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一
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未还清前,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
所需材料
一、《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个人借款合同;
三、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四、提取人身份证;
五、因上述原因,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
(二)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配偶提供结婚证明,父母、子女提供户口簿)
注意事项:
一、上述证明材料需携带原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三、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四、提取金额为职工一年内实际还款金额(计算依据为职工提供的个人还款明细)。
五、个人还款明细须打印已归还贷款本息明细(至少显示最近6个月),明细内容中类型须齐全(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应与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一致)。
六、上述条款中“一年”指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
七、参加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六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每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提取审批业务。
2.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二
近期,一些媒体、专家纷纷建言,一种说法是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增加租房等提取规定;另一种说法是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投资,如住房公积金入市、购买国债等,都是围绕提高资金使用率问题。住房公积金入市风险系数很高,社会各界疑议颇多,相比入市一说,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兼顾不同群体的提取需求,放宽提取条件,将住房公积金这笔民生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们做一些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有益探讨,是民之所愿,亦为我们施政所向。
问政:为什么要扩大提取范围
首先,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多,利用率不高,为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供了资金条件。
根据住建部2011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统计显示,从各地缴存情况来看,北京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1370亿元,广东1457亿元,上海1304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为1.9万亿元,资金结余充足;从资金利用情况来看,北京公积金资金运用率55.95%,重庆51.28%,湖南71.48%,资金运用率低的有山西18.5%、海南32.95%,全国公积金运用率平均为62.74%,根据历年统计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均值一直徘徊在50%~60%,资金利用率较低。
基于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多、利用率不高的情况,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表示,“全国启动住房公积金入市准备工作”(来源:《新华网》),3月6日“在证监会瞄准‘养老金’和‘公积金’两大蛋糕时,中国保监会也在为保险资金参与管理公积金做准备”(来源:《金融界》),对于这笔低息甚至负利率滚存的庞大资金,一些纸媒、网站纷纷刊登打理住房公积金的各种方向。公积金入市,首要问题就是赔了算谁的,因此,公积金进入资本市场尚待商榷。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指出“应该给老百姓更多的使用自主权”。经济学者马光远认为“要给低收入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开辟更宽松便捷的‘绿色通道 ’”。这些知名专家提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观点,才是真正从维护缴存者的切身利益出发。同时,结合一些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和风险测试报告来看,住房公积金资金结余充足,风险可控,具备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先决条件。
其次,分析非法中介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这些层出不穷的乱象,源于职工多种多样的提取需求。
3月10日,《深圳晚报》刊登一篇题为《恶意套取公积金,一套房3月卖了18次》;搜狐网报道,在广东非法中介每单抽取8%~10%不等中介费,累计骗提公积金6942万元;《北京青年报》刊登了《网上叫卖公积金套现》的文章;《新民晚报》报道,在上海发现标题极为醒目的“提取公积金”广告牌;在天津,楼群窗口、车体广告随处可见非法中介摆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广告牌。
在全国范围内,诸如此类的现象越演越烈,各地中介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花样层出不穷,由此引起的职工与中介的纠纷也在不断升级。有的职工需要用公积金账户的钱救急,有的职工购房后没钱装修,有的职工给孩子买房想用自己的公积金……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多种多样的需求催生了制度之外的非法中介恶意骗取公积金产业链,公然挑战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利益。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矛盾,需要深入调研,因地制宜,科学、适度的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以满足不同群体缴存职工的提取诉求。
因此,扩大提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吸引力和生存力,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范围局限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退休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对于大部分缴存职工来说,这些提取范围基本上设置在以买房为硬性条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一些暂时不买房又不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职工长期承载缴存义务,却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极大挫伤了缴存职工的积极性。这些群体委屈地称自己为“夹心层”、“蜗居族”、“蚁族”等,引用路人甲的话“公积金,没看见收益,尽往里续钱了,不如不交”、“公积金是自己的钱,取着还那么费劲”。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屡遭社会非议“无房人补贴有房人”、“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这些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会直接动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存根基。所以,深化制度改革,出台完善的提取政策,让提取政策惠及大众,会大大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职工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归集扩面问题也会随之迎刃而解,为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强基固本。
施政:扩大提取范围的方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保障职工住房需求,属职工个人所有。在新的历史时期,满足职工不断变化的提取要求,在统筹测算、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紧紧围绕住房消费之要义,适度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探索。
建议一:职工购房首付款和缴纳的契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对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用来按月偿还贷款,不能办理首付款提取。少数城市如青岛、武汉、杭州可以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天津、西安为了缓解职工还贷压力,出台余额还贷政策,职工可以提取账户资金冲还贷款,已是一种变通做法。在高房价下,同比例增长的首付款和契税对于职工来说,是一笔很大的资金压力,“低收入者成为净储户,高收入人群有办法支付首付”,一部分职工因为没有首付款而阻碍了购房刚性需求,因此,建议放开首付款和购房契税提取公积金的限制,弥补一些正常缴存的低收入者购房没有首付的遗憾。
建议二:对于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装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随时代变迁,职工住房需求升级,购房后都有了装修要求,但购房已使职工承担了巨大的资金压力,面对数额不菲的装修费用,大部分购房者也已无力承担,各地公积金中心官网留言簿、微博收到了不少装修为什么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提问,面对职工的提取要求,建议对于购房而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可以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来支付装修费用,鉴于装修费用提取金额较大,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职工缴存情况设定一定的提取比例,多缴多提,少缴少提,提取形式采取与职工提供的装修公司账号转账方式支付。
建议三:支付自有住房物业费、供暖费、煤、水、电费用可以提取公积金。
近年,新建小区大部分实行了物业化管理,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缴交物业费给住房消费的职工带来了一定的负担,近期,上海、南京、扬州等城市已进行了有益探索,上海对于低收入者可以提取50%物业费,南京和扬州普通市民支付物业费可以提取公积金,建议支付物业费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于申请交物业费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可以转账方式直接把公积金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另外,供暖费、煤气、水、电费均为与住房息息相关的必要生活开支,属于职工住房消费行为,建议职工支付这部分费用可以办理提取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开通代交煤水电费便民服务通道,职工交费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
后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城市资金使用率的高低在测算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适度扩大提取范围,为不同经济状况的职工量身定做差别化的提取政策,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的住房消费要求,对于骗提公积金问题,调研与工商、税务、银行部门联网,建立非法提取黑名单,将非法套提骗提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个人征信。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变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民生问题,应立足国情、紧跟社会发展,从服务缴存职工上下功夫,制度创新,让住房公积金惠及更多职工。
3.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三
长住金字[2013]8号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
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
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
(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
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29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第十条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实单身,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根据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将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4.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至缴存人申请提取日止)以上,并且本人所在单位不得欠缴、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房委办集资建房批文及审批表),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首付款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不能使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完成交易手续后30天内,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协议、交易税费发票、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原购自住住房(房改房)面积未达到90㎡的,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无房证明或低于90㎡的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前还清贷款的可一次性使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其使用额度不得超过贷款剩余额度。
第九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支取证明、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市、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保、保险赔付)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收入证明、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凡涉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六条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调出本市的以电汇方式划入新缴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以转帐或电汇方式划转住房公积金到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帐户。
(三)归还贷款的划入贷款人委托扣款的银行帐户。
(四)购买二手房、死亡、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定居的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5.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15〕1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5 年3月26日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第三届三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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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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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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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九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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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第四章 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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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当自取得购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可办理一次提取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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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承租商品住房的,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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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章 提取材料
第十九条 身份证明: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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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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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生活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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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证明。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二十八条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应当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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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七章 提取审核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未实行实时结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取行为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当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三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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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6.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六
大房金管发【2013】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
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向前推算,下同),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称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八)项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本人或者配偶患有市政府公布列入社会就医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符合本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第五条限制。
托管职工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十条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职工回购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的房屋坐落地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第三章提取要件和额度
第十四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住房公积金卡、有效身份证(符合第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情形的除外)以及根据不同提取情形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和
(七)项情形之一的,房屋坐落地应在申请提取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实际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房屋坐落地在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户口簿或
其他有效户籍证明;房屋坐落地在实际工作所在地的,需提供单位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和
(七)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和
(四)项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根据不同提取情形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当依据不同提取情形职工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期限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五)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
中止提取审核期限的原因消失后,提取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五章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骗取职工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将有关情况报监察机关;
(二)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报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单位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在骗取(含未遂和既遂)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四)将骗取职工的违法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批准建设的公民和法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或职工为骗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票证的;
(二)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7.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七
甲方:
乙方(管理中心):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
根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甲方自愿委托乙、丙两方在贷款协议期限内逐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甲方用于还款的代扣账户内,用于归还本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逐月还贷业务)。
经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协商,就委托划转还贷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申请逐月还贷业务,并对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及其他委托人的信息真实性负责,承担由于该信息真实性问题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乙、丙两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甲方已阅知并承诺遵守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意见》的规定。如委托提取还贷的规定发生变化,愿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划款方式:《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管理中心采用报账制方式,根据借款人上个月在委托银行的贷款还款金额,提取主借款人(含申请作为逐月提取还贷人的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子女、及双方父母)的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以转账的方式直接划入主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用于还贷。
四、划转金额:以申请人上月缴存额为基数,上月缴存额小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由申请人在原还款代扣卡上补足;上月缴存额大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以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相同的金额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至其还款代扣卡上。
五、还贷资金的补充:甲方应于每月还贷日前及时查询还款代扣账户内资金余额,若账户资金不足以偿还当月还贷额,应及时向还款代扣账户中补充资金,乙、丙双方无通知义务;如因贷款利率变更、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还款代扣账户余额不足或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引起委托提取中断,由此产生的逾期贷款,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划款顺序:《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中的主借款人作为第一划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即主借款人第一顺序,主借款人配偶第二顺序,主借款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依次进行划转。但扣款后每个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元。在配套个人组合贷款的情况下,还款顺序为: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归还商业性贷款。
七、划款日期:本协议自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但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应保证有足够偿还二期贷款本息的资金。乙方授权丙方于每月15日,根据甲方上个月在贷款银行的已还款金额,从甲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甲方用于还款的代扣账户内。
八、使用范围:办理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仅限于甲方在泉州市本辖区内购买的住房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九、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因甲方工作单位等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缓缴、欠缴、停缴或缴存额减少,使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影响按月划转,乙、丙方不承担责任。而由此造成未还贷部分所产生逾期罚息及其他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2、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间,甲方的工作单位、还款账号、身份证号码、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乙、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不得将划转到还款代扣账户的公积金提取挪作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还款代扣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于划款日前15日内书面通知乙、丙方。否则,由此导致乙、丙方划转账号错误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委托提取还贷发生差错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丙方按规定进行纠正。
十、甲方在办理提取还贷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十一、本协议书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再以其他形式提取本人(含其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二、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书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单位变更、婚姻关系变动、身份证号码变更、公积金个人账户变更、住房公积金停缴、不正常缴交或新增和减少申请人等情况,应及时到乙、丙方办理协议变更手续。不及时变更或已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的,乙、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2、甲方自愿终止本协议时,应到乙、丙方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在该笔还贷期间不得重新申请委托划转还贷。
3、由于甲方单位等原因导致公积金月缴额减少或缓缴、停缴,使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又未及时向还款代扣账户补充资金,导致乙方无法划款,或因上月逾期造成下月无法实施划转情况连续发生6个月的,乙、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4、甲方若将划转到还款代扣账户的资金提取挪作他用,造成还贷逾期,或被乙、丙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乙、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接受甲方委托。
5、本协议书自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到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在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前销户后自动终止。
6、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在贷款本息结清前,可办理减少或部分委托人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笔住房贷款再次办理逐月委托提取还贷,终止委托自办理后的次月起生效。
7、从本协议书签订的下一个月起,甲方逾期还款累计达3次的,乙方可暂时停止其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甲方应主动备足资金到贷款银行正常还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逾期还款累计达12次或连续逾期6次的,乙方有权终止办理甲方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甲方恢复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十三、本协议书由借款人签字及乙、丙两方盖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丙方各执1份,乙方执2份。
甲方:借款人(签字)乙方:(管理中心)(盖章)丙方:(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盖章)
8.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4】14号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遏制套取住房公积金等不法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决议,就进一步加强提取管理通知如下:
一、简化部分购房或租房提取手续
(一)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息。经核实情况属实,职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项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职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为由申请提取,管理部应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住房保障”模块对承租事实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职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项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
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管理
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管理中心已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
三、加强以租房为由提取管理
(一)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
职工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职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配偶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职工申请提取,管理部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前的3个月缴存额度为标准,为职工办理提取。
3.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提取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2目规定办理。
(三)提取材料的提交
职工首次提取时,应当按照本条及有关规定提交提取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十二个月后,再次提取时须重新提交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职工每次提取时,须在租房费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
四、遏制为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转移账户
为遏制某些单位违规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管理部发现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应立即终止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职工应承担下列后果:
1.管理部将职工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予以批评或者做其他处理。
2.违规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单位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记入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四)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管理中心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管理中心已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九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
(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根据不同的就业状况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上述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1)对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3)对于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提取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和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条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和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提取金额以职工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下)。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
申请人有义务事实提供并应接受受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0.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十
沈阳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沈阳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沈阳公积金提取流程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在管理核心领取),持相关凭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在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二)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相关证件到管理核心进行审批。(三)经审批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核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现金手续。第十三条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无须原单位审核,直接到管理核心办理提取审批。第十四条 管理核心自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管理核心告知提取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本文来源于连州财富网news.lianzhou.cn,更多精彩内容欢迎访问。
11.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和提取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措施,支持广大职工购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拉动住房消费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办法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要适当上调,调整幅度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水平、职工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对贷款家庭夫妻双方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可再适当增加。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比例。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贷款比例由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调整到75%;对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贷款比例由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50%调
整到60%。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对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期限要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要根据职工购房情况、收入水平、贷款额度等因素确定。借款人借款年限由一般不
超过法定退(离)休年龄,调整为超过法定退(离)休年龄
五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还贷办法。对使用住
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在贷款之后即可提取
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还贷。以后每年可以提
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还贷,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各地要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尽
快按照上述要求做出政策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政策调整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1月
25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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