清洁式与滤毒式通风风机采用分设方式,根据防护单元进、排风量进行设备选型,第 1、2 防护单元每个进风口部清洁式通风均选用1 台斜流风机送风,第 1、2 防护单元每个排风口部均选用 1台斜流风机排风; 第 1、2 防护单元每个进风口部滤毒通风均选用 2 台过滤吸收器和 2 台电动、人力两用风机送风; 各防护单元风量计算详战时通风简要计算表。

(2)滤毒通风时,本工事防护单元的室内应保持≥30 Pa的超压值,战时在防化值班室内设置测压装置 1 套。

(3)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均应采用 3 mm 厚的钢板焊接成型,其抗力和密闭防毒性能均满足战时需要,且风管应有 0.5 %的坡度坡向室外。

(4)设置在染毒区的各设备与风管的连接,以及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连接,风管管段之间的连接,必须均采用焊接,应保证连接密实,气体不得渗漏。

(5)穿过密闭墙的风管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即于穿墙管段上应焊接密闭翼环,在施工时直接预埋于墙体,其主要设备见表 2.根据计算结果和系统的形式,绘画出本工程人防地下通风平面图(图 3).平战设备的安装。

战时通风系统利用平时风管作为送风管道,部分平时风管因影响战时功能房间使用,临战转换时需拆除。为使气流组织尽量合理,应在断开处用盲板作封堵处理,战时专用通风管道可在临战转换时安装。

6.1平时施工安装项目。

(1)进、排风扩散室至清洁区最后一道密闭阀门范围内的所有通风设备和管道(不包括过滤吸收器).(2)超压排风系统中的自动排气活门,通风密闭短管。

(3)超压测压管、压差测量管、尾气监测取样管、气密性测量管。

6.2 临战转换时限内安装项目。

(1)送风机、排风机以及清洁区通风设备、部件和管道。

(2)滤毒室内过滤吸收器。结束语。

笔者根据规范及经验介绍了人防地下室通风设计思路和过程,把平时地下车库的通风及防排烟的设计与战时防护通风设计有机的结合,既能满足平、战时功能的需求,也能减少战时工作量,节省投资。

参考文献:

12.防空地下室建设 篇十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修改为“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三、第四条中的“产权人、管理人”修改为“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产权人、管理人”相应修改为“安全使用责任人”。

四、删去第八条,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删去第十五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公布之前,使用地下空间,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逐步治理;已备案使用的普通地下室,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并发放使用标志牌。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 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第十四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计划草案的编制应与预算的编制相一致。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九条 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建设责任、程序与项目划分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防空地下室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人防主管部门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根据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大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设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第十九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

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第五章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可以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及设计修改进行监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造价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价格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施工进度,实施经费保障,审核竣工决算。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严格审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验资证明。

第四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四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四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的认可文件。

第四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四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高三期末考试动员班会下一篇:关于清明节 清明临近的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