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房屋买卖合同

2024-09-22

商业用房房屋买卖合同(精选17篇)

1.商业用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商业用房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业用房买卖合同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一、甲方将位于大武口区大汝路马占全综合商业楼(一至二层)卖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210平方米,双方约定每平方米5500元,总房款115万元。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先向甲方付订金10万元,合同履行2个月内,乙方向甲方付房款90万元,剩余房款待房产证、土地证办到乙方名下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付清。订金顶房款。

三、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甲方必须给乙方出收据,证明甲乙双方购房凭证。

四、目前房产证,土地证尚未办理,待政策允许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将房产证,土地证办到乙方名下。在办理有关房产证、土地证过程中,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享有独立产权和所有权。

五、如有一方违反以上条款,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房款总额30%违约金34.5万元(1150000×30%=345000元)。

六、若系政府原因导致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甲乙双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只退房款、利息,装潢费用,解除买卖合同。

七、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关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21日

2.商业用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

有这样一个案例:买房人和卖房人于2010年4月8日签定购房合同, 约定房屋总价179500元, 2010年4月18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同时买房人支付首付款500000元, 余款向银行办理贷款。卖房人在约定的时间通知买房人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但买房人却没有按约前往。卖房人在两次发函催告未果后, 遂诉至法院。

卖房人诉称, 合同签定后, 己方按约积极履行了合同, 可买房人因担心房价下跌, 就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 故诉请法院判令买房人支付违约金。买房人辩称,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国家房产政策发生了变化,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达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明确规定了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请求法院驳回卖房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国务院于2010年4月17日出台了房产新政, 规定购买二套房, 必须支付总房价的50%的首付款, 买房人主张订立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更, 超出其预期, 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鉴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 故卖房人要求买房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并判令驳回卖房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 卖房人不服判决, 依法提起上诉。在上诉理由中, 卖房人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卖房人两次向买房人发函要求履行合同, 但买房人不予配合, 属于违约行为。而且, 虽然国务院2010年4月17日出台新政策, 但是南京市何时执行这一政策, 且这一政策如何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原审法院未能查明, 因此, 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买房人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国务院出台新政后, 商业银行并没立即禁止与借款人按原政策签定《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本案中, 买房人在卖房人催告下, 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在未去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 自认为无法按约取得贷款, 没有依据。二、买房人即使因为国务院新政策出台, 需要承担首付款和贷款利率的变化, 也仅是购房成本相对增加, 且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化, 系正常商业风险, 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中规定, 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现买房人既未与卖房人协商, 也未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变更或解除, 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于法无据。综上, 国务院新政的出台, 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合同不能履行, 买房人擅自不履行合同, 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房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依法应予支持。

3.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篇三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

1997年7月25日,睢志刚与毛瑞琴、毛永亮在中间人睢根上的说合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办事处新店村的一处房产卖予毛瑞琴、毛永亮。土地使用证上是睢志刚之父睢天庆的名字,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款证交清。随后睢志刚即从该房屋内将东西搬走,毛永亮、毛瑞琴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睢志刚一直在郑州居住。2006年7月17日,睢志刚的父母睢天庆与耿姣以睢志刚、毛永亮、毛瑞琴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自己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三人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裁判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睢志刚在与被告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其身份特定,为两原告之子。且原告也曾给他人说过要卖房子,又有说合人睢根上从中说合,睢志刚又持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因此,毛瑞琴、毛永亮有理由相信睢志刚有代理权,而且对此认为是善意且无过失。睢志刚以睢天庆的名义与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曾回到该房屋将其物品搬走,即知道了睢志刚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而不作否认表示,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承认了被告睢志刚的代理行为,因此,被告睢志刚代订合同的行为应为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睢天庆、耿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睢天庆、耿姣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登封市新店村居委会2007年6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事实,同时证明二被上诉人居住的十年期间对房屋进行了几次翻修改造;二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及被上诉人睢志刚已经于1998年将其户口迁出,地已收回,不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二被上诉人还向法院提交了1998年12月5日被上诉人毛永亮与袁志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以证明其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居委会证明内容不实,房屋买卖协议是虚假的。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过庭前多次调解,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也向法庭提交了调解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法院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且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也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理的时间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997年7月25日,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与被上诉人睢志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收到了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应属有效协议。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睢志刚隐瞒实情,擅自出售其房屋,所得欠款自己挥霍,违法处分自己的宅基地和房产,事后上诉人未予追认,应当认定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因被上诉人睢志刚系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之子,经过中间人说合将房屋卖给了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被上诉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签订协议后又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交给了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二被上诉人在该买卖过程中属于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睢志刚具有代理权。协议签订后,二上诉人将该房屋内的东西搬走,并于1998年将其户口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迁出,系以自己的行为对被上诉人睢志刚代理行为的承认。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睢志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其一,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交纳很少的费用。

正是基于以上的特点,加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一般一户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采取了限制态度。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指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卖。但其立法本意即在于保护农民宅基地的专有使用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在此情况下,对该涉及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无效对待或仅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地随房走一律认定有效,而是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上去把握。一般来说,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本案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商业租赁房屋合同 篇四

乙方(承租方):xx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据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位置及面积

出租房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户,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为一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如续租,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2、乙方租赁房屋用于居住。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xx元/年(大写),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另计。

2、支付方式:按年支付,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房屋租金,并支付房屋押金xx元(大写)。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出租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设置抵押,出租前的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全部缴清;

2、甲方应提供能正常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在交付时确保门窗、水电表等各项设施齐全,交付清单详见附件1;

3、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xx月检查、修缮一次,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合同解除或到期后乙方不续租的,甲方可用房屋押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5、其他义务:xx。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和在租用期间内发生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转租房屋;

3、租赁期内,乙方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通知甲方,并于租赁期满前自行搬离房屋;

5、其他义务xx。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预收的租金、押金相应退还: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30日以上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租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xx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支付的押金不予退还。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xx%的违约金,本合同租赁期限起始日期相应顺延;

4、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且未在租赁期满前搬离房屋的,每占用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2倍的房屋使用费;

5、其他违约责任xx。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通知送达

1、双方通过本合同所列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公章):xx乙方(公章):xx

5.商业门面房屋租赁合同 篇五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门面,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八、门面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日内应返还该门面,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门面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50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门面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门面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九、转租、转让和交换

1、在租赁期间,乙方再转租门面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门面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门面交换使用。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15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门面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门面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门面20天以上的。

(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门面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3)租赁门面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3)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在租赁期间,租赁合同被双方同意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甲方应退回剩余租金。如系单方面原因被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一、违约责任及赔偿

1、 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10/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门面,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10/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 如系甲方单方面的原因中止合同的,除退回交纳的租金的剩余部分外,还应赔偿同等金额的赔偿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二、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种费用,甲方应给乙方开相应的收据。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 页,壹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商业门面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的有关规定,甲、乙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门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门面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门面描述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 _ _________的门面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 ___平方米。

二、租赁门面用途

1、乙方租赁门面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为 元/年(大写: 圆整)。

2、甲方应在乙方支付__ __租金之后,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乙方。

3、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门面。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日内搬离。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门面,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门面进行装修。

2、乙方在对门面进行装修或增设设备时,因违反物业管理部门(冠鲁)管理要求产生的违约金、罚款及因装修改造、增设设备发生的致使装修押金无法退还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在租赁期内,乙方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每月一日乙方自行到冠鲁物业交纳上述费用。

4、按冠鲁物业要求,乙方应将装修保证金、水电保证金元交付甲方,甲方将押金条收据转交乙方,乙方入住后、退租前由冠鲁物业退还的押金归乙方所有。

六、门面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 , 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日内进行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门面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 ,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乙方:日期:

看过商业门面房屋租赁合同的人还看了:

1.商业门面租赁合同样本

2.门面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官方版

3.门面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4.简单标准门面出租合同范本

5.店面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

6.个人商铺租赁合同范本3篇

7.私人门面出租合同范本

8.门面房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6.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六

议 书

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业房屋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事项:

第一条:出租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甲方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为100㎡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___餐饮__场地使用,其经营范围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11 月 1 日止,共计租赁______2_______年。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需要续租,须提前 30天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双方重新议定租金后,方可签订续租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继续租赁。第三条:租赁保证金

甲乙双方商定本房租赁保证金为--------元(人民币大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

甲乙双方商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正常终止后十五日内,若乙方无拖欠房租及其他费用时,对商铺无损坏,并且将商铺拆除的隔墙恢复后,不影响房屋的二次租赁,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息)。

第四条:租金价格与租金交付时间 租金按整年缴纳,年租金为 30000 元,(大写:人民币 叁万元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下一年租金由乙方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15日内预付下一期租金。第五条:租赁期间的商铺修缮和装修

1、乙方应按妥善使用商铺内的设施,保护房屋原结构和设备不受破坏(因室内装修、装饰需要,经业主同意拆除室内隔墙及墙内设施、设备除外)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承租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其装修方案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再向物业管理方申请施工。乙方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装修并服从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租赁期满后装修物的权属处理,双方商定:(1)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房商铺续租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和搬离可移动设施、设备,乙方承担隔墙及室内设施恢复责任。

(2)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该商铺续租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时,乙方应将承租范围内拆除的隔墙及室内设施复原。

(3)租赁期内,若乙方整体转让未到期的该商铺使用权时,需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件,并且租金不低于当年价格。受让方需与业主重新签订房屋租租赁合同,装修物权归属乙方处置。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负责缴纳本房屋的物业费、供热费。乙方负责缴纳本房屋的水费、电费。

4、乙方知晓甲方有意出售本房产,若乙方未在本协议生效7日内书面表示愿意承购本房产,则视为本条约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5、乙方应遵守《用户手册》、《装修守则》以及本物业的其它管理制度。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及其它物业管理文件,以上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6、该房屋的质量保险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的人身、财产(货品等)的安全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造成的损毁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本房屋,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1)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的经营范围;(2)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甲方利益。(3)拖欠房屋租金累计30日以上。

2、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甲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但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元(大写------)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装修损失。

3、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乙方享有转让权。乙方转让,须告知并征得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

4、因业主转让房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的经营权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八条:免责条款

如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毁,造成甲、乙双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而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多退少补,甲方退还乙方全额保证金。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本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1、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后自行作废。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7.商业用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七

朱某与钮某于1996年9月结婚, 双方于1997年购买了一处房产, 并于同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所有权人为钮某。后该房屋一直出租给他人使用。2006年9月18日, 钮某向房屋登记机构声明其至今未婚, 提供了能证明其未婚状况的户口簿, 签署了权属保证书, 并在同日与曹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将该房屋以20万元价格出卖给曹某。双方于同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 9月21日房屋登记机构发放了以曹某为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0月, 曹某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6月, 朱某发现房屋已被过户, 向钮某追问, 钮某称房屋是借给曹某贷款用的, 自己并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对价。后朱某要求曹某出具了借用房产证的字据, 并诉之法院, 法院判决钮某与曹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房屋属朱某与钮某共同所有。于是, 朱某持生效的判决书向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将登记在曹某名下的争议房屋更正登记到朱某和钮某名下。那么, 房屋登记机构是否应该据此办理更正登记呢?

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下称《办法》) 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 办理相应的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以下简称2004年5号文) 第五条规定:“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 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我们应该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办法》第七十四条对更正登记作了具体规定, 除了应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外,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 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而申请人朱某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充其量只是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且由于该房屋已进行抵押登记, 所以此处的“权利人”除了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曹某外, 还应包括抵押权人某银行。又根据《办法》和2004年5号文相关规定,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才予以办理。因此, 不应为朱某钮某办理更正登记。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所述。

二、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对于包括房屋在内的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 即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回到以上案例, 不管是钮某与曹某的房屋买卖, 还是曹某与某银行的抵押贷款, 由于都已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 因此, 曹某的房屋所有权、某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都具有公示效力。依物权的公信原则, 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者内容有异, 但对于信赖此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与之交易的人, 法律仍承认该交易的法律效果。本案例中, 钮某为登记房屋所有权人, 曹某因信赖钮某有完全的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 尽管钮某对该房屋并无完全的处分权, 依照物权公信原则, 曹某仍应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在曹某与某银行的抵押过程中, 曹某为登记房屋所有权人, 某银行充分信赖曹某有权对该房屋设定抵押, 其抵押权的取得并无瑕疵。

三、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我们认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应该是以形式审查为主, 实质审查为辅, 即只有在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仍不能证明登记事项时, 登记机构才进行实地查看。对于实地查看的范围, 《办法》第19条也作了具体规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从以上查看范围的规定亦可看出, 实地查看只是查看房屋状况是否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 并不是对权利归属进行调查。本案例中的转移登记不属于房屋登记机构的实地查看范畴, 且通过实地查看也不能发现钮某对该房屋无完全的处分权, 通过钮某提供的房产证、身份证明、权属保证书及与登记簿的校验, 房屋登记机构已完全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至于钮某的刻意隐瞒婚姻状况及钮某曹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 登记机构无权也不可能察觉。

《物权法》第21条也规定了登记错误的先行赔付制度, 但从立法目的来看, 这里的登记错误是指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本身或者是内部工作人员个人) 的原因造成的错误。如果登记机构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而进行的登记, 就应视为正确有效的登记, 尽管其可能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

四、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登记中的适用

《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 曹某与钮某的房屋买卖中, 由于曹某受让房屋时并不是以买受房屋为目的, 因此不能说是善意, 而纽某也并未取得合同对价, 故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转移登记, 曹某仍然不能以善意取得的理由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 某银行的抵押权呢?《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规定了“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此可知, 抵押登记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交易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来考虑, 某银行不可能对房屋所有权人曹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途径、方式等进行调查看其是否对该房屋拥有绝对的、不可撤销的处分权, 只能通过登记查询的方式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因此, 某银行抵押权的取得毫无疑问应该是善意取得。

五、本案例引起的思考

本案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由此也引发了我们的一点思考, 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引起同行们的关注和探讨。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既然物权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那么是否可以以此推断, 合同有无效力也并不影响物权的登记效力呢?即不能以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无效来判定物权就无效, 也就是说, 我国《物权法》采纳的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按照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法院判决钮某与曹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可行的, 同时, 曹某对房屋的所有及某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也应仍然有效。至于朱某的损失赔偿问题, 我们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那就是《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即朱某应向其丈夫钮某主张赔偿, 当然, 这样就纯属债权债务纠纷, 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围了。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

[2].孙燕杨磊杰.浅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制与经济.2009.3

8.商业用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八

1.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交易(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交易的市场已经慢慢发育并初步形成,允许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反映了当前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客观经济实际,农民之间,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产交易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目前宅基地市场交易混乱,除了国家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之外,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的垄断,加剧了宅基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利于规范经济交易行为。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房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与当前市场经济环境已经不协调。

2.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制度及认定此类合同效力的策略

2.1加强立法并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农村房地产交易的稳定 针对目前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且法律效力低,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登记等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同时,也保障了农村房屋交易的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稳定农村房地交产易市场。

2.2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应当建立新的流转模式,保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原有的限制流转的相关规定,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產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与城市商品房、房改房一样,合法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消除隐性交易,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行为,形成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2.3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与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农村宅基使用权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建立起宅基地有期限使用制度就完全可以对期满不再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避免浪费土地,可以参考城市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进一步确定立法。建立一定范围内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由于农村宅基地本身具一定的福利性和社保性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偿使用,如果入市交易,必将成为有偿转让,这就需要有补偿机制来平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补偿金或使用费,详细规定金额、确定用途等。视流转对象(包括本集体成员、非本集体成员、城镇居民)、宅基地的位置等不同因素,确定所应缴纳的补偿金或使用费。

2.4农村宅基地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流转后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房产的增值效应等几方面进行研究。另外,要充分考虑认定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摘自《汕头日报》

9.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篇九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

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但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的,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签订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编号号码必须相连。

八、本合同条款由xx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甬(县、市、区)---中介年第号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xx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丙三/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卖房/乙方买房/丙方中介事宜,订立本合同。

当事人情况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世间】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邮政编码,联系电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经纪资格证号,联系电房地产状况

房产情况:房屋【所有权/共有权】户名,权证号,共计套,房屋地址,设计总层数层,本房屋所在层为层,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两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装修情况

其他设施

。附属用房有【自行车库/汽车库/】【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对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限制条件等应当说的情况

土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户名,权证号,其他情况

中介服务内容

第一条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居间/咨询/代办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

卖方居间

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条丙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居间/咨询/代办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

买方居间

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费用及支付

第三条房屋价款和其他价款总计人民币元。

其中房屋价款元,房屋装修、设施等价款元(详见备注栏清单)。

乙方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时限约这如下:

1.银行按揭:

2.一次性付款:

3.分期付款:

第四条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丙方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甲方承担中介服务费元,由乙方承担在签约日付清。

乙方承担中介服务费元,由甲方承担在签约日付清。

收费标准其中:住宅为1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6计收,超出部分按0.9计收,两者相加;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甲/乙方应当缴纳税、费的项目、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多退少补),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1、预收税费元由甲方承担,于年月日内付清,多退少补。

其中:买卖管理费元;评估费元;营业税元。

2、预收税费元由乙方承担,于年月日内付清,多退少补。

其中:契税元;印花税元;买卖管理费元;

10.商业用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

1、财物的所有权人;

2、抵押权人;

3、质权人;

4、留置权人;

5、人民法院;

6、行纪人。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您正浏览的文章由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相关的合同范本·楼房买卖合同·软件买卖合同·二手车辆买卖合同·车位车库买卖合同·钢材买卖合同·木材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

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大写);

三、包装要求;

四、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方式);

五、标的物质量、数量检验的方法及说明;

六、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

七、期限;

八、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组成、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确定);

九、风险承担的划分;

十、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1.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十一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12.商品房买卖合同研究 篇十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种形式, 普遍认为区分预售和现售的标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标的物即商品房是否已经竣工并且经过有资质的法定建筑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合格。目前, 学界对于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性质已没有争议, 但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还存在很多不一致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委建合同, 根据此种观点,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实际上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行为的合同。即在商品房预售时, 实际上买受人被看成是委托人, 出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 被看成是受托人, 购房款被看成是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买受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帮助其完成商品房的建造, 在受托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 交付其完工产品即商品房已完工并经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 由出卖人支付其一定的工作报酬。但是, 笔者认为, 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界定为承揽合同还值得商榷。虽然加工承揽行为与买卖这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 尤其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但是一般情况下还是很好区分的。况且, 在商品房的预售过程中, 预购人通常不会提供商品房的建造材料, 更不会像承揽合同中那样由定作人提供图纸, 建设方案等。预购人只关心商品房是否能够按期交付。至于由谁设计、由谁施工、以及监管, 预购人并不在意。且商品房的竣工验收是由法定的机构来完成, 并不是由所谓的定作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来完成, 所以笔者认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即不是委建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期货合同, 此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的性质是“房屋的期货交易”, 从而区别于成品房的买卖。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标的物是尚未建造完成的房屋, 其交付时间一般都很长, 这与期货的交易类似。但是我们仍不能将商品房的交易视同为期货的交易, 因为在期货交易过程中, 大部分的市场参与者的主要目的是转移价格风险或赚取风险利润, 而不是追求实物或金融证券的交割。且在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的价格在交易期限到来之前是不确定的, 只有在期限来临之际, 标的物公开成交之时其价格才能最终确定。但是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 虽然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未建成, 但是, 商品房的质量、数量、面积、价格和交付时间均已在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此外、根据国际交易惯例及我国实践中的期货交易实务, 一般情况下, 不动产也不是期货交易的标的。加之商品房预购人的目的是获取房屋, 而不是将商品房作为套期保值或者增值的工具。因此, 不能将商品房的预售等同于期货交易, 也不能商品房预售合同看成是期货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远期交货的买卖合同。此种观点认为, 在商品房的预售过程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即预售方从土地的开发投资到房屋的建造再到房屋的竣工交付, 通常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在签订商品房预购合同时, 预购方一般需要先支付部分定金或者是部分的购房款, 但预售房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立即交付房屋, 而是在约定的将来某个确定的日期交付, 所以, 商品房的预售属于一种远期交付标的物的买卖行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也就是一种远期交付标的物的买卖的买卖合同。其在成立条件, 合同的生效、变更、履行、以及责任承担方面与买卖合同并无区别。只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不同而已。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即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远期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一种房屋买卖合同, 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体一方确定, 出卖人仅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其中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谓房地产开发企业, 是指是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在我们的生活中, 每当有房地产楼盘开盘销售时, 买受人大部分接触的都是营销商而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指出的是, 这些营销商并没有商品房的出卖人主体资格, 他们只是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销或者包销, 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约定支付其一定的报酬。无论是报销还是代销, 营销商都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销售行为, 而不能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其本身不具备商品房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标的物具有的多样性。在传统民法领域, 不动产买卖主要以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其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但在我国,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因此,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其标的物主要是商品房及其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此外, 还包括建筑物所在小区的公用设施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共有权而产生的管理权。

第三、合同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性。所谓行政干预性, 是指行政机关运用法规、经济、政策等手段, 对有关国家事务的运行状态和关系进行强行的干预以进行调节, 从而保证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由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特殊, 且涉及金额巨大, 对国计民生和社会的稳定影响较大, 因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和地区对于商品房的买卖这一领域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法律法规。如许可制度、登记制度、公示制度等。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 其与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并无太多区别, 其成立要件如下: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组织, 即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应当拥有所出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并且经申请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许可。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成立。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当事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必须与其表意行为保持一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出自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首先,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其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形式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后, 在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到相关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 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另一类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是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的批文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再次、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已竣工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最后、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商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且双方的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除了需要具备现售合同生效需要的一般要件外, 还需要以下特殊条件: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并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总之, 随着房地产企业的不断发展, 买房群体不断增多, 商品房买卖合同越来越备受人们的关注, 有必要对其就行深入的探讨、研究。

摘要:当前,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开发以及商品房交易的不断增加,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旨在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并对其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要件

参考文献

[1]曾兴隆.《民法债权总论》.台北三民书局, 1999年版.

[2]吴永宏.《房地产法理论与实务》.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3]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4]祝铭山主编.《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版.

[5]许海峰.《商品房欺诈陷阱与防范》.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

[6]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7]邢建东, 陈敏, 李冠辉.《商品房买卖法律适用与疑难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版.

[8]高富平主编.《民法学》 (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9]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版.

[10]肖彦金.《预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13.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三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信息及房内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2,杂屋m2,车库m2,包括加建面积、房屋的国土使用权一并转让。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包括附属设施)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2、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的所有税费由

3、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缴纳中介费人民币(大写)(¥),乙方一次性缴纳中介费人民币(大写)(¥)。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月(¥)。

2、。

3、。

4、。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将房屋交付乙方,并将与房屋有关的单据

证件同时交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权属清楚,无全产权和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违约,就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

第六条、争议解决:

买卖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本合同,并且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三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其他事项:

1、乙方若需要中介方式办过户的,需签定代办协议。

2、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时,须结清该房的水电费、煤气费、物管费、卫生费、宽带有线费等所有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

3、。

4、。

5、。

6、。

7、。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4.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为: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售房屋产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为结构,房屋共层,该房屋所在层,房屋用途为。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

二、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四、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房屋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方承担。

五、甲方保证在交接时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 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设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甲、乙 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区存档一份。

十、违反本合同所约定事项的违约金为。

甲方:乙方:

15.商业用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五

一、我国城市房屋商业拆迁法律适用之概况

上世纪90年代初,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 国务院于1991年3月22日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1991年《拆迁条例》) , 并于是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 也是我国上个世纪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主要法规。

二、域外房屋拆迁法律适用模式之审视

笔者通过查阅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及台湾、香港地区房屋拆迁法律适用的基本情况[3], 不难看出:

(一) 域外房屋拆迁普遍区分为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 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甚至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注重依法拆迁, 彰显公平正义。

(二)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没有专门针对商业拆迁的法律法规, 但实际都存在着商业拆迁现象。

(三) 对于商业拆迁, 一般均视作民事行为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贯彻的是意思自治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具体方式上采用自由协商。

(四) 补偿方面, 不但补偿房屋的市场价值, 还包括土地价值、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甚至扩展到预期商业利益等等, 但补偿标准是统一的。

(五) 政府一般不介入商业拆迁, 但也绝不袖手旁观, 事前审批把关、事中事后的监督毫不含糊。对于拆迁纠纷, 采用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不允许行政强拆。

(六) 台湾的投票多数决和香港的强制售卖制度, 是对自由协商的适度干预, 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故意拖延、漫天要价等恶意行为予以遏制, 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确保公平公正。

三、现行立法模式下我国城市房屋商业拆迁法律适用利弊之检讨

对于城市房屋的商业拆迁, 立法上由最初的商业和公益不分, 到严格区分商业和公益, 并将商业拆迁置于民事领域, 双方平等协商, 政府不再直接介入, 彰显了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之后, 因拆迁而发生的冲突明显减少, 即使发生, 也能很快依法得到纠正, 相关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应有处罚, 真正将《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到了实处。开发商再也不敢像过去那样胆大妄为, 被拆迁户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与开发商平等协商, 私权神圣的旗帜终于飘扬起来。

总之, 现行立法将城市房屋商业拆迁定位为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 利于纠正过去的错误做法, 确保公民私权神圣, 但也带来一些新问题, 弊端已显现, 亟待解决。

从开发商的角度看, 只要依法经营, 合法拆迁, 不必过分苛责。毕竟,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乃其天性, 也是其法律义务。试想, 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如何生存?企业的营利表面看是为股东谋利益, 实则也在对社会对国家做贡献, 从就业、从税收、从繁荣市场丰富人民生活等很多方面均能体现。在飞速发展的当今世界, 公平固然可贵, 无效率的公平又有何益?何况, “钉子户”的行为很难谓其追求公平。曾几何时, 抑商政策的推行使我国错失了资本积累的黄金时期, 从此落后于世界, 并较长时间一蹶不振, 一睡不醒。

四、我国城市房屋商业拆迁法律适用模式之重构

基于城市房屋商业拆迁面临的基本问题, 结合域外房屋拆迁法律适用的有益经验, 笔者认为, 当下的商业拆迁, 从法律上应当构建一种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由协商方式为主, 以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的附条件的强制售卖方式为辅的法律模式。

(一) 以自由协商方式为主

在城市房屋商业拆迁中, 被拆迁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 对房屋享有完全物权, 有依其意愿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房屋的权利, 法律上已充分确认 (1) , 并体现了对私人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该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 以附条件的强制售卖为辅

尽管国外普遍适用自由协商, 但针对我国目前情况, 笔者更倾向于辅之以适度的国家干预。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 建议借鉴台湾和香港的做法, 尤其是香港的做法, 当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致签约人数达到一定比例 (以90%为宜) , 难以再行继续协商的情况下, 开发商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强制售卖令。此种方式下, 对补偿标准一是应参照房屋和土地的市场价值, 规定补偿的最低标准, 可参照适用《征收条例》的补偿标准;二是前后标准应当统一;三是政府应主要行使审查和监管职能, 纠纷化解和强制措施的实施由法院担当, 以平衡自由与强制之间的张力。

五、结语

商业拆迁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转让行为, 形式上应是一种民事活动, 应首先适用自由协商的方式。但本质上此种民事活动应区分于一般的市场行, 双方自由意志都应受到一定限制, 为保护私权, 维护公平正义, 同时确保效率, 政府应适度干预。

参考文献

[1]冯春梅.城市商业拆迁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2011.

[2]梅新育.征地拆迁补偿过高趋势及其对城镇化和产业转移的阻碍[J].探索, 2013 (4) .

[3]宋健刚.域外城市范围征收类型化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6) ;曾娜.香港商业拆迁法律制度及启示[J].特区经济, 2011 (12) .

[4]王军, 汪晓华.商业拆迁的权利与利益之辩[J].长春大学学报, 2011 (11) .

16.商业用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六

关键词:合同法;买卖合同;法律

0序言

从实际立法层面来看,各国在合同法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会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借鉴和引发,进而使合同法与公约之间具有较大相似性,但从细节入手,可见两者之间又存在一定差异,缺乏细致有效研究,容易造成对法律的误读。在实际应用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学者都展开了合同法与公约的对比研究,着重对两者相似性和差异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合同法立法完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1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之比较

合同订立是一个基于公平交易等原则的具体过程,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当事人采取要约和承诺,对各方认同的交易内容进行法律化的认定。目前各国法律体系当中对于合同订立的规范性要求并不一致,而公约当中则较为适中,着重引入了不同法系关于合同订立规则的突出特点和长处。为了能够有效结合国际市场的普遍规律和现实环境,我国的合同法在1999年制定时,就考虑到公约的主要内容,也体现出我国的实际情况。这种比较性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对公约与合同法展开细化研究。

1.1要约规则之比较

进行要约规则的比较,能更为清晰的分析目前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定方面的差别,提升合同法的实际应用水平。同时找到合同法尚存的不完善之处,对于完善立法具有一定推动性。

1.1.1生效

在要约生效时间方面,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时方生效,到达的定义在公约中第24条中已经予以规定。相应的在我国合同法当中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除了数据电文外,并没有统一规定到达的标准,进而我们只能够直接理解为送达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我国合同法对公约进行了一定拓展,通过细化,合同法对公约没有涉及到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了专门规定。

1.1.2撤回

要约撤回定义为一项要约还未送达被要约人即还未发生效力时,由发出人收回从而归于消灭。各国法律普遍对要约撤回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公约指出要约如果不能撤销,但是能够撤回,其条件是撤回通知能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之前到达。我国合同法则在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其具体内容与公约相似。从要约撤回规定来看,公约与合同法基本相似,并没有明显的规定差异。

1.1.3撤销

要约撤销与撤回存在明显不同之处,撤销是指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处,当要约已经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要取消要约,进而使要约消灭,受要约人无从做出承诺,总体来看公约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较为近似。允许未订立合同之前将要约撤销,进而保护双方权益。

在字面表述上,公约与合同法没有明显区别,但就对缄默或不行为的态度而言,公约是明确将这两种情况排除出承诺范围的,而合同法尚没有这类规定。

2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则之比较

合同履行的规则方面主要会涉及到三方面问题,其一是买方义务规则、其二是买方义务规则、其三是涉及风险的负担。在实际的法律规定上,公约与我国合同法都明确对卖方义务是交货交单,同时也是品质和权利担保进行了确认,而买方义务则是收取货物和及时付款,在风险负担方面适用于风险交付转移原则。

3公约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与免责的规則之比较

3.1关于违约规定的比较

在公约当中规定,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双方按照合同去履行彼此的义务,如果一方不能及时有效履行义务的话,那么就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在公约当中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的补救方法也存在明显不同之处。

3.1.1关于根本违约规定的比较

公约第25条规定中对根本违约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从公约规定当中可见,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必须满足于两个条件,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利益受损,且损失程度较大。其二是违约方可以预知,其后果的严重性。可见公约当中对根本违约有明确规定。

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明确根本违约的概念,具体法条中合同法第94条当中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规定中,根本违约观念己被引入。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五类情形。从法律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体现了一定根本违约概念内容,但与公约相比较,没有设置判定根本违约的主观标准。

3.1.2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比较

公约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重要内容集中在中止履行权上。公约以对方存在明显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作为违约要见,而合同法当中则进行了具体列举,但没有突出强调不履行大部分义务这一问题。在中止履行后的通知和允许对方提出担保的义务方面,公约和合同法都具体有所规定。但合同法规定更细,公约的描述规定限定范围更广。

关于预期违约之救济方面,公约规定较为笼统,有一定限制,而合同法规定当中指明当事人除了可依第69条、94条解除合同之外,还可依第108条规定主张对方承担任何适宜于该案情况的违约责任。进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2关于免责规定的比较

从各国法律规定中可见,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并非任何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违法责任,如果是意外事故造成的违约,则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公约当中采用了一定障碍这一定义,对免责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公约第79条中对导致免责的障碍的构成要件、第三方行为、免责期间、免责范围和通知义务等作了规定。

4总结

上文所述可见,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规则之间既有关联,同样也有差别。可以说积极有效发挥公约实际价值,是各国实现有效立法的基础。总体来看我国合同法有效对公约内容进行了借鉴和吸收,但在具体规定方面两者依然存在细节的差异,在实践过程中结合法律应用需要,要不断优化和创新立法,实现法律的普适性。

17.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七

地址:

负责人:

乙方(需方):

地址:

负责人:

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所需产品,双方在公正、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合同标的

1、本合同所确定的产品为甲方生产的预包装烘焙食品,具体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及金额以甲方的价格表或甲方发货清单为准。

2、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检疫标准及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3、产品的保质期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有明确标示,在保质期内,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害的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二、产品价格

1、甲方产品的价格以甲方的价格表或甲方发货清单为准。

2、甲方视成本及市场原材料变化有权更改供应价格,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三、货款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采用如下货款结算方式之一:

1、先款后货结算(□是;□不是),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____日内按乙方指定地点将货物发出;

2、现款现货结算(□是;□不是);

3、批结(□是;□不是),甲方按乙方一次订货为一送货单位向乙方供货,次批货到时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前批货款;

4、期结(□是;□不是),甲乙双方按一个月为一次货款结算期,乙方应于次月1—____日无条件支付甲方当期所供产品全部价款。乙方必须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延迟。本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应结清所欠甲方所有货款。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更换形式支付给任何个人,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交货方式与验收方式

1、乙方可选择自行从甲方指定地点提货(□是;□不是)或甲方送货(□是;□不是)。乙方自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卸货费等)由乙方承担。

2、乙方需提前_____天向甲方订货,甲方应根据乙方订货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送货地点等约定事项送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路费、油耗费等)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收到甲方运送的货物后应立即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若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双方约定标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已通过乙方对交付货物的验收。

五、退货方式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采用如下退货方式之一:

1、在保质期内,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害的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是;□不是)

2、产品超出包装标示保质期,甲方承担退货时,退货不超出本次结算产品金额的百分之十。(□是;□不是)

3、产品超出包装标示保质期,乙方承担退货时,货款价格下降百分之十。(□是;□不是)

六、双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及时将产品送达甲方。

2、甲方应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本合同的要求,如在保质期内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害的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3、如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给乙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支付货款。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情况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如期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若逾期履行义务,每逾期____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批次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____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产品总价款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若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承担上述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本合同的要求,否则,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重新补发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需按订货单上约定数量交货,少交的部分,乙方若需要,甲方应照数按时补交,若逾期交货,每逾期____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缺货总价款的千分之___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若甲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乙方必须按第三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否则,每逾期____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批次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违约金。迟延超过____日以上的,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相应损失。同时,在乙方延迟支付货款期间,甲方有权暂时停止向乙方供货。

八、合同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由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3、若甲乙双方中有一方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4、因本合同的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上一篇:建党周年诗歌下一篇:五年级班主任班级管理心得体会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