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2024-07-24

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共11篇)(共11篇)

1.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一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中能否优先受偿?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中能否优先受偿?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李明岩 [案例] 卢某以经营洗浴缺少资金为由,向其父、兄、姐、弟各借款50万元,无息使用一年。卢某经营不善,未能如约清偿借款,父兄先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卢某下落不明,但有市值80万元房产一处。经卢兄申请,受诉法院将该处房产查封。卢父、卢兄先后得到胜诉生效判决,并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卢兄以其保全在先为由,主张对查封房产优先于卢父受偿。[分歧] 意见一:支持卢兄,应就保全财产优先受偿。保全具先占性,先占先得,目的在于保证在先申请人债权得以全面实现。如不能优先于他人受偿,申请人岂不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且须提供担保承担风险,显然有悖于一般生活常理。意见二:不支持卢兄,其主张缺少法律依据。债权具相对性,优先受偿须法律特别规定,如《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合同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无权要求优先受偿。[评析] 就以上两种观点而言,作者倾向于后者,理由有五。其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从启动主体来看,诉中保全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采取;从是否提供担保来看,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以上两点足以表明,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在程序上通过控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其避免流失并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进而为判决顺利执行提供保障,而申请人能否就保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系实体问题,即该条文与优先受偿权无关。其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对同一不动产而言,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但不能重复查封。抵押可依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但查封却无顺序可言。本案中,若卢某的父兄姐弟四位债权人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将无法实施,只能轮候查封,否则即违反禁止重复查封规则。显而易见,财产保全并非(亦不能)先占先得,更不会通过诉讼程序为申请人创设出优先受偿权,仅是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责任财产的一种手段。其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文规定财产保全与抵押权等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也进一步说明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取得优先受偿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创设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将会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必然造成权利冲突而无法执行。这当然不是当事人追求的效果,法律也不会如此规定。其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正因保全情形的紧急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条件,即可作出立即生效的保全裁定。该裁定不以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为前提,对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亦不可能产生)既判力。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实体上主张己债先偿,明显超出了该制度设立初衷。其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解释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就本案而言,债权人卢姐、卢弟如也取得了胜诉判决书,有权在卢父、卢兄对卢某的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参与分配。换言之,普通债权具平等性,卢兄尽管已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对查封的房产无优先受偿权。诉讼保全措施与执行强制措施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二者不可混而同之。如对执行法院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依法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当然,本案中的卢兄会问:保全不能先他人受偿,那保全意义何在?浪费人力、财力且要承担风险,到头来都是白忙活。作者认为,此顾虑实无必要。从权益保护来看,法律已明文确定了首封法院主持进行分配的原则,多个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时,有利于保护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利益。从申请费用来看,尽管对保全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但保全费在优先支付的范围之内,可优先受偿。从诉讼博弈来看,尽管有可能被他人搭顺风车,但与债务人转移财产而致债权落空相比,申请财产保全仍是上策。[结论]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对保全标的物没有实体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然而,尽管平等债权应予平等保护,但作者认为,执行程序中适当照顾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的权益确有必要。首先,先保全者付出的诉讼成本更高、风险更大,如预缴保全费用、提供等价担保物等,故理应在受偿时予以倾斜,以体现付出与回报最大程度的对等。其次,执行难是司法最大难题,及时发现财产线索并采取保全措施,无疑对破解执行难有重要意义。在受偿时予以适当照顾有利于鼓励债权人积极搜寻债务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减轻执行压力。因此,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应在综合考虑财产保全申请人付出的诉讼成本基础上,予以适当照顾。

注:

1、本文之保全,仅指财产保全,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诉中财产保全;

2、本文之债务人,仅指自然人,不包含法人、其他组织。

2.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二

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财产保全赔偿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以及被侵权人即财产保全中的被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关于因果关系与损害事实问题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并无区别, 笔者在此不予赘述。在此笔者仅谈谈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及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一、申请人是否有过错

如何确定申请是否有过错是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其申请是否违法为标准。即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保全案外人财产、诉讼前保全而未起诉的、超过诉讼标的保全明显违法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规定, 应当认定为申请人有过错, 如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在诉讼标的 (财产保全数额) 与判决确认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能否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 在此情况下不应当认定申请人有过错。理由如下: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基于自己对事实的判断而提出诉讼及保全。申请人只要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即可。申请人财产保全是因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的, 申请人不是审判机关, 不能也不可能要求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与判决数额完全一致。比如审判实践中, 往往存在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而二审改判的, 一审支持全部诉请二审改判部分的, 一、二审均支持部份诉请的情况。上述情况下, 作出专门审判案件的法院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更不能要求申请人完全判断出判决会最终支持的数额。不能以保全数额与判决诉讼不一致就认定申请人有过错, 应当综合案件具体证据, 考察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是否履行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以此为标准来认定申请人是否有过错。需要说明的是, 在一、二审均未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 也应当根据以上意见为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过错。

二、被侵权人过错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可见, 在侵权行为中, 被侵权人有过错是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那么, 在财产保全行为中如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呢?笔者认为, 应当以法院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包括部分支持) 为标准。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部份诉讼请求, 则表明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的义务, 是被申请人违约在先, 应当认定申请人有过错。但一、二审均未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 应当定被申请人无过错。

另外,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也就是说, 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被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 可以认为是被申请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及对保全行为的认可。如因保全行为引起赔偿纠纷, 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在被申请人有过错的情况下, 应当由法官根据证据及法律的规定, 自由裁量减轻申请人赔偿责任的额度。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同时, 《民事诉讼法》第96规定:“因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此, 笔者谈谈对因财产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财产保全,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王铁汉.关于财产保全若干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 2001, (06) .

3.诉前财产查封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三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

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保全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探矿权(探矿权证号:TXXXXXX)以及该探矿权所对应的采矿权,查封以上矿业权利项下的矿山。

2、冻结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个人名下的往来账户收益及应收账款,以及公司现在所有财产。

3、冻结x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ZX个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和ZX个人及其家人的所有财产。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730万元人民币(大写七百三十万元人民币),作为企业周转资金。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是。并约定了贷款利率为(XXX)利息为(XXXX)。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借款本息,被申请人以经营状况不好及其他各种理由为由,拒绝还款。导致我方合法债权至今无法实现。

经查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XX既是借款人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见合同)。并且该公司一直都在生产经营,但是其生产经营收入不走公司财务帐户,故意转移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让人无法区分查明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再加上其债务人较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明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即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鉴于上述事实理由和本案的特殊紧急情况,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和财产,保护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以保证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以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愿以XXXX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元)的相应资产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4.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牛XX,男,回族,194X年1X月18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01XXXXX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8XX号X栋东梯X01房

被申请人一:王XX,男,汉族,19X1年X月20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011XXXX511X 手机:18688XXX39XX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建南XXXX北十XXXX 被申请人二:苏XX,女,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011119XXXXX15129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建南XX街北XXX巷X号

申请事项

申请查封及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XXXX0000.00的财产。财产线索:

1、房地产权属人:杨XX 房屋坐落位置:白云区XXXXX2房

建筑面积:XXXX5平方米 房地产权证号:穗房地证第0403515号

2、房地产权属人:广XXXXXXXXX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X 注册资本:100XXX元

注册号:4401XXX4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前进XXX座二层XX9 房屋坐落位置: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54XXXX栋2207

事实和理由

被告XXX经商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XXXXX 被告XXX是XXX的爱人,被告XXX以经商急需流动资金,以个人名义举债,但经营收入用于夫妻生活支出,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XXX和XXX共同承担。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防止被申请人XXX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XXX的房屋及其公司物业或股权。同时申请人自愿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案号为20XX穗云法人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

2015年

5.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五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阜阳市人,住合肥市XX路与XX路交口XX花苑商住楼XX室。

申请事项: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124519.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贵院起诉。被申请人一直拖延、拒绝归还借款,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为使贵院今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124519.5元,或其他同等价的财产。

对你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6.论财产保全担保中的抵押登记问题 篇六

财产保全担保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下, 财产保全担保形式可分为四种, 分别是资信担保、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以及权利担保, 其中现金担保和实物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普遍意义。对于实物担保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如何登记的问题,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为空白。而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对该种财产保全担保并不能直接适用, 只能参照。原因在于,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担保与一般的民事担保存在本质区别,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 为了避免其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设立的一种赔偿性的担保;一般担保指的是民事担保, 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设定的担保。可见, 两者虽同为担保但具有根本的不同, 因此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对财产保全担保并不能直接适用。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来看, 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程序时只参照《担保法》的部分规定:关于《担保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登记的部分动产抵质押, 可直接适用《担保法》进行, 而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 司法实践中, 法院通常对有关产权证书进行扣押, 并向登记机关发协助函说明情况, 要求登记机关在诉讼期间停止办理有关担保财产的转让手续。

司法实践中, 申请人以房产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况较多, 对于此类以不动产为财产保全提供实物担保的, 登记机构是否可以为之办理抵押登记?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 只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即可对其申请的财产保全设立实物担保。因此, 这种担保权的设立与一般不动产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其并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 登记机构只是协助法院将该房屋进行查封, 查封的目的是保证日后可以执行, 而与担保的生效无关。在这种情况下, 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是查封信息, 并非抵押登记信息。

笔者认为, 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 这种财产保全担保名义上是担保, 实际操作结果只是对财产进行查封与冻结。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可见, 此时登记部门在登记簿上仅记载房屋的查封信息而非抵押登记信息, 故未为该房屋设立抵押权。抵押的意义在于,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获得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担保所对应的“债务”即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若只作为保全担保的房屋进行查封而未设定抵押权, 当出现债务人资不抵债, 需要拍卖该房屋用以清偿多个其他债务时, 该“债务”可能因为属于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一般债务, 而最终得不到足额的受偿。因此, 若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 则为债权人即被申请保全人设定了优先受偿权, 保护其债权得以实现, 即当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时, 该损失可得到全面的补偿。

其次, 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 其在保障市场经济的安全与高效运行方面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查封行为是国家机关通过公权力使房屋暂时处于免受处分的状态, 虽然一定程度上锁定了房屋的价值, 但房屋所有人的经济活动尤其是负债行为不受影响, 房屋作为债务人资产的一部分, 待将来清偿负债时, 房屋的价值分配仍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通过有效的抵押登记的公示手段, 设定一个具有绝对效力、排他效力的抵押权, 不再通过查封行为阻止对房屋的处分, 使经过抵押登记的房屋继续处于流通的状态, 无论对房屋所有人还是被申请保全方而言, 都是更有利的。具体的说, 房屋所有人可以继续处分其房屋, 如转让或者再设定抵押等, 其处分权相对于查封状态自由许多。而被申请保全一方也可以在因错误保全而遭受损失时通过实现抵押权获得足额的补偿。

综上, 笔者认为对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比起查封登记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与效率, 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开与有序。对于诉讼程序而言, 有效保护了被申请保全方的损失受偿权,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财产保全手段的滥用。但是, 在实际操作方面, 对财产保全担保进行抵押登记确有一定的操作障碍, 如对所担保的债权金额的确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担保的损失赔偿是“法定的将来之债”, 该债权存在的前提, 是保全申请人错误或者不当申请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了损失, 这种损失现在没有发生, 在将来发生时债权始成立, 即该错误保全可能导致的损失具体数额在抵押登记时是不可预见的, 而抵押登记实务操作时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确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摘要: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功能。由于错误保全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有多种, 实物担保是其中之一。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对实物担保 (特别是不动产担保) 进行抵押登记的规定。本文拟对财产保全担保进行抵押登记的实践意义以及现阶段操作局限提出见解。

关键词:财产保全,担保,抵押登记

参考文献

[1]沈璟晶.财产保全担保有大框架缺细线条[N].人民法院报, 2008-7-6.

[2]曽勇.浅析我国诉讼财产保全的不足与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1, 8:105-106.

[3]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7.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七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8.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江苏*******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室。

被申请人:程****,女,汉族,1965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进香河路2室。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你院受理(2013)鼓民初字第131号案件,现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并且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鉴于程***和江苏君******的代理分纠纷已经处理完毕,现江苏******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提请鼓楼区人民法院解除对程*****名下房产的司法查封。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附:南京律师法律咨询QQ:2426672690

9.婚姻--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43岁,民族:汉,籍贯:河北,住址:北京市本城区大二条胡同80号

被申请人:XXX,性别:女,年龄:40岁,民族:汉,籍贯:河南,住址:同上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和其名下的房屋一套。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离婚一案,为了保障离婚财产的合理分割,也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足额的资金担保,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的财产范围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XXX在建设银行帐号:009551832 400 300 1784 323全部存款;

2.房屋:位于通州新华大街5号平房三间90平方米;产权证在被申请人XXX名下;

申请人提供同产担保为自己名下的婚前财产,商品房屋一套价值100万元(见房产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10.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十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诉讼(或

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地点及现状等。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九 天 考资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15天之内要起诉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①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②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三、二审前的财产保全(民诉意见103)(一审已经结束,二审还未开始)

二审前的财产保全由原一审法院来裁决,而不是财产所在地法院

11.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十一

被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贵院已经受理,案号为(xxxx)x民二初字第xxxx—x号民事裁定书。基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追加查封被申请人价值xxxxx元的足额财产。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查封被申请人价值xxxx元的足额财产。

事实与理由:

贵院原已查封被申请人的两台机械,但该查封的财产,现市场价值只有xxx万元,不足已抵偿被申请人欠申请人xxxx元。而据申请人了解,现在被申请人正在加紧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履行。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追加查封被申请人价值xxxx元的足额财产申请,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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