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退役士兵培训情况说明(共9篇)
1.关于2011年退役士兵培训情况说明 篇一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工业城为解决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问题把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创新发展的突破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素质为目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不断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积极动员和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我区2011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摸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区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回乡报到时,印发《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调查表》及时了解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意愿。2011年,我区接收退役士兵6人,经本人申请,需要进行技能培训的1人。
二是高度重视。区民政部门积极研究解决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与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沟通,在辖区成立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不仅明确要开展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再就业培训中列支,保证了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
三是精心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区民政局通过市场调研后。选设了汽车驾驶及维修、计算机应用等当前急需人才专业。
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部分退役士兵急于寻求工作,对技能培训工作必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各
种原因,部分退役士兵认为技能培训既花钱又费时,影响个人收入,因此不愿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而急于外出找工作。其次是就 业培训层次低,培训专业单一,技术含量不高,难以形成就业竞争力。培训项目多以汽车驾驶、家电维修、计算机操作居多,由于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经费不足,难以根据市场用工需要,开展实用性技能培训。
2.关于2011年退役士兵培训情况说明 篇二
内政发 〔2011〕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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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1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圆满完成我区2011退役士兵接收安臵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臵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11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臵的退役士兵包括: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12月武警上海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经本人书面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三)作转业安排的各类士官、1至4级伤病残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要按照自治区安臵办公室下达的接收安臵计划和名单接收。
二、接收安臵时间
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义务兵于3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于5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安臵办公室要在6月10日前报送各类退役人员统计表,安臵工作要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安臵工作完成情况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臵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退役士兵接收安臵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臵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臵退役士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
1.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臵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当地安臵部门下达的接收安臵退役士兵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臵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臵法规政策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安臵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协助接收单位解决退役士兵工资、编制及各类社会保险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臵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3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臵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3.重点安臵对象要重点安臵。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等重点安臵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安臵、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在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上要适当提高。
4.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往年未安臵、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要依据安臵法规政策,坚决纠正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要通过挖掘安臵潜力、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妥善解决往年未安臵退役士兵的安臵问题。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确保上述各类遗留问题在2011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臵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确保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力度,以鼓励退役士兵积极选择自谋职业。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的财政预算额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到经济补助金。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3.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平台,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三)大力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退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臵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城乡一体、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强力推进,全面展开。
1.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配合的培训工作机制,将城乡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培训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培训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要通过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以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为他们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2.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学杂费、食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要保障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基本费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经费支出较大且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将给予经费补贴。
退役士兵安臵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安臵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安臵待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臵资格。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因安臵工作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盟市和旗(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民政 退役 安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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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2011年退役士兵培训情况说明 篇三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0〕41号 【发布日期】2000-12-23 【生效日期】2000-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三)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
(四)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
接收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的工作从2000年12月底开始,至2001年1月底结束;接收驻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接收转业士官的时间从2001年4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转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待运送工作。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丰台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北京站、北京北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丰台站及市军供站运送退役士兵的工作。驻京各部队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单位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军交运输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运送的计划协调和指挥调度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切实做到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退役士兵运送工作顺利进行。
四、深入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区县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着重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服从组织的安排,增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和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对个人或家庭困难较多的退役士兵,除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外,还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五、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今冬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确保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市属企业的安置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人事局制定;其它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不执行安置计划或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并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或安置机构批准,可以按每人3至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
(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继续推广“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外,还要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四)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
(五)对立功受奖、伤病残人员、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给予适当照顾。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对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力度进行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4.关于2011年退役士兵培训情况说明 篇四
西政发„2009‟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市政府和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号)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0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一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健全
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西城区双拥工作的有关规定,继续把安置工作纳入西城区双拥工作之中,作为双拥模范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加大依法安置和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安置政策没有落实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责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把安置工作落实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充分调动用工单位的安置积极性,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要不断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务内容,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要严格遵守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严肃安置纪律,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接收对象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三)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接收时间
接收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时间从2008年12月初开始,至2009年1月底结束;驻香港、澳门、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四、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
— 2 — 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军队和北京市改革发展的形势及前景,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服从政府安置。
要继续落实我区有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政策,整合多方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适应用工岗位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提高基本职业技能,增强择业竞争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在录取、学费等方面实行优惠,并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安置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限制或禁止所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民政局科学合理地制定并落实安置计划。要逐步采取公开岗位、统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安置退役士兵,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择业指导,并做好全程跟踪调查,随时了解并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全部纳入区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区属企业的安置计划(30名以上就业指标),区人事局负责制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20名以上就业指标),其余的安置计划,由西城区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制定。区人民武装部和各街道人民武装部协助西城区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具体落实安置指标,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三)对转业高级士官,军功(二等功以上)获得者,因战、因工伤残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抢险救灾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根据用工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四)新建、扩建单位要划分10%的用工比例安置退役士兵;现有单位按照职工总数1%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
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复退军人确有困难的,经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按每人3万元至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
(五)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在区财政安置经费中列支。
(六)区政府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规定,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和直— 4 —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落实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为鼓励退役士兵以多种方式就业,采取政策扶持和经济补助相结合的安置措施。
(一)退役士兵应征入伍前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撤销、倒闭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二)义务兵退出现役予以安置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情况确定。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退役士兵实行“双向选择”、“单向选择”、“指令性分配”三个阶段安置;转业士官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在“双向选择、单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在剩余计划指标内指令性安置。不参加指令性安置的,由政府发给3000元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分配工作,档案由本人转入人才中心或有关单位,或由西城区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转入其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四)非个人原因未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从2009年2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之月起)至西城区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发出《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的当月止,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10元/月)发放最低生
活保障金,最多发放6个月。
(五)自西城区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下达安置任务通知之日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任务数额发给退役士兵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生活费。生活困难的,要给予生活补助。
(六)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提出自谋职业,不需政府安置工作的,需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经西城区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后,按照义务兵2万、一级士官2.5万、二级士官3万、三级士官3.5万、四级士官4万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区政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出资缴纳两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从2010年1月1日起算,两年后由个人继续缴纳),发给《自谋职业证》,因个人原因中途转出档案关系的,“三险”从转出之月起终止。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西城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免费保管(暂定10年)。
自谋职业申请经批准之日起,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交回《自谋职业证》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安置部门为其出具退伍军人安置分配信。
对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积极帮助他们再就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 6 — 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规定的费用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八)根据市民政局、北京教育考试院文件《关于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意见》(京民安发„2003‟428号)的精神,凡选择参加考试院教育培训的,除享受自谋职业标准条款待遇外,另发给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凭教育考试院证明领取),并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名表。
参加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在享受两年政府出资的社会保险外,可以为其报销第3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九)鼓励退役士兵自己联系接收单位。凡自己联系接收单位(单位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安置计划指标内)的,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经西城区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后,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经济补助,并出具退伍军人安置分配信。
(十)自谋职业、自己联系接收单位的,自本人报到之日起5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由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已给予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接到《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1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由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
(二)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
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八、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5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08‟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退役
安置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西城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5.山丹县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汇报 篇五
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是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增强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近几年我县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主要采取开展创业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为主,企业培训等形式为辅的培训方式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2007年——2010年全县共有退役士兵380人,其中:农村286人,城镇94人。2007——2011年对48名城镇退役士兵通过劳动就业中心进行了一周的SYB创业培训。2008年开始,依托张掖市委市政府组织30万人农村劳动技能培训工程,至目前我县已有160名退役士兵参加了劳动力技能培训。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培训合力。
规范性的、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免费创业技能培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件关系广大退役士兵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大事、好事,同时也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县上主要领导对培训工作亲自批示,分管领导亲自布置、具体过问,制订了全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因地
制宜提出了培训工作思路、工作程序、实施步骤和工作举措,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教育、农林、财政、兵役机关等部门各司其职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2、广泛宣传发动,努力提高参训率
一是借助媒体进行广覆盖的宣传。我们制订了周密的宣传工作方案,利用电视台进行了相关新闻报道、滚动字幕宣传;在在报纸上进行连续的文字报道,做到了电视上有画面,报纸上看得到。
二是利用基层民政助理和人武干部的力量,深入家庭入户宣传。
三是做好退役士兵退役报到登记工作,详细登记每一位人员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特长,加强与劳动就业中心组织开展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对每一位退役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面对面政策讲解引导,帮助退役士兵转变观念能够自愿参加相关培训。
3、多措并举,保障培训平稳发展
一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张掖市30万农村劳动力技能
培训工程工作大纲》,山丹县2008年10月开始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积极整合职教中心、农广校、农技(机)校、乡镇农科教中心和民办培训机构等涉及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各类资源,集中培训资金、教师队伍、教学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筹开展培训,积极建立退役人员经常受教育、长期得实惠的长效培训机制。
二是积极为退役士兵推荐用工企业,2010年至2011年向兰州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恒泰炉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推荐退役士兵20人,参加用工单位的岗位培训
三、存在的问题
1、退役士兵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认识不足。
2、退役士兵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培训积极性不高。
3、培训课目单一,培训内容不广。
4、培训范围局限,参训比例偏低
5、县级财政困难,经费保障不足
四、今后的打算
1、加强组织领导,提供组织保障。
把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促进新形势下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来抓,成立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培训工作,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2、落实文件要求,保证培训质量。
按照国发42号文件要求,针对市场需求大,打破以往培训方式单
一、培训课目少、培训对象局限等问题,要城乡一体,全部参加培训,使退役士兵都能够充分发挥个人特长,有用武之地。
3、实行优惠政策,提高参学比例。
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办理工商执照时免收工本费、工商营业执照年检费、免收营业税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积极参加各类科目培训,提高参学比例,拓宽就业渠道。
4、加强与学校企业的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民政局将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创造条件让退役士兵广泛参与一些校企的联谊活动,激发他们就业的欲望和信心。将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精心挑选岗位对口、发展前景广阔、工资福利待遇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新的合作伙伴。一方面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将退役士兵分散在不同的就业岗位和用人单位,不会过于集中。这样既有利于减少企业管理及退役士兵后期跟踪管理的压力,也有利于使退役士兵直面现实,真正懂得如何在社会上立足,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5、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民政局始终将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
之重,摆在重要日程,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早联系、早落实”。在安置好退役士兵就业后,将注重加强就业后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民政局将定期派专人到用人单位回访就业退役士兵,配合用人单位作一些协调工作,解决退役士兵在用人单位实习试用期的实际问题,鼓励学员以厂为家,把自己融入到企业这个大家庭中,感受大家庭的温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塑造人生,回报社会。
6、落实培训经费,规范资金管理。
6.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落实 篇六
事实及理由:我是济阳县的一名退伍老兵,在这里向您反映“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落实(编制)岗位等情况和问题”,敬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听听我一个退伍十年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心声,体恤一下等待上岗十年的我--在安置工作后没有(编制)不能上岗等带来的巨大心理、精神压力和家庭困难。我现在打工的收入每月工资不足700元,在现如今的经济环境中,面对家庭和日益增长的物价我们该怎么办?别说买房子,吃饭都是问题;现在的房价动不动就是几十万元,我们又何时才能够买的起房子。今后子女的入学,社保等一系问题压的我苦不堪言又怎能养活一家人的基本生活呢?所以现在我很无奈也很无助,只有向各级组织和有关领导反映我的实际困难,来落实我们退伍兵合法的工作待遇等问题。
期盼能按照国家、市“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其(编制)岗位等和工资、福利待遇的政策,以缓减其压力和困难。具体情况和问题如下:
我于2000年12月在济阳县应征入伍,在祖国的西北边陲重镇陕西榆林服役两年;2002年12月复员至济阳县城。济阳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2004年将我分配至济阳县粮食局,当我到县“粮食局”报到时,该单位负责人告知:他们单位下属企业均已破产无法安排上岗,安置来的没有工作岗位。县里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安置我到县“粮食局”工作,我马上就去报到了,可为什么又不给安排工作
岗位呢?根据 “国家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相关文件精神,应安置一个有编制的稳定性的工作岗位;可是我却一直没能安排上岗。既然企业已破产为什么还要将我安置过去,既然没有岗位粮食局为什么还要接受我的档案呢。这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及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16日颁布并实施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2〕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自被分配到粮食局之后一直未能落实我的工作岗位问题,也没有上过一天岗,没有得到过政府有关部门一分钱的生活补贴。我就“接收单位拒绝接收安置我工作的问题”多次到县民政局、粮食局、信访局反映情况,一直也没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我们本来就符合国家的安置政策,为何就是这么难落实呢。我相信您会给我们复退军人一个合理的说法。同是一个连队一起退伍的城镇退伍兵,张建、孙良凯等他们早已上班。他们为什么就可以上班,为啥我就没人管呢?
办理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第(一)、(四)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军委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坚决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以及《退役士兵安置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
另外,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16日颁布并实施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2〕15号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项,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按照安置计划派遣,用人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计发工资。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向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收取任何费用。第二条第七项,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待遇。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二条第八项,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计划的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障退伍兵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切实落实编制问题。
二、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
综上所述,恳请尊敬的领导能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落实解决为盼!我代表我们全家向您致敬。谢谢!此致
敬礼
2002年退伍老兵周善涛 敬呈
7.关于2011年退役士兵培训情况说明 篇七
选岗办法
一、选岗时间
选岗时间:2018年8月30日。上午,分四场次进行,每场100人选岗。第一场7:30前报到,8:00开始选岗。第二场、第三场、第四场依次进行。下午,分三场次进行,每场100人选岗。第一场14:00前报到,14:30开始选岗。第二场、第三场依次进行。
二、选岗地点
安丘市职业中专学术报告厅(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驻地北首)。
三、选岗步骤
1、现场签到。选岗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学术报告厅等候区签到,领取选岗顺序号。
2、组织入场。选岗人员按场次到选岗现场依次选岗。上一场选岗结束,下一场候选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3、岗位公示。现场公示岗位总数、已选岗位数和剩余岗位数,每人选岗后实时更新岗位数量。
4、叫号选岗。主持人按照排名顺序依次叫号选岗。对按照招聘公告排名后,名次依然并列的,现场抓阄确定选岗顺序。
5、选岗确认。完成选岗的,现场签订《选岗确认书》,现场未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有关要求
选岗人员需本人持身份证、退伍证,按照《选岗办法》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选岗,不再另行通知。对现场报到迟到20分钟的,自动转入下一场先行选岗。本人确因特殊事由不能到现场选岗的,可办理委托选岗。受托人需持委托人的委托书,以及双方身份证原件代为选岗。
咨询电话:4292204。
安丘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
8.关于2011年退役士兵培训情况说明 篇八
院校代码
10831 10862 11113 12046 12322 12327 12572 12954 12960 13712 13719 13930 14066
院校名称 计划数 投档人数 投档最低分
20 30 10 40 40 40 20 40 40 40 60 405 26 26 10 2 50 9 31 2 45 37 1
150 150 152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1 150 150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9.退役士兵培训管理承诺书 篇九
二、学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学员本人承担。
三、学员在校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负。
四、学员要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损坏或故意损坏公物的,责任自负。
五、学员应勤俭节约,不得浪费粮食、水电,更不得私自接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若有发现将严肃处理。
六、学员要爱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乱刻画、乱吐痰,若有发现将严肃处理。
七、住校学员外出需跟武装部相关管理负责人员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校,否则后果自负。
八、非在校住宿学员,务必按时到校参与学习,并保证好自身安全,否则责任自负。
九、学员不得酗酒、、打架斗殴、顶撞老师、攀爬建筑物或带异性人员在校住宿,若有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十、所有学员务必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有病、事必须跟武装部相关管理负责人请假并告知班主任,否则视为违规违纪,且将其情况记入学员个人档案。
学员承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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