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2024-07-09

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方案(8篇)

1.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篇一

1.行业背景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对治安的要求越来越高、治安工作日趋复杂,公共安全机构就更加需要广泛地应用各种技术提高其工作效率。对于担负服务与保护职能的警务人员,保证其人身安全至关重要。过去十余年来,HYT无线集群系统产品广泛服务于中国公安系统的各个领域部门,市场占有率超过50%,成为中国警用集群系统市场格局的主流供应商之一。

为持续服务于公安部门,HYT率先将VoIP技术和DSP技术融入QH-1327集群系统设计之中,基于全IP技术的网络互连方案已应用于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公安部门,为这些地区的移动终端用户提供了优质的漫游服务和功能强大的指挥调度服务。

2.用户需求

警用350兆集群通信系统是公安专用的无线指挥调度系统,需满足公安机关警务行动快速反应的需要,调度指挥既灵活机动又有保密性,具有公众网不可替代的优势。

系统需具有技术先进、功能完备、符合公安使用习惯,协助用户顺利地完成各种保卫任务,可从而有效地提高公安机关通信的现代化水平;系统稳定可靠,设备均经受过重大活动的实战检验;

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升级、组网、扩容及其方便;

系统的控制方式采用集中控制与分散控制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系统扩容能力强,组网灵活,可支持单区单基站、单区多基站到多区多基站等扩容及组网方式。

3.组网方式

4.系统特点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对治安的要求越来越高、治安工作日趋复杂,公共安全机构就更加需要广泛地应用各种技术提高其工作效率。对于担负服务与保护职能的警务人员,保证其人身安全至关重要。过去十余年来,HYT无线集群系统产品广泛服务于中国公安系统的各个领域部门,市场占有率超过50%,成为中国警用集群系统市场格局的主流供应商之一。

为持续服务于公安部门,HYT率先将VoIP技术和DSP技术融入QH-1327集群系统设计之中,基于全IP技术的网络互连方案已应用于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公安部门,为这些地区的移动终端用户提供了优质的漫游服务和功能强大的指挥调度服务。

5.行业应用

警用350兆集群通信系统是公安专用的无线指挥调度系统,需满足公安机关警务行动快速反应的需要,调度指挥既灵活机动又有保密性,具有公众网不可替代的优势。

系统需具有技术先进、功能完备、符合公安使用习惯,协助用户顺利地完成各种保卫任务,可从而有效地提高公安机关通信的现代化水平;系统稳定可靠,设备均经受过重大活动的实战检验;

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升级、组网、扩容及其方便;

系统的控制方式采用集中控制与分散控制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系统扩容能力强,组网灵活,可支持单区单基站、单区多基站到多区多基站等扩容及组网方式。

公共安全工作方案

2.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篇二

“公共部门”相对于私人部门而言, 是指处理社会的各种公共事务, 提供各种公共物品, 致力于增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组织机构和部门。在我国, 通常是指国家机关 (包括党、行政机关及其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机关) , 以及非赢利组织 (NGO)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指公共部门所有工作人员的总和, 包括纯粹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和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工作人员。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为充分、科学、合理有效地发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 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 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而进行的资源配置、素质提高、能力利用、开发规划及效益优先等一系列活动相结合的有机整体。

二、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 人力资源管理观念陈旧。

目前,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还停留在传统的人事管理水平上, 缺乏人力资源开发的理念。许多公共部门仍习惯把人事管理过程归纳为“进、管、出”三个环节, 把人看作是完成组织目标的工具, 强化对人的控制, 视人力为成本, 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 这与现代先进的人力资源思想背道而驰。另外, 公共部门“单位人”、“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 “单位作为个人安身立命的依托”、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干部”, 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享受“国家职工”的身份等等, 这些观念在公共部门仍在延续, 导致身份性用人倾向的“另类管理”, 封闭性、福利性倾向的“单位人员”等传统人事管理难于改革, 现代人事管理中的岗位管理、聘用管理和“社会人”的制度难以实施, 公共部门活力、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

2. 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传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 (如干部终身制、论资排辈) 等都得到了改革,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 现行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党政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在公共部门管理权限、管理方式上仍存在权限不清、职能交叉;公务员分类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尚不健全, 竞争未做到法治化和制度化;业绩评估考核的标准难以确定, 缺乏现代化的绩效评估方法及技术, 同时统一的工资管理体制和工资标准缺乏灵活性和激励功能;新陈代谢机制仍然不够畅通;激励约束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民主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3. 相关配套改革步伐迟缓。

公共部门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成为关系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的“瓶颈”之一, 并远远超出经济的范畴。尽管近年来在此方面的改革取得一定进展, 但仅限于对原有制度的修补。并未从根本上产生变革, 消除诸如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政出多门等弊端。而且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不足, 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也制约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辞职、辞退制度的推行。加上人才市场发育不全, 调配功能乏力, 僵化的户籍制度、住房制度, 亦使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合理流动成为空话, 从而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素质和活力。

4. 人力资源开发缺乏创新。

一是在培养上, 从教育、选拔、评价到管理, 尚未形成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培养制度。人力资本投入不足, 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组织尚未形成;二是在进人上, 以战略眼光招贤引智, 吸引公共部门急需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力度不够;三是在使用上, 激励、竞争机制尤其是支持服务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评价手段传统单一, 导致人才缺乏竞争意识;四是在分配上, 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实现资本化、产权化的研究不够。工资分配仍停留在看重学历、资历、职称的传统分配模式上, 差距小;五是在人才服务上, 人才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人才适应市场的观念已有基础, 但人才市场机制尚未建立, 未能成为生产要素市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构成, 按照市场规律对人力资源进行全面配置和调节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三、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比较

1. 公共部门目标导向难以明确。

大多数激励因素都是通过目标来影响工作动机的, 目标是引起行为的最直接动机。任何形式的组织都可以通过定义目标来明确组织的努力方向。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企业利润, 它可以围绕利润去确定目标标, 同时企业员工的所得往往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员工的目标和企业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公职人员是“经济人”, 他们的个人目标中有关于生理、心理以及家庭的一系列愿望。但是公共部门的分配属于再分配环节, 直接与国家财政关联, 故而公职人员的所得与其所在部门创造的社会效益难以建立一种直接、灵敏、有效的联系。在现代政治契约当中, 如果作为委托人的社会或国家利益的增加和减少不直接影响作为代理人的公职人员的利益的增减, 那么, 就是一种“激励不相容”。在这种前提下, 要将公共部门的目标变成公职人员的目标, 必然比企业要困难得多, 公共部门存在目标导向的迷失也就毫不奇怪了。公职人员敬业度最低, 公职人员“不在状态”情况的经常发生等等都是组织目标导向迷失的必然结果。

2. 分配机制不尽合理。

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量身定制薪酬体系, 因此企业的分配机制可以对员工起到较大的激励作用。相对于企业而言, 公共部门的分配形式灵活性较低。我国公共部门的分配问题受制于既定的法律、政策、规定, 通常同一系统、同一部门要遵循相同的规范, 因此分配机制较为固定僵化。公职人员的薪金结构主要是按职位和级别分类决定, 公共部门的具体管理者通常不具有对下属人员的定薪权。同时, 目前我国公职人员工资结构不合理。这不仅表现为相邻职位的工资差距不大, 而且体现资历因素的工龄工资级差也不能充分拉开。工龄工资级差过小, 无法使那些处于职业生涯早期的年轻公职人员产生对未来可观报酬收益的预期, 进而不能对其产生长期的激励作用。而公职人员退休后的预期收益和在职收益相差悬殊, 不但不能产生正向的激励作用, 反而会导致许多公职人员在退休之前, 通过权利贴现, 大肆攫取非法所得。

3. 绩效评估和晋升机制不科学。

由于企业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因此企业中绩效的评估通常可以采用相对直接的货币性指标, 个人对组织的贡献也能比较清楚地反映在公司的业绩上;但公共部门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服务体系, 公共部门所创造的社会效益通常要在一个比较长的周期内才能体现出来, 并且有时无法以货币性的指标去衡量, 因此对公职人员的绩效评估往往只能采取一些间接性的指标。而且由于公共部门产出的难以量化和公共部门劳动具有集体劳动的性质, 决定了公职人员的业绩很难得到准确、客观的评价。在公职人员绩效考核中往往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考核走形式。考核主管领导为了“平衡”各方利益, “照顾”各种情况, 常常运用考核制度作为“领导艺术”的一种方式, “不称职”一档形同虚设, 人人轮流当“先进”, 使考核制度流于形式, 没有起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作用。二是考核手段和考核方法过于粗放、简单和不科学。三是利用这项制度搞拉拢人或压制人的不正之风。同时, 绩效评估的不科学严重影响了晋升机制的激励作用。我国公共部门的晋升通常是按照资历、学位和业绩等指标来进行的。由于绩效评估机制不能科学地反映公职人员的业绩状况, 晋升机制就不能对公职人员产生长期激励。而且, 更为严重的是, 晋升活动常常演变成一种权力寻租行为。现实中, 跑官、要官和卖官现象屡屡发生。

4. 人才流动机制僵化。

人力资源应当是一种有流动性的资源, 企业通过人才流动机制来保证自己的活力, 同时也给员工以失业的压力, 激发员工积极努力为企业工作。而我国的公共部门长期以来对人力资源的流动持保守态度, 流动机制僵化。一是横向流动的僵化, 即缺乏合理的进出规则;二是纵向流动的僵化, 即缺乏合理的升迁规则, 典型的表现就是能升不能降。激励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被激励者的流动来实现的, 当被激励者发现没有合理的途径可以实现其所向往的流动时, 便容易转向不合理的途径。于是, 我国的现状一方面是流动机制的僵化, 另一方面是投机性的流动大行其道, 给有效的激励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 公共部门主要是以韦伯的官僚理论为基础而构建的官僚体制。职位常任制是其主要特征。但职位常任制并不等同于公职人员的雇佣终身制, 对于业绩表现过分糟糕的公职人员, 公共部门管理者拥有解雇的权利。但是, 我国传统体制的一套做法还十分流行, “铁饭碗、铁工资和铁交椅”的就业理念还根深蒂固, 除非表现过于糟糕或违法乱纪, 公职人员一般没有失业的压力。这也是报考公务员热逐年升温的原因之一。我国公共部门的“雇佣终身制”造成了公共部门组织封闭、僵化和缺乏活力, 而且也使得没有就业压力的公职人员缺乏积极工作的内在动力。

四、改革和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1. 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 注重人力资源培训。

随着时代的进步, 组织发展中人的因素越来越重要, 决定着组织目标的实现, 为了促进个人的发展, 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就是以科学为先导, 以激励和价值基础为中心, 提倡以团队和授权为导向, 充分发挥职员职能参与水平, 强化包括职员的意愿、管理力量、协调、交流和素质在内的各种人本要求, 由此人力资源管理应更趋向人性化、人本化。一方面要提倡领导和职员的平等, 尊重职员, 给他们充分的自由, 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在公共部门内部受传统层级观念的影响, 领导的家长作风极为严重, 忽视了一般职员潜力的开发, 不是以人为本, 而是以权为本。这种作风必然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更谈不上调动职员积极性。另一方面要给职员定期的学习培训, 使员工在学习中提高, 并将所学所获回馈于本部门, 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促进组织的发展;其次公共部门也要重视对人员需求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 不仅有物质方面的需求, 也有精神方面的需求。物质方面的需求可以通过奖金、提薪、福利待遇等措施予以满足。精神方面需求的满足, 可以通过授权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利用学习培训满足员工自我发展的需要, 通过成立各种非正式组织以及开展各种业余活动强化员工的归宿感等措施实现。

2. 更新公共部门人才选拔的观念, 唯才是举。

公共部门的人才选拔影响到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以政府和其他事业性组织为主的公共部门在人才选拔上仍然没有突破旧观念、旧做法。一方面, 人才主要来源于内部输血, 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各部门基于亲缘关系而得到任用的人大有人在。当然内部输血质量高、效能好也无可厚非, 但是相当部分依靠这种内部关系选拔上的人员往往工作没有创新, 受部门旧有行为模式和关系网的限制, 新思想、新做法得不到引人, 整个部门缺乏恬力、缺乏创新, 工作效率也无从提高。另一方面, 人才选拔的标准也有待改进, 我们提倡人才标准的四不唯: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首先不唯学历, 很多部门在选拔人才上对学历过于看重, 忽视了实际工作能力。学历固然重要, 但不是唯一标准或最高标准。有相当部分人学历高但实际工作能力却很槽, 而另外也有不少人学历虽不高却有独特的工作能力;其次是不唯职称和资历。很多部门人员在任用上实行论资排辈, 即使工作再出色, 职称和资历不够同样得不到选拔和任用, 只能熬到一定时间才有提升的机会。这样做的结果使那些有工作能力的人无法获得施展能力的机会, 最后导致人才流失;最后是不唯身份在人才选拔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唯才是举, 不能因为身份特殊而在任用上享有特殊权。

3. 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引入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管理。现代管理理论认为, 人力资源管理是取得更好效率和更高业绩的最强有力的管理工具之一。在诸如工作设计与分析、绩效考核与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和方法将有助于建立更富有成效的公共管理组织。公共管理组织在进行工作设计时, 应以效率最大化为目标, 可以通过机械型工作设计法来降低工作的复杂程度, 也可采用激励型工作设计法鼓励成员的创新, 通过强调工作扩大化、工作丰富化等方式来提高工作的复杂性, 增加工作内在的吸引力, 使得成员更有兴趣来完成工作, 必要时在组织内部实行工作轮换制, 为成员提供交叉在职培训, 从而了解更多不同的工作, 减少成员的不满, 增加成就感。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就是应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 对政府机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作出尽可能客观的评价, 在此基础上对政府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绩效管理以加强与完善公共责任机制, 使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传递公共服务和改善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竞争力为评估目的。规划则是为配合组织发展的需要, 预测未来所需人力资源的种类、数量和提拔使用的时机以及所需人力资源的培训等, 进行前瞻性的规划, 使人力与需求相适应, 达到组织目标。引入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管理, 既要为组织选择和提供适当的人才及储备, 发展和提升组织和个人的刨新能力, 还要及时发现人才存在的问题, 提供综合解决问题的方案。

4. 建立国际化的人力资源开发体系。

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人才的全球化, 人才的跨国流动必将迅速增加。为避免我国公共管理人才流动失衡, 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新体制和运行机制。首先要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人才市场”, 引入人才使用的“委托制”;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中, 要引入与竞争“对手”合作的理念, 可以跨国界、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共享人才”。

5. 改革现行的公务员晋升和薪酬制度。

一是增加公务员级别设置。考虑在不增加职务的前提下, 增加现行公务员级别总数设置, 增加每一职务对应的级别, 使受到客观原因限制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有望晋升级别, 从而调动起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加强岗位交流。我国公务员可与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晋升的公务员, 可以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 加强流动, 创造晋升机会。三是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好公务员辞退制度、辞职制度、降职制度和免职制度, 使公务员队伍能进能出, 能上能下, 实现合理流动, 这也是对晋升制度的一个补充。四是在国家实行统一的以利益为原则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 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制订具体灵活的实施方案, 这样既有利于宏观调控, 又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五是建立切实可行的津贴制度, 适当拉大级别工资的差距, 以体现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岗位差别。通过改革现行公务员晋升和薪酬制度, 在精神上, 满足公务员的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在物质上, 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 完善公务员考核与评估制度。

目前国家公务员考核方法, 过于注重“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防止繁琐”, 而忽视了考核方法的科学性, 以定性方法为主, 缺少定量的考核方法, 忽视了考核方法对考核结果的影响。应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写进有关法规中, 作为公务员考核的第三个基本方法。一是在考核过程中, 要运用量化指标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地分析测量, 并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考核结果进行标准化处理。因此, 建议对公务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考核或全方位考核, 采取先分项评分, 再综合评语。分项评分可以提高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而综合评语可以体现公务员考核的综合性与考核对象的个性特点。在分项评分的基础上, 再综合评语, 显然可以使综合评定的结果更具真实性与生动性。最后还应该在分项评分与综合评语的基础上评等, 使考核结果简洁明了, 可感性强, 从而增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激励功能。二是为了防止或减少公务员考核中的种种误差, 提高考核结果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 还需严格选择高素质的考核人员, 对考核者进行必要的训练, 提高考核人员考核理论水平, 使其熟练掌握现代考核方法与现代考核技术。三是在评估过程中, 要引进公共部门和服务对象 (即社会公众) 的评估, 逐步实现官方评估、专家的绩效评估机构与民间评估并重的评估制度。利用大众传媒介入, 接受大众的审视和评判。四是建立标准化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评估指标体系, 充分考虑政务类与事务类公务员之间的本质差异和管理需求差异, 确立不同的评估维度。五是选择简便易行, 具有成效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找出公务员平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合理的改进方案, 并确保公共政策能够有效及时地实施。

参考文献

[1].赵曼.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2].李文良.公共部门与人力资源管理[M].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

[3].孙宏红.浅谈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J].当代经济, 2006 (5)

3.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篇三

关键词: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图书馆法 地方法规

中图分类号:G25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10)04-075-004

Survey on the Effec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of Zhejiang Public Library

Liu Lidong(Hangzhou Library, Hangzhou , Zhejiang,310016)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 and cont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of Zhejiang Public Library. Then it is a comparison of data about Government investment, utility scale, personnel, basic service,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and other aspects in the past seven years. The paper affirms the measures and also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Key words: Management Measures of Zhejiang Public Library; the library law; local regulations

CLC number:G259.20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3-6938(2010)04-075-004

本文通过对《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颁布7年来,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发展状况所作的调查、分析,阐述了地方法规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及还需不断完善的必要性。

1 公共图书馆法及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

1.1图书馆法

图书馆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法规。它是建立与管理图书馆,制定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依据,是调节国家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其它组织之间以及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等在图书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稳定性等特点。[1 ]

1.2我国图书馆立法情况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按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法。我国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中,涉及图书馆领域方面的仅出台了一部,即国务院制定通过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 [2]以及一些中央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政策和部门规章,如文化部颁发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3]、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4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5 ]、中国科学院颁发的《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等。[6 ]

我国地方性的图书馆立法工作走在了国家立法的前面,目前已制定《公共图书馆条例》的有四个,已制定《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也有四个,分别是:《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1997),《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2000),《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1),《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7 ]这些地方性的公共图书馆法规、政府规章,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2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概况和特点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8月6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61号令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属地方政府规章,适用于公共图书馆。《办法》共分七大章共三十四条,针对我省各地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主要对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建设与经费、服务与读者权益、文献信息资源、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着力解决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建设、经费保障、文献信息应用、读者服务以及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建设等问题。

2.1 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质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性机构”(第2条)。

2.2 规定了机构设置和主要经费来源

《办法》规定:“省、市、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应当在文化站内设立图书室”(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保证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需要”(第9条);“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予以增加”(第11条)。

2.3 设定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规范

《办法》要求:(1)开放时间:“省图书馆,杭州、宁波、温州市图书馆74小时以上,其他市图书馆64小时以上”;“县(市、区)图书馆56小时以上”;“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48小时以上”;“少年儿童图书馆43小时以上” (第16条);(2)对残疾人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根据条件设置残疾人阅览室或者阅览专座”(第18条);(3)多元服务和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文献展览、知识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等活动,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取多种服务方式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4)信息服务:“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第20条)等。

2.4 对资源建设、人员素质提出了要求

《办法》对图书馆的书目数据库建设、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作出了相应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备的书目数据库,逐步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检索和开架、网络化借阅,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采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自动化管理技术,有步骤地实现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不断拓展虚拟馆藏资源。”(第17条、第22条)。同时,根据文化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浙江实际,对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工作人员的资格作了规范:“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与图书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第27条、第28条)。

2.5 规定了处罚标准

《办法》针对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范要求设定了三方面的法律责任,并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处罚标准:一是对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料,改变公共图书馆用途;不按照规定时间开放,擅自封存文献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文献资料管理制度的(第30条);二是对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单位,不按规定送缴样本的(第31条);三是对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遗失、损毁所借文献资料的(第32条)。

3 《办法》的实施效果调查

《办法》自实施以来,在将近七年的时间里,在保障民众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3.1 《办法》实施前后的有关数据变化

在本次调查过程中,笔者查找了大量公开发布的有关浙江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数据,以此来佐证《办法》在浙江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见表1)。

从以上的数据看出,《办法》实施以来,浙江省的公共图书馆事业无论从经费投入、事业规模还是从业人员数量和素质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公共图书馆向更多的人群提供了更为丰富多彩、切合需求的服务,同时,公共图书馆向着更为现代化、信息化的方向迈进。

3.2 《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实例

除了数据搜集之外,在此次调查过程中,笔者还寻访了不少浙江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亲历者和建设者,他们从两个方面,感受到法规给图书馆事业带来的变化。

(1)图书馆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向政府要求经费没有以前那么困难了,图书馆的基础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能够向读者提供更好更多的服务了,而且,图书馆自身的工作条件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员工对职业有了更多的信心和更大的期待,也吸引了不少高学历、高水平的人才来图书馆就业。

其中,杭州图书馆经历的一件事颇有意思:杭州市政府在筹建西湖博物馆时,为丰富馆藏,指示杭州图书馆将所有有关西湖的古文献调配给西湖博物馆。为使这些得之不易的馆藏继续在图书馆的服务中发挥作用,杭州图书馆根据《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政府陈述了不宜调配原件的理由。《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各种类型、各种载体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专题系列”(第24条)。并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料”(第13条)。正是因为有了这个《办法》,市领导同意杭州图书馆将这些古文献的复印件送给西湖博物馆,原件依然保存在杭州图书馆。

(2)图书馆人的法规意识增强了。《办法》在为我浙江公共图书馆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也约束了图书馆人的行为。《办法》让图书馆加强了用法律规范自身服务的观念。让图书馆在争取政府支持的同时也花了更多的精力去为读者服务。 因此可以说,近年来浙江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在《办法》的保障下,在图书馆人不断地转变观念,不断地努力下实现的。

4 《办法》显现的不足之处和改进意见

浙江省在制定地方公共图书馆法规方面是走在前面的,《办法》颁布后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很明显。但是,另一方面,《办法》带有一些先天的缺陷,不断发展的图书馆事业更使得《办法》逐渐显现出来一些不足之处。《办法》已公布了将近七年,在这七年中,浙江省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客观环境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重视,浙江省新建的公共图书馆数量逐年递增,技术管理手段也大步跃进。从《办法》的实际内容来看有些方面已显得有些陈旧,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与当前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前进步伐已不协调,需要不断地修改、补充和完善。

4.1 约束力不强

《办法》是浙江省的政府规章,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立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冲突时常发生,这时法律效力的不同就可能影响各地图书馆法的实行。

4.2 政府职责不明晰

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政府的作用发挥很重要,因此必须厘清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若干职责。政府部门是推动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最权威的部门,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如何,也完全取决于政府部门对图书馆人、财、物投入的决心与大小,取决于政府部门对《办法》的贯彻执行与严格监督。所以,《办法》应明确规定,当地政府为当地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当地文化部门为当地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县(市)、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图书馆(室)进行逐级对应管理,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时,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责任主体的综合考评体系。

4.3 图书馆建设指标不明确

《办法》第10条中对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具体建设标准一直未能出台,因此对馆舍面积、阅览坐席数量设置等均未有任何适合浙江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指标标准,存在立法疏漏。对各级政府来讲也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缺乏约束力。

2008年,我国颁布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已经对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各项建设指标作出了具体规定。文化部每四年进行一次的公共图书馆评估也制定有一定的评估标准,但其制定的都是对全国普遍使用的数量指标,浙江省作为国内经济较发达地区,有必要在不违反上述标准以及相关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某些数量指标作出修订,提高一定的下限标准,以适应浙江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譬如,在文化部制定的评估指标中,对地市级图书馆面积的要求是不少于1万平方米。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浙江省在修订《办法》的时候,可以要求区级公共图书馆的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修改内容依此类推。

另外,《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并没有具体说明乡镇及村级公共图书馆(室)的建设标准,浙江省作为乡镇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办法》有必要对乡镇、村的公共图书馆(室)建设标准作出规定,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实现文化平等。

4.4 经费保障缺位

《办法》对政府应该给公共图书馆投入的购书经费等事业经费未作相应规定,图书馆没有向政府申请购书经费的有力依据。建议可以通过确定图书馆的年入藏量、地区人均藏书量等以保障购书经费。馆藏资源是公共图书馆开展各种服务的基础。事业经费是图书馆顺利运转的重要条件,没有文献资源作为保障,图书馆事业就很难发展。公共图书馆作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绝大部分应该来自政府。考虑到浙江省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办馆条件不一等因素,可在有关章节增加补充确定各级公共图书馆相应年度购书经费数额的相关条款。为了使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也为了使公共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图书价格的上涨幅度,建议可以通过确定图书馆的年入藏量以保障购书经费。

4.5 人员配置未作详细规定

《办法》对各级公共图书馆的人员配置标准也未作详细规定,导致队伍建设不能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如果在有关章节增加补充确定各级公共图书馆相应人员配置的标准,《办法》将更具操作性,更有约束力。考虑到浙江省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主要应从辖区人口的密疏来充分考虑,按人均增长的相关比例较适宜地确定其人员编制的多少。

同时,还应明确图书馆员工选调或录用方法的条款。图书馆队伍建设的好坏,是否有优秀人才的组合,直接关系到图书馆各项业务的开展,以往一些领导把图书馆当作是安排老弱病者的理想单位,占用了相关指标,使得图书馆一些深层次的业务工作无人去开展。如果用相关的法规条例加以限制,譬如:增加年龄、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年限(不含应届毕业生)、考试、考核、具备图书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条件,以此提高进入图书馆队伍的门槛,基本上能限制老弱病者和不才人士的轻易进入。

4.6 缺少社会力量办图书馆的鼓励措施

文化事业的发展趋势和西方国家的先进成功经验都说明了公共图书馆和社会诸多机构之间存在着广泛合作的可能性。多元的社会资金是政府对公共图书馆事业投入的有力补充,可以给公共图书馆事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对促进图书馆用户服务的丰富、文化活动的多样性以及对创新活动的响应等方面都显示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办法》虽然鼓励私人投资建设图书馆,但对私人图书馆的设立条件、程序、设置标准、服务范围等大都没有涉及,这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或者不能体现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性质,造成相反的效果。另外,《办法》也未出台对私人投资建设图书馆具体的鼓励措施,无法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5 结语

修改补充《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浙江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修改补充和完善《办法》的核心是要规范政府、图书馆和读者三者之间的权利、职责与义务;明确政府为公共图书馆要做好哪些保障,尤其是人、财、物的保障;图书馆要发挥好哪些作用,做好哪些事情;读者拥有哪些权利,如监督图书馆执行《办法》,维护国家财产的义务等。浙江省以及我国其他地区对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探索,将是未来我国图书馆立法的试金石,对我国图书馆的立法工作有着很强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422.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EB/OL].[2010-02-10].www.jiaodong.net/news/system.

[3]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EB/OL].[2010-02-12].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2/2.

[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EB/OL].[2010-01-14].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08/info37108.htm.

[5]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EB/OL].[2009-12-10].http://www.jledu.gov.cn/dd/

wxzl/jyb/2003/0327/2589.html.

[6]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暂行条例[EB/OL].[2010-

12-10].http://emuch.net/journal/article.php?id=CJFDTotal-

TSQB198702012.

[7]朱荀,魏成刚.我国地方性图书馆法立法内容与效果研究[J].图书馆建设,2008,(7):18-23.

4.公共管理系重组方案 篇四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加强团总支学生会组织建设,使团总支学生会更高效地开展工作,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公共管理系团总支、学生会章程》,经研究决定公共管理系团总支、学生会将采取竞选的方式选拔出一批成绩优良,能力突出的干部。

为了保证竞选的顺利进行,特成立由系干部组成的竞选委员会。竞选委员会负责审查竞选人的资格,组织竞选答辩会。

竞选岗位及职责

团总支书记 :1名

1、组织本系做好各项工作,关心本系系部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听取团员意见。

2、负责汇总本系团员情况,处理日常事宜,对本系团总支各部门所承担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3、带领本系全体团员认真执行校院、系部制度,完成校院、系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定期向本系党总支汇报工作。

5、协助做好青年志愿者及社会实践工作,经常性开展公益活动,督促和指导本系各团支部的活动,并做好本系活动计划和总结,定期向本系团总支汇报活动情况。

6、做好本系学生会干部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促进本系干部工作能力的提高,增强本系学生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组织部部长:1 名干事:3名

1、负责对团员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注意培养青年中的积极分子,做好新团员发展和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

2、负责培养考察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做为党的发展对象。

3、负责团籍整理、团费收缴和团总支学生会的各种统计。

4、负责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考核工作。

5、负责我院团员素质拓展工作、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和团日活动。

6、围绕学校和共青团的中心工作组织协调团内各种活动,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学院各支部建设,为党组织选拔素质优良的学生党员后备力量

宣传部部长: 1 名干事:3名

1、负责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共产主义崇高思想,宣传学生中的新思想,新观念和新人新事,时刻关注国际和国家的新闻时事。

2、负责团总支和学生会主办的各类活动的宣传工作。

3、配合各部门及时做好各项日常工作的宣传,管理好本院各宣传阵地,包括宣传栏,宣传板等,保管好宣传用品。

4、负责统筹安排各活动的稿件宣传以及办好《学生工作简报》。

5、督促各团支部做好宣传工作。

学生会:主席:1名

1、围绕系的中心工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系实际,作为学生会的第一负责人,全面主持学生会工作,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关系,负责向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委副书记及系团委书记汇报工作,提出学期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和落实意见,并做好总结。

2、主持主席团的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传达贯

彻上级指示,布置工作任务,检查执行情况。

3、抓好院学生会的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负责培养、选拔干部。

4、检查、督促各部的工作,协调各部之间的关系,协助系开展“五四评优”工作。

5、及时向系学生工作办老师和系学生会汇报、请示工作,反映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意见和要求。

6、处理好系学生会和系团委的关系,加强与兄弟各系学生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7、服从系党政领导安排,完成布置的其他工作。

副主席:1名

1、协助主席做好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及重大事情的决策。

2、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工作,负责把握各分管部门的定位及发展方向,做好各分管部门的决策者,与分管部长一起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措施,及时将部门的工作进程向主席汇报,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主席不在时,履行主席职责,对学生会负责。

4、服从主席安排,协助其他工作。

秘书长:1名

1、负责学生会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将各部队工作成果材料整理、归档。

2、负责学生会日常事务,各类文件的处理、相关通知的传达。

3、负责起草学生会各项工作汇报,组织召集学生会全体会议、各部例会、各部门工作计划总结的收集汇总。

4、负责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协助主席健全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5、对学生会组织的活动要写报导,建立学生会网站,并及时发布到网上。

6、管理学生会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并定期公布。

卫生部部长:1名干事3名

1、做好各项活动的后勤服务。关心同学们身体健康,及时向主席反映同学们对食堂伙食等意见和要求。

2、负责我系勤工助学岗位的查找和调查。

3、协助其他部门搞好学生会工作,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

4、进行各班的室内外教室卫生检查。

5、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6、协助做好我系大型活动的场地会务布置工作。

7、搞好校园绿化工作。

学习部部长:1名干事3名

1、以学风建设为中心,组织学习和贯彻学校有关文件的精神,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端正学习态度。

2、营造全系的学习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根据本系的专业特色和实际情况,开展各类学术研讨和学习竞赛活动如学习经验交流会、学术报告会、演讲比赛、辩论赛;

3、深入课堂和寝室,抓好各年级各班信息员工作,及时了解同学们对教改的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用书面形式向教务干事及上级组织反映。

4、指导并检查各班学习委员的工作,并对各班学习风气,上课考勤进行监督与评分。

5、负责该部工作计划的制定、检查、落实及工作总结。

6、负责定期检查晚自习纪律,对违纪情况及时进行统计、通报和处罚。

7、服从安排,协助其他工作。

文娱部部长:1名干事:3名

1、依据学校关于校园文化建设的相关要求,根据广大同学的特点和需求,坚持思想性、知识性、文化性相统一的原则,组织全院同学从事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有益于校园文化建设的文艺、娱乐活动,拟定文娱活动计划,配合学生会会其他部门开展各项文娱活动。

2、提高全系同学的文化素养和实践技能,开展歌舞晚会、文艺比赛等文艺活动并积极参加校内外有关的文艺演出。

3、为丰富全系同学的业余生活,陶冶同学们的情操,在轻松活泼、不拘一格的气氛中,开展各种娱乐活动。

4、配合系搞好重大节日的文娱活动,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文体活动任务。

宿管部部长:1名干事:3名

1、了解并反映学生对学校生活及后勤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检查全院宿舍的卫生,努力创建宿舍文明小区。

2、对全系寝室、宿舍的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宿舍管理,清查校外住宿、无故夜不归宿、违反就寝纪律等情况;倡导科学用电,查缴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和易爆易燃物品;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依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协助院学生会进行处理。

3、组织并检查宿舍卫生的打扫工作,开展各种卫生评比、宿舍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

4、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各项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5、引导教育督促全系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6、负责定期检查寝室卫生和寝室纪律,对违纪情况及时进行统计、通报、处理。

7、服从安排,协助其他工作。

体育部部长:1名干事:3名

1、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的活动计划,开展一些丰富多彩,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2、组织完成系内的各项体育活动,如田径运动会、各项球赛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3、在全系范围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丰富课余生活。

4、组织和管理系体育代表队,为运动员训练和比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及时发现和培养体育积极分子,发挥他们在体育活动中的骨干作用。

6、服从安排,协助其他工作。

二、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选拔任用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择优原则。

四、参选对象:

公管系全体学生

五、参选条件:

1、思想政治进步,品德高尚,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2、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并能代表广大同学的利益;

3、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以及较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4、具有较强的服务和创新意识;

5、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7、虚心好学,具有大局意识和合作精神。

8、群众威信高,在同学中享有良好声誉,能够代表广大同学的利益,反映广大同学的心声。

9、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

四、宣传方式

面向全系公布本次竞选方案,通过海报形式向全院师生公布。

五、报名方式

9月2日——9月8日全体同学自愿、自主报名,如实填写报名申请表及相应的申请材料交所负责人处。

六、报名材料

本人申请:

主要内容包括竞选者的基本情况、学习简历、特长、奖惩情况、竞选岗位及竞选优势、工作设想(另附)等。

七、竞选方法

1、由各部长对报名竞选者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初审。初审完毕后将初定竞选者名单及申请材料一并交副主席。

2、由竞选委员会组织第二次审查,采取公开演讲竞选的方式,选出符合岗位条件的竞选者。竞选者每人进行3-5分钟的演讲,并接受竞选委员会的提问,全部演讲完毕后由竞选委员会评分选举。

3、竞选者在演讲稿中要陈述工作经验、工作理念、工作设想等。

4、竞选者得分结果当场公布。

八、公示及试用期

1、团委、学生会成员设立公示期,时间为从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星期。

2、公示期间的团委、学生会成员,接受全系师生的监督。

3、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有工作懈怠、不思进取、违法乱纪者将予以解聘。

4、在公示及试用期内,认为不符合担任成员的同学,可用书面、电话等形式,并以真实的姓名、专业,向学生处反映情况。、日程安排:

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弥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篇五

(听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轮候、退出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政企共同投资、政策支持所建设、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其它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是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规定、措施、方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各乡镇和实施有公共租赁住房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乡镇和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配租、轮候、退出,配合做好建设协调及其他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审批,优先将其列入建设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租金收支管理和其他资金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编制,落实具体地块,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推进、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及有关行政监察对象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县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预算的执行、租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环保、林业、民宗、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实行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层级管理制。属乡镇统筹安排保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属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统筹安排保障的按照隶属层级的原则由乡镇或部门负责管理;政企共建或普通商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管理。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面积控制标准。

第九条

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州补助,县政府将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不低于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逐级审核认定。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各乡镇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查程序,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和公示工作,依法依规认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及其公示。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审核。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认定、车辆审核。县工商部门负责保障对象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审核。县住建房管部门负责保障对象房产登记住房状况审核。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查询、审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公安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各乡镇要督促社区(村委会)确定相关工作人员,并将各社区(村委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采取专职或兼职调配等方式落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到此项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1个月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合同期满自动解除合同,腾退保障房。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动态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复核审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复核审查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确需复核审查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复核审查时,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复核审查公告,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乡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审定后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按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已超过住保障规定标准的;

(二)家庭收入条件已超过住保障规定收入标准的;

(三)户口迁移或家庭成员户口发生变化的;

(四)按规定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将解除合同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闲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或按市场租金价格处置。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不同类型收取,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用、维修维护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等费用支出,结余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县级配套资金或作为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后的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由县财政在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按月拨付给各管理实施单位。

直属系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用、维修维护费用由县财政局拨付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支付。

实施管理的相关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单独立账做好收入、支出的财务管理工作,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费用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依据“谁投资、谁所得”的原则,分别按照投资比例确定产权,分别按比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政企共建或政府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购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十六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开发商,由开发商按公共租赁住房规定出租和管理,10年后可出售。

第二章 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政企共同投资、政策支持而建设、购买、改建的,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的普通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按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乡镇、工作单位主管部门二级公示和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乡镇、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三级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一)城镇居民户口家庭且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婚姻关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弥渡县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低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5)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6)其它劳务收入;(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二)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1、收入、住房、财产超过限额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

3、申请人通过购买房屋取得本县户籍的;

4、已领取房改住房货币化补贴的;

5、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的;

6、已申请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7、申请人离婚前有房屋,离婚未满3年的;

8、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自用汽车的;

9、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内有商铺的;

10、其他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按“三审两公示”程序实施。

(一)申请受理。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人士暂不考虑)。

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到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大理州廉租住房申请书》,如实填写,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书(注明申请廉租住房)、《大理州廉租住房申请书》(附照片);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城镇居民户籍证明;

3、经申报单位审核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人均月收入(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当月工资花名册)、人均住房及财产状况、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等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近期婚姻状况证明;

6、申请人在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的存折复印件;

7、其他有关证明。

初审单位对以上资料比对核实原件,在复印件上审签“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初审及公示。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对申报人的家庭人口、人均收入、人均住房财产等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公示1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负责、专职人员办理,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复审及公示。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就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复核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居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由专职人员将材料及电子文档统一报县房管局住房保障股。

(四)审定及公示。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宣传栏公示不少于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已进入廉租住房轮候库的申请人,公开进行摇号(抽签)配租,经摇号(抽签)获得配租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廉租住房配租手续。

对第一次摇号未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留在轮候库,进行下一次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摇号时可不参与摇号直接配租。

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可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配租。

配租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第二十四条

获得配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签订《大理州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3年后方可依照程序重新申请。

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按一二三期1.00元/㎡·月、其他2.50元/㎡·月收取,不含水、电等应由住户承担的相关费用。租金标准每三年审定一次,因物价等因素确需调整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廉租住房管理费用由县财政在收取的租金中按1.25元/㎡·月拨付各管理实施单位。其中:日常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水电费按0.60元/㎡·月拨付、物业服务费按0.45元/㎡·月拨付、维修费用按0.20元/㎡·月拨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修缮、维护。因物价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政企共同投资、政策支持而建设、购买、改建的,限定套型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按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乡镇、工作单位主管部门二级公示和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乡镇、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三级审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一)在本县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年满18周岁,在辖区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3、非当地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4、非当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3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5、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伤残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收入、住房、财产超过限额的;

2、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

3、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

4、申请人通过购买房屋取得本县户籍的;

5、已领取房改住房货币化补贴的;

6、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的;

7、申请人离婚前有房屋,离婚未满3年的;

8、申请人家庭在城镇规划区内有商铺的;

9、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购置价8万元及以上自用汽车的;

10、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其父母、子女有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的单身人士;

11、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85%;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国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85%。

收入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低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5)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6)其它劳务收入;(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提出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照“三审两公示”程序实施。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或工作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如实填写,同时提供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照片);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同时当地户口的,提供城镇居民户籍证明,非当地户籍的提供居住证;

3、近期婚姻状况证明;

4、毕业证书;

5、工作证明;

6、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月工资花名册;

7、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8、人均住房、人均月收入、财产状况、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等证明;

9、其它有关证明。

以上资料需初审单位核实原件,在复印件上审签“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初审及公示。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对申报人的家庭人口、人均收入、人均住房、财产等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公示1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负责、专职人员办理,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复审及公示。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就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复核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居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由专职人员将材料及电子文档统一报县房管局住房保障股。

(四)审定及公示。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对各申请户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申请人,公开进行摇号(抽签)配租,经摇号(抽签)获得配租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配租手续。

对第一次摇号未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留在轮候库,进行下一批次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摇号时可不参与摇号直接配租。

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可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序、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

配租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第三十四条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3年后可依照程序重新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辖内的全国和省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进行配租。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标准的7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现按5.00元/㎡·月(不含水、电、物业服务等应由住户承担的相关费用)收取,物业服务费按0.45元/㎡·月收取。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每三年审定一次,因物价等因素确需调整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费用由县财政在收取的租金中按0.80元/㎡·月拨付给各管理实施单位。其中:日常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水电费按0.60元/㎡·月拨付、维修费用按0.20元/㎡·月拨付。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修缮、维护。因物价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自行组织管理,也可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物,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物设施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道路、场地、绿化等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机构实施,住户应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各套房屋的墙面、板(地)面、门、窗、水电管道(含分户计量表具)、厨房和卫生间渗漏、排污设施等的日常维修、养护由住户承担(含费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因维修养护确需进入相关住户的房屋专用部分时,应事先告知相关住户,相关住户应给予配合。住户阻挠或不配合维修养护,造成损坏及其他损失的,由阻挠或不配合的住户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物业管理单位确需进入相关住户的房屋专用部分时,应事先告知相关住户,相关住户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住户阻挠或不配合维修养护,造成损坏及其他损失的,由住户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生危及共同利益或其他住户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房屋专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住户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向相邻住户说明情况,在建设管理单位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住户的物业专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住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房屋专用部位或生活特殊需要,住户确需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的全体住户应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小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履行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住户的共同利益,全体住户及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机构以下权限:

1、制定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住户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未按时履行交费义务,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针对未按时履行义务的住户停止水电供应;

4、建设管理单位授权和委托相关事务独自办理、处理的权限。第四十六条

出售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按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应由住户缴纳的费用,服从小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住户共同使用,所产生的公共设施水电费用由全体住户共同承担,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水电费公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区域内设置公告栏,粘贴小区管理规章制度,凡涉及到全体住户共同利益的管理事项,应及时告知全体住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复核、分配及入住期间的管理实行奖励举报的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障资格或在入住期间转租、转借、转让、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达到清退条件的,任何人均可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举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同时对举报人采取保密、保护措施。审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各管理实施部门就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棚户改造、林场危旧房改造、其他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单位等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分配、管理参照本办法。

6.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篇六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县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通过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卫生信誉度公示,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同时,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2010年主要在住宿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下简称:量化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是:对辖区内的住宿业实行施量化分级管理,住宿业中所涉及的其他行业(美容美发、沐浴、娱乐场所)一并进行量化分级管理。

三、责任分工

量化分级管理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共分四个小组,各小组对所辖区域负责。

第一组:责任领导: 刘爱军 责任人:刘翠仙 责任区域:左卫镇。

第二组:责任领导:刘建军 责任人:候彦云 责任区域:渡口堡乡、第六屯乡、西沙城乡、西湾堡乡。第三组:责任领导:张炜 责任人:陈慧鹏 责任区域:王虎屯乡、第三堡乡。第四组:责任领导:李永东 责任人: 王飞明 责任区域:柴沟堡镇、头百户镇、原柴沟堡乡、太平庄乡。

四、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通过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卫生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在评定等级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整改认为本单位能达到上一等级时,可主动要求重新评定等级。

(三)公开透明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实施方法

(一)掌握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 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所有量化评分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 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确定卫生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A级不少于每两年1次,B级不少于每年1次,C级不少于每年2次。

(五)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卫生行政部门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督导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按随机抽样原则,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形式,督促检查各乡镇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0年3月,县卫生监督所召开全县公共场所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培训会。

(二)2010年4月,各科室组织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自查、准备。

(三)2010年5-10月份,全面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 工作。

(四)2010年11月,由主管局长李全带队组织督查、调研各科室量化分级管理开展工作情况。

(五)2010年12月,将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7.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篇七

适用保障对象是谁?

2008年,江苏省先后出台了《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让人们对这两类保障性住房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什么是公共租赁房?它的保障对象又是哪些人呢?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从概念的界定中不难看出,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是“一种家庭,两种人群”。“一种家庭”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两种人群”是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办法》同样对这三类保障对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而江苏省规定,家庭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约为所在城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

新就业人员是指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地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办法》中所指的新就业人员,就是特指大中专院校毕业、具有就业地户籍的城镇新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外地城镇新就业人员,不在定义的范围之内。城镇家庭子女不具有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历新就业的,也不在定义范围内,其个人住房状况纳入所在家庭进行审核和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地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只要是外来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不分学历、职业和行业,都定义为外来务工人员。

如何申请?

《办法》规定了三类符合条件的人群申请公租房的流程,即申请—审核—认定—承租。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租房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提供书面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租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房租贵不贵?

《办法》中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配套设施全不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王如三在日前举办的关于《办法》实施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江苏省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为“简装修”,配套设施齐全。床、床上用品、桌椅沙发、柜子、家用电器等一应俱全。有些适合单身人群居住的公租房还有小的吧台,条件堪比宾馆,可以做到“拎包入住”。

可以租多久?

江苏省公租房房源的分配实行轮候保障,同时也有明确的退出机制。《办法》规定,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对新就业人员续租期限定为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的标准为市场租金。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或收入线标准,应及时退出。对于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续租和退出的衡量不以收入为标准,只考虑其在就业地的住房状况和需求,但如果在公租房所在地自行购房或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则应及时退出。

公租房可以卖吗?

公共租赁住房秉承“只租不售”的指导思想,在租赁的过程中要严格办理公共租赁房屋的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也不能转变用途、上市交易、分割登记甚至是分户转让。

在重庆,公租房可以“先租后售”,但是王如三表示,江苏因为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比如保障对象比重庆多,房价相对于重庆要高等原因暂时不考虑学习重庆“先租后售”,等公租房完全可以满足市场的需求时则可以做相应适当的考虑。

保障力度有多大?

2011年,江苏省委省政府明确了“十二五”末要“全面实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有保障、城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房有支持、各类棚户区和危旧房片区改造全覆盖”的目标。为此,全省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建设1000万平方米的公租房,共计50万套左右。

8.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分析 篇八

摘 要:鉴于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因中日两国间的历史问题和海洋权益争端问题而逐步凸显出相应的实施困境,长期以来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处于持续低迷的状态。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实施困境表现为内外制约性、迟滞性、顽固性与整体失调性。随着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长期延续,其在对华政策与中日关系方面的作用随之显现,并伴有扩散效应。对于实现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破解,日本需要积极改善对华政策中的相关节点,为中日关系真正的发展做出必要的准备与贡献。

关键词: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

中图分类号:D83/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4)01-0001-08

21世纪的第2个十年以来,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已经陷入某种短时期内难以摆脱的困境局面,这主要表现为随着中日关系因海洋权益争端而渐趋走向低位,中国公众在历史、海洋权益争端中难以对日本政府、政客、社会团体等的所作所为有所认可,进而使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开展逐渐陷入难以取得有效成果的实施困境。因此,日本在中国的国家形象、经济利益等都受到了因日本政府在中日关系中的无所作为或有意胡作非为而受到影响与冲击。

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实施在冷战时期曾取得过较为显著的成果,但随着中日关系在冷战后长期持续着政冷经热的局面因历史问题、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等因素的不断冲击,日本对华公共外交所面临的困境已经相当明确了。

一、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现状

公共外交的作用在于争取对方国家公众对本国外交政策的认同与理解,即“公共外交的主要对象是各国的公众,目的在于从他们那里获得权威”[1]13而对21世纪第2个十年以来的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评估而言,以中国公众为主要实施对象的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已经陷入某种短时期内难以摆脱的困境:日本很难获得来自中国公众的信任与认可。而日本政府、政客在历史问题与海洋权益争端问题上对中国公众情感的冷漠与无视,直接推动了这种困境的形成与不断延续。

就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现状的理解,需要首先至少明确两方面的基本认知,一方面是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的国际环境因素;另一方面是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中日本国内相关因素的作用。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的国际环境因素在于:中日关系与东北亚地区国际关系在21世纪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尽管主导方向是积极的,但其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是中日两国之间双边关系、区域合作并未形成有效的共识,相反,彼此之间的对立与矛盾的持续深化,已然对中日两国双边关系的发展投下阴影。比如,中日两国在处置历史问题、海洋权益争端问题所存在的对立与矛盾、中日两国在对待朝鲜半岛安全问题所存在的不同立场。尽管中日关系在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后有所改善,但由于2012年日本民主党政府强行实现钓鱼岛“国有化”和中日两国在历史问题上的争论持续升温,安倍晋三2012年12月赢得众议院选举后,称钓鱼岛问题“没有谈判余地”[2],显然中日关系整体发展的态势并不乐观,这构成了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的主要背景性因素。

而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中日本国内相关因素的作用在于:一方面日本国内存在着积极改善中日关系,通过公共外交实现对中日关系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的努力,不乏推进中日两国友好发展的有识之士与团体;另一方面,日本右翼势力则对中日关系的改善进行阻挠,使日本对华开展公共外交的努力多无济于事,难以取得显著的成效。冷战后,随着日本国内政治环境的逐步右倾化、保守化,日本公众对国内政治事务的参与热情也逐渐降低,比如,2012年12月的众议院选举投票率只有59.32%,为战后最低a。日本各地的提前投票率全部低于前次大选的水平,预计当日投票的状况也不容乐观,反映出日本普通民众已经对日本的政治失去了信心,对各政党为争权夺利而遍撒“空头支票”普遍感到厌烦[3]。国内政治生态的僵化与公众参与程度的不断降低使包括公共外交在内的日本外交难以为日本在国际社会中争取更为广阔的国际空间。

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实施中,日本需要积极改善其在中国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而公共外交作为一种心灵政治的交流则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心灵政治不过是把国际公众纳入外交影响的范围,特别是随着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非国家行为体(如跨国公司、利益集团)日益挑战国家和政府的权威,政府必须学会运用协调、沟通、合作的方式而非控制、命令与指挥的方式与非国家行为体打交道,并建立起相应的机制和网络,不管国内还是国外,皆是如此[1]19。而日本对华公共外交仅仅从心灵政治的视角分析,日本政府缺少必要的对华公众进行沟通、协调与合作的途径,同时,日本政府在应对中日关系中的表现与行为,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日本在中国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与认知。比如,《环球时报》在2012年9月的网络调查表明,近八成网友(79.7%)认为中日未来发生战争的机会“很大”和“比较大”,认为不太可能的只有6%,断言中日开战“绝无可能”的仅有0.9%b。同样,在钓鱼岛“国有化”后,有90%的日本人和80%的中国人都认为中日关系已经恶化c。这种局面的出现已经损害了中日关系发展的良好局面,造成中国公众难以对日本形成相应的最基本的信任毋宁说好感。

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实施现状包含相当广泛的内容,日本政府的对华公共外交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整体,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6个层面:第一,日本政府直接对中国公众实施外交公关,可以树立日本政府的形象。比如2008年日本政府积极参与中国汶川地区的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第二,诸如外务省、驻外使领馆直接开展的公共外交活动,比如日本驻华使馆出版的刊物《日本之风》,以中文刊物的形式进行日本公共外交的宣传。而更为直接的是,外务省的使领馆开展的针对中国媒体和公众的公共外交活动。第三,具有政府背景的日本机构对中国公众开展的活动,比如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等。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的主要工作集中于“文化艺术交流”、“海外日语教育”、“日本研究和文化交流”这3个方面[4],通过其所开展的活动影响中国公众。第四,日本文化厅所主导的对华文化交流活动;第五,日本媒体通过必要的中文宣传报道,进行对华公共外交公关。比如,日本新闻网、共同网、日本经济新闻等网站为影响中国公众所进行的中文宣传。第六,日本地方政府在推进公共外交中所发挥的作用,比如地方政府之间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通过开展相关的活动影响中国公众。

就上述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实施进程而言,可以认为日本的对华公共外交是相当全面的,但由于受到日本外交决策、国内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日本的对华公共外交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2012年的钓鱼岛“国有化”对中日关系构成直接冲击,根据共同社2013年的中日千人调查显示,钓鱼岛“国有化”后,66%的中国人表示“将不购买日本产品”,95%的中国人认为“中国人反日情绪高涨”a,这就至少从公共外交层面表明,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的效果不容乐观。

二、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特点

结合近几年中日关系发展的基本态势分析,2010年9月的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成为中日关系的拐点,而随后在钓鱼岛附近海域的争端常态化趋势,进一步加剧了争端的紧张程度,使中日关系的发展走势逐步转向低谷;而2012年日本民主党政府强制实施钓鱼岛“国有化”后,中日关系的发展进入新的低谷。这就为日本开展对华公共外交提供相对艰难的实施背景,而这种背景条件则加剧了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困境,即日本很难获得来自中国公众的信任与认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困境的特点已经逐渐显现:

第一,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具有内外制约性。鉴于冷战后日本国内政治生态逐渐右转,日本外交也随之受到影响,国内政治环境的右转使日本对华公共外交难以以积极的态度开展。当前日本的民意并未接受至少并未全面接受中国和平发展的现实,中国的日趋强大,使日本失去了对华外交的优越感。比如中国GDP超过日本,“无论就世界经济格局以及政治格局来说,中国成为新晋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都毫无疑问地显示了中国力量的成长”[5],但这种成长对日本的影响却是公众的危机感,这种危机感的延续客观上并不利于推进积极的对华公共外交。因此,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内部制约在于国内政治环境的作用,而外部制约环境则在于:长期以来,日本外交受制于美国。美日同盟作为日本外交的基石,美主日从格局的长期存在,使包括公共外交在内的日本的对华外交势必需要顾及美国。

第二,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具有迟滞性。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迟滞性在于中日两国尚缺少开展有效公共外交的共识,而日本政府对于开展对华公共外交则缺少重视。尽管中日关系发展的前景仍是以两国战略互惠关系为主,但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并未能够为日本开展相应的公共外交提供有效的前提。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有效开展势必需要日本政府提供相应的支持条件,比如缓和自2010年以来渐趋紧张的中日关系可以视为其中的条件之一。当前这种迟滞局面的长期持续并不利于日本开展相对积极的对华公共外交,也不利于中日关系的长期发展。但事与愿违的是,到2013年,安倍晋三政府并未认识到改善中日关系的重要意义,认为中国对冲突的需求是“根深蒂固”的[6],一再恶化中日关系的发展。

第三,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具有顽固性。自1982年历史问题出现以来,历史问题作为中日关系的难题之一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而日本国内某些右翼政客借助历史问题的炒作,顽固地坚持早已在历史潮流中消弭的军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立场,在谋取自身政治利益、捞取政治资本的同时,事实上损害了中日关系的正常发展也无助于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顺利进行。比如2012年,名古屋市市长河村隆之公开表态否认南京大屠杀,随即南京与名古屋的城市交流暂停a。河村在表示愿意恢复对华交流的同时,却仍然顽固地坚持其错误立场b,这种态度的出现使中国公众很难认同河村,更难以支持南京与名古屋的城市交流。

第四,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具有整体失调性。在公共外交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势必需要照顾到他国公众的情感,无论是民族情感还是历史情感。然而,在涉及中国公众情感方面,日本政府和媒体则较少估计中国公众的感受。2012年9月在日本民主党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强行实现所谓钓鱼岛“国有化”之后,中国多个城市出现反日游行示威,个别城市出现打砸事件甚至伤及无辜在华日本人。日本政府非但没有对其在钓鱼岛“国有化”的鲁莽行为做出必要的检讨,反而要求中国政府赔偿c,甚至借助媒体对中国游行示威进行恶意炒作d,丑化中国的国际形象。然而,中国公众的抵制使中日两国的正常经贸往来受到冲击。比如,2012年11月13日在日本内阁会议上一份答辩书表示在华日企因中国各地发生的反日游行而蒙受几十亿至10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7.85亿元)的损失e。尽管反日游行对中日贸易关系的影响在随后的几个月得以恢复,但鉴于针对日本商品的暴力事件使相当一部分中国公众很难再接受日本商品,比如在购买日本汽车时都会或多或少地有所担忧。

因而,通过对上述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基本特征的考量,可以认为当前日本开展对华公共外交的困境是相当严峻的,短时期内无论是涉及中日关系中的诸如历史问题、海洋权益争端等问题,还是应对长期以来中日两国的互不信任持续加强而积极推进的中日战略互信问题,都是很难出现较为显著的积极转变的。2013年1月日本前首相鸠山由纪夫对南京大屠杀的表态“作为日本人,应该对这个事件负责任,表示衷心的道歉”f;而在四月的靖国神社春祭中,大批日本政府阁僚参拜靖国神社,引发来自中国、韩国乃至美国的批评,美国报纸将安倍对韩国殖民化的言论、否定侵略的言论视为危险a。在类似这种矛盾局面得不到有效改善前提下,日本谋求对华公共外交实现有效改观是相当困难的。

三、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影响

可以说21世纪初期的中日关系已经发展到了一个较为关键性的时期,而鉴于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已处于短时期内难以有所改观的困境,未来的日本对华公共外交演变趋势将受到来自这一困境的长期影响。作为日本对华外交整个格局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对华公共外交困境的长期持续,其影响将是深远的,更是不能被忽视的。

整体上看,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影响将主要表现为这一困境的长期延续,其原因在于:第一,这一困境的长期性根源于中日关系中涉及历史问题、海洋权益争端问题在短时期内难以有效解决,而在现阶段则处于管控艰难的状况;第二,日本的对华公共外交实施主体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尚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当前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困境;第三,日本的某些媒体并未真正意识到其在对华公共外交的实施中所发挥的负面作用,即某些日本媒体带有倾向性、偏见性的报道,事实上损害了日本在中国公众当中的国家形象;第四,右翼势力或某些政客的刻意从中作祟,毒化中日关系的发展环境,比如石原慎太郎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胡作非为,就可以视为中日关系的“一种毒素”b。

具体而言,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影响将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长期存在与久拖不决对日本的对华政策造成负面影响,公共外交的实施困境使中国公众难以认同日本外交,进而难以认可本国政府在对日关系改善上所做出的积极努力。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中国公众对政治外交事务的参与和关注程度是较高的,而当前日本在对华公共外交实施的过程中近乎完全忽视中国公众的认知与情感,这种局面的长期持续会使中国公众对日本政府、日本公众的好感难以提升,最终影响到中国政府的对日政策。从公共外交理论理解这一问题,公共外交的实施在于争取他国公众的理解与支持,而日本当前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长期延续,很可能使对华公共外交的实施取得事与愿违的效应。

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对中日关系的影响是一个较为全面的、长期的过程,但最为显著的可能在于加剧中日经济密切关系的剥离进程。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经济关系,比如中国是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但是,随着中日关系整体趋于“政冷经冷”的局面c,中日经济密切关系剥离的状况很可能出现。2012年中日关系持续紧张的过程中,中国公众对日本商品的抵制以及个别地区出现的暴力事件,加剧了日本某些企业寻求新的市场与劳动力的进程。而随着中国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根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2013年1月的相关统计数据表明:亚洲主要城市普通工人月基本工资对比中,中国上海为439美元,大连为316美元;而东南亚地区金边为82美元,仰光为68美元,万象为118美元,曼谷为286美元d。显然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已经让劳动密集型工业的日本资本望而却步,客观上也促使日本资本寻求新的市场。这虽然是东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但当前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困境的长期持续实际上是加速了这一进程的实现,甚至可能使这一进程失去管理与控制从而造成对两国经济关系的损害,这就使得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成为中日两国关系渐行渐远的催化剂。

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扩散效应,公共外交是“低级政治”,是与普通公众日常生活所密切相关的,中日关系的困局使日本在华的国家形象、经济利益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害。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损害势必会扩散,由对华公共外交影响到中日关系的发展前景、影响到日本公共外交,以致于影响到日本外交在东北亚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实施。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中国公众在国际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渐趋显现。比如,纽约时报刊登陈光标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抗议日本侵占中国钓鱼岛的广告a、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登陆钓鱼岛的行为等,其所展示的不仅仅是中国普通公众对日本政府的不满与愤怒,这种情绪的长期持续将会促使中国公众对日本国家、民族乃至普通日本人的认知呈现出长期的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影响因这一困境的难以解决而长期存在,从中日关系的大局着眼,这是无益于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不利于东北亚地区乃至整个亚太地区的和平、合作与稳定的;从公共外交的实施分析,这种困境有损于多年来的中日友好关系,更无助于两国公众关系的改善。

四、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破解

对于日本政府而言,积极实施对华公共外交具有重要意义,中日关系当前的困难局面并不符合日本的国家利益;而处于长期困境局面的日本对华外交政策不仅有碍于中日关系的正常发展,更无助于中日两国的共同发展与交往;作为对华外交必不可少的对华公共外交长期处于困境的局面,则使日本难以通过对华公共外交的改善实现对华关系整体局面转向积极发展状况。

在改善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过程中,日本政府所发挥的作用是相对明显的,也是主要的。因此,结合21世纪以来全球公民社会发展、媒体作用提升、信息社会持续构建等时代性条件分析,日本政府若希望改善未来的中日关系、争取有利于日本发展有利于周边稳定的国际环境,是可以考虑在对华政策进行积极调整的同时,推动对华公共外交政策的调整。也可以考虑,以公共外交政策为先导,对积极改善中日关系进行探索。然而,从安倍晋三第2次当选首相以来,自民党政府在改善中日关系领域上演着积极的外交“双簧”。一方面,在涉及历史、海洋权益争端中展示出强硬的姿态,“空喊对话口号解决不了问题”b是当前日本对华政策的困境所在,也是日本外交决策中难以改善对华关系的根本所在。另一方面,则谋求积极改善对华关系,比如安倍声称的“构筑面向未来的两国关系”c。

首先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破解需要相应的政策性条件,即日本政府需要积极改善对华关系的主导政策,这是破解日本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的前提条件。倘若这一条件有所缺失,则难以推进日本对华公共外交的进程。具体而言这一条件将涉及中日关系中诸多根本性问题的应对:历史问题上,日本需要在对华外交中加以明确,承认对华侵略并无意美化侵略战争。中日关系史领域,小泉去职以后的2006年中日关系曾经出现过解冻,中日关系在2006年—2010年出现过回暖的态势,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日本政府在历史问题上持有相对明确的态度。海洋权益争端问题领域,2012年底开始执政的安倍晋三政府在处置中日钓鱼岛争端问题上的政策、措施,事实上难以有助于中日两国合理有效地应对这一争端。相反,由于安倍政府在钓鱼岛争端上的僵化立场,使钓鱼岛争端成为中日关系正常发展的长期性障碍因素。因而,日本政府需要在认清中日两国共同发展的大局中,调整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对华立场。

同时,结合日本国内政治局势变化的基本状况,日本政府也需要管控地方政府在对外交往中的行为。有别于中国,日本国内政治制度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并不明确,地方政府在国际问题上的作用近年来已经逐渐凸显。比如,2012年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主张“购买钓鱼岛”的行为事实上或主动或被动地推动了日本政府的钓鱼岛“国有化”进程,从而加剧了中日钓鱼岛争端、损害了中日关系的正常发展。换而言之,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与中国的危机使日本的国家利益受损a。同时,也需要对日本某些地区政府积极推进改善中日关系的努力加以关注与肯定。

推进区域合作中的中日关系循序渐进是推进中日关系发展的重要途径,2012年以来的中日钓鱼岛争端、历史问题争议的持续升级使中日关系的发展陷入低谷;而推进当前中日两国在东北亚地区的区域合作进程则是改善中日关系的重要途径。尽管不可否认的是,日本在历史问题与海洋权益争端问题上的顽固立场已经对中日韩所参与的东北亚地区合作有所冲击,但从合作的基本态势分析,中日韩合作的正面效应仍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是可以考虑以区域事务的合作为起点,推进中日韩合作的,尤其是自由贸易区的合作。

具体而言,当前中日两国在推进中日韩、中日自由贸易区的合作中是既存在共同利益,也存在共同认知的现实。基于当前中日韩合作的重要利益,据预测,自贸区建成后,中国的GDP获益增长1.1%至2.9%,日本获益增长0.1至0.5%,韩国获益增长2.5%至3.1%b。而中日韩之间存在的相当密切的贸易关系、潜在的经济政治收益有助于中日两国在区域合作中进一步协调政策立场,为历史问题等其他较为棘手问题的应对提供必要的条件。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涉及中日关系的历史问题、海洋权益争端问题、日本地方政府问题与中日两国区域事务中的合作问题之间存在着彼此相关、相互影响与牵扯的复杂逻辑关系。而在推进这些政策性条件改善的过程中,虽不可能要求同时同阶段的发展一致,但也需要日本积极推进这些条件向积极的、有助于中日两国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

在上述政策性条件得以有效落实的同时,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局的破解至少需要关注一下3个层面的相关问题:

第一,积极改善对华宣传中的某些刻意的倾向性,比如某些日本媒体就两国现存争端进行有意宣传以提高其知名度,但却无助于对华公共外交的改善。因而,需要日本政府、社会积极引导涉及公共外交的对华政策实施,在促进中日关系改善的同时,积极改善日本在华的国家形象。

第二,破解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需要使更多的中国人了解日本,消除对日本的种种误解,这需要加强对华公关,这不仅仅需要设立更多的中文媒体,还需要日本的对华公共外交更为直接地深入中国公众的普通生活当中。

第三,破解对华公共外交实施困境最为根本的是进行合理的对华外交政策实施布局,避免类似近年来所出现的:一方面日本政府积极开展对华公共外交,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某些右翼势力却刻意地伤害中国公众的感情,进而使公共外交的积极努力付之东流的局面重复发生。

[参考文献]

[1] 韩方明. 公共外交概论[M]. 第2版,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 社论. 胜选安倍称钓鱼岛“没谈判余地”[N]. 新京报, [2012-12-18](14).

[3] 沈海涛. 冷眼旁观日本众议院大选[N].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2-12-17](A03).

[4] 金子将史, 北野充. 公共外交——“舆论时代”的外交战略[M].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 130.

[5] 徐冰. 中国GDP超过日本有何意义[N]. 中国青年报, [2011-02-75](2).

[6] Chico Harlan. Japans Prime Minister Shinzo Abe: Chinese need for conflict is“deeply ingrained”[N]. The Washington Post,[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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