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法的请示

2025-03-16

关于办法的请示(共14篇)

1.关于办法的请示 篇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

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5〕43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6gt;(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建法函[2005]16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二日

2.关于办法的请示 篇二

从数字油田建设实践来看, 由于信息化的基础及面对的业务问题等多方面的不同, 数字化气田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及数字油田的整体思路矛盾相冲突、海量数据的信息技术难题、易构多元数据的集成问题、数字气田系统与核心业务软件系统的整合问题等等。为了有效解决这种种问题, 需要根据气田企业内部集输干线流程及生产管理需求, 建立相应的数据采集及监视控制系统、必要的语音业务、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等通信条件, 从而使其具备气田内部的专网功能, 以及提供必要的电联业务能力、办公自动化信息传输业务以及提供信号保证站场能够及时收看到电视节目等。

二、气田数字化通信网络的搭建

1. 数字化气田数据传输通信方式的选择。

气田可利用的数据传输方式有:移动GPRS网络传输、微波传输、电话线传输等, 以下是各种传输方式的对比:

在实际的选择通信设备时, 可根据气田地处环境及信息传输要求等, 选择合适的通信网络设备。综合考虑则利用光纤传输数据则会比其他传输方式的优点更多, 而且随着光线通信利用率增多, 其设备及配件的价格必然会相应地降低。

2. 气田利用光线传输数据的关键技术及其应用。

(1) 单井至井区中心站场之间的数据传输部分。对于无人值守的井站, 不需要语音信号的传输, 所以在光线通信设备的选择上, 则可以从业务独立性方面考虑选用单独提供数据及视频业务的分离设备。由于井口无人值守, 则对于没有安装光线通信设备的房间可以安装一根高约8-10厘米的树立钢管, 而且其上部置于铁制的防雨箱中, 还可以起到防盗的作用。

气田的单井到井区通信中心之间的输送油气的管道部分的光纤可以采用铠装埋地敷设光缆, 而且使其与输送油气的管道同沟敷设以达到节省光缆敷设费用的目的。

(2) 井区中心战场至区块中心战场之间的光纤数据传输部分。一般情况下, 气田的中心战场均有人值守, 且采集的数据量较大, 而且需要传输的业务量及视频信号量也相对较大, 同时还需要提供语音业务, 所以这一部分对于光端机设备的选择上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三、气田数字化通信信息管理的解决措施

首先, 需要建立气田企业的数字化管理文化, 比如, 转变思想及提高认识, 树立数字化管理理念, 以及加强数字化教育, 统一思想, 大力营造数字化的管理氛围等;其次, 在企业内部要强调领导的示范作用, 因为数字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涉及了企业从上到下各部门的利益, 所以要在企业内部处理好各部门间的合作关系, 就应该由领导亲自带头, 以发挥其协调权威及榜样示范作用;第三, 应该在气田企业加强对员工的数字化培训工作, 只有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数字化专业水平及素质, 才能更好地发挥数字化通信系统巨大的作用;第四, 在企业内部建立数字化集成管理模式。

摘要:油气田的数字化建设及数字化管理必将在中石油实现其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气田通信信息技术的现状分析, 提出了气田数字化通信网络的搭建技术及方案, 以及对于实现气田的数字化通信管理提出了解决策略。

关键词:九龙山气田,通信信息,解决方案,数字化

参考文献

[1]谢捷峰.应急通信技术在川渝石油通信专网中的应用于发展[J].焊管, 2008, 31 (03) .

3.关于电力故障优化处理办法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电力故障 优化办法 管理思考

一、电力系统故障问题分析

在电力系统运作过程当中,通过对于电力故障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其中问题出现的关键不在于技术层面,加强管理工作的开展便可以从根本上使得电力系统运行的故障问题得到解决,因此,通过笔者的分析梳理,发现电力系统的运行故障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忽略电力设备检修工作的开展

在电力调度运行工作当中,电力设备出现问题较多的原因之一,在于对于电力机械设备缺乏的定期维修。在管理过程当中中,由于缺乏对于电力检修工作的认识,从而导致电力系统在运行当中,出现一定的问题。电力运输设备是保证电力正常调度的基础,对于电力运输设备,必须做到定期检修,同时对于不符合电力调度需要的旧设备、老设备要及时的更换。由于电力的特殊性,往往在检修的时候必须要停电操作,通过改变系统的运行方式来确保供电以及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但是,在很多时候,由于线路老化,系统未升级等原因,导致电力设备出现问题不能够及时修复。因此,导致电力系统故障问题的出现。

2.电力系统管理制度冗杂

由于电力系统复杂,而且涉及面广泛。各个电网的数量较多,而且在管理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方案。因此,在管理制度的缺乏也是电力系统出现故障的一种典型的原因之一。另外,在电力系统的内部管理当中,存在着多出现重使用、轻管理的普遍现象。认为电力系统把握好电力调度与电费收缴便完成了基本工作。因此,忽略了管理的科学性。在电力调度中运行自动化系统之后,由于在运行和管理经验的缺乏,不仅带来了管理制度缺失这一种典型问题,同时还产生了一个“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导致电力系统在管理过程当中,出现管理重叠影响电力系统效率的关键。

3.电力系统内部人员素质偏低

在电力系统当中,当下存在着一个较为普遍的原因就是电力系统内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原因。纵观当下,在诸多基层的电站,许多的电力调控运行管理人员,由于没有得到正规的培训,存在专业知识匮乏,职业道德修养不高的现象。而且,一部分的工作人员在电力系统凭借电力工作经验资历老而进行一系列的管理。这些人员往往年龄偏大,对于新的管理模式在认识上存在的不足。另外,在电力系统当中,实际的操作人员也没有具备相关的要求,比如扎实的电力调控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等,这样在综合因素的作用之下,便会导致由于内部工作人员的原因,从而影响系统的操作管理不能保证高效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对管理人员的培养。

二、电力系统故障优化办法

在当下电力系统故障当中,通过对于主要问题进行梳理之后,结合相关的问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和探讨,从而为优化电力系统的故障进行一系列的实践。

1.注重对于电力设备定期检修工作的开展

要想保证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出现的几率,就需要从平时的电力检修维护工作当中开始着手。对于进行身背检修和维护的工作人员而言,要加强培训,提升他们的思想意识,时刻铭记安全第一,加强检修工作,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各项安全措施要经常严格查看,细心检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安全管理的指导下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在对于電力系统故障进行优化过程当中,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对于电力系统安全性的管理。提到安全管理,主要就是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内部人员安全管理培训,做到从源头、从根源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加大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监督力度,要求各部门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提高预防风险的能力。

3.提高电力系统内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学习自动化系统的原理,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了解该系统的工作过程,然后有针对性的为自动化系统工作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规范系统的管理工作,让电力调度的一切工作都有据可依。平时注意营造良好、严谨的工作氛围。与此同时,建立惩罚体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杨洋,唐睿,吕飞鹏. 基于COMTRADE格式的故障录波分析软件设计[J]. 继电器. 2008(07)

[2] 白青刚,夏瑞华,周海斌,廖晓春. 采用高性能集成芯片的故障录波装置设计[J]. 电力系统自动化. 2005(22)

[3] 黄纯,江亚群. 蔡舒平,张保会,薛岩. 一种新型故障录波装置的构成原理及设计[J]. 电气传动自动化. 2013(03)

作者简介:

4.关于换届的请示 篇四

关于兰州 学会理事会换届的请示 兰州市科协: 根据我会章程,本届理事会任期将(已)满。经理事会研究,我会拟于 年 月召开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现将有关材料报送你处。请批复。附:⒈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基本情况表 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⒊学会章程修改稿 兰州 学会 年 月 日

5.关于办法的请示 篇五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有关人民团体, 有关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卫生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 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 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 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 规范医疗收费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1日

附件: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 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 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 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 规范医疗收费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 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 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 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 (所) 、疗养院, 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 (所、站) 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 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以下简称卫生部门) 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 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 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 (领购) 、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 实行全程跟踪监管, 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 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 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 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 确定具体联次。

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 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一) 诊察费;

(二) 检查费;

(三) 化验费;

(四) 治疗费;

(五) 手术费;

(六) 卫生材料费;

(七) 药品费, 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八) 药事服务费;

(九) 一般诊疗费;

(十) 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 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一) 床位费;

(二) 诊察费;

(三) 检查费;

(四) 化验费;

(五) 治疗费;

(六) 手术费;

(七) 护理费;

(八) 卫生材料费;

(九) 药品费, 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十) 药事服务费;

(十一) 一般诊疗费;

(十二) 其他住院收费。

第十二条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 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下列收入, 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 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 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 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 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 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 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三章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四条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 (印) 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 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 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 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 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 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函, 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 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 予以核准,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 不予核准, 并向申领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 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 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 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 方可继续领购。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 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时, 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 应当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 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 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 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 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 做到字迹清楚, 内容完整、真实, 印章齐全, 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 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 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 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 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设置管理台账, 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 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 做好票据存放库房 (专柜) 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 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 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 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 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 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 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 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 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 可以提前销毁。

第三十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 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 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 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 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 交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监 (印) 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 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 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资料, 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 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关于办法的请示 篇六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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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7.关于小区维修的请示 篇七

东胜区房管局:

怡和小区位于达拉特北路,建于2003年5月,2005年5月份入住并交付使用,入住以来一直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也是临时聘用的,小区的管理比较混乱,住户意见很大,现又重聘用新的物业公司,(东胜区兴东物业公司)来管理本小区。

新的业主委员会及大部分业主都同意动用部分两共基金,对小区进行如下维修。

1、对九个单元的楼道刮白粉刷,栏杆油漆,管道井门维修,计34000元

2、小区的监控制设备一套,0.6万元。

3、小区的供暖管道有10多米腐烂,挖坑、回填、换管道,人员工资1万元,4、大院内部分硬化已烂,需更换水泥砖。

5、消防设施手推干粉灭火器2个,普通灭火器4个,0.8万元。

6、楼顶维修2万元,以上述维修共计需两共基金捌万肆仟元整。

怡和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1年1月10日 关于申请刻小区业主公章的报告

东胜区房管局:

我小区建于2003年,2005年交付使用,户主入住以来,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2010年12月底物业公司因到期不给管理,置使小区无人管理比较混乱,住户意见很大,现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东胜区兴东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2011年1月12日经业主推荐成立了新的业主委员会,鉴于此,呈报贵局刻印,怡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请予以批复。

东胜区达北路怡和小区业主委员会

8.关于办法的请示 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9.关于办法的请示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教委) 、财政厅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 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试行) 》 (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3日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 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 (所、站) 。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 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 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 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

(一) 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 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 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 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 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 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 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 信息收集上报, 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 (民族医药) 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 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 方便群众就医;

(三) 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 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民族医学科)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 (所、站) 。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 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 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 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 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 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 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 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 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 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 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 (助理) 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 吸引执业 (助理) 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 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 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 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 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 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 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 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 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 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 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 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 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 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 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 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 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 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 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 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 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 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 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 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 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 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 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 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 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 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 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 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 (区、市) 结合实际制订;

(四) 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 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 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 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 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10.关于办法的请示 篇十

百度百科显示:“网大”是指时长超过60分钟,制作水准精良,具备完整电影的结构与容量,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移动和互联网发行为主的影片。“网大”可以是某个宅男打发时间的消遣,也可以是一位青年导演试手练习的预备役。

然而,伴随着如火如荼的网络大电影的上线热潮,众多负评也随之浮出水面,蹭热点,制作粗制滥造、打情色擦边球等问题如噩梦般一直环绕着“网大”行业。甚至,有些投机者利用表面的繁荣,打着投资的幌子,鼓吹收益,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圈完钱携款潜逃,留下一地鸡毛。

2016年,网络大电影在资本的寒冬中似乎过早陷入挣扎。

“网络大电影”的困境:

1、蹭热度,混脸熟

目前很多中国的网络大电影走的就是这种山寨模式,譬如模仿陈凯歌的《道士下山》推出了《道士出山》;冯小刚的《我不是潘金莲》还未上映,各种“潘金莲”的网大早已占上各路山头。

近日王宝强离婚事件引发了舆论狂潮。然而不足一周时间,以该事件为内容的网络大电影《宝宝别哭》就已经开机。据说,该片的主角将直接以“宝宝”、“蓉”、“阿哲”命名,而剧情则会围绕“三虐宝宝”展开:一抢妻、二抢产、三抢子,其中不仅有“宝宝捉奸”的情节,还有律师进行财产分配乃至亲子鉴定的内容。据悉,开机后仅仅五天时间,这部网络大电影就已经杀青。这番消息在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平台上迅速传播,网友和圈内人士对此颇为震惊,同时也对这种没有道德底线的蹭热点行为发起抨击。

2、监管缺失,创作陷入死循环

2015年网络电影题材分化明显。在题材内容上,惊悚悬疑占比达到了40.28%,喜剧类题材16.14%,青春爱情题材16.36%。事实上,由于网络大电影目前还没有严格的审查标准,因此,很多传统电影不敢拍的题材就会在网络大电影中实现,比如恐怖惊悚、丧尸题材、赌片、打情色擦边球等。

由于监管缺失,网络大电影的内容已经陷入题材方面的死循环,越低俗的题材看似越容易吸引受众。从片名上看,《僵尸王爷》、《道士出山》、《阴阳先生》、《赌鬼传奇》、《夜袭寡妇村》、《赤裸女特工》等,其趣味基本上以满足观众的猎奇、窥私欲望为主,再加上极尽挑逗之能事的海报,赚尽观众眼球。同时,在短制作周期、高收益双重压力之下,内容上也存在着粗制滥造的行为。

3、盈利手段单一,成本加大,投资风险日益增长

网络大电影的制作方所获收益由视频网站的点击量计算而来。一般而言,用户观看一部“网大”时长超过6分钟时,便会生成给制作方的分成,即所谓的“票房”,在1.5-3.5元/次不等。这也是绝大部分网络大电影变现盈利的唯一途径。

虽然有的“网大”吸金效应明显,但真正能够以小博大、赚得盆满钵满的仅属凤毛麟角。据2016年上半年的数据统计,“网大”能能实现盈利的比例不足5%,更令人担忧的是,与传统观点认为的网络大电影制作成本低、只需几十万元不同的是,如今成本在资本的刺激下不断翻番,剧本的价格近两年增长了3-5倍,拍摄成本增长3-10倍。再加上网络观众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场竞争加大,进一步刺激成本提升,网络大电影的投资风险日益增大。

路,在何方?

1、搞清楚新媒体“新”在何处

一些人想当然地认为:片子上传网上,就是新媒体影视。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新媒体,不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内容播出平台,与传统的电视台、电影院不同,有着很强的工具属性,互动性、社交性是其区别传统媒体最重要的特点。因此,从项目策划开始,中期的制作,再到后期的营销,新媒体的核心概念应始终贯穿其中。

由于目前扁平化趋势越来越强,宣发在此刻显得尤为重要。宣发的宣,是在发的前头,必须了解你的载体,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播出平台,而是一个着鲜明性格和特点的交互性很强的个体。在用户市场细分程度越来越专业,差异化越来越大的现状下,内容的特点与传播平台的特点必须有其相近的“价值契合点”。

2、合理预期投资回报

3、关于投资回报的问题,最终都会落到两点,成本和收益方式。

网络大电影的制作成本构成跟传统影视区别并不大,剧本、布景、道具、拍摄设备、摄制人员成本及后期制作等同样是缺一不可,收入模式则是以会员点播付费分成+非会员强制收看广告为主。有些“网大”声称制作费用达300万,我们可以简单算一笔账。如果每个有效点击按3元分账,扣除10%的运营带宽等成本,大概点击收益在2.5元左右,那么,上映后至少有120万有效点击才能收回成本。能形成付费主要依靠观影至少满6分钟的“有效点击”,如果按3%的转化率计算,则至少需要4000万个真实点击量。参照一周的“黄金播放期”,则每天需保证600万的真实数据才可实现。按照这个逻辑推理,火爆的“网大”市场究竟有多少能真正收回成本并且实现盈利呢?

数据显示,网络大电影能否赚钱,其实与传统电影院线一样,都是符合“二八定律”的——5%的可能赚钱,15%的可能保持收支平衡,而剩下的80%往往连成本也收不回来。

作为“网络大电影”的投资者与制作者,你不仅要了解你的内容什么人会去看,还要了解播放你内容的平台有什么特性,平台主要用户的特性是什么,通常他们愿意为什么样的内容买单等等。因此,要想实现营收,“网大”的制作者必须清楚两点,一是这部电影对于平台增加的新增付费会员数量多少,二是已有付费会员的周期是否延长,这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作为参考,这里的数据其实并不透明,是长期踏实研究出来的结果。

网络大电影作为新媒体内容的一个新兴的形式,发展潜力是巨大的,有着无数种可能,作为网络大电影的从业者,应当剔除浮躁的心态,客观地认识新媒体影视行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模式,并真正理解新媒体传播的运营机制,遵守行业规则,理解行业,认真做好内容,才有可能在这个市场最终生存下去。

摘要:2014年“网络大电影”的概念横空出世,随后两年进入野蛮生长期,创造了许多低投资高回报的神话。然而,随之而来的各种争议也不绝于耳。风口上的网络大电影行业究竟怎样?未来它将如何发展?

11.关于办法的请示 篇十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

2016年4月5日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地方财政部门参与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及项目审核,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组织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二)小型水库建设。主要用于列入相关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

(三)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主要用于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优先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如下:

(一)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支出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建设任务的权重占5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绩效因素的权重占5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为依据。

(二)用于小型水库建设的支出部分,按照全国抗旱规划及有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定额安排补助资金。

(三)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的支出部分,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目标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驻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综合考虑专员办意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达。财政部应当在上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于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部直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项目,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财预[2015]230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归垫。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专项资金的分解和落实、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资料等,并按照相關要求及时报送审核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中有关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

12.关于聘用吕凯的请示 篇十二

能源集团:

吕凯于2001年毕业于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学历:专

科,专业:财务会计。2001年至2007年曾先后在包头蒙牛乳业分公司、包头韵升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担任班组长及工段长;2008年2月进入化工集团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担任制氢工段长,月工资5000元/月左右,后因工作认真曾先后被提任为制氢车间、成品车间、分析车间主任,薪酬标准为12万元/年。

根据乌审旗绿色喷吹料项目计划于2012年8月份年投

产运行,考虑到项目地处偏僻、环境较差,且生产管理技术人员相对缺乏,为了提前做好生产管理技术人员的储备工

作,现拟调吕凯同志到 联海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月工资拟按,试用期三个月,待试用期满合格后执行联海化工统一岗位薪酬标准;另外,该同志是由乌审旗政府旗长牧人同志推荐,且我集团绿色喷吹料、煤焦油加氢及白家海子煤矿落地与乌审旗,项目所需的支持性文件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及办理。特申请将吕凯同志调入联海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后附吕凯同志个人简历)

妥否,请批示

鄂尔多斯联海化工有限公司

13.关于购置车辆的请示 篇十三

关于购置车辆的请示

行领导:

我支行现有业务用车3台,3台车的基本车况是:捷达;冀T-B0191,于2006年3月购买,行驶公里数为125000公里。桑塔纳2000;冀T-F2138,于2007年5月购买,行驶公里数为86500公里,以上两台车因车况不好故障频发,均不能出长途。桑塔纳3000;冀T-S9663,于2011年购买,行驶公里数为27800公里。随着我支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有之车辆已不能满足正常的业务需要,需购置帕萨特轿车一辆,请领导酌情解决。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XXXX

14.关于办法的请示 篇十四

关键词: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会计核算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务司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我国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主要为同品种轮换,轮换费用由企业包干使用。 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根据地区、 品种不同,在一个包干期(轮换补贴期)内核定。 企业轮入储备粮时,应按照规定做收购处理,轮出储备粮做销售处理,轮换形成的差价,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在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的存储品种为小麦, 储备粮轮换根据轮入轮出先后顺序可分为先购后销、 先销后购和边销边购三种方式。 无论过程如何,结果均是库存成本不变,对企业的盈亏影响没有差异。现实操作中,粮食储备企业经营团队从仓容、资金及价格等方面因素考虑, 大多采取先销后购或边销边购的方式轮换储备粮。本文以先销后购为例讨论储备粮轮换成本的确定、价差的形成。

一、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会计核算处理

例:2015 年5 月, 某县粮食储备库按照县政府轮换计划及四部门联合行文,计划轮出地方储备粮小麦4 000 000公斤,该批地方储备粮执行2004 年储备计划成本,每公斤储备粮的成本为1.60 元,总成本为6 400 000 元。 平均每公斤地方储备粮售价为2.50 元。6 月,该企业轮入新粮小麦3 000 000 公斤,单价2.42 元。 7 月,轮入新粮小麦800000 公斤,单价2.50 元。 8 月,轮入新粮小麦200 000 公斤,单价2.52 元(不考虑储备粮轮换及收购、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费、装卸费、损耗等)

按照储备粮轮换办法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5 月份轮出储备粮时, 回笼货款存入储备库在农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6月份轮入新粮3 000 000公斤时,价款合计:3 000000×2.42=7 260 000(元)。

月末调整销售成本,3 000 000×(2.5-2.42)=240 000(元)。

因购进成本低于销售价,故调减主营业务成本。

注:此笔业务旨在调整成本,故记账时,不需要登记数量信息,尤其在会计电算化记账过程中,如登记数量信息会导致轮换的累计数量出现错误。

截至6 月末,主营业务收入为10 000 000 元,主营业务成本为10 000 000-240 000=9 760 000(元),该笔轮换业务带来主营业务利润240 000 元。

7 月份, 购进新粮800 000 公斤, 价款合计800 000×2.5=2 000 000(元)。

账务处理为:

因售价与收购价持平,故不需要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 月轮入新粮200 000 公斤, 价款合计200 000×2.52=504 000(元)。

账务处理为:

月末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00 000×(2.52-2.5)=4 000(元)

因本次轮入成本大于销售价,故调增主营业务成本。

会计分录为:

截至8 月末, 本次储备粮轮换已按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于四个月内轮换完毕。

本次轮换收入合计10 000 000 元, 轮换成本合计10 000 000-240 000+4 000=9 764 000 ( 元), 本年度储备粮轮换产生利润236 000 元,体现在“利润表———主营业务利润”项目中,储备粮成本保持不变,仍为2004 年政府批文核定成本,即每公斤地方储备粮成本仍为1.6 元。

本次轮换动用收购资金总金额:7 260 000+2 000 000+504 000=9 764 000(元),同轮换成本核对相符。

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检查人员对轮换成本核算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笔者沿用上面的例子,按照另外一种方式,即存货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结转成本, 以验证储备粮轮换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依据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上例会计分录处理为:

5月轮出储备粮:

同时,按历史成本结转轮换成本:

本月实现主营业务利润3 600 000 元(其他销售业务、其他费用及损耗暂不考虑)。

6 月购入3 000 000 公斤新粮:

7月购入800 000公斤新粮:

8月购入200 000公斤新粮:

储备粮成本由6 400 000元调整为9 764 000元(7 260 000+2 000 000+504 000),平均单价为2.441元/公斤。根据这种方式核算,可计算获得营业利润3 600 000元。

以上两种处理方式的优缺点是: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 即按照储备粮轮换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特殊的会计处理,旨在保持储备粮成本不变,优点在于与政府增储批文中的单价、总价值保持一致,便于监管、核对,实际工作中,每个储备库大都存储多批次的储备粮,每批储备粮成本均与批文、贷款对应,在财务报告中储备粮库存总价值同短期借款中农发行储备粮借款总数核对相符,一目了然。储备粮的轮换空仓期为四个月,这样,就将储备粮轮换可能出现价格差异的时间限定在了四个月之内,考虑到成本和利润的稳定性,符合储备粮管理的政策性特点。而储备粮存储的意义正在于它的政策性和社会效益。缺点:随着时间推移,储备粮的成本价与市场价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异,导致潜盈或潜亏的出现。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会计处理方式, 优点在于可以使成本价比较接近市场价,按实际成本计价,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便于了解和比较。 缺点:储备粮成本随轮换业务的发生而变化,随收购价格的波动存在不确定性, 造成储备粮成本与政府批文中批复的价格无法匹配。 按照历史成本计价方式会导致储备粮贷款同储备粮库存价值无法核对, 导致储备粮的库贷挂钩监管理念无法贯彻,无法体现政策性业务的特殊要求。 另外,从历史成本原则建立的基础看, 它以劳动生产率始终不变为前提,也就是以否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前提,这与社会发展规律背道而驰。 因此,从它建立的那时起,就存在着缺陷。

综上所述,储备粮轮换作为政策性业务,应首先考虑政策性需求,保持成本稳定、利润稳定,保证库存值与贷款金额及政府增储文件金额一致。

二、建议

(一)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及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1)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2)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3)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二)严格地方储备粮财务处理

对于符合动用条件的地方储备粮,根据规定,由储备企业将储备粮售出,做销售处理。 接上例。

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按成本价结转轮换成本:

则该批储备粮产生了360 万元的收益, 该收益归属地方政府。

会计分录为:

上缴差价款:

储备粮动用之后, 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常驻人口数量及构成情况,计算、分析、确定当地的储备粮规模,待条件适合时,通过政府行文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由储备库根据政府批文, 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完成收购,落实储备粮增储计划。本例沿用上例中储备粮的收购价格,将储备粮新增入库的账务处理列示如下:

注: 核定入库结算价格根据政府批文定为2.50 元/每公斤。新增4 000 000 公斤地方储备粮需申请农发行储备粮贷款10 000 000 元。

会计分录如下:

按照结算价结转成本:

笔者以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熟悉储备粮政策,可以在适合的情况下存储、动用储备粮,最大限度发挥储备粮的社会效益,也避免了因存储时间过长而导致成本差异,既遵循了储备粮的会计处理规定,又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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