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规定(共11篇)(共11篇)
1.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规定 篇一
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合同
合同编号: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鉴定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鉴定工程概况
(一)项目名称:东莞市道滘镇安老院鉴定图纸恢复服务采购项目 甲方: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办公室
(二)房屋地址: 道滘镇南城村委会后面(三)房屋鉴定原因: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二、房屋鉴定工程范围(一)甲方工作内容:
1、向乙方提交《鉴定委托书》及以下资料(已提交的打“√”):(1)甲方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3)地质勘察资料;(4)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证明;
2、乙方因检测鉴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1):(2):(3):
3、应于 日内提供上述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检测及鉴定的技术服务。
4、提供鉴定现场的水源、电源及鉴定所需的工作面。
5、应委派一人负责鉴定现场协调,有关鉴定工作过程中所需处理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等方便条件。
(二)乙方工作内容:
1、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历史、现状、环境及结构承受的荷载,根据甲方提供的地质工程岩土勘察报告(若无岩土勘察报告,需补勘),分析目前该建筑物基础是否存在不良情况。
2、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开挖查明基础,了解基础类型、尺寸及埋深等,每栋建筑物基础开挖2处。
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88)对建筑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构建钻取混凝土芯样,确定混凝土构件的强度。
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建筑物整体倾斜,依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必须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并出具观测报告。
5、检测该建筑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建筑层数、主要构件的几何尺寸、楼板的厚度,检测构件外观,对外观有损伤、缺陷及明显挠度变形的结构构件做详细记录;检查梁、柱、板及填充墙(或承载墙)有否可见裂缝,检测裂缝宽度、裂缝位置及裂缝的分布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检测梁、柱、板的钢筋配置情况,并开凿检查;检测梁、柱、板的混凝土施工质量,确定是否存在不密实区及空洞;检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围护结构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根据检测结果、国家规范及周围的使用情况对该建筑物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进行计算复核,并对建筑物结构进行抗震性能分析。
7、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不含向住建局办理审核备案。
8、负责组成联合体的检测、测量、勘察单位,保证各联合体单位具有在莞从业资格、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工作。
9、提交出具一式四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给甲方。
10、对鉴定报告中提出需加固补强的,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和咨询。
11、鉴定工作完成后,只负责地基基础开挖部分的回填,不负责对鉴定过程中所损坏结构部分进行修补和对地基基础开挖部分进行恢复,不负责清理安全鉴定前施工现场所需要清理的废弃物料。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乙方须进行现场查勘(指乙方工作内容的第1、2条);
(2)乙方在现场查勘之日起,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前出具鉴定报告,最迟应在 2018 年 6 月 13 日前出具鉴定报告;
(3)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甲方说明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四、质量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采用主要规范、标准有: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99 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87 6.《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GB 50367-2006 7.《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3 :2007 8.国家现行2000系列结构设计规范.东莞市历史遗留违章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指南
五、收费标准、鉴定面积、合同价款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按每平方米鉴定建筑面积 元计收。
(二)鉴定总面积: 7100平方米。
如果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与上款面积不符,实际面积超出预算面积的,不再做出任何补偿。实际面积少于预算面积的,则以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为准,并调整鉴定费用。
(三)鉴定费用总金额:¥ 元;(大写):。
六、付款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经镇财政审核通过,并提交请款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全部费用。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无
2、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鉴定费用时,逾期天数按银行滞纳金向乙方支付赔偿费。
2、应提交乙方的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7 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鉴定报告的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7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
3、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数据、计算软件、专利技术、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技术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委托方提出索赔。
4、因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承接方所耗工作量向承接方增付服务费用。
(二)乙方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2、本次房屋安全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单栋建筑物均需检测,若检测完成后,该建筑物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及配筋均与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基本相符,则乙方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均能通过,其房屋的安全状态可达到B类(含B类)以上;若检测完成后,该建筑物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或配筋与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不相符,导致乙方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中有加固的构件,其房屋的安全状态达不到B类(含B类)以上,则加固处理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后续技术服务与咨询。
3、乙方负责鉴定报告的质量。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等乙方原因导致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建筑物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有关事宜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向市建设局申请调解。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四)双方的协商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效力。
(五)房屋安全鉴定承诺书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鉴字盖章即时生效。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使本项目顺利进行。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完后失效。
鉴定工作完成并全部鉴定费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8
邮政编码:
2.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规定 篇二
规定指出,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应当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规定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 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同时, 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及时向社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3.临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篇三
京安办发„2011‟6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
安全管理及建筑物拆除工程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支队,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发生多起坍塌及火
2用不燃材料。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临建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
5.临建房屋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其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部,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m,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临建房屋房间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6.轻钢结构临建房屋的制作单位应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其它结构形式的临建房屋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同时,要对施工材料、制作工序严格把关,确保临建房屋制作安全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7.临建房屋安装应由有叁级及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临建房屋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总承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档。
三、严格管理,强化使用安全责任落实
(一)临建房屋周边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
22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二)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三)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一是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电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二是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三是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四是宿舍照明用电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五是临建房屋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四)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居住的宿舍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做好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宿舍内严禁使用木炭、炭火、煤火等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电褥子、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严防火灾事故的发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工程
安全
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市政府。
4.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篇四
一、装修申报登记
1、当您需对店铺进行装修作业时,必须提前办理装修申请手续,装修申请手续须商户和装修单位负责人到运营管理中心填写《装修申请表》。
2、装修公司申请进场手续、申报装修时,装修单位须提供装修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装修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的复印资料。
3、提供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包括:
(1)装修效果图(包括室外立面效果图);
(2)施工图系列(见附件);
(备注:其中电路施工图必须注明总用电负荷及电路系统图)
二、装修审批
1、运营管理中心对提交的施工图进行审核;凡符合基本要求的当天完成;对不符合要求的明确提出整改建议。
2、批准后,装修单位须办理以下进场施工手续:
▲签署《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装修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元/间;
▲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15元/证 (工本费5元,押金10元)
▲装修垃圾清运费: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装修电费:商户自行缴纳装修店铺电费。
▲每间商铺配备3KG灭火器不少于二具。
三、装修管理
(一)装修施工要求
1、商铺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禁止擅自拆移建筑的任何梁、柱、承重墙、外墙(墙体、门窗)及设有暗敷专业管线的内隔墙。
3、严禁拆卸、移动和损坏商铺内消防设施,装修时所刷涂料、油漆等不得污染消防设施、地面等。
4、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确保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严禁拆除、更改、移位任何消防设施设备。
6、未经批准严禁更换超出原设计开关的容量进行更换室内总开关,装修用电每间总负荷不得超过10千瓦,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7、装修电线电缆必须采用武汉电线电缆二厂免检产品“飞鹤牌”阻燃线
缆,照明线路、插座线路要求不低于2.5㎜2,插座线路必须进行接地保护且不低于2.5㎜2。餐饮插座电线建议用4㎜2阻燃线,空调、电火锅应独立插座,并使用4㎜2阻燃线。
8、电气线路必须使用KBG金属阻燃管铺设,线头严禁外露,电气线路各接头处必须使用金属接线盒。
9、装修施工用装修材料必须使用合格的、环保的、符合消防要求的正规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装修木质材料必须按消防规范及装饰规范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处理。
10、商铺吊顶可进行局部造型,但必须使用轻钢或铝质龙骨及石膏板,若需木质天花或其他装饰木板必须涂刷防火涂料,并且天花应预留不小于500㎜×500㎜的检修口若干,但所有吊顶不得阻碍消防设施及空调通风口,超总面积40%吊顶的装修,烟感、温感下移至吊顶部;超50%面积吊顶的,必须将喷淋头改为下喷形式。
11、装修期间,严禁动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氧焊、煤气瓶等,如施工确实需要,须报 审批并发动火证,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2、商铺需做广告招牌(灯箱等),须书面向 提出申请,并提供广告内容及平面图、效果图,经审核批准后按统一尺寸要求方可设立。
(二)装修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单位因施工所造成公共设施、他人人身财物之损毁或伤害,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2、装修施工人员须按要求配戴出入证;施工人员须与出入卡铺号相对应,不得窜铺施工作业。
3、商铺装修施工,必须按每40平方米配一只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如确需使用天那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辅助装修的,当天使用当天清离,不得在室内储放。
4、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于乱堆放、乱弃装修垃圾的,物业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由物业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单位或业主、商户承担。
5、装卸、运送物料、淤泥、废料、垃圾等,必须并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6、装修中使用电梯,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电梯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修复、赔偿等处理。
7、装修工接电、接水必须在运营管理中心指定地点,不得私自在外驳接临时用电、用水。
8、在营业时间内及正式运营区域施工,必须用彩条布等封闭围合材料进行防护遮围,避免噪音、粉尘污染环境,每日完工后,应关好室内水源及电源以免发生意外。
9、装修过程中运营管理中心、物业咳嗽毙杷媸苯邢殖⊙膊椋咳赵擞⑽镆挡扛鞑棵胖辽俳幸淮蜗殖⊙彩樱⒃凇蹲靶扪膊榍┑奖怼非┳郑匀繁W靶薰ぷ靼凑兆靶薰娑ɑ蜃靶奚瓯ㄏ钅拷小
(三)装修施工期时间管理规定
1、装修工期一般控制在15天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延长工期手续;
2、正常施工时间: 8:00-17:30
3、如需夜间施工,当日下午16点前,须到装修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加班证》,每人一证,每证5元,当日有效。
(四)装修验收
1、装修单位需在完工后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向运营中心提出验收,填写《验收审核表》。
2、由楼面经理、物业主管、安保中队长、工程班长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对商铺装修项目进行验收。
3、经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审核表》签字确定。装修单位在装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到运营中心办理装修押金退款手续。如无违规情况,将不计息全额退还装修押金。
4、验收不合格的,由运营中心下达《装修整改通知书》,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如三次验收不合格,将扣除全部装修押金。
5、装修商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四、违章装修处理
1、装修单位需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商铺内。施工人员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内逗留,禁止大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装修的,按每天100元进行处罚。
3、不得损坏顶部各项设施设备,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4、严禁在商铺内搭建暗楼、仓库等,违者责令停工并给予1000元的处罚并报消防部门处理。
5、禁止私自拆卸、移动、损坏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如有违者应照价赔偿,并对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6、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私自动火作业的,一律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5.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篇五
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
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300-3000元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因此连房屋的对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致他人财产和物品造成损坏或造成管道阻塞、漏水、停电等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五、为保证小区楼房整齐美观,业主使用的阳台、晾台和窗户,如需加装防护网时,服从物业规定安装隐形防护网。
十六、因房屋装饰装修发生纠纷,首先由物业公司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区装修管理物业公司全权负责。
十八、本规定同二0一一年月起执行。
卫 生 公 约
为了使盛世花苑小区有一个整洁、干净、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了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小区,依据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制定本公约,希望小区全体业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1、凡在本小区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要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和卫生观念,视小区为家、共同家园、共同珍爱、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2、爱护一切公共设施设备,珍惜花草树木,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头、果皮及杂物,严禁从阳台、窗户乱扔杂物,乱泼水和乱倒垃圾,违反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3、业主不得在走廊和楼梯间堆放杂物或占用公共场所。
4、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的道路、庭院、草坪、绿化带、单元楼前后等墙地的清扫。
5、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楼梯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场地进行保洁清扫,包括楼梯扶手、楼道玻璃、平台等。
6、小区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送到指定地点、不要长期把垃圾堆放在走廊和楼梯间,应放入垃圾桶内,由清洁工人每日清理及时清运。
7、小区内业主最好不要饲养宠物,如饲养宠物请不要让宠物在小区内随意大小便,不准污染小区环境卫生。
8、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设备及墙壁不要乱涂乱画乱贴,违反者予以处罚,如属于未成年人所为,则责任由监护人(业主)承担。
6.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篇六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
(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对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
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
第九条 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
(一)姓名;
(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三)联系方式;
(四)租赁房屋地址。
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方式报送。
第十条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对收到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租赁房屋集中地区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及时通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采取措施,配合相关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对举报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未规范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四)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房屋二次装修管理规定 篇七
一、目的本资料,以协助用户顺利进行室内设计及装修为目的。大厦所有用户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装修,以维护大厦全体业主的利益。为规范装修管理工作,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楼宇安全和房屋外观的统一美观,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深府办[1992]102号”文及1999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结合大厦的实际情况,对本大厦二次装修管理特制定本手册。
二、大厦楼宇的结构及外貌
所有装修设计图纸必须由业主提交物业管理处审批。为维护业主整体的利益,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更改装修设计及停止任何未经批准的装修工程。为保证有关工程不违反本手册及其它管理体制规则,建议装修户将有关的装修图纸提前交物业管理处审核。
三、政府部门许可
即使用户在装修前已将装修图纸交物业管理处审核,这并不表示其内容及设计已符合政府有关条例,如属必要,用户仍须另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其图纸内容。
四、聘请顾问公司
物业管理处认为有需要时会针对特殊工程向用户提出聘顾问公司。一切引起的费用,均须由有关用户负责。
五、各类费用
在开始装修前,用户必须交纳各类押金,作为遵守大厦管理规定、不损坏大厦设施、公共地方及按照已审批装修图纸进行装修工程的保证。有关各费用见《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六、咨询
如对装修事宜有任何查询,请与物业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联络,客户服务中心将竭力予以协助。
为使每一个用户均能按其计划顺利完成装修,按时开业及维护所有用户的利益,建议用户和装修单位仔细阅读本《装修手册》,制定详细的装修计划。确保其装修工程式完全符合本大厦的整体要求;否则,用户可能延误有关工程及未能按时进驻而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七、其他
8.大厂镇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房屋出租行为,维护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护房屋出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贵州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厂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镇行政镇域内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出租本镇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和“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大厂计生办)负责本镇内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查验暂住证或居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人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计生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检查,消除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大厂计生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村(社区)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有关部门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各种情况进行考核。
行政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负责管理本辖镇内的出租房屋的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各项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依法按村规民约对出租人不履行责任进行制约。
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镇工商部门负责房屋中介机构和出租房屋内的企业、个体户的服务管理工作;镇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出租房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地税、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房屋出租税费征收办法由镇地税部门会同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无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以及无合法生育证明的孕妇;
(二)在承租人入住后24 小时内,及时向流动人口服务站报告入住人情况,并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好登记表,并在3 日内带领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辖镇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 日以上且年满16 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证中的计生内容,对承租房屋没有婚育证明的的已婚育龄妇女,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0日内将其情况报所在村(社区);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所在村(社区),并协助动员违法怀孕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街道(乡镇)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情检查;
(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按规定申报房屋出租登记,缴纳房屋出租税费;
(七)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环境卫生,配合做好各类传染病预防工作;
(八)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 日内报告房屋所在辖镇派出所。
第八条承租人租赁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持有本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应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校验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入住的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在规定期限内到大厂镇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补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留宿他人的,应在24 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0日以上的,应在30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报告;
(五)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检举、劝止;
第九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出租房
屋和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出示有关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
第十条积极引导聘用流动人口较多的单位,建设或集中租用职工宿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计生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由公安机关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四)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
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承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由公安机关依照《贵州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七)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或者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犯罪、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九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六条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一承租户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应灭火级别水系灭火器);鼓励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标准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备灭火器;
(二)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五)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0.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篇十
粤府[1993]140号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粤府[1993]140号 1993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文及附图;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领有土地使用证的,还应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登记手续;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和居民分户的手续。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就学毕业回迁等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回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七条 拆迁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及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不能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道观、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估的临时建筑的残值价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房屋因为部分拆迁而影响了正常使用的,应予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参考近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给予评估作价。采用的补偿结算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楼梯分摊面积不计入调换面积之内。楼梯分摊面积产权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二)拆除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按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经报建批准的技术层,层高不足2.2米的,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定的残值补偿。
(五)拆除房屋附属物,属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因偿还的住宅单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过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够补偿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在拆迁范围内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单位已分配给住房或已有自行购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置或者减少安置面积。
第十六条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迁到市郊区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其比例最高为1∶1.2。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择安置房屋”的原则。
拒绝拆迁安置而被强制拆迁搬家的,在拆迁搬家中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八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九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二十条 对按第十九条规定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原居住地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迁人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给被拆迁人过渡生产、营业。拆迁人不能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经补偿后,拆迁双方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手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回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取得房屋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拆迁房屋损坏四邻建筑物的,拆迁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对受损坏的建筑物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与拆迁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拆迁人收取拆迁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0.5%至1%计收。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按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迁户或应回迁户的总数,处以每户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罚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1.业主房屋维修管理规定范文 篇十一
一、目的:解决业主入伙后房屋维修问题。
二、适用范围:租用于业主房屋维修。
三、内容:
1、业主入伙时应会同管理处人员共同验收,对房屋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在验收单上分项注明整改项目并双方签字,由管理处负责联系发展商相关工程监理部门组织专人维修,维修后由业主和管理处衽逐项验收,维修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展商负责。
2、业主房屋自入伙起一年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均属于建筑施工质量保修期保修内容,管理处在接到业主反映情况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查看,如属实,则通知施工单位维修,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发展商,如施工单位未及时维修,则管理处应在通知发展商工程监理部门后组织人员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施工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业主房屋入伙满一年后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入伙后未整改的遗留问题,原则上由管理处负责维修,属于业主在使用、改建或装修中发生的总是由业主自行负责。
4、如业主需要进行一般性维修,可直接向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由管理处技工班进行维修,维修后由业主验收并签名认可,其费用由技工班按成本价合理收取。
5、如业主提出的大的维修要求,技工班应上报管理处,管理处派人核实情况,安排维修计划,组织人员维修,维修后由业主验收并签字认可。
6、凡在楼宇内、外公共部位发生的维修,由管理处负责完成,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在管理费中开支,不再向业主收费。
维修安全工作制度
一、为保证安全工作,各员工必须熟知本安全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各特殊工种技工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切实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三、各安全用品必须按规定进行摆放,每次使用前后必须认真进行检查,发现总是或不可靠因素,应立即停止使用,将其单独放置并向部门主管报告。
四、高空作业时,必须配载好安全带和安全帽,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五、使用汽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时,首先必须确定,现场无任何火源、火种(包括潜在的、可能产生的火种)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严禁吸烟,严禁一切可能产生火种的操作。
六、使用电焊、切割机等设备时,必须清除完现场的易燃物后方可使用。
七、原则上不带电作业,如必须,则应做好绝缘措施,且必须有专人监护。
八、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而必须马上施工的,必须有专人在场监护,且施工前必须备好应急方案,做好应急措施,如在现场备齐灭火器找好水源等。
房屋修缮标准
一、主体工程:
屋盖、梁、板、柱、剪力墙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对钢盘混凝土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二、装修工程:
1、门窗修缮后应牢固、平整、美观、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标、变形、腐烂的、应修理更换、小五金应修换配齐;大修时,内外玻璃一次配齐、打好玻璃胶、门窗损坏严重的,无法修复的,应更换。更换的门窗应与原门窗一致;
2、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等的装修,属一般损坏的,应原样修复;严重损坏的,应更新或在不降低标准、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用其他材料代用更新;
3、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
三、楼地面工程:
1、木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的,可修复;损坏超过25%以上或缺乏材料时,可改做相应标准的高级地坪;
2、普通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应拆补、修补或重做;水密石或块料地面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应改做相应标准楼地面;
3、面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外内潮湿严惩的,可增设防潮层或做块料地面;
四、层面工程:
1、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因为原结构本身的原因造成屋面渗水、漏雨严重,按原样修复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修改建;
2、屋面上的压项、泛水、无沟、水落、水管等损坏渗水时,应修复;损坏严惩时,应翻做。
3、女儿墙、烟通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使用和市容的条件下,可改修或拆除。
4、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破损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防水层;结构损坏的,应加固重做。
5、下班天栅损坏漏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翻修,但一般不新做;
6、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应修复。
五、饰面工程:
1、外墙饰面起壳、开裂、剥落的,应原样修复;损坏面积过大的,可全部铲除重做,重做时,在不降低用料标准,不影响色泽协调的条件下进行;
2、外墙勒脚损坏的,应修复;
3、内墙饰面起壳、开裂、剥落的,应修复;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时,可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可加做踢脚线;各种墙裙损坏的情况应根据墙身的需要予以修复;因室内外高差等原因,引起墙面长期潮湿,如有必要,可加做防水层;
4、天栅损坏、抹灰层松动,不下附危险的,须铲除重抹;原脚线损坏的,按原样修复;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应全部铲除后,原样修复或适当简略。
六、油漆粉饰工程:
1、木门、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剥落、失支保护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整体或零件拆换应油漆;
2、钢门、铁晒衣架、铁栅、铁围栏、空调架、上水管、雨水管、煤气管、铸铁污水管或其他各类铁构件,其油漆起壳、剥落或铁件锈蚀,应先除锈,再刷防锈涂料或防锈漆,然后刷其他面漆;钢门或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3、木地板原油漆裉落的,应重做;
4、室内墙面、开棚等修缮时可刷新,其用料应采取新型涂料,如胶白等,高级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
5、高层建筑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复,其色泽应尽量与原建筑保持一致。
房屋完好等级的评定标准
房屋的完损等级是指对现有房屋的完好或损坏程序划分的等级,也就是现有房屋的质量等级。
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是按照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评定方法,对现有整幢房屋进行综合性的完好或损坏的等级评定。这项工作专业技术性强,既有目观检测,也有定量、定性的分析。
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简称《完标》)结合我安全小区及房地产实际情况制定对高层楼宇质量进行评定的一个标准。
一、房屋等级分类
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分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和楼地面;装修组成部分分为:门窗、外抹灰、内抹灰、顶棚和细木装修;设备组成部分分为:水卫、电照、暖气及特种设备(如消防栓、避雷针装置、电梯等)。
1、房屋完损等级的分类
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序,房屋的完损善即房屋完损等级分成以下五类:
A 完好房。是指房屋的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正常。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的;
B 基本完好房。是指房屋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装良好,能正常使用,经过一般性的维修能修复的;
C 一般损坏房。是指房屋结构一般性损坏,部分构部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有破损,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件;
D 严重损坏房。是指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E 危险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的可能,不能确保住户安全的房屋。
二、房屋完好率,危险率的计算
计算房屋完损等级,一律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评定时以阁为评定单位。阁的划分原则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均与僵城镇房屋普查时的规定相同。
房屋完好率是房产管理和经营单位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完标》规定:完好房屋的建筑面积加上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占总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百分比即为房屋完好。即:
完好房建筑面积 + 基本完好房建筑面积
房屋完好率 =--× 100%
总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经过大、中修竣工验收后,应重新评定调整房屋完好率(但是零星小修后的房屋不能调整房屋完好率)。正在大修理中的房屋可暂按大修前的房屋评定,但竣工后应重新评定;新接管的新建房屋,同样应按本标准评定完好率。
危房率:是指整阁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占总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即:
整阁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
危房率 =--× 100%
总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房屋的各类完损标准
房屋的各类完损标准是指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各组成部分的各种项目完好或损坏程序的标准。房屋各组成部分的各项目的完损程度是评定房屋完损等级的基础。评定各分项完损程度的确切与否,就会影响到房屋完损等级的正确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是樗着房屋的质量,所以要认真细致的进行各分项完损程度的评定。
1、完好标准
完好标准是指房屋的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完好、完整,设备完好、齐全,管理畅通,现状良好,使用正常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的。1-1 结构部分:
A 地基基础:地基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挖孔桩、预制钢筋砼管桩、砼灌注桩、预制砼桩、钢筋砼等各类基础,使用正常。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的。B承重结构:
a.钢筋砼的梁、柱、墙、板、球(弧)形屋面等无倾斜、变形和非收缩性的裂缝,无砼剥落、碳化和钢筋露盘等损坏; b.承重砖墙(柱)、砌块等砌等无裂缝、倾斜、弓凸风化等损坏;
c.钢屋架平直稳定不变形,各部件节点焊接完好,支撑部件完好不变形,表面无锈蚀。C 非承重墙:
a.钢筋砼墙板无损坏、裂缝,不渗漏;
b.砖墙(砌块)平直完好,无风化破损、倾斜、弓凸等。
D 屋面:不渗漏。各种屋面基层牢固、平整、完好、积尘甚少,屋面排水畅通。
屋面的隔热保温层、防水层完好无损。钢性防水层和块体防水层完好平整,有足够的搞渗能力,无裂缝、起砂,分格缝填嵌严密,粘结牢固无损;卷材防水层粘牢固,无空鼓脱壳、破损。E 楼地面:
a.整体水泥面层平整坚固,无空鼓起壳、裂缝、起砂等损坏;
b.木地板平整坚固、稳定,表面稍有磨损或轻微稀缝,无腐朽等损坏;
c.砼、水磨石、缸砖、马赛克、大理石、花岗岩等块料面层平整无裂缝,残缺、掉角等损坏。
1-2 装修部分:
A 门窗:完整无损,开关灵活,玻璃,五金齐全,油漆完好有光泽,个别铝合金、钢制门窗有轻度锈蚀和开关稍有碰轧。
B 外墙马赛克、瓷片、大理石、外抹灰层:完整,粘结牢固,无空鼓、剥落、裂缝和破损(收缩性的风裂缝除外);玻璃带墙:完整、粘结牢固,无裂缝和破损。C 内墙瓷片、大理石、内抹灰:完整、牢固、无破损、空鼓和裂缝(收缩性的风裂缝除外)。
D 顶棚:灰板条、各种装饰板隔间板、钙塑板、木板、铝合金板等项棚吊筋牢固,面层完整无破损、变形、下垂、腐朽、脱落,油漆好。
E 细木装修:护墙板、窗帘盒、贴脸板、挂镜线、木扶手及木栏杆等完整牢固,油漆完好。
1-3 设备部分完好、齐全,现状良好,使用正常: A 水卫: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锈蚀,各种卫生器具完好,零件齐全无损,个别稍有轻微渗漏;
B 电照:电器设备、线路及各种照明装置完好、牢固,绝缘良好: C 空调:空调设备、管道畅通完好,无堵、滴现象,使用正常;
D 特种设备:如电梯、避雷装置、对讲机、电视监控、防盗设施、发电机、水泵室内消防等设备等使用正常。
2、基本完好标准
基本完好标准是指房屋的结构构件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屋面局部渗漏但不严重,装修基本完好,稍有损坏,油漆失色,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1-1 结构部分:
A 地基基础:地基有承载能力,挖孔桩、预制钢筋砼管桩、砼灌注桩、预制砼桩、钢筋砼等各类基础,符合设计强度的要求,稍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结构呈细裂缝,但已稳定,无继续发展的趋势。B承重结构:
a.钢筋砼的梁、柱、墙、板、球(弧)形屋面等个别有轻微变形,细小裂缝,砼有轻度剥落、碳化和露筋; b.承重砖墙(柱)、砌块等砌体有少量裂缝;
c.钢屋架平直稳定不变形,各部件节点焊接完好,支撑部件完好不变形,表面稍有锈蚀。
C 非承重墙:有少量损坏,但基本牢固。a.钢筋砼墙板稍有裂缝,局部稍有渗漏;
b.砖墙(砌块)表面稍有风化、细裂缝,勒脚有侵蚀。D 屋面:局部有渗漏。积尘较多,屋面排水基本畅通。
屋面的隔热保温层、防水层稍有破损。钢性防水层面稍有龟裂、起砂,分格缝嵌料老化,稍有开裂;块体防水层稍有脱壳、裂缝;冷膏、油膏等防水层稍有老化和封口脱开;卷材防水层稍有老化、气泡、空鼓、翘边和封口脱开等。E 楼地面:
a.整体水泥面层稍有磨损和稀缝,空鼓、起砂; b.木地板稍有磨损或轻微稀缝,有轻度颤动;
c.砼、水磨石、缸砖、马赛克、大理石、花岗岩等块料面层磨损起砂、稍有裂缝、空鼓、缺损。
1-2 装修部分:
A 门窗:有少量变形,开关不灵,玻璃少量松动、破碎、残缺、五金、纱窗少量残缺;油漆稍有起皮剥落,少量铝合金、钢制门窗有锈蚀。
B 外墙马赛克、瓷片、大理石、外抹灰层:稍有空鼓、剥落、勾缝砂浆少量酥松脱落;
C 内墙瓷片、大理石、内抹灰:稍有空鼓、裂缝、剥落。
D 顶棚:灰板条、各种装饰板隔间板、钙塑板、木板、铝合金板等项棚吊筋无明显变形下垂,抹灰稍有裂缝,其它面层稍有脱钉、翘角、松动,压条有松动脱落,油漆失光。
E 细木装修:护墙板、窗帘盒、贴脸板、挂镜线、木扶手及木栏杆等部件损坏残缺。1-3 设备部分:
A 水卫:上下水管道基本畅通,各种卫生器具基本完好,个别零件损坏残缺。B 电照:电器设备、线路及各种照明装置基本完好、无漏电现象,个别零件损坏。C 空调:空调设备、管道基本畅通,稍有锈蚀、滴水现象、个别零件损坏,基本能正常使用。
D 特种设备:如电梯、避雷装置、对讲机、电视监控、防盗设施、发电机、水泵室内消防等设备设施,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
3、一般损害标准
一般损害标准是指房屋的结构一般性损坏,部分构部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渗漏;装修局部有破损,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卫、电照器具、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1-1 结构部分:
A 地基基础:地基承载能力不足,挖孔桩、预制钢筋砼管桩、砼灌注桩、预制砼桩、钢筋砼等各类基础,局部强度不足,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有变形、裂缝等影响。
B承重结构:有较多损坏,强度已有所减弱。
a.钢筋砼的梁、柱、墙、板等局部变形、裂缝,裂缝值稍超过计划规范的规定,砼剥落面积占全面积10%以内,有露筋锈蚀。筋砼球(弧)形屋面有剥落露筋,钢筋有锈蚀。b.承重砖墙(柱)、砌块等有部分裂缝、倾斜、弓凸、风化、腐蚀和灰缝勾缝酥松剥落等损坏。
C 非承重墙:有较多损坏,强度减弱。
a.钢筋砼墙板的边、角有裂缝,不渗漏,间隔墙面层局部损坏。
b.砖墙(砌块)有裂缝、倾斜、弓凸、风化、腐蚀和灰缝勾缝酥松剥,勒脚有部分侵蚀剥落。
D 屋面:局部有漏雨,积尘较多,水泥砂浆基层局部裂缝、空鼓;屋面高低不平,排水不畅通。设施锈蚀、断裂。
屋面的隔热保温层、防水层有较多破损。钢性防水层面部分有裂缝、起壳、块休防水层部分有松动、裂缝、风化;卷材防水层部分有气泡、老化、空鼓、翘边和封口脱开;冷膏、油膏等防水层部分有龟裂、起绉、封口脱开。E 楼地面:
a.整体水泥面层部分裂缝、空鼓、剥落,严重起砂;
b.木地板部分有磨损、蛀虫、翘裂、松动和稀缝,局部变形,有颤动;
c.砼、水磨石、缸砖、马赛克、大理石、花岗岩等块料面层磨损、部分破损、裂缝、脱落,高低不平;
1-2 装修部分:
A 门窗:有部分翘裂、榫头松动,木质腐朽,开关不灵,铝合金、钢制门窗变形、锈蚀;玻璃、五金、纱窗部分残缺;油漆老化起皮剥落。
B 外墙马赛克、瓷片、大理石、外抹灰层:部分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部分酥松脱落,嵌缝条部分脱落;
C 内墙瓷片、大理石、内抹灰:部分有空鼓、裂缝、剥落。
D 顶棚:灰板条、各种装饰板、隔间板、钙塑板、木板、铝合金板等顶棚吊筋有明显变形下垂,抹灰局部有裂缝,面层部分有脱钉、翘角、松动,部分压条脱落,油漆老化。
E 细木装修:护墙板、窗帘盒、贴脸板、挂镜线、木扶手及木栏杆等部分腐朽,蛀蚀、破裂、松动,油漆老化。1-3 设备部分:
A 水卫:上下水管道不够畅通,管道内有较多积垢、锈蚀、个别滴漏;卫生器零部件损坏、残缺。
B 电照:电器设备陈旧、电线部分老化,绝缘性能较差,少量照明装置有损坏、残缺。
C 空调:空调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部件损坏,有滴、跑现象,供风不正常。
4、严重损坏标准
严重损坏标准是指房屋的结构有明显变形、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破损残缺,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管道严重堵塞,卫生器具、零件严重损坏、残缺,不能正常使用。1-1 结构部分:
A 地基基础:地基承载能力不足,有较明显滑动;挖孔桩、预制钢筋砼管桩、砼灌注桩、预制砼桩、钢筋砼等各类基础强度不足,有明显的不均匀沉降或有压碎、折断、腐蚀等损坏,仍有发展趋势,对上部结构有明显影响。B承重结构:有较多损坏,强度已有所减弱。
a.钢筋砼的梁、柱、墙、板等有明显下垂变形、裂缝,砼有剥落的露筋锈蚀严重,下垂变形,裂缝值稍超过设计规范的规定,砼剥落面积占全面积10%以上。筋砼球(弧)形屋面有倾斜或变形,砼严重腐蚀剥落、露筋锈蚀。b.钢屋架明显倾斜或变形,部分支撑弯曲松脱,锈蚀严重; c.承重砖墙(柱)、砌块的强度和稳定性严重不足,有严重裂缝、倾斜、弓凸、风化、腐蚀和抹灰层大片脱落。C 非承重墙:有严重损坏,强度不足。
a.钢筋砼墙板的边、角有严重裂缝、变形、严重漏水,面层严重破损。
b.砖墙(砌块)有严重裂缝、倾斜、弓凸、风化、腐蚀,抹灰层大片脱落,勒脚严重侵蚀剥落。
D 屋面:严重漏雨,积尘甚多,水泥砂浆严重裂缝、空鼓、风化;屋面高低不平,排水设施严重锈蚀、断裂、残缺不全。
屋面的隔热保温层、防水层严重破损;钢性防水层严重开裂、起壳、起砂;嵌缝料断裂脱落。块料防水层严重松动、裂缝、腐蚀、破损。冷膏、油膏等防水层普遍老化、纤维玻璃布露出,封口严重脱开。卷材防水层普遍老化、裂缝、翘边、封口脱开;沥青流淌。E 楼地面:
a.整体水泥面层严重起砂、裂缝、空鼓、沉陷、剥落;
b.木地板严重磨损、蛀虫、翘裂、松动和稀缝,变形和颤动;
c.砼、水磨石、缸砖、马赛克、大理石、花岗岩等块料面层严重松动,脱落、下沉,高低不平、破碎、残缺不全;
1-2 装修部分:
A 门窗:木质腐朽,开关普遍不灵,榫头松动翘裂;铝合金、钢制门窗严重变形锈蚀;玻璃、五金、纱窗残缺;油漆老化剥落见底。
B 外墙马赛克、瓷片、大理石、外抹灰层:严重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墙面渗水,勾缝砂浆严重酥松脱落,嵌缝条普遍脱落;
C 内墙瓷片、大理石、内抹灰:严重空鼓、裂缝、剥落。
D 顶棚:灰板条、各种装饰板、隔间板、钙塑板、木板、铝合金板等顶棚吊筋严重变形下垂,龙骨弯曲翘裂、腐朽、蛀蚀,面层严重破损,压条脱落,油漆见底。E 细木装修:护墙板、窗帘盒、贴脸板、挂镜线、木扶手及木栏杆等木质腐朽,蛀蚀、破裂、松动,油漆老化见底。1-3 设备部分:
A 水卫:上下水管道严重堵塞、锈蚀、漏水;卫生器具零部件严重损坏、残缺。B 电气照明:设备陈旧残缺、电线普遍老化、凌乱,照明装置残缺不齐,绝缘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C 空调:部分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部件损坏,残缺不齐,滴、跑现象严重,已无法使用。
D 特种设备:如电梯、避雷装置、对讲、电视监控、防盗设施、发电机、水泵、室内消防等设备设施严重损坏、残缺、失效,已无法使用。
5、评定无损等级标准注意事项
在评定分项完损程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1 在评定时遇到断面明显不足的构件,必要时应经过复核或测试才能确定完损或危险程度。
1-2 在评定分项完损程度时,遇到一个分项内有几种损坏内容,以严重的某一内容为准来评定该项的完损程度。
1-3 在评定分项完损程度时,除结构组成部分的各项外,其作组织部分的各项可以数量最多的部件的完损和谐为准来评定该项的完损程度。
1-4 对于房屋组成部分中未列出的分项如阳台、楼梯、烟囱、壁橱等,在评定完损程度时,要分别列入房屋的组成部分中去评定。至于并入哪一个分项,可自己确定。如烟囱可归入屋面。
四、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
房屋完损的等级,标志了房屋质量的好与差,它是根据房屋各个组成部分的完损程度来综合评定的。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分为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和危险房屋等五类。
1、钢筋砼结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钢筋砼结构房屋评定完损等级方法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1 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同一个完损标准,则该房屋的完损等级就是分项所评定的完损程度。
1-2 房屋的结构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同一个完损标准,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个完损程度可降一个等级完损标准,其余各项仍和结构部分符合同一个完损标准,则该房屋的完损等级应可按上一个等级的完损程度来确定。
1-3 房屋结构部分中非承重墙或楼地面分项完损程度可降一个等级完损标准,在装修或设备部分中有一项完损程度可下降一个等级完损标准,其余三个组成部分的各项都符合一个等级以上的完损标准,则该房屋的完损等级可按上一个等级的完损程度确定。
1-4 房屋结构部分中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屋子面等项的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其余各分项完损程度均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则房屋完损等级应评为严重损坏房屋。其余以此类推。
2、评定房屋等级注意事项
在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1 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各项完损程度,对整阁房屋的完损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1-2 在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时,要以房屋的实际完损程度为依据,严格按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不能以建筑年代来代替来划分评定,也不能以房屋的原设计标准的高低来代替评定房屋完损等级。
1-3 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时,特别要认真对待结构完损程度的评定,这是因为其中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屋面等项的完损程度,是决定该房屋的完损等级的主要条件,若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屋面等三项的完损程度不在同一个完损标准时,则以最低的完损标准来评定。
1-4 完好房屋结构部分等级时,若超过规定允许的下降分项的范围时,则整幢忘记完损等级可下降一个等级,但不能下降到危险房屋的等级。
1-5 评定严重损坏房屋时,结构、装修、设备等各分项的完损程度,不能下降到危险房屋的标准。
1-6 在遇到对重要房屋评定完损等级时,必要时应对地基基础、承重结构进行得核或试测后才能确定其完损程度。
1-7 正大修中的房屋暂按大修前房屋评定。
五、评定房屋完损等级的基本做法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可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定期评定房屋完损等级,一般每隔1-3年(或按各地规定)对所管的房屋进行一次全面逐阁完损等级的评定,这种评定可以全面、详细的掌握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A 根据气特征,如雨季、台讯、暴风雪、山洪等,着重对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和一般损坏房屋等进行检查评定完损等级。
B 房屋经过中修、大修、翻修竣工验收以后,重新进行评定完损等级。C 接管新建房屋后,要进行评定完损等级。
进行评定房屋完损等级,其基本做法大致可以分为组织准备,实施查勘,统计汇总等三个阶段。
1、组织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制定评定工作计划,建立评定组织,组织评定人员进行培训,搞好试点。
1-1 组织准备:
公司成立房屋质量评定领导小组,对评定工作进行全面组织和领导,这个评定小组要有公司分管领导,管理处、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各基层物业管理处应成立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一般有5-6人组成,即有经验管理处负责人1人,水工1人,电工1人,木工1人,电梯工1人。1-2 培训、试点:
组织评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方法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把课深圳的讲与现场实习相结合起来,还可能把培训和试点结合起来。通过培训以达到理解标准,掌握方法,保证质量的目的。
通过学习了解评定房屋质量的目的意义,明确任务、范围,掌握评定的方法;其次要学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业务知识以及时性如保鉴定等基本常识、统计要求。另外评定工作的纪律也是要培训学习的必要内容。
试评时一定要按照《标准》逐项对照确定。通过试评必须达到二个基本目的:一是要达到统一方法、统一口径、统一目光(目测程度)以起样板示范作用;二是要摸索出一套评定房屋完损等级的工作规律,以取得经验,加以推广。1-3 物质准备:
要根据评定工作的要求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包括查勘工具,评定的各种统计表格(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汇总表、统计表等)。查勘工具可备线锤、直尺、榔头、螺丝刀、试电笔及有关检查设备的仪器、仪表。还有必要的书写用具及安全器具。统计表格分三种: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房屋完损等级汇总表、房屋完损等级统计汇总表。
各项准备工作要尽量做得细一点。物业管理公司要对各管理处的评定工作准备认真检查落实,避免临时阵忙乱,影响工作。还要建立各级评定人员的各项工作责任制,以保证评定工作的质量。
2、实施查勘阶段
在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后,可进入实施查勘阶段。在这一阶段评定领导小组要帮助和指导各管理处做好评定查勘的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抓质量、抓进度、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1-1 分工明确,职责分清:
各管理处的评定小组人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泥工负责评定地基基础、钢筋砼、砌体等承重结构,非承重结构、屋面、楼地门窗、顶棚、细木装修等项的完损程度。木工负责评定非承重墙、木地面、门窗、顶棚、细木装修等项的完损程度。水工及电工负责水卫、电照、空调和特种设备(电梯除外,电梯由电梯工负责评定)等。1-2 评定顺序:
为了使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定工作质量,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A 在室内先填写好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中的有关资料,如房屋名称、结构类别、建筑面积、现在用途等项。
B 在室内先填写好房屋分阁无损等级评定表中的有关资料以后,实地进行逐幢评定。在评定等级确定并填好表后,评定小组负责人要签注姓名和日期。
C 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经复核抽查无误,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进行房屋完损等级汇总和统计汇总工作。1-3 评定方法:
评定小组先将填好的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带到实地,经核对房屋的名称、阁号后,泥工、木工、水工、电工、电梯工按各自分工进行评定,其方法如下:
查:查看是评定的主要方法,查看时应先查外后查里,先查下后查上。泥工先沿房屋外形查看一遍,熟悉情况,接着查看外承重墙(柱)、非承重墙、外饰面等项的完损程度,然后进入屋内,按照先查下后查上的原则顺序,查内承重墙(柱),钢筋砼的梁、柱、板、楼地面、非承重墙、内饰面等项的完损程度,再查看屋(楼)面渗漏水迹情况和上屋面查看完损程度,或遇墙体、柱有倾斜、弓凸等损坏,可以用线锤吊测倾斜、弓凸值,以便进一步确定损坏程度。若遇承重结构有裂缝、风饰面有破损,还可以用尺量测裂缝宽度或饰面破损面积,以进一步确定其完损程度。
木工先查外门窗的完损程度,然后进入屋内,按照先查下后查上的原则顺序,查看非承重墙、木地面、顶棚、细木装修等项的完损程度。查看时可用螺丝刀探凿腐朽的深度。对遇到有顶棚和经常受雨水侵入的部位,一定要详细查看,顶棚一定要钻进去查看。
水、电工及电梯工对设备部分的完损程度评定,也应按照先下后上的顺序逐间逐层检查,必要时带检查测试仪器来测定设备和性能好坏及电器、线路绝缘情况,据此来确定完损程度。
管理处负责人从外到里,从下到上对各项都要目测完损程度,做到心中有数,若遇到危险、严重损坏的承重结构,可以同泥工或木工一起查看完损程度。
在查看过程中要按房屋的部位循顺序进行,每查看一外把所有的项目全部查看到,不能有遗漏,不走回头路,以节省时间。
问:对有些项目的损坏情况查看不到或民政部不清的,可以询问住户,如白蚁危害,屋(楼)面漏水,水管跑、冒、滴等情况。
报:泥工、木工、水工、电工、电梯工在各自查看项目后,就分别向管理处负责人报出各个项目的完损程度。
议:管理处负责人首先根据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上记载的各项完损程度,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提出整幢房屋应评定完损等级的建议,再经过评定小组评议后确定其完损等级。如果评定小组对评定的完损等级意见不统一的,要发扬民主,充分进行商议,必要时对争论的项目可进行复查后才确定等级。对评定过程中遇到情况复杂,个人难于确定时,需评定小组集体查看,经商议后再确定。
记:管理负责人把评定小组评定的房屋完损等级记在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一的“评定等级”一栏内,填写时可简定写为“完好”(即完好房);“基本完好”(即基本完好房),“一般”(即一般损坏房),“严重”(即严重损坏房),和“危险”(即危险房)。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危房、严重损坏房和一般损坏房的承重结构损坏的情况,还要在表中“附记”栏内简明记载损坏的内容、程度、数量、部位等,必要时可画出示意图,以便复核或修理查勘时的依据。
1-4 填写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
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是评定的基础表格,为了保证质量,填写内容要正确,方法要一致。每阁房屋填写一张评定表。“房屋名称”、“房屋情况”两栏可摘录房屋普查时的“房屋分阁普查表”中的资料,或可利用历史资料。假如无资料利用时,就要到实地调查填写,一般填写方法如下:
名称:指大厦名称。
座落:指大厦所在的地点。
编号:编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汇总统计和装订资料,防止散失,以供查考,以每张表编一个号码,应顺序编号。
阁号:同一大厦中有几幢房屋的,应分别按每一幢楼编写阁号。
产别:是根据房屋所有权和管理不同而划分的类别,如公产、代管产、拔用户、私产。。等。
结构类别:如钢筋砼及其它结构等。
现在用途:如住宅、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是指房屋目前的实际用途,并非房屋原建时的用途。
附记:主要记载说明的问题,如承重结构损坏的部位、数量、程度等。评定等级:是指整阁房屋的完损等级。1-5 评定的质量要求:
评定房屋完损等级的目的,是为了使物业公司及管理处掌握房屋的完损情况,并为房屋技术管理和修缮计划的安排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如果在评定过程中工作不认真负责,评定出来的房屋完损等级就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那就达不到评定的目的,做这项工作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要把评定工作的质量放在首位。
为了保证质量,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A 加强对评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业务工作素质,使每个评定人员对房屋完损标准和评定法弄懂,并在实际工作中能正确掌握使用。
B 在评定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没有把握时,要及时汇报上一级评定组织。上级评定组织要经常到现场指导,及时解决评定中存在的问题。
C 建立工作责任制,评定人员要承担评定质量的责任,对质量好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质量差的要批,并限期改正。
D 上级评定组织要严格把关,加强抽查指导,及时发现差错,给予纠正。检查质量的做法:
A 评定小组自查。评定小组每天实地评定结束后,要及时整理表格,检查是否有遗漏,如有遗漏一定要及时补上。对评出等级要自查一下,是否符合评定方法和评定标准,对不符合者,要及时纠正。
B上级评定组织抽查。上级评定组织要经常派人去基层检查工作,了解进度,抽查质量。抽查质量方法,一是抽查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从表上检查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分析正确程度;二是到实地复查,查一查评定出来和等级是否符合房屋完损的客观实际情况。抽查数量一般在10%左右,允许误差率控制在0.3%以内。1-6 评定中应注意的事项:
A 参加评定工作的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严格组织纪律,既做房屋质量评定员,又做宣传员;随时向住户宣传房屋评定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取得住户的支持配合。
B 查勘评定工作要做到现场查勘,现场评定,日查日评日清。对该幢房屋被评为“危险房‘和”严重损坏房“二个等级时,不要当着住户评定或自作主张随意解答与评定无关的问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C 在现场查看时,必须十分注意安全工作,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D 对查看时,隐蔽部位被破损的地方,应通知管理处及时安排修补,以免影响住户生活。
1-7 评定员应遵守的纪律:
A 评定工作必须到实地,依顺序逐阁进行。若遇住户不在家,应下次再补查,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B 工作时必须佩载标志或携带证件,以明确身份,接受群众监督。
C 对待群众态度和气,尊重群众的习惯,注意文明礼貌。不随意向无关人员传播资料和数据。
D妥善保管评定资料和表格,不得遗失、污损,做到日评日清。E 坚持岗位,不擅离职守,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3、汇总统计表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抓好汇总统计表的统计质量,搞好复核、核正工作,并在搞好统计汇总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资料装订工作。
房屋完损等级的汇总统计工作是最后一道工序,也是评定完损等级和成果的阶段。汇总统计采用逐级的,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并采用过录汇总技术。1-1 房屋完损等级汇总表是建筑面积和各类房屋结构完损等级的汇总,从此表可看出房屋结构和完损等级的情况。A 此表由管理处汇总。
B 此表汇总是根据“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复核无误的基础上进行汇总。C 汇总的方法:
C-1 首先把“房屋分阁完损等级评定表“按房屋名称、某阁、某层、某座从小到大依编号顺序整理好。
C-2 每张表一个项目一个横格。
C-3 汇总小计中建筑面积各栏要做到横平竖直。
C-4 汇总表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二位。1-2 房屋完损等级统计汇总表供各管理处统计汇总,反映房屋各类结构的面积和完损等级,并用百分率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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