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5则范文(2篇)
1.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5则范文 篇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7号
(2002年11月30日)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闽政办[2002]167号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02年11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房改办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省危旧房情况调查,我省部分房改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早期建设的预制板结构住房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为清除安全隐患,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现就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改房(含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经省、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当地危房鉴定机构,按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确属危险住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牵头协调业主同意,方可提出集资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请当地房改、建设、土地、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集资改造。
二、房改房危房集资改造参加对象为房改房现住户,参加集资改造的个人不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房屋产权人个人全部承担,单位和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补贴。
三、房改房危房集资改造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组织集资改造。集资改造方案经全体业主通过后,参照当地集资建房程序申请报批。经规划部门批准,其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内(不含10%)的,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个人在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应注明房改房改造性质,并按房改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参加集资改造的房屋产权人也可按标定地价10%(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按个人缴交集资款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个人按新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其集资改造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总建筑面积增加10%及以上的,应按危房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相应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可按个人缴交集资款的相应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总建筑面积增加10%的,按标定地价10%(或个人缴交集资款的 1%)补交土地出让金;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至20%(含20%)的,按标定地价20%(或个人缴交集资款的2%)补交土地 1
出让金;总建筑面积增加20%以上的,按标定地价30%(或个人缴交集资款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个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其集资改造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二)由业主与开发商合作改造。开发商根据拟改造地块的规划条件、应缴土地出让金数额、个人集资数额等事项与所有业主商定初步安置方案后,按《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在初步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参加竞价的开发商给出的土地出让金价格高于原合作改造开发商5%的方可中标。中标单位可按商品房开发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其集资改造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因规划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就地改造的危旧房改房,可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统筹安排该幢危房住户参加相同地段(不同地段的可按房改地段调节系数补足差价)其他危旧房改房集资改造项目。其集资改造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注销,原有房产由当地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收回。
(四)可采取其他符合我省现行住房建设和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的危房改造办法,由当地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房改房拆迁安置按国家和我省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资改造项目中属符合政策规定租住公房的住户,可退出公房并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也可参加集资改造,但个人应先按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购买该公房。
五、集资改造项目中仅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户,原则上应先按规定补足房价款至拥有全产权后,方可参加集资改造。
六、集资改造项目原有空置的公有住房,可先按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办法出售,由购房者参加集资改造。其回收售房款按规定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纳入同级政府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或售房款专户管理。
七、集资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各地应尽快制定危房集资改造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具体办法,解决集资改造中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问题。
九、集资改造可提取使用本幢房屋共用维修基金,待改造后再按有关规定标准由产权人重新建立房屋共用维修基金。集资改造时未提取使用的本幢房屋共用维修基金,直接转为集资改造后房屋的共用维修基金。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房委会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政府现行危旧房改造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5则范文 篇二
(渝安监发〔2012〕123 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今年6 月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 年7 月1 日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 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暑降温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针对高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对本区县(自治县)、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做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依据
新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本地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出硬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要大力宣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高温作业分级标准》(GB/T4200-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
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完善防暑降温措施,在重庆市没有新的法规出台时,要按照《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渝府令第205 号)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发放单独造册,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每年5—9 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工会组织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大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同时,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防暑降温工作,特别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暑降温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积极做好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对诊治的职业性中暑病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要积极做好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支付以及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暑期“送清凉”、“送健康”活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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