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党组议事规则

2024-10-29

北京党组议事规则(精选10篇)

1.北京党组议事规则 篇一

为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坚持集体领导与行政首长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接受党组监督的原则。

二、议事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纪委及某局党委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2、审议通过向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及某局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3、研究提出供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决策意见,决定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

4、审议通过局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

5、研究全面履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各项职能的思路和措施。

6、研究局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局就一个时期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重大工作。

7、审议确定局内部岗位的调整及人员交流方案,讨论、同意并建议科级干部的任免及局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提拔使用干部的推荐意见。

8、研究全区开发建设和改革调整时期遇到的各类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工作的思路和重点。

9、研究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研究处理突发事件,研究和确定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情况。

10、研究需要局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

2、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研究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调整交流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事先请假。

3、局各科室向党组汇报议题应通过分管局长汇报,特殊情况可安排熟悉情况的同志汇报。

四、议题的提出

1、属于议事内容的议题和涉及目标管理考核中a类目标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直接提出或商量后提出,涉及各科室的重要议题或b类目标的议题由分管局长提出。

2、各街道土地管理部门拟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向局综合科科长报告,征得同意后由分管局长提出。

3、对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特别是提请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提报人要认真把有关情况搞清楚,作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初步意见。重要议题提交前应将有关文稿印发与会党组成员,以便准备意见。

4、对提交党组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党组会议的主持人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五、议题的讨论

1、会议按预定的议事内容讨论发言。

2、会议讨论问题既要集思广义,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人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发言的同志要开门见山,抓住要点,紧扣议题发表意见。

3、讨论决定人事变动、推荐人选事项,与会党组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4、会议讨论议题时,如果出现重大分歧,不得匆忙做出决定,应通过反复讨论,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除必须紧急处理的问题外,可放到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六、表决

1、党组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表决时,既可采取举手的方式,也可采取口头一致通过等其它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2、党组会议的决议必须由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赞同,方可有效。

3、对需要做出决议的议题,要逐项表决;干部推荐、交流应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

七、决议的执行

1、对党组会议的决议,所有党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区委有关部门或区纪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

2、决议形成后,各分管党组成员要认真组织实施。各承办部门要按要求时间将贯彻执行情况报综合科。

3、综合科要及时撰写、整理党组会议记要,并建立决议事项督查制度。

4、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更,必须召开党组会议集体决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5、党组会议研究的内容具有保密性或未经批准不应传达或公布的,与会同志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2.北京党组议事规则 篇二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组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组议事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党组是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党组在全局处于核心领导地位。行政首长在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下进行工作,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局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师市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指导局党支部工作。根据局党组的任务,局党组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有: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师市党委、政府决策、决议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研究确定本局整体建设长远规划。

2.研究税收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季度计划、工作总结、专项工作部署。

3.研究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和人员配备问题。

4.研究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项目的财务开支。(大额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上及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必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日常零星开支由局长审批执行,具体程序按经费支出管理工作规程执行)。

5.研究涉及群众利益、全局性利益方面的重点问题和本局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研究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6.党组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问题。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等事宜:

1.研究决定所属各部门领导配备问题,任免本局科级干部。

2.提名或推荐由上级党组织任免的干部,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

3.讨论决定本局干部的奖惩。

(四)研究决定本局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主要工作任务和其他党建重大问题。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

二、议事规则

1.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2.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3.党组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复议表决;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5.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6.涉及党组成员个人利害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三、议事方法

(一)党组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需要,议题涉及到的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二)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

记确定。会前由人事监察科按确定的议题准备、收集相关资料,进行通知。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不允许搞临时动议。

(三)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其他人不得主持召开党组会。

(四)党组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和机构人事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他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到会者,须向书记请假,并于会前留下口头或书面意见。书记在会后应向缺席人通告会议内容及决定。

(五)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六)党组会议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3)召开党组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七)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八)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九)党组会议表决,可依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十)会议记录由人事监察科科长负责。会议结束后由参会党组成员审阅签字。会议记录按、按册存入档案室。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准调阅记录。

(十一)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十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由人事监察科负责催办。

四、监督

(一)对党组会议执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每个党组成员都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议事规则的行为,党组成员可在会议上当场提出自己的意见,请求书记或副书记纠正。书记或副书记应带头执行本议事规则,为其他党组成员做出表率。

(二)党组应将检查执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对违反本议事规则、由少数人或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或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3.党组议事决策制度范文 篇三

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在我局的贯彻落实,提高新时期价格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

2、讨论制定局党组工作计划。

3、研究分析物价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情况,讨论决定和处理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

5、研究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使用方案,决定对党员、干部的奖惩。

6、讨论党组成员和局其他领导提交党组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议题的确定

1、需经党组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成员及领导的意见确定与提出。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提交党组讨论。

3、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的重大问题(突发性事件例外),一般不列入党组议题。

4、议题确定后,有关领导和股室应按议题内容和要求做好充分准备,-1-

由书记根据准备工作的情况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2、党组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委托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3、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4、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对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必要时可通知负责人列席会议。

6、党组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

四、议事与决定

1、党组议事,由提出议题的同志作简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科室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

2、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的初步意见。

3、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决议经党组成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表决。

4、会议期间,对个别成员的临时动议,一般不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外。

4.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篇四

一、为了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代表村民群众办理自己的事情,健全民主与法制,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经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后的村民代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村民一切权利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授予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是村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应邀请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四、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书面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七、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负责,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事项。

1、讨论修改决定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细则》。

2、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以及机、电、水、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3、讨论决定村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策、重要的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5、讨论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村民代表会议对各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和决定才能生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十、本议事规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5.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议事要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学校党委的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行政会议主要由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组成,由院长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确定召开何种形式的会议。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院务会议的安排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要求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 院务会成员由正、副院长,正、副书记组成。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院务会一般应在正副院长到齐的情况下召开,若遇特殊情况需召开院务会,院务会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正副院长不少于2人。

院长办公会由正、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参加会议的正、副院长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七条 行政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可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列席会议,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参加专题汇报的列席人员,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候会,以便讨论相关议题时能及时参会。

第三章 会议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务会议事范围

1、学习和讨论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法令、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决定和建议,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3、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以及征询党委会意见和建议的问题。

4、在党委的领导下,主持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办法。

5、研究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有关全院性的规章、制度、办法及上报的重要文件。

6、讨论审定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竞赛训练以及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7、研究人事调配、教职工奖惩工作,拟定教职工队伍建设、机构调整、干部聘任、全校编制方案。

8、讨论审定招生和就业方案,研究学生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9、审定学期和财政年度的预、决算以及基本建设和经费情况;审定重大项目(10万元以上)的立项、预算资金变更,校产开发计划,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筹资和审计工作。

10、审定重要的外事活动。

11、审议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等。

12、各分管副院长期中和期未工作情况汇报。

13、院长、副院长及各部门要求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解决在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会的重大决策、决定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2、研究讨论需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宜或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3、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及教学、训练、科研、后勤、人事方面重大改革思路。

4、审定5--10万元维修项目和一次性5--10万元经费支出。研究基建维修工程中有关重要事项和在建工程预算、学校年度预算内的经费支出,以及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5、听取并研究院主管领导、各系、部、院、校及各行政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汇报。

6、审定由学院各行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文件、规章制度。

7、研究行政工作的年度、学期总结与计划安排。

8、研究一般人事安排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会议的议题由院长直接提出和确定,也可由分管校领导向院长提出,或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由院长确定。各行政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院务会提出审议重要事项的议题之前,应征求党委书记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求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决定的问题,要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背景材料、基础数据、各类文稿和拟定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备选方案应有2个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核查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院务会议议题安排及书面材料,提前2天以上送达与会成员。

第十二条 院务会议原则要按事先确定的议题一事一议一结,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行政会议的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院领导作出说明,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明确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列入会议研究的相关议题原则上暂缓审议。但对急待审定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请假时,将意见和建议告知主持人。

第十六条 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议事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七条 院务会在研究提交党委会做出决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时,若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会成员出席了会议,并形成了一致的意见,经由党委书记提出,会议研究的结果可不再提交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行政会议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简化办事层次、精减各种会议、提高办事效率,凡能通过其他形式解决问题的,一般不要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应尽量缩小会议范围,时间不宜拖长。

第五章 会议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条 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并将实施结果向院长报告。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院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因故不能完成会议决定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向院长进行说明,亦可提出复议请求。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行政会议形成的决定,一般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报送院领导,并根据会议内容印发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篇六

(一)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能够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作出说明。

(四)业委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带给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透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三)欠交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

部分业委会委员提出书面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状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或无法正常运作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书面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职责人承担。原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职责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本小组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未经业主小组成员同意,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业主小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分别由,,保管,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经业主委员会表决透过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存档保管。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三)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状况;

(四);

(五)。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带给。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能够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业务学习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潜力。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xx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xx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xx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xx,费用xx;

2.xx,费用xx;

3.xx,费用xx。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xx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xx%合计xx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交纳xx元;

(三)。

经费收支账目由xx(社会中介机构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其他请列明)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xx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理解业主的监督。

第四部分: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一条:(换届改选原则)

全体业主自觉理解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二条:(启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用心配合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透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五部分::附则

★ 辞职报告示本

★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

★ 加工合同示本

★ 二手车买卖合同示本

★ 应聘介绍信示本

★ 律师协会章程示本

★ 二手车销售合同示本

★ 出差报销管理制度(示本)

★ 技术转让合同的示本

7.业主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 2 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记录,3 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 6 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8.村两委会议事规则 篇八

为增强村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村两委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3、研究制订《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民奖惩的办法以及村(财)务民主管理和公开等规章制度(草案)

4、讨论决定村助理会计、调解、治保等机构组成人员人选。

5、讨论决定抵保人选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

6、研究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7、研究决定村集体大额资金的开支。

8、其它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二、会议制度

1、村两委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召集主持;村两委会议,各委员均须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2、村助理会计可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员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3、村两委会议由村助理会计(文书)负责记录,村助理会计未列席的,由组织委员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三、议事程序和方法

1、村两委会议的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召集人提出,经村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2、村两委委员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3、村两委会议召开的曰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属通气性质的问题,可能临时提出,但须简明扼要。

4、村两委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5、村两委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岐,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6、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

7、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四、执行和反馈

1、村两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两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村两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两委会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3、村两委成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五、本议事规则自村两委会通过之曰起执行

白鹿村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化建设

一、是制定决策制度。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使村民参与制度化、经常化。

二、是明确决策事项。对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策,村级公益事业基金和筹劳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和承包租赁方案,村级福利事业的安排,村民宅基地的使用等十项重大决策,必须按民主决策程序实施。

三、是完善决策程序。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过受全体村民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明确规定了提出初步方案、征求意见、完善方案,拟订具体方案,讨论决定方案等民主决策的程序。

四、是强化决策监督。各行政村建立《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记录簿》,由专人记录,并有表决签章。建立监督奖惩措施,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与村干部的收入报酬挂钩,促使村干部增强民主决策的观念,从源头上保证村干部廉洁自律。

白鹿村民主决策日的规定

上半年:下半年:

4月28日 9月18日

鹿 村 民 委 会 员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公开监督理财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小平

成员:陈家龙、陈传家、许端玲、房正华、王蕊

白 鹿 村 委 会

白鹿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名单

组长:陈小平

成员:陈家龙、陈传家、房正华、许端玲、白 鹿 村 委 会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村民主理财小组

组长:方水荣

成员:罗文根、简祖进、陈绪平、罗荣生、张秀荣

白 鹿 村 委 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白鹿村民主决策程序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白鹿村平安、法治创建工作总结

为了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开展创建平安溧水活动,我村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现防范严密、发案减少、治安良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我们因地制宜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按照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的工作思路、全面组织辖区村民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就我村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平安模范社区创建活动的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村现有1111户居民,人口3216人,分为三个片区、23个小区。辖区内有学校、卫生室、集贸市场等企业事业单位8家,警务室一所,包片民警1名,社区配备一名综治专干、4名专职治安员、12名兼职治安员、15名党员义务退休人员义务巡逻员。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根据县综治委的要求和镇综治办具体部署,坚持“两排查一分析”制度,健全组织机构,不断强化综治网络建设,强化治安防范,强化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强化法制宣传法制培训。

1、加强组织机构、制度和治安防范网络建设。在镇综治办的领导下,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治保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整个村划为3个治安小区,实行队组干部包片治安制度,每个片区有一名小组长具体负责小区的治安工作,建立社区综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队组干部、专职治安员形成的治安防范网络。

2、通过一系列的安全防范措施,扎实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尤其是对流动人口、外来人员、流动商贩进行询问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与社区民警联系解决。治安员实行每季两次例会制度,汇报各小区的巡查情况和治安防范情况,对各种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为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提供可疑的犯罪线索。村对治安的工作实行月考核,不定期进行抽查,使治安员的工作与工资直接挂钩。

3广泛开展治安模范村的创建活动。为了认真做好平安村的创建工作,上半年,我们对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摸底调查,在各个自然村开展创建活动,每个村干部负责一个片的创建工作,并定期向联系单位汇报本村的治安情况,取得了联系单位的支持。村干部与驻村民警配合,经常深入到各自然村,监督检查治安防范工作,使每个企事业单位 24小时有人值班,做到村村有人管、院落有人护、大门有人看,确保治安防范工作取得实效。

4、提高综治工作人员素质,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为了做好本村综治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和治安员的综合素质,每周抽出二个小时时间,安排学习法律法规,每周的治安例会上,驻村民警为治安员讲解治安防范的基本知识,以及识别罪犯的方法,使村综治成员和治安员的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我们在县司法局和镇综治办、司法所的大力支持下,采用法制宣传栏、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法制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宣传防火、防盗、反邪教、禁止赌博、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等方面的知识,针对不同年龄和人群,组织他们进行法律培训。在综合治理安全宣传月中,我们请县司法局的干部为青少年学生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村文艺队参加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使村民的自我安全意识、家庭法律意识、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罪犯的能力有所提高。另外,我们与社区民警每季度对两劳人员进行一次回访,做好监控和帮教工作。

5、坚持“两排查一分析”制度,确保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在“两排查一分析”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情况在一线掌握,矛盾在一线化解”。村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每周对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两次,每个村民组长都是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成员,及时对本村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解,一时解决不了的,有村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协商解决,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地排查调处,使各种矛盾纠纷排查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无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6、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村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领导小组,村干部分工负责每人帮教一名刑释解教人员,并与他们签定帮教协议书,每季度对他们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生活工作状况,通过回访谈心消除他们思想上的顾虑,鼓励帮助他们尽快就业,对一时无法就业生活困难的对象,村积极主动帮助他们办理低保,使他们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目前,我村有6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安置率均达到100%。

7、进一步强化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村安排专人负责,每月定期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一次摸底登记,并积极协助社区民警做好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办证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犯罪。

8、宣传《公民道德纲要》,弘扬中华民族美德。为了在村民中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区,我村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培训的同时,积极进行《公民道德纲要》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村民道德素质和水准,教育和引导辖区村民自学弘扬中华民族家庭各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勇于同不良风气及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9、教育引导村民告别不文明行为,创建整洁优美居住环境。为使辖区村民有一个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村经常性地组织居民清理辖区卫生,并教育引导居民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学维护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积极投身到创建卫生社区活动中去。

由于领导重视,思想到位,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得力,人员报酬落实,充分调动和依靠广大村民共同参与治安防范,我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种类案件的发生,特别是盗窃案件的发生,我村基本实现了“五无”,即:无突出治安问题,无重大恶性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严重刑事犯罪,社区治安秩序良好,村民安全感普遍明显增强,确保了一方平安。

白 鹿 村 委 会

二○○七年十一月

白鹿村平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白鹿村平安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建设和谐东屏,认真贯彻落实县、镇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思路,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平安东屏、法治东屏、和谐东屏的创建工作,为东屏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主要工作目标是努力实现“一巩固、一控制、一下降、二上升”。巩固平安创建成果,确保新一轮平安创建考核中位次前移;控制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到省、市、县上访;确保无人进京上访、侵财性、可防性案件力争下降;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上升,综治队伍的综合素质明显上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党支部、村委会加强对平安、法治创建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被告奖罚分明,提高干部的政治责任感,为平安创建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1、坚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有效处置”的总要求,落实“三包一”责任制,做到“三个确保”和“一个零指标”。

2、全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线,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妥善处理群防事件,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系统和预案,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除公安机关打击防范外,村委会将组织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积极参加本地区内的治安防范,深化治安承包责任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

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深入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做好消防和禁毒工作,预防大的火灾事故发生,开展创建无毒村活动,努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积极推进平安方边村创建活动。

1、努力提高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通过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的活动,切实加强基层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村务和财务公开,把老百姓的利益实现好,把和谐社会建设好。

3、积极开展“五五”普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泛开展送法进户活动,提升全民的法律素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

3、切实加强综治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建造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综治队伍,提高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平安创建中的聪明才智作用,把基层工作做牢做实,为我村构建和谐发展平安创建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东屏镇白鹿村委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白鹿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陈小平村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 陈家龙

村委会主任

成 员:

陈传家 易明金 罗文根 方水荣 简祖进

村治保调解主任

村委会法律顾问

村片会计

村片会计

村片会计

白 鹿 村 委 会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白鹿村民委员会第“十一五”规划安排、—在白鹿村村第八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

(一)综合指标

1、到2012年,村地区生产总值年均递增 20%,达1亿

元;

2、到2012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年均递增30%,达 150万元,可支配财力年均递增 35%,达100万元;

3、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17%,达到1.2万元。(二)农业指标

4、大力加快苗木基地培育,力争引进一家园林绿化龙头企业,新增基地面积500 亩;

5、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年均实际可利用“三资”达到

100万元;

6、加大对苗木等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力度,新增带动周边农户150户以上;

7、完成河道清淤整治8 公里,塘坝 30 座;

8、加强“生态东屏”建设,新增林地500亩。(三)工业指标

9、工业总产值实现年均递增30%,到2012年达到3.5亿

元;

10、工业增加值实现年均递增20%,到2012年达到 2.4

亿元;

11、工业销售收入实现年均递增30%,到2012年达到

3亿元;

12、工业利税总额实现年均递增30%,到2012年达1500万元;

13、工业税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贡献率到2012年提高 20 %;

14、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达2000万元,新建标准厂房和工业楼宇0.6 万平方米;

15、实际横联引资年均达2000 万元;

16、新增税收超100万元的企业达8家,超50万元的企业达8家;

17、到2012年实现引进项目10 个,其中投资达千万元的企业4个,500万元以上的项目4个,100万元以上的项目2 个;

18、积极打造工业销售过亿元的村级目标。(四)第三产业指标

19、完成方边村文化服务平台;

20、加快推进农业服务平台向纵深发展,构建方边村商贸服务区;

21、三产增加值年均递增20%,达到5000万元;

22、三产收入年均递增20%,达到 400万元。(五)社会事业发展目标

23、完成方边村中心村的建设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24、完成农村道路灰色化进自然村路网工程;

25、全面完成村级改水、改厕工程,推进村级公共卫生服务站达标升级;

26、争创省级文化先进村;

27、实现有线电视用户覆盖率达98%;

28、实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100%;

29、积极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村;

30、计划生育率年均达98%以上,争创市县级计划生育示范村;

31、继续开展“平安东屏”、“法治合格村”的创建工作,完成群防群治网络;

32、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工程,到2012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达标率达 90%。

东屏镇白鹿村委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白鹿村“村民代表联户制度”

“村民代表联户制度”是实行层层的联系制度,由村民小组长联系所在生产队的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在选举产生其的生产队内确定6-8户村民作为其联系的户。

联户的主要职责为:定期走访联系户;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对村民代表会议将要讨论的事项及时收集所联各农户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村民重大事项做好传达、解释工作,动员他们认真执行;收集各类社情民意;协助村干部做好外来人口协管;关注农户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反映;热心为所联农户服务,经常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等。

白 鹿 村

委 会

9.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篇九

为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领导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的办事效率,特制订本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议事基本原则

(一)贯彻上级规定。领导班子议事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高度,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集思广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少数不同意见也要认真考虑,如一时难以形成共识,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放到以后再议。会上研究问题,要充分展开讨论,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尤其是遇到影响面广的敏感疑难问题套要议深议透,一事多议。真正做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班子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畅所欲言。

(四)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领导班子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五)领导班子议事要维护全体职权的严肃性,维护全体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体现全体干部职工的意愿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议事内容

1、制定和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

2、本乡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3、本乡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工作计划。

4、研究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5、本乡干部职工的考评、表彰及惩罚的审批。

6、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书记负责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与有关方面通气和协商,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确定议题。

2、准备材料。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并准备规范性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

3、提前通知。提交会议研究和议题及材料由办公室汇总、打印,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参会人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其他班了成员主持,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讨论问题。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议上转达。

5、逐项表决。会议由书记视讨论议题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会议必须逐项表决。

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形成纪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要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由书记审定后印发。

8、执行。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会议决议和领导分工,应抓紧贯彻落实,书记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四、议事纪律

(一)对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但在领导班子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

(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保守机密。班子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三)参加班子议事会的参会和列席人员在讨论涉及本人及其家属的任免、调整、奖励等问题时应回避。

五、违规处理

1、讨论决定事项不按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表决形成决定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10.乡镇党委议事规则 篇十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镇党委建设,不断强化镇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是本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镇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时,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议事范围:研究制定本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措施;讨论制定全镇工作安排;审议决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党委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

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对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经主持人同意,其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党委会由专人记录,使用《党委会议记录簿》,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

第八条党委委员对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第九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等形式,上报上级党组织或印发下级党组织。不涉密的内容还应在党务公开栏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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