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2024-06-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共10篇)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篇一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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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日期:

内容概述: 07B04040320040014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9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04]6号生成日期: 2010年06月06日 2004年06月11日生效日期: 2004年06月11日 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是试点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管处(局、站):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温家宝总理明确批示“健全财务制度,做好审计工作,推动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村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抓紧修订完善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明确要求“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财会人员队伍,这是搞好财务公开的关键。要争取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对农村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以全面提高农村财务公开工作的水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农业部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做出了具体部署,并将指导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作为今年农业部拟为农民办的13件实事之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并在各省(区、市)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确定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果园村等150个村(具体名单见附件2)作为首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请各省(区、市)经管部门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工作方案操作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经管司、经管总站。有关县(市)经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指导试点村和乡(镇)具体落实方案要求,积极总结和探索不同类型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方法和路子。

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情况比较复杂,没有明确统一的政策规定,农经资

[2004]3号文件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情况暂不作为试点内容,第一阶段只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作储备。

联系方式:经管司集体资产管理处010-64193104

经管总站财务会计管理处 010-64193105

附件:1.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2.首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名单

二○○四年六月十日

附件1: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更好地落实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根据农业部党组确定的2004年工作重点,在全国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对实践中出现的村财村管、村会计集中办公、会计委托代理等财务管理模式的具体做法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分别形成既便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又便于农民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加以推广,以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试点内容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采取村财村管方式的,试点为所在村;实行村会计集中办公、会计委托代理等财务管理模式的,试点不仅在村,还涉及所在的乡(镇)。无论是试点村,还是试点村所涉及的乡(镇),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财务会计制度要健全。试点村及乡(镇)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简明、规范、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财产保全、电子信息技术等方法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2.账务处理程序要规范。试点村及乡(镇)要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规范,所有财务事项都应当按照工作流程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3.民主管理机制要有效。试点村及乡(镇)要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充分履行职责。规范实行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村干部要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

4.财会人员要培训上岗。试点村及乡(镇)财会人员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定期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培训合格上岗。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财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5.审计监督渠道要顺畅。试点村及乡(镇)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所在的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组织好对试点村及乡(镇)的审计监督。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工作,组织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有条件的试点村及乡(镇),要逐步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利用电脑和专门的电算化软件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推进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三、工作要求

(一)确定试点村及乡(镇)。2004年6月,在各省(区、市)推荐上报的基础上,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确定首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村及乡(镇)。

(二)组织实施。试点村及乡(镇)要在省(区、市)和县(市)经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搞好试点,总结提出本村及乡(镇)适用的财务管理模式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上述五个方面)和规程。

(三)总结上报。2004年12月,各省(区、市)经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及乡(镇)工作的总体情况,县(市)经管部门要将试点村及乡(镇)实施规范化的具体情况报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

(四)考核验收。2005年3月,根据各地的试点情况,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将组织考察论证,确定不同财务管理模式下规范化的具体内容、流程规范和考核办法。

2005年6月,根据考核办法,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将组织有关省和专家对试点村及乡(镇)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确定为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村或乡(镇),发给相应的证书或牌匾。

在试点的基础上,今后,要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经验的推广,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村或乡(镇)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对于符合条件的,保留其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帮助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经过若干年努力,使绝大多数的村及乡(镇)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各省(区、市)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及乡(镇)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试点村及乡(镇)所在的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具体指导试点村及乡(镇)搞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帮助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总结其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附件2:首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名单(共150个)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篇二

会议确定了疫苗供应体系建设的重点项目。一是培育重要急需新产品。尽快完成手足口病疫苗等6种新疫苗的研制及产业化,加快研制和研发一批新的疫苗品种。二是建设关键研发设施,重点支持新型疫苗国家研究中心等能力建设。三是扩增急需产能和实物储备。四是提高疫苗行业装备水平。五是建立疫苗质量检验体系。中央财政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疫苗等给予支持。重点项目安排投资规模约94亿元。

会议强调,疫苗质量安全关系重大,要完善监管体系,严格疫苗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的全过程监管。要加强自主创新,扩大国际合作交流。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篇三

国发„2003‟15号 2003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其他未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信用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支农投入明显增加;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逐渐好转;金融监管得到加强,金融风险得到初步控制。但是,还必须看到,当前信用社无论是在自身建设,还是在适应为“三农”服务要求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很大。

深化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根据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要求,深化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深化信用社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二、主要内容

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一)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

明晰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根据实际状况,对资产大于负债的信用社,其积累部分首先要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其次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账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仍有剩余的,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对资不抵债但目前还难以撤销的信用社,先用现有积累冲抵历年挂账亏损,其余部分要落实经营责任,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逐步消化。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具体条件是:(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全辖信用社资产总规模10亿元以上;(3)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4)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1)全辖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2)基层信用社自愿;(3)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4)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资本充足率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三是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要在原有股权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扩大入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要切实强化约束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四自”原则,建立健全信用社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审批、财务收支、风险控制等内控制度,降低不良贷款,压缩人员,减少成本,努力扭亏增盈,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

要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信用社服务功能。立足社区,面向“三农”,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充分发挥信用社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优势,积极开办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适当增加为农民服务的金融业务品种。

(二)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分别确定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对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是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地方党委要加强对信用社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三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今后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由中央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划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可以提供临时支持;四是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试点地区可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简化管理层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

银监会作为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承担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主要职责: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的规章制度;二是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三是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五是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六是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七是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报告国务院。

为了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国家给予以下扶持政策:1.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3.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资不抵债数额按照信用社法人单位计算,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专项再贷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借统还。实际资不抵债数额按照“历年挂账亏损+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的公式计算。其中,实际资产损失按照“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计算。二是人民银行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不低于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年付息。该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中央银行票据支付必须与信用社改革效果挂钩,以县(市)为单位验收支付,标准为:产权明晰,资本金到位,治理结构完善,由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会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监督执行。上述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自主选择,具体操作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4.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0至2.0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1.2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清查资产,追讨债务,分清责任,严惩犯罪。

在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职能,在中央有关部门协助下,运用试点工作的经验,及时指导和组织信用社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并承担起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深化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银监会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试点单位的选择,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银监会统筹安排后报国务院确定。2003年试点在东、中、西部共选择3-5个省(区、市)进行。确定试点的省(区、市),要根据本方案的精神,提出本省(区、市)试点的具体实施意见,由银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力争年底之前完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改革试点地区,将信用社管理责任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并落实有关扶持政策。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开。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篇四

各有关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财政厅,广东省农垦总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有关部署要求,为推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8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启动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建设。经县(市、区)申请、省级遴选、部级审查,决定批准河北省内丘县等32个县(市、区)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为指导各地扎实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政策项目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目标

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省(自治区)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的通知》(农财发〔2018〕22号)精神,准确把握实施要点,聚焦果菜茶等特色主导产品生产,延伸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实现产品质量高、产业效益高、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高、农民收入高、消费者广泛认可,真正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真正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思路融入到项目管理实践中去,在提高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与效益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方向 2018年中央财政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补助资金已经下达,其中分配给贫困县的要落实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要求,体现带贫减贫效果。各省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按照相关因素测算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聚焦主导产品发展,围绕“绿色”“优质”“特色”“安全”加大投入,突出集中打造、整体推进,坚决杜绝用于少数几家企业的直接补助或搞平均分配“撒胡椒面”,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培训中心,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鼓励各省统筹其他相关资金渠道,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集中用于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产业链条,补短板、强优势;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工商资本参与绿色优质农产品全产业链发展,打造产业集群。

三、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方案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已将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意见反馈各省。请各省根据审查意见和本通知要求,指导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细化建设内容、实施主体、资金安排、建设进度,特别是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延伸打造产业链,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请各省于8月20日前将调整完善后的全部项目建设方案重新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并通过农业农村部财务管理信息平台(cw.agri.cn)报送电子版。

四、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省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并强化典型经验、典型模式宣传推介,引导各地将绿色优质特色农业培育成为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持产业,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消费需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对各省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并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调度、督导情况将与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篇五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试点要有利于推动解决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调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强化履职尽责。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搞好统筹协调。做好顶层设计,要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四)强化地方环保部门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五)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试点省份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三、调整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六)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提交市级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级人大任免;市级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直辖市所属区县及省直辖县(市、区)环保局参照市级环保局实施改革。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试点省份确定。

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注意统筹环保干部的交流使用。

(七)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经省级政府授权,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八)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级环保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直辖市所属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改革方案由直辖市环保局结合实际确定。

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九)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四、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省份要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环保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强化环境监察职能,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配强省级环保厅(局)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结合工作需要,加强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探索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试点省份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要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

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应按照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环保局设立党组,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市级党委领导,并向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市级环保局党组报市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级环保分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环保局(分局)党组指导。省以下环保部门纪检机构的设置,由省级环保厅(局)商省级纪检机关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三)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省级环保厅(局)可选择综合能力较强的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试点省份环保厅(局)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试点省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十五)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市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参加其相关会议,为市县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目前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其环境监测任务由市级环保部门整合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加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试点省份环保厅(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市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县级政府及县级环保分局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环保部门应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六、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十七)稳妥开展人员划转。试点省份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试点省份根据地方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八)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地方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十九)调整经费保障渠道。试点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地方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试点省份政府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实施改革试点。试点省份环保、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环保工作有序推进。

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跟踪分析,做好典型引导和交流培训,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十一)严明工作纪律。试点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二十二)有序推进改革。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并积极做好前期准备。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问题类型,结合地方改革基础,对申请试点的省份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统筹确定试点省份。试点省份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和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细化举措,落实政策,先行先试,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全面推开改革工作。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篇六

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

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

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7.青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篇七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9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丽水之赞”为激励,激发更大“丽水之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实施浙江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部门间“最多跑一次”改革,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更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县,聚力绿色大发展,开辟“两山”新境界。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和各类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改革,实现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一是工程项目覆盖全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二是流程改革涵盖项目立项、用地许可、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不动产预登记、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到竣工验收全流程;三是事项改革覆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事项全内容。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推行区域综合评估,强化项目策划生成评价等改革措施,进一步精简合并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实现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

(三)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改革要求,在完成“在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手续再减少、审批时间再压缩。通过深化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努力打造“政务环境最好、权限下放最到位、办理流程最优、提交材料最少、服务速度最快、办事成本最低”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实现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的目标。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同时进一步优化提升、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到2019年6月底,各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缩10个工作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青田改革新样板。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及消防设计备案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防雷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五)分类细化流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五类进行细化审批流程(注: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

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列入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按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整合办理环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工业类项目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整合办理环节。“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和带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整合为一个审批阶段办理。

(六)推广并联审批。审批阶段中涉及的并联审批环节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工作机制。2018年7月底前,牵头部门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国土、规划、环保、水利、经信、财政等责任部门对所涉及事项做好相关审批办理工作;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国土、发改、财政、公共服务等责任部门做好涉及事项相关审批办理工作;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国土、消防、人防、气象、公共服务等责任部门做好涉及事项相关审批办理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国土、规划、消防、人防、气象、水利、市政、园林、环卫、公共服务等责任部门做好涉及事项相关审批办理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全面落实改革试点要求。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严格执行浙江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不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2018年8月底前,梳理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保留的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条件。不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施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积极推行发包方式改革,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八)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除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外,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通过下放或委托下放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和培训方案,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提高审批效能。

(九)合并审批事项。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合并,实行联动办理;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环节,与施工许可联合办理;民用建筑节能、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并入设计方案联审环节;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整合招标控制价备案和招标文件备案,合并成一个事项办理。2018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上述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

聚焦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突出联合测绘、联合审图、“竣工测验合一”深化改革。推行联合测绘改革,制定实施《关于全面推进青田县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划、房产、地籍、绿地、消防、人防等专业由一家综合联测机构(该机构由当事人在中介竞价网上选定)实行联合测绘,分专业出具测绘成果并将报告电子数据上传项目图档库,实现数据共享。根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丽建发〔2017〕122号)、《关于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丽水市施工图电子化审查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丽建发〔2017〕118号)等文件要求,推行联合审图改革。将消防、人防、气象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依托“互联网+图审”,全面实行施工图网上联合审查,网上一次受理,分专业一次性出具审图合格书,实行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实现施工图从多部门单独审查到联合审查再到网上联合审查的跨越。推行“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印发《青田县全面推进“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青田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测验合一”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文件,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由建设单位委托综合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建设、规划、国土、消防、气象、人防和市政公用等部门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依法办理相关核实、备案等手续。

(十)转变管理方式。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强化项目储备,做深做细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多评合一”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国土、征收等部门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等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对于公开出让用地的项目,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在用地出让前,各部门对涉及的城乡规划要求、生态环保要求、节能减排要求和水土保持、城市景观等指标要求进行细化分解,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公开出让用地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将用地规划许可指标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核发给项目业主。对于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日照分析工作不再由项目业主负责,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规划部门完成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中,且明确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各项指标要求,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款缴清证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推行区域综合评估。2018年8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将地质灾害、矿产压覆、涉河涉堤及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选址论证、交通影响、雷电灾害、文物保护、安全预评价等事项列入区域评估范围,变原来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一律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在方案公示期间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实施《青田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方案(试行)》,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围绕“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要求,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不断完善项目审批办事时序,建设单位可以在投资计划下达或签订招商意向协定后自行决定开始勘察、设计发包活动,但需充分考虑各种条件发生的变化,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失败风险。先期完成土地储备的建设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地证明文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利害相对人的权益、明确完成政策处理工作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约定期限等事项,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特殊工期要求的项目可采用上述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用地预审意见或划拨决定书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用地批准手续等调整到施工许可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调整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积极探索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框架和模式,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提速优服务”总体思路,梳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各方职责、实施方式等内容。2018年8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继续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承诺制,审查清单外项目实施承诺即建设,政府仅做备案验收不再审批。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和全省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进行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承诺的工作机制。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借鉴先进地区“多规合一”经验,建立统一的、相互衔接的、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斑块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构建具有空间关联模式的 “一张蓝图”,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探索创新管理模式。

2018年9月底前,基本建立具有层次联动性、内涵关联性、空间引导性和约束渐进性的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形成由宏观到微观、上位到下位、定性到定量的多层次空间规划协同机制。建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为成员单位的“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

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形成支持“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通过构建具有层次性、连通性、聚合性和唯一性的统一空间规划单元体系,关联与整合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各类(不同形式、不同格式、不同来源、不同时期)空间(图形、图像)和非空间(文字、表格、多媒体)数据,进而形成以“空间规划单元”为基准、纵向关联、横向协同的 “一张蓝图”时空数据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划定各类控制线等,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协同机制,统筹各类规划管控边界,实现全县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统一和空间落地。

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完善项目策划生成规则,统一协同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

2018年底,建立空间规划实体的身份证(唯一性标识),形成从规划、管理、实施、验收、监督的全过程空间规划实体的监管体系,实现空间规划实体从出生、演变到终止的全生命周期管控与追溯。在兼顾土地利用用地分类标准和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基础上,建立相互衔接的统一用地分类标准, 实现用地差异图斑的检测与分析。

(十四)“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以建设系统项目图档库为基础,以建设系统数据交互平台为纽带,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支撑,形成规划一张蓝图到审批系统大融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平台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完善项目图档库的规范化改造、建设“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系统,提升现有建设工程审批系统平台工作,实现各相关工程审批部门现有系统的数据对接。

明确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结果数据进行规范化汇总,在工程项目审批环节中通过交互平台数据共享的方式,充分利用建设项目招投标平台、中介竞价平台和联合测绘、施工图审查、测验合一系统以及城建档案数据的调阅功能,将审批过程中的各类审批、中介机构工作结果数据汇总到项目图档库,由审批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审批平台在线监控各审批、中介服务环节的审批、中介服务进度,杜绝体外循环。

明确通过数管中心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审批管理系统与各审批部门的审批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平台的对接,以及实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的要求。

2018年12月底前,提升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及覆盖面,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十五)“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个窗口”的设立办法和运行规则。2018年8月底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联动机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提高现场办理效率。

(十六)“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由牵头部门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2018年8月底前,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制定分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七)“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利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督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五、强化监管服务(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特别是通过承诺或其他形式转为后续监管的事项,必须建立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018年7月底前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全面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行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率。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2.0 版)的对接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嵌入项目审批流程。2018年7月底前,根据国家部委及省级主管部门已建立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清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10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录项目监管(处罚)信息、项目主体违反信用承诺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处罚)信息,记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审批办理系统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二十)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体系,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审批流程管理。2018年8月底前,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推进中介服务费用和时间双下降、质效双提升。2018年10月底前,全面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使用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中介网竞平台,创新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全流程”监管,不断完善拓展功能及服务范围,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服务代办制度,发改、经信、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由行政服务中心代跑、代办。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建立环评、能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代办100%覆盖。

六、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建设、规划、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人防、消防、测绘、数据管理中心等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主动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启动追责问责;对改革过程中出现因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依照县里出台的容错纠错机制免于问责。

(二十三)建立考评机制。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2018年7月底前,制定考评办法,明确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时间。建立专项考核督查机制,重点考核各部门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体系等情况。探索创新部门审批服务监督方式,通过选聘人民监督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监督、评审意见。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加强舆论引导,增进企业和群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保障和推动试点工作加快落地见效并向纵深发展。

附件:1.青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

附件1:

一、县编办

1.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监管措施,制定监督检查办法。(7月底前)

二、县财政局

1.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发建设资金。(7月底前)

2.及时划拨专款经费保障改革举措中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升级的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全过程)

三、县发改局

1.制定并实施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事项细化流程图,明确办理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建立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明确中小型项目审批流程。(8月底前)

2.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8月底前)3.根据国家部委及省级主管部门已建立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清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等。(7月底前)

4.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10月底前)

5.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10月底前)

6.取消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7月底前)

四、县国土局

1.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10月底前)

五、县建设局(规划)

1.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审批事项细化流程图,明确审批服务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8月底前)

2.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条件。(已完成)

3.推行发包方式改革,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已完成)

4.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7月底前)

5.落实执行市级有关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管理办法;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已完成)

6.列出审批事项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及相关要求;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明确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意见的部门、程序。(8月底前)

7.列出调整审批时序事项目录清单,制定配套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并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8月底前)

8.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明确“多规合一”包涵的规划目录、全面梳理全县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构。(9月底前)

9.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明确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10月底前)

10.建立空间规划实体的身份证(唯一性标识),形成从规划、管理、实施、验收、监督的全过程空间规划实体的监管体系,实现空间规划实体从出生、演变到终止的全生命周期管控与追溯。(年底前)11.基本建成覆盖全县各部门、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则等,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修改完善。(10月底前)

六、县跑改办

1.制定并实施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审批事项及其他所涉及安全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办理主体。(8月底前)

2.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审批事项及其他所涉及安全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办理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8月底前)

3.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制定并联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报表及流程图,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等。(7月底前)

4.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保留审批事项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必要的前置条件。(8月底前)

5.通过下放或委托下放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明确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以及承接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审批要求,制定并实施审批下放相关配套制度和培训方案,明确对审批部门的工作要求及培训对象、培训方式等,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8月底前)6.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8月底前)

7.明确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具体措施以及“一个窗口”的设立办法和运行规则;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实行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和咨询。(8月底前)

8.制定各审批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将本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8月底前)

9.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各审批阶段部门职责、工作规程、协调机制、督查制度等,对全过程实施跟踪督查,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修改完善。(10月底前)

10.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等内容。明确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审批流程管理。(8月底前)

11.使用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中介网竞平台,创新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全流程”监管,不断完善拓展功能及服务范围。(已完成)

12.完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已完成)13.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10月底前)

七、县宣传部

1.明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工作举措和经验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明确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企业和群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全过程)

八、县人行

1.根据国家部委及省级主管部门已建立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清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等。(7月底前)

九、县法制办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篇八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各级地方政府采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对事业单位、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审批权限。政府投资项目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由项目投资主体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程序。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特点,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审批,或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审批。其批准文件的标题为:《关于XX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函)》或《关于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复函)》。

四、审批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匡算,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节能评估,以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置要件,同时核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重点审查是否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设计,是否符合基本技术规定、工程造价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等。

五、工作要求。

(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性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在节能评估审查指导意见颁布前,可在项目可研审批文件中增加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其内容为: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意见(节能措施),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三)初步设计审查时,概算总投资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变化较大的,应事前申请调整概算。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六)项目审批的信息,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篇九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1]37号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2001-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全省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1〕37号2001年12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委办《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委办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要求和全国、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十三次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可以保留;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三、实施步骤

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起步较早,从去年7月至今年7月,省政府各部门先后两次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也在今年10月底前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回头看”,把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具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开展“回头看”并提出改进意见。由各部门对前一阶段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依据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对在前两次清理中未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重新申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在前两次清理中应取消但仍未取消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结果不一致的,要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如我省在清理中保留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改为取消;我省在清理中已取消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维持不变,确需改为保留的,要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对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下放到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要提出抓好落实的具体意见各部门在开展“回头看”过程中提出的改进意见要以书面形式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研究确定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对协调不一致的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布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改进意见目录并拟定有关文稿,报省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1〕18号)的要求,在前一阶段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行严格规范,要制定简明、清晰的流程图,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审批工作限时制度;对取消的有关审批项目,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后续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公开工作,做到能公开的都必须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设区市、县(市、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四、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继续承担日常工作。监察、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设区市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省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审批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行。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简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积极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在明年初对各设区市、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包括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经作出处理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是否制定了后续监管措施等)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篇十

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6]102号

【颁布时间】 2006-09-30

【生效时间】 2006-09-30

【时效性】

为促进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将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作为支持重点之一,同时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形成滚动发展的良性投入机制,以满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

(三)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试点省(区)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试点省(区)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煤矿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四)合理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同时,在充分考虑资源有效利用率的基础上,研究改革煤炭资源税的计征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研究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适当调整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各类煤矿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五)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制订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促进煤矿企业改组、改制,鼓励大煤矿兼并、收购中小煤矿,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道路,推进资源开发方式的转变,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国土资源部抓紧编制煤炭勘查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同时,加强对地方煤炭资源规划的协调指导。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探索建立国家煤炭等矿产地储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煤炭等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试点范围。选择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试点,并加以重点指导。山西省开展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工作要与国务院批复的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做好衔接。

(二)时间进度。2006年10月,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联合进行试点动员,并启动试点工作。2007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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