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运作公司简介

2025-02-19

投融资运作公司简介(8篇)

1.投融资运作公司简介 篇一

关于市本级土地经营与投融资公司

土地运作情况调查报告

一、市本级2008-2013年土地经营基本情况 1、2008-2013年市本级共供应土地20705.78亩,其中划拨土地3769.8亩,工业用地8243.25亩,商住用地6929.61亩,其他1763.12亩。截止2013年底,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存量土地共有12290.82亩,其中市本级土地3929亩,但是由于已抵押贷款、已作项目安排、征地拆迁未完全到位等原因,实际可用的土地面积为1115亩,且其中不少是零星土地,适宜进行开发的地块相对较少。

2、我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市本级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高新区、仙女湖区(含原孔目江区)以及渝水区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

由于市本级土地资源有限,土地收入大部分为各区的土地收入,因此土地收入拨付各区的比重较大,市本级除扣除各区部分商住用地专项基金外,其余基本全部拨付各区用于支持其发展建设,本级可用资金极其有限。

2008-2013年全市土地收入1078258万元(其中市本级444890.27万元,各区633367.73万元),支付土地成本33059万元,支付还本付息资金27530.94万元,提取专项基金111609.29万元,列支拨付899295.94万元(其中市本级339817.37万元,拨付各区559478.57万元),结余资金为-1018.42万元,实际上是还本付息等无资金来源的支出占用了提取的专项基金。

二、市本级投融资公司土地运作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底市本级投融资公司(城投、发投、高铁新区建设投资公司)资产总规模达307亿元,土地资产总面积13016.53亩(其中用于抵押贷款7964.5亩,用于房地产开发201.33亩,其他4736.99亩),土地抵押贷款总额1349426万元,房地产开发收益22657.65万元,历年来财政拨付土地出让收入47334.05万元。

1、市城投公司2013年底总资产规模239.33亿元,土地资产总面积9053.55亩(其中用于抵押贷款6334.01亩,用于房地产开发66.35亩,其他2539.48亩),土地抵押贷款总金额125.74亿元,房地产开发收益8657.65万元,财政历年拨付土地收入33271.23万元。

2、市发投公司2013年底总资产规模36.46亿元,土地资产总面积767.98亩(其中用于抵押贷款187.49亩,用于房地产开发134.98亩,其他445.51亩),土地抵押贷款总金额1.17亿元,房地产开发收益14000万元,财政历年拨付土地收入14062.82万元。

3、市高铁新区建设投资公司2013年底总资产规模31.2亿元,土地资产总面积3195亩(其中用于抵押贷款1443亩,其他1752亩),土地抵押贷款总金额8.03亿元,由于高铁新区尚未进入实质性商住开发阶段,除高铁新区汽车站地块外,目前没有招拍挂的土地。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本级实际可用存量土地不多,由于大量存量土地因已用于融资抵押、拟用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手续不到位、零星土地不好开发利用等原因无法及时公开出让。剩余土地由于受限于目前整体经济形势、国家政策等大环境影响,即使公开出让也不易顺利成交,尤其是今年以来,我市土地市场持续低迷,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锐减,严重影响了土地资金周转。

2、为了支持各区经济发展,市本级收缴的各区的商住用地土地收入除了扣缴部分专项基金外,余额基本全部拨付给了各区。由于市本级自身土地资源不多,大部分土地收入都要拨付各区用于支持其建设,市本级集中不了土地收入方面的财力,近几年进入归还贷款的高峰期后,市本级能筹集到的还本付息资金极其有限,大量占用了专项基金和其他应支付的资金。

3、市本级土地经营基本只能维持正常运转,除了支付土地成本、还本付息和拨付相关单位外,能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有限。从近两年开始,市本级进入了还本付息高峰阶段,无论是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的土地抵押贷款,还是省财政厅城投公司闲置土地贷款和棚户区改造贷款,陆续需要归还本金,对市本级土地经营形成巨大压力,若市本级土地经营不能筹集到还本付息资金,则必然要占用专项基金和其他应支付的资金,影响土地资金运转。

4、投融资公司土地经营盈利能力不强,公司资金周转对土地抵押贷款依赖度比较高,自身造血功能贫弱,没有实现资金良性循环。四、一些建议

1、在严格执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支拨付的意见》(余府发[2013]26号)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拨付政策,尤其有必要研究明确市本级与各区土地分成方式和比例,杜绝各区挖市里墙角的行为,提高市本级土地可用财力,降低市本级资金压力。

2、进一步盘活市本级土地,整合现有土地资源,统筹谋划我市土地收储及供应,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加大欠缴土地收入的催缴力度,提高土地经营收益,尽可能多地筹集可用资金,为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还本付息等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防范债务风险。

3、针对投融资公司反应的土地证办理周期长等问题,建议按照《关于市级投融资公司土地出让收入列支拨付的意见》精神,出让一宗,缴清一宗,申报一宗,办理一宗,在投融资公司缴清土地出让收入的前提下,加快各环节办理时间,缩短运作周期,降低运营成本。

4、各投融资公司应根据现有土地资产和银行贷款实际情况,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测算,对于满足开发条件的土地要尽快盘活,以压缩债务规模,降低债务风险,并提出相应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5、由于国家对土地管理日趋规范和严格,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已实行了土地抵押贷款规模控制卡管理。按照趋势,投融资公司也将逐步纳入贷款规模控制卡管理,对此建议各投融资公司及早做好相应准备,完善自身造血功能,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形,降低经营风险。

6、我市高铁通车在即,高铁新区目前储备的土地预期可以产生大量的土地收入,但是考虑到当前土地市场整体低迷,建议高铁新区适当控制土地供应的节奏,形成土地供给的饥渴效应,提高土地经营收益。

2014年6月15日

2.投融资运作公司简介 篇二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这样一种新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其通过地方政府投入资产设立, 同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建项目及还贷形式, 可将其分为自负盈亏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非自负盈亏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负盈亏式, 即公司承建项目为盈利性项目, 且通过该项目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非自负盈亏式则指公司承建的项目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具有公益性, 本身投资收益率低、回收期长, 通过政府财政补贴进行还本付息。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成立在促进地方基础建设、完成我国投资计划、规避全球金融危机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 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特点, 不少风险与生自来。一是政府信用危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之所以设立是为了给政府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其成立实质上并不符合法人设立的条件。公司贷款, 实质上是政府贷款, 政府承担直接或间接还贷的责任。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规模的剧增, 其贷款规模实质上已远远超出了政府的实际还款能力。如果投资项目经营不善, 地方政府资金不足, 则公司无法到期还本付息, 与之相关联的地方政府则产生严重的信用危机;二是金融机构的信贷危机。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在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合作的过程中过度信任公司的还款偿债能力, 因此无抵押、重复抵押、伪抵押等现象普遍存在, 由此, 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增加。另外, 金融机构相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还款能力, 实际是建立在地方政府的信用保证上, 可是随着平台公司借款规模的扩大, 政府还贷能力出现问题, 一旦政府无法还贷, 则金融机构将陷入严重的借贷危机;三是平台公司的道德危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为政府筹集了大量的资金, 与之而来的可能是平台公司的道德危机。首先, 政府成为真正的幕后主使, 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影响公司业务的运行;其次, 政府偿债依赖于土地出让, 这使得政府有动机拉高土地市价, 进而使得房地产价格进一步走高, 而相关房地产投资类企业也将面临更高的投资成本;四是担保危机。在融资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往往以地方政府财政为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而地方政府财政则往往扎根于当地土地价格的上涨预期。如果地方土地市价走高, 则当地政府正常还债;如若地方土地价格走低, 则地方政府将承担严重的还款压力以及担保危机。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面临的新环境

鉴于融资平台公司以上的种种危机, 为了有效规避财政金融危机、加强平台公司管理、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国务院于2010年6月10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提出要规范对平台公司的管理。由此, 平台公司面临着新环境:一是对现有平台公司进行打包处理。根据《通知》要求, 地方各级政府应对平台公司债务进行认真核实及妥善处理。对于不同性质的借款应区别对待。与此同时, 《通知》还提出要对不规范、无效率的平台公司进行归并和处理;二是平台公司设立难度加大。《通知》明确提出以后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注入足额资本, 满足公司设立所需具备的一切条件;三是平台公司融资成本增加。按照《通知》要求, 一方面各地银行等机构在放贷时增加了对平台公司的要求, 平台公司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 且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另一方面,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批时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国家宏观经济计划及行业计划, 这使得融资所需期限增加;另外, 政府担保的限制。《通知》规定地方政府不得提供违规担保。这些都使得现有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成本增加。

虽然平台公司面临着以上种种不利条件, 但为了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 政府于今年7月1日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意发债, 这为承担了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政府平台类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四、对新形势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的建议

仅仅一年的时间, 国家宏观调控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态度就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面临着经济环境的急剧转变,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持续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在这种新形势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该积极采取措施, 加强对公司内部的债务管理, 以应对经济环境的变化。

1、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贷款

对于平台公司的已有贷款, 公司应将其按照担保程度的异同进行区别对待。将已有公司贷款划分为政府抵押担保、政府信用担保、无政府担保三类。首先, 针对无政府担保的贷款, 按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催收力度, 结合所投资项目的回笼资金能力分期还款, 争取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银行贷款。其次, 针对政府担保贷款, 平台公司将各笔贷款与其相应投资项目挂钩, 权衡项目的投资回收期、投资报酬率,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争取充分、有效的使用贷款。

2、投资项目的甄别

鉴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采取收紧的态度,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贷款时必须提供所投项目的性质等信息。因此, 政府融资平台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须慎之又慎。对于公益性的项目投资, 其最终还款来源是政府的财政补贴或土地出让收入。在借入款项时, 平台公司除了考虑该项投资项目的预算金额外, 还应当充分考虑政府的偿债能力, 尽量规避政府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政府信用危机, 因为政府信用危机不可避免的会波及到平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对于自负盈亏的一些项目,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进行融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 应当充分考虑该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该投资项目的投资报酬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等, 以期从根本上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以及平台公司的偿债风险。

3、合理利用政府担保

虽然按照有关规定, 信贷机构对政府为平台公司提供担保的要求有所增加, 但是对于平台公司来说, 如果能够有效的利用政府担保, 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平台公司的债务危机。政府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平台公司的借款能力。无论是政府信用担保还是政府抵押担保都会对平台公司的贷款能力产生积极的影响。这是因为政府担保无异于向社会、向金融机构宣布:该平台公司具有很强的还贷能力, 即便该平台公司最后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政府也会为其偿还, 从而使得债权人能够以更加优惠的条件向平台公司贷款, 这不仅降低了公司的筹资成本, 更降低了公司的债务风险。

4、关注国家优惠政策

3.投融资运作公司简介 篇三

银企商三方融资业务是银行为保护资金流转安全,防范资金回收风险而产生的金融项目。

一、银企商三方融资业务的基本操作方式

银行根据生产商信用能力给生产商提供综合授信,专用于三方融资业务,生产商根据情况选定销售商,银行、生产商、销售商签订《银企商合作协议书》。银行根据《银企商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向销售商收取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一般为30%~40%,为销售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生产商订购产品;生产商按照协议约定发货;销售商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提取相应的货物;销售商实现销售以后向银行续存保证金,再次提货,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余额达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20个工作日,保证金不足100%,银行授信立即到期,对于销售商未能按期赎回的货物,生产商要回购该货物或协助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调剂销售完毕;如果生产商与销售商双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销售数量和金额,生产商须将相应的款项退还给银行。

二、生产商的利益与责任

1.生产商的利益。通过银企商三方融资业务,生产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回报。(1)提前使用资金,减少银行融资,降低资金成本;(2)保障收款,降低经营环节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向销售商提供包括融资支持在内的全方位支持,增强销售商销售能力,扩大产品市场份额;(4)对销售商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有更深入、更及时地了解;(5)锁定销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产业链竞争优势,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

2.生产商的责任。生产商获取上述利益的前提是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银行出具《销售合同》和发货清单;必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向银行指定的收货单位和地点发货;在运输单据中明示收货人为银行代销售商收货;货物发送后应将相应的运输单据交付银行指定的收货地点和人;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调剂销售责任;退款责任等。其中调剂销售责任和退款责任是生产商最主要的责任,一旦发生,对生产商的影响也最大。

三、生产商的风险

在银企商业务中,生产商最大的风险是退款风险和调剂销售风险。这两种风险均来自市场的波动,当市场需求旺盛,产品供不应求时,销售商存货周转速度加快,回款能力强,此时生产商的调剂销售风险为零,且只要生产商不违约,退款风险同样是零。当市场情况良好,需求和销售保持稳定时,生产商的调剂销售风险、退款风险也是极小的;当市场需求呈下降趋势,产品供大于求时,在流通领域中的产品和资金的流速放缓,销售风险增加,资金回笼困难,生产商调剂销售的风险和退款的风险就会加大。

一旦出现销售商不能按期赎回货物的情况,银行对销售商的所有授信就会立即提前到期,生产商的调剂销售责任发生。生产商在市场下滑销售不畅的情况下,既要应对企业库存上升的难题,还要协助解决银行的库存难题。由于银行对销售商的所有授信到期,生产商退款的责任同时发生,要按照协议约定对将未发货部分款项退还给银行。无疑,生产商要面临库存上升和资金紧张的双重夹击。

生产商违约,实际发货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规定,或者与经销商全部或部分终止销售合同等行为,也会导致生产商承担退款责任,势必会对生产商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规范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1.制定银企商三方融资业务管理规定,规范业务流程。通过管理规定,明确审批权限和各业务部门的管理权限;明确与客户开展签订三方融资业务的条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从内部管理上防范风险的发生。

2.科学评价销售商,降低信用风险。生产商调剂销售风险和退款风险主要取决于销售商的营销能力和信用能力。销售商营销能力强,能够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按时实现销售回款,才能确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额100%按时足额交付,解除生产商调剂销售责任和退款责任。对销售商科学评价,加强信用管理,选择优质客户开展三方融资业务,才能有效降低和杜绝风险。

3.严格协议审核,防范法律风险。《银企商三方协议》是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银行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详尽规定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为防范法律风险,生产商须严格审核协议文本,仔细研究推敲协议条款,对加重自身责任的条款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利益,生产商应在协议中增加生产商对协议的中止、暂停、解除等权力条款,设置一道风险防火墙,屏蔽风险源。

4.投融资运作公司简介 篇四

本文针对我国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的实践,从实务角度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的理论和实例的结合,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并论证了在该领域加大法的参与的重要性,值得一读。

众所周知,由于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机场、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以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其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府承担,其投资方式也一直是政府直接投资。但是,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模式出现市场化运作的新情况、新特色,并且出现企业资本甚至私人资本的BOT投资模式在中国变异适用的倾向,值得理论界予以高度重视。本文所说的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是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设施的建设中,由各类法人或私人等非政府的投资主体,以市场方式并服从市场规律进行投资建设的操作方式。研究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以及在投资模式方面对BOT方式的变异适用,在我国当前涉及数万亿元基础设施投资的有效控制和安全运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相对于传统的政府投资的单一模式,采用国际通用的BOT方式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变异适用的规范运作,以及研究其规范运作应当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及其基本特点

今年4月2日,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主流媒体均报道:浙江和上海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共同作出重大战略决策,为合作开发浙江洋山深水港项目,上海市成立了投资主体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而浙江省也成立浙江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深水港项目中的跨海大桥,还同时成立大桥项目公司。在投融资体制上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监管四分开的创新模式。两地合作以公司方式投资建设一座共长34公里,其中海中长达26公里的跨海大桥,这是目前世界上海洋跨度最长的前所未有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也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对政府直接投资模式的重大突破。

建国以来,由于基础设施例如机场、桥梁、码头、隧道、公路等建设项目,都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的发展和国计民生的根本利益,所以,各级政府的领导都把这些项目作为任职期间的实事和大事来实施;而且随着各地经济实力的增强,这些项目投资的规模或数量也日益增长,并逐步形成了以国家投资(主要是中央政府)为主、以地方政府投资为补充的体制,这也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资的基本框架。以国内高速公路为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投资体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八五”期间,高速公路总里程从574公里发展到2141公里,平均每年建成300公里。进入“九五”期间,则以每年新建1000公里的速度发展,至末,全国已建成4771公里高速公路。开始,国家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全国公路建设的投资额每年超过500亿元。因此,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各级政府尤其是积极性更高的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所构成的政府投资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投资模式。

上述政府投资模式,其投资主体决定了运作模式的非市场化,各级政府负责官员往往把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作为自己任职期间的政绩体现,因此,此类建设项目的运作,较多地反映长官意志和行政政绩而不反映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

但是,近年来由于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相对稳定的回报,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和外资投资的鼓励,在国内的内资企业中,出现了以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公司。这些公司一般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作后盾,有相对充足的资金,往往能够筹集几亿、几十亿人民币的投资量,这是以市场主体而非政府作为主体参与基础设施的投资,该市场主体作为各级政府投资的补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很显然,以公司方式的市场主体以市场方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一般不反映长官意志和行政政绩,而以市场规律为行为准则。

作为一种投资模式,内资投资的市场方式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内资本地投资。通常是当地政府许可的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公司募集资金,用适合当地具体情况和特点的方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海南省三亚市在90年代初实施的“十路四桥”计划,其基本投资模式是内资本地投资。海南省人大为此专门通过地方法规《海南省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赋予这种投资方式以法律依据。

另一种是内资异地投资。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异地的国内企业被本地投资者作为募集资金的对象吸收投资;还有一种则是异地国内企业获得当地政府的特许,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国内企业在异地实施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此外,最近还出现了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内资异地合作共同筹集资金的模式,例如,浙江省和上海市合作对深水港以及跨海大桥的投资建设。

上述非政府的企业或私人的投资模式在市场中的运作实践,事实上已经和国际投资基础设施的BOT模式结合,并且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采取了一系列变异模式,这是法学理论界不得不给予高度关注的新的市场运作方式。所谓BOT,一般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移交过程中,由当地政府特许的、由私营的或非政府的财团投资的、以一定期限的经营盈利作为回报的投资模式。这种模式并非是唯一的,即便在国外,这种模式本身也在不断变化,并出现了BOT前提下的新模式。

利用各种外资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这也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各地地方政府对此具有更大的积极性。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有较大的规模。以公路建设为例,我国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道路公路协会资金贷款至19底已达100亿美元,近几年又从商业资本财团引进70亿美元。外资投资更多、更普遍的方式是私营企业的投资,即BOT方式的投资。结合我国的运作实践,BOT投资方式在我国国内的实际运作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外资方更热衷于采取购买已营建完毕的基础设施,经营一定年限后再转让给当地政府的新方式,即POT(购买-运作-转让)方式来运作。显然,以BOT模式或者BOT变异模式投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其基本特点是以市场方式运作的,只是这种市场化运作更多地涉及外资的投入以及更多地带有国际资本运作的市场特点。

因此,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的基本特点可归纳为:

1、项目的投资主体系非政府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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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2、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及期限须获得政府的特许权;

3、投资成本收回及赢利依赖当地政府特许的经营权;

4、投资的风险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必然带来投资模式的探索和创新,而随着外资的大规模涉足中国的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采用BOT投融资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惯例,也必然会在中国的土地上以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在市场运作中得到创新和发展,因此,研究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作以及BOT模式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运作中的变异适用,就成为法学理论界不得不关注的重大课题。

二、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借鉴BOT模式及其变异适用

BOT是一种国际通用的主要适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其操作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公司或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少量投资,大量融资),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本身的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在特许期届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

企业资本或私人资本在介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BOT方式出现了不同的变异模式,如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形式、BTO(建设-转让-经营)形式,BOO(建设-拥有-经营)形式、ROT(整顿-经营-转让)形式、POT(购买-经营-转让)形式等等。

国内较早正式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的广西来宾电厂建设作为代表。在此前后,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采用类似BOT方式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模式不断发展,为规范其投资行为,各地制订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或规章。例如,为适应本地投资资金匮乏而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的具体情况,海南省于1994年5月,由地方人大出台《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该条例针对海南省实际情况,对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方式以及投资补偿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地方立法对各种大型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资模式以及政府补偿方式的具有探索性的突破。

无独有偶,为吸引外资加大地方基础设施的投资,1994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BOT投资模式的操作性地方规章《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明确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外方为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延安东路原隧道,投资兴建并经营、管理新隧道(即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的专营权,特许期限30年。此为上海市第一个有关专营基础设施的特许性文件。此后颁布了诸如两桥一隧、奉浦大桥、大场自来水处理厂、沪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桥、延安高架路、内环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等多个专营管理办法。海南和上海等地的不同立法,为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创造了条件。

以上海市为例,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建造和经营的投融资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面,先后出现不同的情况。

1、关于投融资项目的施工营建及风险控制。

上海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经历了参照和变异适用BOT模式的发展阶段;而投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项目的施工营建成为变异适用的两种主要方式:

第一种是包括施工营建的投资模式:这是一般意义上的BOT模式,也即投融资阶段包括建造、经营和转让三个阶段,其典型案例为前述上海市延安东路复线隧道建设项目。在上海市政府制订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的同时,我所在的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从1993年底接受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即项目公司)和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起草隧道工程总承包合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在未进入市场之前,是一套计划体制下的传统运作模式,上海早在六十年代建设打浦路隧道和延安东路原隧道时,都是用计划任务书的方式组织施工的。所以,当我们在起草、制作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时,所面对的既是BOT条件下运作的项目投资,又是一个全新的没有现成资料可参考的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我们在建设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找到了香港西线隧道总承包合同英文版文本。由于西线隧道也是BOT条件下运作的,又由于外资投资者也是香港的客商,我们参考了香港的隧道总承包合同文本、国际承包工程通用的FIDIC合同文本以及国内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使用的文本,并根据延安东路隧道BOT运作模式和专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商业条款,在1994年初,完成了总承包合同文本的制作和修改工作,并顺利通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审核,为整个工程于1994年1月正式开工创造了条件。该文本比起当时建设部的标准示范文本,在强化施工造价、质量和进度控制三大方面设置了许多新的结合上海地方特点的条款,明确了分阶段结算和节点工期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原则,并特别设定了工程保险、履约保证、索赔程序、质量监理等条款,而这些条款所载明的内容正是项目发起人和融资者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巨大风险的责任和防范所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外资投资模式需要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BOT运作前提下,工程能否顺利按预定的期限竣工交付使用,是整个BOT投资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而工程营建又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隧道工程除了施工本身的艰难危险以外,工程周期、质量、成本的控制等构成了BOT项目能否顺利完工乃至整个BOT项目能否顺利运作的风险体系,因此,总承包合同就成为分解、分担风险,强化和落实风险管理责任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合同条款完整、严密、具有操作性,为整个复线隧道工程于1995年11月28日提前竣工,奠定了法律文件的基本框架及其成功基础。上海延安东路复线隧道的顺利建设,表明上海市完全有能力实施包括施工营建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BOT模式的三阶段的典型模式运作。

第二种是不包括基本建设的投资模式:比如上海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内环线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等项目的投资模式,是BOT(建设、经营和转让)模式变异为POT(购买、经营和转让)模式。即由政府出售已建成的、能够正常运转的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种在项目基

本建设完成之后的特许经营的安排,除了每个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外,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有些境外银企等投资者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缺乏估计,认为存在相当的不可预见的潜在风险,于是索性就避免了对此高风险阶段的介入。但是,作为一种外资投资模式,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就外资投资基础设施不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两桥一隧特许经营项目而言,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个重心在于桥梁、道路交通的政府管制和企业运营之间的统一协调问题,具体涉及诸如确定特许经营期间的收费、与周边同类设施收费的同步调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问题。另一个重点是有关政府在特许经营期满无偿收回设施的问题,具体涉及经营期内设施折旧费和维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维修和检修的要求,资料和管理方式的移交,收回后一定期限内最低运营资金的保证等等。

不包括项目建设的BOT投融资模式的变异适用,表明在市场条件下,BOT投融资的双方在涉及到项目营建本身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也有可以探讨的余地,这本应由市场需求决定。这种适用BOT模式的变异,扩大了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市场的需求决定了BOT模式变异适用的新模式。

2、关于经营特许权授予方式。

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特许专营权的获取,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因此,不论以何种BOT方式或类似于BOT方式运作的基础设施,其特许文件的授予或获取,都是投资主体决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关键和前提。

在上海市,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的授予,先后出现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两种不同形式,这也是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前提下BOT投融资模式变异适用的又一个重要表现。

第一种是以行政方式授予。上海市对基础设施投资的经营权的特许方式,原先主要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以行政方式授予。1994年以来,上海授予基础设施项目特许文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政府通过立法性文件确立授权关系,例如前述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通过《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办法》的颁布授予专营特许权;

(2)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特许关系,即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签订项目的特许合同或协议;

(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来确定授权关系,即先由政府单方面公布项目立法性文件,然后再由政府或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签订特许权授予的合同或协议。

通过政府就某特定项目公布立法性文件来特许授权,或者通过具有政府背景的、某一领域主管部门的国有公司出面与项目主办人签订专营合同,政府实行直接监控,该专营合同实质仍是基于行政行为而由政府认可的公司以行政方式授予特许专营权。

第二种是以市场方式授予。这主要是指前不久在上海出现的以招标方式授予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去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在浦东计划建设一座日处理20万吨污水、需投资1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基础设施,政府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采用招标设立项目公司并对该项目公司授予特许权的市场运作方式。政府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方法择优决定特许权的授予者,这是对传统的行政授予方式的重大变化。本项目招标方的招标文件允许有资格、有能力的企业单独或联合投标,联合投标须由联合各方提供投标前合作协议书。依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投标程序,凡中标者经考核后方授予建设、经营污水处理厂以及的特许经营权和相应土地的无偿使用权。这种特许权授予方式改变了以往由政府直接授予或通过政府下属公司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方式授予的行政授予方式,给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以更大的变异空间。重要的是,被授予特许权的项目法人,在中标之后还必须进行一次确定项目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于是,本项目的建设过程会涉及到二次招投标,这是市场化运作的最新操作模式,这同时对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例如:联合投标体中标后至特许权正式授予的运作期间,包括对承包人的招标,均非以公司形式运作。联合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一旦获得特许权以及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则可以公司方式承担以注册资本为限的有限责任,这种先连带责任后有限责任的过渡阶段的法律责任方式,对合同关系的设定以及采取不同应对措施,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运作要求。

建造、经营大型基础设施,以BOT模式在国内的变异方式反映了在市场条件下,投资者把BOT投融资模式的国际惯例与中国的现阶段市场运作实际相结合的发展趋势。在投资主体、建设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式等BOT模式的最关键的操作层面出现的变异和新情况、新特点,给我们法学研究和实务研究相应提出了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新课题、新要求。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蓬勃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学研究应结合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尽快提出规范其行为的研究成果,这是当前研究BOT投融资模式的突出重点。

三、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应引起重视的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基础设施投资法,也没有有关BOT方式进行投融资的法律规定,而现有的行政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又没有普遍适用和确认行为效力的约束力,因此,我们进行讨论的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旦引起争议形成诉讼,则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判断误区和法律尴尬,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

本人和浙江李旺荣律师共同承办过一个标的1.7亿元人民币、因市场化运作一条干线公路而引起的诉讼案件,这是国内首例此类案件。

年3月,我们接受海南三亚市亚龙工贸(集团)公司(下称亚龙公司)的委托,代理因建设三亚市滨海大道引起的诉讼案件。案件的起因是:亚龙公司接受三亚市政府的指令承建三亚市滨海大道,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亚龙公司获得占地48.82亩的旧城5号小区的开发权作为补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亚龙公司以此与海南辽经实业公司(下称辽经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以5号小区开发权为合作对象,辽经公司同意投资8787.5万元。签约后,辽经公司先后投入4650万元。1911月,辽经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已投钱款。亚龙公司则以合作开发协议书涉及的对象滨海大道是政府直接特许的基础设施项目,辽经

公司获得5号小区开发权,实质是政府对投资基础设施的补偿,这是BOT投资模式的变异适用,符合海南地方人大的法规规定,因而主张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亚龙公司并据此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作开发有效。本案本诉、反诉合计标的1.7亿元人民币,是国内首例因BOT投融资模式变异适用引起的诉讼案件。

本文前述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中BOT投融资模式的变异适用,以及在海南省因此引起的诉讼案件,都充分说明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我国境内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到处发生着投资巨大的,极易引起争议和诉讼的法律行为。这是一个严重的现实的法律问题,值得引起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共同关注,更应引起操作层面的当事人和律师的高度重视。为规范在市场条件下基础设施投资行为,建议:

1、加强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特许权的立法,使各级政府处于基础设施批准者和未来所有者的主导地位。在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投资主体的市场化,客观要求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法定地位和作用。针对基础设施施工土地使用的特殊情况,政府有着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国家事务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理应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对此,国家立法应明确政府的作用和地位,而政府的作用和地位主要体现于对项目建设、经营以及允许投资者获得回报的特许,同时国家立法应明确基础设施的市场运作的原则和规范要求,以满足市场立法的客观要求。

2、具体投资项目尤其是市场化运作项目要有法律文件固定。各地立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BOT方式在国际上操作的情况以及各地投资成功的经验,针对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制定相应的诸如《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具体的政府特许项目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项目的《专营办法》,比通常使用的政府《安慰函》方式更有利于增加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的信心,有利于具体的BOT项目在市场条件下的实施和操作。

3、明确投资风险的分解方法和渠道,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是投资回报及合法、安全获取,因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回报。基础设施投资存有巨大风险,根据国际BOT投融资变异模式通行的做法,这些风险应当通过一定的措施来分解,政府和投资者需共同和各自承担一定的风险,政府通常通过承诺和颁布法律来承担风险,同时要明确告知投资者的风险以及分解这些风险的途径和方法。如此,投资者的疑虑将会消除,信心也会加强。

4、及时研究解决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各方主体以及法律关系本身的交叉性和复杂性,在市场条件下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项目的操作层面的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例如上海市出现的考察、选择污水处理厂的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二次招投标的运作实践,对项目法人授予特许权前后的法律责任是否连带的不同承担方式,就需要项目的运作者和授予特许权的政府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并采取不同的方式规范投资者的行为。

5.物流公司运作模式 篇五

物流主要的运营模式分为:

1.同城配送

这类企业尤其面向超市配送多些,同时有一部分小公司也会承接私人的通成配送的货品或单证,这类企业往往拥有多台小型的车辆,依靠对于本地路况、政府关系的熟悉,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运作,通过向社会个人,中小企业,其他公司揽活,通过规模化运作扩大自己的盈利能力。这些小公司往往在某城市比较强势,但出了这个范围就名不见经传了。覆盖区域狭窄,运作机制灵活。他们负责的多是提货短,送货段,以及同城区域内的运输服务。

2.区域运输及配送

这种企业就非常多,一些中小型物流公司也是属于这个范围,他们的优势一般集中在某几个中心城市,或某一省份,在覆盖区域内有丰富的网点和大量的货源,同时也承接发往其他区域的货量,但这些货量多交给另外的运输企业去做。

3.全国范围的综合物流服务

3.1 大中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负责大客户的全国范围的运输,仓储及其他增值服务,这类的企业一般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均设立有服务网点或分公司,但一般不会面对个人提供服务,而且这类公司一般没有自己太多的车辆,而是更多选择使用社会的资源。这类企业的典型代表是宝供物流,和黄物流,熙可物流,中外运物流等等。

3.2 零担公司

3.2.1 专线公司

仅负责某地到某地的运输工作,在这条线路上有充足的运作经验,和固定的车辆资源,服务很稳定,价格低廉,但只要超出这个专线的运营范围,就无法运作。这种企业一般在物流中心停车场均有办事处。即面向直接的生产客户,又面向大型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而且喜欢为个人提供服务。这些专线公司也非常的多,这些线路上竞争实力很强,服务稳定,价格低,而且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

3.2.2 全国性零担公司

设立有众多的网点,拥有大量的自有车辆,这点大家也是最熟悉的部分,因为日常经常会用到,例如最大的天地华宇,佳吉物流,通成佳加等等。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运输服务。

3.3 快递公司

例如顺丰,申通,圆通,中通,天天,E速,EMS,DHL等等都属于这个行业,虽然有些是外资,有些是国内的,操作方式同3.2.2提到的基本相同,只是干线采用的航空,中短途采用中小型车辆发运,速度快,安全有保障,网点丰富,但价格较高,仅适用于个人的非常零散小件,或高附加值货品。

8种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模式

特征及适用性的分析:

(1)理论模式一。此类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主要特点是规模庞大,网络体系遍布全国甚至全球,拥有先进的物流装备、强大的信息管理能力和高水平的物流人才,可以同时为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高集成度的物流服务。由于高端的物流服务涉及到对客户的几种物流功能甚至是整个供应链的整合,需要个性化定制,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客户营运的程度很深,投入较大。因此,尽管拥有大量的资产,同时为多个行业提供高集成度的物流服务也是很困难的,因此采用这种模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几乎不存在。

(2)理论模式二。此类第三方物流企业基本上不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而是通过强大的信息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来整合社会资源,为多个行业的企业提供高集成度的物流服务。同样道理,由于服务需要个性化定制而且物流企业的精力有限,这种高集成度的服务很难大规模运作,而且无资产的物流企业操作起来更加复杂。

(3)综合物流模式。综合物流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为少数行业提供高集成度的服务,它与第一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其业务范围集中在自己擅长的领域。一些从大型生产制造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有自己的网络和营销渠道专长,也集中面向专长的行业提供高集成度物流服务。由于提供高集成度的物流服务参与客户内部运营的程度较深,为了更好的实施物流管理,同时也为了降低客户完全外包物流的巨大风险,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共同投资新的物流公司,由这个公司专门为该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物流服务。

(4)综合代理模式。综合代理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内部及具有互补性的服务提供商所拥有的不同资源、能力、技术进行整合和管理,为少数行业提供高集成度的一体化供应链服务,它与第二种模式的区别是其业务范围集中在自己的核心领域。采用综合代理的物流运作模式,不仅降低了大规模投资的风险,而且可以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的物流运作效率。但是底层物流市场的极度不规范也使整合社会资源的难度很大,目前这种模式也还处于概念和探索阶段。

(5)功能物流模式。功能物流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自有资产为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低集成度的物流服务。这类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很单一,大量的是提供运输、仓储服务,一般不涉及物流的整合与管理等较高端的服务。功能物流模式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的一种主要模式,许多以传统运输、仓储为基础的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新兴的民营物流公司,都属于这种模式。从国内的物流市场来看,由于客户企业仍倾向于外包部分功能性的物流活动而不是全部物流,因此定位在低集成度上仍然有很大的空间,功能物流模式仍将是主要的物流服务形式。采用功能物流模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运作能力,在强化核心能力的基础上,可逐步拓展服务的种类,提升服务层次,向综合物流模式发展。

(6)功能代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功能物流模式一样,也是为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低集成度的服务,只不过是通过委托他人操作来提供服务,自身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类企业一般由货代类企业经过业务拓展转变而来,客户分布比较广泛,服务层次相对较低,但它具有较强的管理整合社会公共资源能力,能够充分利用闲置的社会资源,使其在效益方面产生乘数效应,一般取得物流项目的总承包后整合社会资源再进行二次外包。这类企业对固定设备、设施的投资少,以其业务灵活,服务范围广和服务种类多等优势方面使其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

(7)集中物流模式。集中物流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和范围较广的物流网络,在某个领域提供集成度较低的物流服务。由于不同领域客户的物流需求千差万别,当一个物流企业能力有限时,他们就可以采取这种集中战略,力求在一个细分市场上做精做强。例如,同样是以铁路为基础的物流公司,某铁路快运公司是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小件货物的快递服务,而另一物流公司则是提供大纲物的长距离运输。由于在特定领域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模式也是需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

(8)缝隙物流模式。缝隙物流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较少的固定资产甚至没有固定资产,以局部市场为对象,将特定的物流服务集中于特定顾客层。这种模式非常适合一些从事流通业务的中小型物流公司,特别是一些伴随电子商务而发展起来的小型物流企业。采用缝隙型物流运作模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充分发挥自己在特定服务领域的优势,积极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流服务的差异化和成本最小化。

区域货物的运输模式

区域货运枢纽是区域物流网络中的重要集散中心,它不仅是关系全局的重要物流组织和生产基地,保证物流网络畅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点,同时又是物流网络中各节点设施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重要环节。在物流网络系统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基于区域货运枢纽的物流服务功能

货运枢纽一般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运输线路的交汇、衔接处形成的。具有运输组织与管理、中转以及换装、装卸搬运、储存、多式联运、信息流通和辅助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设施。按照交通运输方式的不同,货运枢纽可分为公路货运枢纽、铁路货运枢纽、航空货运枢纽、水路货运枢纽以及综合货运枢纽等。

就区域货运枢纽的物流服务功能而言,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物流服务功能。它主要包含有六大功能,即运输组织、储存功能、装卸搬运、包装功能、流通加工功能和物流信息服务功能。这些基本功能是基于区域货运枢纽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二类是物流增值服务功能。为了适应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满足新环境变化的要求,进一步挖掘第三利润源泉,延伸物流系统的作用范围,作为新型物流中心的区域货运枢纽还必须至少具有以下4项增值服务功能:

第一,结算功能。物流中心的结算不仅仅只是物流费用的结算,在从事代理、配送的情况下。物流中心还要替货主向收货人结算和货款等。

第二,需求预测功能。自用型物流中心经常负责根据物流中心商品进

货、出货信息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商品进出库量。进而预测市场对商品的需求。

第三,物流系统设计咨询功能。区域货运枢纽要充当货主的物流专家。因而必须为货主设计物流系统,代替货主选择和评价运输商、仓储商及其他物流服务供应商。这是一项增加价值、增加公共物流中心的竞争力的服务。

第四,物流教育与培训功能。区域货运枢纽的运作需要货主的支持与理解,通过向货主提供物流培训服务。可以培养货主与物流经营管理者的认同感,可以提高货主的物流管理水平,将物流中心经营管理者的要求传达给货主。

二、基于区域货运枢纽的多功能服务型物流运作模式

基于区域货运枢纽的多功能服务型的物流运作模式,是以区域的特殊

地理位置为基础的(如港口、区域物流中转中心等)承担区域内外货运中转枢纽功能的物流活动聚集区,以大批量货运集散为物流活动的主要特征。

货运枢纽多功能服务型物流运作模式组成比较复杂,是集中多种运输

方式衔接和物流服务功能的设施群,它包括两类物理实体,一类是相互间有紧密的作业联系、合理的业务分工协作、便捷的运输联系的物流节点设施,主要指物流园区和某些专业的物流中心;另一类是货运枢纽,包括铁路的货运站和编组站、航空货运枢纽、公路货运站场等。除了提供传统的货运输和仓储等基本的服务功能,协同、整合的能力要求很强。提供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物流服务。还应该具备以下的服务性功能,包括:结算功能、需求预测功能、物流系统设计咨询功能、专业教育与培训功能、共同配送功能及其他附加增值功能。

三、以虚拟物流中心为导向的多功能型物流运作模式

虚拟物流中心是把运输车辆、货运仓储、货运装卸设备等各种基础设施,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交易双方车主和货主,运输公司、保险、银行等各种交易中介纳入虚拟物流网络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从而实现物流中心所具备的快速、安全、可靠、有效的物流服务。其主要目的是对现有的物流资源进行虚拟优化配置,通过集成需求信息降低需求的高度不确定性,促进物流市场的发展。作为虚拟物流中心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功能:

第一,物流供给的资源整合。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物流供给者的服务能力登记,建立物流供给信息数据库,包括物流供给者的地区、物流设备状况、愿意服务的区间。然后,针对不同物流服务能力的物流供给者提供相关的物流需求信息,从而提高物流资源的利用率,降低物流成本。

第二,物流服务信息整合。中小规模的物流需求者通过网络进入虚拟物流中心提交物流服务需求的相关信息(如时间、区间、物品、数量、何种服务、期望费用等)。虚拟中心把这些信息进行归类管理,再与物流供给者的数据库进行对接,达到对整个物流市场的信息整合。形成网络交易平台。

第三,信用管理。虚拟物流中心通过会员的信用承诺,以及加入虚拟物流中心的银行、保险公司等中介单位的信用担保、信用贷款等会员便利政策,不仅对物流服务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加强对信用的认识。虚拟物流中心建立会员的信用管理系统,提高整个物流市场的信用度。

以虚拟物流中心为导向的物流运作模式是利用互联网平台,集成各站场资源,整合现有物流功能和技术。设计、构建和运作综合物流与供应链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信息流对实物流的监控作用,减少多重运输、多重中转等不经济现象,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物流与整体供应链的效益。

6.酒业公司的运作模式 篇六

虽然每一家企业资本运作的手段与模式不同,但酒业企业却有几个关键的运作模式,依靠着这些模式酒业企业这几年的业绩都实现了并保持跨越式增长。从单纯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国酒业市场是供过于求,但是,考虑到酒质的持续稳定,能长期向市场提供质量稳定产品的企业却不多,这个数量是远远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也使得大量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在市场上公然招摇。以下我会根据酒业公司的普遍现状提出几个运作模式: 一. 通过电子商务构建营销网络

通过酒类物流营销网,可以让酒类企业分享销售资源和市场推广策略,并充分利用已建立起来的庞大营销网帮助企业减少产品销售中不必要的营销费用,并帮助企业迅速建立起全国性的庞大产品销售网络,使企业通过酒类物流营销网更好的控制住所有的市场销售终端。

1.构建各种酒类的纵向、横向的流通渠道。通过这些渠道销往全国各地,在流通中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2.拓展网上酒店的新思路。虽然不少酒类网站都有供求信息方面的内容,但还不有上档次、上规模的专业酒类电子商务网,没有真正按市场经济和市场经营的规则运行。

3.组建消费者俱乐部。俱乐部采取会员制,定期向会员免费发送DM杂志,内容以介绍各种酒的品评知识为主。会员定期在俱乐部购买至少一种酒。这种形式借鉴了图书的销售模式,运用商业固定化技术,使那些常年有购酒需要的消费群体成为会员。培育消费者的品牌意识,在酒类的销售过程中也是酒文化的一种传播,企业率先做出表率,树立自己品牌进行市场开发的同时对酒知识,酒文化的进行传播。二. 品牌战略模式

品牌的价值是企业运作模式的主流部分,如何给品牌正确的定位是能否让企业树立形象的关键。我们已生活在一个品牌时代,我们的酒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品牌建设。但是,品牌经营的“门外汉”还大有人在。纵观近年中国酒业,尽管广告投入不可谓不多,宣传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真正能实现品牌价值的不断积累的又有几家?相反,在一片炒作声中,花出去的是企业的银子,泛滥成灾的是酒文化,削弱的是品牌的美誉度。竞争手段低层次、品牌定位失控、形象塑造贫乏、缺乏长远规划、发展之路模糊正是我国酒业品牌运作的情况。所以,品牌的定位很重要。代理商在选择品牌时也要慎重考虑自己的市场定位是在哪里,锁定的消费群体是那些,低端,终端,还是高端?培育消费者的品牌意识,在酒类的销售过程中也是酒文化的一种传播,企业率先做出表率,树立自己品牌进行市场开发的同时对酒知识,酒文化的进行传播

三. 提升酒的档次,引入“年份酒”的概念

一些著名酒庄或酒厂好年份酒,高价格的原因有三:一是这些酒的风味与口感,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同,有口皆碑;二是根据价值规律,同一年份酒喝掉一支少一支,供不应求时,价格当然上涨;

三、这些名贵好酒通常要长时间存放来成熟,时间越久,品质越高贵,价格愈来愈贵。

四、消费者当中已形成一种心理定式:年份酒就意味着好酒。一坛六十年的绍兴女儿红,绝对是身价不菲。由于原料、勾兑等原因,每年出产的酒质量也不完全一样,这种差异化使酒在销售过程引入“年份酒”概念成为可能。

经营理念

所谓经营理念,就是管理者追求企业绩效的根据,是顾客、竞争者以及职工价值观与正确经营行为的确认,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基本设想与科技优势、发展方向、共同信念和企业追求的经营目标。因为大多公司的经营理念多少都会跟管理者的价值观有关系,所以在这里我只能列举出一些供您选择: 一.诚信为本,用心经营

二.经营一个以诚信为本,以质量为保证,以顾客为中心的企业 三.顾客至上

四.客户的微笑,是我们品质的保证 五.客户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 六.传承经典,开拓创新

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具体以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具体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保密制度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六、档案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七、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采购库存管理制度 仓库收发 凡是采购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提货单、质量确认单,在现场核对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与以上单据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报财务部、一份留采购部自存。采购在开箱及清点时必须有质检员和仓库管理员参加。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填写记录,并通知运输单位及发货方。只有清点数量与装箱单无误,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保管员在验收物资时应做到四不入库: 产品包装质量不好(如碰伤、划伤、损坏、破裂、变质、变形、受潮、霉烂等)不入库。品种、品号(型号)、规格、炉号、批号与规定不符不入库。数量短缺,不入库。非本公司采购产品不入库。发货前,保管员应认真核对单、帐、物、卡四者之间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货。物资台帐建立和统计制度 根据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台帐建立分两个层次。一是库房计算机台帐,二是保管员手工台帐。库房报表实行日报制。保管员凭出库单、入库单登记库房日报表,并报采购部计算机输入人员录入库房计算机台帐。凡公司采购及销售的产品,必须及时办理入出库手续。入库单由库房报财务部报帐,出库单由库房报财务部进行核算。

仓库管理奖惩办法 如出现管理丢失或者变质,应该由仓库管理人员报经理,由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进行核实处理。对于直接责任者,公司将视损失金额以及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扣发预支岗位绩效工资、罚款乃至辞退的处罚。触犯刑律者,公司将依法将肇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管理而出现丢失的情况,需由经理填写分析报告,查找直接责任人并上报。

销售计划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强酒业销售管理的计划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年度销售计划是公司加强资源宏观管理, 实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管理措施, 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有序,效益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各级销售人员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年度销售计划主要包括年销售金额, 销售量及两项指标在各单品之间的划分,渠道和终端客 户的规划等内容,以体现公司销售业务发展的要求.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审批决定年度销售计划, 并于年终听取年度销售计划的执行结果.第五条副总负责审核年度销售计划草案和年度销售计划执行分析报告.第六条财务部经理对年度销售计划草案进行财务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七条销售部经理负责组织和编制年度销售计划草案,负责检查各区域销售计划执行情 况,并负责编制香溢酒业年度销售计划执行分析报告.第八条 销售部业务员(包括渠道业务员和大客户业务员)负责提交所辖区域销量预测,并按下达的 任务指标执行销售计划.年度销售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年度销售计划的编制依据包括:战略规划,往年度完成计划实际情况,本年度的经营环境.第十条 销售部业务员于每年 12 月 1 日向销售部经理提交下一年度本区域的销售预测.销售预测反应所辖区域的实际和往年完成计划任务的情况,以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十一条 销售部经理于每年 12 月 10 日之前审核各销售部业务员上报的销售预测指标并判定其 合理性,如果审核通过则纳入年度销售计划草案中,反之则返回业务员处进行修改.第十二条总经理每年 12 月 10 日将管理委员会确认的年度销售指标下达给销售部.销售部经理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结合总经理下达的销售目标和各区域的销售预测制定详细的年度销售计划草案,包括销售额,销售量,单品的分解指标,以及为实现计划所要进 行的渠道和终端开发规划.如果可能,可结合历史信息将销售计划分解到月.完成后的销售 计划草案交财务部经理进行财务审核.第十四条 财务部经理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对销售部制定的年度销售计划草案进行财务审核和签 署意见,并以此作为制定年度预算计划的参考.第十五条副总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对年度销售计划草案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则将销售 计划草案提交总经理审批;反之如果审核未通过,将和销售部经理协商,对年度销售计划草 案做出修订.第十六条 总经理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召开公司管理层会议讨论年度销售计划草案,并进行最终 审批和决策,如果审批通过则正式作为年度销售计划下发执行;如果未通过,则发回销售部 经理处进行修改和调整.审批完成的年度销售计划交市场部归档,并下发销售部分解执行.第十七条 销售部各销售业务员(包括渠道业务员和大客户业务员)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5 日将本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向销售部经理提交书面分析报告.各销售区域的年度销售计划执行情况是公司考核各销售业务员业绩的主要依据。(具体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修改

1.员工在被公司录用之后,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2.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若双方有序约意向,需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3.员工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1.试用期开始5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部应将合同文本及其它补充协议内容书面提供给员工以阅读和充分理解;在试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

2.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甲方),与员工(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 所有员工入职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各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内容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人力资源部以做更改,变更内容包括居住地址、通信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身体状况、婚姻状态、孕(育)期、紧急联络人等

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授权、分级 考核的管理模式。统一领导:公司在财经政策、规章制度、财会业务等方面做出统一 安排与部署。一,公司实行财务部长制度,财务部长由总经理聘任。其职权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法规;协助公司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推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检查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重大 财务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受总经理委托,督促、检查财务工作。二,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计算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基金。三,公司所有财务收支均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各 项开支(除限额以外)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四,公司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五,公司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一、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持财务部的工作,负责拟定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实施 细则,组织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2,努力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审核、监 督公司资金的运营效益;

3、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4、审查公司财务报表,按期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5、参与起草、修订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相关制度,指导、督促分支机 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 度,熟练、准确归集、核算公司经营中的相关收入、成本和费用,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2 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实施内部稽核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实质性重于形式原则:注重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

3、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将变更内容、理由及累积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连续性原则:会计指标保持前后口径统一,相互可比; 4 公司采用国家财政部等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科 公司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目和会计报表,按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业务。

业务费管理:业务费实行预算制,在预算内支付,超预算原则 上不予支付,除总经理特批除外。业务费使用办法:

1、公司所有业务活动费用的开支一律凭正式发票报销。宴请费用报 销时必须注明宴请何单位客人、因何事、在何地以及陪餐人数。

2、出差外地开支招待费,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会计人员按批准的 金额报销。

3、本公司主持召开有关会议,事先提出计划,按实际参加会议人数据实列支相关费用。

财务管理制度

5、配比性原则:收入与其成本、费用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 项收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在该会计期间内如实确认;

6、合理性原则:恰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 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 年度的,作为资本性支出;

7、稳健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也不得设 置秘密准备。泸州老窖论道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字准确、账目清楚;

2、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审核资金收付和费用报 销,及时处理各项会计业务。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正确编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 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3、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按照经济合同进行相关财务核算;

4、按规定要求编报财务报表;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会计信息。

三、出纳员工作职责: 出纳员工作职责:

1、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复核 原始凭证及附件,确保原始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审核无误的记 账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

2、及时、准确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逐日逐笔按顺序 登记,所记录的内容与会计凭证保持一致,每天结出余额;

3、月末及时与银行核对往来余额,按月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在调节后达到一致。出现未达 账款,及时查明原因;

4、严格遵守现金“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坐支现金,收取的营业款 及时存入银行;

5、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空白支票。库存现金控 制在规定限额以内,按规定填制银行支票,使用支票做好登记工作;

7.投融资运作公司简介 篇七

由于我国软件产业起步相对较晚, 和美国、日本、印度等发达的信息产业国相比, 软件技术水平还相对较低, 加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导致软件产品的技术附加值不高, 中国要实现从软件大国到软件强国的根本性转变, 最终要依靠众多软件企业的技术转型、升级来实现。然而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软件中小企业技术转型的瓶颈。软件技术的开发和升级离不开持续的资金支持, 由此产生的研发费用是形成专利、版权、非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前提条件。软件产品的设计与研发技术含量高、成果非实体性、需要搭载硬件平台、运行程序易复制、技术转化率高、规模效应显著、边际成本低等特点决定了软件企业初创期对技术和资金的渴望。

软件中小企业既有技术的生命周期遵从“摩尔定律”, 如果不能及时获取资金用于新技术研发或购买, 就无法保证软件产品升级换代, 这会使原有用户群体流失, 替代性产品的选择将加速软件中小企业技术淘汰。

2 制约软件中小企业技术融资的原因

软件中小企业技术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2.1 信用等级较低

初创期的软件企业有形资产少、研发风险高、技术成熟度低, 如果无论在研发环节还是技术转换阶段都存在资金供给不足而产生的周转问题, 这也是使软件技术融资在金融机构实践过程中表现出因资信度差:信贷成功率低、融资额度有限等情况。

2.2 技术价值测度方法多样

软件技术价值测度的方法有三种: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 每种方法测度的价值都存在差异, 评估机构对方法的主观选择最终也会影响到标的物的融资水平。因此, 在技术质押实践中, 银行或担保机构往往会指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鉴定。

2.3 技术融资风险识别困难

一方面新兴技术存在因技术不成熟导致从技术到投产的转化成功率难以估测;另一方面, 即使技术达到了投产的要求, 市场对于凝集新技术的新产品的接受程度有待考证, 此外, 软件技术的市场空间和推广周期也不易确定。这些都给软件中小企业的技术融资能力带来甄别的不确定性。

3 软件技术融资平台运作机理

3.1 软件技术融资平台的搭

本文根据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机理和技术质押融资的实践经验, 尝试设计一个由地方政府和产业协会联手打造的技术融资平台, 运作机理如图1所示:

从图1 中不难发现, 成立软件技术融资基金的业务路线图体现了增信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的有机结合, 针对软件中小企业资信度低的状况, 有必要借助政策性融资平台对该类企业的技术融资活动担保和增信, 而担保额度和责任范围的界定, 又需要立足于软件技术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资产评估机构的价值核算以及知识产权部门对已确权技术, 例如:专利、版权的法律认证。地方政府、软件行业协会以及金融机构联手打造软件中小企业技术融资基金以技术质押担保的形式为实现企业技术转型提供持续资金支持。

3.2 融资平台风险分担与转移

然而增信只是技术融资第一步, 软件设计研发、技术推广和产品上市等一系列过程中也一定会存在技术融资风险。因此, 风险分担机制此时很重要, 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担保合同为基础的质押融资阶段。政策导向型的技术融资基金提供的担保合同已经为后续融资环节分担了第一次融资风险。二是以技术价值甄别和风险评级为基础的理财产品生产阶段。金融机构获取担保合约后将多种技术质押标的物的融资风险与预期收益进行配置打包成理财产品, 承诺融资期间的风险报酬并销售给大众投资者。三是众多风险偏好水平不一的社会大众购买金融衍生品阶段。由于软件中小企业用于融资质押的技术标的呈现多样性, 技术成熟度和市场化水平各不相同, 这意味着投资者所需承担的融资风险也存在差异。

因此, 在设计金融产品时需要对一揽子不同风险等级的标的进行分类包装, 同时按照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分级管理, 最后依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将金融产品与投资者群体进行配对和销售。

4 结论

通过对技术融资平台的设计机理分析, 我们发现:三个风险的转移、分担阶段也伴随着融资链条的增加和融资成本的提升, 因此, 政策性的技术融资平台既要做到分散风险, 又不能增加软件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就会更多考虑社会福利和政策服务效果。

在第一个阶段, 融资平台并不只以盈利为目的, 其向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就应控制在贷款市场平均利率附近甚至以下;在第二个阶段, 融资平台充当了信用担保方, 降低了技术融资风险, 因此, 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取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利息收入, 风险的降低意味着融资回报率的下降, 从软件中小企业的角度看融资的成本也相应降低;在第三个阶段, 金融机构希望社会投资大众分担风险, 并愿意分割、让渡一部分融资收益, 于是将技术标的和担保合约打包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摘要:技术融资实践在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以软件中小企业为代表的高科技初创企业亟须资金支持研发创新并实现技术转型, 本文设计软件技术融资平台并阐述其运作机理, 尝试探索技术融资新路径, 服务于高科技中小企业孵化成长。

关键词:中小企业,技术融资平台,运作机理

参考文献

[1]Ronald J Mann, Do Patents Facilitate Financing in the Software Industry?[J].Texas Law Review, Mar 2005 (4) :961.

8.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思考 篇八

近来,围绕国资委即将成立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至于其性质、运作、责任与使命,媒体大致归纳了以下几种说法:一是2010年央企调整和重组至80~100家的大限将至,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一批暂时整合不了的央企,有利于在既定时间内完成重组目标;二是集中处置央企不良资产;三是服务于央企整体上市,承载和处置整体上市后剥离的非主业资产或代国资委持有整体上市后央企的股权;四是对新兴行业适时投资,培育其成长;五是推动央企国资监管体制从目前的两层构架向三层构架转变;六是推动央企重组和产业整合。

应该说,上述各种定位和目的提出,各有其道理。但依笔者之见,最后两条应当是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最主要目的之所在,也是最值得期待的地方。

国资监管体制的完善

国资委从成立之日起,外界对其既当“老板”又当“婆婆”的诟病就不曾停止。其实,无论是十六大报告还是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资委的定位都很明确,就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人就既拥有从所出资企业获取资产收益和进行监督的权利(老板的角色),也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经营的权利(婆婆的角色)。出资人的定位决定了它既是“老板”,又在一定程度上扮演“婆婆”的角色。

因此,单从出资人的职责定位来讲,国资委既当“老板”又当“婆婆”似乎并无不妥,但问题的症结出在国资委本身并非国有企业的真正出资人,而只是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作为受托人的国资委,既参与对受托资产的“经营”,又负责对受托资产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那么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关系都很难理顺。

应该说国资委对自身角色定位方面是有清醒认识的。李荣融主任2009年6月29日与网民在线交流时就明确指出:“(未来国资监管体制)逐步要向三层构架去努力。国资委自身更多的职能是放在监督上。国有资产的运营会逐步委托企业作为经营实体经营国有资产。我们已经试过了,就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资委就是把现有的一套法律法规基本建立了,那就要往上走了,就是我开始具备条件,着力放在监督上。”

由此看出,成立资产经营公司是国资委解决自身角色定位问题,推动国资监管体制从两层构架向三层构架转变的重大举措。当然,完成这样的转变绝非一蹴而就,整个转变过程可能会经历如下图所示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探索建立国资监管三层构架的阶段。这一阶段,以成立资产经营公司为标志,将需要深度重组整合、而目前国资委受制于身份角色限制而不宜直接整合的部分央企,装入资产经营公司。国资委与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将做到监管者与资产经营者角色的分离,国资委更多承担按照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管的职责,而资产经营公司则承担对受托资产(主要是划入资产公司的央企股权)进行资本运营和管理,以企业化运作方式、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央企重组和结构调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当然,第一阶段还无法完全实现国资委“老板”与“婆婆”角色的彻底分离,因为不可能一步到位将所有央企全部装入资产经营公司。对于未进入资产经营公司的央企,国资委将继续扮演“老板”加“婆婆”的角色。

第二阶段是国资监管三层构架基本成形的阶段。这一阶段,随着资产经营公司资本经营管理和运作能力逐步增强,国资委可以不断将其他需要重组整合的央企划入资产经营公司,或将已完成资本化(如整体上市)的央企股权交由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最终实现央企资产全部进入资产经营公司。这一阶段完成后,国资委将彻底转变为国资监管部门,而国资经营、保值增值任务则完全由资产经营公司承担。

在三层构架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会不会不止一家呢?可能不止一家,比如可以对央企按照产业特点或范围进行分类,分别设立有一定产业特点或范围的投资控股型资产经营公司。另外,一些国有经济要保持绝对控制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的企业也可以继续由国资委直接作为出资人而不进入资产经营公司。当然,从资本运营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角度来看,只设一家资产经营公司,在资产经营公司下面是各类产业型公司是更好的构架安排。

经过前两阶段的构架转型后,国资监管体制是否足够完善了呢?还不是。问题出在当国资委仍然是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国资委不会介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中,也很难保证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因此,只有彻底割断国资委与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才可能使国资委回到国资监管部门本位上。在下图所示第三阶段的国资监管构架下,国资委不再成为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而仅是代表国务院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央企行使独立监管权,包括制定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则、确定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导向、监控央企经营风险、防止央企非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第三阶段形成的国资监管构架,跟目前中央金融企业的监管构架有一定相似之处,资产经营公司相当于汇金公司的角色,而国资委将主要扮演类似银监会的角色。

央企重组的深化

国资委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推动央企重组。采取的主要方式通常是归并同类项,通过“大吃小”或“优吃劣”来减少央企数量。重组成本之高超乎当初预想,重组效果也未尽理想,尤其是重组的进程大大落后于预先设定的目标。

问题的症结出在哪里呢?问题不出在重组的方式上,而是推动重组的手段上。过去的央企重组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手段介入来完成,从表面上看重组效率蛮高,却带来诸多衍生的弊端,比如磨合期相当长,“整”而不“合”,重组后协同效应并不明显等。因此,以行政手段为主推进重组受到的阻力越来越大,已经很难延续。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2009年10月底举办的中央企业重组经验交流与培训班上表示,中央企业调整重组绝不是减少企业户数的概念,而要注重企业重组的质量,遵循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带动力和影响力。由此看出,国资委确立的央企重组导向也是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未来随着央企重组难度越来越大,更需要依靠市场化的手段方法代替行政手段来推进央企的重组整合。在这样的背景下,国资委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受自身角色限制,已经很难胜任进行市场化操盘运作的角色要求。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完全按照企业化方式运作,采取市场化手段进行重组整合,也是必然选择。

肩负推进央企重组重任的资产经营公司,如何才能做到不辱使命呢?从笔者的经验来看,以下四个环节能否得到足够重视并取得突破,是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

首先,资产经营公司自身的运作需要完全市场化、企业化,需要组建高水平的专业团队。用市场化手段进行央企的重组整合,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非常高水平的专业团队才能完成。新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对国有企业的用人机制、激励机制进行突破,创新人才引进、人才激励机制,才能吸引高水平专业人才,打造专业团队。这是资产经营公司能否成功运作的基础。

其次,需要高度重视重组整合的协同效应分析。行政手段推进的重组,往往对重组前调研分析做得不足,尤其是重组整合的协同效应分析不足,是造成“整”而不“合”等弊端的重要原因。以市场化手段进行重组整合,就需要高度重视重组整合前的协同效应分析,从经营、生产、管理、财务等方面深入分析可利用的协同“耦合点”,并通过有针对性的组织调整和相关机制设计来促成协同效应的实现。

再次,需要创新运用多种手段推进重组整合。据多方媒体透露的信息,有三类企业可能最先进入资产经营公司,第一类是科研院所,第二类是因产业结构调整或技术进步导致亏损,需要进行重组转型的企业,第三类是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的纯竞争性企业。如果上述信息属实,那么可以预见,未来进入资产经营公司的央企的行业跨度将很大,企业规模、效益、结构、文化的差异性也会很大,用单一方式将很难完成重组整合。对进入的企业进行分类,按照做优做强一批、培育孵化一批、调整退出一批的原则进行重组整合是比较适宜的方式。这方面,诚通集团过去几年已做出不少成功的努力与尝试,相关经验值得新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借鉴。

最后,需要在选聘、评价、考核下属央企经营者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企业能否搞好,关键在领导。资产经营公司在对划入央企的经营者聘用、评价、考核方式上是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手段,还是传统的干部任命管理方式,关系到能否选择到更加合适的经营者,也关系到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否更加到位。这也是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模式创新中值得期待的地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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