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核准工作意见

2024-08-16

贵州省核准工作意见(精选8篇)

1.贵州省核准工作意见 篇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 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

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各司、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特制定《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投资司、法规司。

附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委于2001年6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很有必要予以细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投资监管和调控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委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

按照职责分工,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一)投资司负责全委招标内容核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投资司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二)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三)法规司负责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政策、规章的制定。(四)稽察办负责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五)有关司局在办理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书时,应对已核准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二、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

(一)我委审批或者我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二)向我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

(三)我委核准或者我委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1、能源项目:(1)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火电站;(4)核电站;(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6)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7)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8)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新气田项目;(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10)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11)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

2、交通运输项目:(1)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铁路项目;(2)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3)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4)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的新建港区及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5)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6)新建机场项目;(7)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8)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9)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3、邮电通信项目:(1)国内干线传输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2)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4、水利项目:(1)大中型水库及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2)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5、城市设施项目:(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2)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项目;(3)跨越大江大河、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6、公用事业项目:(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3)f1赛车场;(4)大型主题公园。

7、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

三、核准招标内容的方式

(一)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

(二)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核准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内容。(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企业投资项目,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四)本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所列项目,向我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核准或者初核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五)向我委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我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招标内容应包括的事项 招标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五、核准招标内容的程序(一)各有关司局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按规定会签其他有关司局的,有关司局会签时应一并对相关招标内容提出会签意见。

(二)招标内容核准后,对招标内容的核准意见应包含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中,具体内容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三)有关司局核准招标内容后,应将包括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抄送投资司和稽察办(各一式五份)。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招标内容提出变更的,应向原核准招标内容的司局重新办理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手续。

六、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贵州省核准工作意见 篇二

这是一起特大贩毒案,涉案毒品重量达到5225克;他是一名毒犯,被判死刑时,年龄只有22岁。法院经过两审,都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在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关键时刻,既是大学副教授又是执业律师的石红英的介入,改变了一切,她依法做出的有力辩护,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认可,案件发回重审,一条年轻的生命被挽救了。

特大毒案三毒犯贩卖5225克海洛因

美丽的边境城市,素有“东方多瑙河”之称的澜沧江穿流而过,雨林、柔情成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这座“黎明之城”的代名词。然而,一桩特大的毒品海洛因贩卖活动正使这座城市悄然蒙上阴影。

2008年10月15日夜晚,从小出生在缅甸的艾里源与艾利木、覃踪三人携带15块毒品海洛因出现在酒店的103、104房间。

10月16日上午,艾里源、覃踪从104房间艾利木处携带5块毒品海洛因,到另一家宾馆的301房间,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冰为、左慈。双方交易后,冰为、左慈在301房间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5块,净重1743克。

同一天中午,艾里源和覃踪来到第二家宾馆。艾里源进入宾馆房间,买主纽孜、申扎按照事先的约定,给了艾里源28万元,作为10块毒品海洛因的预付款。艾里源带领纽孜、申扎到艾里源住的酒店103房间,纽孜又给了艾里源12万元后,艾里源让覃踪到104房间艾利木那里取10块海洛因,回来交易。

覃踪到104房间取毒品时,突然警察出现了!覃踪与艾利木在104房间一起被抓获,警方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0块,净重3482克。与此同时,艾里源与纽孜、申扎在103房间也被警方抓获。

至此,522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案被破获。

终审判决七被告三人死刑四人无期5225克毒品海洛因,属于特大贩卖毒品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里源、艾利木等七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遂判决三人死刑、四人无期:被告人艾里源、艾利木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冰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覃踪、左慈、纽孜、申扎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

艾里源、艾利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艾利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各项判决。

至此,七人、5225克毒品海洛因的特大贩卖毒品案,以三人被判死刑,四人被判无期在地方法院系统走完两审程序。

两审结束后,三个死刑中,唯有艾里源是死刑立即执行。

当时艾里源年仅22岁,一张稚嫩的面庞。这个稚气未脱的“大男孩”是否即将走完自己短暂的人生路?艾里源满脸流淌着悔恨的泪水。以前,他没有想过自己的人生将跟“毒品”联系在一起,更没想到唯一的一次铤而走险,就要把他带到生命的尽头。艾里源远在异国他乡的父母兄弟焦急万分。

宣判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辩律师为何要给毒犯辩护?

毒品,犹如一场瘟疫,时刻侵蚀着社会每一个角落,吞噬着无数宝贵的生命,已引起全社会的极大焦虑和关注。

“每个人,包括为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同样也痛恨毒品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但即便是贩毒嫌疑人、被告人,在他们未被法庭认定为有罪前,都不能称之为‘罪人’。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所要求的。”接下艾里源案件的石红英老师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在吸收西方无罪推定原则某些成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设立了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石红英老师继续说:“客观事实显示了某人有罪,但程序正义告诉我们,客观上有罪的人也有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而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其能接受公正审判而提供法律服务。一个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取决于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地证明他做了什么,这是人权保障所必须的。”

“用一个沿口不齐的木桶盛水,盛水的多少,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木板。”石红英老师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状况,通常被比喻为‘人权木桶’上最短的木板。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就是法治进程中补齐最短木板的关键所在。”

接受委托完成不应核准死刑辩护意见

艾里源唯一的生的希望寄托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难熬的正是这段等待死刑复核的日子,因为不知道在哪一天,就要和这个多彩的世界说再见,他不知道能否等来生的希望。艾里源的原审辩护律师也在努力帮他寻求着生命之路的方向。

在生死攸关的时刻,艾里源的原审辩护律师找到英岛律师事务所,将艾里源签字的委托书递到英岛所石红英律师的手中。那是艾里源求生的最后一丝希望。

石红英老师深深感到,接受委托不仅承担了一份生命的责任,更是接过了一份生命嘱托的信任。为生命辩护,是刑辩律师维护人权的一项崇高使命。她反复地认真研读着一审、二审的卷宗材料,在字里行间寻找着证据链条的漏洞,分析两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逻辑。

经过一次次总结归纳案件疑点,一次次召开英岛团队律师会议讨论辩护理由……终于,一份见解独到的“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书”完成了。

律师力辩毒品犯罪量刑不搞唯数量论

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是区分某些毒品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对同一毒品犯罪适用不同刑罚幅度的重要标准。这么大的数量,可能在死刑复核阶段有转机吗?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基本的、重要的情节。毒品数量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分子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本案中,贩毒数量的确很大,但毒品数量并非唯一标准。在对涉毒人员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若单纯以毒品数量作为对毒品犯罪适用刑罚的标准,则不符合完整、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已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人主观恶性等具体情节。”

说到这里,石红英老师拿出一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精神,并完善了相关规定。“对毒品犯罪量刑时应全面考虑与量刑有关的一切因素,坚持数量与其他情节并重的原则,不能搞唯数量论。”

经济困难受雇贩毒属“从犯”

艾里源参与的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那他是否有可考虑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其他情节?其他情节能否认定艾里源的行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呢?石红英老师说:“从现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艾里源此次贩卖毒品是初次犯罪,根据最高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精神,对于属于毒品初犯的情节,是有可能被考虑为不适用立即执行的死刑判罚的。”

“从犯是本案在死刑复核阶段应该抓住的辩点。”石红英说,“细读证据材料,能够获知本案毒品由艾利木从漏网嫌疑人旺喆那里接收,旺喆属于本案毒品所有者和操控者,艾里源的贩毒行为是在艾利木的指使下进行,毒品买卖后所得收入也由艾利木支配,艾里源的犯罪原因是经济困难,受人利诱,为了赚取少量生活费而受雇帮人贩毒,属于从犯。”

作为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的石红英老师还了解到一个立法新动向。“当时,关于死刑的两个规定即将出台。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界定确实、充分时提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对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艾里源处于从犯的地位也是有可能对其不核准死刑的关键点。”

这是“侦查机关控制下”的交易

“另一个关键点是,缉毒战线中经常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毒品特情介入情况。”石红英老师说,“本案就属于侦查机关采取技侦手段和特情介入而侦破的案件。毒品交易始终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下进行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比通常的贩毒案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大减轻,这是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关键因素。”

一审未指定翻译无法听懂庭审

石红英老师认为,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的程序上的瑕疵。“艾里源和艾利木因长期生活居住在不懂汉语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均无法听懂使用汉语的庭审。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法院也未给其指定翻译。他们当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相互指认的证言,以及庭审中的供述和辩解、相互指认的证言有可能存在问题。”

而根据当时即将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精神,针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主观恶性较低且二审存在瑕疵

石红英老师说,艾里源长期生活在中缅边境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在民族属于边疆少数民族,其本人文化程度较低,由于这些客观原因, 使其对毒品的社会危害及法律打击力度没有全面的认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不法分子利益诱惑面前,才铤而走险踏上了犯罪道路。“此外,还有新证据证明被告人艾里源为缅甸籍,但至二审法院判决书送达时,没有明确艾里源的国籍和身份。这也是一个小瑕疵。”

石老师认为:“在司法程序中,艾里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具有改造和教育的可能性。艾里源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峰回路转最高院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质量,也是根据法律和规定,切实贯彻执行我国“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不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是给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彰显法律与人性的宽容,以顺应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

为此,石红英老师走进了庄严肃穆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大楼,约见了承办法官,当面提交新证据,即缅甸佤邦警察局关于缅甸居民身份的证明佤邦丁,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承办法官提出了前述应充分考虑的情节,并明确提出了对艾里源的死刑立即执行依法不予核准的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的马法官带领书记官和实习法官,悉心听取了石红英老师的辩护意见,并认真地作了记录。

“在死刑辩护中,辩法析理式的辩护很重要。辩法析理中要将敢辩、善辩、明辩结合起来,才会让辩护见解独到、言词得体、目标明确。”石老师说,“如只是敢辩而不善辩,则辩护只可听不可取;如只善辩而不敢辩,则辩护圆滑无分量;如只善辩而不明辩,则辩护言不达意、言之无物。”

终于,石红英老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不核准艾里源死刑的裁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艾里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案件峰回路转,不慎走上贩毒道路的年轻人艾里源“死里逃生”。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也准确体现了我国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律师寄语希望艾里源走好人生路

初夏的微风轻轻吹过,吹开了石红英老师紧锁的眉头,也为千里之外高墙内的艾里源带去了一丝暖意。

刑辩律师对生命的嘱托和法律对人权的保障,给了对生命眷恋的艾里源一次重生的机会。“希望生命中清新的阳光驱走毒品对艾里源内心的侵蚀,让他能够把握住这宝贵的‘死里逃生’机会,认真走好漫漫人生路。”石红英语重心长地说。

辩护律师石红英简介: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开创并主讲《法庭语言艺术》、《律师行为艺术》;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律师顾问团顾问、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秘书长;曾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市优秀女律师”、“首届西城区优秀青年律师”、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突出贡献奖”、“首届北京律师辩论大赛冠军队金牌教练”等荣誉称号。

3.贵州省核准工作意见 篇三

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是国家为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和指导颁发的重要行政法规,对逐步实现我国幼儿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我省实施两个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宣传、学习《条例》、《规程》,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教育的基本依据,要广泛宣传,使法规在实施中能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各级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幼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的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园长、教师、工作人员等,都要根据国家教委的要求,搞好《条例》和《规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幼教专职干部要接受《条例》、《规程》的培训。省、地(州、市)幼教专职干部由国家教委负责培训,省教委负责培训县(市、特区、区)幼教干部、视导员,地、州(市)教委(教育局)负责培训示范性(实验性)幼儿园的园长,县教育局(教委)负责培训其它幼儿园园长及幼儿园主管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个体办园的主办人。培训工作要求在一九九0年完成。培训要妥善安排,讲求实效,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的工作目标,有关的规章制度,法律责任等,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事的观念。

二、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条件和可能,逐步实施

执行《条例》和《规程》,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本着积极、稳步、扎实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不搞“一刀切”。对办园条件和水平,应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提出不同要求。对条件差的幼儿园,一般不要采取关、停的简单处理办法,要督促他们积极改善办园条件。已经普及初等教育的区、乡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幼儿园,并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村幼儿教育,逐步提高农村幼儿入园(班)的比例。各县教育部门要在一九九二年前,办好一所实验性(示范性)幼儿园和一所以上的农村中心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工矿企事业幼儿园的指导、管理,各工矿企事业幼儿园主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法规要求,使幼儿园不断发展、巩固、提高,逐步达到《条例》、《规程》的要求。有条件的工矿企事业幼儿园,应面向社会招生,帮助附近居民解决子女入园问题。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发展方针,使我省幼教事业得到尽快发展。在实施步骤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幼儿园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施规划逐步推广。

三、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各地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制定相应的必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目前需要制定的有《幼儿园登记、注册规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环境、卫生保健定级标准》、《幼儿园保育、教育定级标准》、《幼儿园建筑标准》、《民办、个体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幼儿园教师道德规范》等。各地、州(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时,要遵循地方性、规范性、稳定性、可行性的原则,认真作好调查研究,从实际需要出发,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幼儿园登记、注册规定》(试行)已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文,各地要分期分批组织各类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

四、端正办园指导思想,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

当前,我省幼儿园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重教育、轻保育,重教学、轻游戏等现象,影响了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实施《条例》、《规程》,要从端正办园指导思想入手,让有关人员明确幼儿园必须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把幼儿身体健康发展放在首位。幼教工作者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遵循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让幼儿体、智、德、美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实验性(示范性)幼儿园和农村中心幼儿园,要尽快地达到法规的要求,并真正发挥示范、骨干作用。要鼓励各类幼儿园进行改革实验,目前要作好“幼儿一日生活合理安排”和“为幼儿创设良好教育环境”的试验研究。幼儿教育的科研、教研人员应加强对《条例》、《规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抓好园长和师资的培训,要组织好“幼儿园教师教材教法合格证”和“专业合格证”的考试,并通过教师自学考试、函授、进修等多种形式,提高师资水平,使教育、保育质量逐步达到《条例》、《规程》的要求。

五、建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4.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篇四

施意见》的通知(贵银发〔2009〕155号)

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银监分局、贵阳各银监办,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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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界定

(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或赔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二)可用于抵押的林权: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的荒山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不得抵押的林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四)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集体所有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2.以共有林权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并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3.以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应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国有林业等事业单位用林权抵押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用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用林权抵押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形成股东决议。

(五)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或者第三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贷款相关事项

(一)借款人应提供下列资料:身份证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登记机关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各类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

抵押权人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后,以书面形式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的,可进行协议评估;价值认定有异议,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林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抵押人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抵押权人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管护费用等)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其中,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评估值的50%。

林权抵押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林权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重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部分。抵押人在抵押期限内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三)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四)已建立林权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的优先受益人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接受已经保险的林权抵押后,应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五)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购买修理林业机具等;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其他农业生产生活资金需求。

(六)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七)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信用贷款利率参照“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信用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要求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权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二)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森林、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采伐审批机关办理林木采伐证时,应当查看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后方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抵押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树木,且其收入必须全额或按抵押物的抵押率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四)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应按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抵押贷款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有条件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对抵押权人需在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处置抵押林权的,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方应予积极支持,并减免抵押权人相关交易费用。

(二)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积极探索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进行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

(四)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五)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贷款逾期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

(六)金融机构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5.贵州省核准工作意见 篇五

发展的意见

贵州道投融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关于促进贵州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贵州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

一、加快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义

发展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有助于聚集社会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加快转型升级,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一文,提出应该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扩大融资规模的重要渠道,加强引导和培育,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主动适应“新常态”,以推进创新创业、建设创新型省份为目标,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创业和产业投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和产业投资,壮大产业投资资本规模。

(二)发展思路。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以发展多层次、多类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为重点,着力引导扩大投资,着力规范募集资金,着力培育管理队伍,着力加强政策扶持,扩大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促进基金业与其他金融业融合互动,进一步增强金融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主要目标。努力组建一批并购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基金,扶持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并打造一批知名本土基金管理公司,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创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新格局,全面助力于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升级以及全省发展。关于促进贵州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

(四)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引导作用,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模式,完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加强各地区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推进创业和产业投资体系建设。

三、支持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一)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形成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

(二)支持设立并购投资基金。支持省内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联合社会资本、信托机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等,发起设立并购投资基金。支持大型证券公司等发起设立并购投资基金。

(三)支持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处于中后期的成长企业,尤其是拟上市公司和信贷融资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成长企业。

(四)支持设立民生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省内大型国有民生类企业与社会资本、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信托机构等合作发起设立如水业产业投资(包括供排水、污水处理等)、道路建设改造等投资基金。

(五)支持设立城市发展投资基金。支持政府投融资公司与信托机构、金融机构、国内大型股权投资机构等发起设立城市发展投资基金,专门投向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整理等领域。

(六)支持设立各类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各地区农业产业发展情况,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例如茶业产业投资基金、药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引导社会资本依托地区特色资源进行投资建设,加快当地经济发展。

四、拓宽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募集渠道

(一)努力增加社会资本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产业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加大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入。支持省内大型民营企业选择投资能力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委托管理。鼓励省内大型基金管理机构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稳定资金来源渠道。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贵州省注册设立的 关于促进贵州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

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设立创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政府承担一部分风险,增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能力。

(二)设立引导基金,加大政府对引导基金的投入。扩大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引导投资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专业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扩大效应。鼓励各省辖市与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础设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母基金,用于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

(三)支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基金规模。

(四)引导机构投资者出资参与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商业银行、国内外大型金融机构、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金公司、信托公司、全国社保基金、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出资参与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五)吸引境内外投资企业进入省内开展投资业务。鼓励境内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来贵州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在贵州依法开展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业务。

五、扩大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规模

(一)强化投资引导。引导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鼓励投向于电子、信息、软件等高新技术产业和节能环保、高附加值行业。鼓励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中前期创业企业、高科技中小微型企业。

(二)完善退出渠道。鼓励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上市、股权回购、收购、并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有效退出。推动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加快推进贵州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开辟股权投资机构退出新渠道。

(三)加强投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融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融资和资产托管服务;支持信托公司发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关于促进贵州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

支持证券公司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提供发债、股改、财务优化、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鼓励证券直投子公司与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开展项目合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加强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减免或降低相关业务收费。

六、加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才培养和引进

(一)加强人才培育。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募、投、管、控等运营中大胆启用和锻炼新人,通过实践培育专业化基金管理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打造优秀基金管理团队。推动基金管理企业之间开展项目合作与人才援助,提高基金管理人才综合素质。同时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创业专业课程以及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

(二)大力引进优秀基金管理人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具有国际视野、丰富资本运作经验的领军型人才。加强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内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的合作与交流。支持引进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集能力和较好业绩的团队管理,邀请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公司来贵州发起设立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机构引进带动人才引进。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贵州创业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和税收优惠。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打造具有全国影响的基金管理公司品牌,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基金管理人才。

(三)加强行业培训。支持高校开设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专业课程,支持高校举办创业投资及产业投资相关学术活动。推动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与高校加强合作,建设人才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不断提高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加大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支持力度

(一)完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对以公司制形式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所在省辖市可以按照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鼓励。对列入省、省辖市发展规划的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设立便利服务。鼓励各省辖市对投资本辖区的项目和企业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其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给 关于促进贵州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

予资金奖励。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所投项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申报省、市两级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其要素资源。对成功发债融资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比照现有发债企业优惠政策给予发行费用补贴。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在商务中心或城市新区规划建设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大厦,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补贴,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业聚集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二)加强政府引导基金运作。鼓励各省辖市借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经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转变财政支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式,设立市级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三)加大政府投资和支持的力度。对于一些生态环保方面的投资基金,特别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由于其具有“成本高收益低、公益性强”的特点,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该领域建设。对于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对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给予奖励以及更多后续资源更多的优惠和支持,帮助其开发和整合更多优质资源,打响知名度,从而延长投资周期,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

八、加强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关企业设立的规定,严格执行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相关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审批。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创业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及相关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 关于促进贵州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

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基金管理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于规定时间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创业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股权投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股权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配套政策。

(三)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成立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协会,搭建好产业投资基金协会的网络平台,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交流,共享行业信息,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机制。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四)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建立股权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信息互动,缓解创业投资企业找项目难、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和支持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各类中介机构全面参与股权投资相关业务,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被投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审计、资本验证、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优质服务,建立完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优化发展环境。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协调、服务和监管,落实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努力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 关于促进贵州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

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同时建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业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健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诚信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大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认同股权融资方式,营造良好投融资氛围。

九、风险防范

(一)委托代理风险防范。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照实际运作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视业绩情况提取管理费用,以实现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捆绑和激励相容。在基金的持有人大会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合理分配投资决策权限,合理限制基金投向企业的范围及金额。基金管理公司应以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等非普通股方式为主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选派董事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中发挥积极的监督职能,应将被投资企业高管持股比例、聘任合同与经营业绩挂钩。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管理风险防范。基金管理公司应通过制订公司章程,明确基金运作、决策的具体程序和规定,确保基金运作、决策程序有效进行。公司章程应当完善以业绩为基础的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优化治理结构,分权制衡,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三)资金风险防范。银监局应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资产应委托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股权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四)投资风险防范。基金的运用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基金管理公司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基金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关于促进贵州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

(五)退出风险防范。鼓励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上市、股权回购、收购、并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有效退出。推动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加快建设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畅通省际之间的资本流动,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业投资退出等提供更广阔的通道。

贵州道投融资管理有限公司

6.贵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意见 篇六

近年来,我省煤矿顶板事故虽逐年有所下降,但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长期在煤矿各类事故中排名第一位。顶板事故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严重威胁到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要树立“顶板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积极推行支护方式改革,在生产和新建矿井中严禁使用木支护,采用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钢铁支护或其他先进的支护方式,有效遏制煤矿顶板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高效的矿井。一、一般规定

(一)各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顶板管理工作目标,把降低顶板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作为目标的主要内容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二)煤矿企业每年要制订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检查顶板管理计划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顶板管理工作的措施、办法。

(三)煤矿企业要明确顶板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煤矿企业要编制采掘工种的操作规程。修订和完善支护、打眼、爆破等重要工种的操作规程。各工种必须掌握、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

(五)煤矿企业要进行顶板分类工作,了解和掌握直接顶跨落、老顶跨落、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来压步距等基本参数;同时加强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矿井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为矿井支护设计选型提

供依据,并做好矿井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六)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七)煤矿企业要开展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报,防止由于地质构造引起的顶板事故。有强烈周期来压或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要积极开展顶板来压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工作,采取防治措施。

(八)煤矿企业要建立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和顶板事故(包括非伤亡事故)档案。发生顶板事故的矿井,必须严格实行事故分析制度,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指导顶板管理工作。

(九)合理布置巷道。开拓、准备巷道应选择在层位稳定的岩层中,巷道断面设计合理。

(十)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符合本工作面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编制前要有准确的地质资料。《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技术部门(技术科)、通风、安全、机电、地测及采掘区队技术人员参加审核。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后实施。经审批、贯彻、实施的《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

(十一)采掘工作面直接顶为复合顶板、软岩或过断层、过老巷、煤柱等构造区域时;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回柱放顶、工作面初采和收尾、工作面前端空顶处理、强制放顶、托夹矸开采和复合顶板下采煤时;必须制定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由

用。要坚持单体液压支柱和绞接顶梁配套使用。

(十八)煤矿企业要做好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防范工作。开采坚硬顶板的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措施强制放顶。开采复合顶板煤层,要保证支柱(架)有足够的初撑力,防止离层。要增强支架稳定性,防止发生冒顶。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支护质量的检查,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

(十九)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锚杆、锚索、锚网、锚喷等支护技术。组织对冲击地压、“三软”煤层、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支护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

(二十)加强全员培训工作,各煤矿企业应制定各级干部、工人顶板管理应知应会标准,认真编制培训计划,培训工作要讲求实效,严格考核,保证质量。增强员工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经考试合格的从事采煤、掘进的新工人,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指导下进行工作,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二十二)煤矿企业从事采掘工作的干部、职工要加强顶板管理知识的学习,熟悉、掌握冒顶前的预兆和初次放顶的的基本知识。

(二十三)煤矿企业要制定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备案。

(二十四)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支持煤矿企业支护改革,推广应用顶板管理的先进技术,督促检查顶板管理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3)初次放顶是否结束,要由放顶工作领导小组在现场确定。(4)整个放顶工作期间,必须有小组成员在现场跟班。

(二十八)采煤工作面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柱径为80mm时,支柱初撑力≥60Kn;柱径为100mm时,支柱初撑力≥90Kn。不得有卸压柱,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柱鞋。液压支架支护。支柱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相邻支架间不能明显错差(错差不超过侧护高的2/3),架间空隙不超过200mm。

(二十九)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端头支架:工作面上下机头、机尾处要使用好4对8根长钢梁支护,综采工作面要使用端头支架。工作面上下出口的两巷,超前支护必须用金属支护和铰接梁,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超前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工作面上下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20m范围内支架完整无缺,高度不低于1.6m,综采不低于1.8m。

(三十)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用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采空区冒落高度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2×5m),用丛柱加强支护,2超过的要进行强制放顶。特殊条件下不能强制放顶时,要加强支护,并进行矿压观测及监测;切顶线支柱数量齐全,无空载和失效支柱。特殊支护(戗柱、戗棚)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断层处回柱放顶,要严格按制定的安全措施执行,回柱处的支柱要稳固有效。

坚硬不易冒落的顶板必须强制放顶,要沿工作面增设木垛,切顶线要加强密集支护。

初次放顶和收尾时,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

采要及时移架,端面距≤340mm;靠煤壁点柱按作业规程要求加设及时齐全。、(三十四)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时,必须把网连接好。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十五)开采近距离煤层时,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三十六)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开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

(三十七)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三、掘进工作面

(三十八)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循环进度、爆破参数。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其临时支护的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坡积层(冲积层)及地质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措施。爆破前必须加固靠近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支护。爆破中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修复之后方可进行正常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设置临时支护,其临时支架的造型及安设必须符合专项施工设计要求,防止掘进与砌碹、掘进与锚杆支护之间这段距离顶、帮岩石的垮落。

(四十七)使用锚杆支护的巷道,要对锚杆锚固力进行监测,同时使用顶板离层仪对顶板进行观测,根据现场监测结果,修改完善锚杆支护参数。

(四十八)混凝土喷浆巷道,要掌握好水灰的比例,水灰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喷浆前,要用高压风、水冲洗岩面并处理活石。

(四十九)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要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的变化情况,随时保持其退路畅通。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石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要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五十)每条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修复旧巷前,必须检查瓦斯。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平巷维修作业点以里、倾斜巷道维修作业点下方严禁有人,防止因巷道垮塌将维修人员封闭在巷道中或滚落岩石危及斜巷维修点下方的作业人员。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7.贵州省核准工作意见 篇七

编委办《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以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把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二)目标: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二、岗位设置原则

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三、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四、岗位设置内容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等。

(一)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是应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实施重大项目(课题)中急需专门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二)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我省设三至十级,依次分别对应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岗位。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其中专业技术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三)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

我市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现行比例进行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按省统一要求控制在1∶3∶6。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三、四级(正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副高级)岗位之间为2∶4∶4;八、九、十级(中级)岗位之间为3∶4∶3;

十一、十二级(初级)岗位之间为5∶5。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继续按《关于2002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通[2002]38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的通知》(黔人通[2007]274号)执行。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二、三级(高级工以上)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一、二级(技师以上)岗位的数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核销。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任职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制定的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执行。各区(市、县)、市直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充分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下稳步推开,以单位为主开展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参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中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督促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方法

1.进行学习动员。事业单位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人部发[2006]70号、87号和黔人发[200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召开本单位全体职工大会,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动员部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到会指导。

2.设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人事、财务、纪检、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监督组,并组织得力人员,集中精力,抓紧时间,切实完成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任务。

3.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事业单位要通过收集有关文件、资料数据、人员花名册等,对本单位现有编制使用情况、各类人员聘用情况和现有在册工作人员结构状况等,进行深入了解分门别类做出系统分析,为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提供依据。

4.提出岗位设置意见。事业单位应在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5.岗位设置审核。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其中,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6.制定岗位说明书。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明确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等级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任职条件等,经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制定出本单位不同等级的岗位说明书。

7.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设岗原则、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聘用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工作步骤

事业单位要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具体工作步骤:

(1)召开动员会公布工作岗位类别及其职责、任职条件、工作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公示;

(4)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发布拟聘人员公示,并受理有关举报;

(7)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8)将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送政府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合同鉴证;

(9)确定岗位等级工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工资(验收程序附后)。

(三)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4月底以前)。主要完成建立机构、学习宣传发动、摸清情况、培训骨干、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等工作。

2.实施阶段(5月至10月)。主要完成竞聘上岗、签定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工资兑现等工作。

3.总结阶段(11月底以前)。主要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为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各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重要意义的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开展岗位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力以赴、稳中求快,无论有多大困难,都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先入轨,后完善”,把握好实施范围、结构比例、岗位基本条件等问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切实保障广大工作人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组织检查,督促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任务。

(二)严格政策、严肃纪律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若发现有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文件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不予以确定岗位等级,不予以兑现工资,对情节严重的,还要通报批评,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处理。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三)统筹推进,密切配合

8.贵州省核准工作意见 篇八

根据《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项目核准手续,现就外商投资项目办理核准程序的有关事项介绍如下:

一、核准机关及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新区核准。

二、核准程序

1、按核准权限由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2、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3、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

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4、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行业意见和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展改革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5、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项目申请人市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工商注册、进口设备免税、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三、核准效力

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规定有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

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四、变更及其核准

经发展改革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单位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五、项目申请报告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测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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