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精选7篇)
1.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一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中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单位推荐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近五年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5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8年。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有会计不良行为记录者。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其它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累计满5年,主持完成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具有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主持本科院校或三级医院财务(或审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及以上(破格申报人员需符合业绩中三条以上):
(一)国家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省、部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二)主持省辖市及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实施,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完成2个省辖市及以上重大经济项目融资、投资论证,并全程参加项目建设管理的财务负责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的财务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印发实施。
(五)主持企业上市或大型企业改制重组等方案制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优化。
(六)主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产规模、成本、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七)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10年以上,承担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从事过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
(八)制订全省行业系统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业绩突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被评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得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四条确需对申报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时,由评委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实地了解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依据考察情况,提出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均为申报人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后所取得。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证明。
第十八条本《条件》中涉及的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经济指标应提供近3年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
第十九条本《条件》中所指大中型企业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上一被中注协列入《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目录或近3年来综合经济效益在我省排名前15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本《条件》中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财经类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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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二
江苏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水利部人职发(1994)24号文印发的《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水利勘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水利工程包括陆地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 申报推荐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等次以上。
三、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四年(含四年,下同)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五年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国家星火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苹,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获取和取得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对在县(不含县)级以下水利基层单位及工程建设施工、中小型工程管理、河道(湖泊)管理、防汛防旱第一线或从事水文、勘测等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须达到参评分数线。
3、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业务技术骨干,参加上一年度外语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计算机要求
1、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信息资料。
2、高级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的应用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计算、分析、研究。
3、按省职称办的统一要求,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统考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第二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六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九,下同)。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 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③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④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⑤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⑥曾负责主持过两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⑦曾具体承担过两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两项以上;
③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两项以上,或县级三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④主持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两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⑤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⑥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并经评审通过;
⑧主持制定一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主笔编写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等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七条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②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②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两项以上;
④曾参与编写两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⑤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已的主要参加者;
⑦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两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作为立项实施;
⑤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⑥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⑦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一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⑧参加省、部级重点项目至少一项,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两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县级刊物上发表三篇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独立编写的生产、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⑤主要参加的专业技术工作中,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两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 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②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②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③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一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④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⑤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⑥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④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施工设计、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九条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曾参加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上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执法监督)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④曾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⑤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⑥曾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两项以上。
⑦曾主持一项或主要参加两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⑧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一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⑤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⑥主要参加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⑦主要参加完成过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⑧主要参加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主要参加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⑨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需两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⑩主要参加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⑾主持或主要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三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重点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应用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水利水电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②曾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③曾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④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一项,省、部级至少两项,市、厅级至少三项);
⑤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两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⑥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⑦曾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两项以上国际合作项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一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星火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省内先进水平;
⑤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两项;
⑥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两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⑦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两项;
⑧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⑤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见附则十四,下同),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大、中型[小(1)型三项以上]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为主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两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两项以上;
③曾承担两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⑤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⑦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两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三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一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两份,或小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三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项目质量优良,业主单位评价良好。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项目的生产、专题、科研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有指导作用;
⑤县级(含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三篇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上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悉有关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曾解决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复杂的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②全面掌握施工质量标准,了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有组织完成大、中型[小(1)型三项以上]工程施工建设的经历。
③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进行施工建设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担任过大型水利工程中专项施工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②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两项以上[小(1)型项目三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熟练掌握本专业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两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⑤曾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⑥根据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的标书,大中型工程项目两份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三份以上;
⑦曾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奖、优质工程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三等以上;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在施工建设中,主持完成大型水利工程中的专项项目,或主持完成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已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作为大中型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质量全优,提前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⑦主持或负责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工程质量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达到优良等次;
⑧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总结,技术专题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以上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县级(不含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练掌握有关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曾为改进本部门生产运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有协调各部门间的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②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作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③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中,曾主持一方面的业务工作,或曾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是行业技术标准(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④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⑤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⑥独立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对大、中型水利项目[小(1)型项目三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⑦曾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并较好完成任务。
⑧曾主持审查、审批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可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③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两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⑤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两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⑥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评为优质工程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⑦圆满完成主持或主要参加的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0万元以上;
⑧主持或主要参加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县级(不含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四条 遵循原则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本条例中规定的学历、资历等要求,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可破格晋升。
2、对1956年后(不含1956年)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规定学历。对水利行业中从事野外水文勘测、工程勘测、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破格条件掌握。
3、对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提前1一2年掌握。
4、原则上学历、资历不能双破格,对少数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符合学历、资历破格条件,即具备破格晋升条件中1至5款与6至10款各两款。
5、凡破格申报者,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等次;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必须为优。
第十五条 工程师破格晋升条件
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被聘任为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以及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的助理工程师,评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1至5款与6至10款各一款以上。
1、在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与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
3、市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市级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市级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6、获得县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
7、获得市、厅级三等奖前三名,或县级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得县级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8、在专业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每年十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
9、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市内同行中推广;
10、培养出三名具有县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晋升条件
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被聘为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以及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1至5款与6至10款备一款以上。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前五名);
3、省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省级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省级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6、获得市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县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前三名(指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下同),或市、厅级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市、厅级三等、县级一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8、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每年达三十万元)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全省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9、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
10、培养出三名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1、陆地水文专业: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2、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3、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4、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上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5、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上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6、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7、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上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第十九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原水利电力部1978年先后颁布的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见下表)。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第二十条 省内重点江河是指经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二级以上河道。
第二十一条 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如省内重点江河的流域规划、全省的水利战略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现行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概念的解释
1、获奖项目、课题“主要贡献者”是指国家规定的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2、“主持人”是指项目、课题、工程的实际(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3、项目、课题、工程的“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是指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4、“主要编写者”是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5、省、市、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指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县(市)水利局。
6、市级指全省十三个省辖市;厅级指省级业务主管厅局;县(市)级包括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市)级包括市、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计委、经委、农委等。
7、国家级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省、部级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业务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级别由学术会议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8、“学术会议交流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并被收入正式出版的交流论文集中的论文。
9、“可考证”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10、“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以及内部铅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11、“有指导初级或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12、实践、成果、论文各自条件中二项超过50%的可以按5舍6补的原则补算够一项。,如业绩与成果中某条规定,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完成省部级项目一项或市、厅级二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一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两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一整项条件。再如,论文论著要求项目中,一条规定独立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另一条规定是主笔编写技术总结、专题报告等至少要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若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各一篇,两项相家加则可以视为满足该项条件。但是这种互补条件只限于在实践、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各自项目内部之间选择互补,各大项目之间的成果不能互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推荐条件、评审条件及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省职称办现行政策执行。
3.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三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应试精华会计高级会计师全国第一区直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在自治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应试精华会计高级会计师全国第一咨询老师q(号2021024437)[2005]25号)精神,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应试精华会计高级会计师全国第一
第一条 为了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考试条例》和人事部、财政部对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试精华会计高级会计师全国第一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考评取得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考试工作应试精华会计高级会计师全国第一
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条件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获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4、获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七年。
(三)破格条件
1、应试精华会计高级会计师全国第一经财政部、人事部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在会计师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职务,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考试,考点只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八条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订自治区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并下发合格人员名单和成绩单。
第三章 评审工作应试精华会计高级会计师全国第一
第九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达到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审:
1、具有当地财政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出具的会计工作综合评价意见;
2、掌握1门外语,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3、掌握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标准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4、符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在专业理论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专长或造诣较深;
2、熟练掌握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3、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
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在工作能力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2、能够负责组织制定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管理制度、财务办法或财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3、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并帮助提高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4、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在担任会计师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项:
1、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财会先进工作者;
2、在财会工作管理方面荣获自治区或部级奖项;
3、主持或主笔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被采纳实施,为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贯彻并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促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受到盟市以上财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5、在财务专业课题研究中取得两项以本人为主的研究成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
6、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和合理创收方面,所提出的方案被单位采用并取得了较大效益,在提高资金利用率、加速资金周转率、成本降低率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7、在会计岗位上创造了先进的财会管理经验,并在本单位或同行业中推广;
8、在大中型企业现代化制度管理工作中,发挥管理会计的职能,提出较高价值建议或措施被采纳,对企业资金管理进行科学预、决策,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专业学术论文、论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财经类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独立完成)财会专业论文;
2、本人撰写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财会专著字数达5万字以上、或译著达10万字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的有关会计理论研讨会或财会专刊上提交并刊登的专题论文以第一作者3篇(每篇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具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4、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过会计专业正式公开出版发行教材或财务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且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章 处 罚应试精华会计高级会计师全国第一
第十五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考试和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加相关考试和评审:
1、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者;
4、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者。
第五章 附 则应试精华会计高级会计师全国第一
第十六条 考试与评审费用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厅有关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4.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四
一、达到国家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的人员,但取得会计师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本通知规定时间或年限要求的人员,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提前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提前报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务会计、先进财政税务工作者、优秀会计、优秀财税人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或荣获地级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二)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地级市一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等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以上具有相当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或在地级市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3篇(其中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有相当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
(四)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材料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或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大中专财务、会计课程,效果较好;并能提供有关聘书、授课课程名称、课时、备课笔记、效果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合格。
(六)从事本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主要参加者)地级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被采纳,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2.参与(主要参加者)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在加强经济核算和管3里,促使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全省同行先进水平或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3.在改进财务会计管理,加强单位内部制度建设,促进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显著,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4,在大、中型经济单位或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
5。设计开发地经地市以上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软件,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主要贡献者。
二、未达到国家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5.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五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部)批准成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新闻专业工作,评审编辑、记者、主任编辑、主任记者、高级编辑、高级记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7年以上,取得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职务,受聘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三)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完成采、编任务,完成各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二)承担过3次以上难度较大的采、编任务,完成任务较好,在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评审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承担过2次重大题材或重要典型报道任务,实施较好,成果显著;或为主采写、编发过3篇以上重要稿件、重点节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二)参与策划和组织过3个(期)以上有较高质量的版面、栏目、节目;或担任若干专题报道的主要采访、编辑任务,所采访、编辑的稿件、节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三、评审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或为主采写、编发过3篇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可起示范作用的重点稿件或节目;或策划、组织过3个有较高质量的版面和栏目;或直接指挥实施过3次以上重大报道活动,成绩显著,有较大的影响。
(二)具体指导过中级专业职务以上采编人员的业务工作,或参与编写过3万字以上的新闻教材或讲稿。
(三)作为第一作者或主创人员,要有作品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中国广播》、《中国广播电视学刊》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或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上播出。文字类记者、编辑不少于3000字;广播影视类记者、编辑编发新闻稿不少于5(条)或编、排、导广播影视作品3部(集)。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或主要撰稿人、主创人员,要有1篇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有2篇作品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有3篇作品获市(厅)级一等奖。
(二)摄影的新闻图片有2幅获市(厅)级以上评奖三等奖以上。
二、评审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或主要撰稿人、主创人员,有1篇(部、集)以上作品获省级政府奖一等奖,或有2篇(部、集)以上作品获省级政府奖二等奖以上,或有4篇(部、集)以上作品获省级政府奖三等奖以上。
(二)参与撰稿、采编、策划、摄制的作品,有1篇(部、集)以上获省级政府奖一等奖,或有2篇(部、集)以上获省级政府奖二等奖以上,或有4篇(部、集)以上获省级政府奖三等奖以上。
三、评审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主创人员,有1篇(部、集)以上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或省新闻奖一等奖;或有3篇(部、集)以上作品获省新闻奖二等奖以上。
(二)在采编业务工作中解决过重大疑难问题或在某一方面有创新,业绩显著,在全省新闻界有较高威望。第六条 著作、论文条件
一、评审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任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二、评审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主要撰写者)。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1篇。
三、评审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第一作者)。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新闻或相关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七条 附则
6.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规定如下:
一、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有关高级评委会制定的除任职年限外的申报具体条件,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可提前2年;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并具备有关高级评委会制定的除学历外的申报具体条件,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技术特殊荣誉奖的;
(二)获得国家级(或相当于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四等奖及其以上的;
(三)获得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及其以上的;
(四)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或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突破,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重要空白的;
(五)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主持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六)在新兴科技、前沿学科方面获重大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七)具有丰富的医药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的;
(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处于国内本行业领先水平的;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或全国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并被该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评价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独到见解的。
二、各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胜任现职工作,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工作年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申报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破格申报条件原则上按委托单位的要求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申报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七
赣人发[2006]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
2、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
3、江西省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4)
4、江西省农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6)
5、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7)
6、江西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8)
7、江西省自然科学实验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9)
8、江西省新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0)
9、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1)
10、江西省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3)
11、江西省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4)
12、江西省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5)
13、江西省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6)
14、江西省三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7)
15、江西省档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7)
16、江西省四级编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9)
17、江西省四级作曲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0)
18、江西省四级导演(编导)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1)
19、江西省四级指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2)20、江西省四级美术(摄影)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3)
21、江西省四级舞美设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4)
22、江西省四级演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6)
23、江西省四级演奏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7)
24、江西省舞台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8)
25、江西省群众文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9)
26、江西省图书资料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1)
27、江西省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2)
28、江西省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4)
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本学科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开展教育教学或实验工作。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教育发展趋势,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等工作,业绩较显著。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其他上岗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从事教学、教育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或在实验等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校助理教师、高校助理实验师,高职助理教师、高职助理实验师,中专助理讲师、中专助理实验师。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硕士学位;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教育教学或实验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或实验工作三年以上;(四)中专毕业后,从事实验工作五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开展教学、实验等工作。具有完成教育教学、实验工作的能力,能够辅助或独立开展一般性教育教学、实验工作,能够完成一般性教学大纲、教学或实验总结的撰写工作。申报高校助理教师、高职助理教师应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含在内刊、增刊上发表);申报中专助理讲师、高校、高职、中专助理实验师,应完成一篇以上教学或实验总结报告。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
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教学工作,掌握教学基本功,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关爱学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一定业绩。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械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符合考核定员人员除外)。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1、员级: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2、助理级: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3(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发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员级: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二)助理级:小学一级教师、中学级二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硕士学位;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任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任小学二级教师四年以上。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教书育人。具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辅助或独立开展一般性教育教学工作,能够完成一般性教学大纲、教育教学总结的撰写工作。
江西省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够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工程设计、生产与技术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技术员与助理工程师。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技术员: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学士学位后,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
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协助或相对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三)能够完成一般性技术报告或发表本专业技术论文。
二、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参与推广应用新技术一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三)参加了地(市)级以上基本建设(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项目投产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技术管理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得到单位认可。
江西省农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农业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必须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行业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业绩比较显著;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业经济、农业环保、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职在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农业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农业技术员和助理农艺师、畜牧兽医技术员和助理畜牧兽医师、工程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农经员和助理农经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决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员级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农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二)助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农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能够熟练地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能够或相对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论文。
6(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须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本学科的专业知识,能够了解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时间,出现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当年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期1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社会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二)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协助或相对独立完成一般性科研工作。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7(一)参与完成科研课题(含省社联、省社科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课题);(二)获得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三)公开发表和论著字数在1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到6千字以上;
(四)参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专著的撰写。
江西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研究实习员须掌握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能参与科研项目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科研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获硕士学位后。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
8(二)参加科研、开发及新产品的研制,承担具体工作。(三)能够完成一般技术性报告或发表专业性论文。
二、业绩条件
(一)参加科研、开发及新产品的研制,承担具体工作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二)参加成果推广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江西省自然科学实验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实验技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须了解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能完成科学研究试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能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实验员
大专、中专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二)助理实验师
1、中专毕业,从事实验员技术工作满4年;
2、大专毕业,从事实验员技术工作满2年;
3、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一)实验员
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二)助理实验师
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熟练地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二、业绩条件(一)实验员
参加实验工作,能完成一般实验任务,取得较好实验效果。(二)助理实验师
参加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实验数据和结果准确。
江西省新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新闻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必须有较好的政治理论基础,较系统的新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采编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新闻工作经验;能采写编发稿件和节目,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恪守新闻工作纪委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我省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联系群众,乐业敬业,尽职尽责。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学士学位后,在新闻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能独立较好地完成采编任务,在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在行业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三)完成各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采编业务有明显进步。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编辑的文章或制作的标题、广播电视节目等获江西新闻奖三等奖或江西报刊新闻奖、江西广播电视奖三等奖二个。
(二)撰写、编辑的文章或制作的标题,摄影的新闻图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获市级以上新闻奖三等奖以上2个。
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播音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够参与相关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企事业广播电视站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播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播音员与二级播音员。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三级播音员: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播音(主持)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二)二级播音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播音(主持)岗位上工作满一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三级播音员工作满二年以上;(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三级播音员工作满四年。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条件
省级台为一级甲等,市、县级台为一级乙等。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性播音(主持)工作的能力,能协助或相对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播音(主持)问题;
(三)能够完成一般性播音(主持)业务报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
二、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业:
(一)在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二)参与二次县级以上获奖的播音(主持)作品,为集体获奖之一;(三)承担过较大题材、较典型等节目的直播(主持)任务;
(四)参加县级以上播音员(主持人)业务竞赛,并获得县级以上奖励。
江西省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律师专业初级律师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各种法律、法规并应用于律师实务;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及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一定的业绩;有一定的办案能力和能够辅助高一级律师办理刑、民(经)等案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挂编在省内人才交流中心和设区市、县(市、区)国办的律师事务所中的专职律师(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按律师职业资格规定,已通过当的执业注册。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延期2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1年(含)以上。(三)具有法律大专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3年(含)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业务水平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在地、市级以上刊物、杂志上独立发表1篇(含)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1篇(含)以上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办理了刑、民(经)案件10件(含)以上,并达到一定质量要求的案件;(二)每年办理了1件有重大影响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案件;
(三)累计担任了3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办理了2件(含)以上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认可的案件。
江西省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助理工艺美术师须基本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积极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参与研究、设计工作,成绩较好;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广告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艺美术师。
(2)中专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职业高中、技校、高中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6年以上,经过大专水平专业理论培训,并持有省职称办认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可申报评审助理工艺美术师。
(3)对未达到专业知识要求,现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应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省职称办认定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各类研修(研讨)班证书不能替代专业理论培训证书。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水平条件 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二项条件:(1)能独立完成一般的工艺美术作品的制作。
(2)参与一些大、中型或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工艺美术作品的部份设计和制作工作。(3)参与中、小型室内外装修工程部分设计与装修工作。(4)参与中、小型广告的部分设计制作工作。第五条 业绩条件
申报助理工艺师应具备下列二项以上条件:(1)独立制作的工艺美术品能够投放市场。
(2)由本人设计、制作的作品(或合作)入选一些省(市)工艺美术大奖赛。
14(3)由本人设计、制作的作品(或合作)参加省(市)级专业展览。(4)独立设计、制作(或合作)的作品获得省(市)级奖励。
(5)参与一些大、中型或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工艺美术作品的部份设计和制作工作,受到好评。(6)参与中、小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装饰工作,受到好评。(7)参与广告设计业务工作,广告效果较好,受到好评。第六条 论文条件
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期间发表本专业的论文(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市)级学术会议或省(市)级以上期刊,或大学的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1篇。(2)在省(市)级学术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1篇。
江西省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助理翻译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外语基础知识和良好的中文表达能力,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从事口译者,在一般性现场口译中,能基本表达双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表达一般配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职前,考核合格以上。任职前,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申报:(一)考核或见习期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见习期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外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双学位者;
(二)获得外语专业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者;(三)外语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连续从事翻译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任职前,须担任过现场口译或笔译工作。
江西省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审定标准
二级教练必须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非体育系统的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任职前,考核合格以上。任职前,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申报:(一)考核或见习期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见习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较好的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江西省三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审定标准
三级教练必须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内容和方法,能够基本完成训练教学任务。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非体育系统的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任职前,考核合格以上。任职前,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申报:(一)考核或见习期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见习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江西省档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认定标准
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有一定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以及档案科研等部门专职从事档案学研究、科研、开发、管理等岗位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为:管理员和助理馆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延期申报: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任职前,考核合格以上。任职前,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申报:(一)考核或见习期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见习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管理员:
大学专科和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二)助理馆员: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受聘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受聘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在所从事的档案专业岗位上,能够独立地完成一定工作量的专业工作。
江西省四级编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戏剧编剧的基本理论;基本掌握编剧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参与一般剧本的集体创作并取得一定的创作成果;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阐述,发表本专业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编剧(含作词)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三)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编剧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剧目排演的编剧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编剧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编剧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编剧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联合创作并由县以上专业院团演出的的作品1部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编剧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创作并发表且在校内演出的作品1部以上。(二)指导学生创作并发表且在校内演出的作品2部以上。
江西省四级作曲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音乐创作的基础理论;基本掌握音乐创作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能承担一般作品的创作并取得一定的创作成果;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 理论阐述,发表本专业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作曲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三)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作曲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分配的作曲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作曲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作曲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联合创作并由县以上专业院团演出的作品1部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创作并发表且在校内演出音乐作品1部以上。(二)指导学生创作并发表且在校内演出音乐作品2部以上。
江西省四级导演(编导)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导演(编导)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掌握导演(编导)技巧,初具独立导演(编导)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协助导演完成执导任务,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阐述,发表本专业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导演(编导)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者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三)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导演(编导)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导演(编导)工作中能向演员作剧中人物的一般分析及示范表演;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排演的导演(编导)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导演(编导)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导演(编导)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导演(编导)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导演(编导)由县以上专业院团演出的作品1部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导演(编导)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导演(编导)在校内演出的作品1部以上。
21(二)指导学生导演(编导)在校内演出的作品2部以上。
江西省四级指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指挥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掌握指挥技巧,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担任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指挥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三)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指挥技巧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有组织乐队排练及歌咏指挥的能力,担任过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排演的指挥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指挥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指挥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指挥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指挥由县以上专业院团演出的作品1部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指挥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指挥校内演出的中小型作品1部以上。(二)指导学生指挥校内演出的作品2部以上。
江西省四级美术(摄影)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美术(摄影)专业基础理论;受过较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美术(摄影)创作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较好地完成美术(摄影)作品的创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美术(摄影)创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3(一)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三)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美术(摄影)创作技巧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独立创作一定数量的美术(摄影)作品在报刊上发表;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美术(摄影)创作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美术(摄影)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美术(摄影)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的美术(摄影)作品参加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美术(摄影)作品展览1次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创作的美术(摄影)作品在校内展出1幅以上。(二)指导学生创作的美术(摄影)作品在校内展出2幅以上。
江西省四级舞美设计师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舞美设计转移的基础理论知识;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舞美设计技巧,初具舞美设计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较好地完成舞美设计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舞美设计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三)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具独立创作设计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排演的剧(节)目的舞美设计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舞美设计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舞美设计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舞美设计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设计、绘制并在县级以上专业院团演剧(节)目的舞美作品获县级舞美设计一等奖1个或二等奖2个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舞美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指导学生设计、绘制并在校内演出的剧(节)目的舞美作品效果图2幅以上。
(二)指导学生设计、绘制并在校内演出的剧(节)目的舞美作品获院校级舞美设计三等奖2个以上。
江西省四级演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表演专业基础理论;受过较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本专业的表演技巧,有一定的表演能力,在导演(编导)的启发下,能较好地完成舞台演出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艺术表演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三)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有较扎实的基本功和一定的表演能力;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排演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表演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表演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表演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演出的剧(节)目获县级表演一等奖1个或二等奖2个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表演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指导学生参与校内演出的作品2部以上。
26(二)指导学生参与校内演出的作品1部并获院校级专业表演三等奖以上。
江西省四级演奏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演奏专业基础理论;受过较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演奏技巧,有一定的演奏能力,在指挥的启发下,能较好地完成演奏任务并取得一定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音乐演奏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三)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演奏能力,能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排演的演奏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演奏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演奏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演奏、伴奏的剧(节)目获得县级表演一等奖1个或二等奖2个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指导学生参与演奏、伴奏校内演出的作品2部以上。
(二)指导学生参与演奏、伴奏校内演出的作品1部并获院校级专业表演三等奖以上。
江西省舞台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舞台技术专业基础理论;受过较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舞台制作、操作技术,初具独立制作或操作技能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出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舞台灯光、音响、化妆、服装、道具、装置的设计与制作、绘景美工等舞台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技术人员及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像、摄影、录音、剪辑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三)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舞台的制作技术和操作技巧,能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排演任务的舞台技术工作;
三、艺术院校从事舞台技术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舞台技术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舞台技术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县级以上专业院团演出的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县级舞台技术一等奖1个或二等奖2个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舞美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指导学生担任在校内演出的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2台以上。
(二)指导学生担任在校内演出的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院校级舞台技术三等奖1个以上。
江西省群众文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基本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群众文化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培训辅导工作,承担部分辅导任务;部分创作或辅导的作品获县级以上奖项;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艺术创作和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能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群众文化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管理员和助理馆员。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管理员:
大专、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实践满1年。(二)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
2、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
3、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群众文化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群众文化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或辅导(导演)的作品或节目获得县级以上奖1次。
(二)协助笄、组织、实施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富有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2次,或参与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中,能独立承担和完成分项工作任务2次,并经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认可。(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1次以上。
(四)参加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个以上的撰稿工作。(五)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或指导学生策划、组织、实施在校内有一定影响、富有特色的大型校园文化活动1次。
2、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1次以上。
江西省图书资料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基本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胜任一般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岗位,解答读者一般咨询,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对专业进行理论研究,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图书资料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管理员和助理馆员。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管理员:
大专、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实践满1年。(二)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
2、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
3、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
(1)熟悉本单位读者服务机构的设置、布局及其职能,并能向读者进行书刊宣传工作。
31(2)熟悉本部(室)藏书情况,能给读者提供相关参考的图书资料,掌握一定数量的常用工具书,解答读者一般咨询。
(3)了解读者的需要,结合本部(室)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2、从事文献信息开发工作的人员
(1)具有信息需求调查和发展信息用户活动能力。
(2)掌握一定的信息来源及其搜集渠道,并能从中进行筛选、剪辑及其它信息开发的辅助工作。
3、从事文献采集工作的人员
(1)了解馆藏文献基本情况和出版发行主要动态,熟悉本馆采访条例,能胜任文献采访的辅助工作。(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能胜任一般的文献分编工作。
4、从事图书资料技术工作的人员
对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及文献安全保护等技术的某一方面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设备有保养和排除一般鼓掌的能力。
从事其它图书资料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参照上述四类人员的要求执行。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本部门组织的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1项以上。
二、协助编写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1项以上,并被采编应用。
三、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业绩较好,各项业务工作考核称职。
江西省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基本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一般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对本专业进行理论研究,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文物博物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管理员和助理馆员。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管理员:
大专、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实践满1年。(二)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
2、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
3、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加田野考古发掘项目1个以上。能基本按照田野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发掘作业,并能对考资料进行初步整理,编写过发掘简报。
2、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撰写科研报告。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加陈列展览设计1个以上,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4、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有较高的现代汉语水平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及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5、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或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
6、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避部复原设计方案的指定和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1项以上,能写出一般性的文物保护维修工作总结。
7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参照上述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物考古、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征集鉴定保管、文物保护维修、文物修复复制或文物绘图、摄影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并付诸实施,取得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成绩较好,各项业务工作考核称职。
江西省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基本掌握文艺理论知识,有一定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初步掌握文学创作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文联、作协所属的创作组、创作室、创作研究室、文学院等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学创作或文学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中,专职或兼职从事文学创作或文学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3年以上。(三)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5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文艺理论知识,有一定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
(二)初步掌握文学创作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有一定的艺术质量。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在设区市以上报刊或出版社发表、出版文学作品3万字以上,或发表、出版文学理论、评论文章1.5万字以上。
二、有作品在省级以上报刊或出版社发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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